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靜雯
- 選任辯護人
- 陳武璋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妍甄(原名曹立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仕勳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武璋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源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邱顯智律師
余柏儒律師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542、19543、19545、19546、19547、19548、19549、19550、19551、19552、19553、19554、19555、19556、19557、19558、19559、19560、19561、19562、19563、20249、21596、28082、2825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辛○○、子○○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七主文欄(一)⑴、(二)⑴、(三)⑴、(四)⑴、(五)⑴,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一)⑴、(二)⑴、(三)⑴、(四)⑴、(五)⑴,及附表八、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犯如附表七主文欄(三)⑵、(四)⑵、(五)⑵,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三)⑵、(四)
⑵、(五)⑵,及附表八、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被訴如附表七編號6、7及附表八編號3、4、6、7、8、至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清林(綽號:「馬姐」、「師父」、「亨哥」,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85年某月間起,即與人合夥經營酒店【即先後在臺中市中清路經營「歡喜就好KTV酒店」(位於臺中市中清路與后庄路口附近)、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柔情似水KTV酒店」、在臺中市文心路3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經營「逍遙自在KTV酒店」(位於文心路3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上開3家酒店均係於85、86年間經營,經營期間各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經營「春夏秋冬KTV酒店」(係於86、87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經營「愛來愛去KTV酒店」(係於87、88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0號經營「水車姑娘KTV酒店」(係於88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半年)、在臺中市西區向上路與美村路口附近經營「非我莫屬KTV酒店」(係於88年底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歌聲戀情KTV酒店」(係於89、90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經營「辣辣的心KTV酒店」(上開2家酒店均係於89、90年間經營,經營期間各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一見鍾情KTV酒店」(上開酒店約於89年至91年初間經營)、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2經營「給我感覺KTV酒店」(核准設立日期為90年4月4日,登記名稱為「給我感覺視聽伴唱名店」,經營期間係至91年初為止)】,迨於91年3月4日取得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至4樓「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一見鐘情視聽歌唱名店」、「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店」及「逍遙自在視聽歌唱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設立日期為91年3月4日,登記名稱為「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自91年6月9日起開始營業,至99年8月20日遭警查獲而結束營業【另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經營「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約於95、96年間經營約2年)」】,各以邱水福、陳弘銘、己○○及黃欽敬為登記負責人,該處建築物外懸掛「歡喜就好商務大酒店(以下簡稱:歡喜就好酒店)」招牌,對外以歡喜就好酒店名義營業,為上開四家視聽歌唱名店之所有人及實際發號施令之經營者;楊游碧鳳(花名:「櫻姐」,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為楊清林之妻,擔任該店總會計掌管店內現金流;辛○○(原名曹立婷,花名:「婷婷」),擔任該店輔導長,職稱董事長(指楊清林)特助,並負責管理金世紀經紀公司;張玉萍(花名:「魚姐」、「牛媽、「棋(齊)琴」,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職稱為執董;乙○○(花名:「小彤」、「春天」)、巳○○(花名:「藍夜」、「雅菲(飛)」,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戌○○(原名韓思玉、花名:「海豔(燕)」、「甲ngel」,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謝盈盈(花名:「小喬」)、吳蒂倩(花名:「依珼(貝)」、「田麗」)均擔任該店內幹部,職稱副總;戊○○(花名:「左岸」,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擔任該店新人組老師;程智敏(花名:「飛揚」、「飛姐」、「巧克力」,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曾擔任輔導長職務,於99年8月20日警方查獲時雖未掛名幹部,惟實際上負責管理店內公關小姐;己○○(綽號:「林主任」、「林小姐」,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主任(曾兼為楊清林之特別助理);林惠婷(花名:「亞蕾」)、汪月美(花名:「月美」)、劉玉蘭(花名:「洋子」)均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人員;陳冠樺(花名:「高朋」、「高董」)、未○○(花名:「Jolin」)、丑○○(花名:「奶媽」),均擔任該店業績幹部,職稱各為董事及副總;黃文龍(綽號:「龍哥」),擔任該店副店長;黃威任(綽號:「阿任」),擔任該店泊車檯少爺;劉政錥(綽號:「劉老闆」,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6年10月25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陳品亨(綽號:「小偉」)於98年8月間起至99年5月31日止,擔任該店泊車檯少爺,於99年6月1日起該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職稱店長;辰○○(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職稱楊協理;子○○(綽號:「源哥」)職稱金世紀經紀公司總監;申○○(綽號:「小蔡」、「蔡組長」)擔任該店人事組長,為楊游碧鳳之助理;鄒騰鴻(綽號:「鄒教練」)擔任四季馬場教練,自98年12月4日起擔任歡喜就好酒店之登記負責人;謝泳琳(綽號:「鴻哥」)、林志益(綽號:「聰哥」)均擔任酒店圍事,負責持本票及裁定等資料向公關小姐催討債務及帶回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又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姓名、年籍資料詳見秘密證人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等人均曾任職於歡喜就好等酒店,在該店擔任公關小姐(任職時均已滿18歲,各該公關小姐任職期間詳如附表三及附表七、八任職期間欄內所載)。
二、楊清林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分早、晚班,其集團企業包括有:套房部、金世紀經紀公司、京翔旅行社、四季馬場、南投馬世界、四季鴿舍等),以該酒店公關小姐均得在包廂內從事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為噱頭,吸引不特定男客到店消費。乙○○自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起,加入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所經營之團隊,基於營利之意圖,共同基於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指95年6月30日以前之行為),及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指95年7月1日以後之行為)、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指98年6月1日以後之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辛○○(原名曹立婷)、子○○分別自96年4月間、99年6月15日(如附表二編號4、26所示)起,加入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所經營之團隊,共同基於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與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後者指98年6月1日以後之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其他參與人開始參與之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5至25所示),以下列所示之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酒店內公關小姐與到酒店消費之不持定男客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壓抑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 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下述犯罪事實(二)所載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一)乙○○、辛○○、子○○與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先由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誘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等人至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工作,再伺機以「不對新人實施違規處罰,縱使未達業績規定,仍享有固定休假」、「賺取較多金錢」及「提供大額借款」等言詞為利誘,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酒店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佐以「壓2期薪資」、「新人只能坐檯一節半」及「延後排檯或冰檯」等手段,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施詐,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入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等酒店任職,嗣於任職期間則以下列手段,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1、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刊登廣告,及辛○○有犯意聯絡而參與應徵面試之部分(乙○○未參與此部分之分工):
⑴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刊登廣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現為鳳凰城酒店),為誘使有意在酒店內從事「領檯」或「公主」工作之女子前來應徵,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廣告內容,載明應徵「領檯佳麗」、「伴唱佳麗」、「漂亮公主」,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在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又廣告所載薪資條件、業績要求及休假福利等,均記明「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客進壓力」、「免回節」、「著禮服」、「亮麗禮服」、「自由上班時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60萬(新臺幣(下同)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重整小姐的氣質(禮服)」、「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壓力」、「週休二日‧月休八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內容。
⑵在酒店應徵面試部分: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6、99甲11、99甲15、99甲19、99甲22、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及呂宜潔(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為追加起訴)等人先後見上開廣告均陷於錯誤,而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另秘密證人99甲5、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8、99甲30等人各由他人介紹到歡喜就好酒店或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應徵。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到店後,各由張玉萍、戊○○、己○○、劉玉蘭及各自基於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營利犯意聯絡之知情幹部「娃娃」、「琳達」、「水靈」等成年女子(任職期間不詳)負責面試,並於面試時各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佯稱工作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幫客人點歌、倒酒」、「陪酒」等單純坐檯,並未包括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薪資條件及休假方面各為「每節50分鐘,可得800元」、「1節半可分得1,200元」、「50分鐘1節可分得600元」、「月休4天」、「50分鐘1節,1節1250元,無底薪」不等。
⑶辛○○有犯意聯絡而參與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面試部分:另楊清林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開設「金世紀經紀公司」交由辛○○(原名曹立婷)管理,且為掩飾金世紀經紀公司亦為其所有之事實,在報紙等媒體上,以金世紀經紀公司名義,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報紙應徵廣告影本」廣告,載明該公司「絕非300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工作自由」、「月休6-8天」、「年薪百萬」,及提供「經濟抒困〈無息借支〉」、「刷爆缺錢族!急救站$50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更佯稱該公司不會將旗下經紀公司小姐安排至從事猥褻或性交易行為之酒店工作,並以提供經濟紓困為誘因,誘騙經濟狀況陷入困境之女子至該經紀公司應徵。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見上開廣告後,陷於錯誤,認金世紀經紀公司合作之酒店均未從事猥褻、性交行為,而至該公司應徵,再推由辛○○(原名曹立婷)面試到店應徵之女子及利用不知情之庚○○(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與到店應徵之女子接洽時,由辛○○(原名曹立婷)向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等人陳稱:工作內容為單純坐檯,僅須陪客人唱歌、聊天等,並未提及在包廂內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伺機安排及勸說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上開秘密證人99甲10等人因受辛○○上開所為言詞之誘騙,乃決定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後,即由辛○○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交由戊○○及程智敏負責教導美姿美儀及帶領上班等事宜,因而成為該店新人。
2、乙○○與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誘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成為該酒店「粉紅色名牌」小姐,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楊清林依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之工作,分成「白色」、「黃色」、「黑色」等名牌;「白色名牌」係指穿著禮服純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黃色名牌」係指可穿著內衣褲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黑色名牌」係指可從事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如可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為性交易行為,則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已非該店新人,屬楊清林所稱之「全方位小姐」。楊清林等人為誘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從白、黃、黑色名牌之新人,轉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粉紅色名牌」全方位小姐,先①推由戊○○、程智敏及乙○○計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與單純坐檯間之薪資差異予新人瞭解,再以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與男客至高級餐廳用餐、購買名牌皮包及賺取較多金錢等語利誘;②指示張玉萍、戊○○主動向新人瞭解有無借款需求,於7日內受理新人申請借款,待新人工作滿1個月,始於10萬元額度內,視新人能否配合酒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再分批借款予該新人;③新人期間不會因違反公司規定而遭違規處罰,包括簽立罰款單據、本票及體罰等,改以勸說或教導方式替代,且無業績要求,即可享有固定休假等利誘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④指示張玉萍及櫃檯會計林桂珠等人於前二個檔期結束時,暫時不給付薪資予新人,延遲給付2期薪資,致新人無法如期領取薪資,該新人為領取薪資,僅能持續在該店工作;⑤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之書面,規定新人因未從事脫衣陪酒等行為,僅能坐檯前一節半,並以新人服務不佳或特色縮水為由,將新人強制切出,無法全程坐完三節,坐檯薪資所得由後手取得,不讓新人賺取與粉紅色名牌小姐相同薪資;⑥為新人排檯1星期,且僅能坐檯前一節半;1星期後,不為該新人排檯,將新人延後排檯或冰檯,並要求新人應自行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使新人無法在酒店內賺取金錢等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不願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已無法經由單純坐檯賺取金錢,且如未從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不得向酒店申請借款。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進入酒店前,多數經濟狀況不佳,於進入酒店後,遭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戊○○、程智敏、乙○○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實施上開詐術方法,為快速賺取金錢償債及向酒店借款改善經濟狀況,遂答應在包廂內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於新人提出借款申請時,即趁此機會,以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在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為償債或放款條件,且為避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取得借款後離去酒店,乃採分次將借款給付予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並於發放第一筆借款之同時,使用辰○○、劉政錥之名義,擔任酒店代表人與公關小姐簽立「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等資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遭誘騙成為該酒店「粉紅色名牌」後,認其既已簽約向酒店借款,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且不得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3、辛○○、子○○與楊清林、戊○○等人有犯意聯絡,違反午○○(花名:「金鱗魚」)、卯○○(花名:「小黃魚」)及酉○○(花名:「孔雀魚」)之意願,而分工著手誘騙行為,但因該3人未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未遂:午○○(花名:「金鱗魚」)、卯○○(花名:「小黃魚」)及酉○○(花名:「孔雀魚」)原屬辛○○管理之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於99年7月18日前某日,經辛○○、子○○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擔任兼職組小姐,各取花名為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午○○、卯○○及酉○○於該店新人期間不因違規受罰之期限過後,各於下列時間,因違反下列規定,簽立下列金額之本票:①午○○於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員工大會遲檢」違規,簽立面額300元之本票;於7月22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3日,因「遲檢2分」違規,簽立面額2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因「配備(即購買坐檯使用之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8張本票,合計34,200元。②卯○○於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因「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5張本票,合計23,800元。③酉○○於99年7月26日,因「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99年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共計2張本票,合計4,000元。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7日7時1分前某時許,認午○○、卯○○及酉○○等因經濟狀況不佳,可趁機以違規罰款等制度掌控,遂指示戊○○、辛○○及子○○等人應誘使酉○○、卯○○及午○○(原為兼職組)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其中辛○○、戊○○於99年7月27日15時40分,以電話相互討論設法達成楊清林之交辦事項。戊○○遂向午○○等3人佯稱轉店家須支付3萬元違約金予金世紀經紀公司,且應在辛○○面前簽立面額3萬元之違約金本票,但由店家代償,如遵守店家規定,於4個月後會退還該本票及未轉店家無法向酒店借款等語,誘使酉○○、卯○○及午○○轉為店家小姐。午○○、卯○○及酉○○為向酒店申請借款,乃同意轉為店家小姐,戊○○於同年8月1日0時51分、1時15分、1時17分、2時4分、2時6分及2時44分,與辛○○以簡訊相互聯絡,將午○○、卯○○及酉○○願轉為店家小姐一事告知辛○○,並於8月2日辦理轉店家手續,各變更花名為「娜娜」、「錢仱」及「mimi」,正式成為該酒店可在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之公關小姐,並認已受楊清林自訂之公司規定約束,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非經楊清林同意,均應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等。楊清林得知午○○、卯○○及酉○○已轉為店家小姐,於8月4日9時3分,將核准午○○、卯○○及酉○○申請借款各4萬、3萬及3萬元之事,以簡訊指示張玉萍聯絡謝泳琳即「鴻哥」及楊游碧鳳辦理放款。午○○、卯○○及酉○○於同年8月7日取得借款後,簽立借據證明、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面額合計各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本票各3紙予酒店。楊清林等人於午○○等3人已轉為店家小姐,再以午○○、酉○○及卯○○各以「自框」、「上班遲到」、「走時間」等違規事由,要求午○○等3人簽立罰款單據。午○○、酉○○及卯○○等3人除於99年8月間所生之上開違規罰款債務外,自99年7月18日起至7月30日之短暫時間內,因違規罰款本票、名義上由酒店代償之轉店家違約金各3萬元及8月7日取得之借款,各已積欠酒店至少達10萬4200元、8萬3800元及6萬4000元之非法債務(提供借款為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店家之不法手段,亦屬非法債務),並簽立數紙本票,均負擔高額不法債務,而須違反其等意願在該酒店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又午○○於99年8月6日未經戊○○核准休假,未到酒店上班,遭認定有「自框」之違規事由後,戊○○為此於8月7日1時26分,以簡訊告知午○○應於「6點報班,要集合,妝跟髮型,都要弄好,別遲到了」、「自框的錢,要拿回來報帳」;復於8月7日14時3分,接獲戊○○來電告知18時許應準時上班,不准請假。午○○於電話中向戊○○表示雖同意「出場」,但不同意「出場性交易(S出)」等語,已明確表示出場性交易行為係違反其意願;戊○○竟仍向午○○稱其已決定出場,不得挑客等語,應於該日18時應準時上班等語。午○○受前開高額不法債務壓迫,於8月7日18時28分始到酒店打卡上班,且因上班遲到而簽立「上班遲到」之罰款單據。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辛○○、子○○及戊○○等人即共同利用以上開方法,使午○○、卯○○及酉○○於短期間內負擔高額不當債務,然午○○、卯○○及酉○○並未因誘騙、不當債務之約束,而違反渠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因而未遂。
4、辛○○、子○○與楊清林、張玉萍、戊○○等人有犯意聯絡,違反丙○○(花名:「小燕子」)之意願,而分工著手誘騙行為,但因丙○○未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未遂:丙○○(在金錢豹之金山大酒店工作之花名為「小燕子」)原亦屬辛○○管理之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經辛○○及子○○安排至金錢豹之金山大酒店上班後,因經濟狀況不佳,遭人在外逼債,且在金山大酒店「自框」,於99年7月19日起改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取名「飛魚」。楊清林於99年7月30日22時33分許前某時得知上情,認丙○○經濟狀況不佳,有機可趁,遂於99年7月30日22時33分許,以簡訊指示戊○○、辛○○及子○○等人應誘使丙○○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辛○○乃於99年8月2日1時32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討論誘使丙○○轉店家之事;戊○○於同日18時27分許、19時13分許,以其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與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就丙○○轉店家一事相互討論,子○○向戊○○稱應「各個擊破」、「要用點小手段」,並主動提醒戊○○應將店家相關違規罰款規定告知丙○○。丙○○於99年8月3日20時14分許,成為該店兼職組小姐,並在該店打卡上班。楊清林得知丙○○已轉為店家兼職組小姐,於8月4日19時56分許,將記載「婷婷:那妳跟我,還有由妳再告知左岸與執董,我們直接套好,就說以店家幫她們飛魚及蝴蝶魚2人付清債務,請鴻哥公司還給禮服公司之清償方式處理,直接給她們2人進入店家」等文字內容之簡訊,傳送予張玉萍等人,要求張玉萍、辛○○及戊○○等人「套好」,共同向丙○○佯稱將由「鴻哥公司」代為清償積欠「禮服公司」之債務,使丙○○積欠酒店債務。丙○○經楊清林等人詐騙,致誤認係「鴻哥公司」為其清償債務,遂於99年8月7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發票日記載為8月15日),再度變更藝名為「格格」,正式成為該酒店可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之公關小姐,並認已受楊清林自訂之公司規定約束,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非經楊清林同意,均應為上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等,並於8月11日簽立金額30萬元之借據1紙及面額均為10萬元之本票共3紙(票號CH488993號、CH488994號及CH488995號)。子○○與戊○○於99年8月11日20時39分、20時49分許,為確認丙○○是否「要債務轉店家」及「簽20切結票」等事,彼此間以簡訊相互聯絡,確認丙○○有無簽立借據及客源保證金本票。楊清林等人認丙○○為店家小姐,受該店違規罰款等規定拘束,以丙○○於99年8月3日、4日、6日、7日、8日均有「上班遲到」之違規,但為使新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小姐權益之店家,規定「新人7天緩衝期」,未遭要求簽立罰款單據。嗣於99年8月10日、14日、17日、18日逾「新人7天緩衝期」之時間,即以丙○○有「上班遲到」違規及於同月16日有「自框」等違規事由,要求丙○○簽立罰款單據。楊清林、張玉萍、戊○○、辛○○及子○○即利用丙○○經濟狀況不佳,在外積欠債務之機會,共同向丙○○佯稱由店家代為積欠債務之方式,使丙○○同意成為店家小姐,簽立面額20萬元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因積欠酒店高額債務,使丙○○於短期間內負擔高額不當債務,然丙○○並未因該誘騙、不當債務之約束,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因而未遂。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為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臺中市○○路○段000號套房與汽車旅館內為猥褻、性交行為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1、楊清林為使在該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在歡喜就好酒店包廂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先在酒店大門泊車檯安排副店長黃文龍、少爺黃威任及陳品亨(98年8月底起至99年5月31日擔任少爺),除在泊車檯接待來店之不特定男客外,尚應注意有無警方人員前來臨檢或查緝,如有警方人員前來查緝,應即時通知櫃檯人員己○○等人,再由櫃檯人員按下警示燈號,通知包廂內之公關小姐及男客應立即穿回衣物,配合警方臨檢。又由劉政錥於96年10月25日與楊游碧鳳簽定不實內容之「租賃暨營業讓渡契約書」,擔任歡喜就好酒店現場負責人,於上班時間在泊車檯待命,於警方不定時臨檢、查緝時,以現場負責人地位簽署相關文件;陳品亨於99年6月1日與劉政錥簽定不實內容之「讓渡契約書」,約定由劉政錥將歡喜就好酒店讓渡予陳品亨,並於同日與楊游碧鳳簽定「租賃暨營業讓渡契約書」,由陳品亨擔任現場負責人,負責於警方臨檢、查緝時,以現場負責人地位簽署相關文件、對外自稱為該店負責人及店長,準備替楊清林承擔相關刑事責任。鄒騰鴻於94年4月間起任職,楊清林於98年12月14日辦理歡喜就好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由鄒騰鴻登記為該公司代表人。吳蒂倩、謝盈盈擔任該店內幹部,負責坐檯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帶領公關小姐數人及教導公關小姐坐檯與出場性交易應對男客之注意事項。楊清林認其得黃文龍等人之助力,已可隱匿其為該店所有人及實際經營者之地位及便利實施本案犯行,竟意圖營利,訂立消費方式為1節50分鐘,每節每人1,200元,每個包廂每人收取人頭費500元、清潔費1000元,總消費再收取10%服務費,由丑○○、陳冠樺及未○○(於96年10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擔任外幹部)以電話招攬不特定男客至該店消費。男客如於到店前先以電話訂桌,指定特定公關小姐坐檯,待到店後,控檯人員劉玉蘭、未○○(於99年6月間起擔任控檯人員至遭警查獲為止)即該安排該公關小姐至包廂坐檯;如未指定特定公關小姐,於男客進入包廂後,該店櫃控檯人員劉玉蘭、未○○安排數名酒店公關小姐進入包廂內供男客挑選,待男客選定小姐坐檯,小姐先向男客自我介紹、陪喝及聊天,約過5至15分鐘進行鬧場,點歌跳舞,脫去男客衣服,檢查男客未攜帶照相機等蒐證器材或過半數之男客露出生殖器,確認非警方人員,於坐檯50分鐘後,包廂內會響起特定音樂,酒店小姐即依音樂指示跳舞,脫去禮服僅剩內衣褲,並在腰部綁沙龍,於音樂結束時坐回男客身邊,與男客玩一般遊戲,小姐如輸掉遊戲,應脫掉內衣褲至全身赤裸,或以個人秀舞方式,由穿著內衣褲之小姐輪流點音樂,跳個人秀熱舞,脫去內衣褲至全身赤裸,在1節半結束前,小姐會脫去內衣褲,赤裸身體與男客遊玩附表一編號6-25號所載「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表」所載性遊戲;男客亦得對小姐撫摸胸部、口舔乳頭等猥褻行為及要求小姐為其口交(即將陰莖放入小姐口腔,再由小姐反覆吞吐,挑起男客性慾,惟為促使男客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小姐於男客射精前應停止口交,不得讓男客射精)。又控檯人員劉玉蘭、未○○於坐檯3節結束前,會安排不在包廂內坐檯之小姐,進入包廂內跳秀舞,該秀舞小姐脫去衣服後,會在男客身上磨蹭,以繼續挑起男客性慾,男客依其意願給予小費,惟該小費歸酒店所有,非屬跳秀舞之小姐所有。酒店公關小姐完成3節坐檯分得坐檯費之50%即1,800元,其餘均歸楊清林所有。
2、張皓帆律師(未經檢察官偵辦)曾在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消費,明知該店公關小姐並未實際住在臺中市○○路○段000號套房部,且前往套房部之目的係為進行性交易,得知楊清林為使該店公關小姐在套房部為性交易時不被警方查獲,竟仍基於幫助楊清林等人犯罪之意思,教導楊清林應由辰○○與該店公關小姐簽定虛偽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於公關小姐帶同男客至套房部性交易時,攜帶該紙房屋租賃契約書,如有警方前來查緝,應由公關小姐出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予警方及告知警方該處為租屋處,帶男性友人返回租屋處居住,以預防及規避警方查緝。楊清林認其得張皓帆及辰○○之協助及掩護,已可隱匿其指示公關小姐至套房部進行性交易之事實及便利實施本案犯行,竟指示該店櫃檯人員己○○、林惠婷、汪月美及劉玉蘭,如男客撥打電話予公關小姐表示欲直接帶出場性交易時,由小姐或男客告知櫃檯人員己○○等人,再由男客至歡喜就好酒店櫃檯向會計人員己○○等人繳交出場費用後,櫃檯會計人員林桂珠等人即通知小姐出場,費用為3小時14,900元、6小時25,000元、12小時40,000元、24小時60,000元不等。男客如在歡喜就好酒店包廂內消費完畢,小姐會先行退出包廂,再由該桌指定之外幹部丑○○、陳冠樺、未○○或內幹部吳蒂倩、謝盈盈等人詢問男客是否帶小姐出場,男客如欲帶小姐出場,由該內幹部或外幹部帶客人至櫃檯向林桂珠等人買單及通知該小姐換裝出場,出場費用為3小時9,900元,每加1小時加計3300元。小姐換裝完畢後,攜帶預先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至櫃檯簽名及登載外出時間,復向櫃檯會計人員林桂珠等人拿取套房部1樓鐵門鑰匙及電梯磁卡(或感應鑰匙扣)。性交易場所方面,男客得選擇至汽車旅館或依小姐建議至臺中市○○路○段000號3樓至6樓套房部進行性行為,如前往套房部為性行為,男客尚應支付套房費予酒店櫃檯或套房部收費人員即不知情之庚○○等人(如在酒店櫃檯預先繳交套房費,3小時為900元;如在套房部1樓櫃檯繳交套房費,3小時為888元),小姐將花名告知套房部收費人員庚○○等人,由庚○○等人將套房單交予小姐,小姐依套房單所載房號,帶男客上樓至套房內進行性交易。
(三)乙○○、辛○○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等人有犯意聯絡,而分工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客源保證金本票、違規罰款、購買馬股及介紹購買房屋等非法方法,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承擔高額不當債務,再自訂嚴苛離職條件,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難以依公司規定離職,為償還債務,違反其等意願為猥褻、性交行為:
1、楊清林除實施提供借款或要求簽立轉店家違約金本票等非法方法,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進入酒店之初,即積欠酒店高額債務外,復為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立更多本票,不敢逕行逃離酒店,佯稱公關小姐於任職期間掌握該店客源,為避免公關小姐離職後連同將該店客源帶離為由,以行動電話簡訊及發佈「99年度新規制度」之書面等方式,要求該店白、黃、黑名牌新人如有應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之事由時,如:①同意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及②違反楊清林所定之「在作戰時偷與客人互留電話」及「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等違規事項時,應由戊○○或程智敏負責與該公關小姐簽定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以擔保公關小姐於離職後半年或一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戊○○或程智敏取得該店公關小姐簽立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後,即將本票交由執董即張玉萍收執。惟楊清林於該店公關小姐未依該店規定離職,逕行逃離酒店時,不問該公關小姐有無於員工履約同意書所定之期間內再至「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之違約事由,均將該客源保證金本票交由負責圍事之謝泳琳「鴻哥」持以向逃離之公關小姐恐嚇,並脅迫需清償債務,致使公關小姐不敢逕行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2、楊清林除實施提供大額借款、簽立轉店家違約金本票及客源保證金本票等非法方法外,為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積欠更多債務,且不敢逕行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繼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乃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違規罰款處罰,並自薪資所得中扣除罰款金額,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反覆、持續受非法不當債務之約束,致壓抑渠等自由意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歡喜就好酒店有關違規罰款事由及額度之制訂經過及發佈、舉發單開立程序、認定違規罰款事由存否、違規罰款單據申訴及執行等事項分述如下:
⑴違規罰款事由及額度之制訂經過及發佈: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週二17時許(於99年8月5日起變更為每週六17時許),在歡喜就好酒店一樓律師室內開幹部會議,張玉萍、乙○○、程智敏、巳○○、戌○○、戊○○、吳蒂倩、謝盈盈、陳冠樺、丑○○及未○○等幹部,如未從事其他必要業務,均應準時參加幹部會議。楊清林、楊游碧鳳及辛○○未必每週均會出席該幹部會議。楊清林如欲變更或實施新的違規罰款規定,於開會前會將討論議案以簡訊方式傳送予幹部知悉,或於開會時出示書面文件予會議成員,並在幹部會議開會時宣布。楊游碧鳳如到場參與幹部開會,會在場聆聽及自行紀錄店內新的違規處罰規定及金額等事項,作為執行違規罰款單據即計算薪資及違規罰款扣款之依據。楊清林宣布違規罰款事項之內容及額度,再將該店新規定交由申○○繕打及護貝成扣案附表一編號6-25「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編號11-3號「99年度新規制度」等文件。楊清林取得製作完成之上開文件後,交予程智敏張貼在排班室內之佈告欄,讓店內公關小姐知悉。丑○○、陳冠樺、未○○及辛○○出席幹部會議開會,以瞭解店內關於其等應負責事項之新規定。戊○○、乙○○、巳○○、吳蒂倩及謝盈盈於會議結束後,應將店內新規定告知所屬新人或公關小姐;程智敏雖非內幹部,惟於每日集會時宣布店內新規定予公關小姐知悉。楊清林除經幹部會議討論後,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99年度新規制度」等書面規定違規罰款事項及金額外,尚會選擇不在幹部會議中宣布,逕行以行動電話簡訊方式將該店違規罰款事由及額度,循上開方式,由幹部乙○○等人以上開方式告知公關小姐。該店對公關小姐訂立之違規處罰事項共計有①業績未過;②套房單數量未達標準;③馬卡數量未達標準;④餐卡數量未達標準;⑤秀卡數量未達標準;⑥空檯;⑦走時間;⑧遲到;⑨自框;⑩公關小姐未經離職程序,逕行離開酒店後再回酒店;⑪檢妝未過;⑫配備不全;⑬體重過重;⑭美姿美儀不佳;⑮拒絕與男客出場性交易;⑯番內違規;⑰叫做事遲到;⑱叫做事遲到致客人走番;⑲喝醉酒;⑳得罪幹部;㉑排班室打瞌睡㉒擾亂控檯;㉓流失新人:㉔新人時期留客人電話或與客人私約在外等,具體內容及罰款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載。
⑵舉發單開立程序:楊清林制訂「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前後,即規定歡喜就好酒店內幹部含乙○○、程智敏、巳○○、戌○○、戊○○、謝盈盈及吳蒂倩等人於坐檯時擔任番長,在包廂內應注意同番之公關小姐有無違反前開違規處罰規定,如發現同番公關小姐有違規事項,應先在包廂內以口頭告知違規缺失,如該公關小姐經告知後未能改正,應於坐檯完畢後開立舉發單,投入設置在歡喜就好酒店一樓律師室內之反應箱;如該番無內幹部參與坐檯,由最資深之公關小姐擔任番長,負責注意包廂內同番小姐有無違規事由及確保脫衣陪酒流程之進行;又同番坐檯之公關小姐不問有無內幹部參與,均應彼此相互注意有無違規情事發生,縱違規人為內幹部,公關小姐亦得對該內幹部開立舉發單;如發生違規情事,但同番無人開立舉發單舉發,經張玉萍等外幹部或電視監看員即楊游碧鳳發現,該番坐檯小姐含內幹部均應受該違規事項處罰。
⑶裁示違規罰款事由存否: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於每日18時許,應在公司地下室或大廳集合,先由戌○○或知情之花名「黛安娜(即小黛)」副總(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對小姐檢妝,給予檢妝不合格之小姐時間補妝複檢,如未能通過複檢,應簽立罰款單據,檢妝遲到及補妝遲到者亦同。檢妝程序結束後,如該次在地下室集會,所有公關小姐再至一樓大廳集合,楊清林每週到場約2、3次,如當天有到歡喜就好酒店,由楊清林主持該次集會;楊清林若未到酒店開會,改由張玉萍、乙○○、程智敏、巳○○及戌○○等幹部輪流主持會議及宣讀楊清林交代之事項,再由執班幹部打開放置在一樓律師室內之反應箱(未設置反應箱前,由開單人直接將舉發單交予張玉萍或乙○○)及朗讀舉發單內容,張玉萍或乙○○再當場詢問同番小姐,釐清有無舉發單上之違規事由,如經2人裁示認確有違規情事者,指示該公關小姐依當時該項違規之罰款金額簽立罰款單據,併同告知受罰小姐如不服罰款決定,得經由其「主媽咪(即內幹部)」或直接向楊清林提出申訴,該受罰款之公關小姐即至大廳櫃檯簽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或「預借零用金簽收單」等罰款單據(俗稱小白),由公關小姐自己在罰款單據之「申請借款額度」、「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別名」、「地址」等欄位書寫相關資料。另張玉萍或乙○○如認部分舉發單所列違規事由嚴重,應由楊清林處理時,應待楊清林出席集會並決定處罰種類及罰款金額後,該公關小姐即至櫃檯簽立罰款單據。櫃檯人員己○○等人收齊罰款單據後應交予張玉萍,張玉萍再於該罰款單據上書寫罰款原因或持預先刻印之印章(如:藍測未過、外出遲到及檢妝遲到等),將罰款原因蓋用在該罰款單據,並在罰款單據負責人准章欄分別蓋用「劉政錥」或「辰○○」之印章,張玉萍再將罰款單據親自交給楊游碧鳳,或於翌日中午,楊游碧鳳再向會計主任己○○拿取前1日總營業額報表、現金及罰款單據。另公關小姐如有「外出遲到」或「走時間」等違規事由,於返回店內時應至櫃檯簽立罰款單據,再由櫃檯會計人員劉玉蘭、林惠婷及汪月美將罰款單據交予會計主任己○○,由己○○彙整後交給楊游碧鳳。楊游碧鳳取得上開資料後,於彙整每檔期薪資時,會將罰款單據作為扣除薪資所得或累計至欠款總額中之依據。
⑷違規罰款單據申訴及執行;張玉萍於每日18時集會時,認定公關小姐有無違規情事,依當時違規罰款金額,指示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後,若該受處罰之公關小姐不服,得經內幹部或直接撥打楊清林所留行動電話,向楊清林提出申訴。楊清林如認申訴有理由,得撤銷張玉萍或乙○○之罰款決定;如認申訴無理由,交由楊游碧鳳執行該罰款單據,亦即楊游碧鳳於計算公關小姐各檔期薪資所得時,將扣除該筆罰款金額。楊清林實際受理公關小姐之申訴,僅少數撤銷罰款單據,多數仍會維持張玉萍、乙○○所為之罰款決定。楊游碧鳳將取得之每日總營業額報表、現金及罰款單據等資料帶至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處所彙整,如未依楊清林於96年5月26日簡訊指示之方式記載報表,亦得將公關小姐逕行「裁定為空檯」及「直接會採以曠職論計」,並於每檔期結束後,按公關小姐坐檯及出場性交易節數,依情形扣除經紀費、馬匹寄養費、禮服租賃費、保險費、排檯費及清潔費等費用,計算公關小姐該檔期實際可領取之薪資。如公關小姐並未積欠酒店債務,會將薪資條、該期簽立之罰款單據及現金放入薪資袋;如該公關小姐尚欠酒店借款及罰款,會先將公關小姐該檔期可領取之薪資自累計之債務中扣除,再將薪資條及該期簽立之罰款單據放入薪資袋,交給張玉萍或櫃檯會計主任己○○發放薪資。張玉萍於發放薪資日,通知公關小姐至DJ室內領取薪資,如該公關小姐無薪資可領,即指示公關小姐換簽本票(亦即前檔期累計積欠酒店X元,本檔期可領取Y元,該公關小姐應簽立總額「X─Y元」之本票數紙;如公關小姐前檔期累計積欠酒店X元,本檔期經扣除罰款單據後,尚欠酒店Y元,該公關小姐應簽立總額「X+Y元」之本票數紙)。
3、楊清林等人要求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反覆持續負擔馬股金及馬匹寄養費等不當債務,致使99甲1、99甲13、99甲14等人受不當債務之約束,違反其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⑴楊清林除提供大額借款、要求簽立轉店家違約金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實施違規罰款制度等方法,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承擔高額債務外,並為使秘密證人99甲13、99甲14等人積欠更多債務,且不敢逕行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由楊清林、乙○○、張玉萍、程智敏及戊○○等人向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人詐稱「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機會難得,名額有限」、「加入馬隊為公司中堅份子、菁英團隊,如未加入馬隊即非自己人,酒店不會栽培」、「未購買馬股將遭冰檯」、「空檯需自補節數」、「可放馬股假」、「可留客人電話call客」、「可優先排檯、推檯,否則延後排檯,不保證會被推檯」、「以套房單換取休假之業績標準較低」、「於任職期間存錢,類似購買儲蓄險,如有急用可隨時取回,亦可於離職時取回」、「可高額借支」、「不必扣每期禮服租賃費」、「可快速提供借款」、「可留在新人組,不必到業績組」、「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等語,致使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人均陷於誤認,認為購買馬股後可賺取較多金錢、獲得公司優惠及隨時取回馬股金等,即由戊○○或程智敏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律師室內簽訂「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至於價金方面,除秘密證人99甲31於購買馬股時提出現金22萬元,所餘款項以簽立本票方式代替外,其餘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3及99甲34等人於購買馬股時,均因無法提出現款,僅能以簽立面額30萬元、32萬元或35萬元不等本票代替價金之交付。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於每檔期結束時,在應領得薪資中除優先扣除積欠酒店之馬股金外,尚應固定扣除8000元或4000元不等之馬匹寄養費,致使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人,因購買馬股而反覆持續負擔更多不當債務,無法於短期內將積欠酒店之債務清償完畢,致使渠等受不當債務之約束,違反其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⑵秘密證人99甲2等人購買馬股後,或有金錢需求,或已屆滿約定期限,或馬股金債務已自薪資中扣款完畢等原因,向楊清林表示欲依購買馬股時之約定,即「於任職期間存錢,類似購買儲蓄險,如有急用可隨時取回,亦可於離職時取回」及「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要求退還馬股金時,楊清林即向秘密證人99甲2表示「馬股金30萬元尚未自薪資內完全扣款完畢,不得取回」及「須有其他公關小姐購買承接,否則無法退款」等語;向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4、99甲25、99甲31表示「在職滿一定期間仍無法取回馬股金」等語;向秘密證人99甲6、99甲13、99甲14、99甲29表示「依公司規定離職,惟現已無新人購買馬股,無法全額退還,由公司吸收僅能取回10萬元」等語;向秘密證人99甲3、99甲19表示「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視為自動放棄馬股」等理由,拒絕交還自薪資中已扣除之馬股金予秘密證人99甲2等人。是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後,再自設退出馬股及取回馬股金之條件,且該店於98年4月17日起至99年8月20日遭警查獲為止,均未再借款予公關小姐購買馬股,購買馬股之公關小姐已無法經由「公司代為出售馬股」方式取回馬股金,致使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人於任職期間無法退出馬股或取回馬股金,但又不敢任意逃離酒店,否則將遭楊清林「視為自動放棄馬股」,如留在酒店內繼續工作,於每檔期結束時亦遭持續固定扣除「馬匹寄養費」,該筆馬匹寄養費總額將隨任職期間累積。楊清林即以馬股金及馬匹寄養費等不當債務,壓抑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馬隊成員之性自主決定權,使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等馬隊成員,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4、楊清林及楊游碧鳳2人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貸款購買房屋,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長期負擔不當債務,致99甲6、99甲13因受不當債務之約束,違反其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乙○○、辛○○未分工參與此部分):楊清林及楊游碧鳳2人向秘密證人99甲13陳稱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賺取較多金錢,誘使秘密證人99甲13從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及提供大額借款為條件,要求秘密證人996及99甲13從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再佐以違規罰款及嚴苛離職規定,限制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應在酒店內為上開行為,繼以購買馬股得賺取較多金錢等優惠,誘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買馬股,致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承擔因購買馬股所生之長期不當債務後,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因歷經店內違規罰款制度及按月扣除馬匹寄養費等費用,竟仍將借款、違規罰款、馬股債務及馬匹寄養費等費用自薪資所得中扣款完畢,楊清林認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均係能為其在酒店賺錢之公關小姐,為再以不法債務控制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遂佯稱投資理財及公司提供無息貸款為由,推由楊游碧鳳指定不知情之己成年代書辦理不動產買賣,刻意隱瞞其與賣方間之成交買賣價金,再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簽立超出實際成交價金之本票,並保管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掌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各自購買不動產之經過如下:
⑴楊清林佯稱公司提供無息貸款購屋之福利、投資理財及購屋運氣較好為由,先指示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某幹部向秘密證人99甲6購屋,再於開會時要求秘密證人99甲6應購買房屋,並指示該幹部帶秘密證人99甲6看屋1次,楊清林即與秘密證人99甲6洽談不動產買賣事宜,要求秘密證人99甲6應以不動產400萬元及地價稅10萬元,總價410萬元價格購買不動產,並在酒店律師室內,簽署面額410萬元之本票1紙及土地、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資料,再由楊清林代秘密證人99甲6將低於410萬元之價金支付予賣方,並將合計總額410萬元之費用,計入積欠酒店之債務總額,及由楊游碧鳳負責保管本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嗣因秘密證人99甲6為償還房屋欠款,受實際買賣價金與410萬元間差額之不當債務壓迫,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已自薪資扣除約17萬元後,認欠款壓力過大及該屋價值未達400萬元,遂向楊清林要求退屋及退款,惟楊清林以不動產跌價為由,僅願退還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6。
⑵秘密證人99甲13於95年間,因購買馬股所生之債務已自薪資扣款完畢,楊清林指示程智敏向秘密證人99甲13佯稱公司要幫忙理財規劃及提供無息貸款購屋之福利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3購屋,再推由楊游碧鳳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代書帶秘密證人99甲13看屋2次,秘密證人99甲13認如未購屋,將無法取回馬股金及公司不予排檯等原因始決定購屋後,楊清林、楊游碧鳳、程智敏及該不知情之代書在酒店律師室內,由楊游碧鳳將本票交予秘密證人99甲13簽署面額390萬元之本票1紙,再由楊清林及楊游碧鳳代秘密證人99甲13將低於390萬元之價金支付予賣方,並將購屋所生之欠款計入債務總額內,及由楊游碧鳳保管本票、印鑑章、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嗣經秘密證人99甲13詢問其從事房屋仲介之友人,得知其以高額價金購入上開不動產,致使秘密證人99甲13承擔超出楊游碧鳳與賣方間實際買賣成交價金差額之不當債務,且受該差額之高額不當債務約束,違反其意願而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⑶綜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等人向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詐稱公司提供無息貸款係屬福利,致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陷於錯誤,負擔超出實際房屋買賣成交價金與本票面額間差額之不法債務,再推由楊游碧鳳立於抵押權人地位,保管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數百萬元購屋所生之債務清償完畢前逃離酒店,不僅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將遭逕行辦理移轉登記,且於購屋時所簽立之本票,亦將遭聲請本票裁定。是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決定以高額價金購入上開不動產後,致使秘密證人99甲6、99甲13承擔超出楊游碧鳳與賣方間實際買賣成交價金差額之不當債務,且受該差額之高額不當債務約束,違反其意願而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時間更長,則楊清林及楊游碧鳳2人利用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屋長期負擔不當債務之行為,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之性自主決定權。
5、被告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自訂嚴苛離職條件,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難以依公司規定離職,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乙○○、辛○○未分工參與此部分):楊清林為使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在該店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設立嚴苛離職條件,規定該店小姐如欲離職,應先清償因借款、違規罰款、購買馬股及購屋而積欠酒店之債務(不含客源保證金本票之20萬元)及在該店DJ室內留守,於留守期間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並由其他公關小姐坐檯,如未達規定節數,需以現金或簽立本票補足。其中楊清林於96年5月2日,將簡訊傳送予張玉萍、櫃檯人員及內、外幹部,告知該店離職規定為:「離職者提出離職書時,應向『聰哥』清償積欠酒店之債務及簽署薪資放棄同意書方可離店。如欲領取尚未領取之薪資,須在DJ室內留守15日,每日均應依測驗日規定,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如有空檯,應按日數給付罰款6,000元」;於96年11月14日,將簡訊傳送予該店幹部等人,告知該店離職規定變更為「離職者自提出離職書當日起算留守15日,每日均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不可空檯。離職者如有空檯,應按日數支付酒店『大直』費用;該費用如繳納現金,可與酒店拆帳;如簽立本票代替,不可與酒店拆帳」;於99年間,以「99年度新規制度」之書面規定,將離職規定變更為「白、黃、黑及粉紅色名牌小姐自提出離職書起,應各在執董室內留守7日、7日、10日、15日。黑色及粉紅色名牌於留守期間,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每日節數須各達10節及15節,每節1200元,如未達規定節數,差額部分應簽立本票,另粉紅色名牌尚應交出客戶資料,始能領取尚未領取之薪資及取回客源保證金本票。未依上開規定離職者,除沒收尚未領取之薪資外,應就欠款總額加計客源本票金本票金額,對小姐戶籍所在地之法院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楊清林實施上開嚴苛離職條件,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無從依公司規定離職或不願再承受因申請離職可能產生之不當債務,或不甘逕行逃離酒店而遭沒收薪資及遭聲請本票裁定,因而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離去酒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已壓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四)乙○○、辛○○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戊○○、黃文龍、劉政錥、辰○○、謝泳琳(鴻哥)、林志益(聰哥)、程智敏、戌○○及巳○○等人有犯意聯絡,而分工以恐嚇方法,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與到店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在酒店包箱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1、楊清林以提供大額借款為條件,誘使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且為避免新人取得借款後離開酒店及預防該店公關小姐因不願繼續再受本案非法方法壓迫,但又無法通過嚴苛離職條件,僅能選擇逕行逃離酒店,遂①以辦理借款及提供休假讓新人返家為由,指示戊○○等人擔任家訪員,由申○○駕車搭載戊○○陪同新人返家,再由戊○○進行家庭訪問,瞭解住家位置與證件所載地址是否相符及與家庭成員間之關係。家訪員進行家訪完畢後,應向楊清林提出家訪報告表,記載新人住處為自有或承租、不動產所在位置、價值、家庭成員之職業及收入狀況,借款用途及與家庭成員之關係等內容,並具體建議是否通過家訪,以決定借款與否、額度及供日後未清償債務而逕行逃離酒店時,交由「聰哥(即林志益)」等人索債或將小姐帶回酒店之用;②於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指示楊游碧鳳將該公關小姐簽立之本票交予辛○○,再由辛○○以黃文龍、劉政錥及辰○○名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將本票裁定張貼在酒店內,讓在職中之公關小姐知悉如逃離酒店,確實會遭酒店循法律程序聲請本票裁定;③於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指示謝泳琳(鴻哥)及林志益(聰哥)將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帶回酒店及持本票、裁定等資料向公關小姐催討債務。
2、楊清林於開會時親自或指示張玉萍、乙○○、程智敏、戊○○、戌○○及巳○○輪流於每週三至週六每日集會時,選擇其中一日,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依規定辦理離職程序後始得離職,不得逕行逃離酒店,如逃離酒店,將「指示『聰哥』、『鴻哥』抓回毆打、臉上劃刀、拔斷門牙、綁水泥丟到臺中港」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2、99甲15、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3、99甲34及呂宜潔;以「對小姐簽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5、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3、99甲26及呂宜潔;以「其與黑道關係良好」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12、99甲20、99甲21及99甲27;以「與臺中市警察熟識,如報警反而會被抓回」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12;以「由『聰哥』、『鴻哥』持包廂內脫衣陪酒之光碟至家中告知親人其在酒店上班及積欠酒店債務,到住處鬧事」等加害財產及名譽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4、99甲6、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及99甲25;以「逃離酒店遭抓回後,應按離店日數簽立走時間本票」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11、99甲30、99甲31及99甲33;以「持扣押在酒店之證件亂搞」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6;以「放火燒掉逃走小姐家裡」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9甲20、99甲21;以「交由地下錢莊追討債務」等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13、99甲14、99甲21、99甲23、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及99甲34。嗣因秘密證人99甲4、99甲11、99甲15、99甲21及99甲31均曾接受過家訪,知悉楊清林已經由家訪掌握其家人之居住地等資料,如逕行逃離酒店,恐遭楊清林指示謝泳琳等人至住處帶回酒店工作或持本票、裁定等物至住處向家人催討債務;又秘密證人99甲1、99甲12、99甲15、99甲21、99甲23、99甲31、99甲34及呂宜潔於任職期間,均曾目睹謝泳琳等人將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帶回酒店;楊清林因實施前開不法方法,取得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立之本票,又對於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聲請本票裁定,並將本票裁定張貼在酒店內,讓仍在酒店任職之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知悉已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經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恫嚇行為,均已心生畏懼,深恐如逕行逃離酒店,將遭楊清林實施上開不法行為,因而不敢逃離酒店,已足以壓抑其等之性自主決定權,僅能違反其等意願與到酒店消費之不特定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五)乙○○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黃文龍、劉玉蘭、程智敏、戊○○及己○○等人有犯意聯絡,而分工以監控方法,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與不特定男客在酒店包箱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辛○○未分工參與此部分):
1、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設置監視器及監聽設備,監控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包廂內是否按酒店規定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作為罰款之依據:楊清林為要求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依規定在包廂內進行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對公關小姐之違規行為進行舉發、實施違規罰款及掌握小姐與男客間之對話,至遲從96年5月27日起,在酒店包廂螢幕上方裝置監視攝影針孔,朝包廂舞池、茶几及沙發方向拍攝,並將附表一編號5-4號及5-5號電腦主機2部及監視器螢幕先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嗣於不詳時間,再改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以上開設備拍攝及側錄包廂內脫衣陪酒、口交等行為,同時由楊游碧鳳擔任電視監看員,遠端監視店內秘密證人99甲1等公關小姐在包廂內有無依規定流程進行脫衣陪酒、口交行為;在酒店走廊及1樓架設監視鏡頭、在1樓DJ室設置監視器螢幕,由張玉萍等人在DJ室內監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外之酒店門口、走廊及大廳之舉動是否符合美姿美儀要求及相關舉動;在酒店包廂內設置監聽器,防止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將公司內部事務告知男客及趁機帶走公司客源,並由張玉萍上班時在DJ室內負責監聽,如被告張玉萍請假未上班,則由黃文龍、劉玉蘭將包廂監聽器所有涉及違規事項之言論內容另加以記載報由張玉萍處理。楊清林、張玉萍、乙○○或程智敏於18時大廳集會或由戊○○、程智敏在排班室內,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告知該店設有監視器及監聽器,在包廂內應依公司規定進行脫衣陪酒,不得有「偷做事(即禁止小姐在包廂內讓男客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行為,以引誘男客在消費完畢後帶小姐出場性交易,但不禁止小姐在包廂內為口交之性交行為,惟仍不得讓男客射精)」、喝醉酒、挑客人、得罪客人及幹部等違規行為;又酒店設有監聽人員及電視監看員,負責監聽及監視包廂內是否發生未進行脫衣陪酒及未配合男客要求遊玩性遊戲、口交等違規行為;如包廂內發生違規事項而無人舉發時,同番人員均應連帶受罰;該違規事項如非由監聽人員或電視監看員發現,而由包廂內之公關小姐開立舉發單舉發,如受舉發人對舉發事項有爭議,亦會調取錄影畫面釐清有無違規情事。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因楊清林在包廂內設置監視器、監聽器及在包廂外之酒店門口、走廊及大廳設置監視器,並指派楊游碧鳳、張玉萍等人分別擔任監聽員及電視監看專員監看,監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內之相關行為,掌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依脫衣陪酒流程坐檯、應客人要求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不敢逕行逃離酒店,已造成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長期之心理壓力,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因而違反其等意願在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2、楊清林等人扣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等證件,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任意逃離酒店(乙○○、辛○○未分工參與此部分):楊清林明知①其無法事前預測警方何時到店臨檢、查緝,且不知警方臨檢及查緝之頻率,並無必要為應付警方不定期臨檢,長期扣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證件而不予發還;②不得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債務尚未清償完畢及未依公司規定離職為由,拒絕發還證件;③以辦理員工旅遊或至國外整型為由,為該店公關小姐辦理護照,至遲於出國旅遊後或護照辦畢後,即應將護照歸還公關小姐,不得扣留護照。詎料,楊清林為防止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逕行逃離酒店,竟誆稱其與警方關係良好,應將證件交付櫃檯保管,便利警方臨檢為由,要求該店公關小姐包括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將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選擇其一交付櫃檯集中保管,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休假外出或有要事辦理需使用證件時(如申辦行動電話),應簽立「保管切結書」記明取走證件之用途及面額100萬本票,始得暫時取走證件,並於休假返店或要事辦理完畢後,將證件交還櫃檯,櫃檯人員林桂珠等人再將本票等物交還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撕毀外,其餘時間均應將證件放置在櫃檯,不得任意取回;另以辦理員工出國旅遊或泰國整型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配合楊清林經營之京翔旅行社代辦申請護照後,由酒店負責保管,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未將積欠酒店債務清償完畢及依公司規定辦理離職前,證件及護照均不得取回。楊清林扣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證件,已造成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理壓力,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逕行逃離酒店,已足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違反其等意願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3、楊清林等人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積欠債務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應住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監控秘密證人99甲1人不得逃離酒店,而違反其等意願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乙○○、辛○○未分工參與此部分):楊清林將歡喜就好將酒店公關小姐分為「住店組」與「兼職組」,除兼職組上班時間為18時至翌日6時外,其餘住店組公關小姐均應住在該酒店5樓或6樓和室通舖。住店組公關小姐除上午9時至翌日13時該店不收新客人及核准之外出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待命,準備隨時坐檯,不得擅自離去酒店。楊清林等人明知至該店應徵之新人,多數有急迫之金錢需求,為使經濟狀況不佳之新人從事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遂以提供大額借款為條件,要求於取得借款之同時,應承諾從事上開與男客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還債務,復為避免公關小姐取得借款後離開酒店,不願違反其意願在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再推由戊○○利用該公關小姐新人階段亟需借款時機,以「住店組公關借款額度較兼職組公關高」、「如向酒店借款後,應擔任住店組公關」、「住店可多賺錢」為由,誘使新人成為住店組公關小姐,要求住店組公關小姐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集中住在酒店內,非經楊清林准許,不得轉為兼職組公關小姐。楊清林等人為監控該店公關小姐,在酒店1樓大廳櫃檯設置打卡機,再推由住店幹部即戊○○及程智敏安排每日10時至13時、13時至15、15時至17時等三時段,供住店人員外出洗頭、化妝及處理個人事務,依外出時段不同,各有2至3小時不等之外出時間;如酒店該公關小姐遭懷疑可能利用外出時間離去或該公關小姐曾逃離酒店再返回酒店,亦會利用不知情之資深公關小姐陪同該小姐外出,以監控該公關小姐準時返回酒店。該店於99年前,將簿冊放在櫃檯,於公關小姐外出及返回時,在簿冊上登記姓名及時間;嗣於99年後,改為在櫃檯放置打卡機,由住店公關小姐於外出時在櫃檯打卡,在打卡鐘考勤表「上班」欄以機器打印實際外出時間;住店人員如外出時間仍在坐檯(即做事)中,得於夜間外出2小時。除上開准許之外出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待命,不得外出;如未經報請楊清林或幹部同意,逕行外出者,應以「走時間」計算,依實際返回時間,按時數或日數簽立罰款單據。戊○○及程智敏於前1日安排住店小姐外出時間及名單,再將該名單交付櫃檯,公關小姐則依指定時段外出;櫃檯人員己○○、劉玉蘭、汪月美及林惠婷如發現公關小姐於核准外出時段以外之時間欲離開酒店,應將該公關小姐欲外出一事報由所屬內幹部處理。住店人員不論於核准外出或逕行離開酒店,於返回酒店後均應在櫃檯打卡,於打卡鐘考勤表「下班」欄以機器打印實際返回酒店之時間;如遲延返回酒店,應按時數或日數自行在櫃檯簽立「走時間」或「外出遲到」罰款單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每日雖得短暫外出從事梳洗頭髮、化妝及處理個人事務,但因受上開監控方法管控進出酒店及上下班時間,僅能於受核准時間外出,其餘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從事及隨時待命準備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已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六)乙○○、辛○○與楊清林等人有意聯絡,而分工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1、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達成一定數量之訂桌或出場性交易行為,始得以業績成績換取鐘點假或隔日休假,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求休假,違反其等意願而為猥褻及性交行為,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楊清林為誘使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及使新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之酒店,於新人期間給予固定休假,縱有違規事項,仍以勸說及教導代替體罰或罰款,嗣該新人因楊清林等人施用前揭詐術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後,該店即不給予公關小姐休假,公關小姐須達成下列業績規定,始得申請休假、鐘九假或鐘六假。具體業績規定曾有:「男客向該店購買小姐直接出場性交易1次或坐檯後出場性交易累計達10小時,該公關小姐可得『折抵遲到2小時卡』1張」、「客人到店訂桌消費3節,或消費3節以下但有帶小姐出場,可取得『鐘點假』」、「續攤贈酒有2名該店小姐坐檯2.5節或2.5節以下但有帶小姐出場,可得『鐘點假』」、「男客以2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10小時,可得『鐘九單』(即當日6時至21時)」、「男客以1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5小時後,續場5小時,消費金額達26,000元,可得『鐘九單』」、「原訂桌可取得鐘九單之規定,於99年8月8日變更除週五、週六外,其餘5日訂桌均可取得鐘九單」、「公關小姐因男客訂桌2桌,每桌均有2男客及消費逾14,900元,得休隔夜假1日(即當日6時至翌日18時止)」、「公關小姐由男客帶出場至套房部為性交易,每次可得1張套房單,累計10張套房單可休『鐘九假』;累計20張套房單可休隔夜假1日」等。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取得套房單後,如欲換取「鐘九單」,應將10張套房單交付程智敏,由程智敏給予1張「鐘九單」;如欲以上開業績換取隔夜假,需由該公關小姐向所屬內幹部遞出假單,獲內幹部批准,再經乙○○控管後,交由楊清林蓋章核准始得放假。縱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達成上開業績,仍應經前開程序,報由內幹部戌○○、巳○○、戊○○等人,經乙○○及楊清林批准後始得排班休假,不得依其自由意願選擇何日放假。楊清林等人以業績管控法定休假權利,要求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始得以業績換取休假;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住店期間,已處於長時間工作之情形下,為求休假,僅能受業績規定壓迫而違反其等意願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2、楊清林、張玉萍、乙○○、程智敏、巳○○、戊○○及戌○○等人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罰跑樓梯」、「夾鐵片」及「罰站」等身體處罰,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避免受罰,須依楊清林規定之流程進行坐檯及通過業績測驗,違反其等意願而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楊清林認歡喜就好酒店之特色屬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為吸引不特定男客至該店消費,規定公關小姐在包廂內應依流程進行脫衣陪酒及應客人出場從事性交易,如有「服務態度不佳」、「得罪客人」、「包廂內未配合客人玩性遊戲」、「拒絕客人出場性交易」等情形,均屬違規事由;為使公關小姐賣力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實施業績測驗,要求公關小姐應於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如未能通過業績測驗,亦屬違規事由。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日18時召開每日集會,會議進行程序詳見前述事實(三)2.⑶;楊清林、張玉萍或乙○○於會議中如認上開違規事由確實成立,應決定簽立罰款單據或實施體罰。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2、99甲14、99甲23、99甲25及99甲31等人曾因上開違規,受「夾鐵片」處罰,即受體罰之小姐背部靠牆貼住鐵片,手部、腳部、腋下及膝蓋夾緊鐵片,稍微半蹲,不得掉落;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4、99甲16、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及99甲34等人曾因上開違規事由,受「罰跑樓梯」處罰,即受處罰之公關小姐應穿著禮服及高跟鞋,自歡喜就好酒店1樓跑至4樓或5樓來回為1趟,每次違規處罰5至數十趟不等,起點及終點各由1位幹部在該處發筷子,小姐跑至該處發給1根筷子,作為跑完該趟之依據;秘密證人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6、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1、99甲34及呂宜潔等人曾因上開違規事由,受「罰站」處罰,即受處罰人按違規程度不同,罰站10分鐘至1小時不等。張玉萍、乙○○、程智敏、巳○○、戊○○及戌○○等人於秘密證人99甲2等人進行「夾鐵片」、「罰跑樓梯」、「罰站」等體罰時,在旁監督至執行完畢為止。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避免遭受體罰,僅能違反其等意願,依楊清林所定之流程為到酒店消費之不特定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不敢拒絕男客要求出場性交易,並於實施業績測驗時,須違反其等意願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或直接購買出場性交易,上開違規事由及業績測驗,均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具有緊密關係,已壓抑其等之性自主決定權,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三、經警方長期搜證及聲請法院核准監聽,楊清林於99年8月20日為警查獲前某日,因故而得知檢警在追查其酒店之事(楊清林、楊游碧鳳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部分,現由本院另案以102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判決後,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即全面更換酒店幹部聯絡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並多次找陳品亨商議,請陳品亨若店發生事要擔下來,並於99年8月17日16時許,由楊清林在前址酒店內主持開會時,並對酒店全體員工恫稱,其已被警方盯上,要先出國,大家要保佑其不要被抓,若有誰供出其之不法,其關出來後,一定會去找他全家算帳,其黑白兩道均很有實力等語,使聽聞者均心生畏懼,而楊清林亦事先交待張玉萍,由張玉萍交待所有幹部,若店出事,大家講法要一致,均推給陳品亨等語(故後來楊清林與其他酒店幹部到案後,因已事先串證,果真口徑一致,均指稱該酒店之負責人係陳品亨,陳品亨亦將負責人之責擔下,且絕大部分之坐檯女子均不敢指證楊清林,亦不敢說出酒店之真實情況)。嗣因警於99年8月20日發現,楊游碧鳳緊急要將其存於其不知情女兒楊○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現金3,260萬元,匯出至海外新加坡,發覺有異,即於99年8月20日23時20分許,由警員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執行搜索(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歡喜就好酒店經營之時間係至99年8月21日顯係誤認),並各於附表五所載時間、地點及方式,各拘提楊清林等人到案,及各於附表一(一)至(二二)所載時間及地點,各扣得如附表一(一)至所示扣案物,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本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劉政錥、戊○○、己○○、辰○○、巳○○、戌○○(原名韓思玉)等人於上訴本院後,業經先後具狀或當庭撤回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另起訴書業已就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丙○○、酉○○、卯○○及午○○部分均提起公訴(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2、3部分)。惟原審誤認秘密證人99甲4、99甲14、99甲15、99甲22、99甲25、99甲26、99甲30及丙○○、酉○○、卯○○及午○○部分未經起訴亦應併予說明。至秘密證人99甲28部分,因未經原審裁判(原審判決記載:---本院亦認秘密證人99甲28應非本案被害人,秘密證人99甲28部分即與本案無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庸併此裁判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三、起訴書將任職期間97年7月22日至98年8月20日之秘密證人記載為99甲18,惟依該附表記載之供述內容,該證人應為秘密證人99甲17,而非秘密證人99甲18,此部分純屬誤載應。
四、案外人壬○○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內通篇未提及案外人壬○○之姓名及其被害情節,而原審及本院前審即上訴審之判決書內犯罪事實欄,亦無提及案外人壬○○之被害事實,雖於理由內有提及案外人壬○○之證言,亦僅係作為認定本案有關被告涉案情節認定之得心證理由,並非將此部分列為法院審判範圍。是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且因一罪一罰之故,此部分亦非屬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範圍,本院自不得就案外人壬○○部分加以審理。從而,本案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雖有就此部分聲請傳喚詰問證人壬○○,然因此部分尚非屬本院審判範圍,故本院認就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及詰問內容,無再贅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所為之陳述部分:
(一)秘密證人99甲1至99甲6、99甲10至99甲14、99甲16至99甲26、99甲29、99甲32、99甲33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刑事訴訟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查秘密證人99甲1於99年6月8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7至23頁)、於99年6月25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4至27頁)、於99年6月30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8至30頁);99甲2於99年8月1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㈢第828至832頁)、於99年8月2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66、167頁);99甲3於99年8月20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至7頁);99甲4於99年8月20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㈢第855至862頁);99甲5於99年8月2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所附99甲5資料袋內);99甲6於99年8月2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所附99甲6資料袋內);99甲10於99年8月24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07至214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87至92頁);99 甲11於99年8月24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44至250頁)、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32至239頁);99甲12於99年8月24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90至196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78至82頁);99甲13於99年8月24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25至232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97至102頁);99甲 14於99年8月26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38至148頁);99甲16於99年8月2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78至188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56至63頁);99甲17於99年8月31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01至211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57至163頁);99甲18於99年9月2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21至231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70至174頁);99甲19於99年9月5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42至251頁)、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04至209頁);99甲20於99年9月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62至273頁)、於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原審卷㈩第68至76頁);99甲21於99年9月10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84至293頁)、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63至273頁);99甲22於99年9月1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77至286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81至185頁);99甲23於99年9月17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103至114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43至150頁);99甲24(與99甲5同一人)於99年9月22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㈩第78至87頁);99甲25於99年9月2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125至132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67至73頁);99甲26於99年9月24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143至153頁)、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48至253頁);99甲29於99年10月11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201至212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07至113頁);99甲32於99年10月1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254至262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32至137頁);99甲33於99年11月3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270至278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18至127頁);99甲34於99年12月6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秘密卷㈡,外放);上揭秘密證人99甲1至99甲6、99甲10至99甲14、99甲16至99甲26、99甲29、99甲32、99甲33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即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且均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所定例外賦與證據能力之情形,則上揭秘密證人99甲1至99甲6、99甲10至99甲14、99甲16至99甲26、99甲29、99甲32、99甲33等人,及證人午○○、卯○○、酉○○、丙○○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對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辛○○(原名曹立婷)、子○○而言,自均無證據能力,然仍非不得以之彈劾有證據能力之證據,進而削弱或否定其證明力。
(二)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部分: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其中同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例外賦與證據能力。此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範疇,法院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事項,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9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經原審審酌後,認如揭露身分,有危及其等人身安全之虞,故應予身分保密為適當,乃依證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及將上開秘密證人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分之相關資料彌封存卷,並標註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有上開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之證人保護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240、241、262、263、268至271頁)。惟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於原審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之事實,有原審拘票、拘提報告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68頁之證物袋,原審卷第120頁,原審卷第23、24、26至30頁,原審卷第42至44、46至48、50至52頁)。本院審酌秘密證人99甲15於99年8月27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59至167頁);99甲27於99年9月2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164至172頁)、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192至196頁);99甲30於99年10月12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221至230頁)、於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原審卷㈩第105至109頁);99甲31於99年10月19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見警卷第239至246頁)、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見偵卷第216至224頁),上開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99甲31各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距離警方查獲本案日即99年8月20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當時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均在押,較無來自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所為之證述亦較為完整及明確,且參酌卷內所附之其他非供述證據所呈現之內容(詳見下述),足認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確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甚明。再者,本案係警方對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再以附表一所示方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就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經營歡喜就好酒店之模式;及以恐嚇、監控等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為本案犯行,固可經由附表一所示扣案物釐清重要情節,但就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本身之被害經過,僅能依賴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本人之供述,故此部分除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前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資替代。綜上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7、99甲30及99甲31上開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為證明被告乙○○、辛○○、子○○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除前述之相關證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證言外,本案下列所使用之相關證據,經檢察官、被告乙○○、辛○○、子○○及其3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重上更㈠卷㈢第104至105頁、第123至124頁),又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證據之取得過程,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辛○○(原名曹立婷,因其於本院審理期問更改姓名,為配合警詢、偵訊及原審審判筆錄之記錄,於理由參、肆中有關辛○○之供述及相關勘驗部分,仍以其原名記載之,合先敘明)、子○○固均坦承歡喜就好酒店之公關小姐確有從事與男客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如公訴人所指訴之恐嚇、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與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等之犯行。被告2人之辯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如下:
一、被告乙○○部分:
(一)有關以詐術、各種不當債務所規定之制度,係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制定,縱使被告乙○○因受雇關係而知情,配合實施,而有關以詐術、不當債務為方式,係為本案之核心行為,為本案之重點,被告乙○○縱使知悉,亦應不適用刑法第231條之1之重罪,而頂多係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並為幫助行為。畢竟,被告乙○○均不是歡喜就好酒店之決策者,對於歡喜就好酒店所嫌取之利潤,被告乙○○亦無從獲得,且尚必須從事秘密證人相關脫衣陪酒、性交易等工作,原審將被告乙○○判處重罪,極不公平。
(二)有關同案被告楊清林違反勞基法,以業績換取休假之制度,其違規之效果,依據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中之證稱:如果要請假,就要花錢買等語,及於100年7月14日審理中之證言:都是用請假的,都是以身體不舒服為理由。秘密證人99甲25年100年6月17日審理中證稱:公司沒有固定給其休假等語。秘密證人99甲26偵訊中證稱:其假很少,都要自己花錢買,1天要2萬元,有時候其會買假等語。秘密證人99甲27證稱:就要自己花錢或叫客人買時間等語。秘密證人99甲30證稱:如果想休假是自己買自己的時間,1天24小時買下來就要2萬元,如果沒有錢就用簽本票的方式,其只好自己出錢或者沒有錢時簽本票來請假等語。秘密證人99甲32證稱:如果沒有假,但是剛好有很重要的事要出去,可以向公司請假,但是要申請,曾經有要回去處理事情要請假,楊清林有批准等語。由上開秘密證人多人之陳述,可得出並無休假,違背之後果係為以金錢來換取,又違反勞基法休假之規定,亦只是行政罰款,因此,以業績換取之制度,性質上係屬於不當債務之範疇,尚難遽認為其他違反本人之方式。而被告乙○○並非公司規定之制定與決策者,難以理解債務適不適當。
(三)以扣留證件方式,控制使為性交等行為之部分,原審判決亦認此亦為其他達反本人之意願之方式,然查:
1、秘密證人99甲1證稱:他說證件一律統一放在櫃臺,方便警察來臨檢時,拿給警察進行例性公事,楊清林就他跟警察關係很好,警察只是做做樣子,不要害怕沒什麼事等語。證人99甲17證稱:其證件會扣在櫃臺方便臨檢,但其每天都會拿回來等語。依上開證人2人之陳述,可知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該制度,確實係為應付警察臨檢方便,被告乙○○係從同案被告楊清林得知此訊息,依其之認知,此並非係對小姐為不法之控制。
2、又整理各位秘密證人之證述,有稱未規定拿走證件必須簽100萬元本票,有稱證件隨時可拿回,有稱只要切結掉了公司不負責就可拿走,有稱只要切結用途就可拿走,有稱必須簽100萬元本票,卻又有人稱要簽120萬元本票,從上開人之綜合陳述,可證將證件放於櫃臺,目的確實不是要控制小姐。再者,未有證人證明身份證要拿回來,必須以性交易為條件。
3、根據秘密證人99甲18之證述:比較早好像有要保管,後來沒有了等語。秘密證人09甲19證稱:只是放著,隨時可拿回來等語。事實上有關於證件保管、拿取必須簽本票之規定,前後只實施一星期,也確實係為警察臨檢方便而來,但因有人有意見,一星期後即未實施,歡喜就好酒店經營時間甚長,拿取證件必須簽本票只實施一星期,隨即作罷,顯見其目的絕非控制小姐之用,否則焉有實施如此短之理。
(四)以監視器、監聽器監控部分:
1、原審判決認定監視器、監聽器材設置地點,係在同案被告楊清林之北屯路處所、民權路二樓隱密處,且監看人為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張玉萍,並非被告乙○○,因此被告乙○○是否有參與監控之行為,已有疑義。有關為何設置設置上開器材,有多位秘密證人證稱:係為保護小姐、節制警察,因此,被告乙○○縱使知道歡喜就好酒店有上開器材之設置,是否有共同參與監控之意思,亦有疑義。原審判決之理由,亦認定同案被告楊清林設置上開器材確實有保護小姐、節制警察之目的,而被告乙○○亦認為確實係為上開目的,而非要監控小姐,因此,是否可逕認被告乙○○係共同參與監控,實有疑義。
2、歡喜就好酒店既然有設置各種違規罰錢之制度,並設置有舉發單及舉發流程,因此,如設置上開器材之目的,係為監控小姐,並設有專人在監看,則應該透過監看系統,而遭舉發者應多如牛毛,但本案所扣得之舉發單,根本未有任何一紙係透過上開器材監看而來,顯見設置上開器材之目的,絕非係為監控小姐。對於上開錄影畫面,並未用於舉發,而係透過其他方式舉發,為解決爭議,同案被告楊清林才會調帶子,而確認事實,亦可證上開器材設置之目的,絕非監控。
3、雖有秘密證人稱該監控器材會導致帶子外流,而威脅小姐,但原審判決所認定之所有證人,未有任何一人有帶子外流、帶子外流而受威脅之指控。而依據原審判決所示,確實有人離開歡喜就好酒店,但卻未有任何一人有遭受到遭錄影帶之威脅。秘密證人99甲34固稱:「(問:妳稱妳曾經因為公司的監看錄影帶而被罰?)是。(問:這部份妳是否有印象?是否有讓妳看影像?)沒有。」等語。證人未○○有稱因此而受處罰,但本案所有扣案之舉發單,全係經小姐舉發,而未有任何一只從上開器材監控所得而來。
(五)以體罰之方式,認為係違反本人之意願部分:
1、相關體罰之方式,並不在於舉發單之內容,舉發單之內容全係罰款,而不包含體罰,且同案被告楊清林制度之制定與宣導,並未有體罰之部分,體罰部分完全係同案被告楊清林個人之喜好,與被告乙○○並無關係。所謂體罰之內容,為罰跑樓梯、罰站、夾鐵片、半蹲,此些內容如同學校學生受到處罰般,尚難與認為係已達強暴之程度,而頂多只是勞動服務之性質,充其量只是造成心理之拘束,實難認為已足以壓制小姐性自主決定權。又遭受體罰之原因,大多為違規,例如太胖、喝醉酒、檢妝不合格等違規事項,此根本與性交易無關,但原審判決竟直接聯結係以此方式使人為性交易,實在過於跳躍、間接而牽強。
2、秘密證人其中甲2證稱:跑步與性交易無關,而所有秘密證人對於上開處罰,大部分均稱:都不是自己遭受處罰,而是看別人受到處罰,既然,非自己親自遭受處罰,實無法證明別人所遭受之處罰與性交易有何關聯性。綜上所述,體罰大都係違反管理規定而為之,原審判決並未提出具體理由或事證證明任何一位小姐,係因不脫衣陪酒、不與客人性交易而遭受到體罰。
(六)以恐嚇方式,使為性交易部分:
1、有關於以恐嚇方式而恐嚇小姐,秘密證人幾乎係稱為同被告楊清林所為,且係在大廳開會或律師室所宣布,既如此,則如秘密證人所述為真,則所為之陳述應為一致,但卻其中有2、3位秘密證人提到開會時,被告乙○○亦有提及恐嚇事,但如該少數之秘密證人所述為真,則應該所有秘密證人均會聽到才對,但卻只有2、3位秘密證人有提到乙○○,顯見該少數秘密證人之陳述與事實有違。
2、所有秘密證人之陳述,均未提到自己有受到同案被告楊清林之各項恐嚇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只是稱有小姐跑掉被抓回來,且本案之所有秘密證人及相關之人均未有任何一人有因逃跑而被抓回之經驗。原審判決將被告乙○○列為恐嚇使為性交易之共犯,判決亦有違誤云云。
二、被告辛○○(原名曹立婷)部分:
(一)被告辛○○僅管理金世紀經紀公司,並未參與歡喜就好酒店經營管理,所謂「輔導長」只是稱呼而已,係指輔導金世紀公司在酒店工作小姐,並非是酒店內幹部,更無管理酒店小姐行為,並無原審判決認定與同案被告楊清林就刑法第231條之1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事,此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可資證明:
1、同案被告戊○○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問:曹立婷是否在酒店工作過?)沒有,她是金世紀公司的人,都是她跟我接洽,由她帶小姐交給我教美姿美儀」等語(見偵卷第137頁)。另同案被告戊○○於本院上訴審102年3月13日審理中證稱:「(問:妳是否認識被告曹立婷及子○○?)認識。(問:被告曹立婷及子○○有無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沒有,因為他們不屬於歡喜就好酒店的人,他們是屬於金世紀經紀公司的人。……(問:就妳所知,被告曹立婷在擔任『輔導長』,是否有做什麼事情?)所謂輔導長只是一個稱呼而已,就如外面所謂的經紀人一樣,她只是如同經紀人一般在照顧她所經紀到我們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的小姐而已,她不管店內的小姐,她也不會管店內的小姐。」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㈦第18頁)
2、被告乙○○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中供稱:「(問:曹立婷是擔任何職?)楊清林的助理,她負責的工作是從金世紀那邊應徵人後,再帶到酒店,她沒有在酒店工作」等語(見偵卷第291、298頁)。
3、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100年7月14日審理中證稱:「(問:開會的時候,婷婷在做什麼事情?)他坐在馬姐旁邊,講什麼的時候,她就跟著點頭,她就是一直點頭。(問:她是否會出來發言或講話?)不會,除非小姐要跟她講話,她也不會在會議自動發言。(問:她在會議中不會出來發言?)對。(問:婷婷是否會要求小姐簽本票及小白?)我印象中她是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2頁)。
4、又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100年9月29日審理中證稱:「(問:曹立婷是否有在歡喜就好就好酒店上班?)她是我的助理,她原本也不是金世紀的,是因為我去開了金世紀,我才將她派到金世紀去,她去負責金世紀那一邊禮服的部分,她本身與歡喜就好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剛才有說過連我太太都不能去管理歡喜就好,她更不用講。(問:所以曹立婷沒有在歡喜就好上班?)沒有。(問:之前傳的秘密證人證稱曹立婷她有擔任輔導長,輔導長的職務內容為何?)應該是那個秘密證人將意思講得太寬了,因為歡喜就好新小姐是由飛揚、左岸老師來帶,根本不需要設立輔導長,正式小姐的心理輔導是找她們的組媽咪,新小姐的心理輔導是找飛揚、左岸,當時我一星期是去開會兩次,開會的時候我跟她們說婷婷助理的個性很好,如她們有事要找我,曹立婷也可以輔導她們,結果她們誤會曹立婷是輔導裡面全部的人,這個意思是完全相反。(問:秘密證人也有說,有時候你開會時候曹立婷會在旁邊,曹立婷開會的時候在場是做何事?)站在那邊等我開完會,我太太都不能講話,更不用去說她,她只是陪我過去。(問:所以曹立婷在場也不會參與討論?)曹立婷連發言權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95頁)
(二)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小姐非僅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還包括金錢豹、海派等酒店,由應徵小姐自行決定至何酒店,並非一定至歡喜就好酒店,被告曹立婷無任何違反其等意願之行為。此有下列證人之證言可資證明:
1、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100年6月16日審理中證稱:「(問:當初曹立婷在應徵妳的時候,有無讓妳選擇其他家酒店?)有選擇,但她很明白的告訴我說,如果我選擇其他酒店的話,借錢要利息,而且她將利息算給我聽是非常的不合理的,是蠻可怕的。(問:她是否有說在這家酒店妳做的不合適可以轉店?)她有提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72頁)
2、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100年9月29日審理中證稱:「(問: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小姐是只有介紹到歡喜就好酒店還是也有介紹到其他酒店上班?)以我看到的,曹立婷呈報上來的只有3位小姐左右,金錢豹大約有10幾位,海派更多,大部分的小姐都是在海派跟金錢豹酒店比較多,還有一般的理K店。」等語(見原審卷第295頁))
3、證人庚○○於本院上訴審102年3月13日審理中證稱:「(問:金世紀經紀公司旗下小姐要到哪間酒店上班是由誰決定?)她們自己決定。(問:金世紀經紀公司旗下小姐是否只能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並沒有。(問:是否請妳大致舉例說明,金世紀經紀公司旗下小姐會到哪些酒店上班?)金錢豹系列、海派或是理容KTV。(問:金世紀經紀公司是否會受到歡喜就好酒店的控制?)並沒有。…(問:若小姐到酒店裡有從事脫衣陪酒、性交易等性服務行為,是由誰決定?)小姐自己本身吧。(問:那跟金世紀經紀公司有無關係?)沒有。」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㈦第36、37頁)
4、證人壬○○於本院上訴審102年4月1日審理中證稱:金世紀經紀公司族下小姐沒有一定要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其曾透過金世紀公司經紀到海派酒店上班等語。而證人林詩怡於本院上訴審102年4月1日審理中證稱:其曾透過金世紀公司到海派、麗都及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到哪些酒店上班是自己決定等語;證人黃詩喻於本院上訴審102年4月3日審理中證稱:曾透過金世紀公司到歡喜就好酒店及麗都上班,無人阻止其從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從未聽聞或親身經歷金世紀公司有強制小姐一定要定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之情形等語。
(三)金世紀經紀公司新人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是「白牌」禮服小姐,不會有脫衣陪酒情事,之後因酒店人員勸說、分析利害關係如可多做些檯、多借貸些金錢等情況下,由小姐自己決定從事脫衣陪酒轉為店家小姐,過程中金世紀公司並無介入,小姐如不願從事脫衣陪酒可以轉店,不會受到限制,小姐轉為店家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即非屬於金世紀公司之人,被告曹立婷也無法管理該小姐。準此,即便歡喜就好酒店相關人員有以原審判決所謂詐欺情事,勸誘原經紀公司小姐轉為店家小姐從事脫衣陪酒,此等行為亦與被告曹立婷無關。
(四)金世紀經紀公司、歡喜就好酒店雖同屬一老闆即同案被告楊清林,不論小姐是否知悉此事,兩者仍屬不同公司,各有各自收支帳冊,經紀公司小姐違反與經紀公司簽訂經紀約轉為酒店小姐,需負擔一定金額違約金,此為一般經紀契約常規範之事宜,原審判決以為金世紀經紀公司與歡喜就好酒店同屬楊清林所有,即認為經紀公司小姐轉店家小姐需負擔之3萬元違約金屬於不法債務云云,實無理由。另證人酉○○(孔雀魚)、午○○(金麟魚)、卯○○(小黃魚)因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希望讓該3人轉店家,被告曹立婷與同案被告戊○○電話聯繫,姑且不論此為個案不能視為通案,由兩人對話內容,提及轉店家違約金3萬元本就是經紀契約所約定,並非虛妄編織謊言,兩人就該3人轉為店家小姐溝通意見,不涉及施用詐欺手段違反小姐意願之行為。
(五)酒店小姐離開歡喜就好酒店後,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同案被告楊游秀鳳將該小姐簽立本票交予被告曹立婷,被告曹立婷以為小姐向酒店借錢簽立本票是常有之事,小姐事後並未還清債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係一般合法程序,才以同案被告辰○○、黃文龍等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況此聲請本票裁定均是在小姐離開酒店之後,與小姐在酒店是否從事脫衣陪酒或性交易沒關係,而被告曹立婷本身對於本票基本債權成立原因為何並不清楚,收到本票裁定後,即將本票及裁定書正本交付給同案被告楊游秀鳳,故被告曹立婷並未實施違法行為云云。
三、被告子○○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子○○係於99年6月14日或15日始到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任職,未曾參與任何歡喜就好酒店之實際經營、管理,若小姐自由決定前往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則對歡喜就好酒店部分,均由同案被告辛○○負責經紀,全與被告子○○無涉,此情有下列證據得以證之:
1、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稱: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小姐並非僅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且金世紀經紀公司居間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小姐之經紀費,係由共同被告辛○○即曹立婷找執董對帳,子○○全然無涉等語。
2、同案被告戊○○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稱:「(問:被告曹立婷及子○○有無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沒有,因為他們不屬於歡喜就好酒店的人,他們是屬於金世紀經紀公司的人。(問:妳是否有跟子○○談過有關歡喜就好酒店裡營運及小姐管理狀況之情形?)我沒有跟他講,因為他不是我們歡喜就好酒店的人,他是金世紀經紀公司的人,所以他不管歡喜就好酒店這邊的事情。(問:就妳所知,子○○是否有了解歡喜就好酒店裡營運及小姐管理的狀況?)他應該不知道,因為他幾乎都沒有去到歡喜就好酒店。」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㈦第18頁)。
3、同案被告程智敏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稱:「(問:妳是否認識曹立婷、子○○?)曹立婷我認識,子○○只有見過幾次面,但沒有聊過天,不知道。…(問:子○○旗下所負責的小姐是否有屬於歡喜就好酒店裡上班的?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對他完全不瞭解,我只見過他幾次面而已,但是我們沒有交談過。」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㈦第100至101頁)。
4、證人未○○於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稱:「(問:妳有無看過子○○即坐在曹立婷旁邊的那位?)在公司,其實我沒有看過他。(問:妳在歡喜就好酒店裡面沒有看過子○○?)對,沒有看過他。」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㈩第226頁)。
5、況除前揭證人之證述以外,其他經傳訊之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判中之筆錄,均從未指認被告子○○。且被告子○○係於99年6月14日或15日方才任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然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2 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等人於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時間,均較子○○任職金世紀經紀公司之時間點為早,被告子○○自無可能參與將各該被害人安排、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令其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
6、是以,綜合上開證人證詞,足證本案被告子○○實係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員工,負責將旗下小姐介紹至如金錢豹、海派等酒店工作,被告之工作內容與歡喜就好酒店內部之經營管理全然無涉;況被告子○○於金世紀經紀公司任職之期間為99年6月14日或15日至本案遭查緝之99年8月20日,僅只短短2個月餘,其並未於歡喜就好酒店擔任任何職務或參與任何會議、亦未支領酒店之薪水、更未有實際參與管理小姐等行為,甚至連歡喜就好酒店內部之幹部均未見過被告子○○,益徵本案被告子○○除客觀上未有刑法第231條之1之構成要件行為外,復未有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任何犯意聯絡,當難成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
(二)證人卯○○(花名小黃魚)、酉○○(花名孔雀魚)、丙○○(花名飛魚)、午○○(花名金麟魚)等4人於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從未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行動自由更未受任何拘束或限制,要難謂被告等人有對上開四人為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此經證人卯○○、酉○○、丙○○、午○○4人於警詢、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其4人僅有於歡喜就好酒店從事桌邊陪酒服務,於任職之期間,自始至尾均未從事脫衣陪酒或與男客出場性交易之行為,且歡喜就好酒店亦從未有人員強迫其4人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與男客性交易等語,則證人卯○○、酉○○、丙○○、午○○4人並未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且未有任何人要求、勸誘或強迫該4人與男客為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之事實,應堪認定。若此,則本案要如何據此認定被告子○○與其他共同被告有著手共同誘騙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行為?既上開4人均未有於歡喜就好酒店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亦未遭歡喜就好酒店之人員強迫為之,則此部分事實已與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規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別,當不能以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規定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之罪名相繩。
(三)況且,證人卯○○、酉○○、丙○○、午○○4人均係自願來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上開4人均未居住於歡喜就好酒店或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宿舍內,而係各自於外與朋友或男友自由租屋,且出入酒店自由未遭人阻擋或限制、又可擴帶行動電話自由通訊,自不符於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所規範之監控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要難論以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公訴意旨及原審判決一再以被告子○○與同案被告戊○○、曹立婷相互傳送之簡訊、通訊監察譯文及原審勘驗筆錄中談論及此之內容等證據,指摘被告子○○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誘騙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行為云云,未免率斷,且屬無稽,非有理由。
(四)又原審判決以被告子○○於99年8月11日,以其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將「這三個小朋友,我和婷婷已不宜介入了」、「這三個公關我和婷婷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接下來妳來多費心了」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據此認定被告子○○與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惟上開簡訊之通訊監察譯文反倒更能證明被告子○○將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轉給歡喜就好店家後,即未曾涉入歡喜就好酒店經營、管理之事實,益見被告子○○與其他同案共同被告並未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詎原判決竟以此率爾作為不利於被告子○○之認定,應非妥適云云。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辛○○(原名曹立婷)與本案主要經營者即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誘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小姐,並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應徵「伴唱小姐」、「領檯佳麗」及「漂亮公主」廣告,誘使證人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工作: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自行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工作:
⑴秘密證人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時證稱:「民國97年剛滿18歲,我高職畢業,我看點將錄,打電話應徵,他們叫我要上來,所以我就上來應徵,我當時住高雄,臺中沒有任何住居所,應徵完後,當天他們叫我先試做,是安排我住酒店樓上房間套房,當時並不知道他們的詳細工作性質,他們是跟我說清桌面、幫客人點歌,他們說是KTV的工作性質」、「當我進去『歡喜就好』酒店時,『左岸』就是負責我的幹部。當時我應徵的時候是1個『魚姐』,是『魚姐』帶我到公司應徵」、「(你在『歡喜就好酒店』做多久?)97年10月間至98年5月底」、「應該有超過9個月,還沒有到10個月」等語(見偵卷第51、53、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大約97年的時候。(妳任職到何時?)因為過程中我有跑掉又回來,前、後的時間加起來大約有1年多。(大約是做到98年是否正確?)對,差不多。(妳當初是如何去應徵的?)看報紙。(何人幫妳應徵的?)那個時候我是打電話去應徵的,接電話的人自稱是『魚姐』。(妳是否知道『魚姐』的本名?)張玉萍。(『魚姐』張玉萍當初在跟妳面試時,是否有跟妳提到妳面試後要做的工作內容?)完全都沒有,我當初在電話裡有跟她說我要應徵的是公主,她跟我說好,公司有缺人,她約我隔天晚上9點報到」、「我又隔了1天之後才到。(妳到了歡喜就好酒店之後是何人幫妳面試?)『魚姐』。(面試中間妳有無再問她,公主是要做何事?)到了現場她跟我說公主1個月賺的錢很少,看我要不要改當公關,公關1個月可以賺2至30萬。(妳是否有問她公關的服務性質?)她說簡單的桌面服務、倒酒、陪客人唱歌就好。(有無包括其他的情色服務?)完全沒有」、「『魚姐』說,我們領薪水有分上檔跟下檔,上檔就是假如我這個月5日,要下個月的15天過後,從第1天上班到第15天算1檔,可是要先壓1檔錢在那邊,等下下個月5日才可以領錢。(是否有約定1節是多少時間?妳可以分到多少錢?)有」、「(休假是否有規定?)我看報紙時,可以休4天,依業績好壞規定休假天數」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40、55、56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是否曾經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是的,我是從94年開始一直到95年,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我工作8個月。(當初為什麼會到酒店工作?)因為我之前住在春夏秋冬酒店,我看到他們有應徵工作,我和我朋友一起去應徵,當初應徵我的人叫『牛媽』(張玉萍)」、「(當初他有無跟你介紹到他們酒店工作的性質、薪資如何計算?)他說是陪唱歌、喝酒,1節50分鐘小姐可以分到800多元」、「(張玉萍是做何事?)她都在辦公室裡面,很少看過她出來。她是負責應徵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69、17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還有印象是何時開始?)95年,但詳細日期我忘了。(何人幫妳應徵?)牛媽。(有無告訴妳工作內容為何?)桌邊服務、陪酒」、「(當初是否是牛媽跟妳應徵?)是。(應徵時是否有跟妳談薪資、休假等問題?)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79、295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我於95年進去『歡喜就好』酒店,做到96年左右」、「(當時為什麼會到這間酒店應徵?)我看報紙去的,當時應徵我的人是『牛媽媽』張玉萍」等語(見偵卷第15、1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任職?)94年。(大概做幾年?)1年左右。(當初是何人幫妳應徵?)牛媽。(她當時告訴妳的工作內容為何?)桌邊服務。(桌邊服務是做何事?)幫客人倒酒,清理桌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0、381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何時去金碧輝煌KTV應徵?)94年,月份我忘了。是應徵桌邊服務,我是看報紙去應徵的。(是誰跟妳應徵?)裡面有一個幹部叫林達跟我應徵的,他說就是幫客人倒酒、遞紙巾,就是陪客人唱歌。(薪水怎麼算?)是算檯數的,當時好像是1檯1小時50分3,000元,我們抽1,200元」、「(妳在金碧輝煌KTV裡面做多久?)1年多」等語(見偵卷第120、12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酒店上班?)93年中。(但妳於偵查中稱妳是94年才過去的,有何意見?)我忘了。(妳為何知道酒店有缺人?)我是看報紙。(《提示本院卷㈨第97頁至第105頁報紙刊登廣告》妳當初看到的廣告為何?)第101頁的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當初妳看到該廣告去應徵工作,妳是去哪間酒店應徵?)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妳在工作的期間,妳有無到過歡喜就好酒店?)有。(這兩家酒店的老闆是否是同一人?)是。(是何人?)楊清林。(妳為何會到歡喜就好酒店?)他們那時候說那邊需要支援」、「(妳有無問替妳應徵的人工作內容為何?)有。(她如何跟妳說?)她說是桌邊服務。(有無提到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2、63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是否曾經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是的,我是從94年或95年開始做了8個月。(當初為什麼會到酒店工作?)是我去talking bar認識的朋友帶我去,他只上了1、2天班就先離開酒店,我就一直留在酒店,當初應徵我的人叫『牛媽媽』(張玉萍)」等語(見偵卷第17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4年12月。(是否做了8個月?)對」、「(當初幫妳應徵的是何人?)牛媽(張玉萍)。(當初她如何跟妳說工作內容?)她只說坐檯。(有無提到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79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時證稱:「(你曾經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是。我是從93年7月做到95年9月,我是做小姐」、「(當初你去這家歡喜就好酒店,是誰應徵的?)櫃檯,我不知道她的名字,是一位女子」等語(見偵卷第14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何時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3年7月。(做到何時?)95年10月」、「(妳當初應徵時,係何人幫妳應徵?)櫃檯」、「(妳如何得知歡喜就好酒店有缺人而去應徵?)看報紙的」、「(於妳應徵當時,櫃檯人員告訴妳的工作內容為何?)櫃檯沒有跟我說,是我人到現場之後,她們派1個幹部下來跟我講的」、「(到櫃檯時,櫃檯人員有無先跟妳說?)櫃檯人員叫我到律師室等,然後請1個幹部下來跟我講」、「(那位幹部告訴妳的工作內容為何?)她就說是一般坐檯。(一般坐檯的內容為何?)陪客人喝酒、聊天。(有無包括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0、211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是於97年8月開始,一直到99年8月酒店被抄為止。(你在裡面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應徵我的人是『魚姐』,應徵完後,就把我交給『左岸』」(偵卷第227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是否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何時開始上班?)有。從97年8月至99年8月20日警察查獲為止」、「(當時為何要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缺錢,亟需要用錢,我97年8月看報紙應徵歡喜就好酒店的公關,面試的人是魚姐,面試完當天就上班,第1天我是純粹坐檯陪酒,沒有脫衣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1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當初是如何知道歡喜就好酒店有在缺人?)我是看報紙應徵的」、「(妳到歡喜就好酒店是跟何人應徵?)魚姐」、「(一開始妳去應徵的時候,魚姐是否有跟妳提到工作的內容?)有。(魚姐跟妳說是如何的工作內容?)就是單純的坐檯而已」、「(一開始是否有跟妳提到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沒有。(那時候是否有跟妳提到休假的問題及待遇的問題?)有提到待遇」、「(後來魚姐就請左岸過來帶妳了,對不對?)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76至17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酒店工作?)98年10月25日或26日開始,一直到楊清林等人被查獲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小姐。當初是執董『魚姐』應徵我的」等語(見偵卷第74頁);復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何時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8年10月25日左右至警察查獲為止。(當初為何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是朋友介紹,也是缺錢要找工作。(在歡喜酒店的工作內容?)一開始是領檯,就是帶客人去包廂、倒水,做了大約快1個月,漸漸的要我們進去坐檯,與客人聊聊天就會有錢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8年10月底。(妳跟何人應徵?)跟執董(即張玉萍)」、「(妳應徵工作時張玉萍跟妳說的工作內容為何?)就是送客人上去,領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3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何時開始上班?)有。自93年5月3日,直至99年8月20日酒店被查獲為止。(當時應徵的工作?)桌面服務,幫客人倒酒、清桌面」、「我當時急需用錢,報紙應徵廣告上有載明可以員工借資,我才去應徵」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透過何種方式到楊清林所經營的酒店應徵?)報紙的廣告。(《提示本院卷㈨第97頁至第105頁之廣告宣傳單》妳是否有看過廣告單上類似的內容?)我是看到第101頁類似的廣告內容。(廣告上所提到的工作內容為何?)服務生的工作。(即幫客人倒酒、清桌面及點歌等工作?)對。(妳何時去應徵?)我只記得是93年。(當時妳是向何人應徵?)我是去文心路和崇德路口那一間,我進去沒多久她就離職了,藝名叫『水靈』。(是否原為金碧輝煌後改為春夏秋冬那間?)是。(後來妳是否有到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有。(妳於何時轉到歡喜就好酒店任職?)大概5個月之後就被轉到歡喜就好。(進去後的工作是否如同廣告單上所寫,只單純的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等工作,抑或有其他更進一步的工作?)起先一定是他們報紙上講的這樣,還有面試的時候講的那樣,慢慢的、漸漸的就加進額外的事情了。(加進什麼事情?)就比如說節目程序要幫客人脫褲子,那時候還要叫我們幫客人做吹喇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7、248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任職?)94年。(任職到何時?)忘了」、「(跟何人應徵?)左岸、牛媽,我打電話去是牛媽即『執董』接的。(實際到酒店應徵時是左岸?)對」、「(電話中『牛媽』張玉萍有無跟妳說工作內容?)沒有,她說我可以去看看。(實際到酒店時,左岸有無跟妳說工作內容?)沒有。(妳去酒店做何事?)她說去的時候照著她們裡面的小姐一起做。(一起做的工作內容為何?)在包廂內陪客人唱歌、喝酒,到後面的時候就會透過遊戲,就是要願賭服輸,然後輸的人就要脫。(剛開始的工作內容是單純陪唱歌、喝酒,是否如此?)1、2天而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9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我於98年9月中旬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剛開始是擔任公主,負責領檯工作(帶客人進入包廂),過沒幾天我就當小姐了,當小姐則需陪客人坐檯」、「(你剛加入該公司時係向何人應徵?)我是向執行董事張玉萍應徵的」、「我從98年9月中旬進入該公司工作約8個月」等語(見偵卷第159、160、162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6年7月中旬、一直做到99年8月21日店被抄為止」、「(當初是何人應徵妳進去?)『魚姐』,把我交給『左岸』」等語(見偵卷第165頁);復於99年11月30日偵訊證稱:「(當時為何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透過朋友介紹才進去歡喜就好酒店,我進去當時只是單純想做『公主』,公主的工作就是帶客人進包廂、倒水」、「(歡喜就好酒店的老闆是誰?)楊清林」、「(是誰面試妳的?)魚姐。(誰是妳幹部?)左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66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係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6年7月中旬。(妳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是跟何人應徵的?)我是跟魚姐。(妳係從何管道得知歡喜就好酒店缺人?)我的朋友有在歡喜就好酒店做過。(妳去跟魚姐應徵時魚姐有無跟妳說過工作內容?)剛開始我只是要當公主而已。(魚姐有無跟妳說可以單純只擔任公主的工作?)魚姐叫我做帶領客人進包廂的領檯公主。(就是單純帶客人進包廂幫客人倒水的工作?)是」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是於97年12月12日一直到98年9月23日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應徵我的人是『左岸』,我是看報紙應徵的」等語(見偵卷第19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任職?)97年。(妳跟何人應徵?)我是向左岸應徵的」、「(左岸如何介紹工作內容?)陪客人唱歌、喝酒、桌面服務。(當初妳是透過何種方式知道歡喜酒店有在應徵小姐?)報紙。(報紙上如何刊登?)免出場、免脫衣」、「(《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扣案廣告單》那1頁是妳當時所看到報紙刊登的內容?)第97頁。(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公司有無要求要穿禮服?)有」等語(見本院卷㈩第122、123、143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9年5月底6月初開始,一直到店被抄為止」、「(當初是何人應徵妳進去?)『魚姐』,把我交給『左岸』」等語(見偵卷第177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是否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如何應徵?何時開始上班?)有。99年6月開始至99年8月被警察查獲為止,我是看報紙刊登,我應徵的地點就是歡喜就好酒店。(當時應徵的工作內容?)伴唱小姐。(進酒店後的工作為何?)公司幹部就會要求我們要陪唱,後來就要脫衣陪酒,但還沒與客人從事性交易,酒店就被查獲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5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至歡喜就好酒店內工作?)99年5月底。(妳是否任職到歡喜就好酒店被抄掉為止?)對。(妳當初是跟何人應徵?)我是看報紙之後跟執董《魚姐》應徵的。(妳去應徵時執董是否有跟妳說明工作內容?)就是一般的喝酒而已。(就單純的坐檯?)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04、205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6年底一直到楊清林等人被查獲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小姐」等語(見偵卷第64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之前有無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有。自96年底開始直到99年8月被警察查獲為止。(妳到歡喜就好酒店有無面試?)我是看報紙應徵,是幹部魚姐跟我面試,面試的工作性質是公關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0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跟何人應徵?)執董(即張玉萍)。(當初妳去應徵時,張玉萍如何跟妳介紹工作內容?)單純的桌面服務、倒酒」、「(妳當初是經由什麼管道去公司應徵的?)我是看報紙。(報紙上刊登的內容為何?)就是可以借錢」、「(《請求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之廣告宣傳單》妳是否有看過廣告單上類似的內容?)我看到的是第97頁的廣告」、「(妳到職的時間是何時?)我確認是96年底」、「(廣告單上寫『無業績壓力、不需訂桌客進壓力、免回節、免拼酒、著禮服』妳實際到公司時有無業績限制跟處罰?)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6、234、241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是於96年開始一直到99年8月20日店被抄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一開始是應徵公主,後來進去實際是做小姐,當初應徵我的人是『洋子(即被告劉玉蘭)』,他將我交給1個資深的小姐」等語(見偵卷第241頁);復於100年7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任職到何時?)做到歡喜就好酒店被員警查獲為止。(妳是從何得知歡喜就好酒店有缺人?)我是看報紙。(《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當時妳是看到哪一份報紙廣告?)我是看到第97頁的廣告」、「(檢察事務官問妳的時候,妳當時回答妳是跟洋子應徵的,妳是否還有印象?)是。(所以妳當時是跟洋子應徵的?)對。(當時洋子是否是櫃檯會計?)對。(當時洋子是否有跟妳說工作內容為何?)有。(洋子是如何跟妳說的?)我是應徵領檯。(領檯工作內容為何?)就是在樓下帶客人入包廂。(領檯是否不需要進入包廂陪客人喝酒?)是。(就只有單純帶客人進包廂內?)對。(之後妳是否都只做領檯的工作?)後來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0、191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9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是於96年5月份開始,一直到99年8月查獲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應徵我的人是『魚姐』」等語(見偵卷第103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之前有無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有。自96年5月1日至99年8月警察查獲為止,剛開始是在春夏秋冬酒店,過了一段時間,約97年才轉至歡喜就好酒店。(何人跟妳面試?)當時我在春夏秋冬應徵時,是魚姐跟我面試」、「(當初為何要去酒店應徵?)當時因為我缺錢,應徵的工作內容是說要當服務生,負責倒茶水」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開始?)對。(妳一開始是進到春夏秋冬酒店?)對。(97年間轉到歡喜就好?)對。(中間為何會轉到歡喜就好?)因為春夏秋冬那邊結束掉,全部小姐移過來歡喜就好。(妳當時如何知道春夏秋冬有缺人?)看報紙」、「(當時妳到春夏秋冬酒店應徵,是何人幫妳應徵?)魚姐。(她有無跟妳講工作內容?)有。(她怎麼跟妳說?)剛開始去的時候是說陪客人唱歌、倒酒、聊天」等語(見原審卷第95、96頁)。
⑱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妳於何時進入『歡喜就好KTV』工作?擔任何職?工作項目為何?)我剛開始是於99年3月23日進入『歡喜就好KTV』酒店上班」、「(你剛加入該公司時,係向何人應徵?)我是向執行董事應徵的」等語(見警卷第222、226、227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如何進入『歡喜就好』工作場所?應徵之職缺、工作內容及薪水休假等規定為何?由誰面試?)我是表姊介紹,在99年3月23日或是24日進入公司,在23或24日當天去『歡喜就好』大雅店臺中市○○路000號向執董(魚姐)應徵」、「『魚姐』先看我身分證,應徵時,她說工作內容僅有陪客人唱歌、聊天、倒酒、桌面清潔、玩一些吹牛、擲骰子的遊戲,『魚姐』並沒有跟我說過,她們店面並沒有從事色情,我想說這個店應該是正常的酒店,應該不會從事色情,我也沒有想太多。面試完後『魚姐』就帶我到大雅路上之『歡喜就好KTV』上班,薪水是跟『魚姐』談的,1節半75分鐘1,200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5頁);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9年3月23日或24日,是我表姊介紹的。(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應徵妳的人?)執董『魚姐』。(應徵後她把妳交給誰?)『左岸』,後來我還有經歷『小彤』、『飛揚』等幹部」、「(你做到何時?)我做到99年8月20日公司被查獲為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0、111頁)。
⑲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我於90年1月31日進入『歡喜就好KTV』酒店上班擔任小姐,小姐的工作項目為陪客人喝酒、唱歌、脫衣陪酒及與客人出場性交易,於96年12月離開公司」等語(見警卷第239、240);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於90年1月31日看報紙廣告應徵,然後該公司幹部綽號『娃娃』應徵的,她已經離職,我是在臺中市向上路的『KTV』面試,也是歡喜就好的分店,到91、92年間就收起來的。『娃娃』先看我身分證,應徵時,她說工作內容僅有幫客人聊天、倒酒、桌面清潔,娃娃沒有說到性交易的事情,我也沒有問。薪水是50分鐘為1節,1節1200元,沒有底薪,我們跟公司五五分帳,我收600元,就看我做多少節數,來決定我的薪水」、「我從90年1月31日開始是在向上路的歡喜就好的分店應徵,隔天到『一見鍾情』也是歡喜就好的分店,一直上到92、3年間再換到大雅店(臺中市○○路000號)」等語(見偵卷第216頁);復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0年1月31日開始一直到96年12月為止。(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應徵我的人是『娃娃』」等語(見偵卷第210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0年底開始在大雅路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工作到94年左右,我進去當小姐。(當初是何人應徵你進去?)酒店的林助理即林主任」等語(見偵卷第128頁);復於100年7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酒店去工作?)我是90年底去的。(妳最早去的酒店名稱為何?)歡喜就好」、「(《請求提示10月19日警詢筆錄第1頁最後1個答案》妳於警詢時稱妳是在90年12月底的時候是進去大雅路的一見鍾情KTV,到了92年楊總才叫妳轉到歡喜就好KTV,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正確」、「(後來妳為何會去歡喜就好酒店?)因為擴店」、「(妳在90年12月底進到一見鍾情KTV是向何人應徵?)那時候一進去的時候是向櫃檯」、「(《請求提示10月19日警詢筆錄第4頁》妳於警詢時稱妳在一見鍾情KTV是向編號51的林主任應徵的,這句話是否正確?)那時候是先跟櫃檯,然後她們再將我帶去跟林主任認識。(櫃檯人員是哪位?)好像是奶媽還是菁姐」、「(妳是透過什麼管道得知一見鍾情KTV在徵人?)報紙。(《請求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廣告內容》請妳確認是否有妳當初看到的廣告單內容?)有,是第103頁。(當初妳去應徵的時候林主任是否有跟妳介紹酒店內的工作內容?)大致上提一下。(林主任跟妳介紹的工作為何?)坐檯、陪酒。(當時是否有提到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沒有。(介紹的內容是否跟廣告單上的一樣?)是」、「(妳在楊清林所經營的酒店除了待過一見鍾情、歡喜就好酒店之外是否還有待過其他酒店?)還有北屯路那邊的6樓。(是否『辣辣的心』酒店?)對」、「(妳於何時開始到酒店內任職?)92年2月16日開始在店裡服務」等語(見原審卷第81至84頁)。㉑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7年6月26日開始在大雅路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工作到97年9月底。(當初是何人應徵妳進去?)酒店的執行董事魚姐」等語(見偵卷第114頁);復於100年7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7年6月。(是向何人應徵?)魚姐。(如何知道歡喜酒店在缺人?)報紙。(《請求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P105頁之廣告》有無類似妳當時所看到的廣告?)類似第102頁之廣告。(應徵當時魚姐是否有提到工作內容及待遇條件?)有。(於一開始應徵時,她告訴妳的工作內容為何?)她說店裡有分,如果我不想的話也不會勉強。(不想做何事也可以不做?)這個她沒有提到,她只有說這種場所一定也會有複雜,但是我不想的話,她們也不會勉強我怎麼樣。(一開始時有無提到休假、待遇?)有,她說月休4天,待遇的話,新人就是只有1節半。(是否指坐檯的話1次只夠領1節半?)是」、「(《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1頁》當時檢察事務官問妳,妳回答說,妳應徵時工作內容,只有幫客人倒酒、桌面服務、魚姐有跟妳說店內會分情形,不會勉強小姐從事性交易,薪水剛開始50分鐘1節,1節是1250元,沒有底薪,看妳坐多少檯,至於休假制度,剛開始魚姐跟我講1個月有4天休假,此段話是否為妳所陳述?)魚姐跟我說的。(妳回憶起來是否確實如此?)對」、「一開始(應徵時)魚姐跟我講說,我不想的話也沒關係,我決定要做嗎?我就跟她講說『那就OK』,後來她就馬上打電話到樓上,然後請人家把我帶上去。(妳說的OK是指脫衣陪酒還是純坐檯?)純坐檯。(是否叫幹部帶妳上去?)對。(帶到樓上後如何?)然後她們當天就開工。(是否馬上讓妳坐檯?)對。(然後如何?)然後也是讓我住在店裡,單純坐檯也只維持了2、3天」等語(見原審卷第113至115頁)。㉒證人呂宜潔於100年8月1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之前在警、偵訊時稱妳是在98年10月中旬一直到99年1月中旬左右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妳是否還有印象?)有。(妳當初如何知道歡喜就好酒店有在缺人?)我是在報紙上看到的。(《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妳當初看到的廣告為何?)我是看第97頁的廣告。(妳是直接到歡喜就好酒店去應徵還是經過金世紀經紀公司?)我直接到歡喜就好酒店去應徵。(當時幫妳應徵的是何人?)執董(即張玉萍)。(一開始是否有跟妳說工作的內容?)一開始執董是說:我先坐在那邊陪客人唱歌、喝酒就好了。(所以一開始是跟妳講單純的坐檯陪酒?)對。(一開始是否有提到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事情?)沒有。(一開始是否有跟妳提到薪資及休假制度?)有,但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94、95頁)。㉓綜上,秘密證人等人及證人呂宜潔之證述內容可知,同案被告張玉萍、劉玉蘭(花名「洋子」)、戊○○、己○○等人均曾擔任面試新進小姐之工作。顯見同案被告張玉萍、劉玉蘭、戊○○、己○○等人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⑵相關同案被告等人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在店內從事何職位?負責何職務?)接電話跟應徵人員」、「(大部分的少爺、小姐是否由妳面試進入店內?)大部分都是」等語(見偵卷第69、71、72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很多秘密證人都說是妳應徵的,妳應徵的時候如何去告訴應徵的人工作內容、薪資、休假?)應徵有分2個部份,工讀的是領月薪4萬元,如果她有意思要做小姐桌邊服務的話,我們會把福利、薪資、檯數、節數、起跳都跟她講。(請具體講清楚妳如何告知應徵者工作內容?)1節1,200對拆,但是客人坐的話要1,800起跳1節半,一樣是對拆,月休4天有2天的狀況假,就是臨時休假,也可以累積休假,還有免費的宿舍,可以不用喝酒,有老師會教妳一些事情,大致上是這樣,會帶她上樓上的包廂看環境。(妳的部份有無告訴她們違規要罰多少錢?)沒有。(妳有無說薪資要壓幾期才可領?)有。(壓幾期?)1至2期」等語(見原審卷第310、311頁)。
②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執行董事平常的工作範圍跟工作內容有哪些?)接應徵電話,然後跟新進小姐介紹公司的作法」、「(妳所謂的介紹公司作法是指什麼?)就是上班幾點到幾點」等語(見原審卷第210頁)。
③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玉萍即魚姐是做何事?)她負責應徵小姐還有負責小姐簽本票的事情」等語(見偵卷第120頁);又於100年9月22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就張玉萍她工作的範圍,妳在筆錄裡有說應徵小姐?)對,她也是應徵的」、「(張玉萍在應徵的時候,是否會告知小姐這個名牌制度?)因為她應徵的時候我不在場,她應徵完,小姐要上班了,她才會叫櫃檯,我從休息室下來接新人再上樓,幫她化妝、換禮服」等語(見原審卷第189、192頁)。
④被告乙○○於偵訊供稱:「張玉萍在裡面接應徵電話。(劉玉蘭是擔任何職?)是櫃檯會計,有時會在DJ室裡面接應徵電話」等語(見偵卷第291頁)。
⑤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99頁、第102頁、第103頁》這裡面的一些內容,就是歡喜就好的一些記載內容,是由公司付費刊登的還是由妳們自己付費刊登的?)這些都是公司刊登的。(妳們小姐有這種不用訂桌,跟沒有業績的要求,也沒有客進的要求,也不用回節,也不用拼酒,妳們公司實際上的工作內容有像廣告所載這樣嗎?)要客進」、「(另外,公司還有一份廣告,上面寫說週休2日,月休8日,請問妳們公司有固定週休2日,月休8日這樣的假日給店內的小姐或者是幹部嗎?)沒有」、「(就是要靠業績才能賺來休假,而不是公司有給例行性的週休2日或是月休8日這樣固定的假日?)沒錯」等語(見原審卷第92、93頁)。
⑥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何時進入歡喜就好?)5、6年前。(進去的時候,擔任何職?)小姐。(何人應徵妳的?)執董(即張玉萍)。(張玉萍一開始只是跟妳說做桌面服務?)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46頁)。
⑦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玉萍在酒店擔任何職?)執董,負責小姐、幹部簽本票,發放薪資,酒店現場管理,面試應徵小姐」等語(見偵卷第33、34頁)。
⑧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供稱:「(張玉萍『魚姐』是做什麼的?)她是幹部,是面試應徵小姐的人,我們都叫她『魚姐』,幫她把小姐帶到她的辦公室給她面試,她的辦公室在DJ室裡」等語(見偵卷第51頁);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幫張玉萍接應徵電話,及面試小姐,曹立婷有時會帶小姐過來找張玉萍,我是負責看報紙來我們店內應徵的部分」等語(見偵卷第85、86頁)。
⑨綜上,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辛○○及同案被告張玉萍、劉玉蘭等人均曾擔任應徵、面試及引介新進小姐之工作。顯見被告辛○○及同案被告張玉萍、劉玉蘭等人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⑶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1捲」,而該等廣告影本之用途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是公司的。這是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刊登應徵小姐的廣告」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228頁),且依該廣告內容記載:「領檯佳麗」「伴唱佳麗」「漂亮公主」「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客進壓力」「免回節」「著禮服」「亮麗禮服」「自由上班時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60萬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重整小姐的氣質(禮服)」「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壓力」「週休2日‧月休8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情,有上開應徵廣告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㈨第97至99、102、103頁)。
⑷警方於99年9月16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執行搜索時,扣得被告巳○○所有編號9-18號「金悅富理容KTV經記小姐規章及經記公關工作規定」,而該規章及工作規定係被告巳○○於本案案發後,欲介紹小姐至其他酒店上班,而向其他酒店所取得之規章及工作規定等情,業據被告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出事之後,警方查獲歡喜就好酒店之後,有一些小姐沒有工作,我有認識擔任經紀工作之人,該人幫我介紹小姐到別家店,而那些規章是金悅富的人給我的,與本案無關」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128頁)。又依金悅富理容KTV經紀小姐規章記載:「1.每期分別:1-15日、16-31日,領薪20、5日,遇假日順延。2.到期押金:5000元,辦妥離職手續後併入薪資發還。3.休假押金:1、2、16、17休假者,1天押2,500元,下期薪資發還。4.休假於三天前遞假單,超休須經批假主管批准。5.新小姐第一期無條件保證3500元回4500元,第二期開始業績不足者,自動調降保障薪,若有超檯部分5‧5分帳。6.一天未做滿8節在客滿時,酒醉者一律走4節,下班前叫做事不做者,一律走4節。7.下班未打卡,每次走2H」、「11.上檯不可帶手機,違者扣2,000元。12.不可以自動切檯,違者扣2,000元,若客人不買單,小姐必須自行買單」;另經記公關工作規定記載:「一日保2500元回3500元(扣回服務費),保3000元回4000,保3500元回4500元,超過4500元之部分50%。二每期上滿7天(含)上扣伙食費1000元,清潔費500元,未滿7天者扣伙食費500元,清潔費250元。三小姐第1期要扣設備費500元。四小姐上班第2期開始每期需訂桌2次,每次消費需滿6000元以上,訂桌時須至櫃檯填寫『訂桌單』訂桌數少於2桌者扣2000元,少1桌者扣1000元。五每月15號、月底結帳,每月3號、18號凌晨12:00後發薪。六新小姐上班須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七發薪前兩天不得請假,請假一天押5000元,二天押10,000元。八未到下班時間酒醉而不能上檯者,須走K單2小時計算」、「十一每月3號下午7點開會,未到者時扣2000元」、「公關代號:__同意以上規定。經紀人:___」,有上開規章及工作規定各1紙在卷(見警卷㈦第286、287頁)。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均有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廣告內容,載明應徵「領檯佳麗」「伴唱佳麗」「漂亮公主」,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在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且廣告所載薪資條件、業績要求及休假福利等,均記明「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客進壓力」「免回節」「著禮服」「亮麗禮服」「自由上班時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60萬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重整小姐的氣質(禮服)」「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壓力」「週休2日‧月休8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引誘有意在酒店內從事「領檯」或「公主」工作之女子前來應徵。惟歡喜就好酒店內之工作內容及勞動條件,均與廣告刊登內容不符一節,除詳後述理由二至六所載外,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⑵⑤)。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在報紙或點將錄等媒體上刊登上開與工作內容不符廣告之目的,應係誘使有意從事「領檯」、「伴唱」或「公主」為業之女子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又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6、99甲11、99甲14、99甲15、99甲19、99甲22、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及證人呂宜潔等人見上開媒體廣告後,至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等酒店應徵,並推由同案被告張玉萍(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5《由友人介紹至酒店應徵,而非見廣告後前去應徵》、99甲11、99甲12《由友人介紹至酒店應徵,而非見廣告後前去應徵》、99甲14《由同案被告張玉萍接聽應徵電話,待99甲14到達歡喜就好酒店後,再由同案被告戊○○說明工作內容》、99甲15、99甲18《由友人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99甲22、99甲25、99甲29《同案被告張玉萍在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應徵秘密證人99甲29,秘密證人99甲29先在該酒店工作嗣後再轉往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9甲30《係由表姊介紹至酒店應徵,而非見報到店應徵》、99甲33及證人呂宜潔均由同案被告張玉萍面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幹部(秘密證人甲6係由擔任櫃檯工作之不詳女子委請在該店擔任幹部之不詳女子面試)、同案被告戊○○(秘密證人99甲19係由同案被告戊○○面試)、同案被告劉玉蘭(其擔任櫃檯會計,花名洋子,秘密證人99甲26係由同案被告劉玉蘭面試)、姓名年籍均不詳,花名「娃娃」之成年子女(秘密證人99甲31係由「娃娃」面試錄取後,先在「一見鍾情KTV」工作,於92或93年間轉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及同案被告己○○(即林主任,秘密證人99甲32係由同案被告己○○面試後,先至「一見鍾情KTV」及「辣辣的心」酒店工作,於92年間由楊清林指派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負責面試前來應徵之女子。同案被告張玉萍及擔任幹部之某不詳成年女子於面試時,僅向前來應徵之上開證人告知工作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幫客人點歌、倒酒」、「陪酒」等單純坐檯,並未包括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又薪資條件及休假方面各為「每節50分鐘,可得800元」、「1節半可分得1,200元」、「50分鐘1節可分得600元」、「月休4天」、「50分鐘1節,1節1250元,無底薪」不等。另秘密證人99甲4(任職期間為93、94年間起,期間約1年餘)見同屬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之「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應徵廣告後至該酒店應徵,姓名、年籍不詳,花名「林達」之幹部面試後,向秘密證人99甲4表示工作內容為「幫客人倒酒」、「遞紙巾」、「陪客人唱歌」,並未提及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從事性交易,薪資計算方式為「每檯1小時50分3,000元,可抽1,200元」,因而在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工作,嗣因支援歡喜就好酒店,轉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秘密證人99甲13見「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應徵廣告後,至該酒店應徵,由姓名、年籍不詳,花名「水靈」之幹部面試後,向秘密證人99甲13表示工作內容為「桌面服務」、「陪客人唱歌、喝酒、跳舞」,因而在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工作約5個月後,轉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等情,應可認定。至於上開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關於應徵工作之內容,諸如實際由何人負責面試、面試時有無提及工作內容、薪資計算方式、休假條件等細節時,均略有不同;又部分秘密證人於面試時,並未與面試者提到工作內容、薪資計算方式及休假條件等勞動條件。惟此乃各該證人閱覽應徵廣告之時間不同、實際面試過程有異,其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關於面試過程之細節存在些微差異,乃屬當然。況民間公司面試應徵新人或公務機關面試考生,均會針對求職者個人外在客觀條件或內心主觀需求不同,於面試時談及不同內容,本院自難以上開證人彼此間所述關於面試過程有部分差異,即認證人所述存在重大瑕疵而不可信。
⑹又按酒店業之營業內容多以女侍在旁陪同飲酒作樂,營業時間多在夜間時段,消費內容除飲酒外,不免會有肢體上碰觸,甚至客人要求為猥褻或出場從事性交易之行為,工作場所之複雜性高於單純提供酒類之酒吧或夜店。因此,女子前往酒店業應徵前,除確信該酒店已有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外,縱使酒店業者在徵人廣告上言明不必出場性交易或脫衣陪酒,該女子也不會因此即認該酒店必然不會從事猥褻或性交易行為。況且,有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之酒店所刊登之廣告,也不會直言要應徵有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之公關小姐,此屬事理之當然,無庸贅言。又依前述扣案編號9-18號「金悅富理容KTV經記小姐規章及經濟公關工作規定」所載,同案被告巳○○於案發後至其他酒店業者處取得之相關工作規定,均明白記載「保障薪資」、「業績規定」、「罰款標準」、「發薪日期」及「休假規定」等具體勞動條件,以供經記公司安排小姐上班時參考,亦可由小姐自行斟酌勞動條件而選擇是否至該店工作,此等事項均非不能公開,亦無任何營業秘密可言。除非酒店業者自始無意給予徵人廣告上所載之勞動條件及有意施以非法債務藉故苛扣小姐薪資外,否則酒店業者實無必要在面試小姐時隱瞞。依此,小姐見酒店業者之徵人廣告後,主觀上已可期待若獲錄取後,當可取得與徵人廣告上相符之勞動條件。若酒店業者刊登不實勞動條件之徵人廣告,使小姐陷於錯誤,進而前來應徵,則該酒店業者刊登不實廣告之行為,已屬施用詐術無誤。準此,同案被告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廣告,但自始無意依廣告上所載勞動條件給予錄取者,足認其刊登不實廣告之目的,只是在吸引小姐前來應徵,再伺機以後述一、(二)、1至6所載方法,設法留小姐在店內工作,其行為自屬施用詐術甚明。
2、秘密證人等人至被告辛○○(原名曹立婷,花名婷婷)負責之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後,由經紀公司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
⑴秘密證人99甲10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酒店工作?)98年9月26日開始一直到99年4月1日離開。(妳在裡面擔任何職?)公關小姐,當初是『婷婷』應徵我的」等語(見偵卷第83頁);復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何時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8年9月26日進去上班,99年4月1日離開。(當初為何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看報紙應徵,我當時沒有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任職?)98年9月27日。(妳跟何人應徵?)禮服部的輔導長『婷婷』即曹立婷。(妳應徵工作時,曹立婷是如何跟你介紹工作內容?)她說單純的陪客人唱歌、聊天」、「(妳當初是如何進歡喜就好酒店?)看報紙應徵,我到經紀公司應徵的」、「(經紀公司是如何跟妳談工作內容、薪資?)沒有談到薪資,只有說單純的陪客人喝酒、唱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6、15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何時開始上班?)有。自98年6月至99年8月警方查獲為止。我當時是看報紙應徵,應徵的公司是歡喜就好經紀公司,去應徵後才發現是歡喜就好酒店。(當時應徵的工作?)桌面服務人員,陪客人唱歌、點菸、倒酒、桌面清潔等工作」、「(當時為何要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我看報紙,經紀公司也是酒店的人,經紀公司招牌上寫的是金世紀,就是在漢口路三段酒店安排性交易地點的1樓,那也是老闆的店」、「(切結書為何?)有兩種意思,一種是這是剛進公司時,他騙我們的,表示他們是正當經營的酒店,不做這些事情,一種是如果我們有做這些事情,這是小姐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9、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98年6月到檢警查獲。(妳當初如何知道歡喜就好酒店有缺人?)我看報紙的。(《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請指出是看到那一分廣告?)第104頁。(妳當初是去哪裡應徵?)金世紀經紀公司。(何人幫妳應徵?)婷婷。(她有無跟妳講到工作內容?)就說單純桌面服務。(是否有提到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還沒。(她是否就直接帶妳到歡喜就好酒店?)她說有幾家,然後先帶我到這一家看是否適合。(歡喜就好妳去了之後,婷婷有無問妳是否滿意,要不要去其他家看看?)她說外面會亂扣錢,這家不會,做多少就是領多少。(是否就只有介紹這一家給妳?)是。(把妳帶到歡喜就好之後,是哪一個人接著幫妳應徵?)左岸。(左岸有無再講一次工作內容?)就是會請別的小姐帶我們上去換衣服,教我們坐檯。(教妳們如何坐檯的內容是否就是婷婷所講的單純的坐檯?)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4、215頁)。
③秘密證人99甲17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7年7月22日開始一直至99年8月店被抄為止」、「(當初是何人應徵妳進去?)我是去金世紀應徵的,是『婷婷』帶我到酒店交給『左岸』」等語(見偵卷第152頁);復於99年11月30日偵訊證稱:「(一開始為何會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看報紙應徵,我當時應徵的是『金世紀傳播公司』,後來金世紀傳播公司的人就直接要我去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是何人帶妳去歡喜就好酒店?)是一名花名叫『婷婷』的小姐,她是金世紀傳播公司的人,她並沒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她帶我去歡喜就好酒店,之後在歡喜就好酒店就將我交給花名叫『左岸』的小姐。(當時為何要應徵特種行業?)因為我缺錢,報紙上也有寫免脫、免喝酒,我不知道這工作竟然還要脫衣陪酒和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2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7年。(妳當初向何人應徵?)婷婷。(妳如何得知歡喜就好酒店缺人?)看報紙。(《請求提示本院卷㈨第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請分辨哪一份廣告是妳當初看到的?)第105頁。(廣告上是歡喜就好酒店應徵,還是金世紀酒店應徵?)金世紀。(所以妳是先到金世紀應徵?)對。(妳稱妳開始應徵的對象是婷婷,她是如何跟妳講工做內容?)她說工作內容單純、不用脫。(她有無特別跟妳講不用脫?)有。(有無跟妳說是否需要性交易?)都說不用。(妳所謂單純是要作何事?)桌面服務。(是否是當公主?)是」、「(《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1個問答前3行》此部份與妳剛才回答不符,有何意見,當時是何人跟妳面試的?)是小惠叫婷婷來。(但妳回答檢察事務官是說:小惠跟我說工作單純。是何人跟妳說的?)她們二個都有說」等語(見原審卷第35、60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97年11月份左右開始,一直到98年5月離職」、「(擔任何職?)公關小姐」、「是透過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是『小惠』應徵,是曹立婷在隔天帶我到歡喜就好酒店交給執董『魚姐』,『魚姐』再將我交給『左岸』。(應徵後她把妳交給誰?)『左岸』,後來我還有經歷『摩卡』、『娃娃』等幹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大約3年前,是到所謂的經紀公司應徵的。(請妳描述到公司工作的過程,包括應徵的過程及發生什麼事情?)我到經紀公司應徵的時候,是想到知名的大酒店上班,但是因為本人有債務的問題,所以我想要借款,經紀公司裡面有一位戴眼鏡的小姐她是告訴我說,如果我要在經紀公司借錢並在知名大酒店上班的話,必須要有所謂的利息,她就介紹輔導長,然後把我帶到歡喜就好酒店,告訴我說,它也是禮服店,跟一般知名酒店是一樣的,在那邊借錢是不用利息的,然後我化好妝之後,我就跟輔導長一起到歡喜就好酒店應徵,由左岸當時我們稱她為『老師』,是由她出來跟我們做一些初步應徵新人方面的事情,沒多久之後就開始被帶到休息室,然後安排一些後續的動作之後,就開始上檯了。(那家經紀公司名稱為何?)金世紀。(所指輔導長係指何人?)『婷婷』就是曹立婷。(曹立婷跟妳說的工作內容為何?)她說工作內容就是跳跳舞,基本上因為她說是禮服店所以跟一般知名大酒店差不多性質,她叫我不要有什麼壓力,叫我不要想太多。(一開始曹立婷有無跟妳提到說工作內容包括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沒有提到這些字眼。(妳有無問過她工作內容是否包括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我也沒有問過她,也沒有問她太詳細,因為我想基本上都是一樣穿著禮服的大型酒店應該沒有問題。(《提示檢察官偵查筆錄第5頁中間第2個回答及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2頁最上面的回答》現在讓妳看這兩段是妳在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那邊的回答,當時所言是否正確?)正確,但這一段如果訊問的話,我的身分會曝露。(當時妳到底有無問過曹立婷,妳到這家酒店究竟要從事何工作?)當時我問曹立婷,她告訴我說已經不是以前的制服店,已經變成禮服店跟大型酒店的型態是一模一樣,叫我不要擔心太多,只是跟客人跳跳舞喝喝酒就可以了,不需跟客人脫衣及陪酒、性交易,因為我有跟她特別強調說我年紀也已經不小了,我沒有辦法像以前制服店跳舞然後做一些我不能接受的事情,她也再三的跟我講不要想這麼多,馬姐會好好的照顧我們。(她一再保證她們已經改變經營型態,那就表示妳曾經知道他們以前是在做什麼的,是否如此?)是。(妳是如何知道他們以前是有在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因為以前我曾經任職當公關小姐,當初我也是薪水都沒拿逃離的,那我後來因為經濟的狀況又再回去借款,我本來就是要應徵一般禮服的大型酒店像金錢豹、海派之類的,是曹立婷告訴我說叫我一樣要回到馬姐旗下,像以前一樣當馬姐的公關小姐,但是不需要穿制服了,大家現在走氣質檯穿著禮服,那我怎麼也沒有想到穿禮服一樣也可以脫衣陪酒(語氣憤怒激動)」、「(妳從金世紀那裡被帶到歡喜就好是把妳交由裡面的誰?)就把我交給執董室,然後就跟執董,執董就把我發由左岸老師,再由左岸老師分由我的媽咪。(執董就是張玉萍,妳的媽咪是誰?)當初左岸指派給我的是摩卡」、「(係何人跟妳面試的?)在裡面當場是執董與左岸,左岸跟我面試的比較多。(她們兩個人是否有跟妳介紹工作內容如何?)沒有,都是在講一些其他事情,並沒有在講工作內容。(妳有無問過她們兩個人是否要脫衣陪酒或單純坐檯而已?)沒有,因為她們都穿著禮服出來,就我的認知裡面我真的不知道原來穿著禮服也可以跳脫衣舞」、「(妳在金世紀時有無跟公司談過妳的薪資如何計算?放假如何放?)基本上跟婷婷輔導長的時候沒有講那麼多,都是說妳先過去再看看,先過去了,妳放心馬姐會照顧妳,妳放心我們那邊很好。(所以妳根本不知道妳的薪資多少就到歡喜就好工作?)是,因為我太相信人了。(到歡喜就好有無告訴妳的薪資多少錢?)並沒有。(妳怎麼工作?)因為當時公司都是在談借款的事情」、「(當初曹立婷在應徵妳的時候,有無讓妳選擇其他家酒店?)有選擇,但她很明白的告訴我說,如果我選擇其他酒店的話,借錢要利息,而且她將利息算給我聽是非常的不合理的,是蠻可怕的。(她是否有說在這家酒店妳做的不合適可以轉店?)她有提過」、「(《提示本件卷㈨第97至105頁》裡面的廣告單其中那幾頁是你當時看到相同或相似?)第100頁與我當時看到的相似,有無完全相同我不確定,後來我還有上網去查金世紀,網路上的確有這家公司,所以我才前往去應徵,第105頁也很像,跟我當時看到的廣告單很像,其他沒有,因為我主要是看經紀公司。(剛才給妳看的第100頁及第105頁廣告單,上面有提到月休8天,妳進去後公司有無提供這樣的休假?)完全沒有」、「(另外上面還寫說日領1至2萬,月領25萬元以上,你進去後有無領到這樣的錢?)沒有,我沒有領到公司發給我的一毛薪資,我只有領到借款」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47、148、150、169、170、172、179頁)。
⑤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何時到歡喜酒店工作?)我是於97年11月開始一直到98年3月底。(妳在裡面擔任何職?)一開始只說是一般的陪酒,第3天後才知道要做脫衣陪酒。(應徵妳的人是誰?)我當初是金世紀『婷婷』應徵我的,他將我交給『左岸』」等語(見偵卷第25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對,是97年10月25日。(大約做多久?)4個月到半年。(當初何人應徵妳?)是叫婷婷的,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的。(如何知道金世紀經紀公司在應徵小姐?)從報紙夾報中看到的廣告。(《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請看有無與當時相同的廣告?)第100頁。(與當時的廣告單相同還是類似?)是一模一樣」、「(可否回憶當時婷婷是如何向妳介紹工作內容?)她只說單純的和客人聊天、唱歌、喝酒,她說要帶我到一間很熟識的大店,又很安全。(是否有向妳提起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沒有。(她把妳帶到歡喜就好酒店是由何人與妳接洽?)一開始我所接觸的主管是小戴,她帶我到樓上見左岸」、「(左岸是否有重新跟妳介紹過工作內容?)她說只要跟著裡面的師姐做一樣的工作就好。(是否有向妳提起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第一天都沒有提到。(左岸有無向妳提到工作的待遇、休假等等制度性的問題?)有,月休4天,告訴我1節就是1200元事後再分帳」等語(見原審卷第177至179頁)。
⑥秘密證人99甲23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你何時開始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我是於96年8月份開始,一直做到99年8月被查獲為止。我是進去當小姐。(當初是何人應徵妳進去?)曹立婷『婷婷』應徵我進去的,他帶我到酒店,將我交給一個『左岸』的人」等語(見偵卷第139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之前有無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有。自96年8月至99年8月警察查獲為止。當初我是至漢口路上的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公關工作,後來他們就先帶我至春夏秋冬酒店,後來又於96年底轉到歡喜就好酒店,因為這兩家酒店是同一個老闆,我是在酒店內當小姐,沒有擔任幹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進入公司工作?)96年。(妳是否一開始就去歡喜就好酒店?)先去另一家。(是否是春夏秋冬酒店?)是。(是否是直到96年12月妳才轉到歡喜就好?)是」、「(這兩間店的老闆為何人?)那時候叫師父。(是否就是楊清林《馬姐》?)是。(妳當初是到何處應徵?)經紀公司。(是否是金世紀經紀公司?)是」、「(妳在檢察官99年11月4號偵訊中稱:是曹立婷應徵我進去的,她帶我到酒店交給一個叫左岸的人。以上敘述是否正確?)是」、「(妳去金世紀經紀公司,曹立婷幫妳應徵,過程中妳有無問她工作的內容?)有。(她如何回答妳?)她說是單純的。(她是否是說,就單純的坐檯、陪客人喝酒唱歌?)對。(當時有無提到脫衣陪酒與性交易?)沒有」、「(妳開始去金世紀應徵後,她們將妳帶到春夏秋冬酒店?)對。(帶去時是否是交給左岸?)是。(妳有無跟左岸再問一次實際的工作內容?)沒有」、「(妳除了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有碰過曹立婷之外,妳於歡喜就好酒店有無見過曹立婷?)有」、「(妳於公司任職期間是否為96年8月到99年8月20日公司被取締為止?)是」等語(見原審卷第63、64、86頁)。
⑦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你於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擔任何職?公司地址為何?執掌及工作項目為何?)我於99年4月份進入『歡喜就好KTV』酒店上班擔任小姐,小姐的工作項目為陪客人唱歌、喝酒、脫衣陪酒及與客人出場性交易」、「『婷婷』會帶經紀公司的小姐來店內上班,我當初就是她帶我過去『歡喜就好』上班的」、「我開始是到經紀公司向『婷婷』應徵的,然後『婷婷』就帶我到『歡喜就好』向『魚姐』面試」、「(店內小姐放假方式為何?有無遭到公司無故扣假,請假時要向何人報告請假?)我是新人,每月可放4天假。如果超休的或須自己花錢買時間休息,1日須2萬元」、「我從99年4月份進入『歡喜就好』工作至99年8月20日(警方查緝日期)」等語(見警卷第165至167、16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你何時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我是於今年5月份進入公司,我才作三個月,我擔任小姐,我是看報紙應徵」、「當初我進到公司是魚姐面試,當時她沒有跟我說是要脫衣陪酒,我是作一段時間,公司才要我脫衣陪酒」、「我前一個月沒有固定每天上班,我認真開始上班是5月份」等語(見偵卷第192、194頁)。
⑧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時稱你在96年3月份進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工作時間一直到98年10月底,是否正確?)是。(當初為何知道歡喜就好在缺人?)我看報紙的,是金世紀經紀公司的廣告。(《提示本院卷㈨第97至105頁報紙刊登廣告》請指出當初看到的是哪一份廣告?)第105頁。(妳到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時,是何人幫妳應徵?)一個叫做黛安娜的。(妳於警訊時稱:我剛開始是在金世紀經紀公司向編號11的婷婷應徵小姐,婷婷就開車載我到歡喜就好KTV上班。妳是否有印象?)有。(妳是否確實於警訊時有講過妳是向婷婷應徵?)確實。(婷婷當時有無跟妳提到工作內容?)喝酒、跟客人聊天。(是否是單純的坐檯陪酒?)對。(一開始有無跟妳提到工作內容包括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沒有」、「(妳到歡喜就好酒店時,有無再問過工作內容?)有,一開始也是講單純陪酒」、「(婷婷是否有提供幾家酒店供妳選擇?)沒有,直接指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09、210頁)。
⑵相關同案被告等人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金世紀』是何人負責管理?)曹立婷,她是我的助理。(曹立婷在『金世紀』是否有負責引介小姐到『歡喜就好』工作?)她是安排小姐到酒店上班,不只有『歡喜就好』,像金錢豹、海派都有」等語(見偵卷第75頁)。
②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曹立婷是做什麼?)她是負責小姐經紀的部分,也就是會有小姐去她那邊應徵,她就會把小姐帶來我們酒店上班,她們就是我們酒店的新人,由我去教」等語(見偵卷第119頁);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曹立婷是否在酒店工作過?)沒有,她是『金世紀』公司的人,都是她跟我接洽,由她帶小姐交給我教美姿美儀」等語(見偵卷第137頁)。
③被告乙○○於偵訊時供稱:「(曹立婷是擔任何職?)楊清林的助理,她負責的工作是從『金世紀』那邊應徵人後,再帶到酒店,她沒有在酒店工作」、「(『金世紀』經紀公司和酒店的關係?)他們有的小姐會送到我們酒店,『金世紀』公司是楊清林的」等語(見偵卷第291、298頁)。
④同案被告未○○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婷婷』曹立婷是帶小姐來上班,她有時會帶1個或2個小姐到酒店交給副總『左岸』戊○○或『飛揚』程智敏。『俊哥』子○○是帶經紀小姐的」等語(見偵卷第137頁)。
⑤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曹立婷『婷婷』在酒店負責何工作?)她是楊清林的助理,負責經紀帶小姐到『歡喜就好』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01頁)。
⑥同案被告己○○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金世紀』是做何用?)是應徵小姐,由曹立婷管理」等語(見偵卷第31頁)。
⑦同案被告劉玉蘭於99年12月14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曹立婷在酒店負責何工作?)她都是帶小姐來酒店交給執董後就走了,她是在『金世紀』」等語(見偵卷第86頁)。
⑶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1捲」,而該批廣告影本之用途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是公司的。這是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刊登應徵小姐的廣告」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228頁),且依該廣告內容記載:「絕非300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請勿受騙!」「工作自由」「刷爆缺錢族!急救站$50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月休6-8天」「年薪百萬‧經濟抒困〈無息借支〉」等情,有上開應徵廣告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㈨第100、101、104頁)。
⑷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2-13號「人事資料1份」,而該扣案物內有金世紀經紀公司之應徵人員統計表,依該批統計表記載,97年2月份由金世紀經記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之人員有「趙○菁、陳○玲、范○玲、陳○杏、吳○蓉、曾○萍(全名詳見卷內卷證資料,且上開人等均與本案無關,爰不於判決中揭示案外人姓名,以保護案外人之隱私,以下均同)」,並書寫「請師父裁示」;於97年11月份由金世紀經記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之人員有「劉○汶、王○莉、張○慧」;於97年11月份由金世紀經記公司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之人員有「周○雯、廖○曼、陳○蓁、孟○君」,於該文件上並蓋有「馬姊准」之印文等情,有金世紀【應徵人員】報班月結表、97年10月份金世紀應徵統計總表【應徵部】及97年11月份金世紀應徵統計總表【應徵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6至469、471、472頁)。依此,金世紀公司人員安排小姐至各酒店工作,並於當月製作統計表後,交予楊清林(即師父)「裁示」;同案被告楊清林審閱後,會在統計表上蓋用「馬姐准」之印章。是金世紀公司實際上屬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且該公司人員除將經紀小姐安排至金錢豹、海派等酒店工作外,亦會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並應將應徵及實際安排店家之情節報告同案被告楊清林等情,應可認定。
⑸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於該批扣案物中,有名為「99年度新規制度」之資料記載:「新人組左岸老師負責暗中導入流程規定如下:甲.白底日領小姐無論【店家或是經記】,限7天內導入黃底名牌之期領…方能約束住!B.【與婷婷聯繫經記小姐之資料互動】!」,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本院卷㈦第69頁)。依此,依據楊清林之書面明確指示被告戊○○應將經紀公司之白底日領魚字輩新人,轉成為黃底期領之魚字輩新人,並與被告曹立婷聯繫上開事項,足見同案被告楊清林、戊○○與被告辛○○確實就安排經紀公司轉換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之行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被告子○○於99年8月9日19時51分47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如下:「子○○:左岸,待會兒有一個『新同學』,你下來帶他上去。戊○○:好」,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6頁)。依此,被告子○○任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其負責將經紀小姐帶至歡喜就好酒店交予被告戊○○,且為將「新同學」即經紀公司新應徵之小姐,帶至歡喜就好酒店交予同案被告戊○○一事,亦會以電話與同案被告戊○○聯絡等情,應可認定。至於①被告曹立婷於99年11月3日警詢供稱:「我當時有請我姐夫子○○來擔任禮服公司的顧問,若有人來經紀公司應徵的話,由我負責並考量小姐的需求後,再帶往臺中市之酒店(包含歡喜就好KTV)」等語(見偵卷㈦第80頁);復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子○○負責什麼部份?妳負責什麼部份?)我們兩個都有共同負責部份,主要子○○是金錢豹系列與海派系列為主,我的部份比較侷限於歡喜就好部份,子○○偶爾會幫忙我,店家的部份我們彼此都會共同,可是歡喜就好都是只有我本人。(金世紀公司旗下小姐都是由何人應徵的?)我本人。(金世紀經紀公司是如何經紀方式?)我們應徵小姐之後,會請教小姐是比較喜歡哪種類型的店,我們會先看她的條件,條件在什麼地方我們會介紹店家給她,店家的收費,還有店家每個月的薪水及休假怎麼算,這些我們都會跟小姐講的非常清楚,再由小姐自行決定要到什麼地方,再請子○○帶到店家做介紹」、「(子○○何時到金世紀公司任職?)99年6月中旬」、「(妳們公司有無經紀小姐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有。(這部份是由何人經紀過去的?)我負責的」云云(見原審卷第175、176、182頁)。被告子○○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你於鼎盛即金世紀經紀公司擔任何職?)經紀人的工作。(平常負責什麼業務?)負責曹立婷或應徵經紀的小姐到金錢豹3家店,市政店、金山店、天上人間還有海派向上店」、「(你於99年8月21日警詢筆錄稱有帶小姐到歡喜就好公司,為何剛才你沒有提到歡喜就好公司?)我沒有帶小姐到歡喜就好」、「(有無帶小姐到歡喜就好?)我本身不需要。(鼎盛公司有無需要帶小姐到歡喜就好?)有。(何人帶小姐到歡喜就好?)曹立婷」、「(在金世紀任職期間,公司有小姐看報紙應徵,是由何人應徵的?)曹立婷負責應徵」云云(見原審卷第167、170、173頁),則均與前述通訊監察譯文不符,自非可採。
⑺綜上所述,金世紀經紀公司為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交由被告辛○○管理,並由其責面試前來應徵之小姐後,被告辛○○不在時,則由同案被告庚○○接洽後,被告辛○○再依據實際情況,將經紀小姐安排至歡喜就好、金錢豹及海派等酒店上班。若金世紀經紀公司決定將小姐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則由被告辛○○及子○○(99年6月中旬起開始任職)帶領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再交由同案被告戊○○或程智敏安排美姿美儀及上班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劉玉蘭、未○○、吳蒂倩、謝盈盈及被告己○○、戊○○、乙○○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述內容詳見前述⑵①至⑧)。又依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所刊登之廣告,載明金世紀經紀公司「絕非300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且註明由該經紀公司媒介之工作可「工作自由」、「月休6-8天」、「年薪百萬」,並提供「經濟抒困〈無息借支〉」、「刷爆缺錢族!急救站$50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是金世紀經紀公司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之廣告,表明金世紀經紀公司不會將旗下之經紀小姐安排至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之酒店,並以提供經濟紓困為誘因,誘騙經濟狀況陷入困境之女子至該經紀公司應徵。惟金世紀經紀公司錄取並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金世紀經紀公司安排至其他酒店之工作情形,與本案無關,不於本判決中論述。本判決以下若未特別交代,均屬論述該公司介紹至歡喜就好酒店公司之情形】之經紀小姐,在歡喜就好酒店之工作內容,均與廣告內容不符一節,除詳後述理由二至六所載外,亦據秘密證人99甲16、99甲17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⑴②、③)。是金世紀經紀公司在報紙等媒體刊登上開與工作內容不符廣告之目的,應係誘使有意經由經紀公司介紹至相關行業之女子,再伺機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公司。而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見報紙等媒體上刊登之廣告後,至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並推由被告辛○○(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1、99甲23《被告辛○○面試99甲23後,先介紹至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工作至96年12月間,轉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99甲27及99甲34均由被告辛○○面試)、同案被告庚○○(花名「小蕙」,負責與秘密證人99甲20先行接洽)負責接洽前來應徵之女子,且於應徵時向前來面試之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表示工作內容為單純坐檯,僅須陪客人唱歌、聊天等,並未提及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情,應可認定。
⑻又按酒店業之營業內容為女侍在旁陪同飲酒作樂,至酒店消費之消費者遍及社會各階層,屬較複雜之工作場所。如女子若欲在酒店內工作(不必然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行為),選擇不直接至酒店應徵,而先行至經紀公司應徵,其用意無非在讓經紀公司賺取經紀費,再由經紀公司提供工作機會及保護,避免受店家要求從事非約定事項之工作內容及得確保順利領取薪資。因此,經紀公司對小姐而言,屬工作上之防火牆。如經紀公司與配合店家實質上屬同一人所有,對於不知情之經紀小姐而言,無異喪失防火牆之功能,且支付多餘經紀費用予經紀公司(如店家與經紀公司屬同一人所有,則女子直接至酒店應徵工作即可,不必支付經紀費,甚至是日後轉店家之違約金)。惟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之金世紀經紀公司在應徵廣告上註明:「絕非300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等語;再參以扣案證物編號11-13之「報紙應徵廣告影本」扣案物中,花名「黛安娜」之女子於96年8月1日書寫書面資料記載:「楊總:我們幾位同事討論後覺得,新的廣告版本會讓人覺得是正規且具大規模的公司,內容簡單明瞭,重點扼要。若和春店廣告登一起,也不會讓人覺得是同企業的公司廣告,【除非公司就是要讓外界知道金世紀和春夏秋冬是同企業】,那就另當別論了」、「部門簽章:黛安娜Diana」等語,有該書面資料在卷(見原審卷㈨第96頁),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在決定刊登金世紀經紀公司徵人廣告時,刻意隱瞞歡喜就好酒店、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與金世紀經紀公司均屬其所有之事實,進而誘騙不知情之小姐至經紀公司應徵,其行為自屬施用詐術無誤。
3、另有關被告乙○○參與部分,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之新人,不論係自行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或先至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後,再由經紀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之新人,均先由同案被告戊○○先行管理。而同案被告戊○○自95年間起,負責教導新進小姐前15日有關坐檯、髮型、禮服、治裝、美姿美儀、應對客人、與客人出場性交易應注意事項後,即交由被告乙○○(即小彤)負責管理至該小姐可進行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後,即交由歡喜就好酒店各副總管理;嗣於98年間起,改為負責教導新進小姐直至可在包廂內穿著內衣褲陪客人坐檯後,即交由被告乙○○負責管理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警詢自承:「95年左右開始,公司要我兼顧新進小姐部分,教導小姐有關坐檯、髮型、禮服、治裝、美姿美儀、桌面禮儀、應對客人、與客人出場性交易應注意事項、遇警方臨檢時之應對法律常識,新人部分我只負責管理教導前15日(包含小姐欲借款須家訪部份),15日以後就交由『小彤』負責管理,我的上司是『小彤』」、「我教導新進小姐15日後就交由『小彤』負責管理,直到小姐上軌道(係指可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就交由店內各副總管理」、「我從98年開始須負責引導新進小姐能夠在包廂內穿內衣褲陪客人坐檯,當新進小姐能夠穿內衣褲陪客人坐檯後就交由『小彤』負責管理」、「(公司有無要妳或其他幹部對店內小姐做出不合理及違法的事情?係何人?)老闆楊清林要我負責引導新進小姐能夠在包廂內穿內衣褲陪客人坐檯後,就可以交給『小彤』接續管理」等語(見偵卷第91、92、101至103頁);復於99年9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何時開始到楊清林即馬姐的公司上班?)92年左右。我是做小姐的工作,95年左右馬姐要我負責帶新人,教她們坐檯的技巧、桌面禮儀之類的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18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妳擔任的職務?)小姐,我負責帶新人。(是何人把新進酒店的小姐交給妳帶的?)『魚姐』張玉萍應徵完後,就會把小姐交給我帶,由我教她們美姿美儀」等語甚詳(見偵卷第133頁),經核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2月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他們怎麼說服小姐脫衣陪酒及與客人性交易?)這部分我不清楚,他們會將小姐交給戊○○,因為戊○○是管理新進小姐的」等語(見偵卷第101頁);被告曹立婷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由經紀公司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的小姐,是向歡喜就好酒店的何人聯繫?)左岸老師」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76頁),故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4、綜上,依同案被告楊清林、劉玉蘭、未○○、吳蒂倩、謝盈盈、己○○、戊○○及被告乙○○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本院上訴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子○○應係屬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營集團之員工,且對歡喜就好酒店之經營方式亦知之甚詳,顯見被告子○○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從事「伴唱小姐」、「領檯佳麗」及「漂亮公主」之女子,轉為從事猥褻及性交易等行為:
1、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等人以「壓2期薪資」方式,致新人無法如期領取薪資,該新人為領取薪資,僅能持續在該店工作。同案被告戊○○等人則伺機遊說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脫衣陪酒之前有無跟公司借錢?)沒有。(這樣她冰檯妳可以不做,為何要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不做,之前的錢就會領不到」、「(妳為何知道會領不到?)如果直接走一定就領不到」等語(見原審卷第79、80頁)。
⑵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再過幾個禮拜就會要求脫衣陪酒,再過3個月,他們就會說朋友都有與客人性交易,要我也與客人性交易,我不肯,他們就告訴我如果我不要,薪資都會被扣住,拿不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復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做領檯的工作是否有變化?)有變化,因為薪水一直被壓著,所以要做檯才有辦法領到薪水。(妳的意思是做領檯工作,公司沒有發薪水給妳?)我做一段時間的領檯但是都沒有領到薪水,必須要去做檯才有辦法去領到薪水」、「(一直都不發薪水給妳?)公司就壓我2期的薪水。(2期的薪水是指多久的薪水?)1個月,1期是15天。(後來妳所謂的坐檯是指什麼?)剛開始就是坐著喝酒而已。(隔多久之後工作內容有變化?)大約1個月後,就開始跟我說如果要賺更多的錢要改變,大家都一樣。(何人跟妳講的?)就是會有幹部在洗腦。(有哪些幹部跟妳提過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的事?)在庭的左邊四位都是,我記得的有『左岸』、『飛揚』、『小彤』、『海燕』、『藍夜』跟我說過」、「(所以妳是從做領檯到做小姐脫衣陪酒共1個月時間?)對,她是讓我們看,讓我們慢慢去接受,並不是一次就要我們接受。(有何轉折讓妳決定轉變去做脫衣陪酒的工作?)因為我已經做了一段時間又加兩期,都一直沒有領到薪水,薪水一直被扣住,我不可能放棄我的薪水」、「(左岸是如何說服妳做性交易?)她就是跟我講,我簽了這個合約就是要去做,大家都這樣,我也得這樣。(是妳主動去問左岸,還是左岸來跟妳講?)是左岸來講,因為我們同一批有幾個,她是一起跟我們講的」、「(妳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何時開始領到薪資?)第二個月後。(就妳剛剛所陳述的,妳是為了前面的薪水被押,所以妳不得不從事所謂的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對,但是公司只有給我一點,公司是15天領1次的,我押著的那1個月,假設2個月後,領到的是最剛開始那15天的薪水」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3、174、193、195頁)。
⑶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等到我到歡喜就好酒店實際工作時,進去1個月後,我就開始有脫衣陪酒、和客人從事性交易,酒店的人說酒店小姐沒有任何約束,並且可以賺比較多錢,我想法才改變。(酒店有無用任何方式說服妳改做小姐的工作?)我一開始做公主時,酒店就不給我薪水,酒店說要壓我的薪資,3個月後才會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頁)。
⑷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21「旅行社帳單單據名冊員工身分證影本等1批」,於該批扣案物中有扣得筆記本,該筆記本上之文字,係楊清林以行動電話簡訊方式,傳送予楊游碧鳳,再由楊游碧鳳謄寫在筆記本中,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最上面那本《即本院卷㈢第456至465頁之影印資料》,是楊清林傳送簡訊給我,我無聊而記載在簿子裡面的。(妳有無再將上開資料傳送出去?)沒有。因為楊清林傳送簡訊時,同時都會傳送給很多人,不只我1人」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147頁)。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傳送之簡訊,相關內容如下:
①「執董妳要幫我記住來公司一年內的中、新生代仍是不穩定容易跑帳,因此我們要堅守(原則性設防):1.來公司屬老資格小姐,欠款額度(一定)要在8萬元以下才能辦理3萬元以下的小額借款。2.新人的高額借款採熱心式7天內受理,但是暗中一定要採以入店工作(滿一個月)後再開始放款方式,滿一個月時(頂多先放款10萬元),因【已有壓她2期的薪資】,頂多不賺賭一下,再以她這2期未拆帳額度給她,就算跑掉,也不致於損失太多。之後的第3期開始再以第3期(期滿)時一樣再以她所做的未拆帳額度向櫻子做查詢統計她所做之未拆帳之額度後,再次發放借給她」、「2007.0 9.16」,有該筆記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6頁)。
②「因新人的定力與觀念都不足,借與還都不同心態,因此現在起採表面功夫。新人入店一週內受理她的工作掩護跟借支【能早洗出場就早洗出去】,且教育她出場的好處,不可得罪客人,以免在外危險,明買明賣的觀念。且每期控制好發款額度前【所壓的2期薪資】,先各發生活費1萬元便可,到進入第三期時,開始發借支款,那時也觀察她一個月了,但頂多以她所【壓2期所得】來跟她賭,可放款十萬,再來第3期起,請櫻姐查她每期虛帳所做的金額做額度的借款」、「2007.09.28」,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2頁)。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新人前二個檔期結束,暫時不給付薪資,而延遲給付2期薪資一節,業據秘密證人99甲5、99甲12及99甲18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並有筆記本扣案可資佐證。又依同案被告楊清林發出予同案被告張玉萍等幹部,而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在筆記中之簡訊,明確表明其認為酒店新人屬於「不穩定容易跑帳」,故以「壓2期薪資」及限縮新人借款額度為手段,預防新人取得酒店借款及短期薪資後即離職,並利用此段期間由相關酒店幹部對新人「能早洗出場就早洗出去」而留在酒店內繼續工作。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採行之「壓薪資」制度固可避免酒店蒙受損失,但其主要目的亦係在經由「壓薪資」之制度,換取「儘速洗小姐出場」之時間。蓋新進小姐於進入酒店工作前,多數已陷於經濟困境;進入酒店工作後,又遭楊清林「壓薪資」,僅能取得小額借款暫時抒解生活壓力,無法根本解決其經濟困窘之狀況,自然便會向店家探詢其遭「壓薪資」之原因及順利取得薪資、大額借款及快速賺錢等方法。如此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巳○○、戌○○、程智敏即可順勢以「欲大額借款需配合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即後述理由6部分)」或「如欲快速賺錢,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即後述理由4部分)」等說詞,誘使酒店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依此,新人若基於上述原因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顯係相信同案被告楊清林、戊○○等人所言,可快速賺取金錢或取得大額借款。惟新人轉換成為所謂「全方位小姐」後,並無法因而賺取大量金錢,且取得大額借款後,將遭店內不合法規定制約,進而被要求簽立許多本票而無法脫身,反而將受層層剝削及壓制,因而不得不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詳見後述理由二至六)。是新人經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採取「壓薪資」等手段,誘使同意成為全方位小姐,實難認屬於「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而係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戊○○等所施用之詐術方法所致。至於秘密證人99甲12及99甲18於偵訊中證述關於其等遭「壓薪資」之期間及方式均互異(秘密證人99甲12證稱:「她們就告訴我如果我不要,薪資都會被扣住」等語;秘密證人99甲18:「酒店說要壓我的薪資,3個月後才會給我」等語),惟此乃秘密證人99甲12及99甲18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新人之期間不同,且該店制度並非長期不變,而係經常隨楊清林個人喜好變動、調整(此部分見前述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書寫之筆記本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是秘密證人99甲12及99甲18上開所述,自不得採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戊○○等人之認定,併此說明。
2、同案被告楊清林規定新人僅能坐檯前1節半,無法全程坐完3節,使新人無法僅依坐檯達到快速賺錢之目的,誘使新人為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13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去多久後開始做脫衣陪酒?)三個星期。(隔多久後妳有出場性交易?)一個月。(妳後來如何轉變為脫衣陪酒?)我在包廂裡面坐了大概半個小時,就莫名其妙的說客人叫我先休息,我後續待久了就直接問幹部,為什麼我都坐到一半時間就都被卡掉了,她就說別的小姐比較會玩而且還有額外的服務,我相對的輸人家就在這一點,客人就不願意再跟我買時間了。(妳所述的是否為脫衣陪酒的部分?)對,她們是沒有跟我明講,可是我知道就是這樣,我就問說那我可以瞭解一下小姐在裡面到底做什麼服務,客人才願意買時間買那麼久,然後她就讓我嘗試看看,結果我就看到這些事情。(為何妳決定要如此做?)因為不這樣做的話,她時間就把我卡掉了。(就不讓妳繼續接這個檯,是否如此?)對,然後賺得就有限,旁邊的幹部就開始講說,我這樣根本也賺不到什麼」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8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純坐檯的小姐,永遠都只能做1節半?)對。(1節半賺的也不多?)對。(所以妳當初要改不做純做檯,是否也有這部份的考量?)有」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
③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去之後是否真的如她們所言僅單純坐檯而已?)只有前2桌的時候,她們是在1節半把我切出,1節半之前的確是坐在裡面唱歌及喝酒這樣子而已。(妳說剛開始1節半的時候的確是坐檯,1節半之後她就將妳轉出去?)對,然後我就換到1個新的包廂去做1節半,所以在前1番的時候我都沒有脫到衣服」、「(大約幾天?)1天。(妳的意思是指妳知道第2天裡面就要脫衣陪酒?)沒有,大概坐了2番之後,我就詢問進來1位前輩,前輩有跟我說,我忘記是哪1位前輩說的,做1節半是沒有錢的,1節半切出的錢是要充公的」、「(是何人跟妳說借了錢就要做脫衣陪酒?)基本上在這種環境之下,我們每天開會,大家都會告訴妳說,妳要把錢還清,就要好好的賺錢,好好的做,如果我不脫衣服不出場,不到1節半就會被切出,我永遠都沒有錢」、「(如果妳不出場,公司是否會處罰妳,包括扣薪或體罰?)我不出場的話,第1個排檯就不會把我排進去,然後就是之前所提的,1節半就會切出,因為不出場的話,其實他們也不會讓我做最後脫衣服的流程,就是變成妳坐純檯,可是店裡根本沒有所謂的純檯,那是用來騙新小姐的把戲,所以變成選擇要麼就是選擇賺不到錢離開、被告、被找麻煩,要不然只能夠一路就是做到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0至153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的工作內容是否是單純的坐檯?)一開始就是只做1節半的時間,我們就會被帶出來了。(隔多久之後才不是單純的坐檯?)超過一個禮拜。(之後就直接脫衣陪酒然後進一步出場性交易,還是性交易是更後面?)出場性交易是更後面。(妳稱進去大概一個星期後就不是單純的坐檯,變成有脫衣陪酒,為何會有這樣的轉變?)因為當時會想說為何一節半就會強制被切出來,所以有詢問過。(妳詢問過何人?)左岸。(左岸如何跟妳說?)她說因為後面有不一樣的節目跟流程。(妳後來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過程為何?)她們說後面的節目不一樣,我如果要賺多一點錢,可以做到最後面的話,必須去突破那個環節,然後要自己有辦法釋懷,一開始就讓我們慢慢嘗試,一樣就是她會說裡面的小姐怎麼做,我們就跟著怎麼做」等語(見原審卷第65、66頁)。
⑤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工作內容有無轉變?)有。(何時開始有轉變?)幾個禮拜。(轉變成怎樣?)就是會說有分,分妳如果沒有脫衣服的話就是節數不能做太久。(妳於偵查中稱:如果沒有脫衣陪酒的話只能做1節半,而且檯數比較少,如果有做的話可以坐到3小時且檯數比較多,當初公司也是用這個理由叫我們脫衣陪酒。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正確。(妳之所以會轉變成要脫衣陪酒的理由是因為,如果不脫衣陪酒公司給妳排的檯數就會比較少,且只有1節半?)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6、97頁)。
⑥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實際做時是否如同魚姐所說僅單純坐檯?)不一樣。(有何不同?)單純的方面大概是維持了2到3天,然後到了第3天,還有1個帶新人的。(名字為何?)叫左岸,她就直接到排班室,然後她也跟我們講,甚至還會拉著我們的手,跟我們說『手心也是肉、胸部也是肉,為什麼我們的手可以摸,胸部就不能摸,同樣都是肉啊』,後來也說我為什麼不敢脫給人家看,我只不過是做1節半,50分鐘才1,200元,可是1節半才1,800元,1,800元我又只能抽一半,其他人為什麼可以繼續做下去,因為她們肯脫、肯讓人家看,我讓人家看又不會少一塊肉,又不會痛,我為什麼不賺這個錢。(是否僅單純如此遊說妳?)對」(見原審卷第114頁)。
⑦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剛才檢察官問妳為何會去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妳的說法是因為公司的規定不得不這樣做。據我們所知公司的規定歡喜就好酒店如果白色名牌純坐檯的小姐只能坐前面1節半,是否正確?)對。(後面如果是純坐檯的小姐,就不需再參加脫衣陪酒的那一段是否正確?)沒有,如果是有脫衣陪酒的話就是全程都在裡面,只是新來的小姐,她們要慢慢的洗她跟她洗腦,所以她會請她們先出去只有坐前半段」、「(公司既然有這個規定當然就會造成白色名牌的這些小姐一定會坐檯的時間比較少?)是。(粉紅色名牌的小姐坐檯的時間一定是比較多?)是。(是不是自然會產生粉紅色名牌的小姐一定會多賺錢,白色名牌的小姐可能就會少賺一點是否正確?)是」、「(小姐是否因為想要多賺一點錢,所以大部分的人為了賺錢,都會去選擇粉紅色名牌?)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11、112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是白名牌魚字輩的小姐,遇到純聊天、唱歌、喝酒的客人,就可以無限時間的一直坐檯?)不會,一樣是1節半,新人規定1節半要轉出」等語(見原審卷第194頁)。
⑶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6-25號所載「公司公告規定表」。而該規定表係同案被告楊清林手寫後,再交由同案被告申○○繕打列印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是我製作的,是由楊清林自己先手寫稿後,叫我打成電腦檔案列印出來,之後再交給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8頁),且依該規定表記載:「接待群及副總群含各組老師交代國字輩師姐們,本日起公司加設一種新名牌=黃底國字輩名牌,此種名牌乃為:不簽署栽培契約書或是決定不做出場之固定式2級全程黃色國字輩名牌!」、「內幹部亦須對黃色國字輩做好溝通,告訴他們是專業只靠坐檯費收入而已,如果他們在包廂內服務不佳或是特色縮水的話…老師要告訴他們=內幹部可是會將其切出且該檯費由後面小姐遞補所接得」等情,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
⑷綜上所述,未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坐檯時,不論該番之客人是否要求小姐脫衣陪酒,僅能坐該番之前1節半,無法全程坐完3節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3、99甲17、99甲20、99甲23及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均詳見前述)。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為誘使該店所有公關小姐均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不讓未從事脫衣陪酒之新人在該酒店內可以賺取金錢(如果讓新人純坐檯即可賺取同等金錢的話,就沒有任何小姐會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即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規定凡屬新人均不得坐滿3節,甚至無法取任何薪資。又歡喜就好酒店之「特色」及「服務」即屬脫衣陪酒一節,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歡喜就好酒店在臺中那邊很有名,哪有可能只有純坐檯,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92頁),是同案被告楊清林雖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規定內幹部如認「黃色國字輩」之新人「服務不佳或是特色縮水」,均可強制切出,且該檯費由後續接手坐檯之小姐取得;但因歡喜就好酒店係以「脫衣陪酒」為噱頭,且男客為在包廂內接受脫衣陪酒及口交行為之服務,甘願花費較多金錢到該店消費,故男客在包廂內消費時,均會要求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口交行為。如該店公關小姐未依楊清林指示為脫衣陪酒及口交行為,亦將被認定屬「特色縮水」違規,並遭要求簽立罰款單據(詳見後述理由三、㈡、1),此與被告戊○○所述歡喜就好酒店「哪有可能只有純坐檯,這是不可能的事」之情形相符。新人如無法配合歡喜就好酒店「特色」及「服務」,自無可能在該店坐檯滿3節,是同案被告楊清林雖以前揭須知規定「內幹部可是會將其切出且該檯費由後面小姐遞補所接得」,但實際運作情形將成為內幹部無任何裁量餘地,一律會將新人於1.5節結束後切出。從而,在楊清林設定之制度下,未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之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僅能領取微薄薪資,甚至是薪資遭後續接手之小姐領取。未從事脫衣陪酒之新人遭強制切出後,必然會向被告戊○○或其他資深小姐探詢其遭切出或無法領取薪資之原因,如此被告戊○○等人即可順勢以「如欲賺錢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即後述理由4部分)」等說詞,誘使酒店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新人若基於上述原因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顯係相信被告楊清林及戊○○等人所稱可快速賺取金錢。惟新人轉換成為所謂「全方位小姐」後,並無法因而賺取大量金錢,反而將受層層剝削及壓制,因而不得不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詳見後述理由二至六)。是新人經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採取「強制切出」或「特色縮水,由後續小姐接手坐檯及領取薪資」等手段,誘使同意成為全方位小姐,亦難據此即認屬於「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而係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戊○○等施用之詐術所致。至於秘密證人99甲23及證人呂宜潔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時,均受告知轉牌之工作內容等語,然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既有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且要求酒店小姐如配合店家,則於新人欲轉換為粉紅色名牌前,當然必須告知該各色名牌之工作內容。但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戊○○等人前揭行為構成施用詐術之原因,乃在於設定上開制度,使上開證人誤信可賺取較多金錢,因而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本院亦不會因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戊○○於小姐轉換名牌前後,有告知工作內容,即認為渠等並未施用詐術,併此說明。
3、同案被告楊清林將新人延後排檯或冰檯,使缺錢之秘密證人99甲3等人無法經由坐檯賺錢,誘使新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3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3於100年6月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她們告訴我如果不出場的話賺的錢就不太多,排檯也會被排在最後,就一直給我洗腦」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1頁)。
②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公司是否會強迫小姐跟客人做性交易?)剛去的新人不會,過1、2個禮拜,幹部會跟小姐講,不會用強迫,但是就會讓你的檯排到最後,把你冰起來的意思,若排不到檯的話,就要自己買自己的檯」等語(見偵卷第12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是否就只單純做桌邊服務?)剛開始的時候是。(何時開始不一樣?)大概過了2個月。(變成怎樣不一樣?)那時候有幹部,慢慢帶。(是先脫衣陪酒,還是直接就有出場性交易?)先脫衣陪酒」「(妳有無出場性交易過?)沒有」「那時候幹部會請小姐出去性交易。(但妳一直拒絕?)對。(妳為何後來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她說這樣排檯機會比較多」「(有無說不做脫衣陪酒檯數就會減低或將妳冰檯?)有。(妳是否記得當時跟妳說的幹部是哪位?)不在這邊。(是否為一個叫江蓉的?)對。(當時江蓉在公司的職位為何?)班長」等語(見原審卷第63頁)。
