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98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故於專利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時,除非該當事人主張之同一事實及證據,業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不成立確定,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於行政爭訟…
-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904 號 裁定案由都市更新事件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
-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331 號 刑事判決案由強盜等罪
㈠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行為相…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208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均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要件,其所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指未依法取得授權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因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言。對因無互惠關係而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為重製之利…
-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03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上訴人所犯侵犯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行為時,發生於九十三年四月中旬起,係於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WTO之後,系爭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縱係在加入WTO之前已完成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過渡條款之規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三項前段、第…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428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處。此項規定,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法第九十一條或第九十二條之罪者…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448 號案由遺產稅
七十三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後段關於「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不包括於繼承或遺贈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在內」之規定,使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所訂之使用期限前,仍繼續為從來之農業使用者,不能適用七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免徵遺…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50 號案由商標移轉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專用權人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廢止營業者,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即本此意旨所為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商標專用權人倘僅係暫時停止營業;或權利人本人雖結束營業,而仍有移轉他人繼續營業之可能時,其商標既有繼續使用之價值,即難…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3261 號 刑事判決案由偽造文書
中文操作說明書係告訴人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由松○通訊工業英國有限公司授權,翻譯其英文操作說明書著作而成之改作創作,為松○資訊科技股份公司所享有獨立著作權之語文著作,其底頁印有告訴人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號碼等字樣,足以表示該說明書為告訴人公司所制作,自屬私文書。而影本與原本…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聲字第 204 號 民事裁定案由請求賠償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明定。惟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額數者,即屬顯無勝訴之望,該當事人因提起上訴而聲請第三審法…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217 號 民事裁定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求為命被上訴人將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八五桃土字第○一五七四五號及○一五七四六號土地所有權狀交還上訴人之判決,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上訴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449 號 刑事判決案由著作權法案件
「資料袋」三字,固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之通用名詞,然該三字倘經以書法書寫,自足表示作者個人書法神韻之獨特風格,且其不同於他人之筆跡,尤足自然凸顯其原創性,而歸納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種美術著作。乃原審竟認本件「資料袋」三字之書法作品,係通用之名詞且尚不足呈現書寫人之精…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覆字第 64 號 刑事判決案由煙毒案件
一㈠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苟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意圖營利,私運管制物品毒品進口販賣者,其所犯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二罪名,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2253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財團法人」之加註乃在說明「嘉義市北社尾純○公祭祀會」之法人性 質為財團法人,其目的在可享受財團法人之收入依法減免稅捐之標示,難謂有無加註「財團法人」而異其人格主體,再審原告據以主張二者為不同之法人主體,至多僅能視為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2000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互易之性質與買賣相同,皆屬財產交易,而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 財產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與交易時之成交價格相較後計算而來,並非以交易時雙方財產價值比較核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9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 按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所…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891 號案由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人申請變更編定,是否准許,固有自由裁量之權 ,惟若以土地所有人捐贈土地作為准許變更編定之條件,係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須以法律明定捐贈之要件及比例,不得假藉行政裁量權之名,強加捐贈義務或隨意提高捐贈比例 參考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59.08.31…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80 號案由請求退稅事件
YOGHURT 貨品嗣因稅則號別分類見解之變更而改列○四○三‧九○‧九 ○號,然其時間為八十二年十二月,而系爭貨品進口日期係在八十一年之前,原告收受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後,亦未依法申請複查,是該貨品為稅則見解變更前已確定之進口案件,無從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請求退稅,被告之處分既未…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 民事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三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數額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雖係對於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訴訟所定之限制,本件係當事人因非財產權涉訟,…
-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1839 號 民事案由請求給付補償費
中油公司發放系爭水產養殖物特別救濟金,既係法定補償地價之外,另依被徵收土地魚塭現耕人等之陳情,經協調後,同意發給者,復非依土地法所定徵收補償程序發放。核其性質,並不屬於徵收土地時依法應給予之補償費,即難認係公法上之行政處分。因此被徵收土地上魚塭之養殖業者,依中油公司之前述同意,即…
-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1560 號 刑事案由妨害公務(詐欺)
一 竊盜或詐欺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其所竊取或詐取之物,應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為限。本件進口報單,本身尚難認有財產上之價值。上訴人等擅自取回該進口報單,自不成立竊盜或詐欺罪。惟該進口報單已由鐵達公司遞交財政部台北關,已屬該關關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等擅自取回隱匿,則犯刑法…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040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錄案退關事件
並不以其貨品本身及內外包裝均無匪偽標誌,即謂非屬匪偽物品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55-1 條 (75.06.29)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 3、6 條 (73.03.1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依規定不得進口者,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599 號 刑事案由竊盜
上訴人竊取徐○岳汽車油箱內之汽油,因無存油,而僅竊取油箱蓋,係侵害一個人財產權之管領,祇成立一個竊盜既遂行為,原判決竟謂應成立竊取汽油未遂罪及竊取油箱蓋既遂罪,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竊盜既遂罪論擬云云,不無違誤。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832 號 民事案由交還耕地
上訴人於原審曾主張系爭土地早在日據時期即由伊父承租,伊父死亡後,兄弟仍同財共居,伊為戶長,故在四十年間,由伊兄弟共推伊出名與出租人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而由兄弟共同耕作等語。若屬實情?則上訴人所訂租約,似自始係以戶長資格代表未分家之兄弟全體所為之法律行為,縱其後分家,將承租土地分與…
- 最高法院 61 年度台上字第 19 號 民事
〔委建契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為買賣之一種〕 上訴人提出之委建房屋合約書,係由陳○源負責房屋之設計,購料、施工等事宜,上訴人則應分期給付價款,是雙方顯屬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上訴人既係向陳○源買受所建築之房屋,自不失為買賣之一種,稅捐稽征機關向何人收稅,尚不影響本件私權之爭執,從而上…
- 最高法院 59 年度台上字第 159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房屋
〔工作材料由承攬人供給之工作物供給契約,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買賣乃法律行為,基於買賣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與定作人原始取得工作物所有權之形不同。且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而當事人之意思復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財產權
每個人為求生存而以自身的勞動力所取得擁有的東西,除了包括往昔所認為的物之所有權(如擁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外,現今也擴及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有形及無形的權利(如享有商標權、股權、公職人員退休金請領權等),並透過國家制度來承認、建立及保障(如憲法第15條)。原則上,人民可對其財產權來進行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在受有不法侵害時,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來排除,惟在例外情形下,國家仍可依法對人民財產權予以限制,而給予合理補償。
夫妻財產權
有關夫妻財產權的歸屬,民法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因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習慣,所以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並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提供給夫或妻自由處分,並且就彼此的婚後財產,相負有報告的義務。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則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非因財產權
不是因為財產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