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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2 筆:名稱 7・條文 245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2.08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30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9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4.10.14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9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0.13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預覽 ↗
最後修正 96.09.12
條文定位245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 條預覽 ↗
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 條預覽 ↗
、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 條預覽 ↗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 條預覽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 條預覽 ↗
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預覽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或指定專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及相關案件轉介、業務聯繫等工作,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預覽 ↗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預覽 ↗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預覽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預覽 ↗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預覽 ↗
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三、訴訟、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預覽 ↗
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將保護機構及分會納入服務網絡。 保護機構及分會辦理本法所定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必要之協助。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預覽 ↗
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預覽 ↗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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