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誠賢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蕭俊龍律師
- 被告
- 陳春興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陳麗絲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晉安律師
- 被告
- 郭文得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堂歆律師
- 被告
- 姜智勝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仕訪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彥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103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張誠賢犯附表一編號1至13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39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春興犯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四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7、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與陳麗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以其與陳麗絲之財產連帶抵償)。
陳麗絲犯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7、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與陳春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以其與陳春興之財產連帶抵償)。
郭文得犯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量處附表五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姜智勝犯附表六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量處附表六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張誠賢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3)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3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
(2)、(3)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9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陳春興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
(1)、(2)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99年9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陳麗絲前因:(1)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1)、(2)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因(3)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5)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4)、(5)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復接續執行,於100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101年6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郭文得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3)、(4)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與上開(1)號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6月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年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姜智勝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2)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4)強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6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7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5)贓物及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1)、(2)、(3)、(5)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4)案件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15日確定,於100年8月9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2年5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張誠賢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仍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張誠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黃俊展、陳恆娟、郭敏聰以牟利,共43次。
㈡、張誠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129、133、137至13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吳志賢、杜怡賢、吳俊德、郭曉陽、李美珠、戴義華、呂進忠、楊雅倫、楊清輝、廖清惠以牟利,共89次。
㈢、張誠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楊清輝,共7次。
三、陳春興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春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俊展以牟利,共4次。
㈡、陳春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7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翁建銘、廖清惠、黃韋舜以牟利,共4次。
㈢、陳春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翁建銘1次。
四、陳麗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麗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三編號
1、3至5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黃俊展、陳恆娟以牟利,共4次。
㈡、陳麗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海洛因予陳恆娟1次。
五、陳春興、陳麗絲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春興、陳麗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恆娟以牟利,共6次。
㈡、陳春興、陳麗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呂文章以牟利,共2次。
六、郭文得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郭文得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郭敏聰以牟利,共3次。
㈡、郭文得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至3、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俊德、李美珠以牟利,共4次。
七、姜智勝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姜智勝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誠賢1次以牟利。
㈡、姜智勝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六編號3至4、6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梁淑惠、張誠賢以牟利,共11次。
㈢、姜智勝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梁淑惠,共2次。
八、嗣經警於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樓陳春興、陳麗絲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七編號6至16所示之物;至新竹市○○路000號前拘提姜智勝時,當場自其騎乘之重機車車箱內扣得如附表七編號1至5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九、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郭文得、姜智勝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被告5人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志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除被告姜智勝及其辯護人爭執關於證人張誠賢於102年11月18日警詢、102年11月19日偵訊中供述之證據能力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5頁、第196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誠賢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具結後行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給予各該被告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再提示其於102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要旨,由被告等人依法辯論,且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誠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而其警詢筆錄之製作,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法定程序,詢問時復已踐行告知義務等法定程序,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均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製作筆錄,亦查無系爭筆錄有何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且證人係單獨應詢,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認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有何違法取供之情事;而實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是其等警詢證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是綜合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誠賢供述時之客觀環境、情狀,足認其於警詢時所述較為可信,故其於102年11月18日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而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又上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姜智勝及其辯護人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誠賢於102年11月19日偵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然查,被告姜智勝及其辯護人均未適當釋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作證時,有何遭脅迫、利誘或何方式導致所證述之內容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況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記憶自較深刻,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分別訊問較無受其他在場被告影響之可能,渠等偵查中所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其空言爭執證據能力,顯屬無據,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誠賢於102年11月19日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五、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上開卷證,均表示對於所有卷證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六、再按通訊監察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察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式,以確保監察錄音內容與譯文之真實、同一性。惟當事人若已承認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者,該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等人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本院於審判中提示並告以要旨後,分別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表示並無意見,且至審判程序終結前均未爭執,本院審酌取得前開譯文之監聽行為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揆諸前揭判決要旨,應認前開譯文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張誠賢被訴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129、
133、137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二第201至208頁、卷五第23至32頁、第48至60頁、第78至7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9至147頁、卷二第3至51頁)。
2、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5至29頁、第45至50頁);附表一編號8至3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 號卷三第107 至123 頁、第128 至129 頁);附表一編號34至4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吳志賢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56 至163 頁、第168 頁、第178 至182 頁);附表一編號48至6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86 至192 頁、第194 頁、第205 至210 頁);附表一編號65至6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14 至218 頁、第228至230 頁);附表一編號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3 至9 頁、第19頁、第37至40 頁) ;附表一編號77至9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郭曉陽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46至57頁、第77至81頁);附表一編號99至10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35 至141 頁、第150 至154 頁);附表一編號104 至10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57 至163 頁、第171 至172 頁);附表一編號110 至126 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呂進忠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76至184頁、第203頁、第218至223頁);附表一編號127至1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楊雅倫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33至238頁、第247至249頁);附表一編號130至137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楊清輝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54至261頁、第276至278頁);附表一編號138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68至70頁)。
3、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8至33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34至47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48至51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52至64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65至6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67至7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77至98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9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00至103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附表一編號104至10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07至10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10至11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呂進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17至12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呂進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27至12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楊雅倫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30至131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受轉讓者楊清輝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32至137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楊清輝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38至13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俊展、廖清惠、杜怡賢、吳俊德、郭敏聰、郭曉陽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2年偵9618卷二93至199頁、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30至34頁、第37頁、第56至57頁、第59頁、第77至78頁、第89至106頁、第146至147頁、第165至167頁、第193頁、第196至199頁、第219至221頁、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0至33頁、第59至70頁、第142至148頁、第164至167頁、第185至197頁、第239至242頁、第262至271頁、第290至292頁)。
4、又被告張誠賢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再賣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2頁背面),足認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
129、133、137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5、綜上所述,被告張誠賢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春興被訴附表二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 、7 至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72至76頁、本院聲羈字卷第72至76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9至147頁、卷二第3至51頁)。
2、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翁建銘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6至11頁、第20至23頁);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5至27頁、第46頁);附表二編號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0頁);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韋舜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4頁、第85頁)。
3、而就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7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8 至9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韋舜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春興及證人黃俊展、廖清惠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21至35頁、第37頁、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37 頁 、第59頁、第77頁)。
4、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七編號6、7所示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
5、又被告陳春興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3頁),足認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7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6、綜上所述,被告陳春興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陳麗絲被訴附表三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 、3 至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三編號2 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16至21頁、本院聲羈字卷第84至90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9 至147 頁、卷二第3 至51頁)。
2、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7頁、第47至48頁);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09至110頁、第130至131頁)。
3、而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犯行,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俊展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21至35頁、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7頁)。
4、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七編號7 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1 支扣案可資佐證。
5、又被告陳麗絲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自己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3頁背面),足認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6、綜上所述,被告陳麗絲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即禁藥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陳春興、陳麗絲被訴附表四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附表四編號7 至8 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等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17至20頁、第74至75頁、本院聲羈字卷第72至76頁、第84至90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9 至147 頁、卷二第3 至51頁)。
2、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08 至111 頁、第129 至132 頁);附表四編號7 至8 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呂文章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41頁、第151頁)。
3、而就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或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就附表四編號7至8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呂文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21至35頁、第37頁、第83頁)。
4、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七編號6 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編號7 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各1 支扣案可資佐證。
5、又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本院準備程序均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己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3頁),足認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6、綜上所述,被告陳春興、陳麗絲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2人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㈤、被告郭文得被訴附表五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郭文得就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五編號4 至6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五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161 至167 頁、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65至67頁、本院聲羈字卷第56至58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9 至147 頁、卷二第3 至51頁)。
2、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15 頁);附表五編號4 至6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4 至頁、第38至39頁);附表五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36 頁、第153 頁)。
3、而就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被告郭文得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五編號4 至6 所示犯行,被告郭文得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五編號7 所示犯行,被告郭文得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吳俊德、郭敏聰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132 至151 頁、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21 頁、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32至33頁)。
4、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縣竹北市○○街00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2 年偵9618卷一第130至131頁)。
5、又被告郭文得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賣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時抽取一點施用,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4頁),足認被告郭文得就附表五編號1至3、編號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6、綜上所述,被告郭文得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被告姜智勝被訴附表六所示犯罪事實:
