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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條刪除時之原意並未排除郵政儲金支票適用票據法之規定,然票據法施行細則為票據法之子法,子法規定亦不得違反母法之立法限制規定,否則仍屬無效;另票據法於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時亦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票據法施行細則,固刪除有關郵政儲金支票適用票據法之明文,但此係鑒於郵政規則第三百十四條第三項已明定郵政劃撥儲金支票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為免重複規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係指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若票據法未明文規定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記載者,因該記載不屬於票據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未改寫「金額」,而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僅明文「金額」部分不得改寫,是「幣別種類」之改寫應不屬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不得改寫之範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係指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若票據法未明文規定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記載者,因該記載不屬於票據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構成要件無涉,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票據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遽認再審被告之提示合法,再審原告應依票據法第143條規定負付款責任,其判決顯有不適用票據法第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於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未規定之事項而妨害票據之流通及效力,此為票據法第12條所由設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規定,對於本票雖不在準用之列,然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已,並非謂票據即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參酌票據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以及票據法第136條規定,可知在支票發行一年內,上開票據法第130條第1項第1、2款所規定提示期限及票據法第132條規定,並非不能由票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約定予以變更或排除其適用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票據法於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已不採銀錢業者得擔任支票付款人之概括規定,並配合刪除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銀錢業者之定義規定,而於票據法第四條列舉得擔任支票付款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得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行使票據抗辯權:1、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為票據法第13條本文所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復依票據法規範之提示除上揭「見票提示」外,尚有票據法第69條規定之「付款提示」,即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依據票據法第125條規定,票據法第25條規定未準用於本票(按:應係依據票據法第124條規定,票據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未準用於本票,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票據法規範之提示除上揭「見票提示」外,尚有票據法第69條規定之「付款提示」,即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推論及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票據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或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惡意抗辯,甚或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即如認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為票據之抗辯)等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系爭本票即因違背首揭票據法規定而與票據法上之本票要件不合而無效,執票人自不得據以援引票據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或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惡意抗辯,甚或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即如認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為票據之抗辯)等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係指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若票據法未明文規定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記載者,因該記載不屬於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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