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費額
- 不動產經紀業同一或分設營業處所認定事宜
不動產經紀業同一或分設營業處所認定事宜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 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徵收土地設有抵押權之地上農作物,應以收取權屬抵押人之天然孳息為限,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徵收土地設有抵押權之地上農作物,應以收取權屬抵押人之天然孳息為限,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廢/停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其污染來源明確,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控制場址;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 一、依據本署95年1月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中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如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如堆高機)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如洗、掃街車);所稱液體燃料係指汽油及柴油,合先敘明
- 一、依本署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公私場所具水泥窯等10項固定污染源者,依規定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1次
-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 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 一、依本署93年5月31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6點規定,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93年7月1日者,93年7月1日以後工期之費率,依本公告費率辦理
貴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函詢該公司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 查照。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2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1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 無廢(污)水排放,但符合事業定義之養豬場,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案
-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
- 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係指除移動污染源外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95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委託民營企業管理者水污法之列管對象,是否應以工業區服務中心為列管對象
- 廢/停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850度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頓/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 耕地申請土地複丈之處理方式
耕地申請土地複丈之處理方式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之要件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本案所詢事項如未符合前揭規定要件或非屬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則非屬廢棄清理法處分之範圍
-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 廢/停 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在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相關資料,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 建築基地辦理分割或合併後,於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地政機關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記載異動後之全部建築基地地號
建築基地辦理分割或合併後,於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地政機關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記載異動後之全部建築基地地號
-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