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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29 筆:名稱 118・條文 2,211
少年福利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6.02
少年事件處理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1
少年輔育院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03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3.09.17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9.28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6.22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1.03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8.23
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7.21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5.07.17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5.24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10.09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06.1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8.06.30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2.05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13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8.07
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98.09.21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2.06.11
條文定位2,211
少年福利法第 1 條預覽 ↗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
少年福利法第 2 條預覽 ↗
少年之意義
少年福利法第 3 條預覽 ↗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少年福利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者應配置三人。
少年福利法第 5 條預覽 ↗
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之設置及組織
少年福利法第 6 條預覽 ↗
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
少年福利法第 7 條預覽 ↗
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法第 8 條預覽 ↗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
少年福利法第 9 條預覽 ↗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
少年福利法第 10 條預覽 ↗
少年之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少年福利法第 11 條預覽 ↗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
少年福利法第 12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前項機構,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其設立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
少年福利法第 13 條預覽 ↗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少年福利法第 14 條預覽 ↗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
少年福利法第 15 條預覽 ↗
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
少年福利法第 16 條預覽 ↗
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辦理不善或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或
少年福利法第 17 條預覽 ↗
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之。
少年福利法第 18 條預覽 ↗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
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預覽 ↗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
少年福利法第 20 條預覽 ↗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並應防止少年觀看或閱覽有關暴力、猥褻之錄影帶或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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