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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0 筆:名稱 23・條文 267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91.03.13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7.06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08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0.03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5.08.07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8.3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2.18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0.0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9.06.05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4.28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9.19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64.03.17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1.08
臺灣高等法院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輪值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1.03.22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5.05.02
條文定位267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眷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四、給與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看守所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被告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與被告同住之眷屬,應向看守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被告應配合看守所作息。 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被告同一事件之行為不予重複獎勵。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獎勵之實施,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 六、其他依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4 條預覽 ↗
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5 條預覽 ↗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6 條預覽 ↗
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時,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7 條預覽 ↗
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被告係經法院或檢察官命具保,因覓保中而受羈押者,或羈押未達七日者,第一項調查得以簡式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調查及前項簡式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 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9 條預覽 ↗
看守所應依前條審議結果安排被告生活輔導、管理事宜,並依被告志願安排作業及宗教活動。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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