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③被告現因涉犯殺人未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秩序、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繫屬他院審理中,又陸續因不能安全駕駛、竊盜、詐欺等案件遭判刑待執行。
③被告現因涉犯殺人未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秩序、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繫屬他院審理中,又陸續因不能安全駕駛、竊盜、詐欺等案件遭判刑待執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8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邱顯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居苗栗縣○○市○○里00○00號(指定送達地址)(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
㈡惟按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否則縱係客觀上有誤取他人之物之事實,然若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亦不能構成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田建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書記官林玫熹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徐裕雄、黃綉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2人就上開加重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7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致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原審主文1事實欄一㈠黃加鈞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欄一㈡黃加鈞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原審主文1事實欄一㈠黃加鈞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欄一㈡黃加鈞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9月113年9月5日高雄地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114年3月26日同左114年5月7日3竊盜有期徒刑9月113年9月12日4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事實一、王仕豪與少年江○旺(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竊盜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