1、訊據被告姜智勝就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86至87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94 至197 頁、卷二第3 至51頁);就附表六編號3至4、編號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至51頁);惟矢口否認附表六編號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7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附表六編號5部分,係張誠賢委託伊向友人購買海洛因;附表六編號7部分,因張誠賢前次購買之毒品尚未付款,故伊並未與張誠賢交易;附表六編號8部分,伊並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張誠賢係交付附表六編號6所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款;附表六編號9部分,伊有拿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但張誠賢並未付款;附表六編號10部分,伊並未販賣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附表六編號11部分,伊有拿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但張誠賢並未付款;附表六編號12、13部分,伊並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附表六編號14部分,伊有拿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誠賢,但張誠賢並未付款云云。
2、附表六編號1至2部分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之犯行,業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87頁、第295頁);而被告姜智勝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7至217頁),此外,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0至205頁),且有附表七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基上,應認被告姜智勝就該部分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3、附表六編號3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之犯行,業據被告姜智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至51頁),並經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3(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10)是我要與姜智勝交易毒品,但是我沒有錢,所以想跟姜智勝先賒欠,後來姜智勝來之後賣新臺幣(下同)2,000元、大約0.4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是102年8月23日晚間7時左右,在我家裡交易,我兩天後(即102年8月25日)才將錢給他;附表六編號4(即通訊監察譯文320至324),是我朋友阿剛來找我,我打給姜智勝買毒品,姜智勝在102年8月25日晚間7時左右,在我家拿1,000元、約0.2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我總共拿3,000元給姜智勝,包含102年8月23日拿的2,000元和這次的1,000元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87至288頁、第295頁),證人梁淑惠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附表六編號3、4是我朋友「阿剛」請我幫忙跟姜智勝買毒品,買的毒品我有交給阿剛,阿剛在102年8月25日拿3,000元給我,我才一併給姜智勝3,000元,事後姜智勝來找我講這件事情,他叫我要講說我跟他是男女朋友關係,我們電話中講到錢的事情是放款的事情,但我之前開庭有老實說過了,如果我再改口講他跟我說的那些話我說不出口,而且會變偽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3至15頁);而被告姜智勝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7至217頁),此外,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0至205頁、第207至217頁),且有附表七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基上,應認被告姜智勝就該部分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證人梁淑惠確有受友人之託,向被告姜智勝購買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予認定。
4、附表六編號5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⑴、附表六編號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之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於警詢、偵查時證稱:附表六編號5(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83、786)部分,是我在102年6月29日下午1時10分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4分之1錢的海洛因,不到1克,大約
0.8至0.9克左右,我給姜智勝6,000元左右,那時海洛因的漲幅很大,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34頁、第60頁)。而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六編號5所示交易時間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張誠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年偵9618第207至217頁),由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即購毒者間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83、786)內容所示:「姜智勝:喂。張誠賢:你有在家裡嗎?姜智勝:現在要回去啊。張誠賢:啥?姜智勝:現在要回去家裡啊怎樣?張誠賢:喔,我朋友要找我那個啦。姜智勝:過來再說啊。張誠賢:過去家裡再說喔,好啦。姜智勝:嗯。」,堪認證人張誠賢以電話向被告姜智勝表達欲購買海洛因之意,被告姜智勝要求證人張誠賢至其住處進行交易,而於附表六編號5所示時間,在其住處交付毒品予證人張誠賢,同時收取對價而完成毒品交易,核與證人張誠賢前揭證述內容相符。該部分犯罪事實,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0至205頁),且有附表七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是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六編號5所示時、地,販賣附表六編號5所示數量之海洛因予證人張誠賢並收取價金,堪予認定。
⑵、被告姜智勝雖辯稱附表六編號5部分,係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拜託伊向友人購買,張誠賢給伊3,000元,伊拿海洛因給張誠賢云云,證人張誠賢復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附表六編號5部分,我那天去姜智勝家,看到他朋友拿海洛因出來,我問姜智勝有無海洛因可以拿,他說要跟他朋友拿,我就說我們一起和他朋友拿,他說好,我拿到4分之1錢的海洛因,把錢放在桌上,之前在警察那邊可能是說太快了,才沒有說清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至7頁、第10頁),然查,證人張誠賢於警詢、偵訊時為證述時意識清楚,時間距離案發時間亦較為接近,其於警詢、偵查時均明確證稱其係於附表六編號5所示時、地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海洛因並交付價款,前後互核相符,均未曾提及當時係向被告姜智勝之友人購買一情,證人張誠賢於審理時就其何以未於警詢、偵查時說明代購之事,復未能合理說明、反而多所迴避,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述之真實性已屬可疑。又依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證人張誠賢致電被告姜智勝時,僅於電話中表示欲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毒品之意,並未提及委其向他人代買海洛因之話語,被告姜智勝於通話當中亦未曾表示合資購買或代買之意,或於先行聯絡毒品來源之第3人,確認確有毒品可供調取後,再允諾協助證人張誠賢代為購買,反主動要求證人張誠賢至其住處進行交易,此與一般委託代購之常情有間;而由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上開通話內容,證人張誠賢於電話中均僅表示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毒品,雙方並約定地點進行交易,其過程與一般通常毒品買賣之交易情節並無二致,而與一般吸毒者間可能基於情誼,未有營利意圖,僅代為購買之情形不同,從而,堪認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係先在電話內達成交易海洛因之合意,而於實際見面時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被告姜智勝上揭辯詞僅係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5、附表六編號6至14部分:
⑴、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之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於警詢、偵查時證稱:附表六編號6(即通訊譯文編號833、844)是我在102年7月2日凌晨0時許,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他買1克甲基安非他命,我給他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7(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58)部分,在102年7月2日下午2時左右,這次我在永豐便利超商,裡面有檯子,姜智勝在裡面玩檯子,我就在裡面等他,一下子我就跟他一起去他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2至3克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5,000至7,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8(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74)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2日晚間8時30分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約2克之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5,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9(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95、
899、900)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新竹市明湖路客運駕駛訓練班旁五金賣場門口,向姜智勝購買約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或5,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10(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10、913)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3日下午7時30分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至少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11(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60、961、963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5日晚間8時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至少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12(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91、992)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7日上午6時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至少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我給他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13(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1007、1008)部分,是我在102年7月8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中正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六編號14(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01、1503、1504、1507)部分,是我在102年8月1日晚間7時左右,在新竹市中正路和鐵道路旁公園向姜智勝購買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34至37頁、第60至62頁)。
⑵、又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交易時間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張誠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年偵9618第207至217頁),由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就附表六編號6(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33、844)部分:「張誠賢:你有聽到嗎?姜智勝:有。張誠賢:我說我現在從竹北回去,要去找你啦。姜智勝:好啊。張誠賢:啥?姜智勝:好。」、「姜智勝:喂。張誠賢:喂怎樣,我在騎車,你在家裡喔?姜智勝:你那天需要的,我跟我姐仔拿回來了。張誠賢:嗯,你在家裡喔。姜智勝:對啊。張誠賢:啊那我現在過去找你好啊。姜智勝:好。」,就附表六編號7(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58)部分:「姜智勝:喂賢哥。張誠賢:你說你在哪?姜智勝:你在城北街了嗎?張誠賢:我也在城北街,我在經國路這。姜智勝:喔好你有看到一間永豐嗎?張誠賢:永豐有啊。姜智勝:我就在永豐。張誠賢:我進去裡面喔。姜智勝:嗯。張誠賢:好。」,就附表六編號8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74):「姜智勝:喂。張誠賢:你在家裡嗎?姜智勝:你誰?張誠賢:我阿賢啊。姜智勝:你管我有在家嗎?張誠賢:你要找我怎麼樣?姜智勝:我代誌很多。張誠賢:對啊我要找你啊。姜智勝:喔,你賢哥喔?張誠賢:嗯啊。姜智勝:哭被,我以為我那個阿賢咧,我在家裡。張誠賢:喔好。」,就附表六編號9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99、900):「姜智勝:喂什麼事情?張誠賢:我來找你好嗎?姜智勝:我現在沒在那,我回去明湖路了。張誠賢:啊你在什麼地方,我們在路上見面也可以啊。姜智勝:我現在在香山啊。張誠賢:啥,你已經到香山了。姜智勝:嗯啊。張誠賢:啊何時會回來?姜智勝:你來明湖路喔。張誠賢:明湖路哪裡?姜智勝:明湖路汽車教練場這邊你知道嗎?張誠賢:那客運汽車的喔?姜智勝:嗯啊我從香山回去來得及啊。張誠賢:客運汽車是嗎?姜智勝:嗯對。張誠賢:到那門口打給你喔。姜智勝:好。張誠賢:我要幹麻你知道嗎,我要二千五那種的。姜智勝:好。」、「姜智勝:喂。張誠賢:我要到了。姜智勝:我也要到了,我下坡就到了。張誠賢:喔好這樣門口相等喔?姜智勝:好啊。張誠賢:好。」,就附表六編號10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13):「姜智勝:什麼事情?張誠賢:喂你好,你在家裡嗎?姜智勝:yes。張誠賢:我來找你喔。姜智勝:ok。」,就附表六編號11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63):「姜智勝:喂。張誠賢:你還沒用好?姜智勝:好了啊。張誠賢:你好了喔?姜智勝:嗯。張誠賢:我過去找你。姜智勝:好。張誠賢:好。」,就附表六編號12(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91、992):「張誠賢:喂。姜智勝:喂你找我喔。張誠賢:你在睡喔。姜智勝:沒啊。張誠賢:我想說你在睡了,打電話沒接,我來找你喔。姜智勝:好啊。」、「姜智勝:喂。張誠賢:喂我在門口。姜智勝:嗯。」,就附表六編號13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07、1008):「張誠賢:你在睡了嗎?姜智勝:還沒。張誠賢:我等下過去家裡好了。姜智勝:我在香山耶。張誠賢:啥。姜智勝:我差不多二十分鐘才會回去。張誠賢:沒關係這樣我半小時以後再過去找你。姜智勝:好。」、「張誠賢:喂。姜智勝:嗯。張誠賢:你回來了嗎?姜智勝:回來了。張誠賢:我過去找你。姜智勝:好。」,就附表六編號14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01、1503、1504、1507):「姜智勝:喂賢哥怎樣?張誠賢:喂你在哪,我要找你你在哪?姜智勝:我現在在大潤發。張誠賢:我在光復路耶,我在笑傲江湖這邊。姜智勝:我們來成功路中正路好嗎?張誠賢:現在喔?姜智勝:嗯。張誠賢:好。」、「姜智勝:喂賢哥怎樣?張誠賢:我講給你聽,我先去拿錢,我怕你等太久,我去新竹高工拿個錢就過去,之後要去哪裡找你?姜智勝:你要多久?張誠賢:我和他約在新竹高工門口啊,他要拿錢過來給我啊。姜智勝:好你好的時候再打給我。張誠賢:好。姜智勝:嗯。」、「張誠賢:喂我要去哪?姜智勝:嗯一樣啦。張誠賢:一樣喔好。姜智勝:中正路和成功路喔。張誠賢:中正路和成功路,有相接嗎?姜智勝:有啊。張誠賢:喔路尾,空軍加油站那,紅綠燈那邊喔?姜智勝:我在紅綠燈下。張誠賢:好。」、「張誠賢:喂。姜智勝:到了喔?張誠賢:我現在在紅綠燈下,要去哪?姜智勝:三分鐘我就到了。張誠賢:好。」,堪認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係先在電話內達成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而在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時、地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核與證人張誠賢前揭證述情節相符。上揭犯罪事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2年偵9618卷一第200至205頁),且有附表七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從而,被告姜智勝係與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以電話聯絡後,於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時、地交付毒品予證人張誠賢,同時收取對價而完成毒品交易之事實,堪予認定。
⑶、被告姜智勝僅坦承有於附表六編號6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誠賢,惟辯稱附表六編號6所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證人張誠賢遲至附表六編號8所示時間始交付價款,附表六編號7至14部分或未交付毒品、或未收取價款,並無販賣之事實云云,然查,就附表六編號6部分,被告姜智勝先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伊有拿2克安非他命給張誠賢,但張誠賢沒有給錢,那一次的錢是在附表六編號8所示時間才清償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我有拿2、3克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但他是我老大,所以我不跟他收錢等語;就附表六編號7部分,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張誠賢沒有拿錢給我,我也沒有再給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我拿2克甲基安非他命給他,沒有向他收錢等語,再改稱:沒有給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就附表六編號8部分,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張誠賢拿2,500元是要還凌晨那一次的錢,我沒有再給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張誠賢有拿3,000元給我等語;就附表六編號9至11部分,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辯稱有給張誠賢甲基安非他命,沒有跟他收錢等語;就附表六編號12部分,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因為張誠賢之前的錢沒有付,我沒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他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他這次有拿上次的錢給我,所以我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他等語;就附表六編號13部分,因為張誠賢之前欠我錢,又賒帳,所以我沒有給他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這次他好像是用欠的等語;就附表六編號14部分,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辯稱有給他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請他,沒有跟他收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4至197頁、卷二第3至51頁),核其就是否有交付毒品予證人張誠賢之事實多次翻異辯詞,所辯前後多有矛盾,已難全然採信。又證人張誠賢於警詢、偵訊時,對於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之交易情形,均明確表示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前後互核一致,證人張誠賢與被告姜智勝間復無仇隙,前於警詢及偵訊時,應無任意誣陷被告姜智勝入罪之可能,則證人張誠賢證稱於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時、地,被告姜智勝均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之事實,應屬信實。況被告姜智勝於102年7月2日至102年7月8日期間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高達9次,數量非微,遠超出一般友人間互通有無、互予餽贈之頻率,衡情被告姜智勝所辯其係無故密集餽贈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誠賢施用、而全無收受對價云云,實與常情不符,委無足取。
⑷、證人張誠賢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證稱:附表六編號6部分,我有拿到約1克的安非他命,我之前有欠姜智勝3萬元,那天給他的錢是要還給他,不是要買毒品,我忘記當天給他多少錢了,我欠他的錢是否清償完畢我不記得了,之前為什麼要跟警察說我是買毒品我也不知道;附表六編號7部分,有沒有拿到安非他命我忘記了,有沒有給他錢我忘記了,應該是我要還他錢,我向他拿安非他命,礙於情面他又不好意思不給我,之前為什麼給警察說是買安非他命我現在真的不知道;附表六編號8部分,有沒有給姜智勝錢我不記得了;附表六編號9部分,好像有拿到1、2克安非他命,給姜智勝的前是電話中講好要還給他的,好像是2,500元或3,000元,(後改稱):這個好像有,警詢講的應該是對的,實際情形記的不是很清楚;附表六編號10部分,應該有拿到約1、2公克的安非他命,好像有給他3,000元或5,000元,這是之前欠他的錢要還給他,要走前才問他有沒有安非他命可以請我,(後改稱):我純粹是去他家吸毒,吃藥後再跟他拿一點安非他命走;附表六編號11部分,有沒有拿到毒品和給錢我忘記了,當時在警局講的不是真的,但我不知道當時為什麼要這樣講;附表六編號12部分,我不清楚有沒有拿到安非他命,好像有還3,000元或5,000元給他,(後改稱):我有向他拿安非他命,沒有給他錢就走了,我也不知道在警察那邊為什麼這樣講;附表六編號13部分,我有從姜智勝拿到安非他命,也有給他錢,(後改稱):我有還給他3,000元,沒有跟他拿到東西,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跟警察講;附表六編號14部分,因為我去向人家要錢,好像還給他5,000元的樣子,我要走時又跟他要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至12頁),核其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其內容或有記憶不清、或互有矛盾,其憑信性已屬可疑;而其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時意識清楚,時間距離案發時間亦較為接近,就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歷次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數量、交易方式均能陳述明確,且於同次警詢時針對員警所提出之不同時間、地點之通訊監察譯文後,均可明確區分何者為交易毒品之對價、何者僅為單純之債務清償,顯見其於警詢及偵查當時於閱覽通訊監察譯文後,足以辨別其究係「購買毒品」或「清償債務」無礙,並已確認附表六編號6至14所交付之金錢為購買毒品之對價,而非用以清償債務,始為上開明確之陳述,證人張誠賢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本案所交付之金錢係用以清償債務云云,惟就其何以於警詢時陳稱係毒品交易之對價乙情卻避重就輕、多所迴避,顯見證人張誠賢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係維護被告姜智勝之詞,與真實不符,尚難憑採,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姜智勝之認定。
6、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關於被告姜智勝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六編號3至4、編號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無從逕憑卷證資料而推認其所得獲致之具體利潤金額為何;然查,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刑或生命刑剝奪危險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開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衡以被告姜智勝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犯行,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其本身已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所費當屬不貲,其與證人梁淑惠、張誠賢尚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之理,是被告姜智勝販入毒品之價格應較諸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差價之營利意圖,當與事理無悖,準此,被告姜智勝販賣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梁淑惠,販賣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張誠賢,販賣附表六編號6至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誠賢,其主觀上均具有營利意圖,足堪認定。
7、綜上所述,被告姜智勝就附表六各編號所為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屬鴉片類毒品,施用者會產生興奮、自暴自棄、急於依賴藥物、情緒不穩定,瞳孔收縮、精神弛怠、性衝動減弱、產生幻覺、視力減退、便秘、呼吸抑制、嘔吐、言語發生障礙、注意力分散等症狀。濫用過量者會因昏睡、昏迷、體溫下降、血壓降低、呼吸抑制導致休克而死。施用者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會因為耐藥性的產生而使需求量急速增加,使心理上或生理上都會對海洛因產生強烈的渴求與依賴,一旦成癮,戒治困難。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又按第二級毒品MDMA、MDA、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甲基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為有效管理甲基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冊類及其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而認均屬藥事法規範之禁藥。故行為人明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又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數量,或同條例第9條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二者有法條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張誠賢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犯行(共43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編號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
129、133、137至139所示犯行(共89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一編號
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犯行(共7次),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陳春興所為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犯行(共6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二編號1、7至9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犯行(共2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陳麗絲所為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犯行(共6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犯行(共2次),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郭文得所為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犯行(共3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所為附表五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共4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六編號5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六編號3至4、6至14所示犯行(共11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六編號1至2所示犯行(共2次),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等人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或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犯行,均實際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附表四編號7至8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彼此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張誠賢上開4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8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7次轉讓禁藥犯行;被告陳春興上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次轉讓禁藥犯行;被告陳麗絲上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郭文得上開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姜智勝上開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2次轉讓禁藥犯行,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個別,各次販賣、轉讓行為,係屬可分,顯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5人有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二第57至122頁))。被告5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就法定刑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依法加重其刑。
