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 廢/停 事業因溢流並經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且排放之廢污水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該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
- 廢/停 事業委託代操作者操作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專責人員設置疑義。
- 一、有關函詢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取得堆置場設置許可證後,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進行設置及堆置行為,其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與同法第39條及第29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提供,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 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規定,指定公告鋁二次冶煉等10項固定污染源,應自96年1月1日起,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加油站附設洗車場申請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之疑義乙案
-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三氟化硼及磷化氫之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所定標示乙案
- 廢/停 貴公司擬出口之「廢矽晶圓」如符合「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相關要件,其輸出毋需申請輸出許可文件。
-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之限額規定,於適用上所生之疑義及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之限額規定,於適用上所生之疑義及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年用量大於50噸之工廠,其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之廢氣排放口應設置濃度監測器,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溶劑及溶質)之原物料年用量超過50噸者,則應於廢氣排放口設置濃度監測器,以有效監控其污染排放
- 有關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為下列之一:「一、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申報廢棄物情形所列印之遞送聯單。二、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所填具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遞送聯單。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或認定之格式或文件。」至於廢棄物產生源與清除機構簽訂之契約書,因僅得證明該產生源曾委由該清除機構清除其事業廢棄物,尚無法據以證明該批(該車次)廢棄物係該產生源所委託,故仍認非屬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6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 廢/停 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 如有家教中心利用網路作為平臺,提供求職、求才者刊登個人資訊,而未 辦理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者,尚非屬就業服務業務 而無須申請許可,然對於求職、求才者之個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有關非公務機關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加以處理
如有家教中心利用網路作為平臺,提供求職、求才者刊登個人資訊,而未 辦理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者,尚非屬就業服務業務 而無須申請許可,然對於求職、求才者之個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有關非公務機關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加以處理
-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 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 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 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 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其後續處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
- 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和持分為1
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和持分為1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管制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並依工程污染特性歸納為六大工程類別,再依工程類別、費率及費基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 廢/停 一、依本署91年10月30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100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備使用
- 有關採樣樣品送驗分析,檢測報告之位數處理原則
有關採樣樣品送驗分析,檢測報告之位數處理原則,請 查照。
- 私法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土地,經補註用地別變更為耕地申辦自益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私法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土地,經補註用地別變更為耕地申辦自益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與各該機關(構)是否具有 勞雇關係,以具有人格之從屬性(即服從事業單位內之工作規則等義務) 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即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而為他人之目的勞動)判斷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與各該機關(構)是否具有 勞雇關係,以具有人格之從屬性(即服從事業單位內之工作規則等義務) 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即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而為他人之目的勞動)判斷
-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 事業停工期間清理設備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處分
- 關於有預告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時,其徵收補償費發放事宜
關於有預告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時,其徵收補償費發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