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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253 筆:名稱 206・條文 5,047
行政法人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4.27
財團法人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8.01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31
法人員人事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03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1.07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5.29
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33.10.17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5.15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20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2.18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1.31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2.01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1.08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0.12.21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31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3.05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6.05.30
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69.09.11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01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3.29
條文定位5,047
行政法人法第 1 條預覽 ↗
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法人之定義
行政法人法第 3 條預覽 ↗
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
行政法人法第 4 條預覽 ↗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
行政法人法第 5 條預覽 ↗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
行政法人法第 6 條預覽 ↗
,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行政法人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行政法人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
行政法人法第 7 條預覽 ↗
利益迴避
行政法人法第 8 條預覽 ↗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
行政法人法第 9 條預覽 ↗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董(理)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法第 10 條預覽 ↗
董(理)事會職權
行政法人法第 11 條預覽 ↗
監事或監事會職權
行政法人法第 12 條預覽 ↗
禁止代理出席董(理)事、監事會議
行政法人法第 13 條預覽 ↗
董(理)事、監事之職務報酬
行政法人法第 14 條預覽 ↗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前項所置
行政法人法第 15 條預覽 ↗
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行政法人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
行政法人法第 16 條預覽 ↗
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 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行政法人法第 17 條預覽 ↗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行政法人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行政法人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行政法人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行政法人經費核撥之建議。
行政法人法第 18 條預覽 ↗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法第 19 條預覽 ↗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預覽 ↗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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