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6 條
-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3.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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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6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藥品專利連結等制度性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公布不等於生效。
Q · 藥事法修正公布了,是不是就馬上生效?
依藥事法第106條,原則上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九十五年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但涉及複雜制度的條文(如第四章之一、第92條之1藥品專利連結、第100條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公布後還要等行政院另發命令才上路,中間可能隔數年。引用前務必確認該條的施行狀態。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一公布就立刻生效?藥事法的這條告訴你:不是。這條是整部藥事法的「時間開關」,而且不是一個開關,是一組階梯式的開關。有些條文公布當天就生效,有些等行政院點頭才上路,有些則訂死了特定日期。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或你的家人涉及藥品糾紛、藥商營運、甚至吃到不該吃的藥,第一件事不是查法條寫什麼,是查「事發當下哪個版本在生效」。版本對了,後面的權利義務才接得上;版本錯了,你引用的條文可能根本還沒生效,或早已被新版取代。特別是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第92條之1等),實務界等了好幾年才上路,這條就是那個延遲開關的法源依據。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106條為整部藥事法的施行日期總則,採階梯式生效設計:一般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特定年度修正條文指定特定日施行;涉及技術配套的制度性條文(如藥品專利連結)則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構成判斷「事發當下哪個版本生效」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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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藥事法條文公布了還不算數?▾
因為立法院通過的條文不一定立刻能執行。像藥品專利連結這種制度,需要建置資訊系統、訓練人員、跨機關協調,所以立法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第106條第3項就是這個授權的法源。要查這類條文是否已生效,要查行政院令,而不是只看法律本身。
Q2我案件發生在2018年,應該用哪個版本的藥事法?▾
原則上適用案件發生當下生效的版本。但第106條告訴你,某些條文在2018年可能還沒生效。所以要分兩步:先看條文是公布日施行還是行政院定之;後者要再查當年行政院是否已發布施行命令。律師接藥事法案件的第一個動作,就是製作事發日對照條文生效日的對照表。
Q3藥事法第106條是什麼?▾
整部藥事法的施行日期總則,規定哪些條文公布即生效、哪些要等行政院定之,是判斷版本生效的法源。
Q4公布日施行和行政院定之差在哪?▾
公布日施行是法律公布當日(或第三日)即生效;行政院定之則是授權行政院另發命令決定上路日,可能延後數年。
Q5什麼是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新藥專利與學名藥上市審查連動的制度,規定於藥事法第四章之一,其施行日期依第106條第3項由行政院另定。
Q6公布日和施行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是立法程序完成對外宣告,施行是實際發生法律效力。兩者可能差好幾年,新聞常混為一談。
Q7怎麼查藥事法某條是否已生效?▾
先看第106條判斷施行模式,若為行政院定之,再查行政院是否已發布施行命令,未發布即未生效。
Q8藥品糾紛要怎麼確認適用版本?▾
定位事發日 → 查目標條文施行類型 → 比對立法沿革,製作事發日對照條文生效日的對照表。
Q9在哪裡查行政院施行日期命令?▾
至行政院公報或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查詢該條施行命令,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也會標註。
Q10如何避免引用到未生效的條文?▾
養成同時開啟本條與立法沿革對照的習慣,確認條文版本是事發當下生效的版本再引用。
Q11公布日施行 vs 特定日施行哪個適用?▾
看條文本身有無明定特定施行日期;有明定的從其所定,未明定的回到公布日施行原則。
Q12第106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施行規定差在哪?▾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則,第106條是藥事法的特別具體安排,後者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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