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要點三中附錄一、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且應符合位於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下游、水汽不會凝結、不受周遭光線干擾及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地點之要求
- 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 對於外國法院之確認判決,地政機關得為形式之審查,如有爭執,利害關係人得訴請法院確認
對於外國法院之確認判決,地政機關得為形式之審查,如有爭執,利害關係人得訴請法院確認
- 一、環保法令之限期改善處分經上級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依法另為通知限期改善之處分,其期限之起始日期應視其撤銷原因及違反法令事實決定。決定原則如下
-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 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者,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者,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所稱之半導體製造業,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另晶圓封裝作業,係指將製造完成之各種用途之晶圓生產成為半導體產品之作業,包括經由切割成片狀的晶粒,再經焊接、電鍍、有機溶劑清洗和酸洗等製程
- 隱居衍生以家產或私產辦理繼承之釋疑
隱居衍生以家產或私產辦理繼承之釋疑
- 廢/停 一、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硫氧化物優惠費率是用資格係指裝設控制設背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績準校正之平均排放濃度較標準值五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百為低者
- 一、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除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通知限期改善,逕命受處分人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一、對於事業未申請排放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因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自無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尚非屬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範之範圍,自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
-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
- 廢/停 一、申請石油焦使用許可證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申請
- 粒狀葵花仔尚確係作為飼料製造之原料,非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用,或僅從事加工製成粒狀葵花仔,則非屬前述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製造行業,毋須申請許可及設置專責人員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 「暫緩發展區」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暫緩發展區」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 非都市土地編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用地應同時符合同細則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始得課徵田賦
非都市土地編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用地應同時符合同細則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始得課徵田賦
- 廢/停 一、排放係數之單位為單位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所排放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量,係依不同污染物別而有所不同,故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分別計算排放量
- 廢/停 以燃油為燃料經不完全燃燒製造碳煙,同時利用其產生之尾氣,再經燃燒發電之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於正常操作期間無其他另類燃料來源,則其硫氧化物排放標準應適用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液態燃料排放標準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
- 廢/停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規定,廢氣燃燒塔導入廢氣總淨熱值及排放速度之設計條件應符合該條列表規定之限值,或能使導入之揮發性有機物削減率大於或等於九十八%以上
- 一、公私場所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對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者,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執行,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正,故主管機關於處分公文中不宜逕命其立即改善
- 一、依本署81.09.16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七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之登記及稅費相關事宜
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之登記及稅費相關事宜
- 一、88.01.20修正公布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故本署僅就其繳費流程及表格作原則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依實際收費之會計及行政作業之需要,自行制定其繳費作業流程及所需表單
- 一、依本署87.05.06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