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字第 108035049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 電子郵件1080516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本局103年7月17日智著字第10300050270號函所稱「實際上無權決定傳輸內容」之單純中立之網路平台,係指傳輸之內容係由「內容提供者」發動,網路平台僅藉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未就傳輸之內容為任何篩選或修改之情形者而言。來函所詢O…
- 檔應字第 1080002535 號司法院司法院
函詢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0 條文件範圍認定等疑義
- 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189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更新後之「各直轄巿、縣(巿)辦理監護/輔助宣告鑑定醫療院所參考名冊」
- 電子郵件1080515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您來信所稱之「版權」應指「著作權」。又所謂「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爭議,著作權部分,原則上由實際…
- 電子郵件1080515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爰此,所詢雖於臺灣取得專屬授權,是否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全球無限制之利…
- 電子郵件1080515c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布係指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不論是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另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如明知為盜版品(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以販賣方式散布,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因…
- 電子郵件1080515d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改作行為等,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曾為相關函釋,請參考該部83年3月18日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之說明。您來信所詢,將他人之美術、攝影著作之平面圖像轉換為雕塑品、紀…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 、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2 、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3、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第 2 條所定公職人員仍支領退離給與者,應由其核發退離給與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扣除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依原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給與標準及支領方式,重行核計退離給與。」、「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 1 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2 、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按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3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4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5 、其他相關文件。」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本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移送機關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移送機關 2)各以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處分)限期命異議人繳還丙○○、丁○○所溢領之退離給與,異議人逾期未履行,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 1、2 檢附之移送書、系爭處分及送達證明等相關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依法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案移送機關 1、2 係依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以書面作成處分向異議人追繳丙○○、丁○○所溢領之退離給與,實與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所規定之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無涉。
- 法律字第 1080350482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參照,就區分所有人其基地應有部分,明定依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定之,並允許當事人得另為公平合理約定。是以,依該項所定計算基地應有部分權利基礎,為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並不含因約定專用而取得「專用權」面積部分
- 法律字第 108035022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 電子郵件1080514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來信所詢欲使用電腦、平板或伴唱機上網連結至Youtube網路平台唱歌,恐涉及到該等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向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及ACMA)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聯絡方式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8.05.13. 管字第1081860692號公告函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081860692號公告
公告108年端午節連續假期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與國道1號及3號匝道封閉措施
- 交通部 108.05.13. 交航(一)字第10899000661號公告函釋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899000661號公告
公告「花蓮商港港區範圍調整」
- 電子郵件1080510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有關您來信詢問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1185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國民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審核委員會委員疑義
- 法制字第 108025087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訂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71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如審認財團法人每年依其內部獎金規定所編列獎金費用,應係人事費用之「支出」,並非「賸餘」,尚無分配賸餘問題
- 電子郵件1080507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等)者,始為本法所保護…
- 法律字第 1080350629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設置目的;又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權限
- 法律字第 1080350709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規定參照,已屬宗教財團法人者,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該法適用,從而,原已適用該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擬改隸為宗教財團法人,自無該法第 4 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適用
- 發法字第 1082000769 號司法院司法院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8 條第 1項各款規定,醫院於法定職掌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2322 號司法院司法院
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之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及第 167 條條文自 108年 5 月 3 日施行,併說明該法第 167 條第 1 項但書所謂「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
- 電子郵件1080502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所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係指依大學法、師範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幼稚教育法及私立學校法等所設立之各級學校(本局民國100年6月23日電子郵件1000623a解釋參照),所詢依相關條例、法規設立…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215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 107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少年法庭法官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彙整表,以供法院督導訪視少年矯正機關時參考
- 法矯字第 108040001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提示死刑定讞者處遇管理原則之方式
- 法律字第 108035067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該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又該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要件,於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而言
- 法律字第 108035039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18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修正本局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示有關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參加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804562110號函
修正本局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示有關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參加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法檢字第 1080004929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不受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財政部委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向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後,款項均匯入該行專戶,由政府機關統籌管理,亦無資恐防制法適用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