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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14.07.3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2.02.07監獄行刑法109.01.14陸海空軍刑法112.11.2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09.07.1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17.06.08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7.03.09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0.01.31找條文內容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中華民國刑法 第2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3條(屬地原則)中華民國刑法 第4條(隔地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5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6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7條(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8條(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9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11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中華民國刑法 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中華民國刑法 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中華民國刑法 第15條(不作為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16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中華民國刑法 第17條(加重結果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中華民國刑法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中華民國刑法 第20條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特別刑法
刑法在適用範圍上可以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對於犯罪及其刑罰之規定,不問犯罪人、時間、地點、事件為何,均一律適用者,稱之為普通刑法。而所謂特別刑法,則是指因人、事、時、地等特別情形,制定適合於該特別情形之刑事法律,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即為適例。
刑事
空白刑法
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刑事
行政刑法
指規範於行政法中具刑事法律效果之規定,屬廣義刑法,如公司法第9條第1項。除有特別規定,仍適用刑法總則相關法條,如刑法第12條,於行政刑法適用之,此類案件同樣依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訴、審判及執行。
刑事
附屬刑法
係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刑罰的制裁規定。
刑事
刑法分則加重
指犯罪行為符合一定要件下,予以加重處罰,成立另一獨立罪名。如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加重結果,法定最重本刑如超過有期徒刑5年,縱判處6月以下,仍不可易科罰金,與刑法總則加重(如累犯)只單純加重量刑,並非另一獨立罪名不同。
刑事
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