㈥、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自白,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該減輕其刑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43次)、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
111、113至129、133、137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89次);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附表二編號1、7至9、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6次);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3至5、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2次)、附表三編號2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郭文得所為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3次)、附表五編號1至3、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4次),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上述,是就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罰金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就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因依法不得加重,只須減輕其刑。至被告張誠賢所犯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被告陳春興所犯附表二編號2;被告姜智勝所犯附表六編號5所示轉讓禁藥罪之犯行,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惟其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自均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予說明之。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43次);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3至5、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被告郭文得所為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3次);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六編號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行為實屬不該,惟其等均僅賺取施用之量,販賣毒品之對象非多,各次販賣數量及金額非鉅,惡性情節顯與一般中、大盤之毒梟欲藉販賣毒品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自其犯案情節觀之,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本院認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及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郭文得部分縱使依前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酌減後猶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5人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綜衡本案犯罪情節,減輕其刑,除被告姜智勝外,並均依法遞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5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兼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受讓得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生命、身心健康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其等仍無視禁令,犯下多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足見其等沉溺於毒品世界,無可自拔,復流毒予人,危害不輕,行為實值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並衡酌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參酌被告5人各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之次數、對象人數、毒品數量及所獲金額;兼衡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郭文得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就其所為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佳,被告姜智勝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就其所為附表六編號1至2、編號6所示犯行坦承不諱,惟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所為其餘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矢口否認,並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甚而試圖影響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之證詞,直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附表六編號3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就附表六編號7至14所示犯行仍始終否認,犯後態度不佳。暨被告張誠賢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一子由前岳父母照顧,在工地之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被告陳春興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母親、兄弟及已成年之子女2名,經營洗衣店,月收入約1、20萬元;被告陳麗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被告陳春興同居,目前與母親、弟弟同住,育有一子與前夫同住,從事清潔員工作,約收入約1、2萬元;被告郭文得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配偶、兄弟,並育有3名子女,從事油漆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2個多月前中風;被告姜智勝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父母、妹妹及姪女,在父親開設之白鐵材料行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及被告5人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犯行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㈨、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其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並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該條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然上開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5人所為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得之價款,雖均未據扣案,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則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被告等人販賣毒品尚未取得之價款,爰不宣告沒收。
2、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1支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為被告姜智勝所有,供被告姜智勝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聯絡所用,業據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5頁背面、卷二第43頁背面);附表七編號6所示AWORLD廠牌(白色)行動電話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附表七編號7所示BLACKBERRY廠牌(黑色)行動電話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均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所用,業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頁),是就其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就轉讓禁藥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在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6所示0000000000門號SIM卡雖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業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頁),惟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及SIM卡、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雖係供被告張誠賢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聯絡之用;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郭文得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聯絡之用,惟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所有及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亦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夾鏈袋4組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且供其等為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並依共犯連帶負責之法理,於附表一各相關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磅秤1個、編號4所示分裝匙1支,為被告姜智勝施用毒品所用之物;附表七編號8所示磅秤1個、編號9所示分裝匙2支、編號11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編號13使用過之針筒13支、編號14未使用之針筒36支、編號15止血帶1條,均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姜智勝、陳春興、陳麗絲分別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5頁背面、卷二第43頁),且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3包、編號2所示海洛因14包雖為違禁物,為被告姜智勝所有,且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然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5頁、卷二第42頁),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海洛因15包雖為違禁物,且為被告陳春興所有,然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春興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7頁),且其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據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均與本件所涉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無關,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均不於本件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張誠賢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新臺幣,下同)及│ │ ││ │ │ │ │方式 │ │ │├──┼──────┼──────┼────┼─────────┼────────────┼───────────┤│ 1 │102年5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55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3-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27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0 、301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 │ │├──┼──────┼──────┼────┼─────────┼────────────┼───────────┤│ 2 │102年5月4日 │新竹縣新豐鄉│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50分 │中華路明星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技大學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27頁背面、2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4、34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3 │102年5月6日 │新竹縣竹北市│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1時10分│六家國中門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28頁1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7、38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4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中山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6時40分 │城隍廟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 偵961│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8-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07、40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5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光華北│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10分 │街光華國中門│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口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 偵961│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8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6、41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6 │102年6月11日│新竹市中山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0時5分許│城隍廟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 偵961│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8頁背面、2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98、69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7 │102年6月18日│新竹市經國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0分許│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 偵961│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17、71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8 │102年6月6日 │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2時18分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二第202-20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2/11/15偵訊:102偵9618│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卷五第24-25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2.陳恆娟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收取1,100元。 │卷三第111頁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13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4、3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95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91頁 │ │├──┼──────┼──────┼────┼─────────┼────────────┼───────────┤│ 9 │102年6月7日 │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6時許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2頁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900元(另100│卷三第132頁 │ ││ │ │ │ │元陳恆娟拿去加油)│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58、35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95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 │ 卷三第91頁含背面 │ │├──┼──────┼──────┼────┼─────────┼────────────┼───────────┤│ 10 │102年6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8分許│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二第20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2/11/15偵訊:102偵9618│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卷五第25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2.陳恆娟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12頁含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63 、364、367至│ ││ │ │ │ │ │ 369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5頁背面、96│ ││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91 │ ││ │ │ │ │ │ 頁背面、92頁 │ │├──┼──────┼──────┼────┼─────────┼────────────┼───────────┤│ 11 │102年6月8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2時4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卷三第112頁背面、113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9 、391、392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96頁=102偵9618 │ ││ │ │ │ │ │ 卷三第92頁 │ │├──┼──────┼──────┼────┼─────────┼────────────┼───────────┤│ 12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1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00號行動電│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話聯繫後,張誠賢交│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付0.3公克之海洛因 │卷三第113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予陳恆娟,並向陳恆│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娟收取3,000元。 │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5、41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96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 │ 卷三第92頁含背面 │ │├──┼──────┼──────┼────┼─────────┼────────────┼───────────┤│ 13 │102年6月11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0時23分│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5公克之海洛因予│卷三第113頁背面、114頁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2,500元。 │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30至436、439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96頁背面=102偵 │ ││ │ │ │ │ │ 9618卷三第92頁背面 │ │├──┼──────┼──────┼────┼─────────┼────────────┼───────────┤│ 14 │102年6月14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1時至12│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時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02年6月13日晚間11│卷三第114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時49分許,在新竹市│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卷三第133-134頁 │ ││ │ │ │ │場旁萊爾富超商前向│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陳恆娟收取3,000元 │ 話編號461、462、465、 │ ││ │ │ │ │,嗣於翌日上午11時│ 466、474至476通訊監察 │ ││ │ │ │ │18分許,於左列地點│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交易0.1公克之海洛 │ 97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因予陳恆娟,又於同│ 卷三第93頁含背面 │ ││ │ │ │ │日12時許,在同一地│ │ ││ │ │ │ │點交易0.2公克海洛 │ │ ││ │ │ │ │因予陳恆娟。 │ │ │├──┼──────┼──────┼────┼─────────┼────────────┼───────────┤│ 15 │102年6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29分 │麥當勞對面巷│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內統一超商前│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5-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3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4頁含背面、115頁│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3,000元。 │卷三第13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99 至502、504、│ ││ │ │ │ │ │ 505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8頁=102偵 │ ││ │ │ │ │ │ 9618卷三第94頁 │ │├──┼──────┼──────┼────┼─────────┼────────────┼───────────┤│ 16 │102年6月17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52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5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4,000元。 │卷三第13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3 、515、517、│ ││ │ │ │ │ │ 518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8頁含背面=│ ││ │ │ │ │ │ 102 偵9618卷三第94頁含│ ││ │ │ │ │ │ 背面 │ │├──┼──────┼──────┼────┼─────────┼────────────┼───────────┤│ 17 │102年6月19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30分 │星光電子遊藝│ │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 │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5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4-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9 、530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98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 卷三第94頁背面 │ │├──┼──────┼──────┼────┼─────────┼────────────┼───────────┤│ 18 │102年6月20日│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8時52分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6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2,000元。 │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34、53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98頁背面、99頁=102 偵│ ││ │ │ │ │ │ 9618卷三第94頁背面、95│ ││ │ │ │ │ │ 頁 │ │├──┼──────┼──────┼────┼─────────┼────────────┼───────────┤│ 19 │102年6月20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40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6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2,000元。 │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0、54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99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95頁 │ │├──┼──────┼──────┼────┼─────────┼────────────┼───────────┤│ 20 │102年6月20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39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5公克之海洛因予│卷三第116頁背面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2,400元。 │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8 、549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99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 第95頁 │ │├──┼──────┼──────┼────┼─────────┼────────────┼───────────┤│ 21 │102年6月22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1時14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6頁背面、117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4,000元。 │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67 、570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99頁含背面=102偵 │ ││ │ │ │ │ │ 9618卷三第95頁含背面 │ │├──┼──────┼──────┼────┼─────────┼────────────┼───────────┤│ 22 │102年6月22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22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晚間10時│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48分許 │商前、新竹縣│ │0000000000號行動電│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竹北市喜來登│ │話聯繫後,張誠賢先│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飯店對面麥當│ │於102年6月22日晚間│卷三第117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勞前 │ │7時22分許,在新竹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市經國路1段星光遊 │卷三第136頁 │ ││ │ │ │ │藝場旁萊爾富超商前│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交易0.3公克之海洛 │ 話編號586 至588、591、│ ││ │ │ │ │因予陳恆娟,並向陳│ 599 、601、603通訊監察│ ││ │ │ │ │恆娟收取5,000元,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嗣於同日晚間10時48│ 99頁背面、100頁=102偵│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 9618 卷三第95頁背面、 │ ││ │ │ │ │市喜來登飯店對面麥│ 96頁 │ ││ │ │ │ │當勞前,補交付不足│ │ ││ │ │ │ │的0.2公克海洛因予 │ │ ││ │ │ │ │陳恆娟。 │ │ │├──┼──────┼──────┼────┼─────────┼────────────┼───────────┤│ 23 │102年6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8分許│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7頁背面、11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4,000元。 │卷三第13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6 、687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1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97頁 │ │├──┼──────┼──────┼────┼─────────┼────────────┼───────────┤│ 24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東大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9時37分 │與中央路陸橋│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下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800元。 │卷三第13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78 、779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1頁背面、102頁= │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97頁背 │ ││ │ │ │ │ │ 面、98頁 │ │├──┼──────┼──────┼────┼─────────┼────────────┼───────────┤│ 25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0分許│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8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6-13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89 、790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2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98頁 │ │├──┼──────┼──────┼────┼─────────┼────────────┼───────────┤│ 26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公道五│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1分 │路愛買商場前│ │7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同日晚間│、新竹市經國│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11時許 │路星光電子遊│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 │藝場旁萊爾富│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143第141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02年6月29日晚間7 │2.陳恆娟 │,以其財產抵償。 ││ │ │ │ │時11分許,在新竹市│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公道五路愛買商場前│卷三第118頁背面 │ ││ │ │ │ │交易0.4公克之海洛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因予陳恆娟,並向陳│卷三第137頁 │ ││ │ │ │ │恆娟收取4,5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 話編號791 至794通訊監 │ ││ │ │ │ │,在新竹市經國路1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段星光電子遊藝場旁│ 第102頁含背面=102偵 │ ││ │ │ │ │萊爾富超商前,補 │ 9618 卷三第98頁含背面 │ ││ │ │ │ │交付不足的0.2公克 │ │ ││ │ │ │ │海洛因予陳恆娟。 │ │ │├──┼──────┼──────┼────┼─────────┼────────────┼───────────┤│ 27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57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話聯繫後,張誠賢於│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卷三第118頁背面、11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易0.2公克之海洛因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予陳恆娟,並向陳恆│卷三第137頁 │ ││ │ │ │ │娟收取1,400元(賒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欠600元),嗣於同 │ 話編號856 、857通訊監 │ ││ │ │ │ │日晚間8時許,在新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竹市城隍廟對面統一│ 第104頁=102偵9618卷三│ ││ │ │ │ │超商向陳恆娟收取餘│ 第100頁 │ ││ │ │ │ │款600元。 │ │ │├──┼──────┼──────┼────┼─────────┼────────────┼───────────┤│ 28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6分許│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5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9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5,000元。 │卷三第13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70至87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0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00頁 │ │├──┼──────┼──────┼────┼─────────┼────────────┼───────────┤│ 29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21分 │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9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2,000元。 │卷三第137-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96 、897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5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01頁 │ │├──┼──────┼──────┼────┼─────────┼────────────┼───────────┤│ 30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民生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中午12時49分│上全家超商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3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08 、909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5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01頁 │ │├──┼──────┼──────┼────┼─────────┼────────────┼───────────┤│ 31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延平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56分 │新竹監獄斜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之統一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5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2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5,000元。 │卷三第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14 、915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5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01頁背面 │ │├──┼──────┼──────┼────┼─────────┼────────────┼───────────┤│ 32 │102年7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8時28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00號行動電│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話聯繫後,張誠賢先│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於102年7月4日凌晨2│卷三第120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時5分許,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3,000元,並提 │卷三第138頁 │ ││ │ │ │ │供約0.1公克海洛因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予陳恆娟試用,嗣於│ 話編號933 至940通訊監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0.3公克之海洛因予 │ 第105頁背面、106頁= │ ││ │ │ │ │陳恆娟。 │ 102 偵9618卷三第101頁 │ ││ │ │ │ │ │ 背面、102頁 │ │├──┼──────┼──────┼────┼─────────┼────────────┼───────────┤│ 33 │102年7月4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45分 │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20頁背面、121頁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收取1,200元,另賒 │卷三第138-139頁 │ ││ │ │ │ │欠8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52 至955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0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02頁 │ │├──┼──────┼──────┼────┼─────────┼────────────┼───────────┤│ 34 │102年8月6日 │新竹市某處 │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40分 │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1,000元 │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49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5頁│ │├──┼──────┼──────┼────┼─────────┼────────────┼───────────┤│ 35 │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復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40分 │2段與公園路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口全家福鞋店│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8-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旁萊爾富超商│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前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8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1,000元 │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85、168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1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5頁 │ │├──┼──────┼──────┼────┼─────────┼────────────┼───────────┤│ 36 │102年8月13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4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8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68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5頁│ │├──┼──────┼──────┼────┼─────────┼────────────┼───────────┤│ 37 │102年8月14日│新竹市光華二│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8頁背面、15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79、178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1頁含背面=102偵 │ ││ │ │ │ │ │ 9618卷三第165頁含背面 │ │├──┼──────┼──────┼────┼─────────┼────────────┼───────────┤│ 38 │102年8月17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0時30分│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1,000元 │卷三第179-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97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65頁背面 │ │├──┼──────┼──────┼────┼─────────┼────────────┼───────────┤│ 39 │102年8月18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30分 │台大醫院新竹│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分院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9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03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65 頁背面 │ │├──┼──────┼──────┼────┼─────────┼────────────┼───────────┤│ 40 │102年8月19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10分│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9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1,000元 │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22、1823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1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65頁背面 │ │├──┼──────┼──────┼────┼─────────┼────────────┼───────────┤│ 41 │102年8月24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0分 │台大醫院新竹│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分院旁統一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59頁背面、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8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65 頁背面 │ │├──┼──────┼──────┼────┼─────────┼────────────┼───────────┤│ 42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民生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20分 │上某全家超商│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0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2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66 頁 │ │├──┼──────┼──────┼────┼─────────┼────────────┼───────────┤│ 43 │102年8月26日│新竹市忠孝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55分 │185巷34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29-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0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20、1923、1926│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卷二第142頁背面=102 │ ││ │ │ │ │ │ 偵9618卷三第166頁 │ │├──┼──────┼──────┼────┼─────────┼────────────┼───────────┤│ 44 │102年8月28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50分 │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旁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0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1,000元 │卷三第180-1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45至194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2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66頁 │ │├──┼──────┼──────┼────┼─────────┼────────────┼───────────┤│ 45 │102年8月28日│新竹市民生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5時許 │上某全家超商│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1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300元( │卷三第181頁 │ ││ │ │ │ │因前次甲基安非他命│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品質不佳,故此次以│ 話編號1949通訊監察譯文│ ││ │ │ │ │便宜價格售出)。 │ :102偵9618卷二第142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6頁│ ││ │ │ │ │ │ 背面 │ │├──┼──────┼──────┼────┼─────────┼────────────┼───────────┤│ 46 │102年9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1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97、2098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2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6頁背面 │ │├──┼──────┼──────┼────┼─────────┼────────────┼───────────┤│ 47 │102年9月9日 │新竹市中山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30分│獅子王電子遊│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藝場旁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161頁背面、162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181-18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23至212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3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7頁 │ │├──┼──────┼──────┼────┼─────────┼────────────┼───────────┤│ 48 │102年4月27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3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7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6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16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4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8頁 │ │├──┼──────┼──────┼────┼─────────┼────────────┼───────────┤│ 49 │102年5月1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1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4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7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2,000 │卷三第206-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9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4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98頁│ │├──┼──────┼──────┼────┼─────────┼────────────┼───────────┤│ 50 │102年5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4時55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7頁背面、18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33至33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4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8頁 │ │├──┼──────┼──────┼────┼─────────┼────────────┼───────────┤│ 51 │102年6月16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1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09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4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98 頁背面 │ │├──┼──────┼──────┼────┼─────────┼────────────┼───────────┤│ 52 │102年5月31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40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8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6、137、139、 │ ││ │ │ │ │ │ 140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45頁=102 │ ││ │ │ │ │ │ 偵9618卷三第196頁 │ │├──┼──────┼──────┼────┼─────────┼────────────┼───────────┤│ 53 │102年6月1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3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8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9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5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96頁│ │├──┼──────┼──────┼────┼─────────┼────────────┼───────────┤│ 54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0時40分│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附近統一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路口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8頁背面、18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7-208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1至4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45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96頁含背面 │ │├──┼──────┼──────┼────┼─────────┼────────────┼───────────┤│ 55 │102年7月17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2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8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15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5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196 頁背面 │ │├──┼──────┼──────┼────┼─────────┼────────────┼───────────┤│ 56 │102年7月26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許 │郵局斜對面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9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8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54、1356、1361│ ││ │ │ │ │ │ 、1362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5頁背│ ││ │ │ │ │ │ 面=102偵9618卷三第196│ ││ │ │ │ │ │ 頁背面 │ │├──┼──────┼──────┼────┼─────────┼────────────┼───────────┤│ 57 │102年8月1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5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廁所│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內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89頁背面、19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8-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2、1493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58 │102年8月4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0分 │北大教堂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8-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68至157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59 │102年8月5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20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0頁含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09、1611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60 │102年8月14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上11時10分│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0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81、1782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6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97頁背面 │ │├──┼──────┼──────┼────┼─────────┼────────────┼───────────┤│ 61 │102年8月22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上11時30分│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0頁背面、191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09-21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75、187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6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97頁背面 │ │├──┼──────┼──────┼────┼─────────┼────────────┼───────────┤│ 62 │102年9月1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許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1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1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11、2013、2014│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卷二第146頁背面=102 │ ││ │ │ │ │ │ 偵9618卷三第197頁背面 │ │├──┼──────┼──────┼────┼─────────┼────────────┼───────────┤│ 63 │102年9月3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2時1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1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1,000 │卷三第21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35、203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7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9頁 │ │├──┼──────┼──────┼────┼─────────┼────────────┼───────────┤│ 64 │102年9月3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4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1公克之甲基安 │卷三第191頁背面、192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杜怡賢收取500元 │卷三第21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46、204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7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9頁 │ │├──┼──────┼──────┼────┼─────────┼────────────┼───────────┤│ 65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中正路│吳俊德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與境福街口之│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統一超商前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卷二第20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2/11/19偵訊:102偵9618│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卷五第50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2.