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65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82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9 款係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至於修正後該款之規定則為:「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
-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即修正後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所稱之會計憑證,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以薪資支出為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145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意旨,公司轉投資所得之收益,因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之公平原則,其相關之成本費用不得再歸入其他應稅之收入項下減除,始符「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之原則」。同此法理於計算捐贈分攤率之分子亦應將已歸列於免稅項目下之國內轉投資股利收益予以剔除,始…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62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原告於再訴願時補提出帳簿文據,已經再訴願決定機關發交訴願決定機關轉交據被告重新查核回復,程序上尚無違誤,原告主張以之前五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依首引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為前提。原告至提起再訴願時均未能提出完備之帳冊簿據,是被告未…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3885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屬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又遭扣押之債券,其本期應收利息為一○、七七六、○○四元(已減除溢價攤七三四、四一三元),既非為無法確知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於本期列為收入課稅,又倘若訴訟敗訴,已計入課稅之債息,經…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765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所稱查核準則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經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指出應檢討修正一節。經查該查核準則係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商業會計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所訂定,且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亦稱財政部發布之查核準則及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第…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67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原告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原告自承其派駐海外之員工代表,任期一至二期,每期二年,時間非短,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各該人員為原告公司依法聘僱之人員,而該部分人員乃…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47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依商業會計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本件原告既分別於八十一、八十四年度購置系爭六筆土地,然迄八十七年二月仍閒置未用,基於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支付系爭六筆土地之利息支出自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參考法條:商業會計法 第 60 …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232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本期開立之銷貨發票僅標記九大類,未依「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規定按商品編號及標價銷售貨物,致同一類中各項商品成本率差距頗巨,因而影響銷貨成本估價甚鉅,且商品進銷存貨無法勾稽查核,可證其會計制度內部控制,並非健全,其計算之成本率即難謂正確,被告按同業利潤標…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124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被告確尚未核定其八十二年度之申報案,且其核定八十二年度該案,係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與原告原採收現比例法計算,顯有不同。依被告所屬職員簽請重核原告八十三年度申報案之條簽,亦明載原告八十二年度申報案經被告調整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後,將影…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851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本期列報之交際費七三五、○○○元,係因於六月二十九日購置手錶四千支而支出,惟依原告之營業,顯無購買此批手錶以供交際之必要,亦即此項支出顯與營業無關,依查核準則第八十條第一款前段規定,應予全數剔除。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21、24 條 (84.01.2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18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乃營造業,系爭支出既為贊助宜○公司美○大飯店開幕之用,顯與其營業項目無關,且該廣告係為宣揚美○大飯店開幕之用,廣告之內容乃廣告美○大飯店,以便招徠客人,非為原告廣招業務,與其營業行為無關,自非屬為獲得收入所為之相關必要支出,本不應列為營業成本。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53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係以經營房屋興建投資為業,其購置土地為商品,而商品取得之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爭利息支出既為購買土地預付之利息,自應包括於土地之實際成本,是以借款購買一般土地與購置商品性質之土地,於適用營利事…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2936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提示之輸出許可證、發票等資料,其係經由香港將機械等產品出售 至大陸地區,系爭大陸旅費即係原告至大陸地區從事間接貿易等商業行為之支出,自不得認列。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4 條 (86.02.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 按「臺灣地區…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1747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每件外銷產品縱屬價值低微,然其客戶係彙總向其求償,其每筆給 付之賠償總金額既已逾三十萬元,仍有行為時查核準則規定應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供核之適用。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4 條 (86.02.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1604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既因未辦理過戶,致未能於七十八年度獲各該發行公司所發資本公 積配股之投資收益,能否謂原告該年度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收入,似值商榷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44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民國七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937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承租土地後再予轉租,係由其負責業務董事代表執行,且當時對外 代表公司之董事長亦參與其中,故該轉租之土地租金收入,自應認屬原告公司所有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24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2808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查原告生產之高發泡規格之大小、厚薄、長寬各有不同,售價亦不同,出售單位有碼、片、支、床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既未能提供按產品規格之生產紀錄、製成品明細帳及產銷存明細表,又進貨憑證未詳列規格、數量,則其原料進銷存顯無法勾稽,從而產銷成本無法核實,原告雖提出生產紀錄簿影本為證,然經核…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2469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購入機油五○、○○○元,取具編號HK一一 五八四一八五號統一發票,卻於內部憑證之現金支出傳票記載為五○○、○○○元,帳載消耗品費科目亦記載五○○、○○○元,並據該帳載資料申報營業成本,此有發票、帳簿影本等附原處分卷可稽,而原告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說明書亦說明…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2209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未經營營業登記範圍內之業務,又以大量借款方式從事本業以外之土地買賣業務,而所得稅法第四條復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則因大量舉債從事土地買賣業務所生之利息,自不得於年度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一方面可享免稅之優惠,一方面相關利息又得以認列減除,自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1928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於申請復查時,除檢附銀行利息收據存根聯影本外,其八十年度帳 證,現金流量表及貸款有關文據等資料,並未依限提示,致系爭利息支出是否與業務有關,無法審酌,被告否准追認,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營業…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1875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原告為提升公司之競爭能力與生產技術,與日本日發金屬工業株式會社 合作,接受該日商之技術援助,並按生產量支付技術報酬金,該技術合作既有利於原告於異型形鋼之製造改進,核屬技術合作條例所稱之專門技術,自應取得經濟部投審會之核准支付證明,始得認列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77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 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
-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案由五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共同海損之分攤額,在共同海損發生年度,未經理算師清算以前,自屬 特殊情況,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 參考法條:海商法 第 150 條 (51.07.2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凡應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
-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397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出售土地收益,申報時逕轉為資本公積,未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被查 獲後稽徵機關自得予以轉列營業盈餘,核定補徵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營業用房屋外,不得超過其資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