③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多久後,就開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2、3天後,他們因為塑造出從事性交易可以賺到很多錢,我們才同意做,而且大家都在做,如果我們沒有從事性交易的話,就不排我們的班,也就是冰檯。所以是用集體的力量脅迫大家做一樣的事情,就我知道去那裡的小姐沒有不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8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到何時開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脫衣陪酒是2、3天,出場性交易比較久。(脫衣陪酒離出場性交易大概多久時間?)大概1、2個禮拜。(妳開始應徵時牛媽跟妳說是單純坐檯,為何後來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因為不做她就會冰檯。(是否就無法賺錢?)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9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所以左岸當時有跟妳講說,妳如果不脫衣陪酒、不出去性交易,公司就不會排檯給妳?)對」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
⑤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當初為什麼會去做脫衣陪酒?)因為他們請資深的幹部跟我們說,如果不做脫衣陪酒,他們很難排檯,如果沒有檯的話,又要被罰錢,簽本票,我擔心越簽越多,所以我才同意。當初,剛開始做的時候,會很難過,心裡很氣,但我不敢反抗,因為我看到其他小姐有反抗的,會被打,被罰很多錢」等語(見偵卷第257頁)。
⑥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有,他們有詢問我要不要做,如果我們不做的話,就沒有檯可以坐」等語(見偵卷第178頁)。
⑦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1頁最下面的回答》當時妳回答跟妳講的人是左岸是否正確?)對,是左岸跟我遊說的。(左岸跟妳說如果要多賺一點就要開放一點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正確?)對」「(是否有講如果不配合的話會如何?)沒有明講。(有無暗示?)因為如果不配合就沒有檯,也就不會有收入。(就沒有辦法達到妳當初想要進酒店的目的?)就沒有辦法拿到錢。(何人跟妳講如果妳不配合的話公司就不排檯給妳?)沒有明講。(那妳如何知道妳不配合公司就不排檯?)因為我會看人家的臉色、眼神,然後就知道自己該怎麼去做。(妳的意思是公司的文化就是如此?)對。(妳隔多久之後開始從事出場性交易?)大約1個月。(妳會出場性交易的理由為何?)因為要賺錢。(如果不去出場性交易是否會有什麼後果?)如果沒有配合這樣做的話收入會很少。(為何會如此?)因為只有坐檯收入會很少。(如果不配合出場性交易,公司是否會排檯給妳坐?)就會比較少。(《請求提示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4頁第1個回答》當時妳是否有做過這樣的陳述?)對。(當時公司是否有跟妳講如果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話就不排妳坐檯?)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6至21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要。(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要配合公司的規定去脫衣陪酒,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檯坐或沒有辦法領錢」等語(見偵卷第129頁)。
⑨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無跟妳提到妳若不脫衣陪酒,公司在排檯上有何限制?)有,我記得只是單純的話,好像公司只會幫我安排一個星期而已,剩下就要靠我自己拉客。(意思是否指妳若不脫衣陪酒,公司僅第一個星期幫妳排檯,之後就不幫妳排檯?)對。(妳要自己C甲LL、自己拉客,公司不會主動幫妳排,意思是否如此?)對」、「(2、3天制度變了之後,妳有無向公司任何一位幹部或老闆爭執過為何有此變化?)我們見不到老闆」等語(見原審卷第114、115頁)。
⑵依扣押物編號6-25號「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掛上黃底國字輩名牌達15天,第16天起便每番均要達3節制!否則須自行現以小白簽購補足3節方可」等文字,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 3頁)。
⑶綜上所述,歡喜就好酒店對於未從事脫衣陪酒或性交易之新人,僅於第1星期為新人排檯,且僅能坐檯前1節半;1星期後,即不為新人排檯,並要求新人應自行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3、99甲4、99甲5、99甲17、99甲21、99甲22、99甲25、99甲32及99甲33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並有「公司公告規定表」在卷。依此,歡喜就好酒店於客人到店消費時,除非客人已預先選定坐檯女子,否則店家應於客人進入包廂後,安排坐檯小姐供客人挑選。歡喜就好酒店如將未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女子,安排在最後順位或不予排檯,該小姐自無法經由單純坐檯賺取金錢。甚且,未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新人,於成為黃色名牌之第16天起,每番若未能坐滿3節時(然可坐滿3節之女子,至少應從事脫衣陪酒,詳見前述理由2),則需「以小白簽購補足3節(即指酒店對小姐施以業績罰款,而以簽本票方式代替)」之事實,業據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時證稱:「(過1、2個禮拜)若排不到檯的話,就要自己買自己的檯」等語(見偵卷第123頁),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時證稱:「如果沒有檯的話,又要被罰錢,簽本票,我擔心越簽越多,所以我才同意」等語相符(見偵卷第257頁),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是依同案被告楊清林之書面明確指示,如成為歡喜就好酒店黃底國字輩新人之第16天起,即必須能夠達到「3節制」;而未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白色名牌新人則是在「一節半」時就會被強制切出,無法坐滿3節。此時該未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白色及黃色名牌新人,不僅無法賺取金錢,且黃色名牌新人在簽扣本票之壓力下,當下只能選擇離職或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一節,亦據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白底名牌可以戴多久?)基本上看個人意願。(你的經驗,公司的小姐大約多久會換名牌?)不是會換名牌,不然就是會離職。(新人離職跟留下來的比例多高?)留下來占7成,離職占3成」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92、193頁)。惟白色名牌及黃色名牌新人若選擇離職,因薪資已被壓住,將無法領取薪資;兼以多數小姐於進入酒店時,均有借款需求,且該店於新人入店之初,亦會提供足供生活費用使用之小額借款,故若選擇直接離職,尚應清償對店家之欠款。是白色及黃色名牌新人如無資力清償對店家之借款,為順利賺取金錢及清償借款,僅能接受店家要求而轉為黑色名牌,甚至是粉紅色名牌小姐,進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於此情形下,該白色及黃色名牌新人為順利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借款及不繼續被酒店要求簽扣本票,僅能接受店家要求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該等新人在決定從事陪酒及性交易前,經由酒店幹部告知或因在酒店已經工作一段時間,當已知該店確有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自不因同案被告楊清林設置名牌制度,且同案被告戊○○於小姐轉換名牌時,均有明確告知告該名牌之具體工作內容,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戊○○等人並未施用詐術,進而認定上開證人均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
4、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程智敏以唱雙簧方式,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騙稱從事脫衣陪酒得快速賺錢,誘使女子從事猥褻及性交易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做的工作也就是妳所講的桌面服務、倒酒、陪客人唱歌就好?)那是前3天是這樣。後來裡面的幹部洗我做3節。(那1個幹部洗妳做3節?)『左岸』即戊○○。(『3節』的工作內容?)當時她沒有說的很清楚,只有說到時裡面的師姐會教我,我就會瞭解了。(妳是否有答應做3節?)有」、「我說我不要做性交易,但「左岸」要我加入馬股,我如果不這樣子賺怎麼還錢,出場賺得比較多,我當下想說我加入馬股了,又領不到錢,一直負債,就答應他們要做外場。(妳是否有出場從事性交易?)有」「(妳當初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的目的為何?)當時只單純的想賺錢,就看報紙,上面寫年收入百萬,可以賺很多錢,就打電話去應徵。(妳在酒店服務、招待客人,不就是為了賺錢的目的?)我不知道工作內容包括跟客人發生性行為還要脫衣陪酒。(妳改『粉紅色』名牌時的過程為何?)我只記得是要換名字,名牌才變顏色。(沒有人告訴妳換名牌後,工作內容不同?)那時候左岸和甜甜說我做3節後就是他們的一份子,要我換名字。(所以妳知道換名牌就是可以做3節?)是。(妳在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整個過程,是否都是因為賺錢的需要才去做?)我只是想要賺錢來還錢」「(妳後來同意做3節,這個部分公司是否有任何的人員或幹部以強暴、脅迫或違反妳自己意願的方式來要脅妳做這些事情,並且恐嚇妳如果不做的話會有何後果之情形?)當時他們跟我說,我們這裡的小姐都是為了賺錢才來的,她們可以做,我為什麼不做,大家都一樣,就一直跟我洗腦說,看她們就知道可以賺多少錢了,當時我就想說出場就可以賺到錢,而且錢又好多,可是又很不願意,又想要賺錢,又要還錢,所以才答應。(所以妳是想賺更多的錢來還錢,所以才同意,是否如此?)是」、「妳後來會轉成粉紅牌目的是為了要賺更多的錢,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1、42、58、59、7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知道公司要妳做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進去的第1天就知道。(可是妳不是說剛開始不知道?)坐檯的時候就知道。(為何坐檯時就知道?)裡面的小姐會暗示不要給新人有太大壓力」、「(妳是否一直從事單純的桌邊服務?)沒有。(妳是何時從事陪酒跟出場性交易?)第3天她們就一直給我洗腦,第3天就開始脫衣陪酒。(何時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差不多一個禮拜。(是否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她們告訴我如果不出場的話賺的錢就不太多,排檯也會被排在最後,就一直給我洗腦」、「(何人洗妳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飛揚、左岸。(她們是如何洗妳?)她的意思是業績不夠,賺不夠多,自己還會被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1、382頁)。
③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不是只應徵單純倒酒小姐,為何後來要脫衣熱舞?)我們去應徵的時候與後來做的不一樣。(既然應徵時說的工作內容與後來做的不一樣,為何要照做?)若沒有照做,有的客人就會覺得說怎麼做的不一樣,資深的小姐就會慢慢突破我們的心防,說服我們。(所以後來是妳自己願意裸體熱舞?)對,若沒有這樣下去做的話,資深的小姐就會說這樣賺的小費不多,會給我們壓力」等語(見偵卷第122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一開始是用洗腦的方式,說這樣可以賺多一點」等語(見偵卷第84頁);復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在歡喜酒店的工作內容?)脫衣陪酒。一開始進去沒有脫衣陪酒,一個禮拜後,左岸的副董就要求我要脫衣陪酒,98年11月2日開始與客人有從事性交易。(為何同意與客人從事性交易?)是左岸跟我講說可以多賺一點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的工作內容都是一直跟客人唱歌、聊天?)一開始是。(何時開始不是?)大約一個禮拜之後就開始轉變了。(如何轉變?)就開始要脫衣服。(是脫衣陪酒嗎?)對。(何時開始轉變成出場性交易?)2-3星期之後」、「(脫衣陪酒是妳自由意願,還是他人違反妳的自由意願強迫妳去做的?)幹部會用洗腦的方式跟我們說如果配合的話可以賺更多的錢」、「(妳一開去從事脫衣陪酒時是否有人來遊說妳?)有。(何人遊說妳?)左岸」、「(那妳是在何時借款的?)黑色名牌要轉粉紅色名牌的時候」、「(妳領了粉紅色名牌後,是因為公司的規定所以要去脫衣陪酒而且要出場性交易,還是因為公司拿妳的本票來強迫妳,或者是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叫妳去做脫衣陪酒、性交易的工作?)那時候她說服我轉成粉紅色名牌就是說這樣可以賺更多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6、140、149、152、154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進酒店後的工作為何?)過幾天,幹部就會說酒店會有特別服務,問我能不能接受,如果接受公司安排,薪水會差很多,公司說可以試試看,我就照著公司的安排去做,隔幾天我就開始脫衣陪酒」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6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1、2天之後就轉變成脫衣陪酒,意思是否如此?)對。(為何有此轉變,妳原本預期的工作是否就是脫衣陪酒?)沒有。(妳是否預期到要出場性交易?)也沒有。(後來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因為當時她們說我們不懂,就看著她們比較資深的小姐,她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好像過了1個多星期,就跟我們講說坐檯的錢比較少,跟客人出去的賺得比較多」、「(當初為何到歡喜就好上班?)因為缺錢。(缺什麼錢?)家裡做生意失敗需要一筆錢。(欠了多少?)50幾萬」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9、325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進酒店後的工作為何?)進去一個禮拜後,幹部會說服我可以脫衣陪酒才可以賺到錢,因為當時我有急需用錢,我就開始脫衣陪酒,大約一個月後,幹部又繼續說服說要出場才可以賺得到錢、賺得多,我才開始與客人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是否是妳自願的?)強迫的。(是如何強迫?)她會先讓妳覺得在那邊很好,然後洗腦,跟妳講說妳要做這個妳才可以快點賺到錢可以離開,可是做了一段時間之後會發現事實不是這樣,因為賺到的錢他們會用其他的方式扣除」等語(見原審卷第220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1頁下面及第2頁上面的回答》當時問妳時妳稱:一進去二個禮拜之內左岸就一直勸妳,要賺更多錢快離開這裡就要跟小姐一樣脫衣陪酒,如果沒這樣做就沒有辦法賺很多錢客人也會比較少,店家不會排客人給我,我有比較過做跟沒有做的檯數差很多,她一開始說有穿內衣褲,但是最後連內衣褲都有脫掉,隔了一個月之後她又勸妳出場性交易,也一樣是左岸勸妳的,理由跟剛才一樣,如果我沒有做賺不到錢公司就不會安排檯給我上,我之所以會答應單純就是為了賺更多錢。以上敘述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等到我到歡喜就好酒店實際工作時,進去一個月後,我就開始有脫衣陪酒、和客人從事性交易,酒店的人說酒店小姐沒有任何約束,並且可以賺比較多錢,我想法才改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欠公司錢,公司是如何跟妳說要脫衣陪酒及出場?)因為這樣還錢比較快。(妳是否自願脫衣陪酒及出場?)因為我有借錢,我想快一點還完。(妳會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跟妳欠公司的錢到底有何關係?)因為我有跟公司借錢,我怕會還不完,所以才會想不然就脫衣陪酒及出場趕快還一還。(是妳自己這樣想還是公司有人跟妳說?)楊清林、左岸這兩個人最常講。(他們是如何跟妳說?)開會或是私底下說的」、「(本來妳不願意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楊清林、左岸他們倆個是跟妳如何說,讓妳會選擇要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他們跟我說,欠了錢可以比較快還完,還可以存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4頁)。
⑪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2頁最後1個回答及第3頁最上面1個回答》當時這兩段的回答是否正確?)是,正確。(換句話說當時妳是簽了1張10萬元的本票,3張3萬3000元,總共4張的本票給他們,而且妳又簽了1張5萬元1年的工作契約之後,楊清林就指示左岸按照公司的流程來操作,左岸就叫妳要脫衣陪酒,所謂照流程就是要脫衣陪酒,妳因為簽本票,想說心一橫,只要不出場,趕快把錢還一還,因為剛剛妳說妳很怕他們,所以妳是因為欠了錢,左岸來跟妳遊說來跟妳講欠錢就要做脫衣陪酒,妳為了要趕快還錢,所以才做脫衣陪酒的,是否如此?)我澄清一點,因為當初左岸是帶新人組所謂的負責人,是所謂的老師,她會不斷的跟我們進行洗腦的工作,她因為馬姐的指示,必須要讓我們能夠遵照馬姐的指示去脫衣陪酒上班及出場,所以她在休息室的時候會對我們耳提面命,要賺錢就是要好好的做,就是像您剛剛所講的脫衣陪酒及出場,她有說如果妳不出場,大家都還搶著出,那妳不出場的話,妳要賺到什麼時候才能夠把錢還完」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2頁)。
⑫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工作的內容是否也是單純的坐檯?)後來沒有。(從何時開始變沒有?)二個星期後。(變成如何?)就變成脫衣陪酒。(妳除了脫衣陪酒之外,後來是否有進展到出場性交易這一部分?)有」、「(妳自己的部分是否有《出場性交易》?)我自己的部分是公司強迫我的。(剛開始妳去應徵工作時是單純坐檯,兩個星期後妳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他們會有說詞之類的來對我洗腦,說這樣會賺比較多錢」、「(『脫衣陪酒賺錢比較快』係何人如此遊說妳?)左岸、小彤」、「(那次出去性交易是否係妳自願?)客人如果要我跟他出去,我就一定要跟他出去,不能不出去。(既然如此,妳做了3個月,客人要的話妳不能拒絕,為何妳只有被叫去做一次?)因為剛開始她們不會直接告訴我有性交易之事,是慢慢的跟我洗,剛開始只有穿禮服,後來慢慢的跟我講說脫衣服節數比較多,要我變成脫衣陪酒,會有一段時間慢慢的跟我洗說出場的費用是多少,會賺得比較多,所以這3個月中,她們一段一段的慢慢跟我洗腦」等語(見原審卷第205、211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稱是先脫衣陪酒,之後再隔一陣子妳才做出場性交易,這中間大約隔了多久?)不會超過1個月。(一開始脫衣陪酒是為了要借錢,出場性交易又是怎樣的原因讓妳出場?)這樣賺比較多、比較快。(出場性交易這件事情,是何人跟妳說的,還是妳主動跟公司說妳要出場性交易?)她們就是會用誘導的方式,有意無意就是會跟妳說,跟客人出場不用坐檯這麼累,賺的錢也比較多。(是哪一位跟妳講以上這些出場性交易的好處?)左岸、還有一些比較資深的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的工作內容是否也是如此?)剛開始進去時真的就是很簡單的陪客人聊天、倒酒,慢慢的就會有人引導脫衣的部分,然後慢慢進入狀況。(再後來呢?)就是看公司怎麼做,公司就會要求跟其他小姐做的都一樣。(坐檯之後又做了什麼?)出場性交易」「(後來妳的工作內容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因為進去之後會有一個專門帶小姐的人,她會跟我說如果想要賺錢,就是要這樣子才會賺的快,因為我本身就是缺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6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什麼原因願意去做脫衣陪酒?)有一點被遊說的感覺,當初學姐帶的時候會說這樣錢比較多,自己本身也想多賺一點錢」、「(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沒有,我是被遊說,因為我們已經簽約,學姐說要做一樣的事情,她做什麼我就要做什麼」等語(見偵卷第242、243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7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本來不願意脫衣陪酒,我本來是想要當公主,後來她們說作小姐錢比較多,才遊說我做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92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後來慢慢會遊說我要多賺點錢要脫衣陪酒,再過一段就會說要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之後就馬上性交易,還是有隔一段時間?)隔一段時間。(後來妳為何會出場性交易?)賺的錢多。(公司有無說若妳不出場性交易有何缺點?)就一樣,檯數比較少」、「(《提示檢察事務官筆錄第1頁最後1個題目》妳稱:進去之後二個星期她跟我們說如果想多賺一點錢,就要脫衣陪酒等等,她就慢慢的跟我說,我這樣賺不夠快,如果要賺快一點就要脫衣及出場性交易,所以我就二個星期脫衣陪酒,半年後出場性交易。這樣的過程是否遭到強暴脅迫,決定的關鍵為何?)就是因為當時缺錢,然後如果這樣的話檯數比較多,會賺到錢,借錢的部份也比較好講」等語(見原審卷第98、114頁)。
⑱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應徵時不知道要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到了我進去後約一個禮拜就變了,前一個禮拜我的工作內容還與應徵時說的內容相同,就是倒酒、陪唱歌等,給新人一段適應的時間。後來幹部『左岸』都有跟我說如果想要多賺一點的話,脫衣陪酒這樣賺錢比較快,雖然說我可以拒絕,但是左岸會不斷的來洗腦,而且左岸有告訴我,如果有脫衣陪酒的話,公司會排檯數比較多,因為我們上檯有分時段,前50分鐘就是正常禮服檯,之後50分鐘就開始秀,就開始脫,如果不願意的小姐,只能做前50分鐘的檯,我想說能多賺一點錢就脫了,幾乎每個幹部都會告訴我們,只做一般的陪酒,1次只有1節可以坐」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頁);復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時,是否有違背你的意願?)她們會一直洗腦說如果有做脫衣陪酒的話,可以節數比較多,賺比較快。(當初不願意,為什麼後來會願意?)因為想多賺一點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 1頁)。
⑲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和客人性交易,妳有無被強迫?)因為我跟公司簽本票,公司叫我們性交易還錢比較還的快,因為我陸續有借了一些錢,他們會從薪資裡面扣,沒有算利息」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當初是抱著何種心情來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賺錢。(妳剛剛說妳想要趕快賺錢趕快離開,是否屬實?)對。(那我們是否可以說只要是可以賺錢的工作,妳都會很努力的去工作?包括脫衣陪酒、從事性交易等,妳都會同意去做?)沒有,當初面試的時候,他說沒有。(我的意思是是不是只要可以賺錢的工作,妳都會同意去做?)我當時是有婚姻狀態,當初進去時我以為只是陪酒,並沒有到脫衣及從事性交易。(妳當初進去時是陪酒,那林主任是否有跟妳說陪酒是多少錢?)大概一個月10幾萬吧」「(《請求提示檢察官事務官筆錄,偵卷㈢第1131頁》出場性交易是否是被幹部逼迫,第4行的地方,在筆錄中妳答覆說他們用洗腦的方式,進去的時候他們會先觀察,如果小姐急需用錢,可以簽本票,他們就會洗腦說出場陪客人可以賺得比較多,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正確,因為我不能挑客,一做就要一直做下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05、106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有向魚姐反應?)沒有,因為都是左岸在遊說。(爾後,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因為左岸有跟我說過,我1個禮拜就有辦法,就馬上讓我1期15天就能有7個訂桌,而且我有多少個15天為1期的時間,甚至她還有跟我說,那如果說我沒有辦法達到公司的業績,業績還會讓我回扣,我賺的錢又要扣掉,甚至會讓我賠錢,甚至是我要付錢給公司。(妳擔心即賺不到錢,又要被公司扣錢,扣到賠錢給公司,因而轉成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如此?)一開始她只有跟我講到脫衣陪酒還沒到性交易。(於何種情況下又轉變成出場性交易?)隔了1個禮拜,脫衣陪酒後來她也是跟我講說,我這樣子每天只有包我3節,那3節的那個錢,我如果出場才2個小時就可以賺到那3節的錢,如果說我1天做了3節又出場,那我是不是又多省了1天的時間,然後就可以多1倍的錢。(亦是用錢遊說妳?)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16頁)。㉑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去到歡喜就好是否就單純坐檯,還是後來有些轉變?)剛開始是單純,後來有轉變」、「(是否有隔很久?)大概幾個星期。(後來為何會有這樣的轉變?)裡面的幹部會一直洗腦,說要多賺點錢」等語(見原審卷第210頁)。㉒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們如果要選擇粉紅色名牌的時候,是否事先就已經知道是要出場了?)對。(就要做脫衣陪酒?)對。(幹部是否會在事先跟妳先講清楚?)她會一直洗腦,我們一定不要啊。(是否最後都會讓妳知道要做什麼?)是。(幹部在妳同意之後,會不會帶妳去跟楊清林說妳已經轉成做粉紅色名牌的小姐?)沒有,他知道我們要轉成粉紅色名牌」、「(妳當初會這樣講的原因是不是因為有不同的人對妳一直洗腦一直慫恿妳,然後妳才答應去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不是真正實際上有用不法的手段去強迫妳,是否如此?)她會一直洗我說如果我今天要賺更多的錢」「(妳在店內的藝名是不是『如花』?)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10、111、117頁)。
⑵同案被告戊○○、丑○○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馬姐等人他們有無用強暴脅迫手段,叫妳們和客人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沒有用強暴脅迫手段,都是用誘導方式,就是跟新人說1節50分鐘1,200元、出場3小時9,900元,脫衣陪酒的話就像穿泳裝一樣,出場性交易的話可以賺比較多錢、吃好一點,用金錢來利誘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24、125頁)。
②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一個新進小姐到她跨到正式小姐,是不是公司要跟她講得很清楚她進入全方位的小姐是要做什麼樣的業務?比如跟她說她就是一定要做脫衣陪酒或是一定要做出場性交易?)她們帶新人的會去告訴她」、「如果那個小姐不願意的話,她們新人的老師會去教她們。(就是她們還是有選擇的空間?)對」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74、75、79頁)。
⑶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程智敏先計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與單純坐檯間之薪資差異予新人瞭解,再以出場得與男客至高級餐廳用餐、買名牌皮包、賺取較多金錢為由,誘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戊○○、丑○○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審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4、99甲10、99甲13、99甲1 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而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4、99甲10、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於進入歡喜就好酒店時,如自始有意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面試時將個人主觀意願告知同案被告張玉萍、戊○○即可,同案被告楊清林尚無必要指示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程智敏等人以唱雙簧之方式,誘使該女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是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4、99甲10、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嗣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確係受「得賺取較多金錢」為由遊說所致。又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程智敏「唱雙簧」之方式,無非係以出場性交易得陪同客人至高級餐廳用餐、買名牌皮包及賺取較多金錢等誘因,誘騙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惟新人轉換成為所謂「全方位小姐」後,並無法因而賺取大量金錢,反而將受層層剝削及壓制,因而不得不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詳見後述理由三至六)。是同案被告戊○○於新人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前,會告知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讓該小姐決定是否轉牌。惟小姐同意轉牌係受被告楊清林等人以「賺取較多金錢」為手段,誘騙成為粉紅色名牌小姐,本院自難僅以同案被告戊○○於事前告知工作內容,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並未施用詐術。至於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果那個小姐不願意的話,她們新人的老師會去教她們。(就是她們還是有選擇的空間?)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9頁);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時證稱:「自己本身也想多賺一點錢」「(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沒有,我是被遊說」等語(見偵卷第242、243頁)。惟進入酒店工作之女子,其目的無非在快速賺取金錢以解決個人經濟困窘之狀況,甚至期待迅速累積財富,本院實可理解部分女子基於快速賺取金錢之目的,而從事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之行為;本院亦不會認為本案相關秘密證人於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之初,完全不存在將來可能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之想法;本院當亦知悉部分小姐於面試時,可能會直接、主動告知其願意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本院並不會認為前來應徵面試之小姐,均係在毫無預見該酒店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在完全不知情之情況下前去該店應徵。但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如在小姐正常工作之前提下,讓小姐賺取較多金錢,本院自難認為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得賺取較多金錢為由勸說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行為,係屬施用詐術。然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小姐轉為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後,並未因而賺取較多金錢,反而將受下述理由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剝削及壓制,進而積欠酒店更多債務,終至無法脫身,甚至僅能選擇逃離酒店一途。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戊○○及程智敏以得賺取較多金錢為由,誘使酒店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自屬施用詐術無誤。又同案被告丑○○即知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有以利用金錢利誘店內小姐做這些事情,且後期的話,更有一些強迫性。比如說,他會去洗小姐說她要怎麼去做她才可以賺更多的錢等情,顯見同案被告丑○○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5、同案被告楊清林、陳冠樺、未○○、謝盈盈、丑○○、程智敏、張玉萍及吳蒂倩等人,於新人期間不會因違反公司規定而實施違規處罰,包括簽立罰款單據及體罰等,改以勸說及教導方式代替,且無業績要求,即可享有固定休假,致新人陷於錯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之店家: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各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擔任公關多久才轉粉紅牌?)差不多一個多星期。(妳擔任公關白牌的期間,是否被公司以任何違規為由處罰,而要妳簽本票?)當時很多事情,她們都沒有讓我知道,她們非常的保護我,什麼事都不會說。(妳擔任公關白牌的期間,是否被公司以任何違規為由處罰,而要妳簽本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1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戊○○跟妳說妳要賺錢就要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否則要扣款,妳當時知道這樣的情形為何不離開?)當時沒有說扣錢」、「(妳從事脫衣陪酒前有無因違規而被扣錢?)沒有。(妳從事性交易前有無因違規而被扣錢?)沒有。(妳加入馬股前有無因違規而被扣錢?)沒有。(從何時開始違規被扣錢?)加入馬股後。(被扣錢後,有無想說不要再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或脫離馬隊?)有想過要脫離馬隊,但是沒有辦法」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00、404頁)。
③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是2、3天後就開始脫衣陪酒?)對。(妳稱當時還未向公司借錢?)對。(在那個時間點有無讓公司扣妳的錢或是簽本票?)剛開始沒有」、「(當下妳並沒有欠公司錢也沒有因違規簽下本票,妳認為不合適為何不離開?)一開始他塑造我可以賺很多錢的假象」等語(見原審卷第88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0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制度不是規定掛白色名牌的小姐是不能夠扣款、處罰、借款?)一開始是」「(公司為何會有測驗的制度?)這是公司規定的。(何人要接受測驗?)除了新人之外其他小姐都要接受測驗」、「(為何白牌不用接受測驗?)因為是新人。(有無其他原因?)怕她們知道店裡有脫衣陪酒」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52、165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不會處罰新人?)沒有。(所以包括體罰跟簽本票都不會?)新人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2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新人剛開始可以放假,新人欲放假均需向被告戊○○報告排假」等語(見偵卷第164頁)。
⑦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脫衣陪酒之前即純粹坐檯時有無被公司罰過錢,借款不算?)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4頁)。
⑧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從來都沒有出場,故妳從未獲得假,是否如此?)我剛開始前面有放假。(前面有放假是何種情況?)因為剛開始公司不會給我那麼大的壓力,會先給我放。(妳何時開始才沒有假?)到後面簽本票之後就沒有假。(簽何種本票?)20萬的客源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第213頁)。
⑨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稱到公司一個星期後開始脫衣服,是因為妳想要跟公司借錢,妳在脫衣之前妳有無曾經被公司罰錢?)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
⑩秘密證人99甲25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新人剛進公司時妳們是否會直接跟新人講要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會。(不會說的原因是公司叫妳們不准講還是不鼓勵妳們講?)這都是有程序循序漸進的慢慢告訴新人。(所以新人剛來的時候都不能跟新人講這些事情?)對。(講的話會如何?)怕新人就走掉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2頁)。
⑪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店內小姐放假方式為何?有無遭到公司無故扣假,請假時要向何人報告請假?)我剛進公司還是新人時,每月有4天假,做了約1個月後,我就不在新人組了,我轉至兼職組後就沒有假了,新人欲放假均需向『左岸』報告排假」等語(見警卷第228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至於休假制度在剛開始時,『魚姐』告訴我1個月有4天休假,我上班一個約月之後,制度就改了,上班一個月後就分到別組,我是分到兼職組,變成休假要靠業績來換取,業績就是指1期(15日)要有一定的訂桌數才可以換取假期,訂桌數的多少,制度是一直在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5頁)。
⑵相關被告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稱妳負責應徵小姐,會告知剛才所述的福利,並沒告知處罰的規定,後來當小姐服務一段時間被處罰,她們要被處罰時反應為何?)在新人的時候不用處罰」等語(見原審卷第31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具結證稱:「(小彤有無在處理這部分的業務?)沒有,小彤處理是新人的部分,新人基本上都不會懲處,就是會跟她說妳發生了這件事情,要怎麼做才不會被處罰,在她新人的時候就會跟她說這種行為是會被扣錢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會不會被公司處罰,要她們簽本票?)新人的部分,處罰是不會處罰。(也不會要她們簽本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9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在做裁罰的時候,是只要有開反應單,通常都會被罰?還是有可能會退給小姐?)大概百分之60至80都會被罰,除非是新來的小姐,才會退還給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23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歡喜就好酒店如何定義新人?)只要還沒有換名字都算是新人,只要是魚字輩都算是新人,也有分黑底與黃底的,只要是白底的魚都算是新人。(白底名牌可以戴多久?)基本上看個人意願。(妳的經驗公司的小姐大約多久會換名牌?)不是會換名牌,不然就是會離職。(新人離職跟留下來的比例多高?)留下來占7成,離職占3成。(在小姐決定要不要離開或留下來這個階段,公司會不會對小姐處罰或裁罰簽本票?)處罰是不會,但是我知道的他們會1個扮好人,1個扮壞人,會先做給所有小姐看,一樣是有簽本票但是事後會退。(什麼情況下會簽本票?)有被開單的狀況下。(新人是否也會被開單?)新人會被開單,但是只會拿出來被講一講就算了,新人方面不會做裁罰。(是否只要是白底名牌的小姐都不會處分?)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2、193頁)。
⑶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黃色名牌不用好彩頭與每期個人客進與老點紅印數之測驗」,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⑷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新人組左岸老師負責暗中導入流程規定如下:」、「D.【告知魚字輩週日公休及白黃黑因免測驗制】,故嚴禁與客人私下互留電話號碼之懲處規定告知」,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9頁)。
⑸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通知:加強教育魚字輩勿暗中留客人電話號碼!如果有客人給予號碼即需交出!並由新人組主管在開會時常予告知各白黃黑魚字輩如下=公司已交代各位幹部加強把關一發現魚字輩與客人暗留電話號碼立即將號碼收回並即短訊呈告我該魚之名稱!依公司魚字輩免測驗之規定: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絕不寬貸!另外新規定告知下去:白黃黑的魚字輩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呈報回公司則該魚字輩人員=第一次需改為單獨簽暑客源保證金20萬元,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簡訊內容原文照錄)」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5日1時22分37秒許,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4分51秒許,傳送至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6分8秒許,傳送至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9分22秒許,傳送至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時46分43秒許,傳送至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5頁,偵卷第20頁,偵卷第43頁,偵卷㈠第41頁,偵卷第27頁)。
⑹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曾在不同時期,規定該酒店新人使用白色、黃色及黑色名牌之「國字輩(即以國名作為花名,例如:德國、荷蘭等)」及「魚字輩(即以魚類名作為花名,例如:孔雀魚、金鱗魚等)」等花名,嗣該「國字輩」或「魚字輩」新人決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成為歡喜就好酒店正式小姐後,再選擇如「海字輩」之花名。而該白色、黃色及黑色名牌之「國字輩」或「魚字輩」新人均能享有固定休假,且於尚未決定離職或配合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前,該店原則上不會對該新人做業績測驗,亦不會因該新人違規而要求簽立罰款本票,係採勸說及教導方式,代替簽立罰款本票,縱該新人在酒店內違規遭開立舉發單,進而被要求簽立罰款本票後,仍會退還而不處罰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丑○○、未○○及戌○○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5、99甲10、99甲11、99甲15、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30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143頁,偵卷第55頁,偵卷第20頁,偵卷第43頁,偵卷㈠第41頁,偵卷第27頁)。惟歡喜就好酒店採行新人不予處罰及給予固定休假之原因,並非善意教育新人遵守酒店規定,避免違規遭罰,而係營造該店照顧新人之假象一節,亦據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警詢供稱:「新人剛開始可以放假,因為一剛開始要留住新人,故意讓新人認為該店是好公司的假象,等到新人一到了B組(該組小姐均已簽立本票及脫衣陪酒)之後,公司就可以本票控制小姐,所以在B、C組的小姐幾乎沒有假」等語甚詳(見偵卷第214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認新人屬於「不穩定,且容易跑帳」之族群,為使新人繼續留在店內,以便爭取時間讓被告戊○○等人「洗出場」,除採行「壓薪資」、「強制切出」、「延後排檯或冰檯」、「快速賺錢」及「提供大額借款」等讓新人不易離職等高壓方法(詳見前述理由1至4及後述理由6)外,尚採取懷柔政策,即不要求新人達到公司業績要求,且不會以未達業績及違反公司規定為由罰款,並給予固定休假,則該無業績要求及給予休假等制度,亦屬施用詐術甚明。
⑺綜上,依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丑○○、未○○及戌○○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可知,同案被告陳冠樺、未○○、謝盈盈、丑○○、程智敏、張玉萍及吳蒂倩等人對歡喜就好酒店之上開經營方式亦均知之甚詳,顯見同案被告陳冠樺、未○○、謝盈盈、丑○○、程智敏、張玉萍及吳蒂倩等人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6、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提供大額借款為條件,要求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跟公司借馬股的30萬之外,妳是否有跟公司借錢?)從頭到尾我只有借500元,之後每天就是跟公司借500元或1000元」、「(白名牌時是否借得到錢?)白名牌時借得到。(借多少?)幾千元借得到。(大錢是否借得到?)借不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當初沒有假放,為什麼還要在那邊工作?)因為我一開始有向他們借20萬元,但是他們拖了一段時間沒有給我,我就說我不要做了,他們才陸續給我錢,有時候是3萬元,有時是4萬元,總共借給我15萬元,我是一開始開口向他們借錢時,就簽20萬元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7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前是否有跟公司借錢?)有。(借錢之前還是之後開始脫衣陪酒?)借錢之前」、「(妳為何要上班?)缺錢。(妳何時跟公司借錢?)一開始進去的時候就開口借錢。(進去多久借錢?)進去的當天。(跟何人借?)牛媽。(如何答覆妳?)就說要看我上班上得怎麼樣,再決定要不要借我錢。(實際於何時與妳談妥?)當我想要離開的時候,公司就說錢撥下來了,又說答應要借我錢了」、「(妳剛說妳做了脫衣陪酒之後公司才借妳錢,是否如此?)是。(所以妳在做脫衣陪酒、性交易時,公司並非用借不借妳錢的方式強迫妳去做?)算是。(何種情況下讓妳半自願去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我有時候很累不想要接的時候,還是身體不舒服的時候,都已經講好了,大家都已經這樣做了,我一個人的意見能算是意見嗎?(妳的意思是大家都這麼說做、這麼做,所以妳沒有辦法去拒絕?)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0、296、304頁)。
③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們酒店經營的模式?)一開始進去的時候不知道,他們說沒有,可是等我本票簽下去之後,要脫衣陪酒,還要跟客人出場性交易」、「(妳們為何願意去脫衣陪酒及性交?)因為簽了本票。(妳說簽了本票,為了還本票的錢才同意脫衣陪酒及性交?)是」、「我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有跟酒店借3萬元,所以我進去大約第2天或是第3天就開始脫衣陪酒,15天後有口交,1個月後才跟客人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51至15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第1次坐檯的過程為何?)我第1次坐檯的時候,就看到有1個小姐在包廂裡面跟客人玩遊戲幫客人吹,我看到的時候就嚇到哭,就跑出包廂,然後在走廊遇到左岸,左岸就硬留我下來,叫我在樓上等她,然後又帶我坐1桌」、「(妳之後的工作內容是否僅單純坐檯?)對。(一直持續到何時?)一直到我簽了馬股本票之後」、「(是否有人逼迫或違反妳的意願而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她們就叫幹部給我洗腦,說要出場才會賺很多錢,當時我本票簽了之後,就只能出場要不然怎麼還。(意思是妳本票簽了,欠公司錢,所以要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不然妳怎麼還錢,是否如此?)對」、「(《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5頁問題2之答覆》妳說『我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有跟酒店借了3萬元,所以我進去大約第2天、第3天就開始脫衣陪酒,15天後就有口交,1個月後才跟客人性交易』,此說法是否正確?)對。(《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3頁問題5之答覆》妳們酒店經營的模式,妳回答『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我不知道,她們說沒有,可是等我本票簽下去後,就開始要脫衣陪酒,還要跟客人出場性交易』,妳所指的這張本票是否為馬股的本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1、212、237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因為後來有簽本票要還錢,所以才會去做」等語(見偵卷第8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跟公司借支時是否已經開始脫衣陪酒了?)是一個星期之後。(妳是先跟公司借錢,後來才脫衣陪酒,還是妳已經脫衣陪酒後才跟公司借錢?)先脫衣陪酒才跟公司借錢」「(《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筆錄第2頁》剛才妳稱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一開始是妳自願的,但是妳在偵訊時證稱妳是被強迫才進行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妳在偵查中所述是否屬實?)是。(一開始妳是被洗腦,後來妳是因為簽了本票要還本票的錢所以妳才去做的,這段證述是否真實?)是。(後來妳會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迫於無奈?)是。(是因為妳簽了本票而不得不去做?)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1、144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1於99年11月5日偵訊證稱:「他一開始是用洗腦的方式,跟我們交換條件說,要借錢就要我住公司,然後就要脫衣陪酒來還錢,再來說要做性交易還錢比較快,因為我需要借錢,不得已才做」等語(偵卷第228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時證稱:「過了半個月,在酒店內的幹部會說服我們要脫衣陪酒才可以借錢,我剛進酒店上班就有跟酒店借30萬元,並有書立借據和面額10萬元的本票3張,我實際只有拿到28萬,他們說有扣除律師見證費,是1次給28萬元,拿到錢的同時,酒店幹部『左岸』告訴我必須要配合酒店出場與客人性交易,所以一個月後我就有和客人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工作是否就一直單純的坐檯陪酒?)沒有。(隔了多久才有所改變?)2個星期之後就脫衣陪酒出場了。(為何會有這樣的轉變?)因為跟公司借錢。(跟公司借錢與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有何關係?)因為要跟她們做一樣的才可以借到錢」「(隔2個禮拜妳就轉出場做性交易,警詢筆錄第3頁妳稱:一開始妳是新人穿著禮服坐檯,一直到3天後,公司幹部戊○○《副總左岸》告訴我如果小姐要借貸,或急需用錢等等原因,迫誘要脅我們要跟其他小姐一樣脫衣陪酒才賺的多,要預借現金時公司也會快一點核撥下來,因為我男朋友急需用錢,所以我才跟公司借30萬元,我就依照她的話照做,簽立30萬元本票是有扣5%的律師見證費,還有禮服押金6500元,所以妳實際拿到27萬8500元,妳是否記得有說過這段話?)有。(這段話是否正確?)是。(警卷第3頁妳稱:在過程中間,妳積欠公司錢之後,戊○○有告訴妳,小姐要快點還完借貸,一定要跟客人出場從事性交易,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段話?)記得。(這段話是否正確?)是。(妳之所以會從事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跟妳急需用錢,公司要求借貸一定要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是否有關係?)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78、180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白色名牌時可否向公司借錢?)不行。(妳的意思簽了合約,變成粉紅色名牌就可以借錢?)是,可是也要經過老闆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7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警詢筆錄第3頁第1行開始》第5行左岸問妳:進來本店還適應嗎?有沒有什麼問題?身上有沒有錢?,妳回答說:我身上沒錢。她便說:如果妳能夠配合公司要求,或上班正常,公司可以借錢給妳。當時左岸就要求要先簽2000元的本票,第2天左岸就依約拿了2000元給我,大約2、3天以後,左岸繼續告訴我:如果想要多賺一些錢,就是一分付出一份收獲,就是需要露點、跳舞,邊跳舞、邊露點,還有脫衣陪酒,還有性遊錢,如果客人喜歡妳,要帶妳出去逛逛街,妳能接受嗎?不勉強妳,我第3週後開始同意出場工作」,再往下那什麼時候領錢,左岸說:要成為正式員工。一個月後左岸開始問我:有沒有卡債,外面沒有沒什麼債務,妳整統一下1張債務表給我。然後左岸審核之後,就先簽了第1筆員工借貸支5萬元給我,她一直鼓勵我,並安排我出場,所以1個月就還完了,接下來就遊說我入馬股,投資30萬,我就勉強答應了。妳這段話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第3週後同意出場工作是何意?)就是出場」、「(妳做了性交易1個月之後,左岸還問妳,妳有沒有欠錢,然後還借錢給妳,是否如此?)對。(借了錢以後,隔了一段時間妳才去買馬股,是否如此?)對」、「(妳剛才提到如果有出場性交易,業績好一點,公司就會視狀況,借錢給妳,是否如此?)對,她會看我業績」「(妳剛才說妳3個星期開始脫衣陪酒,一個月從事性交易,當時妳是否已跟公司借錢?)沒有,我是做完這些事才有借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9、270、275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自願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有言語上,當時我有跟公司借錢,因為她們說如果我有借錢,出場的話還錢會比較快。(是還錢比較快,還是脫衣陪酒或性交易才願意借妳錢?)因為公司借的錢不是1筆這樣下來,就是1步1步的配合他們脫衣陪酒或性交易,然後借的錢才會1筆1筆撥下來。(《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3頁》妳曾回答因為我家中生意受挫,所以我才需向公司借款50萬元,公司幹部有跟我說如果我要借錢或家需用錢,脫衣陪酒才賺得多,所述是否真實?)真實。(當初妳是為了急需用錢想要跟公司借,所以才從事脫衣陪酒?)是的。(何人告訴妳如果要借錢就一定要脫衣陪酒,才有辦法借錢?)左岸。(性交易的部份是何人告訴妳?)也是左岸。(性交易的部份是否也是妳自願為之,還是妳迫於借錢,簽了本票、欠公司錢,所以不得已要從事性交易?)對,那時候我已經簽本票了。(《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7頁》妳回答是否真實?)實在。(其實公司一開始就隱瞞妳需要色情交易、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任意扣薪這些資訊,一直到妳簽了本票,欠公司錢之後,幹部才誘逼妳就範,去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意思是否如此?)對。(幹部誘逼妳,此幹部為何人?)我只記得左岸。(如何誘逼妳?)她就一直跟我講說,反正我本票都簽了,如果我想要還錢,就是要靠這個去還。(妳是否有拒絕?)我說我可以不要嗎?她說我這樣子怎麼去還錢,根本還不到錢。(她是否以還債為由要妳從事性交易?)對」、「(妳說一開始是左岸要妳去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她如何跟妳說?)她說我如果錢想要還快一點的話,我就是要配合她們做,不然的話,我的錢會很慢下來」、「(妳剛說要配合他們,他們的錢才會下來,換個角度,公司要借妳錢的時候,是不是會考量到妳到底能賺多少錢,他如果借給妳太多,反而給妳壓力,讓妳造成不必要的負擔,所以他才會斟酌妳能賺多少錢,公司才借妳多少錢,然後慢慢的看妳的狀況,分批借給妳,是否如此?)不是,他是看我們的配合度到哪裡。(何謂配合度?)就是看我有沒有做出場,有沒有配合他們全祼」、「(妳是否為了想要跟公司借到錢所以才同意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就是希望錢趕快下來」、「(新人可否跟公司借錢?)可以,可是沒辦法馬上借馬上下來。(新人可否借到50萬元?)就是會先簽本票,那時候我好像是已經要做性交易才簽本票,可是錢是陸陸續續下來。(是否要從事性交易或脫衣陪酒才可以借到比較多的錢?)是」、「(如果錢要比較快下來,就要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是左岸主動來跟妳講,還是妳去問她?)她來跟我講」、「(妳剛去的時候沒有受到強暴、脅迫而從事性交易,之後是否有違反妳個人的意願?)就是說配合度好,我們要借的錢才可以趕快下來」、「(妳說剛去的時候,並沒有因受到強暴、脅迫、恐嚇、拘禁、藥劑、催眠術而從事性交易,妳所謂『剛去的時候』是到何時為止,之後妳就被強暴、脅迫?)簽我要借的本票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9、310、326、331、332、336、337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剛開始是擔任公主負責領檯工作(帶客人進入包廂),過沒幾天我就當小姐了,當小姐則需陪客人坐檯」、「若店內小姐要向公司借錢,小蔡就和『左岸』到小姐家中家訪,瞭解經濟狀況後在決定要不要借款給小姐」、「(你當初進入公司擔任公主,係何人要你當小姐的?)戊○○,叫我一定要做出場的也是她」、「我剛去上班的時候都很正常陪客人聊天及唱歌,店方要求我簽立合約(1年期)及簽立客源保金20萬元本票1張、套房契約書1張,之後我就有在該店脫衣陪酒及和客人外出至公司指定之套房(臺中市○○路0段000號)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60至163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隔了多久之後開始不是單純坐檯?)她們會看小姐的進度決定,她們會洗妳,大概2個禮拜。(何人洗妳?)左岸。(妳於警訊中稱:我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剛開始是擔任小姐,副總左岸跟我說小姐只需要幫客人倒酒做桌面服務,過了大概1個禮拜後我想向公司借錢,左岸就跟我說要借錢就必須要成為公司正式的員工才可以借,並且說正式員工就必需要簽客源保證金本票20萬,我就簽了1張20萬1張10萬元本票,就是要跟公司借10萬,這兩張本票我就交給魚姐,當時左岸也有在場,等我成為正式員工之後左岸就跟我說因為我有欠公司錢所以客人要帶我出場我就必須配合。妳是否有說過以上這段話?)有。(所以妳是因為要跟公司借錢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所謂正式員工是否就是必須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正式員工她會先讓妳簽那些本票以後,反正她就是強迫性的就對了。(所以因為妳借錢就必須成為正式員工,成為正式員工就要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偵查中檢察官問妳:妳1個月平均薪水多少?妳答:但是過了1個禮拜之後,店內的幹部左岸就會跟我親近的小姐灌輸觀念,要成為正式員工才會借我們錢,也才賺到錢,成為正式員工也就是要出場,那時候說的出場就是性交易,我是因為經濟壓力怕領不到薪水才成為正式員工。有無做過以上陳述?)是。(在成為正式小姐之前,是否就知道正式員工必需要做性交易?)不是正式員工之前她不會跟妳講這些,要成為正式員工之前她會說」等語(見原審卷第215、216、222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開始向婷婷應徵時,她告知妳工作單純只是桌邊服務,不用脫衣、性交易,她帶妳到歡喜就好酒店時是將妳交給哪一位幹部?)左岸」、「(妳到歡喜就好後有無再問過工作內容,還是就直接做?)就直接做」、「(妳開始進去作檯時,是否就是單純的桌邊服務?)剛開始是。(到何時不是?)買馬股的時候。(買馬股之前,妳有無跟公司借過錢?)沒有,是她說要幫我付經紀費,轉成她們店家的人。(由金世紀轉到歡喜就好,由歡喜就好這邊幫妳負擔經紀費給金世紀公司?)對」、「(妳稱一開始都是單純的桌邊服務,隔多久變成脫衣陪酒?)我忘記了,就買馬股之後」、「(妳在買馬股之前,妳就有跟公司借了3萬元為了轉經紀約,由歡喜就好賠給金世紀公司,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第37、38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一直都做這種工作,後來是否有改變?)擔任公主3個月過後。(改變成何種工作型態?)在這中間公司會叫小姐接近我,然後不斷的對我洗腦叫我轉成小姐。(妳所謂轉成小姐是如何?)小姐就是要脫衣陪酒陪客人玩性遊戲及陪客人出場性交易。(妳會從公主轉變成做小姐的理由為何?)剛開始左岸來找我跟我說我們做公主的每天都要花錢去洗頭打扮,後來我有跟公司借錢,左岸跟我說可以貼檯,然後可以叫小姐慢慢教我轉變成小姐。(妳一開始跟公司借了多少錢?)我借了5萬元。(妳借5萬元是簽本票給公司還是簽小白給公司?)那時候還沒有本票,是簽小白。(《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144、145頁及本院卷㈢第371頁下方借款請領單》請妳看這個是否就是小白?)是。(借這5萬元跟妳轉變成小姐有何關係?)因為我自己也會有夢想我也想多賺一點錢」等語(見原審卷第65、66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原本是做單純的桌面服務?)對。(後來為何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及出場?)因為有借錢,她說這樣比較快還清」、「(妳跟公司借多少錢?)5萬元。(妳是因為欠公司錢所以如何?)有出場。(跟脫衣陪酒是否有關係?)都有,兩個都有關係。(是否因為有欠公司錢,所以妳才需要脫衣陪酒及出場?)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3、124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時,是否有違背你的意願?)我本來就不是要做這個,他們都是以我有簽本票的方式,來逼迫我們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是否有轉變去做脫衣陪酒?)有,因為當初我很急需用錢,然後該簽的本票我都有簽下去了,在之後的幾個包廂我變成有脫衣服但沒有全裸。(何時開始全裸?)其實完全進入狀況之後是到…,第2、3天後我完全進入狀況,因為我只想趕快把錢還掉我想要離開」、「(妳當時就要跟公司借款?)是,我就是要借款我才踏進去金世紀的。(妳借了多少錢?)借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1、170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既然當初告訴妳工作內容如此單純,事後是否有改變?)有,第3天的時候左岸、海豔跟1位已離職不知叫何姓名的小姐以及馬姐就叫我去包廂」、「(他們在包廂與妳談何事?)除了我之外還有其他新人,跟我們說要好好賺錢,然後馬姐就要求左岸跟資深的小姐跳上空脫衣舞給我們看,然後問我們覺得這樣子有什麼嗎,主要是跟我們說寧願讓客人摸胸部也不要喝酒,喝到最後連肝都不好,最後連賺的錢都花不到,跟我們說外面的酒店就是一直喝一直喝,就算妳賺到錢也沒有命花,然後說讓我們考慮有沒有辦法做到這裡,然後換我們做到半節就被切出去了,這樣也賺不到什麼錢,當下我過了2天就答應的原因是我有跟公司借支,她們也是第2天就幫我把事情就處理完,在想把借支錢還清的情況下我才答應」、「(妳是第幾天開始做脫衣陪酒?)第4天。(妳是1個禮拜後從事性交易?)是。(妳剛才說到,因為妳跟公司借了錢?)是。(妳講這話的時候,妳說答應的第4天已經跟公司借了錢,表示第4天以前就已經跟公司借了錢?)對。(借了多少錢?)8萬元」、「(妳在第4天脫衣陪酒的時候,除妳所說的被公司的幹部洗腦及很多人遊說妳及欠錢的關係外,有無人強迫妳脫衣陪酒?)當天在包廂裡面的狀況,幹部就跟我說,妳照裡面的小姐跟著做就是了,所以我覺得這是強迫的狀態,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到底要怎麼做,我第1天才剛答應完而已,隔天就拖到包廂裡面看她們怎麼脫,我就跟著怎麼脫。(所以妳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脫衣陪酒?就跟著人家做就脫衣陪酒了?)裡面的幹部要求,而且那時候我不知道要脫內褲,我出來的時候,海艷還說妳剛剛為什麼沒有脫底褲」等語(見原審卷第179、194、195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不至於強迫,但是他們會用言語誘導我們,將我們洗腦。我會做的原因,是因為我有簽本票,我一開始有簽一筆30萬元的本票,是用來處理我本身的債務,但我沒有拿到這筆錢,我沒有買馬股,是因為我有簽本票,我沒辦法,所以我才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脫衣陪酒之前,妳有無因為缺錢向公司借過錢?)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是有跟經紀公司那邊說我需要借錢。(是否是曹立婷?)對。(妳跟曹立婷說妳需要借錢,然後?)她就說好,結果帶到春夏秋冬之後,他們公司也是會詢問我是否需要借支、是否需要工作掩護,他們後來就說因為我是經紀公司帶上來的小姐,所以金額沒有辦法借很高,然後要我轉店家」「(妳稱她說要住店才能夠借錢,然後要成為她們正式員工才能夠借錢?)對。(何謂成為她們的正式員工?)要配合她們的作業流程」「(妳的意思是否是,一定要做到脫衣陪酒才算他們的正式員工?)是。(妳若不脫衣陪酒,她就不願意借錢給妳?)是」「(妳於99年11月4號偵訊中稱:1個檔期15天,我們每出場3小時才能夠借支1000元,如果都不出場就不能夠跟公司借支。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是。(所以若妳選擇不出場,妳就無法跟公司借支這1000元的生活費?)是」「(另妳又稱:我進去之後才發現是要做性交易,是借了錢之後她們才要求要做性交易,這時候不做也不行因為已經欠錢了。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是。(妳之所以會出場性交易,是否是因為妳已經跟公司借了錢,她們要求妳要做性交易,且妳不做也不行因為已經欠錢?)是」「(妳在脫衣陪酒之前,有無欠公司錢?)還沒。(妳稱從脫衣服到出場性交易大概時間相隔不到1個月,妳在出場性交易之前,妳欠公司多少錢?)那時候就已經有簽1張30萬元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66至68、90、91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公司是否已經有給妳錢了?)先簽本票,先拿一些急用的生活費。(妳是否還記得公司先拿給妳多少錢?)5000元還是1萬元。(當時妳是打算跟公司借多少錢?)10萬元。(何時撥款,撥款的條件為何?)剛開始好像有先拿到一點生活費,然後她會看小姐配合的程度撥款。(『她』是指何人?)那個時候一開始都是左岸。(左岸所謂的配合程度是什麼配合程度?)就是會看小姐坐檯的表現。(坐檯如何表現?)就是看客人如何的要求,小姐配合的程度,別人怎麼做就跟著怎麼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7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詢時稱:妳當時擔任公主,公主的工作就是帶客人進入包廂內,過了一星期之後就轉任當小姐,小姐的工作就要陪客人喝酒、唱歌、脫衣陪酒及跟客人出場性交易,妳是否記得有說過這一段話?)記得。(妳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正確。(是妳主動跟公司說要轉成小姐,還是公司內有人來遊說妳做小姐?)有人來遊說我」「(妳在檢察事務官問妳的時候稱:剛開始的時候妳有跟公司借1萬元也是簽本票,要借錢也就要簽約成為正式員工才可以借錢,妳是否記得有說過這一段話?)對」「(妳是如何知道要成為正式員工才可以借錢,何人跟妳說的?)帶我的人。(是帶妳的幹部還是帶妳的資深小姐?)資深小姐。(所謂的正式員工是否就是成為小姐需要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後來妳會轉變成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小姐是否與妳跟公司借錢有關係?)有。(是否因為妳缺錢,為了要成為正式員工才能借到錢所以妳才答應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1、192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我剛至該店上班約1星期的時候,想先向公司預支薪水2萬元(有簽立本票,已在當期薪資中扣除還清),並簽立本票後,『左岸』就趁勢跟我說須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才可以預支薪水,並說要簽立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我因急需用錢,就答應成為公司正式員工,當時由『左岸』拿本票給我簽立(2萬元本票1張及20萬元本票1張),等我簽完本票後,『左岸』就直接跟我說要我配合公司脫衣陪酒及出場,因我擔心公司不借我錢,所以我就照公司的規定,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及與客人出場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170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你當初去應徵是否知道脫衣陪酒、性交易?)我開始不知道,但後來我覺得有被騙,因為我跟公司借錢,公司要我轉成正式員工,就是小姐,並要我簽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本票,我轉成小姐之後,就要配合公司和客人陪酒、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94頁);再於偵訊證稱:「(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有,當初是因為本來應徵公主,後來因為我缺錢,有向他借了3萬元,他說要跟公司借錢,就要轉正式員工,要簽20萬元的本票,要脫衣陪酒,我後來是因為沒有錢,所以後來只好做」等語(見偵卷第188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你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如果我們不這麼做的話,他們就不借錢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03、104頁);復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公司到妳開始脫衣陪酒中間這段期間,妳有無跟公司借錢?)有。(妳跟公司借多少錢?)50幾萬。(妳跟公司借錢公司馬上就把錢借給妳?)沒有。(不然是何時將錢給妳?)她會說看妳的進度還有表現。(何謂『進度』、『表現』?)就是說妳表現好一點的話,就會比較…。(就願意撥錢給妳?)對。(妳所稱配合度好一點,是指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對。(若不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公司是否還會將錢撥給妳?)就會一直拖。(妳於偵查中稱:妳去魚姐那邊面試,她說她可以先借錢給妳,妳當時很缺錢,妳跟她說妳需要10幾萬,加入公司後她們才把錢陸續借給我,每次就1、2萬,利息的部份沒談到,一開始就叫我簽本票,本票的金額是10幾萬,但錢是陸續給我。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所以一開始錢還沒有給妳的時候,妳就先簽10幾萬的本票給她?)對」、「(一個粉色名牌的小姐就知道要從事的是脫衣陪酒,我也必須出場性交易,在這個狀況下她跟公司借款的金額是否公司也會因之而提高?)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7、98、112頁)。㉑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你應徵時是否知道需脫衣陪酒及出場與客人性交易?你是否自願至該店上班?該店有無以詐騙或迫害之方式?有無遭該公司不法手段處罰、傷害?你有無想過要離開該店?)不知道,只跟我說是一般的公關小姐,我因急需用錢,向『林主任』借款30萬元,當時由『林主任』拿本票給我簽立(30萬元本票1張),等我簽完本票後,店內的小師父(未於指認表內,我工作約1個月後,她就離職了)就直接跟我說要我配合公司脫衣陪酒及出場,因我擔心公司不借我錢,所以我就照公司的規定,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及與客人出場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244、245);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應徵時不知道要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我進去的前幾天,還與應徵時說的內容相同,就是倒酒、清桌面、陪唱歌等,等我一個禮拜簽完本票之後就變了,後來幹部說要看我的表現到哪裡,如果表現好,就會借錢給我,如果表現不好就不會借,但那時候本票都已經簽了。所謂的表現好就是脫衣陪酒,我受於經濟壓力只好答應,但那時候只有跳豔舞、撫摸,還有到玩性遊戲的程度。第二間店的幹部也有要求脫衣陪酒,因為我那時候來還有經濟壓力,只好答應」等語(見偵卷第218頁);復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是否被強迫的?)是的,因為我向他們借錢,沒有脫衣陪酒的話,他們不借我錢」等語(見偵卷第211頁)。㉒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是否有提到薪水如何計算?)那時候林主任只有提到如果有急需的話可以先借款」、「(妳是否有向公司借支?)有。(請妳說明借支的經過?)一進去公司的時候他們就會先觀察,剛開始上班的時候就是純坐檯,公司是1個月2個檔期,期滿的時候就發薪資,我剛進公司的時候因為需要錢,於是我有簽本票。(妳跟公司簽本票借了多少錢?)20萬元。(妳跟公司簽20萬元本票借支,公司是否當場就將錢給妳了?)沒有」、「(公司是隔多久才將錢給妳?)1個禮拜內」、「(左岸是否有跟妳提到借款要怎樣的條件才可以順利撥款的事情?)有。(當時左岸是以何種方式向妳陳述?)左岸說我們坐檯的話1節差不多幾百元而已,出場的話可以實領3000元」、「(左岸是如何跟妳說何種情況下妳才會順利借到錢拿到這20萬元?)她說上面也會看我的工作態度。(工作態度是何意?)配合程度。(配合程度是何意?)就是要配合出場。(脫衣陪酒是否也算在裡面?)都包含。(如果妳不願意脫衣陪酒、不願意出場性交易的話會如何?)這筆錢不會下來」、「(左岸是否有跟妳說如果妳不願意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話公司不會借妳錢?)對。(除了左岸之外公司內有無其他人跟妳提過這件事情?)齊琴(係張玉萍)、巧克力(係程智敏)。(妳剛進公司時的工作內容是否為純坐檯?)對。(進公司之後隔了多久妳開始有脫衣陪酒?)快1個月。(多久之後開始出場性交易?)剛進去的時候新人不脫,後來就是要配合整個流程。(時間隔了多久妳是否有印象?)差不多1個月那時候。(是1個月就脫衣陪酒還是1個月就開始性交易?)一起同時。(妳後來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有順利借到錢?)有,錢有下來。(公司20萬元是否有1次給妳?)有」、「(妳說的有撥款下來是1次全撥款還是分次撥款這20萬元的借款?)好像先撥10萬元下來,後面才扣我的薪資,因為我還在裡面工作」、「(請妳確認是妳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前款撥下來,還是妳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才撥款下來?)之後才下來」等語(見原審卷第83、85、86頁)。㉓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要。(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算是半受迫,因為到酒店後,他們會先跟我們說要先脫衣陪酒,我們有簽本票,有買馬股」、「(妳在酒店有無叫妳們去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和客人性交易?)有。(和客人性交易,妳有無被迫?)加入馬股之後一定要去,因為簽馬股的本票有30幾萬元要還」等語(見偵卷第114、115頁)。㉔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妳進公司時,有無因為缺錢要向公司借錢?)有」、「(妳於警訊中稱:婷婷開車帶我到歡喜就好KTV上班,我一開始不知道要脫衣陪酒及出場,因為我剛進店上班的時候有向公司借款,然後左岸跟我說在包廂內陪酒及出場可以賺比較多、比較快可以還公司錢、借款也才能夠順利下來等語,後來我因為急需借錢有擔心公司不借我錢,所以就在店裡面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我在店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公司就借錢給我了,我向公司借款新台幣10萬元,但是只有拿到現金7萬5000元,是聰哥拿本票給我簽的面額10萬元本票1張。妳是否記得妳有在警察局講過這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所以是否當初左岸有跟妳講條件,妳缺錢要向公司借錢妳就一定要做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所以妳是因為缺錢想要借錢,因為公司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妳才選擇做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妳借10萬元公司為何只有給妳7萬5000元?)我不清楚,因為當初5萬元我是要還錢莊、2萬5000元是要繳房租,然後剩下的就遲遲沒有給我。(公司是否是分次給妳錢?)是。(第1次她給妳5萬元讓妳去繳錢莊的借款?)是。(第2次給妳2萬5000元付房租?)是。(接下來的2萬5000元是否就一直沒有拿到?)是」、「(妳從白色改成粉紅色的時候,帶妳的幹部或是左岸是否會事先跟妳講,妳戴粉紅名牌妳所從事的是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是。(所以妳在轉變成正式員工的時候,妳就知道這個為了就是要脫衣陪酒、性交易?)是」、「(妳於警訊中稱:我在該店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後,公司就借給我錢。是否是妳先出場性交易後公司才借給妳錢?)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10、211、224、225頁)。㉕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是否就做單純的陪酒?)一開始是,前幾個月是,可是中間她們會一直洗腦,叫不同的人一直來洗腦。(妳是隔了多久之後才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我逃走前的1、2個月時,大概是12月、1月的時候。(妳在檢察官偵查中提到妳去應徵的時候沒有跟妳說脫衣陪酒的事情,大約是過了一個星期左右就有跟妳說了?)是,她說要試試看我的膽量,先讓我脫衣服而已,裡面內衣、內褲沒有脫」、「(脫衣陪酒是同一個時間都有做,還是先脫衣陪酒後來才做出場性交易?)先脫衣陪酒後來才有出去」、「(在妳還沒有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前,妳是否有跟公司借過錢?)沒有《後改稱因為一開始我去,他們是用本票的方式,因為那時候我沒有隔日領,他們一開始還是給我領,但中間還是不斷的給我洗腦,【然後就叫我借錢,一開始的時候我只有借2萬元,那時候公司是15天為1檔期,可是每1次都是超過時間沒有發錢,然後我就還要繼續借錢》】。(所以妳才需要用借錢的方式來生活的意思?)是。(妳在檢察官偵查中有提到妳進到歡喜就好酒店一陣子之後,妳有借了2萬元,有簽本票,錢是1次給妳,然後再從妳的薪水裡面去扣。妳是否記得妳有講過這樣的話?)記得。(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95頁)。
⑵同案被告戊○○、丑○○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白色名牌的小姐會不會被公司處罰?可不可以跟公司借錢?)借錢可以啊,不多」、「(公司的制度裡面,1位小姐要跟公司借錢,是不是要已經是正式的小姐,就是所謂的全方位的小姐才可以跟公司借錢?)對」、「(妳說歡喜就好酒店早期是用金錢的引誘,後期是除了金錢還有強制性,為何妳會說是金錢引誘,妳是否懂引誘的意思?請妳解釋金錢引誘的意思。)因為他會找1個比如說新人,然後1個老小姐,1個新人,1個老小姐,她會再找另1個有借款的小姐,比如說她已經借到錢了,她就拿10萬給她,讓這個新人看,就是說如果她在這邊想要馬上就借到錢,就是會故意演給這個新人看」、「就是會在我們開會的時候,拿著比如說10萬塊給借到錢的小姐,然後做給小姐看」、「就是在這好好的上班,就可以很容易的借到錢」、「(那實際上有借到錢嗎?)不一定。(我的意思是剛進去的小姐那實際上好借得到錢嗎?)沒有很好借,他會慢慢的放,剛開始幾萬塊的這樣放,就是看她的工作能力到哪邊」、「(剛才妳們有假設一個問題,就是甲小姐要借錢,是新進的,妳看到公司把錢借給乙小姐這樣的情形,那位乙小姐是真的向公司借錢還是公司去找一個人出來演戲?)有時候是演戲,有時候是真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9、82、87頁)。
②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妳是先脫衣陪酒後才跟公司借到大筆錢,還是先公司先借給妳大筆錢之後妳才脫衣陪酒及性交易?順序為何?)我沒有借,我只有房貸。(就房貸的部分,妳是先做了才借,還是先借了之後才做?)先做,公司才幫我還清」等語(見原審卷)第101頁)。
③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妳做桌面服務多少才改做小姐?)不到一個禮拜。(做小姐的業務性質為何?)因為她說如果要借錢就是要轉小姐。(有無跟妳說轉小姐要做什麼?)就是做裡面一些特色。(是否就是脫衣陪酒及出場?)是。(70萬元妳是何時借到的?)70萬元是前後陸續才給我的。(第一筆錢何時借給妳的?)差不多2個月後」「(妳是先做小姐,才拿到這筆錢?)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46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是所有坐檯小姐都要,或是有其他?)剛開始新人部分沒有,後來會慢慢教她們導入去做,基本是跟公司借錢就會有」等語(見偵卷第11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公司的小姐要借錢是先決定了自己的名牌,所謂的決定名牌就是是不是出場性交易、脫衣陪酒以後才借錢,還是在先借錢之後才出場性交易、脫衣陪酒?)應該是有跟她講名牌顏色的分別、做到哪裡,然後妳可以做到哪裡,之後再借錢。(就是先選擇名牌,把工作內容跟她未來要從事的工作都講清楚以後才會借她錢?)對」「(妳跟新人講清楚要選擇黃色、黑色名牌,妳們選好以後,是妳自己就做決定她就是從事這個業務,還是必須要再去跟楊清林報告說這個小姐已經決定了要選什麼名牌?)要。(怎麼報告法?)開會的時候會跟他講。(一定要跟他講?)要,有時候會傳訊息給他說這個小姐的藝名,她現在改黃色名牌或是改黑色名牌」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8頁)。
⑶扣案證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記載:「接待群及副總群含各組老師交代國字輩師姐們,本日起公司加設一種新名牌=黃底國字輩名牌,此種名牌乃為:不簽署栽培契約書或是決定不做出場之固定式2級全程黃色國字輩名牌!其借款額度最高在10萬元以下制!」,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⑷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相關內容如下(詳扣案證物編號4-21):
①「執董妳要幫我記住來公司一年內的中、新生代仍是不穩定容易跑帳,因此我們要堅守(原則性設防):1.來公司屬老資格小姐,欠款額度(一定)要在8萬元以下才能辦理3萬元以下的小額借款。2.【新人的高額借款採熱心式7天內受理,但是暗中一定要採以入店工作(滿一個月)後再開始放款方式】,滿1個月時(頂多先放款10萬元),因已有壓她2期的薪資,頂多不賺賭一下,再以她這2期未拆帳額度給她,就算跑掉,也不致於損失太多。之後的第3期開始再以第3期(期滿)時一樣再以她所做的未拆帳額度向櫻子做查詢統計她所做之未拆帳之額度後,再次發放借給她」、「2007.09.16」,有該筆記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6頁)。
②「因新人的定力與觀念都不足,借與還都不同心態,因此現在起採表面功夫。新人入店一週內受理她的工作掩護跟借支【能早洗出場就早洗出去】,且教育她出場的好處,不可得罪客人,以免在外危險,明買明賣的觀念。且每期控制好發款額度前所壓的2期薪資,先各發生活費1萬元便可,到進入第3期時,開始發借支款,那時也觀察她1個月了,但頂多以她所壓2期所得來跟她賭,可放款十萬,再來第3期起,請櫻姐查她每期虛帳所做的金額做額度的借款」、「2007.09.28」,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2頁)。
⑸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中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第一天報班之新人:由左岸老師告知牛奶去執行該新人之是否須借款與借款額度填寫及是否需工作掩護,乃本公司特設給報班小姐之福利…但是要填真名及電話,方便禮服公司掩護作業,並由牛奶讓填好詢問單後交放在律師室桌上給花姐」、「新人組左岸老師負責暗中導入流程規定如下:甲.白底日領小姐無論店家或是經記,限7天內導入黃底名牌之期領…方能約束住」、「E.各色底魚字輩之借款額度掌握辦理與告知日本式上下課及休假規定告知」,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9頁)。
⑹秘密證人99甲17等人於下列時間,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大額借款,經同案被告楊清林核准後,並未立即一次給付予秘密證人99甲17等人,而係分批給付等情,有下列本票、借據及借據證明可資佐證(借款日期屬於可能洩漏秘密證人真實身分之資料,故於下列文件之借款日期中,個位數及兩位數日期,各以X及XX代替):
①秘密證人99甲17於97年X月1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並於同日書立借據及金額5萬元之本票各1紙,惟該店於同月9日及22日各交付3萬元及2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17,有本票、借據證明及借據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332、334、336至339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8於96年7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元,並於同日書立借據及金額5萬元之本票各1紙,惟該店於8月X日及XX日各交付3萬元及2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18;於96年8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元,並於同日簽立借據及金額5萬元之本票各1紙,惟該店於9月X日及10月X日始各交付2萬元及3萬元;於96年10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元,並於同日簽立借據及金額5萬元之本票各1紙,惟該店於11月X日始交付5萬元,有借據、本票及借據證明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342至347、349頁)。
③秘密證人99甲23於96年8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30萬元,並於同日簽立金額30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惟該店於96年9月X日、9月X日、9月XX日、10月XX日、11月XX日各交付3萬元、1萬元、2萬元、7萬元、15萬9600元等情,有本票、借據及借據證明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363至36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9於96年6月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10萬元,並於同日簽立金額10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惟該店於96年6月XX日、6月XX日及7月X日各交付3萬、2萬及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29;於96年12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10萬元,並於同日簽立金額10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惟該店於97年1月X日、1月XX日及2月X日各交付3萬、5萬及2萬元;於97年1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元,並於同日簽立金額5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惟該店於同年2月X日交付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29;於97年2月XX日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5萬元,並於同日簽立金額5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惟該店於同年3月X日交付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29,有本票、借據及借據證明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370至378頁)。
⑺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各以同案被告辰○○、劉政錥為名義,擔任該店代表人,與下列公關小姐簽訂「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茲就契約書簽訂日期、借款人、見證人、借款數額分述如下:同案被告辰○○部分:
①藍○儀於97年9月29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27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23至127、133頁)。
②許○萱於97年10月1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52至157頁)。
③張○慧於97年11月1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63至167、172頁)。
④陳○廷於97年9月29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3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84至189頁)。
⑤許○如於97年9月3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07至212頁)。
⑥廖○蔓於97年11月1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8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16至221頁)。
⑦陳○琴於97年9月28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6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且光碟片印刷面可見被告辰○○在場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75至280頁)。
⑧翁○馨於97年10月1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09至314頁)。
⑨張○婷於97年9月3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47至351、353頁)。
⑩竺○雲於97年9月3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53、362至366頁)。
⑪楊○雯於97年9月28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9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且光碟片印刷面可見被告辰○○在場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93至298頁)。
⑫董○惠於97年9月28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42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且光碟片印刷面可見被告辰○○在場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405至410頁)。
⑬吳○宜於97年9月29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9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並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且光碟片印刷面可見被告辰○○在場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78至83頁)。同案被告劉政錥部分:
①趙○珊於97年12月5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25萬元,由其母趙吳○花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且光碟片印刷面可見被告劉政錥在場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40至144、148頁)。
②徐○蕙於98年7月3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5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83至288頁)。
③朱○華於97年11月26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3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93至298頁)。
④許○珮於98年5月15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6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30至336頁)。
⑤張○婷於98年5月15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被告戊○○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39至344頁)。
⑥陳○宜於98年5月31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6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67、369至374頁)。
⑦劉○妗於98年7月12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77至382頁)。
⑧黃○君於98年9月8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2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83至389頁)。
⑨陳○涵於98年8月19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5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413至418頁)。
⑩孟○君於97年11月26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15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420至425頁)。
⑪郭○芸於97年12月30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5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78、180至184頁)。
⑫陳○怡於98年6月19日,向「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辦理員工「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20萬元,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以攝影機拍攝簽立前開契約書及交付借款之過程,再使用電腦將錄影檔案燒錄成光碟片之事實,有「歡喜就好視廳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及光碟片印刷面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85至91頁)。
⑻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以簡訊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及戊○○,應主動向新進歡喜就好酒店之新人瞭解有無借款需求,並於7天內受理新人申請借款,待該新人滿工作1個月,始於10萬元額度內,視該新人能否配合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即配合程度),分批借款予新人。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向酒店借款、簽立借款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等資料,成為歡喜就好酒店正式員工後,即遭被告戊○○以快速賺取金錢償還債務為由,要求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丑○○、吳蒂倩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 9、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筆記本影本及「99年新規制度」在卷(見偵卷第143頁,見原審卷㈢第456、462頁,原審卷㈦第69頁),足見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提供大額借款予新人,該新人成為正式員工後,即要求該公關小姐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以償還債務。又依前述證據⑹所載本票、借據及借據證明等資料,秘密證人99甲17、99甲18、99甲23及99甲29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借款後,歡喜就好酒店分批給付予證人,而非立即全數交付款項,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及戊○○辦理新人借款之目的,並非在抒解新人之經濟壓力或照顧店內員工,亦非其所稱之「本公司特設給報班小姐之福利」,而係藉由同意借貸款項及延長交付借款之時間,再視該小姐配合程度(即有無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以實質掌控新人,進而使該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償還債務。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解釋金錢引誘的意思?)因為他會找一個比如說新人,然後1個老小姐,1個新人,1個老小姐,她會再找另1個有借款的小姐,比如說她已經借到錢了,她就拿10萬給她,讓這個新人看,就是說如果她在這邊想要馬上就借到錢,就是會故意演給這個新人看」、「就是會在我們開會的時候,拿著比如說10萬塊給借到錢的小姐,然後做給小姐看」、「就是在這好好的上班,就可以很容易的借到錢」、「(那實際上有借到錢嗎?)不一定。(我的意思是剛進去的小姐那實際上好借得到錢嗎?)沒有很好借,他會慢慢的放,剛開始幾萬塊的這樣放,就是看她的工作能力到哪邊」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同案被告楊清林以經營酒店為業,明知初入酒店工作之女子經濟狀況大多不佳,多數急需用款,故於進入酒店之初可否順利取得借款至關重要。職是之故,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酒店新人借款時,會視其配合程度核撥借款,甚至於開會時,故意安排交付金錢之過程予急需用款之新人觀看,讓新人瞭解必須配合歡喜就好酒店安排之工作,始能順利借得款項。又同案被告戊○○再以必須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公司始會快速核撥款項為誘因,引誘有金錢需求之女子從事上開行為,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提供新人借款,與要求新人應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間,確有緊密而不可分之關連性。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及戊○○以提供借款為條件,誘騙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行為;另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戊○○尚以轉為店家小姐,始得向店家借款為由,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為店家小姐,除使經紀公司小姐額外負擔3萬元違約金外,尚以提供借款方式,使經紀公司小姐受歡喜就好酒店掌控,進而受如後述理由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所迫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新人借款,係屬誘使新人從事上開行為之詐術方法無誤,同時亦是使新人日後因此遭受不當債務之約束,而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綜上亦可知被告辛○○及同案被告辰○○、戊○○、張玉萍、程智敏、丑○○、吳蒂倩、謝盈盈及劉政錥等人確屬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無誤。
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7日前某時指示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戊○○誘使證人午○○(花名「金鱗魚」)、卯○○(花名「小黃魚」)及酉○○(花名「孔雀魚」),由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轉為歡喜就好酒店新人。被告辛○○、子○○及同案被告戊○○即以提供借款為原因,誘使該證人3人轉換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新人,且該證人3人向歡喜就好酒店借款後,即遭同案被告戊○○要求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但因該3人未從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未遂之過程。相關簡訊內容、通訊監察譯文及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①被害人酉○○(花名孔雀魚)、午○○(花名金鱗魚)及卯○○(花名小黃魚)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兼職班小姐(工作時間為18時至3時),於99年7月27日在該店,留下員工個人資料,並由店家為上開3人拍攝照片,照片顯現時間為2010/07/27之事實,有員工個人資料在卷(見原審卷㈥第44、47、50頁)。依此,酉○○等人雖於99年7月27日始在歡喜就好酒店留下員工資料及拍攝個人照片供店家留存,但依後述理由⑮所載之午○○等3人所簽發日期最早之本票為99年7月18日,可知午○○等3人係於99年7月18日前某日開始在該店上班,應可認定。
②被告辛○○於99年7月27日7時1分47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老大交代】要他們三個轉為你們店家小姐,晚上我們處理一下」簡訊,傳送至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1頁)。依此,「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均屬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辛○○及戊○○負責讓「金鱗魚」等3人轉成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足見同案被告楊清林直接掌控歡喜就好久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之經營事項,並具體指示被告曹立婷及戊○○應讓特定小姐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等情無誤。
③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15時40分24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原名曹立婷)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曹立婷:「金鱗」,喔不是…3個,「金鱗」、「小黃」啊、「孔雀」啊,要開會嗎?戊○○:她們要開什麼會?她們要開會?曹立婷:今天5點不是幹部會議嗎?啊妳們今天她們…(中間對話省略)戊○○:幹部會議跟她們那個不一樣,【我們是幹部耶】,又不是員工大會,她們幹麻來?不用啊,6點啊。曹立婷:她們一樣6點喔?戊○○:對呀,因為我們是幹部會議,跟小姐沒有關係。曹立婷:OK,那我跟妳說,她們3個…【「老大」要叫她們轉店家】,我們要想一下辦法…(中間對話省略)戊○○:唉~還有2個怎麼轉店家?那2個都沒辦法轉啊,因為住那裡…曹立婷:啊…住在這邊已經可以轉店家啊,為什麼會不能轉?戊○○:啥?曹立婷:住在這裡一樣可以轉店家啊,為什麼不能轉?戊○○:所以我昨天才在那…我是不是要跟妳討論一下」,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8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31頁)。依此,被告辛○○與同案被告戊○○為「金鱗魚」、「孔雀魚」及「小黃魚」轉店家一事,彼此間以電話聯絡討論,並設法達成「老大」即楊清林之交辦事項,足認被告辛○○表面上雖經營金世紀經紀公司,但實際受同案被告楊清林指揮,並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④被告辛○○於99年7月29日18時51分6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孔雀請一個鐘頭去買鞋喔!還有化妝跟頭髮,他有跟我提了,你要跟他說我們的【三萬】的事喔!我說你會跟他說」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7頁)。依此,被告辛○○再次以簡訊向同案被告戊○○提醒向「金鱗魚」、「孔雀魚」及「小黃魚」說明轉店家應支付3萬元違約金予經紀公司一節,應可認定。又被告辛○○表面上經營金世紀經紀公司,理應與店家利益並非全然處於相同之地位,惟就經紀公司小姐轉店家一事,其立場竟與店家方面之同案被告楊清林、戊○○相同,且被告辛○○設法要達成楊清林指示之事項,堪認「金鱗魚」等人轉店家一事,並非僅單純支付違約金予店家,而係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及被告辛○○隱瞞金世紀經紀公司與歡喜就好酒店間關係,使「金麟魚」等3人均額外負擔3萬元之違約金,進而使同案被告楊清林得以不當債務約束「金麟魚」等3人,為其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隱瞞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記公司同屬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所有一事,並使「金麟魚」等3人負擔違約金3萬元,進而使「金麟魚」等3人留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工作等情,自屬施用詐術甚明。至於被告辛○○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果經紀公司的小姐轉到歡喜就好,成為店家的小姐,經紀公司是否會取得違約金?)不會。(《提示本院卷15第82頁至第84頁,99年7月31日5時14分4秒左岸與曹立婷的通話》左岸有告訴妳,我跟她們3個自己都說過要轉店家,30000元違約金我都跟她們說,妳說她們都OK嗎,左岸說我跟她們都說OK,但都說違約金好多,三個人就是金鱗魚、小黃魚這些人,經紀公司有無取得違約金?)沒有。(為何左岸《即戊○○》會告訴妳3萬元違約金都跟她們講過?)這部份為何我們會設立3萬元的違約金,就是不希望小姐隨便轉店家,我們才會把金額拉高,今天小姐要轉店家可以,就是要付3萬元的違約金,以我們的立場我們不希望小姐轉店家,因為我們會沒有收入,再來就是不希望小姐轉到歡喜就好,就是為了要借錢」云云(見原審卷)第188、189頁),均核與卷證不符,自非可採。
⑤被告戊○○於99年7月31日3時3分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我已洗好了】,什麼時候轉,做轉的動作」簡訊,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2頁)。依此,同案被告戊○○於「金鱗魚」、「孔雀魚」及「小黃魚」願意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時,即以簡訊通知被告曹立婷,足認同案被告戊○○與被告辛○○彼此間對於「金鱗魚」轉店家一事持續聯絡。
⑥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31日5時14分4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對話內容如下:「(前略)戊○○:欸,我3個都寫好…都…她們都說跟妳談過要轉店家,啊她們是自己要轉,然後【轉店家的3萬塊違約金】我有跟她們講了,然後…曹立婷:她們3個都講OK嗎?戊○○:OK呀,然後她們…轉了嘛。曹立婷:嘿。戊○○:轉了的話看什麼時候【做那個…我們…就是那個動作】。曹立婷:啊喔。(中間對話省略)戊○○:還沒講完,然後,一樣,3 萬塊,我已經…她們要自己出,然後她們就覺得嫌這錢,喔,好貴唷,好多等等之類的,我就說,不然還有1個方法嘛,妳們3個還蠻乖的,好,那幫妳們1個方法就是,一樣本票寫…寫3萬,都寫1萬3張。曹立婷:嘿,然後?戊○○:4個月沒有出trouble(麻煩)。曹立婷:嗯嗯。戊○○:但是trouble 的話,退給妳們,公司,我們,我這邊我會幫妳跟公司爭取,因為這個月蠻乖的。曹立婷:這個月…戊○○:不乖的話就送了。然後我說這個東西,3萬塊我還沒寫喔,因為我說要當著妳們店,妳們經紀公司那時候,講清楚說明白再寫,所以我已經告…口頭告知。曹立婷:嗯嗯…戊○○:她寫的都是跟妳們轉的時候,1人寫1萬塊3張。曹立婷:我知道那個真正有大概跟我講的,只有「孔雀」。戊○○:「孔雀」喔?曹立婷:因為她們要付房子的事情,我跟她講說只有…那個師父可以幫妳。戊○○:然後還有,她們轉店家,我本來叫她們不要轉,妳知道,「孔雀」也說「啊~好吧好吧,那麼勉強,那不要轉好了啦」。沒有啦,【啊為什麼要轉店家?都是為了借錢】,轉不出來為了借錢。曹立婷:對呀,我就跟妳講為了要借錢。戊○○:尤其那個誰,「小黃」說,我說妳為什麼要轉店家?「因為可以借錢哪」,我說啊,妳就為了借錢那妳不要轉好了。(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唉,「小黃」跟「金鱗」2 個吵架喔,所以【現在是很好的機會喔】。(中間對話省略)戊○○:我是個別處理喔,1 個1 個處理喔,因為她們現在已經不要,我各自1個1個處理的。(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喂,「金鱗」跟「小黃」啊。戊○○:嗯。曹立婷:她們是還沒有正式跟我講,就是…有提到的只有「孔雀」,啊我等一下過去找她們,我就是…戊○○:有,她說她上次有跟妳談過,所以妳要…妳要妳們經紀能放人喔。曹立婷:呵…戊○○:啊不然的話,我跟妳講我說,妳經紀那邊不放人的話,拜託,那我們店家怎麼可能收妳。(中間對話省略)戊○○:她說有正式跟妳談過了喔,而且妳就是說,她說妳,妳的反應是…嗯…好像OK呀,沒有差啊,要轉過去要怎樣怎樣怎樣,她們講給我聽啊,我說喔,是喔,妳確定?我說我再跟妳們經紀人連絡。曹立婷:沒有,那個是剛好,【那時候我不是一直要把她們推去店家】,就是為了借2,000那個時候。(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們都知道有3萬塊喔?戊○○:妳看…都…我都告知說到時候是…【我們在妳要轉店家的時候會當著那個,一定會先簽這個3萬塊】,因為是妳自己要轉店家,所以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她們都知道,我有跟她們講。(中間對話省略)戊○○:所以3 萬塊她們知道要寫,但是,也不是現在寫,所以我要在妳經紀,經紀要找1天,她在經紀面前寫這個東西,嗯。曹立婷:嗯哼。戊○○:我說這因為這個是,經紀小姐轉店家,而且我們不能,不能洗妳們轉店家,是妳們自己願意轉店家的,所以那當然妳自己去經紀人面前寫這個東西。(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可是那個時候,就是她們借2,000 那個數字是因為她們轉店家那1次咩。戊○○:嗯。曹立婷:然後就跟她們講說,欸,就是…公司這裡沒有辦法借喔,如果妳要借去店家借。戊○○:嗯。曹立婷:所以我不是叫妳去跟她講說,【要跟店家借要轉店家喔】。戊○○:嗯。曹立婷:有沒有?後來她們回來的時候,我不是跟她們講,欸,【妳們轉店家不可以住在這裡喔,後來她們不是就搬過去了】。戊○○:嗯,我知道。曹立婷:對呀,是這樣子。戊○○:好吧,妳就問她們清不清楚,她說,妳同意了。曹立婷:我明…戊○○:妳說我會再問妳、妳說我會再問妳。曹立婷:我等下次,我等一下直接去找她們,就…全部都講好,明天…今天晚上就可以在了。戊○○:嗯。曹立婷:喔,今天就處理(以下省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82至84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3頁)。依此,同案被告戊○○以轉店家需在被告辛○○面前簽立違約金3萬元本票,且如遵守店家規定,於4個月後,將會退還本票為誘因,誘使「金鱗魚」等3人轉成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其中「孔雀魚」及「小黃魚」得知若未轉為店家小姐,無法向店家借款後,即願轉店家以求向歡喜就好酒店借款。是以,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戊○○確實以借款需轉店家為由,遊說「金鱗魚」、「孔雀魚」及「小黃魚」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
⑦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31日20時12分1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戊○○:喂,「左岸」,妳什麼時候過來轉…轉那個…她們轉店家?因為目前不排她們做事。曹立婷:啊現在妳跟她談好了嗎?戊○○:OK呀,談好,昨天就談好了啊。(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就是很明確,而且她們今天一直在問我說她們可不可以轉去「南七」。戊○○:好,那我們先處理…曹立婷:所以妳是不是應該先跟她…戊○○:過來處理那個「孔雀魚」的事情。曹立婷:「孔雀魚」的部分是OK,因為她有再跟我借錢,我說這個妳就要跟…戊○○:那我是不是…那…等一下喔…曹立婷:「孔雀魚」可以進行,她沒有問題,重點是「金鱗」跟「小魚」的部分妳要…妳要讓他們…戊○○:(跟「執董」談話)那個,「執董」,如果今天轉好之後我這個本票,是先拿給妳還是…張玉萍:先拿給我。(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就是她們有提到轉牌的部分,因為她們覺得她們會想要去「南七」的…(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們現在是「黃」,她們現在是「黃」對不對?可是「黃」,不能做「老點」,也不能「出」,所以這些…(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我說的意思她們是覺得說這樣東砍西砍,她…一下子做這個,不能那個,可是做這個又…又要這樣子。(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所以她們會覺得說,再轉牌是她們,會覺得有1種…感覺,那種感覺她們沒有辦法去接受,可能就是,我今天是「黃」,可是我不能做「老點」,可是我今天要轉…要做「老點」一定要「轉黑」,「轉黑」又要脫衣服、又要全裸、又要出場、又不能挑,所以她們的意思是考慮的是很多點就是在這個,在轉牌的部分,可是她一直說外面沒有這樣,外面不須要去做到可能,我今天,好,就算出場,我可以,是我小姐自己決定,而不是說我今天可能要選擇這樣子可是又…又受到牌的限制,她什麼都不能做。(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那如果說妳今天不轉牌也賺不到錢,她們就是心裡面都…都有提到這個部分,然後再來就是她有提到公司內部的問題。(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前略)再來就是可能【我們幹部在做事的時候】可能小心度不夠,所以她們就會覺得說,啊幹部都可以,為什麼我不行。啊她們限制我要這樣子,為什麼幹部可以?就是例如這樣的事情。戊○○:嗯。曹立婷:所以妳們這個,這個部分妳們事先要先…先大概跟她講清楚,或是,請她們說也沒有關係,因為她們覺得說,好,我今天說了【我開了這個幹部單,是不是我在這邊就不用做了】?她們就全…戊○○:問題是…我…我懂妳的意思。(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們會覺得說,為什麼幹部可以做,我們不能做,妳叫我們不能做,可是妳們偏…妳們偏偏都這樣子做。(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嗯。她其實觀念是…她只是覺得說為什麼,她覺得大家都要公平,為什麼幹部可以,我們就不行。然後在這次談到轉牌的部分她會覺得就是,我們「黃牌」不能做「老點」,除非妳進,妳進「黑」才能做「老點」,然後,「黑」才能出場,「黃」不可以出場,所以她們就會覺得她賺錢那個動力會被…被抵住,因為她一直覺得說出場不是自己小姐心甘情願這樣就好了嗎?她會…就是會有這些疑問出來,她就會覺得說…(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的意思就是覺得,所以,她又想說所以才…她們才反問,「那我可不可以,去外面上?」。(中間對話省略)戊○○:可是她們昨天要轉的時候我有問她問得很清楚,【她們是為了借錢才要轉】…(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我說妳們是因為要借錢嗎?可是她們也不完全是為了借錢,那就…好像,金鱗也是跟我講說她可以去那邊試試看,如果試試看不可以,就不會再回來,她意思是說,那她後面還是會講,「那我可不可以再回來上班?在這個地方,再去上外面的店?」她還是有為自己留1個後路喔,她說她去…(中間對話省略)戊○○:【後路是妳要給她,我沒辦法給她】,因為我是店家,不能說,「喔…妳後面可以再找」,這是我不能說的;那妳可以留後路給她在哪裡?【除非妳店家錢還完,妳可以再回去經紀公司上】…曹立婷:對對對…戊○○:妳懂我意思嗎?曹立婷:【就是錢要還完沒錯】…戊○○:對。曹立婷:我早上跟她講就是錢要都要清…跟人家清楚。戊○○:對,那就等於說,在後…後續的話是妳要去洗路,我店家我沒有辦法那個權力去洗,是…給她機會,給她後路走啊…(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所以就是如果可以就是慢慢就是,妳大概去了解她們現在目前,妳要問清楚妳們是真的想轉還是不要轉,到底…戊○○:嗯…曹立婷:轉的…真正轉的心態在什麼地方?而且我也跟她們講說那個…3萬塊的部分,店家如果說妳們商量的時候,店家一定會幫忙妳們,放心,妳們不用擔心這個3萬塊的部分。(中間對話省略)戊○○:我一樣3萬塊照舊,我一樣照著經紀公司,請經紀人…(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我會過去去簽,對,我會過去去給妳們簽這個3萬塊的…本票。(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或是她…妳們現金給我的時候再從現金裡面扣也沒關係,可是我是覺得直接把她改成本票比較好…(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然後,啊「孔雀」的部分是OK沒問題,那我們去看如果可以的話就下半場轉,然後再來就是「金鱗」跟…(中間對話省略)戊○○:好,我確定好之後再一起做,如果沒有…如果她們沒有就是做「孔雀」這樣好不好?曹立婷:好,先「孔雀」。(中間對話省略)戊○○:好,因為她…【她趕快轉,不然錢下不來】。(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因為她借生活費喔,我先跟妳講,喔。戊○○:我知道啊。曹立婷:「孔雀」因為…「孔雀」因為借生活費,她身上沒有錢了,因為她今天跟我開口的時候我就…戊○○:有,我知道,我知道她跟公司借3萬塊」,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3至11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3頁)。依此,同案被告戊○○與被告辛○○就「金鱗魚」、「小黃魚」轉店家一事繼續以電話討論,被告辛○○告知同案被告戊○○「金鱗魚」等3人對於歡喜就好酒店名牌制度及薪資計算方式存有疑慮;復質疑歡喜就好酒店之違規開立舉發單及簽立本票等制度,認小姐如對幹部開立舉發單,將在酒店內受排擠,舉發單制度實際上僅存在於小姐間,而不存在於幹部階級。又「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雖對歡喜就好酒店存在上開質疑,惟「孔雀魚」已向被告辛○○借用生活費,故被告辛○○認「孔雀魚」轉店家方面較無變數,即與同案被告戊○○決定先就「孔雀魚」部分辦理轉店家手續等情,應可認定。
⑧被告辛○○於99年8月1日0時51分44秒、1時14分47秒、1時15分17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談的如何記得回報」、「時間?」、「內容?」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3、44頁)。
⑨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1日1時15分37秒,以其使用之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將「她們現在都在忙」簡訊,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4頁)。
⑩被告辛○○於99年8月1日1時17分23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明天全部上班前,先不要排做事,一個一個轉完,再給她們做事,好嗎?」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4頁)。
⑪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1日1時17分35秒、2時4分48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將「都說要轉,規矩都講清楚了,【沒講你的內容】」、「現在滿包」簡訊,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4頁)。
⑫被告辛○○於99年8月1日2時6分5秒、2時44分58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就明天吧,他們先不排檯,先轉」、「好的,明天」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4頁)。
⑬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2日1時32分3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曹立婷:2點轉,她們有空嗎?(中間對話省略)戊○○:(與身旁不詳人談話)欸,那個…「金鱗」跟「孔雀魚」有來服務嗎?到幾點?2點幾分?1個2點45,啊1個沒有要服務嘛,那「孔雀魚」先不要排好了啦,現在2點,那過來轉,要來轉…轉那個,先不要排,因為剩半個小時而已,那個,就「孔」…「孔雀魚」先不要排啦,她會先來,我們先轉她,轉好之後再叫那個…「金鱗」下來轉好不好?這樣可以嗎?副理?曹立婷:好好好…OKOK(以下省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96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5頁)。依被告曹立婷與戊○○於上述⑦至⑫所載簡訊及電話聯絡過程,可知「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經由被告戊○○及曹立婷遊說,願意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並於99年8月2日正式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此外,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編號11-29號「打卡鐘紀錄卡」,依「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打卡鐘考勤表所載,「金鱗魚」等人轉為店家小姐後,依該店慣例,各變更藝名為「mimi」、「錢仱」、「娜娜」,亦有打卡鐘考勤表在卷(見原審卷㈦第94、95、100頁)。
⑭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4日9時3分17秒,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執董:(金鱗4萬)(小黃魚3萬)(孔雀魚3萬)我7月31日已批准章,聯絡配合鴻哥及告知櫻姐5號前放款」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4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日「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於8月4日將上開3人撥款額度,以簡訊通知同案被告張玉萍,並要其聯絡「鴻哥」及楊游碧鳳辦理放款事宜。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簡訊中雖表明「我7月31日已批准章」,惟依前述④至⑬簡訊及通訊監察譯文所載,「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至8月2日才正式決定轉為店家小姐,在此之前,「金鱗魚」等3人仍屬經紀公司小姐,若有借款需求,仍應向金世紀經紀公司申請,而非向同案被告楊清林申請;後者於「金鱗魚」等3人正式轉為店家小姐前,實無可能借款與「金鱗魚」等3人,此部分亦與同案被告戊○○於前述⑦通話中表明「她趕快轉,不然錢下不來」相符。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於簡訊中表示「我7月31日已批准章」一節,為其慣用之兩面手法,亦即在向「金鱗魚」等3人說明其早已批准借款,屬照顧該店小姐之老闆,延誤交付借款係幹部延遲作業之故,與其無涉。
⑮證人午○○、卯○○及酉○○於新人期間不因違規受罰之期限過後,各於下列時間,因違反下列規定,簽立下列本票:證人午○○於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員工大會遲檢」違規,簽立面額300元之本票;於7月22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3日,因「遲檢2分」違規,簽立面額2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因「配備(即購買坐檯使用之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8張本票,合計34,200元。證人卯○○於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因「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5張本票,合計23800元。證人酉○○於99年7月26日,因「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99年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共計2張本票,合計4,000元。又證人午○○於99年8月7日簽立借據證明,該借據記載:「茲本人借款人(乙方):午○○於99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甲方):(空白)先生,借錢共新臺幣肆萬元整,並於同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面額各為1萬、1萬、2萬元之本票共3紙(票號依序為CH482563、CH482564、CH482565號);證人卯○○於99年8月7日簽立借據證明,該借據記載:「茲本人借款人(乙方):卯○○於99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甲方):(空白)先生,借錢共新臺幣參萬元整」,並於同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面額均為1萬元之本票共3紙(票號為CH488932、CH488936、CH488935號);證人酉○○於99年8月7日簽立借據證明,該借據記載:「茲本人借款人(乙方):酉○○於99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甲方):(空白)先生,借錢共新臺幣三萬元整」,並於同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面額均為1萬元之本票共3紙(票號為TH850726、TH850727、TH850728號)等情,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借據證明、客源保證金本票影本各3紙及本票影本共24紙(見原審卷㈥第45、46、48、49、51、52頁,見偵卷第39至42、44至49頁)。準此以觀,證人午○○、卯○○及酉○○於99年8月2日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同案被告楊清林即於同月4日發簡訊予張玉萍,要求張玉萍辦理發放借款事宜,旋於8月7日即將款項交付證人午○○、卯○○及酉○○,併同要求證人午○○等3人簽立借據證明、員工履約同意書、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借款本票等文件資料。是被告曹立婷、戊○○等人以提供借款為由,誘使證人午○○等3人轉為店家小姐後,同案被告楊清林即快速核撥借款予該3人,並以證人午○○等3人已成為店家小姐及掌握該店客源為由,併同簽立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予證人午○○等3人之目的,並非在抒解證人午○○等3人之經濟困境,而係以提供借款為條件,要求證人午○○等人簽立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部分,見後述理由三、㈠、1部分),進而以該客源保證金本票等不當債務及店內相關規範,進一步約束要求證人午○○等人應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還債務。又證人午○○、酉○○及卯○○等3人自99年7月18日起至7月30日止所簽立之違規罰款本票,加計名義上由酒店代償之轉店家違約金各3萬元及於8月7日取得之借款,上開3人於短暫期間內已各自積欠酒店至少達10萬4200元、8萬3800元及6萬4000元之高額不當債務。詎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竟再以證人午○○於8月6日及16日有「自框」之違規事由,8月7日、8日、10日、14日、17日、18日有「上班遲到」之違規事由;證人酉○○於8月9日有「走時間」違規事由;證人卯○○於8月6日至8日、10日、11日有「上班遲到」之違規事由,要求證人午○○等3人簽立罰款單據,亦有姓名各為「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之打卡鐘考勤表3紙在卷(見原審卷㈦第94、95、100頁),足見證人午○○等3人自99年7月18日起至8月20日警方查獲為止,遭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各種理由要求簽立之數量眾多之本票,且不當債務總額亦隨任職期間而持續累積,如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之公司規定,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償債(參見後述證據⑲、⑳所載勘驗筆錄),亦不得離開歡喜就好酒店轉至其他酒店任職(參見前述證據⑦所載勘驗筆錄),則證人午○○等3人在該店任職之時間將越來越長,如未離職,將遭要求簽立更多本票,更無法經由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償債,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提供借款、簽立轉店家違約金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及違規罰款本票等詐術方法,使證人午○○等3人承擔高額不當債務,進而約束要求證人午○○等3人應為含口交在之脫衣陪酒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已足以壓抑其等性自主決定權,自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甚明。
⑯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7日1時26分58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小金鱗魚:明天6點報班,要集合,妝跟髮型,都要弄好,別遲到了,好好玩,但別玩過頭了,自框的錢,要拿回來入帳哦!」簡訊,傳送至證人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3頁)。
⑰證人午○○於99年8月7日13時56分27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我一整天沒睡,煩到睡不著,我有拜託俊哥跟婷姐,我想我需要一天好好想清楚我該怎麼做」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3頁)。
⑱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7日14時0分6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怎麼了,昨天不是跟男友去玩嗎?你現在是店家的,可以跟我說啊!再幫你想如何幫」簡訊,傳送至證人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3頁)。
⑲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7日14時3分3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戊○○:妳今天要回來上班喔。金鱗魚:可是姊姊說今天要幫我請假,我跟她講說,我…戊○○:等一下,妳現在是店家,不是經紀人,【她給妳請假我不接受】。(中間對話省略)戊○○:還有,今天『師父』要找妳,6點要到,我有傳訊息給妳了,『師父』特別交代,妳6點要到。金鱗魚:我6點一定要到…戊○○:因為『師父』交代的喔,昨天交代的,所有新人都到,只有妳昨天沒有…欸,因為妳今天是…啊今天這攤一定要入帳喔,因為這攤…金鱗魚:有,我錢拿給姊姊她們,她們要幫我拿去公司了,因為我昨天回來就已經拿給,因為我怕錢不見了。(中間對話省略)戊○○:一樣上來上班,不然妳今天如果沒來又要自框。金鱗魚:嗯…(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可是,我知道啊,可是…因為這些問題一直在我頭腦裡轉轉轉…轉很久。(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是沒有,因為我們,跟…做那個高雄的店跟臺中店的那種,規矩完全不同。戊○○:當然不同。金鱗魚:就像…就像我們來出場來講就好,我們高雄的大店是,對雖然說,價錢高,帶出場價錢高,而是,說真的啦,一樣有客人願意花那個錢,只是單純地帶妳去逛個街、吃個飯,因為,說坦白點,今天,我覺得…(中間對話省略)戊○○:不含秀嗎?金鱗魚:沒有,不含,因為就是我們那時候我們店家的意思就是,是以客人去選擇,就是…我們沒有規…強制就是一定要S出,就是因為我們出場,只要客人願意花這個錢的話,他要帶妳去哪裡,就是跟妳私下協調的,如果說她帶妳去吃飯也是可以,因為,我就真的遇過很多我的大咖…(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但不見得是要去上床,因為,說坦白一點呀,今天妳小姐想跟客人上床,客人不見得會跟妳,想要跟妳上床。戊○○:嗯。金鱗魚:對呀,我覺得今天那個,在客人有選擇權,因為,不見得說每個客人花錢都想跟妳上床啊…(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前略),畢竟我們花錢的是客人嘛,他當然有選擇的權利,他到底要帶妳去幹麻,如果今天妳們,私下「喬」好了,客人要帶妳出去上床,那就是OK,可是,今天如果客人是,單純是想帶妳吃個飯的話,那是,客人花的錢啊…戊○○: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應該「師父」有回答過妳了嘛,妳有問過「師父」嘛。金鱗魚:沒有,我沒有跟他談到…戊○○:沒有跟他談?妳這問題昨天他就談過了,所以妳今天一定…一定要來。(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我想做「出」,可是我不想做「S 出」,就直接講就是這樣而已。戊○○:好,妳想做「出」,不想做「S出」。金鱗魚:對呀。戊○○:但是妳不要忘了,這裡是臺中,不是高雄耶…(中間對話省略)金鱗魚:可是出的,客人一定要有熟的,我們之前的公司都一定要有熟的客人才可以。戊○○:嗯。金鱗魚:因為畢竟那個,也怕小姐的自身安危,所以其實客人長久以來下來的…戊○○:好好好,我聽得懂…金鱗魚:「老點」才能出。(中間對話省略)戊○○:那為什麼公司不願讓妳們新人那麼快出?而且出場也是在妳們自己…自己決定。金鱗魚:我知道啊。戊○○:公司也不會勉強小姐出場。金鱗魚:我知道,我是覺得…戊○○:但是如果【妳是選擇要出來就是要出了,就不能挑客了】(下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02至10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53頁)。
⑳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7日14時31分33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還有你今天無論如何一定要回來報班,因為你昨天是自框,今天一定要入帳,回來之後,想休假」簡訊,傳送至證人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4頁)。綜合上開⑯至⑳號所載通話,可知證人午○○於99年8月2日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未於99年8月6日18時許準時上班,同案被告戊○○即於8月7日1時26分許,將「自框的錢,要拿回來入帳」簡訊傳送予證人午○○,要求證人午○○應將「自框」的錢交至歡喜就好酒店,足見同案被告戊○○於證人午○○轉換成為店家小姐後,即對於施以「自框」之處罰,且不准許證人午○○於8月7日18時許起請假,此部分適足以佐證前述理由5有關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僅對新人不予處罰及給予固定休假。另證人午○○與被告戊○○前述⑲通話中,證人午○○就其先前在高雄地區任職酒店從事出場工作之經驗,向同案被告戊○○表示必須要「老點」之客人才可帶小姐出場,且出場不一定要與客人從事性行為。惟在歡喜就好酒店,小姐不得挑客人,亦即不論是否老點,只要客人欲帶該小姐出場,該小姐必須出場,且出場後必須與該客人為性行為,故僅願意從事「出場」,而不願意從事「S出(即出場性交易)」。同案被告戊○○則向證人午○○表示在歡喜就好酒店,如選擇從事出場性交易,已不能挑客人。是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如選擇從事出場性交易,對於客人要求帶出場,小姐已無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從事性交易,而必須遵守酒店規定,否則將遭酒店施以罰款等處罰。從而,歡喜就好酒店新人如欲向店家申請借款,店家將以借款應配合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始會准許借款及快速核撥為由,要求小姐從事上開行為。而小姐一旦向店家取得借款及簽立本票後,即會被要求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如小姐不願配合店家要求,或不願準時上班,將遭罰款處罰,小姐對於上班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已無自由決定意志,已違反午○○之意願,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提供借款為由,誘使小含口交在之脫衣陪酒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自屬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甚明。且由上開通聯對話譯文之內容更可證明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經之歡喜就好酒店確有從事「S出(即出場性交易)」之行為無訛。㉑被告子○○於99年8月7日19時12分9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小黃及金玲(應為鱗之誤)在公司未改革前勿和小燕子同住,會影響我後面的安排,三個金山的已在問了!」簡訊,傳送至被告曹立婷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㈦第55頁)。依此,「金鱗魚」、「小黃魚」及「飛魚」均經由經紀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而被告子○○於上開傳送予被告曹立婷之簡訊中,具體提及上開3人之居住情況將會影響其「後面的安排」,顯然被告子○○參與金世紀經紀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公司事宜,並參與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之行為,並與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曹立婷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㉒被告子○○於99年8月11日18時41分29秒、20時33分29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將「這三個小朋友,我和婷婷已不宜介入了」、「這三個公關我和婷婷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接下妳來多費心了」簡訊,傳送至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6頁)。依此,被告辛○○、子○○負責與同案被告戊○○將經紀公司小姐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其後續階段即交由同案被告戊○○負責管理。再參酌被告子○○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何時到鼎盛公司任職?)99年6月14、15日左右。(何人應徵你的?)曹立婷。(每個月薪資多少?)5萬元。(鼎盛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曹立婷」等語(見原審卷第170頁),足見被告子○○應自99年6月15日起,自任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時起,即加入與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楊清林、戊○○等人之犯意聯絡,且彼此間就以上開手段誘騙證人酉○○、午○○、卯○○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間,亦有行為分擔至明。㉓依前述之說明,被告辛○○、子○○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著手誘騙證人酉○○、午○○、卯○○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但該3人並未因此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此經該證人3人證述如下:證人卯○○(花名小黃魚)於警詢時證稱:其每日之工作,是上檯時幫客人作桌邊服務,其沒有從事脫衣陪酒,也沒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拘禁、藥劑而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98頁)。其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不知道酒店裡有從事性交易、脫衣,也沒見過,也沒有客人把小姐衣服脫掉。店裡也沒人叫其去從事性交易或脫衣陪酒,其住在禮服店的樓上沒有被限制自由,不可帶男的進去等語(見偵卷第113頁)。又其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其事的工作都是桌邊服務、陪酒而已,沒有與客人出場做性交易,在工作期間,歡喜就好酒店的人有每天跟其遊說要其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如此賺的比較快,但沒有強迫其要從事脫衣陪酒或性交易的行為;其在酒店工作期間,有與午○○、丙○○搬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錢豹酒店附近某大樓內居住,月租金是每個月3萬元;其離開酒店回到高雄工作以後,沒有任何歡喜就好酒店的工作人員或是酒店小姐,跑去高雄找其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㈢第188至210頁)。證人午○○(花名金麟魚)於警詢時證稱:「其在歡喜就好酒店的工作時間是自由班(想去就去)、休假自由。在該店坐檯陪客人喝酒,不知道有脫衣陪酒,其也沒有脫衣陪氣,其沒有被歡喜就好酒店強制工作,居住處所沒有被限制,沒有無遭受他人監控、控制行動,沒有監視設備監視(包含住居所),也沒有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場所而離開時有他人在旁監控之情形,可以自由離開公司;其沒有出場與客人性交易,其沒有住公司,是自己住,其於應徵時不知道須脫衣陪酒及出場與客人性交易,其是自願至該店上班等語(見偵卷第50、51、53、55頁)。又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對於在場之被告子○○沒有印象,其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時,是跟客人聊天,幫客人倒酒,任職的期間內,沒有出場跟客人從事性交易,其在歡喜就好工作時,一開始我是住在公司的套房至少有一、兩個月,後來其朋友在中港路及文心路附近有租房子,所以就搬去跟其朋友丙○○、卯○○住,就沒有住在公司的套房,搬出去住了二、三個月,一直住在該處至歡喜就好酒店被查緝,會搬出去,是因丙○○問其要不要出去住,那時候其3人感情還不錯,而且公司套房暗暗的很恐怖,其跟卯○○是從高雄上來,從高雄來沒有地方住,所以公司提供地方住,後來找到地方就搬出去了;公司沒有人強迫其從事脫衣陪酒的工作,其平常出入歡喜就好酒店,行動自由不會受到限制,其是上班過去,下班就走了,其歡喜就好酒店離開後,沒有任何酒店人員或是相關人員來跟其討債,或是希望其回來之情形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㈣第185至187頁)。證人酉○○(花名孔雀魚)於警詢時證稱:其在歡喜就好酒店的工作時間是晚上18時到凌晨3點,每個月可以休息4天,其在該店坐檯只是單純的陪客人喝酒聊天而已,沒有裸空上身鬧場熱舞,也沒有出場與客人從事性交易。其沒有居住在歡喜就好酒店所提供之宿舍內,其於上班期間,不能亂跑,但是行動和通訊都是自由的,並沒有受到限制;其沒有被歡喜就好酒店強制工作,也沒有居住處所被限制,也沒有遭受他人監控、控制行動,也沒有被監視設備監視(包含住居所),也沒有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場所而離開時有他人在旁監控之情形;其也有出場與客人性交易,其是自願到該店上班,其上班到現在都沒有脫衣陪酒及出場與客人性交易等情形,而店家也沒有要求其這樣做等語(見偵卷第103、105、109頁)。是依上述證人3人之證言,其3人並無因此而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之情事,且亦無任何積極事證,可資證明證人3人有因此而從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是以被告辛○○、子○○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雖已有著手為誘騙之行為,但並未生使證人3人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之結果,為未遂犯等情,亦足認定。
⑽丙○○(花名:飛魚、小燕子)原由經紀公司安排至「金山酒店」上班,嗣因積欠債務,同案被告楊清林認可趁機要求「飛魚」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遂指示被告辛○○(原名曹立婷)、子○○及同案被告戊○○提供借款,著手誘使證人丙○○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之公關小姐,但因其未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未遂。相關簡訊內容、通訊監察譯文及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左岸:經紀的小燕子已被外債逼,又在金山自框,補節數都領不到錢…她已同意,且願意住在套房,妳如能盡力,可直接納入正式員工!除了就近管教她,也可call客人來公司消費(這是婷婷教她可報答公司的方法…),又可替我們作宣傳歡店沒那麼可怕…甚至拉其他回節都不夠的小姐直接至歡店,此可一數得」簡訊,於99年7月30日22時33分1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2時34分2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2時34分45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1頁,偵卷第19頁,偵卷第26頁)。依此,證人丙○○原在「金山酒店(指金錢豹之金山大酒店)」工作,因在外積欠債務,且在金山酒店「自框」,經濟狀況欠佳,願成為歡喜就好酒店住店小姐,因此同案被告楊清林以簡訊方式,指示同案被告戊○○趁機將證人丙○○納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正式員工,並將上開簡訊同時傳予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及謝盈盈知悉。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對於誘使經紀公司小姐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直接下指示予同案被告戊○○一節,應可認定。
②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2日1時32分3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戊○○:那個…『飛魚』,就是昨天『小燕子』那個。(中間對話省略)戊○○:啊,我請人家幫我帶了,我跟『飛魚』約3點,我要出去唷,現在要出去。曹立婷:好,有有有,她有跟我說,然後她今天…睡過頭,知道喔?戊○○:我知道,她有跟我…我們通過電話了,她說她想去買高跟鞋,然後我說,她說等我下班,我說我3點,我是老師有時間就可以走啊,她說那我們3點出去,啊然後我說妳現在先去洗澡啊,幹麻幹麻…啊妳要找我3點去找妳,我要去…(中間對話省略)戊○○:她身上有錢吧,先講清楚,我身上沒有…沒有辦法幫她買那個喔。曹立婷:嗯…她經濟怎麼樣?戊○○:她買高跟鞋,我帶她去買高跟鞋…曹立婷:她沒有跟我要錢,應該就是有錢啦。(中間對話省略)戊○○:我跟妳講喔,我現在,我現在,我約她,我約她是以…不是以老師的身分陪她喔,我是以朋友的身分陪她。曹立婷:OKOK,沒問題呀。戊○○:妳懂我意思嗎?就有時候,在作業之上,我會對她…我會加強…曹立婷:啊我跟妳講喔,她的…她的房租到8月底。戊○○:我知道。曹立婷:所以她應該是…因為我們大概要點她是要去店裡面住,所以…戊○○:呃嗯…曹立婷:如果OK的話就讓她搬去店裡面住了。戊○○:等一下,她昨天有問我耶,她不知道問規矩問什麼嗎?問一大堆那個嗎?她昨天有問我說,「啊我們這邊是個人套房喔?」我說不是喔,我們是住在一起的,然後因為和式的,然後妳…如果,像妳緊急,如果說比較好的話妳可以買彈簧床或是新床墊,彈簧床要自己買,嗯,我就有這樣跟她講(下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96至9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5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前述②簡訊中具體指示「(飛魚)願意住在套房」後,同案被告戊○○及被告辛○○於此通通話中就「飛魚」住店一事相互討論,益徵其2人受同案被告楊清林指揮後,即著手討論如何讓經紀公司小姐「飛魚」轉為店家小姐,其3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③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2日18時27分4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子○○:嘿,那個…『小燕子』有去上班嗎?戊○○:我現在還沒回店裡,我在XO(即出場性交易)中耶,我跟客人出來,對,我等一下就回店裡了。(中間對話省略)子○○:這些小朋友就是這樣啦,要1個…【各個擊破】妳知道嗎?戊○○:欸,因為我昨天店裡有…店…店家有1 個新的,我昨天陪她,陪到2點多,然後就跟『婷婷』處…處裡那個轉店家,然後3點半,趕快出去跟她那個…逛街。子○○:好吧,有機會的話,我們再討論一下這些…外面的現在這些小朋友,喔。戊○○:嗯,知道啊。子○○:小姐的情況我們再來切磋一下,然後看看【對公司有什麼比較好的…幫助啦】,到…到時…(中間對話省略)戊○○:她還自己主動問我,她主動問我,她在…子○○:有時候不要…不要輕易地相信她們說的話。戊○○:這個我知道。子○○:嘿呀。戊○○:她說她在「金山」怎樣?做「明秀」(音譯,意指在金山可以直接出場)的喔?子○○:對呀對呀,所以大家公司也是,在這部分也對於公司有幫忙啊。戊○○:她說,她說她做「明秀」,啊來店裡她也要做「出」,我說「妳不用那麼急著做『出』吧,公司…公司妳都連檯都還沒做,包廂長什麼樣子妳還不知道耶,做什麼『出』」,對呀。子○○:沒關係呀,她有…她有這個,當然是最好啦,她想要這樣子最好啦,對不對?戊○○:對呀,這樣是最好啊,啊我…子○○:這是她的意思啦。戊○○:啊,【我反著做嘛】,檔她嘛,不再檔她財路嘛,【讓她自己來求我囉】。子○○:嘿呀,嘿呀…要用點,【要用點小手段啦】,喔(下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99至100頁,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6頁)。依此,同案被告戊○○與子○○於此通通話中,仍就「飛魚」轉店家一事相互討論,惟於通話中,被告子○○主動向同案被告戊○○表示「各個擊破」、「對公司有什麼比較好的…幫助啦」、「要用點小手段啦」等語,足認被告子○○雖掛名任職在金世紀經紀公司,表面上為金世紀經紀公司處理經紀小姐事務,但涉及到金世紀經紀公司與歡喜就好酒店間之共同事項時,被告子○○即與歡喜就好酒店立於相同同一立場,以「對公司有什麼好的…幫助啦」為原則,處理經紀公司小姐事宜,顯見被告子○○就經紀公司小姐轉店家方面,與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僅在金世紀經紀公司處理安排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以外之酒店等事務。況同案被告戊○○於上開通話中,對於誘使「飛魚」轉為店家小姐及安排從事出場性交易行為等事宜,向同案被告子○○表示縱使「飛魚」在金山酒店有從事出場性交易行為,為順利讓「飛魚」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且受酒店如後述理由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控制,不會答應讓「飛魚」未經坐檯,即直接在歡喜就好酒店從事出場性交易行為,而係「反著做」、「讓她自己來求我囉」之方式,逐步誘使「飛魚」受歡喜就好酒店相關規定控制。而被告子○○明知同案被告戊○○要「反著做」,亦向同案被告戊○○附和稱「嘿呀,嘿呀…要用點,【要用點小手段啦】」,益證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戊○○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④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2日19時13分58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戊○○:我不是才說她沒有來上班,我打電話給她。(中間對話省略)子○○:妳要告訴她妳…是她,她現在是公司的小姐,然後呢,【如果遲到的話,是有什麼樣的罰責】,一些公司的規定。戊○○:喔,這個我會跟她講,我有跟她講說7 天內是…會給她…緩衝,我們本來就應該是…【我們店家有7天緩衝期】,第8天,第8天沒有伸縮了,第8天遲到1分鐘是3300了,我剛…我昨天有跟她講,她知道。(中間對話省略)戊○○:啊,還有她可能要介紹…介紹小姐來。子○○:對對對…戊○○:她介紹,啊我跟她聊,就直接介紹到店家也可以呀!(中間對話省略)子○○:我們…我們當然是【以我們的店為主呀】。(中間對話省略)子○○:她介紹的都以【我們歡店】為主,因為…因為我們現在的目標也是要以歡店的小姐…(中間對話省略)子○○:想盡辦法要把她們,轉移到【我們歡店】來。戊○○:然後她有講說,呃…子○○:【但是妳們不要讓她感覺是我…我們有這樣的打算】。戊○○:等一下,她錯了耶,她早上是跟我說什麼,她說「鼎盛」跟「歡店」是同1間…同…老闆…就是,都是「師父」,我說不是喔,不同人喔,不是「師父」應該是,有…有加股吧,所以老闆不是,不是「師父」耶,早上我在…我早上有跟她這樣講。子○○:對對…戊○○:所以我…嘿,所以她問的話你要這樣跟她講,因為…子○○:當然啦,她們都知道,好。戊○○:對對,她跟我講說「喔,『師父』開的?」我說不是「師父」開的,「鼎盛」不是「師父」開的。(中間對話省略)子○○:對對對…這樣正確,好好(下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00至101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6頁)。依此,同案被告戊○○向被告子○○表示「飛魚」未準時上班後,被告子○○即向同案被告戊○○表示「她現在是公司的小姐」,「如果遲到的話,是有什麼樣的罰責」等語;同案被告戊○○後明確向被告子○○回稱「我們店家有7天緩衝期」、「第8天遲到1分鐘是3300了」等語,顯然被告子○○明知經紀公司小姐成為歡喜就好酒店酒店店家小姐後,將受歡喜就好酒店相關違規懲處等,其對於歡喜就好酒店相關規定知之甚詳。又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前揭①簡訊中提及「甚至拉其他回節都不夠的小姐直接至歡店」等語,係指「飛魚」可介紹其他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為此,同案被告戊○○於前揭通話中亦提到「她可能要介紹…介紹小姐來」等語;被告子○○旋表示「我們當然是以我們的店為主呀」、「她介紹的都以我們歡店為主」、「想盡辦法要把她們,轉移到我們歡店來」等語,顯然被告子○○雖為金世紀經紀公司人員,但提及「飛魚」要介紹小姐至酒店工作,數度提及主要介紹到「我們歡店」,可見被告子○○亦將「歡店(即歡喜就好酒店)」視為「我們歡店」,而非僅僅是經紀公司配合之店家,且為避免讓「飛魚」察覺歡喜就好酒店與金世紀經紀公司同屬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與同案被告戊○○相互配合說詞,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戊○○與被告子○○彼此就如何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該經紀公司小姐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將受歡喜就好酒店如後述理由三所載不法方法約束,此亦為被告子○○所明知一節,甚屬明確。至於被告子○○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1頁背面,100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5頁,99年8月2日18時27分4秒及8月2日19時13分58秒對話內容之勘驗筆錄》是否你與戊○○之對話內容?)是。(你稱你帶的小姐與歡喜就好沒有任何關係,也跟歡喜就好沒有相關業務的接洽,電話中為何會跟歡喜就好副總階級的戊○○談到歡喜就好的小姐,你還提到想盡辦法要把她們轉到我們歡喜就好店來,妳不要讓她覺得我有這樣的打算,你說鼎盛禮是師父開的,跟小姐這樣講,為何你會這樣所述?)我做這行跟每家酒店配合,每家酒店都很希望我們經紀公司或經紀人,能夠全力把小姐支援他們,其實我跟每家酒店的人講這樣的話,都是場面話而已,我與左岸(即戊○○)的通聯只是哄哄她,表面交代一下而已」云云(見原審卷第168頁)。惟綜觀上述被告子○○與同案被告戊○○間之對話,尚主動提及同案被告戊○○應告知「飛魚」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之相關罰責,如上開③、④所載對話係被告子○○對同案被告戊○○所言之場面話,實無必要就歡喜就好酒店之經營事項提醒被告戊○○;況綜觀前述對話係被告子○○及同案被告戊○○間之非公開對話,被告子○○均將歡喜就好酒店視為「我們歡店」,並非一般對外配合之酒店,被告子○○自無必要哄騙被告同案被告戊○○,亦無必要對後者講場面話。是被告子○○上開證詞,屬卸責之詞,顯不可採,併此說明。
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4日19時56分4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婷婷:那妳跟我還有由妳再告知左岸與執董我們【直接套好】就說以店家幫她們【飛魚】跟蝴蝶魚2人付清債務請鴻哥公司還給禮服公司之清償方式處理直接給她們2人進入店家」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復於同日19時57分2秒,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4頁,偵卷第20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將前揭簡訊傳送予同案被告張玉萍及程智敏,並於簡訊內容提及將與被告辛○○、同案被告戊○○及張玉萍「套好」,向「飛魚」及「蝴蝶魚」表示將由「鴻哥公司」替兩人清償積欠「禮服公司(即金世紀經紀公司)」債務之方式,直接轉為店家小姐。而「鴻哥」亦屬歡喜就好酒店人員,事實上並未存在「鴻哥公司」;同案被告楊清林創造「鴻哥公司」之說詞,其目的只是在掩飾歡喜就好酒店代替經紀公司小姐「飛魚」清償債務,存在債權讓與之形式而已,實際上「飛魚」所積欠之對象自始至終均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否則自無必要在要求「飛魚」轉為店家小姐前,需由同案被告楊清林發簡訊予被告辛○○等人,要求被告辛○○、戊○○及張玉萍等人應「直接套好」有關「飛魚」轉店家之債務處理方式。綜上可證,被告辛○○、子○○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及張玉萍,對於小姐從經紀公司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確有使用詐術,致使小姐陷於錯誤,因而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
⑥被告子○○於99年8月7日19時12分9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小黃及金玲(應為鱗之誤)在公司未改革前勿和小燕子同住,會影響我後面的安排,三個金山的已在問了!」簡訊,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㈦第55頁)。依此,「金鱗魚」、「小黃魚」及「飛魚」均經由經紀公司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而被告子○○於上開傳送予被告辛○○之簡訊中,具體提及上開3人之居住情況將會影響其「後面的安排」,顯然被告子○○安排「金麟魚」、「小黃魚」、「飛魚」等人至歡喜就好酒店公司事宜,及參與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之行為,並與被告辛○○等人有犯意聯絡甚明。再參酌被告曹立婷於99年8月8日18時4分11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曹立婷:喂,我等一下會跟那個「阿寶」(音譯)見面,他…我現在在他家樓下,你要不要叫我跟他講什麼?子○○:喔,就跟他講那個…【我們歡店的那個新制度啊】。曹立婷:他有想要去那邊嗎?(中間對話省略)。子○○:我給他推薦去那邊呀。(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現在…現在也…【出場也9900了】。(中間對話省略)子○○:可是9900客人會不會嫌太貴呀?客人會算啊,欸,啊頂多1個鐘頭,好,1600,那我買出場頂多是…是變…曹立婷:我們不是1…我們不是1,600,我們是1800耶。子○○:喔,對對對…1800…曹立婷:嘿呀,嘿呀。子○○:這個事情都要跟他們講,這跟「阿寶」講,喔」,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7、118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㈦第61頁),此通通話雖非提及「金鱗魚」、「小黃魚」、「孔雀魚」及「飛魚」等人轉店家之事項,但自此通對話可知被告子○○主動向被告辛○○提及「我們歡店的那個新制度」,並相互討論出場性交易之價金,其等均明知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之經紀小姐,將來亦會從事出場性交易行為,而有必要於經紀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前先行告知,益證被告子○○對於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之經紀小姐,將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一事知之甚詳,並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及被告辛○○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⑦證人丙○○(花名飛魚)於99年8月7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發票日記載為99年8月15日);歡喜就好酒店於同年8月11日借款30萬元予證人丙○○,證人丙○○於同日簽立借據證明,該借據記載:「茲本人借款人(乙方):丙○○於99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甲方):(空白)先生,借錢共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並簽立面額均為10萬元之本票共3紙(票號CH488993、CH488994、CH488995號)等情,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借據證明、客源保證金本票影本各1紙及本票3紙在卷(見原審卷㈥第41、43頁,見偵卷第38頁)。
⑧同案被告戊○○於99年8月11日20時39分56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還有飛魚欠經紀費多少?要債務轉店家吧!跟那三隻魚一樣吧」簡訊,傳送至被告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又被告子○○於同日20時49分26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詳情問婷,她們都有簽20切結票?」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6、57頁)。又花名「飛魚」之丙○○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變更藝名為「格格」,且於99年8月3日、4日、6日、7日、8日均有「上班遲到」違規,惟因該店規定「新人7天緩衝期」,同案被告己○○在打卡鐘考勤表上註記「7天內免簽扣」;另於99年8月10日、14日、17日、18日均有「上班遲到」違規及於同月16日有「自框」違規,有打卡鐘考勤表在卷(見原審卷㈦第96頁)。依此,同案被告戊○○以簡訊方式,向被告子○○詢問有關飛魚積欠之經紀費及債務轉店家之相關事宜;而被告子○○回傳予同案被告戊○○之簡訊,則主動提及「她們都有簽20切結票?」等語。是被告子○○實際參與經紀公司小姐「飛魚」、「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等4人轉店家之事項,並主動詢問「她們」是否有簽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益徵被告子○○不僅參與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為歡喜酒店店家小姐之事項,且知悉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將受同案被告楊清林規定之相關處罰規定及簽署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詳見後述理由三、㈠部分)等不當債務之約束。此外,「飛魚」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後,因「上班遲到」及「自框」等事由,經店家要求簽立罰款單據,已受違規罰款之不法債務拘束,再加上店家為其清償之款項,短時間已積欠酒店相當數額之債務,且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償債及不得逕行逃離酒店。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利用為「飛魚」清償債務之機會,使「飛魚」積欠酒店債務,再推由被告子○○、辛○○及同案被告戊○○以誘騙方法,使「飛魚」成為店家小姐及簽立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並實施違規處罰,已足以壓抑其等性自主決定權,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且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及被告辛○○、子○○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⑨依前述之說明,被告辛○○、子○○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著手誘騙證人丙○○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但該證人並未因此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此經證人丙○○(花名飛魚)於警詢時證稱:其沒居住在公司樓上,其是自己租屋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0樓之3甲棟;其沒有被歡喜就好酒店強制工作,居住處所沒有被限制,沒有有遭受他人監控、控制行動,沒有監視設備監視(包含住居所),也沒有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場所而離開時有他人在旁監控之事情;其沒有出場與客人性交易,其身分證等重要文件都是其自行保管,公司沒有透過其他人要求其與客人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00至101頁)。是依上述證人之證言,其並無因此而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之情事,且亦無任何積極事證,可資證明證人丙○○有因此而從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是以被告辛○○、子○○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戊○○雖已有著手為誘騙之行為,但並未生使該證人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之結果,為未遂犯等情,亦足認定。
7、同案被告楊清林、戊○○辯稱歡喜就好酒店設有名牌制度,小姐轉換名牌均係基於自由意志,且同案被告戊○○於換牌前,均會告知各該名牌之工作內容,並未訛詐小姐部分: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黑色代表可以脫衣陪酒,但她不做性交易」、「黃色代表陪酒是穿比基尼,但不露點也不做性交易。粉紅色有一些不是馬隊人員,也有一些是馬隊人員。粉紅色名牌是可以脫衣陪酒,也接性交易,也稱為全方位小姐。白底名牌是純坐檯,也就是穿禮服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1、17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白色名牌的工作內容是純坐檯穿禮服,沒有脫衣陪酒及性交易。黃色名牌的工作內容是陪酒穿比基尼純坐檯,不脫衣陪酒,不出場性交易,如果有出場會跟客人講是純出場不做性交易。另黑色名牌的工作內容是有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如果有出場會跟客人講是純出場不做性交易。粉紅色名牌工作內容是四種檯都可以做,也就是可以純坐檯也可以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也可以只出場不做性交易」、「(綠名牌是何種工作內容?)有向其他小姐購買馬股的,就掛綠名牌。要成為綠名牌小姐一定要由粉紅色名牌去轉的。綠色名牌也是屬於全方位小姐。(買房子的小姐是掛那種顏色名牌?)紅色名牌」等語(見原審卷第91、92頁)。
⑵同案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就應徵小姐的部分,妳之前在筆錄也有提到張玉萍有負責應徵小姐,然後她應徵到的小姐會交給妳管理,所以妳是管理所謂的新人這個部分,張玉萍應徵到的小姐交給妳的時候,這些小姐從事的是否都是所謂的桌邊陪酒的工作?)她們來應徵,不單是桌邊服務小姐,有的小姐是別家店來上班的也有,歡喜就好酒店在臺中那邊很有名,哪有可能只有純坐檯,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重點是名牌我會告知她們」、「小姐一定會問我,我會老實跟她講,我不會沒有跟她講,因為我是帶新人的15天,所以我一定會告知小姐」、「(我的問題是問妳說妳在跟小姐解釋名牌制度的時候,小姐是從來沒聽過,從來不知道,還是她們大概已經知道了,然後只是妳再1次的跟她說明?)她應該知道,我會再跟她講這個名牌是做什麼,會再告知她1次名牌顏色不一樣是在哪裡,她才知道黃名牌就是什麼,黑名牌就是有出場,她們都知道。只是我要再告知她們1次名牌用意在哪裡,因為她們剛來歡喜就好,不知道名牌用意是什麼,我會告知」等語(見原審卷第191、192頁);復於原審100年12月8日審理程序時供稱:「白、黃、黑名牌均是新人。如果新人來詢問我工作內容,我告知黃底『國』字輩是穿比基尼坐檯不出場性交易也不脫衣陪酒,她就是掛黃底『國』字輩。新人掛白、黃、黑的時間都不同,要看各個小姐的接受程度。(『海』字輩是何種名牌小姐?)『海』字輩是屬於粉紅色名牌。在白、黃、黑的新人要依序換牌,不可以從白色名牌直接跳到粉紅色名牌。(『國』字輩與『魚』字輩是否一樣?)都一樣。都是屬於新人,可能這個月用『國』字輩,下個月用『魚』字輩」等語(見原審卷第92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蒂倩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從純坐檯的小姐到有脫衣陪酒的這個階段,那時候妳的應徵是否為左岸?)是」「(那妳那時候從坐檯小姐轉為全方位的小姐時,左岸有沒有跟妳講清楚?)有。(就是脫衣陪酒還有出場性交易?)是」「(就妳的經驗裡,妳們公司裡的小姐要從新人轉成全方位的小姐就是正式小姐,是不是都一定要由左岸或是她的媽咪告知她轉任為正式小姐後要做的工作?)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2、103頁)。
⑷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歡喜就好酒店設有白色名牌(穿著禮服純坐檯,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黃色名牌(可穿著內衣褲坐檯,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供稱、證稱:黃色名牌小姐穿著比基尼坐檯,但參酌被告戊○○於警詢供述及相關秘密證人之供述,黃色名牌係穿著內衣褲坐檯,而非穿著比基尼,併此說明)、黑色名牌(有從事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粉紅名牌(屬楊清林所稱之「全方位小姐」,亦即花名多數為「海」字輩小姐,可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綠色名牌(粉紅色名牌小姐如有購買馬股,則改掛綠色名牌)及紅色名牌(粉紅名牌小姐如有購買房屋,則改掛紅色名牌)等各色名牌,以代表該公司小姐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及與公司間之關係,且被告戊○○擔任管理新人之幹部,在小姐轉換名牌前,均會告知各色名牌之詳情予新人知悉,再由該新人決定是否轉換名牌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戊○○及吳蒂倩各於偵訊、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及本院審判筆錄)。惟前揭證人於轉換名牌時,雖獲同案被告戊○○告知各色名牌之工作內容,但因其等轉換名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原因,均屬楊清林等人施用如前述1至6等詐術方法所致,亦即係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刻意設局訛詐或利用機會要求前揭被害人等配合酒店工作內容而轉換名牌。自形式上觀之,前揭被害人於轉換名牌時,雖已獲告知各色名牌之工作內容,但楊清林等人使小姐轉換名牌之真實原因則詳如前述1.至6.,於此情形下,難認前揭被害人均係在被告楊清林等人充分揭露資訊及瞭解歡喜就好酒店日後可能之相關休假及處罰規範後,在未陷於錯誤之前提下,基於自由意願而轉換名牌。況且,楊清林等人要求前揭證人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其目的亦在接續實行下述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以迫使小姐持續為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行為。是本院自難僅以楊清林設置名牌制度,且同案被告戊○○於小姐轉換名牌時,均有告知工作內容,即認各該被害人於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後所為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均非屬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併此說明。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意圖營利,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性交及猥褻行為部分: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意圖營利,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部分: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3節』的工作內容請妳說明?)我記得第1天做到1節半過後,裡面的師姐就把我拉到中間,開始脫我的禮服,要我看她們怎麼做我就跟著做。(妳做了什麼事情?)陪著她們跟客人玩遊戲。(妳跟客人玩什麼遊戲?)點蠟燭、滴蠟燭、女兒紅、跟客人脫光光在浴室內潑冷水跟熱水。(是否有到脫衣陪酒的程度?)有。(妳所謂的3節是否指脫衣陪酒?)是。(除了脫衣陪酒之外,後來是否有出場從事性交易?)之後有。(過了多久?)2、3天後」、「(請陳述脫衣陪酒的過程?)前1節半單純的跟客人自我介紹、喝酒、玩吹牛,1節半過後,螢幕就會有音樂出來,我已經不知道是幾分鐘,但我們是聽著音樂在做事,哪個音樂出來我們就知道要幹嘛。(音樂出來要做何事?)第1階段先跳舞,跳完後就開始脫衣服,剩下內衣、褲,音樂沒了,小姐再坐回客人身邊開始玩遊戲,就開始自己脫衣服,輸了脫掉衣服玩遊戲。(妳玩完遊戲再脫是否指脫內衣、褲?)沒錯。(最後是否全裸?)是」「(3節的過程中,外面的小姐是否會進來跳舞?)到快結束時,小姐進來跳舞,她們要小費的,我們就會再穿上一件工作服,讓跳秀的小姐進來纏在身上,然後我們再脫掉工作服,等她們要走了,我們又再穿上讓她們出去」、「(如何的秀法?)她們也是穿一件跳秀的衣服,裡面是沒有穿內衣、內褲,門鎖上後就隨著音樂跳,之後也是把衣服脫掉,然後在客人身上磨蹭」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1、44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歡喜就好』酒店是否做脫衣陪酒、賣淫?)有,普遍性都有脫衣陪酒,還有幫客人玩冰火五重天,就是口交,然後還有賣淫即做『S』。(客人進去後,程序如何?)客人進去後,我們有排班,小姐就進去,客人有幾個小姐就進去幾個,如果客人不喜歡小姐,經過小姐努力無效才會換人,小姐會先敬酒,跳熱舞,裸上半身,再過一下子,SHOW GIRL就會進來跳舞,然後脫到剩內褲,然後裡面會有1個番長,他會盡量讓客人把小姐都買出場」、「(脫衣陪酒是如何?)讓客人脫我們的衣服,讓客人摸胸部。如果玩得太高興有的小姐會讓客人脫內褲,公司是規定小姐要脫上半身裸露胸部。(冰火五重天、口交的部分有無另外收錢?)是在玩遊戲的時候,如果輸的話,就要幫客人口交,只要弄到客人有反應就好,不一定要到射精,客人不會額外給我們小費」等語(見偵卷第172、17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過程為何?)小姐進去之後10分鐘會開始放舞曲,就必須先上空,上空之後會有跳秀的小姐進來跳秀給客人看,快結束時必須在結束前把下半身脫掉,剩丁字褲。(可否拒絕客人摸妳?)不可以。(可否拒絕客人的性遊戲?)不可以。(是否有口交?)有。(玩遊戲才需要口交,還是過程中都需要口交?)玩遊戲輸了才需要,如果沒有輸就不用。(脫衣陪酒的過程中,妳玩過幾種性遊戲?)冰火五重天,我只記得這個,其他忘了。(冰火五重天內容為何?)先含冰水,然後含客人的生殖器,之後再含熱水,交替。(可否拒絕客人上下其手?)可以,要有技巧性的擋,如果客人抱怨的話,就是我不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3、284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酒店的工作性質?)每天規定進去客人包廂後,5分鐘後就要鬧場,要點HIGH歌並且脫客人的衣服,『師父』跟我們說目的是要檢查他們有無帶搜證器材,看他們是不是警察,半小時後,會有小姐進去秀舞,再來就是跟客人玩遊戲,讓客人脫我們的衣服。公司規定我們不能自己脫,因為怕臨時臨檢的話會出事。所以他們叫我們用玩遊戲的方式,讓客人脫我們的衣服,要脫到光」、「(妳1天有接幾番?)大概1番,每天都有脫衣陪酒」等語(見偵卷第1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師父,他說如果警察臨檢燈會亮起來」、「(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流程為何?)進去包廂先跟客人問好,先坐10分鐘,檢查客人身上是否有帶照相機或監視器,若無問題包廂會有音樂出來,就要開始跳舞,數分鐘後就開始脫衣,跳秀小姐會進來,接下來就開始玩遊戲(性遊戲),遊戲結束之後,勾引客人帶小姐出場。(最後是否全裸?)是」、「(秀舞是由包廂內小姐抑或包廂外小姐秀舞?)包廂外小姐。(排法為何?)櫃檯小姐在排。(是否可以拒絕秀舞?)不可以」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5、387、388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在金碧輝煌KTV裡面,除了倒酒外,是否還要脫衣娛樂客人?)有。(妳不是單純倒酒工作嗎?)我進去後,會由比較資深的小姐帶,大約哪一首歌出來的時候,就要做完全上空的動作,會去摸客人的底,看是不是警察,方式是牽客人的手,看客人的手有沒有長繭,若有長繭就是警察,或是穿類似皮鞋或是理平頭的人,就要注意一點」、「(除了上空之外,是否會全部脫光?)在摸完客人的底後,發現是安全的,後半面會全部脫光。(衣服脫光後,會做何事情?)脫光坐在旁邊陪客人唱歌,在中場結束之前會有兩個小姐來裸體熱舞,裡面的幹部會跟進來熱舞小姐打暗號說這些客人是OK的,而快結束時前10分鐘我們就會裸體熱舞。(是否會讓客人摸妳們的身體?)會牽客人的手摸我們的胸部,不會讓客人摸下體」、「(妳們在包廂內,是否要跟客人玩遊戲?)要,就是冰火五重天,是跟客人互動的遊戲,玩這個客人是要洗客人帶小姐出去做S的即性交易。(玩冰火五重天時,客人的衣著是否完整?)不會全脫,會脫一半,只有他的生殖器官露出來,玩法就是含冰塊與熱水交替,去含客人的生殖器」、「(每檯都有脫衣陪酒?)有,每天的流程都一樣」等語(見偵卷第121至123、13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內容,是否為妳們一旦確認包廂內客人安全,你們就會脫光全身衣服,內衣褲也會脫掉,然後跳艷舞也會讓客人撫摸身體隱私部位,甚至玩性遊戲?)對」、「(《提示99年8月21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4頁第3個問題的回答》妳稱客人只可以摸妳的胸部不可以摸妳的下體,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65、76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歡喜就好』酒店是否做脫衣陪酒、賣淫?)有,普遍性都有脫衣陪酒,然後還有賣淫即做『S』。(客人進去後,程序如何?)客人進去後,我們有排班,小姐就進去,開始脫衣秀舞,有口交,玩水果盤遊戲,就是將水果放在客人身上,由小姐把水果吃完,衣服要全脫,大概過20分鐘就全脫,是我自己脫,然後去跟客人玩,大部分的客人都會摸我們,有的人會另外給小費,有的人不會」、「(脫衣陪酒是如何?)邊跳邊脫,一直到全身脫光,裡面的小姐全部都會脫」、「(妳那段時間每天都有多少客人點你的檯?)點檯的話有時候沒有,大概1個星期1、2次。如果排檯的話,1天大概3、4次,每次都有脫衣陪酒,但不是每次會被帶出場」等語(見偵卷第183至1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內容是否包括全裸、客人可以撫摸妳身體隱私部位、玩性遊戲?)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們酒店所有的小姐都是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有。這是公司規定的」等語(見偵卷第15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之內容是否包括全裸、內衣褲全脫;中間客人若要摸妳的重要部位,妳也可以讓他摸;若客人要求做性遊戲,妳也要配合;客人若要求口交,妳也要做,是否如此?)對。(妳有無做過性遊戲?)有。(有無做過將臘燭滴於私處之性遊戲?)滴蠟燭在胸部」等語(見原審卷第21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流程為何?)一開始15分鐘以內是穿著禮服,再過來是秀,然後脫衣服,就開始跟客人玩性遊戲,有時會要求我們要對客人的下體做一些性行為。(脫什麼衣服?)就是把衣服都脫掉,只剩下內衣、褲。(是對客人的下體口交?)對」「(坐檯中有小姐進來跳秀,秀舞的小姐是包廂內的小姐還是外面的小姐?)是其他的小姐。(秀舞的內容?)剛開始先跳舞,然後會在客人的身上磨蹭」「(是否要脫到全裸?)有一些要脫到全裸,或者是穿著性感內衣」「(何人安排小姐進去包廂秀舞?)有考試通過的小姐才可以進去秀舞。(何人安排?)一開始是『魚姐』(張玉萍)教的,後來是裡面的小姐會教怎麼跳舞」「(脫衣陪酒時客人是否可以摸妳的重要部位?)可以」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8至13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謂的脫衣陪酒,內容是過程中間一定要全裸,也就是內衣內褲都要脫掉,客人可以撫摸妳身上隱私的重要部份,客人要求玩性遊戲,妳們也必須要配合他,性遊戲包括洞房花燭夜、滴蠟燭的性遊戲,這些脫衣陪酒的內容是否正確?)正確」、「(在包廂裡面玩什麼遊戲是怎麼決定的,何人提出的主意?)包廂內的番長。(是否透過簡單的小遊戲,輸贏之後,由輸的小姐來做?)對。(所以事先並沒有決定何人要去做這件事情?)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81、198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一開始進去的時候如果客人讓我坐的話我就坐,剛開始前幾分鐘都是正常的,中途會有其他小姐進去秀舞,跳完舞之後電燈關掉就開始脫衣。(客人是否可以對妳們上下其手?)我們不可以撥開客人的手,裡面會有老鳥跟幹部在包廂內監看,因為幹部們也是小姐,如果被她們看到就要被扣錢。(客人要摸妳,妳不可以拒絕?)對。(是否可以選擇不要全脫?)沒有辦法。(中間進去秀舞的小姐是如何安排的?)沒有在忙的就去跳舞,要自願」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6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100年6月1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流程及內容為何?)從進去就跟客人敬酒、聊個天,大概30幾分到40幾分就隨著音樂跳舞,邊跳舞就邊脫掉身上的禮服,再來就是跟客人玩遊戲,遊戲就由幹部帶動的,我就跟著配合跟著玩,這個遊戲過程就會穿插著我們把內衣脫掉,讓客人舔我們的奶頭,還是讓客人把冰塊塞到我們的內褲,就是塞到陰部那裡,然後玩一陣子之後,每個小姐就輪流點首音樂並跳舞,邊跳舞就邊把內衣脫掉做露點,就是露奶頭或是露陰部,之後每個小姐都表演完,就各自跟各自的客人聊天。(中間是否有秀舞?)有。(妳說番內小姐以外的小姐進來秀舞,是否如此?)會,一樣也是酒店的小姐進來跳舞。(妳是否也當秀舞的小姐?)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0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之流程為何?)一開始進去是禮服檯,過了快1節或半節時就有1個熱舞的歌出來,我們就要把禮服脫掉剩下內衣、褲,到後面時我們每1個人選1首熱歌跳舞,然後全祼。(中間是否有跳秀的小姐進來?)有。(跳秀小姐跳到何種程度?)有時候就會全祼,有時候是上半身全祼。(進來包廂跳舞的跟包廂內的小姐是否相同?)都是小姐,但是由包廂外面有空的小姐進來跳舞。(進包廂跳舞的小姐是否有錢可賺?)沒有。(客人給的小費如何處理?)公司拿。(妳是否曾當跳秀小姐?)有。(是否有拿到錢?)沒有。(客人給的小費為何不能拿?)因為公司說那些錢是要打廣告用的,所以不能拿,要交給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1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提示酒店性遊戲、暗語、代號收集總匯》妳們酒店是否叫妳們跟客人玩這些性遊戲?)有」等語(見偵卷第53頁);復於100年7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內容是否包括全身脫光、客人可以撫摸身體隱私部位、配合客人玩性遊戲?)大致上是這樣,但是不能做現場。(所謂不能做現場是否是在包廂內不能從事性交行為?)對。(除了下體性交行為以外,口交是否可以?)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216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過程中間,到最後內衣褲都要脫掉,可以讓客人撫摸妳身體的重要部位,客人也可以要求跟妳們玩性遊戲,甚至有些情況底下可以到口交的程度,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小姐的工作內容為何?)坐檯、出場,坐檯就是脫衣陪酒」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過程中最後妳要將內衣褲都脫掉,客人可以撫摸妳的隱私重要部位,如果客人有要求妳也要跟客人玩性遊戲,有些客人的要求下也要對客人口交,是這樣子的脫衣陪酒的內容嗎?)是。(妳自己是否有做到幫客人口交的這樣程度?)也有。(性遊戲中有將蠟燭滴到小姐私處的遊戲妳有無做過?)沒有,我不敢。(妳是否看過同番的小姐有做過?)有」、「(坐檯過程中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可以用別的方式取代,如果說像是滴蠟燭這種遊戲沒有辦法接受的話可以換另一種遊戲去取代,不一定要玩那個遊戲,可是就是都要玩就對了」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說明脫衣陪酒的流程及內容?)前1節半是很正常的桌面服務,中間會跳熱舞然後將穿在身上的禮服脫掉只剩內衣、內褲,下半段時間開始到快結束前會再跳一次熱舞衣服全部脫掉,要讓客人看到我們的胸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4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公司在包廂內,是否有做脫衣陪酒?)是的,我進去後第3天就開始做。我們都是跳秀舞的方式將衣服脫光。他們會聳恿客人買道具、餐點,除了口交我覺得可能會染病我不願意配合外,其他都要配合」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須要脫衣陪酒?)是的」、「(今日讓妳們看的性遊戲,妳們酒店是否都有叫妳做?)都有,但是我沒有全部玩過,只有部分,有滴蠟燭等。這些酒店的幹部都會教我們怎麼玩」等語(見偵卷第257、260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需要」等語(見偵卷第17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妳到底做到何種程度?)內褲。(妳內褲是否沒有脫?)沒有。(是否妳每次坐檯都沒有脫?)有被強迫過。(何種情況?)裡面的客人和小姐會說我為什麼沒有這樣做,有幾次被強迫過,剩下的大概就剩下內褲。(有少數幾次是全身脫光,一般就只脫胸罩,是否如此?)對」、「(妳於包廂有無做性遊戲?)有」、「(《提示起訴書第72頁附表五:楊清林所經營酒店包廂內之猥褻行為態樣》妳曾經玩過哪幾種?)我玩過的有螢火蟲、冰火五重天、女兒紅、高爾夫球、點唱機、螞蟻上樹。(妳有幫客人做過口交,是否如此?)那時候玩還不是剛開始,只有點到為此,就是含著冰塊然後在客人的生殖器官上」等語(見原審卷第206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要」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脫衣陪酒的過程中間,客人是否可以撫摸妳們身體的重要部位,妳是否需要跟客人做性遊戲?)性遊戲」、「(在包廂內脫衣陪酒的過程中間,到最後妳是否需要將全身衣褲都脫掉?)是。(這過程中間,客人是否可以撫摸妳們身體重要部位?)可以。(《提示起訴書第72頁附表五,楊清林所經營酒店包廂內之猥褻行為態樣》妳看這內容中的性遊戲,有哪幾項是妳曾經玩過?)洗臉、螢火蟲、水果盤、冰火五重天、山泉水、高爾夫、洞房花燭夜」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工作內容?)脫衣陪酒和性交易,進去酒店工作開始1個月後,就有性交易和脫衣陪酒」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流程內容為何?)剛開始一進去的時候就是單純喝酒、聊天,大約半小時之後裡面就會有一個指定的幹部她會點快歌,然後就起來跳舞,跳舞的過程中就把禮服脫掉。(禮服脫掉是直接全裸還是剩下內衣、內褲?)脫剩內衣、內褲,然後再綁一條沙龍在腰部,隔一陣子之後會有個人秀舞時間,接著再脫掉內衣、內褲。(後面就是全裸了嗎?)也沒有全裸,還要綁1條沙龍。(綁1條沙龍時,內衣、內褲有無脫掉?)有。(過程中是否要跟酒客玩遊戲?)有」、「(《提示偵查卷第274頁之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表》附表五上總共有22項遊戲,妳曾經經歷過幾項?)有水果盤、山泉酒、冰火五重天」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8、219頁)。㉑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等語(見偵卷第242頁)。㉒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公司規定每日須陪客人喝酒、唱歌、熱舞、脫衣陪酒,在包廂內需客人一半以上須裸露生殖器,和客人玩性遊戲及舔、撫摸客人的生殖器」等語(見警卷第168頁);復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工作內容?)就是脫衣陪酒唱歌,出場性交,脫衣陪酒會玩遊戲,我玩過水果盤、溜小鳥等等。(在包廂內公司會要求和客人口交嗎?)就是玩遊戲會順便口交」、「(妳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價格如何算?)1節1200元,基本要1節半,所以是1800元」等語(見偵卷第192、193頁);又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需要」等語(見偵卷第188頁)。㉓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裡面脫衣陪酒,要到全裸的境界嗎?)要。(客人是否可以觸摸妳身體的重要部位?)可以。(在包廂裡面是否需要玩性遊戲?)都是點到為止。(何謂點到為止,冰火五重天點到為止?)對。(含一下客人的性器官?)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8、99頁)。㉔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小姐的工作項目為陪客人喝酒、唱歌、熱舞、與客人出場性交易,與客人在包廂內前半段陪客人喝酒、唱歌,然後到了後半段就要脫衣服和客人玩」、「(妳每日工作項目情形為何?有無脫衣陪酒?在店內或出場性交易?地點為何?)陪客人聊天、唱歌及喝酒,也有,脫衣陪酒及跳舞,在包廂內約1個小時後就必須脫衣服僅穿內衣、褲,且客人必須半數以上裸露生殖器,店內有部分的小姐在此時會幫客人撫摸及舔生殖器」等語(見警卷(十一)第222、227頁);復於偵訊證稱:「(公司在包廂內,是否有做脫衣陪酒?)有,我是進去後前1個月是負責陪客人喝酒,是其他小姐脫衣陪酒,我是過1個月後才開始脫衣陪酒。(酒店是否規定要脫衣陪酒?)那家店是」、「(酒店性遊戲是何人教妳們這樣玩?)酒店幹部『藍夜』、『海燕』等資深幹部都有教過。比較常做的是『冰火五重天』、『水果盤』等,有在包廂內幫客人口交」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0、112頁)。㉕秘密證人99甲31於99年10月19日警詢證稱:「公司規定每日須陪客人喝酒、唱歌、熱舞、脫衣陪酒,在包廂內須客人一半以上須裸露生殖器,和客人玩性遊戲及舔、撫摸客人的生殖器」等語(見警卷第242頁);復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等語(見偵卷第211頁)。㉖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敘述脫衣陪酒的流程及內容?)進去包廂之後就先走位,就定開始摸底,然後1節半的時候就會有人進來開始秀舞,然後我們也要個別跳秀,跳秀完的時候就開始脫衣。(脫衣是脫到如何程度?)脫到全裸。(脫衣陪酒過程中客人是否可以對妳們上下其手?)可以撫摸。(是否撫摸重要部位?)可以,但是不能進入。(除了性行為之外其他的性遊戲是否可以?)是。(在包廂內有無玩性遊戲?)有。(《請求提示本院卷第94頁起訴書附表五包廂內之猥褻行為態樣表》妳有玩過哪幾種性遊戲?)我有玩過『國王與我』、『水果盤』、『冰火五重天』等遊戲。(客人可否要求口交?)可以,但不能讓客人射精」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㉗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流程及內容為何?)一開始會先帶我們進場,那進去之後,前面我們不能有所作為,只能先跳跳舞這樣子,在客人進酒的時間,我們也會漸漸的遊說客人然後跟他們講說,等一下如果有請跳舞的、賣糖果的請給她們小費,然後當他們給了小費,而且也確定說我們在玩遊戲的過程中客人也很願意將衣服脫掉,露出性器官的話,我們確定男生的人數有超過一半以上,也就表示我們也可以脫。(可以脫所指為何?)就是把禮服脫掉。(是否只剩內衣褲?)甚至連內衣褲也會一絲不掛。(妳所謂的『內衣褲也會一絲不掛』,是否看當時情形而定?)如果說客人露鳥沒有達一半,那我們可能只能靠著一件她們給的自備小背心,然後自己坐在客人的大腿上,然後自己露給客人看。(是否超過一半以上的客人露鳥了就要脫給客人看?)大方的脫,甚至還有一些裸體的遊戲。(《請求提示本院卷㈠第4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之性遊戲》請問附表中性遊戲中,妳曾參與過幾種?)我自己玩過大約只有到8種,如果是同我一起坐檯的我看過的有15種。(請說明妳曾玩過的遊戲?)連體嬰、洗臉、螢火蟲、水果盤、冰火五重天、長壽酒、桃花香、猴兒酒、山泉酒、高爾夫、過山洞跟洞房花燭夜。(是否為妳所做過及看過?)是我做過的。(妳看過其他小姐玩過的為何?)奶油派、果汁牛奶、釣鮑魚,大致上是這些」等語(見原審卷第116、117頁)。㉘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工作內容是否有包括:全裸、客人可以撫摸妳身體重要部位、配合玩性遊戲?)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2頁)。㉙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真正有脫衣陪酒的時候,脫衣陪酒的內容是不是必須要將妳的內衣、內褲全部脫掉,客人可以對妳上下其手摸妳身上的重要部位,客人也可以要求跟妳玩一些性遊戲,脫衣陪酒的內容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
2、同案被告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2月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是否有脫衣陪酒,還有到漢口路套房賣淫的事實?)有」等語(見偵卷第98頁)。
②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是否有經營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脫衣陪酒有,有無性交易我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112、113頁)。
③同案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一直以來都是脫衣陪酒?)有」、「(妳們酒店裡面到查獲為止,是如何脫衣陪酒?)我們在客人進去50分鐘後,就開始跳熱舞,脫到只剩內衣、內褲,客人一定要露生殖器官,我們會幫客人脫衣服,馬姐說客人若有露生殖器官的話,就不會是警察,這樣表示是客人就不是警察,我們就可以露,我們會脫到剩內褲綁1條沙龍,內褲也可以脫,就是跳個人秀時會脫掉,我們會撫摸客人的生殖器官,有些小姐會幫客人口交」、「(妳本身有脫衣陪酒嗎?)有。每次都有。(1天平均坐檯幾次?)1天2檯就算不錯了」等語(見偵卷第119、121、124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妳們酒店是否一直在經營脫衣陪酒?)我有做脫衣陪酒」、「(妳們脫衣陪酒要做到怎樣的程度?)會脫到底褲及沙龍。一開始我們是做到全裸。(妳們酒店是否規定脫衣陪酒,除了插入式的性交不能做以外,其他都可以做,包括口交?)客人如果要求口交的話,我們就會做」等語(見偵卷第134頁)。
④被告乙○○於偵訊供稱:「(酒店在包廂內是否有脫衣陪酒?)有,以表演舞蹈的方式脫衣,跟客人互動的時候不須要脫。我有看過包廂內小姐幫客人口交,而我的大部分都是在C甲LL客來業績,比較少進包廂。(小姐進包廂後完整的服務?)前50分鐘是要求小姐的美姿美儀,50分鐘後,就以舞蹈的方式脫衣陪酒,另外再和客人玩遊戲、互動、聊天一直到時間結束」等語(見偵卷第293、294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在包廂裡面小姐必須做哪些工作?幹部要去執行哪些工作?)看客人有哪些需要,比如:唱歌、幫客人點歌、倒酒、玩遊戲,還有陪客人聊天。(有無包括脫衣陪酒?)有」「(是否有聽過猴兒酒、山泉酒及激情百家樂?)山泉酒我知道,就是把酒倒在女性或男性的某個部位,然後流下去,另外1個人接著喝」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6頁)。
⑥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是否有脫衣陪酒?)有。(妳本身有嗎?)我當小姐時有,當幹部後就沒有了,只負責小姐脫衣陪酒。(脫衣陪酒的內容?)進包廂後50分鐘開始,就開始脫衣陪酒、性遊戲,幫客人口交等。(這些性遊戲是何人想出來的?)『小彤』、『飛揚』、『左岸』」等語(見偵卷第103頁)。
3、又歡喜就好酒店在包廂內設置監視器,拍攝包廂內酒店公關小姐有無依公司流程坐檯,依監視器翻拍畫面顯示,男客與女子均裸體在包廂相互擁抱、撫摸及遊玩「性遊戲」,並有女子在包廂內當眾為男客口交等情,有「歡喜就好KTV」包廂內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在卷(見偵卷第120至141頁)。
4、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6-24號「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表」,依該對照表所載,歡喜就好酒店內之性遊戲計有:「1、連體嬰:全裸互吻30秒。2、洗臉:用私處在客人臉上磨蹭。3、騎馬:倒坐在客人大腿上隨意擺動。4、激情百家樂:由大家輪流作莊,閒家可押任何指定動作,例:全裸互吻30秒等。5、國王與我:以骰子定輸贏,贏家可指定輸家任何動作,例:吸奶頭30秒等。6、螢火蟲:將點燃的香煙放入後庭,關燈後在包廂內四處跳躍。7、水果盤:小姐在沙發平躺,將水果放置身體任一部位,由客人矇眼以嘴搜尋。8、冰火五重天:以冰塊及熱茶,輪流用口吸奶頭或私處。9、溜小鳥:將捲筒衛生紙揉成繩狀,一端綁在男人重要部位上繞場。10、釣鮑魚:將捲筒衛生紙搓揉成繩狀,一端塞在女人重要部位內繞場。11、長壽酒:意指將男人重要部位放在酒杯中攪拌後的酒。12、女兒紅:將腳趾頭放在客人嘴中,酒由大腿倒下順流至口。13、桃花香:酒由小姐私處倒下順流至口。14、猴兒酒:酒由客人私處倒下順流至口。15、山泉酒:將酒由股溝或乳溝間倒下順流至口。16、高爾夫:將蕃茄放至乳溝或私處,用那根揮桿至肚臍。17、過山洞:將西瓜中央挖洞套進去,由小姐將西瓜吃完。18、點唱機:兩人全裸擁抱,轉圈唱完一首歌。19、奶油派:將奶油塗抹在異性身體任一部位,用舌頭舔完,依部位不同派名不一。20、螞蟻上樹:以舌頭由下至上,從前到後舔遍全身。21、果汁牛奶:口含冰塊,舌頭奶頭,配合各式水果。
22、洞房花燭夜:點蠟燭後滴油在小姐的私處」等情,有該對照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4頁)。
5、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消費方式為一節50分鐘,每節每人1200元,每個包廂每人收取人頭費500元、清潔費1,000元,總消費再收取10%服務費,招攬不特定男客至該店消費。男客如於到店前先以電話訂桌,指定特定公關小姐坐檯,於男客到店後,控檯人員即該安排該公關小姐至包廂坐檯;如未指定特定公關小姐,於男客進入包廂後,該店控檯人員安排數名酒店公關小姐進入包廂內供男客挑選,待男客選定小姐坐檯,小姐先向男客自我介紹、陪喝及聊天,約過5至15分鐘進行鬧場,點歌跳舞,脫去男客衣服,檢查男客未攜帶照相機等蒐證器材或過半數之男客露出生殖器,確認非警方人員,於坐檯50分鐘後,包廂內會響起特定音樂,酒店小姐即依音樂指示跳舞,脫去禮服僅剩內衣褲,並在腰部綁沙龍,於音樂結束時坐回男客身邊,與男客玩一般遊戲,小姐如輸掉遊戲,應脫掉內衣褲至全身赤裸,或以個人秀舞方式,由穿著內衣褲之小姐輪流點音樂,跳個人秀熱舞,脫去內衣褲至全身赤裸,至1節半結束前,小姐會脫去內衣褲,赤裸身體與男客玩前述編號6-25號所載「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表」所載性遊戲;男客亦得對小姐撫摸胸部、口舔乳頭等猥褻行為及要求小姐為其口交(即將陰莖放入小姐口腔,再由小姐反覆吞吐,挑起男客性慾,惟為促使男客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小姐於男客射精前應停止口交)。又酒店控檯人員於坐檯3節結束前,會安排不在包廂內坐檯之小姐,進入包廂內跳秀舞,該秀舞小姐脫去衣服後,會在男客身上磨蹭,以繼續挑起男客性慾,男客依其意願給予小費,惟該小費歸酒店所有,而非屬跳秀舞之小姐所有。酒店公關小姐完成3節坐檯分得坐檯費之50%即1,800元,其餘均歸楊清林所有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張玉萍、戊○○、戌○○、吳蒂倩及被告乙○○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及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⑵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所載),並有「歡喜就好KTV」包廂內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表」在卷可稽(詳見偵卷第120至141、274頁),堪以認定。至於上開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戌○○及證人等人所述,關於包廂內進行脫衣陪酒及為客人口交之經過,固就坐檯流程及細節有些微差異,惟此乃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歡喜就好等酒店之時間甚長,包廂流程並非未曾改變,且上開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等因素所致,尚非上開證人及被告乙○○等人彼此間所述有何重大瑕疵,是此部分差異,尚無礙於本院上開基本事實之認定,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6、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1日警詢辯稱:「(『歡喜就好』酒店所聘僱之服務小姐每日工作項目情形為何?有無脫衣陪酒?)都是做桌面服務。沒有」云云(見警卷㈠第14頁);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2日警詢供稱:「(『歡喜就好』酒店所聘僱之服務小姐每日工作項目情形為何?有無脫衣陪酒?)就桌邊服務。沒有」云云(見偵卷第7頁);於99年9月23日警詢供稱:「(『歡喜就好KTV』消費如何計算?店內小姐是否須脫衣陪酒?)1節50分鐘1,200元,在店內消費後要出場須買3個小時9,900元,我知道的是不用脫衣陪酒」云云(見偵卷第92之9頁),均與前述秘密證人之證述不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意圖營利,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套房或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部分:
1、秘密證人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中證稱:「與客人從事脫衣陪酒、從事性交易,並且一定要出去,他們說不管脫衣陪酒或是從事性交易都是五五分帳,錢都是由客人向副總買單。我沒有權利不接客人」「(性交易的費用?)3個小時9600元,小姐是五五分帳」等語(見偵卷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第一天幹部就叫我去換衣服,叫我招呼客人,客人就帶我到汽車旅館」「(是否有去過套房部?)有」「一開始第一天客人是帶我到汽車旅館,之後裡面的『東龜大仔』(臺語)說也可以到套房,套房比較安全」「(請詳細陳述性交易的過程?)出場我們每一個包廂的節數時間到了,我們小姐都會在樓梯口,由幹部買單、收錢,幹部會看哪個客人要帶哪個小姐,就會說誰去換衣服,我們就知道換衣服是要出場,換完衣服就會到櫃檯填外出時間,他們會給我們套房的鑰匙,我們還站在大廳很大聲的說,我外出買東西,時間是3個小時,我們要自己記幾點到幾點。(到套房時找何人?)進去後1個小的櫃檯,有1個阿姨,就報自己的藝名,鑰匙跟磁卡在公司的櫃檯他們就給我們了,我們就自己按,阿姨會開收據給我們,上面會寫幾號房。(妳所稱的收據是否為套房單?)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2、45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買出場的錢1個小姐是8800元,買出場就是要性交易,是要到京翔旅行社,當時都是客人和小姐一起坐計程車過去,到旅行社還要繳房間的錢3小時500元,另外還要點點心也是500元,總共是1000元,是要客人出錢」等語(見偵卷第172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中證稱:「(妳們公司有無規定要陪客人性交易的事?)有,如果客人要將我們帶出場的話,我們不能拒絕,如果出場的話,一定要和客人有性行為。(陪客人性交易的錢如何算?)我不清楚,客人要買單的時候,就會直接跟公司算好,是指買我們全場外加性交易的錢,約2萬多元。我們可以分到多少錢,我不清楚,因為我從來沒有拿到過」、「(妳們陪客人性交易的地點?)臺中市漢口路上的京翔旅行社,它是透天的房子,是在3樓以上,都是套房,房間很多,旅行社聽說也是酒店的,旅行社裡面有專門的人在管理,進去要支付1000元,是當場客人支付的,如果客人不願意付,小姐要自己付,每次1次就會有1張單子給我們當做業績證明,單子自己先留著,之後要交給『輔導長』」等語(見偵卷第1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公司小姐的性交易的方式,有無一種客人來公司消費然後帶小姐出場,另一種是直出?)是。(何謂直出?)客人買時間六個小時,就叫直出。(客人如何買時間?)跟櫃檯講要買我的時間。(不需跟小姐講?)一般客人都會先打電話跟小姐講,看小姐跟櫃檯講,還是客人跟櫃檯講。(依妳說法客人應該都是熟客都已經跟妳講,妳也同意了,妳們才會去跟櫃檯講,是否如此?)是,如果跟櫃檯講但是客人沒有來的話,小姐要自己付錢。(所以在直出這部分妳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出去性交易,公司沒有辦法管?)不是,客人如果要買我出去的話,就一定要出去」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8、399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中證稱:「(客人能否把妳們帶出場?)可以,帶出去就是6000元,他是說先跟客人出去,看怎麼洗這個客人,出去是2小時,看小姐的手腕,有的是出去吃個宵夜又回來,有的是去做S,但抽的錢都一樣是3,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31、132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中證稱:「客人如果要帶我們出場去汽車旅館開房間,我們會對客人說外面比較危險,如果1天2次性交易都沒有去京翔旅行社,要自己花1,200元買1張卡,不然出場數會被沖掉,用這個卡或收據當做出場的證明,才不會被罰錢。客人有的會自己開車,有的會和小姐一起搭計程車。客人到京翔旅行社由客人再付1200元給顧房間的人,他們會給我1張單子」「(性交易的部分,妳們可以分到多少錢?)客人如果買3個小時,加上檯費,3000元再加上檯費3,000元,我們只能分到3000元,酒店收到6600元或6900元,或是其他的價錢,他們常改來改去」等語(見偵卷第183、184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中證稱:「(性交易的錢是由小姐自己收再跟公司拆帳,還是由公司收?)客人要帶小姐出場之前,要在櫃檯會計那邊買單,性交易2個小時6000元,後來改成6600元」等語(見偵卷第15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前,是否需跟公司報備?)要在櫃檯簽名,然後拿套房卡。(要簽何種文件?)要簽幾點幾分出去,然後簽名。(是算下班抑或出場?)出場」「(是否需再回公司?)要」「(套房卡係何人開給妳們?)在酒店櫃檯拿」「(套房單是在歡喜就好酒店的櫃檯前給妳的,抑或到京翔時才給妳?)到京翔時給的。(因此並非係歡喜就好酒店的櫃檯所給?)對。(京翔旅行社交給妳套房單者係何人?)櫃檯阿姨」等語(見原審卷第218、219、238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到漢口路鼎盛樓上的小套房與客人性交易?)有」、「(這部分的錢何人收?)幹部收錢交給櫃檯」等語(見偵卷第84頁);於偵訊時證稱:「(妳與客人在何處從事性交易?)在公司提供的場所,是在漢口路上」、「(妳與客人性交易的地點可否自由選擇?)基本上公司會要求我們帶客人到該套房,除非客人主動表示不願意,才會換到其他地方。(是否要支付性交易場所費用?)是客人要支付」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頁);復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的流程為何?)就是客人帶出場直接到禮服部的樓上。(妳說的禮服部是漢口路3段196號那個地方?)對。(在幾樓?)3樓、4樓都有。(出場費是否客人直接付給妳?)不是,是客人直接到櫃檯結帳。(何人帶客人去結帳?)幹部。(哪1位幹部?)外場幹部。(是外幹部先帶客人去買單?)對。(買單之後呢?)換完衣服就直接出去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9、140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張玉萍問:直出是否直接由外幹部收錢進來?)內幹部也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206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的流程為何?)就是客人有意願要帶我們出場,那時候楊清林有交代說,我們要像外面的大型酒店一樣,不能自己跟客人講,要叫這桌指定找的幹部進來跟客人接洽,比如這桌是找飛揚的,叫飛揚自己跟客人喬好,多久的時間、幾個鐘頭、價錢多少,幹部她們會去買單,幹部會跟客人收現金或信用卡去櫃檯買單,幹部收了錢之後,出包廂就叫我們小姐去休息室換外出服,幹部去櫃檯買單,我們換好衣服在櫃檯等客人,在櫃檯的時候還有再寫一張紙條上面寫本名、幾點下班,再把紙條放在櫃檯,客人買單買好要出門,先讓客人走出店門,我們小姐走在後頭,走到店隔壁有一家7-11,一定要把客人帶去7-11坐計程車還是坐上客人的車,然後就出發,她們一定是強迫我們去漢口路跟大有路口的京翔旅行社上面有隔間套房,然後房間錢看要幾個小時,是要休息還是要住宿,跟櫃檯買一買,有一張感應鑰匙釦在酒店的櫃檯就會給我們了,開會的時候幹部都會跟我們講那個感應釦的密碼,感應卡刷了以後,密碼按一按就坐電梯上去,比如是在5樓,50幾就進去了。(套房的櫃檯是設在何處?)設在側門,側門有1個小的鐵門進去,走到盡頭就會看到電梯,旁邊就是1個櫃檯。(是否在某1間公司裡?)在漢口路跟大有路,招牌是京翔旅行社還有金世紀公司」、「(妳出酒店大門時,是否要對著大門的監視器打個招呼?)要,要報名字,說我是XXX,我現在下班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2、253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客人要帶出場時,就需先在該店付清款項後,再帶我出場,金錢部分並沒有經過我,價格計算方式為:1節50分鐘1,200元,先在店內消費後再帶出場則以3個小時9,900元計算,若沒在店內消費,欲直接帶出場,則需3個小時149,00元或伴遊6小時需25,000元、12個小時40,000元、24小時60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63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其中(漢口路)3、5、6樓是酒店安排小姐與客人性交易的地點」、「(有無與客人從事性交易?)有。(有無拿到性交易費用?)客人都在店內都買單,都算在單內,小姐不會拿到錢,我也沒有拿到性交易的費用,公司都以薪水條來表示因為借款,都被扣光」「(可否不去公司安排的性交易地點?)可以」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9、60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當時和客人性交易的地點?)是酒店安排的地點,當時是酒店要求我們必須把客人帶去漢口路的禮服部的旁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2頁);復於100年7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部份,出場時是否要跟櫃檯做確認動作?)跟櫃檯報時間」、「(《提示臺中地檢署證物袋內有關證人甲17之身分證、駕照正反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借據、切結書、借據證明書、本票、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員工履約同意書》,這些資料是否妳簽署的?)是」等語(見原審卷第48、62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出場就是和客人發生性交易,性交易地點在汽車旅館和酒店安排的地點」、「(和客人性交易地點?)汽車旅館和酒店安排的地點。(是可以自由選擇?)看客人,但酒店會希望我們把客人帶到酒店指定的地點,在漢口路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66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說明出場性交易的流程及內容?)如果時間到我們會先退出包廂,然後再由幹部去問客人是否要帶小姐出場。如果要的話,就請客人先付錢,等小姐去換衣服後再一起到便利商店那邊坐車,接著就是看客人是要帶我們去汽車旅館還是要去套房那邊。(套房在何處?)漢口路旅行社上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8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時地點是否在公司的套房?)沒有,我很少帶客人去拿邊。(出場地點通常在何處?)汽車旅館。(是否曾經去套房從事性行為?)有去過」「(剛才妳有提到出場的流程,出場要面對櫃檯要說一些話,要說什麼話?)要說我是誰我下班了。(是真的下班?)沒有,這是公司規定的,到時候如果被查緝的話,馬姐那邊才不會被牽連到。(那個櫃檯有無錄影設備?)是錄音。(回來的時候是否要說?)走的時候要簽到,回來的時候用說的。(就是離開的時候要簽,要對著錄音設備說要下班了妳要出?)是,回來的時候只要到執董室去給它檢查妝」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77、178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有無叫妳們去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和客人性交易?)有跟我講過,說如果有性交易,叫我要去那裡,但我還沒有做到那裡。我只有在包廂跟客人玩性遊戲而已」等語(見偵卷第178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和客人性交易的地點在何處?)公司會有安排1個套房,是在漢口路上,如果客人要到汽車旅館,就會依客人意思,如果客人沒有要求,就會帶去公司安排的套房去從事性交易。(性交易的費用如何與公司分?)客人都是在店內拿錢給會計,我們小姐不會經手到錢,公司之前說所有費用都是五五對分,但我們都沒有拿到錢。(妳1個禮拜平均要做幾次性交易?)不一定,有時1天會2、3次,平均1個月有超過15次以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8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工作內容?)脫衣陪酒和性交易,進去酒店工作開始1個月後,就有性交易和脫衣陪酒」「(性交易地點?)公司有提供1間在漢口路的套房,但也要尊重客人意願,客人不想去,我們也不能強迫。(公司所提供的性交易地點,是何人的?)是公司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說明出場性交易的流程?)如果客人要帶出場的話會跟幹部講,然後幹部會跟客人買單,買完單之後我會去換衣服,出去的時候會去套房,公司沒有規定一定要去那裡。(出去的時候是否要跟櫃檯做報備?)要對著櫃檯後方的錄影器說『我要下班了』然後就出去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1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性交易的錢是何人收的?)是外幹部收的,例如『奶媽』等領小姐進包廂的幹部。(到套房去,是何人在套房那邊收錢?)有時是外幹部收,有時是套房這邊的阿姨收,我知道有1個叫『小惠』的也會收,我不清楚她是在京翔旅行社做何事。我只知道京翔旅行社是酒店的套房」等語(見偵卷第24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檢察官筆錄第2、3頁》出場性交易的費用都是由外幹部收取,是否如此?)是。(所謂外幹部是哪幾個?)奶媽,高朋、JOLIN」等語(見原審卷第209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庚○○『小惠』是我與客人出場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性交易時,我會將套房單(已在店內付完套房房間費用之單據)拿給『小惠』後才可上去套房」、「客人若要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時一定要和客人出場性交易,我就有在該店脫衣陪酒及和客人外出至公司指定之套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從事性交易,客人要帶出場時就須先在該店付清款項後再帶我出場,金錢部分並沒有經過我,在店消費價格計算方式為:1節50分鐘1200元,先在店內消費後再帶出場則以3個小時9,900元計算,若沒在店內消費欲直接帶出場則須3個小時1萬4900元,6個小時2萬5000元。(性交易處所於何處?小姐是否須配合公司與客人在店內或出場性交易?《出場》性交易所得是否為各人所有?如何與公司拆帳?性交易地點由何人管理?請詳述?)性交易處所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6樓套房或客人要求到汽車旅館,小姐須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須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交易所得不會經過我,均由公司收取,如何分帳我不清楚,性交易處所由何人管理我不清楚,我與客人出場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樓上套房性交易時,我會從公司拿套房契約書(契約書由各人保管)並至櫃檯拿套房的鑰匙及套房單(我大部分都是在櫃檯向林主任《即己○○》拿套房鑰匙及套房單)後,至該處將套房單交給『小惠』(即庚○○)後才可上去樓上套房,從鼎盛禮服旁邊的鐵門上去套房,套房有和鼎盛禮服相通」等語(見警卷第167至169頁);復於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出場基本要3個小時是9,900元起跳,出場就是性交易」、「如果和客人從事性交易的話就是到漢口路3段196號公司提供的套房及汽旅從事性交易,客人如果要從事性交易的話,就要跟公司買外節的節數,反正出去基本的消費就是基本3小時9900元,如果未到店內消費3個小時是1萬4900元、6個小時2萬5000元、12小時4萬元、24小時6萬元。(性交易費用妳跟公司如何拆帳?客人錢交給誰?)當初公司說是55拆,實際上我拿多少錢我不清楚,公司只會給我們總節數算總帳,至於公司有無把錢給我們我也不清楚,因為公司一直巧立一些名目扣錢。客人錢不會經過我,客人都是把錢交給公司櫃檯的林主任」等語(見偵卷第193頁);又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有無叫妳們去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和客人性交易?)有,我進去酒店工作1個多星期就開始脫衣陪酒,同時就會做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88頁)。㉑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到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與客人性交易?)有」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有無與客人性交易?)97年間開始就有,和客人性交易的地點不一定,但公司有規定說如果有帶客人至公司安排的漢口路地點為性交易可以換點數,可以休假」、「(性交易的費用如何與酒店分帳?)五五分帳,但都沒有拿到錢,客人都直接跟櫃檯結,直到99年7月上期才拿到我第一筆薪資5萬4377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3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警方查獲酒店違法時,有扣到一些薪資單,薪資單上面有標記內節跟外節,是否可以解釋一下?)內節是坐檯檯數,外節就是出場性交易的檯數」等語(見原審卷第109頁)。㉒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薪資袋內有1張明細表,明細單內容中之本檔期正式價位《內節》及《外節》係表示何意思?)內節是指在包廂內坐檯的節數,外節是指與客人出場的節數。(妳與客人出場時是否會至鼎盛禮服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進行性交易?)是。(妳與客人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進行性交易時,如何進入該處樓上套房?是否須要鑰匙?套房房間價格為何?由何人收取?)我會先至『歡喜就好KTV』櫃檯拿鑰匙及電梯磁卡片,該鑰匙是用來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鼎盛禮服)1樓旁邊鐵門的,打開鐵門後,再拿電梯卡片感應電梯後坐電梯至樓上套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套房房間錢在店內客人就已付清,付清後櫃檯會開單據(套房單),我再將套房單拿到該處(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交給庚○○『小惠』後,就可進入樓上套房。同時我也會將自行保管的套房契約書一同帶去。(向櫃檯何人拿取鑰匙及電梯感應卡片?)我曾向劉玉蘭『洋子』、己○○『林主任』、汪月美『月美』、林惠婷『亞蕾』等4人拿過鑰匙及電梯感應卡片」「(客人帶小姐出場的價格是否已包含性交易的費用?該筆費用由何人收取?如何分帳?)有包含。客人要帶小姐出場須先至櫃檯(歡喜就好KTV的櫃檯)買單後才可帶小姐出場。是55分帳」、「客人要帶小姐出場時不能拒絕,大部分均至公司指定之套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或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客人要帶出場時就須先在該店付清款項後再帶我出場,金錢部分並沒有經過我。(性交易處所於何處?小姐是否須配合公司與客人在店內或出場性交易?《出場》性交易所得是否為各人所有?如何與公司拆帳?性交易地點由何人管理?請詳述?)性交易處所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6樓、7樓套房或客人要求到汽車旅館,小姐須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須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交易所得不會經過我,均由公司收取,55分帳,性交易處所由何人管理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223、224、22 7、228頁);復於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如果有客人想要從事性交易是客人先去跟幹部確認,確認後叫他先去櫃檯以現金或信用卡結帳,3個小時9900元,之後每加1個小時如果在店內買,就1個小時2000元,如果在店外臨時要加的話,1個小時就3300元,那時候我會先去換衣服,換好衣服去樓下簽下班的單子,去在酒店旁的7-11等候客人的車子或是坐計程車,因為幹部有告知我們不能從門口跟客人一起上車,地點原則上雙方都可以指定,若是客人指定,都會去一般汽車旅館,有優勝美地等,如果客人沒有指定我會盡量帶客人去漢口路三段196之1公司提供的套房,公司有強調說去那裡比較安全,1樓是禮服店,2樓是旅行社,性交易的地點都是在那裡的樓上,要離開店內之前,會跟櫃檯拿鑰匙,而且我們之前都要先買套房單」、「(性交易費用如何拆帳?)9900元,我們實拿4500元,其他是給公司」「(一定要坐檯才可以進行性交易嗎?)曾經看過我的人如想進行性交易,可以不用點檯,直接打電話給幹部,費用大約是4小時1萬4900,再加的話是1小時3300。如果3個小時的話我們實拿4,500,買1天24小時的話是6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7、108頁)。㉓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客人買單出場時,我們會跟櫃檯『洋子』(即劉玉蘭)及『奶媽』(即丑○○)拿磁卡,我就帶客人出場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性交易時,我會先到旅行社拿套房單(客人會先在旅行社內的櫃檯付套房房間的錢1200元)拿給櫃檯阿姨後才可上去套房,我與客人再從旅行社內旁邊小側門或是從旅行社的正門進去」「客人若要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時一定要和客人出場性交易,我就有在該店脫衣陪酒及和客人外出至公司指定之套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從事性交易,客人要帶出場時就須先在該店付清款項後再帶我出場,金錢部分並沒有經過我,在店消費價格計算方式為:1節50分鐘1200元,先在店內消費後再帶出場則以2個小時6800元計算,若沒在店內消費欲直接帶出場則須6個小時2萬4300元」「性交易處所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6樓套房或客人要求到汽車旅館,小姐須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須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交易所得不會經過我,均由公司收取,如何分帳我不清楚,性交易處所由何人管理我不清楚,我與客人出場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上套房性交易時,我會從公司拿套房契約書(契約書由各人保管)並至櫃檯拿套房的鑰匙及套房單(我大部分都是在櫃檯向林主任《即己○○》、洋子《即劉玉蘭》拿套房鑰匙及套房單)後,至該處將套房單交給櫃檯阿姨後才可以去樓上套房,從金世紀(現店名改為鼎盛)禮服旁邊的鐵門上去套房,套房有和金世紀禮服相通」等語(見警卷第241至243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之後我的檯,客人只要想要性交易,就會先去櫃檯以現金或信用卡結帳,我離開前的行情是2個小時680 0,2個小時為1個單位,可以再加單位,一樣6800,客人會說要帶我出場,我再跟櫃檯說,換衣服就出去了,我們會在酒店旁的7-11等候客人的車子,因為幹部有告知我們不能從門口跟客人一起上車,地點雖然雙方都可以決定,但是楊總有指定性交易處所要在漢口路三段上的1處所,1樓是1間旅行社,我們都是在旅行社的5、6、7樓從事性交易,但若是客人指定要在其他地點,我們還是要買套房卡,我離開時是1張1,500,由小姐吸收,所以我們都想辦法把客人帶去那裡性交易。(是否有簽立過該址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有,只要從事出場性交易的小姐都有簽過,公司開會時,都是由楊總主持,楊總及其他幹部都有教過說若遇到警察查緝,就說是自己帶朋友回家的,又沒有現金交易,就不會有事情,但我沒有在那邊居住過,那張租賃契約只是1個幌子而已」等語(見偵卷第220頁);又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到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與客人性交易?)我有去過」等語(見偵卷第211頁)。㉔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詳述妳從事出場做S的流程。即公司內如何買單、如何跟櫃檯說、如何出去、如何搭車、如何繳房費等等的流程。)就基本2節半,然後1節半過後,就開始洗客人出場,就是用肢體吧,然後如果成功的話,就出去跟櫃檯說,然後就到樓上排班室換衣服,然後下來客人買單買出的時候,就是跟櫃檯買出,然後我們就拿套房的鑰匙,然後就去漢口路那邊,帶客人去那邊。(是否是帶客人到位於漢口路的套房?)對。(出酒店大門時是否需向櫃檯打聲招呼?)是」、「(在妳90至94年任職的期間,櫃檯是否有設置監視器?)是。(妳出門時是否需要向監視器打聲招呼說妳要下班之類的行為?)要,監視器都看得到。(是否要對監視器說妳要下班?)直接跟櫃檯說也可以」、「(那妳實際上是否真的是下班?)沒有,是出場性交易。(到了漢口路的套房,妳曾經在那裡的哪1層樓從事過出場的性交易?)2、3樓吧」等語(見原審卷第91、92頁)。㉕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就是等檯數完了,客人點名,她會直接從1樓的對講機打到4樓,然後會點名哪位小姐準備換衣服,我就知道要出場了,第1個步驟是到1樓去簽1個下班條,她們是說簽這個下班條,如果我在外面被抓到,算是自己生活上的行為跟公司完全沒有關係的,而且因為客人都是直接在櫃檯先結帳,所以我們在外面就不用再拿錢,如果有臨檢什麼的,就可以跟臨檢的警官講說,我們是下班自己出來的,而且我們沒有收錢、沒有怎樣,只是單純自己喜歡,她們說這樣子就不會被抓去關。(是否需要對著櫃檯或是鏡頭說『我下班了』要確認一下?)要。(是否需要錄影?)要,有錄影機」「(妳這段時間性交易的次數為何?)大概有7次。(出場性交易的地點為何?)有到公司自己的旅館也有到汽車旅館。(公司自己的旅館在何處?)在漢口路三段。(在旅館的幾樓?)4樓以上。(到旅館後,是否需要何種程序?)要,旁邊有1個小鐵門,如果說要去公司自己的旅館,跟櫃檯講,櫃檯會給我們鑰匙跟一個小單子,我們去到那邊,鑰匙可以開那個鐵門進去,進去跟禮服部的阿姨,跟她算休息時間的錢,還要拿1張紅單(即套房單)」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㉖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時稱:性交易的處所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5、6樓的套房或客人要求到汽車旅館,小姐需要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需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妳是否有講過這段話?)有。(公司是否有要求,客人如果有要求要出場妳就一定要跟他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7、218頁)。
