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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6 筆:名稱 3・條文 2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6.0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5.3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12.29
條文定位2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預覽 ↗
用詞定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 條預覽 ↗
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 條之 1預覽 ↗
主管機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預覽 ↗
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1預覽 ↗
公務員轉任、回任、年資採計等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2預覽 ↗
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3預覽 ↗
受託法人應受委託機關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4預覽 ↗
受託法人、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預覽 ↗
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預覽 ↗
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2預覽 ↗
相關辦法之擬訂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預覽 ↗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預覽 ↗
在臺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預覽 ↗
文書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 條預覽 ↗
司法文書之送達與司法調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預覽 ↗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預覽 ↗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2預覽 ↗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預覽 ↗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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