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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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經合法登記之碾米工廠,嗣因故註銷登記證,其相關動力機具發給遷移費事宜
經合法登記之碾米工廠,嗣因故註銷登記證,其相關動力機具發給遷移費事宜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 一、依「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聚氨基甲酸酯(Polyurethane,PU)合成皮係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胺酯膜;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 廢/停 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所規範之對象,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為「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其定義已涵蓋使用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與柴油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漁船加油站」、「航空站」等事業
- 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平板容器」略以,係指以表二之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 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所涉「排放」之認定疑義
- 工業區內冷凍烤鰻加工廠斗池排放水是否屬作業廢水案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 一、本署於本(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至第9款,係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責任
-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有變賣所得、協助變賣所收取之費用及專戶之利息收入等,但變賣程序中繳納之營業稅及將交還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之費用應屬應繳稅賦及協助變賣性質,不應納入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中
-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金乃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係指與欲出售之土地四周邊界相連,且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係指與欲出售之土地四周邊界相連,且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
-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規定限值時,其處分之對象,本署業於95年10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72605號函統一解釋,依95年9月4日以環署空第0950066222號函辦理,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並同時敘明95年4月14日環署空字第0950027765號解釋函之停止適用
-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五、氯化氫監測設施之規範,其中(四)性能規格應依附錄四表4-1相關規定辦理,即排放標準小於100ppm者,其RATA應≦15%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 水污染防治新修正法規施行後,過渡期間之配套規定
- 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之表一所示,平板容器係歸屬為「物品」類,其回收清除處理費應依公告事項三:「物品責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廢/停 本署已於92年10月28日公告汽車維修業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故汽車修護廠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事業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 一、依本署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五點,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中(二)明訂有煙囪外徑20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1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煙囪外徑1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半徑至少為1公尺之圓弧形採樣平台,其長度應便於安全進行圍繞煙囪同一截面分佈之全部採樣孔之採樣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一、依本署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有關病媒防治業者調配施作相關藥劑疑義案
有關病媒防治業者調配施作相關藥劑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