2、相關被告等人於偵訊及法院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是否有脫衣陪酒,還有到漢口路套房賣淫的事實?)有」「(性交易的小套房在何處?)漢口路3段196號『金世紀經紀』的樓上」等語(見偵卷第98、99頁);再於99年12月8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日報表上如何記錄小姐性交易的收入?)會將小姐出場的時間換算成節數,如果是小姐出場做性交易的會特別框起來。(你們要如何跟小姐分?)坐檯、性交易都是對半拆,五五分帳」等語(見偵卷第132頁)。
②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客人要帶小姐出場,費用怎麼算?)若有進來開番的話,就以3小時計算就是9900元,若沒有先進酒店開番的話,就以3小時1萬4900元,6小時2萬5000元,12小時4萬元,24小時6萬元,錢都是在櫃檯買單,客人買了小姐才可以出去,我們小姐一定都去隔壁的7- 11便利商店等客人來接」等語(見偵卷第121頁)。
③被告乙○○於偵訊中供稱:「(出場的費用如何計算?)3個小時9900元含1成服務費。(小套房的費用?)650元至1200元」等語(見偵卷第297頁)。
④同案被告未○○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性交易的部分,如何跟客人收費?)3個小時9000元加1成服務費共9900元;另外如果是帶小姐走的話,就是1萬4900元,如果客人沒有進來包廂就沒有算包廂的錢,如果有的話,包廂清潔費1000元,1個人頭500元,再加1成服務費。菜錢的部分會有基本招待,但加點一樣菜是500元。(性交易費用是由店內何人去收?)由櫃檯直接收。收完後,客人會在旁邊等小姐,她們要去哪我們沒有強制」「(去京翔旅行社的收費?)900元3個小時」「(小姐和客人出去性交易是否要交1張單子?)如果去京翔旅行社的話會開1張單子給小姐,小姐事後要將單子交給何人,我不清楚,要問她們的管理幹部」「(『S』是指什麼?)出場性交易」、「(簡訊中所說『套房部5、6、7樓,新收費』是否就是指京翔旅行社?)是的。3小時890元,續3小時再多收。住宿是2,500元」等語(見偵卷第138、139、143頁)。
⑤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小姐要不要出場是到樓下,妳們幹部都不管,由櫃檯來管?)就會3個一起問,會問客人有沒有要帶裡面的妹妹,客人會說有,我要帶誰,多少錢結帳。(何人去問客人這些話?)我們幹部。(是內幹部還是外幹部?)幹部都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49頁)。
⑥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酒店性交易的錢,是否有幹部收好後,再交給妳們櫃檯?)是的,現金、刷卡都可以。(妳們性交易的錢,是多少錢?)3個小時9900元含1成服務費」等語(見偵卷第88頁)。
⑦同案被告庚○○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收費的方式?)我有收過888元」等語(見偵卷第94頁)。
⑧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客人和小姐要出場性交易時,錢是否是由櫃檯先收?)是幹部收來給我們櫃檯。(作帳的時候,這部分有無特別的記號?)上面有打三角形就是小姐有出場,出場就是指做性交易。幹部跟客人收錢,有說出場的費用有做『S』的部分。『S』是指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27頁)。
3、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每期個人之老點紅印數須達5顆,少1點扣金點1點,休息套房單5張,少1張扣500元《內幹部採每期客進6次,點檯印10顆,休息套房單10張,未達到懲扣金額與小姐一致》」、「好采頭日測驗過關方式依舊採=甲客點甲客出及直出類2種為過關!」「大、小直出場每續1小時費用為3300元含一成!」,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
4、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中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坐番XO以每場基本2.5小時乘以節數加倍為《5節》計收!之後續場每小時1800元含1成為2000元計費」「廢除大、小直制度,改為凡是不開桌之直出採單一式計費制:以5小時5節之加倍10節計18000元含一成共計19800元收費制!之後再續場跟坐番XO一樣計費」,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9頁)。
5、歡喜就好酒店薪資條有關「外節」及「XO」欄位,乃代表該檔期該小姐外出從事性交易之節數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0月6日警詢供稱:「(薪資袋內均有1張明細單,明細單內容中,本檔期正式價位另分為『內節』及『外節』,『內節』及『外節』係表示何意思?)『內節』是表示在店內(歡喜就好店內)坐檯的節數,『外節』係表示客人帶出場的節數」等語甚詳(見偵卷第92之25頁),並有薪資條2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12、325、341、356、363、370頁,原審卷㈣第321頁,原審卷㈤第33、58、67、68、87、90、121、125、143、159頁,原審卷㈥第253、340、353、355頁)。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男客得撥打電話予小姐表示欲直接帶出場性交易,再由小姐或男客告知櫃檯人員,由男客至歡喜就好酒店櫃檯向會計人員繳交出場費用後,櫃檯會計人員通知小姐出場,費用為3小時14,900元、6小時25,000元、12小時40,000元、24小時60,000元不等。男客如在歡喜就好酒店包廂內消費完畢,小姐會先行退出包廂,再由該桌指定之內幹部或外幹部詢問男客是否帶小姐出場,男客如欲帶小姐出場,由該內幹部或外幹部帶客人至櫃檯買單及通知該小姐換裝出場,出場費用為3小時9,900元,每加1小時加計3,300元。小姐換裝完畢後,攜帶預先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至櫃檯簽名及登載外出時間,復向櫃檯會計人員拿取套房部1樓鐵門鑰匙及電梯磁卡(或感應鑰匙扣)。性交易場所方面,男客得選擇至汽車旅館或依小姐建議至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至6樓套房部進行性行為,如前往套房部為性行為,男客尚應支付套房費予酒店櫃檯或套房部收費人員(如在酒店櫃檯預先繳交套房費,3小時為900元;如在套房部1樓繳交套房費,3小時為888元),小姐將花名告知套房部人員即不知情之庚○○等人,庚○○等人將套房單交予小姐,小姐依套房單所載房號,帶男客上樓至套房內進行性交易行為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戊○○、未○○、謝盈盈、劉玉蘭、庚○○、己○○及被告乙○○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3、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所載),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及薪資條等件在卷,堪以認定。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關於小姐出場費用如何計算一節,固據①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性交易的費用?)3小時9,600元」等語(見偵卷第54頁);②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帶出去就是6000元」、「出去是2小時」等語(見偵卷第131頁);③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性交易2個小時6,000元,後來改成6,600元」等語(見偵卷第153頁)。依此,秘密證人99甲1、99甲4及99甲6上開所述互有差異,惟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歡喜就好等酒店之時間甚長,包廂內脫衣陪酒之費用並非未曾改變,且上開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等因素所致,尚非上開證人彼此間所述有何重大瑕疵,是此部分差異,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況同案被告戊○○、未○○於偵訊均供稱:「先在店內消費後再帶出場費用為3個小時9,900元;若未在店內消費欲直接帶出場,費用為3小時14,900元、6小時25,000元、12小時40,000元、24小時60,000元」等語甚詳,而同案被告戊○○、未○○等人分屬歡喜就好酒店內幹部及外幹部,於男客詢問性交易價格時,必須向男客介紹出場時間及費用等細節,亦應負責帶男客至櫃檯向會計人員結帳,其等對出場性交易之費用當較證人99甲1、99甲4及99甲6清楚。又歡喜就好酒店之制度設計及費用計算均經常變動,並非一成不變,因此同案被告戊○○、未○○前揭所述出場費用,並非該店歷年不變之收費標準,僅能認係該店於遭警查緝時之價格。另小姐如帶男客至套房部進行性交易,男客尚應支付套房費用,該等費用之計算方式,亦據①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房間的錢3小時500元,另外還要點點心也是500元,總共是1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72頁);②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旅行社裡面有專門的人在管理,進去要支付1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9頁);③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由客人付1200元給顧房間的人」等語(見偵卷第183頁);④被告乙○○於偵訊供稱:「(小套房的費用?)650元至1200元」等語(見偵卷第297頁);④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供稱:「3小時890元」等語(見偵卷第143頁)。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5及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未○○前揭所述固有差異,惟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至6樓套房部作為性交易場所之時間甚長、男客實際在該處停留之時間亦非固定不變、上開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等因素所致,並非上開證人及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未○○彼此間所述有何重大瑕疵,此部分差異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況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警詢供稱:「若在公司先付款項須3小時900元,若在套房樓下付款須3小時888元,『小蕙(即庚○○)』都會在鼎盛禮服裡面,有客人和小姐至該處所性交易時,若廚房阿姨沒有來,『小蕙』就會先代收房間錢」等語甚詳(見偵卷第210頁);經核與同案被告庚○○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收費的方式?)我有收過888元」等語相符(見偵卷第94頁)。同案被告吳蒂倩為歡喜就好酒店內副總,負責帶客人至櫃檯結帳買單,兼有從事出場性交易行為,當知套房部收費標準;被告庚○○為套房部人員,工作內容包括收取套房費,當亦知悉套房部費用之計算方式,其所證情節與被告吳蒂倩於警詢所供情節相符,應可採信。又歡喜就好酒店之制度設計及費用計算均經常變動,套房部亦非一成不變,因此同案被告吳蒂倩及庚○○前揭所述套房部收費標準,應係遭警查獲當時之收費標準,併此說明。
7、至於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1日警詢供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之服務小姐有無於店內或出場從事性交易行為?從事性交易行為地點為何?及價格如何計算?)店內不准她們從事性交易,店外的時候店方無法掌控。她們如果在外面私下從事性交易公司無法掌控,我們只能不准她們在店內從事性交易。(在『歡喜就好』酒店之服務小姐,性交易處所於何處?小姐是否須配合公司與客人在店內或出場性交易?)她們在外面從事性交易的話,公司無法掌控。不須要,這個不能配合。(續前問,《出場》性交易所得是否為各人所有?如何與公司拆帳?性交易地點由何人管理?)她們出場在外公司無法掌控,所以無從得知」「我還有以簡訊嚴格要求公司小姐不能露3點及出場從事性交易」云云(見警卷㈠第14至16頁);復於99年8月22日偵訊供稱:「(9,900元是去何處做性交易?)不可能。(帶出場6個小時多少錢?)那個叫做伴遊,就是沒有進來,那個費用好像是1萬多,就像金錢豹的全場。至於3個小時那個要看小姐」云云(見偵卷第19頁);又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漢口路京翔旅行社的套房房子是何人所有?)我的。(是否以該處提供小姐和客人性交易用?)我是租給小姐,小姐帶客人去。(為什麼這個小套房的錢是你們酒店收的?)酒店可以代收,因為顧套房的人如果沒有空的話,可以由酒店的幹部收錢後,再交給管理員」「(小姐和客人性交易,酒店抽多少錢?)酒店只收出場的費用,出場費用是3個小時6000元」「(小姐和客人性交易的錢是否是櫃檯收的?)對,但那不是性交易的錢,是出場的錢」云云(見偵卷第72、73、76頁);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2日警詢供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之服務小姐有無於店內或出場從事性交易行為?從事性交易行為地點為何?及價格如何計算?)沒有。這個我不知道。(在『歡喜就好』酒店之服務小姐,性交易處所於何處?小姐是否須配合公司與客人在店內或出場性交易?)應該沒有規定吧,這個我真的不清楚。不用。(續前問,《出場》性交易所得是否為各人所有?如何與公司拆帳?性交易地點由何人管理?)她如果出去的話,那是她自己的事。這我不知道。不知道」云云(見偵卷第7頁),均與前述證人之證述不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乙○○、辛○○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等人有犯意聯絡,而分工對於秘密證人等人實施客源保證金本票、違規罰款、購買馬股及介紹購買房屋等方法,致使秘密證人等人承擔高額債務後,再自訂嚴苛離職條件,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對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客源保證金本票制度,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秘密證人99甲10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⑴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可否拒絕與客人從事性交易?)不行。當時有與酒店簽約,簽1年內不能離開公司,並要聽從酒店老闆的話。(是何人與妳簽本票?)是與左岸簽約時,一併簽本票,然後左岸再將本票交給魚姐」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做了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後,中途是否可以反悔、拒絕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為何不可以?)因為我們有簽合約,如果不配合的話公司就會要求賠違約金。(違約金如何計算?)20萬元。(這20萬元是否就是客源保證本票?)對。(如果妳沒遵照公司規定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就必須要賠償這筆20萬元?)對」、「(妳從白色名牌轉成粉紅色名牌,開始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有與公司簽約?)有。(簽什麼樣的合約?)1年的合約。(合約的內容是否有含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對。(合約的內容有無提及妳可以隨時退出,或是其他的約束?)如果不做要退出的話就要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2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2、143、155、156頁)。
⑵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20萬元本票是公司怕我們離職,沒有告知就跑掉,所以要求我們簽本票,並不得在半年內從事相關行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2頁)。
⑶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有無要求簽本票?)一開始有簽20萬元的本票,公司說模特兒去經紀公司上班為防止跳槽會有簽本票來擔保,這是保證金,我並沒有跟公司借錢,公司說只要乖乖的,滿1年就會還我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簽發的20萬元的本票是否就是客源保證金的本票?)對。(如果正常離職是否就不需繳這一筆錢?)對。(如果不正常離職跑掉的話就要賠償這筆20萬元?)對」「(這張《客源保證金》本票是否一開始就叫妳簽了?)不是。(何時叫妳簽的?)脫衣陪酒之後叫我簽的」「(妳在簽客源保證本票當時,公司是否有先拿20萬給妳,之後再收回?)沒有。(確定沒有?)確定。(所以就只是簽客源保證本票而已?)對。(簽客源保證本票目的為何?)怕我落跑或是離職時把客人洗走」「(這張客源保證金本票已經實行多久,是否妳剛去時就有?)沒有,是中途。(是中途才有?)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5、188、189頁)。
⑷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有無簽過其他本票?)客源擔保金20萬元,公司說客源是公司花廣告費找來的,我們不能離職和客人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
⑸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要簽客源保證金本票?)因為公司說如果我們離開歡喜就好酒店,把客源都帶走的話,我們就要付這筆客源保證金,因為客源是公司的」、「(妳最終有無取回客源保證金之本票?)沒有。(妳簽了是否超過半年?)超過。(為何拿不回來?)不知道。(是否曾嘗試跟公司要過?)發生事情以後就沒有聯絡了。(是否有看過小姐在未離職之前,即順利的取回客源保證金本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313、337頁)。
⑹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我剛去上班的時候都很正常陪客人聊天及唱歌,店方要求我簽立合約(1年期)及簽立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1張,套房契約書1張,之後我就有在該店脫衣陪酒及客人外出至公司指定之套房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62、163頁)。
⑺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警察所查扣的本票20萬元為何?)是客源保證金,因為客人是公司的,不能私底下把客人洗走,所以要簽擔保」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左岸要妳簽客源保證金本票的時候,她是否跟妳講1年後就會將本票還給妳,還是講1年後妳沒有從事相關行業才會將本票還給妳?)在公司做滿1年她就會退給妳」、「(妳當時有簽1張20萬的客源保證金,妳稱當時幹部左岸有跟妳講滿1年就會還給妳?)對。(滿1年之後公司有無將客源保證金支票還給妳?)沒有,連合約都沒有。(所以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返還?)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2、226頁)。
⑻秘密證人99甲22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簽客源保證金本票?)正確日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後半段時簽的。(為何妳要簽客源保證金本票?)如果我為了自己檯數比較多,要留客人電話,就是要簽20萬的客源保證金。(公司實際上有無給妳這筆20萬元?)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4頁)。
⑼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除了剛講的這些簽本票的情況,妳是否有另外欠公司錢,公司叫妳另外簽本票?)客源保證金。(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這部份?)對。(她們如何跟妳說需要簽客源保證金?)客人是公司給的。(怕妳把客人帶走?)對。(所以簽本票擔保,如果發現妳真的將客人帶走,1年之後票就不還妳了,如果沒有1年後票就還妳?)是」等語(見原審卷第84、85頁)。
⑽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成為公司正式的小姐,公司是否有叫妳簽合約或是簽本票之類的?)要簽合約。(妳於警詢及偵訊時稱:當我決定要當小姐的時候,店內的資深小姐已經離職了,跟我說要當小姐就要成為公司正式的員工,要我簽1年期的合約,而且要簽1張20萬元的本票做為公司的保障,我不疑有他就跟小彤簽立了20萬元的本票之後就成為小姐,妳是否還記得有說過這一段話?)有。(這一段話是否正確?)正確的。(所以當初妳是跟小彤簽了1張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的本票?)是。(契約是否也是跟小彤簽立的?)第1次好像是跟飛姐簽的,第2次是跟小彤簽」、「第1次是簽1年的合約,第2次是簽永久的合約。(永久的合約是跟小彤簽的?)對。(1年的合約是跟飛揚簽的?)對。(20萬元客源保證金本票是跟何人簽的?)飛揚」等語(見原審卷第192頁)。
⑾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我於99年4月份『左岸』(即戊○○)跟我講正式員工須簽立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月均會違反公司所制定之不合理規定而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因我簽立的本票太多了,於是到了99年5至6月份的時候我有跟『小彤』(即乙○○)說我不要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要求公司將我簽立的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還給我,『小彤』當時有答應我,但到了99年8月份『師父』(即楊清林)在開會的時候向大家宣佈全部的小姐均要成為正式員工,隔日就由『左岸』拿本票給我簽立20萬元本票1張,同時並簽立離職半年內不得從事有關八大行業相關工作的契約」等語(見警卷第171頁)。
⑿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進去的時候有簽1張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公司是怕我們忽然離開,把客人帶走,所以叫我們要簽1張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頁)。
⒀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那時候要轉成脫衣陪酒之前有簽1張20萬元的本票?)是。(這張20萬元的本票是否就是所謂客源保證金的本票?)是」「(既然是客源保證金本票那表示說妳後來有違反公司的規定有跑到其他地方,妳把客人帶走或是跑到其他店去上班,公司才必須要對妳進行處罰要罰這一筆錢,為何妳說妳後來會被公司另外再追討16萬元?)20萬保證金,因為那時候我真的受不了長期的這樣子身心的煎熬,我覺得很難過(證人情緒激動再度哭泣)我身體真的撐不下去,我才跑出去,可是就是因為在跑出去這當中,我之前看過一個小姐被圍事的抓回來,所以我自己主動打電話給聰哥,因為我怕我被家裡面的人知道,我自己私底下跟聰哥聯絡,因為說真的我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我憑什麼給公司20萬元,因為他拿20萬的本票來跟我要,他跟我講說這不是借的,所以我可以喊價,原本是喊15萬元,後來他們又整理出來1張1萬多元的本票,然後才加上去所以才是16萬元。(所以妳個人認為是不應該給這16萬元,只是因為怕他們去家裡找妳,讓妳家人知道妳有做過酒店小姐,因為妳怕這樣子所以妳主動才跟他們連絡?)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
2、被告乙○○及相關同案被告等人之證述: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1日警詢供稱:「違約金是小姐進入公司會簽新臺幣20萬的本票,但是她在公司期間不會扣款,期間1年,如果在1年內離職的話才會加入她的本借金,目前為止公司都還沒有去追扣款」等語(見警卷㈠第16頁)。
⑵被告乙○○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到妳們酒店去的小姐為什麼要簽客源保證金的本票20萬元?)因為怕小姐在店裡面沒有服務好客人,損害公司的利益,離開公司後,把公司的客源帶去私用,或帶去別家店,但是離職滿半年,就可以回來領回這張本票」等語(見偵卷第297頁)。
⑶同案被告謝盈盈於99年9月17日警詢供稱:「客源保證金本票的簽立也是由『魚姐』負責」等語(見偵卷第56頁)。
3、秘密證人99甲11等人於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遭歡喜就好酒店要求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本票,相關簽立日期及本票等資料如下:
⑴秘密證人99甲11於99年XX月XX日簽立書有「茲本人○○○現在『歡喜就好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地址:臺中市○○路000號,本人因參與到公司客戶利益機密之故,因此本人同意遵守日後若在辦理離職日開始計起半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並願意立下保證金本票計:貳拾萬元整本票寄予公司執壓!此本票履約有效之時效內,在本人正式辦理離職後滿半年內時,再由公司無條件退還予本人,倘若本人在離職後簽署的履約同意書期效內,違反未依本履約同意書內容行之,則本人無異議,同意本人依自己所簽署的執壓本票,全權由公司執行對本人的催討」等文字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1紙,有秘密證人99甲11簽署之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06頁,因相關文書簽署日期屬可能洩漏秘密證人身分之資料,故於本判決中不揭露,XX指兩位數,X指個位數,以下均同)。
⑵秘密證人99甲12於99年X月X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09、310頁)。
⑶秘密證人99甲13於99年X月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20、321頁)。
⑷秘密證人99甲16於99年X月X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29頁)。
⑸秘密證人99甲17於99年X月X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38、339頁)。
⑹秘密證人99甲18於99年X月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52、353頁)。
⑺秘密證人99甲22於99年X月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57、358頁)。
⑻秘密證人99甲23於99年7月X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66、367頁)。
⑼秘密證人99甲29於99年X月XX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各1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82、383頁)。
⑽李○柔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22、24頁);黃○雯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25、27頁);莊○寧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28、29頁);黃○琴於99年7月31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32、3 4頁);林○霏各於99年4月20日及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35、37頁);洪○梅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38、40頁);蕭○雯(即孔雀魚)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45、46頁);劉○祈(即金鱗魚)於99年8月7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原審院卷㈥第48、49頁);洪○琇於99年8月9日簽立同上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金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各1紙(見原審卷㈥第53、54頁),有案外人李○柔等人簽立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本票影本在卷。
4、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中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離職規定:白、黃魚字輩已正式告知離職日起執董室內留守7天制!黑底名牌:採留守10天制,天天需滿10節制,不夠採實扣制,粉紅名牌:交出客戶資料,採留守15天制,天天需滿15節制,不夠採實扣制!【正式離職者方能領薪與退還客源保證金本票,正式員工如無故離職者,非但薪資走掉,且客源擔保金額連同若有尚欠款餘額,則合併提出該小姐之戶籍所在地提出告訴】…如此方能保護公司20年來及幹部群之『客源共同成長制』,不受小姐乾洗損害」、「白黃黑因免測驗制,故嚴禁與客人私下互留電話號碼之懲處規定告知…本條公司全體同仁都會全面查緝」,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9頁)。
5、同案被告楊清林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執董及內、外幹部群與控檯注意:有個華哥的客人說鬥魚放風聲只做到月底要跟她在一起…這個部分足以證明白黃黑名牌都會有暗中在跟客人互留電話…現在起宣讀:針對=白黃黑名牌【在做戰時偷與客人互留電話者】採必須要簽暑共同利益發展之【客源擔保金】20萬元制!」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7月26日3時3分27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9分52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11分5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16分47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6時40分44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5頁,偵卷第16頁,偵卷第37頁,偵卷㈠第35頁,偵卷第24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通知:加強教育魚字輩勿暗中留客人電話號碼!如果有客人給予號碼即需交出!並由新人組主管在開會時常予告知各白黃黑魚字輩如下=公司已交代各位幹部加強把關一發現魚字輩與客人暗留電話號碼立即將號碼收回並即短訊呈告我該魚之名稱!依公司魚字輩免測驗之規定: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絕不寬貸!另外新規定告知下去:【白黃黑的魚字輩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呈報回公司則該魚字輩人員=第一次需改為單獨簽暑【客源保證金20萬元】,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5日1時22分37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4分51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6分8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9分22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時46分4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5頁,偵卷第20頁,偵卷第43頁,偵卷㈠第41頁,偵卷第27頁)。
6、綜上所述,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及呂宜潔於上述時間,依酒店要求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而客源保證金簽立之程序為歡喜就好酒店中之白、黃、黑名牌新人如有應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之事由時,例如:①同意轉換成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及②違反楊清林所定之「在作戰時偷與客人互留電話」及「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等違規事項時,由被告戊○○或程智敏負責與該公關小姐簽定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再由被告戊○○或程智敏將該本票交由執董即張玉萍收執等情,業據被告乙○○及謝盈盈各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2),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22、99甲23、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及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1),並有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及99甲29等人簽立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3),堪信屬實。
7、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不法債務,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縱使初入酒店工作時係自願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任職期間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離職而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如設立嚴苛離職條件,使公關小姐無法依該條件離職,但又懼怕逕行離職後,將遭不法債務追索,不得已僅能繼續留在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債務,則該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本案制式之「員工履約同意書」記載:「本人因參與到公司客戶利益機密之故,因此本人同意遵守日後若在辦理離職日開始計起:□半年內、□壹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並願意立下保證金本票計:__萬元整本票寄予公司執壓!本票履約有效之時效內,在本人正式辦理離職後:□滿半年內、□滿壹年時,再由公司無條件退還予本人,倘若本人在離職後簽署的履約同意書期效內,違反未依本履約同意書內容行之,則本人無異議,同意本人依自己所簽署的執壓本票,全權由公司執行對本人的催討」等語,有秘密證人99甲10等人簽署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在卷。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認公關小姐於任職期間掌握該店客源,為避免公關小姐離職後連同將該店客源帶離,因而要求公關小姐簽立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以擔保公關小姐於離職後半年或一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僅能於公關小姐離職後違反上開約定事項,始得對該公關小姐追討該筆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惟同案被告楊清林以「99年度新規制度」公告店內公關小姐如無故離職者,不論該公關小姐於半年或1年內有無再至其他其他酒店任職,該客源保證金均將受相關法律程序追索。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預先設下嚴苛之離職條件(粉紅色名牌欲離職需每日均應坐檯滿15節即12.5小時《計算式:1節50分鐘,50分15節=750分=12.5小時》,且持續15日,另有關嚴苛離職條件部分,詳見理由三、⑸所載),顯已將客源保證金本票作為壓迫小姐應繼續留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非在確保其公司客源不被離職小姐帶走所預先約定之違約金。再參酌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詳見前述證據1、⑿所載),可知證人呂宜潔不願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逕行離去歡喜就好酒店時,僅積欠該酒店1萬餘元,但因懼怕遭公司人員「聰哥」抓回,因而主動與「聰哥」聯絡,「聰哥」逕持該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向證人呂宜潔要求應給付該筆款項,並向證人呂宜潔表示該本票並非借款而簽立,故可喊價等語,足認證人呂宜潔所述與「99年度新規制度」相符。準此,證人呂宜潔未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訂之離職規定離職後,後者不問有無於約定期間內再至「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均交由「聰哥」持以向證人呂宜潔追討。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6日得知該店新人「鬥魚」於坐檯時向名為「華哥」之男客表示僅任職到月底之事,即以簡訊告知同案被告張玉萍等幹部,表示「白、黃、黑」名牌之新人如於坐檯(即作戰)時與客人互留電話,即應簽署客源保證金;復於99年8月5日再以簡訊發布予同案被告程智敏等幹部,將要求「白、黃、黑」名牌新人應簽署客源保證金之情形變更為「第一次發現與客人私約在外」,亦有前述簡訊二則可資佐證(見前述證據5.所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警詢辯稱:到目前為止,均未追扣款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白、黃、黑」名牌新人於坐檯時與客人互留電話或與客人私約在外,並不代表日後離職時會再至「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亦不代表當然會帶走歡喜就好酒店客源,並造成歡喜就好酒店損害,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創設客源保證金本票制度,並非單純在避免小姐日後離職損及公司客源,更有藉端要求小姐簽立客源保證金本票,使小姐不易依公司規定離職或不敢逕行離職,進而以本票掌控小姐,使小姐違反其意願,繼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既與公關小姐簽訂員工履約同意書,自應於該公關小姐離職後半年內或1年,違約至「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及利用歡喜就好酒店「客戶利益機密」,造成歡喜就好酒店損害後,始得依該員工履約同意書求償,而非藉端要求小姐簽立客源保證金本票(即前述證據5.所載2通簡訊),或於公關小姐未依公司規定離職,即將本票交由「聰哥」等人向公關小姐追償款項(即前述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甚至設下嚴苛離職條件,以此本票之不當債務約束壓抑在職小姐決定是否繼續在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自由意志(即前述證據4所載「99年度新規制度」),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0等人簽訂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確屬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無誤。
8、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6日及8月5日,就「白、黃、黑」名牌小姐應簽署客源保證金之條件,各發佈之1通簡訊,從「在作戰時偷與客人互留電話」變更為「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2通簡訊僅相隔11日,且均於深夜時分。可見,歡喜就好酒店之制度並非固定不變,且經常隨同案被告楊清林之意思,以非正式之簡訊方式,發送予相關幹部知悉,再以開會或幹部轉告方式,讓公關小姐知悉變動後之規定,堪認歡喜就好酒店關於客源保證金制度之細節,並無經常性及一致性之規定足供遵守,全憑該店實際經營情況而由同案被告楊清林不定時發佈;再參以秘密證人99甲11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所經歷之規定細節未必一致,秘密證人99甲11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雖略有差異,並非證人所述彼此間存在瑕疵,而係該店並無一致性之制度所致。此外,案外人林○霏於新人組時期花名為「珍珠魚」,於99年4月20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後更名為「祖兒」;復於99年8月7日再簽立1紙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有該等客源保證金本票2紙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7頁),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會就同一事項,不定期要求酒店公關小姐簽立本票,且未必會交還先前簽立之本票,是扣案之客源保證金本票未必是首次簽立之本票,併此說明。
9、被告乙○○等內、外幹部雖應被告楊清林要求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仍不得據此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
⑴被告乙○○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客源保證金本票妳簽多少錢?)300萬。(為何要讓妳們簽客源保證金本票?)因為我們有一個幹部叫晨萱(本名何佳燕),她因為曠職然後私底下跟客人拿了很多錢,也因為利用曠職的方式出去跟客人乾洗費用,客人就不再上門,甚至到處放風聲說我們店的小姐或者我們店不好的地方,這對我們都是一個損失,所以我們才會開始有所謂的客源保證金出現」等語(見原審卷第225頁)。
②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曾經問妳說為何還要在該店上班,那妳當時的答覆是說『因我還有本票在該店,所以我無法離開該店』,請問妳這裡指的『我還有本票在該店」,所謂的本票是什麼原因簽的,是什麼本票?)客源保證金」、「(那當初執董有沒有跟妳說,這個客源保證金本票,當妳正常離職,沒有在1年裡面從事相同的業務,1年後妳就可以把客源保證金的本票拿回去?)沒有,這是老闆講的,執董沒有說」、「老闆是說簽這個本票是防小人不防君子,那我正常離職,半年以後就可以拿回,那如果我沒有,離開公司了,我1年後沒有再入相關行業,才可以回來退」、「(《提示本院卷㈥第66頁本票面額各100萬元共3紙》妳所指的300萬元本票就是這3張各100萬的本票?)對」「(被告楊清林問:妳在簽這300萬的時候,是誰拿給妳簽的?)執董」、「(妳進到公司並不是99年才進到公司的,那公司在妳進來之前有沒有就要求妳簽這種客源保證金,還是到妳簽發這張本票的時候才開始有這個制度?)沒有,客源保證金這是第1次」、「它就是7月的時候才簽的,客源保證金是第1次」等語(見原審卷第119、128、129頁)。
③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因為我曾經簽300萬的本票,就是說,他說我們是業績幹部嘛,那必須要證明說我們不會把客人帶到別家店去,所以就要求我們簽300萬的本票,那如果我要走,那好啊,300萬要先還他。(不管任何理由,妳要離職就是要拿出300萬出來?)是不用清償,但是我要正式的離職。(什麼是正式的離職?)就是按照公司的規定,並寫離職單,要半年以後我才能走」「(被告楊清林問:那這張300萬本票,是不是在離職前6個月幹部只要把客源交接給其他的業績幹部,就可以把這張拿回去?)要1年後啊。(同案被告楊清林問:那是不是1年滿了之後就可以回來拿?)對。(同案被告楊清林問:那也就是說這張本票並不能算是債務本票,只是擔保妳在公司任職的期間在客源上不會牽走的擔保性本票?)對。(同案被告楊清林問:那以妳在公司裡面,因為妳在公司待了18年,【在開始實施的這2年裡】,妳有沒有看過有人被公司追討要這300萬的動作?)沒有」「(《提示本院卷㈥第64頁,本票面額各100萬元共3張》妳所指的300萬元客源本票就是這3張?)對。(本票日期是99年7月24日所簽發,上面簽發之日期是否為妳實際上所簽署之日期?)是」等語(見原審卷第89、90、99頁)。
④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根據丑○○、陳冠樺、田麗之證稱,客源保證金本票300萬元,都是在7月底簽的,當時妳已經不是幹部,已經轉櫃檯,妳有無簽客源保證金本票?)有簽,因為我們離職要半年的時間,我手上還是握有客人,雖然我轉櫃檯,我還是要做業績。(時間點是否也在7月底?)我們是一起簽的,差不多在7月底」、「(當初公司叫妳們簽客源保證金本票時,有無告訴妳簽本票有何作用?什麼狀況下妳可以跟公司要回這張本票?)簽這張本票就是要我們擔保客源,第2我們離職就是要半年,半年要把客源交出來,半年過後1年之內不能從事八大行業,不然公司會回300萬元本票去裁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32、235頁)。
⑤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有簽1張300萬元的本票給公司做客源保證金,公司一直不還我,我無法離職」等語(見偵卷第105頁);又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的客源保證金的金額是多少?)300萬」、「(這件事情的起因為何?為何以前不用簽這種東西?)據我所知是因為有之前的幹部跑掉」「(當初要妳們簽的人是誰?)執董」等語(見原審卷第104、105頁)。
⑥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警詢稱被告楊清林曾經跟妳說,妳是幹部,妳要跟公司共同成長,所以叫妳去簽1張300萬元客源保證金本票,是否正確?)正確」、「(何時簽客源保證金本票?)在99年的時候。(是否跟剛才證人未○○所述是在99年7月底簽的?)對」、「(客源保證金實行制度是何時開始?)就是小姐有落跑之後就改一定要簽。(在哪一年的時候?)【98年跟99年那時候】。(為何妳是99月7月份才簽客源保證金本票?)是簽300萬元,金額更多。(所以客源保證金本票有好幾種種類?)就一種小姐20萬元,幹部當時是100萬元,後面又改300萬元」、「(妳之前有無簽到100萬元的本票?)有。(在多久之前?)99年5、6月份的時候,有一個幹部落跑,所以又改,基本上我當時就有簽客源保證金20萬元,是小姐部份。(是何人改的?)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247、256頁)。
⑦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的客源保證金本票是否從晨萱這件事情以後才簽的?時間點是否在99年7月份以後?)是,我記得是99年年底。(公司過往有無要求從業人員簽過客源保證金本票?)沒有。(就是從晨萱副總到外面跟人家收帳,收完帳跑掉了以後,公司才因為這個事情要求所有的人員簽客源保證金本票,是否如此?)是。(晨萱收帳跑掉是什麼時候的事情?)99年5月以後。(幹部簽300萬元本票的客源保證金是何時的事情?)我不知道幹部什麼時候簽,因為我不是幹部,但是我知道小姐是那個時候才去簽的,小姐每個人都有簽,只要不是幹部都有簽。(就是因為晨萱的事情才簽的?)是,我也有簽」等語(見原審卷第216頁)。
⑧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是幹部簽了多少客源保證的本票?)300萬元」「(奶媽、高朋、伊珼3位簽的本票都是在99年7月至8月,妳是否比她們早簽本票?)大約在那個時間點,當時是一起簽的。(為何要簽客源保證的本票?)怕離開之後把客源一起全部帶走,有規定要離職是可以,但是在1年或半年內,確定客源沒有流失,那張本票就退還,好像沒有從事相關行業,就是確保客源。(如何知道簽客源保證本票的用意?)公司有講期限之後會退還,好像是1年或半年沒有從事相關行業」等語(見原審卷第194頁)。
⑵被告乙○○等人簽立之「契約書」、「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如下:
①被告乙○○於98年11月13日簽立「契約書」,依該契約書記載:「茲本人乙○○任職於本公司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店,掌握客源幹部重要部門一職,任職期間內公司給予本人所有之客源經紀財務來源,因避免及維護公司客源的外流,所以本人自願簽署一張參佰萬元整保證金之商業本票,且保證爾後離開公司也不會帶走公司任何之客源,此契約書及商業本票將於本人離職後由公司保留並保管1年,離職期間1年內若無發生任何與公司客源之事故,公司則將自動銷毀此契約書及商業本票,但若期間內有違反此規定,且經查證屬實,公司則可無異議將此商業本票交予律師,由律師以本票商業法訴訟,本人也願無條件賠償造成公司客源損失之金額,並放棄所有法律抗辯權利」;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依該員工履約同意書記載:「茲本人乙○○現在『歡喜就好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地址:臺中市○○路000號,本人因參與到公司客戶利益機密之故,因此本人同意遵守日後若在辦理離職日開始計起壹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並願意立下保證金本票計參佰萬元整本票寄予公司執壓!此本票履約有效之時效內,在本人正式辦理離職後滿壹年內時,再由公司無條件退還予本人,倘若本人在離職後簽署的履約同意書期效內,違反未依本履約同意書內容行之,則本人無異議,同意本人依自己所簽署的執壓本票,全權由公司執行對本人的催討」,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等件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85、187、188頁)。
②同案被告戌○○於98年11月12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等件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91、192、203、204頁)。
③何佳燕(花名晨萱)於98年11月13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內容同上)」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等件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07、210、211頁)。
④同案被告巳○○於98年11月13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13、214、220頁)。
⑤張玲華(花名芸芸)於98年11月13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21、225、233頁)。
⑥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8年11月13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38、239、251頁)。
⑦同案被告謝盈盈於98年11月13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56、257、261、262頁)。
⑧同案被告未○○於98年11月15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㈥第61、62頁)。
⑨同案被告丑○○於98年11月15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㈥第63、64頁)。
⑩同案被告陳冠樺於98年11月15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簽立與前述①相同內容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年7月23日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共3紙等情,有本票3紙、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㈥第65、66頁)。
⑪同案被告程智敏於99年7月18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依該員工履約同意書之記載「茲本人程智敏現在『歡喜就好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地址:臺中市○○路000號,本人因參與到公司客戶利益機密之故,因此本人同意遵守日後若在辦理離職日開始計起半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並願意立下保證金本票計貳拾萬元整本票寄予公司執壓!此本票履約有效之時效內,在本人正式辦理離職後滿壹年內時,再由公司無條件退還予本人,倘若本人在離職後簽署的履約同意書期效內,違反未依本履約同意書內容行之,則本人無異議,同意本人依自己所簽署的執壓本票,全權由公司執行對本人的催討」,惟卷內並無相對應之面額20萬元本票1紙等情,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65頁)。
⑫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18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依該員工履約同意書之記載「茲本人戊○○現在『歡喜就好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地址:臺中市○○路000號,本人因參與到公司客戶利益機密之故,因此本人同意遵守日後若在辦理離職日開始計起半年內,絕不再進入同樣性質的職場工作!並願意立下保證金本票計貳拾萬元整本票寄予公司執壓!此本票履約有效之時效內,在本人正式辦理離職後滿壹年內時,再由公司無條件退還予本人,倘若本人在離職後簽署的履約同意書期效內,違反未依本履約同意書內容行之,則本人無異議,同意本人依自己所簽署的執壓本票,全權由公司執行對本人的催討」,惟卷內並無相對應之面額20萬元本票1紙等情,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68頁)。
⑶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8年11月12日起至15日止,以其所有「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店」為名義,要求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吳蒂倩、謝盈盈、未○○、丑○○、陳冠樺、戌○○、巳○○及案外人何佳燕(花名晨萱)、張玲華(花名芸芸)等內、外幹部,簽署前述內容之「契約書」;復於99年7月18日,以案外人何佳燕(花名「晨萱」)在外收帳後逃跑為由,認其帶走歡喜就好酒店客源,要求被告乙○○等幹部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並於同月23日或24日簽立總額30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另同案被告程智敏、戊○○因未掛名內幹部,但仍於99年7月18日,簽立20萬元之員工履約同意書等情,業據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戌○○、陳冠樺、丑○○、未○○、程智敏、吳蒂倩及謝盈盈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所載),並有員工履約同意書、契約書及本票等件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㈡所載),堪信屬實。依被告乙○○等內、外幹部簽立之「契約書」及「員工履約同意書」所載,係認該店內、外幹部掌握酒店客源,為避免內、外幹部於離職後帶走該店客源,並擔保內、外幹部於離職後1年內不再進入同樣性質之職場工作。惟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公關小姐簽立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員工履約同意書之用意,除避免公關小姐於離職時有上開違約事由外,尚將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作為違規處罰手段,及對呂宜潔未依公司規定離職時索賠之依據,均如前述。又案外人何佳燕於98年11月13日即簽立與「員工履約同意書」內容相似之「契約書」,並於99年5月間向客人收帳後逃離酒店,倘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對待證人呂宜潔之同一標準對待案外人何佳燕,自應於案外人何佳燕收帳後逃離酒店時,即指示「聰哥」依該「契約書」進行追索。然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8年11月12日要求內外幹部簽立「契約書」時起至案發為止,未曾對任何內外幹部進行追索一節,亦據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接受同案被告楊清林交互詰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楊清林問:那以妳在公司裡面,因為妳在公司待了18年,【在開始實施的這2年裡】,妳有沒有看過有人被公司追討要這300萬的動作?)沒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99頁),足認縱案外人何佳燕收帳後逃離酒店,楊清林仍無意向案外人何佳燕進行追索,僅係要求被告乙○○等內、外幹部併同換簽「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再參以同案被告程智敏及被告戊○○均未掛名內外幹部,自無法併同要求渠等簽立內外幹部等級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300萬元」,而僅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惟又未如同其他公關小姐,附隨簽立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雖要求歡喜就好酒店內、外幹部及公關小姐均應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且簽署內容除金額及期間不同外,其餘內容均屬相似,但同案被告楊清林乃基於不同原因要求店內員工簽立,嗣後是否依該等本票及契約書求償亦存在不同標準,顯然同案被告楊清林係基於不同之主觀意思,要求店內員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是本院自難僅因被告乙○○等人有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客源保證金本票,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之行為,不具上開違反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之主觀犯意,附此說明。至於被告乙○○及同案程智敏均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係因何佳燕於99年5月間收帳後逃離酒店,始要求員工簽立客源保證金本票云云,顯係附和同案被告楊清林之詞,復與扣案之「契約書」所載不符,均非可採。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對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違規罰款制度,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經營歡喜就好酒店所實施之違規處罰事項及罰款金額: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性交易的時間是3個小時,如果有遲到,沒有依照公司的規定回公司的話,就必須要扣錢,櫃檯這時候又會拿本票給我簽」等語(見偵卷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酒店不是妳的債務人而是妳的債權人?)扣錢的項目太多,只記得重要的幾項,每個月1日及16日要測關及測活動,內容是要C甲LL客人帶我出場或是直接買出場沒有過的話就要扣錢。還有檢妝,沒有噴香水也要扣錢,鞋子不夠漂亮、不夠高、顏色不符,沒有戴耳環、沒有戴項鍊、沒有擦口紅、假睫毛黏得不漂亮,1項1項的扣錢,我們還要自己準備打火機、骰子跟BB,少1個也是扣錢,酒杯跟水杯也要齊全,少1個也是扣錢,外出時間只有兩個小時,晚1分鐘回來也是扣錢,1分鐘1分鐘的算,我記得比較常被扣的就是這些」「(除非有加節數,否則出場(性交易)嚴格限制時間為3小時?)是。(3小時內是否一定要回到酒店?)一定要。(是否差1分鐘就要扣錢?)是。櫃檯會算好,本票就拿出來給我簽」「(公司是否有規定每個月要達到多少的業績?)有規定一個星期要幾次點檯。(是否是老客人點的檯?)是」「(點檯是指3節還是1節半?)3節。(是否包括出場性交易的部分?)那個就算在每個月1日及16日要測活動,好采頭,客人點檯要帶出場,這樣才算過關。(如果沒有過關會如何?)扣錢」「(客人要求妳要做出場性交易可否拒絕?)不可以。(包廂內客人要求妳脫衣陪酒、性遊戲可否拒絕?)不可以。(如果妳在包廂內拒絕客人,公司如何知道?)我們坐檯,他們都會排比較資深跟比較菜鳥的,還會排1個內副總,內副總會叮嚀,會教我們,如果我們沒有做到,下檯後她會罵我們,罵完後會開舉發單,所以坐檯有時候就會看一下幹部的臉色,她們叫做內幹部或叫做稽查,這是楊清林取的」、「(是否可具體陳述是為何原因而被扣這麼多錢?)睡覺睡過頭走時間,出場。(要花多少?)我回來都簽幾萬元的本票,我已經簽到不知道多少了。(是否還有其他?)還有檢裝、小細節。(要花多少?)檢妝1次1000,沒有噴香水也是,然後鞋子不符合,都是1000、1000起跳。(大概多少次?)好幾次,耳環太小也要扣」「還有走時間,還有過關沒有關,聖誕節活動沒有過也扣錢。(走時間,1天沒到要扣多少錢?)我的記憶,那時候簽了6萬多元的本票。(這6萬多元的本票是公司通通扣掉,還是要跟公司拆一半?)通通扣去」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3、45、50、53、70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妳們公司要叫妳們達到怎樣的業績?)會說1個星期要有3次帶客人進來開自己的桌,如果少於3次,1次扣3000元,也是簽本票的方式」、「脫衣陪酒時,門都要鎖起來,幹部都會在裡面,如果小姐表現不好,他們會寫在檢舉單裡面」等語(見偵卷第172、175頁);復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化妝不合格、服裝不整、服務的不好或是得罪客人都會被處罰簽本票。(遲到是否要簽本票?)要。(體重過胖是否要簽本票?)要,但簽的金額詳細數字我忘了。(遲到簽多少?)1分鐘好像3200元」「(《客人點檯》遲到會如何?)扣錢。(幾分鐘算遲到?)10分鐘。(扣多少錢?)3000元。(妳住店的期間,每天是否有外出的時間?)有,可以外出3個小時。(想要超過3小時是否可以?)可以。(為何可以超過3小時?)自己買自己的時間。(如何買法?)簽本票」「(低於7張套房單是否會被處罰?)會。(如何處罰?)扣錢。(公司初1、16是否有辦活動?)有。(沒有達到會如何?)扣錢和體罰」「(妳的業績這麼好《1檔可賺10幾萬元》,是否還會因為業績不好而扣到錢?)會。(為何?)會有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加在我身上。(哪些罪名?)化妝不合格、遲到或者跟資歷深的小姐頂嘴、吵架。(是否曾因業績不夠而被罰錢?)有。(何種狀況?)達不到公司的規定。(公司的規定為何?)業績不夠」「(檢妝不合格是馬上處罰,還是可以修正後再檢查1次?)會有讓我補的機會。(若依然不合格,是否會擋檯而不罰錢?)我知道都是被罰錢,我沒有被擋過檯」「(妳被處罰過哪幾種?)檢妝不合格、得罪客人、自己走時間、遲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1、286、289、291、292、295、297、298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如果沒有做到(脫光衣服)的話,幹部就會寫檢舉單,每天開會的時候『師父』就會處罰我們,每次都扣幾千元至幾萬元。幹部是等我們脫衣陪酒完,會去問客人看我們服務的狀況,如果我們沒有脫衣陪酒的話,他們會寫檢舉單」、「(有無說要多久要陪客人性交易1次?)有,1個星期要1次,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沒有達到業績,如果沒有達到業績的話,就要扣錢,扣多少錢我忘記了」、「(為什麼要去騎馬?)騎馬也算是業績,因為是要帶客人去騎馬,客人去騎馬要付門票200多元,主要是要客人買馬票,1本多少錢我忘記了,他們是向公司買,是由小姐向客人洗腦,跟客人說業績沒有過,要他們買馬票,如果沒有的話,要由小姐自己掏腰包去騎馬,1個星期騎2次左右,門票200多元,騎1次馬還要另外付錢,我忘記多少錢。客人買到馬票是給我們,我們再拿回去公司交,如果客人要去騎馬的話,我們會叫他幫我們買全場,再由我們帶他們去騎。騎馬的業績如果不夠的話,就沒有辦法休假,也會被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8至20頁);復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甲3、9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第2頁》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是。(公司有規定妳每星期要有1名老點點妳的檯,每星期也要至少1次出場陪客人性交易,要有這樣的基本業績,如果業績不足就會被處罰扣薪水,是否確實?)是」「(公司是否還有用其他的名義扣錢?)服裝儀容不整、走時間。(服裝儀容不整會被扣多少錢?)3000元。(何謂走時間?)休假完後或是陪客人性交易結束後,要進公司的時間遲到。(遲到1分鐘要扣多少錢?)不記得。(是否還有其他項目要扣錢?)業績、喝酒醉、坐檯時服務不週、對客人不好」、「(走時間、扣本票、檢妝不過等是否需要體罰?)那些是要扣錢。(美姿美儀不好是否扣錢?)要,我要離開時美姿美儀才開始要扣錢。(得罪幹部、不配合幹部,是否要扣錢?)要。(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檢妝不過,讓妳補妝,30分鐘內還是不過是否要扣錢?)要。(休息時間有客人點妳的檯,遲誤時間是否要扣錢?)要。(遲誤多久要扣錢?)10分鐘」、「(《暫時選擇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會被處罰?)會被扣錢。(可否拒絕與客人出場性交易?)不可以,拒絕會被扣錢」「(《脫衣陪酒時》可否拒絕不要全裸?)不可以。(拒絕會如何?)會被填寫反應單,會被扣錢」「(《住店時》除了外出3小時,可否另外找時間外出?)不可以。(有急事該如何?)請客人買出場。(可否買自己的時間出場?)被抓到會被扣錢。(為何還要扣錢?)公司會罵說為何不叫客人買要自己花錢」「(《套房單》低於7張是否要扣錢?)有印象低於幾張要扣錢,可是我忘記張數」「(外出時是否須打卡或填載簿冊?)要簽名,需註記外出時間及回來時間,超過時間就算走時間」「(公司有無要求小姐馬場也要有業績?)有。(如何要求?)叫客人去那邊買票,如果沒有辦法的話,我們要花錢自己去騎,不想騎也要買」「(如果馬票不夠?)一樣業績不好。(是否會被扣假及處罰?)會被扣錢」「(《提示甲3、99年8月21日偵訊筆錄第3頁倒數第3行開始、第5頁中間的第3個問答》檢察官問妳有無說多久要陪客人性交易1次,妳的答覆是1個星期要1次,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沒有達到業績標準,這些話是否正確?)正確。(妳的說法是在1個檔期裡面,在2個星期內有2個客人或3個客人點妳的檯陪妳,只要有2次到3次的交易就算過關?)是」「(服裝儀容的檢查要扣3000元,是否如此?)是。(服裝儀容檢查如果沒有過的話,不是馬上要扣款,是可以複檢的?)是。(通常何種情況下才會複檢不通過?)妝沒有化好、沒有化亮、耳環沒有戴好、頭髮沒有梳好、衣服沒有穿好、鞋子不合格」「(有無因打瞌睡或吃零時而被扣款?)有」「(只有打瞌睡被扣款?)是」「(《提示本院卷㈢第204至210頁幹部及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映專用單》這樣的形式內容是否為妳所稱的舉發單?)當時的舉發單是我們自己拿空白紙寫的,不是像這樣的舉發單」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1至384、387、389至39 1、394、396至398、403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若1天做不到1檯的話,是否要罰錢?)如果1次還好,如果1、2次的話,就要罰錢,當時是罰3,000元,就是補自己的檯,我之前有補過自己的檯2次」「(妳還被用何理由被扣錢?)就是零食,除了進了檯後,客人點的東西才能吃,我們若有偷買的話,就會放在自己的置物櫃,他們會去搜出來,若搜到1包零食就扣100元」等語(見偵卷第123、12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脫衣陪酒的過程中,妳是否可以拒絕客人對妳的要求?)不行。(若拒絕有怎樣的不利?)幹部會私底下找我過去講,說客人是花錢來這裡消費的」「(妳們公司哪種情況下會對妳們進行處罰?)服裝不整。(扣多少是否記得?)1000到3000不等。(對客人不夠熱情是否要扣錢?)要。(遲到是否要扣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要。(客人對妳不滿意是否要扣錢?)要」「(妳於偵查中檢察官問妳:有無業績相關規定?妳答:1天最少要做1檯,如果一直排不進的話小姐就要自己想辦法C甲LL客人,1天若做不到1檯,1、2次的話就要罰錢,當時是罰3000補自己的檯,我之前有補過自己的檯2次。妳是否有做過此陳述?)有」「(當時如果有買馬股或住店的空檯要不要扣錢?)要」「(妳剛講到服儀不整要被罰1000到3000?)對。(第1次檢查不過有無複檢的機會?)有。(複檢的時間有多少?)10分鐘。(通常小姐會被檢裝不通過多還是少?)少。(妳自己有無這樣的經驗?)有」「(妳於偵查中稱:包廂裡面的小姐互相檢討,做不好的或是沒有幫客人倒酒、遞紙巾的,師父會開會檢討小姐,檢討的方式都是罰錢,輕微的如沒有幫客人倒酒、遞紙巾、沒有笑容都罰100元。金額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65、74至76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業績的部分須要客人買馬票給我們,沒有加入馬股的如果15天客人沒有買到7張馬票給我們,我們就須要自己付錢去買,1張1400元,如果有加入馬股15天只要4張馬票,也是一樣,客人沒有買給我們,就要自己出錢買,這些都是用扣薪水簽本票的方式來做」「罰錢是指沒有把酒倒好,或是有被其他小姐檢舉,遲到、在包廂裡吃東西、出場超時、業績不夠,1次都罰500元至1000元不等,他們會看事情的重要性去罰,錢都從薪水裡面扣,所以錢永遠還不完」「(有無被他們控制行動自由?)就是星期六、日只能出去2個小時,如果晚回來會被罰錢,是用本票來控制我」「(妳們公司要叫妳們達到怎樣的業績?)會說1個星期要有客人來訂自己的桌,並且要有客人點出場,不然會被處罰,如果業績達不到就要被處罰,有的是罰錢,有的是罰跑步。罰錢是用簽本票的方式,我們還有被要求客人要買馬票給我們,15天要7張。業績不到我們要自己買」等語(見偵卷第180、181、18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出場性交易部份,是否可以選擇客人?)不行。(是否可以拒絕出場性交易?)不行」「(拒絕客人會有怎樣的後果?)被知道要罰錢。(針對出場性交易、脫衣陪酒,有無業績壓力?)有。(是如何規定?)六、日要出場,要有定桌,1天出去2次要有房卡,如果沒有房卡2次出場都要充公。(有無馬票這方面的業績要求?)馬卡要20張」「(沒有達到就要自己買,若沒有現金就要簽本票?)對」「(妳有無曾經酒沒有倒好被處罰?)對。(遲到?)對。(偷吃東西、出場超時?)對。(1次都處罰500到1000不等?)對」「(偵查中檢察官問妳:8個月妳有無領到薪水?妳答:我被罰錢的部份1次都罰500到1000元。是否如此?)有3000的。(最多是否都是3000?)1點3000。(怎樣的違規要罰3000?)忘記了。(妳為何知道要罰3000?)我忘記是哪一樣要罰3000。(如果是對客人不禮貌,沒有把酒倒好只要罰100,是否有可能?)不可能」「(妳有無拒絕過客人性交易的要求?)我不敢拒絕。(原因為何?)我會怕,怕公司知道會罰錢」等語(見原審卷第83、84、87、89、90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另外也規定星期三、日一定要有客人點檯及出場,不然會扣3000元。星期五、六不能空檯,不然1次會罰8萬元,後來改成2萬3400元,後來改9,000元。(妳們酒店是要求小姐都要脫衣陪酒及性交嗎?)是。是楊清林說的。他說如果我們不做的話,被舉發的話,要扣錢,扣1至3,000元」「(妳們在包廂脫衣陪酒、對客人口交的時候,有無幹部在旁邊監督?)有班長,在包廂裡面叫番長。如果沒有他會開檢舉單,會罰1到3000元」「公司規定1期15天我們要有20張套房卡,不然的話會扣錢加不得休假,少1張扣500元。公司還有規定叫小姐要收集餐卡、秀卡、馬卡,每期都各20張。餐卡是客人到包廂後要點餐,至少要1500元,不夠小姐要自己補,1盤菜是500元。秀卡是小姐會進來脫衣跳熱舞,要叫客人發小費,有500元才有1張,這些收來的小費是歸公司。馬卡1張1400元,公司是希望客人買給小姐,如果小姐沒有達到的話,小姐要自己買,只要沒有達到20張的話,都要自己買,因為沒有錢所以要簽本票,統計下來,1個月要被罰10幾萬元」「例如在包廂服務不好,桌面清潔不好,說我們不認真,沒有鎖門也要被扣錢,扣1到3000元不等」等語(見偵卷第152至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無說若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有何不利?)就要扣錢。(如何扣?)那天如果沒有出場就扣3000元,還有跑樓梯。(不做脫衣陪酒有何不利?)被舉發的話就要罰錢。(是否知道罰多少錢?)有時候1節是3000元,有時候是1000元。(何時3000元?何時1000元?)常常改來改去」「(妳是否知道得罪客人要罰多少錢?)9000元」「(業績未達到是否要扣錢?)要。(公司有規定哪幾種業績?哪幾種未達到要扣錢?)出場。(坐檯是否需達業績?)1天不能空檯。(有無規定1天或1個檔期需多少老點點檯?)點檯的我忘記了,只記得不能空檯,星期三及星期日一定要出場,星期五及星期六2天不能空檯,這2天空檯會罰8萬」「(何種情況可拿到套房卡?)出場時帶客人到京翔旅行社那邊。(若到其他汽車旅館能否拿到套房卡?)拿不到」「(《請求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8頁》當時檢察官問妳時,妳回答公司有規定1期15天就是1個檔期,要有20張的套房卡,要不然會扣錢,而且不能夠休假,少1張扣500元,此段話是否確實為妳所陳述?)對,但少1張是扣1000元,不是扣500元。(妳現在的印象是扣1000元?)對。(換句話,1個檔期規定要20次到套房去性交易,是否如此?)對」「(少1張《套房單》扣1000元,且不能休假?)對」「(若《出場性交易》回來遲到會如何?)要自己買1場。(何謂『自己買1場』?)如果出場時間遲到的話,就要自己買1場。(是否等於自己買1場出去性交易?)對。(遲到多久,才需自己買1場?)1分鐘就算了」「(出場可否不做性交易,僅單純吃宵夜?)出去一定要性交易。(可否跟客人去吃宵夜即可?)不可以。(公司如何得知妳們有無性交易?)有時候客人會回來講,就是不能拒絕」「(《請求提示99年8月2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6頁》餐卡、秀卡及馬卡的業績如何計算?)3個都是1期20張。(各係多少錢?)餐卡及秀卡1張是500元。(但妳於偵查中說『餐卡每期都要20張,客人到包廂後要點餐,至少要1500元,不夠小姐要自補,1盤菜是500元』,請妳確認餐卡1張是500元還是1500元?)1500元是每1桌一定要點到1500元,如果沒有的話要自補,餐卡是每個人的業績。(如果有客人點到1500元,妳等於收集到3張餐卡,意思是否如此?)對,跟其他小姐分攤。(秀卡是多少錢?)500元。(馬卡是多少錢?)1400元。(此業績係多久1次?)1期15天。(如果未達到此業績有何處罰?)扣我們自己的錢」「(除了業績不好要扣錢及處罰,就妳的記憶,其他還有哪些違規,公司會處罰或罰錢?)服裝儀容扣3000元;跨番小姐不能交談,我們1番有10個人不能跟前面或是後面的小姐交談,否則那1期的薪水一律充公;設備不齊全要扣1000元到3000元;早上叫坐檯遲到的話也要扣錢,扣多少錢我忘記了;不能吃零食,1包扣1000元,如果有開過的糖果是1顆1000元。(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我忘了。(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扣1000元。(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扣9000元。(不服從幹部是否要扣錢?)要體罰。(月經的血滴在浴巾上面是否要扣錢?)要,扣1000元」「(《住店人員睡覺休息時,中間有客人點檯》遲到會如何?)扣錢。(有無規定幾分鐘之內要到?)早上是3分鐘之內。(扣多少錢?)我忘了」「(《住店外出》2個小時到了沒有回來會如何?)扣錢。(如何扣?)扣多少我忘記了。(如果時間久一點,超過1天,妳是否有印象要扣多少?)超過1天就要8萬多了。(妳有無晚回而被扣過錢?)沒有,出場遲到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13、216、217、219、220、229、231、23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是的,我不能拒絕客人任何要求,不然會被扣錢,因為我有簽本票,所以我只好去做」、「另外(如果沒有好好脫衣陪酒)也會罰錢,罰錢就是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84頁);復於99年11月1日偵訊證稱:「(妳曾以違反何種規定被扣款?)服裝不合格、上班遲到、酒醉、得罪客人等事由就會被扣款」「(你進公司後有無簽本票?)一進去沒有,過兩個禮拜後,他要我們簽本票,但不是因為我向公司借錢,而是要買配備,含酒杯、水杯、制服,就是在包廂內所需要用到的東西,都是我們自己要付錢,我當時簽了3,000、4,000元本票,然後從薪資扣款,然後常巧立名目扣我們的薪資,包含喝醉酒的事由」、「(可否自由外出酒店?)不能隨便離開,外出被抓到會被打或是要簽本票買自己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被客人投訴不配合客人就是3000元起跳」「(客人要買妳出場,妳是否可以拒絕?)不行。(為何不行拒絕?)公司規定。(如果拒絕客人會如何?)被扣錢。(如何扣?)一樣是簽本票」等語、「公司是否還有利用其他理由叫妳簽本票?)曠職、生病請假假單沒有過的話要扣錢、活動沒有過、每個月1、15日的測驗沒有過也要扣錢」「(妳所謂的測驗是否就是公司規定要有多少客人來點妳的檯?)對。(如果沒有到達這樣的業績會如何處罰?)要看天數,如果是1天沒有過的話是5000元,平均要過3天。(曠職如何計算罰金?)1天扣2萬4800元。(除了上述理由要簽本票,還有什麼情況要簽本票?)喝酒醉扣9000元。(檢妝不過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3000元。(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3000元。(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依狀況而定,但是從3000元起跳,最多罰多少我忘記了。(得罪幹部、不配合幹部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一樣是3000元起跳,最高多少錢我不知道。(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扣多少?)一樣是3000元起跳。(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被抓到也要。(扣法如何?)一樣是3000元起跳」「(睡覺時如果有客人點妳的檯,妳要幾分鐘之內進檯?)3~5分鐘。(超過時間會如何?)會被罰錢。(如何罰?)一樣是3000元起跳」「(超過3個小時會如何?)如果遲到1個小時之內是扣3000元」「(超過時間就是1分鐘算1小時?)對」「(如果低於7張套房單公司是否會讓妳放假,還是會扣掉?)要看幹部的意願,套房單如果沒有過的話還要罰錢。(1張要罰多少錢?)500元」「(妳不能拒絕出場性交易,如果妳拒絕了,公司會如何處理?)自己買時間。(這是什麼意思?)如果不能幫公司賺這筆錢就要自己負擔這3小時9900元的意思。(妳證述中提到:除了自己買時間之外,妳也會被冰檯?)對。(冰檯的意思為何?)有檯也不會排進去,老點來也是一樣不會讓小姐進去」「(冰檯對妳們所有小姐來說是否算是處罰?)算,因為沒有坐到任何檯的話會被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8、140至142、145至147、150、15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99年1月5日偵訊證稱:「我總共簽了多少本票,我不記得,因為一直在簽,借錢、辦活動簽9萬元、業績不夠要簽、違反公司規定罰錢也要簽本票,越簽越多,都還不完。他們說簽的本票沒有還完不得離職,他說跑掉1天沒有回來要還8萬元,到回來時就要我們還」「我曾經離開過3天,回去後,他就要我簽下24萬元本票」「性交易業績不夠的話會扣錢,少1次扣1萬5000元,後來是少1次扣500 0元,1期15天最少要2次。而且有性交易錢還得比較快,因為本票錢沒有還完的話,沒有辦法回公司」、「喝醉酒罰90 00元、得罪客人罰9000元,挑客人罰9000元、以下犯上扣90 00元,他們有規定脫衣陪酒的流程一定要全裸,如果沒有做到的話也要罰9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28、229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另外20萬元本票是公司怕我們離職,沒有告知就跑掉,所以要求我們簽本票,並不得在半年內從事相關行業。(除了上開本票外,有無簽其他本票?)公司在每個月的1日及16日都會要求我簽本票,這是為了業績而簽,我因為這樣有被要求簽了面額1萬元的本票超過10張以上,另外還有因為公司舉辦活動,要簽6天的本票,1張1萬5000元,簽了6張,光活動就有3、4個,所以我因為活動關係,簽了面額1萬5000元的本票24張。還有因為遲到,超過1分鐘扣3300元,簽不到10張。走時間就是1天都沒有進公司,趁外出時,一開始會找人跟著我,後來就沒有了,我有時候出去後就沒有按照時間回來,1天會被扣8萬元,我出去3天才回到公司,那次是我自己回去,就被扣24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不願意全祼,不讓客人摸,不願意玩性遊戲?)不行。(這樣子的話公司會有怎麼樣的對待?)扣款」「(這樣算是不服從幹部還是得罪客人?)得罪客人」「(違反公司的規定,就要簽扣本票或處罰體罰,警察請教過妳:公司有無巧立名目扣薪或罰款,然後處罰小姐,妳有說:上班遲到1分鐘要扣3300元,檢裝未過複檢時間超過30分鐘要扣3300元,曠職1天2萬元,而且要現金不得拆帳,違反美姿美儀要扣1000元,酒醉、坐檯睡覺、不配合幹部、得罪客人扣9000元,擾亂控檯扣3000元,無故露點扣1萬5000元,違反就簽本票,業績不好罰站30分鐘,或跑樓梯、夾鐵片,嚴重違規像酒醉得罪客人,用馬鞭鞭刑3下,妳是否還記得講過這些話?)記得。(是否正確?)是。(公司是否確實有這樣的規定?)是」、「(公司有無初1、16是測驗,這樣的制度?)有。(七夕情人節、西洋情人節然後周年慶、聖誕節有無測驗?)有。(妳在筆錄證稱:公司在每月1、16日要求我們簽本票,是為了業績而簽的,我因為這樣有被要求簽面額1萬元的本票超過10張以上,因為公司舉辦活動要簽6天的本票,1張1萬5000元,妳也簽了6張,光活動就有3、4個,所以我因為活動的關係簽了面額1萬5000元的本票有24張,妳是否還記得有這樣講過?)有。(確實因為業績、測驗的要求而簽本票?)對。(本票等於活動開始就先簽是不是?)對。(有過業績本票是否就還給妳?)有過就會還。(如果不過呢?)不過就當場扣款」、「(身體不舒服或今天沒有心情是否可以拒絕不跟客人出場性交易?)不行。(拒絕會怎樣?)扣錢。(扣錢是怎麼算?)就是不服從,我也忘記怎麼算。(是不服從還是得罪客人?)跟幹部講不出場是不服從」、「(檢察事務官筆錄第3頁問妳:有無規定多久陪客人性交易1次,妳說:客人如果要妳就不能拒絕,否則要罰9000元,另外交不出7張套房單也要罰錢,公司並沒有要我們做業績,他們說這叫做公司規定,每逢初1、16都要有同一個客人點檯加出場,如果沒有要扣1萬5000元,每逢情人節,包括西洋的、中國的,還有中秋節、周年慶、聖誕節都要連續做6天,1天要有同一個客人點檯加出場,1天1萬5000元,上面所說的規定通常不好達成,活動前就會叫我們先簽本票,6天1天1萬5000元,所以要簽9萬元,通常達不到公司的規定,就是變成多簽1張9萬元的本票,妳是否還記得妳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正確」「(妳曾經最高被公司簽扣過走時間最多的本票是多少錢?)24萬元。(離開公司3天對不對?)對。(回來是否就被公司算走時間?)對。(1天罰8萬元,3天叫妳簽24萬元的本票?)對。(妳為何會離開3天?)因為不想待」「(外出時間超過回來是否需要走時間?)走時間照算。(走時間1分鐘是多少錢?)3300元」「(妳在睡覺期間,公司有客人進來叫妳去坐檯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很累、很想睡覺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如果晚一點去會怎樣?)扣錢」、「(如果造成走單客人走掉會怎樣?)小姐負責。(是否1個人頭以7000元計算?)對」「(公司規定除了測驗的時候,測驗就是初1、16、5大節,妳必須每天都要1個老點,都要1次出場,平常時間公司並沒有規定妳多久要性交易1次,是否正確?)是」「(妳於警詢筆錄證稱:擾亂控檯要扣3000元,妳是否可以解釋什麼是擾亂控檯?)就是叫妳坐檯的時候,然後跑不見,看不到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81、185至189、192、194、195、197、198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我簽了很多本票,是因為我在酒店做錯事,例如遲到、喝醉酒、得罪客人、美姿美儀不好等,都會被扣錢」等語(見偵卷第75頁);復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有無要求簽本票?)一開始有簽20萬元的本票,公司說模特兒去經紀公司上班為防止跳槽會有簽本票來擔保,這是保證金,我並沒有跟公司借錢,公司說只要乖乖的,滿1年就會還我們了」「(可否拒絕與客人性交易?)不行,如果你不去,就是挑客人,就會被扣更多錢,我們不能拒絕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簽發的20萬元的本票是否就是客源保證金的本票?)對。(如果正常離職是否就不需繳這一筆錢?)對。(如果不正常離職跑掉的話就要賠償這筆20萬元?)對」「遲到1個小時就是3300元,1分鐘到60分鐘都是3300元。(上班遲到是否要扣錢?)要。(扣錢都是拿現金還是簽本票?)簽本票。(服裝不合格,檢妝、換裝是否要扣錢?)要。(換裝時間超過半小時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喝醉酒是否要扣錢?)要。(打破杯子是否要扣錢?)要。(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錢?)要,這些都絕對要扣錢。(客人來時要點妳的檯,超過時間進檯是否要扣錢?)要,如果在睡覺爬不起來就會被罵,也要被扣錢」「(如果妳出門要超過3個小時是否可以?)要自己買時間,超過1個小時就是3300元,回去就自己簽本票」「(如果累積不到7張《套房單》呢?)那個是半個月累積不到7張要扣錢,超過20張有1天假」「(就檢妝的部分,是否在檢妝過程中,只要不合格就馬上簽本票、罰款,還是檢妝的老師或幹部會給妳時間重做1次,可以再補,如再不行才會罰款?)會讓我再補。(是否確定?)確定。會給我時間去換,可是有些沒辦法換的就會直接扣錢,像是沒有出去洗頭,即使用好了,但是頭很臭,還是扣錢,就是可以修改的會給時間修改,沒辦法修改的就是直接扣。(妳曾經因為這樣的情形被扣幾次?)很難算。(是很多次還是不多?)可能是指甲沒用好之類都要,我還好,大概十幾次。(在妳任職將近1年的時間,妳因為檢裝不合格而開本票十幾次?)對」「(如果包廂內有小姐違規,同包廂的幹部或小姐沒有填舉發單的話,是否會有處罰?)會全部一起處罰。(所以公司有連坐的制度?)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5、177、178、180、188、189、195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除了前開購屋外,還有無簽其他本票?)酒店以做活動為由,要我們簽本票,我因為活動簽了70、80萬元本票」、「如果老闆要求接待,動作太慢,他們還說我遲到要扣錢,扣錢的方式就是簽本票,要不然妝沒畫好也會要求簽本票」「(有無與客人從事性交易?)進去公司之後1個月就開始與客人從事性交易,性交易的地點就是幹部強制要求要帶客人去漢口路的旅行社,如果客人不配合不願意去那裡,我們就會被扣點數即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拒絕客人,沒有脫衣陪酒,公司是否對妳有所處罰?)會扣錢,如果沒有脫衣陪酒的話就會扣3000元。(拒絕和客人性遊戲或拒絕客人摸妳,是否會被處罰?)還是會被扣錢。(可否拒絕客人?)不行,會扣錢。(可否拒絕與某位客人性交易?)不行。(為何?)因為公司有說我跟客人出去以後,就是不能挑客人。(在包廂內還沒出場前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還是會扣錢」、「(是否還有在其他場合簽過本票?)測驗沒有過就要簽本票。(何種測驗?)公司的週年慶、聖誕節大活動、初1、16、3大節的活動。(公司有要訂一定的業績,是否如此?)對。(若未超過公司的標準會如何?)就要扣錢,簽本票。(是否記得簽多少錢的本票?)初1、16好像是3000元,活動1天沒有過是1萬5000元,看活動幾天。(還有違反哪些規定要簽本票?)如果跟離職的小姐還有聯絡的話,1檔的薪資要充公,而且不可以預支,也不能放假。(遲到是否要扣錢?)要,有上班遲到1分鐘扣100,如果是客人買我們(出場後,返回店內)遲到的話,1分鐘扣3300元。(檢妝未過複檢又超過時間是否要扣錢?)要。(曠職是否要扣錢?)要。(違反美姿美儀是否要扣錢?)要。(酒醉是否要扣錢?)要。(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不配合幹部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擾亂控檯是否要扣錢?)要。(不夠點是否要扣錢?)要」「(帶客人去馬場1張1400元是否也有規定要達到多少業績?)有。(標準如何?)1個檔期要10張馬票。(如果沒有達到會如何?)扣我們的錢,我們自己要承擔買馬票的錢」「(《住店睡覺,客人來點檯》遲到《入番》怎麼辦?)扣錢。(多久算遲到?)如果是睡覺的話,時間好像是8分鐘。(化妝是否來得及?)來不及」「(睡覺時可否脫掉禮服?)可以,可是睡覺被叫起來如果太慢的話,客人走掉的話,看幾個客人,那段期間的客人我們要去買單。(是否有最高限額?)沒有」「(《住店外出》可否出去超過3小時?)超過就算遲到,要扣錢。(可否自己買自己的時間?)可以。(1分鐘多少錢?)100元」、「(達7張套房《單》是否要處罰?)要扣錢」「(妳們違規被簽扣本票,本票是何人收走?)執董。(她收走交給何人,妳是否知道?)不清楚」「(有買馬股的沒有辦法1個月給7張的單據要被罰,沒有買馬股的是否也要被罰?)都要」「(妳拒絕了這個客人不出場,公司損失的這筆錢,妳是否要承擔?)要」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2至314、318、320至323、327、336、337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公司是否巧立名目扣小姐薪資?以何理由扣薪資?有無簽具本票?本票均交由何人處置?請詳述?)有,如上班遲到1分鐘須扣3,300元、第2個小時扣6,600元、超過1天需扣20,000元、化妝不合格需換妝,換妝時間超過半小時需扣3,300元、得罪客人需扣9,000元、喝醉酒需扣9,000元、在睡覺期間若櫃檯叫小姐起床,而小姐沒起床的話需扣3,000元、美姿美儀不好需扣10,000元,反正只要被開反應表就要罰錢,然後看扣多少錢再簽立本票給公司」「本票均交由執行董事張玉萍」等語(見偵卷第163至165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坐檯之》過程中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不行。(若拒絕會怎樣?)沒有被投訴就沒事,若被投訴就會被處罰」、「(公司對妳們的處罰項目、內容,目前妳想得到哪些項目?)最嚴重就是當天業績不好執董就會臨時起意說,每個人都要叫1番,沒有叫到就是要扣錢」「(得罪客人是否要被處罰?)要,罰多少不記得。(檢妝不過,複檢再不過是否要罰錢?)要,罰多少不記得。(喝酒醉是否要罰錢?)要。(遲到是否要罰錢?)要。(走時間罰錢部份,遲到有無分各種不同的情況?)都一樣,1個小時3300,1分鐘以1小時論。(測驗業績的要求妳是否有印象?)初1、16固定要有1番客人點妳,坐滿3節,帶出去才有算過關。(特定節日活動是否也有測驗?)有。(幾天是否有印象?)6天」「(業績不到會怎樣?)扣錢」「(《住店期間於休息時,若有客人點檯》有無規定幾分鐘之內一定要去坐檯?)5分鐘,超過就算走時間」「(妳稱妳有離開公司3天的經驗,老闆有罵妳,除了罵妳以外是否有罰款或是其他處罰?)走時間的錢。(扣了多少錢?)49800」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18、219、221至223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們有無規定要跟客人性交易多少次?)有,1期要7次,如果沒有的話,要扣錢,少1次最多要扣到2萬5000元,都是用簽本票的方式」、「我有因為沒有照規定脫衣陪酒而被罰錢過,酒醉要罰9000元,沒有露點要罰1萬5000元等等」等語(見偵卷第153、154頁);復於偵訊證稱:「我另外還有簽1張5萬元本票,這5萬元本票是包含我剛剛向他們借的錢2萬元及轉店家費用3萬元,轉店家費用就是將我從金世紀傳播轉至歡喜就好酒店的費用,名義上我還是金世紀的小姐」、「(上班過程中還有無簽本票?)上班遲到或上班做錯事情或喝醉酒,酒店都會要求我簽本票,所以上班過程我簽了很多張本票。(警察在查獲時,有在歡喜就好酒店內查扣妳所簽的5萬元本票1張、20萬元本票1張、30萬元本票1張、32萬元本票1張《提示上開本票》,這些本票是否都是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期間所簽的?)是。(本票上所簽發的日期是否就是妳實際簽本票的日期?)是。(為何會在97年7、8月兩月間,簽立這麼多本票?是否因為跟公司借錢?)我總共只有跟公司借2萬元,簽5萬元本票的理由我剛剛有說過20萬元是客源保證金;32萬元是馬股;30萬元那張,酒店跟我說那張也是馬股,因為當時他們跟我說32萬元本票已經不見,要我重新簽1張」、「(公司有無何種規定可以扣小姐的費用?)遲到扣錢、拒絕和客人從事性交易算態度不好也要扣錢、所帶的新進小姐跑掉,也要被扣錢、外出未依規定回店內也要被扣錢、酒醉也要被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2、63頁);復於100年7月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妳從金世紀轉到歡喜就好酒店,歡喜就好酒店幫妳》付了多少錢?)3萬。(所以等於是妳跟歡喜就好公司借錢?)對。(妳是簽本票還是小白?)小白跟本票都一樣。(《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144頁及本院卷㈢第371頁下方》妳簽的是那一種?)第144頁。(妳後來有無跟公司抗議過,為何妳是直接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還要付經紀費?)因為我不太清楚他們的行規,他們講什麼我就信什麼。(妳當時是否知道歡喜就好與金世紀間的關係?)不知道」、「(在整個做檯的過程中間,客人對妳的要求,包括全裸、性遊戲、撫摸,妳是否可以拒絕?)不可以。(為何不可以?)他們說不可以得罪客人」、「如果得罪客人的話就會被扣錢」、「(公司開會時宣佈很多要處罰的違規事項,是否可以解釋違規的罰錢數目?)喝酒醉、得罪客人」、「(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罰錢?)要。(在番內打瞌睡是否要罰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罰錢?)要」、「(檢妝不合格讓妳去換裝時間超過是否要罰錢?)要。(很多秘密證人稱如果太胖也是要罰錢,是否如此?)是。(遲到是否要罰錢?)要」「(妳當初住店時,出去回來如果逾時是否算遲到?)對。(跟客人出場性交易超過時間是否算遲到?)算」「(公司有無規定坐檯及出場性交易的業績標準?)有」「(是否每月的1號、16號一定要出場?)是」「(是否每1期都要跟客人出去性交易1次?)對。(是否可以解釋套房單制度?)如果有少套房單標準數要扣錢」「(就出場性交易部份,是否可以拒絕?)不可以。(拒絕會怎樣?)得罪客人要罰錢」「(《住店睡覺時間,客人點檯》超過時間會如何?)扣錢」「我《離開後被公司派人抓》回去的時間還有簽走時間。(妳都出去多久?)1個3天,1個2天。(簽了多少的走時間?)1天8萬」「(妳曾經有離開過公司,但是後又被抓回來,當時妳說公司以妳走時間,要求妳簽的本票,妳有1次簽3天,1次簽2天,妳說1天算8萬,3天就是24萬,2天就是16萬,可是當時妳在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說,妳回來被要求簽了1張24萬本票跟1張12萬本票,請問妳被視為走時間抓回來,其中有1個跑2天的是被簽了12萬本票還是16萬的本票?)本來是規定1天8萬,後來又改1天6萬。(最早是1天8萬,所以第1次被抓回來要求簽了3天走時間24萬的本票,第2次又有1次逃跑被抓回來,這2天公司因制度改變為1天6萬,所以妳被要求簽12萬的本票,是不是?)是的」等語(見原審卷第37、38、41、42、45、46、49至51、54、62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8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一開始我只向公司借5萬元,後來我又借了10萬元,總共借了15萬元,我有買馬股,本票簽32萬元,C甲LL客保證金20萬元,其他都是簽罰款的本票,還有他會找新進人員跟我們學,如果新進人員跑掉,也要扣我們的錢,1個要扣1萬元,扣款都是3300元起跳」、「會請幹部負責監視我們,並且寫反應單,例如在包廂睡著、喝醉酒、得罪客人都要罰9000元等等。脫衣陪酒如果沒有做到上空或是有遮掩到都要扣款,大概都要扣到9000元,就是所謂的特色縮水」等語(見偵卷第166、167頁);復於99年11月30日偵訊證稱:「(是否可以選擇不與客人性交易?)不可以。因為會被扣錢,公司說既然選擇做這行,就不可以選擇客人,也不可以說不要」、「每天都只有2個小時外出,堅持外出就會『走時間』,走時間就是你離開公司時間多久,公司就會扣錢,扣到你的薪資都沒有為止」、「(妳在上班時間有無因為未依公司規定而被公司要求簽本票?)遲到、不和客人性交易、走時間、得罪客人、喝酒醉、上班睡覺、拒絕排檯、帶新人,新人跑掉而被扣薪資,這些事情是在公司工作3年內都有一直發生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可否拒絕不玩《性遊戲》?)不行。(在包廂內除了遊戲之外,客人如果要摸妳或是叫妳脫光,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不行。(為何不行?)因為楊清林他們有規定我們在包廂內要怎麼做。(妳說的『他們』除了楊清林之外還有何人?)沒有,就是老闆規定包廂內要怎麼做。(就是所謂的特色一定要做到底?)對,如果沒有做到就是要扣錢。(包廂內是由何人或是何種方式來監督妳有無幫客人這樣做?)還有包廂外有少爺在,會聽裡面的氣氛,包廂內也會有小姐監督,如果沒有照做的話會被開反應單,就會被處罰」、「(請妳敘述公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認定妳們是違規的要處罰扣錢?)酒醉。(酒醉要罰多少錢?)要扣9000元,還有得罪客人。(得罪客人要罰多少錢?)好像也是9000元。(是否還有其他要罰錢?)流失新人要扣5000元、檢妝未過1項扣1000元、當好采頭、遲到1小時扣3300元,1分鐘也是3300元、還有當日業績評果未過,評果未過就是就是1天要有1個回客,沒有回客的話輕者罰站,重者不過1個就是扣1000元。(『好采頭』是何意?)就是每個月的1日跟16日會測驗,沒有過的話要罰5000元。(這是每天都要的嗎?)不知道,要看執行者的心情。(『執行者』是指何人?)魚姐。(在包廂內打瞌睡是否要罰錢?)要,罰款跟酒醉一樣的罰款。(脫衣陪酒沒有做到上空或是遮掩到是否要扣錢?)特色未做要扣9000元。(拒絕跟客人性交易是否要扣錢?)要扣錢,但是扣多少錢我忘記了。(拒絕排檯是否要扣錢?)要。(不跟客人性交易及拒絕排檯這兩件事情妳是否有被扣款過?)拒絕排檯被扣過。(《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第4頁最上面的回答》檢察官問妳在上班時間內是否有因為未依公司規定而被公司要求要簽本票?妳回答:遲到、不和客人性交易、走時間、得罪客人、喝醉酒、上班睡覺、拒絕排檯、帶新人新人跑掉被扣薪資。妳講的這些是正確的嗎?)正確。(換句話說妳也曾經拒絕跟客人性交易而被罰過錢?)那個是拒絕出場」、「(妳拒絕之後的後果是如何?)控檯的要扣3000元,拒絕跟客人出場扣9000元,當天因為沒有辦法坐檯,所以我在小姐休息室休息的時間照走。(當天妳因為拒絕出場總共被扣了多少錢?)應該是2萬多」、「(公司是否有規定1個檔期要幾張套房單,如果達不到要扣多少錢?)我比較記得的是10張或是15張,如果達不到的話應該也是扣錢」、「(公司在情人節、中秋節、聖誕節、週年慶這些特殊節日要不要測驗?)要。(測驗的時間有多長?)6至7天」、「(如果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是否要處罰?)要扣錢。(要扣多少錢?)都是萬元起跳」、「(除了坐檯及出場性交易的業績之外公司有無其他業績壓力?之前的證人有證稱公司要求餐卡、秀卡、馬卡這3項業績,當時是否有這樣的業績要求?)有。(當時有哪幾種業績要求?)餐卡就是規定這1桌包廂要達到固定數額的點餐金額,馬卡就是規定小姐1個月要去幾次的馬場要跟客人洗,秀卡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拼秀點。(如果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餐卡、馬卡、秀點標準,公司是否會處罰妳們?)也是扣錢」、「(《住店休息期間客人點檯》想睡覺的話是否可以拒絕不要坐檯?)可以,但是要扣錢。(要扣多少錢?)拒絕排檯扣3000元。(公司是否有規定幾分鐘之內要到包廂?)如果因為叫小姐下去,小姐沒有下去而造成走番,就是要看客人數以1節1200元乘於幾個客人數,正確算法我忘記了,但是扣起來一定要上萬元」、「(《住店外出時》是否可以晚一點進公司?)可以,但是要扣錢。(是1分鐘罰3300元這樣的走時間?)對。(如果真的有事情的話是否可以出去?)可以,但要自己買自己的時間,要不然就要想辦法叫客人帶我出去」、「(如果妳拒絕出場的話除了扣錢有對妳不利益的事情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不利益的事情?)還有就是冰檯。(冰檯就是不幫妳排檯的意思嗎?)是」等語(見原審卷第67、68、70至72、79至82頁)。
⑯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我到離開之前,我記得有簽很多本票,因為業績不夠要罰錢,就是用簽本票,還有喝醉酒也要簽9000元本票」、「(你們公司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按照他們所規定的流程的話要罰錢?)是的,小姐或幹部可以開舉發單,例如喝醉酒要罰9000元,在包廂吃零食罰1000元」、「(你在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有無因為違規被處罰過?)我本身有喝醉酒被罰過9000元,也有罰站過」等語(見偵卷第199、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種情形會被開反應單?)在番內喝醉酒、服務不好…還有很多。(《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證人甲19警詢筆錄第6頁》、《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3頁下面2個的回答)、《99年10月5日檢察官筆錄第3頁最下面1個回答》上開這些筆錄內容是否正確?)對。(得罪客人要扣9000元?)對。(喝醉酒要扣9000元?)對。(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1萬元?)我那個時候美姿美儀沒有被扣,就直接沒有番坐。(遲到1分鐘扣3300元,2分鐘扣6600元,還是超過1分鐘算1小時?)算1小時」、「(每個月的初1、16、耶誕節、情人節公司是否有規定要有回客率?)對。(如果沒有達到回客率要罰款1萬4900元,在包廂吃零食要罰1000元?)對」、「(妳是否有被罰過錢?)我有簽過本票。(妳是在何種情況下被罰過錢?)我曾經因為喝醉酒、測驗沒過而被罰過錢」「(《請求提示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3頁最後的回答》回客率的內容是一定要有性交易的,初1、16要有1個,其他活動的節日在活動期間要有過半天的天數要達到公司的回客率。以上回答的內容是否正確?)正確。(如果沒有過關就要罰1萬4900元是否如此?)對。(怎樣的情況沒有過關要罰1萬4900元?)沒有過關就是沒有回客」、「(《住店外出後》是否可以超過既定時間再回來?)不行。(如果超過會如何?)就算遲到要簽本票」、「(如果美姿美儀沒過被罰不能進番,當天如果空檯的話是否要罰錢?)不用。(那當天妳要做什麼?)就把自己整理到好,再去給幹部複檢到好為止才能夠進番。(如果當天都沒有過關造成空檯,是否要被處罰?)我知道的那時候是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5、126、129、133、145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酒店是否規定要脫衣陪酒?)是的。如果沒有的話,番內有番長,會檢舉,除了扣錢外,還有體罰」「(妳有無因為違反公司規定被罰錢?)有,穿衣服沒有擠出乳溝罰3000元,利用外出時間遲到10分鐘罰5000,活動時沒有打扮好,被罰6000元,都是簽本票。(有無得罪客人,或對客人不禮貌被罰錢過?)沒有,我有看過被罰9000元,喝醉酒也罰9000元,也有被甩巴掌的」「像小姐在休息室的時候,如果打瞌睡就被罰8、9000元,所有小姐壓力都很大」「(妳有無沒有讓客人不滿意而被罰錢?)沒有,但是有因為我不配合遊戲被幹部開單過。但那次楊清林說我免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8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外出時間如果超過2個小時會如何?)這叫做走時間,就是2個小時5000元。(所謂兩個小時5000是否超過2個小時?)我曾經試過超過1個小時罰3000元」「(妳總共被扣幾種款,共扣多少錢?)扣款的項目太多了,我真的無法細數,比較扯的應該是偷吃零食吧。(我是說妳個人?)對,我個人偷吃零食被扣款,內衣穿不好也被扣款」「(《巳○○》係何原因《開反應表》妳是否知道?)我有點不太記得,因為她開的反應單琳朗滿目,有的時候是包廂內服務態度不好,有的時候是進來跳秀的人跳不好,各各種種都有」「(如果有小姐違規而幹部不開的話,是否會有連坐處罰?)會,只要有另外1個人去跟馬姐告狀,那個包庇的幹部也會受到處罰,有時候要簽本票,有時候可能會被體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1、168、171至173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酒店有用哪些名目向妳們扣錢?)遲到、馬飼料等,我很怕被扣錢,所以都很遵守他們的規定。其他小姐被扣款的名目,例如喝醉,1次扣2萬元等等」「(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我心裡是不願意去的,但是他們會說我不從事性交易的話,會空檯被罰錢。15天至少要做到3、4次,如果沒有達到的話要被扣錢。另外有辦活動的時候要找客人來點檯,如果不夠的話也要被罰錢簽本票」「(有無其他原因被罰過錢?)只有1次遲到」等語(見偵卷第259、2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就是規定空檯,如果妳又不是馬隊的人,下課之前要去櫃檯簽幾千元的罰款就對了。(空檯是否算罰款?)對」「(是否可以敘述反應單制度?)就是如果妳在包廂玩不起來的話,1個小姐扣6000元」「玩不起來要扣錢,酒醉也會扣錢。(於何種情況下算是違反公司的規定或是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所以要讓妳們簽本票要罰款,妳所記得的是哪些項目及各要罰多少錢?)我曾經遲到1-2分鐘,好像1分鐘就要3300元,這就叫雜務手續,還有檢粧一直不過的話,也會被要求簽小白,就是他們說的白色的本票。(《提示本院卷㈤第144頁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第261頁背面商業本票》,妳所說的簽小白或空白本票是哪1張?)就是第144頁的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於何種情況下算是違反公司的規定或是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所以要讓妳們簽本票要罰款,妳所記得的是哪些項目及各要罰多少錢?)酒醉的時候也要罰錢,通常都是遲到、酒醉、檢粧沒有過,還有就是辦活動的時候沒有通過門檻就會被罰錢。(妳所說的辦活動就是測驗?測驗哪些項目及時間為何?)對,像聖誕節、過年、每月的1日及15日或16日,我不太記得,要有出場或客人來消費,金額要在1萬5000元以上,如果沒有過的話,就要簽小白」「(特別的節日扣款的數目是否要加倍?)1天好像要6000元或3300元。(如果是特殊節日沒有達到要求的測驗標準或是業績的話,被扣的錢是否要加倍或不用加倍?)我知道聖誕節沒有,就是一樣1天就6000元,如果1天沒有過就簽6000元,2天沒有過就繼續簽這樣。(《提示99年9月10日之警詢筆錄第6頁下面的回答,從上面往下數第3行》,妳之前警詢中說到『店內辦活動沒有達到標準要被扣3600元,聖誕節或特別的節日扣款要加倍』,所以在特殊的節日的時候要扣比較多錢?)對。(尚有無其他要扣錢的項目?)有馬股的話就要扣飼養費8000元,扣禮服費6000元,禮服費每1期15天,養馬費是每月。(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錢?)要。(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要。(體重太重是否要扣錢?)一開始被罰跑樓梯,如果沒有改善的話要簽小白,而且開會的時候就會辱罵沒有改善的小姐」「(是否為自願《玩洞房花燭夜之性遊戲》?)沒辦法,就是要擲骰子要配合看是要玩什麼。(是否可以不配合?)不行。(不配合會如何?)就被開單檢舉、被扣錢、被罵」「(何種情況下會被記小黑點?)好像是沒有點檯,被執董看到或被人檢舉看到幹部沒有問好,就被記小黑點。(《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2頁後面第2個回答》就是化妝不合格記小黑點?)就化妝不合格就叫妳去重畫,不然記1個小黑點。(《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6頁上面第2行答案》就是性交易要去小套房,要將存根繳回給公司,如果不去會被罰錢或記小黑點?)對。(綜上述妳所說之外,檢妝不過重化妝也會被記小黑點,妳不到套房那去做性交易,也會被罰錢記小黑點,被記小黑點就要被罰站,是否如此?)對。(出場性交易時公司是否有要求一定要去漢口路的套房?)他們說在那邊比較安全,如果妳沒有去就會被罰錢記小黑點」「(可否花錢買自己的假?)她們是說有些小姐中午出去做完造型之後就不回來,然後回來後簽小白,買自己這段沒有回來的時間」「(公司有無規定何種情形罰錢何種情形體罰?或是何種違規行為要罰錢也要體罰?)罰錢的部分就是遲到、酒醉,酒醉是要罰錢及體罰雙併,罰錢就是美姿美儀不合格、遲到。(單純體罰是哪部分?)體重過重、美姿美儀不合格。(我聽到美姿美儀不合格是罰錢?)也要,因為都會重複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79至182、185、192、195、196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服裝儀容不整、遲到等被罰款」等語(見偵卷第178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是否還有簽其他本票?)有。如警察查扣的20萬元本票,是客源保證金,還有因為遲到被公司罰錢簽的本票。(《提示本票》是否都是你向公司借錢簽的?)借款都是先簽了,但錢還沒有給我,也有些是遲到、沒有坐檯扣錢,共簽了6張本票,後來公司有聽到風聲說警察要查,所以才把本票改為類似預借現金請款單,我總共簽了5張,實際上我沒有借這些錢,都是工作緣故被公司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單純對妳洗腦說這樣比較賺的多之外,有無提到其他何種不利益?)如果不脫或是不做的話,會逼我們簽無理之本票。(如果妳不從事脫衣陪酒的話,公司是否有說不排檯或是其他不利益的話?)如果不脫衣陪酒的話,公司就會叫我們簽本票,那我們中間做的就會全部歸屬為公司的。(妳如果不脫衣陪酒的話,所有賺的錢都要歸公司?)對」「(妳在包廂內可否拒絕與客人玩性遊戲?)拒絕會被罰錢。(如何罰錢?)簽本票。(如何簽?)有一定的金額,有5000、8000不等」「(妳沒有做到性交易這次,公司對妳有無任何的處罰?)客人的錢就變成要我們付。(妳負擔多少,是否有印象?)9900元」「(就妳的記憶中,在何種情況下妳需簽小白?何種違規簽多少錢?)遲到1分鐘是3300元、服儀不整,看是什麼情況,有500元到3000元不等、在包廂被開單的話,要視被開單的情況,5000元不等,我記得的只有這些」「(包廂內有哪些事算違規?)像客人要撫摸,我不讓他撫摸,客人反應、或是我沒有脫、或是跟客人去廁所、或是不玩遊戲等等。(『跟客人去廁所』也要罰錢?)不可以跟客人去廁所。(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罰錢?)要。(打瞌睡是否要罰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罰錢?)要。(遲到走時間是否要罰錢?)要。(酒醉是否要罰錢?)要。(得罪客人是否要罰錢?)要」「(妳是否記得公司有特別的測驗制度?)有。(妳記得的有哪些測驗?)測評果。(測評果的方式為何?)就是客人不到一定數量,會廣播測評果,如果沒有過的,隔天會簽本票。(測評果是否為初1、16的測驗?)沒有,初1、16歸初1、16,如果平常桌數不到,會不定時的測評果」「(特殊節日是否也有測驗?)情人節」等語(見原審卷第205至
207、210至213、216、217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違規有很多種,例如得罪客人,沒有照他們所謂服務內容去做,違反美姿美儀等,都是用簽本票的方式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妳向公司借多少錢?)公司會有一些規定、測驗,就會扣錢。(依照警察在案發當時,有查扣你簽立的20萬元本票3張、面額23萬6711元本票,是否都是妳簽立的?又為何要簽立?)都是我簽的,而且都是在同一天簽的。有1張20萬元是所謂的客源保證金,另外3張20萬、20萬、23萬本票是這幾年陸續欠公司的錢」「(依所查扣的本票金額,你是否有向公司借這麼多錢?)沒有。這些都是扣的,1年當中會有扣款、測驗,必須要從薪資中扣除,另外警察所查扣的預借零用金簽收單是我因為臨時有需要向公司借錢,公司有把這些錢給我,除了這些錢外,在公司3年,沒有領到錢,都是簽一堆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不願意脫光、撫摸,客人要做性遊戲是否可以拒絕客人?)不行」「(像洞房花燭夜危險性這麼高的遊戲,妳稱不是妳自願想要玩,為何妳會去玩?)不是我想要玩,是沒辦法,客人要玩就一定要陪他們一起玩。(不配合有何缺點?)不配合的話裡面會有資深的小姐會開單,說包廂內的表現、服務狀況。(開單是否就是開反應單?)是」「(開反應單的後果,其中有一部份是簽扣本票罰錢的意思,妳是否可以敘述在怎樣的情況底下算是違反公司的規定或是不符合公司的業績要求所以需要扣錢,各是要扣多少,就妳有印象的請妳敘述?)酒醉扣9000元、特色縮水扣9000元、得罪客人視狀況而定。(得罪客人最多可以扣多少?)曾經有小姐為了1顆檳榔還是什麼,被扣了10萬以上,也有1整期的薪資被抽光」「(上班遲到走時間是否要扣錢?)要。(1分鐘要扣多少?)3300元。(店內辦活動初1、16的測驗、其他的4節活動,那些測驗沒過是否要扣錢?)要。(套房契約書遺失是否要扣錢?)要。(名牌遺失是否要扣錢?)要。(酒杯、水杯沒有乾淨,番內是否要扣錢?)要。(番內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被查到藏零食是否要扣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要」「(妳是否還記得公司要的業績,是怎樣的標準?)要有回客、點檯。(初1、16是要多少的點檯、多少的出場,然後假日要多少的點檯、多少的出場,這妳是否有印象?)每次的規定都不太一樣」「(沒有過要簽扣多少錢妳是否有印象?)如果是節日的話,1次沒有過要到1萬多。(妳講的1次是1天還是1個禮拜?)1天。(可否有空檯?)不能,我們要自己補節數。(是特殊的測驗,還是每天都不能有空檯?)每天。(妳於檢察官偵訊中稱:每個月初1、16都要測驗訂桌、回客、出場,沒有過得話每次扣5000到1萬元不等,節日也會辦活動也會測驗,會要求點檯要幾桌、出場要幾場、回客要幾個,沒有達到每天要扣5000到1萬元不等,且公司是以天數計算,1天沒有達到至少要扣5000元,如果活動是1星期公司規定至少要過4天,如果都沒有過就會被扣2萬元,公司定的標準很高,絕大部分是要求要點檯跟帶出場,大部分小姐幾乎都會被扣錢,能全部過的沒幾個,公司有規定每天不能空檯,如果有空檯自己要補3600元。以上回答是否正確?)是」「(是番內打瞌睡才要罰錢?)對」「(《住店睡覺休息時間》是否可以拒絕《客人點檯》?)不行。(拒絕會怎樣?)會扣擾亂控檯還是櫃檯作業。(扣錢就對了?)對。(幾分鐘就要到是否有印象?)早上的話是5分鐘內要到達,晚上是3分鐘。(遲到怎麼辦?)扣啊,如果不小心客人走番,整番的基本消費就扣那個小姐的。(基本消費1個人是否是1800元?)看幾個客人基本消費就1節半的話算起來」「(《住店外出》是否可以晚一點回來?)不行。(晚回會怎樣?)走時間」、「(妳有無被走時間扣過錢?)有遲到被扣過錢」等語(見原審卷第69、70、73、74、78、79、81、82、84、85頁)。㉑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印象中比較深刻的規定有哪些?)就是1個月必須要有幾個點檯。(初1、16那1種嗎?)初1、16也是要有出場。(4節《情人節、耶誕節、中秋節、週年慶》有沒有?)有。(初1、16要有多少點檯?)要有點檯跟出場這樣就算過關了」「(如果沒有達到這些業績的要求要怎麼辦?)就會扣錢。(扣錢的方法?)每次扣錢都是當時去規定,不是每1次都一樣,有的時候扣3000元有的時候扣5000元。(7天的活動如果1天沒有達到業績要扣多少錢?)印象中1次扣5000元。(妳跟公司借錢除了開本票給公司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開本票給公司?)測驗沒過關就會叫我簽本票,還有坐檯時如果有疏忽或做錯事情也要簽本票。(扣薪簽本票?)對」、「(公司在何種情況底下會處罰妳們讓妳們簽本票罰錢?)測驗沒過。(除了業績的部分是否還有其他?)還有就是番內犯錯」、「如果在番內酒醉要扣9000元(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要。(體重超過是否要扣錢?)要。(檢妝沒過再補沒過是否要扣錢?)要。(美姿美儀沒過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幹部是否要扣錢?)要。(遲到是否要扣錢?)遲到一定要扣錢。(遲到1分鐘要扣多少錢?)如果是開會遲到1分鐘是100元,如果是上班或是出場回來遲到超過1分鐘就是3300元起跳。(就是以1小時算?)對」「(之前檢察官有問公司相關的處罰規定,新人進來公司期間如果新人流失的話妳們就要被處罰?)對」「(妳是否有聽過要簽『小白』的制度?)有。(《提示本院卷㈤第144至145頁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妳是否有見過這1張單據,這張是否就是『小白』?)對,沒錯」、「(上面註記『領客彎腰駝背』是何意?)代表美姿美儀沒有做好。(『負責人准章』劉政錥,這個章是何人蓋的?)我不知道。(妳們簽的時候是否有這個章?)我不確定。(『外出遲到』是何意?)就是外出回來的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時間。(妳剛剛說遲到有分開會遲到、出場回來遲到,如果開會遲到是1分鐘100元,出場回來遲到是1分鐘視同1個小時3300元?)對。(如果上面註記遲到是否會有分別?)這個部分我不清楚。(『藍測未過』是何意?)就是測業績沒有過。(『藍』是何意?)只是代號而已沒有意思」、「(『檢妝遲到』是何意?)檢妝的時間就等於開會的時間」、「(『情人節』是何意?)可能是情人節的測驗。(『桌面四大項』是何意?)是七大項。(『七大項』是何意?)清桌面、倒酒…等番內規定有違規就會處罰。(『回客』是何意?)客人回來點檯。(如果沒有的話是否也要處罰?)會簽小白,如果有測驗公司會先講,如果沒有過就要簽小白。(『好彩頭』是何意?)就是初1、16。(『班費』是何意?)在裡面生活的一些雜支。(『名牌』是何意?)每1個小姐都會有1個名字的牌子。(這個也要自己出錢買?)對,丟了或是要換就要自己出錢,第一次公司會給。(『複檢遲到』是何意?)就是第1次檢妝沒有過,會再給半小時的時間讓小姐重新整理,如果超過時間就要罰錢。(『未檢妝』是何意?)沒有參加檢妝。(『秀服』是何意?)跳秀的服裝」、「(妳們是否有『免裝』、『兔裝』?)有,但是穿的機會很少。(這個是自費還是公司提供?)要自費,所有公司的服裝都是自費」、「(『遲到』是何意?)就是遲到」「(《提示本院卷㈥第264頁》『空檯』是何意?)就是上去沒有坐。(沒有坐也要簽小白?)對。(表示沒有客人點檯、沒有坐檯?)對,等於要自己補節數。(《提示本院卷㈥第264頁》『特色縮水加自行點歌唱』是何意?)包廂內必須著內衣褲,可能穿著方便服沒有脫掉。(就是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要脫掉衣服?)對,這樣也要簽小白,『自行點歌唱』就是那個時間那個時段不能點歌。(就是要客人點歌才可以?)對,可能小姐不能自己點歌唱」、「(《提示本院卷㈥第301頁》『番內反應』是何意?)可能是被開反應單簽小白。(《提示本院卷㈥第319頁》『走』是何意,金額是3萬7600元?)走時間吧」「(《提示本院卷㈥第339頁、第340頁》『六空』、『五空』是何意?)星期六空檯跟星期五空檯。(每檔期發薪之前『小額借資』代表何意?)就是發薪水之前借生活費。(也是用小白單據來寫?)對」、「(妳之前借10萬元是寫商業本票還是寫小白?)寫商業本票。(《提示本院卷㈣第108頁》『罰站』『遲到』代表何意?)有被罰站,跟規定時間晚到。(妳的意思是被罰站然後規定的時間又晚到所以要寫小白罰錢?)對。(《提示本院卷㈤第51頁》『走時間』、『13點到21點』、『金額24700元』代表何意?)可能就是那個時段的金額,就是小時乘於3300元。(就是那段時間沒在公司必須自己花錢?)對。(《提示本院卷㈤第58頁、第59頁》『沒有笑容』、『表情臭』、『騎馬堂數差三堂』各代表何意?)在番內表情不好,美姿美儀沒笑容,『騎馬堂數差三堂』是有的時候公司會規定1檔期要去騎馬幾次,如果不夠就是扣。(《提示本院卷㈤第71頁、第72頁》『美姿美儀』、『自購、金額21800元』各代表何意?)『美姿美儀』就是儀態沒過,『自購、金額21800元』就是小姐自己購買那個時間」「(《提示本院卷(五)第81頁》『套房未過』、『補節』代表何意?)『套房未過』就是1檔期的套房單不足就要扣錢」「就是測驗的時候規定要的套房單數量,小姐就要想辦法去湊那個數,如果不足的話就要簽小白,買那個單子人未必要去那個地點,所以就是付錢買單子而已。(同卷第81頁『補節』是何意?)就是節數不夠就要自己補。(《提示本院卷㈤第133頁》『2F走道吃東西』代表何意?)就是美姿美儀,不能在走道上吃東西,被抓到就要簽小白。(《提示本院卷㈤第144頁、第145頁》『回客』代表何意?)就是客人回來點檯。(妳的意思是老點?)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2、223、225、226、241至247頁)。㉒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我有因為遲到、違反酒店規定的罰款,有簽過本票,簽了幾萬元的本票,到每個月領薪水的時候,他們都會先扣掉」「因為他們會用違反規定的名目,如遲到、打瞌睡,還有自己買假來放的,1天要扣2萬元,就是這樣被扣掉的。業績不夠也會被扣掉幾萬元」「(有無其他原因被罰過錢?)在包廂內打瞌睡被罰3000元,喝醉酒要罰9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42、243、24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過程中妳是否可以拒絕將衣服脫光或是不想讓客人摸、跟客人玩性遊戲?)不行」「(妳是否還記得違規要做如何的處罰?)番內喝醉要扣8000元以上,睡著(打瞌睡)也要罰錢,罰多少錢我忘記了。(妳所謂打瞌睡意指在何處打瞌睡?)任何地方打瞌睡都要罰錢,除了睡覺時間。(在休息室打瞌睡是否也要罰錢?)在休息室不能睡覺。(上班遲到走時間是否要扣錢?)要。(超過1分鐘算1小時?)對。(妳於警詢時稱:1分鐘以1小時算是扣3300元,2個小時扣6600元是否正確?)正確。(平時要休假就要自己買時間才可以休假,1天要1萬4900元是否正確?)對。(化妝不合格要扣500元至1000元是否正確?)對。(美姿美儀不好要扣1萬元是否正確?)對」、「(公司是否有業績的要求?)有。(妳是否記得是何要求?)初1、16會測驗。(中秋、週年慶、情人節、聖誕節是否都有測驗?)都有」「(妳在檢察事務官問妳的時候妳回答過:初1、16及節日,中秋節及週年慶都會做測驗,測驗意指要我們叫固定的客人回來消費,意指回客率,如果沒有達到要罰錢,如中秋節1天要罰2萬元,有的時候1天都不會過,所以6天要罰12萬元,只要過半就可以,如果沒有過就要罰12萬元,所以有很多小姐因為業績沒有通過測驗,負債就是這樣來的,我大部分都會通過測驗。妳是否記得妳有說過這一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是。(換句話說也就是測驗的期間都是要過,如果沒有過的話都是要罰錢的?)是」「(是否可以拒絕跟客人出場性交易?)不行」「(拒絕跟客人出場性交易是否算是得罪客人?)算。(是否要罰錢?)要」「(休息中如果客人點檯,是否可以拒絕不去坐檯?)不行。(晚一點進檯是否會被處罰?)會。(如果造成客人走掉跑番,是否要以客人的人數加總來處罰?)要。(就是要罰錢?)對」「(兼職小姐是否只要晚上6點鐘沒到就要罰3300?)對。(若是住店小姐遲到是否也是罰3300,還是以分鐘數計算?)也是3300」「(若是出場交易回來遲到,是否1分鐘就是罰3300?)是算1小時,就是自己買時間」等語(見原審卷第194至196、200、205、209頁)。㉓秘密證人99甲27於日警詢證稱:「(公司是否巧立名目扣小姐薪資?以何理由扣薪資?有無簽據本票?本票均交由何人處置?請詳述?)有,如上班遲到1分鐘以1個小時計算須扣3300元、第2個小時扣6600元、化妝不合格須扣錢1000元,美姿美儀不好須扣錢(1000至10萬元),然後看扣多少錢再簽立本票給公司,上述情形均須簽立本票。遲到部分由『林主任』(即己○○)拿給我簽立並將簽完之本票再交給『小彤』(即乙○○),『小彤』會再拿給『師父』(即楊清林)」等語(見警卷第16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公司是不是會巧立一些名目扣款並簽本票?)會,扣款的名目例如遲到、服裝不整1個項目須扣1000元、美姿美儀不好要扣1萬元到10萬元,所謂的美姿美儀是公司覺得妳的行為未按照公司的要求,標準由公司規定」等語(見偵卷第193、194頁);又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服裝不整、遲到,遲到2個鐘頭罰3600元,服裝不整1個地方罰1000元」、「(有無因為在包廂裡面脫衣陪酒服務不周被罰錢?)我有聽說過,但我本身沒有發生過,因為他們對客人不禮貌、美姿美儀不合格,有罰到1萬到1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89頁)。㉔秘密證人99甲29於9偵訊證稱:「1期15天性交易最少要求要2次,沒有達到業績要扣錢,最少要扣1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99年4月1日簽的本票是因為公司說這是客源保證金,公司要求我們簽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無法達到業績也會被扣錢,1期15天性交易最少要2次,沒有達到要扣錢,最少要扣1萬。以上陳述是否實在?)對。(妳不去性交易就會被冰檯,沒有達到性交易的要求,也會被扣錢?)對」、「(妳在包廂內是否可以拒絕客人要求妳全裸、觸摸、玩性遊戲?)不可以。(拒絕會怎樣?)扣錢」、「(妳出場性交易這部份,身體不舒服或是生理期來的時候,是否可以拒絕出場性交易?)不可以。(拒絕會如何?)會被扣錢」、「(公司有怎樣的業績要求?)初1、16。(初1、16的測驗業績標準是怎樣?)要有人帶我們出場。(然後公司每年4大節日,中秋、情人、聖誕、週年慶,這些是需要怎樣的業績?)要有點檯跟出場。(妳是否還記得點檯、出場數目為何?)忘了。(若沒有達到業績會怎樣?)扣錢。(妳於偵查中稱:每年的4節日,中秋節、情人節、聖誕節、週年慶,每個活動持續1個禮拜,實際上的內容就是要在這一個禮拜內跟客人出去性交易4次以上,沒有達到就是扣錢,扣錢標準每次都不一樣。以上回答是否正確?)對」「(妳曾稱:上班遲到走時間要扣錢?)對。(化妝不合格是否要扣錢?)要。(美姿美儀不好是否要扣錢?)要。(番內打瞌睡是否要扣錢?)要。(偷吃零食是否要扣錢?)要。(被查到藏零食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客人是否要扣錢?)要。(得罪幹部是否要扣錢?)要。(沒有帶水杯進番內是否要扣錢?)要。(套房契約書丟了是否要扣錢?)要」「(《住店休息時間客人點檯》遲到《入番》會怎樣?)扣錢。(如果太晚去客人走番怎麼辦?)看那1番客人幾個基本消費是多少,妳自己要付那些錢。(妳於偵查中稱:如果不下來或太晚下來就會被扣錢,如果客人因為我太晚下去而走掉,客人本來會在店的基本消費就要我出,基本消費就是1人1800元,如果有10個客人跑掉我就要出1萬8000元,這樣講是否正確?)對」「(《住店小姐外出》超過時間《返回》怎麼辦?)扣錢。(是否是走時間?)對。(這種走時間1分鐘扣多少?)100塊」等語(見原審卷第98、99、101、104至108頁)。㉕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公司是否巧立名目及不合理之理由扣小姐薪資?以何理由扣薪資?有無簽據本票?本票均交由何人處置?請詳述?)有,如在休息室打瞌睡須扣錢(金額不詳)、上班遲到1分鐘以1個小時計算須扣3300元,平時要休假須自己買自己的時間才能休假,得罪客人須扣9000元,喝酒醉須扣9000元,美姿美儀不好須扣1萬元,偷吃零食須扣3000元、在包廂內抽菸須扣9000元、穿衣服沒露出乳溝須扣3000元,反正只要被開反應表就要罰錢及看情形加以體罰,我每月須繳租借禮服費8000元(不管有沒有租借均要付),然後看扣多少錢再簽立本票給公司,上述情形均須簽立本票,然後每月薪資須扣掉當月簽立本票金額,剩下的才給我。均由『執董』(即張玉萍)叫我簽立本票」等語(見警卷第228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下午6點開始上班,之前造型化妝要自己先準備好,『歡喜就好』是6點開始上班,6點後先開始檢妝,如不合格就重化妝,如果達到一定的次數就扣錢」、「有一些性遊戲,是在女生私處滴臘,很容易因此而受傷。但是現場客人要求,如果有小姐敢玩的話,我們也不敢拒絕,如果拒絕的話,要被罰錢。包廂一定會有1個比較資深的小姐在管理」、「因為我們要累積1期(15天)7張才不會被罰錢。除非客人願意幫我們買套房單」、「(空檯花錢來補,是一般酒店的共同規定嗎?)據我所知只有我們這家店是這樣,我覺得很不合理,我覺得這是公司巧立的一項名目」、「攜帶手機上檯、喝酒醉,新人留客人的電話,要罰1萬5000元,沒有訂桌、沒有點檯,美姿美儀不好,這些都要扣錢,我們每個月都要量體重,如果太胖也會被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5至108頁);又於偵訊證稱:「(妳為什麼簽本票?)當初是簽客源保證金20萬元。還有簽罰款的本票,這段期間,我陸陸續續總共簽了40幾萬元的本票」、「(妳有無因為違反公司規定被罰錢?)有,遲到,1分鐘罰3300元,這部分有現金就給現金,沒有的話,就簽本票,我現金加本票總共被罰10幾次。服裝儀容不整也有被罰過錢,沒有達到業績也會被罰錢簽本票。(有無得罪客人,或對客人不禮貌被罰錢過?)沒有,我有看過其他小姐被罰錢,對得罪客人1次至少被罰9000元」「(有無計算過因為違反規定被公司扣了多少錢?)不包括客源保證金20萬元的本票,其他簽的本票約有3、40萬元」「(妳性交易的時候可以拒絕?)不可以,如果我拒絕會被罰錢3000至5000元,生理期來一定要做。我有拒絕過,被罰過錢,我是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0至112頁)。㉖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若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小姐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拒絕就扣錢。(公司是否巧立名目扣小姐薪資?以何理由扣薪資?有無簽據本票?本票均交由何人處置?請詳述?)有,如上班遲到1分鐘以1個小時計算須扣2500元、第2個小時扣5萬元、化妝不合格須扣錢3000元,美姿美儀不好須扣錢(3000元),然後看扣多少錢再簽立本票給公司,上述情形均須簽立本票。遲到部分由『林主任』(即己○○)拿給我簽立並將簽完之本票再交給『小彤』(即乙○○),『小彤』會再拿給『師父』(即楊清林)」等語(見警卷第243、244頁);復於檢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如果沒有假的話,公司就不肯放行,唯一的方式,就是自己買自己的時間,1次就要買24個小時,1小時計3300元,就是2萬3400,我有買過,但是我沒有錢就用簽本票的方式,是幹部琪琴(魚姐、即張玉萍)告訴我的,我只有跟琪琴簽過」「要購買1張1400的馬票,如果我不買馬票,還是會被扣錢,不如買馬票去騎馬,而且不去騎馬也會扣錢」、「我本來以為只是單純跳豔舞,後來卻被要求要玩性遊戲,我心裡不願意,但是小姐會互相監視,而且楊總也會罰錢,所以只要客人要求玩任何遊戲都不能拒絕。互相監視就是跟我同一檯的小姐互相監視,如果1個人沒玩,3個人都要一起罰,罰3000到1萬,馬上就簽本票」「(為何會答應玩這些遊戲,甚至其中包含一些危險的性遊戲會導致受傷?)有,就是像滴蠟燭油到身體上,我不能拒絕,一方面不敢罪對客人,也不敢得罪小姐,若是不配合,小姐會向幹部檢舉,幹部就會扣我的錢」、「(性交易時能挑客人?)不能,我們沒有選擇客人的權利,如果我們拒絕,公司就會扣3000以上。原則上是帶套,如果不帶套我們可以拒絕」「(上班衣著打扮有無何規定?違反怎麼處罰?)穿制服或禮服、穿高跟鞋、要化妝、髮型。標準是幹部決定的,妝、頭髮不合格,也是會被罰3000,反正有1項不及格就是罰3000」等語(見偵卷第216至220、222頁);又於偵訊證稱:「我們要簽本票,我有買馬股,也是簽本票,我有另外跟公司借30萬元,買馬股的部分,我付現金22萬元,其他簽本票,我再公司這段期間簽了數不清的本票,例如儀容不整,要我們簽本票3000元,化妝不好也要簽3000元,業績不好也是扣3000元,得罪客人也是簽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最少3000元最多有到3萬元,罰最重是用言語得罪客人,我有被罰過得罪客人,因為客人咬我的肩膀和胸部,我就咬回來,我被罰1萬5000元」、「我是因為我婆婆過世,我要請假奔喪,他要我自己買假,我就花2萬3400元買1天假,後來我婆婆出殯那天,我要請假,他又不准,我就又花2萬3400元買1天」等語(見偵卷第211至213頁)。㉗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酒店也常巧立名目扣我們的錢,例如業績不夠會被扣錢、配合度差被同事反應、在包廂內睡覺或酗酒,都是以簽本票的方式扣錢」、「(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當時我身體不舒服在包廂內打瞌睡,他們叫我簽6000元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那時候是否有規定遇到4節或是週年慶就要辦活動?)有,週年慶及聖誕節我們都有活動。(公司在舉辦這類型活動時,是否有規定小姐一定要達到標準的業績?)楊總就是直接上排班室說要來測,就是測藍印,他所謂的藍印就是指一定要有點檯,客人會帶客人,消費店裡的業績就會變好。(就妳所陳述的是點檯的部分,那出場性交易的部分是否有業績?)有來點檯的幾乎都會出」、「(請陳述需要罰款的違規類型。)譬如說我逾假,超過時間回來,我就要簽本票。(是否是所謂的走時間?)對。(走時間的走法?)真的忘了,只知道要簽金額,就是出場超過時間,我也要簽金額,如果我休假超過時間回來,也是要簽本票。如果我在番內犯規,也是要簽本票,很多變相的。(哪些情況是屬於番內違規且需要簽本票的類型?)番內,沒有照流程走的。(所謂的流程?)他當初有訂1套流程。(是否就是脫衣陪酒的流程?)是。(除了未依流程走被扣錢的情形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情形需要被扣錢?)番內如果打瞌睡。還有番內做靜太太。(何謂靜太太?)就是安靜的坐在旁邊,也沒有跳秀舞,也沒有去洗客人。(是否是指比較被動不主動的人?)對,如果在番內被反應的話都要扣」、「(美姿美儀不合格是否要扣錢?)要。(頂撞幹部是否要扣錢?)那是在開會的時候反應,他們的處罰方式有可能會提到。(有可能會提到什麼?)就是要簽本票罰錢」、「(那如果小姐太胖是否要扣錢?)太胖是不能坐電梯」、「(那如果被發現坐電梯,是否會有處罰?)會處罰」、「(妳是如何得知太胖的人不能坐電梯只能爬樓梯,如果違反規定會被處罰?)楊總在開會時就有講」、「(《住店》睡覺時要如何ST甲ND BY?)睡覺就是對講機打上來,叫我們做事,我們就要馬上起來,3分鐘內就要進番內。(如果超過3分鐘的後果為何?)罰錢。(如何做到3分鐘內完成著裝、化妝等準備?)速度要快。(睡覺時是否可以卸妝?)如果我怕被反應就不要卸」、「(《住店期間外出》如果超過時間回來,後果會如何?)那時候的規定幾乎都是罰錢」、「(是否需要自己花錢買假?)如果他不批准就要自己花錢買」、「(妳是否曾經買過自己的假?)有」、「我們如果要借支也是用這種條(即服務員預借薪津請款單)」、「如果我要借款的話,上面不會寫」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6、98、102、112頁)。㉘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可否拒絕客人的要求?)不行。(不配合會如何?)絕對不行,節數會被扣掉,更慘一點,如果我當面直接衝撞客人的話,還會被打」、「(出場性交易後,若未準時回到店內是否會被處罰?)會。(如何處罰?)1分鐘罰3000元,如果客人願意幫我買單的話,那就給客人買,就給客人1個小時算加3300。(1分鐘是3000還是3300?)1分鐘是扣3300,要不然她們還有教我們一招,如果我不想1分鐘被扣3000的話,我可以自己拿3300出來,買自己1個小時。(自己拿3300買自己的1小時,是否可與公司對抽?)就是跟櫃檯講,這是客人自己要加我1個小時時間的錢,這樣就可以再跟公司對抽一半」、(幹部是否會開小姐的反應單?)幹部也會,副總就會開我們的單,例如小姐走姿不良,或是在走廊上跑,或是站姿沒有很挺胸,甚至沒有微笑,或是被客人挑選時侯,對客人態度太冷感,也是會被開單」、「(於妳工作的期間,公司有無業績的規定及要求?)有。(妳記憶中有哪些要求?)我們有分2種,1種是業績組,1種是新人組,新人組就沒有業績,但是到了業績組的話,一樣是1期15天,要有7個訂桌」、「(《住店休息時間》有人點檯,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到了當然就是馬上要起床,而且要很快速的整理,我要是慢了幾秒,馬上就要被扣錢。(遲到幾分鐘扣錢,是否有印象?)她沒有說幾分鐘,可是如果說副總在客人在的樓層等我們小姐等太久,她也是會反應。(所謂的反應,是否為寫反應單?)對」、「(《住店時外出》超過時間回來,會如何?)會扣錢。(是否為走時間?)對,1分鐘3000元。(是3000元,還是3300元?)1分鐘都是算3000元,只有出場才算1個小時3300元。(遇到過年、過節、週年慶等節日,公司是否會要求業績?)當然要。(活動都為幾天?)當天」、「(週年慶是否也只有1天?)這我就不曉得。(業績要達到多少,妳是否還有印象?)要拼直接出場了。(是否有規定要出場多少節次?)通常有分3個小時跟6個小時。(是否還有其他規定?)她們是說,那天不管是出場3個小時或是6個小時,只要有直接出場,就算過關。(公司規定的業績,如果沒有達到,公司是否會處罰?)會。(如何處罰?)看是要勞動服務,還是其他的,我也不曉得。(是否會簽扣?)有的要」等語(見原審卷第117、122、124、128至130頁)。㉙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絕大部分的小姐稱:15天位1個檔期,初1、16至少都要有客人點檯帶出場,至少1個以上,然後比較重要的節日包括中秋、聖誕、情人節、公司週年慶,就有6天的活動期間,這6天期間要有一定的天數達到一定的點檯數、帶出場這樣才算符合測驗標準。其他小姐這樣講是否正確?)對。(這些測驗,妳有無因為沒有達到測驗標準而被處罰?)有。(是怎樣的處罰?)簽本票」、「(違反公司的規定必須要扣錢,這中間妳有提過,上班遲到1分鐘以1小時算要扣3300元,平常休假要自己買自己的時間才能休假,化妝不合格要扣500元到1000元,美姿美儀不好要扣1萬元」、「(《住店休息時間如有客人點檯》有無規定幾分鐘內要到?)10分鐘以內。(如果超過時間會怎樣?)就簽扣。(若太晚去造成客人走番要怎麼辦?)要處罰」、「(妳於警訊中稱:妳所知道的扣薪項目是遲到、客人買假、檢妝、美姿美儀,妳個人曾經因為何項目被扣多少錢?)遲到,罰多少忘了。(檢妝的部份?)有。(檢妝是否有1個空間讓妳們複檢?)有」「(美姿美儀妳有無被罰過錢?)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0、221、225、226頁)。㉚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坐檯的時候客人如果買我們出場我們不能拒絕,我們不能挑客人。(拒絕的話會如何?)就是依照公司規定。(依照公司規定會如何?)應該也是扣錢」、「(如果空檯的話,公司是否會進行處罰?)要罰錢」、「(《於脫衣陪酒》過程中間妳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如果拒絕的話會如何?)也是扣錢」、「(哪一種情況是違反公司的規定,公司就會要求妳簽扣本票將妳扣薪?)不能喝醉。(喝醉酒要罰多少錢?)9900元或是9000元。(還有呢?)不可以睡覺。(不可以在包廂睡?)對」、「(包廂內打瞌睡要罰多少錢?)從上番到下番開始算,算到被抓到打瞌睡的時間那時候。(是以小時算還是如何?)公司沒有講,都是隨他們講的。(妳在檢察官偵查中有提到妳每個月都有被酒店罰錢,例如上班在包廂內睡著約罰1萬多元,公司都是叫我簽本票。妳說的約罰1萬多元是指妳總共因為睡著《打瞌睡》這件事情被罰1萬多元,還是每1次都被罰1萬多元?)應該是加起來」、「(妳在檢察官偵查中說服裝儀容,檢妝沒有過也要罰錢?)對。(檢妝沒有過還會讓妳們有補妝的時間?)對。(第2次沒有過才要處罰是否正確?)是。(偷吃零食是否要處罰?)要。(反正只要違反公司的規定就要被罰簽扣本票是否正確?)是」、「(根據大部分小姐的證述是每1個檔期15天,初1、16是有測驗,測驗是小姐至少要有客人來點檯帶出場,另外像中秋節、情人節、週年慶、聖誕節4大節日也有6天的活動時間要有一定的業績要求,妳對此是否有印象?)有。(公司是否確實有這一方面的要求?)有」、「(其他小姐是說要罰錢,妳是否有印象?)有,要簽本票罰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00至102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們小姐借錢為什麼要叫律師見證?)當時是他提議的。(他1次收費多少?)借款的3%或5%,這要問我太太,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71頁)、「(為什麼小姐要請假,要自己買整天全場?)不可能,因為小姐如果曠職才須要這樣,如果有請假的話就不會」等語(見偵卷第73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己○○做最久,我們『歡喜就好』開始時她就在了。己○○在1、2年前,以後的員工資料、離職的員工資料及本票就說我要保管,就全部交給我。她主要負責小姐要借錢的時候,是向她申請,她再跟我說,我將錢給她之後,再由她、張玉萍發給小姐」、「(林惠婷、未○○、汪月美負責何事?)收錢、記檯等等,通常是由己○○彙整後,再交給我,己○○請假的話,就由林惠婷彙整後交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00頁)。
③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10月1日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馬姐怎麼處罰違規的小姐?)之前比如番內得罪客人的話,就是有人開反應單,若確實就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14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小姐簽的本票是否是要把簽的原因寫在上面?上面的字是誰寫的?)之前有,之前是小姐自己寫的,例如遲到、得罪客人、酒醉等等」等語(見偵卷第121頁)。
④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就妳所知,公司會處罰小姐的原因,除了遲到還有無其他原因會處罰小姐開本票或者是其他的體罰行為?)化妝一直化不好會扣錢,可是基本上大家補化都會過」、「還有就是我剛才說的,出場出去了半個小時、1個小時回來說要退錢,這個錢就要由這個出去的小姐自己出,就是酒錢9000元要扣小姐自己的錢,但是那個場數還是會算給這個小姐」、「(遲到要不要罰錢?)上班遲到要罰錢。(出場以後晚回來跟出去化妝、洗頭遲到,這兩個處罰的金額是否會一樣?)上班遲到是1分鐘100元,可是有5分鐘的彈性時間,如果出場出去回來遲到也是5分鐘的彈性時間,因為出場續場的部分是小姐自己要跟客人收,有些小姐收到這個錢之後並沒有交給櫃檯,然後回來就用簽本票的,就用這種方式把現金收走了,所以很多小姐會用這種方式,收了續檯費,然後不交櫃檯,用簽本票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08頁)。
⑤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罰錢怎麼算?)遲到1分鐘要罰3300元,第2小時開始就是6600元,1天若遲到3小時就要罰2萬元。美姿美儀在包廂若被抓到的話或是有幹部開反應表的話,小彤會去查,若屬實小姐就會被罰3000元至10萬元,這是馬姐定的。酒醉要罰9000元。罰錢最少要1200元起跳。打瞌睡也要罰錢,50分鐘罰1200元,1小時就要罰1800元」等語(見偵卷第122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為什麼要扣5%的律師見證費?)是說怕我們借錢不還而跑掉的時候,要找律師告我們的費用」、「對客人不禮貌最少要簽本票9000元;服裝儀容不合格要簽本票3000元至10萬元;還有遲到1分鐘至1個小時內要簽本票3300元等等」等語(見偵卷第135頁);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全體小姐的這個場合是誰來主持?)檢裝有檢妝的老師在檢妝,檢妝的老師是小黛跟韓思玉」「(檢妝如果不通過的話怎麼辦?)她會再給妳30分鐘的機會。(就妳的經驗裡面,公司的小姐檢妝,然後她複檢不過的多不多?)比較少,我們家小姐每天外出都是去給人家化妝,幾乎很少自己化,我也從來不自己化妝,都是去給人家化妝,去給人家化妝幾乎不會不過」、「(除了妳個人之外,公司處罰小姐的項目有哪一些?)上班遲到、外出遲到、在客人面前打瞌睡的。(吃零食?)吃零食只有針對太胖的,瘦的人吃不會被扣,是針對胖的人才有。(酒醉?)會。(得罪客人?)也會,但是我不知道得罪客人定義在哪裡。(我們把它定義成兩種,一種是真的跟客人有衝突,另外一種是服務不周,這兩種是否都要處罰?)衝突一定會處罰。(金額罰多少錢?)金額不一定」、「(公司針對遲到罰款是否會因為她是外出洗頭遲到跟她是與客人出場遲到會有不同的處罰金額?)是。(能否說明一下?)因為客人買出場是一個小時3300元,所以如果妳續場沒有把錢帶回來,當然是要以出場的金額下去算。(所以那個部分是要罰3300元?)對,1個小時。(以妳經驗或者以妳所知,如果只是出去洗頭晚回來的話,是以妳經驗或者以妳所知,如果只是出去洗頭晚回來的話,是怎麼罰法?)10分鐘內1分鐘100元,因為有時候是會怕來不及,所以公司會給妳彈性的時間。(若超過10分鐘?)一樣是3000元。(公司的小姐跟客人出場以後,如妳剛才所述,出場比如1次都買3個小時,她第4個小時、第5個小時才回來,就會被各罰3300元?)如果客人有給妳錢拿回來就不用被罰,除非沒有拿錢回來。(被罰的那個時間點是寫什麼?就要開本票了,還是妳自己要拿錢出來?)寫本票,也可以拿現金出來,我記憶裡面是出場也可以拿現金出來。(拿現金出來是否可以對拆?)可以。(是否有小姐曾經有可能為了要賺那2個小時6600元的出場費,而回來簽本票給公司,把現金收起來?)有。(所以小姐說遲到也有這個原因?)是」、「(《提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於99年7月30日2時29分之簡訊內容》這通簡訊是誰發給誰的?)這是我傳給客人的。(裡面有講到說:『我醉了公司會罰3萬的,這是規定』,這個是喝醉酒罰3萬的意思?)不是,這是要客人來買我出場的一些說詞,實際上沒有喝醉酒罰3萬」等語(見原審卷第184、186至188、198、199頁)。
⑥被告乙○○於偵訊供稱:「處罰的方式大部分都是簽本票扣薪水。上班遲到1個小時會罰款2000元,包廂內打瞌睡,要看客人有無抱怨,如果沒有抱怨的話,我會叫她罰寫,如果客人有抱怨的話,就屬於得罪客人,是罰3000元左右。服裝儀容不符合要求的話,不是我處理的,是『戴安娜』處理的,我不知道她的本名,她也是副總。喝醉酒罰簽本票3000元起跳」「(妳們借款要扣5%的律師見證費,是要做何事?)我借180萬元的時候,他(即張律師)有在場,扣5%是律師的見證費用」等語(見偵卷第289、29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妳剛剛提到說小姐如果不願意出場,可以跟客人先在番內講,只要不讓客人跟幹部抱怨,妳們就沒有關係。如果1個客人他堅持就是要把這個粉紅名牌的小姐帶出場,幹部怎麼幫她洗,客人都不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小姐不出場算不算妳們所謂的得罪客人?)算得罪客人,可是我們不會去懲罰,會跟小姐講說妳真的不要嗎。(要不要寫反應單?)看幹部,有的幹部會寫,有的幹部不會寫」等語(見原審卷第227頁)。
⑦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就妳的業務範圍所知道的,歡喜就好對小姐扣款的實際項目有哪些?)對小姐的部分,就檢妝、遲到、出外回來遲到、開會的時候遲到,然後還有C甲LL客的部分,沒有回客,沒有客人,以及今天沒有客人到會扣款,還有臨時,今天臨時C甲LL,可是沒有客人也會扣,叫做事遲到,就時臨時叫做事的時候遲到,做事就是要叫上檯的時候,就是進包廂做事。(是否知道扣的金額是多少?)100的是點名的時候遲到。(那如果是下午外出做造型回來遲到的,上次林主任在這裡講的,那這種遲到1分鐘是100塊錢對不對?)對」、「(那如果是出場,跟客人出場晚回來,1分鐘是扣3300元對不對?)對」、「(那妳說後期甚至有強制性的,就是要小姐去從事這個,那什麼是強制性的?強制是什麼強制法?)強制的話,比如說,她們是在番內的話,我們一定要1個半小時以後,她們會脫衣啊,外面的禮服會脫掉」、「(小姐如果不脫呢?)不脫就會扣錢」、「(我的意思是還有沒有其他類似的情形?)比較正常就是每天就要C甲LL客,沒有的話,就是要強制簽本票,這是扣款的部分」、「(何謂臨時測驗?)比如說我們今天客人比較少,執董就會叫我們臨時測驗。(是誰叫妳們要臨時測驗?)執董,她會下號令」、「就是今天要幾個客人,我就要馬上C甲LL。(C甲LL不來呢?)就扣錢。(1個月的臨時測驗的次數大概有多少?)幾乎半個月以上的時間都要C甲LL客」、「有一陣子幾乎是天天。(因為臨時測驗被扣款的情形究竟為何?)幾乎每個人都會扣到,幹部都會扣到。(小姐呢?)小姐也會啊,我今天沒客人一樣會被扣。(小姐本身被扣款的情形,小姐是否可以拒絕被扣款?)不行,因為規定就是這樣子,就一定要簽」等語(見原審卷第76、83、84頁)。
⑧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要簽本票?)因為小姐來上班時有需要預支薪水,就會簽本票,沒有計算利息,但處罰小姐也會請她們簽本票,犯錯會有簽500、300、1000元的本票」、「(簡訊裡面有『扣金15點』是代表何意?)1點是指1000元」、「(公司是否規定小姐要找客人去騎馬?買馬票?)是小姐去遊說客人買馬票給小姐。這個部分沒有拆帳,都是由公司賺。小姐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就是要自己付錢」等語(見偵卷第139、142、14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偵訊時證稱,妳們幹部會去詢問客人,小姐有沒有脫衣陪酒,在妳當外幹部這段時間,有無很刻意因為這樣的事情《即特色縮水》去詢問客人過?)是規定一定要去問,有去問過」、「(公司針對小姐過胖會不會罰錢?)會。(罰多少錢?)好像以體重算,這個我不清楚,我知道有這個」、「(妳於偵訊筆錄證稱,處罰小姐會讓她們簽本票,妳說犯錯就會簽500、300、1000的本票,是否正確?)正確,甚至金額還更大。(哪一部份金額還更大?)比如說喝醉酒,就是罰9000元,然後遲到以1分鐘算。我知道比較嚴重的,就是喝醉酒罰9000元,一些規定只要沒有合乎公司的要求,就是會被簽扣」、「(是哪一種項目罰300元?)應該是沒有帶杯子。(是哪一種項目罰1000元?)好像是沒有配帶名牌,每個小姐都會有1個名字的名牌」等語(見原審卷第228至231頁)。
⑨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扣案證物編號6之25,幹部須知》這張是否有看過?)有看過」、「(這張幹部須知時間應該很久,而且裡面的規定確實有這樣實施?)確實有」、「(就妳的經驗,妳們公司要小姐簽的本票有哪幾種?)跟公司借錢要簽本票,有違規被裁罰不一定要簽本票,但是有違規簽的本票,還有客源保證的本票」、「(扣案之證物幹部須知公司制度,是否有經過妳們討論?)那張是已經出來的時候,才看到的,沒有經過我們討論。(扣案之證物幹部須知是何人制定宣示的?)開會的時候拿出來的,何人拿出來的我忘記了」、「(公司裡面小姐要簽立哪些本票?)借款還有處分」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4、198、199頁)。
⑩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本身是否因為違規而被扣錢?)有,遲到1個小時扣3300元,業績不到扣1桌3000元,小姐違規連帶處罰也是要扣」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被限制睡覺是什麼時候?)就是早上6點就算是下課,就可以上樓到宿舍睡覺,然後因為有的是早上外出嘛,所以我9點就必須要起來,起來出去洗頭,回來點名之後就不能睡了。(如果睡覺呢?)扣錢。(用何種方式扣錢?)簽本票」、「(其他小姐是否有此情形?)有。(情形為何?)就是有客人來,要送進包廂,然後就是叫不起來」、「(什麼樣的情形是犯規的情形?)就是得罪客人,不配合玩遊戲,喝醉酒。(小姐對於客人要求玩的遊戲沒有選擇的權利?)是」、「(那妳本身有沒有因為這種犯規而被處罰?)有,我曾經因為我的小姐喝醉酒而被處罰。(小姐喝醉而被處罰,是如何處罰?)小姐喝醉是扣9000,然後我們折半,是扣4500」、「反正她叫我簽本票我就簽本票。(那妳為什麼不拒絕?)沒有人拒絕。(為什麼?)害怕」、「(當時是怎樣的情形導致妳會害怕?)環境吧」、「(如果妳今天沒有進公司上班,沒有請假,公司就會要求妳們簽1張2萬塊的本票?)對。)(那公司有沒有跟妳說簽兩萬塊本票的原因是什麼?)走時間。(有沒有說什麼叫做走時間?)就是我沒來上班」等語(見原審卷第105至109、116、117頁)。
⑪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8月21日出事,7月到8月妳曾經被簽扣過何種本票?)業績不到的本票。(妳被扣多少錢?)差不多4、5萬元。(哪一個月份?)每個月。(7月跟8月還有被扣什麼錢?)酒錢,有賣酒賣不夠也要扣。(酒賣不夠妳被扣多少錢?)扣1、2萬元。(還有沒有別的?)每天沒有桌數也要扣錢,今天沒有番來就是要扣錢」「還有小姐有被處罰到,我們連帶責任也要被扣,小姐落跑,我們也要被扣,還有帶新人進去應徵費也要扣,什麼都要扣」「(扣錢的情形?)也是每天都會扣,今天沒有桌數就是要扣500元」「(妳們公司小姐會有連帶懲罰,連帶懲罰制度具體究竟為何?)小姐如果番內有做錯事情,我們就連帶處罰,如果小姐落跑沒有做,我們也要被扣錢,小姐有時候會被體罰,我們也是要,小姐如果被體罰1小時,我們就是半小時」「(連帶懲罰制度會妳心裡有無影響?)就是會希望不要再被罰到,會很害怕。(為何會很害怕?)會擔心我錢都賺不夠,還扣錢」「(妳剛才表示小姐沒有說不要的選擇,如果客人要求一定要出去,妳有無遇過小姐就是不要出去的?)有,有遇過小海。(小海拒絕的後果?)會被罰,好像是扣錢」等語(見原審卷第249、250、254、255頁)。
⑫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小姐要自己買假?買假1天多少錢?)自己買1天假要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又於1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外出的部分是1分鐘100元而已,所謂的3300元是她跟客人出去,時間內沒有回來,就是超過時間,她沒有跟她的媽咪講好,等於她1個人回來的話,我們才會請她簽扣」、「(妳們是否會很嚴格的執行?比如說這個小姐真的剛好有事,她晚回來2分鐘、3分鐘,妳們是否會照扣?)普通的外出的話,如果她是1、2分鐘的話我們會看情況,會給她1個彈性,如果她超過5分鐘以上,我可能就會請她寫500元,如果她是跟客人出去的話,除非她有跟她的媽咪報備,她的媽咪會跟我們櫃檯講,我們就不會請她簽扣,如果她是沒有跟媽咪報備的話,回來超過時間我們一定會請她寫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
⑬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果《小姐外出》2小時回來遲到,公司罰遲到是罰多少錢?)1分鐘100元」、「(如果小姐沒有報告跑出去,會有什麼後果?)出去回來就是走時間而已。(可否說明走時間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告知狀況下出去,就是走時間,因為我們有時段性外出,小姐不是這個時段跑出去,我們找不到人,我們有時候會去找小姐要做事,發現小姐不見的時候,當下以發現的時間到小姐回來的時間計算。(走時間是否要罰錢?)要罰錢」、「(因此小姐的自由確實有受到限制,如果按照妳的說法,在那時間受到限制,沒有就走時間,遲到回來要扣錢?)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60、264、265頁)。
⑭被告子○○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通聯中你跟左岸《即戊○○》說,她現在是公司的小姐,如果遲到的話,是有怎麼樣的罰責,一些公司的規定,為何你會知道歡喜就好公司的小姐有一些處罰的規定?)其實歡喜就好酒店一些基本的規定,跟其他酒店並沒有很大的出入,然後曹立婷有大概跟我提過,在歡喜就好酒店譬如遲到或是沒有請假這部份的規定,因為當時曹立婷身體比較不好,她有拜託我稍微關心一下我們經紀公司在歡喜就好的小姐」、「(據之前楊清林及楊游碧鳳所述新制度是在公司會議裡制訂的,經過楊清林決定,你為何會知道這個新制度?)新制度是曹立婷跟我講的,她希望我跟小姐講」等語(見原審卷第169頁)。
⑮綜上說明,顯見被告乙○○、辛○○及同案被告戊○○、巳○○、戌○○、己○○、辰○○等人均明知且均同意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等人在該店內從事相關非法行為,其等縱使未全部親自參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針對何位特定被害人實施何種具體內容之不法行為,惟其等所為已屬親自參與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另亦足認同案被告劉玉蘭、申○○、汪月美、林惠婷、劉政錥、丑○○、陳冠樺、未○○、吳蒂倩、謝盈盈、黃文龍、黃威任、陳品亨及鄒騰鴻等人所參與之行為,亦確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同案被告劉玉蘭、申○○、汪月美、林惠婷、劉政錥、丑○○、陳冠樺、未○○、吳蒂倩、謝盈盈、黃文龍、黃威任、陳品亨及鄒騰鴻等人所為,同均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無訛。
⑶歡喜就好酒店內任職之公關小姐違反該店規定,在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請款單及預借零用金簽收單上,簽立名義上為預借現金之罰款單據,各該處罰項目及金額如下:
①郭○媛於96年8月13日簽立4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上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罰站」、「遲到」,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108頁)。
②藍○儀於98年1月5日、1月9日各簽立600元及7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上蓋有「劉政錥」、「檢粧遲到」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128頁)。
③陳○茹於97年10月23日簽立13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上蓋有「劉政錥」、「檢粧遲到」印文,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128頁)。
④許○如於98年4月7日簽立33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上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上班遲到」,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199頁)。
⑤王○斐於97年7月20日簽立3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上書寫「打瞌睡」、「吃東西」,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248頁)。
⑥李○綾於97年5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於97年5年5月2日簽立18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補節數」;於97年5年1日簽立10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馬票未過」,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25頁)。
⑦王○雅於96年5月8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42頁)。
⑧楊○琳於97年2月16日簽立6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情人節藍測」;於97年2年18月簽立247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走時間」、「13:00~21:00」;於97年2月2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藍測」,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51頁)。
⑨張○惟於96年11年6月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分數未過」;於96年11月20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沒笑容」、「表情臭」;於96年11年21月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6年11月28日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6年11月29日簽立1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檢粧遲到」;於96年12年1月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檢粧未過」及於同日簽立9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騎馬堂數差3堂」,有請款單7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58、59頁)。
⑩巫○蘭於96年10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67頁)。
⑪江○芳於96年11月28日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6年11月23日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6年11月21日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6年11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於96年11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分數未過」;於96年11月27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美姿美儀」;於96年10月13日簽立218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自購」,有請款單7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71、72頁)。
⑫陳○芳於96年8月1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套房未過」;於96年8月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81頁)。
⑬陳○秀於96年11月28日簽立18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頭香」;於96年11月25日簽立1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頭香自補」;於96年11月25日簽立1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補節」,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81頁)。
⑭陳○姍於96年12月11日簽立1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自補」,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90頁)。
⑮廖○慧於於96年9月15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檢粧遲到」;於96年9月17日簽立238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自購」;於96年9月17日簽立150 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走時間」,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9 6頁)。
⑯田○綺於97年3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於97年3月8日簽立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補節數」;於97年3月17日簽立3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上書寫「檢粧遲到」,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24、125頁)。
⑰張○怡於97年8月2日簽立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上書寫「2F走道吃東西」;於97年8月1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藍測未過」,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33頁)。
⑱吳○蘋於97年8月1日簽立2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藍測未過」,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38頁)。
⑲尤○珮於97年8月8日簽立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領客彎腰駝背」;於97年8月14日簽立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外出遲到」印文;於97年8月7日簽立3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於97年8月5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桌面4大項」;於97年8月1日簽立2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藍測未過」;於97年8月10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情人節」;於97年8月17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7年8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回客」,有請款單8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44、145頁)。
⑳莊○靜於97年8月1日簽立3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7年8月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好彩頭」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50頁)。㉑曾○靜於97年7月7日簽立1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55頁)。㉒許○純於97年9月9日簽立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2F走道沒有美姿美儀」;簽立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於97年9月10日簽立8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於97年9月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有請款單4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59頁)。㉓朱○琦於97年7月22日簽立3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66頁)。㉔吳○鳳於97年9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回客未到」;於97年9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好彩頭」,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70頁)。㉕余○珍於97年9月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複檢遲到」;於97年9月8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書寫「未檢粧」;於97年9月1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劉政錥」印文,並蓋有「檢粧遲到」印文,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72、173頁)。㉖柯○拿於94年12月12日簽立2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秀服」;於94年12月2日簽立2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免裝」;於94年11月30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罰款」;於94年11月21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番內違規」,有請款單4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 75頁)。㉗張○娟於95年5月2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於95年6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總分未過」;於95年5月2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於95年5月30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小藍」;於95年5月22日簽立1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遲到」,有請款單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50第175頁)。㉘楊○蓁於97年3月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執行不利(應為力之誤)」,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52頁)。㉙蔡○慈於97年3月8日簽立3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空檯」;於97年3月1日簽立5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特色縮水+自行點歌唱」,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64頁)。㉚曾○琳於95年6月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於95年6月13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於95年6月5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8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於95年6月1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有請款單6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68頁)。㉛彭○靖於95年2月1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未檢粧」;於95年2月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檢粧未到」;於95年2月13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檢粧未到」;於95年2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檢粧未到」;於95年6月1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有請款單6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68頁)。㉜謝○真於95年8月1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打鐘未過」,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88頁)。㉝湯○貞於95年8月23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8月20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95頁)。㉞莫○綺於95年8月1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打鐘未過」,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298頁)。㉟魏○君於95年3月26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番內反應」;於95年3月21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電梯」,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01頁)。㊱張○晴於95年3月29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藍測」文;於95年3月26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反應表」,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05頁)。㊲劉○怡於94年4月17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藍測」;於95年4月9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08頁)。㊳潘○玲於95年8月19日簽立9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空檯」;於95年8月1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打鐘未過」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14頁)。㊴趙○婷於95年3月20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3月28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藍測」;於95年3月29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藍測」;於95年4月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藍測」;於95年3月26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罰款」,有請款單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16、317頁)。㊵薛○珊於96年7月31日簽立476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走」;於96年7月28日簽立4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檢粧遲到」,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19頁)。㊶范○妤於95年6月15日簽立2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書寫「遲到」印文;於95年6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分數未過」;於95年6月18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6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8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印文,有請款單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26、327頁)。㊷何○心於95年6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分數未過」印文;於95年6月5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未過」;於95年6月5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6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6月12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有請款單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29、330頁)。㊸黃○玲於95年7月10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印文;於95年7月1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於95年7月3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有請款單3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36頁)。㊹陳○雲於95年9月17日(星期日)簽立9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書寫「6空(即週六空檯)」;於95年9月4日簽立9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週六空檯」;於95年9月10日簽立9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五空(即週五空檯)」;於95年9月4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好彩頭」;於95年8月30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印文;於95年9月6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有請款單6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39、340頁)。㊺張○慈於95年8月2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書寫「番內違規」;於95年8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好彩頭」印文;於95年7月24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於95年7月26日簽立12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遲到」;於95年8月1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有請款單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41、342頁)。㊻廖○圻於95年8月13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打鐘」;於95年8月17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有請款單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49頁)。㊼余○鈴於95年8月30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於95年9月3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未過」印文;於95年9月4日簽立15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遲」;於95年9月4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好彩頭」,有請款單4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52頁)。㊽蔡○芳於97年3月3日簽立1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檢粧未過」,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58頁)。㊾蘇○軒於95年12月7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印文,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64頁)。㊿林○璇於95年11月29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於95年12月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書寫「好彩頭」;於95年11月22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於95年12月6日簽立30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蓋有「藍測」印文,有請款單4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368頁)。秘密證人99甲16於99年X月X日簽立3,300元之預借零用金簽收單,該簽收單上書寫「XO遲,10:00--11:00」,有該預借零用金簽收單在卷(見原審卷第324頁)。秘密證人99甲18於99年X月XX日簽立3300元之預借零用金簽收單,該簽收單左側書寫「報遲」文字,有該簽收單在卷(見原審卷第341頁)。秘密證人99甲22於99年X月X日簽立1800元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該請款單之負責人准章欄書寫「空檯折半」;於99年X月X日簽立3300元之預借零用金簽收單,該簽收單左上方書寫「報遲」文字;於99年X月XX日簽立3600元之預借零用金簽收單,該簽收單左上方書寫「X月X日、X月X日空檯折半」,有請款單1紙及簽收單2紙在卷(見原審卷第35 4、360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99年X月XX日簽立5000元之預借零用金簽收單,該簽收單左上方書寫「好采頭」、右上方書寫「X月XX日測」,有該簽收單在卷(見原審卷第362頁)。秘密證人99甲29於99年X月X日簽立3,000元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於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記載「晚上檢沒過又複檢」,有該請款單在卷(見原審卷第370頁)。
⑷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今後凡是掛上正式名牌達1個月以上,逢第一個國曆初1與16好彩頭須加入測驗比賽」、「1.小姐群採全面可以與客人在外互動打交情制!但是嚴禁私下收費與上床,否則一經查證屬實,則嚴懲該小姐1期薪資充公,並禁止她的在外私約交際權1個月。2.採7月份開始小姐群含有坐檯的內幹部群改回採每期制=需有客進3次」、「每期個人帶客進須達3次以短訊告知執董或是主任方式:少1次採扣金2點!另外再加每期個人之老點紅印數須達5顆,少1點扣金點1點,休息套房單5張,少1張扣500元」「3.兼職組小姐如非馬姐特別批准之人員,均晚上6點至凌晨2點的班!沒客人可準時下班制!但是如果是在坐檯中,嚴禁因下班時間已到而趕著要下班而私下:切檯、【拒坐檯】、【拒出場】、趕客等舉動發生,違者扣金點15點」、「5.黃底國字輩名牌因均免測驗!因此,掛上國底國字備名牌達15天,第16天起便每番均要達3節制!否則須自行限以小白簽購補足3節方可。6.好彩頭日測驗過關方式依舊採=A客點A客出及直出類2種為過關!未過關人員開會時給予唱名,並扣金3000元」、「公司規定:凡不簽署栽培契約書小姐或是不做出場之小姐均不能升至正式鑽石名牌!所以黃色國字輩名牌之小姐,各單位要特別注意他們是否違反針對他們訂立的3不規定:3不為=一不可私下跟客人互留電話。二不可與客人私約在外。三不可出場與番內點檯。違反以上3不中任何一項均扣金點15點制!」、「小姐出場充公3大規定:只有內、外幹部可洗出場作業額。①不可有意無意自洗出場。②不可互洗或暗示客人帶自己出場。③客人要帶自己出場,也不可立即答應跟客人出去,請內幹部或外幹部去跟客人接洽。違反以上番內出場的規定的3大項規定,除了該場充公以外,再行加扣1場制」「【小姐遲到與曠職部分】:每期『上班遲到』被(洋子「即同案被告劉玉蘭」)登記滿3次則告知輔導長在於下1期不予辦理該員借款【造型費除外】。當日遲到或曠職簽扣達24800元【大直費用】以上的話,公司頂多只能以讓其簽扣24800元自購費為止!如果是入補現金則不算(四次遲到)下期仍可辦理借支款【但是不予入補節、場數】如果是簽本票的話則加以(遲到四次計之),且於下一期禁止一期任何借支」,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⑸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走時間:以每小時2000元計實扣制!且無論住、兼當日自購或是曠職一律以實扣18000元計」,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院卷㈦第69頁)。
⑹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
①「櫃檯及各組注意自行宣布:週五及週六不可空檯,否則需嚴懲簽扣之部分由下週起日期改變為週三與週四不可空檯,以方便各組員預約,不與週五及週六之顛峰日期強碰。2007.07.22」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9頁)。
②「本日起今年度新規,各班組長自行宣布:1、每週之3、4、5、6這4天,只要有上班,但空檯者均簽6600元!本票實扣,現金入報表者入帳。2、這4天中,如非大師父特准假而曠職沒有來上班者,『廢走全場制』,改為實扣自購額制度,需補入23,800元,且現金與本票均一樣,不入日報表及不入帳,採實扣之。3、每週之日、一、二,這3天,如非大師負特准假而曠職沒有來上班者,以現金全額入日報者,亦可入帳制度,但簽本票則為實扣之以直出價位23800元計之。2 007.08.19.」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8頁)。
③「兼職班每週之三、四、五、六共計有4天早採提早1小時上班的日子,工讀班遇到不上學的日子,也要在5點準時到場!而且由執董在每週這4天會5點準時到練舞場執行點名!【遲到者以上班遲到簽扣之】」、「每天晚上6至7點仍舊是聊客及【檢粧】時間」、「2007.08.31」,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8頁)。
④「如再有小姐違規指定客人要在哪家店消費的話,則懲處該名人員及該班【連坐】懲處,各【扣3點與停檯3天】,請各班組長即日起告知自己班組員與即日起執行。2007.09.13」,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6頁)。
⑤「高朋:妳現在起到10月底,妳歡店每天的晚場業績,從你上班開始計算到妳早上下班之前之業績須入番、含『直出』也可算番,不可低於10番!此由林主任回報給執董,她從今天起執董每天負責執行登記,如該天沒有過關,則兼職班須被懲處!而妳該天如低於10番以下,則每少1番懲扣2佰元,若入到10番到12番之間均免,則達到13番以上便開始以每番200元計加給。2007.09.20」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6頁)。
⑥「宣佈下去:針對一對一孤鳥番,不管是否老點,節數依舊充公外,請小姐包廂內須堅持不可因收費而偷做全套或辯稱在外磨蹭,凡有嫌疑動作,均屬偷做行為了,日後一對一的包廂內凡再有以上動作,則監看員均判定偷作秀而開單執行懲之,否則禁出場便全部垮檯無意義了。
2007.11.22」,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3頁)。
⑦「注意:明天是元旦,也是每個月一日好采頭的老大,新一年最重要的一天,各班組各自利用還有一天先行各班組通令各班組員,各自準備明天要測好采頭的行動。1、以直出或訂桌(限以2位客人消費滿16000元為過關)。過關者,由各班組長含新人組徒弟班人員每月1日好采頭設宴也不能免責。且由該班組幹部列呈報【大師父懲處】。2、【執董】今年度元月份起加入:負責登記懲處每個月1日業績幹部好采頭單獨測2番,各董事及副總需在本日有訂桌番(以先告知執董時間人數為準),少1番則扣3仟元,1個月的交際,我相信只測一次,不過份吧。2007.12.31.」(見原審卷㈦第7 6頁)。
⑺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就歡喜就好酒店關於違規罰款等事項,彼此間相互以簡訊傳送,有下列簡訊在卷: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通知:加強教育魚字輩勿暗中留客人電話號碼!如果有客人給予號碼即需交出!並由新人組主管在開會時常予告知各白黃黑魚字輩如下=公司已交代各位幹部加強把關一發現魚字輩與客人暗留電話號碼立即將號碼收回並即短訊呈告我該魚之名稱!依公司魚字輩免測驗之規定: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絕不寬貸!另外新規定告知下去:白黃黑的魚字輩與客人私約在外被查獲遇見呈報回公司則該魚字輩人員=第一次需改為單獨簽暑客源保證金20萬元,【第二次扣金15點】,第三次開除」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5日1時22分37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4分51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6分8秒許,傳送至案被告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時29分22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時46分4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5頁,偵卷第20頁,偵卷第43頁,偵卷㈠第41頁,偵卷第27頁)。
②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8月2日18時12分16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師父:新人組流失新人部分是否跟之前一樣?(師姐3天內流失扣5千,3天後流失扣1萬,老師折半懲處)」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被告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2頁)。
③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30日2時29分3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我如果3節下來,真的醉到不行,我會打電話叫別的客人買我直出休息,但為了你,我會乖乖的,絕對不會亂來的,我知道你忙,我不吵你,我醉了,公司會罰三萬的,這是規定」文字之簡訊,傳送至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9頁)。
⑻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設置有扣押物編號9-27號所示之「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應專用單1疊」。於舉發單中列有「事由」、「日期」、「包廂」及「開單人」等欄位供開單人記載。依扣案之舉發單之舉發內容分述如下:
①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原本報桌面時報3節通知,但客人坐1節時就出包,說要到櫃檯買單,其間有要追加一節半小姐,所以我將飛揚帶進。買單時客人很不悅,因飛剛帶進不到10分鐘,所以我要求櫃檯只算琳達一節半及桌面總金額底單為4900元,客人堅持只付2000元,在我詢問下得知客人不悅是因公主小費需寄單及小姐流程太慢,沒玩到,導致客人不開心,以及客人覺得有硬塞小姐的感覺。客人還說之前找高朋董事,他才坐10分鐘就離開,且只付2500元,為何我今日堅持要收4900元。8月19日(204)包廂‧開單人:黛安娜」,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4頁)。
②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204包廂是一位孤鳥,從客人進包廂就由竹橘服務。因為客人很安靜,公主就主動跟客人互動,且客人也有找小竹唱歌,氣氛才算OK。直到秀員進來表演完,客人發1000元給她們,之後也要流程了。琳達幫客人洗小費,客人說記單,於是小竹就拿了單給客人,並跟客人說看你要給多少都OK,客人就說通常給多少,竹說看客人覺得公主服務好不好,由客人自己給。客人又說給4萬好不好,我們急忙跟客人說不用啦,不用那麼多。後來,琳達說看大哥心意呀!竹說只要簽單上有經過大哥同意,就會再帳單裡有這筆費用。此時客人突然起身走人,說要買單,只留下2個公主莫名奇妙的,事後有聽小黛副總說客人說有給我們1000,我說那是秀金,且琳達也有跟客人說公主、秀員是不一樣的,我們如果有拿到小費,我們就不會請客人記單了。公主太白目,客說給4萬好不好已在酸公主了,卻又(拿)單給客簽,客即出包」,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5頁)。
③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早上6:20分叫做事,直到6:42分還沒看到人。名單:candy、一帆、甜心。甜心於6點43分到。8月19日(204)包廂‧開單人:偉」,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6頁)。
④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反應曉綺酒醉排班室睡覺,凌晨03:00」,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7頁)。
⑤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反應筱荳的手機在包廂內沒有開震動,所以在番內突然來電鈴響有響起。8月18日(205)包廂‧開單人:芸芸」、原審卷㈢第209頁之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自我反應。入番手機未關。8月19日(307)包廂‧開單人:CK」,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8頁)。
⑥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海星在番內戴眼鏡,不知她是否有申請在番內可戴眼鏡呢?一帆在小姐跳個人秀時候,在這時候留客人電話之後,又一直跟客人親親抱抱,一點都不尊重在台上表演的小姐。8月20日(202)包廂‧開單人:海悅、甜心、舞蝶、海媚、柔柔、candy」,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10頁)。
⑼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等書面規定及以行動電話簡訊方式,將該店違規罰款事由及額度告知公關小姐之事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筆記本及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㈢至㈦)。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訂立下列罰款事由,公關小姐如違反下列規定時,應簽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請款單」及「預借零用金簽收單」等罰款單據,茲分述如下:
①業績未過: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有關業績處罰共有4種,第一、「好彩頭測驗」係指每月1日及16日,公關小姐應撥打電話予曾經前來消費之客人(即call客),要求該熟客(即老點)於該日至店內消費並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或直接將小姐帶出場性交易始為過關,如未能通過好彩頭測驗,應簽立金額3000、5000或14900元不等之單據。第二、「每檔期均應帶客進及出場性交易」係指每檔期均應有一定次數帶客人進場消費或點檯,於坐檯完畢後有男客應帶小姐出場,如少於規定次數,每次簽立金額2000、3000、5000、10000或15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並按次數累計。第三、「特殊節日測驗」係指每逢情人節、中秋節、聖誕節及週年慶等節日,每次測驗期間均達6日或1週,於測驗期間至少應有3日或4日以上,有男客消費金額達15000元以上及出場性交易始通過測驗,如未能通過測驗,每日簽立金額3000元、5000元、6000元、15000元或20000元不等之單據,並按日數累計。第四、「臨時測驗」係指被告張玉萍如認當日或前日業績不佳,不定時指示公關小姐應以電話攬客於當日到店消費,如未能通過測驗,應簽立金額1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陳冠樺、丑○○及吳蒂倩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4及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及「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⑥、⑧、⑩至⑭、⑯至⑳、㉒、㉔、㉗、㉚、㉛、㉝、㊱、㊲、㊴、㊶、㊷、㊹至㊼、㊾、㊿、、⑷、⑹⑤、⑦),堪信屬實。
②套房單數量未達標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與客人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套房內為性行為時,可取得套房單1紙,如每檔期取得之套房單未達5、7、10、15、20張等,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500或1,0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21、99甲25、99甲30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及「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⑫、⑷),堪信屬實。
③馬卡數量未達標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於坐檯時,每檔期均應向男客推銷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四季馬場馬票,如男客購買馬票未達4、7、10、20張不等,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14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3、99甲5、99甲6、99甲14、99甲18、99甲25、99甲30各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⑥、⑨),堪信屬實。
④餐卡數量未達標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在包廂坐檯時,應向男客推銷包廂餐點,每道餐點500元得1張餐卡,每檔期每位公關小姐應推銷20張餐卡,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5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8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堪信屬實。
⑤秀卡數量未達標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入包廂熱舞時,該番公關小姐應促使男客發小費予秀舞小姐,每張秀卡500元,每檔期應有20張秀卡,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5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堪信屬實。
⑥空檯: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於每週5及週6當日無人點檯或無法排檯入番,即屬空檯,如有1日空檯,應自己補節數,每1日應簽立罰款金額3000元、9000元、23400元或80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4、99甲6、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30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及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⑦、⑨、⑪、㉙、㊳、㊹、,⑹①、②),堪信屬實。
⑦走時間: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應以「走時間」為由而簽立罰款單據之情形有4種:第一、外出從事性交易時,未於出場3小時內返回店內;第二、未於休假結束前返回店內;第三、兼職組公關小姐未於當日18時準時到店上班;第四、住店組公關小姐於未經核准之外出時間自行外出等情形,均以「走時間」論,第1小時超過1分鐘即以1小時計算,第1小時簽立3300元之罰款單據、遲延返回店內2小時簽立6600元之罰款單據、遲延返回店內3小時簽立15000元之罰款單據、遲延返回店內超過3小時以上即以1日計算,應簽立20000元之罰款單據。如該走時間之公關小姐願直接將罰款以現金交付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可將「走時間」金額視為男客買該小姐出場之性交易時間,該公關小姐可與店家對分該筆款項等情,業經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5、99甲 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及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④、⑧、⑮、㊵、、、⑷、⑸、⑹②),堪信屬實。至於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出場續場的部分是小姐自己要跟客人收,有些小姐收到這個錢之後並沒有交給櫃檯,然後回來就用簽本票的,就用這種方式把現金收走了,所以很多小姐會用這種方式,收了續檯費,然後不交櫃檯,用簽本票的」云云(見原審卷第208頁);同案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警詢供稱:「上班遲到1分鐘以1個小時計算須扣3300元、第2個小時扣6600元、第3個小時須扣1萬5000元、3個小時以上就以1天計算須扣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97、98頁);復於100年9月22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因為客人買出場是一個小時3300元,所以如果妳續場沒有把錢帶回來,當然是要以出場的金額下去算」、「(被罰的那個時間點是寫什麼?就要開本票了,還是妳自己要拿錢出來?)寫本票,也可以拿現金出來,我記憶裡面是出場也可以拿現金出來。(拿現金出來是否可以對拆?)可以。(是否有小姐曾經有可能為了要賺那2個小時6600元的出場費,而回來簽本票給公司,把現金收起來?)有」云云(見原審卷第187、188頁)。然查,公關小姐於出場性交易後遲延返回店內之原因,如確係男客以現金將續場款項直接交予該公關小姐,而導致該公關小姐延遲返回,則該公關小姐於返回店內時,將該筆現金交付櫃檯,不僅可增加業績,避免因出場數量不足而遭酒店罰款,且嗣後檔期結束時,亦可與店家對分該筆款項,對公關小姐而言,繳回客人續場款項,並無任何不利。相對地,如公關小姐選擇以簽立本票方式代替,不僅無法取得出場性交易之業績,將來亦無法與店家對分該筆款項,可見小姐延遲返回店內之原因若係男客續場,實無不以電話提前告知店家其延遲返回酒店之原因,亦無不將現金繳回店家之理由。此外,如「走時間」制度係為預防公關小姐私自在外續場為性交易,而不願將款項繳回公司,則出場性交易1次之時間為3小時共計9900元,公關小姐若因在外性交易而遲延3小時返回店內,本應將9900元交回店內即可,而無「遲延3小時返回店內應簽立15000元罰款單據」之理,更非「超過3小時以上返回店內應以全日計算,並簽立20000元罰款單據」。況且,小姐若係客人續場為性交易而遲延返回店內,店家亦非不得嗣後以電話向男客求證。是被告程智敏及戊○○上開供述,均非可採。
⑧遲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應以「遲到」為由簽立罰款單據之情形有2種:第一、住店小姐未於店家核准外出時間截止前返回店內;第二、公關小姐每日均應參與大會,由被告戌○○及花名「小黛」之幹部負責檢查小姐化妝是否合格,如開會遲到,即屬「檢粧遲到」。不論「外出遲到」或「檢粧遲到」,遲到1分鐘罰款100元,以此累計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6、99甲10、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9、99甲20、99甲25、99甲26、99甲29及99甲32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並有請款單、「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①至③、⑨、⑮、⑯、⑲、㉑、㉒、㉓、㉕、㉗、㉛、㊵、㊶、㊺、㊼、、⑷、⑹③),堪信屬實。至於同案被告程智敏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上班遲到是1分鐘100元,可是有5分鐘的彈性時間,如果出場出去回來遲到也是5分鐘的彈性時間」云云(見原審卷第208頁);被告戊○○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分鐘內1分鐘100元,因為有時後是會怕來不及,所以公司會給妳彈性的時間」云云(見原審卷187頁);同案被告己○○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們是否會很嚴格的執行?比如說這個小姐真的剛好有事,她晚回來2分鐘、3分鐘,妳們是否會照扣?)普通的外出的話,如果她是1、2分鐘的話我們會看情況,會給她1個彈性,如果她超過5分鐘以上,我可能就會請她寫500元,」云云(見原審卷第24頁)。然查,田○綺於97年3月17日因「檢粧遲到」,簽立金額300元之請款單;尤○珮於97年8月7日、8月14日,各因「檢粧遲到」「外出遲到」,各簽立金額200、300元之請款單;曾○靜於97年7月7日因「檢粧遲到」,簽立金額100元之請款單;許○純於97年9月9日因「檢粧遲到」,簽立金額500元之請款單;朱○琦於97年7月22日因「檢粧遲到」,簽立金額300元之請款單;范○妤於95年6月15日因「遲到」,簽立金額200元之請款單,有請款單7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25、144、155、159、166頁,原審卷㈥第326頁)。依此,田○綺等人因「外出遲到」及「檢粧遲到」等事由,各簽立100元至5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以每分鐘100元計算,上開人等各僅遲到1至5分鐘不等,仍被要求按分鐘計算之罰款單據。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在開會或外出返回店內之時間,不僅未給予「彈性時間」,反而是「嚴格執行」,縱使是開會遲到1分鐘,仍應簽立金額100元之罰款單據,根本無轉圜餘地。是同案被告程智敏、戊○○、己○○上開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與客觀證據不符,自非可採。
⑨自框: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如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未至酒店上班,應簽立金額14900元、23400元或248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如公關小姐無假可放,必須自己花錢購買假期,於上班時應交付每日20000元現金,不得以簽立罰款單據代替及主張拆帳等情,業據被告戊○○、己○○及被告吳蒂倩、謝盈盈各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㈡),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1、99甲14、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30、99甲31、9 9甲32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請款單、「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及「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⑶⑪、⑮、⑷、⑹),堪信屬實。至於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隔夜假也可以拿(鐘九單)來抵扣,然後就不用扣錢。(假是可以抵扣裁罰的?)是,因為我們店的小姐很奇怪,她們都不休假,然後用走時間的方式,就是不來上班的方式,然後再拿假來補」云云(見原審卷第205頁)。然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久酒店,除白、黃、黑名牌之新人外,其餘粉紅色名牌以上之公關小姐均未享有固定休假,除經同案被告楊清林或其他幹部准假外,均須達業績標準,始得以業績換取休假(此部分詳見後述理由六(一)所載。又該店新人組老師即被告戊○○因業績未達標準已約5個月未休假,遂於99年7月27日22時10分1秒、23時54分7秒及7月28日0時11分57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至同案被告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關簡訊內容見偵卷第32、33頁。是新人組老師即被告戊○○已因業績未達標準而約5個月未休假,更遑論其他公關小姐會享有固定休假)。依此,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如業績未達標準,復未獲同案被告楊清林及其他幹部准假,於任職期間並未享有任何休假,如有其他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或身心不適欲放假,僅能先選擇「自框」,嗣後返回店內再以簽本票方式放假,而別無其他方法。是歡喜就好酒店小姐如有同案被告程智敏所述「我們店的小姐很奇怪,她們都不休假,然後用走時間的方式」之情形,亦係同案被告楊清林不讓該店公關小姐享有固定休假所生之結果,而非該店公關小姐在有假可放之情形下,仍甘願以高額代價換取休假或以業績抵假。是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之前述證詞,顯然倒果為因,自非可採。
⑩公關小姐未經離職程序,逕行離開酒店後再回酒店: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公關小姐,如未經該店離職程序離開,嗣後再返回酒店時,應按離開日數,簽立金額不等之罰款金額單據。而秘密證人99甲11離開3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24萬元之罰款單據(以每日8萬元計算);秘密證人99甲16離開3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49800元之罰款單據(以3日為單位計算);秘密證人99甲17曾經離開2次,第1次離開3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24萬元之罰款單據(以每日8萬元計算),第2次離開2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12萬元之罰款單據(以每日6萬元計算)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吳蒂倩及劉玉蘭各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6及99甲17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堪信屬實。
⑪檢妝未過(即服裝儀容不整):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日18時許,在該酒店地下室開會,該店小姐均應準時到場,並接受被告戌○○及花名「小黛」之幹部檢妝是否符合標準,具體檢查事項包括香水、耳環、項鍊、口紅、鞋子、假睫毛、穿衣未擠出乳溝等,如未能通過檢妝,有10分鐘或30分鐘不等時間可補妝,經複檢後未通過,屬「檢妝未過」違規,應簽立金額500元、1000元、3000元、3300元或6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丑○○、吳蒂倩及謝盈盈各於警詢供述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4及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請款單及筆記本影本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⑶⑨、㊽、),堪信屬實。
⑫配備不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要求公關小姐應自行準備坐檯使用之工具,諸如打火機、骰子、酒杯及水杯等,若缺酒杯或水杯,應向酒店購買固定形式之酒杯或水杯,如缺少相關配備,應簽立金額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或4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20及99甲29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堪信屬實。
⑬體重過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要求公關小姐體重不得超過標準值,如超過標準值每公斤應簽立金額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吳蒂倩及謝盈盈於警詢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99甲17、99甲17、99甲21、99甲25、99甲30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堪信屬實。
⑭美姿美儀不佳: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要求公關小姐在包廂內應隨時保持笑容,並兼顧走、站、坐姿儀態,如有「領客彎腰駝背」、「走道上吃東西」等違規事由,具體標準由公司規定,如經被告乙○○查明認屬「美姿美儀不佳」後,視具體違規情節,簽立金額1000元至10萬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吳蒂倩及謝盈盈各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3、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5、99甲17、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請款單及「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⑶⑪、⑰、⑲、⑷),堪信屬實。
⑮拒絕與男客出場性交易: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如已決定從事出場性交易後,不得挑客(即只要有男客要帶小姐出場,該小姐必須與該男客出場性交易,不得拒絕)、不得決定暫時不出場性交易、與男客出場後未為性行為或拒絕為性交易遭男客反應等行為,均屬違規事由。又因小姐拒絕與男客出場為性交易,導致酒店無法賺得男客帶小姐出場之費用,該筆費用應由小姐簽立罰款單據,並視具體違規情節,簽立金額1000元、3000元、5000元、9000元、9900元、20000餘元不等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④),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3、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9、99甲30、99甲31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⑷),堪信屬實。
⑯番內違規: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時應執行四度,即「1.番內團體動態遊戲時之(震撼度)。2.番內各小姐隨時之(笑容度)。3.番內小姐之走、站、坐姿儀態含桌面上之(禮貌度)。4.內幹部針對違規之小姐採當場立即叫來咬耳朵立即矯正告知之(配合度)」。如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時酒沒倒好、未清桌面、包廂內吃東西、不配合客人玩性遊戲、拒絕客人玩性遊戲、遭客人反應服務不佳、未上空露點或遮掩(即特色縮水)、包廂內玩不起來、自行點歌唱、包廂內抽菸、未依脫衣陪酒流程進行、拒絕客人撫摸、得罪客人、番內打瞌睡等、帶手機入番、小姐未經內外幹部與男客洽談出場性交易事宜,而由小姐暗示或要求男客應帶自己或其他小姐出場性交易等情形,均屬番內違規,視具體違規情形,應簽立金額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9000元、15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張玉萍、丑○○及未○○各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 18、99甲19、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請款單及「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應專用單」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⑶⑤、⑨、⑲、㉖、㉘、㉙、㉟、㊺、⑷、⑻①、②、⑤、⑥),堪信屬實。
⑰叫做事遲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採24小時營業,公關小姐應隨時待命準備坐檯,如櫃檯人員安排公關小姐坐檯(即叫做事),應於3分鐘、5分鐘、8分鐘、10分鐘不等時間內著裝完畢進入包廂,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入包廂,屬「叫做事遲到」違規,應簽立金額30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6、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23、99甲26、99甲29、99甲32、99甲33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應專用單」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⑻①、③),堪信屬實。
⑱叫做事遲到致客人走番: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採24小時營業,公關小姐應隨時待命準備坐檯,如櫃檯人員安排公關小姐坐檯(即叫做事),應於3分鐘、5分鐘、8分鐘、10分鐘不等時間內著裝完畢進入包廂,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入包廂,造成客人離店不願消費,屬「叫做事遲到致客人走番」,以每位男客1200元或1800元不等計算罰款金額(無上限),並簽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4、99甲18、99甲23、99甲26、99甲29及99甲34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堪信屬實。
⑲喝醉酒: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飲酒時不得酒醉,如酒醉屬違規,應簽立金額9000元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張玉萍、未○○、吳蒂倩及謝盈盈各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3、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 9甲30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被告戊○○發送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⑺③),堪信屬實。
⑳得罪幹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應服從幹部,如不服從幹部,屬「得罪幹部(以下犯上)」為違規,應簽立金額3000元或9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3、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4、99甲25、99甲29及99甲32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堪信屬實。㉑排班室打瞌睡: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公關小姐於上班時間,應於休息室等候排檯,如在排班室內打瞌睡屬違規,應簽立金額1000元、3000元、8000元、9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3、99甲6、99甲10、99甲20、99甲21、99甲26及99甲30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應專用單」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⑻④),堪信屬實。㉒擾亂控檯: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係由控檯人員負責安排公關小姐進入包廂讓男客挑選,如控檯人員排定公關小姐入包廂時,該公關小姐不在或拒絕排檯,屬「擾亂控檯」違規,應簽立金額3000元之罰款單據,業據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4、99甲18、99甲23、99甲26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堪信屬實。㉓流失新人: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安排新人組老師誘使新人留在店內外,尚要求資深小姐帶領新人,如新人於3天內離職,該資深公關小姐應罰款5000元;如於3天後離職,該資深公關小姐應罰款1000元,並簽立相關罰款單據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吳蒂倩於警詢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8及99甲25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同案被告張玉萍發送予楊清林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⑺②),堪信屬實。㉔新人時期留客人電話或與客人私約在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僅有粉紅色名牌小姐得與客人互留電話,如白、黃、黑色名牌新人與男客互留電話或私約在外,應扣金15點(1點1000元)之事實,業據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甚詳,並有同案被告楊清林發送予張玉萍等人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及「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⑷、⑺①),堪信屬實。
