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一24騎樓准併1樓主建物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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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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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登記為具「兼供曳引」功能其牌照稅之計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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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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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8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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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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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11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員所領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退職所得
九11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員所領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退職所得
- 六39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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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之核定內容不服可申請復查
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之核定內容不服可申請復查
- 遺產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不得加計利息
遺產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不得加計利息
- 3生前被徵收之土地經依法發還該地仍為公設保留地所遺土地移轉登記之權利免徵遺產稅
3生前被徵收之土地經依法發還該地仍為公設保留地所遺土地移轉登記之權利免徵遺產稅
-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 四4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四4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學部教職員薪資屬中小學以下教育部分免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學部教職員薪資屬中小學以下教育部分免稅
- 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者借款購屋供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條件
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者借款購屋供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條件
-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
- 五16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五16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 二4原地價之調整應以稅法修正生效時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
二4原地價之調整應以稅法修正生效時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
- 五15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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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5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二25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自行更正補報者如累積留抵稅額不小於所漏稅額無須加計利息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自行更正補報者如累積留抵稅額不小於所漏稅額無須加計利息
- 納稅人申請以耕地抵繳者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移轉
納稅人申請以耕地抵繳者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移轉
-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申報適用零稅率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
-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