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需用土地人就一併徵收案會勘後之意見不一時之處理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需用土地人就一併徵收案會勘後之意見不一時之處理
- 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清潔隊駕駛及隊員如依規定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部分,是否應扣除清潔獎金等疑義釋復
-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 一、依本屬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其中汽車表面塗裝程序係指從事汽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者
-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
- 廢/停 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理機構時,其審查費之收費標準疑義,對於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如僅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理機構時,因其變更僅涉及增加清除業務部分,主管機關審核時亦僅就清除業務部分審查,其審查費之收取應視為清除機構許可之申請案,比照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 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 一、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道路工程」備註規定:「(一)包過高架道路(含路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
- 紀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辦理
紀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辦理
-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 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如基地租約未載明供建築使用者,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如基地租約未載明供建築使用者,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本署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一二七四九號函釋:如數家事業租用同一車輛清除廢棄物,並由攜帶足資證明各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自有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得認定為自行清除
- 廢/停 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其技術員如由其機構負責人兼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仍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故仍應檢具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勞保卡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 廢/停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 廢/停 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二極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其管制重點為針對該製程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空氣污染,能作有效防制
- 新設事業試車後發現廢水產生量超過許可證登記事項百分之十,如為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所致,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有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處理設施,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涉審查費請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
- 廢/停 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業已明訂:「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
- 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區域開發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之工程
- 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可之放流口為之
- 廢/停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 外國人參與地方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外國人參與地方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 訂頒「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格式
訂頒「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