⑽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不法債務,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縱使初入酒店工作時係自願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任職期間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離職而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如設立嚴苛離職條件,使公關小姐無法依該條件離職,但又懼怕逕行離職後,將遭不法債務追索,不得已僅能繼續留在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債務,則該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訂立上開違規罰則規定,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遵守,如違反上開規定,均遭要求簽立罰款單據,並在薪資中扣除或累計債務總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縱認該店違規處罰事項不合理及罰款金額過高,亦無任何爭執餘地,如不願服從楊清林所訂之上開罰則,僅能選擇離開酒店。惟楊清林在公關小姐進入酒店之初,為掌控公關小姐,已預先提供借款(此部分見前述理由一、㈡、6),如公關小姐不願受上開罰則拘束,欲按公司規定離職,則依楊清林所定之離職條件,應先清償向酒店之借款及違規罰款債務,再依預先設定之嚴苛離職條件,於「留守」期間達成規定業績(此部分見後述理由三、㈤);如公關小姐無法按公司規定離職,又懼怕逕行離職恐遭不利(此部分見後述理由四),僅能依被告楊清林所定罰則行事。依此,本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入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後,因受借款及不法債務壓迫,甚難依該等嚴苛離職條件離開酒店,且不得逕行離職,於進退兩難之情形下,僅能受楊清林前揭不法手段壓抑,受迫遵守楊清林訂立之相關罰則在酒店內工作,該等違規處罰條款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再參酌在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有所謂「日保」小姐(關於日保小姐之規範,見前述理由一、㈠、1、⑷所載),該等日保小姐係指公關小姐進入酒店工作時,與酒店約定該小姐可依實際上班日數,按日享有固定最低底薪,相對需承擔業績壓力,如未達成約定業績,同意讓酒店扣取約定薪資。惟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時,均非日保人員,此觀扣案之薪資條21紙自明(見原審卷第312、325、341、356、363、370頁,原審卷㈣第321頁,原審卷㈤第33、58、67、68、87、90、121、125、143、159頁,原審卷㈥第253、340、353、355頁)。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擔任公關小姐期間,既未享有底薪,乃按坐檯脫衣陪酒節數及出場性交易場數賺取薪資,如未坐檯或出場性交易,至多只是無從自酒店領取薪資,不會因未坐檯或出場性交易而造成酒店損失,自無須負擔酒店經營成敗之業績壓力。同案被告楊清林將其經營酒店成敗及獲利多寡之業績壓力轉嫁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承擔,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達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舉凡將坐檯及出場性交易次數、包廂內餐點多寡、男客給予小費之數量、新人有無流失及包廂內有無從事脫衣陪酒以取悅男客等限制加諸在秘密證人99甲1身上;甚且將其個人經營之四季馬場馬票數量作為處罰規定,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推銷一定數量之馬票,否則要求小姐購足,亦已將馬場經營成敗壓力加諸在小姐身上;更甚者,要求兼職組人員不得因為下班時間已到,而【拒絕坐檯及出場性交易】,更不論包廂內遊玩之性遊戲是否會造成身體上之疼痛(例如:滴蠟燭)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有安全上之疑慮(例如:不論是否為熟客及男客精神狀態是否正常),均要求小姐應配合男客之要求,亦不得在包廂內坐檯時未脫衣陪酒及出場時未為性交易。準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免受高額罰款處罰,不得不於被告楊清林規定之期間內,完成被告楊清林規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實難認該等罰則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訂立關於檢粧及上班是否遲到、有無準時上班、配備是否齊全、番內服務是否周到、有無得罪幹部、體重過重、休息室打瞌睡或擾亂控檯等處罰規定,此等規範事項均係以高額罰款壓迫,迫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必須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指定之時間內,在酒店內為符合同案被告楊清林及相關幹部要求內容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情,不問該小姐之上班時數是否已逾越一般人通常可忍受之範圍(見後述理由五、㈢及六、㈠所載),亦不問該等規範事項是否合理,其最終目的均係在建立同案被告楊清林及相關幹部權威,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質疑同案被告楊清林或相關幹部,同案被告楊清林及相關幹部即可以此等罰則及將來可能產生之不法債務壓迫秘密證人99甲1之自由意志,進而服從渠等指揮,受相關罰款規定壓迫而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從而,本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入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後,因受借款及不當債務約束壓迫,僅能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前揭不法手段壓抑,受迫遵守後者訂立之相關罰則,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是不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是否均曾違反上開處罰事項及受罰款處分,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上開處罰規定,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決定是否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之自由意志受壓迫,進而無法依其自由意願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該等違規處罰事項自均屬壓抑小姐應繼續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甚明。
⑾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以喝冰水及沖冷水等方式避免經血流出,不敢拒絕出場,係為避免違反上開處罰事項而受罰款處分,足證同案被告戊○○、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之違規處罰事項,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我完全不能拒絕(性交易),就算生理期來也一樣,如果我拒絕,就會惡言相向,並且要我簽本票賠償他們的損失,他們的說法是說因為我拒絕而害他們損失1個客人」「在我生理期的時候也硬性我一定要接客,並且要求我喝冰水來停掉經期,來繼續接客。過年之後,我下體發炎,我有跟『甜甜』講想去看醫生」等語(見偵卷第52、5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身體不舒服或是月事來,可否拒絕不出場性交易?)不行。(月經來如何出場?)『左岸』有教我,她說先喝冰水,知道這個客人可能會帶我出場就快點喝冰水,然後到了套房或汽車旅館,用冰水不斷的沖下體,故意讓自己的月經停掉,如果有客人問我月經來怎麼還出來做,就說已經走了,只剩一點點,我不知道還會有血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妳月經來的時候,有無休假?)嚴重的話才會休,如果他知道我要和客人出去的話,會叫我們喝冰水,用冷水沖下體,讓月經縮起來,這是強迫的,是『小彤』會教我們這樣做,大部分小姐會先講說月經來的時候,不想出去,『小彤』就會叫他們去沖冷水」等語(見偵卷第17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可否自由選擇客人或拒絕客人不出場性交易?)不可以,因為不是只有我1個小姐,除非是月經來真的很不舒服,但請病假要有證明」、「(生理期可否拒絕客人?)不行。(要如何處理?)擋掉。(何謂擋掉?)喝冰水,沖冷水澡。(是否自願如此?)不是,是被強迫的」、「(《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7頁第1個回答》妳說用冷水沖下體,讓月經收縮起來是強迫的,是小彤叫妳們這樣做,大部分小姐會講月經來的時間,不想出去,小彤就會叫她們去沖冷水,所述是否真實?)真實。(是否為小彤所教?)每個小姐都會教。(為何妳特別提到小彤?)因為當時的幹部是她」、「(妳說月經來嚴重時才可以休假,妳說妳是被強迫從事性交易,是否如此?)對。(妳月經來時,何人強迫妳?如何強迫?)跟我做同1班的小姐會來說服我,沒有到強迫這麼嚴重。(妳的意思是說服而不是強迫?)對。(結論是由其他小姐來說服妳,是否如此?)軟的不行就用硬的」、「(如何來硬的?)就說我不出去就不要出去,也不要做了,就冰檯。(妳說小姐月經來的時候,小彤會教她們去沖冷水,小彤是強迫她們這樣做,還是教她們有這個方法?)教她們月經來的時候可以這樣做」、「(妳剛說月經來時還是要去脫衣陪酒,在遭受恐嚇、拘禁非自願性的情況下跟客人性交易,如果沒有的話,會被冰檯,是否如此?)對。(冰檯的結果為何?)就不排我的檯,把我的檯全部洗給別的小姐做,我就少賺一些錢」、「(妳因為空檯是否要罰錢?)要。(妳如果被冰檯,是否就沒有當天性交易的收入,就沒有算入妳的收入內容?)是。(妳在那1檔期是否就沒有錢還欠公司的債?)是。(沒有領到錢妳下1檔期的生活費如何而來?)每個月會有借支」、「(妳剛才說小彤在妳們月經來的時候,可以用喝冰水、沖冷水的方式讓月經不過來,可以跟客人繼續為性交易,妳是否有這樣講?)有。(小彤是否有告訴妳,如果月經來了不用這種方法,繼續出場跟客人為性交易,會有何下場?)沒有。(有無說公司會如何處罰?)沒有」、「(月經來時,妳仍然去性交易之原因為何?)為了配合大家、為了趕快賺錢離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7、302、305至30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妳們生理期來的時候,公司有無讓妳們休假?)沒有,公司叫我們用冷水沖洗下體,這樣血液會凝固,我們身體會很不舒服,但是沒有辦法,還是要忍受,因為我怕被罵、扣錢」等語(見偵卷第20、2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是否可以拒絕?)不可以。(生理期要如何提供性服務?)有教用冷水沖洗下體。(何人教妳?)幹部,當時的班長,名字我忘了。(生理期想休假是否可以?)不可以。(身體不適,如何處理?)不可以,會扣錢」、「(如果妳生理期來的話,是否還會想要脫衣陪酒、性交易賺錢?)不行也要。(妳可以選擇的話,如果妳生理期來的話妳是否還會想要賺錢?)可以選擇的話當然不要」、「(被告楊清林問:妳說生理期來含冰水去做性交易,到底是公司強制規定小姐這麼做?還是小姐私底下教小姐的賺錢方法?)公司強制規定小姐這麼做」等語(見原審院卷㈨第387、404至406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如果小姐生病的話,還要做性交易嗎?)幹部會帶去看醫病,休息1天,第2天還是要繼續做,碰到生理期的話,就叫小姐喝冰水或吃冰,讓子宮收縮、血量會少,跟客人出去的話,就用冰水沖腹部,讓血量變少,也就是小姐碰到生理期的話,也是照樣要做性交易。(小姐遇到生理期的話,能否拒絕做性交易?)如果做S的小姐不會拒絕,因為已經做1次過,就會習慣。但第1次被要求就會覺得不舒服,他們會用心理戰說已經做過S了沒差,讓小姐繼續做」等語(見偵卷第128、129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妳月經來的時候,有無休假?)沒有,如果他知道我要和客人出去的話,會叫我們吃冰塊,用冷水沖下體,是幹部他們教我們的。(為什麼月經來,妳們還願意與客人去性交易?)當時想趕快把本票欠款還清,我就自由了」等語(見偵卷第186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月經來的時候,是否還要跟客人性交易?)要,他叫我們要塞棉條、吃冰塊、喝冰水,用冷水沖下體,他說這樣血會比較少,不然如果血滴在浴巾上,會被罰1000元,是幹部指示的,因為師父都會叫幹部上這些課。(月經來不出去的話會怎樣?)不知道,因為沒有人敢不出去」等語(見偵卷第1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來、身體不舒服可否拒絕出場性交易?)不可以。(生理期如何從事性交易?)她叫我們吃冰塊,然後用冷水沖下體、塞棉條。(何人所說?)楊清林會交代幹部教我們。(有哪些幹部曾交過妳們?)飛揚、左岸、小彤、甲ngel」等語(見原審卷第220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生理期間可否拒絕接客?)不行,只能想辦法不讓客人發現。(客人如何不發現?)要喝很多冰水讓月經止下來或拿冰水沖下體,這是左岸和小彤教我的,我不可以拒絕做這些事情,不然就要自己買時間或者冰檯好幾天。(24小時是否都不能離開?)是」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妳生理期來了,是否可以拒絕出場性交易?)不行。(要如何處理?)公司會教我用冰水沖下體,在坐檯時多喝一些冰水。(何人教妳這樣做?)『左岸』。(是否還有別人?)公司的老小姐會教如何讓月經不會來。(請妳回憶除了『左岸』這樣教過妳之外『小彤』是否也有這樣教過妳?)有」、「(妳說小彤曾經有教過妳生理期來了要多喝冰水以及用冷水沖下體?)對。(『小彤』是教妳還是強迫妳?)她是教我這麼做」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9、150、160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怎麼辦?)喝冰水。(何人跟妳講的?)幹部都會講。(有講過的幹部有哪些人?)左岸、飛揚、小彤。(是妳去問她們的,還是她們主動來跟妳講的?)她們開會都會講。(生理期到底可不可以不出場?)妳必須要事先告知,如果幹部准的話,就可以不出場,可是沒有准的話,還是要出場。(幹部准跟不准的標準在哪裡?)我不知道。(妳是否曾經有請過生理假?)沒有。(請生理假可以幾天不出場?)3天。(3天如果月經還沒完,可不可以再延下去?)不行,頂多3天」「(妳為何在這個時間點《即月經來時》還要從事性交易?)因為我想要趕快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88、198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強迫的?)是的,身體不舒服或不願意,還是要做,不然會被扣錢」等語(見偵卷第75頁);再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就連特殊情況如月經來也不行(拒絕性交易),幹部會教我們去之前灌冰水,然後用冷水沖下體,讓那段時間不會有血跑出來,然後也不能讓客人發現我們月事來,不然客人來投訴,還會被扣錢」等語(見本院卷(十)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的意思是不能拒絕客人《出場性交易》?)對。(拒絕的話怎麼辦?)不可能拒絕,公司沒有讓我有拒絕的機會。(是否可以挑客人?)絕對不可以。(生理期到了是否可以拒絕不做?)她們會教我一直灌冰水,或者洗澡時一直用冷水沖下體預防月經流出來,沒有辦法不做。(不做是否會被處罰?)一定會,因為從來沒有人敢這樣。(為何大家不敢這樣,這個公司這麼恐怖嗎?)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5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與客人性交易期間,是否要排除生理期?)沒有。酒店說不能休息,必須要接客,教我們用浴巾蓋床上,做完就丟到旁邊,不要讓客人發現」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病或生理期來時,可否拒絕出場性交易?)生理期來還是一定要出。(生理期來要如何出?)她就跟我們說,跟客人行房的時候,床上就多墊幾條浴巾,然後洗澡的時候,一直沖冷水,往下腹部一直沖冷水,她說我月經來不要賺錢,那我要不要吃飯,我不出那錢給別人賺,那時候就明明流血了怎麼辦,她也說我自己要想辦法處理,不要讓客人發現。(究竟可否拒絕?)不可以。(妳是否曾拒絕過?)我有身體不舒服的時候不要去,那時候有手術都已經很嚴重了。(如何回應?)她就叫我在店裡休息,那時候有跟我去手術。(除了手術後休息之外,其他次的不舒服,公司是否有讓妳休息?)不可能」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1、262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若小姐身體不適或月經來時,是否也要出場性交易?)是,公司則叫小姐在性交易前喝冰水及以冷水沖下體方式」等語(見偵卷第165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與客人性交易期間,是否要排除生理期?)3天內不用接,超過3天就要接,且公司會看我們實際上能不能接客,且要提早講,如果當天來才講,公司會不管你,還是要接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9頁);復於100年7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楊清林問:公司有無要求經期來一定要跟客人出場?)除非有先報備,也只可以報3天。(被告楊清林問:有無幹部在員工開會公然告訴小姐,經期來一樣要出去性交易?)沒有理由,客人要帶就是要出去」等語(見原審卷第228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可以因為生理期不出去?)不行。(那該如何處理?)他會教我們用冰水,多喝一點冰水,就是一定要出去。(何人教妳們的?)飛揚、左岸。(妳有無曾因為生理期跟公司反應不想出去?)不敢反應」等語(見原審卷第50、51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生理期來的時候是否可以拒絕出場性交易?)要申請。(如何申請?)就填寫單子說幾天不出去。(單子寫給何人?)寫給當時帶領我的幹部。(妳是否請過這樣子的假?)有」、「(《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9頁最上面1個答案》妳於警詢時稱生理期來時公司叫小姐在性交易前喝冰水及用冷水沖下體的方式。身體不舒服及生理期來的時候是否真的可以請假不用出去?)除非是特別嚴重的,但是一般生理期來的時候都還是要出去。(妳所謂的特別嚴重是指何種情形?)如果月經來的量很大,或者是得性病去開刀,或是去做墮胎手術,這些情況就可以不出去,其他的情況都要出場性交易。(如果月經來的話要如何出去?)幹部有教我們要如何控制月經的量。(教妳們喝冰水或是沖冷水這樣?)是。(哪幾個幹部這樣跟妳講過?)這是我剛出場的時候其他小姐告訴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8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可以拒絕跟客人出場性交易?)可以,那時候有小姐身體不舒服就有一段時間沒有出場。(身體不舒服最多可以幾天不出場?)要看是什麼狀況。(生理期是否可以不出場?)大概2至3天。(妳的生理期大約是幾天?)大約1星期。(生理期前2至3天不用出場,其他時間是否要出場?)如果不想出場要提出證明。(提出何種證明?)比如生理期來不方便。(證明是否要醫院開立證明?)跟左岸講」、「(《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7頁中間第1個回答》當時妳回答:身體不舒服是不能請假的,月經來時只能夠2至3天不用出場,要不然就要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時間。妳這段所述是否正確?)對。(《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6頁最上面》如果客人要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小姐可否拒絕這一段。這個回答是否正確,妳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平常不能拒絕。(除了生理期的前2至3天妳有報備,其他時間都不可以拒絕出場是否如此?)對。(妳跟左岸報備時,她是否全部都會准?)我的部分都有准」、「(是否可以因為太疲倦跟公司說不想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行」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1至133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來時是否可以不出場?)不行,因為基本上前輩都會教妳用冷水冰一點的水沖下體,沖久一點,然後就可以暫時止住所謂的月事,會教我們一些方法不要讓客人發現我們月事來。(月事來為何還要出場?)不行,基本上我們月事來還是一樣要出場的,我們不能挑客,我們沒有說不的權利,馬姐說什麼就是什麼。(是否有嘗試說不?)有。(向誰說過?)嘗試說過,結果我被左岸老師討厭。(跟何人說?)一開始我有跟輔導長(曹立婷)這樣說過,但是當時她是對我走比較溫情的攻勢,她是安慰我說其實這個也沒什麼不要想那麼多想開就好,因為那時候在公司裡面被孤立起來,所以當時我很信任輔導長,我一直非常希望她能幫我一些事情,但是她幫我的就是只有給我假,她也是因為馬姐的壓力,她也不得不變成加害者,來妨礙我,叫我繼續出場之類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4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身體不適時或生理期時可否拒絕出場性交易?)一開始時是說生理期可以不用出場,後來實質上妳生理期來時他會叫妳多喝冰水,去汽車旅館時會叫妳多沖一些冷水在腹部上,可以讓經血暫時不流出來,所以是不可以拒絕。(上述做法是何人教的?)左岸」、「(生理期時還要出場性交易係出於自願?)當然不是自願」、「(公司有無規定生理期要不要出場?)公司當然不可能很明確的規定說生理期來還要出場,可是她們會用其他方法讓妳不能不出場,甚至不能拒絕」等語(見原審卷第188、19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來不舒服,可否拒絕出場性交易?)不可以。(若拒絕會如何?)這方面我沒有,但有聽同事們講不可以拒絕,要罰錢,要不然就是自己喝冰水、沖冷水之類的」、「(妳如何知道生理期來不能拒絕出場性交易?)她們剛開始會跟我講,我出場會遇到什麼問題,如果我生理期來的話還是要出去,我必須要怎麼做。(何人跟妳說?)左岸。(她如何跟妳說?)告訴我如果我生理期來,我就可以喝冰水,讓它量不要那麼多,或是告訴我如果去飯店時就先用冷水沖下體,讓量不要那麼多,會告訴我要怎麼做,可是如果被點到的話還是要去,先警告我如果有生理期還是要做這種事」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21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3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和客人性交易,你有無被強迫?)沒有,如果有選擇做出場,一定要事先提出申請,以月經或身體不適為由,才可以不去」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可否選擇不與客人性交易?)不行,只要客人要求,我們就得答應,因為公司規定不能挑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9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身體不舒服或是生理期,是否可以拒絕出場性交易?)提前申請。(哪種情況底下提前申請可以不用出去性交易?)下體不舒服可以出去看醫生,或是經期前幾天量比較多的時候可以申請。(是否是只能夠不做出場?)是。(是否可以不坐檯?)不行。(不行不坐檯,但是可以申請不要出場,包括妳剛剛講的下體不舒服去看醫生、月經來的前幾天流量比較大的時候也可以拒絕,事先申請,可以不出場性交易幾天,是否是整個經期都可以不出去?)不行。(哪幾天?)最多1個禮拜。(妳曾於警詢中稱: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警察問妳小姐可不可以拒絕,妳說不行拒絕,包括生理期只可以拒絕性交易3天,店方稱如果生理期就喝冰水不要被客人發現。妳以上所稱是否正確?)是。(但妳又稱可以到達1個星期,這樣就是只要生理期就幾乎不需要出場性交易,所以檢察官要跟妳確認,到底公司的規定是妳生理期來事先申請,妳剛剛也講說流量比較大的那幾天,那公司到底是准幾天可以不出去性交易?)如果是單純生理期就是3天,如果是因為私密處有性病或是在治療的部份,會比較可以久一點。(妳只要提前申請公司是否就一定准這3天?)不一定。(什麼樣的情況下會不准?)就像每個月生理期來她從來沒有申請過,突然可能是單純不想做出場這樣子,她們自己會去評估,可是她們評估的標準我也不曉得在哪裡」、「(不准的比例是否很高,還是幾乎都准?)很少不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7、78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5於100年6月1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2頁最下面的回答至第3頁第1行》這一段的陳述是否正確?)對。(所以確實是左岸跟妳講一旦決定要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以後就不可以拒絕客人,如果有客人要跟妳性交易的話就一定要出場?)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8頁);復於100年6月1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身體不舒服或是生理期來的時候是否可以拒絕不出場?)不行。(如果不出去會如何?)如果真的身體真的很不舒服,之前就要先報備,如果老師同意說好就可以不用出去,正常來講如果沒有先報備沒有先講就不行就不能拒絕還是要出去。(通常跟老師報備是否都會同意?)如果老師知道小姐身體狀況很差,一般都會同意,那會看人」、「(《請求提示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3頁最後的回答》妳說生理期來的時候沒有辦法休假,客人要我們出場都必須要照做,除非我們有跟幹部講,幹部才有可能允許我們那3天才可以不用出場,但是還是要坐檯,但也不是每次都可以還要看幹部是否同意。是否如此?)對。(如果幹部不同意,生理期又來了該如何?)就喝冰水。(何人跟妳說要喝冰水?)老師講的。(哪1個老師講的?)飛揚、左岸」「(《請求提示警詢筆錄第130頁倒數第5行》警察問妳如果小姐身體不適或是月經來,是否也是要出場從事性交易?妳回答:小彤、飛揚都有交代喝冰水,因為妳是兼職小姐所以身體不適的時候可以事先告訴飛揚之後,妳就可以不用出場了。這句話是否實在?)我的意思是事先有報備過」、「(飛揚在跟妳說月經來時喝冰水還是可以跟客人出場性交易時,妳覺得當時飛揚是好心跟妳講還是在強迫妳?)我感覺她是好心在教我」、「(妳在公司任職期間生理期來的時候每個月是否都有2至3天經過幹部同意,而可以拒絕出場?)沒有。(為何妳月經來了還要出場性交易?)幹部會答應,但是次數不能太多。(會有什麼影響?)可能幹部會認為配合度不高,後續可能會受到不一樣的待遇,自己心裡會害怕。(所以就比較少去請假?)對。(如果小姐月經來,每個月請假2至3天的比例高不高?)不高。(所以大家都是盡量按照公司規定的制度流程?)對。(都是用喝冰水、沖冰水的方法來達到持續出場性交易?)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1至234、236、241頁)。㉑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來的時候是否可以不用出場?)生理期來可以申請,可是要事先說。(如果沒有意識到生理期沒有事先申請是否可以拒絕出去?)不行。(都是要跟何人申請?)彤姐(即乙○○)。(是否跟小彤說她就會准?)小彤會開同意的簽單給我,可以休息3天。(是否一定都可以休息3天?)對,如果有申請的話。(妳個人的生理期是否3天就會結束了?)不會。(超過3天的部分是否可以拒絕跟客人出場性交易?)不行。(但是生理期間還是有月經該如何?)可以喝冰水沖冷水澡。(這是何人跟妳說的?)我是聽資深的學姊說的。(妳於警詢證稱:資深小姐《魚子、左岸》都有交代月經來的時候,在性交易前可以喝冰水及用冷水沖下體的方式也要出場性交易,妳是否曾經這樣說過?)有。(這個回答是否正確?)正確。(所以左岸有曾經這樣教過妳?)對。(是妳自己去請教左岸,還是左岸主動來跟妳說的?)聊天時說的,是我問左岸的」、「(被告楊清林問:妳有無聽過公司開會時說經期來一定要出場性交易?)沒有。(被告楊清林問:術語『賞花』為何義?)生理期」、「(被告楊清林問:公司是否可以在妳生理期來時候,在妳提前告知幹部的狀況下,可以換別的小姐代替?)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00、201、213、214頁)。㉒秘密證人99甲27於9警詢證稱:「(若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小姐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等語(見警卷第16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客人如果想要從事性交易妳們可以拒絕嗎?)可以拒絕,但公司會冰檯,幹部比較不會介紹客人給妳,我們不可以挑客人」、「(客人如果要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小姐可以拒絕嗎?)不行」、「(生理期來時公司會不會要求妳們性交易?)會,公司會叫我們喝冰水、沖冷水在肚子或下體,如果要休假的話要自己花錢買,1天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93、194頁)。㉓秘密證人99甲29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如何能夠出去性交易?)一樣。(經血一直流怎辦?)洗澡的時候沖冷水」、「(這中間有無例外,有無怎樣的機制可以讓妳生理期不出去性交易?)病的很嚴重。(妳於偵查中稱:即使是生理期來的話妳也沒有辦法休息,客人如果要我們出場,我們還是必須照做沒有例外,生理期來的話左岸老師會教我們吃冰塊沖冷水,目的是讓我們身體不會流出經血。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有無什麼理由可以拒絕出去性交易?)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1、102頁)。㉔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若小姐身體不適或月經來時,是否也要出場從事性交易?)一定要出場,『左岸』(即戊○○)有教我們若是月經來時就以冷水沖下體」等語(見警卷第22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妳是否能自願決定從事性交易?)原則上雖然能決定,但是他們會不斷的洗腦,直到妳願意為止。但是另外一點是如果妳答應要做外場,客人要帶妳出場做性交易,我們不能拒絕,就算是生理期也不能拒絕。如果拒絕的話,會被公司責罵或是罰錢」、「(據妳所述,生理期不能拒絕性交易,妳要如何處理生理期的身體狀況?公司有無叫妳們吃什麼藥?)因為生理期時不行休假,也是要去上班。『左岸』有教我用冷水沖洗下體,不要讓客人發現有生理期,但這樣反而更痛,我反應他們只是說我方法不對等方式來敷衍我,如果被客人發現,有些客人是不會在意」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7頁);又於偵訊證稱:「(妳性交易的時候可以拒絕?)不可以,如果我拒絕會被罰錢3000至5000元,生理期來一定要做。我有拒絕過,被罰過錢,我是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2頁)。㉕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妳及店內小姐平時均居住於何處?是否可以休假?)我平時住在歡喜就好店內的5及6樓。身體不適時或是月經來時也不可以休息」等語(見警卷第244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生理期來時是否可以休假?是否還要性交易?怎麼處理生理期的身體狀況?公司有無叫妳們吃什麼藥?)不行休假。楊總跟其他幹部有教我們用棉條、用冷水沖洗腹部跟私處,這樣私處就沒有血,帶出場後,被客人發現,就裝作正好今天來。生理期來1天的休假都沒有,也不能拒絕從事性交易,拒絕就罰錢簽本票,若想休假,只能自己買時間」等語(見偵卷第222頁)。㉖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遇到生理期是否要出場?)一樣要出場。(身體不舒服是否要出場?)要。(是否不能拒絕?)那時候我們就是…,楊總下命令是不擇手段。(楊總下命令一定要出去,妳所謂的『不擇手段』所指為何?)在番內衝節數和檯數,要把客源拱起來。(生理期是要如何出場?)可以。(要如何在生理期時完成性交易?)資深的小姐會教我。(資深的小姐教妳如何做?)就塞海棉、沖冷水。(身體真的覺得不舒服時是否不能請假?)幾乎都沒有。(妳是否曾經嘗試過拒絕從事性交易?)曾經有身體很不舒服,但是不能空檯,一樣要有回客點檯,要有老點,不管是買出的或是客人進來。(妳是否曾經看過其他小姐拒絕出場?)沒有。(公司是否有不出場就要處罰之規定?)不能挑客。(如果挑客會有如何的後果?)這個就是開會的時候會反應。(妳是否曾經看過有人被反應?)我沒看過」、「(妳所謂的不人道的規矩是否是前述要扣錢的那些規矩?)像是身體不舒服還是要工作。(是否是就算身體不舒服還是要出場的原因?)不只是性交易的問題,像是之前碰到S甲RS的時候,也是要像這樣一直做;就S甲 RS的期間也是要一直做;還有就算是身體再怎麼不舒服,也不讓我去看醫生。(為何不可以看醫生?)公司不准,因為如果看醫生要住院什麼的,也是要經過批准才可以。(由誰批准?)楊總」等語(見原審卷第97、103頁)。㉗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若生理期或身體不適可否拒絕出場?)那可不行。(為何不行?)她們還是一樣,會教我們先用冷水洗陰道,用手去挖,洗乾淨後,趕快用冰水一直沖我的腹部,讓它排血沒有那麼快,不然就是先塞棉條,等到旅館洗澡的時侯,趕快把私下的地方洗乾淨,完事之後,如果客人發現了,我再跟客人講說『啊!你撞太大力了,害我那個提早來了』。(上述妳說的『她們』是何人?)左岸,其他的我沒什麼印象,但是左岸講最多」、「(左岸在何種情況之下,跟妳說生理期來時要沖冷水、塞棉條?)在排班室的時候,也是剛開完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21、139頁)。㉘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生理期來了,是否需要出場?)要。(是否可以請假?)不行。(生理期如何可以出場做性交易?)有幹部教我們沖冷水。(警訊時警察問妳:如果身體不適或月經來是否要出場性交易?妳答:是,左岸有教我在性交易前要喝冰水即用冷水衝下體。妳是否確實有講過這句話?)有」、「(是否是妳自己跑去請教左岸?)是她教我的,不是我去請教她的」、「(妳有無請過生理假?)沒有。(妳有無嘗試要跟公司的幹部請生理假?)有講過」、「(公司給妳的回應為何?)一樣要出場」等語(見原審卷第218頁)。㉙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可以拒絕跟客人出場性交易?)她們有說如果是今天MC(即生理期)來的話,要用冷水沖下體,讓MC稍微停住,但是還是會有,其實客人都知道。(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即使生理期來都一定不能休假,一定要跟客人出場性交易?)是。(有少部分的小姐有提到如果生理期來的前3天量較大的時候,是可以提前跟公司講,經過公司的同意後那3天可以不用出去出場性交易,妳是否還記得有這種規定?)有,但是是前提之下,小姐要提早說,如果小姐今天臨時說的話就不行,因為小姐沒有提早講。(提早講?)就是小姐要算自已生理期何時會來才能提早講。(算錯的話怎麼辦?)就是小姐當天還是要上班還是要照樣做。(妳在公司上班的這幾個月時間是否有請過生理假?)我印象中沒有,我好像也是有被強迫出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02頁)。㉚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無告知她說妳出場性交易這件事情,如果妳身體不適或者是生理期來或者其他的特殊原因,妳不做要事先跟妳的媽咪或者跟誰講清楚?)會告知,如果妳不舒服或是生病的話,妳可以講,妳不講誰會知道妳生理期或是不舒服,妳一定要說,跟妳的媽咪講,就是所謂的副總講,如果臨時的話,妳可以從包廂裡面出來跟副總講」等語(見原審卷第203頁)。㉛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每天都有無與客人出場性交易?)不一定,1個禮拜2次就算不錯了,因為客人要帶我們就一定要出去」等語(見偵卷第124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所謂的不能拒絕(出場性交易)是說如果妳跟自己的媽咪先報備的話,可以不用出場,人不舒服或是生理期來可以不用出場,妳如果身體不適沒有報備,沒有人知道妳身體不適,因為坐檯是小姐自己在坐檯,有可能是小姐自己在坐檯的時候,自己私下答應客人要出去,然後又把問題丟給幹部。(秘密證人甲34曾經講到說小姐如果不想出去的時候,是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去拒絕他,而不是當面拒絕他,妳們公司裡面是否小姐都可以這樣子做?)是」、「(客人會接受嗎?)因為以自己個人的方式、方法去跟客人講,客人能接受的話就可以。(就妳個人,如果幹部知道小姐用這種方式拒絕客人的話,會不會處罰她?)客人沒有抱怨不會」、「(剛剛妳有提到說小姐是可以決定不出場的,假設她如果先告知櫃檯或者跟幹部說她身體不舒服,她是可以不出場的,如果沒有告知的話,也私底下跟客人喬好了,客人原本要帶這個小姐出場,然後小姐跟客人喬好的話,客人也同意不帶出場的話,這時候是可以不出場的,如果小姐都沒有這些情況,也沒有先跟幹部講說她身體不舒服不出場,客人如果今天要帶這個小姐出場,小姐又跟客人喬不定,客人還是執意要帶小姐出場,客人跟公司抱怨的話,這樣公司會不會處罰?)這樣的話就是要開反應表,要不要處罰再由小彤決定」等語(見原審院卷第181、200頁)。㉜被告乙○○於偵訊供稱:「(酒店小姐如果月經來了,可以不去性交易?)可以不去,不會怎樣」等語(見偵卷第296頁)。㉝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控檯是否要控管如果客人要出場時,這位小姐也剛好沒有做,可能小姐是新進人員,或是小姐從頭到尾都沒有做,妳們公司有賞花的制度,是否控檯也要在這個時間控制給別人賞花小姐的順序?還是隨便1個小姐都可以去?)在這種環境之下,好像規定大家都一定要,講實在賞花也要自己想辦法」、「(如果小姐經期來或是病號,沒有辦法出去時,妳在公司3、4年都沒有遇到這種狀況?)我遇到的狀況就會請帶小姐的媽咪去處理」等語(見原審卷第235頁)。㉞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正常狀況下,小姐沒有不舒服情形,可否拒絕客人要帶出場的要求?)看小姐的手腕。小姐不跟這位客人出去,她自己去跟客人溝通,小姐怎麼跟客人溝通是她們的事情。(假設今天沒有任何原因,客人跟幹部說帶這位小姐出場,小姐沒有任何理由,她就是說我不喜歡這位客人,她也不會拒絕,講了客人也不聽,小姐可否跟妳們說不要跟客人出場?)如果這位小姐堅持不出場,就是以得罪客人處分,客人如果沒有抱怨,就不算得罪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98頁)。㉟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警詢供稱:「(若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妳及小姐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妳及店內小姐身體不適或月經來時,是否也要出場從事性交易?)是,若月經來時,『小彤』、『魚姐』、『飛揚』私下叫小姐在性交易前喝冰水及以冷水沖下體方式,如果是C組小姐在開會的時候,『小彤』、『魚姐』、『飛揚』就會口氣很差的指示小姐月經來時要喝冰水及以冷水沖下體方式或塞冰塊」等語(見偵卷第212、216、217頁)。㊱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所以妳的說法小姐出不出場,是小姐跟客人去決定的,妳們幹部都不管?)客人會問小姐要不要出去。(如果小姐說不要?)基本上應該沒有說不要。(為什麼沒有說不要的?)因為我們規定只要有做出場的,一律都要出去,沒有自己的選擇權」、「(妳於警局說小姐月經來或身體不適的時候,還是要出場?)還是要出去。(是否確定一定要出去?)一定要出去。(沒有任何例外?)沒有,除非已經躺在病床上。(如果今天小姐剛好經期來,沒有辦法事先跟幹部或櫃檯,或者向執董(即張玉萍)報告,沒有緩衝的空間?)除非小姐很痛,痛到不行。(可否先去報備之後,就不用出去?)怎麼會知道月經來的時候,會突然痛,還是一整天都在痛。(可否因為有這個原因,可以事先跟執董(即張玉萍)或者是幹部、櫃檯講,就可以不用出去?還是這種是不可能的?)會看情形,是還可以,可是基本上不行」等語(見原審卷第248、251頁)。㊲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至於公司會不會一直叫她們出去,其實她們只要有跟她們的媽咪報備,然後媽咪會開單到櫃檯跟我們說,比如某個小姐3日到5日可以不排做事,或者是不出去都可以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㊳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公司裡面真的會用到相親或大老二,排另外的小姐去出場多不多?)大概小姐都會出去比較多,除非這位小姐有事先告知櫃檯她賞花,或者她肚子痛不方便出去,安排別的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261頁)。㊴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為「在番內衝節數及檯數」及「鞏固客源」,訂立「拒絕與男客出場性交易」及「空檯」等違規處罰事項,規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拒絕男客要求出場性交易,並指示張玉萍、被告乙○○(曾教導秘密證人99甲2、99甲10、99甲11、99甲25)、程智敏(曾教導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7、99甲25)、被告戊○○(曾教導秘密證人99甲1、99甲10、99甲11、99甲17、99甲19、99甲21、99甲22、99甲25、99甲 26、99甲30、99甲33及99甲34)、被告戌○○(曾教導秘密證人99甲6)各於開會時或排班室內教導,或由酒店內資深小姐告知(秘密證人99甲2、99甲10、99甲17、99甲20、99甲26、99甲3 2曾獲資深小姐告知),於坐檯時如預見男客可能帶出場,在包廂內應先喝冰水、吃冰塊及塞棉條;抵達汽車旅館或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套房部,再以冷水沖腹部及陰道,並以手指伸入陰道挖經血,減少血量;如性交易期間遭男客發現,再以「誤認生理期已結束,不知為何仍有血絲」、「因男客為性行為時力量過大,導致生理期提前到來」等理由搪塞。男客如於性交期間知悉秘密致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出場性交易,因而向酒店抱怨或投訴,該公關小姐將遭認定「得罪客人」。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如不願出場,應事先推算生理期可能到來時間,提前向被告乙○○提出申請,經被告乙○○准許後,可獲得至多3日之生理假不必出場(但仍應坐檯脫衣陪酒);如未事先提出申請,縱當天始發現生理期到來,仍不得拒絕出場性交易;如拒絕出場性交易,將遭認定為「拒絕與男客出場性交易」、「必須花錢自己買時間」或「得罪客人(客人如有抱怨)」等違規。嗣後該小姐可能會因此認為「配合度不高」而遭冰檯,如因冰檯而空檯,亦應簽署違規罰款單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戌○○、己○○、程智敏、未○○、吳蒂倩、謝盈盈及劉玉蘭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30、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①至㉘),堪信屬實。㊷惟按女性基於避免感染等諸多原因,多數不願意於生理期間為性交行為,且酒店消費之男客多數亦不願意在公關小姐生理期間帶出場為性交易,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如楊清林願意體諒公關小姐,照顧公關小姐之身體及男客之利益,暫時不賺取該次出場性交易之代價,應盡量避免讓公關小姐於生理期間出場性交易,而非使用上開罰責,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出場為性交易;更非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事前「推算」生理期之始日,進而提出申請;縱已事前成功「推算」生理期始日,亦僅能請假至多3日,請假結束後,生理期尚未結束者,仍應以上開方法減少經血。是被告戊○○、戌○○及同案被告程智敏等人教導公關小姐上開方法之目的,僅為達到楊清林要求之「鞏固客源」、「在番內衝節數及檯數」及「不可得罪客人」,以讓歡喜就好酒店賺取每一分所能賺取之金錢。再參以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月事來為何還要出場?)不行,基本上我們月事來還是一樣要出場的,我們不能挑客,我們沒有說不的權利。馬姐說什麼就是什麼」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4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時證稱:「(可否選擇不與客人性交易?)不行,只要客人要求,我們就得答應,因為公司規定不能挑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9頁);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左岸跟妳講一旦決定要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以後就不可以拒絕客人,如果有客人要跟妳性交易的話就一定要出場?)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8頁);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公司是否有不出場就要處罰之規定?)不能挑客。(如果挑客會有如何的後果?)這個就是開會的時候會反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97頁)。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拒絕客人及挑客,如於生理期間未事先請假,又未獲得客人諒解而拒絕出場,即屬觸犯違規事項;此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拒絕出場性交易,除上開違規處罰外,可能遭「冰檯」而「空檯」,亦有可能遭酒店內人員認為「配合度不高」,遭致刁難、排擠而觸犯其他更多違規事項,致使持續累計債務總額,更難以自該店順利脫身。另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月經來時,妳仍然去性交易之原因為何?)為了配合大家、為了趕快賺錢離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7頁);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如果妳生理期來的話,是否還會想要脫衣陪酒、性交易賺錢?)不行也要。(妳可以選擇的話,如果妳生理期來的話妳是否還會想要賺錢?)可以選擇的話當然不要」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04頁);秘密證人9 9甲1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為何在這個時間點《即月經來時》還要從事性交易?)因為我想要趕快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98頁);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有無曾因為生理期跟公司反應不想出去?)不敢反應」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生理期時還要出場性交易係出於自願?)當然不是自願」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88頁)。準此以觀,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受制於該店實施之違規罰款制度,僅能與男客出場性交易,甚至不敢提出拒絕出場性交易之意見,不得已只能以上開方法,避免讓男客查悉於生理期間出場性交易。是本院實難僅因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未逐次向酒店幹部提出拒絕出場性交易之意見,即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係為賺取較多金錢(縱使是為了多賺取金錢,目的也是要儘快償還積欠酒店之非法債務,或達成業績規定,避免再受未達業績要求之違規罰款;甚至是經由積極從事坐檯及出場行為,儘快賺錢以求符合被告楊清林規定之離職程序。故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多賺取金錢而為猥褻、性交行為,尚不足以據此推論渠等所為猥褻、性交行為均屬自願而未受壓抑其自由意志),而同意於生理期間出場性交易。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生理期間不敢拒絕出場性交易,實係受上開違規罰款之壓迫所致,益證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之違規罰款制度,實已壓迫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自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誤。至於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乙○○均辯稱:生理期來可由小姐自行決定是否出場性交易,不會怎樣云云,則與事實不符,均非可採。
⑿另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有關違規罰款之事項及罰款額度之制度,並非固定不變,且經常隨被告楊清林之意思,不定期以不同方式,諸如「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或簡訊發送方式,使店內幹部知悉,再以開會或幹部轉告方式,讓公關小姐知悉變動後之規定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20於100年6月1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不管是違規或是沒有達成業績標準或測驗沒有過等等,這些所有的事情要簽本票的,包括哪幾個項目哪一些事由是需要簽本票的請說明?)好,以前公司完全是看馬姐的心情在走的,有時候3天他就會突然來1個小政策,5天來1個大政策,小政策就是譬如說有時候標準小姐之類的正式小姐,今天有小腹被看到她就罰錢,穿內衣穿的不好看不合套,甚至妳沒有乳溝也會被罰錢,只要副總看到她都可以開妳的單,妳在番內跳秀跳的不好她一樣會罰錢,這也有可能被體罰,因為太混了。還有吃東西,之後有一陣子規定改成在番內吃東西只要被看到就要被罰錢,以前是吃炒飯被罰錢,現在是連吃水果都不行,再來更誇張是妳自己的休息室連小姐自己裡面零食都不行,零食被搜到的話會交由執董那邊去,就是魚姐,那個也會被罰錢,還有妳外出跟客人出場回來妳帶東西被看到也會被沒收,有時候看她們心情如何,她要罰妳錢也是可以罰,偷睡覺也是要罰錢,譬如說我們都在休息室裡面打瞌睡或是大家在包廂裡等排檯的時候打瞌睡被看到的時候,看情節輕重,她完全是看人,她要為難妳就什麼都可以罰妳,但是就她今天不為難妳的時候,就是妳配合度高聽話的小姐,她就不會為難妳,沒有所謂真正的制度,完全是看心情,就是他想怎麼罰妳就怎麼罰妳,喝醉酒也罰錢,我記得是罰9000。妝檢的時候要有筆、骰子、哨子、水杯酒杯,身上沒噴香水也要罰錢,這些配備少了一樣也要罰錢,杯子如果打破的話,一定要跟執董買,我記的是100元或是500元,如果是不見了或打破妳一定要跟執董購買,妳不可以自己跑出去外面購買,如果妳被抓到的話,外面的杯子哪怕是一模一樣,都會罰妳錢,應該就這些,因為名目太多了,今天是這樣,明天又不會罰,同樣一個制度在A身上又不會罰,可是在B身上又會被罰,在C身上又會很慘,這完全是看她們自己的心情,看馬姐的心情」、「(妳們公司的作業是否有3種?)我可以很明白的告訴你,我們的政策幾乎隨時在改變,沒有固定的策略,也沒有固定的講法制度,常常都在變,這個禮拜這樣,下個禮拜又是另外1個樣子」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㈩第157、158、165頁),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5於100年6月1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業績的規定?)有時候會有。(請妳說明?)公司不是一直規定同1個事件,公司可能規定這個月必須有幾個點檯。(妳的意思是制度經常在變?)對」、「(如果沒有達到這些業績的要求要怎麼辦?)就會扣錢。(扣錢的方法?)每次扣錢都是當時去規定,不是每1次都一樣,有的時候扣3000元有的時候扣5000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2頁);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這3年裡面,處罰的業績標準,是否初1、16只要有客人點檯、帶出場1次就過關?)可是每次標準不一樣,初1、16是這樣。(4大節慶的業績標準跟裁罰也是只要6天裡面有4天能過,然後每天有人點檯、帶出場,就算過關?)對。(3年都是這樣的標準?)每次標準跟天數會不一樣」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113、114頁),堪認歡喜就好酒店關於違規罰款之事項及額度,自始無經常性及一致性之規定足供遵守,全依公關小姐配合度及憑該店實際經營情況、業績好壞,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或張玉萍不定時發佈或施以測驗。又依同案被告楊清林發佈之「白、黃、黑」名牌新人私自與男客互留電話或私約在外之違規情節,從早期「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規定之「扣金15點(即15000元,見前述理由⑷所載證據內容)」,到99年8月5日變更為「第二次遭發現始扣金15點」,足認縱使就同一事項,亦因時間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罰規定。再依前述理由⑶所載歡喜就好酒店內任職之公關小姐實際簽立之罰款單據,就同一事項所簽立之罰款金額均不全然相同,益證本案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不論是否本案證人或其他在酒店內任職之公關小姐,彼此間所簽立之違規處罰單據,均存在同一事項而罰款金額不同之情形,此與秘密證人99甲20、99甲25及99 甲29於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相符,堪認歡喜就好酒店店內並無固定性之處罰規範存在。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所經歷之規定細節未必一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雖略有差異,並非證人所述彼此間存在瑕疵,而係該店並未存在一致性之制度,本院自難僅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就上開違規罰則事項及罰款額度略有差異,即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所述存有重大瑕疵而不可採,併此說明。
⒀同案被告楊清林規定之上開違規處罰罰則,均已逾越通常酒店行政管理之範疇,且多屬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業績行為,甚且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必須為特定內容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即不得特色縮水,亦指包廂內必須露點、出場後一定要為性交易等),均如前述理由⑽所載。此等罰則均已壓抑秘密證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自由意志,核屬於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核心要件,自屬非法,而不得以該店業經合法營業登記,即得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實施上開違規罰則及認該等罰責屬「將本求利之商業法則」。此外,上開罰則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依酒店當時經營現況,不定時發佈相關處罰規範或業績測驗,且該等規範或業據測驗一經發佈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任職之公關小姐並無爭執餘地,僅能選擇遵守或離職,亦詳如前述理由⑽、⑾所載。此外,在臺中市地區經營之其他酒店,確有對公關小姐或經紀公司小姐實施「走時間」、「酒醉」、「叫做事不做事」、「下班未打卡」、「不可自動切檯」等罰則及「日保○○元回○○元」、「訂桌數」等業績規定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告楊清林問:妳在還沒進入歡喜就好之前,是在哪1間酒店做小姐?)海派。(那海派有沒有這條規定,小姐無故不進公司,一樣要開全場費?)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17頁),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問:酒店之間的禁忌,比如說得罪客人、喝醉酒、走時間這一部分,幹部有無開會先告訴所有小姐?)有」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㈨第342頁),並有扣案之「金悅富理容KTV經記小姐規章及經記公關工作規定」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一、㈠、1、⑷所載)。然酒店業者對小姐所為之管理處罰規範或業績規定,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此屬當然之理,無庸贅言。縱使在臺中市經營之其他酒店存在以不法債務壓抑小姐為單純陪酒、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之自由意志,則依小姐之實際工作內容及酒店業者實施不法行為之程度,當然有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等規定之嫌疑,自無所謂此乃「酒店同業經營管理上之慣例,且同業中均能共同遵守」,而認「無所謂巧立名目苛扣小姐薪資之不當債務情事」之理。直言之,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既以前揭處罰規定,佐以其他不法手段,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亦不得因其他酒店對公關小姐實施違規處罰,即認屬於酒店慣例而不存在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主觀犯意。
⒁公訴意旨尚以:若在該酒店工作之女子另有借款之需求,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核准後,先由女子簽發本票,再分多次交予借款,無論有無律師見證,均須扣除律師見證等至少5%之費用等語,似認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時扣除之律師見證費亦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然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時,會以支付律師見證費為名義,自借款中扣除5%費用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供稱:「(你們借款要扣5%的律師見證費,是要做何事?)我借180萬元的時候(他)即張律師有在場,扣5%是律師的見證費用」等語甚詳(見偵卷第296頁),經核與被告戊○○於偵訊時證稱:「(為什麼要扣5%的律師見證費?)是說怕我們借錢不還而跑掉的時候,要找律師告我們的費用」等語(見偵卷第135頁);秘密證人99甲11於99年1月5日偵訊證稱:「當初我借30萬元是為了要還債,但是他有扣掉5%所謂的律師見證費,所以實際上只有拿20幾萬元」等語相符(見偵卷第228頁)。然不論律師有無在場見證或嗣後有無進行法務作業,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時,仍依申請借款小姐之外在條件及配合程度而決定借款額度,而非基於賺取5%律師見證費之目的而借款,亦非使借款人增加5%之債務負擔而借款,況該5%律師見證費實難達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程度。從而,楊清林提供借款予公關小姐時扣除5%之律師見證費,與本案公訴人起訴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間難認有關聯性,併此說明。
2、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舉發人開立舉發單之程序:
⑴秘密證人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秘密證人99甲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曾寫過檢舉單?)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0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是否有幹部監督?)不只幹部在監督,連小姐彼此之間都在監督」「(妳離職之前包廂內並無業績坐檯幹部監督?)我離職的前幾天才開始實施。(妳有無被監督過?)有。(當時包廂內監督妳的業績坐檯幹部有哪些人?)小姐互相監督」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4、385頁)。
③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稱當時是包廂內有番長每天對包廂內做反應單,妳們在包廂裡的任何1位小姐,是否都可以填寫反應單?)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7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反應單是何人寫的?)小姐或幹部。(包廂內是否都會有番長?)對。(番長是否資深小姐或幹部都可以做?)對。(在場有在包廂中監督過妳的幹部有哪幾個?)左岸、飛揚、春天。(妳剛剛指認過,妳忘記她的名字,她《即韓思玉》有無曾經在包廂中出現過,當過妳的番長?)有」等語(見原審卷第80、81頁)。
⑤秘密證人99甲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違反客人的要求,有何人知道?)當番的小姐會舉發。(幹部是否會舉發?)會。(每1番是否都有幹部監督?)有。(就妳自己而言,在庭被告有哪幾位幹部在番內監督過妳?)飛揚、左岸。(小彤曾否與妳同番?)有。(當時小彤有無監督過妳?)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3、214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戌○○問:妳說的反應單是否只有幹部才能開?)小姐可以互相監督,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開。(戌○○問:是所有小姐包括幹部及內場人員都可以開嗎?)對。(韓采容問:如果『番內』沒有幹部的時候是何人在監督?)老的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2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包廂內不配合客人會被處罰簽扣本票,何人負責監督?)包廂內都有內幹部。(內幹部有負責監督的,在場有哪些人?)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她們是否都有負責監督的工作?)是」「(被告張玉萍問:公司的外幹部有無權利對小姐開反應單?)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183、206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由何人監督妳們在包廂裡脫衣陪酒等情事?)包廂裡面有幹部,也有老小姐,老小姐就是監督,幹部就是會看我做得怎麼樣,然後會填寫反應單。(反應單由何人填寫?)互相。(幹部是否也會寫?)幹部也會填寫。(在包廂裡妳曾經遇到哪幾位監督妳們的幹部?)『小彤』、『藍夜』、『左岸』、『飛揚』、『海燕』都有」、「(就妳剛剛所陳述的,在包廂內會有幹部監督,是如何監督?)她也是小姐,也是在坐檯。(她是否是填寫舉發單?)對」、「(妳是否曾經看過小姐填寫反應單舉發幹部的情形?)好像沒有」、「(幹部是否會違規?)也會吧,他們也會有錯誤。(妳為何不曾填寫反應單舉發幹部?)如果有看到幹部有錯的話,也會去填,可是通常事後想到要去填的時候,就都想說算了算了。(妳是抱持著什麼樣的心情不去填寫舉發單?)幹嘛自討苦吃」、「(請問妳們舉發幹部後會有什麼苦吃?)不會啦,就是自己不會這樣做就對了,反正可以舉發幹部,看自己要不要而已」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93至196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除了幹部,其他的小姐可否填寫反應單?)可以。(幹部是否要脫衣陪酒及性交易?)要。(幹部如果違規,小姐可否填寫反應單?)可以」「(為何小姐及幹部都要寫舉發單?)就是要小姐在裡面配合度要好。(如果小姐配合度不好,小姐或幹部不填舉發單,有何不利的後果?)會處罰吧」、「(妳有無填過舉發單?)有。(妳為何填舉發單?)因為幹部說看有誰違規就是要寫下來」、「(妳有無針對幹部在包廂內的違規行為填過反應單給公司?)沒有。(妳有無看過幹部在番內有違規的行為?)有。(妳為何不填?)不敢,因為她們是幹部,怕她們不讓我們進她的番」、「(公司有無規定小姐不可填寫番內幹部違規?)沒有。(妳有無看過幹部違規而被處罰?)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31、333、334、336、337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她為何會知道妳們到底有無在包廂中符合客人要求?)因為每1番都有番長。(番長是何人擔任?)幹部。(在場擔任番長的幹部有哪幾個?)海豔、藍夜、小彤」、「(《左岸、飛揚》後來是否也有當番長?)有」、「(番長是否會監督?)對。(她看到妳沒有符合客人要求,會做何處置?)開單」等語(見原審卷第42、43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是否有番長?)有。(番長是由何人擔任?)一般不是幹部就是最有年資的小姐。(番長是否有監督番內小姐的責任?)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過程中,公司是否有派人監督妳們?)每1番裡面都會有幹部。(妳的印象中脫衣陪酒時曾經有哪一些幹部在番內監督妳們?)左岸、飛揚、小彤、藍夜她們都會在番內」、「(公司是否有反應單的制度?)如果在番內表現不好會被開單。(何人開單?)每1個小姐或是幹部都可以開單」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4、125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只有幹部可以開反應單?)只有副總才可以開,但我不知道小姐是不是可以,但我只有看過副總開過反應單,也不會有小姐敢開副總的反應單吧。(反應單有無小姐開出來的?)我想一下,有,好像有過2次;後改稱不行,反應單都是副總開的,只有有時候副總講的事由,小姐反對的話就會當場在大廳就是會反駁這個事情。(所以小姐是不能開反應單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5、166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上述在包廂內部不配合客人,跟客人玩不起來會被處罰,但是如果妳不配合有誰會知道?如何處罰妳?)包廂內會有1個內幹部監視妳,監視每個人的行為。(在法庭上有無曾經在包廂內監視過妳的幹部?)內幹部都有,像飛姐、左岸、藍夜、小彤副總當時是內幹部時也有,還有海豔。(內幹部就是簽發反應單?)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86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開《反應單》出去,在公司開會的時候進行處罰?)是」、「(當番長的,她本身是否是內幹部,還是有一些資深小姐當番長?)也有一些是資深小姐」、「(妳自己曾待過的番內,有哪幾個內幹部曾經當過妳那1番的番長?)幾乎都有當過」、「(只要是內幹部的,都有在妳的番內當過番長?)是。(妳稱若妳不玩遊戲或不配合客人要求,番長就會開單?)是。(妳自己有無被開過單?)有」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曾經跟妳同番監督過妳的副總有哪幾位?)只要是副總的都有。(在庭的被告有哪幾位?)左岸、藍夜、飛揚。(小彤是否有?)她剛開始有,可是後來就沒有了。(海艷是否有?)有」、「(在庭的哪些幹部或老師有何人處罰過妳們?)因為狀況很多種我真的不是很記得,像如果在坐檯裡面的幹部會開反應單,那1番裡面就是那個幹部在負責。(是幹部開反應單拿出去給魚姐處罰,還是由幹部來處罰?)開反應單這個就是由魚姐下去判斷」、「(妳說所有幹部跟老師都可以處罰的這1段話是正確的嗎?)正確」「(副總在番內監督何事?)小姐的態度、行為。(妳不是說已經有監視器了?)現場有人監督跟那個不一樣,現場有1個人在看小姐所做所為」、「(副總看見小姐在番內有犯錯時會如何處理?)如果不是很嚴重會當場委婉的跟小姐講,或者事後開單,開會的時候再提出來講。(是開舉發單?)對」、「(包廂內小姐是否也可以互相監督?)基本上是這樣子。(韓思玉在酒店的職務是否需要坐檯?)要。(韓思玉在包廂內的行為是否小姐也在監督?)對,是互相監督」、「(妳是否有開過幹部番內反應單?)我沒有。(妳是否有看過小姐開過幹部番內反應單?)有小姐開過。(次數為何?)很低,誰敢開副總的單」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9、220、227、236至238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曾經看過哪幾個幹部在番內擔任番長監督妳們要配合客人的要求?)海艷」「(飛揚是否有?)有。(藍夜是否有?)有。(左岸是否有?)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9、200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說妳不能拒絕客人的要求,不然會被扣錢,何人監督妳有無配合客人要求?)包廂裡面都有幹部」等語(見原審卷第99頁)。
⑲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可以拒絕包廂裡客人的要求?)看程度,原則上是不太能,這樣子會被反應。(妳的意思是原則上不能拒絕客人的要求?)是。(那如果拒絕會有何後果?)會被同番的小姐反應。(同番的小姐會反應,那幹部是否也會反應?)同1番裡一定會有比較資深的。(妳所謂的比較資深,是否兼幹部?)有的有,有的沒有。(妳的意思是否為有的番長是小姐兼幹部,有的只是比較資深而已?)是」、「(在筆錄中妳曾陳述,妳在任職的期間內曾經擔任副番長的職位,請問期職務內容為何?)解決小姐的問題,就看小姐的問題,然後反應給楊總。(是否包含舉發小姐不當的行為在內?)是」等語(見原審卷第87、88、10 8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番內是否有幹部在監督?)番內如果有跟幹部同1番的話,也會。(是否並非每1番皆有幹部?)不是每1番。(妳在坐檯時,曾有過那些幹部在同1番監督妳們?)左岸、飛揚、藍夜,印象只有這幾個。(一旦在番內違規,或是未配合客人要求,幹部如何監督?)她是直接使喚我們去做」、「(番內有無開反應單的制度?)有。(開反應單的流程及處罰為何?)處罰扣錢最多,開反應單的話,大部份是番長被反應,就是那1番的組長,看我帶遊戲的流程是不是很準確,或是客人現場玩遊戲的情況有沒有控制的很好。(是否為番長開反應單?)不是,是其他小姐開番長的反應單。(番長為何人?)不一定,每1個包廂都會有1個番長,番長大部分都是資深的,做比較久的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118、122頁)。㉑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若在包廂中不配合客人會被扣錢,是何人在包廂中負責監督小姐有無配合客人的需求?)內幹部。(妳在公司的這段期間,在場有哪些人曾經當過妳的番長?)飛揚、左岸、藍夜、海豔、小彤」、「(被告戌○○問:所以若幹部沒有遵守規則,妳們也可以開單?)印象中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14、231頁)。㉒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還記得妳在公司這幾個月的期間,妳在當番入檯坐檯的時候有哪一些內幹部或小姐在包廂內負責監督過妳?)左岸、飛揚、藍夜、小彤、海艷。(之前妳在檢察官偵查中提到公司內有1個副總坐檯的幹部小喬《即謝盈盈》是否也有?)有」、「(內幹部在坐檯的時候是否也要脫衣陪酒跟客人玩性遊戲?內幹部是否也需要跟客人出場性交易?)要。(在包廂內小姐要做的事情,內幹部也要做?)因為內幹部要帶動氣氛,因為小姐也可以開單。(小姐也可以開幹部單?)對,大家就是互相監視。(所以在包廂內不只幹部監視小姐,小姐也監視幹部?)但是小姐也是很怕幹部的,她們不太敢。(妳是否曾經被海艷處罰過?)她曾經瞪過我,我很害怕,在裡面很兇,我會怕」等語(見原審卷第98、115、116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左岸如果違反公司的規定是否也會被懲處?)也是一樣要接受處罰,第一個處罰她的絕對是執董,因為執董絕對公事公辦不會偏袒」等語(見原審卷第293頁)。
②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後來擔任帶新人的職務之後,妳本身是否有被開過反應單?)有。(是誰開妳的反應單?)小姐開的。(妳被開了反應單以後,公司做如何處置?)我也是寫本票。(是誰告訴妳要寫本票?寫多少?)我只被小姐開過1次反應單,那次是琳達決定我要寫本票」、「(有無遇到內、外幹部被開單的?)也會有。(都是被誰開單?)內、外幹部也是小姐會開單。(有無看過有人被處罰?)有,也是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199頁)。
③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在擔任內幹部期間,有無被開過舉發單?)有。(次數多不多?是何人開的?)次數不多,小姐跟其他的幹部都有開過。(妳被開過的舉發單部分,有無被做何處置?)簽本票。(誰命令妳要簽本票的?)老闆楊清林。(妳簽的金額有多少?)看我違規的事項,通常我犯的錯都不大,就是1000元上下」等語(見原審卷第226頁)。
④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有無對小姐其他人員開過反應單?)有」、「(為何要開反應單?)小姐喝酒醉,因為沒有辦法一定要開」、「(妳剛才說依照公司的規定,妳們的任務要附帶監督小姐?)就互相監督,小姐要監督我們幹部。(監督情形為何?)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互相去監控,可能我們今天有一些比較不合乎規矩來說,小姐是會開我們的反應單」等語(見原審卷第232、236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本身有無被裁罰過?)有,簽本票。(妳的本票是何人執行的?)執董」等語(見原審卷第200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在包廂裡面,誰可能開反應單?)每個人都可以舉發。(所以是小姐可以舉發幹部,幹部也可以舉發小姐?)對。(妳自己的經驗裡,妳是否曾經舉發過妳自己組裡的小姐?是什麼原因?)有的話,就是喝醉」、「(在妳擔任內幹部的期間,妳是否曾經被妳的小姐在番內開過舉發單?)有。(是否有印象事由為何?)好像也是喝酒,喝過量。(妳是否看過其他的內幹部被自己番內的小姐開過舉發單?)幾乎每個內幹部都被開過。(小彤有被開過嗎?)小彤的部分我就不清楚了」、「(妳是在什麼場合下知道她們被開舉發單?)開會的時候會講出來。(那這些人有被懲處嗎?)我不清楚。(這些幹部的部分有沒有人當場到櫃檯去簽本票?)沒有。(妳自己的部分呢?)我自己的,就私底下簽」等語(見原審卷第101、115頁)。
⑶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現在內幹部要嚴格執行番內四度執行把關矯正查核:1.番內團隊動態遊戲時之(震撼度)。2.番內各小姐隨時之(笑容度)。
3.番內小姐之走、站、坐姿儀態含桌面上之(禮貌度)。
4.內幹部針對違規之小姐採;當場立即叫起來咬耳朵立即矯正告知之(配合度)。務必做到9位內幹部執行四度一致使小姐跟任何一位內幹部同番均無洞可鑽為止。經外幹部把關入番看到或是電視監看員舉發;內幹部執行四度不力,則嚴懲該桌內幹部」,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⑷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31日20時12分1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曹立婷:可能【我們幹部在做事的時候】可能小心度不夠,所以她們就會覺得說,啊幹部都可以,為什麼我不行。啊她們限制我要這樣子,為什麼幹部可以?就是例如這樣的事情。戊○○:嗯。曹立婷:所以妳們這個,這個部分妳們事先要先…先大概跟她講清楚,或是,請她們說也沒有關係,因為她們覺得說,好,我今天說了【我開了這個幹部單,是不是我在這邊就不用做了】?她們就全…戊○○:問題是…我…我懂妳的意思。(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們會覺得說,為什麼幹部可以做,我們不能做,妳叫我們不能做,可是妳們偏…妳們偏偏都這樣子做。(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嗯。她其實觀念是…她只是覺得說為什麼,她覺得大家都要公平,為什麼幹部可以,我們就不行」,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3至11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3頁)。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制訂「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規定歡喜就好酒店內幹部含被告乙○○及同案被告程智敏、巳○○、戌○○、戊○○、謝盈盈、吳蒂倩於坐檯時擔任番長,在包廂內應注意同番之公關小姐有無違反前開違規處罰規定,如發現同番公關小姐有違規事項,應先在包廂內以口頭告知違規缺失,如該公關小姐經告知後未能改正,應於坐檯完畢後開立舉發單,投入設置在歡喜就好酒店一樓律師室內之反應箱;如該番無內幹部參與坐檯,由最資深之公關小姐擔任番長,負責注意包廂內同番小姐有無違規事由及確保脫衣陪酒流程之進行;又同番坐檯之公關小姐不問有無內幹部參與,均應彼此相互注意有無違規情事發生,縱違規人為內幹部,公關小姐亦得對該內幹部開立舉發單;如發生違規情事,但同番無人開立舉發單舉發,經外幹部或電視監看員即楊游碧鳳(此部分詳見後述理由五、㈠)發現,該番坐檯小姐含內幹部均應受該違規事項處罰等情,業據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楊清林、未○○、戌○○、戊○○及吳蒂倩各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2、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所載),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堪信屬實。至於在包廂內坐檯發現違規情事而開立舉發單之人員,不論為內幹部或公關小姐,因開立舉發單後,遭舉發之人員實際上是否會受處罰,仍待翌日18時許開會時,由有權決定處罰之人決定。故舉發人開立舉發單之性質係將違規情事告知有權決定處罰之人,而非受開單人一經遭開單舉發即應受罰。況依同案禮告楊清林所定之違規罰責,如包廂內有違規事項而無人開單者,同番者均應受罰;對開單人而言,開立舉發單之目的並非單純為監督小姐,更多是懼怕自身因未開單而連同受罰。是一般公關小姐應係為避免受罰,受限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罰責規範而開立舉發單,而非在監督其他同番小姐。
⑹又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開立舉發單之制度,內幹部於坐檯時違規,其他同番之公關小姐固得對該內幹部開立舉發單。惟本案扣押「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請款單」及「預借零用金簽收單」等罰款單據數量甚多,且簽立時間自94年間起至99年間止,長達6年餘(詳見前述理由三、㈡、1、⑶所載)。如在該店擔任內幹部之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巳○○、戊○○、戌○○、程智敏、吳蒂倩、謝盈盈及案外人何佳燕(花名晨萱、職稱副總)、張玲華(花名芸芸,職稱副總)曾遭開立舉發單,並經及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及被告乙○○決定應簽立罰款單據受罰,縱該店嗣後銷毀相關罰款單據,亦無可能遍查全卷而查無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巳○○、戊○○、戌○○、程智敏等人所簽立之任何1張罰款單據(依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等人整理員工資料之習慣,如該員工曾簽立罰款單據,會將該罰款單據放置在員工個人資料檔案夾中。該等檔案夾內相關員工資料經原審逐一自扣案物中取出列印後,將影本附於原審卷宗,被告乙○○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185至189頁;同案被告戌○○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190至205頁;同案被告巳○○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12至222頁;案外人何佳燕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06至211頁;案外人張玲華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23至235頁;同案被告吳蒂倩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36至254頁;同案被告謝盈盈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55至263頁;同案被告程智敏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64至266頁;同案被告戊○○之員工資料見原審卷㈤第267至281頁)。從而,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戌○○均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均證稱其等曾因違規而遭開舉發單,並簽立罰款單據云云,顯與卷附卷證不符,自非可採。
⑺至於秘密證人99甲12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曾經看過小姐填寫反應單舉發幹部的情形?)好像沒有」「(幹部是否會違規?)也會吧,他們也會有錯誤。(妳為何不曾填寫反應單舉發幹部?)如果有看到幹部有錯的話,也會去填,可是通常事後想到要去填的時候,就都想說算了算了。(妳是抱持著什麼樣的心情不去填寫舉發單?)幹嘛自討苦吃」等語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0於100年6月1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只有看過副總開過反應單,也不會有小姐敢開副總的反應單吧」等語相符,秘密證人99甲12及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已足以解釋何以一般公關小姐不願對內幹部簽立舉發單之原因。再參酌被告辛○○於99年7月31日20時12分12秒許,以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戊○○談論「金鱗魚」等人轉為店家小姐事項時,被告辛○○向同案被告戊○○表示「金鱗魚」等人認歡喜就好酒店設立許多規範,惟內幹部本身並未遵守,僅要求公關小姐遵守,雖公關小姐得對內幹部開立舉發單,惟如對內幹部開立舉發單,將無法順利在該店工作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前述理由⑷所載)。依此,「金鱗魚」等人於99年7月31日尚未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已依經驗法則判斷如對幹部開單將無法在該店順利工作,則已在該店任職一段期間之公關小姐,當亦會有此等認知。是該店雖設有小姐得對內幹部開立舉發單之制度,但因該店公關小姐與內幹部間處於權力不對等狀態,實際上無任何公關小姐會對內幹部開立舉發單,該賦予公關小姐得對內幹部開單之權利徒具形式,並不具實質意義,本院亦難據此即認被告乙○○等人亦屬受上開違規罰款事項規範之被害人,併此說明。
3、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有關公關小姐遭開立舉發單後應簽立罰款單據之程序:
⑴秘密證人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種情形要扣多少錢?何種情形要體罰?妳如何知道這些事?公司是否有規定?)有。(何人跟妳們傳達這個規定?)開會時說的。(開什麼會?何人說了什麼話?)我們每天做完造型、化完粧,就會到地下室集合開會。(大概幾點?)晚上6點。(開會過程如何?)先是檢妝。(何人幫妳們檢妝?)『魚姐』還有1個叫『黛安娜』的幹部。(然後如何?)之後開始檢查配備,酒杯、打火機、骰子,之後就開始宣佈一些事情。(妳所謂的宣佈一些事情是否指公司的規定?)是。(如何扣錢,如何體罰,是否都在開會時宣佈?)是。(何人宣佈?)我知道的有『甜甜』、『左岸』、『芸芸』、『飛揚』、『藍夜』、『海燕』、『小彤』,比較有印象的是這幾個。(開會的主持人是誰?)一開始都是『飛揚』站出來講話,就講的比較多,有時候到7點,有時候到8點,就會到歡喜就好的大廳C甲LL客,差不多到了10點多或是9點,楊清林就會到公司開會,檢討要檢討的事情,開始看舉發單,鞭打小姐,或是要罰錢,都是由他決定」、「(魚姐除了幫妳應徵還有擔任何種工作?)我們領『歐打』或是要借錢,可以領錢就去找她領錢,要借支、要簽『小白』,也是找她。(『小白』的意思為何?)『小白』是他們自己製作的借支單,他們的術語叫做『小白』。(由何人填舉發單?)內幹部寫的比較多,小姐之間也可以寫。(由何人決定是否開罰?)楊清林。(是何人要妳簽本票?)櫃檯。(是否經過『魚姐』張玉萍的手?)沒有,通常開會過程中就要把錢簽一簽,要被打的就當場被打。(妳是否知道這些本票最後跑到何處?)統一收到「魚姐」那裡」、「(除了妳剛才所說的應徵面試、借支簽『小白』、領錢之外,妳與『魚姐』即張玉萍是否有其他業務上的接觸?)檢妝也會找她」、「(妳是如何知道本票最後是統一由張玉萍收,妳是否有親眼看到?)在大廳看到。(妳看到什麼?)看她走出來,收一收再拿進去」、「我們開完會就退下來,就是蹲著或是坐著C甲LL客,她就會從DJ室走出來。(是妳們簽完本票之後,張玉萍再走出來拿?)是」、「我們每天下地下室開會,她(即巳○○)會檢查配備有沒有齊全,然後點名。(『藍夜』在每天6點開會時,是否會發言?)會」、「(公司在開會的過程中,是否會公佈上次有多少因什麼原因被舉發而被處罰?)會講例子。(講這些事情時,楊清林是否會在場?)他沒有每次到,有時候會到。(他到的時候,是否會說這些事情?)有時候會在旁邊聽,有時候會出來講」、「(《提示本院卷㈤第144頁、第145頁服務員預借薪資申請書》上開申請書是否就是妳所謂的『小白』?)這是就『小白』。(妳們除了簽這份『小白』,是否還會另外簽本票?簽1種即可,抑或2者皆有?)2者都有」、「(《提示本院卷㈢第204頁至第210頁違規舉發單》妳剛才提到如果妳們在番內有服務不佳時,會有所謂的舉發單跟檢舉單,妳說所的是否為上開舉發單?)沒有錯就是這個單子」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6、47、54、60、63、72、73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楊清林只要有開會都會到,星期一至星期五是晚上8點,星期六至星期日是晚上7點,他都會到。他會看小姐番內檢討表,也就是小姐相互填寫的檢舉單」、「(妳們簽的本票是何人叫妳們簽?是何人拿走?)『飛揚』會在旁邊看,叫我們簽,她再交給『櫻姐』」等語(見偵卷第170、171、17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時要簽本票罰錢?何時要體罰?)都在開會的時候才會講。(何人公佈?)師父」、「(罰錢時簽本票,是何人要妳們簽本票?本票最後交給何人?)飛揚叫我們簽,然後會一起拿下去櫃檯,交給誰我不記得了。(《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7頁中間部分》檢察官問妳們簽的本票是何人要妳們簽,何人拿走?妳回答說是飛揚會在旁邊看我們簽,她再交給櫻姐,此過程是否正確?)正確。(妳有親眼看到飛揚在妳們簽完本票之後,就再交給櫻姐?)對」、「(楊清林在何種情況下告訴妳有關處罰的規定?)開會時有被處罰的時候」、「(公司的幹部有何人曾拿本票給妳簽過?)小彤、飛揚」「(《提示甲2、99年8月19日偵訊筆錄第7頁》妳說脫衣陪酒時,門都要鎖起來,幹部都會在裡面,如果小姐表現不好,她們就會寫在檢舉單裡面,所述是否真實?)真實。(所以在包廂內其實是有幹部在監督妳們,是否如此?)對。(妳曾經看過在庭被告哪幾位監督過妳們?)幹部是指小姐,就是每1番都會有1個番長,她們這幾位也有可能坐到檯。(妳曾經看過在庭被告有哪幾位當番長時,寫檢舉單舉發?)小彤、左岸、飛揚,其他沒看過」、「(妳剛說小彤在包廂內也會陪酒,是否如此?)對。(小彤是否檢舉過妳?)有」、「(有無被扣錢?)有的時候有,有的時候沒有,就直接處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6、288、297、299、303、305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由何人監督、舉發違規事項?)幹部。(幹部如何監督?)檢妝時或中午起床時,會固定檢妝,不過就會扣錢。(何人負責檢妝?)幹部。(有哪些幹部曾經檢妝?)飛揚、小P」「(公司是否要開會?)要。(公司多久開1次會?)每星期。(小姐是否要參加?)要。(1星期開幾次?)最少1次。(是否有較大型的會議?)有。(會議由何人主持?)師父。(幹部是否要列席?)幹部也要在場」、「(妳們因被開檢舉單、反應單而扣薪、扣款,所簽發本票,是何人要妳們簽?)師父。(何人收走?)不知道,那時候都拿給櫃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4、390至392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訓斥之外是否有其他的不利益?)有時候開會的時後會講。(都講些什麼?)番內的狀況。(94年時,有無反應單的制度?)有。(是否可以講一下該制度的流程為何?)番內會固定有番長,她會看包廂內的整個狀況,下班後會寫在板子上,隔天早上開會的時候就會拿反應表出來講。(該會議為何人主持?)都是連長、輔導長。(楊清林是否會來主持?)他都禮拜六。(94年當時是否為早上開會?)對。(禮拜六楊清林主持時,是否會檢討番內?)會。(該種檢討方式為何?)有的比較嚴重會扣錢,不嚴重就是口頭上講」、「(開會時除了小姐要到場,幹部是否要到場?)要」、「(楊清林是否是禮拜六過去?)對。(那星期一到五開會時反應單拿出來,若當時楊清林不在場是由何人決定體罰?)連長、輔導長。(是否經過她們2人就可以決定?)對」「(開會裁罰時,除了小姐以外幹部是否要到場?)要」等語(見原審卷第65至67、75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的過程中是否可以拒絕客人要求?)不行。(若拒絕會怎樣?)被舉發,會寫反應單」、「(反應單會如何進行處罰,流程為何?)好像是交到幹部那裡,開會的時候就拿出來講。(開會是何人主持?)楊清林。(何人拿出來講?)飛揚或春天。(講了之後?)成立就扣3000」、「(當時扣錢妳們是簽本票還是小白?)一開始是小白後來就有3聯式的。(所謂小白是什麼?)就是本票」、「(開會時妳有無看過牛媽在場?)有。(頻率為何?)她有時候是在另一間店,不一定會看到。(開會時妳多久看到她1次?)後期才比較常看到。(開會時她在做何事?)唸舉發單。(幹部是否會輪流唸舉發單?)看那天是誰開會就誰去唸。(偵查中檢察官問妳:當初酒店負責人是何人?妳答:是楊清林每次開會都是他主持。有何意見?)幾乎都是楊清林,偶爾也是會有其他幹部」等語(見原審卷第80至83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老闆是誰?)楊清林。我們都叫他師父。(妳怎麼知道他是老闆?)是小姐講的。都是他發號施令,由幹部去執行。開會都是他主持的。有時候是其他幹部主持,不過他是最主要的」、「(公司每天是不是都有開會?)是。晚上6點,早上6、7點。晚上大部分都是楊清林主持,早上是幹部主持的。晚上楊清林主持的,他會唸舉發單,扣錢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49、150、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如何得知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會扣錢及罰錢?)楊清林講。(幹部有無說過?)有。(有哪幾位幹部說過?)飛揚、左岸、小彤,在場的就這樣」、「(處罰的流程為何?)開會時看舉發單之後,1個1個叫出來處罰,都是楊清林開會再吩咐幹部下來處罰。(妳任職時有無反應單之制度?)有。(何謂反應單?)就是寫當桌的小姐,看誰沒有服務桌面就會寫。(幹部是否會寫?)當桌的番長會寫。(寫了之後拿到何處處罰?)投到反應箱,到隔天6點的時候,由楊清林主持開會,然後叫幹部進行處罰」、「(開會係由何人主持?)楊清林。(其餘幹部有無主持過會議?)都是等楊清林到的時候才主持。(開會時,幹部是否會在場?)會,都在場。(多久開1次會?)每天都開會。(每天開幾次會?)有時候開兩次。(通常呢?)大部分都兩次。(各在何時?)楊清林主持的在晚上6點,隔天早上下班之後,都是幹部主持的。(曾主持過會議的幹部有何人?)牛媽媽、飛揚、左岸、小彤」、「(妳若不脫衣陪酒,會被如何處罰?)會被開舉發單。(是否等於不配合客人而開舉發單?)對。(是否知道要扣多少錢?)有時候3000元,有時候1000元。(此部分妳是聽幹部或老闆講,抑或妳親眼看過有人被處罰過?)是楊清林規定每個小姐一定要脫。(於何種場合跟妳們講?)開會的時候。(只有說一定要脫衣陪酒,還是一定要出場性交易,還是都有?)都有」、「(扣錢是否直接拿現金出去?)沒有,簽本票。(《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144至145頁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妳是簽商業本票抑或簽小白?)我是簽小白」、「(公司處罰若是簽小白,小白是簽給何人?)會叫班長發給我們簽。(簽完之後如何?)她們再收集給幹部。(班長是否即為幹部?)對。(收集給哪1層級之幹部?)連長。(在庭被告有哪幾位擔任過連長的職務?)小彤。(小白收一收之後是否即交給小彤?)對。(是否只有小彤1個當連長?)有2個連長。(是否另1個連長也可以收?)對」、「(當時的班長有哪幾位?)左岸、甲ngel。(當時飛揚擔任何職?)輔導長。(輔導長有無負責收本票?)有。(究係哪幾位可以收小白?)輔導長和連長,是先叫班長發給我們,簽完再拿給連長或輔導長。(輔導長是否包括飛揚及牛媽媽?)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14、215、218、220、222、22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扣錢是如何扣?)簽本票。(何人叫妳簽本票?)『魚姐』,即張玉萍」、「(開了反應單之後如何做?)她會送到DJ室裡面,然後看犯了什麼錯,『魚姐』就會叫我們去簽本票」、「(幾天開1次會,在何處開會?)1個月大約開2次會,在大廳開會。(就小姐的部分大約多久開1次會?)1個星期開1次會。(由何人主持?)幹部。(妳說的幹部是何人主持過會議?)內幹部的主媽咪。(主媽咪叫什麼名字?)『晨萱』」、「(是否有全體小姐一起開會?)有,在大廳。(多久開1次?)大約1星期1次。(大廳的會議何人主持?)楊清林、執董(張玉萍)還有內幹部有意見的會拿出來講。(內幹部何人?)『海燕』(韓思玉)、『飛揚』(程智敏)、『藍夜』(巳○○)。(『小彤』(乙○○)、『左岸』(戊○○)有沒有?)有」、「(證人甲1說本票是在櫃檯開的,開完之後張玉萍才出來收本票,真正狀況是如何?)開完會時有違規的人會直接在櫃檯簽,簽完之後執董才會拿進去,通常我們都是在DJ室裡面簽本票」、「(妳說大家在大廳開會時有時候是楊清林、張玉萍主持的,妳的意思是他們兩人共同主持的還是怎麼樣?)楊清林會先講,執董也會講,內幹部有意見的都會提出來。(他們講什麼?)幹部通常會講番內的問題、跟客人應對的問題、或是客人有的時候會回來反應我們的服務不好。(楊清林、張玉萍講什麼?)張玉萍會說我們被開罰單的內容。(張玉萍會公佈舉發單的內容?)對。(為何要在大廳開會時由張玉萍公佈舉發單的內容?)因為舉發單都是她在管理的」、「(『海燕』在酒店內的職務為何?)內幹部。(『海燕』在大廳開會時所提出的意見是關於哪一部分?)『番內』的狀況。(海燕是否有決定處罰的權利?)她可以開反應單。(她是否有決定處罰的權利?)沒有」、「(被舉發後是否要在大廳當場就簽本票?)是有看過小姐當場就在大廳簽。(大廳是指在櫃檯簽?)對。(如果開完會之後到下次開會前,有其他的違規事項被要求處罰款,是否會要求妳先簽本票,還是集中到下次開會時簽?)不會等下一次開會,會在審核之後直接到DJ室執董那裡簽署本票」、「(《提示本院卷㈢第204至215頁反應單…等》妳在加入歡喜就好酒店後有無看過這些單子?)有。(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有這些單據出現?)如果在『番內』有違規的話就會開出這些反應單。(是在番內有違規幹部就會開出這些反應單?)對」、「(戌○○問:實際上妳除了走時間之外被扣過什麼錢?)檢妝不合格。(戌○○問:妳有被扣過嗎?)有。(戌○○問:被何人扣過?)檢妝不過就被叫到執董室了。(戌○○問:何人檢妳的妝、何人扣妳的錢?)妳」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8、139、148、149、156、157、161、167至169、172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裡面的番長發現有這樣的情形,得罪客人、拒絕客人的情事,番長會開反應單,反應單在隔天主持會議的人就會把反應單拿出來檢討,看情節的輕重,決定要如何處罰、扣款,是這樣的流程嗎?)對。(開會的時候,都是何人在場?)幹部都在場。(小姐要不要在場?)要。(會議是何人在主持的?)楊清林」、「(簽扣本票是交給何人?)魚姐。(曾經執行過簽扣本票、體罰的幹部有哪些人?)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等語(見原審卷第181、182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定期開會?)有。(多久開1次?)初1、15。(平常有無開會?)平常每1天集合的時候都要開會。(那妳為何特別強調初1、15?)拜拜是大開會,平常是小開會。(每天開會是由何人主持會議,何人在場?)幹部輪流開會,『小彤』、『左岸』、楊清林、執董。(妳講的幹部是在庭的每1位被告都有開會?)對」「(妳們被簽舉發反應單之後,是何人決定要簽本票及罰多少錢?)那個都有立明細,是去執董室簽,由執董決定,金額都有立起來多少多少,酒醉就是9000,美姿美儀不好就是多少多少。(是否公司已經有規定金額,只要去執董辦公室即可?)是。(執董室位於何處?)執董室就是DJ室。(簽完本票交予何人?)交給執董。(公司是在何種場合公佈有關業績的目標和違規項目?)開會時。(由何人公佈?)由執董公佈的。(是否每次均由執董公佈?)不一定,有時候幹部也會公佈」、「(幹部填寫舉發單後,她是否有權利決定如何處罰?)沒有,都是執董決定的,她要寫違規的內容」、「(《提示本院卷㈢第204至205頁番內舉發單》是否為妳所陳述的反應單?)是,這就是反應單」「(上面有蓋遲到、檢裝不合格時,是否會簽這張單子?還是因為遲到、檢裝不合格要求罰款是簽本票,妳是哪種?)我是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0、181、185、186、194、198、199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執董與妳們小姐之間有何業務往來?)有時候簽本票或是有問題時,她會叫我們進去。(本票是指何種本票?)處罰或是業績的本票,反正本票都是執董在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30、331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反應單制度是否是,包廂內的番長或其他小姐看到小姐拒絕客人的要求,就會填寫反應單,隔天開會時會檢討,檢討之後在決定裁罰?)是」、「(罰錢簽扣本票是何人叫妳簽,最後是何人收走?)看誰罰、罰什麼款項,是魚姐收走。(所謂看誰罰是否是看誰唸反應單誰處罰?)有時候處理的方式不一樣,她們有分幹部去執行,但是最終本票是交到執董那裡」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18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是幹部會寫反應單?)對。(妳稱『他們』說不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妳講的『他們』曾經是何人在何場合有這樣講過?)楊清林。(在何場合這樣講?)大廳(開會時)」、「(反應單後續流程如何處理?)開單投在筒子裡面,有時候是魚姐會看單子內容有無很嚴重,若很嚴重的話就是會拿給楊清林,楊清林就會在大廳跟大家宣讀違規內容。(不嚴重的魚姐做何處裡?)直接寫本票。(是否是在DJ室寫?)對。(若是嚴重的,楊清林宣讀後會怎麼樣?)看他如何懲處。(有哪些懲處的可能性?)就喝酒醉會被扣錢,一直講不聽的話才會被打。(在開會時楊清林宣讀違規反應單的時候,大廳除了小姐幹部是否會在場?)都會在」、「(是否是魚姐、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對。(《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4頁第1個回答最下面3行》陳述是否正確?)對」「(妳們多久開1次會?)不一定,隨時。(其他小姐稱是每晚6點,是否如此?)那是固定的。(妳稱除了固定的以外還有不定時的,是怎樣的會議?)說開就開」、「(會議是何人主持?)楊清林」「(《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10頁第1回答、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第4頁後面算回來第1行中間部分》妳的陳述是否正確?)對。(所以除了楊清林有主持過會議以外,魚姐、小彤、飛揚、海豔、藍夜也都曾經主持過?)對」、「(業績的目標是何人決定?)楊清林定下來給她們的。(他們是何人?)各幹部,幹部跟我們講」、「(妳們晚上開會時,妳稱比較輕微的違規,就由張玉萍直接叫她開本票,較嚴重的就由楊清林裁決?)對」、「(裁罰當時是否所有幹部都在場?)對」等語(見原審卷第42至45、61、62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照做這些幹部、番長會做如何處置?)一般處置就是開反應單給楊清林,然後開會時楊清林再決定要如何處罰。(楊清林會如何處罰?)大部分都是扣錢」、「(公司多久開1次會?)每天晚上6點開會」、「(妳所謂的『大會』是何種會議?)員工大會,是每個月的第1個星期及第3個星期。(這種大會櫻姐一定會出現?)對。(每天的會議及1個月2次的大會除了楊清林主持之外是否有其他人主持過會議?)我只有看到楊清林主持。(幹部是否會輪流上去講話?)會。(哪些幹部曾經上去講過話?)所有的幹部都會。(庭上的魚姐是否有上去過?)有」、「(妳簽的本票上面是否會載明是何原因簽本票?)會」等語(見原審卷第68、75、83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開反應單之後會如何處理?)要簽本票罰錢,也有人被打過一巴掌。(在何處被處罰?)開會的時候。(何種型式的會議?)所有小姐及幹部在大廳開會的時候。(請妳說明開會流程及如何處罰?)要先檢妝,然後幹部們會先拿反應單出來講,然後看是哪個番、何人有何違規就當場處罰。(何人做決定、下命令?)楊清林。(何人執行?)當班幹部」、「大部分都是簽本票」「(公司是多久開1次會?)每天。(幾點開會?)初1、16是5點,平常是6點。(何人主持?)小彤或是執董還有飛揚,她們幹部都會在前面主持。(楊清林是否會出現?)會。(妳是否在開會的場合看過櫻姐?)很少。(在處罰小姐的過程中間,妳是否有看過楊清林或是櫻姐、魚姐、小彤、飛揚他們在現場?)他們都會在現場。(處罰過程中是否有看過楊清林或是幹部曾經出來制止過?)沒有」「(《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6頁中間證人回答的最後2行)妳證稱說是飛揚叫妳簽本票,然後飛揚再交給執董。以上所述是否正確?)這是測驗沒過的。(其他違規事項本票是簽給何人?)開會的時候如果幹部提出來的話,就直接去前面櫃檯簽本票。(簽完本票之後交給何人?)執董」「(公司開會是由何人主持?)幹部跟楊清林都會在,都講一些政策跟反應單的事情,但是我不知道算是何人在主持。(妳說的這些人都有在處理反應單?)對。(有哪些幹部?)小彤、執董…幾乎每個幹部都有。(在庭上的這些幹部是否都有?)有。(《請求提示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4頁中間證人甲19的回答》飛揚(即程智敏)有無主持過會議?)有。(妳之前回答檢察事務官:飛揚《即程智敏》、執董《即張玉萍》、楊清林、小彤《即乙○○》…等都會來主持。這個『等』是否表示其他幹部也有來主持過?)他們主要是針對番內有違規的,她們是番內幹部。(除了這4個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幹部主持過會議?)沒有。(庭上的左岸有無主持過會議?)沒有。(海艷有無主持過會議?)沒有」「(請妳說明在大廳開會的程序,是否前1天開的反應單,由何人拿出來,由何人說明內容,如何去裁決?)反應單有時候是2、3天累計起來的,通常都是小彤或是執董拿出來在前面唸那個番?裡面有何人?違規事項?喝醉酒就要扣9000元,就直接去櫃檯簽本票。(是唸完反應單就直接去簽本票,還是中間要再經過楊清林的裁示?)要看事情」「(每1次被反應的小姐是否會被罰?)我看到的都是有被罰」、「(妳喝醉酒被罰款,簽的是本票還是服務員預借現金借款單?)本票。(簽本票上面是否有註記是因為什麼原因才需要簽這張本票?)沒有,上面只有些地址、身分證字號、金額蓋章。(是否有做特別文字上的註記或說明?)我沒有寫。(妳說客人點檯時遲到,妳記得是沒有處罰,是妳個人沒有被這樣處罰過還是公司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我沒有被處罰過。(公司是否有這樣的處罰規定?)我只知道好像是休息時間沒有去會被開單,但是怎麼處罰我忘記了。(會被開什麼單?)反應單。(《提示本院卷㈢第206頁反應專用單》反應單上面記載日期是寫8月19日,包廂是204,開單的人是『偉』,事由是早上6點20分叫做事遲到6點42分還沒看到人名單是CINDY、一帆、甜心,甜心於6點43分到。當時是不是開這種反應單?)對。(這種反應單是否就如一般開會時的程序來處理?)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5、127、128、135、137、146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開會是何人主持?)『飛揚』、『小彤』是司儀,楊清林是主持人,其他的幹部偶爾會客串,有時會受楊清林的指示出來處罰小姐」、「其他的部分,都是叫我們去『魚姐』的辦公室簽本票。我們都叫簽本票叫簽『小白』」等語(見原審卷㈩第80、8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執董室是很多小姐都可進出的地方,我們一些簽本票的動作都是在那邊進行的,發薪水也是在那邊」、「開會分很多種,那地下室的有包含檢妝,會有一個叫小戴的副總,她會站在前面幫我們做檢妝,合格不合格都是由她說,不合格等一下也是要簽本票,再來之後我們就是會去樓上大廳集合,等馬姐來精神訓話之類,精神訓話完了之後就發意見單的時間,就是大家批鬥這1番哪1番,像我記得海豔副總她就非常會開反應單,讓大家該被罰的就被罰,該被打的就被打,該簽本票的就簽本票,等到這個會開完的時候是7點左右,7、8點左右我們就聚集在大廳準備C甲LL客,就會有執董出來巡視我們,看我們手上是不是有拿著電話不斷的C甲LL客人,然後C甲LL時間大概是1個小時左右,會再被叫回休息室」、「(開會時係由何人主持?)大部分都是飛揚老師在主持,左岸老師偶爾在旁邊幫腔但是我沒有看過她主持,再來是小彤也是常主持,但是通常是執行者比較多,藍夜也有海豔也有,因為她們內部總會站1排在旁邊。(楊清林在做何事?)他有時候待在他後面的律師室裡面,有時候他會出來講講話」、「(處罰是否要將現金繳出來?)沒有,當時大家身上沒有那麼多的現金,大家都是簽1張所謂叫小白的東西,它也不是本票,它好像就是一張便條紙這樣,然後上面要寫我們的藝名,然後要寫時間、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然後右邊寫上金額,就是叫我們簽那張白色的紙。(小白名目是否借款?)罰款及借款都有,之前就是只要前1天有出場,妳隔天可以跟公司借1,000元,那1000元就是所謂的製裝費,那個也是簽小白。(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144至145頁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這張我沒有看過,因為當初小白是更陽春的,它沒有服務員,就是上面這行字它沒有,就是很單純的1張小白,然後也沒有負責人簽准章這邊,小白可能一改再改,當初我簽的是比較陽春的。(《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261頁身分證及預支零用金簽收單》小白是否這1張?)也不是這1張,要像剛剛那1張上面沒有這1行字,還有左邊的簽章,比較陽春。(《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9頁最後1個回答》當時是否確實有在檢察事務官面前這樣回答?)是。(既然如此,小白不就是空白的本票?)不是,它僅是1張就是影印出來很陽春的紙,但是我們寫完名字後,他一樣會扣我們的薪資,所以也形同於本票。(所以妳是將小白當成形同本票,但不是真正的簽本票?)是」、「(借錢的本票也是小白?)只有一開始10萬元是真的商業本票,其他之後包括遲到等我所簽的都是小白。(簽小白的流程?)小白都是到執董室那邊簽,至於收到哪邊我不清楚,因為都是由執董整合後收齊,所以我從頭到尾接觸的人就只有執董1個,就是簽小白接觸的就是執董,然後發落的話就是每次開會,只要發落下來,馬姐說這個罰多少罰多少我們就是要去簽,就是開完會後我們到執董室那邊簽。(所以簽立的金額多少是開會的時候決定的?)是,就是他們會發落,妳這個要簽多少,這個可以不簽或這個要簽」、「(妳說到公司很多制度是因人而異,照妳的說法罰款是先經過有人開反應單?)沒有,是在開批鬥大會的時候才會開反應單,就是每個副總,它開的批鬥大會是在番內的情形。(先開反應單,再收集反應單,然後交給執董?)不是交給執董,反應單收齊了後,就在我們前面大廳那邊開始公布,由開單的單位幹部將開單裡面的內容及懲罰朗誦出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0、157至159、166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反應單的流程如何執行?)每個包廂內的小姐都會有一個幹部,就是所謂的內幹部,她們會觀察妳在裡面的表現,她們覺得妳表現不良,出來時就會開單,開完單之後隔天的6至7點會在大廳開會」、「(開會時的情形如何?)開會時小彤副總會拿檢舉單出來1張1張唸。(是否只有小彤副總一人唸?)不是,還有開單的幹部」「(會議由何人主持?)是由楊總在主持,開單的幹部就唸違規事項,然後請違規的小姐出來,比較不嚴重就唸她罵她,嚴重一點就用鞭子打手心」、「(開會的時候除主持的楊董外,其他幹部是否會出席?)幹部都會。(在座有出席開會的幹部有誰?)執董、內外幹部都會出席」「(記小黑點、被罰錢是擇一處罰或一併處罰?)擇一處罰」「(是何人決定記小黑點或罰錢?)執董決定」「(簽扣小白給公司,小白要交由何人?)去執行室簽給執董」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1、183、186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妳在包廂內,如果拒絕客人的要求,不玩性遊戲,包廂內的幹部就會填寫舉發單,之後於公司開會時即會處罰,即簽扣本票,簽扣本票後即交給幹部,過程是否如此?)對。(妳是否還有印象簽扣多少錢?)5000元。(是否各種情況都5000元?)不一定。(妳簽發的係商業本票抑或是小白?)都有。(何種情況簽商業本票?何種情況簽小白?)剛去1個半月時幾乎都簽商業本票,到後面我聽說,好像是因為警察要處理一些什麼,所以他們才改為小白,小白等同於本票。(何人告訴妳小白等同於本票?)公司的主管小彤和執董」、「(番內曾負責監督妳的幹部有哪幾位?)飛揚、左岸,我記得的就這兩位」、「(妳所稱的『開會』是否為每天6點的例行性開會?)星期天下午。(妳所稱在大廳的會,係何會議?)臨時的。(多久開1次?)不一定。(大部份的證人證稱是每天晚上6點開,妳那時是多久開1次?)每天都會在地下室,但星期天是正式的開會,師父有時候不定時會在大廳集合。(師父《楊清林》在妳們公司有做何事?)會講一些重大的事情,即店裡一些改變的政策,可能有時候會突然集合告訴我們說今天穿著衣服,不用脫衣服之類。(《提示99年9月13日之警詢筆錄第3頁中間下面》於警詢中妳證述:馬姐《師父、亨哥》他是老闆,他用簡訊下達指令,事後由公司幹部負責執行,馬姐大部分都會先跟店內的幹部開會,有時候會出來大廳跟小姐們開會,開會時會向我們指示店內的規定制度、反應單、懲罰的決定跟店內的重大事項,都由他宣佈來執行。妳這段證述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207至20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剛剛妳講到反應單是拿到開會的時候來講,拿到開會的時候來講是何人主持會議,反應單又是如何執行?)一開始是全部都會交給師父,他去看然後做懲處,後來由幹部小彤她們下去處理。(師父做決定,幹部小彤等人負責執行?)是。(其中簽過本票的部分,本票是何人收走?)魚姐。(魚姐將本票收走後,本票匯集到何處妳是否知道?)櫻姐」、「(妳稱的總會櫻姐,妳們開會時她是否會參加會議?)曾經有過開會的時間在場」、「(通常是否是幹部先開會,開完之後再開晚上6點的會議?)對」「(妳於警訊中稱:公司的每天16時左右會在公司檢查服儀,且在每個月的第1跟第3個星期日舉行員工大會,每天的16時許公司大廳內檢查服裝儀容,大部分是由海豔、魚姐等人主持,每個月的第1跟第3個星期日舉行員工大會,由小彤主持,魚姐、小彤、飛揚這些幹部會輪流發言轉達馬姐所交付執行的事項,大部份是在討論公司的制度,有時候馬姐會親自主持。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是。(開會是否不是都由楊清林主持?)對。(是否每天都有反應單要拿出來處理?)每天都會有。(過程是否值班幹部將反應單拿出,她把檢舉事實唸完,有無讓被檢舉小姐表示意見的機會?)就是會問說被反應的內容是否屬實。(所以也會有讓她有陳述的機會?)對。(這中間有無經過討論還是由幹部決定?)不會討論。(檢舉人並不用說明?)對。(當下是由何人決定?)如果有牽拖到本票的話,要扣錢才會到魚姐那邊」、「(妳剛剛稱簽完本票後,魚姐會將本票交給櫻姐保管,這個流程是你自己猜想的,還是妳有實際看過這樣的狀況?)曾經有看過。(有看過幾次,在什麼場合?)在大廳的時候」、「(開會時簽本票櫻姐有在場,妳是如何確定?)就在我們地下室,有一個開會的地方。(此時妳是否在場?)在。(妳有看到?)簽一簽就直接拿給她了」等語(見原審卷第72、73、76、87至90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要求?)除了做現場之外,其他都不可以拒絕。(『做現場』的意思是性行為?)對。(何人監督妳有無拒絕?)每1個番內都會有1個副總」、「(公司多久開1次會?)每天都在開會。(幾點開會?)6點。(在何處開?)有時候在大廳有時候在地下室。(開會由何人在主持?)小彤、飛揚有主持過」「(《請求提示9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第7頁最下面的回答、檢察官事務官偵查筆錄第4頁最下面1個回答》?)還有魚姐跟左岸。(楊清林是否曾經主持過會議?)也有。(楊清林主持會議的頻率?)他比較少。(開會時如果楊清林不主持會議是否也會到場?)他如果到場都會上臺,他如果沒有主持就沒有到場,他如果有到場就是他主持。(其他人都有主持過?)對。(開會的內容為何?)每天都講同樣的事情,我們還會檢妝,還會檢討番內反應單然後就會有懲處。(是否會宣布公司的規定或是措施?)會。(是否會講些處罰規定?)會」、「(這些處罰、體罰、簽本票是在什麼場合做的?)幾乎都是開會完之後就會唱名。(是否在所有小姐面前做這樣的事情?)對。(何人下命令?)大部分是魚姐。(楊清林是否有下個命令?)我沒有印象」、「(楊清林他沒有在場怎麼會知道?)因為魚姐會跟楊清林報告。(妳如何知道魚姐都會去跟楊清林報告?)因為楊清林是老闆。(有人下命令,是否有人負責執行?)魚姐執行。(她下命令她執行?)對」「(剛剛妳看過檢察事務官筆錄第5頁最上面,妳回答的是每個幹部或老師都可以處罰我們。這句話妳講的是否正確?)這句話也是正確」、「(舉發單是否都統一在大廳開會時拿出來?)有時候在大廳,有時候在地下室開會的時候」、「(《提示本院卷㈢第204至210頁幹部及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映專用單》妳所看過舉發單的形式是否如同卷內文件?)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9至221、226、227、237、239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間妳進去歡喜就好酒店的時候,在包廂內坐檯是否有反應單的制度?)有。(如果妳拒絕客人,是否構成包廂內番長會開反應單的後果?)會。(妳是否可以陳述開反應單的流程及會有何懲處?)每1番會有各自的番長,如果沒有達到番長的要求就會有不同的懲罰。(妳在番內如果違反公司的規定沒有達到番長的要求,番長就會填反應單,之後就投入公司的信箱內,隔天公司例行性開會的時候主持會議的人就會將反應單拿出來唸,當場做檢討,當場就會決定要做怎樣的處罰。這樣的過程是否正確?)是」、「(簽扣本票要罰錢是何人叫妳簽的?)魚姐叫我們簽的」、「本票簽完是交給魚姐」、「(是何人主持會議?)楊清林」、「(妳於警詢時稱:公司每日18時會在公司的大廳或是地下室開會,每月的初1、16也會在公司的大廳拜拜順便開會,每個月的1、3星期日也會開會,大部分是由師父、魚姐、小彤、飛揚主持,會中是討論公司的問題,開會曾經有主持過的大部分有師父、魚姐、小彤、飛揚,妳是否還有記憶,妳是否說過?)有。(所以其實不止師父,魚姐、小彤、飛揚也曾經主持過,是否如此?)是」「(最後是何人決定到底有無違反規定?)魚姐」「(妳於警訊時稱:反應單罰款的本票是由魚姐負責拿給小姐簽立後,視狀況看要不要拿給馬姐決定。是否可以解釋以上這段話?)馬姐決定是否要罰。(魚姐是按照公司的規定叫違規小姐簽立,但是否要罰是馬姐決定?)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4、195、210、211頁)。㉑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公司每天18時許在公司(歡喜就好)地下室開會,及每個月第1、3個星期日也會開會,大部分由『師父』(即楊清林)主持,『魚姐』(即張玉萍)、『小彤』(即乙○○)、『飛揚』(即程智敏)、『左岸』(即戊○○)、『藍夜』(即巳○○)、『芸芸』(即張玲華)、『海艷』(即韓思玉)等幹部均會提出問題討論,大部分都是討論公司制度問題」等語(見警卷第171、172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本票是『小彤』(即乙○○)、『左岸』(即戊○○)及櫃檯的林主任(即己○○)叫我們簽」、「(妳被懲罰所簽的本票交給誰?)執董(魚姐),然後執董再把本票交給師父」等語(見偵卷第194、195頁)。㉒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筆錄中稱:有1個反應單的制度,如果不配合客人,違反公司規定,在番內得罪客人或是違規,內幹部就會填寫反應單,反應單就是拿出去公司在開會的時候,就進行處罰。這樣的流程是否正確?)是。(在開會時是何人主持?)馬姐。(違規簽扣本票,本票是何人叫妳們簽?)執董。(是在DJ室簽還是大廳?)在DJ室。(開會時哪些人要到場?)所有小姐跟幹部。(法庭上的被告是否有人有到場?)都有到場」、「(開會時是何人主持?)馬姐。(幹部處罰小姐,是主動為之,還是馬姐有下命令?)會把單子都唸出來。(誰唸?)有時候是馬姐有時候是小彤,唸出來後就看怎麼。(何人決定?)馬姐。(簽立本票妳稱是交給魚姐?)對。(是否需要馬姐做最後決定,還是執董自己可以決定?)之前會有一本本子,上面會寫怎麼處罰,就依那個本子下去」等語(見原審卷第99、100、103頁)。㉓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公司是否每天都有開會?誰主持?開會時做什麼?)每天晚上6點在地下室,是幹部飛揚、小彤、魚姐、藍夜主持的。開會內容包含先檢查髮妝、禮服,沒過的話就重弄,幾次下來就會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8頁)。㉔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謂的反應,意指為何?)每天要開會。(妳在90年至94年任職的這段期間,是否有所謂的反應單制度?)有。(妳所謂的反應,是否指的是可以填寫反應單?)開會,每天都開會。(妳所謂的反應,是如何反應?)就小姐會直接反應。(是否是同番的小姐會反應說妳拒絕客人的要求?)是,如果我在番內睡覺也是。(被反應之後的後果為何?)就是被罰錢。(由誰決定是否需要罰錢?)楊總。(除了楊總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幹部參與做決定?)提議。(幹部是否可以提議?)不是,那時候的決策是楊總在下的。(由誰提示這些反應單?)就開會的時候。(開會時這些反應單由誰來弄?)她們就會拿給楊總看,楊總看了之後就會講出來。(妳所謂的『她們』指的是何人?)不一定,看同番小姐哪1個反應」、「(就妳的印象中,在開會時,有看過在座的被告中的哪幾位曾經把反應單交給楊總,讓楊總來處罰小姐,以做為扣小姐錢的根據?)沒有」、「(是否是指開會時幹部反應有小姐頂撞幹部,主持的人就會建議是否要罰錢?)是。(開會是由何人主持?)楊總」、「(《提示本院卷㈤第86頁正反面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妳是否看過這樣的單據?)有。(那它上面有蓋1個藍測未過,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老點,點檯數不夠。(是否是當天沒有老點,沒有點檯數的意思?)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8、89、95、11 2頁)。㉕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這些違規的人,是否還有其他的措施?)她會在客人的面前先打圓場,可是等到地下室開會時,那就又慘了。(如何的慘法?)好一點的話只是被扣錢,糟一點的話可能就是被扣假甚至要拿出多少的業績。(扣錢是否為直接給現金?)沒有,她們是說從我們每1期的薪資條裡面再讓我們簽扣條。(簽扣條是本票還是小白?)小白。(《請求提示本院卷㈤第145至146頁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請看是否為卷內的小白?)對」、「(開完反應單後如何處理?)就會扣錢。(何人決定扣錢?過程為何?)誰決定扣錢這個我不曉得,可是我們每1番都有1個老師,那我們新人部就是左岸負責的,她就是會拿小白來讓我們簽,說我哪1個部份違規了,被人家開反應單,那妳要簽掉,例如扣3000元或是扣5000元,金額不一定。(開小白之後,左岸收走後交給何人?)我不曉得,一定是拿到DJ室,但是誰在DJ室我就不清楚了」、「(類似這種反應單簽小白的行為,是否公開在每天的開會中簽過?)有幾個小姐,我忘記原因,但她們有簽過,我有看到。(如何的簽法?)就直接寫,直接交出去。(如何知道是係因反應單所簽的小白?是否有公開出來?)有,她們都會講的很大聲,當面訓斥。(妳曾看過何人講得很大聲、當面訓斥?)我有看過的有藍夜、魚姐,我有看過的就這二個。(有無老闆《馬姐》?)馬姐我沒有看過。(開會的地點為何?)地下室1樓。(開會的頻率為何?)每天。(幾點開?)晚上6點。(為何要開會?)她每天都會教我們一些漏洞,還有如果小姐當天有什麼情形,她也都會教我們,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怎麼反應,這樣就不會得罪客人,她們也是為我好之類的」、「(有哪些幹部曾經主持過會議,是否有印象?)有,馬姐、飛揚、海艷、藍夜、左岸、小彤、副總,副總我忘記名字了。(《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7頁最上面的回答》所述是否正確?)對。(魚姐是否也曾主持過會議?)她不算主持,她只有講幾句話而已。(開會時她是否會在場?)有時侯會。(次數是否頻繁?)還算頻繁的」、「(妳方才陳述小彤也有主持過開會?)對。(開會的內容,是否包括檢查妳們的頭髮、禮服,如果沒有過的話,是否會給妳們1個小時的時間整理?)會。(在1個小時的時間整理沒有過,是否會扣錢?)會扣錢,有時候甚至會講說今天就不用排檯了」「(為何妳會提到魚姐,與魚姐有何關係?)因為魚姐有分2批,1批是拿現金就直接在執董室,簽扣本票的她叫我們到律師室」等語(見原審卷第118、119、122、123、127、141至143頁)。㉖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從事脫衣陪酒時》是否可以拒絕客人?)不行。(這樣公司會有怎樣的處置?)裡面的幹部發現一樣要扣錢。(是否是內幹部?)對。(包廂內負責監督的內幹部若發現有這樣的情形,就會填寫反應單投到信箱,隔天公司開會主持會議的人就將反應單拿出來檢討,就決定要處罰簽扣本票還是做其他的體罰,是否如此?)是。(開會時何人要在場?)全部的人。(有無包括小姐?)有。(小姐若出場是否就不用到場?)是。(正在坐檯的小姐是否也不用到場?)是。(除此之外小姐都要到場,公司的幹部是否也要到場?)要。(老闆是否會到?)會。(會議是何人主持?)老闆。(幹部是否會輪流上臺講話?)會」、「(簽扣本票這一部份是誰跟妳簽扣的?)魚姐」、「反正妳只要開反應條就要罰錢,再簽扣本票給公司,然後1期要扣養馬費4,000元,遲到由李主任負責拿本票給我簽,罰款《反應單》簽扣必需要簽本票給魚姐,魚姐拿本票給我簽,簽完之後拿給魚姐,魚姐視狀況看要不要拿給馬姐決定。妳有無過這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妳有講到開會時小姐、幹部都要在場,是否所有幹部都要在每天下午18點開會時都要到場?)是。(若在那個時間點,公司有處罰小姐的話,是否所有幹部也都是在場看到?)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13、215、220、225頁)。㉗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扣錢的方式是不是每1個番內都會有一個內幹部或是其他資深小姐當番長,如果妳不配合客人的要求,動作呆板沒有做到讓客人滿意特色縮水的話番長就會開反應單投入信箱內,隔天晚上6點開會的時候主持會議的人就會將反應單拿出來宣讀之後做檢討,再決定要做怎樣的處罰。是否這樣的過程?)是」、「(開會的時候是何人要到場?)小姐要到場,執董要到場。(老闆是否會到場?)會」、「(妳們在開會的過程中開反應單就要出來簽扣本票對不對?)對」、「(妳是否有跟飛揚一起坐過檯?)有。(飛揚是否有針對過妳開舉發單?)沒有。(飛揚是否有毆打或是恐嚇過妳?)可是會開會就是表示有開單,一定是表示我有做了什麼。(單子是否飛揚開的?)當時主持是她,但是我不知道是不是她開的,她針對我的部分拿出來講,當著所有的人。(所以是何人開的妳不知道?)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98、102至104、114頁)。
⑵同案被告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你為什麼每天下午開會都會到?)我只有開會的時間會到,其他時間我就離開,1個月只會去3、4次」「(小姐、幹部的薪水是何人發的?)執董張玉萍,張玉萍向楊游碧鳳請款。張玉萍也負責小姐借款、簽本票的部分」等語(見偵卷第74、75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玉萍是執董,負責裡面的秩序、要罰錢、扣錢、獎賞都可以找她,本票都由她處理,她會先交給己○○整理,有要扣錢的再交到我這邊來」等語(見偵卷第102頁)。
③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10月1日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為何負責叫小姐簽本票這部分?)之前在96年以前就是馬姐叫我做的,96年之後我就沒有做了,96年以後本票換誰負責我不知道。(小姐簽完的本票交給誰?)都直接交給主任日班的櫃檯林主任。(誰會去跟林主任收簽完的本票?)不知道。(為何小姐每天都要簽本票?)96年以前,小姐違規罰錢、向公司借錢、預支薪水要簽本票是由我負責」、「(馬姐是否每天都去公司開會?)沒有每天,有員工大會時才會來開會,約1個月1次,幹部會議半個月1次,他是來開會」等語(見偵卷第113、114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酒店小姐罰款簽本票是否都是由妳負責?)94年那時候我有接手這一部分。(酒店小姐簽完的本票,妳要交給誰?)櫃檯會計林小姐,我不知道她的本名」、「(小姐簽的本票是否是要把簽的原因寫在上面?上面的字是誰寫的?)之前有,之前是小姐自己寫的,例如遲到、得罪客人、酒醉等等」、「(楊清林是否每天都有去酒店開會?)沒有,我知道的是員工大會,他會來,每個月會來跟幹部開2次會」等語(見偵卷第121、122頁);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整個訊問的過程中,在反應單裁罰的整個過程中,有一部分是否是真的可以由妳決定是否需要罰,再將妳認為需要的部份交給楊清林?)對。(妳怎麼選擇、判斷?)初犯、或不是很嚴重的」、「(妳稱有一些妳可以自己決定就把它拿掉,不需要讓楊清林知道,被告楊清林是否知道妳拿掉什麼?)不知道。(若其他的幹部在酒店內臨時發生一些狀況,做了一些處置,妳們事後是否會一一的都跟楊清林報告?)不是。(所以不見得每件事情楊清林都會知道?)對。(妳們為何可以這樣做,他有無授權給妳?)我們自己決定的,不是他授權」等語(見原審卷第311、312頁)。
④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開完反應單以後,是由誰來開反應單,然後來做裁處?)反應箱基本上每天會開,執董會先去開,開完之後會照公司的規定寫懲處,然後叫小姐下來簽,再請楊清林看到底要不要懲處,但是會問過整番的小姐,有沒有這件事情。(是否開完反應箱以後,會由別的幹部先來做1次的裁處,就是比較簡單的就先由那個幹部裁處掉了,然後剩下的才由被告楊清林裁處?)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就不會懲處了。(前面這個階段是誰來決定的?)基本上第1階段就是執董,她就會先把這番的小姐叫來問,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沒有就不裁處」、「(張玉萍還有無其他負責的工作?)幫楊清林看一些反應表,然後叫整番來問有沒有這件事情。(有無所謂的簽本票這件事情?)有。(所謂她的工作範圍簽本票指的是什麼?)就是她叫來看,確定有這件事情先請她簽,然後跟她說妳可以跟妳的媽咪講,有什麼冤枉的話跟妳媽咪講,再來退這張本票」、「(妳說反應單是執董開了反應箱,然後按照這個內容依照公司的規定做相關的懲處,公司規定是一開始就有了,公司規定是誰制定的?)我來公司就有了。(是否是張玉萍制定的?)不是」、「(妳意思是說張玉萍只是做反應單的調查?)是。(張玉萍本身可以做決定嗎?)她就是照公司規定的處罰制度去裁定」、「(張玉萍本身是否可以決定這個到底該罰或不該罰?)不行,大家都知道要不要罰」、「(妳說執董是調查事實以後,確實也有犯規的事情,依照公司規定也是該罰,然後她就讓小姐簽本票,簽了本票以後如何?)然後她會跟小姐講說妳有冤枉的話,妳跟妳的媽咪講,然後再請妳的媽咪來退這個本票」、「(所以是媽咪來決定,而不是執董來決定?)因為執董讓她們照規定簽了本票之後,如果這個小姐有異議的話,她會叫她的媽咪去證實說不是,然後來退這個本票,如果證實是的話才會拿到楊清林那邊,如果沒有退的話才會拿到楊清林那邊」等語(見原審卷第204、205、210至212頁)。
⑤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供稱:「(妳們酒店楊清林每天幾點去開會?)晚上6、7點左右。(是開全部小姐的會議還是先開幹部會議?)會先開幹部會議,是在討論業績的問題」、「(是跟誰簽?)幹部檢舉開單,楊清林開會討論過,就交給『魚姐』張玉萍去簽」、「(處罰是何人決定的?)是楊清林會叫幹部執行」、「(曹立婷和楊清林的關係?)我們都稱呼她為助理。(她知道酒店經營的狀況?)我不知道她是否知道,但是她有來酒店參與開會。(申○○在酒店是從事何職?)酒店跑馬燈廣告是由他負責,排班表格也是他負責,『馬姐』會叫他去打一些規定,做好後,就會交給我們」等語(見偵卷第135、137頁);又於1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全體小姐的會議呢?)我們是小姐是每天集合,但是不見得每天開會。(每天都會集合小姐,比如說做檢妝或者是一些業務的說明,但是不是開會?)是」、「(被告楊清林實際上每個月到公司去開會有幾次?開的是哪一種會?)幹部會議,就是月底的時候會講一些業績的部分,這個月的業績總結之類的,這是幹部的會議,如果是大廳的話,除非有一些新的制度之後才會宣布,他才會到場。(反應單的裁處是在什麼時候?)沒有每天,是放在一個信箱裡面集中之後才開始開反應表的會」、「(妳的說法是乙○○會把反應單彙整之後,她會先做1次決定,然後她會交給執董,讓執董叫被開反應單的小姐就先來簽立本票,然後這些本票再交給小彤,小彤再交給被告楊清林做最後的決定,是否如此?)是」、「(她《即小彤》篩選的標準是什麼?)基本上就是有的她都會口頭告知而已。(就是比較輕微的,就把它處理掉了?)是」、「(誰來決定金額?)有固定的金額1000到3000不等,都是小彤決定每一種處罰項目的金額」、「(妳剛才說小姐簽本票她要負責收齊,但是剛剛周律師問妳的時候,妳有提到反應表開本票處罰,妳說是乙○○決定罰多少錢,但是剛剛後來妳有講一句話,妳說到櫃檯去簽本票,到底是到DJ室簽本票,然後簽給張玉萍,還是到櫃檯去簽本票?)到櫃檯,因為我們在大廳開會,假設小彤說我被罰1000塊,我要到櫃檯簽完本票,本票統一收齊才給張玉萍的」、「所有本票都是交給張玉萍的,在DJ室簽的是我們領薪水,欠公司的那個部分的本票,我們領薪水的時候是這1期扣多少,扣完是在DJ室簽本票,被罰的都是在櫃檯簽本票」、「(妳說在DJ室簽的,這個本票張玉萍收了以後是交給誰?)像我自己會去DJ室領薪水,是扣除之後再重新寫1張本票,本票我是交給張玉萍,她交給誰我就不知道。(妳剛剛說反應表要罰多少錢是由乙○○決定的,也就是說小姐去櫃檯簽了本票,張玉萍只是機械式的去收了這些本票,然後再拿回來給乙○○,妳的意思是否如此?)是。(她只是1個轉手的動作,妳的意思是否如此?)印象中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第184、185、187、190、191頁)。
⑥被告乙○○於偵訊供稱:「(檢舉單是何人在寫的?)小姐、幹部都可以寫,寫完後會投到信箱,我會去看,我看完之後,會在小姐的會議上討論,最後決定要不要處罰是我決定的」、「(申○○是擔任何職?)他不屬於店務的,他有時印一些資料過來,我們開會的資料都是請他印過來的。(妳們酒店一些幹部或小姐的規範、資料,是否都是他做好資料交給妳們的?)是的。(這些是他的想法自己決定,還是其他人叫他做的?)是我們全部幹部開會討論出來的定案,作好草稿後,再連絡他來拿,請他電腦打字,他很少會去和我們開會。(酒店的排班表等表格,是否都是他做的?)是的,是我們討論後,請他幫忙製表」、「(妳每個月薪水大概因為違規或業績不夠,被扣掉多少?)沒有,因為我自己很認真的做」、「(每天楊清林都有去酒店開會?)不見得,每個禮拜來2、3次。(是開哪一種會?)全部幹部的會及小姐的會議都有。(楊游碧鳳負責的工作?)發放薪資及借支款,類似總會計,開會時她不一定會到」等語(見偵卷第289、291、295頁);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的反應單,以妳在公司的資歷、地位,是否有一部分裁罰可以在妳這邊做決定?)是。(實際上會到被告楊清林手上的大概還有多少?)不多,真的太過份的我才會送上去」、「(妳決定處罰的項目到哪裡?)簽本票、罰站、罰寫。(執董可不可能也就這一部分做她的決定?)執董可以。(所以反應單實際上是妳們兩個人已經先有了一些決定以後,然後再讓小姐簽本票,那一部分才會交給楊清林?)是。(被告楊清林通常對這些本票的裁處方式為何?)他就是看,看了就說這個平常很乖,退,這個也沒什麼,小事情,跟她講一下就好了,退」、「(妳剛剛有提到說公司這些所謂的舉發單都會透過妳這邊,妳會先做一個篩選,然後妳會把一些真的很過份的才往上送給楊清林,所以其實送上去的很少,妳是否有這樣證述過?)是。(可是妳剛剛卻又提到說到楊清林手上的那些舉發單,有時候他會說這個小姐平常很好,這個沒什麼事情、小問題,妳不是說要很過份的,妳才會送上去,為何老闆那邊又覺得這個只是小事情?為何會有這麼大的落差?)我的意思是說反應單本身很過份,我沒辦法去裁定要怎麼懲罰她的單子,我會送上去,然後我說他可以退的是指我已經簽定好的這些本票,我會送給他過目。(妳的意思是說經過妳決定,這些小姐妳不用往上送,妳就決定直接叫她簽本票的,妳也要送到楊清林那邊再看1次?)是。(所以經過妳審核的結果,妳覺得情節輕微就叫她簽本票,有一些妳根本不能下決定的,妳覺得很嚴重,妳就要直接再往上送,而縱使妳認為情節不怎麼嚴重,叫那些小姐簽本票,簽過的本票還是要再送給楊清林做決定?)是。(所以最後面的審核決定權都是在楊清林,他還要再做一次審核?)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22、226、227頁)。
⑦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開會的成員有哪些人?)歡喜就好的主管都會在」、「(在庭被告楊清林是否會在場?)他會在」、「(歡喜就好開會幹部是否都會到?)如果開會當天有講到金世紀公司的事情,我就會跟左岸(即戊○○)開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78頁)。
⑧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有說妳們公司常常要開會,有定期會議或者是楊清林臨時決定,會用簡訊通知,那這些開會的過程中,曹立婷本身有沒有出席,要不要出席?)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那妳剛剛有講到說公司常常會有一些臨時的什麼規定,就是要C甲LL客、一些檢查項目等等,如果沒有達到就要處罰,就要簽本票。那妳們在要求小姐就是未達公司的一些業績、C甲LL客標準時,簽的一些本票上面會不會註記說妳是因為什麼原因所以簽的這張本票?上面會不會寫?)有。(那本票是會先寫好後給小姐簽,還是小姐簽完後妳們再註記上去說是因為這個原因或是藍測沒有過?)小姐簽完金額」「(那小姐在簽的時候知不知道她是因為什麼原因而簽了這張本票?)知道」、「(那是誰在本票上寫下這些原因?)執董。(就是票小姐簽完,然後再交給執董,執董會在上面註記因為什麼原因而簽這張本票?)對」「(那藍測未過?就是來客未過?)對。(那好采頭是什麼意思?)好采頭就是初1、16都沒有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88、91頁)。
⑨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下午5、6點是否都有開會?是由何人主持?)有時候會開會,有時是執董張玉萍主持,有時是楊清林主持,楊游碧鳳偶爾會在,很少講話。(是否都在檢討小姐的績效問題?)大部分是在檢討小姐業績的問題」、「(妳是幹部,是否有人會傳簡訊,講一些訊息,簡訊是何人傳的?)楊清林,有時是傳給其他幹部,再請幹部轉達給我們,傳訊息是指示我們要怎麼做」等語(見偵卷第138、142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通常有反應單,是否都放入反應箱裡,再來彙整?還是直接交給幹部?)有1個信箱讓她們投」「(會議是否有區分幹部會議及小姐會議?)會區分。(區分的目的為何?)小姐的部份,楊清林會在大廳開,當著所有人的面前開會,幹部會議是比較不讓小姐知道的事情,由內外幹部開會。(妳剛才稱公司政策一直在變,何人有權作決定?)楊清林。(楊清林透過什麼方式做決定?)我不清楚,他都會找內幹部協商」「(有何人來懲罰?)包含執董(即張玉萍)也是會開反應表」等語(見原審卷第231、237、245頁)。
⑩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每次的幹部會議,妳是否都有參加?)我如果沒有在做事,幾乎都會參加。(如果那次會議妳沒有參加,別人是否會告訴妳開會內容?)我會去問。(妳們在幹部會議裡,會不會去針對公司營運上所遇到的問題討論做成決議?)會討論,並不會馬上決議,有時候公司會接受,但是並不完全都會接受。(妳所述的公司會接受,公司所指為何?)歡喜就好。(何人代表歡喜就好決定?)楊清林。(有些妳們會做建議,讓楊清林決定,還是有些不需要經過楊清林做決定,妳們就也可以決定?)我們會先提報,然後覺得OK再呈報上去給楊清林知道,由他來決議」、「(妳有無收過本票?)有。(妳將本票交給何人?)執董《即張玉萍》」等語(見原審卷第195、196、200頁)。
⑪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玉萍『魚姐』在『歡喜就好』負責何工作?)『執董』,負責小姐簽本票,小姐違規要簽本票要找她,應徵小姐」、「(妳們幹部開會討論的決議要做成書面,為什麼都會找申○○做?)因為他要列印出來給我們,開會時,他有時在,有時不在。(要印出來之前,是否要先給楊清林看過?)要」、「(小姐如果不照做的話,是何人負責檢舉?)裡面的小姐會開舉發單,幹部如果在的話,幹部也會開舉發單」、「(妳們平常開會,有包括少爺、泊車、櫃檯?)只有『林主任』、『執董』、『櫻姐』等人,和我們幹部開會」等語(見偵卷第101、103、105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告楊清林問:在開會的時候,公司是不是會把小姐被開的舉發單和簽的本票一起送給執董,由執董來受理,然後交給小彤,小彤是做什麼樣子的處理?)有時候老闆楊清林不在,這些反應單就是交由小彤副總來執行處理。(那老闆在的時候?)就由老闆執行」等語(見原審卷第116頁)。
⑫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內幹部開會好像有一些很特殊關於小姐的事情,要由內幹部自己決定,妳們有哪些開會是外幹部不能參加的?)小姐的制度,還有公司的制度。(妳們開會都在討論什麼?)我有在場,可是我都在睡覺」、「(妳於警詢證稱,妳開反應單之後就交給小彤《即乙○○》、魚姐《即張玉萍》,妳的陳述是否有錯誤?因為照理說反應單不是直接交給她們,而是放在反應單的箱子裡面?)到後面才有意見箱,之前都是交給小彤(即乙○○)、執董(即張玉萍)。(是否因為時間不一樣的關係?)是」、「(剛才妳在回答律師問題時,妳說公司制度、小姐制度是內幹部有權限也會召開會議,妳本身是內幹部,妳說妳有在場,但是都在睡覺,也沒辦法做任何決定,為何會這樣所述?)提議的都是大部份幾個人而已。(可否說明是哪個人?)藍夜(即巳○○)、小彤(即乙○○)、海燕(即韓思玉)」、「(妳簽客源保證金本票,及妳被扣款簽的本票,張玉萍及己○○是否會收取不同本票?還是看到誰就交給誰?)1個是區分負責收的,1個是領錢的時候拿給妳看的。(負責收本票是何人?)執董(即張玉萍)。(妳們公司決策在變更時,內幹部提議出來之後,最後決定權是否要由楊清林做最後決定?)要楊清林做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52、255、256頁)。
⑬同案被告己○○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歡喜就好酒店實際負責人?)楊清林。(他負責何工作?)會主持會議,處理小姐的問題」、「(申○○負責酒店何事?)發放內場薪資,還有楊游碧鳳交待他處理的事情」、「(酒店是否有一些幹部之間、小姐之間的規範,這些東西是否都是他去設計印出來交給妳們的?)是的,有一些是因為這些幹部向他建議或提議,他才製作出來的。(妳的意思是酒店管理小姐,小姐在酒店裡面的注意規範,都是申○○製作的?)是的。(是何人給他權利做這些東西?)是楊清林跟他講以後,他再依照楊清林的意思把這些做成文字規範」、「我不知道她們為什麼要自己買假。我的都分只負責幹部拿錢來跟我說小姐是自己買假的,都是現金,我再把錢轉交給張玉萍」等語(見偵卷第26、28頁)。
⑭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如果是開會時對小姐罰錢,小姐簽的本票會交給櫃檯,再交給我,我等第2天再交給張玉萍」「(妳們櫃檯主任是何人?)己○○。(己○○負責何事?)早班櫃檯及收帳給楊游碧鳳」「(巳○○在酒店負責何工作?)她也是小姐幹部『副總』,負責『執班』,如果小姐被開反應表,處罰時,都由她來執行,花名『藍夜』」「(每天開會的時候,妳是否都參加?)沒有,只有有控檯的問題的時候,我們才會進去開會,不然其他都是他們幹部開會,是由楊清林主持的」等語(見偵卷第86至88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何人決定罰《走時間》的?)就是看小姐走出去多久,我們(櫃檯人員)先算大概多少」、「(因為妳是櫃檯,小姐會簽本票,剛才有證人陳述會把一些本票交到櫃檯,但是她們是說己○○那裡,妳是否會接觸到這些本票?)因為她們簽扣本票,如果張玉萍休息,是我代為保管,隔天張玉萍上班,我就轉交。(妳看到的本票上面是否會註記被處罰的原因?)有。(有哪些註記的情形?)走時間還有幹部的桌數不足簽扣」等語(見原審卷第265、267頁)。
⑶警方於99年8月20日2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搜索時,扣得同案被告劉玉蘭掌管之編號9-27號「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反應專用單1疊」。該反應單之用途,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是小姐及幹部就包廂內的事項都可以寫反應單,反應給執董張玉萍知道,執董張玉萍會看有無違規。如果違規執董張玉萍會決定是否立刻簽本票扣薪水或者是原諒。(張玉萍是否要報給你知道,是否要處罰?)張玉萍決定是要簽本票或者是選擇原諒以後,集中一定的數量後,如果我有到酒店開店務會議的時候,張玉萍會將這違規反應單及本票交給我,張玉萍會在本票的右邊寫上違規的事由,由我決定。我會將小姐叫進辦公室瞭解情況,如果認為情節輕微,我會當場將本票及反應單交給小姐撕掉,如果情節嚴重,我會請小姐罰寫過錯點20次,寫完之後反應單及本票交給小姐撕掉,然後罰寫過錯點交給執董張玉萍」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174頁),經核與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公司的。小姐或幹部在番內有問題,小姐或幹部寫完後,投入反應的信箱內,由張玉萍去收」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㈧第182頁)。又該等反應單之記載內容,分述如下:
①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原本報桌面時報3節通知,但客人坐1節時就出包,說要到櫃檯買單,其間有要追加1節半小姐,所以我將飛揚帶進。買單時客人很不悅,因飛剛帶進不到10分鐘,所以我要求櫃檯只算琳達一節半及桌面總金額底單為4900元,客人堅持只付2000元,在我詢問下得知客人不悅是因公主小費需寄單及小姐流程太慢,沒玩到,導致客人不開心,以及客人覺得有硬塞小姐的感覺。客人還說之前找高朋董事,他才坐10分鐘就離開,且只付2500元,為何我今日堅持要收4900元。8月19日(204)包廂‧開單人:黛安娜」,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4頁)。
②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204包廂是1位孤鳥,從客人進包廂就由竹橘服務。因為客人很安靜,公主就主動跟客人互動,且客人也有找小竹唱歌,氣氛才算OK。直到秀員進來表演完,客人發1000元給她們,之後也要流程了。琳達幫客人洗小費,客人說寄單,於是小竹就拿了單給客人,並跟客人說看你要給多少都OK,客人就說通常給多少,竹說看客人覺得公主服務好不好,由客人自己給。客人又說給4萬好不好,我們急忙跟客人說不用啦,不用那麼多。後來,琳達說看大哥心意呀!竹說只要簽單上有經過大哥同意,就會再帳單裡有這筆費用。此時客人突然起身走人,說要買單,只留下2個公主莫名奇妙的,事後有聽小黛副總說客人說有給我們10 00,我說那是秀金,且琳達也有跟客人說公主、秀員是不一樣的,我們如果有拿到小費,我們就不會請客人寄單了。公主太白目,客說給4萬好不好已在酸公主了,卻又(拿)單給客簽,客即出包」,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5頁)。
③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早上6:20分叫做事,直到6:42分還沒看到人。名單:candy、一帆、甜心。甜心於6點43分到。8月19日(204)包廂‧開單人:偉」,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6頁)。
④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反應曉綺酒醉排班室睡覺,凌晨03:00」,有反應單在卷(見審院卷㈢第207頁)。
⑤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反應筱荳的手機在包廂內沒有開震動,所以在番內突然來電鈴響有響起。8月18日(205)包廂‧開單人:芸芸」;又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自我反應。入番手機未關。8月19日(307)包廂‧開單人:CK」,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08、209頁)。
⑥反應專用單記載:「事由:海星在番內戴眼鏡,不知她是否有申請在番內可戴眼鏡呢?一帆在小姐跳個人秀時候,在這時候留客人電話之後,又一直跟客人親親抱抱,一點都不尊重在台上表演的小姐。8月20日(202)包廂‧開單人:海悅、甜心、舞蝶、海媚、柔柔、candy」,有反應單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10頁)。
⑷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5日4時15分5秒,以其使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告知下去:由本週起=每週的幹部會議由每週二下午5點開會更改為每週六的下午5點制開會的地點屆時每週不定點,但是屆時均會通知各位大家」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27頁)。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楊清林臨時有重大政策或規定宣布,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外,就常規性之會議共有3種,茲分述如下:
①員工大會: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月第1、3個星期日16時許召開員工大會,該店所有員工均應參加,由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及被告乙○○等人主持,會議內容大多討論公司制度及應執行之事項;如同案被告楊清林未出席該員工大會,會將會議中應宣布之事項以簡訊傳達予被告乙○○知悉,再由被告乙○○在員工大會中告知公司員工。此等員工大會之開會內容多屬討論公司制度,與舉發單之開立及處罰無關,併此說明。
②幹部會議: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吳蒂倩、謝盈盈、巳○○、戌○○、戊○○等內幹部及陳冠樺、丑○○、未○○等外幹部及被告乙○○等人於每週二17時許(於99年8月5日起變更為每週六17時許),在歡喜就好酒店一樓律師室內開幹部會議,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及被告辛○○未必每週均會出席該幹部會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開會前會將該店新制度以簡訊方式傳送予幹部知悉,或於開會時出示書面文件予會議成員,並在幹部會議開會時宣布,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決定施行後,即將該店新規定交由同案被告申○○繕打相關業績及罰款規定成書面,如「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99年度新規制度」等。內幹部如未坐檯,均應參加會議;至於討論議案屬包廂坐檯事項,而與外幹部之業績事項無關時,外幹部即無須在場。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參與幹部開會時,亦會在場聆聽及紀錄公司業績要求及罰款規定等事項。
③每日集會: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於每日18時許,應在公司地下室或大廳集合,先由同案被告戌○○或花名「黛安娜(即小黛)」之副總對小姐檢妝,給予檢妝不合格之小姐時間補妝複檢,如未能通過複檢,應簽立罰款單據,檢妝遲到及補妝遲到者亦同。檢妝程序結束後,如該次在地下室集會,所有公關小姐再至一樓大廳集合,同案被告楊清林每週到場約2、3次,如當天有到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楊清林主持該次集會;如同案被告楊清林當天未到酒店,由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巳○○、戌○○等幹部輪流主持會議及宣讀同案被告楊清林交代之事項,再由執班幹部打開放置在一樓律師室內之反應箱(未設置反應箱前,由開單人直接將舉發單交予張玉萍或乙○○)及朗讀舉發單內容,同案被告張玉萍及被告乙○○再當場詢問同番小姐,釐清有無舉發單上之違規事由,如經2人裁示認確有違規違規情事者,指示該公關小姐依當時該項違規之罰款金額簽立罰款單據,併同告知受罰小姐如不服罰款決定,得經由其「主媽咪(即內幹部)」或直接向同案被告楊清林提出申訴,該受罰款之公關小姐即至大廳櫃檯簽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或「預借零用金簽收單」等罰款單據(俗稱小白),由公關小姐自己在罰款單據之「申請借款額度」、「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別名」、「地址」等欄位書寫相關資料。另張玉萍及被告乙○○如認部分舉發單所列違規事由嚴重,應由同案被告楊清林處理時,則待其出席集會並決定處罰種類及罰款金額後,該公關小姐即至櫃檯簽立罰款單據。櫃檯人員收齊罰款單據後應交予張玉萍,張玉萍再於該罰款單據上書寫罰款原因或持預先刻印之印章(如:藍測未過、外出遲到及檢妝遲到等),將罰款原因蓋用在該罰款單據,並在罰款單據負責人准章欄分別蓋用「劉政錥」或「辰○○」之印章,同案被告張玉萍再將罰款單據親自交給楊游碧鳳,或於翌日中午,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再向會計主任被告己○○拿取罰款單據,由楊游碧鳳於彙整每檔期薪資時,作為扣除薪資所得或累計至欠款總額中之依據。集會結束後,公關小姐應在大廳進行電話攬客作業,結束後公關小姐即至休息室內待命等候坐檯等情,業據被告乙○○、辛○○及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戊○○、戌○○、己○○、程智敏、丑○○、未○○、吳蒂倩、謝盈盈、劉玉蘭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⑴),並有反應單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⑶、⑷),堪信屬實。
⑹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25「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編號11-3號「99年度新規制度」等規定,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召開幹部會議後,由其決定後執行部分: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根據之前傳喚的證人之證述,歡喜就好酒店開會有分大廳的開會與幹部會議兩種,在幹部會議的部分楊游碧鳳是否會去參加?)只要楊游碧鳳去到歡喜就好酒店,她沒有發言權,她一句話都不能講,我每一個事業都是壟斷。(楊游碧鳳是否有參與歡喜就好酒店的工作?)完全沒有。(楊游碧鳳對於歡喜就好酒店經營的方向及管理小姐的事務,是否會參與決策討論?)她完全都不能干預也完全不能講話」、「(你所說楊游碧鳳與曹立婷都有參與,但是最終決定權是否由你壟斷?)我並沒有壟斷,員工我都有把她訓練好,他們都知道不是自己管的部門不能介入。(所以你們公司都是層層分工?)對」、「(《提示證物編號6-25》你有無見過這張資料?)有。(為何會有這張資料?)這是開會之後的決定。(怎樣的開會?)幹部會議。(這會議的結果是否需要下達給每1個小姐?)這個有張貼公告。(《提示證物編號11-3》這分文件資料你是否有見過?)有。(這是否有張貼?)沒有。(決定的結果是怎樣下達命令?)這是外幹部他們研議的,然後送給我決議,我再發送短訊給幹部執行」等語(見原審卷第292、297、299、30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證物編號6-25》有無見過此份文件資料?)有看過。(在什麼場合看到?)幹部開完會決議之後,蔡先生去護貝的」「(這是否有張貼在公佈欄?)有。(《提示99年新規制度》妳有無見過此分資料?)有」、「(《提示99年新規制度》是由哪些幹部共同討論的結果?)內、外幹部」等語(見原審卷第315、316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規定都是由幹部討論決定這項要成為店規才會成為店規。(決定了以後就可以做了,不用跟楊清林講?)會跟楊清林講。(是否有的是妳們做了決定就可以執行,有的比較重要的才由他來決定,還是沒有這種區別,就是妳們決定了以後再告知他就好了?)小事情好像直接執董這邊就自動處理掉了」「(剛才周律師問妳的時候,妳說妳不是幹部是老師,為何妳不是幹部卻可以參加幹部會議?)我會幫楊清林做一些事情,比方說今天1號或16號要測驗,要怎麼測,我會去參加,他告訴我,然後我會去宣布給小姐知道」「(《提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於8月8日3時29分33秒、3時49分26秒2通之簡訊內容》楊清林是否會傳達命令給妳,由妳來執行?)對,我會去宣布」「(妳如何執行?)晚上6點開會的時候我會宣布」「(《提示證物編號6-25》是否看過這份文件?)我有看過,這份資料是貼在公司的公佈欄,是由楊清林交給我張貼的,目的是要讓全部的小姐還有幹部都知道這些規定。(《提示99年新規制度》這份文件妳之前是否有看過?)有看過,是由楊清林交給我張貼在公佈欄。(這2份文件資料當初楊清林交給妳張貼在公佈欄上,記載內容妳是否都知道了?)都知道。(妳是否也會口頭告知所有的幹部跟小姐?)他們開幹部會議我也會在場,然後決定出來的規定,楊清林再打出來請我貼在公佈欄上,然後我會去宣導。(所以對於這些制度的內容妳都曉得?)對,因為我們在討論制度內容的時候都會叫幾個小姐進去一起討論,就是所謂的幹部會議一起討論」等語(見原審卷第206、214、215、217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開會照妳們筆錄的說法有兩種,一種是幹部會議,一種是全體小姐的會議。幹部會議一個禮拜是開幾次?哪幾天開?)幹部會議都在月初、月中跟月底」「(92年妳進入公司後,這些制度實際在做決策管理的是誰?)師父(即楊清林)」、「(妳所謂的新制度也是由楊清林決定?)是」「(楊清林的決策一定先跟妳們幹部會議敲板以後,妳們才會去執行?)是」「(《提示偵卷第143頁及本院卷㈦第69頁》這2份文件妳之前在公司內是否有看過?)偵卷第143頁我有印象,但我不記得內容,本院卷㈦第69頁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第183、192、193、199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巳○○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99年新規制度》是否見過這份文件資料?是在什麼場合見過的?)我忘記有沒有看過這份資料,但是裡面的記載內容我知道。(妳怎麼會知道?)我在排班室的佈告欄上看到的,所以內容我都看過」「(妳是否有把這些規定資料轉達給妳旗下的小姐知道?)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8、229頁)。
⑥證人即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區分幹部會議跟小姐會議,為何要特別區分幹部跟小姐?)幹部會議通常是討論客人反應的事項,以及我們針對小姐她們的一些規定下去討論,因為現況不同的話,會有不同的規定。幹部會議就是去討論我們現在是否有些舊規定不符合要淘汰,加入一些比較適合現在客人的規定去對小姐做要求。(幹部會議其實就是位階比較高,他有決策的權限,大家討論後拍板定案,最終討論完楊清林會做決定,但是公司的決策會經過妳們這個階層?)是」「(《提示證物編號6- 25》這份文件資料是否有看過?在什麼地方看過?誰拿給妳看的?)我只有看過它一眼,在什麼地方看到的我不記得了」「(是否知道這個規定內容?)裡面的規定都跟平常開會的內容差不多」「(《提示99年新規制度》這份文件資料是否有看過?在什麼地方看過?)有,幹部會議期間有先看過。(會議期間是誰拿給妳們看的?)老闆楊清林。(妳們看完之後有無把這個內容轉達給小姐?)都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4至226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那妳身為外幹部,妳可不可以提案說公司要改變什麼制度?)制度是常在改。(是如何做成的?誰有權決定?)大部分都是老闆和小彤在商量比較多。(那他是如何下達給妳?)我們就會說明天幾點,然後內外幹部都要到這樣,要開會,然後資訊就會傳達出來這樣」「(《提示99年新規制度》這張文件資料是否有見過?)有。(在什麼樣的場合見到的?)在開會的時候。(什麼樣的會議?是外部幹部會議還是內外幹部會議?)內外幹部都在」「(就是內外幹部都在的時候開的,妳看到的時候,是在會議裡做成這個內容還是開會的時候就已經看到這張?)開會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在看那1張。(就是在開會的過程中就已經看到這張打好的內容是不是?)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26、128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參加過幹部會議?)一定要的」「(除了幹部會議以外,妳們是否還有其他的會議要召開?)就老闆臨時集合才要開」「(幹部會議要出席的人員有哪些?)就我們內幹部和外幹部的人員」「(那執董、副總還有她們的助理那些,要不要出席?楊清林的助理要不要出席?)她會看狀況,有時候需要她們到場就到場。(幹部會議的開會情形以及妳們要決定的事項有哪些?)比如像說昨天晚上我們小姐有什麼事情,我們就去集合做檢討。(檢討是什麼意思?)檢討小姐有犯什麼錯或是當天發生什麼狀況這樣,做開會。(那小姐犯錯,幹部通常會做什麼樣的處置?)就會檢討說這個小姐該怎麼教導她哪邊錯誤了,指導的方式而已。(妳們幹部是否會決定要處罰的情形?)處罰,看事情的輕重」「(如何處置?)處置就是罰錢」「(妳在8月26日在警局做的筆錄裡,妳有明確的指出藍夜就是執行班長,這個執行班長本身是要負責什麼樣的任務?)比如說開會的時候不乖,她就會大聲的罵,就這樣子,大聲罵這樣」「(小彤乙○○妳在裡面有提到她是負責發號施令,並交給內幹部處理,那小彤她到底要發號什麼樣的施令?)因為幹部當中她算是最資深的,發號施令有時候是她自己臨時想的,想要說要我們去把小姐管一下她們,要她們認真C甲LL客,或是認真坐檯,就這樣子」「(《提示證物編號6-25》這張是否有看過?)這張我有看過。(是在什麼樣的場合看過?)在開會的時候。(開會的時候是討論內容還是已經看到做好的這張?)做好的這張。(那是在開會的時候提出來給所有的幹部知悉嗎?)對」「(《提示99年新規制度表》是否有看過這份歡喜就好的新規制度表?是在何場合看到?)這張我沒有看過」、「內容在開會的時候會說」「(在什麼樣的會議?)就我們在內外幹部會議的時候」「(就是只有內外幹部還有楊清林開的會議上,楊清林有先提過這樣的內容?)對」「(妳是否知道這個制度是由誰決定?)我不曉得」「(是妳們外幹部決定出來的,讓內幹部去執行的嗎?)沒有。(妳們外幹部開會會開出說怎麼樣業績要求,然後怎麼樣讓內幹部對小姐這樣要求?)我們不會,我們只是參與而已」「她們內幹部需要開會說小姐的部分有什麼需要做檢討的,我們就離開了,像這個應該是她們在內幹部開會時做出來的決定。(所以妳是在開內外幹部會議時有聽楊清林講過這個的內容?)對」「(但是妳確定這不是妳們外幹部做出來的決議內容?)對,不是。(為什麼內幹部討論有關小姐的事情時,妳們外幹部可以先離開?)因為小姐是她們在管的,我們沒有參與權,所以我們就都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80、81、85、86、95至97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證物編號6-25》是否有見過?在何場合見過?)我有見過,是在開內幹部會議的時候。(妳是有看到開會的內容還是看到已經印好的文件?)已經印好的這張。(這是妳們內幹部決定好的還是妳已經看到這張?)已經直接看到這張。(《提示99年新規制度》這份文件妳是否有見過?在何場合見過?)開會討論之後的制度才有這1張。(妳是否有參與討論這個制度?)有。(那這是誰開會?)老闆楊清林。(那當時有誰參與這個制度形成的會議?)幹部都在。(只有內幹部還有老闆在?)內外幹部都在,除非幹部在忙所以不在。(所以這份制度當時是楊清林召集內外幹部開會討論出來後,才做出來這份文件資料?)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14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99年新規制度》是否有看過這份歡喜就好的新規制度表?)我有看過」「(誰拿給妳們看的?)內幹部。(為何內幹部要拿給妳們看?)因為裡面如果有卡到櫃檯的部分會讓我們知道,要我們注意一下」「(新規制度是誰制定的?)應該是內外幹部她們制定的。(公司的實質決策人到底是誰?)內外幹部會開會決定,如果有比較重要的會請楊清林過來,然後會講給他聽,看看決議這樣好不好,可是不見得每件事情都是楊清林決定,因為大部分的會都是內外幹部在開的。(妳的意思是內外幹部本身還可以制定相關的懲處規則,然後重要的報備給楊清林做裁奪,有時候她們可以自己決行?)小部分可以。(哪些是小部分?)小姐本身的部分,比如說她們的妝、髮型或者是禮儀部分」等語(見原審卷第28、2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說有處罰,幹部有無權限?)有。(哪些幹部有這些權力?)內幹部有權力,外幹部沒有權力,外幹部沒有帶小姐,是負責業績部份」等語(見原審卷第266頁)。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通知:5點開會決議案針對=番內帶下班收費之調降更改!但是=小直與伴遊費用改回以前收費規定,目前採暫不更改…因為我們要增加開番的番數,而不是替客人省$反又給客人調降,且又給他更多時間以伴遊,小直不開番的讓他去拐我們的小姐…另外:再針對番內清潔費金額的調漲與酒類免費招待是否會對新客的公司番造成必然的影響與公司酒成本透支之吃力不討好…這點開會時則需再重新做修議案」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8日15時53分10秒許,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3分36秒許,傳送至楊游碧鳳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4分44秒許,傳送至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5分25秒許,傳送至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6分24秒許,傳送至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7分24秒許,傳送至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58分8秒許,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60頁,警卷㈤第15頁,偵卷第23頁,偵卷第45頁,偵卷第28頁,偵卷㈠第48頁,偵卷㈦第60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幹部會議開會前,如欲實施新規定,亦會將規定內容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讓各該內、外幹部先行知悉。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幹部會議開會前,會以電話簡訊通知幹部會議成員欲實施之新規定或在開會時出示書面文件予會議成員知悉,並在幹部會議開會時由楊清林一人決定,再將該店新規定交由同案被告申○○繕打及護貝成扣案附表一編號6-25「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及編號11-3號「99年度新規制度」等文件。楊清林取得製作完成之上開文件後,交予被告程智敏張貼在排班室內之佈告欄,讓店內公關小姐知悉。丑○○、陳冠樺、未○○及被告辛○○於幹部會議開會時,就其有關事項亦應瞭解店內新規定;被告戊○○、乙○○、巳○○及同案被告吳蒂倩及謝盈盈於會議結束後,應將店內新規定告知所屬新人或公關小姐;同案被告程智敏雖非內幹部,惟於每日集會時宣布店內新規定予公關小姐知悉;楊游碧鳳參與開會時,會自行紀錄店內新規定,作為計算薪資及違規罰款扣款之依據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證物編號6-25》你有無見過這張資料?)有。(為何會有這張資料?)這是開會之後的決定。(怎樣的開會?)幹部會議。(這會議的結果是否需要下達給每1個小姐?)這個有張貼公告。(《提示證物編號11-3》這分文件資料你是否有見過?)有。(這是否有張貼?)沒有。(決定的結果是怎樣下達命令?)這是外幹部他們研議的,然後【送給我決議】,我再發送短訊給幹部執行」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299、300頁),經核與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戊○○、巳○○、陳冠樺、丑○○、吳蒂倩、己○○及劉玉蘭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②至⑪),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堪信屬實。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採行業績測驗、違規罰款、離職程序、借款、客源保證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制度,除由同案被告楊清林逕行以簡訊通知幹部外,尚會召開幹部會議,於會議中宣布新規定。是內、外幹部於開會時先行知悉新規定內容,但其等對於新規定採行與否及具體內容並無決定權,仍係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決定,始交由有權決定裁罰及執行裁罰之人實施該新規定(何人係屬有權執行或裁罰之人,詳見各該理由一、三至六所載)。參酌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清林於100年9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曹立婷開會的時候在場,是做何事?)站在那邊等我開完會。我太太都不能講話,更不用去說到她,她只是陪我過去」、「(你剛剛稱曹立婷會陪你出席歡喜就好的會議,她對於開會情形是否不知情?)知情。(所以幹部會議、小姐會議,她都知道妳們的處理情形?)幹部的比較不知道,小姐的比較知道。(幹部的會議她有無出席過?)有」、「(歡喜就好在開會時,哪些人一定要出席?)執董、外幹部、內幹部、副店長、店長。(小姐會議是否也一樣?)一樣。(出席的人員是否可以發言?)可以。(為何在你多次的開會過程中,楊游碧鳳與曹立婷都曾經出席?)楊游碧鳳是因為我一整個星期都要開會,她會在那裡等我,開完會載我回去吃飯,曹立婷她會跟我過去,是因為她是我的助理。(楊游碧鳳與曹立婷,不管在你哪個事業單位開會,她們都會陪同出席?)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95、297至299頁)。綜上,足認有參與幹部會議之被告乙○○、曹立婷及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巳○○、戌○○、戊○○等人,因已各實施如理由一、三至六等構成要件行為,且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其等與同案被告丑○○、陳冠樺、未○○、吳蒂倩及謝盈盈均無議案決定權,但仍難據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乙○○、曹立婷等人之認定,併此說明。
⑺被告曹立婷及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參與幹部會議及每日集會,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就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游碧鳳是否在場?)有,但她沒有沒有發言,只有在場聽。(開會當中是否會說哪些小姐因為被舉發而簽了多少本票?)我們都知道犯了什麼錯,要扣多少錢,現場也會直接說多少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3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開會的時候,楊游碧鳳有時候會上來」等語(見偵卷第172頁);復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妳何時會看到楊游碧鳳?)偶爾開會的時候。(所以妳只有在開會時才會看到她,是否如此?)她會送文件、送公司的東西來」、「(她是否曾經叫你簽過本票?)沒有。(開會時她是否曾叫其他幹部處罰妳?)沒有。(她是否曾向妳催討欠公司的錢?)沒有。(你是否知道本票為何交給櫻姐?)算公司的東西」、「(公司的幹部有何人曾經拿本票給妳簽過?)小彤、飛揚。(妳在簽本票時,楊游碧鳳是否在場?)沒有。(妳是否看過櫻姐即楊游碧鳳處罰其他小姐?)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9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時妳是否有看過櫻姐?)有。(開會時櫻姐做何事?)跟在師父旁邊。(是否每次開會都如此?)幾乎。(開會時她是否有發言?)我沒見過。(簽本票、扣薪水或體罰小姐,櫻姐是否有看到?)有。(她是否會出面制止?)沒有」、「(櫻姐有無負責你們小姐的帶檯、管教、簽本票及處罰等事物?)沒有。(你參加公司所開的何種會議?)大家坐檯寫的反應單。(多久開1次?)最少1星期開1次,不一定是每天開。(妳在參加會議的時候,櫻姐是否都有來參加?)幾乎都會有。(妳印象中她有到場的會議,是否都會全程到場?)她有時候會離開」、「櫻姐當下在那邊,所以我有看到櫻姐在那邊看到小姐在簽立本票,因為當時她尚未離場。(這種次數是否很多?)不多。(開會的時候,為何小姐要簽本票?)罰扣款。(是何人要求或指示?)師父。(櫻姐對妳們小姐有無任何體罰或要求小姐簽任何本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1、
399、400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有無曾經在會議中看過櫻姐到場?)有。(1個星期約看過她幾次?)開會時1次」「(你於任職期間,有無看過櫻姐處罰小姐?)沒有。(妳稱開會時,妳有看過櫻姐在場,她在做何事,妳有無印象?)沒有印象。(她有無出來發言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7、78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時櫻姐是否會在場?)有時候。(哪種會議她會在場?)晚上6點。(看到她的頻率為何?)很少看到她」「(開會時櫻姐有無曾經出來講過話、處罰過小姐?)我沒看過」等語(見原審卷第82、83、90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開會時,妳大概多久看過楊游碧鳳1次?)1個星期有時1、2天」、「(她出現時,有無正好在唸反應單要小姐簽本票或簽小白之情形?)有」、「(她看到小姐簽本票及小白時,是否有制止楊清林不要讓小姐簽,如此太為苛刻,她有無做過這樣的舉措?)沒有」、「(櫻姐即楊游碧鳳,就妳的印象,在酒店內是否常看到她?)開會時還蠻常的,有時候在1樓大廳也會看到她。(你看到她時,她作何事?)發薪水,有時候會來收金牌。(楊游碧鳳即櫻姐,有無負責管理妳們小姐的帶檯、管理、處罰、簽本票、簽票據,或是監控等事?)沒有。(她參加開會時,妳有無注意她是否都全程在場?)有。(每1場開會是否都全程在場?)沒有每1場。(她是否曾於開會中先行離席或中途離席?)有」、「(楊游碧鳳即櫻姐,於妳們開會時,她是否曾發言或下指令,要求幹部做任何的動作或行為?)沒有。(楊清林於命令幹部去處罰小姐或要求簽本票或罰款時,就妳的印象,在場開會的所有人有無任何人曾經起來反對或制止楊清林這樣的行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36、237、241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公司開會時櫻姐是否會在場?)不會。(在開會時,有無看過櫻姐在場?)沒有」、「(楊清林的太太有無曾經拿錢或是拿本票給妳?)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50、155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櫻姐在場是否看得到小姐被體罰或簽扣本票?)看得到。(開會時婷婷是否會在場?)會。(馬姐在場時,婷婷在場的頻率有多高?)很常。(小姐被簽扣本票或體罰時,婷婷是否看得到?)看得到」、「你剛才說櫻姐有時候開會會在場,她開會是否會主持會議或發言?)不會。(開會櫻姐會全程在場,還是中途就會離開?)都會在場,開完會才會走。(櫻姐是否會處罰小姐?)不會。(櫻姐是否會逼小姐簽本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83、200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剛才有陳述,公司開會都沒有看過楊游碧鳳參加開會,是否如此?)是。(從妳到公司到離職之前,公司的開會楊游碧鳳是否均會參加?)我很少看到她」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90、191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時是否看過櫻姐楊游碧鳳出現?)有。(處罰時是否看過楊游碧鳳出現?)有。(她在場做何事,妳是否知道?)沒有,她就站在旁邊看。(是否知道櫻姐多久來一趟公司?)不是很清楚」、「(處罰小姐時,楊游碧鳳有無發表意見?)沒有」、「(楊游碧鳳在開會時出現的次數是否很多?)算多」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0、321、328、329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時何人在場?)幹部、小姐都會在。(妳所指是每天例行會議,還是初1、16的會議?)會議是幹部跟小姐都會在。(何人主持?)小彤、執董、楊清林她們都會」、「(櫻姐是否會在場?)有時候會來,有時候不會,她比較沒有跟小姐有接觸,她都是跟在楊清林旁邊。(是否楊清林開會的時候,她就跟在旁邊?)對。(楊清林來開會的時候,櫻姐出現的頻率為何?)偶爾會在。(1個檔期來算,開會時她約出現幾次?)初1、16會在,員工大會的時候也會」「(就妳的經驗,妳有無看過櫻姐出來主持會議?)沒有。(妳有無看過櫻姐體罰過小姐?)沒有。(開會時她有無出來講過話?)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17、224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在店內是否看過櫻姐?)有。(妳稱櫻姐是在店內擔任總會計,是否知道內容為何?)拿薪水給我們」、「(在開會時,妳稱幹部都在場,妳有無看過櫻姐在場?)有時候有」、「(開會的時候,婷婷有無在場?)有。(楊清林開會時,她出現的頻率有多高?)有時候有」、「(楊清林只要出現,婷婷出現的機率是否很高?)幾乎都是這樣,只要楊清林出現,婷婷就會在」、「(所以開會時,婷婷在場的情況下,都沒有體罰或簽本票?)對」、「(公司開會時,櫻姐有無主持過?)沒有。(妳在公司開會時,櫻姐若在場,她有無出來講過話?)沒有。(櫻姐有無處罰過小姐?)沒有。(櫻姐有無叫小姐簽過本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44、45、47、58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櫻姐在開會的時候是否也會在場?)有的時候會到場在旁邊聽。(公司多久開1次會?)每天晚上6點開會。(1個星期開會櫻姐大約會出現幾次?)如果是大會的話,她都會出現,如果是開小會的話,她偶爾會出現1次而已」「(老闆楊清林開會的時候,妳是否有看過婷婷也在旁邊?)有。(老闆在場的時候,婷婷在場的機會有多大?)不大。(妳看過幾次?)6、7次」、「(櫻姐是否主持過會議?)沒有。(在開會的時候,櫻姐是否會上去講話?)1次而已。(櫻姐上去講什麼?)我忘記了。(櫻姐有無叫妳簽過本票?)沒有。(櫻姐在開會時,是否會全程參與,還是會中途離席?)我沒注意」等語(見原審卷第75、76、83、84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在開會的場合看過櫻姐?)很少」、「(櫻姐是不是公司的幹部?)我不知道她是做什麼的。(櫻姐有無處理過反應單的問題?)沒有。(櫻姐有無叫妳簽過本票?)沒有」、「(櫻姐是否指示過店裡的制度、規定?)沒有。(櫻姐是否有裁示過反應單?)沒有。(櫻姐是否有宣布過店內的重大事項?)沒有。(開會時,櫻姐如果在場的話,是全程參與,還是中途會離開?)她有的時候中途會離開,她在場也不講話」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7、137、138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綽號櫻姐的楊游碧鳳,她有無叫妳簽過本票?)基本上我跟她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接觸,本票不是經由她拿給我的,所以我不清楚。(有無叫妳簽過小白?)沒有,小白都是在執董室簽的。(她是否有叫妳還款過?)沒有。(有無看過櫻姐即楊游碧鳳處罰過或體罰過其他小姐?)沒有,她大概只有管帳,沒有管事。(她會請其他幹部來處罰小姐?)不會」、「(櫻姐在公司開會時,不管是請小姐拿反應單、批鬥小姐、體罰小姐、簽本票時,她是否曾經有在場?)有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70、175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董出現時,婷婷也會出現,開會時妳是否有看過婷婷?)開會有分大廳、A、B包廂。(大廳的是每天6點開?)是。(包廂何時開會?)如果有什麼事情,她們就會叫我們過去包廂開會。(曾經在何種會議場合看過婷婷?)在包廂開會的時候看過她都坐在楊總旁邊。(包廂開會跟大廳開會有什麼不同?)大廳開會就是有2組,就是A組跟B組會一起開,在包廂通常只有A組或B組而已。(大廳會議與包廂會議的內容是否會有不同?)包廂內容講的比較仔細一點,要注意什麼事項,接下來的活動要怎麼做,大廳會議就是檢討檢舉單。(包廂裡面沒有討論檢舉單的問題?)比較嚴重就會拿到包廂裡面問。(在包廂內開會的時候,有無曾經比較嚴重要繼續處罰小姐的時候,有無看過婷婷在場?)有。(次數幾次?)在包廂裡面,她通常都會出現,但在大廳她幾乎可能只有出現1、2次」、「(在開單處罰小姐時或體罰小姐時,櫻姐有無在場?)她有在場」、「(是否曾經看過楊清林在處罰小姐時,櫻姐有阻止過?)沒有」、「(櫻姐有無負責小姐的帶檯、管教、體罰或者簽本票的事情?)她沒有」、「(既然櫻姐沒有負責小姐的處罰及開本票的事務,那櫻姐會知道妳們被處罰的原因及開本票的原因?)她會知道,因為她應該會聽到。(妳認為她應該會聽到,是否如此?)因為她都坐在那邊(即櫃檯),我想應該會聽到,而且遲到要簽小白要在櫃檯,她也會知道要簽小白」、「(開會的時候,婷婷在做什麼事情?)他坐在馬姐旁邊,講什麼的時候,她就跟著點頭,她就是一直點頭。(她是否會出來發言或講話?)不會,除非小姐要跟她講話,她也不會在會議自動發言。(她在會議中不會出來發言?)對。(婷婷是否會要求小姐簽本票及小白?)我印象中她是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83、184、198、202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時櫻姐是否會在場?)有時候會。(公司在開會時處罰小姐的過程中,包括簽扣本票等,櫻姐有無在場?)有。(櫻姐在場做何事?)聆聽。(她是否曾出面制止不要處罰小姐?)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在怎樣的場合,有碰到她曹立婷在楊清林的身邊?)開會的時候。(開什麼會的時候,是例行性每天晚上6點的會議,還是初1、16的會,還是其他的例會?)都會。(楊清林在開會時,曾立婷出現的機率有多高?)蠻高的。(楊清林開會時,曹立婷在旁邊做何事?)就看老闆需要再跟她講,叫她去做」、「(除了小姐開會,妳曾經看過櫻姐在場之外,櫻姐也會參與跟幹部該會?)是。(妳稱的在店內跟幹部開會,跟妳們一般小姐開的大會是否一樣?)不一樣。(那是怎樣的會議?)幹部會跟老闆她們在辦公室裡面開會。(通常是否是幹部先開會,開完之後再開晚上6點的會議?)對」、「(剛剛妳有講過婷婷、櫻姐都曾在小姐開會時在場,她們有在場的情況底下,有無正在進行包括簽扣本票或是做體罰這樣的事情?)本票有。(是否兩個都有?)本票是櫻姐」「(她們2個在場,櫻姐是曾經有簽扣本票的部分她有在場,曹立婷的部分是曾經在體罰時她有在場,她們2個是否曾經制止楊清林說不要對小姐進行這樣的處罰?)沒有」、「(櫻姐在公司的工作,她有無處罰店內小姐?)沒有。(有無扣錢或是命小姐簽本票?)沒有,簽完之後才會送給她」等語(見原審卷第65、76、77、89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處罰的時候,楊清林跟櫻姐有時候在場,有時候不在場?)對,但是他都會知道」、「(櫻姐是否有負責帶檯、管教、處罰、簽本票這些執行業務的細節?)沒有。(妳是否有看過櫻姐處罰或體罰過小姐?)沒有。(開會時櫻姐是否都會參加?)不一定,有時候會在場,有時候不在場。(櫻姐開會的頻率高不高?)應該不高。(櫻姐參加開會的時候是否會全程參與?)我沒有去注意過。(櫻姐參與開會時有說過話或是宣布過事情?)好像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6、235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初1、16有時候櫻姐會在,下午的會議有時候櫻姐也會在。(每個月1、3星期的會議是否有看過櫻姐在場?)有時候有。(開會的時候櫻姐都做些什麼事情?)站在旁邊、「(婷婷是否有跟在楊清林的旁邊?)有。(楊清林出現的時候,婷婷出現的頻率有多高,楊清林主持開會的時候,妳是否有看到婷婷?)有時候有」、「(開會的過程中,櫻姐是否會從頭到尾在場?)有時中途會離開。(她是否會拿本票叫小姐簽?)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98、199、211頁)。㉑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都是在什麼場合看到婷婷?)開會。(怎樣的會議,每天晚上6點的例行性會議,還是初1、16的會議,還是每個月的第1個跟第3個禮拜天,是哪一種會?)每天的開會。(她在會議中幹麼?)就在幹部旁邊」、「(開會時櫻姐是否會在場?)會」、「(婷婷跟櫻姐,在開會時妳稱她們都有在場過,有無曾經馬姐、幹部處罰小姐時,她們2個在場?)本票有」等語(見原審卷第96、100頁)。㉒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會的時候櫻姐是否會在場?)通常不在。(開會的時候都不在?)出現過1、2次」等語(見原審卷第214頁)。㉓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在公司時,是否有看過楊游碧鳳?)有」、「(妳在公司時,是否有看過楊游碧鳳?)有」、「(妳在何時看過她?)開會的時候看到過她。(妳看到楊游碧鳳的頻率高嗎?)頻率高」等語(見原審卷第104頁)。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曹立婷開會的時候在場,是做何事?)站在那邊等我開完會。我太太都不能講話,更不用去說到她,她只是陪我過去」、「(你剛剛稱曹立婷會陪你出席歡喜就好的會議,她對於開會情形是否不知情?)知情。(所以幹部會議、小姐會議,她都知道妳們的處理情形?)幹部的比較不知道,小姐的比較知道。(幹部的會議她有無出席過?)有」、「(歡喜就好在開會時,哪些人一定要出席?)執董、外幹部、內幹部、副店長、店長。(小姐會議是否也一樣?)一樣。(出席的人員是否可以發言?)可以。(為何在你多次的開會過程中,楊游碧鳳與曹立婷都曾經出席?)楊游碧鳳是因為我一整個星期都要開會,她會在那裡等我,開完會載我回去吃飯,曹立婷她會跟我過去,是因為她是我的助理。(楊游碧鳳與曹立婷,不管在你哪個事業單位開會,她們都會陪同出席?)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95、297至299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是誰想出來叫小姐簽本票罰錢的方式?)幹部開會時候講出來的」「(妳們經營系列的酒店,一開始是賺客人的錢,後來生意比較不好,就對小姐扣小姐的錢?)有。(為什麼要對小姐這麼刻薄?)幹部開會的時候想出來的」等語(見偵卷第98、99頁);再於100年9月29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參加的會議是哪種?)我參加的大部分都是員工大會,幹部會議有時候是在旁邊泡茶給她們喝,我也沒注意聽她們在講什麼,有時候茶泡一泡,我就出去外面。(妳是否會知道她們決議的內容?)有時候會聽到」「(曹立婷在出席幹部或小姐會議的時候,妳是否會在場?)不一定。(妳在場時,曹立婷在做何事?)跟我一樣站在旁邊。(是否會參與討論?)不會,若有與自己業務相關的部分也要聽」等語(見原審卷第307頁)。
③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楊游碧鳳會不會去管理小姐?)不會。(她對於公司的制度那些部分會不會做一個發布的行為?)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89頁)。
④證人即被告曹立婷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開會的過程中,是否有與被告楊游碧鳳一同出席開過會?)有。(是否有印象與被告楊游碧鳳開過幾次會?)應該有5、6次。(開會內容主要是討論何事?)是她們內部的部分,楊游碧鳳在開會時是不講話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8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游碧鳳有沒有出席過?)偶爾啦,有時候看到,有時候沒有」、「(那妳看到楊游碧鳳開這個會議時候,她在會議上做什麼事情?)她都只坐在一邊而已。(那會不會參與討論或是跟著發言?)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23、127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游碧鳳本身會不會出席內外幹部會議?)會。(她出席的情形為何?為什麼她會出席?)她只有在旁邊泡茶而已」、「就聽我們開會而已啊,沒發言」等語(見原審卷第132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什麼情下,楊游碧鳳必須在會議上發言?)她的我沒有印象,因為她幾乎很少說話。(但是楊游碧鳳會出席相關會議?)她會坐在旁邊。(楊游碧鳳出席會議的種類有幾種?)都會出席,有時候會看到她。(你說有當場小姐被處罰,大部分都在小姐會議大廳那裡,在處罰過程中,楊游碧鳳有無在場過?)有。(當時楊游碧鳳有無做任何反應?)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43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參加幹部會議開會時,在庭被告楊游碧鳳有無參與?)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楊游碧鳳參加的情形,是否會參與幹部會議的討論?)不會,她在旁邊不會說話」、「(妳說楊游碧鳳出席幹部會議不會發言,楊游碧鳳是否會出席小姐大會?)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在小姐大會時,是否會有小姐違規被叫出去處罰的情形?)有時候會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9、200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游碧鳳會不會出席內外幹部會議?)會。(她出席的參與情形為何?)他就在場泡茶。(是否有發言?)沒有」、「(小姐會議的時候,楊游碧鳳會出席嗎?)大廳會議,小姐會」、「(她在小姐會議出席的時候有表示什麼意見嗎?)沒有」、「(你剛才說過內外幹部和小姐是有別的,小姐有的也剛才有表示說,有的也會被處罰或是被勸阻說她的違規事情,所以楊游碧鳳也知道說小姐會議這些運作的情形嗎?)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32、13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櫻姐有無出席幹部會議?)有。(楊游碧鳳出席的場合是何種情形?)開幹部會議或小姐會議都會在。(楊游碧鳳跟何人一起出席會議?)楊清林。(楊游碧鳳在會議中是否會發言?)不會。(會議都是由何人主持的?)楊清林。(楊游碧鳳陪同楊清林出席的目的為何?)好像是瞭解內部」「(剛才你回答檢察官時,說楊游碧鳳在場的目的,你猜應該是為了要瞭解內部,為何妳會做這樣的判斷?)因為她每次開會都會在,所有規定都知道」「(楊游碧鳳是否會全程在場?)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58、259頁)。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為何上開資料《即扣案證物編號4-20》要由妳保管?)這是開會的內容,有的是我寫的,有的不是我寫的。(哪些資料是妳所寫的?)當庭指出有2張是由我所寫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依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當庭指出之扣案手寫資料,上面記載:「頭番1.5,不用自補」「3、4、5、6空檯,也要現金3300,不收本票」「每個月1日只○○○次(○指無法辨認)好彩頭,3300元(各人),入到大班費。不受理本票,小直、大直、訂桌2個客人消費16000都算」、「馬票,體重超過3公斤1張。身高--體重標準者,不用馬票。若有馬票可退700元,加1分,若不夠張數要補2800元1堂」「小姐外出遲到1分100元,前15分為1500元,16分起1600元,61分鐘為6600元,可入現金有分數一個紅印」,此有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之手寫資料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㈧第150頁)。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星期二)15時40分24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曹立婷:「金鱗」,喔不是…3個,「金鱗」、「小黃」啊、「孔雀」啊,要開會嗎?戊○○:她們要開什麼會?她們要開會?曹立婷:今天5點不是幹部會議嗎?啊妳們今天她們…(中間對話省略)戊○○:【幹部會議】跟她們那個不一樣,我們是幹部耶,【又不是員工大會】,她們幹麻來?不用啊,6 點啊。曹立婷:【她們一樣6點喔?】戊○○:對呀,因為我們是幹部會議,跟小姐沒有關係。曹立婷:OK,那我跟妳說,她們3個…「老大」要叫她們轉店家,我們要想一下辦法…(下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8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31頁)。準此,同案被告戊○○向被告辛○○稱:「我們是幹部耶」、「我們是幹部會議」等語,堪認被告辛○○於歡喜就好酒店幹部會議召開時,會以幹部地位參與每週二17時之幹部會議,且公關小姐非幹部,不得參與幹部會議等情,應可認定。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在幹部會議中手寫如附表一編號4-20號手寫資料,該手寫資料所載內容,均有關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自補」、「空檯罰款」、「好彩頭業績測驗過關標準」、「馬票業績標準」、「外出遲到扣款標準」等事項,此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會參與《幹部會議》討論?)不會,若有與自己業務相關的部分也要聽」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307頁)。準此,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參與幹部會議時,雖未發言討論,惟就涉及與其業務有關事項,仍應在場仔細聆聽,並自行手寫紀錄違規罰款事項及金額。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為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性自主決定權,所實施之其中一種非法方法即為建立違規罰款等制度,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受不當債務約束壓抑而必須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因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因違規罰款而承擔不當債務,固屬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本案犯行之重要部分,惟若將來計算薪資時,未將該等不當債務自應領薪資總額中扣除,則違規罰款制度將形同虛設。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案犯行中,即負責計算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每檔期之薪資,及依該檔期簽立之罰款單據作為扣款依據,此部分行為與違規罰款等制度具有緊密而不可分之關係,彼此間缺一不可,足證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依罰款單據計算薪資之行為,亦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構成要件不可或缺之一部,其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此外,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自承:「(公司之規定制度係何人制定?)有時候是我先生楊清林,有時候是店內幹部會提出來,再由我先生楊清林決定是否執行」等語(見偵卷第92之10、92之11頁),顯見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經由參與幹部會議,知悉公司相關違規罰款及離職制度之形成,復於公關小姐每日集會時目睹簽立罰款單據,甚至遭體罰之情形,惟其竟仍在幹部會議開會時仔細聆聽及自行紀錄相關處罰規範,作為計算公關小姐每檔期之薪資依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亦因債務餘額無法降低而必須在酒店內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顯然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已立於正犯之意思參與計算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債務餘額,其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當有犯意聯絡至明。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楊游碧鳳是否有參與歡喜就好酒店的工作?)完全沒有」、「她完全都不能干預,也完全不能講話」云云(見原審卷第292頁),與前述被告楊游碧鳳手寫資料影本不符,自非可採。至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參與小姐每日集會之情形,除①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2證稱開會時被告楊游碧鳳不會在場等語;②秘密證人99甲18證稱:只有看過楊游碧鳳於開會時講過1次話等語;③秘密證人99甲17證稱被告辛○○出席時店內均無人遭體罰或簽立罰款單據等語,容有部分不一致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一致證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並非每次均會出席每日集會;縱有出席集會,在集會時也不會發言,但會目睹公關小姐遭體罰或簽本票等情甚詳。然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雖未必每次均會出席幹部會議及每日集會,但因其等於出席幹部會議時,明知該店相關違規罰款制度之形成及內容,且出席每日集會時,亦目睹該店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及受體罰之情形。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於會議中雖未發言,且未直接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立罰款單據或實施體罰行為,惟其等於本案中所為之行為分擔,自始未包括要求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及實施體罰等行為。縱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一致為上開證述,仍不足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之認定。況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為該店公關小姐,僅能參與每日集會,不得參與幹部會議(詳見前述證據),渠等不知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參與幹部會議之情形,亦不知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在幹部會議時自行紀錄開會內容。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證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每日集會時並未發言,且未負責處罰小姐等情,固屬實情,惟該等證述內容均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所負責實施之構成要件行為無涉,自均無從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之認定,併此說明。
4、同案被告楊清林對於公關小姐違規所簽立之罰款單據具有最終決定權;又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將罰款單據作為扣除薪資所得之依據部分: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魚姐』的工作是在管本票,及馬隊成員契約書的部分」「(是否知悉公司的收入去處?)都是由會計『櫻姐』收走。公司收的現金都是由她收走,『魚姐』給我們的錢也是透過她先給『魚姐』再給我們」等語(見偵卷第53、59頁);復於100年6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鞭打小姐或是要罰錢,最後的決定者是否為楊清林?)是」「(楊游碧鳳到酒店都做何事?)楊清林都叫她會計,我以為她是公司的會計,我不知道是他太太,是事後才知道。(開會時楊游碧鳳是否在場?)有時候會。(妳是否看過她在公司做何事?)每個月我們簽歐打單,有借支的小姐她就會拿錢給『魚姐』,『魚姐』發放。(妳所謂的歐打單所指為何?)是用甲4的紙做的1本書,小小本的,後面是寫馬股的,我記不清楚了,裡面就是1檔1檔,我做多少、被扣多少,裡面就有這15天我簽了哪些本票或是『小白』,她會讓我看做了多少」「(妳在酒店是否經常看到楊游碧鳳?)每個月要歐打或借支的時候,她就會出現,可是晚上開會她也會在旁邊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7、60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楊游碧鳳在酒店擔任什麼職務?)她叫『櫻姐』,她很少在酒店裡面,她都在京翔旅行社,後來好像改名叫鼎盛旅行社。她到酒店都是到辦公室,好像是拿薪水來」等語(見偵卷第171頁);復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看過她來公司拿任何資料?)都放在牛皮紙袋裡。(是何人交給楊游碧鳳?)櫃檯」、「(舉發單是否在開大會時才打開來看?)是。(當場是否有說妳違規何事,要簽本票或受任何處罰?)有,但處罰是師父。(是否是報告楊清林之後,由楊清林處罰?)對」、「(楊清林開會看完舉發單後,決定不處罰時,幹部是否會自行處罰小姐?)不會。(為何?)因為師父都不處罰了,其他的人也不會處罰。(何人決定處罰與否?)師父」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6、30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楊清林綽號『馬姐』,他是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何職?)他是師父,開會時及任何事都要聽他的。(他是負責人?)當時我在那邊工作時,他們跟我說他不是負責人。(既然他不是負責人,為什麼要聽他的話?)我不知道。實際上都是由他在指揮、控制酒店」等語(見偵卷第16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師父的老婆是否會跟現場的幹部接觸?)很少,她都會在白天來,都直接在櫃檯,因為櫃檯是收錢的,負責收錢的會計會把當天的營業額整理好,在報表上簽名,連同小姐的檯數表,用1個袋子裝放在櫃檯旁邊的保險箱,師父的老婆2、3天會來收1次」等語(見偵卷第130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處罰不管是扣錢或體罰,是何人下的命令?)楊清林。(是否他本人執行?)他叫幹部執行」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
⑤秘密證人99甲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假說在公司妳被人填舉發單,而投到舉發箱後,公司有無申訴的管道,譬如楊清林會給妳們電話或其他方式,讓妳們事先或事後跟他申訴或平反的機會?)當場會讓我們申訴。(申訴的結果有無可能平反?)很少。(有抑或沒有?)沒有。(很少與沒有是有差距,究係很少抑或沒有?)都還是要處罰,就是沒有用」等語(見原審卷第240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老闆楊清林是否有留1支內線電話手機給妳們,如果小姐們對於任何管教、制度上有不服的可以傳簡訊給他?)我沒有這支電話,因為之前都是用私人電話跟他連絡。(所以是可以跟他直接連絡?)對」、「(通常妳們去跟楊清林反應公司扣款的問題時,他都會如何處理?)他會依狀況,如果他認為可以扣回這筆錢的話他會讓我扣回」、「(是否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楊清林討論這件事情?)要先簽完本票,覺得不合理才可以跟他講」、「(楊清林是否有撤銷過本票?)有。(他撤銷過幾次本票?)3、4次左右」、「(撤銷的多,還是簽的多?)簽的比較多」、「(妳剛才很確定說有些罰款楊清林幫妳撤銷掉了?)對。(為何有些會撤銷的原因?)沒有撤銷的是因為已經送到會計室那邊了,他沒辦法幫我撤銷掉,要看理由,他覺得合理的他就會幫我撤銷掉。(合理的他一定會幫妳撤銷掉?)對。(有無撤銷掉之後再另做處分的?)沒有」、「(妳說如果是合理的話跟楊清林主張,他就會幫妳取消罰款。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楊清林會覺得是合理的幫妳取消罰款?)我被取消過的都是病假。(如果妳們裝檢不過、穿著禮服跑步、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包廂、沒有微笑、對客人服務不佳…等等,這些是否可以被取消?)不行。(如果初1、16妳沒有達到公司所要求的業績而被要求被開單,這樣的單子是否可以取消?)不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54、156、163、167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2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看過『櫻姐』在場過?)我看過她在公司而已。(她多久進公司1趟?)發薪水的時候會看到她。(1個月有2檔發薪水都可以看到她?)我印象中1個月看到她1次。(她去公司做何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去發薪水而已」、「(公司老闆楊清林是否有留電話讓妳們可以隨時傳簡訊和他溝通?)有。(那妳是否有使用過?)有,請假。(妳或是妳的同仁被罰款後,是否有以傳簡訊的方式向楊清林反應後而改變處罰?)有」、「(楊游碧鳳是否只在發薪時才到公司?)對,不常看到她。(所以只有在發薪水時才會看到楊游碧鳳,是否如此?)對,我是聽服務生說的,不常看到她。(楊游碧鳳在公司並非領檯、管教、處罰、扣款、簽本票相關的管教幹部,是否如此?)她不是」、「(就妳先前所述被開舉發單時,有些是可修正的,請問喝醉酒被開舉發單可否修正?)沒有。(桌面未整被開舉發單可否修正?)沒有。(在走廊跑步可否修正?)沒有。(沒有客人點妳的檯可否修正?)沒有。(各個活動或是種種業績未達到可否修正?)沒有,那個都有立金額。(可否修正金額?)除非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才會修立金額。(有哪些行為是可以修正?)如果只是桌面服務不好被扣很多錢,就可以反應說之前好像沒有扣這麼多,可以修正。(只能針對公司之前扣款的項目沒有提到的這些,或是沒有講到這麼高被扣比較高,超過原本講的金額才能做修正?)對。(是否有被開舉發單,之後可以銷單的情形發生?)沒有。(妳先前陳述,妳有打電話給楊清林,妳打給楊清林所為何事?)就是有急事,真的沒辦法過去,那時候是新人,打過去請假。(是為了請假還是為了銷單?)純粹請假,不是銷單」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1、188、190、197、19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4頁最後1個回答》所述是否正確?)是。(所以妳每天都會看到楊游碧鳳去店裡收帳?)中午的時候」、「(是否有人因反應單的事情跟楊清林反應後就沒有罰?)沒有」、「(楊游碧鳳每天到公司的何處收帳?)到公司的櫃檯。(向何人收帳?)早班的櫃檯」、「(楊游碧鳳薪資是發給何人?)拿給櫃檯。(有無直接發給小姐?)沒有」「(妳剛說反應單是丟到1個信箱裡面,於開會時由執董拿給師父,意思是開會時,執董把信箱拿到開會的大廳打開它,把裡面的反應單拿出來給師父,意思是否如此?)她在我們開會之前就拿出來了,因為開會時就看到她手上拿一疊的單子。(她把這疊反應單交給師父,由師父決定到底這疊反應單該如何處理,是否如此?)對。(執董本身是否有處罰的權利?)沒有」、「(被告楊清林問:我沒有在公司經營管理,我有無留一支電話告訴所有小姐,如果有任何委屈,要申訴、退還所扣的本票或是要休假,都可以用簡訊告訴我,我會幫妳們辦理?)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1、327、328、342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最終是否是執董決定是否要簽扣本票?)不是,是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218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楊清林命令幹部處罰小姐時,幹部是否可以拒絕?)不能。(為何不能?)沒有人敢拒絕他」、「(裁決的過程中,小姐是否可以將原來張玉萍叫她簽的本票,經過跟楊清林申訴後取消,有無這樣的事情?)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0至62頁)。
⑪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所有的處罰都是楊清林1個人發落的,店裡面沒有標準的規範,看楊清林個人情緒」等語(見原審卷㈩第81頁);復於100年6月1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這就是妳剛才所言開會的時候,幹部拿反應單出來,最後楊清林決定罰或不罰,要罰的話要罰多少錢,都是由楊清林在決定的?)是,然後他有時候會故意好像很挺我們這樣,簽了之後他會私下再將小白交還給我們,但是金額都不大,就是他可能會做一個S甲GUL甲(音譯)就是類似撤銷的意思,但是這樣一點幫助都沒有,因為帳越簽越多,然後怎麼上都不會拿到應得的」、「(最後才由楊清林來決定罰不罰?)對,馬姐是聽了這個事情以後,他會看對象看人,他覺得這個事情嚴不嚴重,然後他會問這個事情,問了以後再決定要不要罰,要罰多少或是怎麼罰。(所以說是有空間的,所以是隨興的,不是每張單子都會被罰?)可以這麼說。(隨興到底是開單的幹部隨興來開單,還是由楊清林來決定罰的時候開單,妳所指的隨興係何人隨興?)幹部開單就很隨興,她在番內她要不要開這個小姐的單,是由他的高興他要不要,他要開就開,他開的出來,罰不罰是由馬姐的高興,他要罰多少怎麼罰由他的高興。(所以不完全是由楊清林一個人可以決定的?)不不不,楊清林今天如果要直接罰妳的話也是可以的。(何種情況下她直接罰妳?)當然他都是由下面的人蒐集資訊再送到上面去,但是只要他今天覺得妳有問題,他會特別交代他下面的人,我跟你說那個體系非常的變態,馬姐會特別交代下面的人。(如何知道是楊清林交代的?)因為他們都會開幹部會議,有時候開幹部會議的時候我人會在」、「(海豔可否自行決定要不要處罰小姐?)不行,因為都要聽命令,當馬姐一個命令下來,執行不正確的話,反而自己會受罰。(妳的意思是說當馬姐發布命令的時候,是否大家都要聽命,包括幹部在內?)是,最好不要反抗,幹部也不能反抗」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9、166、173頁)。
⑫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處罰是否都是併行,又要罰錢又要體罰?還是說可以選擇?)我們沒有選擇的權利,都是公司規定好要怎麼做就怎麼做,遲到很簡單就是罰錢。(公司的處罰方式當下會去做1個裁量?公司有選擇的空間?)我們沒有選擇的空間,是公司才可以選擇,看要不要罰錢或要體罰,這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96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怎麼會知道魚姐收集到的本票後來是交給櫻姐?)因為櫻姐是總會,我們每個人的薪資都是統一從她那邊做帳完之後,扣多少或是薪資多少」、「(妳有無聽過、看過小姐被處罰,她去跟老闆講有平反的機會?)聽過」等語(見原審卷第73、88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有小姐被開反應單之後就直接打電話找楊清林申訴,然後去變更處罰的方式,或是取消處罰的例子有沒有?)應該是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4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剛才為何說妳印象中只有師父,是師父主持的最多還是如何?)因為決定權都是師父。(簽扣本票這件事是何人決定要不要扣錢?)楊清林」、「(本票是否在公司開會時才拿給楊清林看?)對。(妳的記憶中,楊清林有無在開會的過程中,直接將本票還給被反應的小姐?)也會這樣」等語(見原審卷第195、210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中稱:櫻姐是總會計,會在發薪水的時候拿薪資袋給妳,或者是她也會交待林主任拿薪資袋給妳,開會時有時候也會出現在現場。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妳曾於警訊時稱:魚姐他是執行董事,罰款《反應單》的本票由她負責給小姐簽立後,看狀況需不需要拿給馬姐決定,以及魚姐她也負責監督每日的業績。以上回答是否正確?)對。(所以魚姐拿給小姐簽本票之後,有些情況底下她還是會拿給馬姐決定?)對。(何情況下她需要拿給馬姐決定,什麼情況她自己就可以決定?)我沒辦法講」、「(反應單罰的過程,反應單是由值班的幹部到意見反應箱裡面去把反應單拿出來,在每天晚上16點開大會的時候,或者由值班的幹部將違規的小姐事項唸一遍出來,是否這個時候被檢舉的小姐,她是否可以對她被檢舉事項稍做說明?)有。(是否會聽他的反應再做決定?)對。(做決定的當下,是幹部做了,還是要經過馬姐,是否因程度不同而決定的層級不同?)對」、「(妳有無聽過,幹部、魚姐已經裁罰了但是小姐去跟楊清林申訴,而老闆變更裁罰?)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0、101、103、104、113頁)。
⑰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老闆『綽號:師父、亨哥』,為該店幕後老闆,實質掌控該店並制定公司制度由幹部執行,都是她以簡訊下達命令指示後由店內幹部負責執行,『師父、亨哥』大部分都會先和店內幹部開會,有時候會出來大廳跟小姐們開會,開會時向我們指示店內規定、制度,反應單懲罰的決定及店內重大事項均由他宣布指示執行」等語(見警卷第224、225頁)。
⑱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楊清林問:我每週五、六會去巡店,這時候我會參加會議,妳是否有看到執董每天都將箱內的舉發單都收集起來,然後根據舉發單,違規的小姐都叫去執董室按公司規定扣錢?)有。(被告楊清林問:我過去的時候,是否執董都會將這一週所有小姐扣的本票在右上角寫上小姐違規的事由,然後交給我?)是。(被告楊清林問:我是否根據每張本票的右上角,當場裁罰,若有實施體罰,我是否就會當大家的面將本票退還?)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2頁)。
⑲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小姐被寫反應單投到反應箱內,第2天就會做裁罰?)是。(裁罰是由何人做的?)楊清林。(細一點來說是否有先經過執董先做過本票的簽寫後,事後在每天下午開會的時候楊清林有到,執董再將本票拿給楊清林做決定?)是。(有小姐講過楊清林在開會裁罰的過程中,會將已經簽好的本票再退還給被罰款的小姐,改變處罰,比如罰寫或是另外的動作,妳是否有這樣的經驗,或是看到過?)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12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供稱:「(為何小姐進去公司都要簽本票?)歡喜就好酒店不可能。這錢是執行董事管的,我從來不管錢」等語(見偵卷第19頁);復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們酒店的帳是何人在製作?)營業完後,會計會將帳冊和錢交給我太太彙整。(酒店的會計有何人?)己○○是早班,她是從91年開始到現在,一直都在當會計,是主任會計」、「(是何人想出叫小姐簽本票罰錢的處罰?)是幹部開會決定的,他們有跟我講,有些小姐向我申訴,我會把她的部分銷掉」、「(你們酒店這幾年,為什麼都對小姐扣這麼多錢,並且要她們簽本票?)我沒有在現場,這些錢不是我扣的,小姐要進入當正式小姐一定知道公司的規定,如果小姐被扣錢,可以申訴,她們應該也都知道,這些都是張玉萍在執行的」等語(見偵卷第71、73、74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2日偵訊供稱:「(身上為什麼會查扣這麼多本票?)本票是我拿出來的,那是『歡喜就好』酒店早班會計林惠婷、晚班會計汪月美交給我的」等語(見偵卷第52頁);又於99年12月8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酒店的營收是否都是她《即己○○》彙整後再交給妳的?)是的,她每天會將資料放在櫃檯或親自交的,我會請申○○等人去收,有時候是我自己去收,收的東西有現金、日報表、本票,日報表是每個會計都要做」、「(本票上面是否有寫小姐是什麼事由而簽立本票?)有。是我先生楊清林規定的,大概有遲到、借款比較多,有一些是罰款」等語(見偵卷第13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後》她可以反應,就像申訴手機一樣,可以反應到楊清林那邊。(是否不想被打就只有拿錢換?)我們的反應表處理,我們是執行單位,我們是先處理,再送上去還有一段時間,那段時間她自己會申訴」等語(見原審卷第314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扣錢的金額到底是由誰來決定?)一開始就有了。(是訂制的?)是。(妳剛才有講到說最後這些比較嚴重的由被告楊清林來決定?)是。(妳在公司這麼久所看到的、所經歷的,楊清林對於裁處的過程是退的比較多?)退的比較多。(什麼狀況下他不會退?)屢犯,就是大概犯了5次以上那一種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
⑤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就妳親眼所見,只要開了本票以後,被告楊清林就會照樣裁罰,還是有可能會做另外的處置?)如果去張玉萍那邊簽了本票之後,小彤又拿給楊清林的時候,楊清林在大廳開會的時候會把那個小姐再叫出來,叫她再講1次當時的狀況,然後楊清林大部分都是本票會交給小姐在大廳當場撕掉。(為何他會這麼做?)因為有的小姐不是故意去犯錯,除非喝醉得很嚴重的那種,不然一般大部分本票他都會退」、「(剛才周律師問妳的時候,妳有提到說被處罰的原因包含對客人不禮貌、服裝儀容不整、遲到、客人發牢騷,像這些東西,他的處罰,比如說客人抱怨,妳說他會在小姐會議裡面開始執行?)不會,因為如果是客人抱怨,楊清林來的時候,他會看那個反應表或是小姐已經簽的本票,他會詢問這1班的幹部跟小姐,確定是客人的問題或是怎樣的問題,是有時候本票都會退的。(所以到底到最後還要不要處罰,還要經過妳們的師父《即楊清林》最終的裁決,是否如此?)有一些是小彤可以負責,就不用經過楊清林。(所以楊清林會裁決,另外像幹部小彤《即乙○○》也可以直接決定處罰的方式?)那個是小部分,她會告知、跟她輔導溝通就沒事了」、「(在幹部會議或小姐會議的時候,有無看過執董以及楊游碧鳳、楊清林一同出席參與?)執董都在場,幹部會議楊游碧鳳沒有在場,小姐會議她有在場,可是她都來一下下就走了」、「(剛剛有提到本件的被告楊游碧鳳曾經到店裡面發薪水袋,是發給誰的薪水?)是發給小姐的薪水。(《提示本院卷㈤第143頁背面薪資袋及薪資條》妳所講的薪水袋是指她來發這個嗎?)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85、193、194、196頁)。
⑥被告乙○○於偵訊供稱:「(最後小姐簽立的本票,及她《即己○○》整理的帳,是否是由她《即己○○》處理後,交給楊游碧鳳?)是的」等語(見偵卷第290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針對這些送上來的反應單,他是處罰比較多還是退給小姐比較多?)有退過」、「(退的比例高不高?)嗯,後期比較高」、「(總會是負責什麼樣的業務?)就發薪水、收本票,簽扣的本票收回去這樣」、「(那她是本人來收還,是會指示別人來收?)她本人會來收」等語(見原審卷第87、131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之前有證人陳述信箱裡面的反應單拿出來之後,會經過小彤先看過一遍,小彤能處理、能罰的先解決,然後再交給執董,執董再過濾一遍,才把剩下的反應單再交給被告楊清林處理?)沒有所謂的過濾,大概都還是全部看得到。(我的意思是在執董那個階段,她就可以做一些決定,有一些不用到上面去,還是通通都要到上面去?)通通都要到上去」等語(見原審卷第231、232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裁罰本票這部份,妳說不一定會簽本票,妳這句話有何意思?)有的時候只是口頭上訓誡之後,並不處分,或是初犯也會退回去,所以不一定會裁罰本票。(本票裁罰,依我們的說明就是在幹部會議已經做一次決定,然後再給小彤,有可能她會再做一次決定,執董也可能再做一次決定,然後才將沒有做成,剩餘的本票再交給楊清林,讓楊清林做裁處?)有時候會這樣,到後面比較小的是交給執董做,大部份都是執董在處理」等語(見原審卷第195頁)。
⑩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楊清林問:如果小姐在番內因為違規被扣錢,可不可以向妳,因為妳是主媽咪,或是向公司申訴,來退回這個小姐被扣的錢?)可以」、「(被告楊清林問:如果小姐做錯事情,我大部分的做法,就是錢一併扣,還是可以讓小姐選擇,比如說妳這個錯罰寫20遍,哪一樣比較多?)新人大部分都是罰寫」、「舊的小姐就是他會看情況,有的是對半,有的還是依照原本的罰金。(那舊的小姐被罰寫的情況多不多?)不多」等語(見原審卷第116、117頁)。
⑪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99年9月17日警局證稱,楊游碧鳳(即櫻姊)是發放薪水的人,是否屬實?)她是拿薪水袋到櫃檯給林主任(即己○○)」、「(妳於警局提到己○○會將本票及扣走時間的本票交給楊清林看過決定是否要扣之後,楊清林再交給楊游碧鳳保管,整個過程為何?)櫃檯會扣走時間的本票或是什麼本票,就交由給櫻姊(即楊游碧鳳)保管,然後拿給楊清林看,楊清林看完之後,就說好,送。(送是什麼意思?)扣錢的意思。(是否全部本票種類全部都集中在楊游碧鳳那裡?)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57頁)。
⑫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之前是晚班會計,大概在1年前,我才接早班的會計。早班的會計是將前1天的帳全部都對過,對完後把它打包起來,再交給楊游碧鳳,我是負責對帳,就是把坐檯的單子及所收的錢、酒菜的錢全部都對過,如果錢有短少的話,楊游碧鳳會找算錯的人要。我們每班的會計都要負責製作報表」、「(楊游碧鳳是負責酒店何工作?)她是楊清林的太太,負責酒店的總會計,錢和帳、報表都是交給她」等語(見偵卷第25、26頁)。
⑬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每日的報表及金錢,處理完畢後,妳都交給誰?)早班的己○○」等語(見偵卷第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己○○負責早班櫃檯以及收帳,這部份會收給楊游碧鳳,是否實在?)對,她會把前1天的帳整理好,交給櫻姐(即楊游碧鳳)。(己○○整理的帳是包含哪些內容?)當天營業的現金及報表交給櫻姐(即楊游碧鳳)處理。(櫃檯的本票是否會交給櫻姐《即楊游碧鳳》?)會,1包1包交給她」等語(見原審卷第268頁)。
⑶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12日4時23分28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執董:妳跟主任拿8月11日CK跟琳達下班遲到的扣金!因為是客人故意拖我們的時間,導致她們報班遲到因此退還」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63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受理公關小姐「CK」及「琳達」之申訴後,認為「下班遲到」之違規事項,非可歸責「CK」及「琳達」,遂以簡訊通知張玉萍應向被告己○○取回「CK」及「琳達」所簽立之罰款單據,堪認歡喜就好酒店酒店之違規處罰規定係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所規定,且於簽立罰款單據後,實際上處罰與否,具有最終決定權無誤。
⑷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今晚開會時,各組練舞場集合,榮團會時會宣布解釋以下內容:1、每週五及週六早場換報表後,所入的帳、場與結束均會由金金與寶寶劃上休止線,均不可當成週五或週六之當晚有做過事,否則一樣【總會計】裁定為空檯,需直補現金5節6600元,現金入櫃檯,可拆帳,簽本票者全額扣。週五及週六之空檯本票絕對要簽,且不得申退,沒簽者,【總會計】直接會採以曠職論計之。作帳、領薪日直接會以直出價位扣法。2、週五及週六曠職者需以直出價位自購論,現金入櫃檯者可拆帳,簽本票者全額扣。3、平時第一番未達2.5節之補足額度之本票採不得申退。第二番之未達2.5節之本票組長方有權利申退。
2007.05.26」(見原審卷第461頁)。由此可見,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擔任歡喜就好酒店總會計,除負責每日收取報表、本票、刷卡單計算每日營業額外,如每週五及週六早場換報表之記帳方式,未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6年5月26日簡訊之指示,其尚有權逕行「裁定為空檯」及「直接會採以曠職論計」,決定小姐是否需直補現金或簽立罰款單據。是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為製作帳務及計算薪資,於特定情況下,得直接認定公關小姐是否發生違規罰款事由,併此說明。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以行動電話簡訊及書面規定等方式,規定該店違規罰款事項及開立舉發單程序,於每日18時集會時,由被告乙○○、同案被告張玉萍認定公關小姐有無違規情事,並依當時違規罰款金額,指示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受處罰之公關小姐得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留行動電話,直接向後者提出申訴。同案被告楊清林如認申訴有理由,得撤銷被告乙○○、同案被告張玉萍之罰款決定;如認申訴無理由,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計算各檔期薪資所得時,會扣除該筆罰款金額。同案被告楊清林實際受理公關小姐之申訴,僅少數撤銷罰款單據,多數仍會維持同案被告張玉萍所為之罰款決定。又歡喜就好酒店櫃檯主任兼早班會計即同案被告己○○於每日中午,會將前一日總營業額報表、現金及罰款單據交予該店總會計即楊游碧鳳,或由張玉萍將罰款單據交予楊游碧鳳。另公關小姐如有前述「外出遲到」或「走時間」等違規事由,於返回店內時應至櫃檯簽立罰款單據,再由櫃檯會計人員劉玉蘭等人將罰款單據交予會計主任己○○,由己○○彙整後交給楊游碧鳳。楊游碧鳳將上開資料帶至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處所彙整,如每週五及週六早場換報表之記帳方式,未依楊清林於96年5月26日簡訊之指示,亦得逕行「裁定為空檯」及「直接會採以曠職論計」,並於每檔期結束後,按公關小姐坐檯及出場性交易節數,依情形扣除經紀費、馬匹寄養費、禮服租賃費、保險費、排檯費及清潔費等費用,計算公關小姐該檔期實際可領取之薪資。如公關小姐並未積欠酒店債務,會將薪資條、該期簽立之罰款單據及現金放入薪資袋;如該公關小姐尚欠酒店借款及罰款,會先將公關小姐該檔期可領取之薪資自累計之債務中扣除,再將薪資條及該期簽立之罰款單據放入薪資袋,交給張玉萍或櫃檯會計主任己○○發放薪資。張玉萍於發放薪資日,通知公關小姐至DJ室內領取薪資,如該公關小姐無薪資可領,即指示公關小姐換簽本票(亦即前檔期累計積欠酒店X元,本檔期可領取Y元,該公關小姐應簽立總額「X-Y元」之本票數紙;如公關小姐前檔期累計積欠酒店X元,本檔期經扣除罰款單據後,尚欠酒店Y元,該公關小姐應簽立總額「X+Y元」之本票數紙)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丑○○、未○○、吳蒂倩、謝盈盈、劉玉蘭、戊○○、戌○○、己○○及被告乙○○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所載),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63頁),堪認屬實。依此,歡喜就好酒店對於公關小姐實施違規處罰制度,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等人實施,且同案被告楊清林對於處罰與否具有最終決定權;又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均參與幹部會議及每日集會,知悉該等違規處罰單據均屬壓抑公關小姐性自主決定權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其中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計算薪資資料時,自公關小姐應得之薪資中扣除,致使公關小姐僅能領取部分薪資或持續積欠酒店債務。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及被告辛○○對於以實施違規罰款制度,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之性自主決定權,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⑹另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違規罰款均係張玉萍執行,小姐遭扣款亦知有申訴管道可提出云云。然上開違規罰款制度均係由楊清林以行動電話簡訊或書面方式提出,並約束該店所有公關小姐;張玉萍對公關小姐實施處罰,亦係根據楊清林上開指示所為,縱使楊清林提供申訴管道予公關小姐,亦難據此即認其對於歡喜就好酒店對於公關小姐實施違規罰款制度部分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易言之,同案被告張玉萍要求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後,同案被告楊清林得根據其意思決定撤銷與否,並指示張玉萍取回該等罰款單據(見前述理由⑶之行動電話簡訊),足認該店違規罰款單據處罰與否之最終決定權保留在同案被告楊清林身上,其得依其個人意志決定處罰與否。此外,歡喜就好酒店之違規舉發單制度之違規罰款事項及額度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決定施行,其如經常撤銷同案被告張玉萍、乙○○之罰款決定,自得將違規罰款制度廢除而不實施。惟同案被告楊清林不僅未廢除舉發單制度,反而掌控處罰與否之最終決定權,完全由其個人決定處罰與否、處罰種類及罰款金額,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乃利用舉發單制度,建立個人權威及不容質疑之地位,並使店內小姐順從其及幹部之指揮,甚且經由高額罰款,致使公關小姐僅能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之規範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則此等舉發單及違規罰款制度,自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誤。
(三)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負擔馬股之不法債務,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係向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購買馬股,而非小姐間之買賣行為: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我在工作的第2星期,我準備要拿錢的時候,裡面的領導人『馬姐』(男子)、副總『左岸』(女子)及資深小姐『甜甜』就聳恿我要加入他們的馬隊並且要我多做節數,包含出場,並且要求我做到他們所要求的,這樣才賺得到錢,當時他們說如果沒有加入馬隊就不是他們自己人,他們就不會栽培,也不會安排客人讓我接,我就賺不到錢。而他們所說的多做節數,就是要我陪客人出場,做性交易」「我在上班的第2個星期之後,他們就開始聳恿我,要我加入馬隊,並且透過『左岸』、『甜甜』、『馬姐』他們各別來跟我談話,一直鼓吹我加入馬隊的好處,並且說這樣就是自己人,他們還有講說如果加入馬隊的話,要我做滿3節,這樣錢比較多,但是他們只是簡單的說做滿3節的方式與1節半的方式不一樣,並且說還會有資深小姐來帶我,我並沒有思考的空間,當時我有懷疑問『甜甜』,結果沒想到『甜甜』就惡言跟我說叫我在這邊要少說話多做事,不要問太多,加入會賺到錢,好不容易有空的馬股要讓妳加入,妳還不加入等語,當時『左岸』也在旁邊說她加入馬股的好處,有買車子,並且讓家人過好日子,並且吃好穿好,有什麼不好,而且公司還會保護你,我要繼續問的時候,她們2個就說今天就講到這邊,不再跟我談論這個事情,只是再補一句說,只要加入就會清楚」等語(見偵卷第52頁);復於100年6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左岸』說『馬姐』對我很好,要我加入馬股,不是要騙我,如果我加入馬股就是他們這一份子,但我還是不想加入,裡面的師姐就開始灌輸我加入馬股的好處」「我問他們加入就好嗎?他們說現在只剩下1股,機會難得,很多人搶著要,是『馬姐』刻意留給我的,要我快點加入」「(妳所稱的『馬姐』為何人?)楊清林。」「如果沒有加入馬股的話,星期
