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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9 筆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預覽 ↗
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
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預覽 ↗
支付命令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預覽 ↗
支付命令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預覽 ↗
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預覽 ↗
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預覽 ↗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567 條預覽 ↗
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預覽 ↗
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
民法第 132 條預覽 ↗
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2 條預覽 ↗
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之全部,經發支付命令者。 (二)駁回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撤回聲請:債權人於裁定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核發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宜主動通知債權人,俾其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指聲請人以網路聲請發支付命令及線上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並由法院接收電子資料製作支付命令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0 條預覽 ↗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2 條預覽 ↗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預覽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應主動付與確定證明書。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經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商業事件,債務人於本法施行後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如未逾期且無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支付命令失其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異議之部分。亦即僅使異議部分之支付命令發生失其效力之效果,未經異議之部分仍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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