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受刑人古承立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受刑人古承立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原判決就科刑部分,業已說明:審酌被告輕易將個人虛擬貨幣帳戶及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原審量刑審酌已敘明: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而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助長詐欺歪風,進而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瓦解,社會成員彼此情感疏離
以加重詐欺、洗錢之罪責相繩。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清峯因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昱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楊玲君加入「KEALEN等共犯」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楊玲君及「KEALEN等共犯」應賠
年度中小字第1881號原告葉佳鑫被告NGZHIKANG即黃志康CHUACHONGHOOI即蔡崇輝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賢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核屬正當。
㈡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事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甯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51號,中華民國114
徐文義被告林姿瑛籍設屏東○○○○○○○○○(屏東縣○○市○○路000號)陳芷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上訴字第2305號上訴人即被告黃雲卿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
三、關於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罪(下合稱本案犯罪)之新舊法比較:㈠經原審確認被告本案犯罪關於詐欺案件部分,皆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並無行為後修正前、後詐欺犯罪
⒊被告有無詐欺被告,因而取得系爭貸款,致原告受有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劉順成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櫻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54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1257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千容選任辯護人黃閎肆律師陳怡伶律師李仲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