六、日不會排我的檯,我要自己C甲LL客人,空檯的話會扣錢,如果有加入馬股,可以用1000元換檯,福利也比較多,還可以去馬場騎馬,不用付錢」「(公司當時是否以買馬股就可以有更多的排班表,可以賺更多的錢為由告知妳?)對,她說這樣馬姐才會照顧我,公司也會照顧我。(妳說妳買馬股的錢是跟公司借的,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院卷㈨第42、7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妳去那裡工作,有無叫妳入股、買馬股?)他們一開始是好好講,我都沒有答應,後來是因為我都沒有假可以放,他們說如果我買馬股的話,會讓我放馬股假,當時是30萬元的馬股,再加設備2萬,總共簽32萬元的本票」「(妳們確實有入股買馬?)沒有。(他們有幾匹馬?負責人是何人?)10幾匹馬,負責人是何人我不知道。有入股的小姐,可以幫馬匹取名字,但是1匹馬有10幾個小姐入股」等語(見偵卷第170、174頁);復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種情況下加入馬股?)在都不能休假的時候」「(沒有休假與參加馬股有何關係?)因為參加馬股可以放2天的假。(所以妳是為了要放兩天的假才加入馬股,是否如此?)是。(何人告訴妳加入馬股即可放假?)(幹部)琳達」「(買馬股有何好處?)就變成公司的一份子,可以留客人的資料,可以洗掉坐檯次數,如果沒有加入馬股,沒有客人資料可以留,就沒有辦法C甲LL客,業績也不好,也不能放假」「(沒有買馬股是否會被冰檯?)會。(何謂冰檯?)就不排我的檯。(老點來也不行?)不行,會給別的小姐坐」「(當初琳達如何告訴妳買馬股的事宜?)她說我如果想放假就簽馬股,排檯也比較順利,我的客人也比較不會被其他的小姐洗掉。(是否只有有馬股的小姐才能留客人的電話?)那時候是。(妳過了5個月,後面3個月就離開,為何那個時間點還要去買馬股?)因為我沒有辦法放假,我是後面業績才變好,之前剛進去都沒有辦法放假,琳達用這個利誘我,我就簽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1至283、298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為什麼要加入馬股?)是『輔導長』程智敏及幹部都會講說加入馬股會有好處,對自己比較有利,業績及休假都會比沒有加入時好」等語(見偵卷第16頁);復於100年6月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人洗妳去買馬股?)很多人,飛揚及當時的幹部」「(妳是否有買馬股?)有。(妳買馬股的過程為何?)公司說如果我沒有買馬股的話,會最後排檯,就賺不到錢,如果有買馬股的話,以後30萬元還可以拿回來,意思就是加入股份還有回收」「(飛揚是否有提到買馬股與休假有何關係?)有。(買馬股對休假有何幫助?)去套房有限定到幾張,若沒有買馬股要比較多張」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1、392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當時為何要簽這張本票?)金碧輝煌KTV裡面的幹部說若我簽這張本票的話,檯數會比較好排,也就是客人先來的話,我可以先提前排檯,就是可以優先幫我排檯數,而該張本票是我入股馬場的錢,若沒有入股馬場的話,檯數就要等全部小姐排完之後,才會排得到」、「(馬股是指什麼?)烏日那邊有馬場,小姐說買馬股後,就會優先幫我排檯,而且白天還可以去馬場騎馬運動」等語(見偵卷第119、120、126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有無跟妳說買馬股有何紅利?)可以優先排檯。(有無跟妳講不買馬股有何不利益?)沒買就不能先排。(妳於警訊中稱:我去該店上班約3、4天,幹部江蓉騙我說要加入馬會,買1股30萬元的馬股,在公司上班就可以分比較多的紅利,沒有買馬股上班檯數就要減成。是否有做此陳述?)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買馬股的目的?)他們說小姐都會把錢亂花,這樣可以存錢,當我們離職時,他們再將30萬元還給我們」、「(有無強迫妳們要買馬股?)不買的話,檯數比較少,業績要做比較多」、「(妳們確實有入股買馬?)是真的有馬,但是1匹馬可能賣給數10個人,但是我們不清楚是哪匹馬有股份。(他們有幾匹馬?負責人是何人?)他們有很多馬,但並沒有說我們認的馬是哪1隻。是在四季馬場,是楊清林開的」等語(見偵卷第180、185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是怎樣?)她說買馬股排檯會優先,還有其他優勢我忘記了。(妳於偵查中稱:如果不買馬股檯數就會比較少,業績就要做比較多。是否如此?)對。(妳是否知道馬股是什麼?)她意思是幫妳存錢,離職時她會還給妳」「(買馬股妳稱公司是跟妳講存錢,妳後來有無發現馬股有任何讓妳對公司有不滿的地方?)一開始都是說在存錢,我也覺得在存錢,後來我才知道離職了拿不到錢。(妳於偵查中稱:馬股的部份是他們對我的詐騙。是否如此?)對。(妳為何會這樣認為?)因為他說存錢,但是她一直找名目扣薪水,根本就不可能存」等語(見原審卷第84、85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有一位輔導長綽號『琳達』叫我要買馬股,她說買馬股才會優先排檯,才是自己人,錢會賺的比較快」、「(到底有沒有馬?)幹部飛揚、左岸、芸芸、小彤都有帶我們去烏日的四季馬場騎馬,有看到馬,就說那1匹馬是我的,實際上馬是誰的不清楚」、「他們是用洗腦的方式說一定要買馬股才能優先排檯。(所簽的本票35萬元有無說要如何還?)他們說從薪水扣,薪水是15天領1次」等語(見偵卷第151、152頁);復於100年7月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但這個輔導長現在沒有做了,她跟我說,我一定要加入馬股才是公司的一份子,我才可以優先排檯」、「(是否要繳馬的飼料錢?)要」等語(見原審卷第224、236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向公司買馬股?)有。(妳為何會買馬股?)他們說買馬股才是公司的一份子,要不然不排檯。(妳於警詢筆錄第4頁證稱:妳在97年就還完借款30萬元之後,妳有被質押1個月薪水,這個月薪水要下下個月才能夠領到,一般都是有先押扣1個月薪水,幹部戊○○跟楊清林在這段時間慫恿我加入馬隊,說可以成為公司的中心份子,表示對店的忠心,而且可以享有公假4到6天,滿1年可以先退款10萬元,滿2年可以退20萬元,如果沒有加入馬隊,當天空檯就必須要自補節數,1天4000元的本票,如果現金可以拆帳,進馬隊可以優先排檯,高額借支,因為妳上檯常被排在後面或是空檯,所以妳才加入馬隊,程序是先簽32萬元,包括30萬元的股份,跟2萬元配件的本票,每期要繳交馬匹飼養4000元,如果加入馬隊就不用扣每期禮服費8000元,妳是否還記得有講過這段話?)記得。(這段話是否正確?)是」「(是否有買馬股的小姐戴綠色的名牌?)對。(掛綠色名牌的小姐會不會空檯被罰錢?)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90、199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關馬股的過程為何?)我在金碧輝煌做了大概5個多月,就被逼到歡喜就好,然後她們說其實我想不想要賺多一點錢,是要看我的表現好不好,還有有沒有給公司信任,並且說即使像外面的一些經紀人還是像一些演藝人員,人家會願意砸錢栽培,甚至是給客源或一些賺錢的管道,是因為他們有提出相對的一些抵押或是一些讓經紀人信任的東西,然後她們就這樣漸漸的引導說,就像我對公司的向心力的話,相對的我就要加入公司的精英團隊,這些公司一定會極力力挺的,我就說是什麼團隊,她們說是我們另1個相關企業,開在烏日的休閒馬場,並且說那些地方都可以吸引到有錢、有閒的一些客人,相對的對我們的業績也有幫助,相對的也是我們小姐對公司提出的一些信任,那時候我也是半信半疑,然後她們又說,其實我們上班小姐也要有理財規劃,像我買馬股也像是在買郵局儲蓄險一樣,這些錢我到時候也是可以變現,可是事實上並沒有,當時我就有提出來,如果家裡有一些緊急狀況要2、30萬元,這些錢可以讓我馬上領出來變現嗎?實質上並沒有,然後就說我如果要賺多錢的話,人家都會看我的表現。我在金碧輝煌的時候,左岸就有跟我遊說了,5個月之後我調到歡喜就好,飛揚密集跟我遊說。(是否還有其他人遊說妳?)楊清林一定會遊說的,就這3個」「(她是如何強迫妳買馬股?)我們會去酒店上班,就是我們平常的生活有困難,額外還要增加我們的負擔買32萬元,這對我們來講不是小數目,非我自願的,而且她們又在那邊說,我想要賺錢的話,相對的也要給公司信任。(就是跟妳說買馬股才是對公司有信任,是否如此?)公司就一定會信任我了,有什麼客源一定就排給我做,我不用擔心沒客人做,不用擔心賺不到錢。(公司承諾妳買馬股的優、缺點為何?)承諾我說買馬股一定可以賺錢,就是我自己儲蓄下來的這些錢,我到時候有緊急狀況我可以拿出來使用。(與休假是否有關?)有,說馬隊就一定是公司極力栽培的精英部隊,休假一定會比剛進來的小姐還多。(與排檯是否有關?)有,那時候有一段是幹部都指定說馬隊的才可以先排客人,即使是馬隊的小姐下檯了、有空了,也可以再排。(有馬隊的可以優先排檯,不加入馬隊會如何?)就在那邊慢慢等。(意思是否為延後排檯?)對」、「(反正妳就買了?)當然是不想讓自己整天耗在這裡沒事做,能夠趕快去賺錢趕快去賺錢,我來這裡就是要先賺錢」「後續每1次領薪水的時候,還會每個月扣9000元說什麼馬場要養馬的一些飼料」「每次薪水來的時候,就是馬股多少,就開始扣、扣、扣」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4至256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加入公司的馬隊買馬股?)有。(請詳述買馬股的過程?)她們說買馬股可以加入推檯,當作買馬股的錢是在存錢」、「(何人跟妳談馬股的事宜?)師父。(時間是否記得?)不記得。(楊清林希望妳加入馬隊,跟妳遊說的過程中,講了哪些話,妳是否記得?)他說現在加入馬隊就當作是存錢,不要當作是負債,加入馬股的時候會簽1張本票,那張本票隨著薪水一直扣,扣完就當作是存錢」「(楊清林是否有告訴加入馬股有何好處?)他是說如果沒有加入馬股,去騎馬的話要1400元的票,如果加入馬股就是200元而已,然後可以推檯。(不加入馬股是否有缺點?)會延後排檯,如果客人少的話,可能排不到檯」「(《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4頁》所述是否實在?)對。(在97年5月份楊清林慫恿妳加入馬隊,可以成為公司的中堅的份子,表示對店的忠心,而且可以享公假4到6天,滿1年先退10萬,滿2年退30萬,如果妳不加入馬隊,空檯的話要自己補節數簽4000元本票,付現金可以折帳,進馬隊可以優先排檯,高額借支,因為妳上檯常常被排在後面或是空檯,所以妳才加入馬隊,妳加入馬隊簽了32萬元的本票,還要簽馬匹的寄養費4000元,就是1個檔期,加入馬隊就可以不用扣每期的禮服費8000元,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6、317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因為我本身缺錢,他們會借錢給我,但他們有說如果我有加入馬股,錢會比較快給我,所以當時也因此加入馬股,我當時向他們借了2萬元,並且實拿2萬元,但因為有加入馬股,所以簽了1張32萬元的本票」、「(妳加入馬股有無得到任何利潤?)都沒有。當時是因為酒店說要加入,我才加入」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2、63頁);復於100年7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人跟妳說要加入馬股?)叫人家帶我的那個學姐,就他們會用,說大家都有加入,加入會比較會推檯賺比較多錢。(有無跟妳說沒有加入有何缺點?)沒有說,就說大家都有加入,有加入才會推檯,公司才會給妳檯坐」、「(是否有幹部跟妳遊說?)左岸、飛揚也會講」、「(有無跟妳解釋過馬股的內容?)沒有講到馬的東西,內容都是講店裡面推檯的東西」、「(妳稱買馬股店裡會推檯,那若不買是否還會推檯,妳是否清楚?)我不清楚,因為全部的人都有買」、「(妳稱妳買了馬股之後,就開始有脫衣陪酒,為何有如此的轉變?)他們會一直洗腦,說這樣賺錢比較快。(有無跟妳講若不脫衣陪酒有怎樣的利弊?)就賺不到錢」、「(每個月是否要付養馬費?)要」等語(見原審卷第38至41、46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為何要加入馬股?)公司說加入馬股才有辦法推檯,推檯就是可以往前排檯,如果沒有加入,就可以往前排檯,當時我有簽很多本票,如果沒有坐檯,就無法還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67頁);復於100年7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妳說明買馬股的過程?)有1次楊清林交代小彤開會的時候跟大家說小姐要分成粉紅名牌跟綠名牌,如果有購買馬股的小姐就是綠名牌,擁有馬股的人就會被推檯,粉紅名牌的人就不保證會被推檯」、「(妳所謂不買馬股就不推檯的意思就是不排檯給小姐將小姐冰檯嗎?)就算是排到最後才排檯」等語(見原審卷第72、73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敘述當初如何進公司馬隊的過程?)幹部說進馬隊有優先排檯,還錢會比較快,所以我就想好,而且福利也較好。(有何福利?)有馬隊假,放假的福利」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0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當初有無叫妳要買馬股?)有,他們有請『左岸』說服我,但我認為不是真的股票,所以我沒有買,但我沒有買,他們就用冰檯及不讓我放假來處罰我,處處刁難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81頁);復於100年6月1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左岸剛開始對我很友善,但後來不知道為什麼,應該起因是她要我入馬股,可能因為我遲遲的不太願意加入,等於去簽馬股那張單子,她開始覺得我可能是個很有異議的小姐,她常常跟我的媽咪說我很不好,很明顯的感覺的出來我那麼做也不對,這麼做也不對,處處被為難,包括我之前要借款,她也是硬要把我的10萬元拆成3次要給我,是我後來向馬姐直接請求,她才把錢直接1次下來給我,還有1次是過年的時候,硬是把我的假撤銷了,然後像我外出,我本身沒有交通工具,我如果外出洗頭化妝,我常常會希望說有一起的同事就可以騎車載我去洗頭、化妝,但是她就是會把我隔開,就因為我沒有加入馬股,我都不能跟其他的人一起同進及同出,完全把我孤立起來」、「(左岸有向妳遊說叫妳買馬股,為何妳仍不買馬股,過程如何?)因為我問左岸說馬股要幹嘛的,是我們買了這個股票後,股息呢?還是怎麼樣的分紅,她也說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我覺得很不對勁,於是我就沒有想要買,我就一直堅持說我再考慮看看。(她有無告訴妳買馬股有何好處?)有,說有假可以放、排檯優先就諸如此類的。(沒有買馬股的話有何缺點?)沒有假,如果入馬股的話,每月有1天的休假。(除沒有假外還有何其他缺點?)排檯,還有個禮拜五或是六,反正那一天就是如果不是馬股她就不會排妳的檯,那天如果妳沒有叫客人來的話,妳是要被罰3000元的」、「(當初左岸告訴妳向何人買馬股?)就是公司的股票,她們把馬股講的很珍貴那樣,就是有一定的名額,這個小姐退了,妳才可以去承接她的,不然妳想買都還沒有,她們的意思是這樣」、「(像妳這樣的身價的小姐在歡喜就好是會被排擠的嗎?是會被冰檯的人嗎?)冰啊,很多時候客人都是我自己打電話叫來的,我照樣被冰,因為我不是馬股,像禮拜六我就是不能排檯啊,他可以1間包廂所有小姐打槍打完,再換禮服再上去,但是就是不會排我,因為我是粉紅牌不是馬股」、「(馬匹飼養費係何意思?)那個好像是入馬股會被扣錢,上面就會記載」、「(她《即曹立婷》說公司的規定,但廣告單不是寫有6至8天?)我沒有跟她說到廣告單上面的6到8天的假,我是跟她說一般不是都有假嗎,她說我要加入馬股才會有1天的假,詳細情形她只告訴我他會幫我向公司爭取假,叫我不要擔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5、156、168、178、179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可否陳述妳為何要買馬股及買的過程如何?)當時我剛進去1個禮拜,在我尚未買馬股的時候,也有其他小姐沒有買,我的前2、3天就會有空檯的狀況,就要到樓下簽小白罰錢,後來就有師姐,她叫什麼名字我忘記了,她跟我說,如果妳加入馬隊的話可以讓我優先排檯,不然就要空檯還要罰錢,就是這種原因之下,因為我不想一直被罰錢,我曾經空檯被罰2、3天了,1天好像是6000元,3天就將近快2萬元。(妳加入馬股是否自願?)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同意買馬股」、「(當時除告訴妳說加入馬隊除可以不用空檯處罰外,還有無告訴妳說,如果妳不加入的話,會有什麼不利益?)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空檯不用被罰錢,可以優先排檯,就是基於這個原因我才會去買,因為我不想被罰錢,而且我也知道說如果我不配合他們的話,他們就會一直想辦法讓妳被罰錢,讓妳賺不到錢的情況下妳就會買」、「(妳當時還跟檢察事務官說,如果不加入的話,幹部及小姐會一直排擠妳,不幫妳排檯一直讓妳空檯,然後讓妳簽本票,讓妳錢一直繳不完,是這個意思?)對,對」、「(馬是左岸的馬賣給妳?還是公司的馬賣給妳,妳是否知道?)她們是說有1個小姐買了快要滿1年了,她說要賣給我,她叫什麼名字我忘記了,她後來跑去結婚。(妳剛才不是說妳係向左岸買的?)對,是跟左岸買的。(那妳剛才又說1個小姐係何意思?)因為她跟我講完之後,她叫我去跟左岸買」、「(左岸小姐是否只有拿本票給妳簽,還是她有說她的馬股賣給妳?)她是沒有說把她的股票賣給我,但是她有說妳加入馬股才能賺到錢,不然妳留在這邊根本賺不到什麼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89至191、194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買馬股?)有。(請妳敘述買馬股的過程?)公司有規定有買馬股的人會優先推檯,沒有買的人可能就排不到檯」、「(如何跟妳介紹馬股?)好像都是開會講的。(開會時是何人講?)應該是老闆先講,如果那個時期在推那個東西的話就會一直聽到這個消息。(當時是否有跟妳們講清楚馬股是什麼?)有講,可是我並不是很懂。(妳不太懂,但是妳還是買了?)對」、「(妳不喜歡馬為何要買馬股?)因為沒有買馬股就不會有檯坐。(妳沒有買馬股,就不會被排檯?)對」、「(妳是自願還是有無奈之處?)就是無奈,因為要賺錢就勢必要這樣子。(馬股妳是否有分紅過?)沒有」、「(當時妳到歡喜就好酒店應徵的時候,執董是否有先告訴妳要賺錢就要買馬股,否則就不能接受排檯優先,要排在後面?)沒有,那是過很久才講的。(妳買馬股是為了要賺錢,優先排檯?)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3至225、241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因為脫衣陪酒薪水比較多,我進去酒店有簽本票,因為要成為正式員工的話,要簽約,就要簽本票,是簽一張30萬元的本票,是要買馬股」、「(妳買馬股,實際上有無任何用處?)沒有,這些錢已經扣完了,但是我沒有拿到任何東西」等語(見偵卷第242頁);復於100年7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妳為何會買馬股?)買馬股的話就可以有正常的檯數可以坐,坐檯的話比較有檯可以坐,要不然就是會延後排檯。(所謂的延後排檯是否意指冰檯的意思?)還不至於。(只是將檯挪到最後的意思?)對。(妳於警詢時證稱:妳有買馬股,是用新臺幣30萬元買馬股,2萬元買配備,配備妳都沒有收到,買馬股也沒有憑證,資深小姐慫恿妳買馬股,公司才會優先排檯給妳之類的話要妳購買,如果沒有購買馬股就會被延後排檯,妳購買馬股的時候簽立32萬元的本票1張,購買馬股是在妳成為小姐之後約1個月後的事情購買,由小彤拿本票給我簽立,簽完之後本票再交給小彤。妳是否有印象說過這段話?)有。(是否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02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買馬股?)有。(可否講一下妳買馬股的過程?)當初買馬股就是有講說,如果有買馬股的人就是會先推檯,如果沒有買馬股的人,就不排。(所以妳就決定買了?)對。(有無跟妳講到假的問題?)有。(馬股假?)對」、「(妳於偵查中稱:馬股的價格是30萬,另還要2萬元器具,妳從來沒有看過配備,妳也不知道妳的馬是哪1匹,妳本來就沒有想要買馬股,那是因為沒有買馬股的人就沒有檯可以上,所以妳才買得。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公司除了違規簽扣本票、向公司借款簽本票,例行性的,是否每1期妳必須要付4000元的禮服租金給公司?)對。(一買馬股後是否每月要繳8000元飼料費給公司?)對。(買馬股後是否還要付禮服租金?)如果你有馬股的話妳可以自己買禮服,公司那邊就不用租。(妳有無自己買禮服?)有。(妳買了禮服之後妳就不需要負擔禮服的費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5、106頁)。
⑱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楊清林)會強迫我們要買1匹馬,他說不買馬的話就不排檯並把我們冰起來(意指:不排坐檯)」「我有購買『馬股』,我是94年(正確時間我忘記了)以30萬元購買1股馬股(即購買1匹馬),當時因為『師父』(即楊清林)說不買馬股就不排客人給我坐檯,還要亂扣我們的錢,公司沒有給我們『馬股』憑證,沒有簽本票及利息,但是要買馬的飼料給馬吃,我是跟『師父』接洽購買馬股,是『師父』遊說簽約的」等語(見警卷第240、242頁);復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進公司但是過了2、3年之後,就是在歡喜就好時,店內的負責人楊總要我買馬股,如果我不買,就不排檯給我,空檯就要罰錢,不然就拿別的名目東扣西扣;他說加入馬隊,名額有限,加入會優先幫我排檯」、「馬鞍、衣服、馬的飼料等也要我們每個月付錢,金額不一定。(為何要加入?)我心中也不願意,但是怕沒有檯,他是要求我一定要加入,而且告訴我不加入的後果,但我從她這些事後的措施,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等語(見偵卷第218頁)。
⑲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購買馬股的過程為何?)那是在我做出場沒多少之後,左岸就跟我講,我都已經有做出場了,要不然也去買一下馬股好了。我說馬股是什麼,她說小姐第1點可以優先排檯,優先排檯一定都是馬股的人,如果說我只是做一般的出場還沒有到馬股的話,排檯只會幫我排1個月,剩下的我也是要靠自己。(意思是否指如果沒有加入馬股,只有第1個月幫妳排檯,之後就要靠自己?)對。(如果加入馬股,可以優先排檯?)對,而且還可以留在新人組,不用到業績組去。(加入馬股與休假是否有關?)有,可是她就只有讓我帶新人,她給我1個目標,就是我讓新人做到什麼樣的目標,就給我1天假」等語(見原審卷第125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跟我說買馬股才會優先排檯給我,不然檯數會很少之類的話我才會購買」、「(當初是何人叫妳買馬股?)魚姐」、「(妳有無買馬股?)有。(是否可以講買馬股的經過?)我只記得買馬股可以優先排檯,其他就有點忘記」、「(妳買馬股的內容為何,妳是否清楚?)不是很清楚。(不清楚的情況下為何會選擇購買?)因為要優先排檯」、「(妳稱妳記得是魚姐跟妳說購買馬股可以優先排檯,意思是魚姐遊說妳的,但其他小姐大部分都說是內幹部遊說,遊說之後再帶她去魚姐那裡簽本票,妳是否確定當時是魚姐遊說妳的?)有內幹部遊說,魚姐講的比較詳細。(妳是否可以說明先後順序?)先有內幹部跟我提,然後再到魚姐那邊,再說明1次」等語(見原審卷第220、221、227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2日偵訊供稱:「(為何要推薦小姐買馬股?)馬股不是公司推薦,是她們自己買賣,與公司無關。若小姐有買馬,她要離開可以賣給另外1位小姐,公司只是借錢給她」等語(見偵卷第19頁);又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這部分是張玉萍、程智敏、戊○○她們想出來的,我從不過問這部分的事,她們賣馬股,錢是她們小姐私底下的交易」等語(見偵卷第74頁)。
②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買馬股那段期間,每月要付多少錢?有無分到額外的錢?)8000元寄養費。沒有分到額外的錢,是像存款,要用的時候就有錢,是他們那時候叫我們買就是這樣子。(這樣買馬股是否比外面存錢不划算?為何還要買馬股?)是。沒有強迫我們買,但是他們跟我們說就像定期存款,需要時就可以賣掉,當時沒想那麼多」等語(見偵卷第114頁)。
③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加入馬股妳就可以去騎馬,可以騎一整天,妳就不用買1400元,1400元只能騎50分鐘還是1個小時」「(所以馬股的源起就是因為妳們先買了馬,然後有小姐也想買,但是空間不夠,所以用賣馬股的方式給其他的小姐能一起分擔,再一起騎馬?)是,公司給的就是妳可以空檯不用補,然後妳可以多排檯,優先排檯」等語(見原審卷第209頁)。
④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供稱:「(就妳知道1個小姐進去,若有簽馬股的話,每個月是否領得到錢?)不一定。因為簽馬股還要寫寄養費,1個月8000元,若犯錯還要簽本票,但是馬股有優惠,會先排檯,新人剛開始進去大約要3個月過後才領得到錢」「(妳本身有無加入『馬股』?)有。(有無任何福利?)可以優先排檯。(妳的馬是哪1匹?)我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125、136頁)。
⑤同案被告申○○於偵訊供稱:「(知否楊游碧鳳及楊清林請裡面的小姐買馬股?)知道,大致上的狀況是為了要表示酒店的小姐對酒店的向心力,如果有加入的話,可以優先排檯」等語(見偵卷第25頁)。
⑥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有沒有買馬股?)有。(那1個月的寄養費用是1萬2000還是8000?)一開始是1萬2000,然後99年8月就改成8000塊,7月份就改成8000塊」「(那寄養費妳總共繳了多少錢妳有印象嗎?)就每個月會從我的薪水裡扣1萬2000啊」「(因為妳本身有馬,妳去騎妳會騎妳固定認購的那隻馬嗎?)對。(那馬的保養情形妳知道嗎?)就每個月固定扣1萬2000,寄養費啊。(誰扣?)公司會扣1萬2000啊」「(楊清林問:那妳說妳的寄養費是多少?)寄養費是每個月扣1萬2000,後來改8000」等語(見原審卷第119、122、130頁)。
⑦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認馬股有什麼好處?)沒有什麼好處,只是他們說這樣才會被當作自己人」、「(帶小姐的幹部為什麼要說服小姐認馬股?)認馬股只是為了要留下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39、140頁);復於100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馬股跟買房子的小姐是否優先排檯?)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41、242頁)。
⑧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入馬股一開始是說可以幫小姐存錢,後來變成可以優先排檯」等語(見偵卷第27頁)。
⑨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馬股、購買房子的是否會優先排?)會。她們是欠錢比較多的,所以會優先排」等語(見偵卷第85頁);復於100年10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要安排小姐進入包廂,公司是否有一定的規定?)欠公司錢越多的排前面,就是我們有分買房子的,負債比較高,還有馬股及新小姐的,這些都是優先排檯。(公司這個規定是何人做的決定?)他們開會決定,會告知我們,我們就是照他們的指示去做」等語(見原審卷第261頁)。
⑶依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自7月1日起馬隊級以上人員含購屋兼馬隊身分才可以=禁止再至禮服部租賃禮服!此福利旨在馬隊級以上人員減少其開銷…但是自行選購之禮服要特別注意合身與款式新穎,且須達檢妝幹部通過方可!其他人員依舊仍須租賃」,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依此,所謂「禁止再至禮服部租賃禮服」,係指同案被告楊清林規定該店公關小姐坐檯時所穿著之禮服,必須至臺中市○○路0段000號「鼎盛禮服」公司租賃,不得向其他公司承租或自購禮服,以賺取每月公關小姐向禮服公司承租禮服之費用。依上開須知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准許店內公關小姐如加入馬隊,即可自購禮服或向其他公司承租,無異提供免向鼎盛禮服公司租賃禮服之誘因,誘使公關小姐向歡喜就好酒店購買馬股。
⑷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檔期結束時,均會給予任職人員薪資條,記載該檔期內節(坐檯)、外節(出場性交易,即XO)節數及其他應扣除之費用。該店有購買馬股之公關小姐,每期均應扣除「馬匹寄養費」,該等費用經註明在薪資條上,或由公關小姐書寫在「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分述如下:
①花名杜鵑、舞蝶、羅曼、海鷗、小念、CK、一帆、姚瑤、巧思、晴天、海媚、海浪、芸芸、Candy、小優、海豔、小喬、左岸、甜心、蕃茄、海韻、飛揚、海音、海恩及藍夜於99年7月份上期之薪資袋上均註明扣「馬匹寄養費每期4,000元」,有薪資袋及薪資條影本在卷(見警卷㈤第61、62、64至67、71至73、75、76、78至84、86、91、92、97、100、101、103頁)。且由此部分之書證內容亦可證明被告子○○所辯:其自99年6月間任職金世紀經紀公司後馬股制度就不存在云云,顯與此部分卷證不符,實無足採信。
②藝名米菲於97年7月份(上檔期)之薪資條記載「馬匹寄養費」、「公司代付4000元」,有薪資條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43頁)。
③藝名楚楚於97年8月份(上檔期)之薪資條記載「馬匹寄養費」、「公司代付4000元」,有薪資條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59頁)。
④藝名維妮於97年2月份(上檔期)之薪資條記載「馬匹寄養費」、「禮服租賃費」、「公司代付8000元」,有薪資條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253頁)。
⑤藝名甲咪於95年3月5日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上蓋有「師父代」及「3月份馬匹寄養費」等印文,金額為8000元,有請款單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01頁)。
⑥藝名花仙子於95年3月5日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上蓋有「師父代」及「3月份馬匹寄養費」等印文,金額為8000元,有請款單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05頁)。
⑦藝名金鈴於95年6月10日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上書寫「尚差馬股費用」,金額為504,165元,有請款單影本在卷(見本院卷㈥第333頁)。綜上,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至遲於95年3月間止,每檔期馬匹寄養費扣除8000元;至遲於97年2月間改為每檔期扣除4000元,併此說明。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戊○○等人,以「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機會難得,名額有限」、「加入馬隊為公司中堅份子、菁英團隊,如未加入馬隊即非自己人,酒店不會栽培」、「未購買馬股將遭冰檯」、「空檯需自補節數」、「可放馬股假」、「可留客人電話call客」、「可優先排檯、推檯,否則延後排檯,不保證會被推檯」、「以套房單換取休假之業績標準較低」、「於任職期間存錢,類似購買儲蓄險,如有急用可隨時取回,亦可於離職時取回」、「可高額借支」、「不必扣每期禮服租賃費」、「可快速提供借款」、「可留在新人組,不必到業績組」、「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等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購買馬股,除秘密證人99甲20外,上開秘密證人均依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要求而購買馬股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劉玉蘭、申○○、陳冠樺、未○○、戊○○、己○○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所載),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之內幹部群須知」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準此以觀,被告楊清林等人要求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購買馬股之理由,舉凡「可放馬股假」、「可留客人電話」、「可優先排檯、推檯」、「以套房單換取休假之業績標準較低」、「可高額借支」、「可不必扣每期禮服費」、「可快速提供借款」、「可留在新人組,不必到業績組」等,均與歡喜就好酒店經營事項有關。如馬股係小姐與小姐間私下買賣,被告楊清林等人自無必要在開會時公開推銷馬股,亦無必要指示被告戊○○、程智敏等人私下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更無必要以公司相關制度諸如:馬股假、留客人電話、優先排檯及推檯、業績規定、提供借款及免強制租賃禮服等,作為促使公關小姐購買馬股之誘因。再參酌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7、99甲18、99甲29簽立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均未記載售股人一節,亦有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7、99甲18、99甲29簽立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在卷(詳後述理由2、⑶所載)。依此,「馬股」如係公關小姐間之買賣,則在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上自無可能未記載售股人,亦無可能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替小姐保管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及馬股本票。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檔期結束時,均會給予公關小姐薪資條,記載該檔期內節(坐檯)、外節(出場性交易,即XO)節數及其他應扣除之費用。而薪資條中列舉之應扣除事項包括「馬匹寄養費」,凡有購買馬股之馬隊公關小姐,於薪資條中均扣除8000元或4000元不等之馬匹寄養費(原為8000元,後更改為4000元)或由馬隊公關小姐書寫「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有薪資條及請款單影本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證據⑷所載),益證歡喜就好酒店給予馬隊人員排檯、承租禮服及業績要求等差別待遇,並於計算每檔期薪資時扣除馬匹寄養費。該等馬股之買賣,均係由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售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而非上開秘密證人與其他公關小姐間之買賣行為。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警詢辯稱:馬股係酒店內小姐與小姐間之私下移轉行為,小姐僅係向公司借款購買馬股,公司無息提供借款云云(見警卷㈠第14頁),核與上開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2、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誘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積欠酒店大額債務,而必須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其等所實施之馬股制度,已違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意願,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酒店資深小姐『飛揚』讓出他的馬股1股30萬元,另外2萬元是要買馬鞭等配備,因為我沒有錢,所以我簽本票」、「隔天的晚上櫃檯就打電話給我把我叫到樓下的律師室(即馬姐辦公室),我進去後裡面有『飛揚』、『李哥』及現金32萬元,現場架設1臺錄影機,『李哥』在旁邊叫我點現金是否有32萬元,並且錄影,叫我簽本票,我在櫃檯簽本票,本票是櫃檯的小姐已經拿出來放在桌上,櫃檯小姐直接把筆給我,當時我有向指認,是指認照片中『71』的林惠婷,他問我知道嗎,我就簽32萬元的本票,32萬元這個數字是昨天『左岸』跟我說的,我就走進律師室,『李哥』就拿1個牛皮紙袋,說裡面有32萬元,並說等下會錄影,要我一邊錄影一邊點錢,點完之後,『飛揚』就拿出一份馬隊成員契約書要我簽,並且教我簽,那32萬元點完後『飛揚』就收走,並且『飛揚』跟我說,是公司借我錢向她買馬股,並且說錢是她的,她就拿走」、「(是否有看到馬股契約書的內容?)有,內容是我向『飛揚』買的馬股,成為『歡喜就好』的員工,每1檔期賺的錢就要扣還給公司,當時因為我都沒有錢,所以他們依照契約書就從我賺的錢去扣,但是契約書上面沒具體寫明每檔期的錢及扣還給公司的具體數額」、「(剛剛所提的有關馬股的契約書真的有馬嗎?)他們有帶我去看過,是在烏日,並且要求我們每個星期去騎馬2個小時,表示說這是關心我們的馬場,這是加入馬隊的福利,並且硬性我們要去,不去的話要罰錢,還會被打」等語(見偵卷第52、53、56、57頁);復於100年6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加入方式為何?)那天在上班的時候他叫我上去換衣服,在歡喜就好酒站後面的律師室錄影,還拿錢給我,要我一手交錢,一手拿合約,在有錄影的當下,要我點30萬元的現鈔,之後他錢就收回去,要我念合約並簽名、蓋章,並叫我繼續上班,且恭禧我加入馬股。(後來錢拿去哪裡?)1位叫『李哥』的又收回去」「(《請求提示99年6月8日之警詢筆錄第19頁下半段》馬股30萬再加2萬馬匹週邊的配備如馬鞭等總計32萬,還是總共是30萬?)32萬。(當時妳所簽的本票面額,金額是多少?)32萬」「(何人要妳簽馬股的契約書、本票、拿錢給妳、錄影等等的過程?)有『左岸』、『飛揚』,還有1個叫『李哥』的,他拿著1個錄影機」「(妳有無跟公司借錢?)我當時還沒加入馬股的時候只有借1、2萬」「(妳當初買馬股的錢當下是交給何人?)我沒有錢,是跟公司借錢。(妳在錄影機前點完錢之後,把錢交給何人?)『飛揚』,她又把錢包在牛皮紙袋裡面」「(《請求提示證人甲1於99年7月14之訊問筆錄第3頁上方倒數第3行到前面第1行》『飛揚』就拿出1分馬隊成員的契約要我簽,並且叫我簽,那32萬點完『飛揚』就收走,並且『飛揚』跟我說是公司借我錢,向她買馬股,並且說錢是她的,她就拿走了,這段是否為妳所陳述?)是」「(妳當下跟『飛揚』買馬股時,是否有約定如果不要時是否可以還她,還是自己要找下一個買主來買?)沒有約定。(妳為何要跟公司要錢?)當時甜甜和左岸說,公司願意借我錢買馬股,說公司很多人搶著要,是『馬姐』楊清林要留給我的,要快點買,然後公司願意先借我錢讓我買,之後再慢慢還錢就好。(雖然是公司借妳錢,但這個買賣是妳跟『飛揚』之間的關係,妳為何去跟公司要錢?)簽約當天我也是很突然的被叫去換衣服,然後去辦公室,就突然出現1臺錄影機跟現金」、「(《提示本院卷㈢第369頁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是否有看過上開簽署書?)有,但這份跟我簽的那份格式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3、50、56、73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當時我就直接簽本票給他們,我是在休息室簽的,當時帶我的幹部叫『琳達』,她已經沒有在做了」等語(見偵卷第170頁);復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加入馬股的過程為何?)簽馬股30萬的本票就算加入。(何人拿本票給妳簽?)琳達。(是否有其他幹部遊說妳馬股之事?)每個小姐都會說,也有幹部遊說我,但不是在場的被告。每個小姐都會有1個班長,我已經不知道那個班長是誰。就會由班長跟我說,因為組員是不能講這種事情。(是否有錄影?)沒有。(是否有實際現金交付的動作?)不用,就直接簽本票。(馬鞍等其他配備是否需另簽本票?)不用,都算在裡面,就是30萬。(是否有簽契約?)想不起來。(是否有給妳憑證?)沒有。(是否知道妳購買的馬股是哪1匹馬?)不知道」「(上述買馬股的優、缺點是何人告訴妳?)琳達。(馬股是跟何人買?)跟琳達簽的本票,但算是跟公司買。(為何算是跟公司買?)她說是公司的馬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2、283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我進去酒店過半個月就有簽本票,是要叫我買馬股,馬股是指馬場1匹馬的股份,含裝備是32萬元。(你有無實際上拿到錢?)沒有」、「(實際上有馬?)真的有馬場,我們也有去騎馬,但是實際上是否有買股份我不清楚,是跟『歡喜就好』酒店買,是向何人購買,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15、16頁);復於100年6月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購買馬股期間,公司是否有1套儀式,公司會將錢點給妳,在攝影機有操做的情況下將錢繳給公司,表示妳有買馬股,然後請妳簽1張本票?)沒有拿到錢及看到錢,但是有簽本票。(何人叫妳簽本票?)是櫃檯小姐拿給我們簽的。(簽完之後交給何人?)櫃檯小姐。(是否有在座之幾位被告?)好像沒有,當時我們都叫她林姊姊」、「(當時是否有說是買哪1匹馬?)沒有」「(妳有無拿到任何憑證?)沒有」、「(《提示本院卷㈢、第369頁借據證明、第371頁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本票》請妳再確認是否有簽過此類文件?)我簽過馬股的讓渡買賣簽署書、借據證明我沒有印象有簽過,本票我有簽過。(妳簽的當時售股人是何人?)我不記得」、「(《提示警卷㈤第36頁照片9張》這裡面是否有妳所謂的林姓小姐?)好像是編號『51』(即己○○)」、「(被告楊清林問:妳加入馬股時,妳是否知道馬股是向哪位師姊買的?還是向公司買的?)當時是說跟某位師姊買的」、「(被告楊清林問:妳有無跟任何幹部提到說妳要賣馬股?)我有跟輔導長講過」等語(見原審院㈨第391、392、394、397、404、405頁)。益徵被告己○○亦有介入馬股買賣之行為無誤。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該馬場是誰的?)好像跟師父關係,因為師父有跟我們說那是一起的,說是他們四季集團的,裡面還有1個馴馬師」等語(見偵卷第126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買馬股是何人遊說妳?)江蓉。(是何人要賣馬股?)她說馬場那邊」、「(當初買馬股除了簽30萬之外,有無買其他設備?)裝備。(裝備是否包含於30萬中?)另外的。(妳有無看過裝備?)制服。(什麼制服?)類似賽車服那種。(有無拿1套給妳讓妳專屬?)有。(其他像是馬鞭、馬鞍,有無給妳?)沒有。(妳是否知道妳買的是哪1匹馬?)不知道」「(妳簽的本票是否也是交給幹部江蓉?)對」等語(見原審卷第69、70、75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妳去那裡工作,有無叫妳入股、買馬股?)有,他們用洗腦的方式來叫我們買馬股」、「當時我是在『歡喜就好』酒店律師室簽的,一開始我是在他們的春夏秋冬做」、「(妳買馬股是簽多少本票?)30萬元,連同馬具2萬元,總共3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80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連同馬具是否是32萬?)對。(妳是否知道妳買的是哪一匹馬?)不知道。(妳有無收過這些設備?)沒有。(是何人叫妳去買馬股?)琳達」、「(本票是否也是簽給琳達?)對」、「(妳當初買馬股時,有無交現金給琳達?)沒有,她叫我簽本票。(妳跟琳達買馬股是簽32萬本票,是妳們兩個之間的交易,跟公司無關?)公司交代她這樣做的」、「(妳當下買馬股是向琳達買的,32萬本票是交給琳達?)是交給琳達」等語(見原審卷第84、88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那時候我是簽35萬元包括馬股30萬元及5萬元的設備費,是在律師室簽的」等語(見偵卷第151頁);復於100年7月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係借了生活費後,開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後簽馬股;抑或借了生活費後,簽馬股,簽馬股後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其順序為何?)我是大概10幾天之後簽了馬股,然後過了1個月之後,才開始從事性交易。(脫衣陪酒何時開始?)簽了馬股的本票之後。(意思是妳進去1個月左右,簽了馬股之後,即開始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是否如此?)對」「(妳當初向公司借支及簽馬股時,是否也是簽相同文件?)對」、「(買馬股的情況為何?)我去那邊10幾天之後,輔導長就跟我洗馬股」、「(加入馬股妳花多少錢?)35萬。(35萬包括哪些項目?)馬股還有一些配備。(30萬是馬股,5萬是配備,是否如此?)對。(妳有無拿到那1匹馬?)沒有。(有無跟妳確認哪1匹馬是妳的?)有,她有叫幹部帶我們去烏日的馬場看。(是否有比哪1匹馬給妳看?)有。(何人比給妳看?)我忘記是哪1個了。(是否係那個輔導長?)反正就是我們那1個班的班長帶我們去的。(妳買的那1匹馬有無給妳憑證?)沒有,只有跟我比哪1隻而已。(妳們買馬股有無簽契約書?)沒有,就簽本票而已。(《請求提示本院卷㈢第369、371、451頁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契約書、馬股證》是否有妳簽過的契約?)沒有。(妳當時並無簽契約僅簽本票,是否如此?)對」「(簽本票的過程是何人與妳簽?)輔導長」「(有無其他幹部?)左岸,還有1個輔導長但她不在庭。(輔導長是否為琳達?)對。(馬股是琳達跟妳簽的,在場的幹部有左岸及輔導長,而輔導長就是跟妳簽馬股的琳達,是否如此?)對。(所以在場幹部就是琳達及左岸,是否如此?)對。(於買馬股時,有無攝影下來?)簽完之後,才有攝影。(係攝影哪部分?)就是借那35萬」、「(是否問妳是否要買馬股的內容,妳講完之後就錄下來?)對。(是否確實有律師在場?)有」「(《請求提示99年8月2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3頁倒數第6行》妳於偵查中證述妳未拿到馬股的憑證,是否正確?)對。(有無拿到配備?)沒有」、「(馬股的錢妳後來有無還清?)沒有(後改稱:有還清)」、「(妳究係向何人購買馬股?)跟公司買的」、「(妳如何認定係向公司購買馬股?)幹部叫我簽本票。(也有可能是私人買賣?)她說是公司的。(何人跟妳說是公司的?)幹部琳達」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24、225、226、238、239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後來要我入馬股,所以簽了1張面額32萬元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2頁);復於100年8月5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的馬股到底是跟何人買的?)我也不知道。(妳有提到認購馬股是張玉萍跟妳接洽辦理的,有拿1張馬隊的成員卡給妳,這段話妳是否還記得?)記得。(是否正確?)是。(妳跟張玉萍《即魚姐》在接洽馬股時,是否只有妳跟張玉萍2個人在?)對」、「(戊○○跟楊清林來遊說妳,為何妳最後跑去跟魚姐簽認購馬股的本票?)因為魚姐負責本票的部份。(妳簽本票之後,是否知道魚姐要把本票交到哪邊去?)公司。(妳為何會這樣想?)我是跟公司的馬隊,所以應該是公司。(妳是否知道妳買的是哪1匹馬?)不知道。(2萬元的配件,馬鞍、馬鞭、馬服妳是否有拿到?)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0、191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公司又說要穩定一點當正式員工,就要加入馬股,簽了1張32萬元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6頁);復於100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後來是何人給妳簽馬股的本票?)飛揚。(簽多少錢?)32萬元。(這32萬元包括?)2萬元騎馬的配備,什麼馬靴、什麼帽子」、「(妳有無收到馬的配備?)這些都放在馬場,沒有在我們身邊。(妳沒有拿到過?)就只是把我們帶去馬場,然後東西讓我們戴一下,就騎個馬,再來就收到櫃子裡面了」、「(加入馬隊是否有開任何證明給妳?)那些都在她們手頭上」、「(沒有給妳這個憑證就對了?)沒有,每次薪水來的時候,就是馬股多少,就開始扣、扣、扣。(是否知道妳的馬是哪1匹?)沒有,他就說這裡的馬都是我投資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5、256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是向小姐買,還是向幹部買,還是向公司買?)我真的不知道,她們說是小姐的,可是我真的不清楚」、「(當妳決定買馬股是何人跟妳接洽馬股的相關事宜?)執董。(本票後來交給何人?)執董。(執董後來本票交給何人?)不知道。(買完馬股後,執董有無給妳任何憑證?)有1張馬隊成員卡。(馬隊成員卡的內容為何?)有我的照片,內容我忘了。(有無把妳那匹馬的相片放上去?)沒有。(有無看過妳買的那匹馬?)沒有。(是否知道妳買哪匹馬?)不知道。(後來他有無把馬股的錢退給妳?)沒有」、「(妳是否用現金購買馬股?)沒有,簽本票。(有無架1臺攝影機錄影,之後公司先把錢點給妳,然後妳再把錢交給公司,是否有此程序?)有。(何人在操作?幾個人在現場?)飛揚、左岸,還有1個攝影師李力(音譯)。(張玉萍是否在場?)沒有。(是否在整個過程結束後,妳才簽本票給執董?)之前就簽了」、「(執董來跟妳們接洽簽馬股時,妳們是否已經同意要加入馬股,執董才來跟妳們接洽?)對」、「(《提示本院卷(三)第369、371頁借據證明、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妳當時加入時所看到的文件是否為此文件?)對。(見原審卷㈨第316、317、318、330、338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買馬股是否有跟他們簽契約?)簽30萬的馬股,跟2萬的馬鞍那些。(這些是簽小白或是本票?)剛開始是簽小白,後來就全部改本票」、「(跟妳簽馬股小白的是何人?)飛揚。(簽的過程中有無錄影?)應該是後來才有。(妳是跟何人買馬股?)飛揚。(是否是飛揚本身的馬股?)他們當時是這樣講」「(《請求提示本院卷㈢第369、371、455頁借據證明、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24小時四季大馬證》妳有無看過上開文件?)簽署書都有拿到,且第455之24小時四季大馬證也有拿到,都有簽」「(除了買馬之外,還有2萬元的配備,有無收到?)沒有」「(妳稱開始有簽借據、小白,後來為何會改簽本票?)不知道,上面講的,就全部改成本票還有錄光碟。(簽本票、錄光碟時有哪些人在場?)飛揚。(何人攝影?)魚姐。(還有無其他人?)當時買的時候是我們3個,攝影是他叫外面的人來攝影。(當初一開始妳買馬股簽小白時,是否是妳、飛揚、魚姐3人在場?)對。(之後他們說要攝影,全部改成簽本票,當次是哪些人在場?)楊清林」、「(妳稱公司拿了一筆30萬給妳?)對。(在攝影過程中妳要交出去?)我交給左岸。(楊清林在場作何事?)坐在椅子上。(妳為何會將30萬現金交給左岸,妳不是向飛揚購買?)我就不懂啊。(何人跟妳說要交給左岸?)在攝影前就有講好等一下要怎麼做。(何人講的?)楊清林。(攝影人是否是李力?)李哥」、「(妳是否清楚妳到底是跟何人購買《馬股》?)他們講是跟公司老闆。(在第2次有錄影的情況下,妳稱楊清林有在場?)有。(在楊清林的談話中,有無講到馬股,還是只說要如何錄影?)他只說等一下錄影要怎麼錄影」、「(《提示臺中地檢署證物袋內有關證人甲17之身分證、駕照正反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借據、切結書、借據證明書、本票、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員工履約同意書》,這些資料是否妳簽署的?)是」等語(見原審院卷第39、40、41、55、56、62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購買馬股是先向公司借錢,我是跟飛揚購買的,購買馬股的配備是2萬元,馬股是30萬元」「(妳購買馬股過程中有無攝影?)有。(當時攝影的情況請妳說明?)就1個人拿著攝影機看我們怎麼購買,金錢數目多少」「(當時在場的有幾個人?)我、拍攝的人、飛揚、左岸、李哥。(《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5頁中間部分第1個回答》當時妳回答:我有用30萬元買馬股,2萬元買配備,配備我沒有收到,馬股沒有憑證,是小彤慫恿我買馬股,公司才會優先排檯給我,我購買馬股簽立1張32萬元的本票,當時楊清林指示聰哥拿32萬元的現金給我,然後現場錄影交32萬元的影像,我再將32萬元交給飛揚。這一段敘述的過程是否正確?)是。(所以換句話說當場楊清林有指示聰哥將32萬元的現金給妳,拍了之後妳再將錢交給飛揚,是這樣的過程嗎?)是。(照妳這樣講,現場有楊清林跟聰哥?)對」、「(妳買馬股所簽的32萬元的本票是交給何人?)魚姐。(妳說當時現場沒有魚姐,妳是將本票拿到何處交給魚姐?)那一天楊清林叫我買馬股,然後我跟聰哥拿了32萬元,我將錢交給飛揚,最後飛揚好像是叫我把本票拿給魚姐。(後改稱是楊清林叫我把本票拿給魚姐)(妳是在律師室將本票交給魚姐,還是拿到DJ室交給魚姐?)DJ室。(妳拿給魚姐的時候,魚姐是否有問妳這張本票的原由?)看就知道那是馬股。(妳買馬股都沒有憑證,妳是否知道妳買的是哪1匹馬?)不知道,我連馬都沒有看過」、「(妳是否都沒有收到配備?)是」等語(見原審卷第73、74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是否被強迫的?)因為我有借錢,我一開始借5萬元,後來買馬股,所以又簽了32萬元,我為了還這些錢,所以才做脫衣陪酒,這些都有簽本票」(見偵卷第199頁);復於秘密證人99甲19於100年6月1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跟何人購買馬股?)我是簽本票給左岸。(馬股是跟左岸買還是跟公司買?)跟公司買。(公司是否有提供憑證給妳?)沒有,只有用公司的名牌來分而已。(是否有告訴妳買的是哪1匹馬?)沒有。(妳是否有看過妳買的那1匹馬?)有很多匹馬,我不知道哪1匹是我買的。(除了買馬股之外是否還有付其他的錢?)買馬股是30萬元,還有配備是2萬元。(妳是否有收到配備?)我看都沒有看過。(馬鞍、馬鞭、馬服妳都沒有看過?)我沒有看過」、「(當初是何人來跟妳遊說馬股?)左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0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股票是否公司的?)是。(是否跟馬有關係?)說是馬場的。(是否指馬場的股票?)是。(它跟特定的馬匹有無關係?)沒有,他完全都交代的不清不楚。(有無憑據?)我沒有什麼看過,有一次我在執董室看過,就1張紙而已。(有無看到其他小姐買馬股後拿到馬鞭、衣服等設備?)我完全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6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購買馬股要付多少錢?怎麼買的?)1個股份的話,馬股1股30萬元,另外還有買配備,配備也很貴,我知道加起來總共30幾萬元。(是否總共32萬元?)對」、「(妳係向誰購買馬股?)左岸,她就是叫我寫本票。(《提示本院卷㈢第369、371、455頁借據證明、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本票、24小時四季大馬證》妳有無看過上開文件?有無簽立過或僅單純簽立30萬元的本票?)有,我有簽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我自己本身也有1張馬隊證」「(所以妳馬股的股份是杏子這位小姐的?)因為馬股讓渡書並沒有清楚的標明說原本的馬股是誰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89至191、194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是跟公司買還是跟小姐買?)會說是以前小姐退出的部分,但是我心裡知道那是公司的做法。(妳跟何人買馬股?)我所有的過程都是跟魚姐接觸的」「(是否有簽本票?)有。(要交給何人?)魚姐。(是多少錢?)簽32萬元。(32萬元是全部馬股的錢還是含配備的錢?)有2萬元是配備的錢。(妳是否有拿到配備?)我全部都沒有拿到。(妳是否知道妳買的是哪1匹馬?)我不知道。(妳是否有拿到憑證?)也沒有(後改稱有拿到1張馬股證)」「(馬股證上是否有標記是哪1匹馬?)沒有」「(妳是否知道妳的馬是哪1匹?)不知道。(是否有人跟妳說過妳的馬是哪1匹?)也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3、224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妳是跟何人購買的?)我是跟楊清林購買馬股的。(妳是如何知道妳是跟楊清林購買馬股的?)因為楊清林是老闆。(當初妳在跟小彤購買馬股簽立本票的過程中有何人在場?)錄影的人。(是否叫李哥?)是。(除了李哥拿攝影機錄影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就只有我跟小彤、李哥3人在場。(過程中他們是否有拿了一筆32萬元的現金出來給妳,然後再做錄影的動作?)有」、「(當場妳拿了32萬元之後是交給何人?)小彤。(是否也簽本票給小彤?)是。(妳跟小彤簽本票,錢也是交給小彤,為何妳會認為這個馬股是妳向楊清林購買的?)因為小彤就是幫楊清林做事的。(所以妳認為馬股是跟楊清林購買的?)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02、203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97年5月16日所簽立32萬元是買馬股的費用,我有加入馬股,有去馬場看過馬,也有騎過馬」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復於100年7月15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跟誰買?)那時後是執董拿本票給我簽。(何人遊說妳買的?)執董。(妳在買馬股的過程中,執董跟妳說是何人的馬股?)沒講。(《提示本院卷㈢第369、371、451頁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本票、借據證明、馬股證》是否有妳簽過的契約?)都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
⑱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店內的負責人楊總要我買馬股」「楊總說買馬股要先支付30萬元,沒錢就簽本票,我付22萬現金,剩下8萬不夠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218頁)。
⑲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是向何人買?如何買?)馬股我們是先跟左岸買的,要把1張大頭照的相片,好像還要交什麼的證件,就是要先把相片交給左岸,左岸才會給我們1張卡,是騎馬會員的卡,她說我們偶爾也會去騎馬,如果我有那張卡就只要繳200元,不用繳1000多元的騎馬費用。(妳是跟左岸還是公司買馬股?)我是到DJ室跟小彤買的,她們是說,小彤把她的馬股賣給我的,然後當我的面拿現金給小彤,小彤當場點給我看。(妳有現金?)不是,是公司錢莊的人。(是否為上述錢莊的人黃文龍?)對。(黃文龍拿了多少錢給妳?)他沒有拿給我,他是當著我的面拿給小彤算。(黃文龍當著妳的面拿錢給小彤算,說錢是錢莊借妳,然後妳拿這30萬元跟小彤買馬股,是否如此?)對。(是否確定30萬元?)對,30萬元。(是否有配備費用?)配備的費用是另外簽本票。(30萬元是否需要簽本票?)也要。(配備費用多少錢?)要2萬元。(妳有無拿到配備?)都沒有」「(是否知道妳購買的是哪1匹馬?)根本沒有馬」「(有無給妳任何憑證,證明妳所購買的馬匹資料為何?)完全沒有。(在馬股簽本票的現場,除了黃文龍、小彤、妳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魚姐也坐在那邊」「(《請求提示本院卷㈢第369至371頁、第451至455頁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有無看過類似的文件?)沒有。(妳並無簽過類似的契約?)我只有簽過本票,然後她只交給我1張馬場會員的證件而已。(這些文件是否都沒看過?)沒有」「(妳方才是否陳述馬股係向小彤所買?)對」「(既然妳是跟小彤買的,為何妳要向公司要這筆錢?)因為公司跟我說過,是公司跟地下錢莊幫我借錢」「(《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8至9頁》檢察事務官問妳:妳總共簽多少張本票給公司?妳說:有2張各30萬元的是黃文龍,有1張30萬元是公司的,都是馬股的費用,左岸跟魚姐等幹部叫我簽的,本票也都她們拿走的。這段話妳所述是否正確?)對,本票都她們拿走了。(所以馬股的本票其中有2張是黃文龍的,1張是公司的,總共是否為3張?抑或只有2張?)應該是3張,因為1張交給黃文龍,1張他說簽錯可是也沒有給我,然後去到馬姐辦公室,他說這30萬算是我先繳給公司的,要從我薪條那邊慢慢寫、慢慢扣,等到這30萬扣完,就等於是公司把我的30萬還給了地下錢莊。(所以妳還有簽1張本票給公司,妳在檢察事務官那邊是說這1張本票是魚姐跟左岸拿走的,是否如此?)第1張是左岸拿走的;第2張是左岸叫我到DJ室找黃文龍簽的,是黃文龍拿走的;第3張是在馬姐的律師室,是誰拿走我不曉得,因為大家都在那邊寫簽條,然後寫完本票,不知道一起交給誰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25至127、135、143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時稱:我有買馬股,用新臺幣30萬元買馬股,2萬元買配備(馬鞭、馬鞍等),但是配備我都沒有收到,買馬股也沒有任何憑證,公司跟我說買馬股才會優先排檯給我,不然檯數會很少之類的話我才會購買。我購買馬股時簽立32萬元1張本票,由魚姐拿本票給我簽,簽完之後再拿給魚姐。妳是否有講過這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妳在買馬股的過程中有無人拿攝影機全程攝錄?)有。(妳是否記得當時拍攝為何人?)李哥。(那是在怎樣的場合作這樣的攝影?)公司的律師室」等語(見原審卷第220、221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供稱:「馬股1股是30萬元,如果有加入馬股的人,她們會有綠底的名牌,這是讓小姐存錢的,到時候她們還完這30萬元的馬股後,可以再將馬股賣給別人。另外98年1月之後,我不借錢給小姐買馬股」等語(見偵卷第74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買馬股的方式,是誰想出來的?)【我先生決定的,是小姐提供意見給他】」、「(實際上有無馬股?)有,我們有馬場,也有馬股,小姐也可以拿到馬股。但我不曉得他們如何去做的,【他們是把文件寫好後交給我】」等語(見偵卷第98、99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因為我在公司很久,甚至比內、外幹部還要久,她們會蠻尊重我,有時候規定不OK的話,她們會叫那個小姐來問我,比方說要買馬股的時候,她們不清楚的部分會來問我,有什麼福利是真的、是假的,【我會去跟她們說】」、「(有無買馬股?)有。(跟誰買的?)我忘記了」、「(是否當初妳們一批人到后里的天馬農場去買馬?)是」、「(公司為何會轉變成有馬股這件事?)當初是我們去買回來之後,然後就有很多小姐跟著說她們要騎馬,也要買馬,但是楊清林所提供的場所並沒有那麼大,沒有辦法放那麼多馬,所以我們就會說妳加入馬股,就像高爾夫球會員一樣」等語(見原審卷第203、209頁)。
④同案被告戊○○於原審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的馬股是向誰買的?)那時候是琳達來跟我說叫我跟她買的,是向琳達買的。(妳買馬股的錢從哪裡來?)琳達有跟我說要跟公司先借32萬買馬股。(這個過程中,楊清林有無跟妳做什麼樣的指示或怎麼樣的說法?)從頭到尾都是琳達在跟我講的。(所以妳在9月30日筆錄裡面講楊清林是跟妳誘導的是不正確的?)我現在所能夠記得的是當時是琳達在辦公室裡面跟我講,她跟我講說是師父跟她講的,師父叫她來轉達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82、183頁)。
⑤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這3、40匹馬是誰買的?)老闆。(老闆自己買的?)是我們老闆帶很多小姐去那邊騎馬,小姐有的看喜歡,她們就說她們想要自己買。(是老闆買的還是小姐看喜歡小姐買的?)那時候去的10幾個小姐,她們是自己買的,然後陸續增加的是老闆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1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楊清林問:剛剛提到馬股,當時妳買這個馬股是多少錢?)當時我是買35萬,後來才改32萬。(被告楊清林問:那筆錄裡面我有看到1個東西說,又有1個6萬,這個6萬是什麼東西?)那是馬的配備,就是馬鞍、帽子、迷彩服、馬褲那個。(被告楊清林問:就是妳有收到馬褲、馬的皮褲,什麼都有就對了?有沒有收到?)我只收到那個迷彩服、馬褲跟那個帽子。(其他都沒有收到?)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29、130頁)。
⑦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結證稱:「(『馬股』是如何?)因為公司有馬場,馬場是何人經營我不知道,但會要小姐認養馬匹。1股30萬元,加配備總共32萬元,會叫小姐簽本票,由小姐工作抵償」等語(見偵卷第139頁)。
⑧同案被告吳蒂倩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這個制度是不是從98年之後就沒有馬股這回事了?)是。(就沒有再要求小姐買馬股?)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2頁)。
⑨同案被告謝盈盈於於100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中以結證稱:「(妳購買馬股時,有無簽立本票?)對。(妳本票是交給何人?)由楊清林再交給櫻姐(即楊游碧鳳)。(購買馬股的本票是簽多少錢?)32、34萬元。(妳有無實際出資還是從薪資扣錢?)先簽本票,從薪水裡面扣」等語(見原審卷第257、258頁)。
⑩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結證稱:「(妳知道馬股的事情?)我知道她們要跟公司借錢,公司借錢給她們買馬股」等語(見偵卷第27頁)。
⑶歡喜就好酒店之公關小姐劉○文等人,於下列時間,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律師室內,與被告戊○○或程智敏簽定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茲就劉○文等人簽定之時間分述下:劉○文於93年9月28日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陳○玲於97年8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黃○菱於9 7年8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黃○怡於98年4月1 7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胡○柔於94年7月17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陳○廷於97年6月9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許○如於94年10月20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朱○華於97年11月26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翁○馨於96年7月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吳○蓉於97年5月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林○雯於97年8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張○婷於92年10月10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竺○雲於97年2月4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楊○雯於97年5月22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董○惠於97年5月2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郭○芸於98年2月2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被告巳○○於97年2月10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同案被告謝盈盈於97年2月1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謝玟樺於98年4月17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張○玲於98年4月17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楊○雯於97年7月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余○敏於97年7月6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田○美於90年10月10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柯○雯於97年4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吳○宜於97年7月20日簽訂之馬股讓渡讓渡買賣簽署書;林○涵於95年2月25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黃○菁於94年5月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黃○娥於95年4月28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許○惠於97年8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邱○鳳於97年5月2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張○玲於98年2月2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吳○娟於97年4月1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曾○萍於97年5月16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曾○禾於94年4月15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張○晴於95年2月9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劉○怡於95年2月9日簽定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楊○純於95年1月27日簽定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秘密證人99甲11於97年XX月XX日簽定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秘密證人99甲17於97年X月X日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秘密證人99甲18於97年X月X日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秘密證人99甲29於97年X月XX日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林○如於98年1月6日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並於同日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等情,有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及本票影本等件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42、371、391、401頁,卷㈣第117、182、195、292、300、317、327、346、361、392、402頁,卷㈤第179、215、258、306、314、325、332、347、363頁,卷㈥第77、95、101、111、120、125、134、146、153、262、307、309、311頁,卷第21頁,卷第21頁,卷第304、335、350、379頁)。然依上開卷附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之「售股人」欄均為空白,並未記載任何有關「售股人」之真實姓名或花名,足認劉○文等人所購買馬股,均係向歡喜就好酒店購買,而非小姐間之買賣;且被告楊清林從90年10月10日起至98年4月17日止,均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向公關小姐販賣馬股等情,均可認定。
⑷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13號「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1批」,於該批扣案物中扣得「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共37張(影本見原審卷㈢第452至455頁)。
⑸綜上所述,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3及99甲34向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購買馬股之經過如下: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戊○○以「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機會難得,名額有限」、「加入馬隊為公司一份子」、「未加入馬隊即非自己人,不會安排客人」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1表示願購買馬股後,翌日接獲櫃檯人員林惠婷通知,先至櫃檯簽立面額32萬元本票1紙,再至酒店律師室內,由案外人「李力」使用攝影機,錄下由「李力」將32萬元交予秘密證人99甲1,秘密證人99甲1清點後交給同案被告程智敏,程智敏並將馬股讓渡簽署書交給秘密證人99甲1簽署之過程,而完成馬股買賣程序。
②幹部「琳達」以購買馬股「可留客人電話call客」、「排檯順利」、「可放馬股假2日」、「加入馬隊為公司之一份子」、「未購買馬股將遭冰檯」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2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2表示願購買馬股後,在歡喜就好酒店休息室內簽立面額30萬元本票1紙。
③同案被告程智敏(時任輔導長)以「加入馬股業績較好」、「可放馬股假」、「以套房單換取休假之業績標準較低」、「未購買馬股者最後排檯」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3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3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櫃檯主任被告己○○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將本票交予秘密證人99甲3簽署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及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
④幹部「江蓉」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如未購買馬股,則延後排檯」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4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4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簽立面額30萬元本票1紙後交予「江蓉」。
⑤幹部「琳達」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於任職期間存錢,於離職時可取回」、「如未購買馬股者,業績標準較高」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5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5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歡喜就好酒店律師室內簽立面額32萬元本票1紙後交予「琳達」。
⑥輔導長「琳達」以「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加入馬隊為公司一份子」、「可優先排檯」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6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6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酒店律師室內簽立面額35萬元本票1紙後,現場尚有被告戊○○、輔導長「琳達」及某不詳自稱律師之男子在場,並將交付借款3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6之過程錄影。
⑦同案被告楊清林、戊○○以「加入馬隊為公司中心份子」、「可放馬股假4至6日」、「可優先排檯」、「可高額借支」、「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可不必每檔期扣禮服費」、「空檯不必罰款」、如未購買馬股「不排檯」、「空檯需自補節數」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1購買馬股,秘密證人99甲11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再簽立面額32萬元本票交予同案被告張玉萍。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11。
⑧同案被告楊清林、程智敏、戊○○以「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加入馬隊為公司之菁英團隊」、「可取得較多休假」、「可優先排檯,否則延後排檯」、「於任職期間存錢,類似購買儲蓄險,如有急用可取回」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3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13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程智敏。
⑨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加入馬隊為公司中堅份子、菁英團隊」、「可放馬股假4至6日」、「可優先排檯、推檯,否則延後排檯」、「購買馬股當作存款,不要當作負債」、「可高額借支」「不必扣每期禮服租賃費」、「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4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14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即由同案被告張玉萍與秘密證人99甲14接洽簽立本票事宜,秘密證人99甲14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同案被告張玉萍後,再由程智敏、戊○○及「李力」在場,並由公司提供現金32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14,再以錄影機錄下秘密證人99甲14交付金錢及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之過程。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14。
⑩同案被告程智敏、戊○○以「加入馬股始得賺取較多金錢」、「可優先推檯」、「可快速提供借款」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7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17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付程智敏後(馬股金30萬元,2萬元為秘密證人99甲17向公司之借款),由同案被告楊清林、程智敏、張玉萍及「李力」在場,並由公司提供現金30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17,再以錄影機錄下秘密證人99甲17交付現金30萬元予同案被告戊○○及簽署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之過程。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17。
⑪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於開會時,應將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推檯,如未購買馬股者延後排檯,不保證會被推檯」一事告知酒店公關小姐,被告乙○○並要求秘密證人99甲18購買馬股,秘密證人99甲18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DJ室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並交予張玉萍。另由同案被告楊清林、程智敏、戊○○、「李力」及「聰哥」在場,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聰哥」將現金32萬元交予秘密證人99甲18,再以錄影機錄下秘密證人99甲18將32萬元交付程智敏之過程。
⑫同案被告戊○○以購買馬股「可放馬股假」、「可優先排檯」、「還錢較快」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9購買馬股,秘密證人99甲19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被告戊○○。
⑬姓名、年籍不詳,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任職之某公關小姐,向秘密證人99甲21告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及未購買馬股「空檯需被罰款」,若欲購買馬股得與被告戊○○接洽,秘密證人99甲21與被告戊○○接觸後,被告戊○○復向秘密證人99甲21表示要「購買馬股才可以賺到錢」,經秘密證人99甲21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在歡喜就好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及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交付被告戊○○。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21。
⑭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開會時告知公關小姐購買馬股者「可優先推檯,如未購買者可能排不到檯」,秘密證人99甲25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即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交付張玉萍。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25。
⑮姓名、年籍不詳,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之公關小姐,向秘密證人99甲26告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推檯,否則延後排檯」,秘密證人99甲26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被告乙○○交付本票予秘密證人99甲26簽立,秘密證人99甲26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還被告乙○○。另由被告乙○○及「李力」再以錄影機錄下秘密證人99甲26交付現金32萬元予被告乙○○之過程。
⑯同案被告張玉萍以購買馬股「可放馬股假」、「可優先排檯、推檯,否則不排檯」、「不必扣每期禮服租賃費」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29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29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即在酒店內簽立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交付張玉萍。嗣後歡喜就好酒店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29。
⑰同案被告楊清林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推檯」、「名額有限」、「未購買馬股將遭冰檯」、「空檯需罰款」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31以30萬元購買馬股1股,經秘密證人99甲3 1表示願意購買後,即交付現金22萬元,所餘8萬元部分簽立本票。
⑱同案被告戊○○以購買馬股「可優先排檯」、「可留在新人組,不必到業績組」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33購買馬股,經秘密證人99甲33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同案被告張玉萍、黃文龍及被告乙○○在DJ室內,推同案被告黃文龍擔任借款人,再由被告乙○○擔任售股人,由同案被告黃文龍代替秘密證人99甲33將現金交付予被告乙○○,被告乙○○在秘密證人99甲3面前清點無訛,秘密證人99甲33復依同被被告戊○○指示,簽立面額30萬元之本票1紙交付同案被告黃文龍。嗣後歡喜就好酒店並製作「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交付秘密證人99甲33。
⑲姓名、年籍不詳之幹部以加入馬股「可優先排檯」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34購買馬股,再由張玉萍向秘密證人99甲34詳細說明,秘密證人99甲34表示願意購買馬股後,張玉萍、「李力」在酒店律師室內,以錄影機錄下秘密證人99甲34簽立面額32萬元本票後之過程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陳冠樺、未○○、吳蒂倩、謝盈盈、戊○○、己○○及被告乙○○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3及99甲34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及「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影本37張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⑹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不法債務,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縱使初入酒店工作時係自願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任職期間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離職而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如設立嚴苛離職條件,使公關小姐無法依該條件離職,但又懼怕逕行離職後,將遭不法債務追索,諸如馬股本票及罰款單據所生之不當債務等,不得已僅能繼續留在店內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債務,則該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及約束,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任職期間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戊○○等人要求,向歡喜就好酒店購買馬股,惟除秘密證人99甲31於購買馬股時提出現金22萬元,所餘款項以簽立本票方式代替外,其餘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購買馬股時,均無法提出現款,僅能由歡喜就好酒店提供購買馬股;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向歡喜就好酒店借款購買馬股前,多已向該店借款或預支薪資而積欠酒店款項,如再向歡喜就好酒店借款購買馬股,將積欠越來越多款項而難於短期內依酒店規定離職。而楊清林對上情知之甚詳,為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繼續留在酒店內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方法,即讓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積欠歡喜就好酒店更多款項,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無法於短期內依公司規定離職。然若單純提供現金借款,且一次或多次將高額現金交予公關小姐,則同案被告楊清林認該公關小姐可能於取得現金後鋌而走險逃離該店,自無法以交付現金借款方式,使公關小姐負擔鉅額債務;楊清林為確保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身上無太多現款可離去酒店,但又必須積欠酒店鉅額債務,即以買賣馬股方式,由歡喜就好酒店提供借款,讓公關小姐購買無實質權利之馬股,以達積欠酒店鉅額款項及酒店公關小姐身無現款之目的。如此即可以不當債務約束壓抑公關小姐逕行離去酒店或拒絕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之自由意志,亦可降低取得大筆現金後離開酒店之風險,此實為同案被告未○○於偵訊中證稱:「(帶小姐的幹部為什麼要說服小姐認馬股?)認馬股只是為了要留下小姐」等語之真實意義。此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向歡喜就好酒店購買馬股後,連同先前進入酒店時之借款或於酒店任職期間向酒店之借款,積欠酒店債務至少高達30萬元以上;又公關小姐於購買馬股後雖可獲「馬股假」、「留客人電話」、「可優先排檯、推檯」、「較低業績標準」及「免空檯罰款」等業績及休假優惠,但於每檔期結束發薪時,應固定扣除8000元或4000元不等之馬匹寄養費,且仍受多數之罰責規範拘束,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並未因購買馬股而免除違規罰款,反而受馬匹寄養費之不當債務壓迫約束。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購買馬股後雖取得優先排檯之利益,僅係增加入番坐檯之機率,並不代表即可順利獲男客青睞而坐檯(否則即無須幹部或控檯人員推檯),是否因此可賺取較多金錢尚不可知,但可確定者為不論該馬隊成員於該檔期中有無達成業績要求或觸犯違規罰則,每檔期均受「馬匹寄養費」約束而必須固定扣款達4000元或8000元不等,渠等於債務清償完畢及依公司規定離職前,如逕行離去酒店,又將遭追索客源保證金20萬元及其他未清償之不當債務(包括馬股、違規罰款等),更無法取回已遭馬股債務扣款之薪資所得。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購買馬股後,除可在酒店內享有優先排檯等優惠外,實際上已因不當債務增加而陷於短期內難以依公司規定離職之處境;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之目的,實質上係以不當債務加諸在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身上,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必須依其所訂立之罰責規定及不當債務壓迫約束而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則馬股制度確屬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甚明。
⑺至於①同案被告程智敏於100年9月22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為何會轉變成有馬股這件事?)當初是我們去買回來之後,然後就有很多小姐跟著說她們要騎馬,也要買馬,但是楊清林所提供的場所並沒有那麼大,沒有辦法放那麼多馬,所以我們就會說妳加入馬股,就像高爾夫球會員一樣」云云(見原審卷第209頁);②證人乙○○於100年9月22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是我們老闆帶很多小姐去那邊騎馬,小姐有的看喜歡,她們就說她們想要自己買。(是老闆買的還是小姐看喜歡小姐買的?)那時候去的10幾個小姐,她們是自己買的,然後陸續增加的是老闆買的」云云(見原審卷第219頁)。惟馬匹依其年齡、體格、品種、血統、步態、得獎紀錄、潛力、調教程度等不同條件,於市場上有不同交易價格,於客觀上亦存在不同價值,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周知及體認;縱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至四季馬場騎馬後非常喜愛馬匹,而合資購買馬匹交由楊清林經營之四季馬場寄養,仍無可能所購回之馬匹價格或價值均為單一價即90萬元(分成3股,每股30萬元);又根據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11、99甲14、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5、99甲33等人前揭證述,均證稱其不知購買何隻馬匹等語明確,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確係合資購買馬股或繼受其他小姐馬匹之股份,亦無不知購買何隻馬匹之理。是同案被告程智敏及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與卷證及常情均不符,自非可採。
3、同案被告楊清林自訂退出馬股及取回馬股金之條件,致使秘密證人99甲2等人無法取回已遭薪資扣款之馬股金30萬元部分:
⑴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馬股的部分,當初有沒有說妳們退股的話,妳們可以拿回來多少錢?)要有其他小姐買,不然就沒有退錢,當初買馬股也沒有單據給我們」等語(見偵卷第174頁);復於100年6月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可以退股拿錢回來?)拿不回來,因為是簽本票已經借了30萬,沒有把30萬還掉,怎麼拿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3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你離開後,馬股如何處理?)我那時要逃跑的時候,有先聽說根本沒有馬股的事情,但有同事說要正式申請離職,拿回來的錢不到一半,所以我離開後,完全沒有拿到任何的錢。我加入馬股也沒有任何證明給我。當初跟我聲請本票裁定討債的人,有跟我說我當初離開的時候,就是自動放棄馬股,他們又將馬股賣給其他人」等語(見偵卷第17頁);復於100年6月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退馬股的錢給妳?)當初圍事打電話給我,說我欠他們錢,要我拿錢還給他們,但我跟他們理論說我沒有欠他們錢,如果要還錢的話可以,我10萬元還給公司,但他們要將馬股的股份給我,他說他會跟公司的人講,我一直跟他聯絡,他說公司的人在開會,叫我去公司找他們的人講,我因害怕所以不敢去他們公司,所以我最後沒有拿到買馬股的錢」、「(上面是否記載自簽署日期限已正式離職,且已尋得交接者,若尚未尋得交接者或無故曠職,視同放棄該馬股或權利,妳簽的當時是否有看過?)有,但我覺得就算離職還是有馬股,因為我每月有繳馬股的費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4、39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馬股的部分,當初有沒有說妳們退股的話,妳們可以拿回來多少錢?)有說會原數退還,但是我的部分沒有還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8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我離職的時候,有領到2萬多元,就是當初馬股35萬元的部分只讓我領到2萬多元。我有問楊清林說當初不是說離職的時候,30萬元購買馬股的錢會退還,他說不可能,因為現在已沒有人買馬股」等語(見偵卷第155頁);復於100年7月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還清馬股之後,本票有無還妳?)有。(有無把錢退給妳?)沒有。(妳有無跟公司要過錢?)當初我離職的時候,我有跟楊清林要過,楊清林就跟我說,沒有新人要再買,所以不能退。(妳是否沒有退到半毛錢?)退幾萬元而已。(退幾萬元是否還有印象?)5萬。(《請求提示99年8月2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7頁中間部分》妳說妳離職時有領到2萬多元,亦即當初馬股的30萬元,只有讓妳領到2萬多元,是否確定領到2萬多元?)對。(妳有無向楊清林反應不退錢的話,把馬還給妳?)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6、227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總共做了2年又5天,妳在警察局證稱:滿1年可以退款10萬元,滿2年可以退30萬元,妳已經超過2年,妳是等到公司被抄的時候,妳才沒有繼續上班,對不對?)對。(馬股的錢是否有退回來給妳?)沒有。(妳都沒有拿到半毛錢嗎?)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1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就妳個人,馬股的32萬元後來妳是否有還清?)早就還清了。(還清之後,本票是否有給妳?)沒有,沒有給我撕掉」、「(不願意還給妳買馬股的錢?)對,如果要還的話,就像我剛剛提到的,已經折價10萬元了,我要不要」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8、259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到最後我們知道,她是跟我們講說,如果我們離職的話只能拿3分之1回來而已,不會全退給我們」、「(妳為何會加入馬股?)因為想說可以推檯,他是說可以存到錢,可是等加入馬股以後,才知道那些錢是不可以全部拿回來」、「(妳加入馬股為97年5月,本件案發是99年8月,到案發為止已經滿2年,公司是否有達到1年退10萬;2年退30萬?)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6、317、339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是否有將馬股退掉?)我沒有退掉。(是否有將錢取回?)沒有。(妳在買馬股時,是否有告訴妳馬股可以退?)是可以退。(有無跟妳說過退馬股的時候如何計算?)退30萬元」「(《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4頁最後1個回答》當時是跟妳講要退股時除了可以拿回30萬元之外,還可以給妳1個月的薪資10萬元是否正確?)那是正常離職的情況。(如果不正常離職呢?)就什麼都沒有」「(本案妳有加入馬股?)對。(加入馬股總共花費30萬元?)對。(當時妳是否知道如果沒有正常離職就領不到這30萬元?)對。(妳已經知道簽了這麼多本票,也知道如果沒有正常離職就領不到這30萬元,但是妳還是堅持要逃跑的原因為何?)因為簽那麼多本票根本不知道是否有結束的一天,所以我寧願放棄馬股就決定要逃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1、145頁)。
⑨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馬股的錢妳是否有還清?)我有還清」「(公司是否有將馬股的錢退還給妳?)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5頁)。
⑩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證稱:「(妳本來可以賺那麼多錢,但公司只有給妳這麼一點,而且妳中間曾經不願意回去過,後來為何妳還是回去繼續待到店被檢警查獲為止,是何原因?)我想把我馬股的錢拿回來。(走掉不能把馬股的錢拿回去?)不行。(就是有規定一定要透過正常離職的程序才能夠將馬股的錢拿回去?)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07頁)。
⑪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偵查中稱:公司一開始的時候說,如果要離職的時候馬股30萬會還給我們,但有些小姐離職只有拿到10萬,表面上公司說可以退股,但我認識的人當中沒有退股過,最多就是離職的時後有退過10萬元。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6頁)。
⑫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楊總說買馬股要先支付30萬元,沒錢就簽本票,我付22萬現金,剩下8萬不夠簽本票,後來的薪水都要先償還這8萬元,這30萬都沒有還我」等語(見偵卷第218頁)。
⑬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瞭解馬股內容為何?)就是公司會幫我們存錢,然後存到了30萬,就是像簽約要做1年半,這30萬當我1年半到期的時候,她會退還給我,如果我不做的話。(它可以儲蓄,最後會退還給妳,是否如此?)對,她說就算以後我離職了,我也不用擔心我賺的錢全被我花光,公司都會幫我存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26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供稱:「(為何1股賣到30萬?)因為1匹馬30萬可以回收給公司,我有30幾匹。(為何小姐剛上班也沒有錢,購買馬股後,就要簽30萬或32萬的本票?)這是她馬股的費用,是她買馬匹的費用,她可以退回來,除非她沒有按照離職手續。我也沒有去做什麼非法的」等語(見偵卷第19頁);復於100年9月29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馬股的錢你是否有退還給左岸?)還沒。因為馬股要退,一定是這個小姐要離職,就好像巧兒、甜甜她們辦了離職之後我們才會退給她,左岸還是現職人員怎麼退」等語(見原審卷第294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結證稱:「(為什麼小姐沒辦法退股拿到錢?)據我所知,她如果很正常的離職的話,我們就會退她馬股,如果是落跑的話,就沒有。這些事情是張玉萍、戊○○在處理的」等語(見偵卷第99頁)。
③同案被告張玉萍於於99年10月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有無買過馬股?)有。(實際上有無馬?)有。我有看過馬。馬股我已經賣掉了,拿回3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13頁);又於99年12月1 0日偵訊供稱:「(馬場裡面的馬有無妳的?)有,我有1匹。(妳那匹馬有無賣馬股?)有,我賣給1個小姐,我不知道賣給誰,是老闆幫我賣的。(這匹馬還是妳的?)不是,已經賣掉了,我賣了3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22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說妳如果要30萬拿回來的話,妳要自己再去找下一位小姐買妳的30萬,妳就可以把30萬帶走,如果妳要公司吸收的話,可能只有10萬塊還是20萬塊」等語(見原審卷第209頁)。
⑤被告戊○○於偵訊供稱:「(『馬股』是何人想出來的?)我去上班時,就有『馬股』這種東西。(就妳知道,有人退股拿到錢?)有,有人拿到10萬元,這是很久之前的事情,我不知道是誰拿到」、「(『馬股』離職退股的部分,不是妳和張玉萍在處理的?)不是,我沒有處理,我有告知小姐加入『馬股』的好處」等語(見偵卷第13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9月30日偵訊筆錄講到馬股是騙人的,能否把這件事情解釋一下?)一開始我原本覺得是騙人的,我知道的是有兩個真的有拿到30萬,1個叫巧兒,1個叫甜甜,她們是離職之後真的有拿到30萬的人,所以原本我以為真的是騙人的,到後來我真的確定巧兒跟甜甜她們有拿到退馬股的30萬。(好像大部分都是退10萬?)因為在我知道裡面是退10萬是沒有滿,就是妳加入馬股是沒有滿1年的才是退10萬,滿1年過後的是退30萬」「(妳於99年9月30日偵查中稱實際上妳並沒有看過馬股的資料,但是也沒有指定哪一匹馬是我的馬,所以我認為這是騙人的,剛剛律師問妳妳又說妳後來又覺得它是真的,是因為妳知道巧兒跟甜甜有拿到30萬,妳是何時知道的?為何會知道這2個人有拿到30萬?)因為我進店的不知道第幾年,巧兒是帶我的小師父,所以我知道她離職的時候拿30萬。(何時知道的?)她是95年或96年離職的」、「(99年9月30日在妳自己跟檢察官、警察陳述說馬股其實是騙人的,妳在講這句話的時候,是否知道巧兒跟甜甜在退股的時候有拿到30萬這件事情?)知道。(既然知道,為何當時在99年9月30日問妳的時候,妳還是說馬股是騙人的?)當時我沒有想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182、195頁)。
⑥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如果小姐離開公司,馬股要如何處理?)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我知道可以折現金回來,但沒有辦法照原價拿回,大概是10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143頁)。
⑶案外人藍○儀、竺○雲填具「馬股收訖書」,向歡喜就好酒店申請退出馬股,該等「馬股收訖書」記載:「茲本人○○○因個人因素關係須退出所有持有之馬股,本人於今日民國○年○月○日至公司領取所持有退回之馬股總額共計:壹拾萬元整,由本人當場點清無誤,本人在此保證爾後不會與公司有任何馬股股份不明之事件發生,恐口說無憑,特例此書,以茲證明。立書人:○○○。身分證字號:○○○。住址:○○○。負責人:○○○。中華民國○年○月○日立」,有藍○儀、竺○雲簽立之馬股收訖書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3 3、353頁)。
⑷花名「甜甜」之女子,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離職後,僅能取回10萬元馬股金,嗣經「甜甜」向張玉萍反應後,楊清林為「特惠辦理給那些離職的看」後,始將餘款20萬元給付予「甜甜」之女子:
①案外人王○喬(花名甜甜)於93年8月26日與歡喜就好公司簽定「服務員臨時性勞動契約書」,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於99年7月28日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離職,並簽立「馬股收訖書」,依該資料記載:「茲本人王○喬因個人因素關係,須退出所持有之馬股,本人於民國99年7月28日至公司領取所持有退回之馬股總額共計壹拾萬元整,由本人當場點清無誤,本人在此保證爾後不會與公司有任何馬股股份不明之事件發生,恐口說無憑,特例此書,以茲證明」,有馬股收訖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92頁)。依此,案外人王○喬於任職期間,向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30萬元購買馬股,經以薪資扣款完畢及依公司規定離職後,楊清林自應退還30萬元,惟於案外人王○喬離職時,僅給交付10萬元之馬股金,尚餘20萬元不願給付予案外人王○喬之事實,應可認定。
②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30日2時24分20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對話內容如下:「楊清林:妳說『甜甜』那個是怎樣?張玉萍:『甜甜』那個那時候說…楊清林:慢且,我先問妳,她有留守嗎?有照公司規定辦離職嗎?張玉萍:有啊。楊清林:有嘛,啊妳…有她有來領薪水嗎?張玉萍:有啊,我們也有給她10萬的那個啊。楊清林:10萬的什麼?張玉萍:馬股啊。楊清林:嗯?啊馬股…不是叫她寄著嗎?到時候我們開放的時候她可以拿30萬,為什麼才拿10萬?張玉萍:繼承?繼承什麼?楊清林:我們再開放的時候她再賣就好了啊,她不用執意要現在賣啊。張玉萍:可是她不要啊。(中間對話省略)張玉萍:然後我跟她講說喔,她意思是說喔,當初她們有寫就是說,若滿1年可以退30。楊清林:嗯嗯。張玉萍:全退,喔,我說可是,【自從我接手,離職的話,回收都是10】。楊清林:沒有啦,我是…我剛剛妳聽…難怪她會心情不好,她…這個妳跟我講的不太一樣,我是說,『甜甜』她是不是在公司老小姐?張玉萍:嘿。楊清林:【我們要特惠辦理給那些離職的看】,啊妳用這種方法當然她會反彈啊。張玉萍:嗯。楊清林:妳聽的懂我意思了嗎?張玉萍:嗯。楊清林:妳反而是要用喔,2 種,1 種是妳讓她寄著,我們開放的時候賣;1種是公司代為把它賣…先買下來她的股份沒關係。張玉萍:嗯。楊清林:妳不能用10萬,因為她畢竟那是個老小姐。張玉萍:嗯。楊清林:【這樣她出去才會覺得說,啊,公司對她不錯哇】。張玉萍:嗯。楊清林:妳聽得懂我意思了嗎?(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嗯,沒關係啦,妳打電話跟她講啦…張玉萍:嗯…楊清林:妳說『妳是個老小姐,喔,啊當時啊,可以用寄賣,那如果妳不寄賣,公司也會再開放,公司先幫妳吸收』,妳聽得懂我意思了嗎?張玉萍:嗯…楊清林:再補20給她就好了。(中間對話省略)張玉萍:因為她那天說得很難聽,她那天…楊清林:她難怪她會生氣。張玉萍:她那天說得很難聽,她說她有傳簡訊給你,你都沒給她回…她不…(中間對話省略)張玉萍:她說既然公司都這樣子對老小姐了,她…楊清林:嗯。張玉萍:也不需要顧慮那個,我說,基本上,妳們以…有的人,離職喔,並不像說真的不會去乾洗客人,有的像『晨萱』這樣子啊。楊清林:嗯。張玉萍:她就說,那妳意思是說鼓勵我去跟就是…楊清林:嗯。張玉萍:乾洗客人囉,因為我把人…我留守那些錢也是別人借的啊。(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妳了解我意思嗎?所以,我那時候也有叫『飛揚』跟她講說她用寄著,我們開放的時候還是以30萬幫她賣,啊第2種就是說喔,我們幫她吸收也沒關係,因為老小姐【我不要給老小姐講話】,妳有了解嗎?張玉萍:嘿,啊她沒有交接往我這邊來啊。楊清林:喔,她沒交接妳那邊去…(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有要來,妳就打電話跟她說啦,妳說喔,那1天我有指示『飛揚』啦。張玉萍:嘿嘿…然後,她沒有交接過來…楊清林:對,她沒有交接過來,如果要快一點的話是公司先幫妳吸收,到時候再幫她賣,妳也知道這個都是買賣,並不是公司的…(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啊她來妳就跟『櫻姐』說,我們簽下去,把它吸收沒關係,因為我們要把老小姐顧著。(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啊妳就向『櫻姐』請給她。張玉萍:好好好(以下對話省略)」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78至80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8、49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就案外人王○喬離職一事,與同案被告張玉萍以電話聯繫,在得知案外人王○喬已依酒店規定離職後,告知「不是叫她寄著嗎?到時候我們開放的時候她可以拿30萬元,為什麼才拿10萬元?」等語;同案被告張玉萍亦向其表示「自從我接手,離職的話,回收都是10」等語甚詳,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與張玉萍上開通話,主觀上均認案外人王○喬雖依公司規定離職,亦僅能取得10萬元,必須待「公司開放馬股」後,始得拿回全額30萬元;再參酌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供稱:98年1月之後,我不借錢給小姐買馬股」等語(見偵卷第74頁),可見案外人王○喬離職時,歡喜就好酒店未開放買賣馬股已逾1年餘,則歡喜就好酒店何時再度開放買賣馬股,案外人王○喬何時能取回馬股金30萬元,均屬未知數。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嗣後決定再將20萬元給付予案外人王○喬之緣由,乃因其為「特惠辦理給那些離職的看」、「我不要給老小姐講話」,以使案外人王○喬認為「這樣她出去才會覺得說,啊,公司對她不錯哇」。綜上,同案被告張玉萍「接手辦理離職後,馬股僅能取回10萬元」,初始無意讓案外人王○喬全額取回馬股金,嗣後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特惠辦理」及「不要讓老小姐講話」等原因,始將差額20萬元再給付予案外人王○喬。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嗣後雖將差額20萬元交還案外人王○喬,惟在同案被告楊清林及張玉萍主觀上之認知,仍認非渠等義務,而係案外人王○喬受有「特惠辦理」之優惠。
③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30日2時42分45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對話內容如下:「楊清林:我現在傳1通短訊給妳。張玉萍:嘿。楊清林:啊妳故意傳去給『甜甜』。張玉萍:好。楊清林:喔,啊妳再打給她。張玉萍:喔,好啊。楊清林:妳跟她說喔,那個…有師父指示,喔。張玉萍:嗯哼。楊清林:是執董沒跟妳講清楚。(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我短訊傳給妳,妳就轉傳去給『甜甜』就好了。(中間對話省略)楊清林:啊之後妳就找時間打電話叫她回來辦理,這樣了解我意思嗎?(後略)」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81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9頁)。
④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9年7月30日2時46分56秒許,將記載:「執董:甜甜之事她曾給我短訊告知馬股之事,我亦轉告組長請妳辦理,雖然從早期馬隊形成至今公司從不插手馬股之事但是甜甜是老員工現今乃因身體之不適但亦按公司之規定辦理離職…在此時更我們是更該為其設想才對…當時我有交代組長但是她並未將我的意思給你轉達清楚,我們應以公司先行插手且全額收購甜甜的馬股30萬元,待日後有開放馬股時再其售出便可,如此亦可給甜甜手頭寬裕也是清楚楚事帶老員工之道懂嗎?請照辦理」等文字內容之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同案被告張玉萍於收受上開簡訊後,於同日4時53分20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同一內容之簡訊,傳送至不詳姓名、年籍,花名「甜甜」女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9頁)。
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30日17時39分11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甜甜已有跟我聯絡,妳照我交代辦理便可!」等文字之簡訊內容,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0頁)。
⑥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7月30日20時27分31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姓名、年籍不詳,花名「甜甜」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張玉萍:妳可以來拿了喔。甜 甜:是喔,這樣我…張玉萍:嘿,已經送來了。甜 甜:好,這樣我晚一點再過去(後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81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51頁)。
⑦案外人王○喬於99年7月30日簽立「馬股收訖書」,依該等資料記載「茲本人王○喬因個人因素關係,須退出所持有之馬股,本人於民國99年7月30日至公司領取所持有退回之馬股總額共計貳拾萬元整,由本人當場點清無誤,本人在此保證爾後不會與公司有任任何馬股股份不明之事件發生,恐口說無憑,特例此書,以茲證明」,有馬股收訖書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92頁)。依上開簡訊、通話及馬股收訖書記載,案外人王○喬於99年7月30日接獲通知後,於同日前往歡喜就好酒店收取尚未取回之馬股金20萬元。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要求秘密證人99甲2等人購買馬股後,以「馬股金30萬元尚未自薪資內完全扣款完畢,不得取回(秘密證人99甲2)」、「須有其他公關小姐購買承接,否則無法退款(99甲2)」、「在職滿一定期間仍無法取回馬股金(秘密證人99甲11、99甲14、99甲25、99甲31)」、「依公司規定離職後,於公司開放馬股前,由公司代為保管馬股,如開放馬股,再由公司代為出售馬股,即可取回馬股金30萬元(案外人王○喬)」、「依公司規定離職,惟現已無新人購買馬股,無法全額退還,由公司吸收僅能取回10萬元(99甲6、99甲13、99甲14、99甲29)」、「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視為自動放棄馬股(秘密證人99甲3、99甲19)」等理由,拒絕交還自薪資中已扣除之馬股金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程智敏、未○○及被告戊○○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3、99甲14、99甲19、99甲25、99甲29、99甲33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⑴),並有馬股收訖書、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⑶、⑷),堪信屬實。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上開秘密證人購買馬股時,雖曾表示購買馬股「係於任職期間存錢,類似購買郵局儲蓄險,如有急用可隨時取回,亦可於離職時取回」、「滿1年退10萬元,滿2年退20萬元」,惟經秘密證人99甲2等人要求取回馬股時,即以上開原因告知秘密證人99甲2等人,如秘密證人99甲2等人為取回馬股金30萬元,除經被告楊清林「特惠辦理」外(詳見後述理由⑹),唯一之方法僅係繼續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等待開放買賣馬股之日。惟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最後一次由證人謝玟樺及案外人張○華於98年4月17日簽立馬股買賣讓渡簽署書後,即無公關小姐簽立購買馬股之紀錄,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供稱:「98年1月之後,我不借錢給小姐買馬股」等語(見偵卷第74頁),經核與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結證稱:「(馬股這個制度是不是從98年之後就沒有馬股這回事了?)是。(就沒有再要求小姐買馬股了?)對」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102頁),並有馬股讓渡買賣契約書2紙在卷。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自98年4月17日起至本案遭查獲為止,均未再借款予公關小姐購買馬股,則該店自98年4月17日以後,已無法經由「公司代為出售馬股」方式,取回馬股金30萬元;唯一之方法,僅能比照該店老小姐王○喬,於依公司規定離職後,再受同案被告楊清林「特惠辦理」,始能取回馬股金30萬元,否則僅能取回10萬元;更甚者,如不願受同案被告楊清林以非法債務控制,決定逕行逃離酒店,將遭楊清林認定為「視同放棄馬股」,已無法取回自薪資扣款之馬股金。是馬隊人員為全數取回已自薪資扣款之馬股金,僅能順從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之「馬股制度(馬隊人員雖有簽立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但因馬股具體內容,均係由楊清林指定,能否取回馬股金及取回之條件,僅憑同案被告楊清林之意志,故實質上並非契約關係)」,於該店內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期待同案被告楊清林開放買賣馬股,或依公司離職規定離職後,再視能否獲得同案被告楊清林「特惠辦理」。從而,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後,再自設退出馬股及取回馬股金之條件,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任職期間無法退出馬股及取回馬股金,但又不敢任意離去酒店,否則將遭「視為自動放棄馬股」,惟留在酒店內繼續工作,亦將於每檔期結束時固定扣除「馬匹寄養費」4000元,所扣「馬匹寄養費」總額隨任職期間而累積。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所設之馬股制度,實屬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誤。
⑹至於同案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巧兒」及「甜甜」於離職時取回30萬元云云。然查,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張玉萍「特惠辦理」,花名「甜甜」之案外人王○喬始能取回馬股金30萬元,已如前述。另「巧兒」為被告戊○○之「小師父」,其於95或96年間離職時取回馬股金30萬元之真實原因,固不可知。惟本案扣案之馬股讓渡買賣契約書及「四季24H室內大馬證‧馬友金卡證」之數量各為42份及37張,足認歡喜就好酒店內購買馬股之公關小姐人數眾多。同案被告戊○○於歡喜就好酒店內擔任新人組老師,任職期間甚長,僅知悉「巧兒」及「甜甜」於離職時取回馬股金30萬元,可見歡喜就好酒店馬隊人員不論何種原因,最終能全額取回馬股金30萬元之人員屬極少數。再參以同案被告楊清林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左岸還是現職人員怎麼退」云云,但同案被告張玉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其因腳部受傷開刀,而將馬股賣掉,楊清林有交付馬股金30萬元等語甚詳(見偵卷第94、122頁),是同案被告張玉萍、戊○○均屬在職人員,而同案被告楊清林讓張玉萍於任職期間,取回30萬元馬股金,足認歡喜就好酒店馬隊人員能否取回馬股金30萬元,與是否仍在職無關,該員能否取回馬股金之關鍵在於同案被告楊清林得依其個人意志,決定是否讓該人員取回馬股金。同案被告張玉萍為歡喜就好酒店執董,店內多數業務均由張玉萍負責,屬楊清林之重要幹部,張玉萍如有急用,楊清林自無不予准許之理,可見楊清林係基於其與張玉萍之特殊關係,始讓張玉萍於任職期間內取回馬股金。此外,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前述理由⑷②通話中,明確向同案被告楊清林稱:「自從我接手,離職的話,回都是10」等語甚詳,是同案被告張玉萍面對縱依歡喜就好酒店規定離職之馬隊人員,回收馬股金額仍為10萬元,此與案外人藍○儀、竺○雲填具之「馬股收訖書」所載回收價格均為10萬元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⑶所載),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將30萬元馬股金交還案外人王○喬部分,確屬受「特惠辦理」之例外。從而,同案被告張玉萍及「甜甜」各係基於上述原因而取回馬股金,惟此仍屬歡喜就好酒店之例外,是本院自難僅因上開3人得取回馬股金,即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清等人之認定,併此說明。
(四)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買房屋,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受不當債務之約束,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⑴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時證稱:「我馬股還完之後,幹部又洗腦說要買房子,他們叫我們簽本票400萬元,還有10萬元的地價稅,總共是410萬元。聽說後來有買到房子的小姐說房價只有2、300萬元而已。我也有簽,但是到中途,我覺得欠款的壓力很大,我就去跟他們鬧說我要退,我大約繳了17萬元,但只退了我5萬元。(你有無看到你的房子?)有帶我們去看過一次,是幹部帶我去的,是2房1廳的公寓,他們也有拿權狀給我看,說有登記給我,但是權狀由他們保管。(房子是跟誰買的?)不知道,他們就叫我在律師室簽本票。(這410萬元的本票叫你們怎麼還?)也是從薪水扣,所以一半簽了本票就沒有薪水了,如果要錢的話,要簽本票預支薪水。(你如何發現買房子是詐騙的?)因為後來覺得那個房子怎麼值400萬元,而且沒有錢用,壓力很大」等語(見偵卷第1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馬股還完,1年多後有領到薪水,是否還有積欠公司錢?)後來她們又洗我買房子。(何人洗妳買房子?)楊清林。(妳有無跟他買?)有。(買房子的過程為何?)他就說買房子對我們運氣會比較好,然後要存點錢,之後有請幹部帶我去看房子,是哪位幹部帶我去的我忘了,然後就簽本票。(有無簽買賣契約?)我忘了。(簽本票係在何處簽?)律師室。(用多少錢買這個房子?)410萬元。(跟何人買房子?)就帶我們去看哪1間,跟誰我也不曉得。(房子的原屋主係何人,妳是否知道?)不知道。(妳簽契約買房子有在場,而且妳也有去看?)她有帶我去看,可是我不知道是誰的。(出賣人是否未出面與妳談?)沒有,完全都是幹部帶的。(房子的價格係何人與妳談?)楊清林。(後來有無過戶給妳?)沒有。(有無給妳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狀?)都幹部收去了,我不曉得,都放在他們那邊,是誰我不清楚。(是否買了之後妳都未收到權狀?)對,沒有。(410萬元的價格如何計算?)400萬元是房子的價錢,10萬元他說是地價稅。(400萬元的房子,地價稅怎可能10萬元?)我不知道,我總共簽了410萬。(妳買了之後,有無去查訪這棟房子的市價?)我的部分沒有,但其他小姐有去查過,大概2、300萬元。(其他小姐是何人?)那時候跟我一起出來的,1個離職的小姐,她有去查過,大概300萬元。(她是否也有買?)對,她有買。(她有買,而且有去查過,只值300萬元,是否如此?)對。(妳知道只值300萬元之後,有無去跟楊清林吵?)有,我後來就跟他吵說我不要了,就一直鬧,我鬧到自殺,他才讓我退的。(當時妳已被扣多少錢?)10幾萬了。(是否還有印象是10幾萬?)快20萬。(退妳多少錢?)幾萬元而已,他就說地價稅不能退。(《請求提示99年8月2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4頁中間部分》妳當時回答檢察官,妳大概繳了17萬元,退給妳5萬元,此段話是否正確?)正確。(因此扣了12萬元,是否如此?)對。(地價稅10萬元,不能退,為何扣12萬元,妳有無跟他爭論一下?)我不敢講」、「(究係幹部洗妳買房子,抑或係楊清林?)一開始叫幹部先跟我講,後來是楊清林開會的時候講的。(楊清林於開會時如何講?)就說誰、誰、誰要買房子。(有無別的說法?)沒有。(僅係跟大家宣佈公司裡面有哪幾位小姐要買房子,是否如此?)對」、「(《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4頁問題4的答覆》當時問妳『妳有無看到妳的房子』,妳回答『有帶我們過去看1次,是幹部帶我去的,2房1廳』,之後妳的回答『她們也有拿權狀給我看,說有登記給我』,是否確定有登記給妳?)可是權狀都在她們那邊。(妳當下是否看到房子係登記在妳名下?)對,當下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7至229、239頁)。
⑵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都沒有,因為一直都在簽本票,我現在簽的本票至少有500萬元以上。(前面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我有先跟他們借5萬元,我還清後,他們就遊說我們買馬股,我還完後,還叫我買房子400萬,還有辦酒店的活動,我業績不夠就罰錢等」等語(見偵卷第94頁);復於99年12月6日於偵訊證稱:「到了95年,公司說要幫我理財規劃,幫我購屋,有叫一位仲介來假裝帶我去看房子,我沒有答覆,過了幾個月,公司一直有跟我提購屋的事情,說是儲蓄,如果急需還可以變現,楊清林就要我簽本票,當時我並沒有想太多,就簽下了1張400萬元本票,就陸續從薪水扣,最近聽到風聲有警察在查,他就要求重新開立3張本票」、「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當中,有1張390萬元本票就是我開給楊清林的,意思就是公司先幫我買房子,然後從薪水中慢慢扣,可是後來我才知道,房子雖然買我的名字,但是酒店以我欠楊清林老婆錢名義去將房子設定抵押,我也不能買賣,我只是人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6、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買房子的過程為何?)因為他有1次,我家人不舒服,我要回去看家人,她們也不想讓我回去看家人,飛揚說要陪我回去,然後那時候飛揚就以她的例子就說,她在那裡10幾年了,她就是有理財規劃她才有今天,我們私底下就聊天這樣,她就跟我說她為什麼有今天,我說什麼理財規劃,她說公司就是會幫她,沒有利息整筆買房子的錢,400萬元先借給她,她去買房子,她就每個月賺的薪資去扣,去償還買房子的錢,我邊做是不是做個1年、2年下來,我就有1棟房子了,那我如果平常沒有去理財規劃的話,錢家人跟我討,我也花掉,我去買衣服也花掉,去休閒娛樂也都花掉。後來有1次我回家了,就回去看家人好不好,那時候我家人身體狀況不好,我回去也沒辦法處理家裡的事情,我身上都沒錢,買馬股買掉了,莫名其妙平常一些1日、16日要叫客人來花錢做業績,做不到也是被扣光了,都還沒領到錢,又看家人身體那麼不舒服,然後回來跟飛揚講,我說我身上都沒錢,要照顧家人都沒錢,然後她們也不喜歡我跟家人接觸,就說,我自己先把自己搞穩定才是最重要的,要先把自己錢財方面規劃好」、「因為我不喜歡這種生活,我身上都沒錢我不要做了,他們就恐嚇我說不要做,馬股也不打算還給我,那下一步就是配合他們買房子,他才要排客人給我坐。(所以買房子他才要排客人給妳坐?)他們表面上是沒有說什麼明講,可是私底下都已經擺明了,我不配合,既然走到這個階段,我不繼續配合下去,他也知道我在浮動了,也不想讓我這個小姐待在店裡,要不然就是我自己走,馬股什麼,我該拿回來的不可能還給我」、「(妳是跟何人買房子?)買房子是楊游碧鳳說她有1個很厲害的代書,會帶我們去看房子,都是世界好的房子,結果事後我問我朋友,市價根本就不到她跟我們討的錢的一半,她叫我們寫400萬元,根本就不到400萬元的市價。(妳怎麼知道,是妳朋友跟妳說?)我朋友是做房屋仲介,他有去看那個地段的房子。(妳朋友跟妳說不到400萬元的市價?)就不到我簽的400萬元的一半」、「(妳有無去看過那棟房子?)我們外出的時間有限,我要出去還要跟幹部申請時間,也只是被那個代書帶去晃一下,就說這個地段是最好的,反正就是講那些。(妳有無親眼到那棟房子裡面去看過?)有。(看過幾次?)2次。(妳是否親自跟楊游碧鳳簽約?)買房子的時候是她拿本票給我寫的。(在何處拿本票給妳寫?)在歡喜就好的律師室。(當時還有哪些人在場?)還有1個代書、楊清林也在、飛揚也在」、「(妳是否有拿到權狀?)沒有,楊游碧鳳說這是很重要的證件,她會幫我們鎖在保險櫃,我們的印鑑也被她們收去了。(妳有無跟她說,房子是妳買的,為何權狀是她保管,她是出賣人還幫妳保管權狀?)她不管我,她根本就不給我個理由,她說我們住在這裡也沒有自己的保險箱,也沒自己的櫃子,也不能鎖」、「(妳買了這棟房子,是否能管控?)根本沒有辦法去接觸到它,我是事後這間店被抄掉了,我叫我朋友去幫我查這間房子,名字並不是我,是楊游碧鳳,我只是一直在幫她繳錢。(後來工作的所得是否有部分扣來繳房屋款?)主要都是繳這個房屋款。(妳繳了多少的房屋款?)繳了3、4年了。(是否有印象繳了多少錢?)我每次都寫本票,說實在我沒有確切的答案。(《請求提示9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第4頁最上面之第4行》妳說:直到現在已被簽扣薪資133萬元,是否正確?)這是大概的金額,因為每次領薪水寫本票,也只有讓我們看一下,就馬上叫櫃檯的林小姐收走了。(妳是否曾向公司反應要賣這棟房子?)有。(跟何人講?)楊清林還有飛揚」、「(楊清林和飛揚如何回應妳?)就說我現在突然要變賣,房子已經折價了。(折多少?)市值50萬元」、「(房屋稅係何人在繳?)也是寄給我繳」、「(妳是否有買房子?)是。(此部分是何人遊說妳?)楊清林、飛揚。(櫻姐是否有遊說妳買房子?)沒有,她就跟我收文件及印鑑。(所以她只負責妳買賣房子相關的過戶細節,是否如此?)對」、「(當時是否有辦理過戶?)沒有,我是事後99年8月20日出事之後,我叫我朋友去幫我查這個房子的狀況,名字已經是楊游碧鳳的」、「(當時妳有無簽買賣契約?)只有簽本票。(妳印象中是否有簽買賣契約?)沒有,只有寫本票。(沒有簽,是不是?)沒有,可是我有簽400萬元的本票,為什麼房屋稅還是寄到我這裡來?(所以妳的印象是沒有寫買賣契約、沒有辦過戶手續,是否如此?)這些楊游碧鳳說代書會幫我處理,只要我把印鑑還有一些戶籍謄本給她就好了。(房屋稅為何是妳在繳?是楊游碧鳳寄給妳,還是國稅局寄給妳,還是其他人寄給妳?)我收到的就是房屋稅的稅單。(那就是國稅局?上面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就是寫我」「(她《即飛揚》是否有帶妳去看過房屋?)事後有跟我去看過,買了房子之後,她有跟我去看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8至261、272至274頁)。
2、證人謝玟樺樺購買不動產之經過:
⑴證人謝玟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當時購買的房屋是何人跟妳接洽的?)楊清林。(當時公司如何跟妳說?妳是否知道房子的賣方是何人?)是請仲介小姐過來跟我談買賣房屋。(出賣人是仲介帶來的人,還是楊清林夫婦要賣房子給妳?)並沒有講到這個,我不知道賣方是誰。(當時有無說妳用多少錢買房子?)380萬元。(妳後來簽買賣合約之後,公司在妳的帳裡面掛的房屋貸款金額是否就是380萬元?)是。(妳是否知道本件實際出賣人是1個叫宋秀珠的人?)不知道。(妳是否知道公司賣給妳房子,曾經有楊游碧鳳跟宋秀珠以310萬元的價格簽訂買賣契約?)不知道。(楊游碧鳳或楊清林有無告訴妳買了這個房子,之前她跟賣方已經談310萬元?)沒有跟我說。(所以妳並不知道這件事情?)不知道。(妳只知道妳是以380萬元是透過楊清林買房子?)不是透過楊清林,是透過仲介。(是楊清林帶妳過去的嗎?)是仲介小姐。(仲介小姐如何跟妳接洽?)是楊清林請仲介過來。(當時就說380萬元的買賣價金?)是。(所以妳並不知道其實房子的前手宋秀珠有跟楊游碧鳳在妳買賣的前1天,已經有簽訂1個買賣契約?)我不曉得。(妳透過楊清林帶仲介過來購買房屋,目前是否還登記在妳名下?)目前沒有。(為什麼?)因為我有欠卡債」、「(妳欠卡債,為何房子會沒有在妳名下?)是在楊游碧鳳名下。(為什麼?)我不希望我的房子被拍賣。(所以妳把房子過戶給楊游碧鳳?)是」、「(只是借楊游碧鳳的名字?)對。(《提示臺中商業銀行99年1月27日之代償證明書》在98年間妳因為積欠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卡債,經過楊游碧鳳以第三人的身份,在99年1月26日為妳清償積欠臺中商銀的現金卡債本金金額是1萬2852元及自93年7月6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代償金額總共是3萬5000元,妳有無意見?)沒有」、「(妳從買賣房屋以後,妳簽給公司的本票是多少錢?)380萬元。(妳本票的金額是否也是從380萬元開始扣起?)是。(楊游碧鳳她向宋秀珠所簽訂310萬元的金額跟妳簽給歡喜就好酒店380萬元中間的差額70萬元,有無拿錢給妳?)我不曉得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第63至65頁)。
⑵證人謝玟樺購買不動產之相關書面資料: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以其名義,於94年12月13日與宋秀珠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10萬元價格,向宋秀珠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萬分之30)、同段20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5043分之8)、仁德段103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萬分之30),及坐落仁德段1034地號土地上之同段建號147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權利範圍為全部,另共同使用部分見建號1349《持分萬分之26》、建號1350《持分152分之1》),並約定簽約款、完稅款及尾款各為30萬元、30萬元及250萬元,另約定交屋日為95年1月15日。楊游碧鳳於94年12月13日給付簽約款現金30萬元;於94年12月26日16時6分,將完稅款30萬元匯入宋秀珠設於復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95年1月3日14時21分,將尾款240萬5345元匯入交通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用以清償宋秀珠所有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借款等情,有中國農民銀行匯款回條影本2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142至146頁)。
②宋秀珠以上開土地及房屋,已於94年12月14日售予證人謝玟樺為原因,將上開土地及房屋移轉登記予證人謝玟樺。又證人謝玟樺簽立記載有「本人謝玟樺向公司申請購屋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整,約定五年期限清償完畢,並開立借款金額商業本票壹紙及辦理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待清償完畢,公司須交付相關文件,提供本人辦理塗銷登記」之切結書等情,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141、159頁)。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玟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以98年12月28日以中院彥民執98司執洋字第69513號囑託查封登記書,囑託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查封證人謝玟樺所有上開不動產。又楊游碧鳳以第三人身分,經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99年1月26日為謝玟樺清償其積欠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債務本金金額12,892元及自93年7月6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代償金額為35,000元。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以謝玟樺所積欠之債務,業經第三人楊游碧鳳清償完畢完由,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事實,有該囑託查封登記書影本、代償證明書及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119、120、158頁)。
④證人謝玟樺於99年2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上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楊游碧鳳,並於同月25日辦妥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見原審卷第63至68、105至122頁,卷第147、148、155、157、161、162頁)。
⑤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持有謝玟樺所有之印鑑章1枚、印鑑證明2份、新身分證影本正反面2份、戶籍謄本2份之事實,有信封封面影本、印鑑章外觀影本、身分證影本、臺灣省臺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118、127、132、133頁)。
⑶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要求證人謝玟樺購買上開土地及房屋時,僅安排仲介公司人員為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未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已與案外人宋秀珠簽定31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一事告知謝玟樺,並要求謝玟樺於決定購買上開土地及房屋時,併同簽立面額380萬元之本票1紙;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則將380萬元計入謝玟樺積欠之債務總額。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均明知其2人與案外人宋秀珠約定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310萬元,竟要求謝玟樺為買受人,以380萬元價格,向案外人宋秀珠購入上開房地,嗣後再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將不動產買賣價金合計300萬5345元匯入案外人宋秀珠前揭帳戶,代替謝玟樺支付上開房地價金,再要求謝玟樺簽立面額380萬元之本票。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捏造公司無息貸款購屋之福利,使謝玟樺承擔被告楊游碧鳳實際支付之房地買賣價金與380萬元間差額之債務一節,應可認定。
3、證人何雅鈴購買不動產之經過:
⑴證人何雅鈴於100年8月1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有無曾經買過房子?)有。(《提示扣案證物編號3-8何雅鈴買賣契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私章等資料》這些證物上面的資料是否妳的?此部分有關何雅鈴之簽名是否為妳所簽?)這些都是我簽的。(妳在店裡的這個不動產是跟誰買的?)仲介。(仲介是誰帶來的?)我不知道是誰帶來的,公司主動問我們然後幫我們介紹。(是否還記得當時跟仲介買多少錢?)超過410萬元,純粹房屋是400萬元,當時我跟公司借400萬元。(公司是否知道妳這個不動產是以400萬元買的?)知道。(妳所謂的公司是指誰知道?)楊清林、楊游碧鳳都知道。(是否知道櫻姐《楊游碧鳳》是以330萬元跟賣家簽訂買賣契約書,但是妳跟賣家是簽400萬元,差價高達70萬元?)我不知道。(公司有無告訴妳說有70萬元差價,所以把這筆錢退還給妳?)沒有,我是用400萬元買的。(是否知道在妳用400萬元買不動產的不到1個月前,其實櫻姐《楊游碧鳳》是以330萬元跟賣家簽訂不動產契約?)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44、145頁)。
⑵證人何雅鈴購買不動產之相關書面資料: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以其名義,於94年10月26日與黃淑鳳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30萬元價格,向黃淑鳳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萬分之104)、坐落在該土地上同段223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之2(權利範圍為全部,另共同使用部分見建號2323號,權利範圍為萬分之104),並約定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及尾款各為3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楊游碧鳳於94年10月26日給付簽約款現金30萬元;於94年11月7日、11月23日、11月27日,將備證款、完稅款及尾款各100萬元匯入黃淑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事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中國農民銀行匯條回條影本2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220至224頁)。
②證人何雅鈴以其於94年11月14日向黃淑鳳購買上開不動產為原因,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94年11月25日辦妥移轉登記,並將其所有上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額400萬元之抵押權予楊游碧鳳,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4年12月14日以94年度普字第414620號收件後為抵押權登記,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12日起至99年12月12日止等情,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見原審卷第75至78、132至139頁,卷第218、219、229至232頁)。
③何雅鈴於94年12月12日簽立記載有「本人何雅鈴向公司申請購屋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肆佰萬元整,約定五年期限清償完畢,並開立借款金額商業本票壹紙及辦理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待清償完畢,公司須交付相關文件,提供本人辦理塗銷登記」等文字之切結書,有切結書在卷(見原審卷第229頁)。
⑶綜上所述,證人何雅玲決定購買上開土地及房屋時,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安排仲介公司人員為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已與案外人黃淑鳳簽定33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一事告知證人何雅鈴,要求證人何雅鈴於決定購買上開土地及房屋時,併同簽立面額400萬元之本票1紙;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則將400萬元計入人何雅鈴積欠之債務總額。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均明知其等與案外人黃淑鳳約定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330萬元,竟由何雅鈴擔任買受人,以400萬元價格,向案外人黃淑鳳購入上開房地,再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將不動產買賣價金合計330萬匯入案外人黃淑鳳前揭帳戶,代替證人何雅鈴支付上開房地價金,再要求何雅鈴簽立面額400萬元之本票。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捏造公司無息借款購屋之福利,致使何雅鈴承擔超出房屋買賣價格70萬元之債務一節,應可認定。
4、證人鄭惠君購買不動產之經過:
⑴證人鄭惠君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歡喜就好任職的期間內是否有跟公司購買房子?)有簽400萬元的本票」、「(妳購買這間房子是被強迫的還是因為妳看了喜歡才購買的?)都有。(『都有』是何意?)她也會帶我去看房屋,然後三不五時幹部都會提買房子的事情。(妳為何會去買那間房子,是有人強迫妳買,還是妳看過覺得喜歡才去買?)主要是要理財的」、「(妳買的這棟房屋目前是登記在何人名下?)好像登記在楊游碧鳳的名下。(《提示本院扣案證物編號3之4內之建物登記謄本》這房屋是否妳向酒店購買的房屋?)是。(跟公司買房屋交易的時間是在95年3月初?)對」、「(妳當初買這間房子所簽的400萬元的本票是跟公司借錢來買房子的嗎?)我買房子的錢就是簽本票來的」、「(簽這本票之後公司有無跟妳收取利息?)公司就直接扣我的全薪」、「(妳買房子的過程中間,剛才律師問妳,妳是說跟公司買,妳是否還有印象妳到底是向公司的何人買房子?)出面跟我談的都是楊清林,然後就叫我直接去櫃檯跟櫃檯小姐簽本票。(這中間跟櫻姐《即楊游碧鳳》有何關係?)她會負責處理我跟仲介的事情。(中間幫妳跟仲介處理事情的是櫻姐《即楊游碧鳳》?)對」、「(《提示扣案證物3之4之印鑑證明、規費證明、戶籍謄本、移轉契約書、瓦斯的收據、電費單、本票、印鑑證明、房地產權點交書》裡面有關於妳名字的部分是否妳所簽署,印鑑章是否妳的?)臺灣省臺中市土地登記規費繳納通知書上面申請人的名字、房地產權點交書上面買方的名字『鄭惠君』都不是我簽的,都不是我的筆跡」、「(剛才律師問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妳說妳有購買房子,究竟購買這個系爭剛才本院提示給妳看的不動產,是何人跟妳接洽的,這個不動產的標的是如何出來的,是何人介紹妳的?)就是楊清林安排楊游碧鳳她的仲介處理的。(是楊清林告訴妳的是不是,他是安排何人跟妳碰面?)楊清林也有,楊游碧鳳也有」、「(這個不動產是在仲介來之前楊清林跟楊游碧鳳就告訴妳,還是仲介來了之後楊清林跟楊游碧鳳才告訴妳的這一棟房子?)就是楊清林跟楊游碧鳳他們安排仲介帶我去看房子。(妳是否知道當時妳跟這個所謂的仲介簽署這個買賣契約的時候,出賣人是何人?)不清楚。(妳是否知道妳當時買賣不動產的價格,實際繳納給那個出賣人的價金為何?)整個過程就是叫我簽400萬元的本票」、「(叫妳簽400萬本票這個金額是何人告訴妳要簽這個金額?)楊清林要我去櫃檯寫400萬元本票的。(金額的數字是楊清林告訴妳的?)對。(仲介有無告訴妳這間房子賣方是賣400萬元?)沒有跟我講,只有跟我要辦房子的印鑑資料、戶籍謄本。(要辦過戶的一些相關資料?)對,也都沒有安排我跟賣房子的屋主見面。(連仲介也沒有告訴妳賣方要賣多少錢?)從頭到尾接觸的人只有楊清林跟楊游碧鳳及仲介」、「(依照剛才提示給妳看的卷內資料這些契約書裡面,地政機關所登載的不動產登載發生的原因是在95年2月15日,登記是在95年3月6日,剛才給妳看的相關物證其中有一份是由楊游碧鳳她的名義跟這不動產的前手就是1位叫李寶芸的人,在95年2月9日是以320萬元的價格簽訂了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妳是否知道在妳買這個不動產之前,楊游碧鳳有跟賣家簽訂一份320萬元價格的契約書?)我都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去櫃檯寫400萬元的本票。(楊游碧鳳有無告訴妳這個房子前手只有賣她320萬元,她中間價差的80萬元是否有退給妳?)並沒有。(楊游碧鳳有無告訴妳,她比上手多賣給妳80萬元的價格?)沒有知會我,所以我完全都不知道,完全都沒有這一方面的訊息。(妳是否知道這個不動產在買賣的過程中有被設定抵押權給楊游碧鳳?)我不知道,楊清林只是單純叫我去櫃檯簽購屋的金額400萬元的本票,後來就沒有下文了。(當時妳跟公司簽這個400萬元本票的時候,公司是否有跟妳講這400萬元要不要收利息,還是無息借貸給妳?)他說就是從我的薪水扣」、「(400萬元扣到完為止?)對,就是全薪直接扣房屋的金額扣到完為止」、「(剛才提示給妳看的相關資料,其中有1個是契約、本票、切結書,妳在跟公司簽這個貸款切結書上面所載的借款金額是400萬元,但是妳所簽署的本票卻是390萬元,妳是否知道這中間10萬元的差異何在?)好像是律師見證費。(所以妳本票簽390萬,但是切結書上是簽400萬元,實際上是欠400萬元沒有錯?)他們跟我講這個手續的過程是要給律師的見證費。(妳是否有另外拿10萬元出來給律師?)沒有,他們就跟我講這個過程中會有10幾萬元的律師見證費」、「(剛才妳的意思是說這個房屋買賣的價金是390萬元,然後再加上律師見證費10萬元,總計簽給公司的本票是400萬元,是否如此?)對,因為早期的薪資是簽所謂的小白。(妳簽了這400萬元的本票之後,妳在公司所賺取的薪資每個檔期所開始扣的金額是400萬元,還是妳跟楊游碧鳳跟李寶如所簽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的320萬元?)是從400萬元開始」等語(見原審卷第255至257、259至262頁)。
⑵證人鄭惠君購買不動產之相關書面資料: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以其名義,於95年2月9日,以320萬元價格,與李寶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標的為李寶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萬分之796)及坐落在該土地上同段1482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0號3樓之5(權利範圍全部),並約定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尾款各為30萬元、130萬元、130萬元及30萬元,另約定賣方匯款指定帳戶之戶名為江鏡林,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楊游碧鳳於95年2月9日、2月20日各給付簽約款30萬元及備證款130萬元之事實,有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46至49頁)。
②證人鄭惠君於95年3月6日,以其於95年2月15日向李寶芸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萬分之796)及坐落在該土地上同段1482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0號3樓之5(權利範圍全部)為原因,向臺中市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地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見原審卷第59至62頁,卷第39、42至44頁)。
③證人鄭惠君於95年間簽立面額390萬元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號)及記載有「本人鄭惠君向公司申請購屋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肆佰萬元,約定五年期限清償完畢,並開立借款金額商業本票壹紙及辦理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待清償完畢,公司須交付相關文件,提供本人辦理塗銷登記」之切結書,並將其所有之上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擔保債權額390萬元予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5年3月9日以95年普字第000000號收件之抵押權登記,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7日起至100年3月7日止共計5年之事實,有本票、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見原審卷第59至62、97至104頁,卷第23、40、41頁)。
④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持有鄭惠君之印鑑章1枚、印鑑證明2份、新身分證影本正反面2份及戶籍謄本2份,且持有蓋有鄭惠君印鑑章印文之空白「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契稅申報書」、「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稅捐稽徵處多功能服務櫃檯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有信封封面影本、印鑑章外觀影本及上開相關空白書類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19、50至57頁)。
⑶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與證人鄭惠君洽談購買上開不動產事宜,經證人鄭惠君決定購買上開不動產後,再由安排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指示仲介公司人員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時,僅告知上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400萬元,惟未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已與案外人李寶芸簽定32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一事告知證人鄭惠君,同案被告楊清林除要求鄭惠君簽立面額390萬元之本票1紙外,並要求證人鄭惠君負擔律師見證費10萬元;而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並將合計總額400萬元之費用,計入證人鄭惠君積欠之債務總額。是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均明知其等與案外人李寶芸約定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320萬元,竟要求證人鄭惠君為買受人,以400萬元價格,向案外人李寶芸購入上開房地,再由楊游碧鳳將不動產買賣價金匯入案外人李寶芸指定之帳戶,代替鄭惠君支付上開房地價金,再要求鄭惠君簽立面額390萬元之本票。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捏造公司無息借款購屋之福利,要求鄭惠君購買上開房屋,致使鄭惠君承擔楊游碧鳳實際支付之房地買賣價金與400萬元間差額之債務一節,應可認定。
5、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購買房屋是要看小姐的資格,資格如果夠的小姐可以去找執董(即張玉萍)申請,這是我們對正式小姐的福利,如果是執董批准或是新人組的左岸(即戊○○)覺得這個小姐可以幫忙,左岸會去跟執董建議,執董答應之後才會循公司的規定,將小姐的資格往上報給我看,我覺得可以,我才會跟我太太(即楊游碧鳳)講,請她去幫這個小姐,不是每1個小姐都可以,要看這個小姐在公司的資歷、向心力。(你們是否會去逼小姐來購買房屋?)我們借錢給小姐買房屋是不收利息的,我為何要逼小姐來跟借錢」「第2種,以我所知道的就像蕃茄、小優有幾個小姐是向我們買房子,因為我沒有在管這一方面,我們的房子都是委託東森房屋仲介公司的(陳美玲)在做買賣,因為我們有投資華廈,當初在買入的時候可能350萬元,我還要付仲介費、房屋稅、增值稅,還要整理房子,花到最後可能花了370萬元,以外面的人投資房屋就是為了增值,我就交代仲介公司的人這間房子450萬元要賣,我要賺70萬元,這是一般投資房地產的方式,所以不管是小姐來買,或是外面的人來跟我買房子,我都會有一個定額交給房屋仲介去賣」等語(見原審卷第292、29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關於妳們跟小姐之間買賣房屋,為何有一筆公司替小姐清償了180萬,但切結書內是240萬的記載,是何人做的?)仲介公司建議我這麼做」、「(書面上面有無跟妳解釋為何180萬要變成240萬?)她意思是說,像如果是左岸這種的,就是她借了180萬,然後切結書上面寫240萬,就是到時候她還款到一半,若她不想還了,那部份是違約金」、「(所以仲介有跟妳說過這件事情?)有。(此事妳有無告知楊清林?)他是直接都交給我處理,我就交給仲介公司。(180萬變成240萬這個轉折?)他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305、306頁)。
⑶同案被告申○○於偵訊供稱:「(知否酒店小姐買房子的事?)楊清林會以希望買房子就可以在酒店借錢」等語(見偵卷第25頁)。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秘密證人99甲6購買馬股所生之債務自薪資中扣款完畢,已未積欠酒店債務後,即以公司提供無息貸款購屋之福利、投資理財及購屋運氣較好為由,先指示某幹部(何幹部已不復記憶)遊說秘密證人99甲6購屋,再於開會時告知秘密證人99甲6應購買房屋,旋指示該幹部帶秘密證人99甲6看屋1次,同案被告楊清林即與秘密證人99甲6洽談房屋買賣事宜,要求秘密證人99甲6應以不動產400萬元及地價稅10萬元,總價410萬元價格購買不動產,並在酒店律師室內,簽署面額410萬元之本票1紙及土地、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資料,再由同案被告楊清林代秘密證人99甲6將金額不詳之價金支付予賣方,並將合計總額410萬元之費用,計入積欠酒店之債務總額,及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保管本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嗣因秘密證人99甲6為償還房屋欠款,在該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工作,且已自薪資扣除購屋借款約17萬元後,認欠款壓力過大及該屋價值未達400萬元,遂向楊清林要求退屋,惟楊清林僅願退還5萬元予秘密證人99甲6;又秘密證人99甲13於95年間,因購買馬股所生之債務已自薪資扣款完畢,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程智敏向秘密證人99 甲13表示公司要幫忙理財規劃及提供無息貸款購屋之福利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3購屋,再由楊游碧鳳指示姓名、年籍不詳之代書帶秘密證人99甲13看屋2次,秘密證人99甲13認如未購屋,將無法取回馬股金及公司不予排檯等原因始決定購屋後,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程智敏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代書在酒店律師室內,由楊游碧鳳將本票交予秘密證人99甲13簽署面額390萬元之本票1紙,再由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代秘密證人99甲13將金額不詳之價金支付予賣方,並將購屋所生之欠款計入債務總額內,及由楊游碧鳳保管本票、印鑑章、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嗣經秘密證人99甲13詢問其從事房屋仲介之友人,得知該屋市價不及買入價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又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以公司提供無息貸款為由,要求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購買房屋,致使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負擔購屋債務之經過,亦經證人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並有前揭理由2.至4.所載證據可證(證據內容詳見前述)。又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前開證述內容,與證人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買賣不動產過程之相關書面資料相符,足見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之證述內容並非全然無據,應可採信。
7、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不當債務,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縱使初入酒店工作時係自願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任職期間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離職而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如設立嚴苛離職條件,使公關小姐無法依該條件離職,但又懼怕逕行離職後,將遭不法債務追索,如受騙決定購屋後所生之債務,或恐印鑑章等相關辦理移轉登記之資料均由酒店業者保管,如逕行離職,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將遭辦理移轉登記等,不得已僅能繼續留在店內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債務,則該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唱雙簧方式,向秘密證人99甲13表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賺取較多金錢,誘使秘密證人99甲13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及提供大額借款為條件,要求秘密證人996及99甲13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再佐以違規罰款及嚴苛離職規定,限制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應在酒店內為上開行為,繼以購買馬股得賺取較多金錢等優惠,誘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買馬股,致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承擔因購買馬股所生之不法債務後,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因歷經店內違規罰款制度及按月扣除馬匹寄養費等費用,竟仍將借款、違規罰款、馬股債務及馬匹寄養費等費用自薪資所得中扣款完畢,足認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均係能替同案被告楊清林在酒店賺錢之公關小姐。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為再以不法債務控制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遂佯稱投資理財及公司提供無息貸款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買房屋,復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指定代書辦理不動產買賣,刻意隱瞞其與賣方間之成交買賣價金,再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簽立超出實際成交價金之本票,並保管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掌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致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不法債務自薪資中扣款完畢前,不敢逕行逃離酒店,必須在酒店內繼續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再參以不動產投資者如欲購買特定物件,多數均會經過多次看屋後,評估屋況、周遭環境、坪數、價格合理性、發展潛力、釐清有無產權糾紛等細節,甚至要求直接與賣方見面或至附近訪價,始會訂出內心合理價格,再委託仲介業者磋商買賣價金等契約內容,而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僅各看屋1次及2次後,即決定購屋,顯未經完整及充分評估行為;又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甫將酒店所課加之不當債務清償完畢,應非資金充裕之人,渠等即將或已於每檔期結束時領取現金薪資,是否會馬上心生投資理財之想法,實不無疑問。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向秘密證人99甲6及99 甲13詐稱公司提供無息貸款係屬福利,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 13負擔超出房屋買賣價金之不法債務,再推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立於抵押權人地位,保管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數百萬元購屋所生之債務清償完畢前逃離酒店,不僅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將遭逕行辦理移轉登記,且於購屋時所簽立之本票,亦將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故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決定購買房屋後,遭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控制之債務數額更多,必須留在酒店內繼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時間更長,則同案被告楊清林及楊游碧鳳要求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購屋之行為,確屬壓抑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甚明。至於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於決定購屋時,並未提出現款,而係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代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將價金交付賣方。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雖以詐術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 甲13陷於錯誤而購屋,但未因而取得任何財物,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有間。故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此部分行為自不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其等以此方法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承擔超出房屋買賣價金之不當債務,且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亦因而承擔購屋之不當債務而必須在酒店內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核其等所為,自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併此說明。
8、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酒店如認正式小姐符合資格,向張玉萍申請購屋,或由被告戊○○向張玉萍建議該小姐符合購屋資格,即得依公司規定往上報給我看,視該小姐在公司資歷及向心力,經我認可後,即告知楊游碧鳳,提供無息貸款予該小姐。因為我有投資華廈,向買主買入後,再加計仲介費、房屋稅、增值稅及整理房屋之費用後,就交給仲介公司人員出售,不論係公司小姐或外面買主購買,其係以定額讓仲介出售,賺取中間價差云云。查,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購買上開房屋前,已與案外人宋秀珠、黃淑鳳及李寶芸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但於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係以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為買受人名義。是上開房屋之不動產所有權,並非先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向案外人宋秀珠、黃淑鳳及李寶芸等人買入後,再以其名義售予證人謝玟樺、何雅鈴及鄭惠君。是上開房屋未曾登記在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名下,自無必要支出被告楊清林所稱之仲介費、房屋稅、增值稅及裝修費用等成本甚明。是同案被告楊清林上開所辯,與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五)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自訂嚴苛離職條件,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難以依公司規定離職,僅能在酒店內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裡面是否有正式辭職的管道?)可以,只要把馬股的錢和借的錢還完,還要1個星期留守,就是把所認識的客人都交出來,這個星期都不會排檯,但每天都要有客人帶出場,沒有的話,1天就扣錢,但是我沒有看過有小姐這樣正常的離開,都是落跑的比較多。(妳不曾看過有小姐正常離開?)是。(全部都是落跑?)是,不然就是拿錢來還才離開。(妳的意思是否指那一個星期沒有坐檯,但是要業績?)是。(要多少的業績?)多少我不知道,但一定要有客人帶出場,是買3個小時,還是6個小時,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1、52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果想要正常離職的話,公司有何程序或條件?)錢還完,如果沒有錢的話,要叫客人拿錢來還,要正常離職的話,一個禮拜會被關在樓下的DJ室,一個禮拜沒有排檯,可是要自己想辦法,要C甲LL客過來,而且那個客人沒有辦法自己去坐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01頁)。
③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都沒有領到錢,妳有無想過要離職?)有。(妳有無正式離職?)沒有。(妳如何離職?)跑掉的。(當時妳為何不選擇用正式離職的方式?)錢沒有還完沒有辦法離職。(這是何人跟妳說的?)幹部」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
④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離職的小姐她們會強制把小姐的通訊錄及其他通訊內容刪掉。要離職要15天前提前講,上班時間要關在DJ室裡面,不能坐檯,而且不能坐檯的時間還要罰錢。如果說有達成這樣,原本30萬元的馬股,可以領回10萬元,不過他們想辦法用各種名義在離職15天把10萬元扣光,所以大部分的小姐沒有辦法拿回來1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86、18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有無正式離職的管道?)有條件。(妳於偵查中稱:離職的小姐她會強制將小姐的通訊錄及通訊內容刪掉,離職要15天前講,上班時間就關在DJ室裡面,不能去坐檯,且不能坐檯的時間還要罰錢,如果有達成這樣原本30萬元的馬股可以領回10萬元,不過她們想辦法用各種名目在離職15天把10萬元扣光,所以大部分小姐無法拿回10萬元。是否如此?)對。(是否確實要有以上條件才能夠離職?)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
⑤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我是正常離職,正常離職會把我們關在DJ室2個星期,這2個星期的星期五、六空檯,還是要扣錢,一開始他騙我說扣9000元,後來是簽2萬3400元的本票,所以1個星期2天一定會空檯,公司叫我要簽4萬6800元的本票,第2個星期我被扣怕了,所以叫客人來買出場,所以他才讓我離職」等語(見偵卷第1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此情況之下,妳是否曾向幹部或老闆反應要離職?)有,當時我跟牛媽媽講過。(牛媽媽如何回覆妳?)她不准。(不准之理由為何?)我忘記了,反正就是不准我離職。(包括妳所簽扣的本票、小白,所欠公司的錢是否已還清?)之後剩一點點而已。(是妳跟牛媽媽講時,抑或講完之後才剩一點點而已?)跟牛媽媽講完之後。(剩一點點時,妳有無再跟公司談過要離職?)後來我跟楊清林談的。(妳如何與他談?)我講了3天之後,他才讓我離職。(離職的條件為何?)就是不能拿到馬股。(公司有無正常的離職程序?)有,正常離職就是要留在DJ室15天。(有無需達多少業績之要求?)有,2個星期的星期五及星期六都要有出場,如果沒有的話,1天就要扣2萬3400元。(妳是否有辦法正常離職?)給他扣過就有了。(我的意思是,妳是否係正常離職?)是。(就此業績,妳正常離職總共給公司多少?)5萬,2天的2萬3400元,還有1天遲到的3000元。(但1個星期2天,有2個星期?)對,我只扣到1個星期,另1個星期我有達到業績就不用扣,所以我是正常離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34、235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正常離職程序為何?)要提前申請、要留守公司15天、每天要有回客、要到達公司規定的成績,如果沒有到達的話要自己補。(如果選擇自己補的話要補多少錢?)據我估算15天要27萬元。(是否還要加客源保證金20萬元共計47萬元?)要。(所以正常離職必須要給公司47萬元是否正確?)對。(妳是否有看過小姐正常離職的?)沒有。(妳都沒有看過正常離職的,那公司小姐都不能離職嗎?)通常就我所知都是偷跑的。(所以妳才選擇偷跑?)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64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檢察事務官筆錄第7頁證稱:工作期間是否有想過要離職,為何妳又留下來,妳說有,很累,要隨時待命,因為欠公司錢,公司會到家裡找,因為要借錢的時候,左岸陪同小姐去家訪,再決定是否借錢給小姐,有小姐曾被抓回來過,公司規定活動前1個月是不能辦離職,離職前一定要還完錢,包括簽本票,還有馬股的錢,而且要連續15天都要有回客,也就是每天都要有客人來點檯,要留在DJ室留守,又不能去坐檯,15天要達到27萬元,不好達成,我看過離職成功的人是拿錢來還的,妳是否記得妳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是。(妳沒有看到小姐是正式離職成功的,只有看過是拿錢來還的,是這樣嗎?)是」「(妳找客人的部份,是否可以自己去坐檯?)不行。(是否可以直接直出?)可以」「(準備離職被關在DJ室的小姐不能夠坐檯,她還要點檯但是不能坐檯,妳所謂的不能坐檯是公司正常排班的坐檯,還是她自己點來的老點她也不能坐?)點來老點不能坐。(是否只能直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9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為何不想離開?)我有跟楊清林說要離職,楊清林說我積欠本票20萬元,還有離職要留守15天等這些事情,說還欠公司47萬元,我必須要清償這47萬才能離開,可是我根本沒有欠這些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5頁);復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是否有離職?)沒有。(妳是否想過離職?)有,我很想。(那為何不離職?)我問老闆楊清林說可不可以離職,他說可以,本票20萬,加上離職我們要測驗,15天要做不知道幾百節,我要過那個測驗才有辦法離職,如果我不過那個測驗的話就要27萬,那些測驗的金額算起來是27萬,要47萬的現金。(妳是否因為無法繳出47萬而無法離職?)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4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知道公司有無1套正常的離職手續?)15天吧,就關在那個DJ室。(15天要達到何種業績,妳是否知道?)每天都要直出吧。(要到多少個小時,或是多少金額,是否有印象?)每天都要2萬元、3萬元吧,我忘記」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8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做那麼久領不到錢,為何不離職?)因為走掉他們會去找我們的家人,而且我們離職的話,還要我們還客源保證金。(有無包括回節金?)有。(有無印象回節金多少錢?)我忘記幾節,我記得1天好像1萬9800元」、「(小姐沒有欠歡喜就好酒店的錢,可否離開歡喜就好酒店?)要留15天,就是要達到1天1萬9800元的金額。(很少小姐離職,是因為15天的限制不敢離職,還是因為欠公司錢沒有還清而不敢離職?)應該是受不了公司的制度,楊老闆有講過會去家裡找。(沒有欠公司錢,公司是否也會派人到家裡找?)因為有1個客源保證金。(妳於警詢時說,客源保證金滿半年就可以取回,是否如此?)對。(在沒有欠公司錢的情況下,是否就可以離職?離職半年內只要不從事相同工作,20萬的本票就可以拿回來,就不算是債務?)可是要停留15天」、「(《提示本院卷㈢第356頁公司離職流程書》規定當事人在何時提出辭呈,日期15天後生效,有些什麼內部規定,妳有無看過?是否為妳們所謂的回節金,即如果要離職,幾天內要有客人回C甲LL的回節金要求?)這應該是要離職才會寫,我沒有離職過,不知道。(要離職有1個回節金的規定,內容是否與上開資料相同?)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4、334、339、340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了要達成離職相關規定,她是否還以在公司裡坐檯?)那時候我們有聽1個離職小姐說,每天15節沒錯可是不排檯。(意思是否是公司不排檯?)對,要客人點檯,且不能跟客人聯絡」等語(見原審卷第223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當時有無想要離開酒店?)警方查獲前一個月,我那時很想走,我跟公司說我真的不想做,公司要求我一定要拿出47萬元,不然不可以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頁);復於100年7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所說的正常離職的程序為何?)15天留守,每1天要15節,再加上20萬元的客源保證金,總共加一加是47萬元。(妳是否有跟楊清林爭執過客源保證金這20萬元的事情?)爭執有什麼用」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是否正式離職離開公司的?)不是。(妳是如何離開公司的?)我不是正常離職的。(為何妳不選擇正常離職?)我沒有錢可以1次還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5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曾經提過1次離職,離職的結果就是妳一定要離職可以,就是妳還要再留15天,所謂店裡要把客人洗回去的過程,就是把我的客人收回,這15天裡我不可以排檯,正常排檯我不能坐檯,我要有辦法C甲LL客人帶我出場,而且是要出所謂6個小時的大直,就是1萬6,000多塊的,如果今天客人來點我檯,坐我番內不行,一定要帶我出場點我1萬6,000多塊的這個金額,如果沒有達到,15天也沒達到空檯的話,要自己簽每天自己都要簽1萬6,000元,變成這15天都沒達到我要自己簽40幾萬的本票,我根本沒有辦法用正常離職的方式,那時候我想寫離職證明書,我怕他會上法院跟我對簿公堂,但是執董不讓我影印所謂的離職證明書」「(2年前如何走的?)2年前是給馬姐5萬元走的,然後簽了薪資放棄單才能走的」「(《提示本院卷㈢第356頁離職書》裡面的內容是否看過或簽過?)這個好像是我當初簽的薪資放棄單。(上面有寫說離職的話15天要怎麼樣怎麼樣,妳有無看過?)沒有,是我第1次提到要離職的時候他們才跟我說有這些規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5、167、178、179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一開始妳是否有跟公司借錢?)對。可是借的那錢筆錢是8萬元,在快離職時我有拿8萬元回去還給公司。(所以妳離職時並無欠公司錢?)沒有錯。(既然妳半毛錢都沒拿到,為何不離職?)因為他們離職的條件是,離職前14天每天都有點檯不然就是出去,要不然就是有檯不能坐,然後還要簽金額很大的本票,要做到那樣時才能離職,根本就無法辦到。(妳無法正常離職?)對。(這就是所謂的回節金,就是所謂妳一定要叫到多少的檯,但妳又不能去坐檯,只能坐在DJ室等候?)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2、193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怎樣的制度,怎樣的條件公司會讓妳正常離職?)把進公司的錢還完,在公司裡面留守但是不會再排檯,然後每個人自己把客人C甲LL回來,然後留守15天。(留守15天,1天要15節1節1200元,沒有達標準再簽扣1節1200元。妳先前於警訊中陳述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5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這樣扣妳的錢,妳是否有想過離職?)有想過,可是沒有辦法走。(為何沒有辦法走?)因為要走的話還要再拿一筆錢出來才能走。(要拿什麼錢出來?)因為公司規定如果要離職必須每天要回多少張,那筆錢算起來半個月的時間快要50萬元。(妳的印象是接近50萬元?)對。(這筆錢妳是否拿的出來?)我不可能拿的出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0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當初為何不敢離開酒店?)我1年多還完錢後,不敢離開的原因是因為有簽約,有簽1張2、30萬元的本票,如果沒有正式離職的話,他們會跟我收這筆錢。正式離職要1個月之前跟公司講,公司同意後,才有辦法離職,而且這1個月內每天都要有1萬4900元的業績,如果沒有的話,要自己花錢買,我沒有辦法達成,所以我不敢離職。酒店的人就是用這種恐嚇的方式來讓我們害怕」等語(見偵卷第245頁);復於100年7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離職前15天即1個檔期,妳必須在D J室裡面,妳不能自己出去坐檯,但是妳必須每天C甲LL客15節以上,如果沒有辦法叫客人來消費,妳就必須自己出錢買節數,達到規定的業績,妳才能夠正式離職?)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07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根據大部份小姐說,離職有1個回節金的制度,妳必須要1個檔期留守在DJ室裡面,然後每天要做到15節以上,1節要1200元,公司不幫妳排檯,妳自己要C甲LL客進來,且妳C甲LL客進來之後妳也不能自己坐檯,然後將客人全部請回來公司,是否是這樣的制度?)對。(妳是否達得到這樣的要求?)沒有辦法。(妳有無看過小姐達到這樣的要求然後正式離職?)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9、110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妳們公司如何規定離職方式?)新人的話離職前15天,每天的業績至少要達到一定的金額,至於非新人的話,做的愈久,要達到的金額就愈高。這個門檻是相當高的,而且公司故意不會排檯給妳,實質上要依照正常管道離職是不可能,除非賠錢給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頁)。㉑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任職的公司是否有正常的離職管道?妳是否清楚正常離職的條件?)好像沒有,應該很多人都是不正常離職。(妳是否聽說過公司要正常離職的條件?)正常離職,好像就是15天要在裡面嘛,然後也不排檯給我坐,就是把我當成狗一樣。(妳的意思是15天內要達到業績,然後要一直在店裡?)對,就是15天內要一直call客,讓我沒辦法做事,沒做事就領不到錢」、「(不幫妳排檯,那妳要待在哪裡?)DJ室。(妳在DJ室時是否有人看管妳?)有,那裡都有人」、「(妳是否曾經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要求?)有提過,但是她們會洗腦,會一直跟我講,可是我就不想待了。(妳是否有能力可以在15天滿足一定的檯數,且在DJ室裡一直待著,而能正常離職?)我不想過那樣子,我不想那樣子做。(妳是否有能力這樣做?)那有點沒人權吧」、「(在妳任職的期間內,妳是否曾經看過有其他小姐經由正常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沒有。(所以妳所謂的在DJ室裡留守不能離開以及要一直做直達到業績的情形,妳是否不曾看過?)有看過,因為也是有小姐回來,但是後來受不了就離開了。(妳剛剛不是說妳不曾看過有小姐正常離開的情形?)做到一半也是離開,放棄領;會回去的小姐是因為想要領當初被壓在那裡的薪資,所以她們才會做這樣的動作,但是後來還是沒有辦法忍受。(這個程序是做到什麼程度?)這個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其實是分開的,我們的排班是在樓上,我們的包廂也是在樓上。(所以妳並不清楚過程?)我們只知道她人在DJ室。(她可不可以接她回call的客人,妳清不清楚?)不行接,這是確定她不能接。(妳為什麼會知道?)因為如果可以接,那我們一定會同檯,但是她都沒有上來坐檯,都沒有進來過,沒有過,這是很肯定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03、
104、107、108頁)。㉒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為何不正常離職,直接跟公司說不做?)因為我的合約還沒到1年半。(合約還沒到1年半是否不能離職?)沒辦法」、「(妳有無想過要辭職?)有。(妳為何不辭職?)她們都會說,我辭職了,那30萬就沒了,全部歸公司了,我的錢都領不到了,甚至還要扣錢給公司,就是回扣的那些」等語(見原審卷第133、134頁)。㉓秘密證人99甲34於100年8月5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小姐講過:公司有離職的規定,回節金的規定,妳要離職前15天妳必需要留守在DJ室,也不能自己出去坐檯,但妳必需要call客,1天至少要15節以上,如果妳沒有辦法,妳必需要繳27萬元給公司也可以離職。有無這樣的規定?)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2頁)。
2、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小姐離職後,沒有辦法正常拿到這些錢?)離職的小姐要前10天辦理離職手續,為什麼小姐沒有辦法拿回錢,我不了解,這是執董張玉萍在處理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74頁)。
⑵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2月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何謂正常離職?)小姐要離職之前1個星期或15天,要跟公司講,不排檯,但是她們會叫她們的客人來買她們的時間。如果她們有將她們的客源交出來,就不用留守」等語(見偵卷第99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萍於100年9月29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關於離職留守的問題,留守的人在DJ室內要做何事?)那段時間離職的15天我們會回收她的客人,公司給予她之前的客人在那15天回收。(何謂回收客人?)必須要C甲LL客來開番,或者是她叫客人帶她出去都可以。(妳所謂的C甲LL客人回來,是否是將客人C甲LL回來以後,她自己不能坐檯,就是把客人留給公司的小姐?)對」、「小姐要離職是固定的,我們會打電話跟總會結算,哪個小姐要離職」等語(見原審卷第312、314頁)。
⑷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警詢供稱:「離職小姐必須拿出客源保證金及連續10至15日每日須達到業績標準,若沒達到業績須看未達到之金額簽立相同之本票,若上述二條件達到才可離職」等語(見偵卷第103頁);復於99年9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若是不想做,錢還不出來會怎樣?)錢還不出來就沒辦法離開公司」等語(見偵卷第125頁)。
⑸被告乙○○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小姐離職的程序?)提早15天告知,在DJ室留守,不排檯,業績沒有達到都扣錢,扣錢是以簽本票的方式扣」等語(見偵卷第297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處於對公司還有負債就是還有欠款的情況下,妳可不可以隨便說妳今天要離職,說妳不做了?)不行」、「因為我簽的本票在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
⑺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100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清楚小姐要離職的規定?)我記得要留守15天,每天要叫客人來買,1天好像1萬8000元或2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35頁)。
⑻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警詢供稱:「老闆楊清林要我對所有的店內想要離職小姐必須拿出客源保證金及連續15日每日須達15節(1節1200元)的業績,若沒達到業績須看未達到之金額簽立相同金額之本票,若上述二條件達到才可離職」等語(見偵卷第220頁)。
⑼同案被告謝盈盈於警詢供稱:「老闆楊清林要我對所有的店內想要離職小姐必須拿出客源保證金及連續15日每日須達15節(1節1200元)的業績,若沒達到業績須看未達到之金額簽立相同金額之本票,若上述二條件達到才可離職」等語(見偵卷第6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於警詢證稱,公司小姐要離職,一定要達到2個條件,第1個15天要做多少節數,要達到多少錢,妳同時還提到一個,別人都沒有講到的,必須將客源保證金,小姐20萬元,幹部300萬元,要繳清楚才可以離職?)」等語(見原審卷第252頁)。
3、案外人陳○瑩於99年4月1日離職時簽立離職書,該離職書記載:「依公司制度規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正式提出辭呈。自本辭呈日期起15天後始生效力,且回收公司給予之客源,每天須有回客以直下6小時金額計,本票實扣或現金入帳,另此15天期間不得與公司排假或曠職,未到者依『服務員臨時逃動契約書』毀約規定行之,本人願自動放棄所有未領取之薪資所得,謹呈負責人」,有陳○瑩離職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56頁,其他離職書見原審卷第356頁)。依此,案外人陳○瑩自99年4月1日遞出離職書起,必須在該店內留守15日,於留守期間每日需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金額達「直下6小時金額」即18,000元或19,800元(計算式:1小時以3,000元計算,3,000元×6小時=18,000元。如1小時以3,300元計算,3,300元×6小時=19,800元),留守15日應攬客入店消費之金額高達27萬元或29萬7000元,此等金額與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4、99甲18及99甲34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關於留守期間應達成之回客節數金額相符。是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如未能達成上開業績,必須給付同額款項予同案被告楊清林歡喜就好酒店,否則將無法依規定從酒店離職。
4、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
⑴「本年度針對辦理離職小姐之作業新規定;執董、早晚櫃、各組幹部注意:1、至執董處簽署放棄可立刻走人,店方立刻打包其物品丟棄!倘欠款者,因是免利息借款,已非本公司員工,因此需請聰哥前來,叫她立刻清償完畢方可離店。2、要留15天領薪資者,立刻搬出宿舍區,DJ室留守15天內不予排檯回饋,以往排給她的客源吐出回客,按照測驗日規定行之。15日內如遇空檯該天需自補6000元。3、禁止再講教,做出削外快之事。今後公司走多兵政策,不能再當盤子慈濟。2007.05.02」,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0頁)。
⑵「幹部需知:今年度離職與壓薪政策統一新規定:1、以提出填寫離職單該天日期計起,須15天留守且均不可空檯。2、如有空檯日須自補以『大直』金額自購,現金可入帳,但本票實扣,亦可叫客開番也算過關。3、因為公司採栽培政策,因此採免費課程式栽培小姐。因此不同於一般外面店壓薪資一期制公司採壓2期制度。2007.11.14」,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5頁)。
5、扣押物編號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離職規定:白、黃魚字輩已正式告知離職日起執董室內留守7天制!黑底名牌:採留守10天制,天天需滿10節制,不夠採實扣制,粉紅名牌:交出客戶資料,採留守15天制,天天需滿15節制,不夠採實扣制!正式離職者方能領薪與退還客源保證金本票,正式員工如無故離職者,非但薪資走掉,且客源擔保金額同連若有尚欠餘額,則合併提出該小姐之戶籍所在地提出告訴…如此方能保護公司20年來及幹部群之『客源共同成長制』,不受小姐乾洗損害」,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9頁)。上開離職規定,亦據同案被告吳蒂倩及謝盈盈於警詢時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23、99甲26、99甲29及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應可採信。
6、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7月24日17時51分10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小念)在洗客人說她要(離職)跟她客人開口借50萬,且留守需回多少節也跟客人說,不巧的是(小念)找的剛好是來點她8-9次(曉慈)認的一位很挺她的哥哥,此位客人已不再點(小念),但她應該不止跟這位客人講,且這也是斷客之一。因為會嚇得不幹來,怕遇到此小姐。自(草莓)之後,徒兒覺得這種風氣應該杜絕,(客人拿錢來還),再來損傷的是在外乾洗,帶走客源,(是否該直接戳破?)琪琴報」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3頁)。依此,花名「小念」之女子於坐檯時,向不詳男客表示欲借款50萬元以辦理離職,並將酒店內欲離職應留守之日數及回客節數等規定告知該男客;而同案被告張玉萍知悉後,亦將此事以簡訊通知被告楊清林。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確實設有前揭嚴苛之離職規定等情,應可認定。
7、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30日2時24分20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對話內容如下:「楊清林:妳說『甜甜』那個是怎樣?張玉萍:『甜甜』那個那時候說…楊清林:慢且,我先問妳,【她有留守嗎】?有照公司規定辦離職嗎?張玉萍:有啊。楊清林:有嘛,啊妳…有【她有來領薪水嗎】?張玉萍:有啊,我們也有給她10萬的那個啊。楊清林:10萬的什麼?張玉萍:馬股啊。(中間對話省略)張玉萍:因為她那天說得很難聽,她那天…(中間對話省略)張玉萍:她說既然公司都這樣子對老小姐了,她…楊清林:嗯。張玉萍:也不需要顧慮那個,我說,基本上,妳們以…有的人,離職喔,並不像說真的不會去乾洗客人,有的像『晨萱』這樣子啊。楊清林:嗯。張玉萍:她就說,那妳意思是說鼓勵我去跟就是…楊清林:嗯。張玉萍:乾洗客人囉,因為我把人…【我留守那些錢也是別人借的啊】(以下對話省略)」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78至80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8、49頁)。依此,花名「甜甜」之女子,為自歡喜就好酒店辦理離職,必須先行向他人借款以給付留守期間所生之空檯罰款,始能通過被告楊清林實施之離職條件,再申請退還馬股金30萬元後,將欠款償還他人,始得順利離職等情,應可認定。
8、被告戊○○於99年7月31日20時12分12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話,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戊○○:喂,「左岸」,妳什麼時候過來轉…轉那個…她們轉店家?因為目前不排她們做事。曹立婷:啊現在妳跟她談好了嗎?戊○○:OK呀,談好,昨天就談好了啊。(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就是很明確,而且她們今天一直在問我說她們可不可以轉去「南七」。(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就是她們有提到轉牌的部分,因為她們覺得她們會想要去「南七」的…(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她的意思就是覺得,所以,她又想說所以才…她們才反問,「那我可不可以,去外面上?」。(中間對話省略)曹立婷:(前略)金鱗也是跟我講說她可以去那邊試試看,如果試試看不可以,就不會再回來,她意思是說,那她後面還是會講,「那我可不可以再回來上班?在這個地方,再去上外面的店?」她還是有為自己留1個後路喔,她說她去…(中間對話省略)戊○○:【後路是妳要給她,我沒辦法給她】,因為我是店家,不能說,「喔…妳後面可以再找」,這是我不能說的;那妳可以留後路給她在哪裡?【除非妳店家錢還完,妳可以再回去經紀公司上】…曹立婷:對對對…戊○○:妳懂我意思嗎?曹立婷:【就是錢要還完沒錯】…戊○○:對。曹立婷:我早上跟她講就是錢要都要清…跟人家清楚。戊○○:對,那就等於說,在後…後續的話是妳要去洗路,我店家我沒有辦法那個權力去洗,是…給她機會,給她後路走啊」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13至115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43頁)。依此,同案被告戊○○與被告辛○○以電話談論藝名「金麟魚」等人欲自經紀公司小姐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事項時,彼此間均論及如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時,欲離開該酒店前,應先清償積欠酒店之欠款,始得再經由經紀公司介紹至其他酒店上班。是同案被告戊○○及被告辛○○均明知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如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小姐後,欲自歡喜就好酒店離職,應先將積欠酒店之欠款清償完畢,始得離職一節,應可認定。
9、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為使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在該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設立嚴苛離職條件,規定該店小姐如欲離職,應先清償因借款、違規罰款、購買馬股及購屋而積欠酒店之債務(不含客源保證金本票之20萬元)及在該店DJ室內留守,於留守期間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並由其他公關小姐坐檯,如未達規定節數,需以現金或簽立本票補足。其中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6年5月2日,將簡訊傳送予同案被告張玉萍、櫃檯人員及幹部,告知該店離職規定為:「離職者提出離職書時,應向『聰哥』清償積欠酒店之債務及簽署薪資放棄同意書方可離店。如欲領取尚未領取之薪資,須在DJ室內留守15日,每日均應依測驗日規定,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如有空檯,應按日數給付罰款6,000元」;於96年11月14日將簡訊傳送予該店幹部,告知該店離職規定變更為「離職者自提出離職書當日起算留守15日,每日均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不可空檯。離職者如有空檯,應按日數支付酒店『大直』費用;該費用如繳納現金,可與酒店拆帳;如簽立本票代替,不可與酒店拆帳」;於99年間,以「99年度新規制度」之書面規定,將離職規定變更為「白、黃、黑及粉紅色名牌小姐自提出離職書起,應各在執董室內留守7日、7日、10日、15日。黑色及粉紅色名牌於留守期間,應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每日節數須各達10節及15節,每節1200元,如未達規定節數,差額部分應簽立本票,另粉紅色名牌尚應交出客戶資料,始能領取尚未領取之薪資及取回客源保證金本票。未依上開規定離職者,除沒收尚未領取之薪資外,應就欠款總額加計客源本票金本票金額,對小姐戶籍所在地之法院進行相關法律程序」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丑○○、未○○、吳蒂倩、謝盈盈、戊○○及被告乙○○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2),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 9甲29、99甲30、99甲32、99甲33及99甲34各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1.),並有離職書、筆記本影本、99年度新規制度、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3至7),堪信屬實。、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及設立嚴苛離職條件,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不當債務及嚴苛離職條件,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縱使初入酒店工作時係自願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於任職期間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離職而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如設立嚴苛離職條件,使公關小姐無法依該條件離職,但又懼怕逕行離職後,將遭不法債務追索約束,不得已僅能繼續留在店內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債務,則該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申言之,任何人,包括酒店公關小姐,均得基於其自由意願,選擇從事何種內容之工作,亦得本於其自由意志,決定不再從事該工作。此等自由之實質內容不因該工作是否與法規抵觸及有無積欠酒店業者債務而受影響。換言之,不論酒店公關小姐有無積欠酒店業者債務及該工作內容是否違反法規,酒店業者均不得以酒店公關小姐積欠債務為由,限制酒店公關小姐於債務清償完畢前不得離職,更不得要求酒店公關小姐應履行一定條件,甚至給付金錢予酒店業者後始得離職。亦即,國家設有相關法律途徑供酒店業者行使其合法權利,但酒店業者片面實施嚴苛離職條件,限制酒店公關小姐離職前,應先清償債務及履行離職條件後始得離職,該酒店公關小姐因此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離職,該酒店業者施用之嚴苛離職條件已違反酒店公關小姐之意願,如酒店業者要求酒店公關小姐從事之工作內容為猥褻及性交行為,當已足以壓抑酒店公關小姐之性自主決定權。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除各受前述理由一所載方法誘騙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後,再承擔前述理由㈠至㈣所載客源保證金、違規罰款、馬股及購屋等不法債務,多數已積欠酒店高額債務,於遞交離職書前,欲清償積欠酒店之債務已屬不易。縱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得向先行清償債務,惟嗣後如未能通過楊清林實施之嚴苛離職條件,於留守期間將被要求簽立更多罰款本票。於此情形下,除非逕行逃離酒店,否則將因遞出離職單而承擔更多不法債務,在該店違反其意願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時間將更長,更遑論依楊清林實施之嚴苛離職條件離職,此觀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是否有離職?)沒有。(妳是否想過離職?)有,我很想」、「(妳是否因為無法繳出47萬而無法離職?)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4頁);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做那麼久領不到錢,為何不離職?)因為走掉他們會去找我們的家人,而且我們離職的話,還要我們還客源保證金。(有無包括回節金?)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4頁);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當時有無想要離開酒店?)警方查獲前1個月,我那時很想走,我跟公司說我真的不想做,公司要求我一定要拿出47萬元,不然不可以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頁);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妳不選擇正常離職?)我沒有錢可以1次還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5頁);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這15天都沒達到我要自己簽40幾萬的本票,我根本沒有辦法用正常離職的方式」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5頁);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他們離職的條件是,離職前14天每天都有點檯不然就是出去,要不然就是有檯不能坐,然後還要簽金額很大的本票,要做到那樣時才能離職,根本就無法辦到。(妳無法正常離職?)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2、193頁);秘密證人99甲25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這樣扣妳的錢,妳是否有想過離職?)有想過,可是沒有辦法走。(為何沒有辦法走?)因為要走的話還要再拿一筆錢出來才能走」、「那筆錢算起來半個月的時間快要50萬元。(妳的印象是接近50萬元?)對。(這筆錢妳是否拿的出來?)我不可能拿的出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0頁);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想過要辭職?)有。(妳為何不辭職?)她們都會說,我辭職了,那30萬就沒了,全部歸公司了,我的錢都領不到了,甚至還要扣錢給公司,就是回扣的那些」等語自明(見原審卷第133、134頁)。依此,不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是否曾經遞出離職書申請離職,同案被告楊清林施用之離職條件已足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性自主決定權。此外,秘密證人99甲4、99甲10及99甲19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因不願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但又無法通過上開離職條件,而決定逕行逃離酒店一節,業據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正式離職?)沒有。(妳如何離職?)跑掉的。(當時妳為何不選擇用正式離職的方式?)錢沒有還完沒有辦法離職」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正常離職必須要給公司47萬元是否正確?)對」、「(公司小姐都不能離職嗎?)通常就我所知都是偷跑的。(所以妳才選擇偷跑?)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64頁);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後來妳是否正式離職離開公司的?)不是。(妳是如何離開公司的?)我不是正常離職的。(為何妳不選擇正常離職?)我沒有錢可以1次還公司」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㈩第135頁)。準此以觀,秘密證人99甲4、99甲10及99甲19如能通過楊清林實施之離職規定,實無必要讓同案被告楊清林沒收尚未領取之薪資,亦無必要讓後者針對不法債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秘密證人99甲4、99甲10及99甲19甘願放棄尚未領取之薪資及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甚至是遭「聰哥」等人帶回酒店之不利後果,可見秘密證人99甲4、99甲10及99甲19已不願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但面對嚴苛離職條件又無法依同案被告楊清林之規定離職時,為求脫離該店,僅能逕行逃離酒店,益證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係違反秘密證人99甲4等人之意願,且楊清林施用之嚴苛離職條件,確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4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該離職條件確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上開嚴苛離職條件,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無從依該規定離職或不願再度承受因申請離職可能產生之不法債務,或不甘逕行逃離酒店而遭沒收薪資及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因而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離去酒店,僅能違反其意願而在該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等猥褻、性交易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施用之嚴苛離職條件,自已違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意願,自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誤。、至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關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施用之離職條件,諸如留守日數、回節節數、罰款金額及簽立本票等細節,固非全然一致。惟此乃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該店當時之離職條件未必全然相同,而非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證述內容存有瑕疵。況依同案被告楊清林以簡訊或書面實施之離職規定,自96年間起至99年間止變更至少3次,可知該店離職規定非全然未經變動,亦無經常性之離職規定足供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遵循。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不僅未存有瑕疵,反而與該店實際經營情況相符,併此說明。、另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尚結證稱:「我沒有看過有小姐這樣正常的離開,都是落跑的比較多。(妳不曾看過有小姐正常離開?)是。(全部都是落跑?)是,不然就是拿錢來還才離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1、52頁);秘密證人99 甲1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是否有看過小姐正常離職的?)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64頁);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沒有看到小姐是正式離職成功的,只有看過是拿錢來還的,是這樣嗎?)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9頁);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有無看過小姐達到這樣的要求然後正式離職?)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10頁);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妳任職的期間內,妳是否曾經看過有其他小姐經由正常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沒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07頁)。依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係指其等未曾見過該店公關小姐通過楊清林實施之離職條件離職,而非指該店未曾有公關小姐經楊清林同意而離職。再參以秘密證人99甲6為離開歡喜就好酒店,除償還積欠酒店之少許債務及放棄已遭薪資扣款完畢之馬股金30萬元外,尚支付2日空檯罰款46,800元及遲到罰款3000元予同案被告楊清林;又秘密證人99甲20為離開歡喜就好酒店,除簽立薪資放棄單外,尚給付5萬元予同案被告楊清林始得離職;另花名「甜甜」之女子則先向他人借款交付楊清林,再取回馬股金30萬元後償還他人,始得離職。是秘密證人99甲6、99甲20及「甜甜」雖均經同案被告楊清林同意離職,但仍屬未能通過上開離職條件,而應另外拿出現金交付予同案被告楊清林,同案被告楊清林始同意讓上開人等離職。是秘密證人99甲1、99甲10、99甲11、99甲29及99甲32前揭證述情節,與秘密證人99甲6、99甲20及「甜甜」離職之實際情形不相違背,本院自難僅因秘密證人99甲6、99甲20及花名「甜甜」經同案被告楊清林同意離職,即認秘密證人99甲1、99甲10、99甲11、99甲29、99甲32證述內容有何瑕疵可指或該等離職條件非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併此說明。
四、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恐嚇方法,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猥褻及性交行為: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逃離酒店部分: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⑴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愈做欠公司愈多錢,為何妳不離職?)我也想過,但是當時我聽到和看到,跑掉的小姐被抓回來,不然就是被告,有的還要賣房子還錢才可以離開,我當時害怕的是他們對我家人不利,我也很怕,因為楊清林時常說,他跟黑道很好,信不信會把我綁起來丟到臺中港,當時講的話我聽得都很怕,我也不敢去報警,什麼都不敢做。(楊清林在何種場合做此威脅?)開會時有小姐跑掉,他就會開始罵」、「(這段期間若確實有這樣的情況,為何妳沒有去報警?)我有想過,只是我不敢去報警,因為楊清林常常說他跟臺中市的警察都很熟,我怕報警的話,反過來會被抓回來,因為他說警察都是他的人」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1、64頁)。
⑵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開會時,有無說如果跑掉的話,還是會將妳們找回來?)會,楊清林會講說如果敢跑掉的話,會找人去把我們找回來,所簽本票的部分,會告上法院,如果白的不行會找黑的,所以大部分不敢跑,就算敢跑也不敢去警察局報警,大部分的人會拿錢出來解決。他還說既然我們都欠錢了,也不用顧我們的面子,會到我們家裡找我們父母說我們去酒店上班,欠酒店的錢」、「(當初酒店不讓你們放假,為什麼妳們不離開?)因為我欠錢,我怕還不出來,怕被黑道找上門,是楊清林說的」等語(見偵卷第173、17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不正常離職。(何謂不正常離職?)我是逃跑的。(為何逃跑?)因為我受不了。(為何拖那麼久才逃跑?)因為不敢跑。(是否可以不理會公司直接走?)不可以。(為何這麼長的時間讓妳不敢跑?)因為沒有人開先例。(在開會時楊清林或其他幹部是否有公佈逃跑會如何?)有,逃跑幾天就算幾天時間,抓回來之後自己買自己逃跑的那幾天的時間,然後會抓回來打。(何人說?)師父。(妳有無看過有小姐被抓來過?)沒有。(既然這麼恐怖妳為什麼敢跑?)豁出去了」、「(為何沒有報警?)因為警察也挺他們。(妳為何知道?)有看過。(看過什麼?)跟他們合作的警察…」、「(如果跑掉楊清林是否會請人去妳們家找妳們?)會請兄弟去,他有這樣說過。(妳是否會害怕?)會」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2至294頁)。
⑶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他們如何控制妳們不敢逃跑?)每次開會時,『師父』都會說如果逃跑的話,有些小姐被抓回來後,會被他們打,我們聽了就會怕,所以不敢逃跑」、「(妳在任職的期間,有無被恐嚇或毆打?)他們語氣上會講一些讓我們驚恐的事,例如小姐逃跑被抓回來毆打」等語(見偵卷第1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不離職?)當時有小姐偷跑,師父就大發雷霆,警告我們說偷跑的小姐被捉到了,已被他毒打,就威脅我們,恐嚇我們。(是在何場合威脅、恐嚇妳們?)開會時。(是否當著全體小姐的面前說?)是。(所以妳害怕,就不敢走?)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3頁)。
⑷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在妳工作的期間內,有無提過跑掉的話會有怎樣的處分?)之前有聽幹部說有小姐跑掉有人會去家裏找」、「(是在怎樣的場合幹部這樣說?)是有小姐跑掉,幹部在講。(是私底下還是開會?)聊天的時候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
⑸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當初知道沒有假放,為什麼還要在那邊工作?)因為我想說我有欠本票,還有欠錢,幹部『飛揚』說會找到我們的人,要我們把錢還完,沒有的話會告我們,口氣的意思就是如果我們跑掉會修理我們」、「(在那邊有無被毆打過、恐嚇過?)沒有被毆打,恐嚇就是他們會嚇我,說逃出去,要將本票還完,不然會找人要這筆錢回來,幹部是說之前有小姐逃跑出去被抓回來有被毆打,我已經沒有印象是誰說的」、「(開會時,有無說如果跑掉的話,還是會將妳們找回來?)有,他們沒有說明確的手段,我記得他們有嚇我們,有說某某小姐出去外面做,被抓回來,感覺就是會把小姐抓回來修理,楊清林有提到類似的事情,但我忘記他們是怎麼說,其他的幹部會這樣講」等語(見偵卷第181、1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那邊沒有自由,又賺不到錢,有無想過要離職?)後來有想過。(為何不離職?)我會怕。(為何會怕,是否有人恐嚇妳?)他們恐嚇說有小姐跑走然後被抓回來打。(在怎樣的場合、何人說的?)開會的時候,我記得是飛揚說的。(偵查中檢察官問妳:開會時有無說過若跑掉的話還是會把妳們找回來?妳答:有,他們沒有說明確的手段,我記得他們有說某小姐出去外面被抓回來,感覺就是會把小姐抓回來修理,楊清林有提過類似的事情,但我忘記他們是怎麼說的,其他的幹部會這樣講。是否如此?)有。(楊清林是否有提過類似的事情,恐嚇的事情?)有」「(妳於偵查中稱:因為我想說我有欠本票還有欠錢,幹部飛揚說會找到我們的人要我們把錢還完,沒有的話會告我們,口氣就是如果我們跑掉會修理我們。是否如此?)對。(飛揚是否確實有說以上的話?)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6、87頁)。
⑹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歡喜就好酒店是否有恐嚇妳們,如果沒有回來的話會怎樣?)有。楊清林曾說過如果偷跑出去不回來,會找人去抓,抓到回來會毒打,會去家裡亂、潑油漆。(妳會害怕嗎?)會。所以都不敢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5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曾動過直接走掉的念頭?)有。(為何妳不直接走跑?)因為只要有小姐偷跑掉的話,他就恐嚇我們。(何人恐嚇?)楊清林。(如何恐嚇?)他就說抓到會被打,然後會拿我們的證件去亂搞,他還有請一些黑道的人上來交代,抓到小姐的話要打。(妳如何得知那些人是黑道?)楊清林說是黑道的,交代抓到小姐要打。(是否還有其他?)還要到家裡潑油漆。(如此說妳是否會害怕?)會。(是否因為如此,所以妳不敢不告而別?)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35、236頁)。
⑺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有無聽公司說如果有人偷跑的話,如何處理?)他們說他們會把他們抓回來,並且要加付利息,另簽本票罰錢」等語(見偵卷第23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開會其他幹部有無跟妳提過,小姐如果逃跑會有怎樣的處置?)有。(怎麼說的?)說會被抓回來,要她們賠錢或繼續做。(妳是否有聽到幹部何人說要抓回來的?)馬姐有講過。(其他幹部是否有講過?)沒有」、「(被告楊清林在公開場合開會時,除了妳剛剛說的會找人把她找回來,要罰她錢或請她繼續工作之外,有無用其他的言詞,譬如說丟臺中港或臉上畫幾刀,用這種在公共場合恐嚇小姐?)沒有。(妳曾經因為出場的關係,開會時間不在場的時間多不多?)不多。(有過嗎?)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4、199頁)。
⑻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是否擔心家內的人被恐嚇?)會,像我說我不要做,他說如果不拿47萬元出來又要離職,他知道我家在哪,會去我家,他黑白兩道都很熟。他可以去投遞我們的本票,用正常方式跟我們要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這麼苛刻,妳是否有想過要逃跑?)不敢。(妳是否有逃跑過?)沒有,我都一直在,我不敢。(為何不敢?)因為有人跑掉都很恐怖。(請妳敘述有多恐怖?)有人被抓回來之後好像被罵吧,當時的情形我沒有看到,我不講。(妳有看到什麼?)我有看到傷痕,就是有被打、被罵這樣子。(妳的意思是有看到跑掉的人被抓回來身上有傷痕?)對。(妳如何知道是被公司的人打、罵?)我是聽到的。(妳是否有問過那個身上有傷痕的小姐是如何受傷的?)我不敢問,在公司裡小姐跟小姐不太能講話。(為何不行,公司是否有規定?)有,就是盡量小姐跟小姐不會太好。(妳是否知道公司為何要這樣規定?)好像是怕我們太早集體離職,因為曾經有過一群小姐很好就一起離職,老小姐是這樣跟我講的」、「在我之前就是有1位小姐她就是跑掉,他就是一直說要找黑道的把她找回來。(在妳向楊清林提出離職的過程中,楊清林是否有以跑掉後的後果來威脅妳?)沒有。(所以妳是聽跑掉的小姐講的,是否如此?)不是,是聽楊清林講給我們聽,楊清林就當著大家的面說他一定會把那個小姐抓回來。(所以妳知道小姐被抓回來,是楊清林在開會時講給大家聽的,是否如此?)他就說他一定會把那位小姐抓回來。(楊清林如何說?)不可能這樣子這算了,他就講這樣子而已,他就說反正他一定會把那個小姐帶回來,我也曾經被他叫去律師室,因為那個小姐…,不方便說。(《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5頁下方》是否曾經想離職的這一段話,妳當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當時妳在筆錄中說『公司會威脅恐嚇我們說如果離職就跟家人說也會叫黑道到我們家』,所謂的公司是指何人?)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8、185頁)。
⑼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他們都拿本票來恐嚇我們。楊清林還有我剛剛所說的幹部都有恐嚇過我們」、「(當初為什麼不敢跑掉?)因為我怕我家人知道,他們有說如果我不做的話,會到我家鬧,而且我們有簽本票,他們會用本票來對付我們、恐嚇我們」等語(見偵卷第94、9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第7頁最上面的答案》妳當時回答警察詢問時說:『不可以拒絕加班、拒絕從事性交易,包括月事來或生病,公關部副總小彤《乙○○》就會恐嚇我說,『我會聯合所有幹部將妳冰檯、封殺妳』,不安排客人給我』,妳講的這段話是否正確?)是。(所以除了妳剛所述的楊清林之外,小彤也曾恐嚇過妳要聯合所有幹部給妳冰檯或封殺,是否如此?)對」、「(妳是否有印象哪幾個幹部也曾說過?)左岸、飛揚」、「(妳為了賺錢才去酒店上班,但都沒有拿到實際的薪資,是否有想過要離職?)有想過。(妳可否離職?)她就叫我去離職,然後就恐嚇我如果我不想讓家人知道的話,她說我那麼在意家人知道的話,那我又要離職,她們就會找人家拿那個光碟片去我家騷擾,還是拿本票去我家騷擾」、「(公司是何人恐嚇妳?在何種場合?)楊清林,一樣楊清林就叫幹部去律師室,就大家都關在律師室裡面恐嚇我。(恐嚇妳時,在場的有哪些人?)執董、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楊清林也有在。(櫻姐是否有在?)有」、「(妳剛講到,妳怕妳跑了,會有人拿妳簽的本票及錄音光碟去壓迫妳,是何人告訴妳?)楊清林還有在場的幹部。(在何處告訴妳?)歡喜就好的律師室」、「(妳說妳曾說過要離職,楊清林把妳叫到律師室恐嚇妳,左岸也有在場,當時左岸在場做何事?)在旁邊聽」、「(妳於警詢時有說不可拒絕從事性交易,公關部的小彤《乙○○》會跟妳恐嚇,如果妳不做的話,她會聯合所有的幹部將妳冰檯、封殺妳。小彤在何時、何地如此對妳說?)我記得地點是歡喜就好的律師室」、「(就妳的部分,妳如果從事性交易的話,她把妳冰檯不是很好,因為妳就不用出去從事性交易?)但我還是不自由,被她們綁在裡面。(被何人綁在裡面?)而且沒有辦法達到他們每檔期的業續,我還是會被簽扣本票,我有什麼好高興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9、250、268、271、276、277頁)。
⑽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曾有過不想再做脫衣陪酒、性交易的念頭?)有。(是否有跟公司的幹部或老闆楊清林反應過?)不敢,因為之前有離職、落跑的小姐她們都會講,還有就是說會叫人家去她們家堵她什麼的,楊總說他會找人家去她們家找她。(楊清林是否在開會時說?)對。(楊清林如何說?)他們會到法院告我們,也會叫圍事的去我們家找我們。(圍事要叫誰,是否知道?)宏哥(音譯)、聰哥。(妳是否有《看過》小姐曾經被抓回來?)沒有。(是否只有聽楊清林講?)對」、「(為何怕走掉後公司會去找妳家人?)因為之前楊總有講過。(《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6頁中間》妳說楊清林威脅妳們如果逃匿要找黑道到家裡恐嚇、威逼妳們清償本票債務,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2至324頁)。
⑾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若店內小姐每月初1、15的回客測驗(實際上要叫客人來店內消費)及不照公司規定不住在公司就會遭楊清林語帶恐嚇語氣,恐嚇小姐說:會打妳、妳試試看」等語(見偵卷第166頁)。
⑿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這段時間有無因妳欠公司錢,公司有無恐嚇妳?)我有因為不想做跟公司提離職,公司說會去家裡找我或我家人要錢,不然就是要去我戲團鬧」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且不能逃跑,因為公司恐嚇要找人去妳家危害妳的家人?)是。(這樣的恐嚇還有無其他幹部講過?)楊清林有講過」等語(見原審卷第220頁)。
⒀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當初為何不敢離職?)因為我簽很多本票,我沒有跟公司借錢,這些本票是因為罰款,還有他叫我們簽本票C甲LL客保證金、離職保證金、馬股,他們說我們敢不還錢或跑掉的話,他們會找錢莊的人去家裡鬧,且會來法院告」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想過不想再從事性交易?)有。(為何還持續的做性交易?)沒有辦法,離開就會被恐嚇會去找家裡面的人。(妳為何會知道他們會恐嚇要去找家裡的人?)就有跑掉的小姐」、「(妳稱妳有被恐嚇的情景,請妳描述?)有一次楊清林在大廳的時候,跟我們全部的人說,有1個小姐小花她走掉了,他就說如果她沒有出來把錢還給公司的話,他就要讓小花的臉上有刀疤。(當時是否是在開會,大家都在的情況底下?)對。(妳是否會害怕?)會」等語(見原審卷第49頁)。
⒁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妳當初為何不敢離職?)因為我簽很多本票,我沒有跟公司借錢,這些本票是因為罰款,還有他叫我們簽本票C甲LL客保證金、離職保證金、馬股,他們說我們敢不還錢或跑掉的話,他們會找錢莊的人去家裡鬧,且會來法院告」等語(見偵卷第167頁);再於99年11月30日偵訊證稱:「(工作2年多沒有拿到薪水,妳為何不離開?)走不了,有簽本票問題,也有簽合約的問題,公司有說本票會投遞相關單位提告,也會找人拿本票去我家討錢,所以我不敢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被公司這樣扣錢,為何妳要繼續待在公司?)因為我會怕。(妳為何會怕,不能直接走掉嗎?)不行。(不行的原因為何?)因為我都有簽立本票,楊清林有告訴過我們如果我們不是正常離職的話,他就會將我們簽立的本票通通送到法院裁定,然後他會叫宏哥等人去我們家泡茶,所以我會擔心。(妳是否會害怕?)會。(楊清林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說這些話?)在大廳開會的時候說的。(是每天例行性的會議講的還是大會時候講的?)只要遇到小姐逃跑他就會講。(楊清林是否還有講其他的話讓妳會害怕?)曾經我們公司有1個小姐逃跑,楊清林交代跟那個小姐一起進公司的小姐傳話叫那個小姐出面,如果被楊清林抓到的話楊清林要在那個小姐臉上劃一刀。(妳說的這個小姐的名字?)小花」、「(《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10頁最下面1個答案最後面的3行》妳於警詢時稱有1次開會楊清林《馬姐》有當著大家面說要抓法拉利回來當著大家的面要將她的門牙拔斷。楊清林是否確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楊清林說過的這些話是否會讓妳感到害怕?)會」等語(見原審卷第80、81頁)。
⒂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馬姐』說過之前有個小姐無故沒有去上班,沒有請假,所以『馬姐』很生氣說要放火燒掉她家」、「我知道公司有1個綽號叫『鴻哥』的人是負責討債的」等語(見偵卷第199、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時,公司有無恐嚇過妳?)不是恐嚇我,是開會的時候有講一些話,讓我心理覺得有恐嚇的感覺。(開會時講過什麼話?)就是曾經有小姐沒有報備就好幾天沒有上班,那時候公司有人知道那個小姐的家,有說要去她家放火燒她家。(何人講的?)楊清林」「(《請求提示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楊清林除了有說要放火燒逃跑小姐家之外,也有講過小姐如果逃跑,要將小姐簽的本票送到法院去強制執行。上述講的這些話是否真實?)真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42頁)。
⒃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之前在酒店工作時,有無恐嚇妳們什麼?)『小彤』、『左岸』、楊清林等人開會時都有跟我們講說,逃脫的小姐會被告的很慘,也有派人去家裡將他們抓回來,還有說有人跟他們作對,被他們綁水泥丟到臺中港,臺中港很深是浮不起來的話,我們會覺得害怕」、「他說如果本票不還的話,會到我家追討,並且公布包廂監視的過程,讓家人知道我有從事脫衣陪酒等事,我很怕被家人知道,所以照做」、「(脫衣陪酒時,是否有違背妳的意願?)我本來就不是要做這個,他們都是以我有簽本票的方式,來逼迫我們做。他說如果本票不還的話,會到我家追討,並且公布包廂監視的過程,讓家人知道我有從事脫衣陪酒等事,我很怕被家人知道,所以照做」、「(妳認為酒店壓迫妳們為什麼要做?)因為我走不了,我有簽本票,我怕他們會去找家人,告訴他們我上班的內容,並且怕他們傷害我的家人,且他們派很多人在監視我們,我們不敢跑」、「(楊清林等幹部有無跟妳們說過,不能偷跑,如果偷跑會怎麼對付妳?)他會舉前面偷跑的例子,【他會貼出律師、本票裁定等訴訟文件】,說這樣會讓小姐家破人亡,會一輩子爬不起來。律師是誰我不知道,但他1樓有1間律師室」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8至8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時,公司有無恐嚇過妳?)不是恐嚇我,是開會的時候有講一些話,讓我心理覺得有恐嚇的感覺。(開會時講過什麼話?)就是曾經有小姐沒有報備就好幾天沒有上班,那時候公司有人知道那個小姐的家,有說要去她家放火燒她家。(何人講的?)楊清林」)、「(妳跟公司借錢與妳脫衣陪酒,這中間有何關聯性?)因為我很怕這件事情鬧到我家人知道,我也知道馬姐的手段是會到家裡去找麻煩,然後也會用那些本票對我們追債,所以我覺得我真的不能讓我的家人知道,我曾經或現在我有涉入這個行業,我也不希望他再拿這些本票來跟我追錢,而且那時候他說他有一些黑道的背景,反正就是叫外面一些兄弟就可以把我們搞死,所以我真的沒有想要逃跑的念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42、152、171頁)。
