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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0 筆:名稱 16・條文 17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2.27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1.03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4.25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6.05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6.01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1.01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4.25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8.0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6.19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6.12.29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7.29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78.12.15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5.04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23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7.15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5.15
條文定位17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之 1預覽 ↗
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 四、生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 重新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補助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 一、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接受前條優生保健措施者,應減免其費用。 前項減免之費用,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得申請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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