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牛仔褲成品以雙氧水漂白之程序,屬「洗染」之一種
- 一、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畜牧業廢(污)水許可展延及核發之辦理原則
-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石綿及含石綿物質之排放管道、周界排放標準為肉眼不可見,故其判定係逕以肉眼進行石綿排放狀況檢查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際蒸氣壓小於五七○mmHg之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大於或小於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一五○ppm之污染防制設備
- 一、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公民訴訟之規定,於現行訴訟制度下,係屬行政訴訟之程序,因此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地籍圖重測區土地毗鄰未登記土地部分應通知公產管理機關配合到場指界
地籍圖重測區土地毗鄰未登記土地部分應通知公產管理機關配合到場指界
- 廢/停 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 土地撤銷徵收、更正徵收、一併徵收執行事宜
土地撤銷徵收、更正徵收、一併徵收執行事宜
-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逕為分割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逕為分割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BOT(興建、操作及移轉)合約,設置汽電共生廠,依其合約規定,該汽電共生系統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商業運轉開始日起共二十年,該期間其引擎發電程序之操作、運轉及維護皆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且設備所有權亦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該期間得由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俟合約屆滿後,該引擎發電程序之操作、運轉工作及其設備所有權移轉給○○股份有限公司時,再由○○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污染源包括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以及各行業之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其中「石化製程」依該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一、安養院或養護中心基本上係屬長期照護性質,與醫療機構所具之醫療行為有所不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 一、依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於其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區段徵收範圍內專案國(住)宅用地在未辦理讓售移轉登記與需地機關前,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之適用
區段徵收範圍內專案國(住)宅用地在未辦理讓售移轉登記與需地機關前,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之適用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係行為管制規定,違反該規定之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已於85.11.28以環署空字第六七○○七號函釋在案
- 一、依本署87.05.06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
-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二規定,固定污染源執行之定期檢測頻率分三級,分別為每三個月、六個月及每年檢測一次,及依要點四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清潔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者,而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一百公噸以上者,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亦不在此限
-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 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
- 一、大樓內之事業,其種類、範圍及規模如達本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事業別,以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列管之。同時如該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所排放未與各類廢水接觸之生活污水,則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如大樓內之事業其廢水未達列管之標準,則其排放之廢水或污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 一、依本署87.05.06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