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
所謂免職,是指免除公務人員現職,有令公務人員去職的法律效果,屬於重大影響公務人員工作權的人事處分。可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由主管機關依法免職,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8條年終考績考列丁等、第12條一次記二大過,而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另可參考法官法第4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規定)。
違憲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在所有的法規範中居於最高的位階,凡與憲法牴觸者,均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也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明定法規範之位階。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而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所為之解釋之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例如: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授權明確性原則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量刑因子
解釋一:法官在決定刑罰種類及考量刑度輕重各項考量的因素。例如: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解釋二:又稱量刑情狀,法院依據證據認定被告有罪以後,再來就要考慮在法定刑度內,怎麼樣處罰被告比較適當。例如:甲偷腳踏車,究竟要不要關甲,還是罰甲錢就可以。因此,法院在作出刑度的決定時,有一些必須考量的因素,這就是「量刑情狀」。
先決法律關係
某一法律關係存否,必須等到另一法律關係調查釐清後才能判斷時,該另一法律關係就是先決法律關係。例如:必須有婚姻關係存在,才會發生離婚的問題,因此如果在離婚訴訟中,若當事人爭執婚姻關係不存在,法官必須先調查有無婚姻關係存在,並經確認有婚姻關係存在,才能進一步進行離婚有無理由的調查, 此時「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就是離婚的先決法律關係。
自白不諱
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承認自己所為的陳述。
著作實質近似
法院認定有無侵害著作重製權的要件,包含「接觸」及「實質近似(相似)」,其中,「實質近似」,又包含「量的近似」與「質的近似」。所謂「量的近似」,指抄襲部分所占原著作內容的比例;而「質的近似」,則在於是否為原著作內容的重要成分。例如,行為人高度抄襲他人語文著作內容,且抄襲的內容又屬於該著作內容的重要成分,而達實質近似程度時,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重製權。
亦屬無據
也是沒有依據。
罪無可逭
罪刑重大無法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