吳俊德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俊德,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吳俊德收取3,000元 │卷三第216頁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03至190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52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220頁 │ │├──┼──────┼──────┼────┼─────────┼────────────┼───────────┤│ 66 │102年9月1日 │新竹市西大路│吳俊德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與食品路口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俊德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三第216頁背面、217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俊德,並向│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吳俊德收取3,000元 │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18、2022、2024│ ││ │ │ │ │ │ 、2025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52頁含│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220頁含背面 │ │├──┼──────┼──────┼────┼─────────┼────────────┼───────────┤│ 67 │102年4月30日│新竹地區某不│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詳地點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起訴書記│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載為102年5月│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27日,應予更│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正)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5頁背面、6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7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53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0頁 │ │├──┼──────┼──────┼────┼─────────┼────────────┼───────────┤│ 68 │102年5月3日 │新竹市城隍廟│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許 │路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6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39-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12、3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0頁 │ │├──┼──────┼──────┼────┼─────────┼────────────┼───────────┤│ 69 │102年5月5日 │新竹市湳雅街│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溪洲橋附近土│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地公廟旁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6頁含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74、37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3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20-21頁 │ │├──┼──────┼──────┼────┼─────────┼────────────┼───────────┤│ 70 │102年5月13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許 │環北路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6頁背面、7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69、47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2頁 │ │├──┼──────┼──────┼────┼─────────┼────────────┼───────────┤│ 71 │102年5月14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20分 │六家某加油站│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附近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7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73 、474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54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2頁 │ │├──┼──────┼──────┼────┼─────────┼────────────┼───────────┤│ 72 │102年5月15日│新竹市民生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許 │附近全家超商│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0-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7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81、48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2頁 │ │├──┼──────┼──────┼────┼─────────┼────────────┼───────────┤│ 73 │102年5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2時42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7頁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0-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91、49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4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3頁 │ │├──┼──────┼──────┼────┼─────────┼────────────┼───────────┤│ 74 │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中午12時5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7頁背面、8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4 、545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54頁背面、155頁= │ ││ │ │ │ │ │ 102 偵9618卷四第23-24 │ ││ │ │ │ │ │ 頁 │ │├──┼──────┼──────┼────┼─────────┼────────────┼───────────┤│ 75 │102年6月3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話聯繫後,張誠賢交│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05公克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海洛因予郭敏聰,郭│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敏聰先賒欠500元, │卷四第8頁背面 │ ││ │ │ │ │嗣於同日晚間8時許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張誠賢於新竹市溪│卷四第41頁 │ ││ │ │ │ │洲橋附近土地公廟向│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 話編號669、67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頁 │ │├──┼──────┼──────┼────┼─────────┼────────────┼───────────┤│ 76 │102年6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5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05公克海 │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郭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8頁背面、9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8、68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5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頁 │ │├──┼──────┼──────┼────┼─────────┼────────────┼───────────┤│ 77 │102年4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許 │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48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16、18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57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59頁 │ │├──┼──────┼──────┼────┼─────────┼────────────┼───────────┤│ 78 │102年4月25日│新竹市民生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47分 │民生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 │卷四第48頁背面 │ ││ │ │ │ │0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4、85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58│ ││ │ │ │ │ │ 頁=102偵9618卷四第59 │ ││ │ │ │ │ │ 頁背面 │ │├──┼──────┼──────┼────┼─────────┼────────────┼───────────┤│ 79 │102年4月26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18分│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含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 │卷四第49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8頁含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17、118、120、1│ ││ │ │ │ │ │ 24、134、135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58│ ││ │ │ │ │ │ -159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 第59頁背面、60頁 │ │├──┼──────┼──────┼────┼─────────┼────────────┼───────────┤│ 80 │102年4月28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2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含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 │卷四第49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8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4、206、207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159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0頁 │ │├──┼──────┼──────┼────┼─────────┼────────────┼───────────┤│ 81 │102年5月2日 │新竹縣竹北火│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4分 │車站大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49頁背面、50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8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4、3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0頁背面 │ │├──┼──────┼──────┼────┼─────────┼────────────┼───────────┤│ 82 │102年5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46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0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8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38、33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0頁背面 │ │├──┼──────┼──────┼────┼─────────┼────────────┼───────────┤│ 83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7時58分 │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0頁背面、51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2、413、417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161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1頁 │ │├──┼──────┼──────┼────┼─────────┼────────────┼───────────┤│ 84 │102年5月10日│新竹市中山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30分│新馥珍戲院前│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1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500 │卷四第51頁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51、45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1-162頁=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61頁含背面 │ │├──┼──────┼──────┼────┼─────────┼────────────┼───────────┤│ 85 │102年5月19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54分 │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郭曉陽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02/10/15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 │卷四第51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予郭曉陽,並向郭曉│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陽收取1,000元。 │卷四第79頁含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7至51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 │ │├──┼──────┼──────┼────┼─────────┼────────────┼───────────┤│ 86 │102年5月19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20分│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2-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2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6、52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 │ │├──┼──────┼──────┼────┼─────────┼────────────┼───────────┤│ 87 │102年5月20日│新竹市中正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6分 │與水田街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2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34至53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背面 │ │├──┼──────┼──────┼────┼─────────┼────────────┼───────────┤│ 88 │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47分│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2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4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2頁 │ ││ │ │ │ │ │ 背面 │ │├──┼──────┼──────┼────┼─────────┼────────────┼───────────┤│ 89 │102年5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57分 │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2頁背面、53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79頁背面、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70、57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背面 │ │├──┼──────┼──────┼────┼─────────┼────────────┼───────────┤│ 90 │102年5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30分│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郭曉陽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3頁 │ ││ │ │ │ │5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8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5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3頁 │ │├──┼──────┼──────┼────┼─────────┼────────────┼───────────┤│ 91 │102年5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53分 │中華路上統一│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1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400 │卷四第53頁含背面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99至60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5-166頁=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63頁含背面 │ │├──┼──────┼──────┼────┼─────────┼────────────┼───────────┤│ 92 │102年5月25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2分 │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800 │卷四第53頁背面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03至6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3 頁背面 │ │├──┼──────┼──────┼────┼─────────┼────────────┼───────────┤│ 93 │102年5月26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14分 │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800 │卷四第53頁背面、54頁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12、6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3頁背面 │ │├──┼──────┼──────┼────┼─────────┼────────────┼───────────┤│ 94 │102年5月27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49分 │上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800 │卷四第54頁含背面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21至62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7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4頁 │ │├──┼──────┼──────┼────┼─────────┼────────────┼───────────┤│ 95 │102年5月28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29分 │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1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800 │卷四第54頁背面 │ ││ │ │ │ │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31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7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4頁 │ │├──┼──────┼──────┼────┼─────────┼────────────┼───────────┤│ 96 │102年6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7分許│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5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0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5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8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4頁 │ ││ │ │ │ │ │ 背面 │ │├──┼──────┼──────┼────┼─────────┼────────────┼───────────┤│ 97 │102年6月3日 │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26分 │上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5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67、66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8-169頁=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64頁背面、65頁 │ │├──┼──────┼──────┼────┼─────────┼────────────┼───────────┤│ 98 │102年6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9分許│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 │卷四第55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75、67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69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5頁 │ │├──┼──────┼──────┼────┼─────────┼────────────┼───────────┤│ 99 │102年4月28日│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30分│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起訴書記│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載為12時許,│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應予更正)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 │卷四第137頁 │ ││ │ │ │ │000元。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9、182、187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179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47頁 │ │├──┼──────┼──────┼────┼─────────┼────────────┼───────────┤│ 100│102年5月25日│新竹市東大路│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橋停車場旁公│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園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 │卷四第137頁背面、138頁 │ ││ │ │ │ │000元。