⒄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當初妳工作的時候,如果妳本票的錢沒有錢的話會怎樣?)他們說如果跑掉的話,會帶人去我家,把我們抓回來,我有聽過幹部對抓回來的小姐說,以後如果敢跑掉,要把他家燒掉,讓他們家人不得好死,我當時很害怕」、「(酒店如何控制妳們?)是利用本票來綁小姐,他們會找流氓去公司,並跟我說如果我們跑掉的話,會將本票交給流氓去處理」、「(有無聽公司說如果有人偷跑的話,如何處理?)會被打,我沒有看過,但是我有看過偷跑的小姐確實是臉腫腫的,應該有被打過」、「(妳們公司有無在抓偷跑的圍事?)有,我知道1個叫『聰哥』、1個叫『鴻哥』」等語(見偵卷第258至260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既然正常離職不行,那妳就走掉就好是否不行?)我有看過小姐走掉,隔2至3天被捉回來就被威脅說我要找人去妳家,說一些威脅人的話,我聽了當然會怕。(妳本身在跑掉之前是否有被威脅過?)跑掉的話就不要讓我找到,不然會讓妳死的很難看。(係何人如此向妳說?)馬姐。(《提示99年9月10日之警詢筆錄第9頁往下數第2個回答》馬姐因為我出場逾時未歸這部份?)馬姐因我出場逾時未歸曾揚言說要放火燒我家給我好看,要找兄弟之類的。(《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7頁中間部分》幹部是否有說過逃跑的後果?馬姐跟左岸都說過逃跑公司圍事會到妳家去亂妳,讓妳沒辦法好好生活這一段,請敘述?)當初工作時他們都有到妳家去做家訪,家裡的住所以及身分證上有戶籍地,所以馬姐跟左岸都會說如果妳跑掉公司的圍事會跑到家裡亂,讓妳沒辦法好好生活。(確實馬姐及左岸都有如此說過?)對」、「(戊○○在何種情況下對妳說逃跑的話,要放火燒妳全家?)她就是在有其他小姐先例的狀況下,因為我又不是住店的,妳不可以這麼不乖,如果妳跑掉的話,公司會有專門處理這些事情的人,妳的家裡及生活會過的很不安寧,妳不要想說跑掉就沒有事情。(她當時跟妳說這些話的時候,口氣如何?)一半感覺是好心提醒我,一半感覺是說會讓妳害怕,如果跑掉的話,公司還有圍事的。(所以妳的意思是妳也無法判斷她是好心提醒妳還是恐嚇妳?)我並不覺得她是好心提醒我,我覺得這是恐嚇,因為好心提醒的話,不會說公司有圍事會到妳家怎麼樣怎麼樣。(她跟妳說這些話的時候,妳是否已經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對,差不多剛開始做的前幾天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當初不敢離開的原因?)他恐嚇我們說如果離開的話,就會找人到我家裡去,我當時有簽20萬元客源保證金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7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既然不能正常離職,能否一走了之?)有聽說被抓回來打」、「(《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第2頁》檢察官問妳:當初妳為何不敢離開?妳回答:因為她恐嚇我,如果我離開就要找人到我家去,我當時有簽20萬元客源保證金本票。此段證述是否正確?)正確。(妳所稱的『她』係何人?)正確的人我不記得,我知道有人這樣跟我講過。(係公司的小姐,抑或是幹部,抑或是老闆?)幹部。(『找人到我家去』,妳是否記得當時她的用語如何會讓妳覺得是一種恐嚇?)就感覺有被恐嚇到,就是跟我講說,妳就還清,不然她們知道我住哪裡,會去家裡找我,一定找得到我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第217、218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有簽本票。他們說如果我跑掉的話,會去找我家人麻煩,所以我也不敢跑」、「(妳當初為何不敢離職?)我不敢離職,因為我有簽本票、契約書違約金的關係,並說我們跑掉的話,我欠公司的錢,會交由地下錢莊去追討,因為我害怕,所以我不敢跑」等語(見偵卷第140、141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既然沒有拿到薪資,為何還要留在公司?)公司會暴力討債,我們一定要待在公司,我沒有被公司暴力討債過,因為我沒有逃跑,但我會怕,且我有簽立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想過要離開?)有。(妳稱妳沒有離開的原因是因為有本票在公司?)是。(除了本票在公司以外,妳不離開還有無其他理由?)也擔心、害怕公司會去家裡要債務,萬一被找到的話不知道會有什麼下場。(妳在職期間公司有無恐嚇妳不能逃跑?)就是會拿一些逃跑小姐的例子跟我們講,沒有實際上看到她們被找到後被怎樣懲處,但心裡面還是會害怕。(公司何人有這樣講過?)楊清林。(在何場合講?)跟小姐開會的時候」、「(楊清林是在什麼場合跟妳們講這些話?)開會的時候。(妳於警訊中稱;我知道以前有多名小姐,因為逃跑師父向我們說如果抓到她們會讓她們牙齒掉光光,將本票送法院裁定,還向家裡的人宣揚她們脫衣陪酒然後去要債等等。以上妳是否有確實聽到他這樣說?)對。(妳是否會害怕?)會。(所以妳是因為害怕不敢走?)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妳在檢事官前有提及如果沒有達到一定業績逃跑的話,會找黑道之類的話?)因為這是在公眾場合講的,是對所有小姐說的,不是針對我個人,但我聽到還是會害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1頁);復於100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可以直接走掉?)開會的時候都會講一些如果要離職必須要正常離職,不然就會派人去小姐家什麼什麼的。(這樣的講法妳是否會覺得害怕?)會。(何人這樣說的?)開會的時候很多幹部都有這樣講過。(哪些幹部有這樣講過?)我印象中比較深的都是魚姐、左岸講的,其他不是很記得。(《請求提示99年10月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最後1個回答》妳有提到師父馬姐有講,他這樣恐嚇我們,我們才不敢逃跑。這一段話是否正確?)正確。(馬姐是在什麼場合講這些話?)應該是在大廳。(楊清林講的是要何人去找妳們?)我們心裡知道那是黑道的人。(所以妳會覺得害怕?)對」、「(《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7頁最下面1個回答》楊清林確實在會中間有跟妳們恐嚇過說:有一個小姐跑掉被公司抓到帶回來打。是否有這1件事情?)對。(當時妳是否會覺得害怕?)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0、231、233頁)。㉑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當初知道不合理,為什麼還會留在那裡做?)因為已經簽約了,如果我們離開的話,他們會將本票送至法院做強制執行,而且會找錢莊的人來家裡討債,我是擔心家人及自己的安危。他們並說如果本票還沒有還完就不告而別離開的話,一定會找到我們,把我們抓回來,要把所有簽本票的金額都還完。楊清林曾說一定會把我們抓回來,我會覺得害怕」等語(見偵卷第24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檢察事務官那裡說:做錯事就會當眾處罰,例如有喝醉酒就要罰錢,有時候也會打手心,另外其他像爬樓梯是因為業績不好處罰我們10至20圈不等,是跑1至4樓,有時候針對逃跑的小姐也會說一定會追討回來本票會送法院。妳是否記得曾經有講過這一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公司在開會的時候是否有講過如果小姐逃跑的時候會如何?)跟所有小姐說如果有欠公司錢的如果逃跑的話一定會被找出來償還欠公司的那些錢。(妳在警詢筆錄第11頁證稱:曾經公司開會中馬姐《即楊清林》在會中語帶恐嚇說店內的小姐逃離公司的已經抓回來了,當著大家的面講給我們聽,另外說如果小姐逃離,公司一定有辦法抓回來,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一段話?)有。(妳說的這一段話是否正確的?)正確的。(妳在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檢察事務官問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工作期間是否有被恐嚇?妳回答:沒有,但是妳有看過別人被毆打,是被打巴掌,因為小姐跟客人講話不禮貌,恐嚇的話我只有聽過一次,他們在開會的時候會常常宣導會將本票送到法院,如果逃跑的話會叫兄弟去之類的。妳是否記得妳有說過這一段話?)有。(公司在開會的時候是否確實有說過要叫兄弟去將這個小姐抓回來?)有。(是否馬姐講的?)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6、197、207、208頁)。㉒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在一次開會中,『師父』(即楊清林)會中語帶恐嚇稱若小姐逃離公司會叫黑道人士到家中站崗等語,當大家的面講給我們聽」等語(見警卷第172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平時6點會開會宣布事情,每個月的第1個禮拜和第3個禮拜是員工大會,公司所有的人都要到,開會的內容就是宣布一些事情及懲處一些人,還會語帶威脅表示有小姐要離職的話,就會要黑社會的人到她家裡站崗。(妳有無想過要離職?)有,沒有離職是因為轉小姐有簽20萬的本票,且公司會派人追討。(為何會想離職?)因為在公司都沒有賺到錢,每天去那裡脫衣陪酒和客人從事性交易,但公司都用一些名目剝削原本應該給我們的薪資」等語(見偵卷第195頁);又於偵訊證稱:「(當初不敢離開的原因?)我當初在做的時候有一個小姐跑掉,『馬姐』就跟我們恐嚇說跑掉的小姐,他們會叫黑道去他們家裡站崗,所以我會害怕。那小姐叫『卡布』」等語(見偵卷第188頁)。㉓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還有小姐如果跑掉的話,會集合我們所有的人,跟我們說如果敢跑掉的話,會找錢莊的人去討債的方式來恐嚇我們」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沒有領到錢又24小時接客,為何不想離開?)因為公司會說找地下錢莊到我家找我要錢,所以我一直忍耐,不敢跑」、「(有無被酒店恐嚇或強暴脅迫過?)沒有。但我有聽說有人被恐嚇。(是否知悉誰被恐嚇?)如果有小姐跑掉後,老闆就會把全部的小姐集合起來,然後說如果我們像那小姐跑掉,就會找錢莊到他們家去要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上班的這段期間,公司有無在開會或是其他的場合,有威脅過妳?)我是沒有,可是有跑掉的小姐,就會開會講說跑掉會怎樣。(妳要講清楚,開什麼會、誰講的什麼話?)全部的小姐會在大廳集合。(誰集合?)馬姐。(馬姐講了什麼話?)如果跑掉的話,公司的人會去妳家討錢」「(妳於警訊中稱;曾經在一次會中馬姐語帶恐嚇稱,店內小姐逃離公司已經抓回來了,當大家的面講給我們聽,然後說如果小姐逃離公司一定有辦法抓回來。妳有無過這樣的話?)有」「(妳於偵查中稱;公司有提到如果逃跑會找地下錢莊的人來找我們,是馬姐講的,她就是這樣恐嚇我們,我們才不敢逃跑。妳是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這樣講妳是否會害怕?)會」、「(妳之所以不敢跑是否因為馬姐這樣講過《如逃跑公司仍會抓回來》?)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10、111頁)。㉔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剛進去公司時,楊清林有說有小姐沒有依規定離職,他要叫黑道去索取這20萬元(客源保證金)」、「(之前幹部是否有說過逃跑的後果?)就是說會被追討20萬元的保證金,『馬姐』即楊清林並有說逃跑會被抓回來打,尤其是那些有欠錢的」、「(工作期間曾否想過要離職?)有。我是很想離職,但如同上述所說,我怕被公司追討20萬客源保證金,而且公司開會時有說逃跑小姐的下場,我心裡有點害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至108頁);復於偵訊證稱:「我之前有想過要離開,後來老闆叫我表姐勸我要回去,不然無故不上班會被扣錢,也會向我們追討本票,因為我聽楊清林說過,要是我敢無故離職的話,會找黑道向我們討錢,我會害怕,所以我一直沒有離開」、「(楊清林等幹部有無跟妳們說過,不能偷跑,如果偷跑會怎麼對付妳?)他說如果我們偷跑,會叫人把我們抓回來,並會去家裡找人。這種講法我們會覺得害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1頁)。㉕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曾在1次開會中,『師父』(即楊清林)會中語帶恐嚇稱若小姐逃離公司會叫黑道人士到家中站崗等語,當大家的面講給我們聽」等語(見警卷第246頁);復於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之前幹部是否有說過逃跑的後果?)抓到就打」等語(見偵卷第221頁);又於偵訊證稱:「如果不還的話他們會叫錢莊的人去向我們要,並且說抓到我們,要把我們打到吐血為止,所以我們很害怕也不敢跑,也不敢不做,只想快點把本票還完」、「(當初為何不敢離開酒店?)因為沒有正式離職,被抓回來會被打」、「(有無聽公司說如果有人偷跑的話,如何處理?)他們說會打到吐血,並且要罰錢」等語(見偵卷第211、213頁)。㉖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任職期間,公司有無說過未正常離職會有何種對待?)她們只有講過,跑掉的話,會叫人家去抓。(何人在何種場合如此說?)在排班室,左岸說的。(馬姐於開會時有無提過此事?)有提過。(除了說要找人把妳帶回來之外,是否還有說過其他的話?)我離開的那些時間全部都要算走時間。(就要簽本票、小白給公司,是否如此?)可能就不是簽扣,可能我要直接拿錢給公司,甚至我那30萬的本票,我賺的錢不但拿不到,我還要給公司那些錢,因為公司說那些錢是公司幫我跟地下錢莊借的」、「(左岸說了哪些逃跑的後果,而讓妳感到害怕?)她們說第1點就是錢要再拿給公司,第2點就是有我的地址,會去把我抓回來,而且第1天的假,左岸一定會陪同我回去,知道我住的地方。(《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中間的回答》左岸那時候跟妳講說,跑掉的話,30萬本票會來追討,那時候錢莊會用什麼樣的手段,她不敢保證,有讓妳有恐嚇的感覺,妳內心當然害怕、擔心,此段話所述是否正確?)正確。(她確實有說『錢莊會用什麼樣的手段她也不知道』這樣子的話,是否如此?)對。(妳確實覺得害怕,是否如此?)對」、「(左岸在何種狀況之下,很強硬的對妳說如果妳跑掉的話,公司會跟妳催討,錢莊會用什麼手段對付妳,她也不敢保證,讓妳有恐嚇的感覺?)因為在我之前也有別的小姐跑掉,她那時候就警惕我們所有人。(她是好心跟妳們講,抑或要恐嚇妳們,妳能否判斷?)我覺得是恐嚇。(是否為妳個人感覺?)對,因為前面已經有人跑掉,我自己也很想跑,她又講了這句話,我覺得讓我落跑又多了份猶豫」等語(見原審卷第134、135、139、140頁)。㉗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既然這樣妳為何不走掉?)不敢。(為何會不敢離職,公司有無脅迫威脅?)有」、「(妳是否記得威脅的內容?)就大概說本票的部份就一定要還完。(有無說沒有還完會怎樣?)就是會有人找上門。(找上門有說是要幹嘛?)討錢,如果不付錢就把人抓回去」、「(是幹部講的還是老闆講的?)跟我講的是幹部。(公司有無提到過,小姐如果跑掉公司會如何處置?)有過,但是講的不明確。(講的內容是否會讓妳感到害怕?)會。(會讓妳感到害怕而不敢逃走?)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23、224頁)。㉘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的時候公司是否有威脅過妳,不然妳為何會這樣擔心?)是有一次開會的時候,他不小心說溜嘴,他說這個小姐跑掉了,他的意思說黑白兩道,他都會去追討,意思就是說那些小姐所簽的本票,他再去送法院裁定就好了,黑道的部分就是那些圍事再去找小姐,我就是有聽過。(何人說?)花姐(即楊清林)。(妳有聽楊清林這樣講過?)有。(這個妳是否會覺得害怕?)會,因為我還親眼看過小姐被圍事押回來」、「(妳在檢察官偵查中提到楊清林開會的時候有說就算我們逃走了,他也會叫圍事的人去家裡將我們簽本票的錢討回來。妳是否記得妳有說過這一段話?)有。(這段話是否正確?)是。(叫圍事去妳家裡這件事,妳是否會害怕?)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05、106頁)。
2、同案被告丑○○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曾經說過,如果我們離開的話,不能從事同樣的行業,要不然讓他知道的話,他要把我們斷手斷腳」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有無恐嚇妳們?)他比較會恐嚇小姐,在大廳上他會針對小姐說。(楊清林如何恐嚇小姐?)他會說小姐如果不聽話還是怎麼樣,他很有他的勢力,叫我們要小心,不然就是要請鴻哥會去處理」、「(楊清林最多恐嚇難聽的話就是這樣子?)他說就是會去家裡找麻煩」、「(是否確定楊清林有跟妳們宣佈,如果有小姐跑掉會找鴻哥出面去把人抓回來?)是。(當時妳聽到本身的情緒如何?)會害怕」、「(妳為何會知道?)楊清林會在大廳上說」等語(見原審卷第234、241頁)。
⑶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楊清林有沒有告訴妳們,如果妳們違反公司規定、或跑掉欠債的話,會怎麼對待妳們?)他是說有小姐落跑的回來,像之前有1個副總就跑掉了,然後她是現金組的,也沒有欠公司,他就說他要把她抓回來,然後讓她斷手斷腳,他就當著大家的面這樣說,說如果被他遇到的話」「(9月21日妳在警局時明確的表示,小彤有威脅妳說『妳跑啊妳跑啊,等時間過了還是會請鴻哥去討錢,妳又不是不知道鴻哥的狠,妳自己身為幹部,妳自己好自為之』,這段話是否是妳自己表達出來的?)這是在我跑了第3次還是第4次的時候,我要再走的時候,我家裡有事情,她不讓我走的時候,小彤跟我講的」「(那楊清林也對妳說過他會把妳斷手斷腳,這件事是在小彤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就講過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09、112頁)。
⑷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曾經說過公司小姐想要離職的,都會被楊清林叫去罵,去恐嚇,是否如此?)對。(公司有很正常的制度,如果做到這些業績就可以離開,為何楊清林要去做這個動作?)有的人做不到。(妳的說法是一開始沒有辦法達到這個條件的時候,才會被楊清林叫去罵?)一開始就會。(只要小姐說要離職,就會被罵?)對」、「(妳曾經講過,妳旗下有2位小姐跑掉,公司有無叫人把2位小姐抓回來?)有叫我們去找,也有叫別人找,裡面小姐的幹部跟外面的人一起找。(這兩位小姐有沒有找回來?)沒有」、「(她們的家人有無被公司騷擾?)有。(如何騷擾法?)會去問某某人有沒有回來。(有沒有再講別的話?)就說她欠公司錢,要叫她趕快出面,要不然她簽的本票要裁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53頁)。
3、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由執班負責每週採3‧4‧5‧6選一天人員全部集合時講解告知所有小姐:公司已設立一個專職部門人員對(正式本票)之一輩子法律做執行查扣方式及刑法半年訴訟時間之→違約背信罪及詐欺罪提告之法律作業上講解及告知欲落跑小姐與正常離職之小姐取回」,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書面指示該店執班幹部即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戌○○、巳○○、戊○○、張玉萍、程智敏輪流主持每週三至週六每日集會時,選擇其中一日對該店所有公關小姐告知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將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及提出背信罪及詐欺罪之刑事告訴。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同案被告楊清林或幹部會在大廳開會時,以未經公司規定離職之小姐,將會遭民刑事訴訟程序追索一節,與前開「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相符,應可採信。
4、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開會時親自或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戊○○、戌○○、巳○○及被告乙○○輪流於每週三至週六每日集會時,選擇其中一日,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表示應依規定辦理離職程序後始得離職,不得逕行逃離酒店,如逃離酒店,將「指示『聰哥』、『鴻哥』抓回毆打、臉上劃刀、拔斷門牙、綁水泥丟到臺中港」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2、99甲15、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以「對小姐簽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5、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7、99 甲18、99甲20、99甲23、99甲26及證人呂宜潔;以「其與黑道關係良好」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12、99甲20、99甲21及99甲27;以「與臺中市警察熟識,如報警反而會被抓回」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甲12;以「由『聰哥』、『鴻哥』持包廂內脫衣陪酒之光碟至家中告知親人其在酒店上班及積欠酒店債務,到住處鬧事」等加害財產及名譽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4、99甲6、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及99甲25;以「逃離酒店遭抓回後,應按離店日數簽立走時間本票」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11、99甲30、99甲31及99甲33;以「持扣押在酒店之證件亂搞」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6;以「放火燒掉逃走小姐家裡」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9、99甲20、99甲21;以「交由地下錢莊追討債務」等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2、99甲13、99甲14、99甲21、99甲23、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及99甲34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丑○○、未○○、吳蒂倩及謝盈盈各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2),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1),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未必重疊,彼此間證述關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恫嚇行為之原因、地點及言語內容等情互核大致相符,其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應可採信。是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歡喜就好酒店大廳集會時,以上開言語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逕行逃離酒店一節,應可認定。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逃離酒店,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部分:
1、同案被告楊清林於提供新人借款前,安排同案被告戊○○等人至該店新人住處進行家訪,瞭解新人之家庭成員及住址後,嗣後再以上開言語恫嚇該店公關小姐,致使公關小姐心生畏懼:
⑴秘密證人99甲4等人於偵訊時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我剛去1、2個禮拜後,有讓小姐陪我回家1次,他們的目的是想要知道我家住哪裡,我家的環境,若我以後跑掉,他們比較方便找到我的家人。之後就沒讓我回家過了」等語(見偵卷第125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借錢的時候,他有到我家去看過,所以知道我家在哪裡,如果敢不回來的話,就要到我家去追討,並且讓我家人知道我在酒店工作,且要把錢還清」等語(見偵卷第228頁)。
③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若店內小姐要向公司借錢,小蔡(申○○)就和左岸到小姐家中家訪,瞭解經濟狀況後再決定要不要借款給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61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當初借錢給妳時,有無到妳家看過?)有,『左岸』有到我家外面看過」等語(見偵卷第257、258頁)。
⑤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該店是派人曾去妳的居住處過?是否曾以家人的安全為恐嚇?)是。我當初進去時還沒有這種制度,後來才會這樣,派人去看小姐的住居地、家庭背景、有結婚就去看夫家,這樣跑掉才找的到人,他們會去小姐家裡抓人,給我們心裡很大的壓力」等語(見偵卷第221頁)。
⑵同案被告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警詢供稱:「新人部分我只負責管理教導前15日(包含小姐欲借款須家訪部份)」、「我管理新進小姐部分,人數時常變動,我僅帶前15日,以後叫交由『小彤』負責管理,我會先調查小姐是否需要借款,若有要借款的話我就須至家中家訪瞭解家庭成員之互動及詳細地址」等語(見偵卷第91、101頁);復於99年9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小姐到妳們公司去應徵後,為何妳們要去家訪並帶小姐的家人到公司去?)我只負責家訪,是馬姐叫小蔡與我一起去,目的是要抄她們住址回來看是否與戶籍地符合,看她們與家人相處的狀況,是要放款給這些小姐的依據。另外會帶小姐家人到公司去就不歸我管,因為這部分是小姐若要借款的話,須要保證人,公司會請她們要家人到公司簽保證並錄影,這是小彤及小姐是誰帶的幹部負責」等語(見偵卷第123、124頁)。
②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警詢供稱:「『左岸』負責甲組全部的事務,及負責借支小姐的家訪工作」等語(見偵卷第208頁)。
⑶同案被告戊○○等人於下列時、地,陪同案外人黃○菱等人返家後,出具下列家訪報告表:
①黃○菱(花名鬥魚,住店後更名為摩卡)於96年9月10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住店組公關小姐後,家訪員「利堤」於96年9月21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家中有爸爸、爺爺住在一起,這是租的房子,爸爸已租在那一年多,職業是乩童,家裡是一間小間宮,有收信徒,爺爺已經70多歲了,目前靠著老人津貼在生活」、「鬥魚要跟公司借10萬,因為要還錢莊的,雖然房子是租的,但是她很巴結,也很認真在這裡工作,希望公司能幫助她。PS:家訪未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76頁)。
②同案被告戊○○於6月2日(年份不詳)出具花名「莎莎」女子之家訪報告,記載「媽與姐現居地(是租的)。○○縣○○市○○路○○巷○○弄○○街○號○樓。不知○樓幾樓,只知左邊門牌沒寫,問莎莎,她又不知道。左岸」等情,有家訪報告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78頁)。
③余○婷(花名寶兒)於95年10月21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住店組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羅曼」之家訪員,於95年11月6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寶兒○○市那裡還有一間房子是他爸爸的地方,目前那裡還沒繳清貸款,我們也聽她母親說這筆貸款寶兒也要幫忙繳款,因為是她爸爸在那裡住,所以她媽媽是說她也要負擔這個貸款。PS.母親做生意的地方是租的,○○市那裡的房子才是自己的房子。借支金額:10萬元」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3頁)。
④李○婷(花名糖糖,改名東東)於95年11月23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羅曼」之家訪員,於95年11月27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糖糖家訪的住址在○○縣○○市,那裡已住2年多的時間」、「PS.現在的房子是用租的,三個月繳一次。房租的租金一個月是5000塊」、「借支金額:5萬元」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25頁)。
⑤黃○妮(花名球球)於95年12月24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被告戊○○及姓名、年籍不詳,花名「江蓉」之家訪員,於95年12月29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住址:○○縣○○鄉○○村○○○巷○○號。現在居住的房子是爸媽的,3樓半,原本貸款270萬元,現在剩100多萬,貸款中,目前已居住8年多」、「家庭經濟狀況還OK」、「她自己外面債務是卡債、電話費、還有朋友的錢莊借20萬」、「評語:家訪有過關,他所借的金額是自己所欠的」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6頁)。
⑥張○惟(花名BoBo)於95年5月間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5月28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縣○○市○○路○○巷○○號○樓」、「全家人都住在一起,這間公寓是爸媽買的(200多萬元)住在那裡已經有3、4年」「BoBo要借資5萬,是要當生活費使用,希望公司能儘快幫忙她,因為她身上都沒錢,都是靠跟班費借支來過生活的。評語:家訪有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62頁)。
⑦張○惟(花名BoBo)於96年7月29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8月11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縣○○市○○路○段○○○巷○○號○樓」、「她們家是在市場賣肉圓,所以一進去她們家,只看到從門口開始都是做肉圓的工具,像是一個小小型的工廠,整個客廳都是做肉圓的地方,沒有可以坐的地方!而她剛開始到家時,並沒有直接進家中,而是站在門口等的我出來,後來是她爸爸很生氣的走了出去,把她叫了進去,她才進去,與爸爸、媽媽的互動非常差,根本沒互動,而且進去沒多久,她就趕著要出來,所以我也沒機會與她家的人多做瞭解。房子是爸爸的,住了約10年有。PS:家訪未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93頁)。
⑨廖○慧(花名金線魚)於96年8月10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8月18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縣○○鄉○○村○○巷○號。爸爸家:○○縣○○鄉○○號。後母家:○○縣○○鎮○○里○○街○巷○○號。戶籍地是婆婆與老公、兒子的家,房子是婆婆的」、「而回去爸爸家,…房子是爺爺的祖厝」、「後母家住桃園,…後母房子是後母的弟弟的房子」、「PS:家訪未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98頁)。
⑨黃○鴛(花名小丑魚,即新月)於96年8月6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8月12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縣○○市○○街○○○號○樓」、「房子是誰的不明!住了多久不明!與誰同住不明!完全沒與家人互動!PS:家訪未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03頁)。
⑩蔡○慧(花名燕子魚)於96年7月31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8月20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縣○○市○○路○○巷○○弄○號○樓。燕子的戶籍地家是姊姊的,是租的或是買的不清楚」、「家訪未過!完全不清不楚!」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07頁)。
⑪孫○敏(花名韓國,後更名為緹娜)於96年10月8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10月21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市○○區○○里○○路○號。緹娜戶籍地是爸爸的房子,一樓的公寓。目前家中住的是爸爸與二媽,房子是爸爸買的,在那裡已住了多年」「緹娜想跟公司借支約5萬左右,是要繳一些銀行的費用付房租、生活費等」、「PS:家訪有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19頁)。
⑫廖○雯(花名鯰魚,後更名為小念)於96年7月20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利緹」之家訪員,於96年7月25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縣○○鄉○○路○○○○號。鯰魚的爸媽從小就離婚,媽媽有再婚之後,她就跟著奶奶一直到現在,奶奶跟舅舅住在一起,而他有跟奶奶住一起」、「家訪未過!要跟公司借支5萬,是要打扮自己用的,也有一部分是要當生活費」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20頁)。
⑬余○敏(花名牡丹)於96年3月7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姓名、年籍不詳,花名「童話」之家訪員,於96年3月14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目前牡丹是跟老公分居中,原因是老公投資生意失敗,放下她與一子,自己跑路了,所以他與婆家那邊已完全無任何聯絡,甚至公婆是否還居住在戶籍地都不知道」、「○○是娘家,她與爸爸、媽媽之間互動關係非常良好,因為家人非常疼孫子,她娘家是大地主」、「那些地、房子都是祖產」、「家訪有過,但可視情況放款」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30頁)。
⑭穆○婷(花名鱈魚)於96年8月9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被告戊○○擔任家訪員於96年8月17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戶籍地很山上,很偏僻,是鐵皮屋加蓋的」、「住的地方很容易土石流,她們家門前的一片地常常因為下雨而塌,很危險,去她們家的道路也會土石流,路變得很狹窄」、「她們家門前很大片的土地都是他爸爸的,但因土石流而不值錢」、「家訪未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㈥第169頁)。
⑮蔡○芳(花名紅劍魚)於96年7月28日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被告戊○○擔任家訪員於96年8月9日出具家訪報告表記載:「媽媽的房子現居地:○○市○○街○○巷○號○樓。這棟房子媽媽買了三百多萬,3房2廳,還在貸款中,跟媽媽的互動很好」、「媽媽很疼這個女兒」、「家訪有過」等情,有家訪報告表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61頁)。
⑷綜上所述,歡喜就好酒店新人如有借款需求,同案被告楊清林即以提供休假讓新人返家為由,指示同案被告戊○○、案外人「利緹」、「羅曼」、「江蓉」、「童話」等人擔任家訪員,由同案被告申○○駕車載同案被告戊○○陪同新人返家,再由同案被告戊○○等人進行家庭訪問,瞭解住家位置與證件所載地址是否相符及與家庭成員間之關係。家訪員進行家訪完畢後,應向同案被告楊清林提出家訪報告表,在報告表中記載新人住處為自有或承租、不動產所在位置、價值、家庭成員之職業及收入狀況、借款用途及與家庭成員之關係等內容,並具體建議該員是否通過家訪,以決定借款與否、借款額度及供日後未清償債務而逕行逃離酒店時,交由「聰哥」等人索債或將該小姐帶回酒店之用。同案被告楊清林閱覽家訪報告決定提供借款後,再指示公司人員至新人住處,將家人帶至酒店,由被告乙○○及該公關小姐所屬之內幹部負責交付借款過程之錄影及由該公關小姐之家人擔任保證人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吳蒂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4、99甲11、99甲15、99甲21及99甲31各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並有家訪報告表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堪信屬實。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提供借款為條件,引誘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且為避免新人取得借款後逃離酒店,遂以辦理借款及提供休假為藉口,由同案被告戊○○等人擔任家訪員,瞭解該公關小姐之真實住址及家人資力後,再提供借款予該公關小姐;而公關小姐由家訪員陪同返家之際,未必能察覺同案被告楊清林進行家訪之真實目的。是同案被告戊○○等人進行家訪時,未必會使該公關小姐心生畏懼,且被告楊清林於新人階段為避免新人逃離酒店,也不會於此階段進行恐嚇行為。故楊清林指示被告戊○○等人進行家訪之目的,應非恫嚇秘密證人。惟該新人如繼續在該店工作,將陸續遭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之不法行為侵害,迨發現已無法在該店賺取金錢償還債務及依公司規定離職,因而萌生逃離酒店之意念時,即會想起同案被告楊清林已因家訪而掌握其住家位置及家庭狀況,則對於是否逕行逃離酒店,應會斟酌再三。嗣同案被告楊清林及幹部於大廳集會時,以「指示『聰哥』、『鴻哥』抓回毆打、臉上劃刀、拔斷門牙、綁水泥丟到臺中港」、「由『聰哥』、『鴻哥』持包廂內脫衣陪酒之光碟至家中告知親人其在酒店上班及積欠酒店債務,到住處鬧事」、「放火燒掉小姐家裡」、「交由地下錢莊追討債務」等語恫嚇時,該公關小姐即會據此認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已因實行家訪得知其住處及家庭狀況,欲指示「聰哥」等人為上開行為實非難事,自會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為上開恫嚇言語而心生畏懼,進而不敢逃離酒店,僅能違反其意願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進行家訪行為後,已掌握公關小姐實際住處及家庭狀況,於開會時再以上開言語恫嚇,自會使該店公關小姐心生畏懼,應屬明確。
2、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該店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指示「聰哥」及「鴻哥」將該公關小姐帶回及持本票向該公關小姐催討債務等行為,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
⑴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你離開公司後,公司有無派人至妳家中騷擾、恐嚇或其他違法手段?)我戶籍地在屏東,我不曾回那邊,所以我不知道公司有無派人至戶籍地,但我有收過『飛揚』『小彤』傳簡訊給我,內容為:聰哥要到妳的學校去了或是聰哥要到妳家等字語」「我曾於『歡喜就好』店內見過『聰哥』,他應該是公司的圍事,負責幫公司追查逃跑的小姐及要債的」等語(見偵卷第166、167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妳們公司有無在抓偷跑的圍事?)有,我知道1個叫『聰哥』、1個叫『鴻哥』」等語(見偵卷第260頁);復於100年7月14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10頁中間下面的回答》,就是聰哥、鴻哥圍事的這一段,妳說『妳在日新戲院有被聰哥堵到,他要拉妳上車,說妳欠公司錢要押妳回公司處理,但是妳就留電話給他,叫他打完電話以後馬上跟他聯絡,等妳看完電影後妳就趁人潮很多就溜掉了』,這段話所述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203、204頁)。
③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證稱:「(妳有無思考過公司簽扣本票的合理性?)不合理。(妳為何未向公司抗議過?)會怕。(為何會怕?)因為之前已經有一些本票在公司,而且我去應徵的時候,已經有影印過身分證,所以很怕他們會照身分證上的地址去找人,或是對我不利之類。(妳之所以會怕公司對妳不利,是否公司於妳就職期間曾有人對妳恐嚇過?)沒有恐嚇過,但是因為簽小白,公司說小白是交付給某些類似錢莊之類的。(是否為錢莊?)就是外面的討債集團。(是否跟妳說是外面的人?)對,公司說因為他們會怕,表明跟我們說他們不負責。(何人跟妳說?)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214、21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中稱:我曾經在歡喜就好酒店裡面看過聰哥跟鴻哥,他們應該是公司的圍事,負責處理店內客人鬧事或不付錢討債等情況,2人也負責抓逃跑的小姐回來或催債。這段說法是否正確?)對」、「(妳有無看過有小姐已經跑掉,後來又重新在店裡面出現的情況?)有」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
⑤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有無聽公司說如果有人偷跑的話,如何處理?)會抓回來,只有聽過楊清林說過一次某一個小姐跑掉被抓回來,但是還是繼續上班,後來這個小姐就不敢跑了,我沒有看到她被打」、「(妳們公司有無在抓偷跑的圍事?)有,他叫『聰哥』」等語(見偵卷第245、246頁)。
⑥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公司有無負責去抓逃跑小姐的人?)有,『聰哥』、『鴻哥』都是店裡的圍事,一方面是去討錢,另一方面是去把逃跑的人抓回來,這些楊清林都有說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8頁);復於偵訊證稱:「(楊清林有請黑道在公司?)有,『聰哥』、『鴻哥』,他們是酒店的圍事」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2頁)。
⑦秘密證人99甲31於偵訊證稱:「我是看過有小姐跑掉,被圍事的抓回來,她是和她男朋友在一起,圍事的將她男朋友打到吐血、遍體鱗傷,是警告小姐不可以偷跑,是帶回酒店的律師室打」等語(見偵卷第213頁)。
⑧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在公司看過聰哥除了這一次拿本票給妳簽之外,其他時間妳有無看過聰哥?)有,常常看到他在店裡出現。(其他的小姐稱:聰哥是店裡面的圍事。妳是否可以確認?)是」、「(聰哥工作內容是否有包括去抓跑掉的小姐?)好像有。(妳怎麼知道好像有?)期間有小姐跑掉,就會聽到裡面的人講」等語(見原審卷第211、212頁)。
⑨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裡面是否有圍事?)有。(妳如何知道他是圍事?)就是臉兇兇的,跟我們不太會有互動,然後都站楊清林旁邊。(妳認識公司的圍事有哪幾個?)聰哥。(妳知道的只有聰哥?)對」「(妳提到:內部圍事的幫派份子在99年2月中旬晚上8點多的時候打電話找我出來,在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跟新富路口用恐嚇的語氣告訴我,如果我不支付新臺幣16萬元的時候,就要把我押回去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所以我心生畏懼才支付這16萬元給圍事的幫派份子。妳是否還記得妳有講過這句話?)有,因為那時候是我自己打電話給他,請他過來拿這筆錢的,因為我怕我家裡的人知道,就等於如果我沒有拿這筆錢出來的話他就要把我押回去」、「(那個時候妳自己去警察局報案的時候是否有杜撰一些事情去誣陷公司的這些人,還是妳講的都是真的?)我講的是事實」、「(妳在處理這16萬元的問題中間,是否妳主動打電話給聰哥要解決的?)是。(妳為何會去找聰哥?)因為我害怕他拿本票來我家。(為何妳當時只打電話給聰哥?)因為他是圍事」、「(何人去決定以16萬元解決?)是聰哥跟我講的,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楊清林講過,來跟我收這一筆錢,然後20萬元可以講一下,我不清楚,他來的時候就是跟我收16萬元。(妳跟聰哥談判的過程總共多少時間?)大約10至15分鐘」、「(過程中聰哥是否有打電話給其他人問要如何解決這個錢的事情?)沒有。(妳說妳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妳看過有1個小姐被抓回來?)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6、109、110、113頁)。
⑵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之供述如下:
①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公司如果小姐逃跑,討債的部分由誰處理?)鴻哥或是聰哥。(把小姐找回來是由誰處理?)都是鴻哥及聰哥處理」等語(見偵卷第120頁)。
②同案被告申○○於偵訊供稱:「(楊清林及楊游碧鳳關於酒店圍事及討債交給何人處理?)我只知道『阿鴻』及『阿聰』」等語(見偵卷第27頁)。
③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簽本票的小姐如果跑掉,公司是如何處理?)是由公司委由外面的人處理,我不知道是由何人處理」、「(酒店有簽本票的小姐,行動有無遭到限制?如何限制?)沒有,上班時間到就要回來,如果沒有回來的話,公司會去找人,叫她們還出簽本票的金額」)、「(『鴻哥的公司』是指什麼?)委外去收錢的部分,但我不知道他有公司」等語(見偵卷第141、142頁)。
⑶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張○惟等人離職後,該店人員在薪資袋註記之事項,可證該店確有安排「聰哥」及「鴻哥」負責帶回逃離之小姐及持本票追討債務:
①張○惟(藝名「格格」)於96年6月份下檔期之薪資條上「現累計總欠公司款項「-108,040元」,且該期薪資袋封面上記載「已請聰哥處理了」等情,有薪資條及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3頁)。
②尤○珮(藝名「米菲」)於97年7月份上檔期之薪資條上「現累計總欠公司款項『-334,568元』」,且該期薪資袋封面上記載「除冊了,資料已交給聰哥處理」等情,有薪資條及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43頁)。
③許○純(藝名「楚楚」)於97年8月份上檔期之薪資條上「現累計總欠公司款項『-378,133元』」,且該期薪資袋封面上記載「除冊了,資料已交給聰哥處理了」等情,有薪資條及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58、159頁)。
④柯○拿(藝名「童話」)於94年11月份下檔期之薪資袋封面上實支額欄記載「-309,600」、備註欄記載「只有借小額1萬5仟,其他部分只馬費,已把資料交由阿鴻他們處理了。林」等情,有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75頁)。
⑤劉○怡(藝名丁寧)於95年3下月份之薪資袋封面上實支額欄記載「-291,900」,並書寫「走時間,須另請阿鴻去處理」等情,有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09頁)。
⑥趙○婷(藝名亮亮)於95年3上月份之薪資袋封面上實支額欄記載「-440,400」,並書寫「已交給阿鴻處理了(告知10天內會處理)」等情,有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17頁)。
⑦陳○雲(藝名琳達)於95年8下月份之薪資袋封面上實支額欄記載「-124,911」,並書寫「走時間,已除冊了,須另請聰哥處理」等情,有薪資袋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40頁)。
⑧王○晴(藝名布藍妮)於95年9上月份之薪資條本檔期實領薪資共「-278,116」,並在薪資袋封面上書寫「資料已拿給聰哥處理了」等情,有薪資袋及薪資條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355、356頁)。
⑷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酒店人員逃離酒店後,以簡訊通知相關人員應返回店內,並指示「交由『鴻哥』專案處理」,可證「鴻哥」確實受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而找尋逃離之小姐及催討債務:
①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7月24日17時51分10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晨萱跟海韻)已4天未回」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3頁)。
②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4日18時19分13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海韻:我閉關以來一直以為妳已痛改前非…沒想到接到公司提報妳已被張律師提告之通知,這是怎麼回事?難道【一定要被關個幾年】妳才能成長?」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3頁)。
③何佳燕(花名晨萱)於99年7月25日0時50分44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師父…徒弟知道一切都是徒弟的錯,謝謝師父多年來的照顧…徒弟還是逃不過自己的那一關…徒弟有機會再報答您了…徒弟被關起來了,電話都被收走,徒弟會想辦法聯絡您的…您的電話徒弟有背起來,等等發完訊息就要刪掉…以免被發現…徒弟晨萱」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0時54分13秒許,傳送至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44頁,偵卷第15頁)。
④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晨萱一事至為震怒,【絕不放其寬待】,【已交由鴻哥公司做專案處理】」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5日16時5分43秒許,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6時9分43秒許,傳送至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6時12分4秒許,傳送至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6時13分30秒許,傳送至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6時22分38秒許,傳送至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7頁,偵卷第21頁,偵卷第44頁,偵卷第27頁,偵卷㈠第41頁)。
⑤證人許雅惠(藝名海韻)於偵訊證稱:「且如果小姐逃跑,『鴻哥』會負責追討欠的錢」等語(見偵卷第6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有關7月24日18時19分13秒由楊清林傳給張玉萍之簡訊、偵卷第43頁之簡訊》卷內的簡訊內容在妳離開公司期間是否有收到過這樣內容的簡訊?)有。(妳是否有印象是何人寄給妳的?)師父(即楊清林)。(是師父本人寄給妳的?)對」「(簡訊內容『海韻:我閉關以來一直以為妳已痛改前非,沒想到接到公司提報妳已被張律師提告之通知,這是怎麼回事?難道一定要被關個幾年,妳才能成長?』簡訊內容所提到的要被關個幾年妳才能成長,是何意?)我不知道」「(《提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有關7月24日17時51分10秒由張玉萍傳給楊清林之簡訊》簡訊內容所載的部分關於提到晨萱跟海韻已經4天未回,小念在洗客人說她要離職,跟客人開口借50萬元。簡訊裡面所講的晨萱跟海韻已經四天未回來的部分是否屬實?)對。(妳確實有離開達4天以上都沒有回酒店的紀錄是否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63、164頁)。
⑥同案被告未○○於偵訊供稱:「(晨萱一事是指何事?)因為晨萱跑掉,她是幹部」等語(見偵卷第142、143頁)。
⑦綜上,同案被告張玉萍於99年7月24日將該店幹部「晨萱」及公關小姐「海韻(即證人許雅惠)」逃離酒店4天未返回之事,以簡訊告知同案被告楊清林;後者除於同日將記載「一定要被關幾年」之簡訊發送予證人許雅惠外,尚於8月5日再將記載「至為震怒,絕不放其寬待,已交由鴻哥公司做專案處理」之簡訊發送予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陳冠樺、謝盈盈及未○○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未○○於偵訊供述甚詳,經核與證人許雅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得知該店有幹部或公關小姐逃跑時,確以簡訊告知該小姐及相關幹部,並使酒店相關人員知悉其已交由「鴻哥」做專案處理,益徵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理由㈠、1所證關於楊清林遇有酒店公關小姐逕行逃離酒店後,都會相當生氣,並恫嚇其他仍在酒店內任職之公關小姐不得逕行逃離一節,與前揭事證相符,自可採信。而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酒店公關小姐逃離該店後,恫嚇其他仍在職中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目的,乃在以前揭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使在職中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逕行逃離酒店,應繼續在酒店內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其所為上開恫嚇行為,自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甚明。
⑸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歡喜就好酒店之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指示「謝泳琳(綽號鴻哥)」及「林志益(綽號聰哥)」帶回該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及持本票向公關小姐催討債務住處討債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戊○○、申○○、未○○於偵訊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⑵),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5、99甲21、99甲23、99甲26、99甲30、99甲31、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⑴),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薪資袋及薪資條影本等件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⑶、⑷)。又該店公關小姐張○惟、尤○珮、許○純、柯○拿、劉○怡、趙○婷、陳○雲及王○晴於尚積欠達108,040元至440,400元不等之債務時逃離酒店;該店會計人員在薪資袋中記載已交由「聰哥」或「鴻哥」處理之字樣,亦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鴻哥』(即謝泳淋)及『聰哥』(即林志益)2人是在公司遇到客人白吃白喝、消費糾紛時就會打電話給他們2人,他們就會來幫忙處理,及我先生【楊清林會叫】『鴻哥』(即謝泳淋)去追討已至法院裁定本票之小姐追債,及會叫『聰哥』(即林志益)去追討逃離公司的小姐」等語相符(見偵卷第92之9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薪資袋及薪資條影本在卷,益證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公關小姐或相關人員逃離酒店時,已因而「震怒」、「絕不放其寬待」,並指示「聰哥」及「鴻哥」持本票追討債務及帶回公關小姐返回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又秘密證人99甲21因不願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逃離酒店後,在臺中市地區為「聰哥」發現,受「聰哥」要求返回酒店內一節,亦據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聰哥」及「鴻哥」帶回逃離之酒店小姐後,「聰哥」等人亦會在酒店小姐經常出入處所尋覓酒店公關小姐。此外,「聰哥」及「鴻哥」在酒店內之工作,除向逃離之公關小姐催討債務及帶回酒店外,尚處理白吃白喝等消費糾紛,顯然「聰哥」等人經常在歡喜就好酒店出入。又秘密證人99甲1、99甲12、99甲15、9921、99甲23、99甲31、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在任職期間,均曾目睹「聰哥」及「鴻哥」在酒店出入及將逃離之酒店小姐帶回等情(詳見前述證據內容㈠、1.及㈡、1所載),足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目睹「聰哥」等人將逃離酒店之小姐帶回店內繼續工作後,當認楊清林及幹部所為上開恫嚇言語並非戲言,亦非善意提醒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逃離,而係於逃離後確實有可能為「聰哥」等人帶回及催討債務,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均稱其等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所為之恫嚇言語而心生畏懼一節,亦可採信。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關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開會時會親自或指示幹部對其等恫稱:「指示『聰哥』、『鴻哥』抓回毆打、臉上劃刀、拔斷門牙、綁水泥丟到臺中港」、「其與黑道關係良好」、「由『聰哥』、『鴻哥』持包廂內脫衣陪酒之光碟至家中告知親人其在酒店上班及積欠酒店債務,到住處鬧事」、「放火燒掉逃走小姐家裡」及「交由地下錢莊追討債務」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不敢逃離酒店,繼續在該店內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應可認定。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21日警詢辯稱:「(你有無派人恐嚇催討向小姐逼債?指派或通知何人恐嚇催討逼債?)不可能,公司頂多採民事執行本票。沒有」云云(見警卷㈠第15、16頁),則與上開事證不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該店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指示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辦理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
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妳離開之後公司的人有無找妳回去?)他們有寄存證信函給我,並且還有法院的通知書給我,那個是本票裁定相關的案件,但是那些本票很奇怪,似乎不是我簽的,而且金額總額要200多萬元,就我的印象中應該沒有那麼多,後來我有將6張本票的法院裁定交給警察」等語(見偵卷第57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我家確實也有黑道去找,第1次是我離開沒有多久,有找到我的人,我有先還他3萬元,當時他們是拿3張各14萬還是各17萬元的本票來討,後來換2個男子到我家,我爸說是我自己的錯,他不願幫我處理,後來我自己拿出20萬元跟酒店的『協理』處理,『協理』是在京翔旅行社的樓上,幫楊清林養鴿子的人,後來本票3張有還我,我撕掉了,他們也有去做本票裁定,因為這樣我才還錢。他們當初沒有對我們恐嚇,只說欠他們的就還一還。我是因為害怕他們一直找人去我家,我覺得還錢才能了結,才還他們錢,錢是我向我男朋友借的」等語(見偵卷第17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逃跑之後,公司是否有派人找妳或傳簡訊給妳?)有。(何人傳簡訊給妳?內容為何?)飛揚傳簡訊給我,她說我們會派人到妳家,如果再不回來的話後果自己處理」、「(是否有人去妳家找過妳?)有,但我已不住在家裡,是我家人打電話過來跟我說,公司有請人去我家找我出來。(後來妳是否有出面和公司解決?)有,後來就有人打電話給我說,他可以幫我們解決,叫我們出來講好好說,然後就叫我們還錢。(妳是否有還?)有。(公司把妳的錢扣光,也沒有給妳錢,妳為何要還公司錢?)把本票拿回來。(妳還多少錢?)20萬元。(公司有無把本票還妳?)有,我簽的所有本票都還我了」、「(妳剛才說後來妳有逃離開歡喜就好酒店,公司有人拿著本票去跟妳催討債務,這個人應該是公司的人,之前妳在檢察官那邊有提到說來公司的是1位協理,請妳再確認,妳說是妳自己拿出20萬元跟酒店的協理處理,協理就是在京翔旅行社幫楊清林養鴿子的人,是否有印象妳曾如此回答?)有。(當時拿本票向妳索討債務的人,是否即妳於偵查中所講幫楊清林養鴿子的協理?)是。(姓名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3、294、30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你是否認識劉政錥?為何他會對你聲請98年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我不認識」、「他是向我聲請3張本票裁定,每張都是33,563元,後來我老公叫我不要惹麻煩,所以他有把錢還清,所以他們就將本票還給我」、「(當初是誰向你催討本票債款?)是看起來像流氓的人,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有跟他說我沒有欠他們錢,為什麼要還錢,他們說要跟會計商量,他沒有辦法作主」(見偵卷第15、1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是否有偷跑?)有。(偷跑後,公司是否對妳有不利的行為?)後來公司有寄存證信函到我家,說我欠他們錢,可是不理那張存證信函,然後公司有叫黑道兄弟向我討錢。(黑道兄弟是否親自向妳本人討錢?)是。(妳如何知道他們是黑道兄弟?)看起來就很像」、「(公司後來是否有對妳進行本票裁定之聲請?)有,就告我。(當時告妳的執票人係何人?)劉政錥」、「(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後,妳是否有去解決這筆債務?)我有還錢給他們。(妳明明沒有欠他們錢,為何要還錢給他們?)所以我想請楊清林將錢還給我,我賺的錢。(妳總共還公司多少錢?)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3、394頁)。
④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後來他們有無對妳做本票裁定?多少錢?)3張本票總共14萬多元。是黃文龍的朋友出面用黃文龍的名義和我和解的。因為那個人也是在公司上班。(黃文龍在公司裡面做什麼?)我沒有看過他。是到法院和解我才看到的。是黃文龍和他的朋友找我和解。我後來以5萬元在臺中市漢口路的陽光盒子與他們和解」等語(見偵卷第186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但妳其實很想離職,是否如此?)對。(妳為何想離職?)很恐怖,沒有辦法忍受每天都這樣,不管身體再怎麼難受,硬著頭皮出去就是得出去」、「(既然妳沒辦法正常離職,可否直接一走了之,不理會公司?)是可以,可是你要想事後的嚴重性,因為公司會把我的本票拿去投遞」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4、185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之前沒有領到錢的理由?)因為要先還本票的欠款」、「(妳做了1年多都沒有領到錢,為何不離開?)很多次都想走,但想到簽了很多本票,就留著,我曾經走過2次。(酒店內有無拿妳的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因為我離開後都有回去,他們就沒有做任何事。(酒店內有無拿妳的本票去妳家恫嚇妳家人還錢?)沒有。因為我後來有回去工作」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2年多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有本票還在他們手上,只要不是正式離職的,他們會拿本票去聲請裁定,並且會請錢莊的人去我家裡討債,我因為擔心家人的安危及自己被告,所以我不敢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66頁);復於偵訊證稱:「(酒店內有無拿妳的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沒有。因為我都沒有離開公司。(酒店內有無拿妳的本票去妳家恫嚇妳家人還錢?)沒有。因為我沒有離開,所以他們才沒有這樣做,可是如果小姐逃跑,公司就會這樣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7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我們不還所簽本票錢的話,就要把本票和之前簽的契約書和本票,送法院強制執行,我會害怕,所以我只好脫衣陪酒賺錢還」、「(妳們之前有無說過偷跑的話,簽的本票要如何處理?)送法院去執行」等語(見偵卷第199、200頁)。
⑨秘密證人99甲27於偵訊證稱:「他們說如果我簽的本票沒有還清就會告,所以我會害怕我才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88頁)。
⑩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妳當初為何要離職?)我偷跑,我沒有辦法忍受他們不人道的管理,之前我懷孕,他就帶我去地下的墮胎,墮完胎是住在京翔旅行社的樓上,這段期間,他有要求我每天都有檯數,否則要扣錢。我是拜託楊清林,他才答應我改兼職,不用住店,我就利用這個機會逃跑,他們事後有人去到我宜蘭家中去找我,因為我不在,所以我不知道狀況,也有用存證信函恐嚇我要去上班」等語(見偵卷第13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妳任職的期間內,妳是否曾經接收到來自於楊總或是其他幹部的恐嚇訊息?)我離職之後,他們有寄律師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的內容為何?)我沒有看到那張,因為我離職後沒有回家;我躲起來了,他是直接寄到我家裡面」「(所以妳沒有看過存證信函的內容?)對,我只有聽說他上面就是說他會給我1個緩衝期,如果緩衝期之內我沒有回到店裡的話,他就會沒收我的薪資。(妳沒有回家,也沒有看過存證信函,妳是如何得知上面的內容?)家人告訴我的,我有打電話回家」等語(見原審卷第104、105頁)。
⑪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我工作後3個月就偷跑,因為我利用每天外出2個小時偷跑的,他們有打電話到我家及我手機都有,跟我說我還欠他們10萬元,叫我必需要還錢,我有跟他說我都沒有拿到錢,他說他會跟他們公司錢,結果我就接到他們去法院做本票裁定2張共6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跑掉之後,公司實際上對妳做何事?)黃文龍打了很多次電話給我,他說我還欠他錢,然後我跟他講說『我根本一半錢都沒有拿到,你怎麼不去跟公司拿,公司把我全部的薪水都扣留住了』,後來他也沒有再打電話給我,過沒多久我就接到法院強制執行的傳單。(執行多少金額?)總共60萬。(買馬股只有30萬,為何執行60萬?)我記得本票30萬,好像有1次他跟我講說我戶籍地還是身分證的位置寫錯了,左岸叫我趕快到樓下DJ室找黃文龍,趕快再去簽。(是否等於重簽1張?)對。(舊的那張妳有無要回?)舊的那1張他也沒有拿給我,就只有說我寫錯了,名字、戶籍地、身分證他來指著叫我怎麼寫,然後寫金額。(所以是原本簽的30萬,加上重簽的30萬,等於是60萬,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34、135頁)。
⑵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歡喜就好』酒店,妳們當初配合的律師是何人?)張皓帆律師。(妳們開會時為什麼要找張皓帆律師去?)小姐要借錢需要律師見證的時候,還有跟小姐說她們欠債沒有做就跑掉的話,會請律師去做本票裁定」等語(見偵卷第96、97頁)。
②被告乙○○於偵訊供稱:「(開會時,楊清林有無常講,如果小姐跑掉,酒店會如何處理?)拿本票去聲請裁定,並找人去她們家裡找,我不知道是誰去看。找到小姐會怎樣,楊清林並沒有說」等語(見偵卷第297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幹部小姐這些人,因為妳都是一直在公司,有無小姐或幹部因為客源保證金本票被公司追討過?)楊清林有說有幾個人的本票有拿去裁定。(楊清林在什麼場合告訴妳的?)在開會的時候。(開幹部會議還是大會?)幹部會議的時候。(當時在場有何人?)都是內幹部」、「(妳剛才表示妳因為業績不好,楊清林有表示會對妳家人不利,罰跪在大廳扣錢,可否具體說明情形?)有跟我們說如果不做的話,因為有簽300萬元的本票,這筆錢會去裁定,而且我知道妳家人在哪裡,去恐嚇妳們家人。(何人跟妳說這些話?)楊清林。(楊清林跟妳說這些話時,有無其他人在場?)基本上有簽到本票的,都有被講到」等語(見原審卷第247、248、254頁)。
⑶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莫○綺等人未依酒店離職規定離職後,指示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以同案被告黃文龍、劉政錥及被告辰○○為名義,對莫○綺等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①同案被告黃文龍以其持有相對人莫○綺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24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960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8月18日,票面金額各為49,932元共3紙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莫○綺於98年11月27日具狀向該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另同案被告黃文龍於99年1月10日與莫○綺以5萬元達成和解,並同意撤回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有該院98年度司票字第696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起訴狀、該院臺中簡易庭通知書、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和解書影本在卷(見警卷㈨第225至232頁,扣案證物編號9-39號)。
②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郭○媛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8月19日,票面金額各為99,870元共3紙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郭○媛於同年月17日具狀向該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等情,有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執行狀、本票影本、民事起訴狀及該院民事裁定等在卷(見警卷㈨第233至241頁,扣案證物編號9-40號)。
③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謝○真簽發之本票2紙,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於98年9月2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1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8月19日,票面金額各為91,335元共2紙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謝○真於同年9月23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定等在卷(見警卷㈨第221至224頁,扣案證物編號9-41號)。
④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阮○玲簽發之本票9紙,於99年1月1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有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附表、國民身分證影本、本票及戶籍謄本等在卷(見警卷㈨第242至250頁,扣案證物編號9-42號)。
⑤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湯○貞簽發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5486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後,又向該院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湯○貞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同案被告劉政錥於99年1月10日以其已與湯○貞達成和解為由,向該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等情,有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和解書及該院債權憑證在卷(見警卷㈨第217至220頁,扣案證物編號9-43號)。
⑥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尤○珮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29號准許就發票日97年8月2日,票面金額各為107,932元共3紙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尤○珮於同年9月17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等情,有民事裁定列印本、確認債權不存在狀、員工個人資料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通知書在卷(見警卷㈨第212至216頁,扣案證物編號9-44號)。
⑦同案被告黃文龍以其持有相對人黃○君簽發之本票8紙,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8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55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有該民事裁定影本在卷(見警卷㈨第254頁,扣案證物編號9-47號)。
⑧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張○惟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8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11月18日,票面金額均為46,641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被告辛○○則在該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書寫「☆9/21本票給櫻姐」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50至252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⑨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林○靜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50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3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33,319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253至256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⑩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林○雯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5487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8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33,563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60至261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⑪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楊○琳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23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4561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2月22日,票面金額均為116,480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66至269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⑫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郭○媛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8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99,870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被告辛○○則在該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書寫「☆9/21本票給櫻姐」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69至271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⑬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陳○雲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5485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9月2日,票面金額均為28,570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72至274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⑭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湯○貞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5486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8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141,715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78至280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⑮同案被告黃文龍以其持有相對人林○璇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2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11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106,250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81至282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⑯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傅○芳簽發之本票1紙,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23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4562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3月8日,票面金額為66,215元之本票1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該院鳳山簡易庭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84至285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⑰同案被告黃文龍以其持有相對人方○岑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3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5年8月5日,票面金額均為109,030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87至288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⑱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張○慧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854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均為97年11月10日,票面金額各為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90至291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⑲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陳○芳簽發之本票1紙,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52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8月2日,票面金額為47,363元之本票1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92至293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
⑳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蔡○慈簽發之本票1紙,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23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4565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3月3日,票面金額為57,473元之本票1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該院鳳山簡易庭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95至296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㉑同案被告黃文龍以其持有相對人劉○霞簽發之本票5紙,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3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8月26日,票面金額各為5000元、5000元、3萬元、1萬元及5000元之本票共5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98至299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㉒同案被告劉政錥以其持有相對人趙吳○花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465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均為97年12月5日,票面金額各為9萬元、8萬元及8萬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01至302頁,扣案證物編號9- 6號)。㉓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楊○蓁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票字第279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3月4日,票面金額均為215,485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06至307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㉔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尤○珮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29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8月2日,票面金額均為107,932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簡易庭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08至309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㉕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薛○珊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9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8月3日,票面金額均為62,853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有該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10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㉖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楊○妮簽發之本票3紙,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17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833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7月18日,票面金額均為27,363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有該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11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㉗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莊○靜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92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8月2日,票面金額均為108,423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有該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12至313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㉘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李○綾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7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7年5月2日,票面金額均為50,155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有該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14至315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㉙同案被告辰○○以其持有相對人陳○秀之本票3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6785號裁定准許就發票日96年11月17日,票面金額均為27,845元之本票共3紙,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確定,有該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18至319頁,扣案證物編號9-6號)。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曹立婷是否負責所有本票的裁定部分?)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08頁)。㉛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知道婷婷負責逃跑的小姐離職的話,都由婷婷將她們簽的本票送法院裁定」等語(見偵卷第120頁)。㉜證人即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漢口路被搜索到時,持有很多本票、帳目、民事裁定,這些東西為何會放在妳那邊?)當時我有說我在做本票裁定。(對何人做本票裁定?)楊清林有交給我本票,請我去做本票裁定」、「(楊游碧鳳說她是總會計,先前她以證人身份出庭時,有證稱妳要負責所有本票裁定部份,情形到底為何?)她說的沒有錯。(妳說金世紀與歡喜就好債務扣款是不一樣的,楊游碧鳳是否將歡喜就好的本票交給妳裁定?)是歡喜就好小姐的部份」、「(本票是否由楊游碧鳳交給妳做裁定的?)是」、「(楊游碧鳳是什麼情形下將歡喜就好小姐的本票裁定交給妳去執行的?)楊游碧鳳會將本票裝在信封袋交給我。(楊游碧鳳是否直接將本票交給妳?)是。(楊游碧鳳在何處將本票交給妳?)是在我們經紀公司,有時候看到我,就會交給我」、「(本票裁定完之後的文件妳要交給何人?或是討不到的款項?)討不到款項我是不知道,我是把裁定結束的文件會交給楊游碧鳳」、「(為何妳會知道要做本票裁定?)因為當時知道這些本票應該都是跑掉的,所以才做本票裁定,當時有去請教律師,請律師教我怎麼做本票裁定」、「(既然妳不是楊游碧鳳的助理,為何妳會收受楊游碧鳳交付給妳的本票?)楊清林麻煩我去做本票裁定」、「(所以妳知道楊游碧鳳交給妳這些本票,就是楊清林要委託妳去做本票裁定的票?)是。(妳會知道也是因為楊清林有告訴妳?)是」「(《提示本院卷㈢第250頁、第264頁、第269頁》上面寫本票給櫻姐,這些字樣是否妳寫的?)是我的筆跡。(意思是這些本票妳做完之後,連同本票跟裁定書都要交給楊游碧鳳?)是。(為何妳會交給楊游碧鳳?)因為當初是她交給我的,所以我裁定完之後就交給她」等語(見原審卷第179、182至185頁)。㉝綜上,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該店公關小姐逕行逃離酒店後,指示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將該公關小姐簽立之本票裝在信封袋內,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或相遇時,將本票交給被告辛○○,再由被告辛○○以同案被告黃文龍、劉政錥、辰○○名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於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將本票交還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註記交還日期在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吳蒂倩、戊○○及被告辛○○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證據內容見理由㉚至㉝),並有證物編號9-6號及9-39至9-44、9-47號等裁定書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①至㉙),堪信屬實。又扣案證物編號9-6所載民事裁定書等資料(即前述理由⑧至㉙號所載證據資料),均係警方於99年8月21日1時53分許,在臺中市○○路○段000○000號搜索時所合法扣得,該批證物當時均由被告辛○○保管,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原審卷㈢第250頁)、98年度司票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原審卷㈢第262、264頁)及98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等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原審卷㈢第269頁),均書寫「9/21本票給櫻姐」等字樣,足認被告辛○○自承其負責對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再將本票交還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等情,均與事實相符,實可採信。再參酌歡喜就好酒店每週均召開幹部會議討論酒店業績事項及罰款規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雖未必每週均出席該會議,但如參加該會議時,亦知悉該店實施之違規處罰罰款事項,楊游碧鳳在場自行紀錄公司業績要求及罰款規定事項;被告辛○○與同案被告戊○○誘騙經紀公司小姐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使該經紀公司小姐額外負擔3萬元之不法債務,並簽立面額3萬元之本票予歡喜就好酒店;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負責保管歡喜就好酒店之本票,包括借款、馬股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罰款本票及經紀公司轉店家之違約金本票等及計算薪資等情,均詳見前述理由一、㈡、6、⑺、④及三、㈡、3、⑺、②、③及三、㈡、4、⑷所載。依此,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均明知其等保管及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除因借款所簽發之本票外,其餘均屬該店實施如前揭理由一及三所載等不法方法所取得,竟仍受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於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顯然其等與同案被告楊清林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⑷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於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33及其他酒店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除指示「聰哥」等人尋覓小姐及持本票催討債務外,尚指示楊游碧鳳將該公關小姐簽立之本票裝在信封袋內,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或相遇時,將本票交給被告辛○○,再由被告辛○○以同案被告黃文龍、劉政錥、辰○○名義,對該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於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將本票交還被告楊游碧鳳及註記交還日期在裁定確定證明書上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丑○○、戊○○及被告辛○○、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⑵、⑶㉚至㉝),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12、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7、99甲32及99甲33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⑴),並有證物編號9-6號及9-39至9-44、9-47號等裁定書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⑶①至㉙),堪信屬實。
⑸按刑法第305條所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固不能成立本罪。惟此「正當合法之事」,係指行為人基於適法權源所得之權利,向相對人表示將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其法律上之合法權利而言;如行為人主張之權利來源係屬不法,縱使用合法程序進行訴訟或非訟程序,及以將徇法律程序主張非法權利之事通知相對人,亦難僅以行為人利用合法程序主張非法權利,即認非屬不法之惡害通知。查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在該店簽發本票之原因,計有借款、薪資預支、客源保證金、馬股本票、罰款本票、購屋本票及經紀公司轉店家之違約金本票不等,除因借款及薪資預支簽發之本票外,其餘簽發本票之原因均屬不法,已如前述。再參以楊游碧鳳負責收取每日帳單及本票,計算每檔期薪資及尚欠公司之債務餘額,交予張玉萍發放薪資;張玉萍發放薪資時,如認該公關小姐於該檔期結束後,仍積欠酒店債務,則多將債務總額除3,要求該公關小姐簽立3張面額均相同之本票,前檔期之本票則交還該公關小姐撕毀。易言之,某公關小姐於某檔期結束時,如積欠該店債務總額為3X,張玉萍於發放薪資條時,會要求該公關小姐換簽3張面額均為X之本票,此觀前述理由⑶①至③、⑥、⑧至⑮、⑰、㉓至㉙所載本票及裁定書之本票數量均為3張,面額均相同自明。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既於開會時恫嚇該店酒店小姐如逃離酒店,將以其等所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將本票裁定書張貼在酒店內,公告讓該店公關小姐知悉,自屬以加害財產之不法惡害,通知該店公關小姐至明。此外,秘密證人99甲12、99甲18、99甲1 9及99甲27於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均不堪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之非法行為,不願在該店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惟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持有其等簽發之本票(包含合法與非法債務),深恐如離職將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事實,業據秘密證人99甲12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但妳其實很想離職,是否如此?)對。(妳為何想離職?)很恐怖,沒有辦法忍受每天都這樣,不管身體再怎麼難受,硬著頭皮出去就是得出去」、「(既然妳沒辦法正常離職,可否直接一走了之,不理會公司?)是可以,可是你要想事後的嚴重性,因為公司會把我的本票拿去投遞」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4、185頁);秘密證人99甲18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2年多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有本票還在他們手上,只要不是正式離職的,他們會拿本票去聲請裁定,並且會請錢莊的人去我家裡討債,我因為擔心家人的安危及自己被告,所以我不敢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66頁);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我們不還所簽本票錢的話,就要把本票和之前簽的契約書和本票,送法院強制執行,我會害怕,所以我只好脫衣陪酒賺錢還」等語(見偵卷第199頁);秘密證人99甲27於偵訊證稱:「他們說如果我簽的本票沒有還清就會告,所以我會害怕我才做的」等語甚詳(見偵卷第188頁),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理由一及三所載不法手段,取得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發之本票後,再佐以上開恫嚇言語,已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不敢逃離酒店,因而繼續在該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遇有該店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即以「對小姐簽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加害財產之事,恫嚇其他仍在職中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其目的乃在以前揭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使在職中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逕行逃離酒店,繼續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其所為上開恫嚇行為,自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甚明。
⑹依上所述,足徵同案被告辰○○、劉政錥、黃文龍均非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之債權人,該等公關小姐乃積欠楊清林債務,而非積欠同案被告辰○○、劉政錥及黃文龍。再衡諸社會常情,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確保債權,應以其為聲請人,對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聲請本票裁定,而非借用同案被告辰○○、劉政錥及黃文龍之名義;同案被告楊清林應係為掩飾其為酒店實際經營者及所有者之真實身分,始使用同案被告辰○○等人名義。同案被告辰○○、劉政錥及黃文龍在該店任職期間甚長,均具有充分社會經驗,知悉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以其等名義聲請本票裁定,其目的在掩飾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真正債權人之事實,竟仍同意同案被告楊清林使用其等名義,顯有容任同案被告楊清林在該店內從事相關非法行為,其等縱使未全部親自參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係針對何位被害人實施何種具體內容之不法行為,惟其等上開行為,均已屬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共同實施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行為。
(三)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及名譽之事,恐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逃離而在該店為含口交在內之猥褻及性交行為間有因果關係部分: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公司的人之後來過我高雄橋頭的家,當時是我父親在家,我媽媽跟我都沒有碰到,他們有來了3次」、「我是在98年8月的時候,我在中華夜市的日新戲院對面,碰到公司裡面專門討債的人叫『聰哥』,他硬要把我拉上車,我跟他說如果再拉我,我就要叫,他就拉我到角落,跟我說我欠公司400多萬,我就隨便敷衍他,他又硬要拉我上車,我就說真的要大叫,他就放開我,並且留電話給我」、「我剛離開的時候,『左岸』有打電話給我,要我還欠公司的錢,不然就回來繼續賺,還給他們,不然就是要告訴我爸媽,告訴他們我發生的事,叫他們賣車子、賣房子來還,如果我不還的話,他們會找人抓我回去,另外我再不出面,他們也會到法院提告,一定會讓我很好看」等語(見偵卷第57至5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妳為何選擇逃跑?)因為我受不了了,每天都睡不飽,又沒有錢吃飯,要借錢又借不到,我就利用休假的時間,就沒有再回來了」、「『左岸』傳簡訊說我都不聞不問,說我很現實,說要告我,之後有人到我老家要錢,沒有找到我,就跟我老爸放話說一定要抓到我,抓我來繼續賺,賺來還這筆錢,他們來我家好像有2、3次」、「(是後來妳跑掉才派人去妳家?)是。(妳是否知道派何人?)我知道的是1個叫『聰哥』的,因為當時我不在,只有我爸爸在。(妳為何會知道是『聰哥』?)我落跑時,我人還在臺中的其他地方工作,我曾經在中華夜市遇到『聰哥』,他當時要強拉我上車,因為人太多,他不敢這樣做,之後我就接到我爸的電話,說有人來我家要找我要錢,他們還查到我之前在哪裡上班,我不知道他們去哪裡查到我勞健保的紀錄,當時我非常的害怕,趕快搬家」、「(妳說有小姐被押回來,是哪位小姐?是被押回來,還是自己回來?)我知道有2個,1個叫莎莎,另1個我忘記藝名」「(妳97年到歡喜就好之後,是否曾離開過歡喜就好?)落跑。(是否有再回來?)有。(公司是用何種方式逼迫妳回來?)一開始甜甜打電話來、傳簡訊之後就說,如果再不回來處理,馬姐就要告我,然後我又想起之前落跑的小姐的情況,我很害怕,所以我就回來了。(所以妳是擔心人家再告妳?)是」、「(妳在98年離開後,是否有碰到「聰哥」要去把妳抓回來,或是跟妳催討本票之事?)他有來我的戶籍地」「我爸爸說2臺車,進來家裡有3個人,外面也有人沒有進來。(妳父親是否有講這3個人的外觀、特徵?)理平頭,進來就很兄弟的口吻,很兇」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2、58、64、66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是否擔心家內的人被恐嚇?)會,因為當時我離開時,我有被威脅。(如何被威脅?)楊清林有傳簡訊給我說要我回店裡上班,不然會到我家或學校找到我。(有無講一些危害妳生命安全的話?)他說如果不回店內處理這些事情,也不還錢,就以我的臉被畫一刀來抵銷這些債務」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可以不理會楊清林直接就離職?)我曾經有走過,但是他會到我家、學校去找麻煩」、「(妳跑掉之後楊清林有做什麼事情?)威脅我。(他如何威脅妳?)他威脅如果我不回公司工作的話就要去家裡找麻煩。(他是否有跟妳說要如何找麻煩?)他說不回公司如果被抓到的話會嚴重處分。(公司會如何處分妳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因為他都是用傳簡訊的方式跟我說的。(實際上公司是否有派人到過妳家去找妳?)好像有去我家問我在不在。(有無說什麼話?)他說如果我不回公司也不還這筆違約金的話要在我臉上劃一刀。(何人說的?)楊清林。(他在什麼樣的場合跟妳說的?)他找我的朋友跟她說,我朋友再跟我說。(妳的朋友是否公司員工?)對,是公司內的小姐」、「(剛剛妳說聽妳同事說楊清林要在妳臉上劃一刀,這是聽說的?)對。(妳沒有聽到楊清林這樣跟妳說?)對」「(《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6頁》妳說馬姐《楊清林》傳簡訊給妳,要妳回公司處理,也有說要找人到妳住處找妳,他叫妳的朋友跟妳說:不要在路上被他碰到,如果妳再不出面妳要小心一點。妳發現他已經鬧到妳家裡後,妳就回公司一趟,公司說看我是要還錢還是在我臉上劃一刀。妳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妳後來確實有回公司一趟?)對。(是何人跟你說要還錢還是要在臉上劃一刀?)還錢是楊清林跟我講的,但是劃一刀是透過我朋友跟我講的。(劃一刀不是在公司內跟妳說的?)我朋友在公司,他是跟我朋友這樣講,然後我朋友轉告我。(妳是否有現場聽到劃一刀這一句話?)沒有,我回公司時他就跟我說叫我回公司工作,或者是把違約金還出來」、「(被告楊清林問:我有沒有說妳一定要回來工作還錢?)有。(被告楊清林問:之後妳是不是跟我說妳不想再做了?)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3、144、153、162、171頁)。
③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楊清林並跟我說,還好我自己回來,不然他打算去燒我全家,我心裡很害怕,因為我還是欠公司的錢,還是很害怕,我怕他們會到家裡找,讓家人知道」等語(見偵卷第228頁);復於偵訊證稱:「(既然出去為何還要回酒店?)我記得是98年間跑出去一次,但酒店一直傳簡訊恐嚇我,內容是要求我回去,不然會找我家人,並且會放火燒我家房子,我沒有辦法只好回去,回去之後還是繼續住在酒店內」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檢察事務官筆錄第7頁證稱:問妳有沒有被恐嚇,妳有說:我離開公司3天的時候,楊清林就恐嚇我,要去我家把我家燒掉,他問我說:如果把我家燒掉會有怎樣的感覺,那是我在公司第1年發生過的,我沒有被打過,其他小姐有被馬鞭打過,妳是否記得妳有講過這段話?)記得。(這段話是否正確?)是。(換句話說,就是楊清林恐嚇妳的?)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4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賺的錢都被用各種名目扣掉,妳有無嘗試要離開公司?)我有離開過。(為何又回來?)他們要我出面處理,不然就要找我的家人。(何人這樣跟妳說?)楊清林。(他怎麼跟妳說?)他們有傳簡訊給我。(《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9頁最下面的回答》所述是否正確?)對。(公司是如何派人把妳抓回去?)找一個帶我的師姐,叫她把我帶回去。(所以妳稱的『抓回去』,就是師姐把妳帶回去?)對。(她有無用強迫的手段?)就說如果不出面處理,要去找我家裡面的人。(找妳家裡面的人幹麼?)要錢」等語(見原審卷第53、54頁)。
2、綜上所述,⑴秘密證人99甲1利用休假逃離酒店,同案被告戊○○即以電話向秘密證人99甲1恫稱:「仍積欠債務,應清償債務或返店工作,如不清償,將有人至家中催討債務並帶回酒店,亦會向法院提出告訴」等語;同案被告楊清林再指示「聰哥」等人至秘密證人99甲1住處數次,以秘密證人99甲1積欠酒店債務為由,向秘密證人99甲1之父親表示要將秘密證人99甲1帶回酒店工作賺錢還債;復於98年8月間,「聰哥」在臺中市中華路夜市附近找到秘密證人99甲1,以其積欠酒店債務,要求返回酒店工作,致秘密證人99甲1心生畏懼,恐如被帶回酒店將遭不利及聲請本票裁定,遂返回店內工作。⑵秘密證人99甲10逃離酒店後,同案被告楊清林以電話傳送載有「應返回店內上班,不然會到學校找人」、「會至家裡找麻煩」、「被抓到會嚴重處分」等恫嚇簡訊予秘密證人99甲10,再向其同為酒店小姐之友人表示:「如不回店內處理及清償債務,將在臉上劃一刀抵銷債務」等語,該友人再將上開恫嚇言語轉告秘密證人99甲10,致秘密證人9910心生畏懼。嗣因楊清林指示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至秘密證人99甲10住處找到其家人,秘密證人99甲10始返回店內,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⑶秘密證人99甲11於98年間逃離酒店約3日,該店人員將記載「應返回店內,否則將到住處找家人及放火燒房子」等恫嚇文字之簡訊傳送予秘密證人99甲1,致秘密證人99甲11心生畏懼,自己返回酒店。同案被告楊清林於秘密證人99甲11返回酒店後,再向秘密證人99甲1恫稱「還好自己回來,否則打算去燒她全家」等語,致秘密證人99甲11心生畏懼,繼續在該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⑷秘密證人99甲17於逃離酒店後,同案被告楊清林將記載「要找家人催討債務」等恐嚇文字,以簡訊傳送予秘密證人99甲17,要求出面處理,致秘密證人99甲17心生畏懼,由該店公關小姐將秘密證人99甲17帶回酒店,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等情,業據秘密證人99甲1、99甲10、99甲11、99甲17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依此,秘密證人99甲1、99甲10、99甲11及99甲17因不願在該店繼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決心逃離該店,如其等性自主決定權未因楊清林實施之上開恐嚇行為受壓抑,自無可能於逃離酒店後再返回酒店為猥褻及性交行為。是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恫嚇行為後,已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違反其等意願,再度返回酒店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益徵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恐嚇行為,已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至明。再參酌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講的話我聽得都很怕,我也不敢去報警,什麼都不敢做」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1頁);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當初酒店不讓你們放假,為什麼妳們不離開?)因為我欠錢,我怕還不出來,怕被黑道找上門,是楊清林說的」等語(見偵卷第17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為何逃跑?)因為我受不了。(為何拖那麼久才逃跑?)因為不敢跑」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2、293頁);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我們聽了就會怕,所以不敢逃跑」等語(見偵卷第1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是在何場合威脅、恐嚇妳們?)開會時。(是否當著全體小姐的面前說?)是。(所以妳害怕,就不敢走?)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3頁);④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證稱:「(為何不離職?)我會怕。(為何會怕,是否有人恐嚇妳?)他們恐嚇說有小姐跑走然後被抓回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⑤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會害怕嗎?)會。所以都不敢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5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如此說妳是否會害怕?)會。(是否因為如此,所以妳不敢不告而別?)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36頁);⑥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公司這麼苛刻,妳是否有想過要逃跑?)不敢。(妳是否有逃跑過?)沒有,我都一直在,我不敢。(為何不敢?)因為有人跑掉都很恐怖」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8頁);⑦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當初為什麼不敢跑掉?)因為我怕我家人知道,他們有說如果我不做的話,會到我家鬧,而且我們有簽本票,他們會用本票來對付我們、恐嚇我們」等語(見偵卷第95頁);⑧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是否曾有過不想再做脫衣陪酒、性交易的念頭?)有。(是否有跟公司的幹部或老闆楊清林反應過?)不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2頁);⑨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證稱:「(妳有無想過不想再從事性交易?)有。(為何還持續的做性交易?)沒有辦法,離開就會被恐嚇會去找家裡面的人」等語(見原審卷第49頁);⑩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證稱:「(妳被公司這樣扣錢,為何妳要繼續待在公司?)因為我會怕」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⑪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那時候他說他有一些黑道的背景,反正就是叫外面一些兄弟就可以把我們搞死,所以我真的沒有想要逃跑的念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2頁);
⑫秘密證人99甲 21於原審審理證稱:「(既然正常離職不行,那妳就走掉就好是否不行?)我有看過小姐走掉,隔2至3天被捉回來就被威脅說我要找人去妳家,說一些威脅人的話,我聽了當然會怕」等語(見原審卷第193頁);⑬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當初不敢離開的原因?)他恐嚇我們說如果離開的話,就會找人到我家裡去」等語(見偵卷第178頁);⑭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他們說如果我跑掉的話,會去找我家人麻煩,所以我也不敢跑」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是否會害怕?)會。(所以妳是因為害怕不敢走?)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⑮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有提到師父馬姐有講,他這樣恐嚇我們,我們才不敢逃跑。這一段話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1頁);⑯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當初知道不合理,為什麼還會留在那裡做?)因為已經簽約了,如果我們離開的話,他們會將本票送至法院做強制執行,而且會找錢莊的人來家裡討債,我是擔心家人及自己的安危」等語(見偵卷第243頁);⑰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沒有領到錢又24小時接客,為何不想離開?)因為公司會說找地下錢莊到我家找我要錢,所以我一直忍耐,不敢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3頁);⑱秘密證人99甲31偵訊證稱:「(當初為何不敢離開酒店?)因為沒有正式離職,被抓回來會被打」等語(見偵卷第211、213頁);⑲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前面已經有人跑掉,我自己也很想跑,她又講了這句話,我覺得讓我落跑又多了份猶豫」等語(見原審卷第140頁);⑳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講的內容是否會讓妳感到害怕?)會。(會讓妳感到害怕而不敢逃走?)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24頁),足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上開恐嚇行為心生畏懼,不敢逃離酒店。綜上,被告楊清林先以前述理由一、及三、等方法,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負擔高額債務,再實施嚴苛之離職條件,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無從依公司規定離職,則其等離開歡喜就好酒店之唯一方法,僅餘逃離酒店一途。同案被告楊清林明知上情,為防止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逃離酒店,遂親自或指示幹部以上開言語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不敢逕行逃離酒店,抑制其等逃離酒店之意念,繼續留在該店內工作;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未離開歡喜就好酒店,在酒店內之工作即為在包廂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於債務清償完畢前,均不得轉換成為非純坐檯小姐。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之恐嚇方法,客觀上已達妨害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自由意志,足以壓抑其等之性自主決定權,且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之恐嚇行為,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及套房內所為含口交在內之之猥褻及性交行為間,具有緊密及不可分之因果關係,亦屬該罪之典型行為,至為明確。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上開恐嚇行為,不因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遭恐嚇後,不敢逕行逃離酒店或未逐日、逐次以強烈肢體衝突之方式拒絕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未實施恐嚇行為或其所為恐嚇手段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猥褻及性交行為間無因果關係。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上開行為,已該當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無疑。
五、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監控方法,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猥褻及性交行為: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設置監視器及監聽設備,監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包廂內是否按酒店規定從事脫衣陪酒之行為,並作為罰款之依據: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公司是否有其他監控的方法?)楊清林說包廂內有監視器,要我們幫客人做『小喇叭』,一定要對著監視器做。(為何?)他說這樣子才可以錄到警察來喝酒,我們被抓到,可以用監視器反過來跟警察說,警察喝花酒,就是保護我們。(妳所謂的『小喇叭』是指什麼?)口交。(妳是否知道包廂內有無監聽器?)我只知道有監視器,不知道有監聽器。(何種場合之下,何人告訴妳包廂內有監視器?)當時還是新人什麼都不懂時,他們說要幫客人做口交動作,要對著哪裡,那裡有螢幕,要對著螢幕做。(是幹部告訴妳?)是。(楊清林在開會時,是否曾說包廂內有監視器?)有。(理由是否就如妳剛才所述是要保護小姐、防止警察?)是」、「(是否包括監控小姐?)他有說,我們在包廂不可以和客人發生性關係,也不可以離開監視器超過5分鐘,超過的話被舉發,會扣錢還會被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3、54頁)。
②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有說包廂內有監視器及監聽器?)有說有監聽器。(有無說包廂內為何裝監聽器?是否有提到監視器?)監視器沒說,只有說監聽器。(有無說為何包廂裝監聽器?)防止小姐跟客人說公司的隱密。(妳是否曾親眼看過或聽過公司在運作監聽或監看包廂的這些事情?)我沒有親眼看過、聽過,只有開會時聽楊清林說過。(哪些幹部曾在休息室說有監視器及監聽器?)在場的有左岸、飛揚。(不准妳們將公司的事說出去,妳是否會害怕?)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5、386頁)。
③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時證稱:「(公司的包廂或是休息室、寢室裡,有無監視器?)都有。我不知道有無被錄下來,包廂的錄影是在DJ室,小姐的休息室我不知道在哪裡」等語(見偵卷第1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有無監視或監聽,妳是否知道?)2個都有。(妳如何得知?)楊清林有講。(在何種場合講?)在開會的時候講的。(楊清林有無說設置監視、監聽之目的為何?)有,說是要監視我們小姐坐檯,看我們有沒有符合規定。(包廂內不是已有幹部監視?)可是楊清林就是有設」、「(妳是否知道監視或監聽的主機擺在何處?)好像在DJ室吧。(是否2個都在DJ室?)沒有。(何種在DJ室?)我只有看過走廊和1樓的監視器。(係擺在何處?)擺在DJ室」等語(見原審卷第230、246頁)。
④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如何知道妳有無配合客人的要求?)包廂內會有監視錄影器,執董會監聽。(執董是何人?)張玉萍。(她都在何處監聽?)她在下面的DJ室」、「(張玉萍在DJ室內是監聽還是監看?)都有。(妳如何知道DJ室內可以監看、監聽?)因為我們進去DJ室裡面的時候她都在監聽」、「(妳進去過DJ室幾次?)幾乎天天都會進去。(為何妳天天都會進去DJ室?)領錢或是被罰錢時要進去簽本票。(妳進去DJ室時是否每1次都有看到魚姐在監聽、監看?)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8、139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你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公司有講,公司是講說這樣是保護小姐,公司要客人下體過半,小姐才可以脫衣陪酒,比較不會被抓。(公司有專人在看監視器,舉發你們在包廂違規的行為?)有,例如喝醉酒罰90 00元、得罪客人罰9000元,挑客人罰9000元、以下犯上扣9000元,他們有規定脫衣陪酒的流程一定要全裸,如果沒有做到的話也要罰9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知道公司在包廂內有無設監視或監聽的設備?)知道。(有無設監視、監聽的設備?)有」「(妳如何知道?)幹部有講。(在什麼場合講的?)開會的時候。(為何會講這件事情?)說是保護小姐」「(公司有沒有人因為看了監視器之後才對小姐進行處罰?)有。(所以監視器不單單只是保護小姐?)對。(監視器也有監督小姐看有沒有照特色來工作的作用?)對。(檢察事務官問妳:公司有無專人在監視器舉發妳們在包廂違規的行為,妳說:有,例如喝酒醉罰9000元、得罪客人罰9000元、挑客人罰9000元、以下犯上罰9000元、有規定脫衣陪酒的流程一定要全裸,如果沒有做到也要罰9000元,妳是否還記得妳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正確。(妳是否知道監視或監聽是放在何處?)螢幕下方。(是否在LED螢幕的下方?)是。(主機放在何處,是否知道何人在監控?)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83、184頁)。
⑥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我在DJ室有看過監視器,也有監聽。他們有跟我說要好好脫衣陪酒,不然會被罰錢,他們有派專人在監看」等語(見偵卷第7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住酒店那段時間,有監聽和監視,包廂和走廊都有監視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官偵查筆錄第2頁下方》檢察官當時訊問妳『是否知道包廂內有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妳回答說『我知道,我在DJ室裡有看過監視器也會監聽,他們有跟我說要我好好脫衣陪酒,不然會被處罰,他們有派專人在監看』,妳所述是否屬實?)屬實。(妳在DJ室裡看到的監視畫面是否包含包廂內的畫面?)包廂的畫面不是放在店裡的。(放在哪裡?)聽說是放在套房那裡。(是否由套房那裡遠端監控?)是。(DJ室的畫面為何處?)有外面、走廊和大廳。(監聽的範圍為何?)監聽也都是走廊,在走廊講話都會被監聽,還有包廂也有監聽。(妳是否知道監聽的接收器在何處?)我不知道,可能是進去簽本票會聽到客人和小姐講話的聲音。(妳去簽本票時是否聽過?)有。(所以妳是因此知道DJ室裡可以監聽到包廂的聲音,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6、187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開會的時候幹部就有說了,幹部說架設監視器是為我們著想,怕我們小姐被客人欺負,如果沒有照他們設計的流程的話,會被處罰,例如沒有脫到露點,會扣5000元,也是叫我們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9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她們又恐嚇我,我不做好啊,不做,到時候就寄給包廂裡面那個脫光衣服的光碟回去燒給我們,讓我們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幹過這種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8、259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知道包廂內有無監視或監聽?)有。(為何知道?)因為看過執董在聽,就是客人走到包廂以後,執董就會打開1臺機器,就可以聽到裡面客人講話的聲音。(執董於何處開那臺機器?)DJ室。(是否知道執董平常在何處辦公?)DJ室。(DJ室是否在酒店的地下室?)1樓。(妳為何會去DJ室?)有事去找她。(DJ室是否看得到包廂的影像?)看不到。(包廂的監視在何處?)之前師父在開會時有說,我們的包廂裡面有監視器,只是監視器的機器不在我們公司裡。(是否有說監視器的螢幕在何處?)沒有。(有無說裝監視器的理由?)他說要保護小姐,怕小姐被欺負」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8、319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妳是否知道妳們在酒店內脫衣陪酒的部分,酒店有裝監視器?)我知道,是98年警方查緝這家酒店的時候,我聽說有監視器,後來幹部有說裝監視器是為了保護小姐。(妳們在酒店包廂內與客人玩性遊戲不認真,是否有人會舉發妳們並且處罰?)有,他們有在監視會舉發,如果沒有做好的話會扣錢」等語(見偵卷第53、54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知道不知道他對妳們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有做錄影監視?)我知道,公司之前有講,他們是講說要監視我們在包廂裡面的服務態度,他每天都會看帶子」等語(見偵卷第166、167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內有裝監視器?)我知道,這是要監視我們和警方用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聽說過包廂內有安裝監視器及監聽器?)有。(妳是聽何人講的?)監視器是全部小姐都知道的。(為何會知道?)因為楊清林怕警察會進來當便衣的抓我們脫衣陪酒,所以楊清林設置監視器,因為我們都會脫下客人的褲子,如果是警察的話就不會讓我們脫了,如果有脫的話就會有證據。(楊清林在什麼場合跟妳們說的?)開會。(監視器除了防止警察之外,有無監督妳們的效果,對妳們是否會有影響?)會擔心被拍成錄影帶。(這樣算不算是監督?)算。(這樣子的監督所以迫使妳一定要符合公司的特色嗎?)要」「(那妳如何知道有監聽?)我只知道有監視器但是我不知道有監聽」等語(見原審卷第68、69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有監視器,公司是說要讓客人脫褲子露出生殖器讓監視器拍到,公司說這樣是保護小姐」等語(見偵卷第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知道公司有無在包廂內設置監視器跟監聽器?)有針孔監視器。(妳如何知道有針孔監視器?)因為他們有講。(開會時有講?)楊清林有講過。(有無其他人講過?)還有是因為之前被大臨檢,才知道有裝,因為有拍到警察的生殖器,之後就不了了之」、「(開會時楊清林是否有講他為何要裝監視器?)他說這樣是保護小姐。(是否有監視小姐的效果?)我不知道有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8頁)。
⑫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包廂內有裝監視器,監視包廂是否有脫衣陪酒?)後來才知道,有1次楊清林開會的時候用筆電接監視器的錄影畫面,讓我們看脫衣陪酒的狀況,並叫我們要怎麼做,我知道包廂內還有監聽器。我有幾次去簽本票進去『魚姐』辦公室時,有看到她拿耳機在聽包廂內的對話,並作筆記,一方面是監聽小姐,一方面是怕客人裡有警察或記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番內妳在服務客人的期間,公司有無派人監督或有無何設備監督?)我們每間包廂都有監聽器及監視器。(如何知道?)監聽器是因為之前我進執董辦公室要簽小白的時候,執董剛好拿著耳機在聽,當時我想跟執董講話,執董對我比噓要我不要講話,因為她在聽包廂裡面客人的講話,有1臺儀器專門監聽包廂的,它是要轉換的,我今天要聽幾號包廂我就按幾號包廂的號碼。監視器也是我不敢跑的原因,有1次馬姐就自己說他把幫客人口交的事情合理化,他就是說我們要讓客人露鳥,這樣才可以規避警方的查緝,因為基本上警方今天要查緝妳的話,不可能拿有露鳥的畫面來當證據,反正他就是叫我們想辦法將客人的褲子脫下來,就是有這些動作讓監視器拍到,為保護我們的安全不會被抓。(馬姐係在何種場合講這種話?)在包廂裡面就是將新人聚在一起的時候。(有無拿東西給妳們看?)有1次在地下室上課的時候,有1位馬姐以前身邊的男生,我忘記他的職稱叫什麼,我記得他好像姓周,她就是有用筆記型電腦接上我們小姐在包廂裡面跳舞的畫面,然後給大家看,那天好像算是練舞,我也不太記得,但是我們的確是有看過監視器拍包廂的畫面。(是否將包廂裡面脫衣陪酒的畫面拍下來?)馬姐說都是有的,我看到的是小姐在跳舞,不是小姐在坐檯,是小姐在裡面聚會,是公司規定我們必須要在裡面練舞的影帶,就是包廂攝入的畫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2頁)。
⑬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公司的人都會講說他們在包廂內有裝監視器,叫我們要乖乖遵守包廂內的規則,否則會開單舉發。(公司有專人在看監視器,舉發妳們在包廂違規的行為?)有,我沒有被舉發過」等語(見偵卷第259、2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包廂內除了有內幹部監督外是否還有其它方式監督?)我是不知道有無,但私底下開會時她們都說包廂內螢幕的上方有監視器。(開會時有無說過?)馬姐有說過,說裝監視器是因為怕會有警察來調我們的時候,我們要脫他們底褲的畫面,他們要錄影之類的這樣的講法。(實質上是否如此?)其他師姐說其實他們是靠監視畫面來監控包廂內的情況。(除監視外是否有監聽?)我們同一組的都說有監聽,但我並不知道在哪裡」「(《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5頁上面的答案往下數第4行》馬姐說包廂裡面也有監聽?)馬姐有說過每個包廂裡螢幕上方都會有監視攝影機,也有說有監聽,所以我們遇到客人也不敢講公司太多的事情。(曾經是否見過監視、監聽的主機位置?)在DJ室。(看到了什麼?)就是一堆螢幕。(在DJ室是否聽過監聽內容?)沒有,可是我有看過畫面,但是我並不確定螢幕上的畫面是否為監視畫面。(曾經看過何畫面?)包廂內的畫面,有看到包廂內的椅子、桌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86、187頁)。
⑭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告知妳們在包廂內有架設監視錄影?)有聽說,但公司都否認」、「(何人告知妳包廂內有監視?)因為在玩遊戲時,如果客人需要裸的時候,她們交代我們一定要在監視器下。(何人交代妳們?)番長和幹部。(開會時有無人提過?)有。(何人提過?)執董、飛揚。(開會係由何人主持?)不一定。(有何人主持過?)小彤、執董,我說得出來的就這2位」等語(見原審卷第207、208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知道不知道他對妳們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有做錄影監視?)剛開始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他們有監視器,主要是要監視我們如果沒有脫衣陪酒的話,要被罰錢,一次要罰9000元以上」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時證稱:「(妳住在酒店內,有無被監視?)包廂內有監視器、睡覺地方沒有監視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番內的番長做監督之外,包廂內是否還有其他的監控機制?)有攝影機。(妳為何知道有攝影機?)裡面資深的小姐都會講。(公司開會時有無提過?)有。(開會時是何人提的?)老闆、飛揚、小彤。(開會時為何會提到包廂內有監視器?)上法律課的時候說的」「(所以上法律課的有3人,魚姐、飛揚、左岸?)對」「(開會時這樣講沒有錯,那實質上監視器是否有監視妳們小姐的效果?)也是有,包廂裡面的舉動、表現都會被錄影。(妳怎麼知道有錄影,而非單純的監視畫面?)曾經看過帶子。(怎樣的場合讓妳看過帶子?)開會的時候,在開會的地方看到。(是老闆還是幹部拿出來放給大家看?)老闆」「(內幹部、番長在包廂裡面監督,然後包廂都有裝設監視器,這對妳們的心裡是否有影響?)會。(會有怎樣的影響?)就再怎麼不願意都必須去配合。(必須去脫衣陪酒,做到全部的特色,不能特色縮水?)是」等語(見原審卷第71、72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老闆說如果我們在裡面沒有好好脫衣陪酒,會有人監視,會扣錢」等語(見偵卷第6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有無監視器或監聽器?)我知道有監視器」、「(妳是否有在包廂內看過監視的鏡頭?)小姐講螢幕下方有1個紅點就是」「(《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2頁最下面的問題》當時檢察官問妳是否知道酒店內的包廂有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妳回答:我知道,老闆說如果我們沒有在包廂內好好脫衣陪酒的話會有人監視會扣錢。妳這段陳述是否正確?)正確。(妳說的老闆是哪1位?)楊清林。(楊清林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跟妳們說的?)在大廳開會的時候。(對著何人說?)全部的小姐」等語(見原審院卷㈩第220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公司都會跟我們講,他們講說怕有警察,我不知道這有什麼關係。(公司有專人在看監視器,舉發妳們在包廂違規的行為?)有,我有被舉發過,因為在番內哭,因為剛進去時都不會想做,但又迫於無奈必須要做,所以我就哭,那次哭是被警告,沒有被罰」等語(見偵卷第244、24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知道包廂內有監視、監聽的事情?)有監視器。(妳如何知道有監視器?)有跟我們說。(何人跟妳們說,在什麼場合說?)開會的時候說的,但我忘記是何人說的。(開會當時為何會說包廂內有監視器的事情?)說怕警察是臥底的。(監視器除了怕警察是臥底之外是否對小姐也有監視的作用?)我個人是認為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0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7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知道不知道他對妳們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有做錄影監視?)我知道,我聽小姐講的,公司沒有告訴我們」等語(見偵卷第189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是幹部說的,如果我們沒有做好脫衣陪酒要扣錢。例如沒有脫到露點,會扣1000元等等,也是叫我們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包廂內除了有幹部監督外,是否還有其他監督機制?)攝影機。(妳怎麼知道包廂內有攝影機?)當初有講。(何人什麼場合講的?)開會的時候。(誰說的?)馬姐講的」、「(包廂內有設置攝影機,對妳心裡是否有影響?)會。(有何影響?)怕帶子流出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01頁)。
⑳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包廂內有攝影機妳是否知情?)我後來才知道是幹部會議的時候說的,因為幹部說是要預防包廂內來的客人是員警,所以我們要讓他們也脫衣服留下證據,所以我才知道裡面有攝影機。我有聽說過包廂裡面也有監聽。(攝影機及監聽設備只有包廂內有嗎?)幾乎每個地方都有,走廊及休息室都有。走廊及休息室有的是監看我們美姿、美儀,比如說動作太粗魯、走路姿勢不好看會被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107頁);復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包廂內有裝監視器,監視包廂是否有脫衣陪酒?)後來我才知道,老闆的說法是說,叫我們要小心警察」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1頁)。㉑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包廂內有攝影機妳是否知情?)知道,楊總有說,監視我們小姐用的,每個包廂內都有監視攝影機,我們到底有無配合,他都會知道,就算有其他小姐要包庇,他也會看到,所以我們知道裡面有攝影機,因為有這種監督,所以我們小姐彼此之間也不敢互相包庇」等語(見偵卷第219頁);復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老闆說要監看小姐有無遵照公司的規矩下去做,要配合客人,如果沒有的話,會舉發扣錢,監視器是要監視小姐有沒有好好脫衣陪酒。(公司有專人在監看監視器,舉發妳們在包廂違規的行為?)我不知道。包廂內的違規就我知道是小姐互相舉發,老闆跟我們說如果小姐和幹部沒有互相舉發的話,他會看錄影帶,發現的話都要扣錢,幹部也會被處罰」等語(見偵卷第212頁)。㉒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知道不知道他對妳們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有做錄影監視?)我是後來知道,是聽說的,他們監視器監控全部的小姐,如果沒有依規定程序脫衣陪酒,會被罰錢、禁假等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小姐互相監督,就是番長《由小姐兼任》或是小姐來督導不可以隨便拒絕客人的要求之外,妳是否知道在包廂內,公司有設置監視錄影設備?)知道。(妳是如何知道?)有聽說。(妳是在何種場合聽誰說?)聽資深的小姐提過。(妳是否有親眼看過監視器的鏡頭?)沒有。(《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4頁》在包廂裡陪客人性遊戲,包廂裡是否有監視器這段。妳在筆錄上陳述說,妳是在楊清林打麻將時,不知道聽誰說,妳才知道包廂裡有裝監視器,以上陳述是否屬實?)是」「(妳一知道包廂內有監視器,這件事情對妳在心理或是在包廂內的行為是否會產生影響?)會」「(如果不完全配合,妳是否會有所擔心?)會」等語(見原審卷第89、90頁)。㉓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知道不知道他對妳們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有做錄影監視?)我知道,一開始他們說有監視器是可以保護我們,後來變成在監視我們有無依規定程序脫衣陪酒,否則要被罰錢」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人會知道妳在包廂內拒絕客人?)她要我們小姐互盯,甚至包廂內還有攝影機,如果看到攝影機的魚姐,發現包廂內的小姐沒有舉報的話,其他的小姐會遭殃。(是否為魚姐所監控?)是,魚姐有在看攝影機。(如何得知魚姐有在看攝影機?)在開會時侯,馬姐也有跟我們大家講過,包廂裡面都有攝影機。(馬姐有無說包廂內為何要有攝影機?)他是說,以防客人暗藏一些警官那些人員。(實際上是否如此?)實際上是在監督我們小姐。(係妳親眼看過魚姐在看監視錄影畫面,抑或魚姐亦曾說過?)我們經過DJ室的時侯,偶爾會看到魚姐在看監視器」、「(妳方才回答檢察官說,執董有在DJ室監看包廂內小姐活動的情況,是否如此?)對」、「(為何妳剛才說執董在看監視包廂的畫面?)因為有1次她就是有指正我們哪些動作不對。(妳是否能確定DJ室的監視畫面是在看包廂?)可以確定她是在看包廂,要不然她不可能會知道我們什麼動作、哪裡什麼的,她都有辦法展示出來,不可能。(妳確定的原因,是她講的,抑或是妳看到畫面?)她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18、135、136頁)。㉔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知道公司的包廂裡面有無設置監視或監聽設備?)有。(是監視還是監聽?)都有。(妳為何會知道?)有聽公司的人講。(開會的時候公司有人說?)對。(何人說的?)老闆有跟我們說過。(他是如何講的?)忘了,就說有裝監視器。(有無講監聽?)有。(有無說裝監視、監聽目的為何?)有,講說就是要讓客人露鳥。(那還有無監督小姐的作用?)有。(妳有無公司因為在監視畫面看到妳在包廂裡面沒有符合公司的要求,包括特色縮水或其他違規事項而被公司處罰過?)有」、「(妳稱妳曾經因為公司的監看錄影帶而被處罰?)是。(據我們所知通常公司處罰都是經過反應單流程,那經過錄影帶的流程是怎樣?)我只記得簽本票都是魚姐拿給我。(這部份妳是否有印象,是否會讓妳看影像?)沒有,都是幹部跟我說她在監視器有看到之類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17、225頁)。㉕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內部除了內幹部在包廂內監督小姐有沒有配合客人的要求的監督機制之外,妳是否清楚公司在包廂內有無設置監視器或是監聽的錄影設備?)清楚,公司在每一個包廂內都有監視器跟竊聽器,因為執董她會監聽監看。(妳如何知道執董DJ室那邊有在監聽?)因為我曾經在DJ室那邊聽過公司包廂內的聲音。(妳為何會去DJ室那邊聽到包廂內的聲音?)因為DJ室的門沒有關,剛好那時候我在樓下我有聽到包廂內的聲音。(妳是否知道監視器的主機在何處?)我不知道(後改稱好像是在螢幕那邊,因為她會叫我們帶客人到螢幕前面脫褲子,一定要讓客人露鳥)。(一定要客人先露鳥,妳們才可以脫衣?)對」、「(公司的幹部或是老闆在開會的時候是否有提到監視監聽的事情?)有,要不然他們怎麼會叫我們帶客人去前面露鳥」、「(當初是否有跟妳們講為何要設置監視監聽的理由?)他們是說萬一今天是警察的話。(意指防止警察來查?)對。(雖然公司是說監視監聽是防止警察之外,但是否還另有監視小姐的功能?)有。(是如何監視小姐?)可以看到番內的情況,而且也有內番長,她也會去問內番長」等語(見原審卷第98、99頁)。
2、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在你們酒店包廂裡面為什麼要裝監視器,監視小姐脫衣陪酒的過程,及裝竊聽器,監聽小姐在包廂裡面的活動?)我是在開會的時候,公開對員工講,我說有裝這些東西,是不讓她們有脫衣陪酒,我大概是98年裝的」、「(你們在酒店裡面,負責監視小姐在包廂內活動,是何人負責?)沒有人在看,只有小姐被查獲脫衣陪酒的時候,才會調出來看」等語(見偵卷第72、77、78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現場監視器是何人在監看?)只聽得到包廂的聲音,黃文龍、張玉萍、劉玉蘭都會聽,劉玉蘭本來是會計,後來被調到樓上排檯。我是用遠端監控,在民權路我租的房子那邊錄下來的」等語(見偵卷第10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歡喜就好有監視錄影設備,妳是否知悉?)知道。(妳稱監視錄影設備原本是裝在你的住處?)是的。(原本裝設的地址為何?)進化北路365號18樓之7。(該房間是妳與何人居住?)我跟楊清林。(妳所謂的監視錄影設備,是怎樣裝在那個房子?)就是一個專用的螢幕、電腦。(螢幕是否整天都是開啟的狀態?)沒有。(妳為何知道有在運轉?)就看機器有無在運轉。(螢幕有無顯示?)有打開就會顯示。(螢幕是否單純做監視錄影畫面使用?)對。(是否螢幕與電視結合,只要切換就會看到歡喜就好酒店內包廂的營運情形?)對。(妳後來提到妳後來將錄影設備移到被查獲的民權路處?)對」等語(見原審卷第308、309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監聽在哪裡做?大概是誰在做?)DJ室,只要外幹部都可以進去聽。(不一定是執董?)不一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07頁)。
④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們酒店包廂內有無監視器?)有。主要是要反制警察來取締我們酒店,若警察也有露出生殖器的話也是犯法。也有一部分是要監視小姐是否有確實脫衣陪酒及幫客人口交,每一番也都有一個幹部或是小姐負責監督,就是那些有坐檯的業績幹部,若沒有脫衣陪酒及口交讓客人高興就會扣錢。還有美姿美儀做的不好的話,也會被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21頁);復於偵訊供稱:「(是否知道酒店內有裝監視器、監聽器的事情?)我知道,因為要監視小姐是否有違規,還有怕客人用暴力,這樣就會有證據。(由何人在監看?監聽?)監看我不知道,監聽是『魚姐』張玉萍」等語(見偵卷第138、139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監聽是我自己本身有遇到過的,就是有客人直接把新人拉去廁所,我那時候就按服務鈴,就知道可能有監聽,服務生他們才有辦法拿鑰匙衝進來救我們。(監聽的部分是誰在處理?)我知道在DJ室」、「知道有聽過的人是執董、洋子、黃文龍。(公司這段時間裡面有無看了反應單以後,還沒有辦法決定要不要處罰小姐,還特別去把監看的帶子調出來說這個小姐確實在裡面得罪客人,確實做什麼動作,特別去看帶子?)沒有」、「(檢察官問妳公司有無裝監視器,妳當時明確講說:『有,主要是要反制警察來取締我們酒店,如果警察也有露出生殖器就是犯法,也有一部分是要監視小姐是否有確實脫衣陪酒及幫客人口交,每1番也都有1個幹部或是小姐負責監督,就是那些有坐檯業績的幹部,如果沒有脫衣陪酒及口交讓客人高興,就會扣錢,美姿美儀做不好也會被扣錢,妳當時是否有在檢察官那邊這樣講?)我有這樣講,但是不是監看,是可以開反應表」等語(見原審卷第186、201頁)。
⑤同案被告巳○○於偵訊供稱:「(妳們酒店包廂內有監視器、監聽器,是否清楚?)我知道有監視器,監聽器我不知道。因為我有看到監視器,是誰在看我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284頁)。
⑥被告乙○○於偵訊供稱:「(妳知道妳們酒店有裝監視器、監聽器的事情?)我知道,是開會的時候楊清林說的。(他說裝監視器的目的?)他說是為了保護小姐的安全,因為客人如果喝醉酒了,對小姐比較粗魯,或是防止客人喝醉滋事。監聽的部分,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8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有無因為監看錄影帶或監聽的關係去處罰過小姐?)沒有,因為如果我今天要拿監聽或監看的帶子來說妳有犯錯,是否要拿出來給人家看,不是我嘴巴說我有看到妳犯錯之類的,我從來沒有看過任何人拿這個帶子出來說因為妳犯了這個錯,所以你要簽這個」等語(見原審卷第222、22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知道DJ室有錄音及監看的設備?)知道」、「(是否知道監看及錄音設備有何用途?)他們說這個部份是要預防警察單位。(何人說的?)楊清林」、「(有無小姐的處罰是因為監聽及監看被抓到,用那個方式懲罰的?)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44、245頁)。
⑧證人即被告戌○○於100年10月20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妳的經驗公司是否曾經在裁罰小姐時,是依據錄影光碟內容來裁罰小姐?)不曾見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95頁)。
⑨同案被告吳蒂倩於99年12月14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酒店內有裝監聽、監視器的事情,妳是否知情?)我知道,是楊清林有說過,監聽是張玉萍、劉玉蘭聽,監視器我們沒有調出來看過。(楊清林說要裝監視器的目的?)說是要給小姐安全,他說如果是警察的話,可以同歸於盡。(是否小姐在包廂內違規,楊清林會說要調帶子來看?)是的,不過我沒看到帶子,他有說過,是其他小姐看到」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本身是否知道歡喜就好有設立監視和監聽的器材?)全方位,做全方位以後才知道的」、「知道有裝那個攝影還有監聽。(為什麼是在當了全方位的小姐之後才知情?)老闆(楊清林)說的」、「他說為了保護我們的安全」、「(說為了保護安全,那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是為了保護妳們的安全還是他用這些監聽監看的違規事由來罰錢?)有些小姐是這樣。(是否是他跟妳們說是為了保護妳們的安全才裝設的說法和實際情形相符?)相反」、「因為有監聽,所以有些小姐在包廂裡面犯規,還是一樣會被處罰」、「(在妳的記憶裡面,有沒有小姐的處罰是因為看錄影帶而做成的決定?)有,1次。(是什麼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小姐在番內得罪客人。(小姐叫做什麼名字?)花仙子。(有沒有開反應單?)有開,但是各說各話。(所以那是因為沒有辦法釐清事實,公司只好把帶子調出來分辨事實?)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6、111頁)。
⑩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酒店裡面每個包廂裝監視器、竊聽器的事,妳是否知道?)有聽楊清林講過,他也有在開會的時候講。他如果要讓全部的小姐都知道,會在大廳那邊開會,如果只是幹部間的會議,會在辦公室開。這部分他是在大廳開會時,跟小姐她們說。他裝這個的目的,有好幾個用意,第1個是要看小姐在包廂裡面做什麼事情,例如說小姐有被檢舉違規、對客人不禮貌等,如果說法不同,他會調帶子出來看,另外怕客人鬧事、打小姐等,所以才做監視,還有禁止小姐在包廂裡面和客人性交,在包廂裡面可以脫衣陪酒、口交,不能性交,大概是這些」「(包廂內有監聽器都是何人在聽的?)黃文龍、張玉萍、劉玉蘭在DJ室裡面聽的,主要是注意客人和小姐的對話。一般是在客人剛進去的時候,會聽客人有沒有講什麼事情,如果有的話,會通知小姐注意一點,如果是對店有批評,會提供給楊清林做參考」等語(見偵卷第27、3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歡喜就好酒店』有無監聽、監看?)監聽我知道有,是要聽幹部介紹消費部分有沒有亂講,或是洗客人到別的地方,可是監看我就不知道。(監聽是誰在從事的?在哪裡從事的?)在DJ室,晚班是張玉萍在聽,張玉萍如果休息的話是劉玉蘭跟黃文龍會代替,監視的部分我不知道」、「(妳於偵查中稱楊清林開會的時候會明確的告訴妳們有裝監視器、竊聽器,而且有說明裝設的用途,剛才妳為何說妳知道只有監聽,不知道監看的情形?)因為我不知道是誰看的,可是他在開會的時候有說公司有這個設備,可是監看的用意是怕客人欺負小姐,或者是裡面小姐有偷客人的錢,因為有發生過這個問題,所以才會有這個裝備,那時候他有跟小姐這樣講」等語(見原審院卷第25、28頁)。
⑪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有時候會代替張玉萍工作,工作內容為何?)在DJ室聽包廂裡面監聽的東西,是從客人進場後,一直到小姐進入包廂開始唱歌跳舞前」等語(見偵卷第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妳於偵訊筆錄證稱,妳曾經替代張玉萍去做監聽的工作,妳的經驗裡面,妳聽到的是什麼內容?)基本上我們監聽是幹部帶客人進去的時候,監聽幹部介紹的內容,還有沒有要把客人要移動別家酒店,小姐帶進去之後,音樂放下去,我們就完全聽不到,我們只聽前面大概幾分鐘」、「(妳剛才說到監聽DJ室的事情,如果有聽到妳們介意或公司規定違規的事情,妳會如何處置?)我們會往上報。(如何往上報流程?)告訴執董(即張玉萍),由執董往上報,我們就不管,我們是如果有聽到可疑的部份,就是該介紹的沒有介紹,我們告知執董,執董會找當事人來對質,然後由她處理」、「(如果對質完之後?)執董(即張玉萍)會往上報告。(是否知道張玉萍如何往上報告?)好像會寫反應單上去給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262、265、266頁)。
3、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現在起內幹部要嚴格執行-番內四度執行把關矯正查核:1.番內團隊動態遊戲時之(震撼度)。2.番內各小姐隨時(笑容度)。3.番內小姐之-走、站、坐姿儀態含桌面上之(禮貌度)。4.內幹部針對違規之小姐採-當場立即叫來咬耳朵立即矯正告知之(配合度)。務必做到9位內幹部執行四度-致使小姐跟任何一位內幹部同番均無洞可鑽為止,經外幹部把關入番看到或是【電視監看專員舉發】-內幹部執行四度不力則嚴懲該桌內幹部」,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4、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
⑴「將每個超過26腰的腰圍組員瘦回26腰內,且各組嚴禁下課後至睡覺前的早餐與【電視監看員】的監控番內小姐在番內之吃東西違規行為」、「2007.05.27」,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61頁)。
⑵各組記得宣布⑴今天起晚上8點後至3:30前入的番屬於正常營業時段檯,採泳裝檯C餐C秀。…此時段內因嚴懲公眾露點脫掉政策。因此,加強在禮服時的禮貌笑容與溫柔度,講話要輕聲細語,代替與泳裝檯的勁歌熱舞與團隊遊戲(以不脫客人褲子的玩法),以上二項列入『包廂監視器觀察員』,做嚴格抓開罰之標準。今後晚上8點至3:30分,此時段內均配合【包廂監視器觀察員】」、「各組宣布(2)今晚由凌晨3:30分至隔天晚上8點前,所有優惠時段內入的量,以利吸客人則採照舊採露鳥摸底B餐B秀組員需做固定時間之全○之公平檯,並配合【包廂監視器觀察員】違規開舉發單行事。公主組依舊特色服時便予中途切出。2007.07.27」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9頁)。
⑶「宣佈下去:針對一對一孤鳥番,不管是否老點,節數依舊充公外,請小姐包廂內須堅持不可因收費而偷做全套或辯稱在外磨蹭,凡有嫌疑動作,均屬偷做行為了,日後一對一的包廂內凡再有以上動作,則【監看員】均判定偷作秀而【開單執行懲之】,否則禁出場便全部垮檯無意義了。2007.11.22.」、「配合【監看員】,她嚴抓2對2以下番內偷做秀之小姐。…2007.11.24」,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3、74頁)。
5、警方於99年8月30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扣得附表一所載物品(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㈧第72頁)。該批扣案證物編號5-4號及5-5號所載電腦2部之用途,業據同案被告申○○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那是監視器之監控主機,原本就在民權路417號2樓之1,那是監控歡喜就好酒店包廂之監控主機,而監控主機是楊清林的」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147頁),並有附表一編號5-4號及5-5號電腦2部扣案可證。又警方擷取及列印包廂內之影像,有「歡喜就好KTV」包廂內監視錄影擷取畫面4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0至141頁)。依監視錄影擷取畫面顯示,該店公關小姐於包廂內坐檯時,會脫去自身及男客衣褲,再由公關小姐以手撫摸男客生殖器及以口含生殖器,及在包廂內赤裸身體遊玩理由㈠4.所載性遊戲等行為。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至遲從96年5月27日起,在酒店包廂螢幕上方裝置監視攝影針孔,朝包廂舞池、茶几及沙發方向拍攝,將附表一編號5-4號及5-5號電腦主機2部及監視器螢幕先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嗣後於不詳時間,再改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以上開設備拍攝及側錄包廂內脫衣陪酒、口交等行為,同時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擔任電視監看員,遠端監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內有無依規定流程進行脫衣陪酒、口交行為;在酒店走廊及1樓架設監視鏡頭、在1樓DJ室設置監視器螢幕,由同案被告張玉萍等人在DJ室內監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外之酒店門口、走廊及大廳之舉動是否符合美姿美儀要求;在酒店包廂內設置監聽器,防止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將公司內部事務告知男客及趁機帶走公司客源,並由同案被告張玉萍上班時在DJ室內負責監聽,如張玉萍請假未上班,則由黃文龍、劉玉蘭將包廂監聽器所有涉及違規事項之言論另加以記載報由張玉萍處理。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及被告乙○○於18時大廳集會或由同案被告戊○○、程智敏在排班室內,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告知該店設有監視器及監聽器,在包廂內應依公司規定進行脫衣陪酒,不得有「偷做事(即禁止小姐在包廂內讓男客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行為,以引誘男客在消費完畢後帶小姐出場性交易,但不禁止小姐在包廂內為口交之性交行為,惟仍不得讓男客射精)」、喝醉酒、挑客人、得罪客人及幹部等違規行為;又酒店設有監聽人員及電視監看員,負責監聽及監視包廂內是否發生未進行脫衣陪酒及未配合男客要求遊玩性遊戲、口交等違規行為;如包廂內發生違規事項而無人舉發時,同番人員均應連帶受罰;該違規事項如非由監聽人員或電視監看員發現,而由包廂內之公關小姐開立舉發單舉發,如受舉發人對舉發事項有爭議,亦會調取錄影畫面釐清有無違規情事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程智敏、未○○、吳蒂倩、劉玉蘭、戊○○、巳○○、己○○及被告乙○○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2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3、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1),並有「歡喜就好KTV」包廂內監視錄影擷取畫面4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0至141頁),復有附表一編號5-4號及5-5號電腦2部扣案可證,堪信屬實。
7、按所謂「監控」方法,指行為人實施監視及控制等方法,違反被害人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加以控管為猥褻、性交等行為,即足當之,不以指派專人在旁貼身控制被害人之行動自由為必要。如行為人設置監視聽等設備,在他處監視及監聽被害人在密閉空間內與男客所為之猥褻及性交行為,雖被害人未受貼身控制行動自由,仍屬監控行為至明。查同案被告楊清林在歡喜就好酒店包廂內設置監視器、監聽器及在包廂外之酒店門口、走廊及大廳設置監視器,並指派楊游碧鳳等人分別擔任監聽員及電視監看專員,監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有無違規行為,掌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之舉動;復於開會時親自或指示幹部將店內設有監視器及監聽器之事告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依公司規定在包廂內進行脫衣陪酒及應客人要求為口交行為,如未依公司規定坐檯,屬違規事項。是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並非利用秘密證人99甲1不知情之情況下,以監控設施窺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內之活動,反而於集會時公然告知此事,其設置監視器及監聽器之目的,乃在確保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密閉之包廂內坐檯時,仍會依循其所規定之流程從事脫衣陪酒及口交等行為,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設置之監視器及監聽器,已造成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理壓力,進而不敢不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流程在包廂內坐檯,僅能違反其等意願在包廂內為猥褻及性交行為。再參酌①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供稱:「(是否知道酒店內有裝監視器、監聽器的事情?)我知道,因為要監視小姐是否有違規」等語(見偵卷第138頁);②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有無小姐的處罰是因為監聽及監看被抓到,用那個方式懲罰的?)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45頁);③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是否小姐在包廂內違規,楊清林會說要調帶子來看?)是的」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因為有監聽,所以有些小姐在包廂裡面犯規,還是一樣會被處罰」、「(在妳的記憶裡面,有沒有小姐的處罰是因為看錄影帶而做成的決定?)有,1次」等語(見原審卷第106、111頁);④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他是在大廳開會時,跟小姐她們說。他裝這個的目的,有好幾個用意,第1個是要看小姐在包廂裡面做什麼事情,例如說小姐有被檢舉違規、對客人不禮貌等,如果說法不同,他會調帶子出來看,另外怕客人鬧事、打小姐等,所以才做監視,還有禁止小姐在包廂裡面和客人性交,在包廂裡面可以脫衣陪酒、口交,不能性交」等語(見偵卷第27頁),經核與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是否包括監控小姐?)他有說,我們在包廂不可以和客人發生性關係,也不可以離開監視器超過5分鐘,超過的話被舉發,會扣錢還會被打」等語(見原審卷第53、54頁);②秘密證人99甲6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有無說設置監視、監聽之目的為何?)有,說是要監視我們小姐坐檯,看我們有沒有符合規定」等語(見原審卷第230頁);③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沒有人因為看了監視器之後才對小姐進行處罰?)有。(所以監視器不單單只是保護小姐?)對。(監視器也有監督小姐看有沒有照特色來工作的作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84頁);④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他們有跟我說要好好脫衣陪酒,不然會被罰錢,他們有派專人在監看」等語(見偵卷第75頁);⑤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幹部說架設監視器是為我們著想,怕我們小姐被客人欺負,如果沒有照他們設計的流程的話,會被處罰,例如沒有脫到露點,會扣5000元,也是叫我們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9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她們又恐嚇我,我不做好啊,不做,到時候就寄給包廂裡面那個脫光衣服的光碟回去燒給我們,讓我們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幹過這種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58、259頁);⑥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妳們在酒店包廂內與客人玩性遊戲不認真,是否有人會舉發妳們並且處罰?)有,他們有在監視會舉發,如果沒有做好的話會扣錢」等語(見偵卷第53、54頁);⑦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公司之前有講,他們是講說要監視我們在包廂裡面的服務態度,他每天都會看帶子」等語(見偵卷第16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監視器除了防止警察之外,有無監督妳們的效果,對妳們是否會有影響?)會擔心被拍成錄影帶。(這樣算不算是監督?)算。(這樣子的監督所以迫使妳一定要符合公司的特色嗎?)要」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⑧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監視器也是我不敢跑的原因」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2頁);⑨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公司的人都會講說他們在包廂內有裝監視器,叫我們要乖乖遵守包廂內的規則,否則會開單舉發」等語(見偵卷第259、2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他師姐說其實他們是靠監視畫面來監控包廂內的情況」等語(見原審卷第187頁);⑩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主要是要監視我們如果沒有脫衣陪酒的話,要被罰錢」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本院證稱:「包廂都有裝設監視器,這對妳們的心裡是否有影響?)會。(會有怎樣的影響?)就再怎麼不願意都必須去配合。(必須去脫衣陪酒,做到全部的特色,不能特色縮水?)是」等語(見原審卷第72頁);⑪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證稱:「(監視器除了怕警察是臥底之外是否對小姐也有監視的作用?)我個人是認為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00頁);⑫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是否知道酒店在妳們包廂裡面裝監視器,監視妳們脫衣陪酒的情形?)我知道,是幹部說的,如果我們沒有做好脫衣陪酒要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證稱:「(包廂內有設置攝影機,對妳心裡是否有影響?)會。(有何影響?)怕帶子流出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01頁);⑬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楊總有說,監視我們小姐用的,每個包廂內都有監視攝影機,我們到底有無配合,他都會知道,就算有其他小姐要包庇,他也會看到,所以我們知道裡面有攝影機,因為有這種監督,所以我們小姐彼此之間也不敢互相包庇」等語(見偵卷第219頁);復於偵訊證稱:「老闆說要監看小姐有無遵照公司的規矩下去做,要配合客人,如果沒有的話,會舉發扣錢,監視器是要監視小姐有沒有好好脫衣陪酒」等語(見偵卷第212頁);⑭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他們監視器監控全部的小姐,如果沒有依規定程序脫衣陪酒,會被罰錢、禁假等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妳一知道包廂內有監視器,這件事情對妳在心理或是在包廂內的行為是否會產生影響?)會」、「(如果不完全配合,妳是否會有所擔心?)會」等語(見原審卷第89、90頁);⑮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監視器)在監視我們有無依規定程序脫衣陪酒,否則要被罰錢」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馬姐有無說包廂內為何要有攝影機?)他是說,以防客人暗藏一些警官那些人員。(實際上是否如此?)實際上是在監督我們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118頁);⑯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雖然公司是說監視監聽是防止警察之外,但是否還另有監視小姐的功能?)有。(是如何監視小姐?)可以看到番內的情況,而且也有內番長,她也會去問內番長」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99頁)。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設置監視電腦主機及監視器螢幕,可經前開機器及電腦檔案,即時掌握該店公關小姐在包廂內是否有依公司流程進行脫衣陪酒;又同案被告張玉萍等人在酒店DJ室內監聽,亦可掌握公關小姐在包廂內與男客之對話。再參以楊清林在開會時告知該店包廂有設置監視器,如未為脫衣陪酒及口交行為,將遭違規罰款;如未清償債務,逕行逃離酒店,會拷貝包廂脫衣陪酒光碟等語,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張玉萍監視下,恐遭違規罰款及不敢逕行逃離酒店,足認楊清林設置監視器及監聽器等監控方法,已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核與「監控」之構成要件相當。至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稱:在包廂內裝設監視器,目的係不讓小姐在包廂內為脫衣陪酒云云,顯屬虛偽,自非可採。
8、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將包廂內針孔攝影機之電腦主機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及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並由楊游碧鳳擔任電視監看員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是用遠端監控,在民權路我租的房子那邊錄下來的」等語(見偵卷第10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歡喜就好有監視錄影設備,妳是否知悉?)知道。(妳稱監視錄影設備原本是裝在你的住處?)是的。(原本裝設的地址為何?)進化北路365號18樓之7。(該房間是妳與何人居住?)我跟楊清林。(妳所謂的監視錄影設備,是怎樣裝在那個房子?)就是一個專用的螢幕、電腦。(螢幕是否整天都是開啟的狀態?)沒有。(妳為何知道有在運轉?)就看機器有無在運轉。(螢幕有無顯示?)有打開就會顯示。(螢幕是否單純做監視錄影畫面使用?)對。(是否螢幕與電視結合,只要切換就會看到歡喜就好酒店內包廂的營運情形?)對。(妳後來提到妳後來將錄影設備移到被查獲的民權路處?)對」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308、309頁),並有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4.所載)。依同案被告楊清林傳送予被告楊游碧鳳之簡訊,均記載有「電視監看員」、「包廂監視器觀察員」、「監看員」等文字,且該處乃同案被告楊清林與被告楊游碧鳳之住處及租屋處,並非任何人均得進出,足認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係由楊游碧鳳擔任「電視監看員」無誤。又楊游碧鳳雖於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坐檯時未必在酒店內,但其可經由遠端監控方式,即時掌握包廂內公關小姐之活動;縱未同步監看,亦可嗣後經由電腦存檔方式,檢視電腦檔案查明該店公關小姐有無違規行為,益徵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與被告楊清林、張玉萍、黃文龍、劉玉蘭、程智敏、未○○、吳蒂倩、戊○○、巳○○、己○○及被告乙○○等人就監控行為部分,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9、至於同案被告楊清林設置監視器及監聽器,除監控公關小姐於包廂內是否依流程進行脫衣陪酒外,尚有反制警方為查緝案件而喬裝男客到酒店消費及一般男客喝醉酒在包廂鬧事等其他目的之事實,亦據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未○○及吳蒂倩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11、99甲14、99甲16、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6、99甲30、99甲31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然按酒店內消費之男客多數會在包廂內飲酒,且出入份子較一般公眾場所複雜,屬社會大眾所體認之經驗法則,故男客於飲酒後難以控制自身行為,並非不能理解。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包廂內確有脫衣陪酒及對客人口交等行為,為反制警方查緝,設置監視器對警務人員進行反蒐證,亦與事理無違。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在酒店內設置監視器及監聽器,同時具有上開功能實屬合理。但其設置監視器及監聽器之目的,其主要係監控小姐在包廂內是否有依規定進行脫衣陪酒,縱使同時具有其他目的,亦不能為有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扣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等證件,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任意逃離酒店: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在『歡喜酒店』這段期間,有無被他們扣留妳的身分證件?)有,他們說方便警察臨檢,所以他們把我們裡面小姐的身分證、健保卡全部收走,我如果休假外出時,才能去跟櫃檯拿我的身分證、健保卡」等語(見偵卷第56頁);復於審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期間,是否有扣妳們的證件?)有。(為何要扣妳的證件?)他說證件一律統一放在櫃檯,方便警察來臨檢時,拿給警察臨檢進行例性公事,楊清林說他跟警察關係很好,警察只是做做樣子,不要害怕沒什麼事。(妳給公司何種證件?)他們說一定要身分證。(妳是否可以隨時拿走?)不行,除非我放假,可是他會要我簽類似切結書之類的文件,就是說證件不見,不關他們的事,我簽過1次,但我沒印象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2、53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他們有無跟妳押證件或其他東西?)有,身分證,他們說放在他們那邊比較不會不見,臨檢的時候可以用,下班的時候,就可以讓我們拿回家」、「(當時有無辦護照?)有,因為他們說要去香港,後來我沒有去,我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幫我辦護照,因為我都沒有拿到」等語(見偵卷第169、170、17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無押證件在酒店?)有。(妳押何證件?)身分證。(可否隨時拿走?)不可以。(何時可拿?)除非要用到。(有無要妳辦護照?)有,可是那時候是說要出國,但我們沒有出去,不知道有沒有辦」、「(何人叫妳們辦護照?)師父。(押證件在公司是何人要求?)沒有人要求,公司規定」「(《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2頁第2行》下班的時候,證件就可以讓我們拿回家,是否正確?)要有正當理由」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0、29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當初他將妳們控制在大雅路公司的時候,有無扣妳們的證件?)有扣身分證在櫃檯。然後有說要出國,說要幫我們辦護照,但是我都沒有看過護照,後來我本票還清的時候,我有要求他們還我護照,他們也有還給我」等語(見偵卷第2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公司是否要押證件?)要。(妳押何種證件?)身分證。(可否隨時取回?)不可以,除非有很重要的事情。(妳是否知道公司為何要押證件?)公司說防止警察臨檢。(妳有無跟公司說如果警察來臨檢的話,妳再拿出來就好了?)沒有,公司說統一要押證件。(妳在公司有無辦護照?)有。(有無拿到護照?)沒有,是當時圍事來跟我拿錢的時候,我要求他要還給我,他才還給我的。(所以妳一開始還沒有跑走之前是沒有拿到護照?)是。(妳為何要辦理護照?)因為當時公司說要出國旅遊,但沒有去」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9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在金碧輝煌KTV工作時,有無押證件?)有押身分證,他們放在櫃檯,若警察臨檢時,可以馬上從櫃檯拿出來。(若不是警察臨檢的話,平常能否把證件帶走?)不可以。因為他們說放在櫃檯,讓警察查證件比較方便,而且我們住在裡面也不用用到證件」等語(見偵卷第124、12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公司是否要押證件?)要押身分證。(是否隨時可以拿走?)不行」、「(妳有無要過?)有。(她沒有給妳?)她說放櫃檯方便臨檢」等語(見原審卷第72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他們有無跟妳押證件或其他東西?)有,身分證,他們說是為了應付臨檢」、「(當時有無辦護照?)有,後來沒有還給我,我後來申報遺失再重辦」等語(見偵卷第180、18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那邊是否要押證件?)要。(是否可以隨時拿走?)他們說為了方便臨檢都要放在那裡」等語(見原審卷第85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他扣我們的身分證」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酒店時,酒店有無押妳的證件?)有。(妳有何證件押在公司?)身分證。(有無告訴妳押證件之目的為何?)就說警察臨檢時可以用。(可否隨時取回?)不行。(妳是否曾拿回來過?)沒有。(妳是否曾要求要拿回來過?)沒有,因為不准。(妳是否有拿過,否則妳怎知不准拿回?)因為本票沒有還完就是不准拿回來,楊清林有講」等語(見原審卷第23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到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時,公司是否會扣妳的證件?)會把身分證押在櫃檯。(理由是什麼?)方便臨檢時方便證件統一發放。(臨檢時會發放給妳?)對。(沒有臨檢時是否可以將證件領回?)有特殊原因才可以跟櫃檯拿。(如何的特殊原因才可以跟櫃檯拿?)例如我要辦證件時需要用到身份證就可以跟櫃檯拿。(其他的情況呢?)就是放在櫃檯。(是否可以拿走?)沒有理由的話就不可以拿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63、164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問妳: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期間有無被扣留證件或有沒有叫妳們辦護照,妳說:有,一進去就扣身分證、健保卡、駕照3選1,至少要留一張給公司,離職才能夠帶走,或是有事情要辦也可以借一下,也有辦護照,公司說要旅遊辦了以後也沒有看到護照,資深小姐有出國旅遊過,我也有辦護照,公司一直不給我,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是。(妳是否有留1張證件給公司?)有。(那張證件不是妳隨時想拿走就可以拿走?)外出拿去,回來就一定要交櫃檯」等語(見原審卷第189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進入公司時,是否需扣留證件?)要放身分證在公司。(妳是否有放?)有。(是否可取回?)放假時才可以拿回來,但是一上班時就要交了。但是如果是一直住店的話,就要一直放在那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4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進到公司是否需要押證件?)她會叫我們把身分證交到櫃檯,說臨檢的時候才不會找不到。(可否隨時要回來?)我有一次要去辦電信的,去跟櫃檯拿,就要簽本票。(簽多少錢的本票?)100萬元。(妳自己的證件要拿回來為何要簽100萬元的本票,妳有無問?)她說我買房子了,她怕我跑掉。(所以平常這個證件不是妳在保管,是公司在幫妳保管,是否如此?)對,她們就強制我們要交到櫃檯,如果我把證件拿去辦事情,回來忘了拿去櫃檯,她還會找我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80、281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要求妳提供證件押在公司?)有。(妳提供何種證件?)身分證。(可否隨時取回?)如果有欠公司錢要取回的話,我記得要簽1張紙120萬元,我忘記是什麼,意思就是那張證件一定要再拿來放。(如果不拿回來放,就欠公司120萬元,是否如此?)對」「(公司有無要妳們辦護照?)有。(妳是否有辦?)有。(有無拿到護照?)沒有。(是否知道護照哪去?)不知道。(到目前為止,妳有無收到那本護照?)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0、324、325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6頁》妳稱妳護照被他們扣住,證件會扣在櫃檯方便臨檢,但我每天都會拿回。是否如此?)對。(到本件被查獲為止,妳的護照是否有歸還?)沒有看到」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身分證是否放在公司?)有一陣子,剛開始進酒店,酒店說身分證要放公司,而且有負債的人如果要拿身分證走,就要簽100萬元本票」、「(有無扣留妳的任何證件或資料?)我記得有扣留我的護照。(為何要扣留妳護照?)公司說要員工旅遊,要幫我們辦護照,我沒有去玩,護照也沒有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6、6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時公司是否有扣押妳的證件?)比較早之前好像是,後面就沒有了,其實我也不太清楚,因為較早之前我要去領我的證件的時候需要簽立100萬元的本票給公司。(妳是說有一段時間妳要跟公司拿妳身分證的時候要簽100萬元的本票給公司?)對,證件交回公司就可以撕毀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進公司是否要押證件?)我們都把證件放在櫃檯。(何種證件?)身分證。(是否可以隨時拿回來?)可以。(妳每1天是否都可以將證件取回?)放在那邊是因為如果有臨檢的話比較方便。(是否每1天都可以將身分證取回?)可以。(所以身分證一直都在妳自己身上,臨檢時才拿出去?)不是,因為平常都用不到,所以放在櫃檯就好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4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公司上班期間是否要押證件?)要,要將身分證交給櫃檯。(為何要押證件?)他說警察臨檢的時候可以方便管理。(可否要回來?)可以,但當時我有簽1張本票,變成說我要將我的身分證再還回去的時候,才可以將小白拿回來,就是有簽1張上面有金額。(平常身分證由何人保管?)公司保管。(所以要將身分證拿回來,必須要將本票交給櫃檯才能取走?)是。(有無問說為何自己的證件拿走還要簽本票?)有問過,但問過的下場就是被櫃檯罵,他說這是公司的規定,我記得是早班的櫃檯」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75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上班時間是否要押證件?)要,要把身分證放櫃檯。(下班時是否可以帶走?)沒有,因為帶走還要寫1張單子。(寫何單子?)就是身分證要拿走的用途的單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93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是否需要押證件?)要。(妳押何種證件?)身分證。(可否隨時拿回?)就放在那裡。(是否可拿回?)我上班一定要放在那裡。(下班時可否拿回?)通常都沒有拿回來,都放在那裡,她們就是要求放在那裡,沒必要就是放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第218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裡面,公司有無要求要押證件?)有。(妳押了何證件?)身分證。(押在公司是否可以隨意拿走?)不行。(什麼情況下可以拿回身分證?)有要用到,然後看是要拿別的證件去換或者是要簽1張100萬的本票。(是否只有身分證?)還有護照。(為何是押護照?)因為那時候出國。(妳是出國去旅遊還是如何?)去做整形。(是否後來護照就一直沒有還妳?)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到公司任職公司是否要押妳的證件?)會放身分證在櫃檯,公司講的名義就是如果臨檢比較方便。(是否隨時可以拿回來?)可以,如果需要用到跟櫃檯拿櫃檯小姐會拿給妳,但是櫃檯會叫小姐要再交回去。(平常都是公司在幫妳保管?)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8、229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任職期間是否要押證件?)是身分證都要放櫃檯,但是公司是說以便臨檢使用。(是否可以隨時將證件拿走?)可以。(那個時候妳是否有住店?)有。(妳在住店期間是否隨時都可以把證件拿走?)要用的話。(妳要將證件拿走是否需要講理由?)要」等語(見原審卷第201、202頁)。㉑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有無遭扣留證件?)有。當時公司是說要帶我們出國玩,但護照都沒有還我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進公司是否需要押證件?)身分證都放店裡。(隨時想到是否可以拿走?)她會說證件放櫃檯,臨檢會比較方便。(是否可以要回來?)如果要辦事情跟她講她會拿給妳。(辦事情才可以拿走?)對。(辦完回來就要歸還?)對。(除了身分證之外,是否還有證件被押在公司,護照有無?)有。(護照有無歸還?)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8、109頁)。㉒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在『歡喜就好』工作期間,有無被公司扣留證件或叫妳們辦護照?)沒有。身分證要求在上班時間要放在櫃檯,他們說這樣被臨檢時比較方便」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8頁)。㉓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在『歡喜就好』工作期間,有無被公司扣留證件或叫妳們辦護照?)有,身分證第1天就扣著,只有外出的時候會拿給我們,因為剛好我是藉外出的機會逃跑。有辦護照,因為他們有開旅行社,他們說有員工旅遊,要出國旅遊,我有去過香港,但是旅行社的費用都要自己支付,而且貴很多,3天2夜就2萬7,而且規定每個小姐都要去,如果不去可以,但是妳錢一樣要付出來,他也是藉這些機會來壓榨我們」等語(見偵卷第223頁)。㉔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妳進到酒店時,是否需要押證件?)要。(要押何種證件?)身分證。(是否只有身分證?)就身分證或是駕照、健保卡,反正就是都可以押。(妳所謂的都可以押,是指押3種證件的其中1種抑或是3種證件都要押?)選擇一樣押。(妳是選擇押哪1種在公司?)忘了,好像是身分證。(是否可以隨時拿回來?)不行。(公司是否有說明需要押證件的理由?)沒有,那時候就他們說什麼我們就做什麼,不要多問。(為何不多問?)希望表現好一點」等語(見原審卷第101頁)。㉕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進公司是否要押證件?)要。(押何種證件?)剛開始只有身分證,後來也有拿走護照。(妳是否知道為何要押身分證?)不知道。(可否隨時將身分證要回來?)沒辦法」等語(見原審卷第131頁)。㉖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上班,公司有無要求妳要押證件?)有。(妳押什麼證件?)身分證。(是否隨時可以將證件拿走?)有需要用的時候才能借」等語(見原審卷第222頁)。㉗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是否要押證件在公司?)要。(要押什麼證件?)押身分證,公司的藉口是怕警察臨檢。(是否隨時可以將證件拿走?)不行。(妳那時候是否有規定如果要將證件拿走的話就要簽1張100萬的本票押在櫃檯?)沒有。(妳是否有拿走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9頁)。
2、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於偵訊及原審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扣案證物編號6-10至6-15號)這是取身分證用的。這是之前公司規定小姐上班必須繳交1張證件放在櫃檯方便臨檢。這張100萬元本票的用意,是櫃檯人員怕新進小姐或者剛來上班的人員,向公司借錢以後,以外出辦事情為由,向櫃檯人員取回身分證之後就不回來上班。為了防止有這種情況,櫃檯人員怕張玉萍罵,就會要求如果小姐沒有提出證件就要簽立100萬元的本票放在櫃檯,如果小姐提供證件,100萬元本票就會退回給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證物編號3-10號護照1批)那是護照所有人放置在旅行社的。(為何護照所有人,要將護照放置在旅行社?)因為我們公司有不定期旅遊,我不曉得護照所有人為何不將他們的護照拿走。(一般而言,一般民眾參加旅行社之出團旅遊,如果有將護照交付予旅行社保管,都是在即將出團之際,旅行社怕旅客忘記帶護照才會代為保管護照,為何本案中,京翔旅行社會保管歡喜就好酒店、金世紀經紀公司員工之護照?)(被告楊游碧鳳不語)。(護照88本中,法官隨機抽取湯○貞所有之護照,是於95年4月11日發照,但護照內頁完全沒有出入境資料,為何湯○貞沒有出入境紀錄之資料,而其護照會在京翔旅行社保管中?)因為剛來時,湯○貞說她要辦理護照,她辦理之後,就沒有來上班。她沒有來取走」、「(證物編號3-13號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一批)是己○○交付給我的,說是員工離職時沒有拿走,先放著。(為何到你們公司工作,要將身分證及健保卡等正本,放置在你們公司?)因為有時候警察來臨檢,我們怕警察一一核對身分太麻煩,所以集中保管。(是否上開人等到酒店上班,需要押證件於公司?)不用。(如果怕警察臨檢麻煩,而要保管員工身分證、健保卡,為何沒有在當天下班時就將身分證、健保卡交還予員工?)這我不知道,我沒有在現場」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2至143頁)。
③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證物編號3-10號護照1批)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動過」、「(證物編號3-13號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一批)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2頁)。
④同案被告未○○於99年8月2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妳們酒店會幫小姐辦護照?)因為有時候說要帶小姐去旅遊,但只是由劉政錥帶少數的小姐去旅遊,還有誰去我不清楚。(為什麼要將小姐的身分證押在櫃檯?)他們的說法是寄放在櫃檯,但小姐要出去時可以拿走,他們說為管理方便及應付臨檢」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復於100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公司的小姐不管有沒有簽本票,因為上班必須將證件放在櫃檯,不能夠隨意拿走?還是有事就可以拿走?)是要放在櫃檯。只要有事情就可以拿走」等語(見原審卷第233頁)。
3、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3-10號護照1批(共88本)」,有護照共計88本扣案可資佐證。
4、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3-13號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一批」,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共計368張,經原審影印正本後將影本附卷,有扣案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證件正本388張可證(影本見原審卷㈢第422至455頁)。
5、警方於附表一㈢所載時、地,扣得如編號6-10至6-15號所載保管切結書及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各6紙。依該等保管切結書記載之內容為:「立書人○○○茲切結保證暫時取回本人寄存於公司用以擔保無息借款之身分證,如於○天之內未向公司繳交該身分證,願無條件賠償所欠金額雙倍並承擔刑事侵占背信責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及本票切結保證」,有保管切結書及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各6紙在卷(見警卷㈣第141、143、144、146至148頁)。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與警方關係良好,應將證件交付櫃檯保管,便利警方臨檢為由,要求該店公關小姐包括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將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選擇其一交付櫃檯集中保管,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休假外出或有要事辦理需使用證件時(如申辦行動電話),應簽立「保管切結書」記明取走證件之用途及面額100萬本票,始得暫時取走證件,並於休假返店或要事辦理完畢後,將證件交還櫃檯,櫃檯人員再將本票或切結書交還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撕毀外,其餘時間均應將證件放置在櫃檯,不得任意取回;另以辦理員工出國旅遊或泰國整型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配合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京翔旅行社代辦申請護照後,由歡喜就好酒店保管,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未將積欠酒店債務清償完畢及依公司規定辦理離職前,證件及護照均不得取回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申○○及未○○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2.),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7、99甲18、99 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1),復有證物編號「3-10號護照1批(共88本)」「3-13號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正本1批」及編號6-10至6-15號之保管切結書及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各6紙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堪信屬實。
7、按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各屬證明本人享有一定身分、資格或能力之證明文件,如非基於求職、求學、應考、臨檢、進入特定年齡限制場所或購買年齡限制物品等原因,自無必要將證件持交或提示予他人,縱使基於上開目的,而須短暫提出證件以證明本人享有特定身分、資格或能力時,則他人亦應於本人完成證明程序後,將證件返還本人,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令本人提出證件或長時間扣留證件不予發還。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將證件交由櫃檯保管之目的,如僅單純為應付警方臨檢,則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休假外出或有要事辦理時,並未在酒店內從事坐檯行為,縱使警方到店臨檢,亦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無涉,自無所謂「便利警方臨檢」之可能,實無必要令秘密證人99甲1需先簽立切結書及本票後始得取回證件,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將證件交由櫃檯保管之目的,並非單純應付警方臨檢;復自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先簽立切結書或本票以供擔保之行為以觀,堪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係扣押證件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施加心理壓力,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於取得證件後離去酒店;況警方何時至該店進行臨檢係屬未知數,且臨檢頻率亦無法事先預測,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如僅為應付警方不定時臨檢,而要求秘密證人99甲1應將證件長期交由店家保管,顯與常情不符。是同案禮浩楊清林所稱之「便利警方臨檢」原因,僅係合理化其扣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證件之藉口,而非真實目的。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應徵公關小姐之初,固有必要請求職者提出身分證件,以釐清求職者之年齡(例如是否已成年)及性別(例如是否為男性佯裝為女性)等基本資料或為求職者辦理勞健保等事項,惟辦畢後應立即返還證件,不得以「便利警方臨檢」為藉口扣留證件不予發還,更不得以清償債務及應依公司規定離職,作為交還證件之條件。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先以「便利警方臨檢」為藉口,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提出證件予櫃檯保管,復以債務尚未清償完畢及未依公司規定離職為由,扣留證件而不予發還,顯然其以扣留證件之方式,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必須留在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此外,依社會通常經驗法則,護照申請人如暫時無旅遊需求,而委託旅行社代為申辦護照時,旅行社辦妥後均會將護照連同證件交還申請人,不會代替申請人保管護照;若護照申請人係參與團體旅遊而委託旅行社辦理護照,則旅行社於辦畢後暫時未將護照交付申請人之原因,通常僅係出團前避免旅客即申請人於出團當日忘記攜帶護照,以致於無法按照預定行程參與旅遊,始於出團前代為保管護照,但至遲在機場出境前,即會將護照交還由旅客自行保管,不會再替旅客保管護照。惟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辦理員工旅遊或出國整型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辦理護照,經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提供資料申辦護照後,縱有部分秘密證人曾經參與泰國整型或香港旅遊之旅遊團,但於護照辦畢或出團返國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京翔旅行社仍未歸還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護照,繼續轉由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保管。從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扣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護照,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逕行逃離酒店,縱於休假外出或辦理要事暫時取走證件,仍應併同簽立切結書或本票以為擔保,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縱使取得證件,仍不敢逃離酒店。同案被告楊清林扣留證件及護照,伴隨簽立切結書或本票之方式,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逃離酒店,僅能在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已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核與「監控」之構成要件相當。
(三)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積欠債務為由,要求秘密證人99甲1應住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以監控秘密證人99甲1人不得逃離酒店,而為猥褻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最開始的時候,因為我沒錢,他們就建議我住在酒店的套房,如果有賺到錢就可以搬出去住,但是後來我一直在簽本票,所以都沒有賺到錢,也不可能搬到外面,所以一直住在酒店的樓上,大概有70幾個小姐,包含副總兼小姐的管理幹部。(下班會讓妳們自由出入嗎?)沒有,我們是24小時待命,因為我們隨時會被幹部叫出去坐檯,如果我們除了外出這2個小時可以洗澡洗頭之外,其餘的時間都要待命,包含自己身上的衣服及臉上的妝不能卸換」、「(公司有無監視妳們?)外出的時候會有資深的小姐陪同,當時公司的理由是要保護我,並且要求要有人陪我,我才能出去,每次跟我出去的小姐並不一樣」等語(見偵卷第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住店的小姐1天要工作幾小時?)24小時。(可否詳述?)根本沒有所謂的下班時間,因為我們只有外出2個小時的時間,可以卸粧、洗澡,其他的時間都是帶著粧、頭髮做著造型睡覺,睡到一半被叫起來坐檯,一定要起來,不然就算走時間,睡得太過份也要被打。(即使睡覺也都要穿著禮服,並且上粧,是否如此?)對,強迫不准卸粧。(是否只有利用1天2小時的時間才可卸粧?)是。(1天是否只外出2小時?)是」「(除了這2小時,可否再出去?)不行」「(妳在何種情況下要打卡?)我外出及回來均是要簽簿子。(目的是否在監視妳外出有無逾時?)櫃檯也有人。(櫃檯的人會幫妳核對時間?)是」「(妳是屬於住店人員?)是。(妳說妳在住店期間妳們是24小時服務,是否如此?)是。(如果是屬於妳可以休息的期間,亦即妳不用出來陪客或C甲LL客也沒有排到妳的班表,妳在樓上休息時,妳可否離開酒店或是妳休息的地方獨自外出?)不可以。(原因為何?)有規定不可以出去。(何人下的規定?)大家都這樣說,左岸也是這樣說」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49、75、76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從早上6點至中午12點。我下午4、5點就要進公司,一直到隔天早上7點多開完會才下班,其他住裡面的小姐都要在裡面待命」、「(酒店的人會不會控制小姐的行動自由?如何控制?)如果裡面小姐要出去,會有其他的小姐陪她,這種是如果小姐讓酒店的人覺得怪怪的,就會這樣監控」等語(見偵卷第172、17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住店?)沒有。(過年期間妳有無住店?)有。(多久?)初1到15」「(為何過年初1到15規定要住店?)生意比較好。(住店的上、下班時間為何?)中午12點就要起來化妝,1點的時候就要檢查粧和儀容。(做到幾點可以睡覺?)都不行。(是否24小時待命?)是。(住店那段時間公司是否有給妳睡覺的機會?)有,可是還是要隨時待命。(那段期間妳是否有睡到覺?)有。(1天睡幾小時?)5、6個小時。(睡覺時間若有客人點檯是否要坐檯?)要」、「(外出是否要打卡或填寫什麼樣的簿冊?)要填一張外出單。(外出單記載何事?)誰現在外出、幾個小時、幾點之後會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8至290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樓上待命,出去的話只有3個小時,有時候我們可以自己出去,有時候會有其他小姐陪同」等語(見偵卷第17頁);復於1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住店?)有,一直都住店。(住店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24小時工作?)是。(是否有睡覺時間?)睡覺時間有,可是有客人的話,一樣要起來。(平常讓妳休息時間是從幾點至幾點?)凌晨6點至中午12點。(是否包含出去做頭髮及化妝的時間?)下午3點到5點可以出去」、「(妳1天可外出幾小時?)並非每天可以出去,出去要先跟輔導長講,要寫單子及外出原因,如果表現不好是不可以出去。(輔導長為何人?)飛揚」「(妳是否曾想外出3小時而公司不准的情況?)是。(何種情形之下?)業績沒有過」、「(外出時是否須打卡或填載簿冊?)要簽名,需註記外出時間及回來時間,超過時間就算走時間」、「(妳說妳是住店小姐外出都有外出簿冊控管時間,簿冊是由何人保管?要向誰拿簿冊簽外出?)要出去要先徵詢輔導長的同意,如果可以出去的話,就到樓下去簽那簿冊跟櫃檯小姐講,回來的時候,也是在櫃檯簽,然後在跟櫃檯小姐講」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8、389、391、403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有沒有休息時間?)比如做到早上6點下檯,這段時間休息,若客人進來,櫃檯打電話上來,我們就要去下,是隨叩隨到。(有無固定休息時間?)早上7點至下午6點,但如果有客人的話,我們還是得去應付客人。(是否可以拒絕說不要去?)不行,他們會說剛好排到我的檯,我一定要下去。(有無拒絕過?)有,但他們就說妳現在不做的話,就要晚上最後1檯,裡面有3、40個小姐,早上先排的話,晚上就不用跟人家搶檯」、「像我們出去洗頭,是由資深幹部陪我們去」、「(為何要由資深幹部帶小姐出去?)怕小姐出去後,就不會再回來」、「(若妳們生病怎麼辦?)也是他們幹部、小姐陪我們去看醫生。(妳剛說的這些幹部有無人陪妳出去過?)有,左岸有陪我出去過1次」等語(見偵卷第122至12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是住店還是兼職?)住店。(在公司住店的期間,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全天都要待命?)對」、「(《住店期間》是否可以外出?)不行,要幹部帶。(為何要幹部帶?)怕小姐跑掉」等語(見原審卷第71、72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我星期1至星期5早上6點至下午5點之間可以離開,其他時間都集中住那裡,因為當時還要上課,其他住那裡的小姐1天只有2個小時可以分批出去」、「(酒店的人會不會控制小姐的行動自由?如何控制?)規定只能出去的時間,如果遲回來的話,會被罰錢,他們沒有派人跟」等語(見偵卷第180、1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住店還是兼職?)兼職」、「(妳於偵查中稱:我們有押身分證跟本票在那邊,我星期一到星期五的早上6點到下午5點之間可以離開,其他時間都集中住在那裡,因為當時我還要上課,其他住在那裡的小姐1天只有幾個小時可以分批出去。是否如此?)對。(所以妳週末就是要住在那裡?)對。(週末住在那裡的時候,上下班時間如何計算?)全天待命。(是否跟其他小姐一樣,1天有2個小時可以外出?)不能外出」「(妳於偵查中稱:我星期六、日只能夠出去2個小時,如果晚回會被罰錢,是用本票控制我。是否如此?)有。(妳星期六、日是否能出去2個小時?)不行。(偵查中為何會那樣回答?)那時候印象很模糊。(現在是否可以確認?)是其他小姐可以出去。(妳自己有無出去過?)可能有,很少」等語(見原審卷第85至87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行動自由有無遭受到控制?)我們工作是24小時,如果要出去要經過幹部的同意,我們每次出去只能1到3個小時,如果(住店期間外出)回來遲到的話會被扣錢,1分鐘100元」、「住酒店的小姐都是因為簽了本票就要住酒店,沒有簽本票的小姐是自由班,他們不用住酒店」「(妳在那邊工作是1天24小時都要待命嗎?)是。1天只有從早上7、8點開始睡,可以睡到下午1點,但是中間如果有客人的話就要起來,所以有時候只有睡3、5個小時,打瞌睡還要被罰錢」等語(見偵卷第150、156、1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住店還是兼職?)我是住店。(妳是否自願住店?)她們強迫我的。(如何強迫?)她就說一定要住店。(何人跟妳說一定要住店?)左岸。(妳有無跟她說妳不想住店?)有,當時我要走,左岸跟另一位幹部就強行到我的飯店,然後叫司機開車到我的飯店拿我的行李,然後搬回店裡去住。(妳說『要走』,是否已走出去?)沒有,她們不讓我走」、「(她們不讓妳走,把妳帶去哪裡?)帶我回飯店拿我的行李,然後搬到店裡去住,就說一定要住店。(是否為妳第1次坐檯嚇到的那1次?)對。(是否從那次後就叫妳一定要住店?)對。(妳有無向幹部或楊清林反應過妳不想住?)我不敢。(係何情境使妳不敢要求?)楊清林有說,我如果業績達不到就是要住在店裡,他就規定一定要住店。(住店時,可否下班?)一樣在店裡。(有無睡覺時間?)有。(幾點到幾點?)有時候下班7、8點之後,睡到下午1點起來。(中間若有客人點檯,是否要起來?)要,都要起來。(可否拒絕?)不可以」、「(住店小姐每天有無外出時間?)我們要向番長請外出。(當時管妳的番長係何人?)飛揚。(妳所謂的外出,是否為每天規定可外出之時間?)如果我隔天要外出的話,就是要寫單子。(是否需飛揚允許始可?)要連長。(當時連長係何人?)是小彤和另外1個,另外1個已經不在了。(是否由她們來決定?)飛揚也可以決定,連長和輔導長都可以決定。(是否曾於每天規定的外出時間,而不讓妳出去之情形?)有。(何種情況不讓妳出去?)如果那天下午業績不好的話,就不讓我出去。(不能出去,妳如何去化妝?)就沒辦法。(妳沒有化妝,能否去坐檯?)她就叫我自己想辦法。(這種情況,妳如何處理?)請同事幫我用」「(不准妳外出的情況是否很多?)多,就看她們的心情。(如果可以出去,時間多久?)2個小時。(有無可外出3個小時?)3個小時是有包括看病的」「(可否晚點回來?)不行」「(妳外出是否需打卡或簽簿子記載外出時間?)要,我是簽簿子。(所簽內容為何?)簽名字,還有簽幾點幾分出去的。(回來是否也要簽?)要,簽幾點幾分回來」「(妳方才證述早上7、8點休息,睡到中午1點,公司是否有一個制度,亦即可以事先跟執董報備,這段時間妳要睡覺,不做工作,而這段時間她就不要叫妳?)不可以,沒有這個制度」等語(見原審卷第230至233、240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酒店有無恫嚇妳說一定要從事性交易?)有。不然就要自己買時間才能外出,不然就必須24小時待在店內或住店內」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假日要求妳住店為何不能拒絕?)因為我沒有上課所以我要住店幫忙。(住店工作時數如何計算?)開店營業的時候就開始了。(住店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下班的分別。(24小時是否都要待命?)是。(請妳描述如何24小時待命上班?)店裡休息時可以休息,可是一開店只要有客人,幹部叫我就一定要起床。(妳還是有睡覺的時間?)但是很少。(幾點至幾點妳可以睡覺?)凌晨5點可以上去睡覺到早上9點。(中間如果有客人點妳的檯是否可以休息不要做?)不行」「(24小時住店時是否有時間出去?)有。(何時可以出去外面?)幹部會排不同批的小姐出去,每1次出去大約是3小時」「(公司是否有強迫住店?)有,只要沒有任何理由都要求必須住店」「(剛才檢察官問妳住店是否可以拒絕?妳說不可以拒絕,但是妳於警詢時稱一開始妳有住店,後來是因為妳跟她們講了之後才不住店,為何前後矛盾?)一開始的時候我想住店看看,因為那時候我還在安排學校的事情,只住了3至4天的時間而已,後來學校確定了之後我就沒有住店了。(妳還是可以決定要不要住店?)是因為我有回學校讀書,我跟公司說我要讀書沒有辦法住店,公司才同意我可以住在外面」「(週末時公司要求妳住店?)對。(住店期間是否可以任意外出?)不行。(如果在公司所規定的時間以外妳如果要外出,要如何讓公司允許妳外出?)去跟『小彤』講,如果她覺得OK的話,她會給我一些時間出去處理。(是否需要支付外出時間的金錢費用?)不用。(妳們外出時公司有無進行管制?)要簽外出時間。(用打卡鐘的方式還是用簿子?)用簿子寫的。(出去、回來是否都要簽?)要。(公司在何處簽這個動作?)櫃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5、146、158至160、167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公司當初有無跟你說為什麼要住公司裡面?)因為跟公司借錢,跟公司交換條件24小時上班,沒有辦法休息,我覺得很累」(偵卷第230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我剛進酒店上班就有跟酒店借30萬元,並有書立借據和面額10萬元的本票3張,我實際只有拿到28萬,他們說有扣除律師見證費,是1次給28萬元,拿到錢的同時,酒店幹部『左岸』告訴我必須要配合酒店出場與客人性交易,所以1個月後我就有和客人性交易,並要求我必須要住在公司,我在1個月後就住進酒店樓上。(住酒店樓上和住外面有何不同?)必須要配合酒店的政策,24小時隨時上工,沒有休息時間,也不能隨便亂跑,想出去必須要告知,但有時間限制,兩個小時內必須回來,只能去洗頭、買午餐就必須要回來,會有人陪同我外出,陪同我的幹部都會說也想要洗頭或買午餐,所以我必須要跟他們一起去,然後下午1時前一定要進公司」「(住在酒店這段時間,妳們行動自由有無被拘束?)除了我剛才講的洗頭、買午餐外,其他時間不能外出,外出就要買時間,意思是必須跟老闆用簽本票買屬於自己的時間,從自己薪水扣,後來到99年2月,老闆就把規定改,說要用現金買時間,不能用簽本票的方式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1、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住店是妳自己自願住店還是公司要求的?)自願的。(住店妳有無上、下班之分?)只有外出洗頭而已。(就早上或下午2、3個小時外出的時間而已?)對」、「(除了2、3個小時之外,其他時間可否出去?)不行。(真的有事情要外出怎麼辦?)要跟魚姐講。(魚姐是否就會准?)我不曉得。(妳有無這樣跟魚姐講過?)沒有。(妳有無看過其他小姐這樣跟魚姐講過?)沒有。(妳怎麼知道要去跟魚姐講?)我有問小姐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94、195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外出後要準時回公司,只有一段時間可以出去洗頭,其他時間都要待在酒店內,除非自己買時間,比如1點要回來,2點才回來,就要簽3300元的本票給公司,不管任何理由反正外出超過時間回來就要買時間」;復於偵訊證稱:「(可否自由外出酒店?)有外出時間,上午10時至下午1時,超過才要買時間,並且要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55頁);復於100年6月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何時跟妳簽約?)大約2-3個月後。(契約內容為何?)簽1年的合約,她說保障公司也保障小姐,要簽1年的合約外加1張20萬元的本票,等1年的時間到,20萬的本票就會退還。(合約內除了工作的時間限制,有無工作的內容?)就是住在店裡、中午只有幾個小時可以出去整理造型,至於『假』根本就不用想,因為根本就休不到假」「(妳在公司是否有住店?)有。(住店期間上班時數如何計算?)都一直在公司裡。(有無上下班之分?)沒有,好像是中午2、3個小時出去洗頭」「(妳們中午出去洗頭的3小時是否要登記?)會點名。(何人點名?)幫我們做美姿美儀的老師會點名,回來之後要趕快著妝,因為會有人檢查服裝儀容。(是由何人管控小姐出去的時間?)是由櫃檯管控。(櫃檯如何管控?)如果睡過頭之後其他時間就不可出去。(櫃檯如何管控妳們出去的時間?)因為1點就要全部回來,我們不是分批出去,是只有這個時間才可以出去。(出門是否需要簽名或是打卡?)有簽名,櫃檯旁邊有1個小簿子,出去的時候要簽名。(有無註記出去的時間?)沒有,因為就固定那個時間。(不是上午、下午都有?)沒有,除非我們上午要出去的時候小姐在坐檯,才可以下午兩個小時出去洗頭」、「(妳們公司有強制住店的制度,是否只要欠公司錢,就必須強制住在店裡?)是」、「(《請求提示甲12警卷㈩99年8月24日警詢調查筆錄第123頁第1個問題及答覆》妳當時筆錄陳述說『我一開始都住店內,之後我騙公司說我要上課,所以在外面住,只要欠公司錢的小姐都要住公司內,身體不舒服也不能請假,除了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時間外出,不可以任意外出,除了早上10點到13點是外出洗頭、製裝期間』,當時妳在警局是否有這樣證述?)對。(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4、175、178、179、191、192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我們是24小時上班,隨時都要準備接客人」等語(見偵卷第94、9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是否有住在酒店?)有。從開始上班一直住到被警察查獲為止,因為住在酒店內必須要24小時工作」、「(住酒店樓上和住外面有何不同?)不能隨意外出,必須要自己買時間,不然就要客人幫我買時間,只要出去就是1個小時3300元,回來就是要去櫃檯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住店還是兼職?)住店。(住店是否有上、下班之分?)住店的就只有從9點到1點出去洗頭而已,其他的就是都在店裡面,不然就是我要出去,就是叫客人幫我買時間」、「(除了那3小時妳們可以外出之外,其他時間可否出去?)其他時間出去她就算出場的時間了。(是否要自己買時間?)對,看我什麼時候回來,就叫我去櫃檯寫。(妳們住的地方是何人在管制?)楊清林、飛揚、左岸,小彤也會管。(是否有不需要走時間,可以外出的機會?)有,幹部會跟我一起出去,反正就是有人會盯著我就對了。(在何種情況?)去看醫生吧」、「(小姐進出要管制,妳所謂的『管制』意思為何?)進出大門都有錄影機。(現場不是有左岸、飛揚跟楊清林在哪邊?)出去大門就跟櫃檯小姐講」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5至267、269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住店?)有。(住店有無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24小時上班?)對。(如何24小時上班?)睡覺就是要待命,如果有客人就要起來。(每天是否有足夠的睡眠?)沒有。(妳平均1天可睡幾小時?)4、5個小時。(如果正在睡覺,客人來點檯,可否拒絕?)不可以」「(管理妳們住店的幹部是何人?)飛揚、左岸。(住店每天可否出去?)10點到1點的時間」、「(於警詢時,妳說早上5點鐘下班,到下午1點鐘上班,中間這段時間妳是否可以休息?)是給我們休息,可是如果中間有客人就要起來,10點要起來去洗頭。(妳在休息時,被叫起來有幾次?)很多次」、「(飛揚及左岸如何管制住店?)要去櫃檯簽到。(有無用打卡方式管制進出時間?)有,好像是99年之後。(是否指外出及回來都要打卡?)對。(簽到是否也是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9至321、328、338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我到了98年10月份開始住店內,然後到了99年3月份因為怕家人知道我在酒店上班,所以就搬到外面住。身體不舒服也不能請假,除了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時間外出」等語(見偵卷第165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但是一定的張數可以請假的制度是有的?)有」、「(住店期間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睡覺時間有客人點檯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每天可以出去幾個小時?)早上10點出門是3個小時,下午出門的話是2個小時」等語(見原審卷第220、221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是否是要住在公司?)是,我一開始是住店,上24小時的班,隨時都要ST甲ND BY,後來才轉兼職」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99年10月30偵日訊時證稱:「(可否不住在酒店內?)不行,要有條件才可以不住酒店內,必須把本票債務都還清,才可以不住在酒店內,不然都必須住酒店內,就算是有家庭也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當初在公司時,是住店還是兼職?)住店。(妳是否是自願住店?)他們會講住店比較快賺到錢。(何人會講?)帶我的姊姊。(《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8頁第1個問題、11月30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4頁上面第2個問題》妳以上陳述的內容是否正確?)對。(所以妳其實是被強迫住店?)對」、「(妳在公司住店,有無上下班之分?)沒有,就24小時。(有無時間睡覺?)就叫了就要起床」「(1天可以出去幾個小時?)早上出去的話就可以3個小時,下午是2個小時」、「(睡覺的時間,若有客人點檯是否要出去做檯?)要。(是否可以拒絕?)不可以。(有無規定在幾分鐘內要上檯?)有」、「(除了每天的外出時間,是否還可以外出?)不行。(有事一定要外出,要怎麼辦?)要跟幹部講。(是否只要報備就可以出去?)不一定,還是要等。(等什麼?)等馬姐說可不可以。(馬姐是否會准?)就看事情」、「(妳每天出去洗頭的時候,是否需要打卡或簽寫簿冊?)前一天就會寫好,拿下去櫃檯」等語(見原審卷第49至52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時才開始住店?)負債越來越多的時候開始住店。(是否妳自願要住店?)不是。(原因為何?)因為楊清林跟我說我的本票金額越來越高,就叫我住店,等到我清償完畢才可以轉成兼職」、「(《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8頁最後1個答案》所以小彤也有跟妳說過要住店,本票付清之後才可以住外面,馬姐也有跟妳說不讓妳去外面住,因為妳簽了很多本票所以強迫妳要住店。妳講的這段話是否正確?)是」、「(住店的小姐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要24小時待在公司裡面。(公司有無給妳睡覺的時間?)有。(妳可以從幾點睡到幾點?)如果有客人的話就要馬上起來」、「(妳住店期間公司是否有固定間讓妳外出休息?)有。(1天可以出去多久?)2個小時」、「(不是也有3小時的?)也有3個小時的,但是最後就全部規定都是2個小時」、「(妳每天要出去洗頭化妝的時候是否要填寫簿冊或是打卡?)要,之前是寫簽到簿,後來變打卡」、「(《提示本院卷㈦打卡表》妳們要出場性交易或是離開公司去洗頭的時候要進行打卡的作業,妳所謂的打卡是否就是這一種打卡表?)對」、「(所以兼職班的人員下班是用打卡?)對,住店的也要。(出去的兩個小時是否需要打卡?)出去回來都要打卡」等語(見原審卷第77至79、81、85、86頁)。
