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6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藥品專利連結等制度性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公布不等於生效。
Q · 藥事法修正公布了,是不是就馬上生效?
不一定。部分條文要等行政院令才生效
依藥事法第106條,原則上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九十五年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但涉及複雜制度的條文(如第四章之一、第92條之1藥品專利連結、第100條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公布後還要等行政院另發命令才上路,中間可能隔數年。引用前務必確認該條的施行狀態。
你以為法律一公布就立刻生效?藥事法的這條告訴你:不是。這條是整部藥事法的「時間開關」,而且不是一個開關,是一組階梯式的開關。有些條文公布當天就生效,有些等行政院點頭才上路,有些則訂死了特定日期。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或你的家人涉及藥品糾紛、藥商營運、甚至吃到不該吃的藥,第一件事不是查法條寫什麼,是查「事發當下哪個版本在生效」。版本對了,後面的權利義務才接得上;版本錯了,你引用的條文可能根本還沒生效,或早已被新版取代。特別是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第92條之1等),實務界等了好幾年才上路,這條就是那個延遲開關的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106條為整部藥事法的施行日期總則,採階梯式生效設計:一般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特定年度修正條文指定特定日施行;涉及技術配套的制度性條文(如藥品專利連結)則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構成判斷「事發當下哪個版本生效」的法源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立法院通過的條文不一定立刻能執行。像藥品專利連結這種制度,需要建置資訊系統、訓練人員、跨機關協調,所以立法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第106條第3項就是這個授權的法源。要查這類條文是否已生效,要查行政院令,而不是只看法律本身。
原則上適用案件發生當下生效的版本。但第106條告訴你,某些條文在2018年可能還沒生效。所以要分兩步:先看條文是公布日施行還是行政院定之;後者要再查當年行政院是否已發布施行命令。律師接藥事法案件的第一個動作,就是製作事發日對照條文生效日的對照表。
整部藥事法的施行日期總則,規定哪些條文公布即生效、哪些要等行政院定之,是判斷版本生效的法源。
公布日施行是法律公布當日(或第三日)即生效;行政院定之則是授權行政院另發命令決定上路日,可能延後數年。
新藥專利與學名藥上市審查連動的制度,規定於藥事法第四章之一,其施行日期依第106條第3項由行政院另定。
公布是立法程序完成對外宣告,施行是實際發生法律效力。兩者可能差好幾年,新聞常混為一談。
先看第106條判斷施行模式,若為行政院定之,再查行政院是否已發布施行命令,未發布即未生效。
定位事發日 → 查目標條文施行類型 → 比對立法沿革,製作事發日對照條文生效日的對照表。
至行政院公報或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查詢該條施行命令,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也會標註。
養成同時開啟本條與立法沿革對照的習慣,確認條文版本是事發當下生效的版本再引用。
看條文本身有無明定特定施行日期;有明定的從其所定,未明定的回到公布日施行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則,第106條是藥事法的特別具體安排,後者優先適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生效日期為前提,爰增列第二項,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修文字。 二、鑑於本次修正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涉及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爰定明本次修正之前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其餘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條之三,則仍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所定強化藥品供應穩定相關事項,為利相關配套法規訂修及實務作業調整,爰於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之上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為緩衝。 二、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前段規定該次修正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爰移列於第三項一併規範。 三、鑑於法律案之修正公布日期較利於一般民眾查閱,爰將原定三讀日期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生效日期為前提,爰增列第二項,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修文字。 二、鑑於本次修正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涉及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爰定明本次修正之前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其餘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條之三,則仍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所定強化藥品供應穩定相關事項,為利相關配套法規訂修及實務作業調整,爰於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之上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為緩衝。 二、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前段規定該次修正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爰移列於第三項一併規範。 三、鑑於法律案之修正公布日期較利於一般民眾查閱,爰將原定三讀日期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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