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公有土地申請分割仍應檢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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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共有土地經劃入河川行水區域內,如未符合土地法第12條規定不視為消滅,不得申辦消滅登記
公私共有土地經劃入河川行水區域內,如未符合土地法第12條規定不視為消滅,不得申辦消滅登記
-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 農田水利會得就其管理之未登記圳路用地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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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繳遺產稅土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管者,不得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代管機關
抵繳遺產稅土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管者,不得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代管機關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2款但書與第4條規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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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學校以公有土地申請籌設者,應依法先完成處分程序
私立學校以公有土地申請籌設者,應依法先完成處分程序
- 依我國法律成立之教會財團法人購置不動產,無須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我國法律成立之教會財團法人購置不動產,無須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備
- 統一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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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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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有土地交換應徵土地增值稅
公、私有土地交換應徵土地增值稅
-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承租人均未於規定公告期間內申請收回或續訂,經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並經公告期滿確定後,承租人始提出申請租約續訂登記之處理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承租人均未於規定公告期間內申請收回或續訂,經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並經公告期滿確定後,承租人始提出申請租約續訂登記之處理
- 二獨立法人之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之不動產應以移轉登記方式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承受
二獨立法人之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之不動產應以移轉登記方式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承受
-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 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依法辦竣登記,應受登記效力之保護
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依法辦竣登記,應受登記效力之保護
- 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申報地價計算毗鄰地之認定
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申報地價計算毗鄰地之認定
-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 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 祭祀公業土地移轉調解事件,當事人僅與管理人之一調解時,調解不合法;如再與未參與調解之其他管理人續行調解,可補正不合法之欠缺
祭祀公業土地移轉調解事件,當事人僅與管理人之一調解時,調解不合法;如再與未參與調解之其他管理人續行調解,可補正不合法之欠缺
- 公私共有土地,公有部分由私有部分共有人優先承購後,仍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者,始有建築法第45條之適用
公私共有土地,公有部分由私有部分共有人優先承購後,仍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者,始有建築法第45條之適用
-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 抵押權部分混同,得由抵押權人單獨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部分混同,得由抵押權人單獨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高速公路局移交地方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之道路,得簡化手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高速公路局移交地方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之道路,得簡化手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 公有房地辦理登記,權利人住址以管理機關之住址記載
公有房地辦理登記,權利人住址以管理機關之住址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