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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8 筆:名稱 24・條文 204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12.24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98.04.29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93.04.2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1.25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8.19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12.1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3.18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1.07
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1.18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6.05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3.31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8.19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1.23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3.06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06.29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9.17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4.30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8.3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5.12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5.19
條文定位204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預覽 ↗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預覽 ↗
(刪除)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3 條預覽 ↗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5 條預覽 ↗
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6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2 條預覽 ↗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3 條預覽 ↗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4 條預覽 ↗
無舉發人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並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淨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照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條例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緝獲之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指直接…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7 條預覽 ↗
依本辦法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月平均最高不得超過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8 條預覽 ↗
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辦理之事項,於關稅案件及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由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1 條預覽 ↗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2 條預覽 ↗
儘先扣繳稅款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預覽 ↗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預覽 ↗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5 條預覽 ↗
滯納金不適用提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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