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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司法院

20,485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13 頁,共 20 頁。

112 年

  • 法律字第 11203503970 號

    司法院112.03.01

    有關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將財產列入基金,其前三年度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應符合之比例計算等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廉字第 11200317760 號

    司法院112.02.28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為財產申報義務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有無領有薪酬、由何種方式產生均在所不論;且該董事及監察人可能由其服務之機關指派,亦可能經出資或捐助之機關遴選或聘任,均適用之

  • 法律字第 11203500120 號

    司法院112.02.28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3710 號

    司法院112.02.24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就審計部為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相關疑義函請本部表示意見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3760 號

    司法院112.02.24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保護受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由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及寄養家庭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由其等代為簽署受安置兒少之團體險或旅遊平安險之投保同意書,尚無不可

  • 院台參字第 1121500101 號

    司法院112.02.23

    主管法令內容如涉及已更名之機關名稱,應儘速辦理法規修正

  • 法律字第 11203503740 號

    司法院112.02.22

    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之適用,鐵路法規定規範對象僅限拾得主體為鐵路機構,拾得人如係鐵路機構以外之旅客或一般民眾,其於鐵路車輛、站區拾獲遺失物交由鐵路機構公告時,後續仍係依民法規定辦理

  •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0840 號

    司法院112.02.22

    為提升行動接見效益及民眾申辦便利性,各機關應積極推廣行動接見措施,並提供申辦者必要協助

  • 法矯署安字第 11201442630 號

    司法院112.02.22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 法律字第 11203501680 號

    司法院112.02.22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 法廉字第 11205000810 號

    司法院112.02.20

    零股股票交易相較非零股股票有其不便性,具利害衝突之可能性較低,零股實體紙本股票如因年代久遠未保管於集中保管結算帳戶且遺失,為辦理信託申報申請股票掛失補發之程序繁瑣,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不動產信託但書排除信託之法理,信託義務人持有零股股票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

  • 法律字第 11203502400 號

    司法院112.02.18

    有關「依土地法第 73-1 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1710 號

    司法院112.02.17

    為戒護安全目的,各矯正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收容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各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或進行門禁管制時,請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1203502610 號

    司法院112.02.16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選任制度相關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203501460 號

    司法院112.02.16

    有限公司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推選代表公司之人涉及民法規定相關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203502140 號

    司法院112.02.15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具備同法第 38 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 法律字第 11203502330 號

    司法院112.02.15

    有關「性騷擾申訴案、再申訴及調查案之申訴人在移送機關辦理後續調查時於執行前死亡,其調查權責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203500420 號

    司法院112.02.14

    法務部函釋國立大學各項收費規定應否依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203503270 號

    司法院112.02.14

    法務部函釋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辦理捐助章程變更之適用法規疑義

  •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2730 號

    司法院112.02.14

    法務部矯正署說明各矯正機關督勤輪值人員陳報事宜

  • 法律字第 11203502120 號

    司法院112.02.10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函詢立法委員李貴敏國會辦公室函請確認立法委員提案增列債務還本是否違反憲法第 70 條規定一案之意見

  •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0810 號

    司法院112.02.08

    為簡化各機關辦理流程並減少外界質疑,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寄發「未經閱讀」及「依法閱讀」之信件,無須於信件上蓋印「書信檢閱章戳」,僅須維持於信封背面蓋印幸運草章戳,各機關應依說明之規定,檢視、修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加強相關業(勤)務人員之教育訓練

  • 法制字第 11202502990 號

    司法院112.02.07

    法務部就有關再詢「科技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2930 號

    司法院112.02.07

    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

  • 廳少家一字第 1120003218 號

    司法院112.02.07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2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法律字第 11203501940 號

    司法院112.02.06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 法律字第 11203502520 號

    司法院112.02.06

    有關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依第 2 項後段規定處行為人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因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對於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所處之罰鍰需達到嚇阻的目的,故應處以借貸金額之一定倍數範圍內之罰鍰

  • 法律字第 11203502050 號

    司法院112.02.04

    有關財團法人祭祀公業適用法令相關問題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203502340 號

    司法院112.02.03

    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出資額即已成為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仍為其特有財產

  • 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06660 號

    司法院112.02.03

    各機關收受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原 109.07.15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60 號函說明二(五)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第 1 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法律字第 11203501190 號

    司法院112.02.03

    有關一行為因土地分別坐落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範圍內而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適用疑義,因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所規範者,非屬同一事項而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無法規競合關係

  • 法律字第 11203501330 號

    司法院112.02.01

    委任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或信用關係為基礎,當事人一方有破產情事者,已足以動搖或破壞當事人間之信任或信用關係,故原則上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破產而歸於消滅

  • 法律字第 11203501620 號

    司法院112.02.01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法律字第 11203501630 號

    司法院112.02.01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 法律字第 11203500330 號

    司法院112.02.01

    關於法務部 89.11.15(89) 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函所援引法律之部分條文雖嗣經修正,惟該函所示之法規諮詢意見仍得維持,爰未修正

  • 法檢決字第 11200508240 號

    司法院112.01.31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

  • 無字第 無 號

    司法院112.01.31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都市發展局為受處分人未繳納罰鍰將屆期案件業移送行政執行,經受處分人申請延緩執行,涉及民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203501530 號

    司法院112.01.31

    有關貴會函詢故榮民遺留之公同共有土地得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第 4 項規定捐助榮民榮眷基金會,而不適用民法第828 條第 3 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一案之說明

  • 臺黨產調二字第 1120800011 號

    司法院112.01.30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公告之相關事宜

  • 法律字第 11203500070 號

    司法院112.01.30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促使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應為注意,是賠償責任主體應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之董事、監察人

  • 法制字第 11202502370 號

    司法院112.01.19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1580 號

    司法院112.01.19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係針對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予以規範,其意旨係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至於有關「勞務」,尚無法依上開規定為保管、運用、計算額度及評估是否保值,非屬本條所規範之財產

  • 法律字第 11203500010 號

    司法院112.01.18

    法務部就有關○○農事有限公司申請蔬菜產業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審認,所涉租用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之法律效力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0410 號

    司法院112.01.18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所詢何○倫先生所生子女之從姓疑義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0960 號

    司法院112.01.18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解任事項,應依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來函所詢個案適用疑義,仍應視其決議內容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是否與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有所違背而定

  • 院臺法字第 1110040010 號

    司法院112.01.17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2 年 1 月 17 日生效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1101031521 號

    司法院112.01.16

    公告 112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之聲請資格、期間、方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36446 號

    司法院112.01.13

    有關未成年學生如因改定親權事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致法定代理人無法即時行使就學貸款契約承認權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一事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1094420 號

    司法院112.01.13

    各少年矯正機關如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應確實依少事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俾落實少事法揭示之少年法院先議權,維護收容少年權益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7420 號

    司法院112.01.05

    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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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與各主管機關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