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黑數
亦稱犯罪的未知數,係指所有不在各種官方犯罪統計上出現的犯罪數據。換言之,未為眾所皆知或未受刑事司法機關所追訴與審判之犯罪,即一種「隱藏之犯罪」,乃犯罪黑數。一般而言,犯罪黑數包括民眾未報案之犯罪案件及已發生但未為警方所知或登錄的犯罪案件。 例如被害人沒有報案,或是警察吃案等因素,致真正的刑案發生數據與官方的犯罪統計案件數據有明顯的差距。
逾期不補正
法律為促進救濟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規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備這些要件,就不受理該事件。這些要件中,有些是無可補正的,有些則可以補正。如果可以補正,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法律通常也課予訴願機關或法院應先指定合理期間,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當人民超過指定的期間,仍然不補正時,才得不予受理該事件。例如,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訴願書如果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經過訴願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訴願人卻超過限定的期間不補正時,訴願機關就應決定不受理該訴願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也有類似規定。 有關欠缺之要件是否可以補正,有時因法律未明文而發生爭議。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辯護人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但應該以被告的名義來具狀。如果被告的辯護人錯誤地以自己的名義具狀上訴,則上訴狀就不合法律規定的程式。此種法定程式的欠缺,實務上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曾經認為不可補正,因此縱使事後再由被告補正以自己的名義上訴,也於事無補。司法院釋字第306號解釋認為此種情形可以補正,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應不再援用。
找法規
找條文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2 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 條
司法處之刑事案件未經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案件之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2 條
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後,應於五日內轉送覆判。但認為有提起上訴之必要時,得於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撤回上訴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已送上訴法院,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高等法院或分院應逕予覆判。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4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核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者。 三、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前項第二款援用法律錯誤,及第三款違背訴訟程序之點,應於核准判決之理由內糾正之。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5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認為應加重至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8 條
一案中有應核准更正覆審之部分互見時,依左列各款裁判之: 一、應核准與應覆審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但應核准部分,係免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得將該部分另為核准之判決。 二、塵核准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更正之判決。 三、應覆審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2 條
檢察官對於核准更正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法院。更正提審蒞審或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但初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而提審蒞審或更審之判決處與初判相同時,亦得上訴。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之案件,處刑輕於初判時,原自訴人得提起上訴,原告訴人得向第二審法院檢察官申訴不服,請求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