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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1 筆:名稱 3・條文 58
提審法預覽 ↗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預覽 ↗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58
提審法第 1 條預覽 ↗
…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提審法第 2 條預覽 ↗
…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
提審法第 3 條預覽 ↗
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提審法第 4 條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提審法第 5 條預覽 ↗
…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
提審法第 6 條預覽 ↗
提審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逮捕、拘禁之機關及其所在地。
二、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
四、應解交之法院。
五、發提審票之年、月、日。…
提審法第 7 條預覽 ↗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
提審法第 8 條預覽 ↗
…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提審法第 9 條預覽 ↗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提審法第 10 條預覽 ↗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
提審法第 11 條預覽 ↗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提審法第 12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提案之審查設左列各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憲法之提案及不屬於其他審查委員會之提案。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防之提案。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預覽 ↗
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預覽 ↗
各審查委員會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預覽 ↗
各審查委員會會議,除審查關於國防,外交有機密性質之案件外,以公開方式進行之。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預覽 ↗
各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之經過及其結果,繕具報告書,分別提請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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