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6580 號
法務部矯正署就「收容人獨居監禁、生活及戒護管理、教化輔導、醫療照護等部分」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602513290 號
法務部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第 21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10470 號
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捐助人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人義務,又捐助人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捐助財產即屬確定,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故財團法人自無從將捐助財產退還捐助人
- 法制字第 10602513570 號
辦法總說明以臚列重點為原則,各點說明句首應避免使用「明定…」敘述方式;另有關依其他規定辦理,依何規定內容宜釐清定明;又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
- 法制字第 106025136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60020410 號
民間公證人不得任意於招牌中使用法院天平圖案,或將「法院公證」等 4個字予以放大,且應記載完整名稱及全部公證人姓名
- 法律字第 1060351034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9 條、統計法第 3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 法制字第 10602513190 號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實現;而罰則規定,宜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另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以符現行法制體例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222 號
停職期間達屆退日,又受降級處分,依退休法第 21 條規定,已無法辦理復職,其降級處分,應如何執行疑義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223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經當然停職或先行停職,若停職事由已消滅,得否依新修正之第 7 條規定,許其復職疑義
-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9813 號
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訓練有關性別平權課程時,宜聘請專業講師。並向調解委員宣導避免有疲勞調解及強勢調解等情形發生
- 法律字第 106035100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20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 法制字第 10602513130 號
法務部就「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修正案」之意見
- 調錢貳字第 1063554603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重申會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重要責任,及防制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另我國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持有或管理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應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 法制字第 10602512490 號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 法律字第 10603510080 號
農業用地係遺產,遺產整體分割結果有無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 條第 2 項規定,宜考量其立法目的判斷
-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
各法院受理當事人等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不得提供閱覽之資料後,再交予閱卷室
- 法律決字第 106006069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 法制字第 10602512930 號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9562 號
檢送地方政府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相關函文例稿 4 份
- 法制字第 1060251279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54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5 、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第 1 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第 2 項)。……」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於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參與分配人既同為執行債權人,其所應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自應與上開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為相同之解釋,即須併為提出債權及物權之證明文件。執行機關對於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仍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抗字第 16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對於不動產拍定後其原有之擔保物權採塗銷主義,前揭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對抵押權人採強制分配主義,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提出其權利之證明文件,即得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機關對於不聲明參與分配之抵押權人之債權,應依職權列入分配,則對於已聲明參與分配但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抵押權人,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仍應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僅該抵押權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始得領款(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 1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異議人提出與義務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異議人設定之抵押權均為「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6 億元」、「債權額比例:52 分之 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之消費借貸」、「登記日期:97 年 4 月 24 日」。顯示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僅限於「97 年 4 月 15 日之消費借貸」,因無約定為將來可發生之債權或義務人對其他人之債權擔保之意思,是該債權不及於其他日期之消費借貸及其他原因之金錢債權甚明。本件經形式上審查異議人參與分配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均無從認定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以行政執行分署於分配表附表二註記事項 4. 記載「抵押權人庚○○……等人,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正本(證明債權為 97 年 4 月 15 日之金錢消費借貸之相關文件)、執行名義正本,並待加註受償後,始得領款……」等文字,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並無不合。
- 陸法字第 1060003737 號
有關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9368 號
關於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或證人,其安全出庭環境及審理期間之人身安全保障之辦理事項
- 法律字第 10603509850 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2 項規定並未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得指派代表人員人數,行政機關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指派 1 人或數人代表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不可;至行政機關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地位,指派人員出席該會議屬私法關係,尚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 法律字第 10603509010 號
夫妻離婚後如已約定由其中一人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則得由擔任親權人一方依民法第 1092 條規定以書面單獨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無須由未任親權之一方出具同意書
- 法律字第 10603509860 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 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
各法院受理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書後,再提供閱卷室
- 院臺綜字第 1060023692 號
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35 點第 3 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俾利機關內部遵循
-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7724 號
關於法院處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為應准予備查時,有關文件作成之形式等問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