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糾問主義
指歷史上曾有過的一種刑事上的訴訟制度,乃由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或日本民間故事中的遠山金四郎,他們一方面明鏡高懸,高坐於府衙的公堂中審案,另一方面也負責偵查犯罪。在傳說中,他們更常微服出巡,明察暗訪,案中蒐集惡人不法行為的證據,再於法庭上展現以使之伏首認罪。在糾問制的審理制度下,主宰偵查、追訴與審理定罪的大權的人,可以說就是實現並執行正義的化身,這引發社會大眾對於他們正義且公正無偏形象的無限嚮往,產生許多激勵人心的動人故事。但實際上,由於法官(審判者)同時兼為追訴者的角色,可能對於受調查的被告產生先入為主的不利假設,而且把「將惡徒繩之以法」與「公正審理」兩種目的的實現都繫於同一人的公正之上,難免發生角色衝突,難免「球員兼裁判」的弊端,所以現在司法審判體制已經揚棄糾問式的審理模式,而改為:分由檢察官職司偵查與訴追犯罪,法院僅負責審判的審理構造,也就是「控訴制度」。
備位聲明
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對於被告合併主張數個不相容的請求,並且定先後順位,要求法院就先順位的請求優先審判,當法院認為不應准許先順位的請求時,再就後順位的請求加以裁判;如果先順位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的請求已經可以准許時,就不需要就後順位的請求裁判。在上述情形,後順位的請求就稱為備位聲明。例如:甲向乙購買電腦50台,貨款總計150萬元已經付清。後來甲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並提起訴訟,先位請求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而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150萬元,備位請求則主張如果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沒有合法解除,聲明請求乙交付電腦50台。該備位請求乙交付電腦50台的聲明,就是備位聲明。
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指國家依法得以追訴特定犯罪的期限。如果犯罪發生後一定期間內,檢察官沒有起訴的話,就不能再追究這個犯罪。刑法是以特定罪名法定最重本刑的輕重來決定追訴權時效長短,犯的罪越重,追訴權期間越長。當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
法定刑
法律上規定某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罰的一個範圍。法院除了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加重的原因以外,就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對犯人判決,法院不能任意超過或者降低對犯人的處罰。這裡所說的法院可以判決的範圍就是法定刑。 可分成主刑跟從刑。主刑的種類有5大類,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就只有一種就是褫奪公權。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代理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即為代理告訴人之規定。其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且得為告訴之時起算,若告訴人已不得為告訴,其亦不得告訴。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法益
法律所保護民眾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