⑯秘密證人99甲1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是兼職還是住店?)住店。(妳工作時間有多長?)如果有客人就要接。(是否24小時待命?)對。(是否可以睡覺?)可以。(睡覺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要看外出時間。(妳的時間是如何?)大約都早上6點上樓睡覺,睡到中午起來。(中午大約幾點起來?)12點,有的時候會早一點。(早一點起來的時候都在做何事?)洗澡、卸妝,整理一下要外出去洗頭。(早上6點到中午睡覺期間如果有客人來,是否需要接客?)要。(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妳每1天出去外面可以幾小時?)大約2-3小時。(外出是否需要辦手續?)就前1天寫我隔天要外出的時間給左岸,然後跟櫃檯講。(妳寫什麼東西給左岸?)我的名字跟我外出的時間。(是固定在1本簿子裡面還是另外填1張紙給她?)拿1張紙寫給她就好了。(紙上是否有記載外出及回來的時間?)就直接這樣寫」、「(除了洗頭的時間之外,其他時間如果想要外出的話是否可以出去?)要自己買時間。(是否自己可以想要出去就出去?)不行」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2至134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需要住店?)要,我工作是24小時的,沒辦法休息,都沒有睡眠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曾經有一陣子基本上就是所謂的下課,下完課後我回到樓上,稍微把身體沖一下,躺下去睡覺不到2小時,10點多的早番,我就要被叫起來做事情,然後做完事情再出個場到1點,那是我能夠睡覺的時間,因為我到1點回來,就是所謂的外出時間,1-3個小時我必須把我的妝跟頭髮重新的弄1遍」「(妳係住店或兼職的?)住店。(住店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有無上下班之分?)我們只有上下課之分,早上7點下課,但是如果要叫妳做事的時候,就是要爬起來做事,不管什麼時候。(是否要24小時待命?)是。(妳在睡覺時,如果客人有點妳的檯是否要起來?)一定要起來,不起來我就完蛋了。(有無限定幾分鐘內要起來?)通常能快就快,最好是5分鐘之內就要下樓,所以其實沒有人敢卸妝,頭髮都會戴著浴帽睡覺,因為怕把頭髮弄亂」「(除這2個小時外,可否跟公司說有事情要出去?)基本上都不會被准許。(真的有事情要出去都不可以?)她會叫妳叫客人買妳出去。(如果沒有客人或客人不想買妳出去,而妳又很急該怎麼辦?)沒有辦法。(可否自己買自己的時間?)自己簽,如果簽小白的話,我是1毛錢都拿不到,就是全數都要給公司,就是我可以自己買自己的時間,但那個業績我不會拿到那個拆帳」「(沒有超過1個小時是否要罰?)一樣要罰,超過1分鐘都算超過。(超過1分鐘要算多少?)沒有說多少,要以1個小時來計算,而且這完全由櫃檯來決定的,就是我們早班或晚班櫃檯來決定的,她看時間來決定是否要放行,【我們的櫃檯其實還蠻嚴厲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2、153、160、161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這些人都敢反抗為什麼不敢跑?)因為他們都住店被監控,外出也有人監視,跑掉也沒有錢,也不知道要跑到哪裡」等語(見偵卷第258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是否是要住在公司?)有,他們跟我說上班是24小時」等語(見偵卷第141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有無住在公司裡面?)進去酒店後至警察查獲為止,我都住在公司內。(為何不住外面?)因為當時酒店幹部說這樣可以賺更多錢,幾乎都是24小時要接客,縱使在睡覺,如果有客人,也必須要出來接客」「(妳住在酒店內可否自由外出?)不行。公司有規定外出時間,只有在早上10時至下午1時可以外出洗頭,其他時間都得待在酒店內接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8、9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謂轉店家?)轉店家,住在店裡面,我可以借比較高的金額。(是否就是住店?)是」、「(那妳是否就住店了?)我有考慮,後來我回去想了一下,因為沒辦法,缺錢,所以後來就答應轉店家然後住在店裡面。(公司後來有無借妳錢?)他們有叫我簽本票」、「(在公司妳是住店?)對。(住店工作時間是如何算,是否有分上、下班?)沒有。(妳說24小時?)早上比較沒有客人的時候可以休息。(幾點可以休息到幾點?)大概早上6點。(可以休息到幾點?)大概早上10點左右會有1個外出的時間,下午1點要回去檢裝。(所以妳可以休息的時間是早上6點多到10點,10點到1點這3個小時讓妳可以外出去化妝、造型,1點回來又開始要檢裝?)是。(是否1天就只能睡4個小時?)就下午的時間也可在排班室休息一下,如果沒有客人的話」、「(6點到10點妳正在休息的時候,客人如果點檯妳是否要去?)還是要」、「(當初妳住公司,是妳自願要住公司還是公司有怎樣的要求,妳不得不住公司?)當初就是因為要借錢。(公司就要求一定要住公司?)是。(何人跟妳說的?)左岸。(所以妳住公司是自願?)不是」等語(見原審卷第66、80、81、83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兼職人員跟客人出場是否也需要簽簿子或打卡?)一樣,出場的時間會有時間性。(妳出場回來的時候是否也要簽簿子或打卡?)也是要跟櫃檯講回來了,要不然時間會一直算被走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0、24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住店的工作時數是多少?)她們等於是24小時在待命。(是否有睡覺的時間?)有,比如到早上5、6點如果都沒有客人就可以去睡覺。(如果有客人點檯呢?)就要起來」、「(住店的小姐是否可以外出?)可以。(1天可以外出多久的時間?)2至3小時」、「(除了這2至3個小時之外的其他時間是否可以出去?)不可以。(如果《住店小姐》這段出去的時間沒有準時回來,是否會有處罰?)就遲到處罰,走時間」、「(這些住店的小姐她們出去是否要做什麼樣的登記?)櫃檯登記,簽個名就可以出去了。(是否要寫時間?)要。(是簽簿子還是打卡片?)剛開始是簽簿子,後期有打卡片。(打卡片是表示下班還是表示這1段時間出去然後又再回來?)外出還要再回來。(不是代表小姐下班?)對,不代表下班」、「(關於住店小姐的相關規定,在住店期間出場的時間及外出時間的限制,妳說妳是聽其他小姐講的妳沒有經歷,但是妳又證述妳在過年期間有依照店內的要求要住店。妳在過年住店期間是否須要依照跟住店小姐一樣的進出管制?)在那幾天也是要。(妳出去是否也是如同住店小姐一樣必須要報備?)對。(所以這些住店小姐的經歷,妳在過年住店期間也是有相同經歷?)過年期間的規定會做調整。(如何的調整?)就是配合過年期間因為人比較多而做的時間調配。(外出的時間是否有開放,還是一樣?)會分批。(每1批出去的時間是否也是2至3小時?)對,也都是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7、228、240頁)。㉑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為什麼會在包廂內打瞌睡?)因為我1天最多只能睡4個小時,這幾年來都是這樣。我曾經有3天都沒有睡,像中秋節、聖誕節、周年慶等酒店的活動時,都沒有辦法睡,我們是24小時工作,我是住在店裡」等語(見偵卷第24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住公司是否有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24小時待命?)對。(公司不是早上6點之後可以休息?)對」「(在妳24小時待命的期間是否可以出去,1天可以出去幾個小時?)就是洗頭的時間。(3個小時是否正確?)是。(除了這3小時之外是否還可以再出去?)不行。(出去是否要打卡,或是簽簿冊?)要打卡。(打卡是否意指下班,還是意指出去這3個小時的時間?)對。(不是下班?)不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05、206頁)。㉒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97年間至99年8月是否都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是,中間我沒有休假或辭職沒有上班的情事,我休息的時間很少,幾乎365天,我天天都在上班。(是否有住在酒店內?)有,住在酒店樓上,那是1個通舖,有超過40位的小姐都住在裡面。(有無睡覺時間?)沒有。有客人來就是要起來接客,幾乎是24小時都在接客,沒有固定睡眠時間」、「(性交易結束後,是否可以自由在外?)不行,公司有規定性交易時間結束就必須回店內,如果不回去,就必須自己與公司簽本票買自己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10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裡面是住店還是兼職?)住店」「(妳住店有無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24小時都要待命?)對。(是否有出去的時間?)每天3個小時出去洗頭」「(妳於警訊中稱:我每天只可以睡眠2到3小時,睡眠時都不夠,公司規定每日6點可以上樓睡覺,但有客人來就必須起床,每天10點是小姐可以外出洗頭的時間,所以就算從6點開始睡,而且也沒有客人來店也必須要9點起床卸妝洗澡,準備10點外出洗頭,且每天6點以後時常遇到客人來店裡面消費被叫起來。以上陳述是否正確?)對。(妳每天大概從6點可以睡覺,但睡到9點妳就要起床卸妝,準備10點出去外面化妝、做造型、吃飯,到了下午1點就要回來,所以妳1天的時間就是這樣?)對」「(妳說每天可以去外面3個小時,出去是否需要登記?)要簽時間。(打卡還是簽簿子?)剛開始是簿子,後來打卡」、「(回來時是否要打卡?)要」、「(妳於警訊中稱:飛揚慫恿妳住店,飛揚對妳洗腦要妳住店。當時飛揚是怎麼跟妳說的?)她當時說我每上下班不方便且危險,她說我租屋退掉就可以省錢。(所以飛揚沒有跟妳說不住店會有怎樣不好的後果?)沒有。(是否要住店妳自己可以決定?)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7、108、114、115頁)。㉓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兼職所以不住在店裡面,在店內的時間我是不能自由進出」「(所謂不能自由進出是指?)我是兼職的,上班時間就要在店內,不能外出,外出要自己買時間,沒錢就簽本票,兼職時間是12小時」「我是上班到早上6點才能離開。遲到1分鐘以1小時計算,就罰3300元。有時早上6點到還不能離開,要確定都沒有客人了才能離開,我們是強迫不能走,硬要走就是罰錢。住店就是要24小時住在店內,只有早上9點到10點才能離開去化妝,據我所知她們外出是有分早上或是下午,要讓她們自己選,其他的時候一定要在店內,就算是非上班時間也一樣。因為她們隨時要準備上檯,所以她們隨時要在店內」「(超過早上6點,妳能拒絕加班嗎?)不行,她們強迫加班,不會讓我走。我沒有選擇工作時間的自由,除非提前講。工作所得遠比當初她們說的少,我也不能抗議,這不是我能掌握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5、106、108頁)。㉔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簽住店的,我應徵隔天就入住了,看我在哪一間分店,就住在哪1間的樓上,我在歡喜就好時,是住在5或6樓,那是小姐休息的地方。我不能自由進出,出入口都有服務生跟幹部,被抓到會被扣錢,或是被打。唯一能出去的時候,一日只有2個小時,就是出去做造型、租禮服、還有化妝,出去時也有人跟著,但是也要先跟幹部飛揚報備,准了之後才能出去,我是同事跟同事結伴,互相監視,所以都是一個資深的小姐帶一個資淺的小姐,大概作了一段時間之後,才不用這樣,其他時間就完全不能自由進出,那2個小時出去的時段,回來晚了,超過1分鐘以1小時計,罰2500元,如果我沒有錢,就簽本票」「(在『歡喜就好』上班期間吃住如何處理?費用怎麼算?每日上班時數多久?下班時間可否自由進出?外出是否會被監視?)住公司,吃的方面就是自己出錢自理,是沒有規定時間吃飯。每天上班沒有規定時間,叫妳起來工作就要工作,不起來就扣錢,24小時要待命。睡覺要等早上6點過後才能睡,若是早上被排到檯就是沒得睡,上班時間也不能打瞌睡,抓到也是扣錢簽本票,除了洗頭時間2小時可以出去之外,其他時間都要在店內」等語(見偵卷第217、222頁);復於偵訊證稱:「(公司當初有無跟妳說為什麼要住公司裡面?)因為公司規定要住公司,工作是24小時的,平常都沒有假,且限制我們外出,如果沒有幹部的批准不能外出,如果不假外出的話會扣錢」等語(見偵卷第213頁)。㉕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我當初是住店做24個小時」、「(妳在公司上班時,是否是要住在公司?)有,他們跟我說上班是24小時」等語(見偵卷第129、13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是否有住店?)有。(是否有下班的時間?)住店就是24小時的;24小時ST甲NDBY」「(妳在住店的24小時內,隨時要ST甲NDBY,在這段期間內是否有可以外出的時間?)出去化妝和洗頭。(外出的時間有多長?)1個鐘頭」「(如果妳有事,是否有另外的時間可以外出?)不行,如果真的很重要,就要跟她們反應。(妳所謂的『她們』指的是何人?)就是要跟櫃檯說,請她們向上面的人反應。(所謂的『上面的人』指的是何人?)就是要先告知,告知楊總吧,他不是24小時都在店裡的。(妳的意思是要告知楊總,要楊總同意才可以有額外的時間可以外出?)對,就是要告知櫃檯,可是我不知道櫃檯是向誰說。(可是妳剛才說是向楊總?)對,因為通常是楊總在做決策。(除了楊總做決定,還有誰可能可以做決定?)林主任吧」「(外出的1個小時是否可以自己選擇外出的時段?)不行。(由誰決定妳們是在哪1個時間點可以外出?)有時候是開完會就說我們要出去洗頭化妝,要經過班長或是楊總他會說怎麼樣然後就出去啊這樣子;不是每個小姐都能出去,要分批。(是否是會有1個時間點讓小姐分批出去?)對。(外出時是否要做登記?)要。(登記的方式是以打卡抑或是登簿的方式?)簽本子,在櫃檯。(是否是在櫃檯那裡有本子可以簽,簽幾點出門,幾點回來?)對」、「(就妳陳述的內容,妳有提到公司是採取軍事化的管理,是否屬實?)是。(早上7點雖然可以休息,但只要客人點檯,還是必須要上班,公司是否有規定小姐在此時段如果不想上班,可以寫單子給執董,就是楊清林,說這個時段小姐不做,就可以避開點檯?)我不清楚,我們沒有。(妳是否曾經聽過有這樣的情形?)我不知道。(妳是否曾經有過這樣的行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97至101、107頁)。㉖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是否是要住在公司?)有,他們跟我說上班是24小時」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公司是屬於住店小姐,有無上、下班之分?)沒有。(是否24小時待命?)當然。(有無休息時間?)就算到早上,我能睡,她也是跟我講說我不能卸妝。(不能卸妝,是哪位跟妳說?)左岸有講過,其他資深小姐也有講過,但是我不記得了。(《住店休息時間》有人點檯,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到了當然就是馬上要起床,而且要很快速的整理,我要是慢了幾秒,馬上就要被扣錢」、「(妳任職期間,平均1天可以睡幾個小時?)一天,如果說6點可以準時上樓去睡覺的話,可能只能睡到11點。(是否每天都可以睡到5個小時或超過?)有時侯會更少。(為何只睡到11點?)因為外出有分2班,我們新人的話,盡量早一點出去,可以租到好一點的禮服。(可外出幾小時?)只有2個小時。(是否1天只有2個小時?)對。(想要多出去可否?)不行。(若有事要出去是否可以?)不行。(如果真的有事要外出,公司又不准,該如何做?)就看租禮服的時間可不可以空出來,或是去外面洗頭髮的時間可不可以空出來。(真的有事可否自己買自己的時間?)如果要自己買自己的時間,公司也不會說什麼。(外出是否要簽本子或是打卡?)要,外出要寫1個本子。(上面記錄何事?)上面記錄了小姐的名字。(是否要填寫外出時間、回來時間?)要」「(可否說明跑掉過程?)我趁大家開會的時間,知道1樓一定大概沒什麼人,主管、副總有時候也都在樓下,想說趁著那個時候要跑掉,可是就在樓梯口…。(幾樓的樓梯口?)1樓。(是否已經可以看到酒店的大門?)大門跟廚房的門都只是在旁邊而已,可是大門只能坐電梯去,可是一定會被發現,走廚房的話就不會,但是廚房的樓梯也連接著地下室就被看到了。(被何人看到?)被1個小姐」「(她的反應如何?)她問我要去哪裡,那時候我又講不出一個理由,而且我們有沒有休假,大家都知道誰有休假、誰沒休假,結果就直接叫櫃檯通知地下室的馬姐跟其他的主管過來。(過來哪裡?)到馬姐的辦公室。(是否為1樓的律師室?)對。(辦公室內除了馬姐、妳之外,還有哪些人?)左岸、海豔、飛揚,陸陸續續還有其他小姐進來,可是我忘記了。(在裡面做何事?)一開始問我為什麼要跑,我講的理由又都被反駁回來,後來也是沒有讓我回家,甚至還叫人家盯著,連外出都要有人帶。(何人盯妳?)當初把我帶回去的小姐。(有無幹部盯妳?)有,左岸。(妳出去是何人陪著妳?)大部分都是左岸」「(是否會有壓力?)一定會有。(妳是否知道公司為何如此安排?)不讓我再跑掉,她們都會問,看我的想法有沒有向著她們,如果沒有再想跑掉的念頭的話,她們就不會盯」「(妳於警詢時陳述,妳曾經想逃離該店被帶回來之後,妳隨時被左岸監視管理,既然左岸有坐檯陪酒及性交易,她如何隨時監控妳?)我們外出只有2個小時,而且是白天,她是做晚上的。(妳的『隨時』意指為何?)外出的時候。(妳的意思是否僅白天外出時,而非24小時監控?)在排班室及樓上的休息室也是。(妳有無與左岸睡同一層樓?)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28、129、132、133、139頁)。㉗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是住店還是兼職?)住店。(妳是自願住店還是被強迫?)自願。(但妳一開始並沒有住店,為何後來會選擇住店?)因為欠的錢太多。(妳於警訊時稱:我一開始沒有要住店,但因為我有跟公司借款簽立本票,魚姐跟我說我有向公司借款及購買馬股,所以要我住店我就開始住店。妳有無講過這段話?)有。(這段話是否正確?)正確。(所以住店是魚姐要求妳的?)是」、「(妳隔多久住店?)跟公司借了錢之後住店。(妳住店有無上下班之分?)要全天待命。(早上6點可以睡覺,睡覺的過程中間若有客人點檯是否可以拒絕?)不行」「(妳於警訊時稱:我每天只能睡2到3小時,睡眠時間都不夠,公司規定每天6點可以上床睡覺,可是有客人來就要起床,每天11點小姐可以外出洗頭,但是就算從6點開始睡沒有客人來店也必須要10點起床卸妝、洗澡準備11點外出洗頭,每天6點以後時常遇到客人來店消費而被叫起來。妳是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是否正確?)正確。(睡眠時間那麼少是否是妳自願的?)不是。(為何願意長期在如此惡劣的情況下工作?)因為想快點將錢還清」、「(妳在警訊中稱:魚姐跟我說因為我跟公司借款跟購買馬股都有簽本票,所以需要住店。欠公司錢跟妳到底要不要住店有何關係?)住店時間長可排比較多檯。(排的檯多跟簽立本票有何關係?)還錢速度比較快」等語(見原審卷第218、219、221、222、227頁)。㉘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離職小姐被》押回來之後楊清林有對這個小姐進行什麼處罰或是處置?)有監視,那個小姐出去洗頭出去做造型都要有人陪,而且都是公司信的過的人出去陪。(等於是都有在監視那個小姐?)是」、「(妳在公司是兼職還是住店?)我是住店的。(是妳自願住店還是有何人叫妳住店?)一開始是自願,因為身上都沒有錢,一開始的時候她也是講的很單純,可是一旦有簽本票的時候,除非是把錢還完,要跟公司講,公司答應之後才能搬出去。(就如同妳在警察局講的,公司的小姐一律規定要住在公司的樓上宿舍,並不能自由出入,如果出門要跟戊○○或是其他幹部報備,獲准才能出門。妳是否有講過這一段話?)有。(這段話是否正確?)是。(妳所謂欠公司錢簽本票是向公司借款所簽的本票,還是處罰所簽的本票?)都有。(一旦簽本票欠公司錢之後妳就一定要住在公司的宿舍,除非經過公司的同意否則就不能搬出去外面住,妳的意思是這樣子嗎?)是。(住在公司裡面是否有活動的自由?)沒有。(每1天可以出去外面多久?)2次,每天2個時間讓我們出去。(2個時間都可以出去還是只能選1個時間?)選1個時間出去。(早上10點至下午1點這是早上的時段?)對。(下午是3點至5點這個時段?)對。(除了這2個時段有機會選1個時段出去,其他的時間是否還可以出去?)不可以。(如果有事情要出去的話要怎麼辦?)就隔天再出去。(如果很急的事情一定要出去的話公司是否會准假?)公司如果要獲准的話就要問楊清林,要楊清林同意。(妳是否曾經因為楊清林同意之後,在這2個時段以外,再出去幾個小時?)沒有」「(《住店期間》出去這2至3個小時回來遲到是否要扣錢?)要」「(《住店期間》睡覺時如果有客人來,是否可以拒絕不去坐檯?)不行。(要多久之內就要去坐檯?)我們是不卸妝的」「(有的小姐說8分鐘,有的小姐說10分鐘,這個妳是否有印象?)意思是不要讓客人等太久。(如果讓客人等太久是否要扣錢?)如果客人走掉要扣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06至108頁)。
2、同案被告張玉萍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何歡喜就好酒店小姐須要住在公司樓上?)住在公司樓上是提供住較遠的人住宿」等語(見偵卷第113頁)。
②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有無睡酒店樓上?)有。(為何酒店要這樣集中管理?)是怕小姐跑掉,而且我們店是24小時營業。(住店的小姐是否可以想來就來上班?)不行。住店小姐就是有簽本票的小姐,全部都要住店裡面的樓上,出入有管制,早上出去可以3小時,下午出去可以2小時,一天只能出去2小時至3小時,若1整天都沒出去,晚上可以出去洗頭2個小時」等語(見偵卷第122、123頁);又於偵訊供稱:「(酒店經營的時間是24小時,還是中間有休息?)早上9時至下午1時,不收新客,如果9時之前進去的,就可以繼續待著。(住店小姐工作是24小時?)是的。(小姐如何休息?)如果沒有客人就可以在樓上或在休息室睡覺,如果有客人就沒有辦法休息。外出時間是早上10時至12時,下午1時至3時、3時至5時,小姐可以輪流出去做頭髮,早上如果沒有輪到坐檯的話,就可以睡覺,睡到下午5時就要起床」等語(見偵卷第136、137頁);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曾經在偵訊筆錄講到說因為歡喜就好酒店是24小時營業,而且為了管理小姐,怕小姐跑掉,這兩個理由是正確的嗎?)第1個是正確的,我的跑掉不是說跑掉,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24小時的店,白天也會有客人來,因為有住店的會跟櫃檯報備,只要有老點來,白天還是一樣要起來坐檯,除非妳沒有住店的小姐,是怕客人來小姐不在」、「(妳會不會跟小姐講說如果妳要借錢就必須要住店?)不會」、「(9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中,檢察官問妳說小姐如何休息,妳回答說如果沒有客人就可以在樓上或休息室睡覺,如果有客人就沒有辦法休息,外出的時間是早上10點到12點,下午1點到3點、3點到5點,小姐可以輪流出去做頭髮,早上如果沒有輪到坐檯就可以睡覺,睡到下午5點就要起床,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但是有一點我可能沒有表達得很清楚,如果妳今天要坐檯,要跟自己的媽咪報備,然後自己的媽咪會寫1張單子給櫃檯,像我新人組也會寫單子給櫃檯,告知櫃檯說住店哪幾個新人今天要做事,然後櫃檯就會只叫這些人去坐檯,除非是打槍打過頭了」「(所以小姐並不是都沒有時間休息?)有,有時間休息。就我自己本身來講,我連續做3天是我自己願意做,可能太累了,我會跟櫃檯報備我2天不坐檯,就算老點來我也不做,可以這樣」「(妳剛剛有提到說小姐連續坐檯好幾天,她很累,她也可以跟櫃檯報備說我連續2天不坐檯,假設她連續2天不坐檯,她這2天可否自由外出不在公司裡面,還是要在公司裡面待命?)還是要在公司裡面,一樣可以外出。(就是在公司的規定時間外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83、185、186、201頁)。
③被告乙○○於偵訊供稱:「(住店的小姐每天可以外出幾個小時?)3個小時,有3個時段。正確幾點至幾點我不清楚。(有借款的小姐是否都要住店?)沒有硬性規定」等語(見偵卷第296頁)。
④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何時開始在楊清林旗下酒店工作?)90年左右開始在漢口路的『春夏秋冬』酒店擔任『公主』,後來93年之後,開始當楊清林助理,在3、4年前才開始擔任會計」、「我之前是晚班會計,大概在1年前,我才接早班的會計。早班的會計是將前1天的帳全部都對過,對完後把它打包起來,再交給楊游碧鳳,我負責對帳,就是把坐檯的單子及所收的錢、酒菜的錢全部都對過,如果錢有短少的話,楊游碧鳳會找算錯的人要」、「(她們為什麼要住在酒店樓上?)大部分有借錢的小姐都要住酒店樓上。(住店的小姐進出酒店是否有時間限制?)是的,她們是分批的,有些是白天可以出去3個小時,有些是下午可以出去2個小時,如果要去看醫師或辦事,要另外跟幹部講,才可以出去,這些是方便我們如果有進客人的時候,有小姐在,因為我們只在上午9點至下午1點沒有營業」、「(你們櫃檯的會計總共有幾個?)早上是我和林惠婷。晚上是汪月美、劉玉蘭(洋子)。『洋子』主要是控檯。未○○是差不多前一個月才開始學的」等語(見偵卷第25至27、29頁);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櫃檯從事哪些業務?)買單、結帳。(小姐如果外出回來是否也歸妳們管?)是。(扣款的部分也是妳們管?)小姐有分所謂的外出遲到還有跟客人出去,如果時間內沒有回來的話,這兩種部分我們會參與到」、「(妳在公司白班上班期間,店裡的小姐是否可以自由外出?)只要她們有跟媽咪報備都可以。(為何要報備?)因為方便我們,如果有進客,剛好排到這個小姐的話,可以請她下來做事」、「(妳們要控管她的進出時間?)是。(她不能自由外出?)她只要有報備都可以自由外出」、「(所以在妳的櫃檯的工作,如果這個小姐是沒有被報備的,她要外出妳就會把她擋住,是否如此?)我問她有沒有跟樓上的人講」、「(如果都沒有人准許她外出,是否妳就不准她外出了?)我會請她在大廳坐一下,我會請她媽咪下來。(如果人家說沒有要讓她出去,她到底可不可以出去?)我會請她上樓」、「(所以沒有任何人允許的情況下,小姐是沒有辦法自己選擇要出去?)可是她們可以選擇她們要出去的時間。(為何她需要選擇,她今天就是想要這個時段出去,又沒有客人,為何不可以?)因為公司的作業上要有公司的規定。(所以妳們的小姐如果不符合妳們所謂的作業規定,沒有經過媽咪允許,沒有報備,她就不可以隨便離開歡喜就好的大門,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4、33、34頁)。
⑤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99年8月26日妳於警察局時,當天妳說要把所有事情完全講清楚,妳說坐檯小姐只要本票超過一定的金額,就必須住在歡喜就好樓上,具體情形究竟為何?)比如扣款、借款有一定的額度之後,就不會讓小姐出去外面住,硬性規定一定要住在公司」、「(小姐住在店裡面,時間有無被管制?)有。(如何被管制法?)好像1天只有2小時可以外出。(如果小姐外出沒有回來?)沒有回來就以走時間。(什麼是走時間?)要自己買自己的時間。(要多少錢買?)1小時3300元。(跟何人買?)到櫃檯那邊簽本票,如果小姐沒有回來,就是由執董(即張玉萍)跟楊清林去處理,這個我就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240、241頁)。
⑥證人即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住店是否比兼職還要辛苦?)辛苦是一定的,住店是24小時待在店裡。(就妳所知,小姐願意去住店的原因為何?)錢賺得會比較多」「(公司小姐從早上6點到下午6點正式上班的這段時間,小姐有無休息的時間?)以住店如果凌晨5點沒有檯,就可以上樓休息,店裡早上9點至下午1點是不營業的,這段時間小姐可以休息」等語(見原審卷第192、195頁)。
⑦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當初是因為向公司借錢所以才要住店,是誰告訴妳妳必須要住店?)左岸。(她是如何跟妳說要妳去住店?)她說如果兼職的話,只能借10萬,如果住店的話,可以借20萬。(是否同時有告知妳,因為妳是住店,所以可以隨時上檯,可以讓妳賺多一點,可以早一點還完?)是」、「(住店的小姐除了公司規定可以外出的時間外出之外,就妳的經驗而言,在這段不能外出的時間內,小姐都在做什麼?)沒有客人就睡覺啊。(公司並沒有限制那個時間不能睡覺?)但是有客人還是要起來。(就是沒有工作也沒有外出的時間,是否妳們要怎麼睡就可以怎麼睡?)沒有,還是有時間性,6點以後就不行」「(有關住店小姐睡覺時間的部分,妳剛剛說妳們是從早上6點開始睡,如果小姐外出的時間時9點,睡覺時間就是從早上6點睡到9點,那外出回來之後,是不是可以繼續睡?)不可以上樓睡,只能在排班室。(在排班室的行為舉止是否要依照公司的規定?)對。(也就是說從早上6點下班後到外出洗頭的這段時間可以睡,洗完頭回來點完名之後,就不能再回到樓上去睡,只能待在排班室,依照公司的規定行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3、104、113頁)。
⑧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欠公司很少錢的,是否公司還有規定只要有欠錢的小姐,都要住在公司裡面?)對。(有無例外?)沒有」「(小姐從早上5、6點下班,到晚上6點上班之前,住店的小姐都在做什麼?)有的是在睡覺,有番來就一定要起來。(是否有留守的制度?)有。(大概是幾個人留守?)10個人。(公司如果有50個人,還有40個人不用留守,40個人都在做何事?)有的人會睡覺,不然就是在聊天。(就是可以睡覺、休息?)可以休息」、「(妳說妳一開始是自願住宿,之後有無表示要去外面住宿?後來有無被允許可以到外面住宿?)不行,他說妳還欠錢。(何人說不行?)楊清林。(楊清林在什麼場合跟妳說的?)就一些內幹部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250、251、255頁)。
⑨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何時到歡喜就好服務?)實際是幾年我忘記,我是做很久。(有沒有超過10年?)8、9年。(妳一開始到公司擔任何職?)小姐」「(妳有做到櫃檯、控檯,大約何時改的?)其實我小姐做不久,大約1、2年我就改內場。(改內場之後,妳從事何職?)最早從事是DJ,後來櫃檯、控檯」「(櫃檯在管什麼事情?)櫃檯管制小姐出入」「(妳們如何管控小姐的進出?)由她們開單,她們1天有2個時段外出洗頭、化粧,我記得是2小時,她們會開名單,然後我們依名單讓小姐出去」「(妳們在管制人員進出,有無可能有通融的時候?還是只要遲到一定罰錢?)其實我們會通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小姐不要太離譜,現場沒有別人,我們會讓小姐趕快上去換衣服下來」「(妳做早班櫃檯時,妳剛才說早上生意不是很好,從早上6點到下午6點空檔時間,小姐都在做什麼?)她們會有留守,大約10個小姐,是在包廂睡覺,然後其他人就是在宿舍區睡覺。(這個時間睡覺是否會被處罰?)不會」「(妳剛才說櫃檯會負責管制小姐出入,小姐外出只有2個時段,遲到會罰錢,而且會有人開小姐外出的名單,何人會開小姐外出的名單?如何開立?)是由帶她們的內幹部,有1個人負責開單,分批開名單給我們,分2個時段,第1個時段跟第2個時段。(在這個時段之外,小姐有無自由外出的權利?)小姐告知媽咪都可以。(為何小姐要報備,小姐沒有自由外出的權利?)基本上我們都是告知帶她們的媽咪,媽咪跟我們說讓她們出去,我們就讓她們出去。(小姐沒有自由外出,小姐必須告知幹部才可以?)對,小姐一定要報告才能出去」「(妳剛才說管制小姐進出,如果沒有太離譜,遲到一、二分鐘又沒有人看到會通融,如果有人看到,妳敢不敢讓小姐通融過去?)我當然是不會通融」、「(如果有人看到,妳連通融都不敢通融?)對。(會怕被處罰?)對」「(妳來公司有8、9年,依妳所知道,是否如剛才證人所述在公司借錢,或是超過一定額度,公司硬性規定要住在公司不能作兼職,有無這些事?)沒有,小姐有借錢沒有住公司的也有,大有人在」等語(見原審卷第259、260至265、267頁)。
3、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編號11-29號「打卡鐘紀錄卡」,並有打卡鐘考勤表影本在卷(見本院卷㈦第78至107頁)。又該批打卡鐘記錄卡係記錄該店住店公關小姐外出及返店時間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等人各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如下:
⑴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提示本件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是否見過上開表單?)有。(如何使用?)外出出去打1次,回來再打,看外出有無逾期」「(《提示本院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鐘21》為何意?)休到9點。(《提示本院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鐘18》為何意?)休到6點。(《提示本院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鐘做事》為何意?)早上有做事超過外出的時間,她另外再定時間出去。(是做何事?)坐檯或是從事性交易。(《提示本院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鐘自框》為何意?)自己買時間。(何種情況下自己買時間?)就是突然沒辦法上班或是沒有假,就是自己買時間。(《提示本院卷㈦第78頁打卡鐘考勤表鐘走時間》為何意?)時間到沒有回來。(沒有回來會如何?)會扣錢,一直累積上去,看何時回來。(自框的部分,後面有寫『入現』,『入現』為何意?)付現金來買自己遲到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38、339頁)。
⑵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公司的。這些打卡鐘平時放在公司的櫃檯。(何時需要打卡?)小姐上班時要打卡。(下班時要不要打卡?)應該也要。(花名『非凡』的小姐在8月1日打卡鐘時間為10點上班,12點28分下班,所以公司1天是否上2個半小時?)我不太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0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卷㈦第78頁至第82頁,考勤打卡表》這些單子是否見過?)有見過。(打卡資料打的上下班時間是代表什麼意思?)這個是她們外出的時間」、「(那張是純粹外出洗頭的時間的時候要打的,所以她出去要先打卡,回來也要打卡?)是。(上面有1個圓圈章的林是否是妳的章?)是」「(《提示卷㈦第82頁背面,海韻之考勤打卡表》前面有文字註記走時間,交由執董處理,那是什麼意思?)她外出以後一直沒有回來。(就是外出洗頭髮的那個時間,時間到都沒有回來?)是。(所以妳註記是要讓她走時間,通知執董處理?)她如果有回來的話,要請她去執董室那邊處理」「(《提示卷㈦第85頁背面、第88頁背面,考勤打卡表》有1個註記是自框入現,另外有1個是簽,各代表什麼意思?)簽的部分是怕她普通外出遲到,我已經讓她簽了本票,所以我就會註記寫『簽』,自框入現是她事後有自己買時間,已經有入現金了。(這個買時間是買普通休息還是出場性交易的?)平常外出的。(她自己遲到,所以她自己花錢買那個時段?)是」「(本院卷第85頁背面的自框入現,以那個小姐而言,她當天究竟要框多少錢?她必須要自己負擔多少費用?)金額上我不太確定了,因為我只知道我們如果框1整天的話是2萬元。(那個小姐9日有無回來?)沒有。(10日何時回來的?)她這樣應該算是1天的。(1天自框要多少錢?)2萬元。(如果當時這個個案她當天沒有自己付現的話,妳也是讓她要簽本票?)是。(妳前面有的後面寫一個『簽』,那個『簽』的意思就是當事人不是拿錢自己買,她直接簽下她應該簽的本票,這個個案是她有拿2萬元出來,所以妳就這樣註記,如果她沒有拿,妳就是照前面的案子寫『簽』,就是要簽2萬元的本票?)是」等語(見原審卷第34至36頁)。
⑷同案被告汪月美於原審準備程序陳稱:「(打卡鐘放在何處?)櫃檯。(《提示甜心之打卡鐘紀錄卡》以8月17日上班1 1時21分,下班12時52分是指何意?)11點21分外出,12點52分回來」「(在甜心的打卡鐘紀錄卡鐘21,為何意?)休到晚上9點。(圓形林,為何意?)代表鐘21是己○○寫的。(《提示海媚的打卡鐘紀錄卡》8月1日下午己○○有標記『做事』,為何意?)還在坐檯」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79、180頁)。
⑸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早期住店人員都是用手寫外出的時間及回店的時間。後來住店人員要外出時,就使用打卡鐘。回來的時候也要用打卡鐘打卡,紀錄回來的時間。(這是只有住店人員在使用?)對。住店人員有外出2小時的時間」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㈧第182頁)。
⑹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為監控該店公關小姐外出時間,在櫃檯設置打卡機,要求該店住店組公關小姐於外出及返回酒店時打卡。依該打卡鐘考勤表之記載,除以機器打印之「上班」及「下班」時間外,尚有手寫註記事項,其中機器打印之「上班」欄係指該住店公關小姐外出時打卡之時間;機器打印之「下班」欄係指該住店公關小姐返回酒店時之時間;「鐘18」、「鐘21」各指該公關小姐出場性交易達一定業績,以業績換取鐘點假,得於當日上午6時坐檯完畢後,可休息至當日18時、21時止,各應於18時、21時前返回酒店;「做事」指原訂安排外出時間因坐檯無法外出,另行安排夜間時間外出;「自框」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離開酒店,需自己花錢購買未在酒店內之時間;於「自框」後加「入現」,指以現金將錢交回酒店;「簽」指簽立罰款單據,於該檔期結束後自薪資中扣款;「走時間」指於核准外出之時間結束後未返回酒店,按時數或日數計算罰款金額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汪月美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述甚詳,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4證述及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打卡鐘考勤表在卷可稽。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在該店櫃檯設置打卡鐘,要求該店住店公關小姐於外出及返回時均應打卡,紀錄「精確」之外出及返店時間,以作為控管小姐進出酒店之時間,以決定是否為後續不當罰款或指示「聰哥」等人催討債務等依據。
4、姓名、年籍不詳之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於99年8月2日4時58分58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飛姐,真的不好意思!!我今天外出時間可以更可以一下嗎?我現在人真的不舒服,想說改為下午二至五點外出看醫生,我會開證明回來的,可以嗎?謝謝」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19頁)。依此,同案被告程智敏負責安排住店公關小姐外出時間及名單,如該公關小姐欲變動外出時間,應先報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核准及補提出診斷證明書一節,應可認定。
5、同案被告己○○任職期間自87年4月間起至99年8月20日止;同案被告劉玉蘭任職期間自88年4月間起至99年8月20日止;同案被告林惠婷任職期間自97年4月2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同案被告汪月美任職期間自97年4月23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之事實,有人數/年資統計表及僱傭契約書2紙在卷(見偵卷第144頁,原審卷㈤第410頁,卷㈥第1頁)。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將酒店公關小姐分為「住店組」與「兼職組」,除兼職組上班時間為18時至翌日6時外,其餘住店組公關小姐均應住在該酒店5樓或6樓和室通舖。住店組公關小姐除上午9時至翌日13時該店不收新客人及核准之外出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待命,準備隨時坐檯,不得擅自離去酒店。楊清林等人為監控住店組人員不得擅自離去酒店,需在該店內從事及待命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規定凡積欠酒店債務而簽立本票者均應住店,再推由被告戊○○利用該公關小姐新人階段亟需借款時機,以「住店組公關借款額度較兼職組公關高」、「如向酒店借款後,應擔任住店組公關」、「住店可多賺錢」為由,誘使新人成為住店組公關小姐,如住店組公關小姐嗣後不願住店,應先將債務清償完畢,始得轉為兼職組公關小姐。又該店由住店幹部即同案被告戊○○及程智敏安排每日10時至13時、13時至15時、15時至17時等3時段,供住店人員外出洗頭、化妝及處理個人事務,依外出時段不同,各有2至3小時不等之外出時間;如酒店該公關小姐遭懷疑可能利用外出時間離去或該公關曾逃離酒店再返回酒店,亦會利用不知情之資深公關小姐陪同該小姐外出,以監控該公關小姐準時返回酒店。該店於99年前,係將簿冊放在櫃檯,於公關小姐外出及返回時,在簿冊上登記姓名及時間;嗣於99年後,改為在櫃檯放置打卡機,由住店公關小姐於外出時在櫃檯打卡,在打卡鐘考勤表「上班」欄以機器打印實際外出時間;住店人員如外出時間仍在坐檯(即做事)中,得於夜間外出2小時。除上開准許之外出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待命,不得外出;如未經報請楊清林或幹部同意,逕行外出者,應以「走時間」計算,依實際返回時間,按時數及日數簽立罰款單據。同案被告戊○○及程智敏於前1日安排住店小姐外出時間及名單,再將該名單交付櫃檯,公關小姐應依時段外出;櫃檯人員如發現公關小姐於核准外出時段以外之時間欲離開酒店,應先將該公關小姐欲外出一事報由所屬內幹部處理。住店人員不論於核准外出或逕行離開酒店,於返回酒店後均應在櫃檯打卡,於打卡鐘考勤表「下班」欄以機器打印實際返回酒店之時間;如遲延返回酒店,應按時數或日數簽立「走時間」或「外出遲到」罰款單據。如利用外出或休假時間逃離酒店,將另遭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前述理由四、㈢所載方法,要求該公關小姐返回酒店;如仍不願返回店內,再另委由「聰哥」、「鴻哥」等人至該公關小姐住家找人及催討債務,進而推由楊游碧鳳及被告辛○○負責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陳冠樺、丑○○、未○○、謝盈盈;及被告戊○○、戌○○、己○○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詳見前述理由2、④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1),並有打卡鐘考勤表影本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78至107頁,卷㈧第182頁),堪信屬實。
7、按所謂「監控」方法,指行為人實施監視及控制等方法,違反被害人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加以控管為猥褻、性交等行為,即足當之,不以達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已受剝奪之程度為必要。如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已因行為人實施之不法手段而受剝奪,則依行為人實施妨害自由或私行拘禁採用之具體行為,按程度及不法內涵,應構成同項「強暴」或「脅迫」之構成要件,而非屬「監控」之範疇。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出場性交易及受核准外出之時間外,其餘時間均不得任意進出該酒店;甚且,如遭懷疑有可能逃離酒店性之公關小姐,或曾經逃離而返回酒店之公關小姐,於外出時,更會有資深公關小姐或幹部陪同,以防止該公關小姐利用外出時段再度逃離酒店,足認住店公關小姐於住店期間,已受同案被告楊清林、程智敏及戊○○等人監控,不得任意離去。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脫衣陪酒及24小時營業為噱頭,吸引不特定男客到店消費,且在該店任職之公關小姐眾多,如不讓住店人員外出裝扮外表,事實上無法從事坐檯工作;惟同案被告楊清林又恐住店公關小姐利用外出時間逃離酒店,遂先行在大廳集會時,以前述理由四所載恐嚇行為,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逃離酒店,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後,再利用簽署簿冊及打卡監控進出情形,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未準時返店,將受前述理由三、㈡所載「外出遲到」或「走時間」等違規罰款處罰;如逃離酒店,另由「聰哥」等人外出尋覓及持本票至住處催討債務。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每日雖得短暫外出從事梳洗頭髮、化妝及處理個人事務等行為,惟其等內心中對於是否返回酒店之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壓抑,而受壓抑之原因,正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嚴格管控外出時間所致。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監控住店公關小姐,除在酒店內安排同案被告戊○○及程智敏亦同居住在酒店內,負責管理住店新人及較資深之公關小姐外,尚在櫃檯處設立簿冊或打卡鐘,要求公關小姐進出酒店時,應按規定在簿冊上記載進出時間或以打卡鐘將進出時間打印在打卡鐘考勤表;縱使同案被告楊清林並未24小時在店,亦得經由住店幹部即同案被告戊○○及程智敏在店事前管控該店公關小姐進出之人員及名單,且設置簿冊及打卡鐘等方式,亦得事後查核掌握該店公關小姐是否準時返店。又依前述打卡鐘考勤表記載,⑴花名「牛奶」之女子於99年8月6日10時38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3時1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券×2」;⑵花名「南倩」之女子於99年8月4日10時35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3時2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券×2」;⑶花名「海星」之女子於99年8月2日10時13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3時59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券×2」;於99年8月13日15時37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8時08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付現」;⑷花名「情天」之女子於99年8月5日10時57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3時05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林惠婷註記「簽」;⑸花名「神仙魚」之女子於99年8月10日15時34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8時19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簽」;⑹花名「杜鵑」之女子於99年8月3日13時17分打卡外出,於同日15時41分返回酒店,遭同案被告己○○註記「券×2」,有上開打卡鐘考勤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79、83、84、88、92頁),是花名「牛奶」等酒店公關小姐於前述受核准外出之時間各延遲1分、2分、59分、8分、5分、19分及41分返店,即簽立罰款單據、給付現金或以套房單抵銷罰款等處分,足徵楊清林為精確掌控該店公關小姐進出酒店及上班時間,設置打卡鐘,要求公關小姐應依打卡鐘考勤表上打印之時間簽立罰款單據,並未給予公關小姐任何彈性時間;而櫃檯因設置有打卡鐘,故櫃檯人員即同案被告己○○及劉玉蘭、汪月美及林惠婷對於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與否並無決定權,僅能彙整公關小姐簽立之罰款單據後交由同案被告張玉萍或楊游碧鳳,再由公關小姐決定是否提出申訴,由同案被告楊清林做最終決定。又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5日19時19分47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海倫:妳已有跟妳的媽咪報備妳今天要自購的事,還有妳有洗開一組洋酒套酒,所以妳有得兩張鐘九單,所以妳是可以用這兩張鐘九單變成一個隔夜假的,所以妳申請休今天的假是免自購的!這就是我們公司比海派它們方便之處,師父」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7頁),可知同案被告楊清林對於該店公關小姐遲到或未到酒店上班所簽立之罰款單據是否應作為扣款依據,確實享有最終決定權至明。惟同案被告楊清林控管住店公關小姐進出酒店之時間,並未給予任何彈性空間,縱使是遲到1分鐘與遲到59分返回均應簽立罰款單據,且處罰內容同為「券×2」。可見同案被告楊清林管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出酒店,並嚴格要求住店公關小姐必須在規定之時間內返回酒店,縱使是遲到1分鐘返店,仍應按時間罰款,並無任何轉圜或斟酌空間,已達1分鐘都不容許遲延返店之地步,實足以造成住店組公關小姐於外出時之心理壓迫。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外出期間,心理上仍受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之酒店外出時間監控,不因其等每日得獲准外出或於外出期間未受貼身監視,即認未受該店監控甚明。
8、又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提供借款為條件,要求該店公關小姐向酒店借款後,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及住在該店5樓及6樓之事實,亦據⑴同案被告戊○○警詢警詢供稱:「因我尚有本票在公司,所以老闆楊清林要我住店,他跟我說我有簽立本票,住店的話可以多賺點錢償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99頁);⑵同案被告陳冠樺於警詢供稱:「有坐檯的小姐,只要有本票超過一定之金額就必須住在店『歡喜就好』中樓上,這些小姐每天僅能外出3小時洗頭、梳妝」等語(見偵卷第81頁);⑶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扣款、借款有一定的額度之後,就不會讓小姐出去外面住,硬性規定一定要住在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240、241頁);⑷同案被告吳蒂倩於警詢供稱:「當初住店是『左岸』說我有借款20萬必須住店,不然無法借款,其他小姐只要有本票在公司的話全部均要住在店內樓上」等語(見偵卷第216);⑸同案被告謝盈盈於99年9月17日警詢供稱:「因我尚有本票在公司,所以老闆楊清林要我住店,其他小姐只要有本票在公司的話,全部均要住在店內樓上」、「我一開始自願住店,然後想搬出去住,但『馬姐』不讓我出去外面住,因為我還有平時所簽扣的本票等理由,強迫我一定要住店」等語(見偵卷第6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欠公司很少錢的,是否公司還有規定只要有欠錢的小姐,都要住在公司裡面?)對。(有無例外?)沒有」、「(妳說妳一開始是自願住宿,之後有無表示要去外面住宿?後來有無被允許可以到外面住宿?)不行,他說妳還欠錢。(何人說不行?)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250、255頁),經核與⑴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住酒店的小姐都是因為簽了本票就要住酒店」等語(見偵卷第156、1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有說,我如果業績達不到就是要住在店裡,他就規定一定要住店」等語(見原審卷第231頁);⑵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公司當初有無跟你說為什麼要住公司裡面?)因為跟公司借錢,跟公司交換條件24小時上班」等語(偵卷第230頁);復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拿到錢的同時,酒店幹部『左岸』告訴我必須要配合酒店出場與客人性交易,所以1個月後我就有和客人性交易,並要求我必須要住在公司,我在1個月後就住進酒店樓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1、52頁);⑶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證稱:「(妳們公司有強制住店的制度,是否只要欠公司錢,就必須強制住在店裡?)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91、192頁);⑷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可否不住在酒店內?)不行,要有條件才可以不住酒店內,必須把本票債務都還清,才可以不住在酒店內,不然都必須住酒店內,就算是有家庭也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3頁);⑸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何時才開始住店?)負債越來越多的時候開始住店。(是否妳自願要住店?)不是。(原因為何?)因為楊清林跟我說我的本票金額越來越高,就叫我住店,等到我清償完畢才可以轉成兼職」等語(見原審卷第77、78頁);⑹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當初妳住公司,是妳自願要住公司還是公司有怎樣的要求,妳不得不住公司?)當初就是因為要借錢。(公司就要求一定要住公司?)是。(何人跟妳說的?)左岸。(所以妳住公司是自願?)不是」等語(見原審卷第83頁);⑺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但妳一開始並沒有住店,為何後來會選擇住店?)因為欠的錢太多。(妳於警訊時稱:我一開始沒有要住店,但因為我有跟公司借款簽立本票,魚姐跟我說我有向公司借款及購買馬股,所以要我住店我就開始住店。妳有無講過這段話?)有」、「(妳隔多久住店?)跟公司借了錢之後住店」等語(見原審卷第219、221頁);⑻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證稱:「(是妳自願住店還是有何人叫妳住店?)一開始是自願,因為身上都沒有錢,一開始的時候她也是講的很單純,可是一旦有簽本票的時候,除非是把錢還完,要跟公司講,公司答應之後才能搬出去」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106、107頁)。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明知至該店應徵上班之公關小姐,多數有急迫之金錢需求,為使缺錢之公關小姐取得借款後,仍繼續留在酒店工作,遂以提供借款為條件,令公關小姐取得借款時,應集中住宿在酒店內及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再由幹部及櫃檯人員管控進出時間之監控方式,致使借款之公關小姐僅能於受核准時間外出,其他時間均應在酒店內從事及隨時待命,而該店公關小姐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之工作,即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上開監控行為之目的,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留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應屬明確。
9、至於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詰問秘密證人99甲11,經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乙○○問:妳是否自願住店的?)是。(乙○○問:妳當初基於什麼考量自願住店?)儘快還錢。(乙○○問:怎麼個儘快還錢法?)配合公司制度。(乙○○問:妳住店是因為有客人來就會叫妳起來,妳是否因為要擁有客人來叫妳起來的機會才選擇住店的?)對。(乙○○問:所以妳也不能掛保證這樣起來的機會一定會入檯,有可能被打槍?)對。(乙○○問:所以今天早上來了很多單,妳有可能被叫起來好幾次,如果妳第1單沒有入檯的話?)對。(乙○○問:妳一開始選擇住店時,妳是否就知道妳會面臨這樣的狀況?)對。(乙○○問:妳是否也知道在住店期間會面臨睡眠不足的狀況?)對。(乙○○問:這是否是妳自己自願的?)對」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208頁)。然同案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予缺錢之該店公關小姐,兼具趁機誘使公關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行為(此部分詳見前述理由一、㈡、6)及成為住店公關小姐等目的;該公關小姐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無法自歡喜就好酒店離職或成為兼職組人員,僅能依循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之「公司規定」,在酒店期間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是秘密證人99甲11入住酒店後,於債務清償完畢前,尚無法依其意志,自由、隨時搬離及進出酒店,而係受楊清林等人監視、管控。從而,秘密證人99甲11向楊清林借款時,並未能預見嗣後將遭受到之不法行為侵害,始於取得借款之同時入住該酒店。準此,秘密證人99甲11雖非受強暴或脅迫等不法腕力入住酒店,惟仍難據此即率而推論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秘密證人99甲11入住酒店後之監控行為或其他不法行為,均屬得秘密證人99甲11同意之行為而無不法。是秘密證人99甲11前揭證述,尚難採為有利於同妹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併此說明。、依上說明,同案被告己○○、劉玉蘭、林惠婷及汪月美均受僱同案被告楊清林,分別擔任櫃檯主任及會計人員,除於男客消費完畢時結帳,彙整消費單據及製作報表予楊游碧鳳外,尚應收受該店公關小姐簽立之「遲到」或「走時間」等罰款單據,且其等因從事結帳業務,明知該店確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復因工作地點在櫃檯,目睹該店公關小姐於每日集會時所遭受之違規處罰,且收受公關小姐所簽立之相關罰款單據,顯見渠等均明知該店公關小姐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實係受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實施監控、恐嚇及違規處罰制度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所致,雖渠等對於遲延返回酒店或上班遲到之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與否並無決定權,且無准許公關小姐是否能進出酒店之權利,然渠等竟仍在櫃檯擔任會計人員為上開行為,實已參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共同實施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至明。足認被告己○○、劉玉蘭、汪月美及林惠婷等人對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等正犯所為犯行之實施,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無訛。
六、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性交及猥褻行為: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達成一定數量之訂桌或出場性交易行為,始得以業績成績換取鐘點假或隔日休假,此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我剛開始的時候曾經休過2天1夜,之後都只有休過6個小時以內的鐘點假,因為我要休長一點的時候,他們會找理由跟我說我的工作不力,或是說已經有人排了,等下個月再說,所以之後我都沒有休過隔夜假,只有6個小時的部分」「(套房單)我們是交給『左岸』,她會幫我們排假」等語(見偵卷第56、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套房單的作用為何?)當時就是要我們去套房,不要去外面的汽車旅館,所以集滿幾張可以換一天的假」「(可否跟公司請假外出?)要排休。(什麼情況可以排休?)我上班第2個月,他們才准讓我休,說我很認真上班,馬姐願意准假讓我放假休息,我才可以自己排休,而且只能排2天,不能超過3天。(休假的制度為何?)規定1天只可以有幾個人放假,不可以排假日,假日生意比較好,所以我們都排星期1到星期3之間,我1個月只有2天假。(是第1個月,還是之後妳在歡喜就好酒店的這段期間每個月都有2天假?)每個月都有2天假。(超出2天想休是否可以?)要借假」「(《請求提示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29頁最後一段》之前於警詢時妳說第1個月有休2天,第2個月之後就沒有假了,因為他們是以欠錢太多、犯錯過多扣假為由,不准妳假,平日外出都只有2個小時,而且還有資深小姐陪同妳、監控妳才可以出去,與妳剛才所述不同,實際情況為何?)我剛才說的是我有放假的時候,之後就跟我當時作筆錄是一樣,我記得有假的時候是過年後,因為過年的時候生意比較好,做得比較好,我才有假,平常白天外出的2個小時會有陪同,如果我是晚上外出,就自己去自己回來。(妳除了第1個月放過2天的假之後,往後的每個月是否都有2天的假可以放,還是妳都被扣假,直到過年時業績比較好,之後才有假?)是這樣,表面上看有2天假,但如果要排假,他會說我能力不好,業績不夠,要我先放著,以後再放,之後也沒有放假。(是累積假,還是直接扣假?)應該是直接扣,我都沒有去跟他討」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5、49、50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我們陪客人性交易休息房間那裡的人,會給我1張單子,拿這張單子回去才能夠放假,要集5張才能放1天假」等語(見偵卷第172頁);復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上班多久都不能休假?)半年。(公司為何不給妳放假?)因為我出場的次數沒有達到放假的標準。(公司是否有固定1個月有多少假?)沒有。(是否業績到達才有假?)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1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性交易)如果有達到業績的話,就可以讓我們放假,但我都沒有放到假。放假是指早上6點到12點或到5點」等語(見偵卷第1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讓妳固定休假的時間?)沒有。(是否不能休假?)業績有過才可以休。(業績不過是否可休?)不可以。(有事要休是否可以?)不可以。(如何的業績才能休假?)1檔要有幾個老點點檯,要出場幾次才能休假。(當時公司是否有套房單的制度?)有。(集幾張套房單才可換1天假,是否有印象?)好像要15張或20張」、「(是20張就可以放假,還是20幾張才可以放假?)包含在20張裡面。(是隔夜假還是當天假?)是指當天6點就可以洗澡睡覺,放到隔天的6點。(是否知道有無鐘九單之制度?)有。(鐘九單與套房單之休假是否相同?)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9、390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我有要求他們讓我回家看,但是他們會說妳今天做幾檯,明天就讓妳回去,但是實際上根本做不到那個檯數,因為做完1檯後,要等下1檯要等很久,除非自己C甲LL客人,否則做不到那個檯數,所以我無法回去,也不曾達到該檯數的要求而回家過」等語(見偵卷第125頁);復於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那段時間,妳有無休假?)沒有」「(妳是否都沒有放過假?)沒有」「(妳有無跟公司反應妳要回家?)有。(她們如何回應?)她們說要陪我回去。(所以妳就不回去?)對,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妳曾於偵查中稱:我剛去的1、2個禮拜有讓小姐陪回家1次,他們的目的是想要知道我家住哪裡,如果我以後跑掉他們比較方便找到我的家人,之後就沒有讓我回家過了,我有要求他們讓我回家看,但是他們會說業績有到達就讓我回去,但是實際上根本做不到那個業績,因為做完一檯要等下一檯要很久。陳述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2、73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在那邊工作有無假?)有,要事先跟幹部講。要達到一定的業績才有假,但如果業績很差的小姐,他們偶爾會通融。有人是休半天,如果業績有達到的話,可以休一整天,就是早上放,晚上回來」、「(是否性交易多,才有辦法放假?)可以這麼說,因為場數多,拿到那張卡機會多」等語(見偵卷第180、181、18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固定給妳休假?)沒有。(怎樣的情況可以休假,是否是有業績規定?)有。(當時有無鐘九假?)有。(是否套房單張數多就可以隔夜,比較少就九點?)對」「(偵查中檢察官問妳:在那邊工作有沒有假?妳答:有,要先跟幹部講,要達到一定的業績才有假,如果業績很差的小姐他們偶爾也會通融,有人是休半天,若業績有達到是休1天。是否如此?)是。(業績差的小姐,只要跟公司講也是有可能會通融放假?)對,但很少」等語(見原審卷第86、89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到酒店後有無回家過或是與家人連絡?)很少,要業績過才可以准我們1、2天回家」、「(妳有無休假?)沒有,要業績夠,就是要求的卡有達到數額,才可以休,最多只能請2天,就只能過1夜。平常就只能外出」等語(見偵卷第151、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少1張《套房單》扣1000元,且不能休假?)對。(假如何扣?)沒有過就不能休假。(如果有過如何?)有過才可以休2天。(2天是指2天1夜,抑或是2個過夜?)2天1夜即1個隔夜假」、「(公司有無依照勞基法之規定給予休假?)沒有。(何種情況之下,才會有假?)很少。(是否需收集到20張套房卡才有假?)有時候也沒有。(即使妳收集到20張套房卡也都沒有假?)有。(是否一定要收到20張才有假,其他就沒有假?)對」、「(妳有無向小彤請過假?)有。(她有無不准?)有。(原因為何?)那天生意不好」等語(見原審卷第217、233、234、244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放假如何規定,是否有正常時間休息?)沒有,大約1個月有3天假。(固定都休3天?)如果有排假就可以休。(公司規定1個月3天的假,妳們實際上是否可以休3天?)要看幹部準不準假。(業績如果沒有過的話是否還是可以放假?)不行。(如何的業績才可以讓妳正常放假?)測驗有過的話就有假可以放」、「(妳要蒐集多少套房單才可以放假?)1檔15天要7張套房單。(7張套房單可以放幾天假?)1天。(這1天的假是否可以過夜?)可以。(妳所說的7張套房單指的是出場7次性交易?)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6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是否有到漢口路京翔旅行社樓上的小套房與客人性交易?)我有去過。(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這是公司規定的,要去性交易才能累積套房單,才能休假,20張才能休1天假」等語(見偵卷第2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到金世紀套房那邊出場的話,1次就會有1張套房單?)對。(檢察事務官筆錄第3頁妳稱:我們去1次可以拿到1張套房單,如果客人要住宿可以1次拿3張套房單,等於客人酒醉妳鼓勵他、遊說他,願意住套房,1次就可以拿到3張,1檔15天內有收集到20張就可以換1天的假,通常是換不到,因為要有7張交給公司,少1張扣1000元,交公司剩下的我們才可以累積,妳是否還記得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是。(妳如果能夠收集到20張套房單,就可以獲得1天隔夜假,是不是這樣子?)對。(每個檔期有7張要交給公司,是否20張不包括那7張套房單?)對。(1個檔期妳想換1天的休假,妳至少需要有27張以上的套房單?)對。(妳是否有換到過?)沒有。(為何妳會沒有換到過?)因為客人有的根本不去套房,就沒有單子。(去套房有無要求一定要跟客人性交易,還是不需要性交易,只要有帶去套房就給妳1張套房單?)要開房間才有」「(妳有無休假?)有。(什麼情況下妳可以休假?)那時候規定只要客人點檯,有超過的話就有1個假」「(妳是否有算過妳1個月可以放多久的假?)1檔大概1天。(是隔夜假還是鐘九假?)隔夜」「(套房單在公司是否可以用買賣的,實際上不需要出場就可以直接跟櫃檯買套房單?)可以。(妳有沒有買過?)沒有。(妳知道為何小姐要買套房單?)休假」「(套房單只是休假的標準,就是達到27張才可以休假,有7張就不用罰錢,對不對?)對。(只是有關休假而已?)對」「(被告程智敏問:如果妳今天上班遲到,可否用鐘九或鐘六來抵銷不用扣錢?)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186、187、195至197、至207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依照勞基法規定讓妳們公休?)沒有,不可能。(那妳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放假?)介紹新人進來,1個月有1天的休假。(除了介紹新人進來以外,有無其他方法可以休假?)套房單20張」「(妳是否有聽過『鐘九單』?)『鐘九』是因為套房單不夠,不足套房單才換1次『鐘九』」「(妳在酒店上班時請假要何人申請?)我剛開始是跟花姊。(何人有准假的權限?)花姊比較有權力准假。(『海燕』是否有權限准假?)『海燕』她會看人,她會看我的表現成績到哪,要拿出東西才有辦法放假。(最後決定放妳假的人,是否為『海燕』?)沒有,只要有達到,例如說有介紹新人,就一定可以放,不用誰准不准。(《請求提示甲1 2於99年8月24日警詢筆錄第5頁》妳當時在筆錄中的陳述『如果達到放假條件也要向我的媽咪《綽號海燕,編號25》准假才可以放假』,是否如此?)那是指排假。(所以放假不一定需要「海燕」同意才可以放假,是否如此?)要跟她說,有假是可以放沒錯,但是要看哪天哪天,要讓她看、讓她准假,可是假是一定可以放的。(准假的意思為何?)就是我們每1組不可能每1個全部都放假。(所以她是幫妳送假單去排假,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0、194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依勞基法的規定給予休假?)沒有。(妳如果想休該如何?)自己買1整天的時間」「(妳有無買過自己的時間?)我有買過自己的時間。(名稱為何?)『自框』」「(是否有達到何種業績或有何種表現,公司就讓妳有假?)有,有規定幾個點檯,還有規定幾個小時的出場,詳細是幾個小時我忘記了。(『套房單』妳是否有印象?)有」「(『鐘九單』的制度,妳是否知道?)我知道。(鐘九單的制度為何?)到晚上9點。(假是到晚上9點,不能過夜?)對。(何種情況可以拿到鐘九單,妳是否記得?)好像也是用業績去換的吧,套房單,還是賣酒,還是點檯」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7、268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依勞基法規定給妳們放假?)沒有。(何種情況妳們才可以放假?)要達到業績才可以放假。(點檯及出場性交易的業績標準如何才可放假?)我有點忘了。(是否知道有套房單?)有。(集幾張套房單才可以放1天的假?)好像20張」、「(是20張可以放假還是27張才可以放假?)27張。(所以7張是基本還要加20張才可以放假?)對。(妳是否有放假過?)有。(多久放1次假?)很少。(是否知道有鐘九單的制度?)知道。(鐘九單的制度為何?)可以用套房單去拼,比較少張就可以換鐘九單。(鐘九單是否晚上九點要回公司?)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1、322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證稱:「(店內小姐放假方式為何?有無遭到公司無故扣假,請假時要向何人報告請假?)沒有放假,新人剛開始可以放假,新人欲放假均需向左岸(戊○○)報告排假。我們有媽咪帶的就沒有假,我當初的媽咪是藍夜(巳○○),若有客人來訂小姐的桌2桌可放1天假,但每桌要2個客人,並達14,900元消費情況下才可以放1天假,若達到放假條件也要向我的媽咪準假才可放假」等語(見偵卷第164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想要請假怎麼辦,是否要自己花錢買假?)是。(1天是否為2萬?)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2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規定1個檔期要累積多少張《套房單》?)剛開始去的時候有,可是到後來不知道是套房那邊出問題還是怎樣,就說套房不能使用。(到哪個期間就沒有套房單制度?)接近被抄店的前幾個月」、「(套房單是否有請假的功能?)有」、「(但是一定的張數可以請假的制度是有的?)有」、「(妳有無休假時間?)沒有」、「(妳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內,有無達到過業績可以放假?)沒有。(有無拿到過鐘九假?)有。(妳總共放過幾次鐘九假?)放假的規定是由他們自由決定」、「(依照妳的說法,左岸是否只有負責新人放假的部份,妳們有媽咪帶的部份跟左岸無關?)對,反正他們一直改,我記不了那麼多。(妳在98年10月已經從事性交易,為何還要向左岸請假?)當時我還是新人,那時候她們還沒分配,制度都是她們決定。(據左岸陳述,若不是新人的小姐來請求向她請假,她會說因為不是新人她無法幫忙,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第219至221、224、225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7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花錢買過自己的假?)有。(是何情況?)自己花錢買時間出去。(要怎麼算?)跟公司一樣算出場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無說累積到一定的套房單張數,可以放假?)有」、「(公司有無跟勞基法的規定一樣,每7天給妳休假1天,國定假日休假?)沒有。(公司有無固定給妳假?)他說假是要自己去爭取。(妳如何才能爭取到假?)就一直出去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第50、52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套房單除了計算妳有無達到業績的功能之外是否有可以放假的功能?)有。(要累積到幾張套房單才可以放假?)我忘記了。(妳是否有累積到規定的套房單而獲得過放假的機會過?)有過1、2次。(妳在歡喜就好酒店做了多久?)3年。(3年多妳只有1、2次達到標準可以放假?)對」、「(公司是否有依照勞基法的規定7天休1天假?)沒有。(要如何的情況底下妳才可以休假?)要到達業績才可以休假。(妳在歡喜就好任職的這3年期間有因為業績達到而休假的假期有幾次?)沒有幾次。(是否有超過10次?)應該是10次以內」等語(見原審卷第71、72、80頁)。
⑯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性交易的部分,公司有無業績的問題?)有,我們1期15天要集到一定的數量才能有假。性交易1次,會有1張單子,收集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放假,我忘記要幾張。我是住公司,幾乎24小時待命上班。要有假就是要性交易達到一定的量或者C甲LL客數達到一定的業績」等語(見偵卷第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固定給妳放假?)沒有。(何時妳才會有假?)可以用套房單去換,要不然就自己買,還有就是回客率有達到業績」「(公司的假是否有分別?)有早上6點可以休到隔天的,還有就是前一天凌晨3點到隔天下午6點的假」「(妳是否知道『鐘九單』的制度?)我只知道鐘六。(妳的單是『鐘六單』?)我記得的是隔天假跟鐘六單」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4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妳有沒有假?)沒有。我沒有自己買過假,只有買過2個小時的假,2個小時5000元」、「(地點?)公司說希望盡量到漢口路京翔旅行社上面的套房,是公司規定要帶客人去那裡,如果去那裡,集5張房單,就可以換鐘點假,就是早上7點至晚上9點就可以不用在店裡面。『左岸』曾經騙我說,只要15天做到20次,就可以放1天假,後來我達成了,還是沒有讓我放假」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8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提供每個禮拜1天的休假,固定國定假日要放假,有無給妳們這樣休假的機會?)沒有,我們過年是禁止休假,平常也沒有固定的假,所有的假都是要自己去爭取拜託老師願不願意發給妳,拜託馬姐那邊給妳假。(何種情況下可以爭取到假?)加入馬股有1天的假,之前有選條件比較好的小姐就是正式的小姐,如果身材保持得當也可以有1天的假,然後接下來的假,有的人說是老點,就是客人點檯數量有到那邊,就看妳的老師是否願意讓妳放假,願意讓妳放就會有多1天的假,但是通常那是要看人,她要給妳放就可以放,不給妳放妳就沒得走。(要多少的老點及業績才可以放假,妳是否記得?)我記得有1期我做的不錯老點還蠻多的,我想要放假,我有跟左岸老師講,但左岸老師告訴我說她願意給我假,但是希望我用別的方式還她。(公司有無規定,例如多少次的出場要集多少張的套房單才可以放假,是否有標準?)有,套房卡的話好像集2張會有1個鐘九,就是早上7點下課以後妳可以外宿,妳可以在外面睡飽一點,晚上9點以前要著妝完畢回來,就去上班這就叫做鐘九。(是否有隔夜假?)有,隔夜假就是放休1天。(要集幾張單子才有?)我記得是4張,就是蠻不好集的,之前我們還有交發票,就是打公司交代給我們的統編,發票可以累積金額,就可以拿到鐘九,跳秀跳的很努力也是可以換鐘九」、「(剛才妳有提到說曹立婷在店裡面的工作內容,妳有說除了轉介還有假事情,這個假是什麼意思?)就是我想要休假,一般正常而言要經過老師去跟馬姐申請,准了就准了,但是因為我在老師那邊我請不到假,所以我轉而向輔導長求援,當我跟輔導長要假的時候,她是會給我的。(妳有無問她為何妳的假都不見?)輔導長最常跟我講的一句話就是『這我也沒有辦法決定』。(妳有告訴她說妳的假嗎?)有,我跟她說老師不准許我的假這樣。(有無詢問她為何妳會被扣假的原因?)應該不是被扣假,而是我沒有加入馬股根本沒有假,沒有名正言順的假,1天都沒有。(有無這樣跟曹立婷講?)我跟他說我有事情,我想要請假,我有請她幫我跟馬姐求情,看我可不可以有假」、「(這件事情後來妳有跟經紀公司及曹立婷說?)有,我有跟輔導長《曹立婷》說為什麼我連1天固定的假都沒有,她說會幫我爭取看看,這是公司的規定她也沒有辦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2、163、176、17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妳們公司不能請假?)要有開立醫生證明,只能請假,沒有其他的事假等。如果要請假,就要花錢買,病假如果有開立證明就可以不用花錢買,其他的是要」、「(性交易的部分,公司有無業績的要求?)有達到業績才能夠放假,我沒有因達到業績放假,因為很難,要達到20次才能夠放假」等語(見偵卷第259、260頁);復於100年7月14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依照勞基法給妳休假?)沒有。(是否都沒有假期?)都是用請假的,都是以身體不舒服為理由,她們說要靠自己的業績賺取自己的假」、「(套房單的制度是否有印象?)好像累積幾次套房單就有假。(妳於工作期間,妳有無順利賺到假期過?)沒有。(所以妳從來沒有休假?)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1、192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依勞基法之規定給予休假?)沒有。(何種情況才可休假?)如果有出場,有會1張假單,累積假單。(是否為套房,且需累積到一定的數量才可休假1日?)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3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像勞基法規定,固定每7天給1天休假,或是國定假日休假?)沒有。(什麼樣的情況底下才有假?)公司會設立一些業績,可以換幾個小時或1天的休假。(這中間是否包括妳講的套房單?)對」「(妳的意思是如果沒有達到公司的業績就不能放假?)對」等語(見原審卷第82、83頁)。㉑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固定給妳休假?)沒有。(如果想要放假要怎麼辦?)想要放假就是要看業績。(如何的業績才能夠放假?)每1個時期的規定不同,有的時候會規定這1檔期要有幾個老點就可以有假,有的時候會規定賣了多少酒會有1天或是半天的假,或者是以出場的時數。(妳最長多久的時間放不到假?)1至2個月。(妳是否知道『套房單』的制度?)知道。(要集幾張套房單才可以放假?)幾張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公司是有這樣的規定。(是否有『鐘九單』的規定?)有」、「(鐘九的假是到幾點的假?)到晚上9點。(公司是否有隔夜的假?)有。(鐘九單的假跟隔夜的假是要在何種情況下才拿的到?)我忘記了,都可以拿的到,她會跟小姐講怎麼樣的制度拿的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9頁)。㉒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我假很少,都要自己花錢買,1天要2萬元。(妳們公司不能請假?)要有開立醫生證明,只能請病假,沒有其他的事假等。如果要請假,就要花錢買,病假如果有開立證明就可以不用花錢買,其他的是要」、「性交易的部分是可以換假,20次換1天假,1天是從早上6點到隔天下午6點」等語(見偵卷第244、24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記得套房單累積可以休假?)記得。(妳是否記得要多少張的套房單可以休假?)我忘記幾張。(妳是否還記得鐘九假?)有。(是否張數比較多就放隔夜假,張數比較少就放鐘九假?)是」、「(妳在公司的時候是否有休假?)測驗過或是套房單夠的時候就可以休假了。(沒有過的話是否有假可以休?)不行。(如果測驗沒有過又想休假的話,是否就要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時間?)是。(是否妳講的1萬4900元?)是。(從妳進入公司到公司被檢警查獲的這段期間,妳順利休過幾次假?)我沒仔細去算過」「(大約多久休1次假?)大約1個月。(是隔夜假還是鐘九假?)隔夜假。(妳大約1個月才能休1次隔夜假?)是。(那是否因為妳業績有過,還是妳自己買假?)有時候我會買假,有的時候是業績過了。(平均來講妳是1個月休1天?)對」「(交易1次是否就會有1張套房單?)要去套房才有。(公司的制度中要幾張套房單才可以放假?)15或20張」等語(見原審卷第201、204、205、209頁)。㉓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妳及店內小姐平時均居住於何處?是否可以休假?)我是新進小姐,我平時住在外面,『左岸』(即戊○○)曾慫恿我住店過,我知道店內小姐很多都住在店中。身體不適時或是月經來時須自己買時間才可休息」等語(見警卷第170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休假方式?)我剛開始有1個月4天,到後來公司就說要有一定的業績才讓我休假,所謂的業績就是點檯數和來客數,沒有作滿一定的業績,就要自己花錢或叫客人買時間」等語(見偵卷第194頁)。㉔秘密證人99甲29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工作的這段期間內,公司有無照勞基法規定固定每7天休假,國定假日也休假?)沒有。(何時妳會有假?)業績有達到才有假。(套房單幾張才可以得到隔夜假?)忘了。(妳是否知道公司有鐘九假?)知道。(套房單數多一點就隔夜假,少一點就鐘九假,是否如此?)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㉕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妳平時均居住於何處?身體不適時或是月經來時是否可以休假?請假是否要扣薪資或自掏腰包替自己買出場?)我是兼職組的小姐,平時居住在外面,若身體不適須公立醫院證明才可請假,若月經來時也不能請假,不然就是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時間外出」等語(見警卷第22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至於休假制度在剛開始時,『魚姐』(即張玉萍)告訴我1個月有4天休假,我上班1個月之後,制度就改了,上班1個月後就分到別組,我是分到兼職組,變成休假要靠業績來換取,業績就是指1期(15日)要有一定的訂桌數才可以換取假期,訂桌數的多少,制度是一直在變,我覺得這個數目是很難達成的,因為我們的客人有時候會跟其他的幹部或是其他的小姐強碰到,所以就變成我沒有訂桌就無法休假。如果我想休假是自己買自己的時間,1天24小時買下來就要2萬元,如果沒有錢就用簽本票的方式,這規定是幹部『左岸』(即戊○○)、『小彤』(即乙○○)、『飛揚』(即程智敏)告訴我的。我從3月23日、24日開始,到公司出事為止,我請過蠻多次假,但不是業績達到可以請,有時候生病酒店也不讓我請假,我只好自己出錢或者沒有錢時簽本票來請假」「1天的休假都沒有,也不能拒絕從事性交易,可是若想休假,只能自己買時間,如果生病要有公立醫院醫生開的證明,由公司來認定嚴重的程度,如果許可的話,才可以休假不用買時間」「(妳有沒有假?)沒有,要放假要自己買,買1天要簽本票2萬元,也可以給現金。(妳覺得罰錢買假是否合理?)不合理」「(1個月要做多少次,才會有假?)集20張套房單,就可以放1天假。(性交易有無規定1期要做幾次,才能達到業績?)想放假就多做一點」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5、107、111頁)。㉖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店內小姐放假方式為何?有無遭到公司無故扣假,請假時要向何人報告請假?)我們沒有放過假,要達到每半月業績(要有客人買約5萬元的酒或是買馬卡1萬4000元)才可以休假,所以我沒有休過假。若業績達不到或有事要休假須自己花錢買時間休息,1日須2萬3400元」等語(見警卷第244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休假制度在剛開始時,娃娃告訴我1個月有4天休假,但一上班到1個月後就變卦了,變成完全沒有休假,我第1個月也沒有休假,楊總跟幹部奶媽、林小姐告訴我要靠業績來換取假期,變成要跟客人出場,至於要出場多少次或多少業績才能休假我忘記了,變成我們自己要想辦法拉越多的客人才有辦法休假」等語(見偵卷第216頁)。㉗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我當初是住店做24個小時」、「(妳們有無規定要跟客人性交易多少次?)公司規定達不到業績,會禁假,去性交易一次會給券,累積幾張會給假,如果沒有達到就沒有假。到底業績要求我們多少我忘了」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們公司是否有要求脫衣陪酒或是出場性交易的業績?)要」「其實那時候都是楊總他隨時會有藍印,會測藍印,什麼紅印之類。(是否為測驗?)對,他就會隨時上來,如果那天業績不好,或是怎麼樣,他就會說那我們今天要測;然後我們就必須要C甲LL客人,請客人回來,就是把業績拱起來。(這樣的測驗是否有包含定期的初1、16測驗?)沒有,我們那時候是隨時。(那就妳們的點檯數,老點來點之類的,妳是否仍有印象?)那時候他們給我的觀念幾乎就是我每天有回客是最好的,有老點點我才能休假。(有老點點才能休假,沒有老點點就?)禁假」「(在妳任職的期間,妳出場進行性交易時,是否有所謂的套房單制度?)有」「(妳是否有印象累積幾張套房單可以換假?)幾張我忘了,但是有這樣的事」「(是否有休到晚上9點的制度?)我們沒有那個單,但是我們一樣是休到10點。(是否是休息10個鐘頭?)是,10個鐘頭內要回來。(在何種情形下妳才能有這樣10個鐘頭的假?)帶客人去套房。換他的那個券。(妳所謂的『那個』所指的是否是套房單?)對」、「(是否有2天1夜之類的隔夜假?)沒有,那是要經過楊總同意。(套房單是無法換過夜的假,只有楊總同意才可以?)對,如果我要請特別的假,就是時間比較長的」「(妳1個月可以休假的天數?)住店一般看我的表現,有時候是完全禁假。(妳曾經最長有多久沒有休過假?)2個月吧」「(公司是否有如勞基法所規定的正常休假的規定?)沒有。(公司是否有給假?)偶爾。(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會給假?)業績達成。(如果妳沒有假,但是妳有很重要的事要出去,是否可以向公司請假?)可以,但是要申請。(如何申請?)要跟比較資深的反應或是向櫃檯,然後他們再跟楊總說。然後楊總再評估。(妳是否曾經有特殊的原因要請假,楊總有批准?)有,要回去處理事情」「(妳曾經被楊總批准過幾次不用花錢的假?)剛去那時候有,但是不多,我忘記幾次」等語(見原審卷第92至94、98、101、102頁)。㉘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若不脫衣陪酒,假是否有限制?)有,也是要靠業績,要達到她們的業績目標,我才可以放假。(業績目標為何?)C甲LL客的目標,每半個月為1期,要達到7個訂桌。(此係單純坐檯抑或包括脫衣陪酒?)包括脫衣陪酒。(若妳不做脫衣陪酒,就完全沒有假,意思是否如此?)對」、「(紅單是否為套房單?)對,那個要自己留著。(留著有何用途?)我忘記幾點,如果累績到公司的點數,可以換1天的假。(1天的假是否為隔夜假還是晚上9點之前?)隔夜假。(是否曉得有『鐘九單』這個制度?)知道,鐘九。(於何種情形可以休鐘九假?)鐘九的假,我就不曉得,因為我沒有休過」、「(公司是否有遵照勞基法的規定給予休假?)沒有。(公司是否有給妳休假?)我平均1個月只休過1天。(是公司固定給的休假,還是自己賺來的休假?)是我自己跟她要的。(跟哪位要的假?)左岸。(妳用何種理由要假?)有回家,也有帶新人,跟她要的1個獎勵」等語(見原審卷第115、120、121、131、132頁)。㉙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有無正常的休假?)沒有。(怎樣的情況下才有假?)忘記了,只記得是換點數,點數到了就有假可以休。(很多小姐稱:公司有套房單制度,收集到一定張數的套房單,就可以換隔夜假,或是點檯的桌數超過一定的桌數或金額超過1萬4900元也可以換得休假。妳還有無印象是這樣的制度?)有。(妳自己有無因為達到以上的業績,而獲得休假機會?)有。(次數多嗎?)不多」「(1個月有幾次?)1、2次吧。(其他時間妳有事想要休假是否可以?)不行。(是否可以自己花錢買假?)有。(妳於警訊時稱:我沒有放假,但我知道如果達到業績就可以放假,其他的假都是用錢買自己的時間請假。妳有無講過這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219、220頁)。㉚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是否有按勞基法每7天及國定假日都讓妳休假?)沒有。(什麼樣的情況下妳才有假可以休?)要看業績,要自己拼業績。(很多小姐講坐檯1次訂2桌,1桌1萬4900元這樣的話也可以換假,或者是有27張的套房單,7張是固定要給公司,27張也可以換隔夜假,這是否正確,妳是否有印象?)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
2、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酒店小姐有無假可以放?)一定有假,小姐休假是直接向帶她的幹部遞假單排假」「(『鐘九單』是何人發明的?)是幹部發明的,有『鐘九單』的小姐,她們可以晚上班1個小時」等語(見偵卷第73、75頁)。
②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結證稱:「(酒店是否規定小姐要帶客人去騎馬或是買票的情況?)是的。(業績如何規定?)剛開始成立時,是希望可以帶客人幫他們打廣告,但是客人意願不高,變成小姐請客人花錢買馬票,這部分業績可能涉及小姐假的問題。(歡喜就好的小姐有沒有假?)小姐的部分是乙○○在管的」「(『鐘九單』是指何用?)小姐去套房性交易的話,他們會給她1張單子,要交給幹部,累積到一定張數就可以放假,規定常在變,我不清楚要幾張」、「(是誰管理住店的小姐?)有問題的話會找『飛揚』、『左岸』,她們是住店的幹部。(乙○○在酒店擔任何職?)她是『小彤』,管全部幹部、小姐」等語(見偵卷第28、31、3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上面有註記鐘21、鐘18,有的後面會寫卷乘以2,這些代表什麼意思?)鐘21、鐘18是指鐘點休假,卷乘以2是她們樓上有規定,就是讓她們有一些可以抵用的部分的卷,會給我們,如果她有遲到的話,只要拿卷給我的話,就可以不用寫」「(只能折抵遲到時間?)是」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走時間》可以拿『鐘九單』來抵扣?)對,隔夜假也可以拿來抵扣,然後就不用扣錢。(假是可以抵扣裁罰的?)是,因為我們店的小姐很奇怪,她們都不休假,然後用走時間的方式,就是不來上班的方式,然後再拿假來補」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
④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在酒店上班的小姐有無休假?)業績有過才有假,不然沒有假」等語(見偵卷第125頁);又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妳們小姐為什麼須要自己拿現金買假?)因為業績沒過就沒假,1天假要用2萬元買。我們24小時住店的都是這樣」、「(妳們公司鐘九單是做何用?)集滿10張可以休早上6點至晚上9點,20張可以早上6點到隔天下午6點。(如何取得鐘九單?)要客進、售酒、性交易。性交易1次有1張,其他售酒要售洋酒1組3瓶1萬1000多元,因為買2送1,就有3張;國產酒如高梁1組4瓶有1張,1瓶是1500元,買3送1」等語(見偵卷第136、138頁);再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妳們要花錢買休假?)業績有過不用買,除非妳有什麼重要的事才要買,我們休假有分,妳自己偷跑那種不叫自己買時間。(妳們所謂的買休假,妳說1次要2萬元,為何歡喜就好酒店規定小姐還要自己買休假?)因為2萬元就是休假自己要買,1天是2萬」、「(《提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於99年7月27日12時56分46秒、22時10分1秒之簡訊內容》這2通簡訊內容有無看過?是否妳所收到的簡訊內容?)這是我傳給師父(即楊清林)的。(《提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於99年7月28日0時11分57秒之簡訊內容》這通簡訊是誰發給誰的?)也是我傳給師父(即楊清林)的。(傳這通簡訊的目的是做什麼?)因為我要休假。(妳有提到『禁假』,『禁假』的意思是指什麼?)因為師父之前有跟我講清楚,我是帶新人的,我的業績是新人,業績達到的話就會恢復我原本的假」、「(妳一律不准休假?)當時師父有跟我事先講好。(妳不是一直長期都是在帶新人?)像她們幹部業績是客人的業績,我的業績是新人的業績」、「(妳的業績是指什麼?)我是說我的業績是帶新人,假設應徵10個,留新人至少要留大概5個。(就是妳帶的新人1個月月底必須要維持進來有多少人,還要維持多少比例,妳達到了這樣的比例留住新人,妳才可以放假,要不然妳就要被禁假?)是。(所以妳當時被禁假就是因為妳帶的新人沒有達到公司要求妳應該要留住的一個額度,這個額度是誰決定的?誰決定妳一定要禁假?)是師父(即楊清林)跟我講的。(所以對妳禁假的人也是楊清林直接下指示?)是」、「(當時楊清林告訴妳,妳的新人就是到月底一定要留住新人一定的數額,妳們所謂的留住是什麼意思?)就是她沒有離職。(比如說月底了,妳今天月初帶了15個新人,有無要求月底必須要轉幾個到別的名牌?)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4、197、198頁)。
⑤被告乙○○於偵訊供稱:「(套房會有1張單子,如何稱呼?)套房單,我知道辰○○會開,還有其他人也會開,但是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我也不常去。(去套房會有1張套房單,回來之後小姐要交給誰?)『飛揚』『飛揚』會交給她們1張鐘九單,要收集幾張可以放假,我不知道,只知道有隔夜假還有『鐘九假』。(是誰想出這套方法?)也是大家一起討論」「如果是事先要請假,就要自己去拼,拼不到就不要休。(在妳們酒店工作的小姐會有假嗎?)會。(假要如何而來?)規定改來改去的,我不清楚。有一段時間是小姐自己要去拼假」等語(見偵卷第294、296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什麼是鐘九單?)鐘九單是今天小姐可以9點才進來到班」等語(見原審卷第125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還有1份廣告,上面寫說週休2日,月休8日,請問妳們公司有固定週休2日,月休8日這樣的假日給店內的小姐或者是幹部嗎?)沒有」「(就是要靠業績才能賺來休假,而不是公司有給例行性的週休2日或是月休8日這樣固定的假日?)沒錯」等語(見原審卷第93頁)。
⑧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們工作的小姐公司用什麼名義來扣她們的假?)她們沒有假,她們要有找客人來訂她們的桌,她們才有假。如果是住在店裡的小姐放假的話是由早上6點至晚上9點。如果沒有住在店裡的小姐是本來晚上6點上班可以延到9點上班,都是要達到一定的業績」「(『鐘九單』是指?)是小姐憑這個單子來休假」等語(見偵卷第140、143頁)。
⑨同案被告吳蒂倩於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到套房部性交易是否會給妳們1張套房單?)是的,小姐可以休假用的,20張套房單換1天假,10張套房單換1張『鐘九單』,可以放『鐘九假』」等語(見偵卷第105頁);又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警詢筆錄裡稱,妳曾經沒有向公司請假或是怎麼樣,就走了2、3天,然後走了7、8次,妳是基於何種原因才離開?)第1是家裡出事,第2是想不開。(這個100多萬,楊清林是否有退還給妳?)沒有。(通通沒有,通通扣?)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3頁)。
3、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6-25號「公司公告規定表」,該表記載:「好采頭日測驗過關方式依舊採=甲客點甲客出及直出類2種為過關!未過關人員開會時給予唱名,並扣金3000元,並於隔天晚上【未過關人員均延休假】且由執董監督其罰站大廳罰站1小時以檢討自己,公司給予1期所服務之客源為何1個老點都無法繳交?【馬姐】所教的3度1步1榮譽叫大家走向(作業小姐)不可當死做事小姐,到底自己有動腦筋去徹底做了沒有?」,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前開書面須知,規定該店公關小姐應以電話遊說「老點」到店開番消費並帶公關小姐出場,或直接將公關小姐帶出場,始通過「好彩頭日測驗」,如未通過測驗,除應罰款及罰站外,尚有「延休假」之處罰等情,應可認定。
4、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編號11-3號「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中之「99年度新規制度」記載:「限一次購直出櫃檯發放可折抵遲到2小時卡一張!再此以累計發卡!一般坐番XO則需10小時方給一張制」,有「99年度新規制度」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㈦第69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間,規定男客向該店購買小姐直接出場性交易1次或坐檯後出場性交易累計達10小時,該公關小姐可得「折抵遲到2小時卡」1張之事實,應可認定。
5、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6年9月10日紀錄楊清林傳送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如下:「從明晚8點開始,凡在歡店訂桌都有算過關,但規定如下:(要以有排入歡店小姐2名以上,且全部有3節或3節以下有帶XO)才可算正常消費時段內之【訂桌成功鐘點假】。而訂桌小姐有無進包都沒關係。另外一種為續攤贈酒亦需排入2名該店小姐,2.5節或2.5節以下帶XO方算過關,亦算是與訂桌成功一樣,給予【鐘點假】。2007.09.10」,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7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6年9月10日以電話簡訊通知該店幹部及楊游碧鳳,告知該店公關小姐自9月11日20時許起,如「客人到店訂桌消費3節,或消費3節以下但帶小姐出場」及「續攤贈酒有2名該店小姐坐檯2.5節或2.5節以下但有帶小姐出場」,均可取得「鐘點假」之事實,應可認定。
6、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行動電話,傳送下列簡訊予下列人員: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由明天晚場起下班收費更改如下:甲.開番帶下班採以純下班之以節數費換算下班費不含S之方式!開番帶下班之基本時間為5小時10,000元,續場則以每小時2,000元計。B.伴遊為一次採以10小時26,000元計,續時則以每小時2,000元計,並給予該小姐1張【鐘九單】。C.未開番之直帶小直計費為:採每場改為5小時16,000元制,續場亦以每小時2,000元計!小直續場之金額滿至26,000元則該次小直可視同轉移為伴遊,並給予該小姐1張【鐘九單】」等文字內容之簡訊,於99年8月8日2時41分35秒許,傳送至被告辛○○使用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於同8日3時0分51秒許,傳送至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1分2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2分58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5分22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謝盈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6分41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3時29分33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㈦第60頁,偵卷第59頁,警卷㈤第14頁,偵卷㈠第47頁,偵卷第28頁,偵卷第45頁,偵卷第22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8日將「男客以2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10小時」或「男客以1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5小時後再續場5小時,消費金額達26,000元」等情形,均可取得「鐘九單」之業績規定,以簡訊方式傳送予被告辛○○及同案被告張玉萍、楊游碧鳳、未○○、謝盈盈、陳冠樺及程智敏等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各單位注意再加一條第12條規定宣佈下去:今天起每週的=週五及週六這2天含每月的2.3.17.18這4天先寄帳部分如果逢到週五及週六的話(公司改為針對週五及週六訂桌部分採不給鐘九單制)每週其它5天均照舊實施給予訂桌給【鐘九單】制」等文字之簡訊,於99年8月8日19時58分55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0時0分15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程智敏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20時0分51秒許,傳送至同案被告陳冠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61頁,偵卷第23頁,偵卷第46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8日將「訂桌可取得鐘九單」,變更為「除週五、週六外,其餘訂桌均可取得鐘九單」之業績規定,以簡訊方式傳送予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及陳冠樺之事實,應可認定。
7、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編號11-29號「打卡鐘紀錄卡」,依打卡鐘紀錄卡關於鐘點假及休假之記載如下:
⑴關於鐘點假方面:「①花名「甜心」之女子於8月3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28分返回店內;於8月8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40分返回店內;於8月16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19時55分返回店內;②花名「非凡」之女子於8月5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6時33分返回店內;8月20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6時46分返回店內;
③花名「舞蝶」之女子於8月6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6時46分返回店內;④花名「海媚」之女子於8月8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20分返回店內;8月11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37分返回店內;⑤花名「羅曼」於8月11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46分返回店內;⑥花名「蕃茄」之女子於8月11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47分返回店內;⑦花名「海鷗」之女子於8月9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7時12分離開酒店,於同日18時50分返回店內;⑧花名「海星」之女子於8月10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51分返回店內;於8月11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45分返回店內;⑨花名「柔柔」之女子於8月10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19分返回店內;
⑩花名「晴天」之女子於8月11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17時46分返回店內;⑪花名「一帆」之女子於8月1日休「鐘16」休假,於該日15時47分返回店內;於8月4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30分返回店內;於8月7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54分返回店內;於8月8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50分返回店內;於8月14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52分返回店內;於8月15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5時25分返回店內;於8月17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49分返回店內;⑫花名「CK」之女子於8月8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38分返回店內;⑬花名「海悅」之女子於8月8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56分返回店內;於8月13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6時37分返回店內;⑭花名「海浪」之女子於8月3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5時58分返回店內;於8月9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17分返回店內;於8月20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7時12分返回店內;⑮花名「杜鵑」之女子於8月5日休「鐘21」休假,於該日20時32分返回店內;於8月9日休「鐘18」休假,於該日15時22分返回店內」等情,有打卡鐘考勤表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8至86、89、92頁)。依此,花名「甜心」等公關小姐取得「鐘九單」或「鐘六單」後,於上揭時間休「鐘點假」,各於當日21時或18時前返回酒店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關於隔夜假方面:花名「牛奶」、「海媚」、「羅曼」、「祖兒」、「海鷗」、「南倩」、「柔柔」、「Candy」、「海悅」、「神仙魚」、「小優」、「白家馨」、「小念」、「海潮」、「姚瑤」等15位公關小姐於99年8月1至15日檔期未能享有任何隔夜假,工作日數均為15日,有卡打鐘考勤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79至84、86、88、89、103至105、107頁)。
8、警方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扣得如編號5-1號「薪資袋45包」(薪資袋及薪資條影本見警卷㈤第61至105頁),該批薪資條乃記載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於99年7月份上期之薪資所得及扣款情形,業據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薪資袋45個是預備要發給『歡喜就好』員工的薪資(7月份上期之薪資)」等語甚詳(見偵卷第92之25頁)。又依該批薪資條中「本期實際上班天數」之記載,花名「非凡」、「海倫」、「巧兒」、「張君雅」、「晴天」、「海星」、「祖兒」、「南倩」、「曉錡」、「白家馨」、「海潮」、「米奇」、「海音」、「海悅」及「花花」等15位公關小姐之上班日數均為15天,有薪資條影本在卷(見警卷(五)第63、68、73至75、77、87、88、90、93、94、96、100、104、105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花名「非凡」等15位公關小姐,於99年7月1日至15日檔期未能享有任何隔夜休假,工作日數均為15日之事實,應可認定。
9、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8月5日19時19分47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海倫:妳已有跟妳的媽咪報備妳今天要自購的事,還有妳有洗開一組洋酒套酒,所以妳有得兩張鐘九單,所以妳是可以用這兩張鐘九單變成一個隔夜假的,所以妳申請休今天的假是免自購的!這就是我們公司比海派它們方便之處,師父」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同案被告張玉萍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57頁)。依此,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須以業績換取休假,2張「鐘九單」得換取1日「隔夜假」,並非當然可向店家主張休假之權利等情,應可認定。、同案被告戊○○因未達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之業績規定,已連續工作約5月未能享有休假,有下列簡訊、原審勘驗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⑴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各於12時56分46秒、13時12分5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師父阿爸,我可以跟您申請一天假就夠了,我知道【名額未達六十名】,不能跟你提休假的事,目前所有的白魚都改黃魚,我不會講話,也不知該怎麼表達,但我會盡全力補足兵力,做給你看,【快五個月沒休了】,只求師父準一天假給左岸,謝謝師父」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1頁)。
⑵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22時10分1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我會盡全力補足兵力,做給你看,【快五個月沒休了】,只求師父準一天假給左岸,謝謝師父師父阿爸我可以跟您申請一天假就夠了,我知道名額未達六十名,不能跟你提休假的事,目前所有的白魚都改黃魚,我不會講話,也不知該怎麼表達」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被告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2頁)。
⑶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23時54分7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師父阿爸,那我可以請鐘九就好嗎?晚上一樣顧新人,謝謝師父……左岸」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2頁)。
⑷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8日0時11分57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記載「師父阿爸你說過的話我能理解,禁假就是禁假,您有您的立場,但你未禁鐘九,是否可申請,晚上鐘九回來一樣照顧新人,……左岸」等文字之簡訊,傳送至楊清林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33頁)。
⑸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30日1時9分35秒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某不詳成年男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業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前略)某男子:妳有「高朋」的董事嗎?妳們「高朋」董事咧?戊○○:在樓下吧。某男子:妳叫她打給我。(中間對話省略)戊○○:因為你跟「高朋」講,就是「高朋」的業績了啊,雖然是我出去沒有錯啊,也是她的業績啊…(中間對話省略)戊○○:錢是我賺的,業績是她的,那如果,今天錢我賺,業績又是我的話,我就…【我就可以休假啦】,就是【我可以累計…次數休假】,就是減檯呀、併桌啊,累次…累計可以休假的。啊你…某男子:為什麼妳都沒有…沒有,為什麼妳都沒有休假?戊○○:【因為我要併桌才能休假啊】。某男子:妳不是…那我為什麼我都覺得妳都沒有在休假嗎?【妳都沒有休假】?戊○○:嗯?某男子:妳都沒有休假喔?妳認識我那麼久,妳都沒有休假喔?戊○○:我只能白天,沒有,我跟你講【我已經5個月沒休假了】。(中間對話省略)戊○○:對,我不是住在外面,我要靠休假…某男子:喔對…戊○○:我要靠休假我才…才能出去,問題是妳把…某男子:啊妳怎樣才可以休假?我先問妳,妳怎樣才可以休假?戊○○:【併桌或直接帶出去】,這樣人家才…(中間對話省略)戊○○:業績是要累計的,才能休假。某男子:啊妳要累積多少妳才可以休假?戊○○:可是我…我只…累積多少才休假喔?如果累計2次的話可以休白天的啊(以下對話省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94、95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38頁)。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戊○○於99年7月27日12時56分46秒起至28日0時11分57秒止,共計約12個小時的時間內,傳送共計5通簡訊予同案被告楊清林,就其個人法定權利之休假事項,以近乎乞求之文字,向同案被告楊清林表示其雖未達「名額60名」之業績規定,惟「快5個月沒休了」為由,向同案被告楊清林申請隔夜假1日;嗣因同案被告楊清林遲未准假,遂改申請休「鐘九假」;復於同月30日1時9分35秒許,為促使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購買其直接出場,於電話中表示「因為我要併桌才能休假啊」「我已經快5個月沒休假了」「業績是要累計的,才能休假」等語。依此,同案被告戊○○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新人組老師,其地位高於一般公關小姐,但仍因業績未達被告同案被告楊清林要求,已近5月未能獲准休假,則一般從事坐檯及出場性交易之公關小姐,如累計業績未達標準,更無可能獲得休假。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關於同案被告楊清林規定僅能以業績換取休假,該店公關小姐並未享有固定休假,必須累計業績,始得申請換休隔夜假或鐘點假等情,經核與同案被告戊○○上揭簡訊及通話內容所述關於該店此部分制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新人期間給予休假外,其餘公關小姐均未享有休假,須達成下列業績規定,始得申請休假、鐘九假或鐘六假。具體業績規定曾有:「男客向該店購買小姐直接出場性交易1次或坐檯後出場性交易累計達10小時,該公關小姐可得『折抵遲到2小時卡』1張」「客人到店訂桌消費3節,或消費3節以下但有帶小姐出場,可取得『鐘點假』」「續攤贈酒有2名該店小姐坐檯2.5節或2.5節以下但有帶小姐出場,可得『鐘點假』」、「男客以2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10小時,可得『鐘九單』(即當日6時至21時)」「男客以16,000元價格,將公關小姐帶出場5小時後,續場5小時,消費金額達26,000元,可得『鐘九單』」「原訂桌可取得鐘九單之規定,於99年8月8日變更除週五、週六外,其餘5日訂桌均可取得鐘九單」「公關小姐因男客訂桌2桌,每桌均有2男客及消費逾14,900元,得休隔夜假1日(即當日6時至翌日18時止)」、「公關小姐由男客帶出場至套房部為性交易,每次可得1張套房單,累計10張套房單可休『鐘九假』;累計20張套房單可休隔夜假1日」等。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取得套房單後,如欲換取「鐘九單」,應將10張套房單交付同案被告程智敏,由程智敏給予1張「鐘九單」;如欲以上開業績換取隔夜假,需由該公關小姐向所屬內副總遞出假單,獲內副總批准,再經被告乙○○控管後,交由楊清林蓋章核准始得放假。縱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達成上開業績,仍應經前開程序,報由內幹部、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楊清林批准後始得排班休假,不得依其自由意願選擇何日放假等情,業據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己○○、陳冠樺、未○○、吳蒂倩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證據內容詳見前述理由2所述),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99年度新規制度」、筆記本影本、通訊監察譯文、打卡鐘考勤表、薪資條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3至),堪信屬實。、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例如行為人規定需以業績換取休假,未達成業績則無休假,若未經准假即逕行離去酒店,以曠職論,並遭處高額罰款,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換取休假,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向所屬酒店業者借款時,縱已言明將來需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償還債務,但該酒店公關小姐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限制酒店公關小姐需於一定時間內完成特定次數及內容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如未完成並無任何休假,則該酒店公關小姐為休假而為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其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至明。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為誘使該店新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及使新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之酒店,於新人期間均能享有固定休假,縱有違規事項,仍以勸說及教導代替體罰或罰款,嗣該新人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施用如前述理由一、㈡所載詐術方法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該店即不給予休假之事實,詳前述理由一、㈡、5所載。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如於法定休假外,另依業績規定,給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休假或鐘點假,固可認屬該店獎勵員工之福利。然該店新人成為該店正式小姐後,已不得享有任何休假,所有休假均需經由從事符合業績規定數量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再經層層核准、安排休假日期及由被告乙○○等人主觀考量「配合度」後,始得由被告乙○○等人於指定日期(通常為店內營業額較低之非假日)休假,顯然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係以休假規定,控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完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復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住店公關小姐除每日僅有2至3小時不等之外出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應從事及待命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每日及每2週工作時間已逾上開法定上限,且未能享有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假。依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受前述理由三至五及六、㈡所載不法行為侵害,再長期處於超時之工作環境,復未能享有固定休假之情形下,實難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為賺取較多金錢或換取休假,而自願、樂意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其等於惡劣工作環境及長時間工作時數下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自屬違反其等意願無誤。況且,自套房單換取休假以觀,每檔期除不受罰款處分之5張套房單外(每檔期應取得不受罰款之套房單數量,見前述理由三、㈡、1、⑼、②所載,各有5、7、10、15、20張不等,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500或1000元之罰款單據,以下數據均以最低業績要求之5套房單業績數量計算),尚應累積20張套房單,始得享有隔夜休假1日;亦即,公關小姐於該檔期欲取得休假,須於15日內取得25張套房單,平均每日應至套房部從事性交易1.67次(計算式:27張÷15日=1.67次,四捨五入),以每次出場性交易3小時計算,每日出場性交易之時間平均高達5.01小時(計算式:1.67次×3小時=5.01小時),依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對於從事出場性交易與否具有充分、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自無可能於長達21至22小時之工作時間內,外出從事高達5.01小時之性交易行為,此部分尚未扣除其他睡眠、用餐及酒店內坐檯之時間。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換取休假,僅能在長時間工作之情形下,再依酒店規定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及外出從事性交易行為多次;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先不給予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休假,再制訂業績規定,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坐檯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實質上已以業績管控法定休假權利,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求休假,僅能受業績壓迫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則以業績換取休假之方法,確屬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不法方法甚明。、此外,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開證述關於業績換取休假之具體規定略有不同,此乃該店就以業績換取休假方面,並無固定制度所致一節,業據被告乙○○於偵訊時自承:「(假要如何而來?)規定改來改去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96頁),經核與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證稱:「小姐去套房性交易的話,他們會給她1張單子,要交給幹部,累積到一定張數就可以放假,規定常在變,我不清楚要幾張」等語(見偵卷第31頁);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反正他們一直改,我記不了那麼多」等語(見原審卷第225頁);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如何的業績才能夠放假?)每1個時期的規定不同,有的時候會規定這1檔期要有幾個老點就可以有假,有的時候會規定賣了多少酒會有一天或是半天的假,或者是以出場的時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9頁);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訂桌數的多少,制度是一直在變」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㈩第105頁)。再依前述理由6、⑵所載通訊監察譯文所載內容,同案被告楊清林將「訂桌取得鐘九單」規定,變更為「除週五、週六外,其餘訂桌均可取得鐘九單」,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偵卷第61頁,偵卷第23頁,偵卷第46頁,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6、⑵),堪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經常依其意志變動相關規定,並無固定性之業績換取休假規定,且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任職期間未必重疊,認知之業績換取休假規定細節未必一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如有不一致之處,並非其等所述彼此間存在矛盾而不可信,而係該店並未存在一致性之制度,本院自難僅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就上開業績換取休假規定內容證述情節略有差異,即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所述存有重大瑕疵而不可採,併此說明。、至於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走時間》可以拿『鐘九單』來抵扣?)對,隔夜假也可以拿來抵扣,然後就不用扣錢。(假是可以抵扣裁罰的?)是,因為我們店的小姐很奇怪,她們都不休假,然後用走時間的方式,就是不來上班的方式,然後再拿假來補」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然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並未給予該店公關小姐固定休假,縱使依業績取得隔夜假,亦需經過內副總、被告乙○○及被告楊清林等層層核准,始得於受安排日期休假,不得依其自由意志於指定日期休假一節,已如前述。是該店公關小姐如有要事處理或身心不堪負荷,但未達罹患疾病之程度,僅能先行離去酒店,待返店後再持套房單或隔夜假抵休假,而非該店小姐「很奇怪」、「不休假」,「再拿假來補」;該店公關小姐先行離去酒店之原因,乃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根本不給予該店公關小姐休假,導致公關小姐為休假或處理個人事務,僅能以業績抵休假,甚至是繳納「走時間」罰款或簽立罰款本票。是同案被告程智敏前揭證述內容,有倒果為因之謬誤,自非可採。
(二)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對秘密證人99甲1實施之「罰跑樓梯」、「夾鐵片」及「罰站」等身體處罰,使秘密證人99甲1必須依楊清林所規定之酒店規定,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1、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曾經看過『藍夜』體罰的情況有幾次?)很多次,我沒有記次數。(『藍夜』體罰的對象是否都是小姐?)對,都是小姐。(體罰的理由為何?)就是小姐被開單,內容是坐檯時沒有笑容,擺著臭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4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如果有小姐被檢舉,就會叫那小姐出來處罰給大家看,是叫小姐夾鐵片不能掉落、兩腳夾保特瓶半蹲,如果掉下來時間就重新計算,1次都要半小時,還有罰跑樓梯,從1樓跑到6樓,要跑10趟」「(處罰妳們的人是哪些人?)『飛揚』會叫小姐出來,叫她夾鐵片,小姐就要夾鐵片,處罰的時候是當著所有人的面,大家都在」等語(見偵卷第171、17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可否挑客人?)不可以。(如果挑客,公司是否會處罰?)對。(何人檢舉?)番內的小姐看到都會寫反應單,早上跟晚上都會開1次會,會議時就會藉此懲罰。(如何處罰?)夾鐵片、半蹲、夾保特瓶,我只記得這樣」「(《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3頁上半段》筆錄中所陳述的過程是否實在?)實在。(是否除了被處罰夾鐵片、半蹲之外,是否還有跑樓梯?)有。(妳被處罰哪幾樣?)3樣都有」「(處罰過程中,是否有幹部負責監督或處罰?)有。(妳看過哪幾位幹部?)左岸,其他都不在現場,小彤是在開會中。我們處罰是在外面,如果要讓大家看的話是大家一起看某位小姐被處罰,如果跑步,只有一個班長會陪同出去看而已。(左岸是在何種情況下執行處罰或監督?)在休息室開會的時候,那時候是處罰跑步,左岸在旁邊監督。(《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4頁》於偵訊筆錄中妳說飛揚會叫小姐出來叫她夾鐵片,小姐就要夾鐵片,處罰的時候當著所有人的面,大家都在,這段話是否正確?)正確。(所以飛揚也有處罰過小姐?)對。(是她自己決定還是何人命令她處罰小姐?)師父命令她」「(左岸在旁看的目的為何?)就執行有無偷懶或不跑。(就妳所知,處罰跑步是屬嚴重還是輕微的違規?)每個處罰不一定,跑步應該是體重過重,有的時候幹部也不會在,是叫少爺。(妳的意思跑步是因為體重過重才處罰,是否如此?)對。(跑步與脫衣陪酒或性交易有無關係?)沒有」「(妳有無因填寫檢舉單而被處罰?)有。(如何處罰?)夾保特瓶、夾鐵片」「(妳是否曾得罪客人?)有。(是否會遭到處罰?)會。(如何處罰?)夾鐵片跟保特瓶」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4至286、300、301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我則是有被處罰過,跑樓梯從1樓至3樓,跑了50至100趟,原因是因為我的業績沒有達到標準,業績標準是指每個星期都要有客人點,而且要買全場。另外還有叫我們手腳都夾鐵片不能掉落的方式來處罰,如果鐵片掉下來會被罵、被打,在處罰的時候,都有幹部在監督」等語(見偵卷第17、1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除了扣款之外是否會體罰?)會。(公司如何體罰?)爬樓梯1樓至4樓來回1趟,業績不足要看怎樣不足,我曾經爬了100多次,1次爬100多次。(除了爬樓梯是否還有其他體罰?)夾鐵片、半蹲、交互蹲跳」「(妳被罰爬樓梯50趟至100趟的原因為何?)因為業績沒有過。(是等15天結算的業績沒有過,還是當天的業績沒有過而被罰?)都有。(當天的業績沒有通過是何意思?)當時我們有分班,如果那1番有小姐沒有人被排坐檯的話,就是當番的業績沒有過,全班都會被罰爬樓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2、398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當時包廂小姐會互相檢舉做不好的或是沒幫客人倒酒、遞紙巾,師父是過來開會檢討小姐,檢討的方式都是用罰錢,像輕微的比如沒幫客人倒酒、遞紙巾或沒面帶笑容,都會罰100元,其他的會用體罰比如來回爬樓梯30次,有時候100次,是當場馬上爬樓梯,爬1次就由幹部發1次筷子,直到筷子發完,師父也會在旁邊看」「(有無被罰跑過樓梯?)有,1次30圈。當時是因為整間店的營業額不多,他們就說小姐C甲LL客C甲LL得不齊全,不夠積極,所以客人不會進來,就處罰小姐,當天是全體小姐都被處罰」「師父就會體罰小姐,怪小姐C甲LL得不勤,要小姐跑樓梯」「(有無叫妳們夾手腳、夾鐵片?)我記得好像有,我有看過就是夾在膝蓋及膝蓋中間,稍微半蹲,鐵片不能掉下來,但我沒被處罰過」等語(見偵卷第121、128、129、13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開會時檢討番內情況後,如情況嚴重,》除了扣錢有無體罰?)有。(是怎樣的體罰?)跑樓梯」「(妳們當時跑樓梯,1圈算幾層樓?)有時候是來回跑100次或50次」「(妳於警訊中稱:我做錯是公司幹部以罰跑樓梯的方式處罰,穿高跟鞋從1樓爬到5樓這樣跑30趟到100趟不等,裡面幾乎每位小姐都有跑過。妳有無做過以上陳述?)有」「(是否確實要穿高跟鞋?)對。(是否要著禮服?)對。(妳於偵查中稱:我有看過夾鐵片,夾在膝蓋與膝蓋的中間,稍微半蹲一點鐵片不能落下。妳有無看過這種處罰?)好像有。(是否就如同妳向檢察官陳述的?)有,但我沒有被處罰過。(處罰不管是扣錢或體罰,是何人下的命令?)楊清林。(是否他本人執行?)他叫幹部執行。(在庭有哪些幹部曾經下去執行?)春天(即乙○○)。(春天負責何部份?)跑樓梯」等語(見原審卷第66、67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在那邊有無被處罰過?)有,業績不夠被罰夾鐵片,是幹部『飛揚』、『左岸』、『小彤』都有在旁邊執行過,還有跑樓梯,是從1樓跑到4樓,會監督我們做完,也沒有人敢不做完」、「會看小姐番內檢討表,也就是小姐相互填寫的檢舉單,如果有小姐被檢舉,就會叫那小姐出來處罰給大家看,不一定處罰什麼,有時是罰錢,有時是罰夾鐵片,只要業績不到,每天下午5點就會開始執行」、「我有看過小姐被處罰在樓梯間裸體跑步,這是楊清林叫幹部去監督」「(處罰妳們的人是哪些人?)『飛揚』、『小彤』、『左岸』會叫小姐出來,叫她夾鐵片,小姐就要夾鐵片、跑步,處罰的時候是當著所有人的面,大家都在,主要指使者是楊清林,之前裸奔的部分是叫『林達』的幹部處罰的」等語(見偵卷第181至18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開會時檢討反應單後之處罰》除了扣錢之外有無進行體罰?)我有看過人家裸體跑樓梯。(是否每次都是裸體?)不是。(跑樓梯是否要穿高跟鞋?)不一定」「(跑樓梯要跑幾圈?)忘記了,看事情而定」「(多少樓層算1圈?)4個樓層。(除了跑樓梯之外,還有無其他處罰項目?)夾鐵片、罰站」「(裸體跑樓梯楊清林是否在場?)在場。(妳於偵查中稱:我有看過小姐被處罰在樓梯間裸體跑步,是楊清林叫幹部去監督的。是否正確?)對。(楊清林叫何人監督?)忘記了。(是否是幹部琳達?)對。(為何會被處罰裸體跑樓梯?)因為我們在裡面脫衣服,她出去拿東西回來忘記鎖門。(妳有看過哪些幹部進行各種體罰?)飛揚、左岸、春天」「(妳曾經因為怎樣的事由被公司扣款、體罰?)業績沒有做到會體罰、打瞌睡」等語(見原審卷第81、82、87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如果在每天工作業績不夠的話,會被罰跑樓梯,夾鐵片、罰站」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係出於妳自願為之《即包廂內之性遊戲》?)她們強迫要做的,如果不玩遊戲的話就要被舉發。(哪些人強迫妳?)楊清林交代幹部及番長跟我們講。(有跟妳們講的幹部有何人?)飛揚、左岸、小彤。(可否不配合客人之要求?)不可以。(可否拒絕與客人口交?)不可以,如果被發現的話就說是不配合他們。(不配合會如何?)就被處罰。(如何處罰?)得罪客人的話,有時候就是會夾鐵片、跑樓梯、扣錢」「(有哪些體罰?)跑樓梯、夾鐵片、罰站」「開會的時候,如果沒有做好或是打瞌睡的話,幹部就會丟東西、會打人,然後唸舉發單之後,楊清林覺得要怎麼處罰,跑樓梯或夾鐵片都是楊清林決定的,然後由幹部執行處罰。(曾有哪些幹部執行體罰?)飛揚、小彤、左岸、甲ngel(即韓思玉)」「(《不配合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處罰是單純扣錢,抑或包括體罰?)他會看情況,有時候會體罰」「(妳是否記得體罰時,除了小彤與飛揚執行之外,有無看過其他幹部在場監督?)左岸還有甲ngel」「(妳曾被體罰過哪些?)跑樓梯、夾鐵片,還有被拿保特瓶打。(負責執行妳的處罰及監督處罰之執行的幹部有何人?)飛揚、小彤、左岸、甲ngel。(牛媽媽在酒店裡面做何事?)她後來當輔導長,比番長還要大。(處罰時牛媽媽有無在場?)她會叫幹部去執行。(但妳方才證述是楊清林叫幹部執行?)有時候牛媽媽也會。(執行時牛媽媽有無在場監督?)沒有。(她去何處?)她都在休息室。(是小姐的休息室還是她自己的辦公室?)我們的休息室。(妳看過她下令執行的體罰有哪些?)跑樓梯、罰站」「(妳方才證述,妳曾被罰跑樓梯、夾鐵片及被保特瓶打,妳被處罰的項目中,左岸曾對妳處罰哪些項目?)跑樓梯。(係何原因,妳是否記得?)業績沒有過」等語(見原審卷第213至215、221、222、243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幹部有恐嚇我們說如果沒有好好脫衣陪酒,會體罰,例如罰站、跑樓梯」等語(見偵卷第8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除了業績不到、頂撞幹部…等,要簽本票之外會不會體罰小姐,妳是否曾經被處罰過?)有。(如何處罰?)在大廳罰站。(除了罰站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跑樓梯。(妳是否有親眼看到其他小姐被處罰?)一樣是罰站跟跑樓梯」「(公司處罰是由何人下命令執行處罰?)執董『魚姐』。(是『魚姐』處罰還是『魚姐』下命令?)『魚姐』下命令。(何人處罰?)『魚姐』會監督。(何人負責執行?)『魚姐』」)、「(帶領妳的幹部有無包括楊游碧鳳?)沒有。(楊游碧鳳有無對妳做過管教或處罰?)沒有」「(妳被罰站跟跑樓梯的原因為何?)測驗沒有通過。(什麼測驗沒有過關?)就是初1、16的業績沒有達到。(可是妳剛剛說業績沒有到的小姐會被罰錢?)會扣錢也要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7、148、156、157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有無因為違規被處罰過?)有,我被罰過錢、跑樓梯、夾鐵片、罰站」等語(見偵卷第23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曾經看過、經驗過的體罰,包括跑樓梯、夾鐵片、罰站,還有馬鞭打手心,至少有這4樣是否正確?)是。(不管簽扣本票或體罰,最後決定是何人?何人下的命令?)馬姐。(何人負責執行?)幹部」「(曾經執行過簽扣本票、體罰的幹部有哪些人?)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執董除了收妳們的本票之外,體罰這部份她有無參與監督或執行?)監督。(妳看過執董監督過哪幾部份的體罰?)跑樓梯、夾鐵片、罰站。(跑樓梯是怎麼跑法?)從1樓跑到4樓。(是否來回算1圈?)是。(要跑幾圈?)看當下罰幾圈」「(妳自己是否有被罰過?)是。(妳自己是被罰幾圈?)6圈。(妳是否只被罰過1次?)不只。(6圈是最少還是最多的1次,還是每次都6圈?)每次都6圈」「(櫻姐在場是否看得到小姐被體罰或簽扣本票?)看得到。(開會時婷婷是否會在場?)會。(馬姐在場時,婷婷在場的頻率有多高?)很常。(小姐被簽扣本票或體罰時,婷婷是否看得到?)看得到。(婷婷跟櫻姐在楊清林下令體罰小姐的過程中間,她們曾經是否有出言阻止過?)沒有」「(妳是否曾經被罰跑樓梯6圈?)是。(最多是否也是6圈?)是。(妳有無聽說有小姐被罰跑樓梯100圈?)沒有。(有沒有可能被罰100圈?)這我不知道」「(妳是否還記得左岸體罰小姐的原因是什麼?)新人太吵的時候,她會要新人跑樓梯」等語(見原審第182、183、199、202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有無被公司處罰過?)跑樓梯、夾鐵片等,因為那幾天沒有客人來點我,我就被公司處罰,有時也會用扣錢的方式」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沒有達到公司業績除了讓妳簽本票之外,公司是否有人對妳進行體罰?)會測驗,比如公司規定1天要2個老點,如果沒有的話可能就要罰寫、罰站、夾鐵片。(有體罰的部分包括哪些?)罰寫、跑樓梯、夾鐵片。(罰寫是寫什麼?)幹部會要我重複寫1句話,比如…為公司好。(何人要妳罰寫?)執董。(夾鐵片的方法?)背要靠牆壁,鐵片要夾在腳、手上,就是美姿美儀。(處罰1次是多久的時間?)不一定,2個老點有1個就是罰10分鐘,如果2個沒有的話就是20分鐘。(妳個人是否有被體罰過?)有,跑樓梯、罰寫」「(妳是被誰體罰跑樓梯?)就是只要沒有老點自己就要去跑了,是執董規定的。(被體罰時是由誰監督?)其他的小姐監督。(幹部是否也會監督?)有時候幹部也會看」「(妳所謂夾鐵片、美姿美儀的意思為何?是因為美姿美儀不好,所以要夾鐵片,還是如何?)不是,是沒有人點檯,然後夾鐵片是要靠壁站挺,夾住它不要讓它掉」「(妳的意思是處罰的原因都是沒有兩個老點點檯,是否如此?)不是,是每天的測驗項目不同。(何謂每天的測驗不同?)可能今天是一個老點,或者明天可能是兩個老點,不一定」「(假設妳今天的成績是滿檯的狀況,但是沒有老點點檯,是否仍需處罰?)要,沒有老點就是要體罰」「(體罰原因除了每天的測驗沒有達到標準之外,是否有其他的原因?)有點忘了,我記得就是沒有通過每天測驗的成績」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91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簽扣本票之外,公司是否會體罰妳們?)罰站、跑樓梯、打人、去地下室夾鐵片、罰寫。(妳被處罰過哪幾項?)跑樓梯,也有被打過,也有被罰站、罰寫、夾鐵片,都有」、「(妳看到有哪些幹部執行《體罰》?)執董、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芸芸都有」「(《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5頁中間的證人甲13回答》這其中有1個妳沒有講到的楊游碧鳳,妳有提到說:這個暴力行為她也有這樣做過?)她是在場,她沒有對小姐動手,她是在場有看到。(妳的意思是在處罰的現場楊游碧鳳有在場,是否如此?)有看到。(她在場的頻率是否很高?)我是有看過,次數還好」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4、265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扣錢之外,是否會體罰?)就是業績沒有達到就是跑樓梯、夾鐵片」「(妳曾被體罰過何種項目?)跑樓梯最高1天跑90圈,4層樓為1圈;夾鐵片很多次。(包廂內是否有人監督?)有。(何人監督?)坐檯的業績幹部。(妳看過哪幾位幹部監督?有哪位開過反應單?)海豔、左岸、飛揚、小彤,還有雅飛即『藍夜』。(處罰的流程為何?)有1個箱子可以將反應單投入,開會時執董會拿給師父,由師父決定要不要處罰,由執董執行體罰。(幹部有無執行?)我只記得執董」「(妳剛說體罰是由執董監督執行,譬如要跑樓梯3圈,執董要在旁邊數妳們跑幾圈,意思是否如此?)不是,她會在1樓等,我們跑到那裡的時候,她會給我們1支紅色的筷子給我們,就代表1圈。(其他的體罰她是否站在旁邊看?)對。(是否只有執董1個人在負責執行?)對。(何人叫她執行體罰之監督?)是楊總叫她要監督」「(為何不敢拒絕妳不願意接受處罰?)因為就是都在那邊也不敢去反抗」「(何種環境、何種氛圍讓妳不敢去反抗?)怕有另外嚴厲的處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4、315、330、336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簽扣本票之外,違反公司其他規定是否有體罰的項目?)我去剛開始沒有,要被抄店的前1、2個月,就想到要用跑樓梯的方式處罰。(是否就只有跑樓梯?)我是只有跑樓梯。(妳於警訊時稱:我曾經回客問題被罰爬樓梯、罰站、扣錢。是否有印象?)有」「(《業績未達標準》是否還有另外的體罰?)罰站」等語(見原審卷第218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因為我逾假不歸,而被扣錢、罰站、跑樓梯、夾鐵片」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對妳們的處罰除了違規扣錢,有無對妳們進行體罰?)爬樓梯、夾鐵片,其他忘了。(《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9頁第1個回答第3行、及最後1個回答、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4頁倒數第2個回答》妳所陳述的體罰內容是否正確?)對。(這些處罰是何人決定?)楊清林」「(妳看到的是否是魚姐叫妳們罰站、爬樓梯?)對。(妳是否記得楊清林有叫哪些幹部處罰小姐?)小彤,其他忘記了。(是否有看過左岸體罰小姐?)有」等語(見原審卷第46、47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我有被罰跑樓梯、罰站、罰錢」等語(見偵卷第16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違背公司的規定除了要簽本票罰錢之外公司是否有對妳們進行過體罰?)有。(妳自己經歷過的或是妳看過其他小姐被處罰的有哪幾個項目,是什麼原因被處罰?)我有過跑樓梯、罰站,也聽過夾鐵片。(妳親眼看過的有哪幾項?)跑樓梯跟罰站。(《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9頁倒數第2個答案》、《提示1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第3頁從上面往下數第2個回答》妳警詢時稱妳被處罰過的有跑樓梯、罰站、夾鐵片、扣錢。檢察官偵訊時妳稱妳被處罰過的有跑樓梯、罰站、扣錢,也有看到有小姐被打,是因為喝醉酒不聽幹部的話,也有1次楊清林走到包廂看到小姐都在睡覺他就拿椅子砸,這些會使我們害怕。以上講的這些話是否都正確?)是。(妳自己本身是否也有被處罰過夾鐵片?)有。(這些體罰都是何人下令做決定的?)楊清林。(除了有1次看到楊清林拿椅子砸之外,其他處罰都是何人在執行?)也是楊清林。(是楊清林自己執行?)是楊清林交代下去。(妳有看過何人執行?)小彤、左岸。(是在什麼樣的場合進行處罰?)在大廳。(是否所有小姐都在?)是」「(妳是否有看過魚姐處罰過小姐?)有,我看過魚姐罰小姐跑樓梯或是罰站」等語(見原審卷第74至76頁)。
⑮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其他人被罰跑樓梯、罰站,原因是業績不夠、我也有看過有人被幹部打,因為他得罪客人」等語(見偵卷第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被罰過什麼?)我有被罰站過」「(妳是否有看過其他小姐被體罰過?)我有看過小姐被幹部打一巴掌、爬樓梯」「(有體罰過小姐的有哪些人?)我最記得的是執董,還有晨萱」「(執董負責體罰的哪一部分?)小姐罰跑樓梯時,執董在1樓的樓梯口計算趟數」「(這是在何種場合進行的處罰?)開會時」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6、127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穿高跟鞋、禮服跑樓梯50趟,1樓站『魚姐』,5樓是『海燕』監督。還有罰站等處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9月9日警詢筆錄第9頁最後1個答案?)我知道的是如果拒絕出場的話她們的名目不是不出場而被體罰,她們的名目是百百種,變成說服務態度不佳,因為客人抱怨,這樣子就會被體罰了」、「(在番內脫衣陪酒的過程中,除妳要正常做的工時要做到外,公司尚有無要求要達到什麼樣的業績?)我們所謂的業績就是要跟客人洗餐點或是道具,例如一盤蠟燭500元,人頭要洗一定的菜,因為時間久了,我不太記得,如果沒有洗到的話,就是要記1個小黑點,小黑點的處罰有2種,1種是1個小黑點就是要罰站15分鐘或半個鐘頭,罰站就是要穿著高跟鞋站在大廳,要站的很好,要站的直挺挺的,全部的著裝都要,另外1種是1個小黑點罰100元。(妳都是要站幾分鐘?)要看小黑點有多少,像我知道有小黑點欠到100個鐘頭都有。(公司處罰妳們,除扣薪讓妳們簽小白外,公司是否體罰妳們?)有,我看過體罰,但是我自己本身沒有」「(如何體罰?)有2個小姐當初好像睡過頭,她睡到5點、6點多才下樓來開會,被馬姐罰跑樓梯50趟,就是上去下來算1趟,而且要穿著高跟鞋要著裝完畢,穿著高跟鞋跑,當時樓下及樓上各站1個副總。(樓上及樓下各站何人?)我記得樓下是執董,樓上的是海豔副總,當時兩個小姐被罰要跑50趟的樓梯,要跑完才可以坐檯。(是誰決定體罰的?)由馬姐決定。(由何人執行?)馬姐會交代下面的人,由副總及執董去監督,有時候打手心是各個副總」、「(除打手心外,還有無其他種類的體罰?)罰站、打手心、爬樓梯」、「(《請求提示99年11月15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7頁最上面證人的回答及中間這段》當時所言是否正確?)正確。(除小海外,還有美樂蒂她也被處罰跑50趟樓梯?)是」「(正在體罰的時候,櫻姐是否有在場?)有,有時候開會全部都來的時候,她會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3、159、160、175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開單處罰小姐時或體罰小姐時,櫻姐有無在場?)她有在場」「(是否曾經看過楊清林在處罰小姐時櫻姐有阻止過?)沒有」(公司在何情況下會體罰小姐?)開單內容就是不配合玩不起來」「美姿美儀不好就會叫妳去罰站,就是會有小黑點。(何種情況下會被記小黑點?)好像是沒有點檯,被執董看到或被人檢舉看到幹部沒有問好,就被記小黑點。(《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2頁後面第2個回答》就是化妝不合格記小黑點?)就化妝不合格就叫妳去重畫,不然記1個小黑點。(《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6頁上面第2行答案》就是性交易要去小套房,要將存根繳回給公司,如果不去會被罰錢或記小黑點?)對。(綜上述妳所說之外,檢妝不過重化妝也會被記小黑點,妳不到套房那去做性交易,也會被罰錢記小黑點,被記小黑點就要被罰站,是否如此?)對。(出場性交易時公司是否有要求一定要去漢口路的套房?)他們說在那邊比較安全,如果妳沒有去就會被罰錢記小黑點」「(記小黑點、被罰錢是擇一處罰或一併處罰?)擇一處罰」「(是何人決定記小黑點或罰錢?)執董決定」「(公司有無規定何種情形罰錢何種情形體罰?或是何種違規行為要罰錢也要體罰?)罰錢的部分就是遲到、酒醉,酒醉是要罰錢及體罰雙併,罰錢就是美姿美儀不合格、遲到」「(我聽到美姿美儀不合格是罰錢?)也要,因為都會重複到。(公司的處罰是否都是併行,又要罰錢又要體罰?還是說可以選擇?)我們沒有選擇的權利,都是公司規定好要怎麼做就怎麼做,遲到很簡單就是罰錢。(公司的處罰方式當下會去做一個裁量?公司有選擇的空間?)我們沒有選擇的空間,是公司才可以選擇,看要不要罰錢或要體罰,這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如果有小姐被體罰或要簽小白或本票什麼的,櫻姐有無在旁邊全程看到這種場景?)在體罰及鞭刑的時候她都有看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84至186、195、196、199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我有被罰過跑樓梯、罰站、夾鐵片,是因為我開會的時候,回答比較小聲,或是業績不好等原因,都會被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4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罰跑樓梯、夾鐵片、被打巴掌。(有無包括罰站?)有」「(妳自己有被處罰過那幾項?)罰站、跑樓梯、夾鐵片」「(這些體罰分別是怎樣的違規?)大部分都是業績沒有過就罰站、跑樓梯。(夾鐵片是如何違規?)大部都是業績沒過」「小彤、藍夜、左岸、飛揚、海豔、執董。(所以這些內幹部都曾經有體罰過小姐?)是」「(體罰時,她們兩位是否曾經有在過?)曹助理曾經有在過。(她們2個在場,櫻姐是曾經有簽扣本票的部份她有在場,曹立婷的部分是曾經在體罰時她有在場,她們二個是否曾經制止楊清林說不要對小姐進行這樣的處罰?)沒有」「(開會處罰小姐時,妳有無出來制止過處罰小姐的情形?)我哪敢。(有沒有人敢?)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74至77、89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業績沒有過除了簽本票之外公司是否有對妳們進行體罰?)也會有。(公司有做過如何的體罰?)跑樓梯、夾鐵片,印象比較深的就這樣。(《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筆錄第5頁最上面、第7頁最上面證人的回答》筆錄中有寫到罰站、夾鐵片、跑樓梯、當眾辱罵、打耳光。是否確實有這些處罰的方式?)測驗沒有過要跑樓梯,後面那邊是每天都有測驗,沒有過的話處罰會不一樣,有可能是罰站、有可能是跑樓梯、有可能是夾鐵片」、「(這些處罰、體罰、簽本票是在什麼場合做的?)幾乎都是開會完之後就會唱名。(是否在所有小姐面前做這樣的事情?)對。(何人下命令?)大部分是魚姐。(楊清林是否有下個命令?)我沒有印象。(魚姐下命令時楊清林跟櫻姐是否有在場?)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處罰的時候楊清林跟櫻姐有時候在場有時候不在場?)對,但是他都會知道啊。(楊清林他沒有在場怎麼會知道?)因為魚姐會跟楊清林報告。(妳如何知道魚姐都會去跟楊清林報告?)因為楊清林是老闆。(有人下命令,是否有人負責執行?)魚姐執行。(她下命令她執行?)對」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6、227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有無因為違規被處罰過?)有,因為打瞌睡的關係比較多,我有被罰跑樓梯、罰站,主要都是罰錢」(見偵卷第24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違反公司的規定除了會簽扣本票之外,公司是否會對小姐進行體罰?)會。(妳個人曾經親身經歷哪幾種體罰?)有發生過單日測驗沒過要爬樓梯」「(妳的意思是指妳自己被處分過爬樓梯?)有很多人」「(妳在檢察事務官那裡說:做錯事就會當眾處罰,例如有喝醉酒就要罰錢,有時候也會打手心,另外其他像爬樓梯是因為業績不好處罰我們10至20圈不等,是跑1至4樓,有時候針對逃跑的小姐也會說一定會追討回來本票會送法院。妳是否記得曾經有講過這一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1圈是算1至4樓是否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6、197頁)。㉑秘密證人99甲27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公司有無懲罰過妳?)罰站」等語(見偵卷第195頁);復於偵訊結證稱:「我曾經被罰站過,因為我沒有達到執董的要求,例如沒有C甲LL到客人來」等語(見偵卷第189頁)。㉒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也有對我體罰過,有跑樓梯、罰站」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在妳們番內違規時,除了開會時唸反應單簽扣本票之外,有無其他的體罰?)有。(是否可以解釋在怎樣的情況底下會有怎樣的體罰,有幾種體罰?)罰站、跑樓梯。(妳於警偵訊中稱:體罰的方式每個幹部或老師都可以處罰我們,處罰得方式是扣我們薪水簽本票,雙膝及腋下夾鐵片、罰站、跑樓梯等等,及當眾辱罵我們,另像酒醉、得罪客人會被打耳光、手心。這樣的過程是否正確?)對。(體罰分夾鐵片、罰站、跑樓梯、當眾辱罵、毆打?)對。(怎樣的情況底下要做怎樣的體罰,妳是否知道?)業績不夠。(是做何處罰?)跑步」、「(妳曾經有看過哪些幹部或老師處罰小姐?)執董、小彤」等語(見原審卷第102頁)。㉓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除了罰錢之外,也會有體罰,例如罰爬樓梯,前天沒有點檯就罰爬樓梯1至4樓,最多會被罰爬50次」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8頁);復於偵訊證稱:「(開會的時候,是何人負責處罰小姐?)執董『魚姐』負責,我看過跑樓梯、夾鐵片等語。㉔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處罰妳們的是哪些人?如何處罰?)我記得業績不過好像會被楊總處罰爬樓梯」等語(見偵卷第222頁);復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有無因為違規被處罰過?)有,罰跑樓梯、半蹲、夾鐵片、罰站,主要都是罰錢」等語(見偵卷第213頁)。㉕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罰站及爬樓梯,我忘記我違反什麼規定」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2頁最下面數上去的7、8行回答》妳回答說妳有被罰站、跑樓梯,是否確實?)是。(妳當時不記得是違反何種規定,現在是否想的起來?)也是不記得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30頁)。㉖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很多小姐講過關於公司的體罰,也有包括罰站、跑樓梯、夾鐵片,妳有無印象妳自己或其他的小姐在開會的時候有被處罰過上開項目?)有。(是否上開都有?)夾鐵片我沒看過,其他都有。(妳自己有無被體罰過?)有。(被體罰那一種?)跑樓梯、罰站」「(跑樓梯妳是跑幾圈?)5到10圈都有跑過」「(跑上去再跑下來算1圈?)對」「(體罰是何人下的命令?)老闆下令。(妳有看過哪幾個幹部執行過體罰?)飛揚、藍夜,其他忘記了」「(出場性交易這件事情,是否可以因為不喜歡客人或心情不好或身體不舒服,而拒絕客人?)不行。(拒絕會怎樣?)會被處罰。(是罰錢還是體罰?)體罰」「(當時妳在跑樓梯的時候,身著何服裝?)禮服。(穿高跟鞋?)正確」「(被告戊○○問:跑樓梯是否要穿高跟鞋?)我經歷過有穿,跑到一半脫掉。(被告戊○○問:是妳自己跑還是其他小姐跟妳一起跑?)很多人。(被告戊○○問:她們是穿高跟鞋跟妳一樣一半脫掉,還是一開始就沒有穿?)一開始有穿。(被告戊○○問:為何一半可以脫掉?)因為腳痛」等語(見原審卷第215、218、226、231頁)。㉗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小姐們幾乎都有提到公司有體罰是處罰跑樓梯、罰站、辱罵小姐、夾鐵片、半蹲、拿馬鞭打手心、踹小姐?)我記得的是罰站」、「(妳為何會被罰站?)好像是叩客的時間跟其他小姐聊天沒有叩客。(罰站多久?)站到叩客時間結束,一段時間而已。(妳們叩客時間是幾點到幾點?)開完會之後就開始叩客,叩客時間大約到7點,因為要吃飯,應該是6點30分至7點,半小時左右」「(妳被處罰罰站這個命令是何人下的,何人決定要處罰妳的?)執董。(張玉萍自己決定的?)執董看到我跟別人在聊天她就叫我去罰站。(其他小姐被罰站,妳看到都是執董下的命令去罰站還是其他幹部或是怎麼樣?)都是執董」「(妳今日所述所謂的罰站就是在6點30分開完會到7點之間,公司規定妳們要在這個時間去叩客,如果說有別的小姐偷懶跟別的小姐聊天就會被罰站是否正確?)是。(罰站的過程中也一樣叫妳去叩客直到7點就結束,是否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1、12、112、113頁)。
2、同案被告張玉萍、戊○○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如下: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萍於原審審理中結稱:「(體罰的內容有哪幾種?)爬樓梯、罰站、打手心。(有沒有過處罰是罰寫?)有」等語(見原審卷第314頁)。
②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體罰最早之前是罰爬樓梯、夾鐵片」等語(見偵卷第122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處罰是否還有罰站、夾鐵片、跑樓梯等?)有,業績沒有過、得罪客人都會。(處罰是何人決定的?)是楊清林會叫幹部執行」等語(見偵卷第135頁);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這7、8年,妳自己曾經違反公司的規定被處罰過哪些項目?)跑樓梯」「(妳自己本身看過或者公司有在執行的,處罰的方式有哪一些?)跑樓梯、罰站、馬鞭。(有夾鐵板嗎?)那時候是公司有請1個美姿美儀老師來幫我們上課,夾鐵片是要腰桿挺直,有O型腿的會夾在膝蓋那邊的」「(小姐被幹部開的這些反應單,妳們開會之後,在妳們那些所謂的小姐6點的大會裡面的開會結果,如果是有決定要做處罰,處罰的結果是體罰的,比如說罰站、跑樓梯或者是馬鞭抽打手心,這些決策妳看過誰下過這樣的一個命令?)琳達、小彤、師父(即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第186、192、193、199、200頁)。
③被告乙○○於偵訊供稱:「(為什麼妳們公司有處罰小姐的制度?)應該是因為有些小姐不希望被開除,我有看過罰站半小時的處罰。(妳看過的處罰有哪些?)罰站」等語(見偵卷第10頁);復於99年12月10日偵訊供稱:「(除了罰錢以外,還有無罰其他的?)罰錢、罰寫」、「(罰站、跑樓梯、夾鐵片、馬鞭打手心,這些是誰決定要這樣做的?)楊清林決定,沒有所謂固定執行的人,是由楊清林叫誰去」、「(罰站、罰跑樓梯、夾鐵片是犯什麼樣的規,才會這樣處罰?)都是業績沒有過關。但如果有罰錢,就不會罰這些」等語(見偵卷第289、290頁);又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決定處罰的項目到哪裡?)簽本票、罰站、罰寫。(執董可不可能也就這一部分做她的決定?)執董可以」、「(妳於檢察官訊問時坦稱妳本人有處罰過小姐,處罰種類就是罰站、跑樓梯、夾鐵片、馬鞭,原因包含客人抱怨等等,妳說有些部分是執董《即張玉萍》跟妳本身就可以做決定,妳的權限來自於何處?)老闆楊清林給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22、224頁)。
④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看過最多《罰跑樓梯》跑幾圈?)20圈。(有沒有50圈的?)有」、「(妳在警局裡說店內小姐因為違反規定,而遭到懲罰,妳本身也被楊清林罰過,甚至是跑那個,那詳細的情形是什麼?)我的部分是因為當天開會我在忙,我在接待客人沒有辦法下去集合開會,楊清林就很生氣,他就要我馬上去跑10圈,因為我開會遲到,就那麼1次。(那妳可不可以決定不跑?)不行,我們當下就是跑。(不能用錢換嗎?)不行。(那有沒有其他小姐被罰跑過?)也是業績不夠,她當天沒有回客,或者是當天我們店內的生意不好,隔天就會被罰跑」、「(店裡的這些小姐為什麼會去跑樓梯妳知不知道?)就是我只知道是被處罰而已」、「(所以剛剛辯護人說店裡的小姐跑樓梯都是因為太胖,是這樣子的嗎?)有曾經胖的被處罰,有的是可能因為沒有回客被處罰」等語(見原審卷第79、86、94頁)。
⑤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什麼原因會被罰爬樓梯?)業績不好或是開會太慢,還有就是沒有照規定走的,就是會被罰」、「(妳看過小姐爬樓梯最多次是幾趟?)2、30趟」「(這些被罰爬樓梯的小姐,我聽說是執董(即張玉萍)在主持,小姐可否跟執董討價還價分期跑?或是慢慢跑?不一定要很正規的要一直跑?)可能也會看小姐的體力,絕大部份都會叫妳一次跑完,不然就是天天跑,因為每天會有不一樣的規定,不一樣的要求,每天又會有不一樣的懲罰。(妳的意思是說小姐天天都被罰,天天都在跑?)也有可能。(有沒有很多這種的小姐?)還滿多的」、「(處罰有體罰、罰錢及爬樓梯,是由何人執行的?)執董(即張玉萍)。(處罰是內幹部會去做?還是外幹部也會做?)內幹部。(妳看過內幹部執行懲罰的情形,有哪幾種?)跑樓梯、罰站、夾鐵片」等語(見原審卷第230、237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本身有無懲罰的制度?)罰寫、罰跑都算是懲罰」、「(為何妳有權利可以叫小姐罰寫?)因為是我帶的組員,並不是我有權利,就像小老師一樣,我可以跟小姐說,這點做的不好,我可以教小姐」、「(妳懲罰小姐是否需要向楊清林報備?)罰寫部份不用呈報楊清林。(什麼懲罰需要呈報楊清林?)我不曾呈報過楊清林,因為我很少懲罰小姐,幾乎不曾,只有叫小姐罰寫過而已。(妳剛才證稱公司有其他懲罰制度,是何人允許可以執行?)誰說的就是誰執行。(妳們公司何人有權利可以懲罰小姐?)帶小姐的媽咪都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197、198頁)。
⑦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除了被罰錢外,有無被其他處罰過?)跑樓梯、罰站。因為業績不夠跑樓梯、罰站。(這些處罰的手段是何人想出來的?誰在執行?)『小彤』想出來的,張玉萍執行,因為她是執董」「(楊清林會負責執行處罰?)他開會指示要處罰」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除了扣錢,這種情形會不會被其他處罰?因為像剛才奶媽有提到其實妳們公司還有體罰。)跑樓梯」、「(單單光是睡覺這種情形違規的話,除了扣錢,可能會用體罰的這種方式來替代?)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
⑧同案被告謝盈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說妳曾經因為業績不夠,妳被被告在歡喜就好大廳罰跪還有扣錢,是否確定?)有。(妳在什麼時間點罰跪?)小姐都在大廳的時候,有很多人都看到,可是我是跪在櫃檯裡面,土地公那裡。(妳於警詢證稱是在大廳?)在大廳的土地公那裡,一樣算是在大廳」、「(妳說因為業績不好被罰跪,是罰跪多久?)半小時多。(除了罰跪,還有無其他體罰?)有,罰站、罰坐,還有罰跑」、「(拒絕客人出場要求)有的會體罰,罰跪」等語(見原審卷第251、252、254、256頁)。
⑨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楊清林每天都是在何時到酒店開會?)差不多晚上6、7點或7、8點左右。(他為什麼要在開會的時候處罰違規的小姐?)這些都是幹部建議他要這麼做的,有時候他還會跟執董張玉萍說不要處罰,只有在前1天業績很差的時候,第2天才會生氣處罰。(妳看過處罰的方式?)跑樓梯、夾鐵片、罰站。(這些處罰都是何人執行?)跑樓梯是執董,其他都是幹部帶到地下室,我不清楚是何人執行」等語(見偵卷第2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所知道的『歡喜就好酒店』的體罰方式有哪幾種?)我看到的只有跑樓梯。(99年12月8日檢察官問妳看過的處罰方式有幾種,妳的說法是除了跑樓梯以外,還有夾鐵片跟罰站?)但是我跟他說她們在地下室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看到,我實際上有看到的只有跑樓梯,夾鐵片跟罰站的部分只是聽說而已,可是我並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第25頁)。
⑩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是否看過酒店小姐被處罰?)看過1、2次,有被打手心、跑樓梯,跑樓梯是『魚姐』執行,打手心是『藍夜』拿馬鞭打手心」等語(見偵卷第8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所見所聞裡面小姐要爬樓梯或跑樓梯,最多跑過多少趟?)其實她們可以分批跑,她們跑1趟是拿1根筷子,看小姐的懲罰是幾根筷子,她1天能跑幾趟,她跟執董(即張玉萍)分期的,不是1次跑的」、「(妳表示有小姐被罰跑、罰跪,也會被罵,當時的情形楊游碧鳳是否會在大廳現場?)她會在場,可是她都沒有講話」等語(見原審卷第263、268頁)。
3、扣押物編號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記載:「好采頭日測驗過關方式依舊採=【甲客點甲客出】及【直出類】2種為過關!未過關人員開會時給予唱名,並扣金3000元並於隔天晚上未過關人員均延休假且由執董監督其【罰站】大廳罰站1小時以檢討自己」,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在卷(見偵卷第143頁)。
4、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如下:「由本週起以週計之【班業績競賽】正式開始」、「在每週六晚上實施頒獎及懲罰會,以該週班做業績額度最少的(末六個班)改為該六個班之(每人各扣1仟元制),再集合所扣之總金額依排行,按:第一名至第六名以『班業績額度』做各次排名給予高低分別之獎金額度,獎金來源為:末名次六個班所扣之每人1千元之總額分配給之!再懲處該週末6名的班別【罰跑】春店樓層5圈」「2007.09.09」,有該筆記本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57頁)。
5、依卷附由案外人郭○媛於96年8月13日簽立之400元請款單,該請款單負責人准章欄蓋有「辰○○」印文,並書寫「罰站」、「遲到」等情,有「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08頁)。
6、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日6時在該店大廳召開大會,會議中除討論酒店經營事項外,尚處理該店前日營業時小姐或幹部開立之舉發單(該大會開會及舉發單處理過程,詳見前述理由三、㈠、1、⑵所載)。同案被告楊清林如出席主持該大會,則由其審核舉發單懲處與否及懲處種類;同案被告楊清林如未出席主持,則授權由張玉萍、乙○○負責決定。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及被告乙○○各以「服務態度不佳」、「得罪客人」、「包廂內未配合客人玩性遊戲」、「拒絕客人出場性交易」、「測驗未過」及「業績未達標準」等事由,對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5、99甲6、99甲12、99甲14、99甲23、99甲25、99甲31實施「夾鐵片」處罰;對秘密證人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4、99甲16、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0、99甲31及99甲34實施「罰跑樓梯」處罰;對秘密證人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2、99甲16、99甲21、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1、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實施「罰站」處罰,再推由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戌○○、巳○○、戊○○、程智敏在旁監督執行。至於體罰之具體內容方面,「夾鐵片」為受體罰之小姐背部靠牆貼住鐵片,手部、腳部、腋下及膝蓋夾緊鐵片,稍微半蹲,不得掉落;「罰跑樓梯」為穿著禮服及高跟鞋,自歡喜就好酒店1樓跑至4樓或5樓來回為1趟,每次違規處罰5至數十趟不等,起點及終點各由1位幹部在該處發筷子,小姐跑至該處發給1根筷子,作為跑完該趟之依據;「罰站」為測驗未過由張玉萍在大廳監督小姐罰站1小時、如測驗未過,每缺1位「老點」罰站10分鐘、於call客時與其他小姐聊天,罰站至call客時間結束為止。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被告辛○○於開會時在場,目睹上揭處罰項目及執行過程等情,業據被告乙○○、同案被告戊○○、戌○○、己○○、劉玉蘭、張玉萍、丑○○、未○○、吳蒂倩、謝盈盈及劉玉蘭等人各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供述內容詳見前述理由2所載),經核與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3、99甲34及證人呂宜潔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供述內容詳見前述理由1所載),並有「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筆記本影本及「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原審卷㈢第457頁,卷㈣第108頁),堪信屬實。
7、按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所稱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易言之,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足當之。至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已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難以抗拒或無從抗拒之狀態,俱與本罪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7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性自主決定權」係指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得依其自由意志,在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與任何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為性行為,並得隨時決定中止性行為。如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其為性行為之意思形成及意思決定,已因行為人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例如使用不法債務約束、施以身體處罰、訂立嚴苛勞動條件及離職規定等,致有性自主決定權之人無法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須依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而為,則其決定與他人為性行為之自由意願既已受壓抑,該等外在條件限制已屬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從事性交易為業之性產業工作者,如其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固應依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此僅係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限制性產業工作者需在一定條件下,始得合法為金錢或財物交易之性行為。惟性產業工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實質內涵,仍與一般非性產業工作者無異;換言之,不論是否為性產業工作者,均享有相同內涵之性自主決定權。從而,行為人如將外在限制條件課加在性產業工作者,進而壓迫性產業工作者為性交易之自由意願,自為法所不許。職是之故,性產業工作者初始自願為性交易,惟嗣後因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致使性產業工作者無法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與何人為性交易及是否繼續為性行為,此時該行為人所加諸之外在條件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直言之,性產業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小姐,向所屬酒店業者借款時,縱已言明將來需從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償還債務,但該酒店公關小姐仍得隨時依其意願,選擇當日欲與何人為性交易或不欲與何人為性交易,亦可選擇今日為性交易及明日不為性交易,當然亦可選擇嗣後不再為性交易。酒店業者不循民事法律程序追償,而以不法債務壓迫,甚至是限制酒店公關小姐需於一定時間內完成特定次數及內容之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如未完成將施以身體處罰或罰款等行為,則該酒店公關小姐為避免不受罰款或身體處罰而為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其性自主決定權難認未受壓抑,該酒店業者所加諸之外在條件限制,自難認非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至明。查就體罰原因之「服務態度不佳」、「得罪客人」、「包廂內未配合客人玩性遊戲」及「拒絕客人」方面,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在包廂內以脫衣陪酒遊玩性遊戲為噱頭,並以可出場性交易為號召,吸引不特定男客前至該店消費。因此,同案被告楊清林認該店特色即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如公關小姐於包廂內未達全身赤裸之程度、未配合客人遊玩性交易、客人買酒店小姐出場而遭小姐拒絕或小姐不得僅出場而未為性行為等,均屬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稱之「服務態度不佳」等(此觀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甚明,證據內容見前揭理由1、⑯),將受同案被告楊清林為「罰跑樓梯」等體罰。另就體罰原因之「測驗未過」及「業績未達標準」方面,同案被告楊清林不定期發佈業績或臨時測驗規定,要求小姐於一定時間內,達成一定業績,諸如是否有「定桌」或「直出」等(此觀前述證據3、4所載「好采頭日測驗過關方式」及「業績競賽」等,均明載以業績作為處罰「罰站」或「罰跑」之依據),此等業績測驗及競賽之目的,均在迫使小姐於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脫衣陪酒坐檯或出場性交易。小姐不論其個人當時身體及生理狀況,僅需同案被告楊清林發佈業績測驗及競賽規定,即應盡力完成後者所發佈之規定,否則將遭體罰「罰跑樓梯」等處罰,顯見小姐因此等原因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自由意志已受壓迫無誤。準此,同案被告楊清林設立業績規定及舉發單制度,要求上開受體罰之秘密證人必須符合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業績要求,於一定時間內,在歡喜就好酒店及套房部內為一定次數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在包廂坐檯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具體內容,均需符合同案被告楊清林之要求,不得特色縮水。而上開證人因有「業績未達標準」、「服務態度不佳」等原因,楊清林等人即對上開證人施以「罰跑樓梯」、「罰站」及「夾鐵片」等處罰,其目的在於經由實施體罰,使上開證人能符合其所規定之業績要求及服務內容,足見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對秘密證人99甲2等人施以體罰之原因,已足壓抑秘密證人99甲2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且該等原因均與楊清林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具有緊密而不可分之關聯性甚明。又上開處罰均係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決定實施處罰及處罰內容,縱由同案被告張玉萍及被告乙○○決定實施體罰,亦係基於同案被告楊清林授權而得來,且該店各次具體執行體罰及監督人員均未固定,而係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何位幹部執行,該幹部即依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而執行一節,亦據①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供稱:「(處罰是何人決定的?)是楊清林會叫幹部執行」等語(見偵卷第135頁);②被告乙○○於偵訊供稱:「(罰站、跑樓梯、夾鐵片、馬鞭打手心,這些是誰決定要這樣做的?)楊清林決定,沒有所謂固定執行的人,是由楊清林叫誰去」等語(見偵卷第290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決定處罰的項目到哪裡?)簽本票、罰站、罰寫。(執董可不可能也就這一部分做她的決定?)執董可以」「(…妳的權限來自於何處?)老闆楊清林給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22、224頁);③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處罰有體罰、罰錢及爬樓梯,是由何人執行的?)執董(即張玉萍)。(處罰是內幹部會去做?還是外幹部也會做?)內幹部」等語甚明(見原審卷第230、237頁)。益徵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巳○○、戊○○、戌○○及被告乙○○等人對於歡喜就好酒店對上開證人實施「罰站」、「罰跑樓梯」及「夾鐵片」等體罰,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跑樓梯、罰站的部分都是幹部他們自己管理的事情,與我無關」等語(見偵卷第74頁),顯屬虛偽,自非可採。此外,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擔任總會計,參與開會,收取每日營業資料及罰款本票計算小姐薪資,知悉小姐如遭開立舉發單時,有部分情形下應接受體罰,且在其所收受計算薪資依據之「服務員預借薪津申請之請款單」上,亦記載「罰站」之事由,足見其於開會時在場目睹上情,雖未直接下令、執行或監督處罰,但其對於店內小姐受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控制之其中一項原因在於「舉發單」制度,且根據舉發單簽立之本票作為計算薪資依據,足見基於「舉發單」制度而生之體罰,亦屬其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犯意聯絡範圍。此外,被告辛○○負責將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公司,並以楊清林助理名義參與歡喜就好酒店開會,於開會過程中目睹該店小姐會因違規而遭體罰一事知之甚詳,其使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時,即已明知該店將以舉發單舉發違規之方式,對小姐進行體罰,足認被告辛○○於安排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時,對小姐實施體罰一事,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併此說明。
8、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基於「打瞌睡」等原因所實施之下列身體處罰,難認與被害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間有關聯性:
⑴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以秘密證人99甲5等人於歡喜就好酒店內有「打瞌睡」、「開會遲到」、「看到幹部未問好」、「檢粧未過」、「開會回答小聲」及「逾假不歸」等違規事由,對秘密證人為身體處罰方面:
①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曾經因為怎樣的事由被公司扣款、體罰?)業績沒有做到會體罰、打瞌睡」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因為我逾假不歸,而被扣錢、罰站、跑樓梯、夾鐵片」等語(見偵卷第154頁)。
③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何體罰?)有2個小姐當初好像睡過頭,她睡到5點、6點多才下樓來開會,被馬姐罰跑樓梯50趟,就是上去下來算1趟,而且要穿著高跟鞋要著裝完畢,穿著高跟鞋跑,當時樓下及樓上各站1個副總」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9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何種情況下會被記小黑點?)好像是沒有點檯,被執董看到或被人檢舉看到幹部沒有問好,就被記小黑點。(《提示99年11月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2頁後面第2個回答》就是化妝不合格記小黑點?)就化妝不合格就叫妳去重畫,不然記1個小黑點」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
⑤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時,有無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過?)有,我有被罰過跑樓梯、罰站、夾鐵片,是因為我開會的時候,回答比較小聲」等語(見偵卷第141頁)。
⑥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妳在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有無因為違規被處罰過?)有,因為打瞌睡的關係比較多,我有被罰跑樓梯、罰站,主要都是罰錢」(見偵卷第245頁)。
⑦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秘密證人99甲5、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及99甲26分別有「打瞌睡」、「開會遲到」、「看到幹部未問好」、「檢粧未過」、「開會回答小聲」及「逾假不歸」等違規事由,對上開證人各為「罰跑」、「夾鐵片」及「罰站」等體罰之事實,業據秘密證人99甲5、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及99甲26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惟「打瞌睡」指在排班室待命時打瞌睡(在包廂內坐檯時打瞌睡,則屬服務態度不佳或得罪客人);「開會遲到」指開小姐大會時未能準時到場,尚非遲到入包廂供男客挑選;「看到幹部未問好」及「開會回答小聲」指幹部為建立自身權威,要求小姐問好;「檢粧未過」指如幹部於開會時,檢查小姐化妝不合格;「逾假不歸」指住店小姐未於休假結束後返回店內。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雖以上開事由,對上開證人實施「罰跑」、「夾鐵片」及「罰站」,惟此部分處罰原因難認與小姐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有關,縱秘密證人99甲5等人因上開事由遭體罰,此部分仍難與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當。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因「體重過重」對小姐實施「罰跑樓梯」之身體處罰方面:
①證人99甲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就妳所知,處罰跑步是屬嚴重還是輕微的違規?)每個處罰不一定,跑步應該是體重過重,有的時候幹部也不會在,是叫少爺。(妳的意思跑步是因為體重過重才處罰,是否如此?)對。(跑步與脫衣陪酒或性交易有無關係?)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00頁)。
②秘密證人99甲14於100年6月8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所謂的體罰跑樓梯,是否也有因體重過重而被罰,並非完全因業績未達標準?)都有」、「(體重超過多少,公司會叫妳們去跑樓梯?)就是衛生署的標準體重。(超過標準體重就要跑樓梯,是否如此?)有一陣子。(小姐覺得自己苗條,不想跑是否可以?)不行,因為公司有名單」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7、336頁)。
③秘密證人99甲21於100年7月14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罰站及爬樓梯是何種違規?)爬樓梯的部份是妳過胖」「(單純體罰是哪部分?)體重過重」等語(見原審卷第185、1 95頁)。
④秘密證人99甲22於100年7月14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反應單的制度,除了扣款罰錢之外,有無體罰?)跑樓梯」「(何種情況要跑樓梯?)過胖」「(跑幾圈?)50。(是否係1至4層樓為1圈?)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1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100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所以剛剛辯護人說店裡的小姐跑樓梯都是因為太胖,是這樣子的嗎?)有曾經胖的被處罰,有的是可能因為沒有回客被處罰」等語(見原審卷第79、86、94頁)。
⑥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前述6所載原因對秘密證人99甲3等人實施「罰跑樓梯」處罰外,尚有因小姐「體重過重」,而要求小姐罰跑樓梯。是該店處罰小姐跑樓梯之原因並非僅有「體重過重」,但因「體重過重」而遭處罰「跑樓梯」,則係酒店業對小姐體態之要求,而非與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具有關聯性。是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如因小姐「體重過重」施以罰跑樓梯之處罰,則其實施體罰之行為,難認與小姐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有關,縱秘密證人99甲3等人因上開事由遭體罰,仍難與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當。
⑶同案被告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對於小姐處以「裸體跑步」之體罰方面: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小姐被處罰在樓梯間裸體跑步,這是楊清林叫幹部去監督」、「之前裸奔的部分是叫『林達』的幹部處罰的」等語(見偵卷第182、183頁);復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開會時檢討反應單後之處罰》除了扣錢之外有無進行體罰?)我有看過人家裸體跑樓梯。(是否每次都是裸體?)不是」、「(為何會被處罰裸體跑樓梯?)因為我們在裡面脫衣服,她出去拿東西回來忘記鎖門」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81、82頁)。依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幹部「琳達」對該小姐處以「裸體跑步」之原因,乃秘密證人99甲5在包廂內為脫衣陪酒行為時,該小姐出包廂未鎖門,此舉不僅增加遭警查獲之風險,亦妨害男客之隱私。楊清林指示「琳達」對該小姐處以「裸體跑步」之行為,與該小姐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性自主決定權是否受壓迫無關,縱使楊清林等人對該小姐處以「裸體跑步」之體罰,亦與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無關,併此說明。
9、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毆打謝玟樺等人之行為,難認與被害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間有關聯性:
⑴秘密證人及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因為這樣(未待命而)遲到的話,又要簽本票,嚴重的話還會被鞭打,我有看過其他的小姐被打」等語(見偵卷第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另有處罰方式?)例如喝醉,會拿馬鞭鞭打,喝醉得罪客人,被鞭打後簽本票,我還有看過有舉發單,被舉發的也會被叫出來鞭打,如果被舉發的內容比較輕微,就罰錢不用鞭打」、「(妳親眼看過哪幾位幹部處罰過小姐?)我只有看過『小彤』。(她是如何處罰小姐?)我印象比較深刻是那個小姐喝醉在休息室鬧事,結果被休息室的其他公關打得鼻青臉腫的,隔天開會的時候,看到她我嚇到了,根本不知道她原本是長這樣,但是『小彤』還是很爽快的給她兩個巴掌,說這就是喝醉酒白目的下場,給妳臉不要臉。(妳剛才是否說過程中她是被『小彤』打?)她酒醉的當天,被打時我沒有看到,是隔天開會時看到她,嚴重的像豬頭一樣」、「(妳有親眼看到哪些幹部體罰?如何體罰?)我親眼看到的有『小彤』,拿馬鞭鞭打小姐的手心,還有打巴掌;『藍夜』拿馬鞭鞭打小姐的手心;再來看最多的是馬場的教練鞭打小姐,打太多人了,我不記得有誰被打」、「(妳說有看到小彤打人,是打何人?)我只知道藝名是『蕃茄』」「(『小彤』用馬鞭打的是否為同1人?)不是。(打何人?)她打太多人了。(妳是否有看到?)都有看到。(可否至少舉出1人?)我印象比較深的是一個叫『海洋』的小姐」「(妳看到鄒教練打過誰?)很多人。(可否至少舉出1人?)金鈴」「(妳剛說有看過藍夜體罰小姐?)有。(她是打何人?)拿馬鞭鞭打,我忘記那個公關叫什麼名字。(被打原因為何?)我記得舉發單的內容,是因為在番內沒有笑容,被開單就被打。(被打當時現場還有何人?)我們全部公關都在,外幹部跟內幹部都在」「(妳說『小彤』即乙○○又打過喝醉酒的小姐,妳是否親眼看到?)打巴掌我親眼看到」「(這名綽號『蕃茄』的女子被打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在休息室鬧事?)傳言很多個版本。(所以這部分妳沒有親眼看到?)是。(妳有親眼看到『小彤』打人,是否為一位叫『海洋』的女子?)是。(為何『小彤』會打海洋?)喝酒醉。(如何打?)拿馬鞭鞭打。(打何處?)打手心9下」「(『櫻姐』即楊游碧鳳在妳工作的期間,是否曾對妳施以暴力的手段要求妳做任何事情,或是以暴力手段來處罰妳?)沒有。(妳是否看過公司其他的公關小姐,是否有遭到『櫻姐』即楊游碧鳳以暴力手段處罰或要求做任何事?)沒有」「(在大廳處罰時,馬場的鄒教練是否也會在場毆打?)他會拿馬鞭直接鞭打手心。(打的時候,是否會說原因?)楊清林會看舉發單,然後叫誰站出來,有最好,然後就打。(下手打的人是由何人決定?)楊清林。(妳的意思是楊清林叫哪個幹部出來打,那個幹部就出來打,是否如此?)對」、「(妳是否看過楊清林動手打人?)我沒看過。(妳是否有看過他發言叫人打小姐?)有。(是在地下室還在大廳?)大廳。(妳印象中,曾看過他叫哪些人執行鞭打小姐的處罰任何?)鄒教練和內幹部」、「出來執行的有『小彤』和『藍夜』及鄒教練」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6、48、51、57、58、63至65、75、76頁)。
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還有開刑堂,如果小姐不乖,那班的班兵就把該名小姐關在包廂,所有的人用徒手打該名小姐,如果打太小力的話,就自己要被打。我看過有1次『小彤』乙○○當時是擔任我們的連長,那次小姐打太小力,她就示範1次,打很用力,那次被打的是叫『蕃茄』的小姐,然後,我們所有人不得已才對『蕃茄』拳打腳踢,就是因為她跟我們說打太小力,就換我們被他們打。(楊清林有無直接打人?)我沒有看過。他會叫『小P』去執行,『小P』當時是『班長』」等語(見偵卷第17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開會時是否看過有小姐被打?)有。(看到的情況為何?)她被叫起來罵,說她為什麼挑客人,為什麼講話這麼白目,就會被大家抓去包廂,然後抓起來打。(被何人打?)有很多班,看那個小姐是哪一班,就由那一班的組員跟班長一起抓到包廂,全部的人打那個小姐。(妳看過哪個幹部打過小姐?)高朋、小彤,其他都是小姐」、「(被打的人藝名為何?)蕃茄。(她被打的原因為何?)挑客人,講話太白目得罪客人。(何人決定處罰?)師父即楊清林。(開會時間為何?)早上7點;晚上6點。(剛才提示的筆錄,妳陳述說開會時間星期一到星期五是晚上8點,星期六、日是晚上7點,與妳剛才所述不同,可否確認?)因為時間真的太久了。(會議由何人主持?)師父。(是否有其他的幹部主持過會議?)其他幹部也會出來主持,我看過的有飛揚、小彤、小P」、「(妳說有看過小彤打過蕃茄,是否如此?)是。(被打原因為何?)講話太白目得罪客人、挑客人。(蕃茄被打的過程妳是否親眼看到?)有。(過程如何?)大家圍毆蕃茄1個人。(妳有無參與?)沒有。(《提示甲2、99年8月23日偵查筆錄第3頁第8行》妳當時說妳也有毆打,是否如此?)我沒有毆打,只在旁邊看,我只是做做樣子而已,因為我不打的話,大家就變成打我。(妳說我們所有人不得已才對蕃茄拳打腳踢,因為她們說我們打太小力就換我們被她們打?)對。(妳到底有無打過蕃茄?)沒有」)、「(如果妳頂撞幹部是否會簽本票?)嚴重的話是被大家打」、「(有無看過鄒教練在大廳用馬鞭毆打小姐?)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4、285、300、301、304、307頁)。
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有小姐被處罰的事情沒有做好而被『師父』打,他是用手、腳踹。我看到會覺得害怕,他是當著所有小姐面前打。我們每天下午5、6點都會開會,檢討業績、處罰,就是那時候打的」等語(見偵卷第18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看過其他小姐被公司幹部或老闆打過?)有。(如何被打?原因為何?)喝醉酒就被打,小姐集體一起打。(看見小姐被打幾次?)很多次。(是否因為酒醉?)是。(何人下的命令?)師父即楊清林。(楊清林是自己執行還是命令其他小姐或幹部執行?)楊清林也有打,也會指使其他小姐。(妳所謂指使小姐是打坐檯小姐,抑或指使幹部打?)幹部打。(是否有印象楊清林曾指使過何人?)左岸、飛揚,我只記得這兩個。(左岸做了何事?)師父指使她們打小姐。(是看到她打小姐還是處罰小姐?)是師父指使她們打小姐。(飛揚做何事?)也是打小姐。(楊清林下令後,是否有幹部在旁監督?)有。(在旁監督的幹部是那幾位?)飛揚、小P,我印象中是這兩位」「(《小姐反悔不願出場性交易及脫衣陪酒,》何人處罰她?)師父。(何種場合處罰她?)集體開會時。(是否要讓大家知道,這位小姐不願意出場陪客人性交易而被處罰?)是。(是楊清林親自處罰,還是叫幹部處罰?)叫幹部。(如何處罰?)集體圍毆及被幹部辱罵。(如何辱罵?)不想賺錢怎樣、怎樣。(妳所謂集體圍毆是否指所有的小姐一起揍那位小姐?)是。(幹部是否也有?)有。(在場哪些幹部有揍那位小姐?)左岸、飛揚」、「(剛才檢察官有問妳說有小姐原來做出場脫衣陪酒,後來決定不做了,所以被打?)是。(她那次是單次拒絕出場性交易被打,還是她跟公司明示說從此以後她都不再出場從事性交易才被打?)單次也有,從此以後也有。(妳如何知道?)我有聽到。(有聽到那位小姐跟誰講?)跟師父講。(在何種場合講?)在開會的場合」、「(楊清林有無動手?)沒有。(何人動手?)楊清林都指使幹部動手。(指示哪位幹部動手?)目前的幹部有飛揚及左岸」、「(小姐講完後,楊清林除說打外,有無其他反應?)就很生氣,說一些話,然後就叫幹部打」、「(被打的人是否是『蕃茄』?)是」、「(被告戊○○問:妳說妳有看到我在大廳有打小姐,妳確定是我?)不是在大廳,是在樓上的休息室,不確定。(被告戊○○問:妳說在樓上打小姐,是因為她酒醉、還是不出場、還是業績不過?)是酒醉」、「(被告程智敏問:妳說妳看到我打人?)是。(被告程智敏問:我在何處打人?用何方式打?)在休息室,手打。(被告程智敏問:我為何要打人?)因為她酒醉,師父下命令」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6、395、396、400、401、404、406頁)。
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是否會怕師父?)會,他有時候開會會發脾氣、罵得很兇,而且會拍桌子,不會動手打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28頁)。
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我也有看到小姐被打,原因應該是小姐不聽話,在鬧,是被幹部打」、「我知道有1次有1個叫『蕃茄』的小姐,有被打」等語(見偵卷第18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體罰中妳有無看過或聽過有小姐被打?)有。(是看過還是聽過?)我有看過。(小姐為何被打?)喝酒醉在鬧。(是哪個小姐?)蕃茄。(是何人命令要處罰?)忘記了,就幹部把她拖進包廂」、「(當時楊清林是否在場?)不在」、「(妳稱妳曾經有看過蕃茄被打,妳是否還有在休息室外面聽到有小姐被打的聲音?)有。(妳稱該次是否為蕃茄?)就是蕃茄」等語(見原審卷第81、82、87頁)。
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小姐如果太白目,會被幹部或楊清林打,我看過楊清林打小姐巴掌,大部分都是他指示幹部打小姐巴掌,如果我們練舞練的不好的話,也會被幹部用保特瓶打及處罰」、「(妳在公司內有常看到小姐被毆打?是什麼原因被毆打?)因為不聽話,都是幹部打,楊清林我只看過1次」、「(妳說有小姐被棍子打到瘀青,是怎樣的情形?)因為那個小姐從外面回來的時候,就從少爺的桌子拿出菸來抽,就被楊清林叫幹部帶到房間毆打,最後是被抬出來的,上半身全部都是瘀青,不是一條一條,他們這樣做是要警告我們小姐要聽話」等語(見偵卷第154至15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曾看過楊清林或幹部打小姐?)有。(楊清林打小姐的過程如何?)我曾經看過楊清林打小姐巴掌,是什麼原因我忘記了。(在何種場合妳是否有印象?)在休息室,好像是小姐講話很白目。(妳看過楊清林打小姐巴掌幾次?)看過1、2次。(請確認1次還是2次,是只有1個小姐被楊清林打過,還是也有其他小姐被他打過?)我看過1個。(其他幹部有無打過小姐?)有。(是幹部主動打小姐,還是楊清林指示幹部?)是楊清林指示小彤。(妳是否只看過小彤打人,抑或也看過其他幹部打人?)還有看過飛揚,有的不在現場。(她們是何種原因打小姐?)小姐不聽話」)、「(妳除了看過小姐被打巴掌之外,有無看過其他身體部位也被打的情況?)有。(情況為何?)有1個小姐被打的上半身全部都是瘀青,然後抬到休息室。(為何她會被打得如此慘?)那時候她對少爺不禮貌。(然後如何?)然後被楊清林叫幹部去包廂打,抬上來之後,整個上半身都是瘀青的。(妳如何得知?妳是否親眼看到?)我沒有看到。(妳沒有看到如何知道那位小姐被打到瘀青?)他有抬到休息室給我們看。(係何人抬到休息室?)她們番的小姐。(妳如何得知係楊清林叫幹部打?)是楊清林當場命令幹部到包廂打的。(妳方才證述未看到?)我沒有看到她怎麼打,可是抬上來的時候是整身瘀青。(瘀青的情況為何?)從脖子到肚子上半身,整身瘀青。(她有穿衣服,妳如何知道她整身瘀青?)抬上來沒有,他就是要警告我們小姐。(是否係脫光?)是。(楊清林叫哪幾位幹部打?)她們班的班長,是誰我沒有看到,也忘記了」、「(妳方才證述被告飛揚有受到指示打小姐,這部份現場有無其他人?)小姐都在現場」、「(妳方才證述執行打人的飛揚及小彤,她們是否針對相同之人?)不同人。(飛揚及小彤執行打人時,是否大家都在現場看?)沒有,她叫去包廂。(在場有哪些人知道?)小彤那次我有看到。(飛揚那次妳是否有看到?)沒有。(飛揚那次妳沒看到如何知道她有打人?)是她命令。(妳有無在現場?)她在休息室講的。(妳有無站在被打的人旁邊?)沒有。(沒有妳如何知道飛揚打人?)她有發命令」、「(妳證述有看到小彤即乙○○有處罰過小姐,她是在何種情況下處罰?)帶到包廂打。(係何原因?)那位小姐白目。(如何白目法?)喝醉會鬧。(是否記得那位小姐是何人?)蕃茄」、「(蕃茄當時有無喝醉酒?)被處罰的當時是沒有的。(因此處罰並非當天處罰?)對,隔天開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21、223、224、242、244頁)。
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可否自由外出酒店?)不能隨便離開,外出被抓到會被打或是要簽本票買自己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妳任職期間是否有看過『飛揚』有打罵或是酸小姐的情況?)會酸小姐但是沒有打罵」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58頁)。
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我沒有被打過,但是有看過有人因為得罪客人、喝酒醉而被幹部打,1個人在開會的時候打給大家看。我有看過楊清林指使人家打。大家都很害怕,因為他們用馬鞭打手心」等語(見偵卷第23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有無看過哪些小姐被用馬鞭或被公司打過?)蕃茄、小優。(何人對她們進行處罰的?)教練跟小彤。(小優的部份是何人對她進行處罰的?)小彤(即乙○○)。(何人下命令的?)馬姐」、「(蕃茄的部份妳是否還記得?)酒醉。(蕃茄是何人負責執行的?)教練。(妳講的教練是不是鄒騰鴻?)馬場教練。(何人叫教練鞭打小姐的?)馬姐」、「(檢察事務官問妳:處罰妳們的是哪些人,如何處罰,妳說:看到小優被打,妳剛才說打小優的人是小彤?)對。(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看過小優被打,被幹部用馬鞭打,忘記是哪個人,為何今天可以記得是小彤打的,妳是否確定?)確定。(小彤是在什麼時候、地點打小優?)地點是在公司,時間我忘記了。(公司的哪個地方?)大廳。(打小優何處?)手。(打幾下?)忘記了。(小彤是否有打過蕃茄?)沒有。(妳於警詢時證稱:公司在98年9月間小彤對違規酒醉的蕃茄打過鞭刑,跟妳今天所述不一致,小彤是否有打過蕃茄?)我記得比較清楚是教練」、「(鄒騰鴻是否有用馬鞭打蕃茄?)是。(因為什麼原因用馬鞭打蕃茄?)蕃茄酒醉」、「(當時有無其他幹部出面?)是馬姐叫教練打的。(當時鄒騰鴻為何會在現場,他是否有在教跳舞?)當時也在開會。(在開會時,因為蕃茄有發生酒醉的事情,所以馬姐叫鄒騰鴻用馬鞭處罰蕃茄,是這樣嗎?)對」、「(楊清林問:妳剛才說小優有被打手心3下,是我下令打她的,是否有人在現場看到我下令請別人打小優?)公司的小姐都在。(楊清林問:是開會中還是平常?)開會中」等語(見原審卷第185、186、202至205頁)。
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有看過公司其他小姐被打?)有。(看過幾位?)1位。(其姓名為何,是否有印象?)不方便回答。(請詳述其被打之情形?)因為我們都會掛名牌,可能是名牌不小心掉了之類的,就被打。(被用什麼東西打?)好像是用長長的棍子打。(是否為馬鞭?)不知道。(《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4至5頁》妳當時陳述說『我有看過有幾個小姐被他們打,手上有傷痕,他們打的時候通常是在楊清林的辦公桌,我們稱那個地方為會議室。當時我有問被打的小姐為何被打,小姐說她只是將名牌掉在地上就被打;也有另外1個小姐是因為和離職的小姐聯絡就被用馬鞭打』妳所述是否真實?)是真實的。(所以妳不只看到1個小姐被打過,是有看到幾個小姐被打,是否如此?)是。(其中1個小姐被馬鞭打,是因為跟離職的小姐聯絡,是否如此?)是。(是誰下命令說打人?)老闆,楊清林,我們稱呼他為『花姊』。(是否為楊清林親手打人,還是他叫其他人打?)他不用動手也不用出嘴,幹部就會打了。(妳有看過哪幾位幹部打人?)沒什麼印象」、「(妳剛才陳述有看到小姐被打,那兩個小姐被打時是只有妳看到,還是有很多人也看到?)沒有,沒有很多人看到,可是大家都知道。(妳究竟有無看到?)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82、183、189頁)。
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反應單寫完之後,公司有何作為?)如果說有比較特殊的狀況或比較嚴重的狀況,比如說客人很生氣,楊清林就會叫那些幹部在律師室等我。(等妳做什麼?)就看我該被罰本票簽多少就簽一簽,如果事態嚴重他也會打人。(是否都在律師室,還是也有在大廳?)早期我在大廳看過他打小姐」、「(可否形容妳被打的情況?)也是得罪幹部,然後被叫去打。(何人下令?)楊清林。(用什麼打?)馬鞭。(叫何人打?)就叫幹部。(哪位幹部是否還有印象?)講出來就已經知道是我。(在庭的被告有哪幾位幹部看到妳被打?)執董、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妳有無看過左岸體罰過何人?)她有打小姐,一群幹部她有在裡面打小姐,在大廳拳打腳踢。(妳是否知道原因為何?)小姐不聽幹部的話,然後楊清林就叫一群幹部把小姐拖去大廳打,還是去文心路跟崇德路口有1間執董室那邊打」「(妳於偵查筆錄中有說:所有的暴力行為、體罰、恐嚇,楊清林、左岸、飛揚、海豔、小彤、芸芸等幹部都會這樣做。小彤在何時、何地有如何具體的體罰與恐嚇?)我在文心路跟崇德路的金碧輝煌有看過她打小姐。(打哪位?)叫『加菲』(音譯)的小姐。(有無打過妳?)沒有。(打『加菲』(音譯)的原因為何?)我記得好像加菲被楊清林還有那些幹部叫去律師室之後,然後就被拖去執董室打,什麼原因被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進去,怎麼莫名其妙被拖去另外1間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63、264、275、278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還有其他處罰?)有看過其他小姐犯錯拿馬鞭打她」、「(妳看過幾次小姐被馬鞭打?)我有印象是2次,就是每天例行性的會議集合在大廳,小姐都在場的情況下,我忘記那位小姐犯什麼錯,然後就把她叫出去講一講之後,就用馬鞭打。(是否記得那位小姐的藝名?)蕃茄、海洋。(《提示甲1 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5頁倒數第4行》妳有提到嚴重違規像酒醉得罪客人的話,就是馬鞭抽打3下,以及業績不好要罰站,所述是否正確?)對」、「(何人執行馬鞭的體罰?)我印象是馬場的鄒教練。(《提示甲14、99年8月26日警詢筆錄第8頁》妳所述是否為真?)是。(妳曾經看過『副總』即乙○○及老闆楊清林『馬姐』,對公司違規坐檯履次酒醉跟離職小姐見面、聯絡的謝玟華即『蕃茄』鞭刑,是否確實如此?)對。(何人打蕃茄?)小彤。(為何妳會講到楊清林?)因為是楊清林命令小彤執行的。(如果其他小姐嚴重違反規定,也會被馬鞭毆打跟掌耳光,是否即妳所述之海洋?)對。(掌耳光是發洩在哪位小姐身上?)我忘了。(妳是否確實看到過?)我看到過,但是哪位小姐我忘了。(妳印象中是何人下令何人打?)不記得,但有印象有小姐被打耳光。(是否知道為何原因被打耳光?)我忘了。(妳說在公開會議時,看到鄒騰鴻教練毆打小姐,另外妳也在包廂裡面有看過張玲華《音譯》即『芸芸』、巳○○即『藍夜』、韓思玉即『海豔』有出手毆打過違規的小姐,是否確定?)對,我確實有看到。(鄒騰鴻在何種情況下用馬鞭毆打小姐?)是師父叫他打小姐,好像是得罪客人吧。(是否為海洋或蕃茄其中1人,還是有其他小姐?)好像是其中1人,至於是誰我忘了。(巳○○在何種情況下打那個位小姐?那位小姐是如何違規?)很久了,我真的忘記了。(韓思玉在何種情況下打那個位小姐?那位小姐是如何違規?)她們是一起打的。(妳看過幾次?)1次」「(妳是否曉得公司在公開場合處罰小姐?)要我們不要再犯」「(妳曾經看過藍夜出手毆打小姐有幾次?)我印象中只看過那1次」「(妳曾經看過『副總』即乙○○及老闆楊清林『馬姐』,對公司違規的謝玟華即『蕃茄』鞭刑,違規內容是坐檯履次酒醉跟離職小姐見面、聯絡,這部分是否妳親眼看到?)對。(妳記得的原因是哪1個?)我忘記了。(如何鞭刑?)就是用馬鞭打手」「(妳看到韓思玉出手毆打小姐的那次,妳是否也在包廂內?)沒有。(沒有的話,為何妳會看到韓思玉在包廂內打小姐?)因為不是在歡喜就好酒店的包廂,是在春夏秋冬酒店的執董室」「(韓思玉問:妳說妳曾經看過我在春夏秋冬酒店執董室毆打過小姐,妳沒有在場,如何知道我有毆打?)因為當時我從那裡走過去的時候,有在外面聽了一下才走。(韓思玉問:表示妳並沒有直接看到我打人,是否如此?)可是我有看到那位小姐有受傷出來。(韓思玉問:妳並沒有直接看到我打人,是否如此?)因為裡面就只有這些幹部而已。(韓思玉問:妳並沒有直接看到我打人,是否如此?)是沒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4至316、318、333、334、341頁)。
⑫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人家因為喝酒醉被打。(有看過誰被打過?)『蕃茄』,她是因為喝醉,她被打到住院」等語(見偵卷第15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證稱:「(妳有提過有關於『蕃茄』,妳稱她有1次喝酒醉馬姐用馬鞭抽打她?)對,就那1次有。(是否是唯一1次看到楊清林用馬鞭抽打小姐?)對。(其他是否都是楊清林叫幹部動手?)對」「(妳稱妳有看過左岸打蕃茄,是何原因妳是否知悉?)喝酒醉。(妳是否是親眼看到她打?)我有看到」等語(見原審卷第46、47、58、59頁)。
⑬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別人被打,是因為喝醉酒、不聽幹部的話,我有看過1次是楊清林走到包廂,小姐都還在睡,他就拿椅子砸。這些我們都會害怕。(有看過誰被打過?)『蕃茄』、『牛奶』、『加菲』、『子琳』,他們是因為喝醉、沒禮貌或說要離職,『牛奶』就是穆鈺婷,他是剛剛所講被砸椅子,『子琳』是跟幹部衝突」等語(見偵卷第16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印象哪些小姐被打過?)牛奶、番茄、子綾、甜心、加菲。(她們被打是因為什麼樣的理由?)牛奶我不清楚,蕃茄跟甜心是因為酒醉,子綾、加菲是跟幹部起衝突不聽幹部的話。(《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第3頁中間部分》本來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是說有4個小姐被打,妳今天有多提出1個甜心,這個甜心是妳之前忘記今天再補述的嗎?)甜心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剛好我人不在,後來我上去小姐休息室的時候全部的人都在講我才知道的。(妳當天是否有看到甜心?)沒有。(隔幾天之後是否有看到甜心?)有。(妳是否有看到甜心她身上有傷痕?)好像是打臉而已吧,只有打巴掌,我看她臉有腫起來。(牛奶是否就是楊清林用椅子砸的那個小姐?)是。(牛奶除了被楊清林用椅子砸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幹部打她?)只有楊清林砸她而已。(這幾個小姐被打,妳是否看到哪些幹部動手打?)小彤、左岸,其他我忘記了」、「(小彤打的是何人?)蕃茄。(是何原因?)因為蕃茄喝酒醉。(妳看過小彤打過蕃茄幾次?)1次」「(戊○○問:妳看到我處罰小姐,妳是否知道我處罰的是哪一種項目?)妳處罰的是流失新人,還有如果楊清林指示妳要處罰小姐我真的有看過妳動手過1次。(戊○○問:妳看過我打小姐?)是。(戊○○問:是何原因我打小姐?)楊清林指示妳的。(戊○○問:當時那個小姐是犯了什麼錯?)酒醉。(戊○○問:地點在何處?)大廳」等語(見原審卷第77、85、86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還有小姐得罪客人被幹部打」「我也有看過有人被幹部打,因為他得罪客人」等語(見偵卷第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看過飛揚打過小姐或是罵過小姐?)沒有」、「(藍夜工作內容為何?)內幹部。(是否需要去管理小姐?)那時候沒有。(她不需要管理小姐?)對。(藍夜擔任內幹部的工作內容為何?)跟小姐一樣,只是每個番都需要幹部,所以才會有內幹部的職位。(《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2頁倒數第6行》當時妳在警察局指認編號27綽號藍夜是店內的副總兼做檯小姐。跟妳現在所述不符?)副總就是內幹部。(工作內容就是妳剛才的陳述?)是。(藍夜是否會去處罰小姐?)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9、140頁)。
⑮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喝醉酒也罰9000元,也有被甩巴掌的」、「體罰包括幹部圍毆、打巴掌、罰跑樓梯、罰站、打手心、打屁股,都是楊清林叫幹部處罰,我有看過『晨萱』打人家手心,『海燕』打過人家巴掌、手心,『飛揚』打過人家巴掌,『小彤』有打過人家手心,他打的很用力,後來都是他在執行」、「(開會的時候,是何人負責處罰小姐?)『海燕』、『小彤』是常處罰小姐,會拿愛的小手或馬鞭打小姐的手心,如果情節重大的話,就直接打巴掌,楊清林也會打小姐巴掌,『晨萱』有打過小姐,但因為她打的太輕還被楊清林罵」、「(罰錢是何人來處理?)開會時,楊清林會檢討,叫幹部出來講出他們想舉發的小姐,講完之後楊清林如果認為小姐沒有符合他的規定,他會打人」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4、79、80、8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有看過飛揚打過小姐或是罵過小姐?)沒有」、「(藍夜工作內容為何?)內幹部。(是否需要去管理小姐?)那時候沒有。(她不需要管理小姐?)對。(藍夜擔任內幹部的工作內容為何?)跟小姐一樣,只是每個番都需要幹部,所以才會有內幹部的職位。(《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2頁倒數第6行》當時妳在警察局指認編號27綽號藍夜是店內的副總兼做檯小姐。跟妳現在所述不符?)副總就是內幹部。(工作內容就是妳剛才的陳述?)是。(藍夜是否會去處罰小姐?)我沒有看過」、「(在番內客人對妳的要求可否拒絕?)不可以,如果客人不高興,我曾經見過一個叫海洋的小姐,就是因為那天,我不知道番內的情形她有被客人申訴過,就是服務不週,當場馬姐就打了她一巴掌,說客人花錢來妳憑什麼擺架子的,基本上我們以客人為尊不敢得罪客人」、「我們就是規定晚上的時間包括在坐檯的時間也都不能打瞌睡,如果打瞌睡的話會被打,我就有看過某個小姐因為她打瞌睡而被飛揚賞巴掌」「海洋小姐就是服務態度不好,那1次是我唯一有看到馬姐動手打她巴掌,再來看到飛揚老師打小姐巴掌,因為打瞌睡的巴掌」、「(妳所看到的有執行打手心的副總是何人?)晨萱副總、海豔副總、小彤她比較常執行,還有海豔副總,其他就很少」「(左岸、小彤、藍夜、晨萱、飛揚,她們都有處罰過小姐,處罰方式有打手心、打屁股、辱罵等,這些也都是正確?)正確」、「(妳有見過她動手打小姐?)我有看過她摔東西,摔在小姐身上。(何原因?)不太清楚,我看到的時候已經在摔」、「(妳剛才說妳有看到藍夜在處罰小姐,係在何處?)在開反應表的時候,還有拿愛的小手打小姐的手心」、「(地點是否在大廳?)是。(是藍夜自己做的還是有人命令她?)是馬姐發落叫她執行的,馬姐有說如果打小姐手心不夠大力的話,幹部自己會被處罰。(這種情況有幾次?)我聽到及看到的就是有1次晨萱副總在打小姐打的不夠大力;後稱有2次,都是在大廳看到藍夜副總打小姐」、「(程智敏問:妳說妳有看到我打小姐耳光,我在何處打的?)在包廂等排檯的時候,因為小姐在打瞌睡。(程智敏問:旁邊還有何人?)我不記得,我只有記得當時妳有對咪咪打她的臉叫她起床,我記得旁邊有人,因為當時是在排檯的時候,她在包廂裡面打瞌睡,我不知道妳是想要叫醒她還是要怎麼樣,妳就是有拍她的臉。(程智敏問:是拍她的臉?)再大力一點。(程智敏問:她有痛苦掙扎嗎?)沒有,因為1下就很震撼,她就馬上醒來,也沒有再讓妳打她第2次的機會。(程智敏問:我有無罵她?)有,妳也沒有很大聲罵,但是妳有說現在在排檯妳在睡什麼覺之類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39、140、154、155、159、160、171、172、181頁)。
⑯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有無看過小姐被打?)有,不配合包廂裡面的行為,不玩性遊戲、得罪客人、忘記清潔桌面等,我看過『藍夜』、『海燕』、『小彤』打過」、「(工作是否需要開會?)需要,每天晚上6點開會,開會的時候有幹部會用馬鞭打小姐的手掌。我有看過『晨萱』、『小彤』、『芸芸』都有打過。我還有看過幹部打小姐的巴掌,也有罰站、跑樓梯」、「(妳看過有被馬鞭打過的人?)『海洋』、『美樂帝』、『星巴客』、『蕃茄』等」等語(見偵卷第258、26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妳在包廂內是否可以拒絕客人要求不裸露並且不讓他觸摸妳身體的重要部位,不跟他玩性遊戲?)不可以。(如果拒絕會如何?)裡面的幹部就會過來告訴妳要配合,當下妳讓她覺得妳配合度不好,出去就是被罵,如果開單檢舉那就會被打」、「(會議由何人主持?)是由楊總在主持,開單的幹部就唸違規事項,然後請違規的小姐出來,比較不嚴重就唸她罵她,嚴重一點就用鞭子打手心」、「還有被打的原因是小姐睡覺叫不起來」、「(在何種場合小姐被馬鞭打?)在大廳開會時。(何人下此命令?)馬姐。(何人執行?)哪位開單幹部就由那位幹部執行。(有哪些幹部曾經用馬鞭執行鞭打?)晨萱副總、小彤,其他已無印象」、「(檢方曾問過妳,妳有看到美樂蒂、海洋、蕃茄、星巴克等人是被開單的幹部鞭打,手心會腫起來,因為是用馬鞭打,妳說打人的幹部有海豔、晨萱、小彤等幹部,接著妳對檢察官說不玩性遊戲得罪客人忘記清潔桌面是被1個幹部打我看過藍夜、海豔、小彤打過,妳是否確實見過藍夜、海豔、小彤打人?)確實,我都有在場。(其中的海豔有打過幾位小姐?)有印象的有1位,但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原因是海豔跟她說叫她在包廂要穿高跟鞋但是她都不聽,所以她有被馬鞭打」、「(小彤有打過哪些人?)海洋、星巴克、美樂蒂這幾位常常會犯錯。(《提示99年9月10日之警詢筆錄第6頁》妳提到除了美樂蒂、蕃茄、星巴克、海洋、王菲等這幾人小彤曾經打過她們五個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有,但是很多想不起來,因為不知道叫什麼暱稱。(藍夜部分妳有提到,妳有看過藍夜打人,妳是否記得藍夜於何種情況下打過幾個人?)我快要記不起來,但我記得她確實有開單,然後執行打人」、「(開會時他們在打小姐妳是否會害怕?)會,我也怕被打。(為何要在開會時打小姐?)我覺得是要讓其他小姐知道,如果妳不照做妳的下場一樣就是被打」、「(有無看過藍夜體罰過店裡的任何1位小姐?)有。(於何種情形下?)拿馬鞭打手心」、「(於何種場合?)在開會的時候」、「(妳所看到她體罰小姐的次數?)平均1個禮拜2至3次,每次都不同小姐,次數蠻多的」、「(處罰的種類是由何人決定?)不是由海艷來決定,馬姐會了解這個開單的內容,再決定是否鞭刑,由開單的幹部來執行。(是誰要求開單的幹部來執行?)就是馬姐」、「(就妳印象所及,海艷打人的原因為何?)我印象最深就是有1個小姐玩不起來,在包廂裡面板1張臉得罪客人,當天我也在番內,她就被開單後來就被處罰」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1、185、188、189、200、202、203頁)。
⑰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因為我有看到別人被打的鼻青臉腫,所以會害怕」「(有看過誰被打過?)『蕃茄』、『花仙子』,她們是因為喝醉,番內違規,如得罪客人等」等語(見偵卷第14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除了簽扣本票的處罰,違反公司的規定,包括番內違規或是公司的規定事項或是業績沒有到,公司有無除了扣錢之外還有另外的體罰?)有。(公司有哪些體罰?)馬鞭。(是否是用馬鞭抽打手心?)是」、「(妳自己有被處罰過那幾項?)罰站、跑樓梯、夾鐵片、曾經直接被打過」、「(被打是如何的事情?)違規。(怎樣的違規會被打?)番內違規。(怎樣的違規項目?)開單到比較嚴重的像是得罪客人之類的。(番內違規比較嚴重的,像是得罪客人之類的就會被打,妳自己的部份是怎樣的違規被打?)也是番內被開單,就是不配合。(是否是不配合玩性遊戲還是不配合脫衣服?)不配合跟客人玩遊戲互動。(妳是被打巴掌還是打馬鞭?)打巴掌。(妳自己及妳看過其他小姐被處罰的過程,是楊清林下令幹部執行?)是。(妳看過執行的幹部有哪幾個,體罰的部份?)小彤。(我指的體罰是全部,剛剛講的罰站、爬樓梯、夾鐵片、打巴掌、馬鞭抽打,有執行過的幹部有哪幾個?)執董、有1個馬場教練。(馬場教練的名字妳有無印象?)鄒教練」、「(妳有看過鄒教練打人?)就是拿馬鞭。(妳剛稱有小彤、執董、鄒教練,是否就只看過這3個?)還有其他的幹部。(是否有在座的幹部?)有。(請指認?)小彤、藍夜、左岸、飛揚、海豔、執董。(所以這些內幹部都曾經有體罰過小姐?)是」、「(開會處罰小姐時,妳有無出來制止過處罰小姐的情形?)我哪敢。(有沒有人敢?)沒有」、「(妳稱妳有看過左岸體罰店內小姐,妳看到處罰的項目為何?)在辦公室裡面直接打。(誰打?)裡面的幹部都打同樣那個小姐」、「(是何原因?)因為那個小姐欠公司錢又不想待在公司」、「(妳提到藍夜有體罰過小姐,藍夜是怎樣體罰小姐?)就是直接打」、「(藍夜為何會處罰小姐?)小姐有違規。(藍夜處罰小姐是在何處?)辦公室。(在場有何人?)大部分都是幹部,其他都是有違規被叫進去的小姐。(妳為何知道裡面小姐被處罰?)出來會講。(是否有看到她身上有傷?)會紅腫。(那些處罰是否是幹部自己處罰?)對」、「(妳剛稱馬術教練鄒騰鴻曾經拿馬鞭處罰小姐,這個情況是否妳親眼所見?)人在場。(時間大約何時?)沒有印象。(既然有這樣的處罰行為,妳是否記得當時是處罰哪位小姐?)想不起來。(《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官詢問筆錄第3頁中間下面的回答》因為妳之前並沒有特別提過馬術教練鄒騰鴻事情,今天妳於審判中提到他曾經拿馬鞭處罰過小姐,在偵查筆錄中檢察官問妳:有看過誰被打過?妳回答:蕃茄跟花仙子。請問就妳記憶所及,馬術教練鄒騰鴻所處罰的對象是否是花仙子或蕃茄其中1人,還有別人?)有其他人。(妳看過幾次?)鄒教練我看過1、2次。(曾經以馬鞭處罰過店內小姐的,就妳記憶所及還有無其他幹部或店內人員曾用馬鞭處罰小姐?)有。(人數多嗎?)蠻多的」、「(妳稱蕃茄跟花仙子有被打,然後是否還有其他人被打,妳說有但妳不記得名字,妳曾於警訊時稱:小彤曾經打過美樂蒂、蕃茄、星巴客、花仙子、海洋、王菲等等太多想不起來。這段陳述是否實在?)是」等語(見原審卷第74至76、89、91、93、94頁)。
⑱秘密證人99甲25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打耳光只有看過1次」、「(小姐那1次是什麼原因被打耳光?)好像說她得罪客人。(這些處罰、體罰、簽本票是在什麼場合做的?)幾乎都是開會完之後就會唱名。(是否在所有小姐面前做這樣的事情?)對。(何人下命令?)大部分是魚姐。(楊清林是否有下個命令?)我沒有印象。(魚姐下命令時楊清林跟櫻姐是否有在場?)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處罰的時候楊清林跟櫻姐有時候在場有時候不在場?)對,但是他都會知道啊。(楊清林他沒有在場怎麼會知道?)因為魚姐會跟楊清林報告。(妳如何知道魚姐都會去跟楊清林報告?)因為楊清林是老闆。(有人下命令,是否有人負責執行?)魚姐執行。(她下命令她執行?)對」「(被打耳光小姐的名字?)『花仙子』。(妳有無看過蕃茄被打?)有。(為何被打?)蕃茄那次是在大廳被打,當時全部的小姐都在,她被打的理由我不是很記得,是楊清林叫所有的副總輪流上去打她,當時她被打的很慘。(當時有打蕃茄的副總有那幾位?)我印象比較深的有海艷、藍夜。(蕃茄被打過幾次?)我看過的只有那1次。(《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7頁中間第1個回答》請妳回想?)還有一次蕃茄在休息室被打。(蕃茄在休息室裡面被何人打?)海鷗。(是海鷗主動打她還是有人命令她打?)那次的原因是因為蕃茄對幹部無理,海鷗自己看不過去就打蕃茄。(毆打蕃茄的這兩次是否有拿工具?)都是徒手打的」「(妳說妳有看到藍夜打蕃茄?)對,在大廳。(藍夜為何打蕃茄?)我不知道原因」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6、227、232、237頁)。
⑲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有無被用馬鞭打過?)沒有,我只有看過人家被打巴掌,我有看過『蕃茄』、『花仙子』被打,『花仙子』是因為跟客人講話沒禮貌被打巴掌,『蕃茄』是因為喝醉酒,是被打手,都是『小彤』打的」等語(見偵卷第24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如何違規要打手心,何人執行?)我看到是喝醉酒的」、「(警詢證詞第10頁妳稱:編號20蕃茄是店內的坐檯小姐,我有聽說她有1次因喝酒醉被馬姐打,店內小姐花仙子也曾被小彤呼巴掌,妳是否有講過這一段話?)有。(是否正確?)正確。(妳稱有聽說蕃茄有1次酒醉被馬姐打,妳是聽蕃茄本人說的還是聽店內其他小姐說的?)店內其他小姐說的。(妳是否有親眼看到蕃茄被打,或是妳有看到蕃茄身上有傷痕?)沒有。(妳是聽說的?)對。(那花仙子被小彤呼巴掌這一部分呢?)我有看到。(這是妳親眼所見?)是。(是在什麼樣的場合,違反了什麼規定,花仙子被小彤呼巴掌?)因為花仙子對客人講話不禮貌。(在什麼樣的場合被處罰?)在大廳開會的時候。(是否當著所有小姐的面?)是。(是小彤自行決定要處罰花仙子,還是有人命令小彤要處罰花仙子?)我沒有看到有人命令小彤。(請妳描述當時的情形?)小彤有問花仙子是否有發生這種事情嗎?花仙子有承認,所以小彤就打了花仙子。(花仙子被打時,在場的有哪幾位幹部?)在庭上的幾位被告都有在場。(楊清林是否在場?)有」、「(飛揚是否有在場?)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97、198頁)。
⑳秘密證人99甲27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妳有無看過公司懲罰過其他人?)我知道有1個綽號叫蕃茄,因為喝酒醉被公司幹部圍毆」等語(見偵卷第195頁)。㉑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我有看過小姐打、被恐嚇。因為小姐得罪客人、喝酒醉等」等語(見偵卷第10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說你有看過小彤打人,小彤是徒手還是有用工具打?)用手。(《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7頁最上面回答的第3行》你說在集合的時候,同事喝酒得罪客人,集合的時候被小彤用藤條打手心,另1個同事被小彤打耳光。妳講的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11頁)。㉒秘密證人99甲30於警詢證稱:「(妳及店內小姐有無遭公司傷害、恐嚇、脅迫等違法手段?遭何人?)我有看過『師父』(即楊清林)指示『藍夜』(即巳○○)拿馬鞭打店內小姐『小優』」等語(見警卷第22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有看過1個小姐因為在包廂內得罪客人,老闆叫『藍夜』用馬鞭打她的手心,我看了更不敢得罪客人。那位小姐叫『小優』。(除此之外,妳是否有看過其他小姐被處罰?由誰執行?)沒有。只有上面的小優而已」等語;又於偵訊證稱:「還有看過用馬鞭打的。我看過楊清林叫『藍夜』拿馬鞭打『小優』,因為她得罪客人,我們會覺得害怕」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1頁)。㉓秘密證人99甲31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有些人不告而別被抓回來就會被圍事打,我有1次輪替到崇德路的『春夏秋冬』時,有看過1個小姐被抓回來,名字我也忘記了,她的男友一起被帶回來,被圍事打得遍體鱗傷,因為他們的規矩是一定要有人被打,所以男的就代替女的被打,而且一定要打到見血才可以結束」等語(見偵卷第219頁)。㉔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如果沒有業績下場有些會被打,我有看過小彤打人,其他大部分都是簽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曾看過有人衝撞客人被打?)有。(被打的過程、原因為何?是哪位幹部?)是小彤打的,是衝撞客人,有1個小姐她的本性算是大剌剌的,她酒喝太多,結果在坐檯的時侯忘了要怎麼對客人,然後客人有投訴她,結果在地下室開會的時侯,小彤當面直接賞她一巴掌。(是否係小彤自作主張?)還有其他主管在。(現場當有哪些主管?)馬姐、櫻姐,左岸、飛揚,還有藍夜,還有的我記不得了。(小彤擅自主張賞小姐巴掌,還是有其他程序在先?)在開會的時侯,小彤就直接跟大家說,某天1位小姐酒喝多了,甚至直接點名叫她站起來,然後罵她,後來還讓她站到檯上,然後就開始直接破口大罵,甚至直接動手打她,可是我不曉得說是不是有更高階的主管要教訓還是什麼的」、「(妳除了被罰站、跑樓梯外,是否有看過其他的小姐受何種體罰?)有,最慘的就被打,被打的很慘。(小姐被打的原因及情況為何?)場合是晚上在包廂的時候,那時候馬姐在,我忘記是什麼原因,那個小姐被打的很慘,就當著大家新人的面打。(是否為開會時?)不是。(是用工具抑或僅徒手?)我不記得了。(妳是否只見過那1次?)對,我只有看過那1次。(打人僅1次而已?)馬姐打人只有1次。(是否有見過其他幹部打人?)有。(除了剛說過的小彤外,是否還有其他人?)不記得了。(妳曾看過小彤打過小姐幾次?)有2、3次。(於何種場合打?)有2次是在開會的時侯,有1次是在1樓的大廳。(有2次開會是在那裡開?)在地下室。(是否知道何種原因打人?)我不記得了。(《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7頁中間的回答》通常是得罪客人才被打,小彤打人是因為業績掛零才打,是否如此?)是」、「(妳說有看到被告楊清林有打人,是否如此?)對。(打哪1位小姐?)蕃茄。(小彤打何人?)她打業績組的小姐,我不太記得」、「(妳方才陳述有看過小彤打過小姐3次,2次是在開會,1次是在大廳,方才檢察官問妳如果客人跟小姐發生衝突也會打,妳說當時小彤有打1位小姐,是否正確?)對。(這位小姐是否包括在這3次裡面?)有。(亦即這3次中其中1次?)對。(妳是否記得這位小姐為何人?)我不記得,但當時她罵得很大聲,在大廳,她說業績掛蛋還敢得罪客人」、「(小彤如何處罰這2位小姐?)用手打」、「(打這兩位小姐的哪裡?)臉,頭也有。(妳是否記得這2位小姐的反應如何?)只是低著頭被打,大家也都不敢講什麼」等語(見原審卷第117、118、130、137、136、141頁)。㉕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的處罰除了簽扣本票之外,還有無其他的體罰?)有看過用馬鞭抽打手心」、「(妳看過幾次用馬鞭抽打手心?)2、3次」、「(妳是否記得是誰打的?)鄒教練。(何人下的命令?)楊清林。(何原因要用馬鞭打手心?)忘記了」、「(妳稱妳曾經看過鄒教練用馬鞭處罰小姐,他當時是基於怎樣的原因用馬鞭處罰小姐?)老闆叫他打的。(當時的場合是怎樣?)在開會。(這樣的情況妳記憶中有幾次?)忘記了。(是1次以上還是只有1次?)1次以上。(有無印象是哪一位小姐被鄒教練處罰?)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14至216、229頁)。㉖證人謝玟樺(花名蕃茄)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有無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有。(妳在歡喜就好酒店期間,據其他小姐作證過說妳曾經被人毆打,有無這回事?)有。(妳是否記得在歡喜就好酒店被歐打的次數?)應該不超過5次,我忘了。(妳被毆打的原因為何?)醉酒鬧事。(妳被毆打的原因跟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有無關係?)沒有。(妳從事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是有人逼妳,或有人用其他方法違反妳的意願讓妳去做這些事情嗎?)沒有」「(妳在歡喜就好酒店期間有無被左岸毆打過?)沒有」「(妳是不是藍夜的組員或是她帶的小姐?)算是」「(妳在工作這段期間內有無被藍夜處罰過?)有」「(《妳被藍夜處罰》除了跑樓梯以外,有無被拿馬鞭打過?)沒有。(有無被打過巴掌?)沒有。(有證人說妳常喝醉酒被幹部處罰,有些證人說看過藍夜曾經因為妳喝醉酒而處罰過妳,這件事情妳是否有印象?)我沒有印象。(妳剛說藍夜沒有打過妳巴掌?)是。(也沒有拿馬鞭打過妳?)沒有」「(有很多證人指證有1次妳跟離職員工在外面唱歌,還有1次是喝醉酒,所以小彤《即乙○○》有打過妳,是否實在?)是」「(證人是說有1次蕃茄跟離職員工在外面唱歌,公司知道之後楊清林就拿馬鞭打她的手掌,這是1個處罰,這邊有牽涉到小彤《即乙○○》,有無這件事情?過程為何?)我都是在店裡唱歌。(妳有無跟離職員工在外面唱歌的經驗,回來之後被處罰過?)沒有。(喝醉酒有無被處罰過的經驗?)有。(被何人處罰?)小彤。(妳被小彤處罰的原因為何?)我酒醉鬧事打客人」、「(客人有無跟公司反應?)有。(公司如何處置妳?)等我隔天醉醒了處罰我。(怎麼處罰妳?)有用馬鞭打的,也有幹部打我的。(馬鞭是小彤打妳的?)對。(馬鞭是打妳哪裡?)手掌。(力道是否很大?)還好。(打妳幾下?)3下。(有無打妳身體其他部份?)沒有。(用其他的方式有無打妳身體其他部份?)用手打。(怎麼打?)當時我被打,我不知道」、「(那妳如何知道妳是被何人打的?)同事跟我講的」、「(妳喝醉酒之後,公司處罰方式除了打手心、打妳之外,有無其他處罰方式?)我能接受體罰」、「(除了這次以外,有無其他妳被公司處罰的情況?)打小姐。(何人打小姐?)我。(有無被處罰?)有。(被何人處罰?)也是幹部處罰。(如何處罰方式?)也是打我。(用馬鞭還是徒手?)徒手」、「(被告鄒騰鴻有無負責妳們公司內部小姐的管理或管教這方面的事務?)沒有。(有一些秘密證人陳述說,被告鄒騰鴻曾經受楊清林的指示用馬鞭處罰妳,陳述是否實在?)是。(妳曾經有被鄒騰鴻處罰過?)對。(是什麼情況?)也是我酒醉鬧事。(妳剛才說被告鄒騰鴻沒有負責管束、管理跟管教內部小姐,為何他會做出處罰妳的動作?)受楊清林指示。(那是因為什麼事情?)我酒醉鬧事。(當時被告鄒騰鴻是用馬鞭處罰妳嗎?)對。(打了幾下?)1下」「(飛揚在店裡有無打過妳或打過其他小姐?)我有,其他小姐沒有。(什麼原因打過妳?)我酒醉鬧事。(是那1次嗎?)我酒醉鬧事很多次。(因為妳酒醉鬧事才打妳?)對。(是否有其他原因?)沒有」、「(楊清林指示鄒騰鴻打妳之外,楊清林本身有無親自打過妳?)沒有」、「(《提示99年12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第5頁》楊清林證稱:他只做過拿馬鞭打小姐手心的事,檢察官問楊清林為何要打綽號蕃茄?楊清林回答因為蕃茄一而再再而三喝醉,亂排班次,檢察官問楊清林他回答是打妳?)他沒打過我。(楊清林沒親手打過妳?)對。(每次打妳都是楊清林指示的?)是」、「(是在什麼場合打妳?)開會。(開會大廳的時候,所有小姐在場的時候對不對?)對。(為何要選在這種場合處罰妳?)因為我擾亂公司秩序。(要給其他小姐看是不是?)對。(要其他小姐不能跟妳一樣做,是這樣子嗎?)對,不能跟我一樣酒醉」、「(妳在店裡被處罰的方式,除了有被馬鞭打手心以外,還有無其他處罰模式?)有打耳光。(妳有無曾經因為挑客、講話白目被一群幹部圍毆妳?)沒有」、「(妳被毆打都是跟喝醉酒有關?)對。(妳有無曾經跟離職的小姐聯絡被公司知道,然後被公司處罰用馬鞭打手心?)有。(用馬鞭打妳手心的是店裡哪位小姐?)小彤。(妳有無曾經在休息室喝醉酒、鬧事,在休息室裡被打巴掌?)有,跟小姐打架。(有沒有被處罰?)隔天有被處罰。(被何人處罰?)楊清林叫幹部打。(叫哪位幹部?)蠻多位的。(打手還是打巴掌?)打身體。(怎麼打法?用拳頭打妳身體?)對」、「(妳有無曾經被海豔、藍夜等人在大廳對妳做圍毆的動作?)對。(是什麼原因她們要用圍毆的方式打妳?)我酒醉鬧事。(怎麼打法?也是用拳頭這樣打?)對。(何人叫她們這樣打妳?)楊清林。(所以地點是在大廳?)對。(妳說妳酒醉鬧事,楊清林就命幹部在大廳對妳用拳頭的方式圍毆?)對。(這些幹部裡面確實是否有海豔跟藍夜?)有。(除了這2位幹部以外,還有無其他妳記得的幹部?)小彤」、「(楊清林問:有1位秘密證人甲3說,她親眼看見我叫飛揚、左岸打妳,是因為妳不出場性交易,有無這件事?)沒有」「(被告巳○○問:妳是否記得有1位客人叫『毅仔』,我的男朋友,我介紹給妳做的老點?)是。(被告巳○○問:那天是不是妳在包廂喝醉酒,打我客人的弟弟?)對。(被告巳○○問:所以隔天才在大廳處理這件事情?)對」等語(見原審卷第47至60、62頁)。
⑵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
①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偵訊供稱:「(你拿馬鞭、鐵片夾小姐時都不會想到這些事?)絕對不是我,若有做是幹部做的,我若這樣做,小姐不用帶了。幹部這樣做,我還罵,你們不能這樣做,這樣我怎麼輔導小姐,拿馬鞭、鐵片夾小姐這事情有」等語(見偵卷第20、21頁);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們開會的時候,為什麼要處罰小姐?)打巴掌是幹部跟小姐發生爭執時,幹部做的事情,我只做過用馬鞭打小姐手心的事,因為她們常喝醉酒,並且偷其他小姐的東西,是張玉萍反應,我才處理的。(你為什麼要打綽號『蕃茄』?)因為她一而再、再而三喝醉,會亂排班室」等語(見偵卷第74頁)。
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每天開會的時候楊清林要當場處罰小姐?)我是有看過1、2次,因為那小姐『蕃茄』常常喝醉酒,我先生就有打她。其他處罰的方式要問我先生,有些是幹部自己想出來的。當場處罰小姐應該是要讓其他小姐會害怕」等語(見偵卷第98頁)。
③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喝酒一定會扣錢,如果妳不要扣錢的話,就是用馬鞭打,但是2選1好像只有實施2、3個月就沒有實施了,只有蕃茄被打過」、「(為何要特別召開幹部會議來處理蕃茄喝醉酒的事情?)去證實她沒有這件事情,證實她有的話,看她要怎麼被處罰。(誰下指令的?)問她自己,看妳要被扣錢還是被打。(誰問的?)楊清林,那時候小姐也都在」等語(見原審卷第208、214頁)。