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0、53、5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81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2頁 │ │├──┼──────┼──────┼────┼─────────┼────────────┼───────────┤│ 101│102年6月15日│新竹市東大路│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20分 │橋停車場旁公│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園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 ││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 ││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李美珠賒欠1,000元 │卷四第138頁背面、139頁 │ ││ │ │ │ │。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3-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79、48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8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43頁 │ │├──┼──────┼──────┼────┼─────────┼────────────┼───────────┤│ 102│102年8月3日 │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1時許 │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 │卷四第139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53、155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87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5頁 │ │├──┼──────┼──────┼────┼─────────┼────────────┼───────────┤│ 103│102年9月9日 │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40分 │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 │卷四第139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26、212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88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5頁背面 │ │├──┼──────┼──────┼────┼─────────┼────────────┼───────────┤│ 104│102年4月25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139巷5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 │卷四第158頁 │ ││ │ │ │ │000元。 │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71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7、69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16│ ││ │ │ │ │ │ 頁=102偵9618卷四第164│ ││ │ │ │ │ │ 頁 │ │├──┼──────┼──────┼────┼─────────┼────────────┼───────────┤│ 105│102年5月12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36分 │139巷5號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 │卷四第158頁背面、159頁 │ ││ │ │ │ │000元。 │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71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58、45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16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64頁背面 │ │├──┼──────┼──────┼────┼─────────┼────────────┼───────────┤│ 106│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星光遊藝場旁│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萊爾富超商前│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 │卷四第159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71頁背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52、55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17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65頁 │ │├──┼──────┼──────┼────┼─────────┼────────────┼───────────┤│ 107│102年5月29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戴義華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02/10/21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1公克甲基安│卷四第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戴義華,並│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戴義華收取3,000 │卷四第171頁背面、172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21至12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18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66頁 │ │├──┼──────┼──────┼────┼─────────┼────────────┼───────────┤│ 108│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許(│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起訴書記載為│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102年5月29日│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 │卷四第160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7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20、421、427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118頁含背面=102│ ││ │ │ │ │ │ 偵9618卷四第166頁含背 │ ││ │ │ │ │ │ 面 │ │├──┼──────┼──────┼────┼─────────┼────────────┼───────────┤│ 109│102年8月10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8時30分 │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 │卷四第161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7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3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9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67頁│ │├──┼──────┼──────┼────┼─────────┼────────────┼───────────┤│ 110│102年4月24日│新竹市光華國│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30分 │中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78頁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1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29頁=│ ││ │ │ │ │ │ 102 偵9618卷四第188頁 │ │├──┼──────┼──────┼────┼─────────┼────────────┼───────────┤│ 111│102年4月28日│新竹市民生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45分 │林宏偉婦產科│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5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 │卷四第178頁含背面 │ ││ │ │ │ │2,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18-21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3、174、176至 │ ││ │ │ │ │ │ 178通訊監察譯文 │ │├──┼──────┼──────┼────┼─────────┼────────────┼───────────┤│ 112│102年4月29日│新竹市光華國│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5時30分 │中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43第142頁 │ ││ │ │ │ │轉讓1小包約0.2至 │2.呂進忠 │ ││ │ │ │ │0.3公克甲基安非他 │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命予呂進忠。 │卷四第179頁 │ ││ │ │ │ │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1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32、233、236、 │ ││ │ │ │ │ │ 237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29頁=102偵│ ││ │ │ │ │ │ 9618卷四第188頁 │ │├──┼──────┼──────┼────┼─────────┼────────────┼───────────┤│ 113│102年5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許 │街與鐵道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之萊爾富超商│ │呂進忠持用00000000│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47號行動電話聯繫後│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張誠賢先於左列時│143第142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間、地點交易1小包 │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約0.7公克甲基安非 │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他命予呂進忠,並向│卷四第179頁含背面 │ ││ │ │ │ │呂進忠收取2500元,│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嗣呂進忠發現張誠賢│卷四第219-220頁 │ ││ │ │ │ │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重量不足,張誠賢另│ 話編號285、287至289通 │ ││ │ │ │ │於同日下午1時許,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在新竹市民生路上某│ 卷二第129頁含背面=102│ ││ │ │ │ │電子遊藝場交付不足│ 偵9618卷四第188頁含背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呂│ 面 │ ││ │ │ │ │進忠。 │ │ │├──┼──────┼──────┼────┼─────────┼────────────┼───────────┤│ 114│102年5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54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79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98、29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29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88頁背面 │ │├──┼──────┼──────┼────┼─────────┼────────────┼───────────┤│ 115│102年5月27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79頁背面、180頁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27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30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96頁│ │├──┼──────┼──────┼────┼─────────┼────────────┼───────────┤│ 116│102年6月7日 │新竹市鐵道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含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5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2,│卷四第180頁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4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30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96頁│ │├──┼──────┼──────┼────┼─────────┼────────────┼───────────┤│ 117│102年6月6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58分│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1頁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3 、344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2頁背面、133頁= │ ││ │ │ │ │ │ 102 偵9618卷四第186-18│ ││ │ │ │ │ │ 7頁 │ │├──┼──────┼──────┼────┼─────────┼────────────┼───────────┤│ 118│102年6月7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1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5 、346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3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87頁 │ │├──┼──────┼──────┼────┼─────────┼────────────┼───────────┤│ 119│102年6月17日│新竹市經國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6時23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 ││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 ││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呂進忠賒欠1,000 │卷四第181頁背面 │ ││ │ │ │ │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1 、512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3頁含背面=102偵 │ ││ │ │ │ │ │ 9618 卷四第187頁含背面│ │├──┼──────┼──────┼────┼─────────┼────────────┼───────────┤│ 120│102年6月18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4時48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1頁背面、182頁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9至52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33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87頁背面 │ │├──┼──────┼──────┼────┼─────────┼────────────┼───────────┤│ 121│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2時13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7-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2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24至832、835、 │ ││ │ │ │ │ │ 836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34頁含背面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92頁│ ││ │ │ │ │ │ 含背面 │ │├──┼──────┼──────┼────┼─────────┼────────────┼───────────┤│ 122│102年8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42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2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1、149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8頁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90頁背面 │ │├──┼──────┼──────┼────┼─────────┼────────────┼───────────┤│ 123│102年8月5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6時48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2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28、1629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9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91頁 │ │├──┼──────┼──────┼────┼─────────┼────────────┼───────────┤│ 124│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36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易1小包約0.7公克(│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起訴書記載約1公克 │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應予更正)甲基安│卷四第183頁 │ ││ │ │ │ │非他命予呂進忠,並│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向呂進忠收取2,500 │卷四第222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89、169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39頁含背面=102偵 │ ││ │ │ │ │ │ 9618 卷四第191頁含背面│ │├──┼──────┼──────┼────┼─────────┼────────────┼───────────┤│ 125│102年8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51分│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卷四第183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28、1830、1833│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卷二第139頁背面=102 │ ││ │ │ │ │ │ 偵9618卷四第191頁背面 │ │├──┼──────┼──────┼────┼─────────┼────────────┼───────────┤│ 126│102年9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3分許│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背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易1小包約0.3公克(│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起訴書記載為0.5公 │102/10/21警詢:102偵9618│ ││ │ │ │ │克,應予更正)甲基│卷四第183頁背面、184頁 │ ││ │ │ │ │安非他命予呂進忠,│102/10/23偵訊:102偵9618│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卷四第222-223頁 │ ││ │ │ │ │5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09、211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40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89頁 │ │├──┼──────┼──────┼────┼─────────┼────────────┼───────────┤│ 127│102年7月25日│新竹市光華二│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之OK超商前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背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楊雅倫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102/11/0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 │卷四第235頁含背面 │ ││ │ │ │ │500元。 │102/11/0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10至1313、1318│ ││ │ │ │ │ │ 至132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8頁背│ ││ │ │ │ │ │ 面、149頁=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40頁背面、241頁 │ │├──┼──────┼──────┼────┼─────────┼────────────┼───────────┤│ 128│102年7月29日│新竹市中央路│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30分 │金典飯店後方│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巷子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8-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楊雅倫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102/11/0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 │卷四第236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1/0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47、1452、1454│ ││ │ │ │ │ │ 、1456、1458、1459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102偵9618卷 │ ││ │ │ │ │ │ 二第149頁背面、150頁=│ ││ │ │ │ │ │ 102 偵9618卷四第241頁 │ ││ │ │ │ │ │ 背面、242頁 │ │├──┼──────┼──────┼────┼─────────┼────────────┼───────────┤│ 129│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許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之OK超商前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143第142頁背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楊雅倫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102/11/01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 │卷四第236頁背面、237頁 │ ││ │ │ │ │500元。 │102/11/01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03、1704、1707│ ││ │ │ │ │ │ 、1709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50頁含│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42頁含背面 │ │├──┼──────┼──────┼────┼─────────┼────────────┼───────────┤│ 130│102年5月6日 │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凌晨0時30分 │43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6頁背面、257頁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6-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1、38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09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5頁 │ │├──┼──────┼──────┼────┼─────────┼────────────┼───────────┤│ 131│102年5月20日│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上午8時30分 │43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7頁背面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8、52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1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6頁 │ │├──┼──────┼──────┼────┼─────────┼────────────┼───────────┤│ 132│102年6月3日 │新竹市台大醫│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2時40分 │院新竹分院門│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口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7頁背面、258頁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7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1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67頁背面 │ │├──┼──────┼──────┼────┼─────────┼────────────┼───────────┤│ 133│102年6月4日 │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43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1/02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0.2公克之甲基安 │卷四第258頁背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楊清輝,並│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向楊清輝收取1,000 │卷四第27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51 、254、25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111頁背面、112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67頁│ ││ │ │ │ │ │ 背面、268頁 │ │├──┼──────┼──────┼────┼─────────┼────────────┼───────────┤│ 134│102年6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5時2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場前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9頁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7-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41、64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 112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68頁 │ │├──┼──────┼──────┼────┼─────────┼────────────┼───────────┤│ 135│102年8月4日 │新竹光復路全│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10時21分│家福鞋店旁萊│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爾富超商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9頁含背面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03至160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15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71頁 │ │├──┼──────┼──────┼────┼─────────┼────────────┼───────────┤│ 