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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九 章 郵政儲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郵政儲金第 一 節 通則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郵政儲金業務,其辦理種類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郵局於必要時,得報請停收儲金或限制支取金額。

郵政儲金之存入及支取均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為限。 以儲戶為受款人之支票、銀行匯票及銀行本票,儲戶得背書委由郵局代收,經郵局收妥後,作存款入帳。

郵政儲金之利率及計息方法,依照金融法令之規定。

郵政儲金儲戶限用本名。

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之儲金事業,得委任一人代理。其委任代理人,須提出憑證,經郵局認可,方為有效。

儲戶申請立帳,應依式填立申請書並預留印鑑,以憑提款時對。如不預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取者,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存單提款。 須儲戶簽章之件,以預留之印鑑為憑。

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

儲戶每次領受儲金簿、存單或票據時,須查驗所載儲金金額及其他重要事項,如有錯誤,應即請郵局更正,不得自行添註、塗改或挖補。

郵局必要時,得查驗儲戶之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如須留局暫存者,應出給收據。 郵局有辨別儲戶真偽之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證明。

郵局為查對儲戶儲金帳目,得隨時向儲戶繕發對帳單。儲戶不願接受對帳者,應於開立帳戶時在立帳申請書上預先聲明。 儲戶得郵局索取儲金對帳單或空白對帳單填明帳目寄主管郵政管理局查對。

儲金簿或存單遺失,儲戶應即向立帳局填交掛失止付申請書,憑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或簽字,連同身分證明親向立帳局洽辦補領新儲金簿或存單。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蓋有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備具公函向立帳局補領。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掛失之儲金簿、存單,日後如經發現,不得憑以存提款,應繳送立帳局註銷。 劃撥儲金匯票遺失,應即依式填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兌款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原票未兌,補發副票兌款。 劃撥儲金支票或空白支票遺失,應依照金融業票據掛失止付處理之規定辦理。

儲戶印鑑遺失時,儲戶應即依式填更換印鑑申請書二份,連同儲金簿或存單憑身分證明,親交立帳局辦理更換。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公函辦理。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及印鑑一併遺失時,應依規定向立帳局辦理掛失止付、更換印鑑、補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止付前,存款如被冒領,,郵局不負責任。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污損不堪使用者,得繳還立帳局註銷,換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或存單遺失、污損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補領、換領或更換前,不得支取儲金。

儲戶將其儲金帳目轉移至另一郵局者,得向立帳局或續存局申請辦理。

儲戶亡故,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止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但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無繼承人者,得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或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郵局得請提款人提供保證。 儲戶亡故,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前,其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者郵局不負責任。

無論何人均不得向郵局調查或抄錄他人之儲金帳目。但政府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 二 節 郵政存簿儲金

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並得加註安全密碼,連同存款單一份,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及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後,由郵局填發儲金簿交儲戶收執。 儲戶如不預留印鑑,儘憑儲金簿提款者,應在立帳申請書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提款。 在連線作業郵局開立帳戶並申請在其他連線作業郵局通儲者,除預留印鑑外,並應另加安全密碼。 存簿儲金戶最低存額及存提最高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儲金簿應載明儲戶姓名、帳號、金額,並加蓋立帳局郵戳及主管員與經辦員名章,每次存入或支取時,其結存金額數字應由經辦人員加蓋名章。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儲戶續存存簿儲金,應填存款單一份,連同存款及儲金簿交立帳局點收、登記並蓋章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支取存簿儲金,應填提款單一份,加蓋原印鑑,連同儲金簿交立帳局對付款。憑簿支取者,提款單上免蓋印鑑,但應註明「憑簿提款」字樣。郵局付款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加用安全密碼者,應在提款單內加註之。 連線作業郵局儲戶得憑原留印鑑連同儲金簿、身分證件及規定之成本費向立帳局申請自動提款卡,憑以在各局自動提款機提款。儲戶於連續使用自動提款卡提款達規定次數後,應持儲金簿至立帳局補登帳目。 前項自動提款卡之成本費、最高連續使用次數及提款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存簿儲金存、提款單應由儲戶自行填寫。但提款單上印鑑應由儲戶自行加蓋,代填人並應於存、提款單右上角註明代填字樣並加蓋名章。

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年結算二次,結息日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每次結算後,應給之利息除即登入儲戶儲金帳外,並補登入儲戶之儲金簿內。 儲戶在未屆每半年結息期之中途結清帳目時,另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 存簿儲金之利息依法免扣所得稅

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得申請通儲,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均得存入或支取。 通儲區由郵政儲金業局定之。

通儲帳戶應選用提款安全密碼,並須在儲金簿印鑑欄內預留同一印鑑。

通儲帳戶於立帳局或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存提款,其手續均照郵局存簿儲金規定辦理。

