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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96 筆:名稱 17・條文 279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預覽 ↗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預覽 ↗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預覽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預覽 ↗
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預覽 ↗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預覽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預覽 ↗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預覽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預覽 ↗
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預覽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預覽 ↗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預覽 ↗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預覽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預覽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預覽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預覽 ↗
條文定位279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公證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執行業務。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預覽 ↗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預覽 ↗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偽造貨幣…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7 條預覽 ↗
具備本規則所定公證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8 條預覽 ↗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9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不在此限。 公證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6 條預覽 ↗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業。
二、復業。
三、解散。 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預覽 ↗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9 條預覽 ↗
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預覽 ↗
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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