136│102年8月5日 │新竹光復路全│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7時43分 │家福鞋店旁萊│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爾富超商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60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102/11/02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約0.2公克之甲 │卷四第259頁背面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30、1631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115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71頁 │ │├──┼──────┼──────┼────┼─────────┼────────────┼───────────┤│ 137│102年8月24日│新竹市經國路│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5時許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場前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6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02/11/02警詢:102偵9618│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約0.2公克之甲基 │卷四第2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清輝,│102/11/05偵訊:102偵9618│ ││ │ │ │ │並向楊清輝收取1, │卷四第278頁 │ ││ │ │ │ │0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9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5頁│ ││ │ │ │ │ │ 背面=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71頁背面 │ │├──┼──────┼──────┼────┼─────────┼────────────┼───────────┤│ 138│102年6月22日│新竹縣竹北市│廖清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許 │喜來登飯店附│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2/04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8-7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廖清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1, │卷三第71頁 │ ││ │ │ │ │0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82 、583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二 │ ││ │ │ │ │ │ 第93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 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9│102年6月23日│新竹市金城一│廖清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路35巷7弄12 │ │3247號行動電話,與│102/12/04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號附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143第142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廖清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1, │卷三第71頁 │ ││ │ │ │ │0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04 、615、61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二第93-94頁=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57頁含背面 │ │└──┴──────┴──────┴────┴─────────┴────────────┴───────────┘附表二:(陳春興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及方式 │ │ │├──┼──────┼──────┼────┼─────────┼────────────┼───────────┤│ 1 │102年7月13日│新竹市光華二│翁建銘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許 │街附近萊爾富│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便利超商前 │ │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2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翁建銘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卷三第8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命予翁建銘,並向翁│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建銘收取3,000元。 │卷三第2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66、26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6頁 │ ││ │ │ │ │ │ │ │├──┼──────┼──────┼────┼─────────┼────────────┼───────────┤│ 2 │102年7月20日│新竹市光華二│翁建銘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10時50分│街附近萊爾富│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便利超商前 │ │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翁建銘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10 ││ │ │ │ │聯繫後,陳春興無償│102/10/15警詢:102偵9618│所示之物沒收。 ││ │ │ │ │轉讓0.2公克之甲基 │卷三第8頁背面 │ ││ │ │ │ │安非他命予翁建銘。│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21 、322、32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一第27頁 │ │├──┼──────┼──────┼────┼─────────┼────────────┼───────────┤│ 3 │102年7月11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50分 │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02/10/15警詢:102 偵96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6頁含背面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6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56、25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3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32頁 │ ││ │ │ │ │ │ │ │├──┼──────┼──────┼────┼─────────┼────────────┼───────────┤│ 4 │102年7月14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6時35分 │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02/10/15警詢:102 偵96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6頁背面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6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72、27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3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32 頁 │ │├──┼──────┼──────┼────┼─────────┼────────────┼───────────┤│ 5 │102年7月20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35分│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起訴書記│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載為102年7月│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22日,應予更│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02/10/15警詢:102 偵96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正)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8卷三第26頁背面、27頁 │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收取1,200元。 │卷三第47頁 │產抵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23至32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3-24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32頁含背面 │ │├──┼──────┼──────┼────┼─────────┼────────────┼───────────┤│ 6 │102年7月25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0分│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02/10/15警詢:102 偵96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8卷三第27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47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0、34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32 頁背面 │ │├──┼──────┼──────┼────┼─────────┼────────────┼───────────┤│ 7 │102年7月26日│新竹市中山路│廖清惠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許 │天王星電子遊│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戲場附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43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1小包約0.6公克甲基│2.廖清惠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2, │卷三第70頁 │償。 ││ │ │ │ │00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4、34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22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56 頁背面 │ │├──┼──────┼──────┼────┼─────────┼────────────┼───────────┤│ 8 │102年7月19日│新竹縣光明六│黃韋舜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路喜來登飯店│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附近全家便利│ │黃韋舜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超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43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黃韋舜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黃韋舜,│102/10/15警詢: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黃韋舜收取1, │卷三第74頁 │償。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8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19 、320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一 │ ││ │ │ │ │ │ 第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77頁 │ │├──┼──────┼──────┼────┼─────────┼────────────┼───────────┤│ 9 │102年7月26日│新竹縣光明六│黃韋舜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路喜來登飯店│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附近全家便利│ │黃韋舜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4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超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143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黃韋舜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黃韋舜,│102/10/15警詢: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黃韋舜收取1, │卷三第74頁背面 │償。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8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77頁 │ ││ │ │ │ │ │ 背面 │ │└──┴──────┴──────┴────┴─────────┴────────────┴───────────┘附表三:(陳麗絲單獨販賣、轉讓海洛因)┌──┬──────┬──────┬────┬─────────┬────────────┬───────────┐│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及方式 │ │ │├──┼──────┼──────┼────┼─────────┼────────────┼───────────┤│ 1 │102年7月27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5分│街69巷口喜樂│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超市旁 │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16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電話聯繫後,陳麗絲│102/10/15警詢:102 偵96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交付0.1公克之海洛 │8卷三第27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因予黃俊展,並向黃│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俊展收取1,000元。 │卷三第47、48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57、35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75頁 │ │├──┼──────┼──────┼────┼─────────┼────────────┼───────────┤│ 2 │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轉讓第一級毒品,││ │上午9時15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轉讓│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17頁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10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無償│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轉讓0.1公克海洛因 │卷三第109頁 │ ││ │ │ │ │予陳恆娟(起訴書誤│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載為向陳恆娟收取1,│卷三第130頁 │ ││ │ │ │ │000元,應予更正)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9、19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80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89頁背面 │ │├──┼──────┼──────┼────┼─────────┼────────────┼───────────┤│ 3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6分 │與田美三街路│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口之麥當勞前│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09頁背面、110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0-13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31、23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81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90 頁 │ │├──┼──────┼──────┼────┼─────────┼────────────┼───────────┤│ 4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6分│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0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卷三第13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33、23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81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90頁 │ │├──┼──────┼──────┼────┼─────────┼────────────┼───────────┤│ 5 │102年7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4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102/10/15警詢:102偵9618│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0.2公克之海洛因予 │卷三第110頁背面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102/10/15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2,000元。 │卷三第13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44、24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81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 90頁 │ │└──┴──────┴──────┴────┴─────────┴────────────┴───────────┘附表四:(陳春興、陳麗絲共同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及方式 │ │ │├──┼──────┼──────┼────┼─────────┼────────────┼───────────┤│ 1 │102年6月30日│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晚間8時43分 │頭前溪橋附近│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加油站對面「│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4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媽媽的店」前│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春興與陳│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麗絲共乘機車至交易│卷五第17頁 │幣貳仟元,與陳麗絲連帶││ │ │ │ │地點,陳麗絲交付已│3.陳恆娟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由陳春興分裝之0.2 │102/10/15警詢:102 偵961│沒收時,以其與陳麗絲之││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8卷三第108頁背面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2,│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000元。 │卷三第129-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168 、174、177、│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180通訊監察譯文:102偵│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9618卷一第79頁=102偵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9618卷三第89頁 │幣貳仟元,與陳春興連帶││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與陳春興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2 │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晚間7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74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旁 │ │0000000000號行動電│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話聯繫後,陳麗絲前│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往交付已由陳春興分│卷五第17頁 │幣貳仟元,與陳麗絲連帶││ │ │ │ │裝之0.2公克海洛因 │3.陳恆娟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予陳恆娟,並向陳恆│102/10/15警詢:102 偵961│沒收時,以其與陳麗絲之││ │ │ │ │娟收取2,000元。 │8卷三第109頁含背面 │財產連帶抵償。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29-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202、203通訊監察│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0頁=102偵9618卷三第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89頁背面 │幣貳仟元,與陳春興連帶││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與陳春興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3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陳春興、陳麗絲先後│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下午4時36分 │與田美三街路│ │以門號0000000000號│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口之麥當勞前│ │行動電話,與陳恆娟│卷五第74-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0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陳麗絲前往交付已│卷五第18頁 │幣壹仟捌佰元,與陳麗絲││ │ │ │ │由陳春興分裝之0.2 │3.陳恆娟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102/10/15警詢:102 偵961│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麗││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1,│8卷三第109頁背面 │絲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8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229、230通訊監察│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0頁=102偵9618卷三第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89頁背面 │幣壹仟捌佰元,與陳春興││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春││ │ │ │ │ │ │興之財產連帶抵償。 │├──┼──────┼──────┼────┼─────────┼────────────┼───────────┤│ 4 │102年7月18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上午7時30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 │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旁 │ │0000000000號行動聯│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繫後,由陳麗絲前往│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卷五第19頁 │幣壹仟肆佰元,與陳麗絲││ │ │ │ │之0.2公克海洛因予 │3.陳恆娟102/10/15警詢: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 偵9618卷三第110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麗││ │ │ │ │收取1,400元,另賒 │ 背面 │絲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欠600元。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編號306 通訊監察譯文│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102偵9618卷一第82頁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90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背面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肆佰元,與陳春興││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春││ │ │ │ │ │ │興之財產連帶抵償。 │├──┼──────┼──────┼────┼─────────┼────────────┼───────────┤│ 5 │102年7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0000000000│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上午9時23分 │街與鐵道路口│ │號行動電話,與陳恆│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娟持用之門號098081│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旁 │ │8001號行動電話聯繫│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後,陳麗絲前往交付│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已由陳春興裝之0.2 │卷五第19頁 │幣壹仟伍佰元,與陳麗絲││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3.陳恆娟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1,│102/10/15警詢:102 偵961│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麗││ │ │ │ │500元,另賒欠500元│8卷三第111頁 │絲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32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317、318通訊監察│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2頁=102偵9618卷三第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90頁背面 │幣壹仟伍佰元,與陳春興││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春││ │ │ │ │ │ │興之財產連帶抵償。 │├──┼──────┼──────┼────┼─────────┼────────────┼───────────┤│ 6 │102年7月21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陳麗絲先後│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下午2時42分 │街與鐵道路口│ │以門號0000000000號│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行動電話,與陳恆娟│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旁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0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陳麗絲前往交付已│卷五第19頁 │幣貳仟元,與陳麗絲連帶││ │ │ │ │由分裝之0.2公克海 │3.陳恆娟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洛因予陳恆娟,並向│102/10/15警詢:102 偵961│沒收時,以其與陳麗絲之││ │ │ │ │陳恆娟收取2,000元 │8卷三第111頁含背面 │財產連帶抵償。