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從 19,324 筆中,精準搜尋出前 25 筆資訊
法律名詞解釋

律字第 11003513000 號

亦得於成年後 2 年內提起之,俾維護其人格權。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90026496 號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90023663 號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 1 項履行勸告事件得否退費疑義

律字第 10903506870 號

倘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151 條規定,由法定財產管理人或法院選任之財產管理人,為失蹤人保存財產、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90010129 號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人失蹤後,其家屬得否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代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疑義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90005725 號

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後,家屬得否逕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疑義

廳少二字第 1090004209 號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是否屬家事事件法第 141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情形疑義

律字第 10903502270 號

改良行為外,亦包括必要之處分行為。該處置行為是否屬家事事件法第 141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情形,請洽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廳少二字第 1090001849 號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事件之範圍

院台廳少二字第 1080012322 號

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之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及第 167 條條文自 108年 5 月 3 日施行,併說明該法第 167 條第 1 項但書所謂「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60021852 號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116 條規定,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所稱「共同生活」規範意旨及證明文件之說明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40025506 號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宜由法官就具體個案判斷得否逕依家事事件法第 67條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而當事人得否持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判決申請更正其父之姓名,則宜由戶政主管機關辦理。

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

民法第 1062、1063 條、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日未滿 302 日者,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於此重複婚生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

律字第 10303513720 號

民法第 1059、1059-1 條、家事事件法第 3、23、27、33、35、110 條規定參照,目前司法實務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得否成立調解或和解,仍有不同意見,故有關民眾憑調解筆錄申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戶籍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間存有爭議,亦以法院判決為斷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30015078 號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係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之和解,自與同法第 110 條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程序辦理事項不同,故民眾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監護登記乙案,仍應視個案事實及合意內容為斷

律字第 10303506070 號

民法第 1092 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僅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父母仍保有親權人地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不因法院調解成立委託監護而影響行使,委託監護實質上屬委任契約一種,行使親權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另行使親權父母於法院調解成立後終止委託監護,既屬法院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變更,並非既判力效力所及,不生牴觸既判力問題

律決字第 10303504270 號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及相關函釋實務見解參照,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之判斷,係指外國法院對特定訴訟事件有無審判管轄權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文,宜由法官就具體個案判斷,又在個案認定外國法院就特定事件行使審判管轄有無合理基礎,如係屬家事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管轄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30004952 號

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前置主義,其主要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考量其他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以重新建立生活關係,故家事調解不侷限於促使成立調解。至於實務上發生家事案件究應適用民法或家事事件法之疑義時,則應由法院視具體個案事實進行審理判斷

律字第 10303501320 號

民法第 1078、1079 條、家事事件法第 115、117 條規等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律決字第 10203513170 號

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規定參照,該條乃國際審判管轄規定,對於請求承認外國法院就夫妻任一方或雙方為非該國人所為之婚姻訴訟事件確定裁判時,解釋上自宜依該條規定,判斷該外國受訴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但非謂此類事件即應由我國法院審判管轄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20026563 號

聲請人如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得否聲請訴訟救助之問題,於家事事件法並無明文規定,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採肯定見解,惟仍應就個案事實分別判斷之

秘台廳少二字第 1020024969 號

對於請求承認外國法院就婚姻訴訟事件之確定裁判,應先依家事事件法第53 條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惟並非指是類事件即應由我國法院管轄

廳少二字第 1020019537 號

應視裁定種類,分別通知戶政、地政、移民或其他機關,並應注意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有關依職權通知或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之規定

律字第 10100268390 號

家事事件法第 23、101、110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規定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家事事件法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後,屬戊類事件,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廳少二字第 1020004434 號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對於法院所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故法院於該等裁定中就得否抗告之教示規定,應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