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703517610 號
法務部就現行信託法對於受託人死亡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必由受託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續行執行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39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之 1及涉犯同法第 36 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700205610 號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附表與規費法規定尚無不符,亦未有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情形
- 法制字第 10702526040 號
法務部就「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保決字第 10705051760 號
有關 108 年農曆春節前夕辦理撤銷假釋相關事宜,各地方檢察署於春節前夕如有須報請撤銷假釋案件,仍應依流程陳報,惟遇有特急件或撤假期限於 108.01.28 至 108.02.15 間者,應先以電話通知原執行監獄承辦人,至遲於 108.01.23 前陳報,並追蹤辦理進度,避免發生疏漏
- 法制字第 1070252573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 法制字第 10702525720 號
法務部就「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一案」之意見
- 秘台人三字第 1070027002 號
釋示法官得否擔任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委員疑義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30598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因當事人有捨棄上訴或抗告確定,如應辦理戶籍登記,亦應付與確定證明書
- 法律字第 10703516610 號
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如係由財團法人附設之醫師兼任,則其於董事會行使職權遇有涉及利益衝突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若應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董事會應請其迴避
- 法律字第 10703517320 號
國人持憑外國最高法院裁定書申請辦理配偶監護登記,受託監管範圍與是否因該裁定而全然喪失財產上行為能力宜先釐清,另裁定內容與我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未盡相符時,涉外國法院裁判應如何承認,建請洽詢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 法制字第 10702525740 號
法務部就「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修正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等規定,涉及相關法制意見之說明
- 發法字第 1072002039 號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 119 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 119 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 發法字第 1072002035 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或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對於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本即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同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5 款後段所定「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係為促請注意所為之提示性規定,其他各款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雖無增加注意文字之規定,仍有上開安全維護措施規定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7006658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檢送仲裁人登記資料,涉及仲裁法第 6 條第 2 款至第5 款規定之相關意見說明
- 法矯字第 10703012670 號
為規劃 108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2 週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 法律字第 10703515350 號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 法制字第 1070252517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為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702525190 號
法務部就「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78 號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或出租於第三人,因而價值減少,致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能受滿足之清償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後拍賣之。」「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 點第 4 款、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定有明文。準此,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如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影響抵押物之售價以致抵押權無法受清償者,該租賃契約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故須其租賃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之後,且影響抵押物之售價以致抵押權無法受清償者,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即可除去租賃權。而抵押權人申請分署除去租賃權,分署所為准駁之處分,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實體上就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仍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義務人將其所有位於新北市○○區之多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 103 年 8 月18 日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而依義務人與異議人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間自 103 年 8 月 20 日起至113 年 8 月 19 日止,顯見其租賃關係成立在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後,行政執行分署於 107 年 8 月 15 日進行第 1 次公開拍賣程序,無人應買,是以,行政執行分署認義務人與異議人間租賃契約成立於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後,且影響抵押權人受償,故以執行命令除去異議人對系爭不動產之租賃權,尚無不合。另異議人如實體上就法律關係有爭執,依前揭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60 號裁定意旨,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 法律字第 10703516220 號
法務部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調降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規定釋憲聲請書乙案,所涉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等相關規定及法律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6630 號
財團法人工作人員得否擔任董事職務,因涉及董事資格、產生方式等事項,宜依捐助章程所定,倘由工作人員擔任董事是否與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不符,應依具體事實審認有無支領董事酬勞,而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28395 號
檢送衛生福利部對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擬選定直轄巿、縣(巿)政府擔任監護人時之建議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7624 號
檢送南投縣政府有關配合各法院執行安置輔導措施涉及就業媒合、職訓、職業探索部分之函文,以供少年事件相關辦理人員參考
- 法制字第 10702524610 號
法務部就「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草案」涉及土地徵收條例解釋適用,及法制體例及用字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制字第 10702524580 號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702524620 號
法務部就「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702524570 號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參照,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之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罰責輕重相同,則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則規定順序
- 法制字第 10702524630 號
法務部就「新竹縣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6250 號
法務部就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