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32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327、330通訊監察│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2頁=102偵9618卷三第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90頁背面 │幣貳仟元,與陳春興連帶││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與陳春興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7 │102年8月23日│新竹市武陵路│呂文章 │陳春興以門號098107│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上午10時14分│荷蘭村大樓警│ │0506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許 │衛室旁工地 │ │呂文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5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前往│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卷五第20頁 │幣叁仟元,與陳麗絲連帶││ │ │ │ │1小包約1公克之甲基│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安非他命予呂文章,│143第143頁背面 │沒收時,以其與陳麗絲之││ │ │ │ │並向呂文章收取3, │3.呂文章 │財產連帶抵償。 ││ │ │ │ │000元。 │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42頁含背面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卷三第151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話編號11、12通訊監察譯│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文:102偵9618卷一第83 │幣叁仟元,與陳春興連帶││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14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頁 │沒收時,以其與陳春興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8 │102年8月26日│新竹市武陵路│呂文章 │陳春興以門號098107│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上午11時16分│荷蘭村大樓警│ │0506號行動電話,與│102/11/19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許 │衛室旁工地 │ │呂文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75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前往│102/11/15偵訊:102偵9618│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卷五第20頁 │幣叁仟元,與陳麗絲連帶││ │ │ │ │1小包約1公克之甲基│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安非他命予呂文章,│143第143頁背面 │沒收時,以其與陳麗絲之││ │ │ │ │並向呂文章收取3, │3.呂文章 │財產連帶抵償。 ││ │ │ │ │000元。 │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卷三第142頁背面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卷三第151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話編號16、17通訊監察譯│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文:102偵9618卷一第83 │幣叁仟元,與陳春興連帶││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14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頁 │沒收時,以其與陳春興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 │└──┴──────┴──────┴────┴─────────┴────────────┴───────────┘附表五:(郭文得單獨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及方式 │ │ │├──┼──────┼──────┼────┼─────────┼────────────┼───────────┤│ 1 │102年4月25日│新竹市和平路│吳俊德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許 │和平醫院旁 │ │9705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卷一第16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郭文得交易│143第143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吳俊德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吳俊德,│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吳俊德收取2, │卷三第215頁含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228頁背面、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3、25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一第135│ ││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219│ ││ │ │ │ │ │ 頁 │ │├──┼──────┼──────┼────┼─────────┼────────────┼───────────┤│ 2 │102年5月4日 │新竹市延平路│吳俊德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許 │與成功路口之│ │9705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萊爾富超商旁│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卷一第16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郭文得交易│143第143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吳俊德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吳俊德,│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吳俊德收取2, │卷三第215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1、132、133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一第135頁=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219頁 │ │├──┼──────┼──────┼────┼─────────┼────────────┼───────────┤│ 3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空軍醫│吳俊德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院附近之統一│ │9705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超商前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卷一第16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郭文得交易│143第143頁背面、144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吳俊德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吳俊德,│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吳俊德收取2, │卷三第215頁背面、216頁 │ ││ │ │ │ │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2、16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135頁背面=102偵9618卷│ ││ │ │ │ │ │ 三第219頁背面 │ │├──┼──────┼──────┼────┼─────────┼────────────┼───────────┤│ 4 │102年4月29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1時30分 │○○街00號(│ │9705行動電話,與郭│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郭文得住處)│ │敏聰持用之門號0917│卷一第16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附近 │ │098982號行動電話聯│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郭文得交易1 │143第144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小包約0.05公克海洛│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因予郭敏聰,並向郭│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4頁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38-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01至10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 136頁含背面=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28頁含背面 │ │├──┼──────┼──────┼────┼─────────┼────────────┼───────────┤│ 5 │102年5月7日 │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許 │環北路附近 │ │9705行動電話,與郭│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敏聰持用之門號0917│卷一第16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98982號行動電話聯│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郭文得交易1 │143第144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小包約0.05公克海洛│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因予郭敏聰,並向郭│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敏聰收取500元。 │卷四第5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2 、154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一 │ ││ │ │ │ │ │ 第137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9頁 │ │├──┼──────┼──────┼────┼─────────┼────────────┼───────────┤│ 6 │102年5月27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郭文得以門號091980│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1時許 │○○街00號(│ │9705行動電話,與郭│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郭文得住處)│ │敏聰持用之門號0917│卷一第16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附近 │ │098982號行動電話聯│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沒收,││ │ │ │ │繫後,郭文得交易1 │143第144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小包約0.05公克海洛│2.郭敏聰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因予郭敏聰,並向郭│102/10/15警詢:102偵9618│ ││ │ │ │ │敏聰收取440元。 │卷四第5頁背面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68 、269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一 │ ││ │ │ │ │ │ 第137頁背面、138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9頁背 │ ││ │ │ │ │ │ 面、30頁 │ │├──┼──────┼──────┼────┼─────────┼────────────┼───────────┤│ 7 │102年9月13日│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郭文得以門號093058│1.郭文得 │郭文得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許 │附近 │ │3029號行動電話,與│102/10/15偵訊:102偵961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卷一第16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08/12本院訊問:103訴│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郭文得交易│143第144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102/10/16警詢:102偵9618│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 │卷四第136頁背面 │ ││ │ │ │ │000元。 │102/10/16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15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2 、214、21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一第150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46頁背面 │ │└──┴──────┴──────┴────┴─────────┴────────────┴───────────┘附表六:(姜智勝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金額│證據 │主文 ││ │ │ │ │及方式 │ │ │├──┼──────┼──────┼────┼─────────┼────────────┼───────────┤│ 1 │102年8月10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6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2/12/06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8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 ││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無償│102/11/07警詢:102偵9618│之物沒收。 ││ │ │ │ │轉讓約0.1公克甲基 │卷四第287頁 │ ││ │ │ │ │安非他命予梁淑惠。│102/11/07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9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43、24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90頁 │ │├──┼──────┼──────┼────┼─────────┼────────────┼───────────┤│ 2 │102年8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凌晨0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2/12/06偵訊:102偵9618│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卷五第86-8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 ││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無償│102/11/07警詢:102偵9618│之物沒收。 ││ │ │ │ │轉讓約0.1公克甲基 │卷四第287頁含背面 │ ││ │ │ │ │安非他命予梁淑惠。│102/11/07偵訊:102偵9618│ ││ │ │ │ │ │卷四第29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74至27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90頁 │ │├──┼──────┼──────┼────┼─────────┼────────────┼───────────┤│ 3 │102年8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7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07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約0.4公克甲基安非 │卷四第287頁背面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梁淑惠,梁淑│102/11/07偵訊:102偵9618│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惠賒欠2000元,嗣於│卷四第295頁 │ ││ │ │ │ │同年25日晚間7時許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在梁淑惠左列住處│ 話編號31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向梁淑惠收取2, │ :102偵9618卷四第290頁│ ││ │ │ │ │000元。 │ 背面 │ │├──┼──────┼──────┼────┼─────────┼────────────┼───────────┤│ 4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7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07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約0.2公克甲基安非 │卷四第287頁背面、288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梁淑惠,並向│102/11/07偵訊:102偵9618│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梁淑惠收取1,000元 │卷四第295-29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20至32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 290頁背面 │ │├──┼──────┼──────┼────┼─────────┼────────────┼───────────┤│ 5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1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 │143卷二第47頁背面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2.張誠賢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話聯繫後,姜智勝交│102/11/18警詢:102偵9618│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 │ │付約0.8至0.9公克之│卷五第34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海洛因予張誠賢,並│102/11/19偵訊:102偵9618│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向張誠賢收取6,000 │卷五第6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83、78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 39頁 │ │├──┼──────┼──────┼────┼─────────┼────────────┼───────────┤│ 6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47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背面及第48頁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2.張誠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102/11/18警詢:102偵9618│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卷五第34頁背面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102/11/19偵訊:102偵9618│償。 ││ │ │ │ │。 │卷五第6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33 、844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五 │ ││ │ │ │ │ │ 第39頁背面 │ │├──┼──────┼──────┼────┼─────────┼────────────┼───────────┤│ 7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約2至3公克之甲基安│卷五第35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予張誠賢,並│102/11/19偵訊:102偵9618│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向張誠賢收取5000元│卷五第6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5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五第40頁 │ │├──┼──────┼──────┼────┼─────────┼────────────┼───────────┤│ 8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5頁含背面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張誠賢收取5000元。│卷五第6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74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五第40頁 │ │├──┼──────┼──────┼────┼─────────┼────────────┼───────────┤│ 9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明湖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30分 │客運駕駛訓練│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許 │班旁五金賣場│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8頁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5頁背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95 、899、9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五第40頁含背面 │ │├──┼──────┼──────┼────┼─────────┼────────────┼───────────┤│ 10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6頁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10、9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 40頁背面 │ │├──┼──────┼──────┼────┼─────────┼────────────┼───────────┤│ 11 │102年7月5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6頁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1-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60、961、963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102偵9618 │ ││ │ │ │ │ │ 卷五第40頁背面、41頁 │ │├──┼──────┼──────┼────┼─────────┼────────────┼───────────┤│ 12 │102年7月7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6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6頁背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91、99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 41頁 │ │├──┼──────┼──────┼────┼─────────┼────────────┼───────────┤│ 13 │102年7月8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6頁背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007、1008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102偵9618卷五 │ ││ │ │ │ │ │ 第41頁 │ │├──┼──────┼──────┼────┼─────────┼────────────┼───────────┤│ 14 │102年8月1日 │新竹市中正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7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與鐵道路旁公│ │7150號行動電話,與│104/4/30本院審判:103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園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143卷二第45頁背面 │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張誠賢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102/11/18警詢:102偵961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卷五第36頁背面、37頁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102/11/19偵訊:102偵9618│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2,500元 │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01、1503、1504│ ││ │ │ │ │ │ 、1507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五第41頁含背 │ ││ │ │ │ │ │ 面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七、扣案物品 ┌──┬──────────────┬─────────┐ │編號│品 名 │沒收與否 │ ├──┼──────────────┼─────────┤ │ 1 │姜智勝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毛重38.34公克) │ │ │ │ │ │ │ │ │ │ │ │ │ │ │ │ │ │ ├──┼──────────────┼─────────┤ │ 2 │姜智勝所有之海洛因14包(毛重│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3.87公克) │ │ ├──┼──────────────┼─────────┤ │ 3 │姜智勝所有之磅秤1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 │ ├──┼──────────────┼─────────┤ │ 4 │姜智勝所有之分裝匙1支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 │ ├──┼──────────────┼─────────┤ │ 5 │姜智勝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及 │沒收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6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AWORLD廠牌│沒收 │ │ │(白色)行動電話1支及0000000│ │ │ │506號SIM卡1張 │ │ ├──┼──────────────┼─────────┤ │ 7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BLACKBERRY│沒收 │ │ │廠牌(黑色)之行動電話1支及 │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8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磅秤1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9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分裝匙2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支 │ │ ├──┼──────────────┼─────────┤ │ 10│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夾鏈袋4 │沒收 │ │ │組 │ │ ├──┼──────────────┼─────────┤ │ 11│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安非他命│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吸食器1個 │ │ ├──┼──────────────┼─────────┤ │ 12│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海洛因15│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包(毛重6.7公克) │ │ ├──┼──────────────┼─────────┤ │ 13│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使用過之注│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射針筒13支 │ │ ├──┼──────────────┼─────────┤ │ 14│陳春興、陳麗絲所有未使用之注│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射針筒36支 │ │ ├──┼──────────────┼─────────┤ │ 15│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止血帶1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條 │ │ ├──┼──────────────┼─────────┤ │ 16│陳春興、陳麗絲所有0000000000│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號SIM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