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1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查本署於94年9月6日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 廢棄物清理法對於扣留清除機具或處理設施之發還,是否需繳清所有罰鍰疑義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24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領取操作許可證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 六、對於業者從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工作,其回收項目如屬本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且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定期申報其營運統計報表。
- 廢/停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疑義
-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係指被保 險人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故以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 態獲得任何收入均屬其認定範圍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係指被保 險人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故以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 態獲得任何收入均屬其認定範圍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 償責任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 償責任
- 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計算
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計算
- 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 鐵、玻璃、紙、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 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瓶裝產 品上使用之瓶口封套如於使用前撕除,未併容器廢棄者,非屬上開容器範 疇,毋須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 市有持分土地位於『保存區』,倘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所規範之古蹟者,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及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市有持分土地位於『保存區』,倘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所規範之古蹟者,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及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 國營事業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申請作業
- ○公司之分公司是否需申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漏檢測應符合之規定為:使管路受壓至5.08公分水柱(2英吋水柱),測試5分鐘,應符合合格標準範圍4.83~5.33公分水柱(1.90~2.10英吋水柱)
- 一、依本署93年11月5日環署空字第0930075507號函釋示內容:「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屬於製程之一部分者,則該焚化設施適用該特定製程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非附屬於製程之一部分者,為獨立進行廢棄物焚化處理者,應適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連鎖經營加油站業申辦附設洗車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檢附廢棄污泥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書作業疑義
- 一、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及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
-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 受訓學員如係屬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之在校生者,其雖於公假期間參訓, 但因其結訓後仍應返回學校完成學業,故應可認其於參訓期間,身分仍為 學生,自不得認屬失業者身分
受訓學員如係屬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之在校生者,其雖於公假期間參訓, 但因其結訓後仍應返回學校完成學業,故應可認其於參訓期間,身分仍為 學生,自不得認屬失業者身分
-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清除業者是否需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疑義乙案
有關貴公司函詢清除業者是否需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 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 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 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 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 金屬加工廠作業流程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事業乙案
- 產品若採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造型鐵盒,是否屬容器商品及應否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貴公司產品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牛奶巧克力),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 一、有關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之油水分離設備,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乙事,本署業於95年7月7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47552號函、96年2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08215號函及96年9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66576號函(均諒達)釋在案
- 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 一、依96年6月25日環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凡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以塑膠容器裝填物品,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則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合先敘明。
- 廢/停 依關稅法第26條之暫時儲存不須辦理貯存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