第 三 節 郵政定期儲金

儲戶存入郵政定期儲金,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交驗國民身分證,連同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後,由郵局發給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交儲戶收執。但儲戶預先約定憑單支取者,得不預留印鑑。 儲戶得用郵遞方法存入定期儲金或轉期續存換領新存單。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應載明儲戶姓名、存單號碼、金額、利率、存儲種類,期別及到期日期,加蓋立帳局郵戳、主管員與經辦員名章。 儲戶接受存單時,應按前項所列項目逐一驗看,存單邊有剪裁示數者,並應注意其數目與存款金額是否相符。 郵政定期儲金到期前不得提取。儲戶申請中途解約,依照金融法令之規定辦理。 郵政定期儲金之期別及種類,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郵政定期儲金到期不取者,其本息由立帳局代為保管,逾期部分另按規定計息或停息。

郵政定期儲金利息依法應扣利息所得稅者,於給付利息時,由郵局按照規定稅率代扣,並開具扣繳憑單交儲戶收執;分期付息者,應年底彙開扣繳憑單。

儲戶支取到期本息,應在存單背面加蓋原印鑑,並註明提款日期,憑以取款。但儲戶預先約定憑單支取者,不必簽章。

儲戶得將郵政定期儲金申請過戶,其申請書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會同簽名蓋章。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不得出質他人。但儲戶得以存單向原存局質押借款。質借之最高限額及利率,依照金融法令之規定。 前項質押借款之存單,應交郵局保存,換給質押存證。

第 四 節 郵政劃撥儲金

郵政劃撥儲金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立帳局。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者得在任何郵局為之。除立帳申請書所定之付款局外,並得指定其他任何一局為付款局。

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立帳申請書二份並預留印鑑,連同存款單一份及存款交郵局收辦。其有自行指定付款局者,應加附立帳申請書一份。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者,應備公函並於立帳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三、私立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申請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准設立或營業之證件及開具所得稅扣繳憑單所需資料,並附繳其影本各一份。 四、個人申請者,應親自來局辦理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立帳局同意申請開戶時,即將劃撥帳號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各種單式應用。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時最低存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帳戶經過一定往來期間,平均每日結存達一定金額,且信用良好無不良之紀錄者,得申請領用劃撥儲金支票。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帳戶請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及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帳戶續存或他人向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應填存款單,註明帳號及戶名,連同存款交任何郵局或經辦劃撥儲金之郵政代辦所辦理,取據收執。 前項存款人於必要時,得請郵局先以電話通知立帳局登帳。以長途電話通知者,其費用由存款人負擔。

劃撥儲金帳戶匯款與他人,應填匯款單,註明兌付郵局局名、受款人姓名、地址及指定兌付方式,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對登帳後開發劃撥儲金匯票逕寄受款人。受款人應照指定之兌付方式向兌付郵局兌領。劃撥儲金帳戶本人於付款局以外郵局提款者,其手續亦同。 劃撥儲金匯票有效期間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國內普通匯兌之規定。

劃撥儲金帳戶間互撥款項,應由撥款人填寫撥款單一份,註明受款人帳號與戶名,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辦理轉帳手續。

劃撥儲金帳戶提款,應填提款單,加蓋預留印鑑,向付款局提款。付款局查明其存款足敷後支付。劃撥儲金帳戶得請付款局立即以電話查詢。長途電話費由劃撥儲金帳戶負擔。

劃撥儲金支票應向付款局兌取。 前條電話查詢及負擔長途電話費之規定,於劃撥儲金支票之兌取準用之。劃撥儲金支票不得申請保付。 劃撥儲金支票除本節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理。

劃撥儲金匯票提出交換,準用郵政匯兌關於郵政匯票交換之規定。

劃撥儲金立帳局應將帳戶之存款、提款、撥款及匯款等收付結存金額通知帳戶。

劃撥儲金帳戶,除兌取匯款、本人在付款局存、提款或在付款局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內之郵局存款,免付手續費外,其餘均應付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劃撥儲金存款、匯款及撥款通知單背面所備通信欄,其通信內容應以相關劃撥儲金事項為限。

劃撥儲金之利息,每年於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轉入存款登帳。

劃撥儲金帳戶得隨時向郵局申請結清帳目;申請時,應填終止帳目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鑑。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將空白支票一併繳銷。 劃撥儲金帳戶如有違反立帳申請書約定事項或發現劃撥儲金帳戶利用劃撥儲金為違反法令行為時,郵局得暫停或終止存、提款、撥款及匯款,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立帳及通知結清帳目。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交回空白支票。 劃撥儲金帳戶在結息前終止帳目者,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