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期間
所謂核課期間,就是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行使核課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例如,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就不同情形分別定有5年或7年的核課期間。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應納稅額徵收稅捐,超過此期間就不得再行核課。又倘若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另發現尚有應徵收的稅捐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補徵稅捐或並予處罰;如果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稅捐稽徵機關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保留原則
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行為。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對人民課徵非法律所規定稅目的稅捐,否則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稅籍證明
稅籍證明是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證明當日稅捐課稅之內容,用以證明納稅義務之履行,例如:房屋稅籍證明,常用來作為申請案件事實之佐證資料,但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
行政刑罰
因為違反行政秩序而科以刑事責任的處罰,其特色在於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違反道德或倫理的程度較高,對社會構成的損害或危險也較大,故於立法政策上,選擇為刑事之處罰。 例如:對於逃漏稅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特別針對「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是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罰。行政刑罰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進行。
租稅規避
租稅規避是納稅義務人為追求租稅利益,就租稅事宜事先所做規劃的一種行為,與同屬於租稅規劃行為的「合法節稅」、「逃漏稅捐」相近似但又有所不同。租稅規避是指納稅義務人基於規避稅法規定的意圖,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的法形式(交易形式),卻以選擇與此不同的迂迴行為或多階段行為或其他異常的法形式,來達成與選擇通常的法形式的情形基本上同一的經濟上效果,而同時減輕或排除與通常的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上負擔,也就是以投機取巧的方法鑽法律漏洞,迴避課稅要件的行為。例如,父親已知農地將被徵收,馬上將該地贈與子女,後來由其子女領取地價補償費的抵價權利,藉由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農地,使子女實際取得領取地價補償費的抵價權利,以此方式規避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意旨)。至於逃漏稅捐則是隱匿應課稅的行為,例如公司有銷貨事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收入。 租稅規避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稅捐稽徵機關得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來解釋法律,不只從納稅義務人交易形式的表面來觀察是否已符合課稅要件,進而依調整確定正確稅額。不過,這時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參照)。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稅務行政事件
人民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事件(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12條)。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甲應繳納房屋稅新臺幣60萬元,甲不服,經過復查及訴願的救濟程序後,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案件即稅務行政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