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8943 號
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
- 法廉字第 11105003630 號
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於涉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係人擔任聘用(住院)醫師之聘任或續聘過程,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規定自行迴避
- 法律字第 11103509410 號
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財團法人法規定尚無不符
- 法律字第 11103509300 號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設立目的業務,俾符合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財團法人如係動用基金中之捐助財產,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9545 號
有關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同一法院事務分配疑義
- 法律字第 11103507660 號
財產性質之請求權,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如相關稅法無時效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法制字第 111025139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11025140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103508950 號
監察人為財團法人之監察機關,其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突,自不得兼任
- 法律字第 111035082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同時擔任行政法人之董事(長)、監事等職務,該財團法人對該行政法人之捐贈行為,是否屬財團法人法第 15 條規定之利益衝突行為之疑義說明
- 法制字第 111025137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 院臺法字第 111001885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共 7 項,自 111 年 7 月 4 日生效
-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8506 號
檢送衛生福利部「111 年度逆境少年家庭支持服務網絡第二次聯繫會議」之會議紀錄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17364 號
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如有必要,得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等服務
- 法檢字第 11100574950 號
公告核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
- 法制字第 111025133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103509150 號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收養關係之本質
- 法律字第 11103508160 號
財團法人之原主管機關移送之資料,倘足以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對該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即已達成改隸之目的;至於移送資料應為「正本」或「複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並未另作限制
- 法制字第 111025128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函報修正「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103508720 號
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3855 號
所詢審計部索取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資料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一案
- 法律字第 111001164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 院台資一字第 1110017782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
- 法制字第 111025120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103501030 號
有關中央研究院院士是否應為本國籍者(含雙重國籍),以及如認院士應為本國籍,現任已當選為院士而不具本國籍者之處理說明
- 秘台人三字第 1110016377 號
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經服務機關核准改依其他事由請假者,免再報送司法院備查
- 法律字第 11103500970 號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所投資之公司,如因合併重組致對存續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者,應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購買」股票行為,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
- 秘台廳刑一字第 1110016844 號
法院辦理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民刑事案件,如有第 10 點至第17 點各款事由,得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1104519740 號
有關律師於任職軍法官期間,借調至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有無律師法第 28 條適用之疑義
- 法制字第 11002509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