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身分犯
係指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身分犯,若無此等特定資格與條件則無法獨自成立犯罪。亦即,立法者在制定某一犯罪規定時,業將行為人之身分、資格考量在內,認為行為人必須具有特定之身分、資格,而實現該行為時,始會牴觸其犯罪之規範目的,若行為人並未具有此等身分、資格,即無法成立犯罪之正犯,至多僅能以共犯之型態來實現犯罪。如:公務員之圖利罪,若收受賄賂之人並無公務員之身分,則不成立此罪,其他例如:刑法第121條之不違背職務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第168條之偽證罪。此等身分又稱為構成身分。
公訴優先原則
當自訴人提起自訴,檢察官原則應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到法院;為避免自訴程序被用來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甚至用以恫嚇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明定除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以外,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即「公訴優先原則」。
洵乏
洵是「確實」;「乏」是「缺乏」,所以「洵乏」就是「確實缺乏」的意思。法院的裁判書中常寫:「洵乏依據」,意思就是當事人的請求或主張確實沒有依據,也就是法院不認同或不相信該當事人的請求或主張。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採取形式審查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審查時不會進行是否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實體要件的判斷,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會直接核給專利。因此,任何人想知道該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的依據。
輔佐人
在案件審理中,協助當事人(包括少年)進行訴訟程序之人。尤其是當事人陳述能力不足時,得經審判長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扶助,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地位與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類似。但輔佐人除了要維護少年程序上的權利外,還要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的健全成長。
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區分為「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兩大類,並分設「復審」及「申訴」兩種不同的救濟程序。凡對於改變身分、影響公法上財產之請求權或對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對之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不服復審決定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乙等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則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對之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交易秩序
所謂交易秩序,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我國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即在維護交易秩序,使市場供需法則能夠正常的運行,不受人為的不當扭曲,確保公平競爭。
妨害投票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包括刑法第142至第148條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賄罪、投票行賄罪、利誘投票罪、妨害投票正確罪、妨害投票秩序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又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等情形,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之投票行賄罪等。
新舊法比較
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有效之法律規範稱之為行為時法,在行為後法院裁判時相關之法律如有變更,如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則法官在裁判時就要依刑法第2條所規定的原則來比較新(裁判時法)、舊(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法,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遺產分割執行
應該是指「分割遺產」,也就是分配遺產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