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係為藉由規範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燃料成分之源頭管制方式,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並非針對製程操作條件進行管制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之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 廢/停 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 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解除買賣契約申請回復所有權,不論係法院判決、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無需課徵契稅
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解除買賣契約申請回復所有權,不論係法院判決、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無需課徵契稅
- 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緊急發電用之柴油含硫量超過法定限值50ppm疑義
函詢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緊急發電用之柴油含硫量超 過法定限值 50ppm 疑義,復 請查照。
- 事業排放廢水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遭農田水利會撤銷搭排許可,其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管理
- 法院及行政執行處估價仍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法院及行政執行處估價仍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意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自95年7月9日起失其效力,不得再行適用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意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自95年7月9日起失其效力,不得再行適用
- 一、依旨揭辦法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 廢/停 事業(工廠)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轉移,辦理廢水排放許可證變更案
- 一、依本署84年8月16日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釋,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 土地經徵收後未辦理徵收登記,該土地經重劃分配予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辦理徵收登記
土地經徵收後未辦理徵收登記,該土地經重劃分配予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辦理徵收登記
- 函詢鋰離子電池製造業是否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
函詢鋰離子電池製造業是否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 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復請 查照。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 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74年11月20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行政罰法公布,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案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 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課程時數不得互為採用
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課程時數不得互為採用
-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 廢/停 本署「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95年6月9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合先敘明
- 廢/停 有關天然災害之漂流木處理權責及處理事宜,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7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 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 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及本署95年2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50011436號函釋(略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廢/停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3,4項規定如下:(一)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