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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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藥品之容器除「藥酒」及「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外,非屬本署公告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毋須向本署辦理有關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興建之住宅,符合該條例立法宗旨者,得辦理自益信託登記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興建之住宅,符合該條例立法宗旨者,得辦理自益信託登記
- 一、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管制對象,均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因子及其他計量規定計算方式適用對象之一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二)及(三)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及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取樣、分析及紀錄應分別在十秒及十五分鐘之內完成一次循環,其監測數據應分別以三十六個以上及四個以上等時距數據之算術平均值(即六分鐘平均值及一小時平均值)作為數據紀錄值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廢/停 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鐵等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申請管制編號及辦理網路申報作業疑義乙案
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鐵等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申請 管制編號及辦理網路申報作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50%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更」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 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 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 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 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第1項係適用於估價師間估價差異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第1項係適用於估價師間估價差異
-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規定,光電業其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應於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一人公司純獲法律利益無第59條禁止適用
一人公司純獲法律利益無第59條禁止適用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倘確為設籍但無人居住,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規定,由貴縣政府核定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含「集合式住宅」。
- 本署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含「集合式住宅」之適用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料品質等之設施
- 廢/停 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主體
- 廢/停 貴公司90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乙案
貴公司 90 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 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
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 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繞流繞流排放及第56條應設置
- 加工出口區內事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相關問題。
- 一、查本署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執行疑義
-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
- 廢/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貴公司擬輸出之中古馬達(舊馬達),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出具具結書),則可認定為馬達之舊品或零組件,非屬廢棄物範疇
- 一、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適用疑義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