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76 條(變更登記之登記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2.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