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
-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
- 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 核釋計程車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營運其牌照繳(註)銷後違規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對象
核釋計程車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營運其牌照繳(註)銷後違規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對象
- 電子郵件1040316b
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圖書館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直接向國外代理商訂購圖書、影視資料等,為免涉及「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符合「(1) 輸入之目的在提供讀者借閱或本身保存資料、(2) 輸入之著作為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以及(3) …
- 電子郵件1040316
一、將觀光局廣告片「嵌」在 貴公司自家媒體供他人觀賞之行為,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觀光局網站瀏覽,因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但若 貴…
- 關於台端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有關核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承租國民住宅是否得接受租金補貼1案
- 電子郵件1040313c
一、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申請不明著作之利用,係以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為要件。經查所詢本局智著字第09900115110號函,該不明著作利用申請案之申請人已知悉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惟經兩度以電子郵件洽談授權而未獲著…
- 電子郵件1040313b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先敘明。二、所詢有關「校慶舉辦非…
- 電子郵件1040313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之旅遊網站上的風景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而在…
- 有關貴轄○○社區擬於各管委會上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社區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 有關主任委員任期是否已超過連任次數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電子郵件1040311c
一、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既為一種法定授權關係,出資人得依該項規定利用受聘人完成之著作,無須再另以契約取得受聘人之授權,受聘人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主張未授權出資人利用。惟出資人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
- 電子郵件1040311b
一、有關您所反應的詐騙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請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又使用偶像照片亦可能涉及侵害民法人格權及肖像權之問題,此非本局職掌範圍,建議可洽法務部諮詢(電話:02-2191-0189)。二…
- 電子郵件1040311
一、有關來信所述將課本內容(無論文字或圖片)翻拍,再將該內容製成教學影片並上傳至Facebook供學生於線上瀏覽,已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請參考本局1011114b電子郵件之說明),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
- 關於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轉租租賃住宅並與其承租人同時申領租金補貼疑義1案
- 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
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
- 電子郵件1040310
一、台端所稱「公開播映」,應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公播版」係指業界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不能於公開場所上映。此差異係廠商…
- 有關貴事務所函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高層建築物中間層避難空間設置原則規定之「中間層避難空間」,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及第162條規定之「防空避難設備」1案,復請 查照。
- 檢送本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檢送本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 智著字第10400012560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喪禮上播放或演奏歌曲侵權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104年2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400122732號函轉 貴會104年2月5日華儀英字第1040201號函辦理。二、殯葬禮儀活動中播放音樂,若是構…
- 智著字第10400012660號
主旨:貴校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104年2月17日北醫校秘字第1040000594號函。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展示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行為人如欲以前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
- 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已辦理建物合併並申請門牌併編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稅籍
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已辦理建物合併並申請門牌併編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稅籍
-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104.03.06. 鐵工規字第10400028022號公告
辦理「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臨時軌及臨時人行天橋用地)」第1場公聽會
- 智著字第10400012970號
主旨:貴署函詢仿冒他人零錢包之樣式究屬「重製」、「改作」或「實施」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4年2月13日中簡秀珠104他88字第016234號。二、著作如以線條、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
- 智著字第10400009720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業務委外」及「代收代付」等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 三9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應計入法定空地
三9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應計入法定空地
-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 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維 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規定參照)。另強制執行法第 2 章第 5 節「對於其他財產 權之執行」並無準用同章第 2 節「對於動產之執行」第 52 條之規定, 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執行時,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之餘地。 查行政執行分署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 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5 日 士執午 102 年健執字第 00139494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就異議 人所有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證券北投分公 司)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在應執行金額範圍內執行,自無強制執 行法第 52 條規定適用餘地。且查,異議人於 104 年 1 月 9 日至行 政執行分署陳稱略以:其現住於母親之房子,並靠父親每年 1 次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之接濟,作為 1 年之生活費,因銀行利率太低,而將 多年存款購買股票投資,需要錢的時候才賣股票換成生活費,去年 11 月 才把母親 30 多年前給的金項鍊拿去質借現金作為生活費云云,則本件股 票亦非異議人生活所需之唯一來源;且系爭命令計扣得異議人所有之寶隆 股票 1,000 股、凱鈺股票 1,000 股及聖馬丁股票 6,144 股,異議人 於○○證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 以 104 年 1 月 9 日每股價格 1.93 元計算為 1 萬 7,092 元), 已兼顧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又異議人:○○○ 101 年間購買○○公司股 票共 3,000 股,並於同年 12 月 13 日及 102 年 5 月 10 日賣出, 行政執行分署乃函復異議人不同意撤銷系爭命令,尚無不合。次按,「義 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已改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 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 ,應釋明其理由。」分別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及行政執行事件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3 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者,除須符合「依其經濟狀況 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要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外,尚須經移送機關同意,分署 始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查本件系爭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於○○證 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並不符合 前開「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且移送機關就異議人 分期繳納之申請亦未同意,故行政執行分署未核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之請求 ,亦無不合。
- 電子郵件1040305d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 4 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
- 電子郵件1040305
一、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本局已於2013年7月31日及2013年8月2日電子郵件就「引用」一事,做詳細說明,請參考。因此,您來信所詢欲於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