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490 號
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應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隱私
-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 法律字第 11403505670 號
法務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所指「當場舉發」包含「肇事」案件,是否違反處罰法定原則一案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8146 號
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實務運作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140400465 號
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
- 法矯署安決字第 11404005060 號
法務部矯正署 113.02.20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函及其附件,自 114.05.01 停止適用
- 廳司一字第 1140500453 號
釋示放寬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及期間,是否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一案
-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6584 號
函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第 18 條之 2 至第 18 條之 6 少年逮捕、同行與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訊問證人規定相關疑義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290 號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
- 法律字第 11403503860 號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為程序從新之規定,與實體法無關。行政罰法第5 條適用於實體法規變更,且新舊法規須具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之要件。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後,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有調整,建議地方政府洽詢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如何適用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52 號
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應包括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罪(含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
- 法律字第 11403503800 號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 法律字第 11403503510 號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
- 法律字第 11403500810 號
安養機構或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任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包括有利於遺產而不變更物或權利性質之利用或改良行為,除有保存遺產之必要,原則上不得處分遺產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4608 號
檢送衛生福利部 114 年度嚴重情緒行為者精神醫療就醫障礙改善及精神病早期介入計畫機構清單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292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第 1 項第 2、3、7 款所列案件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 號
調整候補法官輪辦事務之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及期間
- 法律字第 114035031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裁罰適用疑義案之意見
-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0900 號
法務部矯正署修正「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及「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
- 法律字第 11403502290 號
法務部函釋有關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