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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0 筆:名稱 4・條文 46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預覽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預覽 ↗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預覽 ↗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46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鼓勵研究發展及技術人才,確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健全相關行政管理制度運作,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研發及…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2 條預覽 ↗
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3 條預覽 ↗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4 條預覽 ↗
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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