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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8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2 號

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之 5、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對民事強制執行債務人、行政執行義務人之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執行法院在審理對債務人、義務人之管收案件時,如債務人、義務人未自行委任律師到場代理,此時有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審判中羈押或第 31 條之 1 偵查中羈押規定?執行法院應否為債務人、義務人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到場協助債務人、義務人?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6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5 號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併案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主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是否應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停拍),通知併案債權人是否聲請續行,經併案債權人具狀聲請續行後,始得進行?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2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14 號

強制執行法第 68 條之 2 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又執行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就原拍定人應負擔之前述差額,雖以原拍定人前繳納之保證金抵償仍屬不足,而依聲請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原拍定人強制執行,惟經執行而無結果時,則原來拍賣之債權人應分配之價金不足部分,就該不足抵償之差額,應如何核發債權憑證?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1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17 號

經法院定期再拍賣中,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其聲明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於標的物拍賣終結日一日前為之?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1 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

並已拍定而有款項可分配,此時有關強制執行之費用,丙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應由債務人負擔,請求就執行費及因執行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自乙之固有財產取償,而非自甲遺留不動產之拍賣價金受償,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7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34 號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2.本則法律問題,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國 98 年 8 月 14 日院通文仁字第 0980005327 號函,加註文字: 本題案經最高法院民一庭研究並修正文字後,提請該院 98 年度第 6次民事庭會議研討作成決議(討論事項貳 98 年民議字第 10 號提案)。

院 96 年提存業務研究會律問題 第 6 則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後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受分配人有數人應提存時,應分別或合併辦理提存?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5 年律座談會民類提案 第 4 號

違反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

院第 5 期提存業務研究會律問題 第 10 則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2 第 1 項辦理清償提存,管轄法院為何?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1 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由丁拍定。則拍定人丁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拆除B屋?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0 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亦未承受,執行法院依原定拍賣條件公告三個月,於第三人應買及公告期間屆滿前,主導執行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撤回執行,其他併案債權人有拍賣無實益之情形時,執行程序應如何進行?

院司業務研究會第四十九期研究專輯 第 12 則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應徵之執行費,其計算方式以債權原本或分配所得金額為之?

院司業務研究會第四十九期研究專輯 第 57 則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視為撤回不動產之執行時,可否核發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之不動產,於執行法院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六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後,如有多數人同在六個月內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先承買?又如同時有多數人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

(78)廳民二字第 267 號

強制執行法九十九條第二項聲請執行法院再點交之案件,是否有次數之限制?

(75)廳民二字第 1256 號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送達予債務人及第三人之執行命令,如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可否為公示送達?如否,應如何處理?

(73)廳民二字第 553 號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結果,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可否以該第三人為債務人,發給債權憑證﹖

(72)廳民二字第 0252 號

據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

(69)廳民一字第 0154 號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執行處接受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之聲明後,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命於三日內為是否承認聲明人參與分配之回答。此所謂各債權人是否包括所有聲請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院司業務研究會第三十七期

一 債權人於修正強制執行法前依法繳畢執行費用,取得債權憑證;嗣該法修正後,再度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如何繳納執行費用?二 又行使抵押權參與分配事件,是否應依新法繳納執行費?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

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六個月後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經執行法院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而囑託登記機關塗銷查封登記,旋有他債權人聲請對該不動產查封拍賣,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

不動產第六次拍賣未拍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公告供人應買,於六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債權人因有正當事由聲請延緩執行,並經執行法院准許,嗣後續行執行,上開六個月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八十九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十五 號

經執行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依修正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告應買三個月,於應買期間屆滿前,因無第三人應買,債權人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具狀聲請停止特別拍賣程序而減價拍賣,執行法院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公告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進行第四次拍賣,嗣執行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收受應買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向法院提出之應買聲請狀,得否准許其應買?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八十九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十三 號

依修正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亦未承受,執行法院乃依原定拍賣條件公告拍賣三個月,於公告期間屆滿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而債權人亦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依法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則執行法院應如何結案?可否核發債權憑證?

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專題 第 10 則

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第 3 項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而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得否以該具保證書人為債務人名義而核發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