④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供稱:「(開全部小姐的會議,為什麼要當場處罰小姐?)因為小姐喝醉酒,喝醉酒要被馬鞭打手掌3下」、「(處罰是何人決定的?)是楊清林會叫幹部執行。(什麼樣子的狀況會打巴掌?)屢勸不聽、回嘴等,是『小彤』負責打」、「(楊清林有無當場打過小姐?妳看過他打誰?)他都是叫『小彤』打,他有踢過『蕃茄』一下。之後都叫『小彤』打。(開會當場處罰小姐,是否會讓小姐害怕而聽話?)是的。(處罰小姐的方式是幹部想出來的?還是楊清林想出來的?)『小彤』、楊清林等人會先開會,『小彤』會宣布,再由幹部負責執行而已」等語(見偵卷第135、136頁);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有無因為小姐拒絕從事脫衣陪酒或性交易,所以公司施以體罰?)沒有」「(有無看過楊清林命令幹部去打小姐,有幹部當場拒絕楊清林說我不要打?)我只看過1次打馬鞭而已,其他我就沒有看過打的。(有無看過幹部當場拒絕楊清林,說我不要拿馬鞭打小姐?)蕃茄喝醉酒那1次沒有。(妳只看過1次楊清林叫幹部拿馬鞭打小姐,那次幹部沒有拒絕?)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1、200頁)。
⑤被告乙○○於偵訊供稱:「(罰站、跑樓梯、夾鐵片、馬鞭打手心,這些是誰決定要這樣做的?)楊清林決定,沒有所謂固定執行的人,是由楊清林叫誰去。(怎樣的情況會用馬鞭打手心?)酒醉、鬧事多次」「(是否知道『蕃茄』這個小姐?)知道。(為什麼她會被楊清林打?)酒醉鬧事,一次是用馬鞭打手心,1次是把她推倒在地。(妳有無打過小姐?)有,我有打過『蕃茄』一巴掌,因為她先推我」等語(見偵卷第290、296、297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看到好像是1個蕃茄被打在地上這樣,啊怎樣被打我是不知道,我是半中間看到被打。(因為妳在警察局有講出說,還有海鷗、田春美人等拳打腳踢小姐以後打進803醫院好幾次,那個是誰妳知道嗎?因為妳在警察局裡沒有說出是誰。)沒有,被打是蕃茄被打,還有我們一般小姐受傷,要不就是到803醫院就醫,就是中國醫藥學院就醫。(那小姐為什麼會受傷?)就喝酒被處罰被打。(妳知道有哪些小姐被處罰被打到送803醫院?妳在警局也有講,妳是否可以具體指出除了蕃茄被打,還有其他哪些小姐?)我知道被打的,有1個是叫做加菲,還有1個蕃茄,還有1個翔妮,翔妮是我之前做小姐時,那時候被打的」、「(那妳不是有看到?是由誰出手的?)那次有看到蕃茄被打,是有看到海艷還有小彤,還有海鷗她們3個打她1個,我看到是這樣。(用什麼打?)她們是用手打,那次我看到是用手打」等語(見原審卷第121、122頁)。
⑦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開會時對小姐處罰》是否會用到打或其他的體罰?)我曾經看過就是一個酒醉的,就是蕃茄,因為她連續醉好幾天,然後就曾經被楊清林罵過,有用馬鞭打過。(楊清林是只有罵還是兼執行,還是由其他人打?)那1次好像是鄒教練打吧」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
⑧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在酒店開張前開會,楊清林『馬姐』為什麼會處罰小姐、打小姐?)我知道的部分是有小姐喝醉、造成一些嚴重的事情,例如得罪客人,楊清林都會拿馬鞭打手心」等語(見偵卷第139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有無看過有人被打?)有。(用什麼方式被打?)拳打腳踢。(怎麼樣拳打腳踢?)就把小姐壓在地上海扁一頓,小姐就倒地不起。(是在什麼場合下?)在大廳。(是否知道那位小姐是何人?)知道,蕃茄。(是否知道何人動手打蕃茄?)我有看到乙○○、藍夜(即巳○○),我印象比較深的是這2個。(當時楊清林有無在場?)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37、238頁)。
⑨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妳有無親眼目睹小姐遭鞭打?)有。(什麼情形小姐遭鞭打?)小姐犯錯。(小姐犯什麼錯?)有的是得罪客人,有的是喝酒醉。(依照秘密證人的指述,妳有無體罰過小姐?)鞭打我不曾,我有叫小姐罰寫」、「(為何有證人指述妳打小姐的巴掌及手心?)打手心及呼巴掌我不曾有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97、198頁)。
⑩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有看過蕃茄被打,在大廳。(是什麼原因?)她喝醉。(被誰打?)被教練用馬鞭打」、「(另外妳有提到值班,就是執行班長,負責處罰小姐,處罰的方式有哪些,是由誰去負擔那個職?)小姐集合的時候,如果小姐犯錯,她就會開罵。(誰開罵?)藍夜副總」、「(那妳在檢察官面前有提到說,藍夜有拿馬鞭打小姐的手心,那是什麼樣的情形?)那是在辦公室,在我們開會的律師室」等語(見原審卷第107、110頁)。
⑪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楊清林為什麼要打『蕃茄』?)因為『蕃茄』常喝醉酒,一直講不聽,有時候會酒醉鬧情緒,有時會在樓上和其他小姐吵架,楊清林會打她是因為其他幹部建議,用這種方式來嚇阻她,讓她不敢再犯」等語(見偵卷第28頁)。
⑶同案被告鄒騰鴻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你何時送證人謝玟樺至林新醫院就醫?)應該是98年。(你當時是否用證人謝玟樺的本名掛號的?)是」等語(見原審卷第○○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向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下稱林新醫院)函調證人謝玟樺病歷,以釐清證人謝玟樺就醫時間及傷勢等情。林新醫院病歷函覆略稱:「依據病歷記載病患(謝玟樺)於97年4月17日22時26分由家屬陪同步入本院急診就診,主訴喝酒跌倒造成臉部與右手上臂多處擦傷」;又依急診病歷「病人或家屬簽名欄」所載,係由被告鄒騰鴻簽名等情,有林新醫院100年9月15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00000426號函及附件病歷在卷(見原審卷第152至158頁)。
⑷綜上所述,證人謝玟樺於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為同案被告巳○○底下組員,被毆打次數總計不超過5次,每次遭毆打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在開會時,以「酒醉鬧事」及「與離職小姐聯絡」為由,指示幹部毆打,惟未親手毆打。被告乙○○曾以酒醉鬧事為由,以馬鞭毆打其手掌3下,亦曾以手打其身體其他部位,至於打何部位已經忘記;同案被告程智敏亦因其酒醉鬧事毆打其;同案被告楊清林曾因其酒醉鬧事,指示鄒騰鴻以馬鞭毆打其1下;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其喝醉酒在休息室與其他小姐打架鬧事為由,指示多位幹部,包括被告乙○○、同案被告巳○○及戌○○,在大廳以拳頭毆打其身體。惟被告戊○○未曾毆打其,亦未曾因挑客、拒絕與客人出場性交易及講話白目為由而遭毆打等情,業據①同案被告程智敏於100年9月22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誰下指令的?)問她自己,看妳要被扣錢還是被打。(誰問的?)楊清林,那時候小姐也都在」等語(見原審卷第208、214頁);②同案被告戊○○於警詢供稱:「『謝玟樺』(綽號蕃茄)為店內坐檯小姐,有1次她喝酒醉,『馬姐』叫『小彤』『藍夜』就用馬鞭抽打她」等語(見偵卷第101頁);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小姐若是酒醉累犯的話,就會用馬鞭打手心3下,我看過小彤、藍夜負責執行」「(妳有無看過馬姐打小姐?)有,那時候在大廳,應該也是喝醉酒被打,我看過馬姐有用打也有用踢的,我看過1次」等語(見偵卷第122頁);又於偵訊時供稱:「(處罰是何人決定的?)是楊清林會叫幹部執行。(什麼樣子的狀況會打巴掌?)屢勸不聽、回嘴等,是『小彤』負責打」、「(楊清林有無當場打過小姐?妳看過他打誰?)他都是叫『小彤』打,他有踢過『蕃茄』一下。之後都叫『小彤』打」等語(見原審卷第135、136頁);③同案被告丑○○於警詢供稱:「謝玟樺因為酒醉屢勸不聽,被楊清林指使公司幹部鄒教練拿馬鞭打她手心打3下」等語(見偵卷第103頁);④同案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有無看過有人被打?)有。(用什麼方式被打?)拳打腳踢。(怎麼樣拳打腳踢?)就把小姐壓在地上海扁一頓,小姐就倒地不起。(是在什麼場合下?)在大廳。(是否知道那位小姐是何人?)知道,蕃茄。(是否知道何人動手打蕃茄?)我有看到乙○○、藍夜(即巳○○),我印象比較深的是這2個。(當時楊清林有無在場?)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37、238頁);⑤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有看過蕃茄被打,在大廳。(是什麼原因?)她喝醉。(被誰打?)被教練用馬鞭打」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07頁),經核與證人謝玟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內容詳見前述證據⑴㉖),並有林新醫院100年9月15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00000426號函及附件病歷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惟證人謝玟樺並非本案被害人,且其於歡喜就好酒店內遭毆打係因其酒醉鬧事等原因,與其從事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行為間無關一節,亦據證人謝玟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妳被毆打的原因為何?)醉酒鬧事。(妳被毆打的原因跟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有無關係?)沒有。(妳從事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是有人逼妳,或有人用其他方法違反妳的意願讓妳去做這些事情嗎?)沒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49頁),是其非因遭毆打始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又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這名綽號『蕃茄』的女子被打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在休息室鬧事?)傳言很多個版本。(所以這部分妳沒有親眼看到?)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65頁);再參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證據內容詳見前述證據⑴①至㉕),關於【被告楊清林係親自毆打蕃茄或指示幹部毆打】(99甲1於本院證稱:沒看過被告楊清林親自打,都是指示幹部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75頁》。99甲2於偵訊及原審均證稱:沒看過楊清林親自打,會指示幹部毆打等語《見偵卷第171頁,原審卷㈨第285頁》。99甲3於偵訊證稱:被告楊清林有打,也有指使幹部戊○○及程智敏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3頁》。99甲6於偵訊證稱:被告楊清林叫幹部帶到房間打等語《見偵卷第156頁》;復於原審證稱:看過被告楊清林打小姐巴掌等語《見原審卷第221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鄒騰鴻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99甲14於原審證稱: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5頁》。99甲17於原審證稱:被告楊清林用馬鞭打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99甲25於原審證稱: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巳○○、韓思玉毆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2頁》)、【被告楊清林親手毆打之次數】(99甲3於原審證稱:蕃茄被打多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3、404頁》。99甲4於偵訊證稱:知道蕃茄被打1次等語《見偵卷第182頁》。99甲17於原審證稱:就那1次有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99甲25於原審證稱:1次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2頁》)、【證人謝玟樺被毆打之地點】(99甲1於本院證稱:開會時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頁》。99甲2於偵訊及原審證稱:開刑堂,關在包廂內打等語《見偵卷第171頁,原審卷㈨第284頁》。99甲3於原審證稱:集體開會時遭幹部及小姐集體圍毆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6頁》。99甲4於原審證稱:幹部拖進包廂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99甲6於偵訊證稱:叫幹部帶到房間等語《見偵卷第156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開會中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99甲14於原審證稱:大廳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4頁》。99甲25於原審證稱:大廳等語《見審院卷㈩第232頁》)、證人謝玟樺被毆打之原因】(99甲1於原審證稱:喝醉酒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頁》。99甲2於原審證稱:挑客人、講話白目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4頁》。99甲3於原審證稱:喝醉酒及向被告楊清林表示不願再出場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3、395頁》。99甲5於審院證稱:喝酒罪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99甲6於偵訊及原審證稱:從外面回來時,就從少爺的桌子拿菸抽等語《見偵卷第156頁,原審卷第223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酒醉等語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99甲14於原審證稱:坐檯屢次酒醉及與離職小姐聯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5頁》。99甲17於原審證稱:酒醉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99甲18於原審證稱:酒醉等語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99甲26於原審證稱:酒醉等語《見原審卷第197頁》。99甲27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酒醉等語《見偵卷第195頁》)、【證人謝玟樺遭何位幹部毆打】(99甲1於原審證稱:乙○○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頁》。99甲3於原審審理證稱:戊○○及程智敏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6頁》。99甲6於原審審理證稱:被告楊清林指示被告乙○○及程智敏等語《見原審卷第221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蕃茄遭被告鄒騰鴻毆打,未遭被告乙○○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203頁》。99甲17於原審證稱:被告戊○○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99甲18於原審證稱:被告乙○○及戊○○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99甲26於原審證稱:被告乙○○等語《見原審卷第197頁》。99甲27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幹部圍毆等語《見偵卷第195頁》)、【證人謝玟樺被毆打之身體部位】(99甲1於原審證稱:乙○○打兩巴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頁》。99甲6於偵訊及原審證稱:上半身全部瘀青等語《見偵卷第156頁,原審卷第221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打手心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99甲26於偵訊證稱:打手心等語《見偵卷第246頁》)及【毆打證人謝玟樺之方式】(99甲1於原審證稱:被告乙○○以手打兩巴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8頁》。99甲2於偵訊證稱:被告乙○○示範,再由其他酒店小姐對證人謝玟樺拳打腳踢等語《見偵卷第171頁》。99甲11於原審證稱:馬鞭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204頁》。99甲14於原審證稱:馬鞭等語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5頁》。99甲17於原審證稱:馬鞭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99甲25於原審證稱:副總輪流上去打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2頁》)等情,均未全然相符,復與證人謝玟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互異,足認證人謝玟樺遭毆打之情節,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公關小姐間相互傳述,其遭毆打情節是否會經由傳述之經過而遭到渲染或扭曲,實非無疑;況證人謝玟樺既已在原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其遭毆打情節,應以其自身在原審證述時所述情節為據,是上揭秘密證人所述關於證人謝玟樺遭毆打之情節,尚非全然可採。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是否為警惕其他小姐應遵從其意志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始以指示幹部毆打證人謝玟樺一節,固據①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2月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當場處罰小姐應該是要讓其他小姐會害怕」等語(見偵卷第98頁);②被告戊○○於99年12月10日偵訊時供稱:「(開會當場處罰小姐,是否會讓小姐害怕而聽話?)是的」等語(見偵卷第136頁);③被告己○○於99年12月8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楊清林會打她是因為其他幹部建議,用這種方式來嚇阻她,讓她不敢再犯」等語(見偵卷第28頁);④秘密證人99甲6於原審證稱:楊清林就是要警告我們小姐等語《見原審卷第224頁》;
⑤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證稱:要我們不要再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8頁》);⑥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證稱:「(開會時他們在打小姐妳是否會害怕?)會,我也怕被打。(為何要在開會時打小姐?)我覺得是要讓其他小姐知道,如果妳不照做妳的下場一樣就是被打」等語(見原審卷第193、194頁)。惟證人謝玟樺係因「酒醉鬧事」及「與離職小姐聯絡」等原因,而遭楊清林指示幹部乙○○等人毆打,而非拒絕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已如前述。準此,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幹部乙○○等人毆打之原因,既與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無關,則毆打謝玟樺是否可達到使公關小姐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目的,實非無疑,亦難認毆打謝玟樺之原因與欲達成其他店內小姐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目的間有關聯性。
⑸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雖存在下列毆打情事,惟均難認與該酒店經營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間有關連性,茲分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鄒騰鴻在大廳拿馬鞭毆打「金鈴」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8、75頁);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以「海洋」或「蕃茄」其中一人因得罪客人為由,指示鄒騰鴻以馬鞭毆打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6頁);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下令要鄒騰鴻在開會時,以馬鞭打小姐手心,次數有2、3次,哪位小姐被打已經忘記等語(見原審卷第214至216、229頁);證人徐○萍(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㈥第332頁)於100年8月19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妳在店裡的藝名叫什麼?)金鈴」、「(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有無曾因為違規的事項或者是其他的事由遭店裡的老闆或者是職員、小姐等等,執行體罰、毆打?)印象中沒有。(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是否曾有店裡說妳有違規的事由,有對妳處以馬鞭抽打手心的處罰行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37頁)。依此,花名「金鈴」之女子即證人徐○萍經原審依職權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後,明確證稱其在酒店任職期間,並未曾遭毆打甚明。況依秘密證人99甲1、99甲14及99甲34上揭證述關於被告鄒騰鴻毆打何人一節,亦非全然相符。是依現存證據,難認同案被告鄒騰鴻除前述受同案被告楊清林指示持馬鞭毆打謝玟樺外,尚有持馬鞭毆打其他酒店小姐,秘密證人99甲1、99甲14及99甲34上開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鄒騰鴻之認定。
②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乙○○因「海洋」喝酒醉,以馬鞭毆打「海洋」手心9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57、70頁);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因客人申訴「海洋」服務不週,打「海洋」一巴掌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4頁);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你看過被馬鞭打過的人?)海洋」等語(見偵卷第260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乙○○曾經打海洋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傳喚花名「海洋」(即吳○宜,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㈥第73頁)之女子到庭,惟證人吳○宜未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然依秘密證人99甲1、99甲20及99甲21上揭證述關於花名「海洋」之女子遭毆打之情節,尚非全然一致,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花名「海洋」之女子確實遭同案被告楊清林或被告乙○○毆打,秘密證人99甲1、99甲20及99甲21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乙○○之認定。
③秘密證人99甲11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指示被告乙○○在大廳毆打鄭惠君(即小優)手部等語(見原審卷第185、203頁);秘密證人99甲30於偵訊證稱:楊清林叫被告巳○○因「小優」得罪客人,拿馬鞭打「小優」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1頁);證人鄭○君(花名小優,真實姓名年籍見該次審判筆錄)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在公司任職期間是否有被公司處罰過?)有。(是否有對妳身體各方面做過處罰《如馬鞭打妳》?)有,有被鞭打過。(當時妳被鞭打的原因為何,何人打妳的?)起因是內幹部寫舉發單給楊清林,然後楊清林就把我叫到律師室,當時很多幹部都在場,楊清林就命令藍夜(即巳○○)拿馬鞭打我的手」、「(小彤《即乙○○》是否有因為這個原因鞭打過妳?)沒有」、「(《巳○○持馬鞭毆打妳》大約是在何時的事情?)去年的5月中旬」「(當時藍夜打妳,是否有造成妳身體上的傷害,當時她用馬鞭是重打妳還是輕打妳?)重打,雙手都腫起來了。(妳與藍夜有無私人恩怨?)我不清楚,她是我的幹部,可能是幹部對小姐的處罰。(當時藍夜拿馬鞭打妳的時候,律師室裡面在場的還有其他的幹部是不是?)有。(在場的幹部除了楊清林、藍夜之外還有多少人?)詳細的我不清楚了,因為幹部都會被叫去,那時候剛好是6點集合的時候」「(妳是否知道當時妳被舉發的原因為何?)被舉發我不要跟客人開玩笑過頭」、「(妳在公司的這段期間,前前後後妳只有被巳○○打過這1次而已,是否還有被其他幹部打?)就只有這1次。(因為有其他的證人說曾經目睹過妳被小彤《即乙○○》打過,所以才要跟妳確定總共只被打過這1次,還是也有其他不同的場合不同的原因被打過?)如果說是被具體的打過就只有這1次,如果是謾罵或是羞辱的話就有很多次。(妳講的謾罵或者是說毆打、馬鞭以外的體罰這中間有乙○○參與過的嗎?)罵我的有乙○○」等語(見原審卷第253至255頁)。依此,證人鄭○君明確證稱楊清林於開會時因其遭開立舉發單,認為「與客人玩笑開過頭」為由,命令被告巳○○持馬鞭毆打,而被告乙○○並未毆打伊等情甚明,惟此部分證述與秘密證人99甲11不符,而與秘密證人99甲30大致相符。是依現存證據,難認被告乙○○曾依楊清林指示毆打證人鄭○君;另證人鄭○君遭被告巳○○毆打之原因為「與客人玩笑開過頭」,而非拒絕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是楊清林雖指示被告巳○○持馬鞭毆打證人鄭○君,惟此部分與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無涉,自不得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巳○○之認定。
④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楊清林指示被告乙○○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崇德路之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之執董室內毆打花名「加菲」之女子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78頁);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加菲」與幹部起衝突遭毆打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傳喚花名「加菲」(即柯○菁,身分證影本見原審卷㈢第422頁)之女子到庭,惟證人柯○菁未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然依秘密證人99甲13及99甲18上揭證述關於「加菲」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加菲」確遭被告楊清林指示乙○○毆打,秘密證人99甲13及99甲18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及被告乙○○之認定。
⑤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楊清林走到包廂,見小姐睡覺,拿椅子砸穆○婷等語(見偵卷第167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傳喚花名「牛奶」(即穆○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原審卷㈥第167頁)之女子到庭,惟證人穆○婷未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其遭毆打之情節僅有秘密證人99甲18之證述,其他秘密證人並未提及穆○婷曾遭毆打;況依秘密證人99 甲18上揭證述關於穆○婷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穆○婷確遭被告楊清林毆打,秘密證人99甲18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之認定。
⑥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子綾」因與幹部衝突遭毆打等語(見偵卷第167頁);證人藍○儀(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㈣第122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妳在店裡的藝名叫什麼?)子綾。(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有無曾因為違規事由或者是其他原因被店裡的職員、幹部、老闆或其他資深小姐等等,對妳處以用馬鞭抽打手心或者毆打身體的處罰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39頁)。依此,花名「子綾」之女子即證人藍○儀經原審依職權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後,明確證稱其在酒店任職期間,並未曾遭毆打甚明;況依秘密證人99甲18上揭證述關於藍○儀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藍○儀確因與幹部起衝突而遭毆打。
⑦秘密證人99甲18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休息室內聽聞其他小姐說「甜心」酒醉被打,被打過程沒有看到,但隔天看到甜心臉有腫起來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證人何○鈴(花名甜心,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㈤第294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妳在店裡的藝名叫什麼?)甜心」、「(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有無曾因為酒醉而遭幹部處罰?)有。(如何處罰?)用馬鞭打手心」、「(之前在詰問過程中,有證人證稱說她印象中妳有因為酒醉而遭幹部處以用馬鞭打手心,是否屬實?)屬實,但是誰對我毆打我忘記了」、「(所以妳唯一有被處罰就是喝醉酒,或被幹部處罰用馬鞭打手心?)是。(是否還記得被打幾下手心?)3下」、「(《提示扣案之證物馬鞭2支》妳剛才說被公司以馬鞭毆打是否這個馬鞭?)是。(是長的那支還是短的那支打妳?)短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43至145頁)。依此,證人何○鈴曾因酒醉而遭幹部以馬鞭毆打手心3下之事實,應可認定。惟證人何○鈴遭幹部持馬鞭毆打之原因為「酒醉」,而非拒絕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況秘密證人99甲18並未親眼目睹何○鈴遭毆打之情節,且「看到甜心臉有腫起來」,亦與何○鈴手心遭毆打之事實不符。是秘密證人99甲18上開證述,自不得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認定。
⑧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你看過被馬鞭打過的人?)美樂蒂」等語(見偵卷第260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被告乙○○曾經打美樂蒂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傳喚花名「美樂蒂」(即吳○蓉,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㈣第316、321頁)之女子到庭,惟證人吳○蓉未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然依秘密證人99甲21及99甲23上揭證述關於「美樂蒂」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美樂蒂」確遭被告乙○○毆打,秘密證人99甲21及99甲23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⑨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你看過被馬鞭打過的人?)星巴克」等語(見偵卷第260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被告乙○○曾經打星巴克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證人楊○雯(花名星巴客,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卷㈣第390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妳任職的期間星巴克名字的小姐只有妳一個人,還是有別人?)只有我一個人」、「(除了跑樓梯以外,有無曾經被幹部或是店內的小姐持馬鞭毆打?)沒有。(妳有無被鞭打過?)沒有」、「(妳接受過的處罰有無被別人出手打巴掌、甩耳光或是用拳頭打身體的經驗?)都沒有。(妳有無曾經被藍夜、海豔、小彤等人鞭打過妳?)沒有」、「(妳有無看過店裡其他小姐曾經被幹部用馬鞭鞭打的方式加以處罰?)有,剛剛的證人蕃茄」等語(見原審卷第66、67頁)。依此,花名「星巴客」之女子即證人楊○雯經原審依職權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後,明確證稱其在酒店任職期間,並未曾遭毆打甚明;況依秘密證人99甲21及99甲23上揭證述關於楊○雯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楊○雯確遭被告乙○○持馬鞭毆打,秘密證人99甲21及99甲23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⑩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花仙子因為番內違規被被告乙○○打等語(見偵卷第141頁);秘密證人99甲25於本院證稱:楊清林因「花仙子」得罪客人,於開會完下令張玉萍打「花仙子」耳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26、227頁);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證稱:乙○○因「花仙子」對客人講話不禮貌,在大廳開會時,對「花仙子」呼巴掌等語(見原審卷第197、198頁)。為此,原審依職權傳喚2位花名「花仙子」(依卷內資料所示,曾經使用花名『花仙子』之女子有二位,任職期間互異,分別為張○晴及張○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原審卷㈥第305頁及卷㈣第345頁)之女子到庭,惟證人張○晴及張○婷均未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然依秘密證人99甲23、99甲25及99甲26上揭證述關於花名「花仙子」之女子遭毆打之情節,尚非全然一致,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花名「花仙子」之女子確實遭楊清林、張玉萍或乙○○毆打,秘密證人99甲23、99甲25及99甲26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及被告乙○○之認定。
⑪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乙○○曾經打王菲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證人林○如(花名王菲,真實姓名年籍見原審100年8月19日審判筆錄)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妳在店裡的藝名叫什麼?)王菲」、「(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有無曾因為公司所稱的違規事由而遭受幹部毆打?)沒有。(有無被幹部拿馬鞭打手心或者是打巴掌這樣的處罰?)時間太久我已經忘記了」、「(有無被小彤打巴掌、拍頭、打手心這樣處罰過?)沒有。(有無被其他幹部這樣處罰過?)沒有,我在店裡都很乖,所以沒有被人家打過」、「(在店裡有無因為公司說妳違規,所以被馬姐叫晨萱、小彤、海豔、藍夜這些副總對妳處罰毆打,歐打方式可能有用馬鞭打手心、用手打手心、打耳光、拍頭?)印象中我在店裡都很遵照店裡的指令,沒有被打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42、143頁)。依此,花名「王菲」之女子即證人林○如經原審依職權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後,明確證稱其在酒店任職期間,並未曾遭毆打甚明;況依秘密證人99甲23上揭證述關於楊○雯遭毆打之情節尚非明確,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楊○雯確遭被告乙○○毆打,秘密證人99甲23上揭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⑫秘密證人99甲13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可否形容妳被打的情況?)也是得罪幹部,然後被叫去打。(何人下令?)楊清林。(用什麼打?)馬鞭。(叫何人打?)就叫幹部。(哪位幹部是否還有印象?)講出來就已經知道是我。(在庭的被告有哪幾位幹部看到妳被打?)執董、飛揚、左岸、藍夜、小彤、海豔」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㈩第264頁)。依此,秘密證人99甲13在歡喜就好酒店任職期間,雖曾遭楊清林指示某幹部持馬鞭毆打,且同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及被告戊○○、巳○○、乙○○及戌○○均在場目睹,惟未說明究係因何原因遭毆打。是秘密證人99甲13雖曾遭毆打,惟難認與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有關,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戊○○、巳○○、戌○○之認定,併此說明。
七、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性交及猥褻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方面:
(一)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1、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拿到的薪資?)我沒有拿到薪資,因為都一直在簽本票,如果有跟公司拿錢的話,公司就馬上叫我簽本票,接客的錢也沒辦法拿到,反而越欠越多」等語(見偵卷第57頁);復於100年6月1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會去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與馬股有關?)有關係。(何種關係?)當我簽馬股後,身上沒有生活費,都要借錢,等到領薪水時也都沒有錢可以領,不斷看自己的『歐打』金額一直往上升,可是都借不到錢,也領不到錢,三不五時還會被扣錢,一直愈欠愈多,不管怎麼做都領不到錢,每天只有500元,等到要用到大筆錢時,公司也不借,說業績不好,表現不好,做給『馬姐』看,他看到了,他知道了才會借我這筆錢,都一直負債,也沒得睡,睡過頭就算『走時間』,每天只有2個小時可以外出。(妳的意思是明明都有在工作,卻愈欠愈多,連生活費都沒有,所以逼不得已,才去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的工作?)是」、「(妳是否自願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我若不出場的話,就會被他們一直罵,講話又很難聽一直酸,我想到我一直被扣錢,錢都沒有還,我也擔心還不出來,我也是哭著出去的」、「(有加入馬股的可否選擇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是否看過沒配合而遭處罰之情形?)被罵」、「(購買馬股、簽本票,是在出場性交易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買馬股後才有配合出場。(妳賺錢來還錢是要還哪些錢?)買馬股的錢及被扣錢而簽本票的錢。(是否包括借貸的錢?)全部都加在裡面」、「(妳買馬股變成粉紅牌之後,妳賺到的錢是否可以還掉之前所積欠的簽,而讓妳真的賺到更多的錢?)沒有,反而欠更多。(所以妳簽了馬股之後,反而要簽更多的本票來還錢,是否如此?)是。(妳後來會願意出場,原因是妳單純想賺更多錢供自己花用,還是想還簽本票欠公司的錢,所以不得不做?)為了要還欠公司的錢,而不得不做,因為一直欠,一直累積都沒有還,所以我要賺錢還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3、44、46、67、68、72頁)。
2、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當初沒有假放,為什麼還要在那邊工作?)因為我一開始有向他們借20萬元,但是他們拖了一段時間沒有給我,我就說我不要做了,他們才陸續給我錢,有時候是3萬元,有時是4萬元,總共借給我15萬元,我是一開始開口向他們借錢時,就簽20萬元的本票。(妳在那邊工作8個月有無領過薪水?)沒有,因為我已經向他們借錢了,而且也有買馬股,總共簽50萬元的本票,每個月的薪水,都要先扣這部分的錢,他們有拿薪資單給我看,說每個月扣多少錢。我半個月可以領7、8萬元,但是因為他們都會用其他的名目來扣薪水,例如體重過胖、化妝不合格、遲到1分鐘扣3000元,這些都要簽本票,然後這些都會從薪水裡面扣,所以錢永遠還不完」、「(妳進去多久後,就開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一個星期後,他是用集體的力量脅迫大家做一樣的事情,如果沒有的話,就要被處罰,不然就是罰錢,如果不做的話,就要被罰3000元起跳」等語(見偵卷第170、17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借多少錢?)30萬。(是否馬上借妳?)沒有,因為借不到所以我想要離開,可是每當我想要離開的時候,他們就說錢已經下來了,就這樣子留住我。(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除非我把錢還完。(把什麼錢還完?)跟公司借的錢還有馬股的錢還完」、「(是否因為妳欠公司錢,所以不能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是否如此?)對。(何人告訴妳不能反悔?)琳達,她說要我把錢還完再走。(如果沒有還完,是否就要繼續做?)對。(繼續做的話,可否只做桌邊服務?)不可以」、「(妳服務的期間實際是否有領到薪水?)沒有。(為何領不到?)因為都被扣光光。(是否因加入馬股及跟公司借錢,還是因被扣其他的錢?)扣其他的錢。(薪水是否1檔15天算1次?)對。(1檔妳可以賺多少?)10幾萬。(這段期間是否都未領到錢?)沒有。(沒有領到錢,為何不走?)錢沒有還完」、「(妳總共欠了幾張大額本票?)3張。(面額各多少?)每張都14萬多。(在何情況下欠?)原本借的錢、欠的錢及後來檢妝不合格、遲到、買自己時間的錢全部加起來的。(裡面是否有1張借款20萬元及馬股30萬元,後來慢慢找,到後面剩下14萬元,是否如此?)是。(所以妳賺的錢是還跟公司借的錢?)對」、「(妳從事性交易及脫衣陪酒的目的,是為了賺更多的錢,還是為了要跟公司借錢,還是因為大家都這樣妳才這樣?)為了賺更多的錢來還錢」、「(妳是否會C甲LL客?)會。(妳C甲LL客是否為了增加業績?)對。(妳的客人來的多,是否比較容易有性交易?)對。(妳剛才說是被強迫從事性交易,為何妳還要C甲LL來從事性交易?)趕快賺錢,趕快離開」、「(妳因為空檯是否要罰錢?)要。(妳如果被冰檯,是否就沒有當天性交易的收入,就沒有算入妳的收入內容?)是。(妳在那1檔期是否就沒有錢還欠公司的債?)是。(沒有領到錢妳下1檔期的生活費如何而來?)每個月會有借支。(要用借支拿到妳的生活費?)對。(等下1檔妳有變成負債要還公司?)對。(所以妳每1檔都要努力的工作,去脫衣陪酒、性交易?)對。(目的是單純為了賺錢,還是為了還債?)都是」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80、281、283、292、296、299、304至306頁)。
3、秘密證人99甲3於偵訊證稱:「(在『歡喜就好』工作,有無領到薪水?)沒有。都是簽本票,因為當時買馬股32萬元,每個月領的薪水都要扣掉,我做了1年,都沒有領到任何薪水,都被扣掉」、「(後來妳在那邊工作有無陸續簽本票?)有,每1期領薪水的時候,他們都會叫我簽新的本票,將舊的撕掉。(領薪水時,他們有給妳看什麼東西?)他們只有拿1張單子給我看,單子是數字及預支薪水的時候,他們會扣掉。(妳1個月可以領到多少薪水?)我們是半個月領1次薪水,東扣西扣後,數字上是可以領到4萬多元左右,但是他們都直接扣掉,說是要還馬股的錢」等語(見偵卷第16、1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不願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排檯把妳排在最後是否算是一種懲罰?)是,排檯排在最後就坐不到檯,也就就賺不到錢。(只是賺不到錢,公司是否會扣你錢?)就說要有幾個老點,或是要坐檯要做到幾檯,如果達不到業績就會被扣錢和體罰」、「(妳是因為想多賺一點錢,抑或擔心被公司扣薪水所以才會去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兩者都有」、「(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只單純坐檯?)當初有小姐反悔,說不要跟客人出場做性交易,但是被打」、「(是否因為這件事,讓妳不敢提想單純坐檯?)對。(妳是否敢跟公司講?)不敢。(為何不敢?)我怕被打。(可否暫時選擇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僅單純坐檯?)不可以,一起坐檯的小姐會填寫舉發單檢舉我」、「(妳在公司服務1年左右,是否曾領過薪水?)沒有。(為何沒有領過薪水?)被扣去了。(扣什麼錢?)違規及買馬股的錢」、「(是否估算過妳在公司服務的那1年薪水大約是多少?)1年大約有2、300萬」、「(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後,妳是否有去解決這筆債務?)我有還錢給他們。(妳明明沒有欠他們錢,為何要還錢給他們?)所以我想請楊清林將錢還給我,我賺的錢。(妳總共還公司多少錢?)10萬元。(所以妳工作1年多的時間沒有賺到錢,反而倒貼錢給他們?)是」「(妳當時到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的目的為何?)賺錢。(是否為了賺錢所有合適的工作妳都會去做?)是。(妳是否會選擇客人出場從事性交易?)不會,我們不能選擇客人。(妳是有錢賺妳就會出場?)是。(妳進公司後,就知道公司有在做脫衣陪酒、性交易,妳是否會排斥?)不會。(所以只要會賺錢的話什麼工作妳都會做?)是,但不知道公司會有扣款的事情」、「(妳剛才有回答檢察官說妳3天就脫衣陪酒,1個星期就性交易,是否如此?)是。(當時妳有無欠公司錢?)沒有」、「(妳多久後買馬股?)好像半個月後。(妳同意脫衣陪酒或性交易的時候有無欠公司錢或向公司買馬股?)沒有」、「(妳賺錢是為了要自己花,還是要趕快還欠公司的錢?)那時候簽下馬股,就想說賺錢後趕快還公司,然後趕快走」、「(妳每檔可賺4萬元,每月可賺多少錢?是否8萬或9萬,1年可以賺大約100多萬元,你馬股才欠32萬元,為何還會不夠?)我們每月還要付那匹馬的馬費,還有買馬具,馬具是不包含在內。(養那匹馬每月要支出多少錢?)每月都要扣,但扣多少錢我無法確認。(有無超過1萬元?)應該1萬元左右。(如果1萬元左右來計算的話,應該早就夠了,為何還不離開公司?)我沒有還清,而且借禮服也要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1、382、386、387、392、至394、397、400至402頁)。
4、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1個月拿到多少錢?)完全沒拿到錢,有1張單子看妳這個月做了幾檯,賺了多少錢,有罰錢的扣了多少錢,剩下的錢就是要來還之前簽的本票的錢。(妳在金碧輝煌KTV裡面做多久?)1年多。半毛錢都沒拿到,生活費他們都會說妳現在沒拿到現金,可以先跟櫃檯借錢,再從我們薪水裡面扣」「(妳為何要忍受這種生活1年多?)我當時想說要還本票的錢,還一還趕快離開,怕若票沒還完,他們會找到我家去」「(妳為何待了18個月才跑掉?)後來愈做業績愈做愈爛,愈欠愈多,檯數不夠自己要貼錢,又被罰錢,不夠錢還跟櫃檯,所以我還了18個月還欠他們25萬元,所以我受不了才逃跑」等語(見偵卷第124、12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一旦選擇脫衣陪酒之後,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坐檯?)沒辦法。(妳有無反應過妳要回復到單純坐檯?)有。(妳是向何人反應?)江蓉。(她怎麼回應妳?)她說都已經做成這樣,何必要回到當初。(她是否准妳回到當初?)她是說不要。(脫衣陪酒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如何違反?)不是自願」「(妳稱妳拒絕出場性交易,這樣的拒絕有無對妳帶來不利的處分?)檯數比較少。(於偵查中稱,幹部會跟小姐講,若不做出場性交易,就把妳的檯排到最後把妳冰起來,如果排不到檯的話就要自己買自己的檯。妳有無做過以上陳述?)有。(妳於警訊中稱:幹部要求我要跟客人性交易,公司會故意不派檯給我故意以違規的名目扣薪,使小姐賺不到薪資且簽立本票買馬股的錢,公司就是用這種方式逼迫我接受與客人性交易,我拒絕接受出去性交易的代價就是冰檯,如果當天檯數不足還要自己花錢買自己的檯。是否如此?)對」「(妳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中,有無領到錢?)沒有。(為何會沒有領到錢?)要還馬股。(就是因為買馬股所以都領不到錢?)對。(是否只有馬股?)好像有簽本票。(怎樣的原因簽立本票?)借支。(妳曾於警偵訊中回答,因為公司以簽本票購買馬股、補檯數、違規扣款為由,扣光薪資我從沒領到過錢,陳述是否實在?)對。(所以除了買馬股之外還有補檯數、違規扣錢、借支,這些原因導致妳最後沒有領到錢?)對」等語(見原審卷第65、68、69頁)。
5、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當初酒店不讓妳們放假,為什麼妳們不離開?)因為我簽本票的錢已經還到一半,我想要把本票扣完後,這樣我可以拿回30萬元,一直到8個月才知道錢不可能拿回來,我才跑掉」等語(見偵卷第18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一旦開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坐檯?)不行。(為何不行?)不坐檯她就不排檯」、「(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基於自願為之,還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後來有馬股」、「(工作8個月,妳有無領到錢?)有跟她申請零用金。(那個是否要從薪水扣除?)要。(實際每個檔期是否有真正發薪水給妳?)沒有」、「(是先買馬股再從事性交易還是先從事性交易?)性交易之後買馬股」等語(見原審卷第80、84、85、90頁)。
6、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去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之前,妳有無脫衣陪酒、性交過?)沒有,我第1次坐檯的時候,看到小姐都脫衣陪酒,還幫客人口交我嚇到了,就哭著離開,結果被左岸遇到,他不讓我離開,他跟另1位幹部,把我的行李拿回來,不讓我離開。叫我去住酒店的樓上。他一直跟我說脫衣陪酒性交沒有什麼。他們是逼迫我一定要做,不然會扣錢,我擔心錢還不出來才做的」、「(妳每天在那邊工作的時候,大約1天會有多少客人點檯?會出場幾次?)平均1天會有2、3檯,出場1次,這樣我平均收入1天可以到5、6000元,我1個月大概會被扣10幾萬元,所以實際上他們算給我說我賺的錢沒有多少」、「(妳在那邊工作那麼久的時候,有無想到要偷跑?)我不敢,我只是想要趕快把錢還完要離職」等語(見偵卷第153、155、15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從事脫衣陪酒後,可否回到僅單純坐檯?)不可以。(為何不可以,妳是否無此自由?)沒有。(妳如何知道不可以?)她們會處罰。(妳是否曾向公司提過要回復單純坐檯?)有。(公司如何回覆妳?)幹部就說不行。(哪位幹部?)左岸,也有其他番長。(包括哪些人?)飛揚。(不行的理由為何?有何後果?)她們說我一旦出場了,如果我不出去的話,就是挑客人,就會被處罰、會扣錢。(脫衣陪酒後可否回復單純坐檯?)因為我怕被處罰,所以我不敢」、「(妳有無算過工作期間,實際上可領多少錢?)有,1個月大概有30萬左右。(實際上妳是否有領到這麼多錢?)沒有。(為何妳未拿到這麼多錢?)被扣光了」、「(妳方才證述酒店的幹部洗妳出場性交易及脫衣陪酒,妳被洗了之後,是否係妳自己同意?)本票簽下去,就是要出場」、「(妳跟公司說要回到單純陪酒,但左岸說不行,是在何時,妳是否記得?)我忘了。(妳講這話時,欠公司的錢是否還完?)還沒。(妳為了賺錢才去酒店,為何妳要回到單純陪酒,是否又辦法還公司的錢?)因為當初我就有說我不要出場」等語(見原審卷第217、218、234、243、244頁)。
7、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但很少,我是進去2、3個月後才開始領到錢,1個月扣一扣只剩下幾千元。(前面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他會叫我們買東西,另外還有罰錢,需要簽本票扣款」等語(見偵卷第84頁);再於偵訊證稱:「(有無取得性交易的錢?)幾乎沒有。我在歡喜酒店工作期間,實拿只有1萬多元。(為何只有1萬多元?)因為酒店會用一些罰款說我們違反規定來扣我們薪資」、「(妳在歡喜酒店上班多久?)大約半年多,只有拿到1萬多元,其他部分都因為酒店說我違反公司規定扣光了,因為酒店會用簽本票方式來扣我們薪資」、「(如何與公司拆性交易的費用?)15天領1次錢,但我都沒有拿到錢,因為公司會想盡辦法扣我們的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5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做了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後,中途是否可以反悔、拒絕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過程中妳是否曾經有萌生不想再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的念頭?)有。(妳是否有跟公司反應過?)有。(妳跟何人反應過?)楊清林。(是否有跟幹部反應過?)沒有。(楊清林如何回應?)他就說叫我努力做就不會賠償到合約,等合約到了再看我要不要繼續續約」、「(為何妳要跑?)因為我不想做這個工作,我發現賺的錢都被扣掉了。(妳是否估算的出妳賺多少錢,被扣多少錢?)我進公司到最後實際領的金額大約1萬多元。(妳在公司做了多久?)大約7個多月」、「(妳到這個地方上班是因為妳想要賺多一點錢?)對。(後來因為妳要賺多一點錢所以妳同意出場性交易,當時公司是否有告訴妳如果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可以賺更多錢?)有。(之後妳實際上是否有賺到比沒有脫衣陪酒時更多的錢?)沒有。(沒有的原因是?)被扣款扣完了。(妳的意思是指因為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所以要求被簽發本票的事情?)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2、143、168頁)。
8、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是被強迫的?)因為我有向公司借30萬元,而且我有買馬股簽本票32萬元,所以我不得不做」、「(妳進去工作到離開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一直到第2年才開始有領到薪水。(有無看過之前沒有領到薪水那年的薪資單?)我有看到薪資單,在還沒有被他們扣款之前,每期15天最少有5萬元,平均有10幾萬元,我1個月大概可以賺到30萬元。他們都是用巧立名目扣款」、「(妳們公司是否盡量控制讓妳們沒有錢沒有辦法生活,而讓妳們向公司借錢?)公司規定這個月賺的薪水要下下個月才能領,而且每個月所賺到的錢都要先全額扣本票所欠的款,小姐幾乎手頭上都沒有現金,都要向公司借,借款也必須簽本票,所以本票就會越簽越多。另外要借款要出場,有出場的業績才能借錢」、「(當初為何不離開酒店?)因為我欠公司的錢,有簽立本票。(妳知道他們是巧立名目,為什麼還說是欠他們錢?)心裡想並沒有欠他們錢,但是我的本票還在他們那邊,並且要我們在本票背後背書,寫上我父母的名字、年籍資料等,我怕會牽累到家人」等語(見偵卷第228至230頁);再於偵訊證稱:「(有無拿到性交易的錢?如何與老闆拆帳?)公司說是五五分帳,但實際上並沒有,我從開始借了28萬後,這2年中都沒有拿到其他錢了」、「(在酒店上班期間,共拿到多少錢?)我在97年8月間有拿到28萬元,後來就沒有拿到錢,直到99年6月才又拿到錢,這段時間都沒有拿到錢,因為都被扣光了,又有簽本票的關係,必須要償還本票的錢,到了99年6月我才又拿到8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後來做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不適應或是不想做脫衣陪跟出場性交易,妳想要恢復到單純的坐檯?)不行。(為何不行?)因為有簽本票」、「(在檢察事務官筆錄妳說:最誇張是去滴小姐或客人的下體,我曾經因此被燙傷過,這個遊戲這麼危險,妳為何會想做?)因為包廂有人在監督。(有人監督不得不做,是這樣子嗎?)對。(這個遊戲是妳自願要做的嗎,還是已經違反妳的意願,只是有人在監督妳不得不做?)對,不得不做」、「(檢察事務官做筆錄時問妳:妳說妳在公司做了2年,薪水應該有上千萬,但是因為公司要求不可以自己記節數算薪水,所以我也沒有記錄,但是我幾乎每天都有檯,我們是算節的,內外節,內節就是包廂內部坐檯脫衣陪酒,外節就是出場性交易,妳1天平均有做到20節,公司雖然說是五五拆帳,但並非如此,妳不管做內外場,1節也只有600元,即使如此1天應該基本上也有1萬2000元,1檔就有20萬元左右,除了帳面這些扣薪及費用支出,還要扣排檯費1節40元,稅賦3%,清潔費1天100元,我通常1檔領4、5萬元,但是實際上妳拿到現金是第二年的事情,我頭1年每1檔發薪水都是拿到我寫的本票,我自己跟公司只借過30萬元,其他都是巧立名目扣薪,還有馬股的30萬元本票,妳是否記得妳有講過這段話?)記得。(是否正確?)是。(妳算過妳的薪水應該上千萬,但是妳有無實際上算過拿到的錢是多少?)沒有。(妳是否第二年就開始領現金?)是」、「(妳即然已經不想待公司,後來為何又繼續待?)因為本票在公司。(本票在公司,妳還是這樣子就走掉,再回去賠錢給公司,這樣也可以,妳為何沒有選擇離職走掉?)離職還要回客節數,反而會更多。(不是妳想離職就可以離職,是這個意思嗎?)對」、「(因為妳沒辦法達到離職的條件,所以妳才會在公司待下去?)對」、「(99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偵訊筆錄問妳:在公司是自願還是被迫與客人從事性交易,妳的答覆是:因為跟公司借30萬元,所以同意去做性交易,後來上面說每月初1、16和5大節那些規定使得很多小姐越欠越多,做越久欠越多,因為先是業績達不到,薪水被扣光,身上沒有錢,又要跟公司借錢,我做到後來也是不想再從事性交易,又應公司要求簽了32萬元本票入馬股,不還錢就沒有辦法不做,這段話等於是錯的,應該是說不做就沒辦法還錢,妳說這段話是否正確?)對。(檢察事務官偵訊筆錄問妳:妳工作多久,薪水應該是多少,實際領過多少,差額原因為何,妳的答覆說:妳做了2年,薪水應該有1000萬元以上,妳每天平均都可以做20節,每節600元,不管內外場都是600元,1天妳至少能夠賺1萬2000元,1檔妳就可以賺20萬元,相當於每月賺40萬元,可是妳說實際上只有每1檔拿到4、5萬元,妳是第2年開始都是領現金,第1年領的都是本票,妳有無說過這段話?)有。(妳為何會說妳是因為越欠越多,業績做不到,才要繼續從事性交易?)因為跟公司借錢。(妳第2年就拿到現金,表示妳第2年就不欠公司的錢?)對。(所以妳第2年並沒有欠公司錢?)因為還完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8、189、192、193、196、197頁)。
9、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有,不去的話會被罵,不然就是被冰檯,因為我有簽本票,我會害怕,我只好去」、「(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我進去2個月後,才有真正領到錢,一開始只有3萬元,最多領過8萬元。(前面2個月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一開始進去簽很多本票,需要扣款。後來的薪水也都有被扣掉很多」等語(見偵卷第75頁);再於99年12月1日偵訊證稱:「(坐檯的費用怎麼計算?)3節即2個小時半共3000元,一開始都沒有拿到錢,因為公司說要扣配備的費用,一開始為了要弄這些配備,我們都有簽本票」、「(酒店有無恫嚇妳說一定要從事性交易?)用薪資威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4、5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所賺的這些錢是要賺給自己花用還是要賺來還債?)我都沒有欠公司錢,我是為了要拿回之前上班的薪水,因為已經做這麼久錢都沒有拿到,當然不得不聽她們的話繼續做下去」、「(在妳做過一段時間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後,可否自由選擇要不要脫衣陪酒?)不可以,因為有簽1年的合約」、「(是否可以自由拒絕不要出場性交易?)不行」、「(《提示本院卷㈥,第86至90頁、第265頁》妳能否確認哪1份是妳所謂1年的合約?)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㈠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妳剛才向檢察官的陳述中有提到,妳是因為簽了這份合約,所以才沒辦法離開公司,要去從事性交易及脫衣陪酒,但在契約中似乎無此條款?)沒有條款,可是它就是這樣的。(妳也覺得契約中並無此規定,是否如此?)它那個是強迫性的,公司怎麼可能寫在紙上說要這樣。(依妳剛才所述,是因為妳簽了這份合約,所以必須從事脫衣陪酒等情事?)對,就是因為簽了所後要這樣做」、「(請問妳第2個月領到多少薪水?)不到2萬。(《請求提示甲12於99年11月4日偵訊筆錄第2頁》妳當時陳述『妳進去2個月後才有真正領到錢,一開始只有3萬元,最多領過8萬元』,妳所述是否屬實?)那是後來。(這3萬元不是妳第2個月領到的薪水?)不是,那是粉紅,3個月後,就是在那段期間,剛開始是領這樣,再後面簽了1年合約之後,就一直推檯一直推檯一直推一直出去,才可以領到8萬。(妳簽完契約變成粉紅之後,是否確實有比較高的收入?)確實,因為我會一直推一直推我的檯。(是否確實有比較高的收入?)確實」、「(妳所謂的比較高的收入,實際上妳是否有收到?)有比較高,可是,是還沒有被扣的時候有比較高;但是扣完之後還是有,可能1個月大概有5萬元,有領到實際的薪水。(那沒有扣之前,妳原來可以領到多少薪水?)一定是很多的,因為我們還要扣一些什麼營業費、茶水費什麼之類的。(以5萬元為例,在未扣除任何本票之前,妳可以領到多少?最後才領到5萬?)假設薪水我領到5萬多,可是實際我可以領到的薪水應該是8萬多」、「(是否是扣完本票的部分後才可以拿到薪水?)就是扣完後才可以拿到薪水。(妳是從何時開始可以每個月扣完本票後,還有足額的薪水可以領薪水?)就半年後吧。(妳的薪資扣掉妳簽的本票還可以真正領到薪水的時間點?)大概4、5個月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7、179、187、195、196、197頁)。、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一開始應徵的時候是騙我們的,後來說我們有買馬股,有簽本票,如果不做的話,他們會拿本票來威脅我們」、「(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是的,他們要我們15天要集10次的性交易,他們會給我們1張卡,如果少1次扣1000元,因為有簽本票,所以沒有辦法」等語(見偵卷第94頁);再於99年12月6日偵訊證稱:「(除了剛剛所述的金額外,還有無實際拿到工作薪資?)幾乎沒有」、「(有無拿到性交易費用?)沒有,都被公司拿走」、「(在酒店上班期間,共拿到多少錢?)我都沒有拿到錢,只要我要用錢,就必須向公司借錢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僅單純坐檯?)不可以,她會說我都已經跟人家上過床了,現在是怎樣,裝清高喔。(僅係如此諷刺還是有任何的處罰?)我也不能去哪,就已經被控制在那裡,整天也不讓我做事情,在那邊也不知道幹嘛,耗費時間,我也不能跑」「(意思是冰檯嗎?)對。(把妳冰檯的是哪位幹部,還是老闆?)老闆會先跟所有的幹部開會,幹部都知情,把我冰檯的好像不在庭。我是知道楊清林下的指令。(是楊清林下的指令,至於是何人冰妳檯妳不知道?)那時候她們幹部都在一起開會,可是我不知道是誰具體去跟楊清林講的」、「我後來馬股繳完,他還叫我買房子,我到現在出事情為止,都還是寫本票的日子就對了」「(妳工作這幾年的時間,實際上有無領到薪水?)我都是寫本票借錢。(所以妳講的是先開支都是要寫本票,再跟公司借錢,是否如此?)對,她都是叫我要寫本票。(妳工作這段期間,實際上有無領到薪水?)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49、258、267頁)。、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只要單純坐檯?)不可以」、「(妳服務期間,有無領過薪水?)有。(領到多少薪水?)半年。(妳做了多久?)大概4、5年。(其他錢哪裡去了?)簽本票被扣掉。(半年領到多少薪水?)不記得。(有無超過佰萬?)沒有。(有無超過50萬?)沒有。(有無超過10萬?)有」、「(妳是否曾想不要再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有。(妳是否有跟公司的人反應?)不敢講。(為何不敢講?還是根本就沒有講?)我有跟同事講過,可是不敢跟幹部她們講」、「(妳有無聽過有小姐成功的退回來,不用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2、324、326、327頁)。、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時證稱:「小姐需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需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若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小姐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你應徵時是否知道需脫衣陪酒及出場與客人性交易?你是否自願至該店上班?該店有無以詐騙或迫害之方式?有無遭該公司不法手段處罰、傷害(迫害)?以何方式?何原因?)不知道,該店以各種名義要我簽本票,我還有約30幾萬元本票在該店,我若離開該店,我擔心該店則會派人至我家中及學校要債,並告知家屬說我在酒店上班,但之後我發現公司一直不斷要我簽本票,我的薪資都扣還公司的本票,我根本沒賺到錢,也沒辦法生活,所以我就決心離開公司」、「我從98年9月中旬進入該公司工作約8個月,沒有拿到半毛錢,但我實際應領140多萬元,全部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要我簽立本票而扣除掉了」、「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我還有30多萬元本票在公司。小姐一定要和客人出場性交易,不然根本還不清公司的本票」、「我工作8個月沒領半毛錢,我所賺的錢大部分的薪資都被該公司以本票給扣除了,至今還有約30多萬元本票在公司」等語(見偵卷第163至166頁)。、秘密證人99甲16於偵訊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這段期間,有無領到薪水?)沒有。最後他說我們還欠他10幾萬元,我們有需要錢的時候再跟店裡面借」等語(見偵卷第54頁);再於99年12月6日偵訊時證稱:「(酒店工作期間,有無實際拿到工作薪資?)因為急需用錢,我有跟公司借10萬元,公司分3次給我,分別是3萬、3萬、3萬5000元,另外5000元是見證費,之後公司有給我薪水條,但薪資條上有註記因為借資關係有扣錢3萬元,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錢,有拿到的現金都是跟公司用借的,薪資部分公司會以必須要扣除置裝費、向公司借款,所以只有薪資條,沒有錢,真的要用到錢,就是跟公司借,然後簽本票,我因此簽了很多張本票」、「(實際上拿到多少現金?)10幾萬元,都是用借的,薪資都沒有拿到,都被扣光,後來因為家裡要用錢,就會用借的,都是2萬、3萬這樣借」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9、60頁);復於100年7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妳是否因為要借錢才成為正式員工?)對。(成為正式員工後是否可以再回復到單純坐檯?)不行。(妳是否有要求過?)有,但是她們說不行。(妳問過誰?)左岸,她跟我說不行」、「(妳於偵查中稱:我後來不願從事性交易,但是不能拒絕,原因是因為會繼續罰錢,我不從事性交易的話幹部左岸、小彤、飛揚等人都會來恐嚇說要危害我的家人,就算逃跑也會把我抓回來,這開會跟私下都有講過,所以我心裡害怕不敢離開,只能嘗試償還本票。是否如此?)是。(所以後來妳之所以要繼續做是因為要償還本票?)是」、「(妳有無算過在公司這段期間,妳可以分到多少錢?)平均1期15天可以賺5萬多。(妳於警訊時稱:我96年進公司工作1年又2個月沒有拿到半毛錢,除了開始我向公司借了10萬元有分3次拿現金給我外,但我實際應領280多萬元,全部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要我簽立本票而扣除掉。妳是否有做此陳述?)有」、「(妳一直待在公司的理由為何?)本票押著,沒辦法走」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20至222頁)。、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要。(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他們是利用本票來控制我們,我是簽本票買馬股,他們說如果沒有還這筆錢,就要去找家人要」、「(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進去酒店工作1年多後才有領到錢,每期15天大概領5、6萬元,是1年多後,把前面的欠款還完才有領到錢。領的薪水,他都用各種名目將我們扣款。(1年多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有簽本票」、「(和客人性交易,妳有無被強迫?)有,他們說我要出來賺錢,就一定要去,如果不去的話,就是得罪客人,配合度不佳,且會扣錢,我是因為簽本票及案件的關係,才會去做」等語(見偵卷第153、154頁);再於99年11月30日偵訊證稱:「(可否不跟客人從事性交易?)不行,酒店說來這裡上班就不能挑客人,必須迎合客人需求,這樣才能趕快賺到錢離開。(妳從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至警方查獲期間,妳總共賺了多少錢?)我是上班1年多後才開始有領到錢,我只有到被查獲前3、4個月才開始有領到錢,酒店每天都會給我500元,讓我當生活費,後來的3個月,1期(即15天)大約可以領到5萬、6萬元,之前都沒有領到錢。(為何酒店願意給你5、6萬元?)因為我已經做1年多,把之前所簽立本票的債務都還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開始脫衣陪酒之後,妳有無曾經跟店內反應妳不想要脫衣陪酒,想要回覆單純做檯?)有。(妳向誰反應?)我跟帶我的師姊講過。(有無跟幹部或是老闆講過?)沒有。(師姊怎麼跟妳說?)說不可能」、「(脫衣陪酒可以賺比較多錢,為何妳會想要回復單純做檯?)因為我覺得很髒。(是否就只有這個理由?)我不想跟客人出去,不想被客人碰」、「(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有曾經跟公司反應妳不想再出場性交易?)反應也沒有用。(為何會沒有用?)因為有別的小姐反應過。(結果如何?)就被罵了。(被何人罵?)楊清林。(小姐被罵跟妳有何關係?)就會被罵幹麼還要講」、「(《請求提示8月31日警詢筆錄第7頁中間部分》所述是否正確?)對」、「(妳從一開始的心態是否是因為缺錢,沒辦法才到歡喜就好上班?)對。(所以是為了賺錢才從事此行業?)後來是因為本票那些。(排斥的心情是否會越來越加重?)對」、「(有無跟公司談過?)講沒有用。(公司也不一定會知道?)有人有講過,可是下場不好」、「(妳在公司這段不堪的歲月中,妳有無跟幹部或是公司反應過不接客人?)有講過。(講過幾次?)看客人,有些真的很恐怖。(下場如何?)就是不可能」、「(妳的陳述中,妳這段時間應有330萬左右的收入,是否正確?)對。(實際上妳只領到約30萬元,是否如此?)對。(330萬,是怎麼扣的,是否有借款?)有被處罰扣錢」等語(見原審卷第47、至49、53、56、57頁)。、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需要脫衣陪酒?)要。(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有,因為我有欠公司錢,有簽本票大概6、70萬元」、「(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我進酒店工作後2年半後才領到錢,因為前面被他扣款扣掉了,我1期15天薪資單上面都有7萬元以上,前面2年半都被扣光,沒有拿到錢」、「(和客人性交易,妳有無被強迫?)我進去的時候,因為有簽本票,所以他們說賺的錢要先還公司,如果需要錢再跟公司借,公司會盡量讓我們沒有錢可以用,生活產生困難,讓我們不得不去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66頁);再於偵訊證稱:「小姐和客人的互動總共有3個階段,第1個階段就是內衣、內褲;第2階段是全脫;第3階段就是性交易,酒店就慢慢帶我1個1個階段做,我到第3個月後就開始有和客人外出性交易,但性交易的費用都是櫃檯收走,我都沒有拿到,酒店說會從薪水給,但事實上,我一直在簽本票,所以我沒有實際上拿到薪水。(在酒店上班,從頭到尾真正有領到現金是何時?多少錢?)有領到現金是20萬元,是半年拿到20至30萬元。是在公司工作2年半後才開始拿到錢,因為公司說我之前都一直是負債,其他時間都沒有拿到」、「(2年多有無領到薪水?)沒有。都是領到一些我進公司後陸續簽的本票」、「(妳脫衣陪酒和性交易是心甘情願或被迫?)不是,欠公司錢就是簽了本票,實際上我並沒有向公司借這麼多錢,我陸續只借了15萬元,並且我有另外再簽本票,也不是他們所講的20、30萬元本票部份」、「(和客人從事性交易是否有領到錢?)薪資條上有載明給我們,但我們沒有拿到錢,而且薪資怎麼計算的,小姐可以拿到多少錢,我們都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65、6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請求提示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2頁最上面的第2個答案》之前檢察事務官問妳:妳去應徵的時候是否知道這個公司要脫衣陪酒?妳回答:我不知道,當初我是去應徵公主,後來我轉當小姐是因為我沒有錢,我心裡想我只要當小姐一陣子就好,但是公司用馬股等方式控制我們,因為當初我進公司的時候我有跟公司借15萬元,我已經快還完了,公司就說要簽馬股才可以推檯,如果沒有加入馬股公司就不會安排客人給我,我就沒有辦法還錢也不能離開公司,我有簽32萬元的本票買馬股,但是我都沒有拿到任何東西。妳之前所述是否正確?)正確。(換句話說妳有提到是因為妳有借錢也有簽馬股,公司跟妳說如果妳不脫衣陪酒的話就不排客人給妳,因為沒有辦法還錢所以妳才要繼續做脫衣陪酒是否如此?)是。(這樣是否算自願,有無有違反到妳的意願?)一開始我們當小姐的時候是有階段性的,但是公司會利用小姐沒有錢然後就控制小姐,之後就叫小姐轉成脫衣陪酒再過來就是出場性交易。(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同時進行還是有階段性的?)有分階段的。(出場性交易這一部分是否妳自願的?)我不想。(為何妳會去?)因為要還錢。(是因為妳一開始跟公司借的那5萬元及公司後來推的馬股這些錢嗎?)對。(《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9頁最下面至第10頁上面的回答》妳證稱我遭該店用各種名義簽立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我還有6、70萬元的本票在公司,小姐一定要跟客人出場性交易,不然根本還不清欠公司的本票。妳講的這段話是否正確?)是。(所以妳是迫於無奈?)對」、「(一旦妳決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恢復單純坐檯的工作?)不行。(為何不行?)因為老闆(楊清林)說不行。(老闆在什麼樣的場合說不行?)我不會說,就是不敢反抗」、「(楊清林是否有確實跟妳說『不行』這樣的話?)對」、「(《請求提示9月2日警詢筆錄第8頁最上面1個答案》妳稱妳有算過妳在歡喜就好酒店應該賺了500多萬元,但是妳實際上只有拿到20幾萬元,其他的錢都是公司利用各種理由叫妳簽本票而被扣除掉。妳所述的這段話是否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66、67、69、70、80頁)。、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工作到離開為止,有無領過薪水?)都沒有。(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前2期的錢要先押在公司,而且我也有加入馬隊,有簽本票,當初規定要用賺的錢還,後來因為都沒有錢,所以簽本票向公司借支生活費,所以就一直都沒有領過任何薪水,只能一直簽本票借錢」、「(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因為我有借錢,他們說這樣還的比較快,我是因為簽本票的問題,所以不得不去,那時候我是想說趕快把錢還一還,因為我簽了很多本票,簽了多少我都忘了」、「(當初是如何離開酒店?)我是利用外出2個小時的機會偷跑的,因為我覺得我錢還不完,我當時業績都不好」等語(見偵卷第199、200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是否曾經有跟公司反應過不想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我記得好像沒有。(妳是否有這樣想過?)有。(妳為何不跟公司講?)我不敢講。(不敢講的原因?)因為我還有欠錢。(是否可以純坐檯還錢?)要還很久。(妳是為了要趕快還錢才繼續做下去的是否如此?)對。(妳是否曾經估算過在公司大概可以領多少錢?)估算來講平均1個月大約有20萬元吧。(實際上妳是否有拿到這些錢?)都沒有。(公司都沒有發妳錢的原因為何?)因為我欠錢,他們都會將我欠公司的錢先扣掉。(妳所謂的欠錢是什麼錢?)我借的、馬會的錢、測驗沒過簽的本票。(妳除跟公司借過5萬元之外是否還有借其他錢?)進馬隊的錢」、「(那妳為何要選擇偷跑?)因為每次測驗沒過就一直簽本票,簽到後面根本不知道何時才能還完」、「(妳會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妳自己願意還是有他人脅迫妳?)我只是想趕快把錢還掉」、「(《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7頁第1、2行》妳證稱沒有拿到任何的薪資跟現金是否屬實?)是。(妳的意思是公司每個月都沒有發過薪水?)我都還要再簽本票,我的生活費是這樣來的。(妳每個月的生活開銷是如何來的?)就是我還要再簽本票。(《請求提示99年9月5日警詢筆錄第6頁第11、12行》筆錄中陳述公司每個月扣除簽本票的部分剩下的才給妳。是否表示每個月妳都還有拿到薪資?)我欠的錢跟我的薪資差很多,所以我薪資扣掉之後也沒有辦法拿到所謂的生活費。(請妳解釋『剩下的』是何意?)比如我現在只剩下欠公司200元,我的薪資扣不到這200元,剩下的就是我的,但是我賺的跟我借的不是這樣,所以我沒有生活費,我還是要再簽本票。(妳的意思是每個月的生活開銷都是再跟公司借的?)是」、「(公司發薪水是否為15天1期?)是15天1檔。(半個月1檔?)對。(1個月領2檔的錢?)對。(妳任職的第1個月這2檔的薪水是否有領到?)沒有。(為何沒有領?)公司規定要先押2期的薪水。(那妳任職的第1個月的生活及其他費用要如何負擔?)簽本票先借,租借禮服是從薪資內扣的。(不是要先壓2期的薪水?)扣完禮服錢之後剩下的薪水壓住。(妳後來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有達到妳要盡速還款的目的?)沒有。(原因為何?)有的時候測驗沒有過一直簽本票,簽到後面根本不知道錢何時才能還完」(見原審卷㈩第129至131、136、138、139、143、144頁)。、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妳在這家酒店任職期間,有無領到薪水?)沒有。(有無看過薪資單?)有。(1期15天如果不扣錢的話,妳可以領到多少?)1個月可以領到2、30萬元,但實際上我沒有領到錢」、「(有無計算過因為違反規定被公司扣了多少錢?)我不知道怎麼算,因為太多了。(平均15天不扣錢的話,可以領到多少薪水?)15萬元以上」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做脫衣陪酒沒有多久後,我有跟輔導長提出說我要轉換到大店,因為我知道我自己真的不適合,我在裡面待的非常痛苦,她在1節半過後還要求我們把客人褲子脫下來,然後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情況下,沒有戴套子的情況下,要求我們要用嘴吧幫客人口交,我很不願意做這種事,我也常常沒有實行做這個的動作,而被客人抱怨,說真的(證人哭泣停頓)我當初我真的很懦弱沒有勇氣離開那邊」、「(出場性交易是否自願?還是有非自願的因素在裡面?)我不願意,我真的不願意,(證人情緒激動痛哭)我打從心底我就厭惡這種事情,跟不認識的男人,都可以做自己的爸爸或爺爺的男人(證人情緒激動痛哭),可是馬姐就告訴我們不要想太多,他們都會戴著保險套,我跟他們只是在做愛,而且我可以享受它的過程。(證人情緒激動痛哭)」、「(是否可以拒絕脫衣陪酒?)在那種環境之下不可以拒絕,她們會用同儕的力量壓迫妳的,當妳不配合的時候她們就說妳觀念不對,馬姐要幫妳,妳還不讓他幫,就開始會處處的為難妳,譬如像剛剛說的會排妳很奇怪的外出時間,甚至有時候會不准妳外出,不准妳外出做頭髮和妝,在沒辦法弄好的情況下檢妝是一定不過,不過一定就是3000元,惡性循環之下我唯一能做的就是乖乖當個公關小姐好好的配合,然後我只能想著我能出去我就趕快出去,趕快把錢還完,趕快離開。(證人哽咽)」、「每個禮拜六大家都在排檯,我們有時候沒有辦法叫客人來,我們就只能在那邊空檯,我記得還會另外再罰錢」、「(工作期間是否算過可以拿到多少錢?而實際上妳拿到多少錢?)在那地方我只知道我很努力在賺錢,但是我永遠都還不清我的債」、「(實際上妳到底有無領到錢?)當初我有領到借款,還有平常的借支就是我平常的生活費1000元,有時候小額借支譬如3萬元的時候有跟他借錢」、「(有無真正領過薪水?)沒有」、「(你這4個月總共賺多少錢?)基本上我從來不知道我賺了多少錢及我總共欠了多少錢,因為這些東西他都不准我們記自己的節數。(《請求提示警卷第12頁筆錄》紀錄說:我工作4個月大約可以領100多萬元,這句話是否正確?)你要問我確切的金額,我只能跟你說大概;後稱該句話正確。(妳每月相當可以領到25萬元?1檔大約可以領到12、3萬元是否如此?)我1天可以出去到10到8個小時,客人一買就是6、7萬在買我,請問我為什麼不能賺這麼多的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1、153、154、163、164、168頁)。、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是否被強迫的?)是半逼迫的性質,因為如果不做的話,就不幫我們排檯,不讓我們賺錢,我有買馬股,簽32萬元的本票」、「(妳買馬股,實際上有無任何用處?)我沒有看過馬,而且每個月還要繳飼料費。(妳進去工作到離開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沒有」、「(妳是偷偷跑掉?還是正式離職?)我是偷偷跑掉。因為我原本住的地方契約要到期了,我想利用搬家,把手機換掉,這樣他們就找不到我。不過我在離職前兩天有把欠的8萬元拿去還,我是覺得工作3、4個月沒有拿到錢,而且還越欠越多,我也有擔心過被抓回去,我不知道後來有沒有人去找過我,因為我搬家」、「(在酒店這段期間不含扣掉的錢,你有賺到多少錢?)大概有100萬元以上,可是我完全沒有拿到錢」、「(當初會去做性交易這件事情,是不是因為擔心當初簽了本票,會還不完的關係?)有關係,因為我想趕快把錢還掉」等語(見偵卷第257至25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脫衣陪酒是基於自願抑或違反妳的意願?)應該說只要是人都不希望去脫衣陪酒,所以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我才願意去接受這樣的條件。(上述所謂的不得已的情況是指一來妳欠公司錢,妳要趕快還清,二來剛剛有講如果妳不願脫衣陪酒,排檯第1節就強迫妳切出,之後妳又說有小姐不願意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因此不排檯空檯後被罰錢,是這樣的原因讓妳不得不做此選擇?)其他小姐不斷在妳身邊說,這沒什麼,如果妳真的想要賺錢的話就要這樣做。(有其他小姐在妳身邊遊說?)對,用人多洗腦的方式。(開始脫衣陪酒之後,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做檯的工作?)不行。(為何知道不行?)因為有些小姐不肯就會被罵,配合度不好時就會被開單、被打、被罵,當時看到這種情況我是很害怕」、「(依妳的理解婷婷就是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輔導長?)是。(輔導長從事什麼工作?)有些小姐心浮不定的話就是沒有心工作或一直想要離職的話,她就會去跟她溝通」、「(出場性交易是自願或強迫?)都是在非自願的狀態。(是否可詳述?)會告訴妳說如果不出場性交易就無法幫妳排檯,因為只能坐一半的檯客人都不要之類的話,如果一整天空檯的話就要去簽本票。(已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選擇不出場?)不可以,沒有選擇也不敢。(為何不敢?)我是怕被罵,他們會罵我到底是想不想賺錢,他們會說妳有帶套子又不是真的和客人在做,這是假的,會用各種方式說服妳跟客人出去,說跟男朋友做妳沒有錢可以拿,跟客人做妳還有錢可以拿」、「(妳有無算過這4至6個月妳工作的期間,坐檯及出場性交易先不扣除拆帳部份,收入為何?)我將近做了100多萬元。(實際上妳是否有拿到這100多萬元?)半毛錢都沒拿到」、「(妳到後來為何還是選擇跑掉?)因為一直賺不到錢,所有時間都耗在那邊,我發現越欠越多,因為有時候活動沒有過,初1、15的活動沒過一直增加上去,有時候會要求做造型,錢還沒賺到就一直增加花費」等語(見原審卷第179、180、183、187、188、192、194頁)。、秘密證人99甲22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就是借的那2萬元,其他都沒有領到。(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他們要我們還完錢後才能走,因為他們說我有違規,如遲到等,所以罰我簽本票,才會簽到8、9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78頁);再於偵訊證稱:「(酒店工作期間,有無實際拿到工作薪資?)沒有。因為公司會壓薪資,不給我薪水,說是教育新人,要領薪時,公司說已經進一階,所以薪資要壓1個月,等我都會了,就會又說要壓薪資,免得我跑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1頁最下面2、3行》當時妳回答:這兩個星期內他們一直遊說我脫衣陪酒,因為這2個星期內公司一直用各種名目說我遲到、違規一直叫我簽本票,我欠公司的錢越來越多,所以才答應他們接受脫衣陪酒。妳這一段的敘述是否正確?)正確。(此情況下妳係自願,抑或係違反妳的意願而脫衣陪酒?)違反」、「(妳開始脫衣陪酒後可否向公司要求回到僅單純坐檯?)等於要把我前面欠的錢全部還完,而且沒有檯坐,她們會把我排到最後面去,我根本沒有錢賺。(如果妳這樣做的話,公司就會逼妳把所有的錢還清,而且不排檯給妳坐,妳就跑到最後面的檯去,是否如此?)對」、「(妳有無算過妳任職期間可獲得多少薪水?)2、30萬不等吧。(妳於警詢時稱有幾10萬,但在偵訊時稱有10幾萬,不算簽本票的部分,妳能否確定與公司拆帳有多少錢?)2、3個月應該10幾萬,因為正確的金額我真的不知道,被公司扣成這樣,我也不曉得大概是多少。(實際上妳有無拿到錢?)沒有」、「(《提示99年9月13日之警詢筆錄第8頁最上面之問答》妳證述:不是我願意的,因為我太多的本票在店裡面,店裡面用這個本票要我跟客人從事性交易來還債,但一直都還不清。妳此段證述是否正確?)正確。(出場性交易及脫衣陪酒,之所以不是妳願意,係因妳有太多的本票在店裡,是否為此原因?)對」、「(妳認為自己可以領到10幾萬,但妳只拿了2萬,為何不離職?)因為中間有簽很多本票。(妳離職就好,與本票有何關係?)會害怕,因為我沒有錢,然後她們會告訴我要我把那些錢還完。(她們是指何人?)執董」、「(《提示99年9月13日之警詢筆錄第8頁最上面》妳證稱,妳都領不到錢,一直很想離開該店,可是妳不敢離職,因為小彤說本票沒有還清不准離職,要不然要去家裡跟妳討債,還清本票之後,離職前十天還要駐守該店,雖然不用接客,但必需要C甲LL客,沒有達標準還要再簽扣,所以債務愈積愈多。妳此段證述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205、206、214、217頁)。、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我當時有住在店裡面,是做24小時的,沒有讓我們有固定的休息時間。(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沒有,因為我在裡面一直被他們用各種名目將我扣款,扣款的方式,都是叫我們簽本票,都說我們賺的錢要先還完,所以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偵卷第140頁);再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不論薪資或借款,公司實際給妳的現金有多少?)大約20、30萬元,是在這3年拿到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9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之所以會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基於妳的自由意願還是違反妳的意願而為之?)當然不是出自於自願,就是因為有欠公司錢。(妳於警詢中曾稱,警問:妳在店裡面脫衣陪酒及與客人出場性交易是否為妳的自願?妳答:不是我願意的,因為我有太多的本票在店裡面,這店用本票要我跟客人從事性交易來還債,但一直都還不清。以上說明是否正確?)是。(妳一旦選擇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再回覆成單純坐檯,不需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不行。(妳有無這樣的選擇自由?)沒有。(妳有無跟公司爭取過,不然妳為何知道不行?)有小姐曾經她有做過出場,然後後來不做出場,就不行。(是否可以描述這中間的過程,是否她有跟公司反應過?)有」「(妳有無看到她跟那1個幹部反應?)沒有看到,可是開會的時候有舉出來講過。(是小姐於開會時提出來講,還是幹部在開會時提出來講?)幹部在開會的時候有提到這個問題,就是說如果妳做出場然後要改不出場,是不行的」「(妳於警偵訊中稱:我從96年8月進入公司一直到99年8月公司被抄掉為止,除了每15天向公司預借7500元要簽本票,妳沒有拿到任何的薪資現金,如果沒有被該店不合理的簽扣我每個月至少應該領到10萬元,3年的的期間應該領360萬左右,但是妳到現在沒有領到半毛錢。這段陳述是否正確?)是」、「(妳有無思考過妳被簽扣這麼多本票的合理性?)不合理。(既然覺得簽扣不合理,除了一開始借的30萬外,然後每個月1萬5000元的生活借支之外,妳並沒有拿到半毛錢,為何不離開公司?)因為已經有本票在公司那裡」等語(見原審卷第68、69、83、84頁)。、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強迫的?)是叫我們簽本票,讓我們必須要做這工作來還錢」、「(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我是進去1年後才有領到錢,後來每個月領2萬至10萬元不等,我也曾經有15天只領到4000元。前1年領不到薪水是因為我們要買馬股,叫我們要簽本票借錢,扣款很重,所以領不到錢。在酒店工作他們會罰款,是用簽本票的方式,都罰很重」等語(見偵卷第65頁);再於99年12月10日偵訊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期間,有無實際拿到薪資?)工作快1年後約97年有拿到薪資,剛開始都是用借錢簽本票,97年年底做了快1年才開始有薪資,因為我已經把之前向公司借的錢還完。(每個月薪資?)3至5萬元。(之前筆錄不是陳述過可以領2至10萬元?)因為當時檢察官問時,我沒有辦法確實掌握到金額,我確定每個月都有拿到錢,但也曾經1個月也只有領到4000元的紀錄。(為何會拿到這麼少的錢?)因為那個月有被扣比較多錢。(因何原因被扣錢?)那時生意比較差,遲到、帶新人流失也會被扣,如果新人沒來,帶的小姐就要被扣1萬元」「(為何會在本署檢事官面前提及應該領到薪資250萬元,實際上只有拿到100萬元?)這是低估了,因為公司都會巧立名目跟我們簽本票,實際上應該拿到更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0、10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妳選擇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反悔跟公司拒絕要恢復單純坐檯?)不行。(何人跟妳說不行?)一開始要做的時候她就會跟我講清楚,如果做了就不可以再反悔不想做」「(妳是否有領過薪水?)有。(進去公司多久之後領到薪水?)剛開始都是借的錢,一直到借的錢還完。(妳借的錢除了10萬元之外有無包括馬股的32萬元?)我那個時候借的錢還沒有還完又簽了32萬元,我一直到連32萬元都還完之後有領到錢,但是時間我忘記多久了」「(《請求提示9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第6頁中間部分》妳說一直到這個案子被查獲為止妳做了快3年,拿到現金薪資約100萬元左右,但是實際上妳應該要領到250萬左右,其他的都被公司用各種理由要我簽立本票扣除掉了。這一段話妳講的是否正確的?)正確」「(妳是否有想過公司對妳們處罰及簽本票的合理性?)當然不合理,但是我們就是無奈,都已經簽了該怎麼辦。(妳是否曾經去抗拒不要簽?)沒有。(原因為何?)不敢。(是否有符合當初妳想要賺錢的目的?)好像也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8、230、233頁)。、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工作到離開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我進去工作快一年後才開始有領到薪水,因為要扣馬股的30萬元」、「(沒有領到薪水的原因?)因為簽本票的關係,我要用薪水去抵扣本票的部分,要全部抵扣完,才能領到現金」、「(妳心裡是否知道他扣款是不合理的?)是的」、「(妳們公司是否盡量控制讓妳們沒有錢沒有辦法生活,而讓妳們向公司借錢,而無法離開?)是的」、「(剛開始一年多妳沒有錢的話如何生活?)向公司借生活費」、「(當初會去做性交易這件事情,是不是因為擔心當初簽了本票,會還不完的關係?)是的,脫衣陪酒也是。(他們如何控制妳們?)他們都是用本票的方式」等語(見偵卷第242至244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一旦開始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做小姐之後,是否可以再恢復成單純的領檯?)不行」、「(妳是否有跟公司或是幹部反應過這樣的要求?)我沒有做過這樣的要求,但是我有想過我原本是打算簽1年的合約完之後我就沒有要做了。(妳為何後來沒有跟公司講妳想要恢復到正常的領檯工作?)因為沒有辦法恢復到領檯。(是否公司有這樣的規定,還是開會的時候有人這樣的說過?)我是從平常的觀察。(平常的觀察是否意指有小姐曾經有這樣的要求過或是幹部有曾經透露過?)因為領檯是新人在做的事」、「(出場性交易是因為妳自由意願為之,還是妳有受到人家的強迫?)一開始我是自願的。(一開始是為了要借錢為了要賺錢?)對。(後來呢?)後來我不想做了。(但為何還是繼續做?)因為合約的關係。(妳於警詢訊時第10頁證稱:妳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個月都會違反公司所制定的不合理規定的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妳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償還本票,妳是否曾經有說過這一段話?)是。(這一段話是否正確?)正確。(檢察事務官筆錄第5頁妳證稱:妳曾經因為打瞌睡、遲到自己買休假,妳有一陣子做不下去了,妳外出之後就不想回去了,後來妳又自己回去,到最後就變成自己買假,平常開會就這樣說,妳買了5天14萬多,這個也是簽本票,這個是否正確?)是。(所以妳是因為簽了一大堆本票,最後迫使妳必須要不斷的出場性交易來償還這些本票是否如此?)是」「(妳於警詢時警詢筆錄第8頁證稱:妳於96年6月一直到99年8月總共有3年2個月的時間,妳拿到的薪資大約是160萬元左右,但實際上妳應該領到760萬元左右,只有領到160萬元的原因是因為其他的錢都是被公司用各種理由叫妳簽立本票而扣除掉了,妳是否還記得妳有講過這一段話?)有。(所以實際上妳只有拿過160多萬元是否正確?)是。(但是妳有算過妳應該領到760萬元是否如此?)是」「(偵查中問妳:工作期間是否想要離職,為何要留下不逃跑?妳答:我有想過,但是後來因為原本是簽1年的約,想說撐到就跑了,但1年快到了,公司又拿1個長期的約給我簽,本來是1年1簽後來改成長期約,我後來願意簽長期約是因為我自己本身也想要多賺錢。以上答覆是否正確?)是。(所以也不完全是因為本票,妳也想要多賺錢?)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93、205、206、210頁)。、秘密證人99甲27於警詢證稱:「我從99年4月份進入『歡喜就好』工作至99年8月20日,我做了約3個多月,約拿到現金約7萬元左右,但我實際應領30萬元左右,迄今只領到7萬元,其他的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要我簽立本票而扣除掉了」「我於99年4月份『左岸』(即戊○○)跟我講正式員工須簽立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月均會違反公司所制定之不合理規定而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因我簽立的本票太多了,於是到了99年5至6月份的時候我有跟『小彤』(即乙○○)說我不要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要求公司將我簽立的客源保證金20萬元本票還給我,『小彤』當時有答應我,但到了99年8月份『師父』(即楊清林)在開會的時候向大家宣佈全部的小姐均要成為正式員工,隔日就由『左岸』拿本票給我簽立20萬元本票1張,同時並簽立離職半年內不得從事有關八大行業相關工作的契約」等語(見警卷第169至171頁);復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沒有,我知道有簽本票8萬元、20萬元。(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已經簽本票了,一定要還錢」、「(從事性交易,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因為不能挑客人,只要沒有去做性交易的話,就會將我們冰檯,讓我沒有收入,沒有業績,且會扣錢,最少扣幾千元,最多要扣上萬元。我怕越欠越多,錢會還不完,不得已我才去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88、189頁)。、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如果我們不這麼做的話,他們就不借錢給我,因為我有買馬股,我有被他們簽本票,簽了多少,我不清楚。(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沒有,我都是跟他們借款,都是要簽本票。(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我之前買馬股所簽的本票會扣款,就沒有錢可以領,另外違反公司規定也會被罰錢」、「(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是的,他們說如果我們不這樣做的話,我們就會被冰檯,被冰檯就沒有錢可以賺,就沒有辦法還本票,而且沒有達到業績也會被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03、104頁);再於偵訊證稱:「(妳在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期間,有無實際拿到薪資?)沒有。99年7月上期,是我第一份薪資,我確實有拿到5萬多元,我沒有向公司預借薪資,那是被扣款的部分,是因為我有些不符公司規定,公司扣掉3000元。(為何在97年就進入公司,直至99年7月上期才領到薪資?)有時公司會以辦活動名義扣錢,如我剛才所述,我曾向公司借錢超過30萬元,就是因為這些原因扣光,所以才至99年7月上期才拿到第一筆薪資」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警訊中稱:我大概做了3年多只有在99年的6到7月有領到薪資約15萬元左右,因為之前的薪資都被公司簽扣,另外加上簽本票借生活費約30萬,總共從公司領了45萬元左右,但實際我應該領500多萬左右。以上陳述是否正確?)正確」「(妳一旦選擇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還可以跟公司要求要回覆單純坐檯?)不可以。(為何不可以,沒有選擇自由?)沒有」「(妳為何會說不能這樣轉變?)因為當時就有說不行」「(妳做了3年多,實際領到的薪水只有45萬,明明在妳的估算中可以領到500多萬,妳有無想過要離職?)有。(為何不離職?)因為還欠公司錢。(先離職之後再還就好,不可以這樣嗎?)可是如果妳跑掉的話,就清不完。(妳想要走她就會叫妳把所有欠款都清完?)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8、99、109頁)。、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你是否能自願決定從事性交易?)原則上雖然能決定,但是他們會不斷的洗腦,直到你願意為止。但是另外一點是如果你答應要做外場,客人要帶你出場做性交易,我們不能拒絕,就算是生理期也不能拒絕,如果拒絕的話,會被公司責罵或是罰錢」、「我有待過其他類似的公司,但歡喜就好扣錢的名目很多,上班時間很長而且生理期也強迫要做性交易。不僅不能選擇客人也不能切檯,否則又要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6至108頁)。、秘密證人99甲31於警詢證稱:「(妳簽立本票之金額為何?所負擔之債務內容與妳所借貸之金額是否正確?該公司並以上班須脫衣陪酒與客人性交易還債?)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月均會違反公司所制定之不合理規定而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公司並以上班須脫衣陪酒與客人性交易還債,負擔之債務內容與所借貸之金額均不正確,因為借的少還的多,跟變相的地下錢莊一樣」等語(見警卷第24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因為簽本票欠很多錢,不得已才用脫衣陪酒來還」、「(妳進去工作到離開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1個月後,我就有領到2、3萬元。後來因為有簽本票,之後就沒有領到薪水,我有1年多沒有領到薪水」、「(都沒有領到薪水的原因?)因為我有簽本票,要先把本票還完才能領到薪水,因為我本票越簽越多,是違規、沒有達到業績等因素而被扣款」、「(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有,因為我怕不去做會被扣錢,因為他有規定1期15天最少要出10至15場,才不會被扣錢,少1場扣3000元,我怕越欠越多,所以才從事性交易」、「(妳心裡是否知道他扣款是不合理的?)我知道,但我不敢反抗,我怕被打,而且不做的話賺不了錢,就沒有錢去還,沒有還完錢就沒有辦法離開酒店」等語(見偵卷第211、212頁)。、秘密證人99甲32於偵訊證稱:「我們一進去就要簽20萬元本票,且簽了好幾次,需要還錢,我是因為這個原因不得不做」、「(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有,但不多,我半年以後才領到第一筆薪水7至8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自從妳開始脫衣陪酒後,妳是否曾經有過不想再做脫衣陪酒,想要回到單純坐檯的念頭?)我那時候就只想說要趕快把錢還一還,然後就離開不要做了。(妳所謂的欠款指的是否為剛開始向公司借20萬元時?)沒有,後來陸陸續續又有借。(請詳述陸陸續續是借何種類型的錢?)是分2期,1個月分2期,就是如果我借支,先挪用了之後,我後面還是要扣。(妳是指1個月分成2檔期,每到檔期結束後才能領錢,檔期尚未結束時,還沒領錢,但是妳有需要,就可以先借支?)是,而且就是要押2期或是押1期,才會讓我領。(也就是說他不是每1期都付?)是。(那是押2期還是1期?)之前是2期,後來中間又有改,其實領薪水的日期我們都不太能確定;都是說要發薪水時我們才會知道。(妳的意思是原本是要押2期,中間曾經改成押1期?)是。(那後來又改成押2期?)幾乎都是2期。(幾乎都是2期,所以造成妳沒有生活費可用?)對。就必須還要借支簽本票。(出去化妝、吃飯等支出是否由妳自己支付費用?)是。(是否沒有錢就要向公司借支?)對。(是否借支就要簽立本票?)是。(妳是否有印象前前後後妳向公司借了多少錢?)借很多。簽好幾張本票過。(1次借支是借多少金額?)20萬。(1次借支就借20萬?)對。(妳是多久借支1次?)幾乎1個月就要借。(妳1個月要借20萬?)對,因為我還要還外面的錢;大部分就是有缺錢才借。(妳1個月借支20萬是因為要還外面的錢?)對。(妳確實每個月都借支?)因為一直會壓,就是我領到的錢拿出去還錢,變成生活費就沒有了,然後他還要再扣我的薪資,等於每個月都不夠花,所以就變成我一定要再一直簽一直簽。(在妳工作的期間內,妳還了多少外面的欠款?)還了大概300萬。(在妳任職的期間,除了300萬之外,妳從公司實際上領到了多少的薪水?)沒辦法計算,領不多,因為每次扣掉本票之後,就只有領到幾千塊。(是1個檔期還是1個月領幾千元?)1個檔期。(妳是否是因為為了要盡快還清借款,所以才不曾想過要回到之前單純的坐檯工作?)想要趕快還一還,然後就完全脫離。(是否是想要全部還清後,完全脫離?)是」、「(妳後來的債務是否有全數清償?)沒有全部還完。(是否因為妳賺不夠?)對,因為都超過,就是每個月都是超過,都是打平打平,只能領個幾千塊當生活費這樣子,沒有多餘的錢可以還家裡的部分。(妳所謂的打平,是否包含簽本票被扣掉的部分,每次都打平?)對」、「(妳是否算過在妳任職於歡喜就好酒店的期間內,妳應該可以賺到多少金額?不扣除被罰款的部分。)平均1個月大概2、30萬。(總額?)大概700萬。(《請求提示10月19日警詢筆錄第1頁最後1個答案》妳說妳1個月可以賺到20幾萬,全部加起來大概有900多萬,但實際上只有領到1、200萬,以上妳是否確實有說過?)有。(可是這和妳剛剛所陳述的內容不大一致,請解釋為何會有前後不大一致的地方?)我還300萬的那時候是我還沒有完全離開,我離開的時候還沒有全部還完。(請詳加解釋。)我的意思是說,我還自己在外面的債務的時候,那時候我還在歡喜就好酒店裡面,後來沒有領到薪水的時候我就走掉了,可是那時候我外面的債務大概還了300萬,但是還沒有全部還完」、「(那妳實際上拿到多少錢?)就大概1、200萬吧。(就剛剛陳述的內容中,妳說妳對公司要簽本票這件事覺得不合理,再加上既然妳原本可以賺到9百萬,但實際上卻只拿到1、200萬,在這段期間內妳是否曾經想過要離職?)所以那時候才走,所以才偷跑」、「(妳偷跑的原因為何?)因為那裡不是人待的地方。(為何覺得歡喜就好不是人待的地方?)他可以讓我賺到錢,可是那只是帳面上,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辦法可以拿到那麼多錢。(除了賺錢,是否還有其他理由讓妳覺得那不是人待的地方?)有一些規矩訂得很不人道」、「(妳被扣的薪資是否是最前面的那兩檔?因為妳後來不是每檔都有領到薪資?)沒有領到,因為我簽本票,這樣來回,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妳當初是否曾經向公司反應妳想改為兼職性質的工作?)有。(公司如何回答?)不要,就是盡量拖,拖到後面答應之後,我就馬上離開了。(公司有答應讓妳做兼職?)有,可是那已經是很後面,我跟他提過4、5次吧,他一答應我就馬上離開了。(自妳向公司提出兼職的要求開始到公司答應為止,這段期間大約多久?)就是到我離開的前一陣子而已,我一進去就是做住店的」、「(妳是如何拜託楊清林讓妳可以轉為兼職?)就跟他談」、「(就是從妳提出轉兼職的時間點到他答應妳的時間點這段時間有多久?)從第一次談到我正確可以改兼職,然後馬上離開,期間至少半年以上,半年左右吧。(那妳在公司任職的期間,正職的部分是否至少為期3年?)有啊。(為何妳不在任職的第1年或第2年就提出要求轉兼職?)我還欠公司錢」、「(在公司內如果妳拒絕脫衣陪酒的話,公司是否會再排檯給妳坐?)不會」、「(一旦妳選擇要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再換成不要出場性交易的性質?)不行,就是不能挑客,只要出場性交易,就要一直做下去。(妳當初是為了賺錢才到酒店上班,那麼妳後來是否有賺到錢?)跟他當初講的和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據妳剛剛所陳述的內容,妳說就妳的估算妳原來可以拿到900多萬,但實際上卻只有拿到1、200萬,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差距?)因為中間有一些變相的苛扣」等語(見原審卷第90、91、96、102、103、106、108至110頁)。、秘密證人99甲33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都沒有」、「(妳當初為何要跑掉?)太嚴苛,因為一開始白天還可以休息,後來馬姐發飆說我們馬股錢還太慢,叫我們白天都要在公司待命,如果有客人來就要去接客都不能休息。然後公司會用各種理由亂扣錢,例如用我們出去亂吃東西,遲到等理由扣錢,因為我在那邊工作都沒有錢,我只能靠出場紅包生活,我受不了才跑掉」等語(見偵卷第115、11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妳一旦脫衣陪酒之後,可否跟公司反悔僅單純坐檯?)不行。(為何不行?)她說一旦脫衣陪酒後,我幹嘛還要回到原本的。(何人說?)左岸。(妳是否曾試著跟幹部溝通?)不是我,是其他的小姐。(她們是如何跟幹部溝通?幹部又如何回應?)她們是說她們不太能適應,能不能換回原本那種一般坐檯1節半就好了,然後左岸就說『妳幹嘛要換回去,妳是覺得被看不舒服還是被摸,我可以教妳,妳可以怎樣把客人的手反撥開來,又不會讓客人會生氣,被看的話其實妳不用那麼在意』。(妳是否看過有人成功的從脫衣陪酒轉回僅單純坐檯?)沒有」、「(一旦做了出場性交易後,可否反悔不做?)當然也不行。(為何不行?)連脫衣陪酒想要變回單純的都不行了,更何況是出場」、「(任職期間,妳是否有領過薪水?)我沒有領過」、「(《請求提示99年11月4日檢察事務官筆錄第122頁第2個問答》檢察事務官問妳:妳是否能自願決定從事性交易?妳回答:不能,雖然我知道加入馬股就是要從事性交易,但加入馬股其實沒有什麼決定權利,如果不加入馬股就沒有檯,也沒有假,也沒有薪水可以領,更不能外出,而且還能決定留在新人組還是業績組。妳當場決定性交易,是否僅單純的要留在新人組?抑或有其他原因?)當然也有其他原因。(原因為何?)一方面就是不想一直被公司扣錢,甚至要我自己付錢給公司,我哪有辦法一直待在那裡還要被扣,甚至還要付錢給公司,我拿什麼給公司。(何種原因被扣錢?)沒有排檯又要業績,這我哪做得到」、「(妳能否算出妳於酒店任職期間應該可以領多少薪水?)算得出來,15萬。(這15萬是否係妳與公司拆完帳後所應得之金額?)對。(妳實際上有無拿到錢?)沒有,因為有本票要先扣」等語(見原審卷第119、121、132、136、137、142頁)。、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既然已經選擇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照公司的規定妳是否可以再回復成單純的坐檯陪酒?)應該是可以吧,只是一直在缺錢。(是否可以,妳可以確認嗎?)當初是跟我講可以。(何人跟妳講可以?)裡面的幹部說如果錢還完不想再繼續脫衣陪酒的話是可以回復」、「(妳後來持續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的理由為何?)被扣的錢多又有入馬股,欠公司的錢越來越多。(妳於警訊時稱: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個月都會違反公司所制定的不合理規定而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妳是否有做過以上陳述?)有。(陳述是否正確?)正確。(是否是因為妳欠公司越欠越多,不得已才要繼續出場性交易?)是」、「(妳於警訊時稱:妳從96年3月進到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到98年10月,妳大概拿到薪資8萬7000元,但實際上妳應該領到125萬元左右,其他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簽立本票而扣除。妳是否記得妳有講過這樣的話?)有。(是否正確?)正確」、「(妳在還未脫衣陪酒的時候,是否就知道這家店有其他小姐在做脫衣陪酒?)是陸續得知的。(妳知道有其他小姐在做性交易、脫衣陪酒,妳有無想要離開?)曾經想過。(為何不離開?)因為跟公司借錢。(在借錢之前?)知道的時候已經借錢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23、228頁)。、證人呂宜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於第2次警詢筆錄第2頁警察問妳時有提到:妳當初只是應徵小姐,後來公司要妳們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如果不願意的話就要冰檯,妳因為怕沒有錢賺所以妳才答應,她們就要妳簽1張20萬元的本票做抵押,叫妳必須要住公司4樓,而且還要有小姐來看管妳,並且要求妳要24小時上班,如果不從就必須要罰錢,控制妳的行動自由,強逼妳接客,如果不從必須要罰錢,因為受不了妳後來才逃跑,事後妳也很害怕於是就主動跟他們連絡,拿了16萬元賠償他,他才將本票歸還給妳。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一段話?)我講過。(這一段話是否正確?)正確的。(檢察官問妳時妳也有講:公司有講,脫衣陪酒是公司的規定,一開始妳沒有答應但是他們一直洗腦,洗到最後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於是妳就同意,另外如果妳沒有這樣做,就會因為違反酒店規定就要簽本票罰錢。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一段話?)記得」、「(妳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再恢復單純的坐檯?)不行」、「(妳於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妳:如果妳沒有答應,沒有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是不是就會被冰檯,因為被冰檯就會達不到業績,達不到業績就會被扣錢,扣錢又要簽本票,越簽越多就會永遠還不完?妳回答:是,妳害怕會還不完所以妳才會答應繼續做,如果一旦有在酒店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就不能拒絕客人的要求。妳是否記得有講過這一段話?)有。(這段話是否正確?)正確。(換句話說妳一旦做了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就再也不能拒絕客人要求,是否如此?)是。(如果拒絕客人要求,妳就會被冰檯就達不到業績,是否如此?)是」、「(如果妳拒絕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的話公司就會冰妳的檯,是否如此?)會。(妳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妳自願為之,還是如剛才所說的這些不得已的因素,違反了妳的意願?)我當然不要。(所以是因為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導致妳不得不?)是」、「(妳在臺中市第二分局做筆錄的時候曾經有講過一段話,警員問妳:妳於該酒店上班期間有無遭受暴力脅迫做違反意願之事?是否知道其他小姐有無遭受暴力脅迫做違反意願之事?妳回答:我自己沒有受到暴力脅迫,也沒有看過其他小姐遭受暴力脅迫做違反意願之事,他們都是以小姐質押的本票造成我們的恐懼。這段話是否事實?)是」、「(剛才律師問妳說,妳在警局的時候說妳自己沒有受到暴力的脅迫,但是妳又提到公司用質押的本票造成妳的恐懼,恐懼其實就是脅迫的一種,妳這邊說到又沒有受到暴力脅迫,但妳又說本票會造成妳的恐懼,妳所謂暴力脅迫的『暴力』,妳的理解為何?)我的『暴力』意思就是殺害或是人身攻擊。(妳的意思是說沒有實際上打妳、揍妳的意思?)是。(但其實妳認為他違反了妳的意願,有一些做法會讓妳害怕,是否這個意思?)是」等語(見原審卷第96至98、110、116頁)。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1、證人即同案被告程智敏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原本有從事性交易、脫衣陪酒的小姐,是否可以隨著她個人的意願,比如說我到哪個時間點我就不想做了,或者我退回來做白名牌,就是純坐檯的小姐?)基本上有做出場的小姐不會想要退回去。(為何?)好賺,我出場有吃、有喝、有玩,而且錢又賺得多。(除了妳說的這個原因以外,就妳所見,有沒有人真的是後來又退回來白名牌?)她們有的有可能休1個月不出場,然後又繼續做出場的。(可以1個月不做,我下個月我再決定再做?)是,但是不能反反覆覆」等語(見原審卷第207頁)。
2、同案被告戊○○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如果是照妳所講的這樣,為何還會業績達不到會扣錢?)也會,因為業績不是算出場的,業績不夠的話會扣錢,另外也要簽本票,所以就本票就越簽越多。(妳的意思是否馬姐就是用這種扣錢的手段,讓妳們這些小姐願意陪酒與客人性交易?)對。(須要扣錢的原因是否因妳們簽本票,及做錯事要罰錢?)是」等語(見偵卷第125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從92年到99年8月20日這段時間裡面,公司有無小姐原來是從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後來改成純坐檯的?)有。(能否舉幾個例子出來?)像她們有的是粉紅名牌,有時候她們如果不做小姐,她們再換回黑名牌跟黃名牌,那就等於說她們沒有出場」、「(如果小姐說我不願意從事性交易、脫衣陪酒了,公司怎麼處理?)就是她原本的名牌再退回沒有出場、沒有脫衣陪酒的名牌」、「(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公司會依照小姐的意願去變換她的名牌?)是」、「(原來有出場轉為不出場,公司會不會再借款?)會,但是金額會控管」等語(見原審卷第181、191、200頁)。
3、證人即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小姐是否可以依個人意願說我原來是做脫衣陪酒、性交易,就是所謂的粉紅色名牌,再退回到白色名牌?)可以,她們有提出申請的話就可以」、「(有無哪位小姐向公司提出申請以後,公司不准,而且對她採取處罰的?)不准的有,可是處罰的沒有。(為何會不准?)她欠的錢太多了,以她轉回來做行政的薪水,她可能要還很久還還不掉。(誰決定她不可以轉回來?)老闆。(他的考量點是什麼?)通常是她欠的錢真的欠太多了,如果她轉回來,她可能會做很久,因為她有意願退回來做行政,表示她已經不想做小姐或者是不想在這個行業了,如果她退回來會拖更長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第220頁)。
4、同案被告申○○於偵訊供稱:「(知否楊清林及楊游碧鳳如何控制酒店內的小姐,使她們無法離開?)我只知道是小姐有向他們借錢,使她們無法離開」等語(見偵卷第25頁)。
5、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妳說公司扣款的名目很多,那這些業績獎金跟借款,是否來得及補這些扣款?)根本不夠,因為我們有業績做到,比如說我這個月有領到獎金,但是楊清林先生就會想,下次用什麼方式,把我們的業績再提高,或者說用其他的名目再扣款,根本不夠。(講得白話一點,就是沒有辦法補那個洞?)對,正確,這是正確的」、「(就是到最後即使是妳們幹部或者甚至是小姐,有的人也會因為扣款而被債務一直壓著?)對」、「(妳剛剛說有引誘的、有強制性的、那也說會斷手斷腳的,就妳在那裡很多年的經驗,楊清林是什麼樣的情形之下,讓妳覺得說他的權勢很大,讓妳覺得真的有管道?)因為他常說他跟一些高官認識,或者說他認識很多兄弟這樣子,所以我認為他勢力很大。(所以這造成妳心理面的一個恐懼?)對,沒有錯」等語(見原審卷第82、83、86、87頁)。
7、同案被告己○○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這麼多小姐在酒店工作,都沒有領到錢?)有的是有跟公司借錢,有的是條件比較不好,有的是常違規被罰錢,因為小姐沒錢,又會跟公司借,所以這樣循環下去,才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偵卷第31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裡面的小姐有無很多人都欠公司很多錢,而不得不去出場或者是脫衣陪酒?大概有多少人?有無這個經歷?原因為何?)其實大部分是因為她們本身有缺錢才來公司跟公司借錢,她們借的錢的金額大小不一定,然後再加上她們本身的條件好或不好也有差,因為客人很現實,如果她們自己有心要在工作上償還得快的話,她們有心的話,其實還得很快,可是如果她們本身條件不是很好的話,其實在還速度並不快,這是條件上也有差」、「(偵查中妳講到小姐違規要被罰錢,因為小姐沒錢又會跟公司借錢,所以循環下去才沒有領到錢,妳剛才也說小姐本身去酒店上班很可憐,到最後又沒有領到錢,這種情形究竟為何?)她們不是沒有領到錢,她們有跟公司借錢,她們沒有領到錢是因為她們領薪水的時候可能都是領到該寫的部分而已,沒有領到現金,可是她們沒有想到她們借錢的時候是拿現金給她們。(妳後來說小姐沒錢又會跟公司借錢,所以循環下去才沒有領到錢,以這種情形到底多嚴重?)我是針對條件比較不好的部分。(條件比較不好,所以到最後工作都領不到錢?)也沒有領不到錢,因為她們一樣可以跟公司借錢」等語(見原審卷第26、31頁)。
6、同案被告未○○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如果是這樣的話,小姐會遵守而不敢離開?)因為有簽本票」「馬股是牽制小姐留在酒店」等語(見偵卷第139、14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在妳這段時間裡面,妳個人所見的,有無哪位小姐在出場時,是小姐不願意的情況下,被逼迫出場的?)應該不是每個人都不是很願意,只是因為礙於公司規定的部份,好像大家不得都一定要這樣子」、「(海音跟海恩也沒有跑掉,一直工作到8月20日為止?)對。(海音跟海恩在公司有無賺到錢?)應該是有。(妳有無聽過海音跟海恩說要逃跑,或是有被歡喜就好酒店強暴脅迫?)有。(海音跟海恩是如何向妳陳述的?)比如說規定上,或是情緒上會有不滿意的地方」、「(剛才妳回答周律師的問題時,很多問題妳都講到在那個環境使然下妳不得不去做,什麼叫在那個環境下,妳不得不去遵守?)是逐漸式的,曾經有一次在作業上的時候,我不知道誰去跟楊清林說,把我跟陳冠樺、丑○○叫到包廂去斥責我們,說我們好像對某位幹部不禮貌,還跟我們說如果那位幹部要打我們巴掌,我們不能還手,如果我們還手,他會讓我們好看。(當時妳有無很害怕?)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9、233、236頁)。
8、同案被告吳蒂倩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是否覺得馬股是騙人的?)是的,他的目的是要綁住小姐,讓小姐簽本票借錢買馬股,然後小姐再從工作中來扣款,用這種方式綁住小姐」等語(見偵卷第105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那妳是否清楚前前後後簽了多少張的本票?)600多萬,不包括300萬,就是房貸加上我一些扣的還有加上跑的,就是我來來去去,扣了的這些錢,600多萬快700萬」、「(妳剛剛說在妳還清欠公司的700多萬之後,妳就沒有天天到公司去上班,就是身體好時才去,那在這段期間裡,有沒有因為這樣而再被公司扣款?)因為後面的沒進去的都要付現金,就是我今天一整天沒來,我就是要繳2萬塊的現金給櫃檯」「(《提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99年7月26日18時55分20秒、7月30日5時14分16秒所發出之2通簡訊內容》這2通簡訊是發給誰的?)發給我們老闆。(其中7月26日的這通簡訊是發給誰?)是發給小彤副總和執董。(目的為何?)就是家裡出事情,身體也不舒服。(那自框的意思是?)現金2萬塊」等語(見原審卷第110、111、113、114頁)。
(三)依據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與歡喜就好酒店方面所簽立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方面:
1、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9日與藍○儀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藍○儀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27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26萬9730元;97年10月21日欠款餘額為2 6萬5905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26萬6995元;97年11月19日欠款餘額為26萬6743元;97年12月5日欠款餘額為24萬7 933元;97年12月21日欠款餘額為28萬1773元;98年1月10日欠款餘額為33萬5297元。歡喜就好酒店認藍○儀「棄職潛逃」,而於98年2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23至127、134、135頁)。
2、同案被告劉政錥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12月5日與趙○珊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趙○珊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25萬元,並簽立本票面額8萬元、8萬元、9萬元共3張(本票影本見原審卷㈣第146頁),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25萬7286元;98年1月9日欠款餘額為30萬3994元;98年1月23日欠款餘額為29萬5788元,並簽立本票面額各為9萬8596元之本票共3張(本票影本見原審卷㈣第147頁)。趙○珊於98年2月8日死亡,而趙○珊死亡之事實,亦經歡喜就好酒店人員在「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封面上註明「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員工培訓契約書、本票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84頁,卷㈣第140至144、146、147頁)。
3、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9日與陳○廷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陳○廷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33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28萬4562元;97年10月20日欠款餘額為21萬9482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17萬7217元;97年11月20日欠款餘額為16萬4127元;97年12月4日欠款餘額為16萬2827元;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17萬3117元;98年1月9日欠款餘額為16萬7813元;98年1月24日欠款餘額為12萬7313元;98年2月5日欠款餘額為8萬6593元;98年2月20日欠款餘額為15萬8113元;98年3月4日欠款餘額為4萬9357元;98年4月8日欠款餘額為24萬5134元;98年5月5日欠款餘額為39萬3717元;98年5月19日欠款餘額為41萬2274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84至188頁)。
4、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30日與許○如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許○如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10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3萬4039元;97年10月20日欠款餘額為3萬4729元;97年11月5日欠款餘額為14萬9108元;97年11月20日欠款餘額為12萬1682元;97年12月5日欠款餘額為12萬2902元;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14萬4092元;98年1月9日欠款餘額為25萬5272元;98年1月23日欠款餘額為24萬6620元;98年2月5日欠款餘額為26萬9662元;98年2月19日欠款餘額為29萬102元;98年3月4日欠款餘額為24萬8862元;98年3月21日欠款餘額為28萬3506元;98年4月7日欠款餘額為36萬138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07至211頁)。
5、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9日與張○婷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張○婷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30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31萬6602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32萬6602元;97年11月20日欠款餘額為31萬6499元;97年12月4日欠款餘額為38萬8551元;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31萬419元;98年1月9日欠款餘額為34萬5581元;98年1月23日欠款餘額為33萬797元;98年2月5日欠款餘額為32萬8153元;98年2月20日欠款餘額為31萬8815元;98年3月3日欠款餘額為28萬6225元;98年3月21日欠款餘額為27萬8599元;98年4月8日欠款餘額為27萬9973元;98年4月18日欠款餘額為27萬383元;98年5月6日欠款餘額為26萬9603元;98年5月19日欠款餘額為25萬5539元;98年6月3日欠款餘額為27萬1349元;98年6月23日欠款餘額為30萬6185元;98年7月7日欠款餘額為32萬4691元;98年7月23日欠款餘額為32萬1055元;98年8月6日欠款餘額為32萬8549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47至351頁)。
6、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8日與竺○雲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竺○雲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10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8萬5969元;97年10月20日欠款餘額為9萬3781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7萬1057元;97年11月19日欠款餘額為14萬7136元;97年12月4日欠款餘額為13萬9906元;98年6月23日欠款餘額為59萬9919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62至366頁)。
7、同案被告劉政錥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8年5月31日與陳○宜簽立「員工無息借款證明書暨工作勞動簽定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陳○宜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6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8年6月4日欠款餘額為8萬7184元;98年6月23日欠款餘額為10萬6440元;98年8月6日欠款餘額為13萬0438元;98年8月22日欠款餘額為14萬6052元;98年9月6日欠款餘額為13萬2757元等情,有員工無息借款證明書暨工作勞動簽定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69至372頁)。
8、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戊○○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8日與楊○雯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楊○雯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39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38萬1455元;97年10月20日欠款餘額為35萬1962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35萬204元;97年11月19日欠款餘額為34萬5154元;97年12月5日欠款餘額為35萬2754元;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37萬3992元;98年1月10日欠款餘額為44萬1142元;98年1月24日欠款餘額為43萬7404元;98年2月5日欠款餘額為43萬1660元;98年2月20日欠款餘額為42萬208元;98年3月3日欠款餘額為41萬6238元;98年3月21日欠款餘額為43萬3268元;98年4月8日欠款餘額為43萬1080元;98年4月18日欠款餘額為43萬4756元;98年5月6日欠款餘額為43萬2506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93至397頁)。
9、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戊○○擔任見證人,於97年9月28日與董○惠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董○惠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42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7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41萬2835元;97年10月21日欠款餘額為39萬6879元;97年11月4日欠款餘額為36萬6476元;97年11月19日欠款餘額為36萬1141元;97年12月5日欠款餘額為37萬512元;97年12月20日欠款餘額為38萬2408元;98年1月9日欠款餘額為43萬9143元;98年1月23日欠款餘額為44萬1061元;98年2月6日欠款餘額為44萬6141元;98年2月20日欠款餘額為45萬1227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406至410頁)。、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8年8月19日與陳○涵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陳○涵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15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8年8月20日欠款餘額為19萬7132元;98年9月4日欠款餘額為19萬5278元;98年9月18日欠款餘額為22萬3780元;98年10月6日欠款餘額為20萬4470元;98年10月22日欠款餘額為25萬4996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413至418頁)。、同案被告辰○○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由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於97年12月30日與郭○芸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依契約書記載郭○芸向歡喜就好酒店辦理「第一次員工免利息借款」金額為5萬元後,各期積欠款項各為:98年1月23日欠款餘額為8萬964元;98年2月5日欠款餘額為5萬2112元;98年2月20日欠款餘額為33萬1311元(98年2月2日簽署馬股讓渡買賣簽署書及面額32萬元之本票1紙);98年3月4日欠款餘額為30萬4641元;98年3月21日欠款餘額為27萬4621元;98年4月8日欠款餘額為16萬8815元;98年4月18日欠款餘額為21萬9159元;98年5月5日欠款餘額為19萬3069元;98年5月19日欠款餘額為19萬6179元;98年6月3日欠款餘額為16萬5699元;98年6月23日欠款餘額為18萬2965元;98年7月8日欠款餘額為17萬1195元;98年7月8日欠款餘額為9萬6795元;98年7月23日欠款餘額為13萬415元;98年8月6日欠款餘額為11萬7875元;98年8月22日欠款餘額為12萬789元;98年9月6日欠款餘額為10萬4109元等情,有員工培訓契約書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80至184頁)。
(四)按同案被告楊清林長期以經營酒店為業,明知女子多因經濟因素,至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工作,而經濟情況不佳之原因眾多,可能係自身或家人欠債,亦無法排除女子為供自己高額花費而進入酒店工作,甚至為求向酒店業者借款,不排斥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且明白該等經濟情況不佳之女子,可能於取得借款後離開酒店,惟此乃酒店業之風險成本,被告楊清林如認該女子於取得借款後可能離開酒店,不予提供借款即可,尚不得以提供借款為條件,要求女子於取得借款之同時,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更不得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強令女子應在該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縱使女子為順利借款,與被告楊清林約定於債務清償完畢前,應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但該等行為及約定均違背善良風俗,女子基於性自主決定權,當不受前開約定拘束,自有權決定不從事該等工作以清償債務,更無須在該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不得逕行離去,亦不受「不得挑客」及「不得拒絕出場」等約定之拘束。查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規定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借款或不法債務清償完畢前,均不得拒絕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非經楊清林許可,不得轉為領檯或行政人員之事實,業據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原審證稱:「(有加入馬股的可否選擇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6頁);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原審證稱:「(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除非我把錢還完。(把什麼錢還完?)跟公司借的錢還有馬股的錢還完」、「(繼續做的話,可否只做桌邊服務?)不可以」等語(見審院卷㈨第281、283頁);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證稱:「(可否暫時選擇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僅單純坐檯?)不可以,一起坐檯的小姐會填寫舉發單檢舉我」、「(妳是否會選擇客人出場從事性交易?)不會,我們不能選擇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7、397頁);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原審證稱:「(一旦選擇脫衣陪酒之後,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坐檯?)沒辦法」、「(脫衣陪酒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如何違反?)不是自願」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原審證稱:「(一旦開始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坐檯?)不行。(為何不行?)不坐檯她就不排檯」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他一直跟我說脫衣陪酒性交沒有什麼。他們是逼迫我一定要做,不然會扣錢,我擔心錢還不出來才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53頁);復於原審證稱:「(妳從事脫衣陪酒後,可否回到僅單純坐檯?)不可以。(為何不可以,妳是否無此自由?)沒有。(妳如何知道不可以?)她們會處罰。(妳是否曾向公司提過要回復單純坐檯?)有。(公司如何回覆妳?)幹部就說不行」、「(脫衣陪酒後可否回復單純坐檯?)因為我怕被處罰,所以我不敢」等語(見原審卷第217、218頁);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原審證稱:「(你做了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後,中途是否可以反悔、拒絕再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可以」、「(過程中妳是否曾經有萌生不想再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的念頭?)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42、143頁);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是被強迫的?)因為我有向公司借30萬元,而且我有買馬股簽本票32萬元,所以我不得不做」、「(當初為何不離開酒店?)因為我欠公司的錢,有簽立本票」等語(見偵卷第228、230頁);復於原審證稱:「(妳後來做脫衣陪酒跟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不適應或是不想做脫衣陪跟出場性交易,妳想要恢復到單純的坐檯?)不行。(為何不行?)因為有簽本票」、「(這個《滴蠟燭》遊戲是妳自願要做的嗎,還是已經違反妳的意願,只是有人在監督妳不得不做?)對,不得不做」、「(不是妳想離職就可以離職,是這個意思嗎?)對」、「(因為妳沒辦法達到離職的條件,所以妳才會在公司待下去?)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9、193頁);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99年11月4日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有,不去的話會被罵,不然就是被冰檯,因為我有簽本票,我會害怕,我只好去」等語(見偵卷第7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妳做過一段時間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後,可否自由選擇要不要脫衣陪酒?)不可以,因為有簽1年的合約」、「(是否可以自由拒絕不要出場性交易?)不行」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9頁);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一開始應徵的時候是騙我們的,後來說我們有買馬股,有簽本票,如果不做的話,他們會拿本票來威脅我們」、「(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是的,他們要我們15天要集10次的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94頁);
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證稱:「(可否反悔不做脫衣陪酒,只要單純坐檯?)不可以」、「(妳有無聽過有小姐成功的退回來,不用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2、327頁);⑫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時證稱:「小姐需配合公司不能挑選客人均需出場,且一定要性交易」、「(若客人要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小姐是否可以拒絕?)不行拒絕」、「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63至166頁);⑬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證稱:「(成為正式員工後是否可以再回復到單純坐檯?)不行」、「(妳一直待在公司的理由為何?)本票押著,沒辦法走」等語(見原審卷第216、222頁);
⑭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他們是利用本票來控制我們」、「(和客人性交易,妳有無被強迫?)有,他們說我要出來賺錢,就一定要去,如果不去的話,就是得罪客人,配合度不佳,且會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53、154頁);⑮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有被強暴或脅迫去做?)有,因為我有欠公司錢,有簽本票大概6、70萬元」、「(妳脫衣陪酒和性交易是心甘情願或被迫?)不是,欠公司錢就是簽了本票,實際上我並沒有向公司借這麼多錢」等語(見偵卷第166頁,原審卷㈩第66頁);復於原審審理證稱:「(一旦妳決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恢復單純坐檯的工作?)不行。(為何不行?)因為老闆說不行」等語(見原審卷第67、69頁);⑯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因為我有借錢,他們說這樣還的比較快,我是因為簽本票的問題,所以不得不去」等語(見偵卷第199、200頁);⑰秘密證人99甲20於偵訊證稱:「(脫衣陪酒時,是否有違背你的意願?)我本來就不是要做這個,他們都是以我有簽本票的方式,來逼迫我們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79頁);復於原審證稱:「(出場性交易是否自願?還是有非自願的因素在裡面?)我不願意,我真的不願意,(證人情緒激動痛哭)我打從心底我就厭惡這種事情,跟不認識的男人,都可以做自己的爸爸或爺爺的男人(證人情緒激動痛哭)」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3頁);⑱秘密證人99甲21於原審證稱:「(脫衣陪酒是基於自願抑或違反妳的意願?)應該說只要是人都不希望去脫衣陪酒,所以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我才願意去接受這樣的條件」、「(開始脫衣陪酒之後,是否可以回復單純做檯的工作?)不行」、「(已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選擇不出場?)不可以,沒有選擇也不敢」等語(見原審卷第179、180、187頁);⑲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證稱:「(妳係自願抑或係違反妳的意願而脫衣陪酒?)違反」、「(妳開始脫衣陪酒後可否向公司要求回到僅單純坐檯?)等於要把我前面欠的錢全部還完」等語(見原審卷第205頁);⑳秘密證人99甲23於原審證稱:「(妳之所以會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基於妳的自由意願還是違反妳的意願而為之?)當然不是出自於自願,就是因為有欠公司錢」、「(妳一旦選擇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可以再回覆成單純坐檯,不需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不行。(妳有無這樣的選擇自由?)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㉑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強迫的?)是叫我們簽本票,讓我們必須要做這工作來還錢」等語(見偵卷第65頁);復於原審證稱:「(當妳選擇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反悔跟公司拒絕要恢復單純坐檯?)不行」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18頁);㉒秘密證人99甲26於原審證稱:「(妳一旦開始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做小姐之後,是否可以再恢復成單純的領檯?)不行」、「(妳於警詢時第10頁證稱:妳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每個月都會違反公司所制定的不合理規定的懲罰並簽立本票,所以迫使妳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償還本票,妳是否曾經有說過這一段話?)是」、「(所以妳是因為簽了一大堆本票,最後迫使妳必須要不斷的出場性交易來償還這些本票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93、205、206頁);㉓秘密證人99甲27於偵訊證稱:「(從事性交易,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因為不能挑客人」等語(見偵卷第188、189頁);㉔秘密證人99甲29於偵訊證稱:「(妳是否在酒店工作時,需要脫衣陪酒?)是的。(是被強迫的?)是的,如果我們不這麼做的話,他們就不借錢給我」、「(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是的,他們說如果我們不這樣做的話,我們就會被冰檯,被冰檯就沒有錢可以賺,就沒有辦法還本票,而且沒有達到業績也會被扣錢」等語(見偵卷第103、104頁);復於原審證稱:「(妳一旦選擇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是否還可以跟公司要求要回覆單純坐檯?)不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99頁);㉕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如果你答應要做外場,客人要帶你出場做性交易,我們不能拒絕,就算是生理期也不能拒絕,如果拒絕的話,會被公司責罵或是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7頁);㉖秘密證人99甲31於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有,因為我怕不去做會被扣錢,因為他有規定1期15天最少要出10至15場,才不會被扣錢,少1場扣3000元,我怕越欠越多,所以才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211、212頁);㉗秘密證人99甲32於原審證稱:「(一旦妳選擇要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再換成不要出場性交易的性質?)不行,就是不能挑客,只要出場性交易,就要一直做下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10頁);㉘秘密證人99甲33於原審證稱:「(當妳一旦脫衣陪酒之後,可否跟公司反悔僅單純坐檯?)不行」、「(一旦做了出場性交易後,可否反悔不做?)當然也不行。(為何不行?)連脫衣陪酒想要變回單純的都不行了,更何況是出場」等語(見原審卷第119、121頁);㉙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證稱:「(妳知道有其他小姐在做性交易、脫衣陪酒,妳有無想要離開?)曾經想過。(為何不離開?)因為跟公司借錢」等語(見原審卷第228頁);㉚證人呂宜潔於原審證稱:「(妳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後,是否可以再恢復單純的坐檯?)不行」、「(妳一旦做了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就再也不能拒絕客人要求,是否如此?)是。(如果拒絕客人要求,妳就會被冰檯就達不到業績,是否如此?)是」、「(妳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妳自願為之,還是如剛才所說的這些不得已的因素,違反了妳的意願?)我當然不要」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97頁)。準此以觀,同案被告楊清林以提供借款為條件,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須依其規定,在店內包廂進行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流程及出場後必須為性交易等行為一節,應可認定。又參酌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之部分性遊戲,例如「洞房花燭夜(即點蠟燭後滴油在小姐私處)」,雖不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但仍會使身體疼痛,如非店家或客人要求,公關小姐應無人樂意且自願為助興而遊玩此類性遊戲;另公關小姐決定出場性交易之考量因素眾多,如生理期或個人好惡等,實有安全上之考量,亦即男客若為熟客或老點,因有多次坐檯經驗或留下電話號碼,可掌握男客背景、性向、喜好及聯絡方式,如配合老點或熟客出場,安全上較無疑慮。但對公關小姐而言,如係首次點檯或坐檯,即不得拒絕客人要求,則該男客之精神狀況或其他特殊情況均不可知,酒店公關小姐為維護自身安全,寧可選擇不賺取金錢而拒絕男客出場性交易之要求,亦非不能理解。被告楊清林為賺取每一分可賺得之金錢,不顧公關小姐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坐檯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規定僅需有積欠酒店債務,即應配合公司流程為脫衣陪酒及應客人要求出場性交易,顯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確係因積欠酒店不當債務之約束及受楊清林等人實施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已違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意願,足以壓抑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且上開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均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包廂及套房部之猥褻、性交行為間具有緊密而不可分之因果關係至明。
(五)又按女子因經濟因素至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工作,無非快速賺取金錢,滿足自己或家人之資金需求。甚且,部分女子至酒店工作前,內心中實未排斥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甚至期待經由從事此類工作,達短期內迅速賺取金錢之目的。然道德評價不應凌駕法律規範,縱部分秘密證人抱持此心態進入酒店工作,惟仍享有與未從事此類工作之人同等法律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亦不得僅因部分秘密證人期待經由從事猥褻、性交行為快速賺錢,即率而跳躍式地推論該等秘密證人至該店後所為歷次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均屬自願;亦即女子進入酒店後所為猥褻、性交行為是否違反其等意願,應自同妹被告楊清林等人於女子自面試時起所實施之相關行為以觀,不得僅因女子進入酒店之目的係為賺取金錢,即認該女子嗣後在酒店內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均未違反其等意願。查,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工作期間,因向酒店借款、違規罰款、購買馬股及房屋等原因,承擔高額合法及非法債務,致使其等為儘速清償積欠酒店之債務及取回遭薪資扣款之馬股金,僅能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惟於工作期間再受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壓迫,導致積欠酒店之債務隨工作期間增加,終至無法經由持續坐檯及出場以償還債務之事實,業據①秘密證人99甲1於偵訊證稱:「我沒有拿到薪資,因為都一直在簽本票,如果有跟公司拿錢的話,公司就馬上叫我簽本票,接客的錢也沒辦法拿到,反而越欠越多」等語(見偵卷第57頁);復於原審證稱:「(妳的意思是明明都有在工作,卻愈欠愈多,連生活費都沒有,所以逼不得已,才去做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的工作?)是」、「(妳賺錢來還錢是要還哪些錢?)買馬股的錢及被扣錢而簽本票的錢。(是否包括借貸的錢?)全部都加在裡面」、「(妳買馬股變成粉紅牌之後,妳賺到的錢是否可以還掉之前所積欠的簽,而讓妳真的賺到更多的錢?)沒有,反而欠更多。(所以妳簽了馬股之後,反而要簽更多的本票來還錢,是否如此?)是。(妳後來會願意出場,原因是妳單純想賺更多錢供自己花用,還是想還簽本票欠公司的錢,所以不得不做?)為了要還欠公司的錢,而不得不做,因為一直欠,一直累積都沒有還,所以我要賺錢還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㈨第43、67、68、72頁);②秘密證人99甲2於偵訊證稱:「我半個月可以領7、8萬元,但是因為他們都會用其他的名目來扣薪水,例如體重過胖、化妝不合格、遲到1分鐘扣3000元,這些都要簽本票,然後這些都會從薪水裡面扣,所以錢永遠還不完」等語(見偵卷第170頁);復於原審結證稱:「(妳從事性交易及脫衣陪酒的目的,是為了賺更多的錢,還是為了要跟公司借錢,還是因為大家都這樣妳才這樣?)為了賺更多的錢來還錢」等語(見原審卷㈨第299頁);③秘密證人99甲3於原審結證稱:「(妳是因為想多賺一點錢,抑或擔心被公司扣薪水所以才會去做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兩者都有」、「(妳賺錢是為了要自己花,還是要趕快還欠公司的錢?)那時候簽下馬股,就想說賺錢後趕快還公司,然後趕快走」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82、401頁);④秘密證人99甲4於偵訊證稱:「(妳為何要忍受這種生活1年多?)我當時想說要還本票的錢,還一還趕快離開,怕若票沒還完,他們會找到我家去」、「(妳為何待了18個月才跑掉?)後來愈做業績愈做愈爛,愈欠愈多,檯數不夠自己要貼錢,又被罰錢,不夠錢還跟櫃檯,所以我還了18個月還欠他們25萬元,所以我受不了才逃跑」等語(見偵卷第124、127頁);⑤秘密證人99甲5於偵訊證稱:「(當初酒店不讓妳們放假,為什麼妳們不離開?)因為我簽本票的錢已經還到一半,我想要把本票扣完後,這樣我可以拿回30萬元,一直到8個月才知道錢不可能拿回來,我才跑掉」等語(見偵卷第185頁);⑥秘密證人99甲6於偵訊證稱:「(妳在那邊工作那麼久的時候,有無想到要偷跑?)我不敢,我只是想要趕快把錢還完要離職」等語(見偵卷第156頁);⑦秘密證人99甲10於偵訊證稱:「(妳在歡喜酒店上班多久?)大約半年多,只有拿到1萬多元,其他部分都因為酒店說我違反公司規定扣光了,因為酒店會用簽本票方式來扣我們薪資」等語(見原審卷㈩第49頁);復於原審審理結證稱:「(妳到這個地方上班是因為妳想要賺多一點錢?)對。(後來因為妳要賺多一點錢所以妳同意出場性交易,當時公司是否有告訴妳如果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可以賺更多錢?)有。(之後妳實際上是否有賺到比沒有脫衣陪酒時更多的錢?)沒有。(沒有的原因是?)被扣款扣完了。(妳的意思是指因為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所以要求被簽發本票的事情?)對」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68頁);⑧秘密證人99甲11於偵訊證稱:「公司規定這個月賺的薪水要下下個月才能領,而且每個月所賺到的錢都要先全額扣本票所欠的款,小姐幾乎手頭上都沒有現金,都要向公司借,借款也必須簽本票,所以本票就會越簽越多。另外要借款要出場,有出場的業績才能借錢」等語(見偵卷第229頁);⑨秘密證人99甲12於偵訊證稱:「(性交易是否有被強迫?)有,不去的話會被罵,不然就是被冰檯,因為我有簽本票,我會害怕,我只好去」等語(見偵卷第75頁);復於原審證稱:「(妳所賺的這些錢是要賺給自己花用還是要賺來還債?)我都沒有欠公司錢,我是為了要拿回之前上班的薪水,因為已經做這麼久錢都沒有拿到,當然不得不聽她們的話繼續做下去」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77頁);⑩秘密證人99甲13於偵訊證稱:「(有無拿到性交易費用?)沒有,都被公司拿走」、「(在酒店上班期間,共拿到多少錢?)我都沒有拿到錢,只要我要用錢,就必須向公司借錢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㈩第57頁);⑪秘密證人99甲14於原審證稱:「(妳服務期間,有無領過薪水?)有。(領到多少薪水?)半年。(妳做了多久?)大概4、5年。(其他錢哪裡去了?)簽本票被扣掉」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24頁);⑫秘密證人99甲15於警詢時證稱:「我遭該店以各種名義簽立多張本票,所以迫使我一定要出場性交易來還本票,我還有30多萬元本票在公司。小姐一定要和客人出場性交易,不然根本還不清公司的本票」等語(見偵卷第165、166頁);⑬秘密證人99甲16於原審證稱:「(妳於警訊時稱:我96年進公司工作1年又2個月沒有拿到半毛錢,除了開始我向公司借了10萬元有分3次拿現金給我外,但我實際應領280多萬元,全部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要我簽立本票而扣除掉。妳是否有做此陳述?)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21、222頁);⑭秘密證人99甲17於偵訊證稱:「(妳在酒店工作有無領到錢?)進去酒店工作1年多後才有領到錢,每期15天大概領5、6萬元,是1年多後,把前面的欠款還完才有領到錢。領的薪水,他都用各種名目將我們扣款。(1年多都沒有領到錢,還要繼續做?)因為我有簽本票」、「酒店說來這裡上班就不能挑客人,必須迎合客人需求,這樣才能趕快賺到錢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53頁,原審卷㈩第63頁);⑮秘密證人99甲18於偵訊證稱:「我進去的時候,因為有簽本票,所以他們說賺的錢要先還公司,如果需要錢再跟公司借,公司會盡量讓我們沒有錢可以用,生活產生困難,讓我們不得不去從事性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66頁);⑯秘密證人99甲19於偵訊證稱:「((為什麼沒有領到薪水?)因為前2期的錢要先押在公司,而且我也有加入馬隊,有簽本票,當初規定要用賺的錢還,後來因為都沒有錢,所以簽本票向公司借支生活費,所以就一直都沒有領過任何薪水,只能一直簽本票借錢」等語(見偵卷第199頁);復於原審證稱:「(妳是為了要趕快還錢才繼續做下去的是否如此?)對」、「(妳會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妳自己願意還是有他人脅迫妳?)我只是想趕快把錢還掉」、「(妳後來開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是否有達到妳要盡速還款的目的?)沒有。(原因為何?)有的時候測驗沒有過一直簽本票,簽到後面根本不知道錢何時才能還完」(見原審卷㈩第129、136、144頁);⑰秘密證人99甲20於原審證稱:「(工作期間是否算過可以拿到多少錢?而實際上妳拿到多少錢?)在那地方我只知道我很努力在賺錢,但是我永遠都還不清我的債」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3頁);⑱秘密證人99甲21於偵訊證稱:「(當初會去做性交易這件事情,是不是因為擔心當初簽了本票,會還不完的關係?)有關係,因為我想趕快把錢還掉」等語(見偵卷第259頁);⑲秘密證人99甲22於原審證稱:「(妳認為自己可以領到10幾萬,但妳只拿了2萬,為何不離職?)因為中間有簽很多本票。(妳離職就好,與本票有何關係?)會害怕,因為我沒有錢,然後她們會告訴我要我把那些錢還完」等語(見原審卷第217頁);⑳秘密證人99甲23於偵訊證稱:「我在裡面一直被他們用各種名目將我扣款,扣款的方式,都是叫我們簽本票,都說我們賺的錢要先還完,所以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偵卷第140頁);㉑秘密證人99甲25於偵訊證稱:「(妳進去工作到目前為止,有無領過薪水?)有,我是進去1年後才有領到錢,後來每個月領2萬至10萬元不等,我也曾經有15天只領到4000元」等語(見偵卷第65頁);復於原審證稱:「(進去公司多久之後領到薪水?)剛開始都是借的錢,一直到借的錢還完。(妳借的錢除了10萬元之外有無包括馬股的32萬元?)我那個時候借的錢還沒有還完又簽了32萬元,我一直到連32萬元都還完之後有領到錢,但是時間我忘記多久了」、「(是否有符合當初妳想要賺錢的目的?)好像也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0、233頁);㉒秘密證人99甲26於偵訊證稱:「(沒有領到薪水的原因?)因為簽本票的關係,我要用薪水去抵扣本票的部分,要全部抵扣完,才能領到現金」、「(妳們公司是否盡量控制讓妳們沒有錢沒有辦法生活,而讓妳們向公司借錢,而無法離開?)是的」等語(見偵卷第243頁);㉓秘密證人99甲27於偵訊證稱:「只要沒有去做性交易的話,就會將我們冰檯,讓我沒有收入,沒有業績,且會扣錢,最少扣幾千元,最多要扣上萬元。我怕越欠越多,錢會還不完,不得已我才去做的」等語(見偵卷第189頁);㉔秘密證人9 9甲29於原審證稱:「(為何在97年就進入公司,直至99年7月上期才領到薪資?)有時公司會以辦活動名義扣錢,如我剛才所述,我曾向公司借錢超過30萬元,就是因為這些原因扣光,所以才至99年7月上期才拿到第1筆薪資」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2頁);㉕秘密證人99甲30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有待過其他類似的公司,但歡喜就好扣錢的名目很多,上班時間很長而且生理期也強迫要做性交易。不僅不能選擇客人也不能切檯,否則又要罰錢」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8頁);㉖秘密證人99甲31於偵訊證稱:「(妳心裡是否知道他扣款是不合理的?)我知道,但我不敢反抗,我怕被打,而且不做的話賺不了錢,就沒有錢去還,沒有還完錢就沒有辦法離開酒店」等語(見偵卷第212頁);㉗秘密證人9 9甲32於原審證稱:「(妳是否是因為為了要儘快還清借款,所以才不曾想過要回到之前單純的坐檯工作?)想要趕快還一還,然後就完全脫離。(是否是想要全部還清後,完全脫離?)是」、「(妳後來的債務是否有全數清償?)沒有全部還完。(是否因為妳賺不夠?)對,因為都超過,就是每個月都是超過,都是打平打平,只能領個幾千塊當生活費這樣子,沒有多餘的錢可以還家裡的部分。(妳所謂的打平,是否包含簽本票被扣掉的部分,每次都打平?)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1、96頁);㉘秘密證人99甲34於原審證稱:「(妳後來持續脫衣陪酒與出場性交易的理由為何?)被扣的錢多又有入馬股,欠公司的錢越來越多」、「(是否是因為妳欠公司越欠越多,不得已才要繼續出場性交易?)是」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212頁)。依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基於多賺取金錢,償還積欠酒店之合法與非法債務之目的,未逐次拒絕酒店人員要求猥褻及性交行為,甚或內心期待獲男客青睞順利入番坐檯或由客人帶出場從事性交易,惟此乃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已因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前開不法方法及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債務未清償前,不得拒絕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而不敢拒絕所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已受前開不法侵害,又未能清償債務,為求依公司規定離職或休假之唯一方法,即依被告楊清林所定之規則,盡力累積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次數,以致於內心期待能夠經由坐檯及出場性交易而離開酒店,但此種內心期待與其等是否自願而為猥褻、性交行為無涉,亦不得僅因公關小姐內心期待坐檯及出場性交易,即率而推論認為其等在酒店內所為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均屬自願。又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壓2期薪資之制度,該店公關小姐未任職滿2期前,尚無法領取薪資,僅能依賴被告楊清林提供之小額借款及零用金度日,故於2期期滿時,已積欠酒店一定款項之債務,如於此段期間內違反酒店規定或購買馬股,又將負擔高額罰款及馬股金之不法債務。是該公關小姐於工作滿2期後,除取得借款及零用金外,並無法領取任何薪資,再加上前述高額罰款及馬股金等不法債務,將受債務壓迫,須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長達一段時間,於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期間,非經被告楊清林同意,不得轉為純坐檯或行政人員,縱於生理期間均不得拒絕坐檯或出場性交易,僅能違背其等意願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依此,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雖為多賺取金錢而進入酒店工作,惟因被告戊○○及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之前揭不法方法,導致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僅無法賺取更多金錢,反而留在該店時間越長,遭受不法行為侵害之態樣更多,累計之債務餘額也會越高(例如:①有購買馬股之公關小姐,長期間內於每檔期均應負擔馬匹寄養費;②參與實施測驗之日數越多,可能無法達業績標準之罰款金額更高;③縱使清償債務完畢,亦會被要求購屋,一次即承擔數百萬元之債務)。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初始為賺取金錢而進入酒店工作,惟嗣後因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實施之上開不法方法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內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均難認屬出於渠等之自由意願(詳見上述秘密證人之證述可證),且將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承擔許多不當債務,其等為儘速清償積欠酒店債務及依公司規定離開酒店,僅能繼續違反其等意願在酒店內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再參酌前述理由㈢所載「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堪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以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為條件,提供大額借款後,即推由被告辰○○及同案被告劉政錥具名代表歡喜就好酒店,再分由被告戊○○或同案被告程智敏擔任見證人,與該公關小姐簽立「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並在契約書中記明借款金額及各檔期結束時尚欠酒店之借款餘額,其中案外人藍○儀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1月10日止工作3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65,567元;趙○珊(於98年2月8日自殺身亡)自97年12月12日起至98年1月23日工作月餘,積欠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38,502元;陳○廷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5月19日止工作約8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127,712元;許○如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4月7日止工作約6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326,099元;張○婷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8月6日止工作10月,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11,947元;竺○雲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6月23日止工作約8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513,950元;陳○宜自98年6月4日起至98年9月6日止工作約3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45,573元;楊○雯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5月6日止工作7月,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51,051元;董○惠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2月10日止工作約4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38,392元;陳○涵自98年8月20日起至98年10月22日止工作約2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57,864元;郭○芸自98年1月23日起至98年9月6日止工作約7月餘,債務餘額較借款時增加23,145元,此有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11件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理由㈢所載)。由此益證,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如確可經由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賺取金錢,則上揭人等自無可能於工作相當期間後,積欠酒店之債務餘額竟不減反增;況被告楊清林提供借款時,除每日固定借予零用金,不讓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持有大筆現金外,其餘大額借款需視該店小姐在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實際情形,依配合度給予適度借款,而非公關小姐一經申請借款即會放款予該公關小姐。是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前揭證述關於在該店借款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將因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如前述理由三所載不法方法,致使每檔期結束後均無法領取薪資,平日生活費均依賴向酒店借用每日500元之零用金;至於坐檯及出場性交易所得均於每檔期結束時在薪資所得中扣除而未能領得現金等情,與「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記載內容相符,應可採信。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因被告楊清林實施如理由
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致使該公關小姐承擔高額不法債務,其結果將導致縱使該公關小姐在酒店內盡力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仍無法清償積欠酒店之合法與非法債務,縱使為現金組小姐,亦因被告楊清林自訂嚴苛離職條件,難以通過該條件離去酒店,該店公關小姐如不逕行逃離酒店,僅能繼續違反其等意願在酒店內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足徵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實施前揭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確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所為之猥褻及性交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甚明。
(六)綜上所述,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前述理由一、三至六所載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性交及猥褻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已分別於理由一、三至六,說明各該不法方法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及出場為性交易行為間之因果關係,茲均引用之。再整體觀察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如前揭理由一、三至六所載各種不法方法,堪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先刊登應徵「領檯公主」等不實廣告,誘騙有意擔任「領檯」、「伴唱」及「公主」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至歡喜就好酒店或由金世紀經記公司安排至該店應徵,同案被告張玉萍、己○○等人於面試時介紹工作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等純坐檯工作,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均陷於錯誤進入該店工作後,由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等人伺機以「延遲給付薪資」、「坐檯1節半強制切出」、「延後排檯或冰檯」、「唱雙簧誘騙」等方法,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無法達到其原因預設之純坐檯賺金錢及取領取薪資等目的,再以「給予新人固定休假及不對新人實施罰款處罰」及「提供大額借款」等利誘,誘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利用有借款需求之新人,推由同案被告戊○○等人進行家訪,掌握該新人之真實住址及家庭狀況,作為核發借款與否及日後委由「聰哥」等人催討債務之依據。嗣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受前開不法方法誘騙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後,再交由被告乙○○分配至各該內幹部負責帶領從事如理由二所載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於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成為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後,除提供借款外,為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負擔不當債務,尚以員工掌握客源及違反酒店禁止與客人私約在外、互留電話等規定,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且於該店員工未依公司規定離職,即對該員工追討20萬元之不法債務;就業績等事項實施違規罰款制度,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負擔高額不相當之罰款;就包廂內違規事項、業績規定實施體罰,迫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避免受體罰,必須在包廂內符合其規定之脫衣陪酒、口交行為及於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次數之坐檯、出場性交易等行為;要求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購買馬股,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承擔馬股金之不當債務之約束,及自設退出馬股及取回馬股金條件,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難以取回已自薪資扣款之馬股金;於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將前述不當債務清償完畢後,隱瞞真實成交價格,以詐術使秘密證人99甲6及99甲13承擔逾實際不動產買賣成交價金之高額不當債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客源保證金本票、違規罰款、馬股金及購屋價金等不法方法後,已負擔鉅額不法債務,如未將債務清償完畢,非經同案被告楊清林許可,不得轉為領檯或行政人員,僅能在該店繼續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為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敢逕行逃離酒店,訂立嚴苛離職條件,規定欲自公司離職,應先清償因借款、違規罰款、馬股金及購屋而積欠酒店之不當債務(不含客源保證金),並在酒店內依規定留守及達成規定業績,始得正式自該酒店離職;另於開會時親自或指示同案被告張玉萍、戊○○及被告乙○○等人,以「指示『聰哥』、『鴻哥』抓回毆打」等恫嚇言語,向秘密證人99 甲1等人恫稱不得逕行逃離酒店,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心生畏懼,不敢逕行逃離酒店。又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為防堵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萌生不依公司規定而逕行逃離酒店之意念,扣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之身分證等證件及在包廂內設置監視聽設備,監控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包廂內應按酒店流程從事脫衣陪酒及口交行為,及以包廂內監視錄影畫面恫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得逕行逃離酒店,復為即時掌控公關小姐有無趁外出時間逃離或延遲返回酒店,在櫃檯設置簽到簿冊及打卡鐘,監控該店公關小姐進出酒店情形。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限制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應達成業績規定,否則均未能休鐘點假或隔夜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長時間未能休假,為求獲准休假,僅能再違反其等意願,勉力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指定次數之坐檯及出場性交易之行為。此外,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上開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並非僅針對單一之被害人,實施獨立之不法方法;亦非依序實施前揭理由
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而係交互使用上開不法方法,且未必存在時間先後順序,而係依各該被害人在店工作之實際情況,選擇實施符合被害人當時受害狀況之不法方法,以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猥褻、性交行為。是同案被告楊清林實施上開不法方法,除各該不法方法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包廂及套房部之猥褻、性交行為及出場性交易行為間具有緊密而不可分之因果關係,已各自於理由一、三至六論述外,再整體觀察被害人等人在酒店內同時遭受上開多重、數種不法侵害,足認同案被告楊清林以前述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實無從個別、獨立切割認定因果關係。從而,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不論嗣後有無選擇逕行逃離酒店,其等確因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理由一、三至六不法方法,已違反其等意願,足以壓抑其等性自主決定權,堪認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實施上開理由一、三至六所載不法方法,與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在酒店包廂及套房部之猥褻、性交行為及出埸為性交易行為間具有緊密而不可分之因果關係,應屬明確。
八、又被告乙○○爭執其正式在歡喜就好酒店擔任幹部之時間,並據此執為論據其任職期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以後云云,然查被告乙○○所為本院上述所認定之犯行,並非全然係在其擔任內幹部時才為如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此亦經秘密證人【包括與被告戌○○同時期進入之公關小姐(本院爰不予詳載以免曝露秘密證人真實身分)】等人指證綦詳,被告乙○○此部分之辯解,顯與全案卷證不符,實無足採信。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乙○○、辛○○、子○○等人及渠等之辯護人等所為之辯解及辯護,要均係屬臨訟圖卸刑責之砌詞,實均無足採信,其3人事證明確,犯行均洵堪認定。
伍、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查被告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犯行部分,因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後,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決議內容,有關新舊法適用原則摘要如下:
(一)有關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二)刑法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刑法有關常業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被告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常業犯行部分,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被告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常業犯行部分,有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雖裁判在新法時,惟修正前刑法有關常業犯之規定,係將反覆施實之同類複數犯罪行為論以一罪,而修正後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在實務上將視各種具體犯罪類型,對於反覆實施之同類複數犯罪行為,或評價為一罪;或評價為併罰之數罪(參照該條修法理由)。若評為數罪而分別科處,顯對被告乙○○更為不利,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乙○○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常業犯。
(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即舊法之「實施」已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雖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但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比較結果,因本件原即屬實行共同正犯,再參酌以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有關被告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常業犯行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06號判決要旨參見)。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犯行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五)末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被告乙○○、辛○○(原名曹立婷)、子○○所犯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數罪既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均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涉及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特予敘明。
二、所犯之罪名: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之「容留」,係指收容留住之意,亦即供給性交或猥褻之場所。其出於自動供給,抑或應婦女或男客之要求,而供給,均非所問。惟容留者不得違背被容留者之意願而使其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否則,如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85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為性交罪,其所稱「媒介」,係指居間介紹而言,即行為人對於有意與他人性交易之男女,因其介紹牽線而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是倘行為人並非對於有意與他人性交易之男女居間介紹,而係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罪,二者構成要件迥不相侔,而媒介與脅迫亦無階段之吸收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47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核⑴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行為時間在於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部分,均係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⑵被告乙○○、辛○○(原名曹立婷)如附表七所示行為時間在95年7月1日以後者及如附表八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指犯罪行為時間在98年6月1日以後者);⑶另被告乙○○、辛○○、子○○所犯如附表九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未遂罪。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800號、87年度臺上字第3234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上開被告乙○○基於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之犯意;及被告乙○○、辛○○、子○○等3人基於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之犯意,而對各該被害人為前揭恫嚇言語,此恐嚇危害安全行為部分,均為被告乙○○所為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行為;及被告乙○○、辛○○、子○○等3人所為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行為所包括,均不另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又被告被告乙○○、辛○○、子○○上開以一行為(指98年6月1日後之犯行部分)觸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均含未遂部分)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自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或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
(四)被告乙○○、辛○○、子○○所犯如附表九所示部分,已著手為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但未生使被害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
(一)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亦可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亦可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二)查被告乙○○、辛○○、子○○3人,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劉政錥、申○○、劉玉蘭、陳品亨、陳冠樺、丑○○、未○○、吳蒂倩、謝盈盈、汪月美、林惠婷、黃文龍、黃威任、鄒騰鴻、戊○○、巳○○、戌○○、己○○、辰○○,及案外人謝泳琳、林志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如花名琳達、小黛等人)等人雖各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惟共同正犯彼此間係相互分工,且被告乙○○、辛○○、子○○3人各於附表二編號3、4、26號所載時間,各加入與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劉政錥、申○○、劉玉蘭、陳品亨、陳冠樺、丑○○、未○○、吳蒂倩、謝盈盈、汪月美、林惠婷、黃文龍、黃威任、鄒騰鴻、戊○○、巳○○、戌○○、己○○、辰○○及案外人謝泳琳、林志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如花名琳達、小黛等人)等人(亦各自渠等加入之時間起算)之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指行為時間在95年6月30日前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指行為時間自年7月1日起者)及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指行為時間自98年6月1日起者)之犯意聯絡,以達渠等犯罪之目的。是被告乙○○、辛○○、子○○3人各自於附表二編號3、4、26號所載加入時間起,與前述之共犯等人(亦各自渠等加入之時間起算)就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指行為時間在95年6月30日前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指行為時間自年7月1日起者)及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指行為時間自98年6月1日起者)犯行,彼此間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乙○○、辛○○及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庚○○、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娃娃」、「水靈」、「某幹部(帶同秘密證人99甲6看屋之幹部)」及「不詳代書(帶同秘密證人99甲13看屋之代書)」等人為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及猥褻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四、罪數之說明: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關於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同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及自98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等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
(一)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此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旨。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月2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既然有此常業犯(即結合犯)之特別規定,則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21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37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法上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且強制使人性交或猥褻行為罪,依吾人一般生活經驗及社會通念,並無必須多次強制性交或猥褻後,始得成立,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決要旨參見)。末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之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該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圖利媒介性交罪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亦即於刑法修正前後,均不認圖利媒介性交罪為集合犯。本件上訴人之上開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能否論以接續犯,亦堪研求,則其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圖利媒介性交罪之犯行,自應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994號判決要旨參見)。綜上說明可知,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關於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同法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原修正刪除前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亦規定有常業犯之處罰),及自98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尚非屬集合犯,其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應係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二)從而,依上開說明可知,⑴被告乙○○所為之部分犯罪行為,犯罪時間跨越上述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則對於被告乙○○於刑法修正生效前多次圖利強制為性交及猥褻之犯行,自應適用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規定予以論處,方符法律適用之法則。⑵至於被告乙○○、辛○○如附表七所示行為時間在95年7月1日以後者,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其犯意各別,時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⑶被告乙○○、辛○○、子○○所犯如附表九所示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部分,其犯意各別,時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子○○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一)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所謂「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以為判斷,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6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子○○任職金世紀經紀公司,安排經紀公司小姐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安排至其他酒店上班部分與非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不再贅述),明知該店對公關小姐實施客源保證金、違規罰款制度及有圍事人員負責催討欠款,竟仍參與本案,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為店家小姐,使被害人遭受被告楊清林等人控制,實屬不該。但考量被告子○○參與時間甚短,且成功將經紀公司小姐轉為店家小姐後,依內部行為分擔,即交由被告戊○○等人接手實施本案犯行,益徵其僅參與實施前階段之構成要件行為,惡性已不若被告戊○○等人,參以其於99年6月14日或15日起,始加入被告楊清林等人之集合犯意聯絡,迄8月20日即遭警查獲,危害法秩序之程度尚屬有限,可認其所為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犯行,乃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與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所定處罰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確屬過重,於情均尚堪憫恕,而有縱處法定最輕本刑猶嫌過重之情輕法重失衡之情,是對其所犯圖利強制使人猥褻及性交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乙○○、辛○○、子○○3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之犯行,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①原審認被告乙○○、辛○○、子○○3人所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犯行,係屬集合犯,顯與我國目前實務見解係採一罪一罰(因原有之常業犯業已遭刪除)之原則有違,原審就此所為之法律適用自有違誤;②原審又疏未認定被告乙○○、辛○○、子○○3人(指98年6月1日後之犯行部分)所為,實亦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同有未合;③被告乙○○、辛○○、子○○所犯如附表九所示部分,原審漏未論以其3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未遂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本案被告乙○○、辛○○上訴理由認渠等所為犯行,應僅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渠等除被告子○○外,於本院審理時均就此罪名為認罪之表示,並請求本院以此罪名判處集合犯一罪),並認原審量刑太重請求從輕量刑及為緩刑之諭知;另被告子○○上訴理由則否認參與本案犯罪,主張其並無與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係無罪,並據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均為無理由,惟本案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揭疏誤,且經被告乙○○、辛○○、子○○等人提起上訴,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辛○○、子○○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辛○○、子○○於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渠等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均僅為圖得一己之私利、渠等以上開所述之長期恐嚇、監控方式,並利用不當債務之約束,使店內公關小姐違反其自由意願而為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為性交易行為,渠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並嚴重違反人權及女性性自主權,所為人口販運罪行更是國際間之萬國公罪,且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所為業已造成被害人一身難以抹滅之苦痛,所獲取之利益甚鉅,惡行自屬重大,再者渠等於犯罪後均仍未為坦承犯行,於犯後態度上實難為渠等有利之認定;又參酌以㈠被告乙○○擔任酒店內幹部,屬該店核心幹部,同案被告楊清林如未到酒店,均由被告乙○○負責掌管酒店內一切事務,獲楊清林充分信任,及其平日素行(見前案紀錄表)、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㈡被告辛○○負責管理金世紀經紀公司,提供歡喜就好酒店部分公關小姐之來源,負責媒介經紀公司小姐轉店家,復對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聲請本票裁定,及被告辛○○實施本案犯行之時間(見附表二)、平日素行(見前案紀錄表)、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㈢被告子○○擔任經紀公司人員,竟均僅為賺取薪資或業績獎金,不顧被害人長期遭受同案被告楊清林設計之整體不法手段侵害,且目睹被害人被害經過,甘願加入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行為實屬不該,暨被告子○○之平日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均見前案紀錄表、警詢筆錄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七、八、九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辛○○、子○○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欄第三、四項所示(被告乙○○部分,詳如後述)。
三、又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就附表七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之部分,其所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規定,就所宣告之各該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被告辛○○、子○○參與本案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後,故無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易言之,案件雖由被告上訴,但因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即非不可諭知較重之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14號判決要旨參見)。本案雖係由被告乙○○、辛○○向本院提起上訴,然本院審理後認原審判決確有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並告知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等相關法條之適用及本案如採一罪一罰之原則,則被告乙○○、辛○○等人當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再者,本院衡酌以被告乙○○、辛○○之涉案情形,在犯罪結構中之角色分工,認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或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堪憫恕等情形,認無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又被告乙○○、辛○○、子○○經本院所判之刑期亦均不符合緩刑之要件,均併予指明。
五、沒收方面:
(一)相關法律之修正:
1、查被告告乙○○、辛○○、子○○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2、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規定,並未隨同修正,依前揭說明,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施行後,此部分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沒收之規定。
3、而刑法修正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增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是本件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4、再刑法關於「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修正前刑法第38條原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則規定:「(第1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已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及第3項則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2項,並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本案關於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亦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
5、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6、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此部分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該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
(二)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載電腦主機各1部(裝設時間係在96年5月27日以後),為同案被告楊清林所有,且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及申○○均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那是監控歡喜就好酒店包廂之監控主機,而監控主機是楊清林的」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㈧第147頁),就被告乙○○、辛○○、子○○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需犯罪時間在96年5月27日以後者,始可為宣告沒收)。
2、另附表一、㈠至(除編號5-4號及5-5號外)之物品,固屬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歡喜就好酒店所用之物品,惟無從認定係以該等扣案物品用以實施本案監控、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等不法方法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見附表一㈠至備註欄所載,除編號5-4號及5-5號外)。
3、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屬之。經查,警方於附表一㈠所載時、地,扣得編號4-11號營業月報表1批及編號11-3號之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等物,而該等扣案物所顯示之證據內容,係代表歡喜就好酒店及套房部之營收資料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有關上述營收月報表1批《統計『歡喜就好』及『套房』部分每月的營收》經妳檢視後,該批月報表統計時間起訖時間為何?)是98年1月份至99年4月份之營收統計表《其中缺98年4、5月份》。(每日營收金額會紀錄在營收統計表內何處?)營收統計表一面是『歡喜就好』每月營收,另一面則是同月份『套房部』的營收,統計表『營收』欄項內之金額就是當日營收的金額」等語(見偵卷第92之26頁);復於偵訊供稱:「(日報表上如何紀錄小姐性交易的收入?)會將小姐出場的時間換算成節數,如果是小姐出場做性交易的會特別框起來。(妳們要如何跟小姐分?)坐檯、性交易都是對半拆,五五分帳」等語(見偵卷第132頁);再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提示警卷五第47頁至58頁),這些資料是何人製作的?)我製作的。表格裡面的數字也都是我填的」、「(『營收』為何意?)當天營業的總收入」、「(提示警卷五第48頁背面)『99年4月份』,此張表格上面記載編號是何意思?)記載套房部的收入。編號上記載之編號是套房部裡面有印製一本連續單,如果有小姐到套房部,去的時候就會用1張」「(以99年4月1日之記載,『營收:7992』,是指何意思?)就是店收加現金就是營收」、「(以1月1日之記載,『總額』『0000000』是指何意思?)那天現金及刷卡的總收入」、「(以1月1日當日營收總額為『0000000』是否就是『194600』加上『973503』的總額?)是的」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㈣第8至11頁)。為此,本院依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上開供述,製作歡喜就好酒店及套房部營收總額資料,詳如附表六所載。同案被告楊游碧鳳雖於警詢時供稱該批營收月報表乃代表98年1月份至99年4月份之營收統計表(缺98年4、5月份),惟本院細觀原屬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所稱之98年年份營收月報表,其中2月份有29日,惟98年2月份並無29日。故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所稱之98年份營收月報表資料,應係97年份,而非98年份,故本院於製作附表六時,直接以97年份論計營收資料,合先說明。此外,本院遍查全卷及全部扣案物,僅有附表一編號4-11號及編號11-3號等物係有關同案被告楊游碧鳳記載營收資料之扣案物,別無其他資料可足資認定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對本案所載全部被害人(包含個人任職期之具體所得)於被害期間實施關於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之犯罪所得。從而,本院斟酌以上各情,爰均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等人犯本案扣案所得之物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三)有關犯罪所得部分: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已改採應就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有如前述。是本案被告乙○○、辛○○、子○○之犯罪所得,應就其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乙○○、辛○○、子○○於其各自犯罪期間,均係按月領取薪資,且當時被告辛○○、子○○之底薪分別為3萬元、5萬元,而被告乙○○之薪資則皆以坐檯、出場性交易所得及業績獎金計算。則被告辛○○自96年4月間加入至99年8月20日查獲止,採有利於被告計算方式,以完整月份計算共41月(8+12+12+7=41),每月以底薪計算,其收入為123萬元;被告子○○自99年6月15日加入至99年8月20日查獲止,如以2個月計算,其收入為10萬元;而被告乙○○則係以坐檯、出場性交易所得及業績獎金計算其收入,無從明確計算其之薪資所得。本院衡酌本案共同正犯為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之犯罪所得,均由同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取得,上開被告3人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參與部分行為分擔之情形,但其3人上開所得仍屬其個人勞力支出之代價,屬於維持其生活上需要之收入,相較刑法沒收之制定目的而言,上開薪資之沒入,在個案運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基於比例原則,亦有有過苛之虞,是本院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宣告沒收之。
柒、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基於營利之意圖,自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時間起,與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人,共同基於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與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誘騙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等人(詳如附表七編號6、7及附表八編號3、4、6、7、8、12至18記載)至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工作,再伺機以「不對新人實施違規處罰,縱使未達業績規定,仍享有固定休假」「賺取較多金錢」及「提供大額借款」等言詞為利誘,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酒店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佐以「壓2期薪資」、「新人只能坐檯一節半」及「延後排檯或冰檯」等手段,對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施詐,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入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等酒店任職,嗣於任職期間,再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酒店內公關小姐與到酒店消費之不持定男客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壓抑上開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致使上開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因認被告子○○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等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起訴意旨認定被告子○○有上開共同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之行為,係以被告子○○自99年6月15日起任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時,即與同案楊清林、戊○○、辛○○等人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參與將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小姐,安排、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之犯行,為其論據。但在「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之證人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於渠等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時間,依序為97年8月間、98年10月25日或26日、93年5月3日、94年間、98年6月中旬、97年7月22日、96年7月中旬、96年5月底或6月初、96年8月間、96年11月間、96年6月4日、99年4、5月間、96年5月1日、99年3月23日或24日(詳如附表七主文欄(三)、(四)及附表八編號3、4、6、7、8、12至18記載)。是以前開證人均係在被告子○○任職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前,即已進入歡喜就好酒店,被告子○○自不可能參與將各該被害人安排、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之工作,此部分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子○○之認定。
四、依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無罪推定之法則。本案此部分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子○○有其起訴之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子○○為有利之認定。本案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子○○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子○○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子○○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子○○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子○○無罪之諭知。
捌、職權告發部分:
一、謝泳琳及林志益部分:謝泳琳(綽號:鴻哥)及林志益(綽號:聰哥)擔任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圍事人員,負責於該店公關小姐逃離酒店後,持該公關小姐簽發之違規罰款本票、客源保證金本票等單據,至公關小姐住處或經常出現之處所,向公關小姐本人或家人催討債務,並將公關小姐帶回酒店,已如本院犯罪事實欄所述。謝泳琳及林志益此部分行為,涉嫌與楊清林等人共同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嫌,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偵辦。至於謝泳琳及林志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9月23日警詢時供稱:「編號26『鴻哥』及編號42『聰哥』2人是在公司遇到客人白吃白喝、消費糾紛時,就會打電話給他們2人,他們就會來處理,及我先生楊清林會叫『鴻哥』去追討已至法院裁定本票之小姐追債,及會叫『聰哥』去追討逃離公司的小姐」等語甚詳(見偵卷第92-9頁)。依該警詢筆錄所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26及42之年籍資料各為「謝泳琳(63年9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林志益(66年10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見偵卷第92-19、92-21頁),此部分指明由檢察官依法辦理,併此說明。
二、張皓帆律師部分:張皓帆律師曾在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消費,明知該店公關小姐確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且該店公關小姐未住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套房部,前往套房部之目的係為進行性交易,其得知楊清林為使該店公關小姐在套房部為性交易時不被警方查獲,竟基於幫助楊清林等人犯罪之意思,教導被告楊清林應由他人出名與該店公關小姐簽立虛偽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於公關小姐帶男客至套房部性交易時,攜帶該指房屋租賃契約書,如有警方前來查緝,則由公關小姐出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予警方及告知警方該處為租屋處,帶男性友人返回租屋處居住,以預防及規避警方查緝,已如本院犯罪事實欄所述,並經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12月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皓帆去你們『歡喜就好』系列酒店,你招待過他幾次?他是否知道你們經營的型態?)他曾經來我們店裡消費,招待的部分,我都是帶他到金錢豹,他知道我們店裡在做脫衣陪酒。性交易的部分,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因為他沒有帶我們小姐去性交易過」、「(漢口路的套房,為什麼要簽契約?)【是張律師教我的】,說小姐要簽租賃契約,就算小姐被抓到性交易,跟我們沒有關係」等語(見偵卷第70、78頁);復於100年9月29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何每個小姐都必需要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書》?)我的立場是,希望他們去開房、賺錢,這份契約書是我當時的法律顧問跟執董做的,不是我跟執董做的。(當時要求簽立租賃契約書的目的為何?)這我就不知道了,他說這是私人地方的東西,就講這樣而已,我的立場很簡單,如果客人想過夜比汽車旅館便宜,就介紹過去,他們說要寫這種東西,他們寫的過程我也不知道。(你於偵查中,檢察官問:漢口路的套房為何要簽契約?你答:是張律師教我的,說小姐要簽租賃契約,就算小姐被抓到性交易跟我們沒有關係。你有無作過這樣的陳述?)有。(當時確實簽這份契約書,是律師教你的,目的就是小姐被抓到性交易也可以說跟你們完全無關?)是張律師跟我們…」、「(你的律師是否知道你們小姐出場就是要性交易?)【他應該知道】。(你的律師是否知道你們給小姐簽署契約書就是方便他們出場的時候被警方臨檢時使用?)【應該也知道】」、「(你知道是何人設計此份契約書?)【張律師】」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301、302頁),經核與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10月6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什麼要做套房部的假契約?)是張律師建議,當時我不在場」等語(見偵卷(十九)第105頁);同案被告己○○於99年12月8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皓帆律師有無接受酒店的招待?)沒有招待,他有付錢,他知道酒店有脫衣陪酒、性交易」等語相符(見偵卷第30頁)。準此,張皓帆此部分所為,涉嫌幫助本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犯罪,應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28條、第25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扣案物方面
㈠警方於99年8月30日15時30分許,經同案被告申○○同意,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執行搜索,扣得同案被告楊清
林、楊游碧鳳交由申○○保管之物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
本見警卷㈥第122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正本見
警卷㈥第104至112、123至125頁,原審卷㈧)第72頁。下列附
表之扣押物品編號係依警方製作之編號, 且下列附表缺編號
4-5號之原因係警方於製作證物編號時漏載,而非本附表漏載
編號4-5號,見原審卷㈢第289頁可知,併此說明)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1-1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左列)資料是楊游碧鳳所有的,內│
│1-2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容為離職員工資料,是楊游碧鳳交付給│
├──┼──────────┤ 我保管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38頁 │
│1-3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1-4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同申○○所述,是我交付給申○○│
├──┼──────────┤ 保管的,那是離職員工的服務資料,這│
│1-5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是己○○交付給我的,我將之整理好」│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38頁)。 │
│1-6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7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8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9 │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0│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1│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2│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3│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4│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
│1-15│離職員工資料1 本 │ │
├──┼──────────┼───────────────────┤
│2-1 │現職員工資料1 本(見│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原審卷㈤第177至367頁│ 「這同樣是小姐的資料,但是該資料並│
│ │) │ 非是我的,是楊游碧鳳交付給我保管的│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38頁)。 │
│2-2 │現職員工資料1本(見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原審卷㈤第368至416頁│ :「同申○○所述,是我交付給申○○│
│ │,原審卷㈥第1至9頁)│ 保管的,那是現場會計己○○做好的,│
│ │ │ 交付給我,那些資料是員工的基本資料│
├──┼──────────┤ ,是我參考用的,做為那些員工在公司│
│2-3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服務的資料。(編號2之1郭○芸之基本│
│ │卷㈥第10至71頁) │ 資料中,尚有98年2月2日馬股讓渡買賣│
├──┼──────────┤ 簽署書,該書類是做何使用?)我不是│
│2-4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很清楚,我大概聽張玉萍講,是他們買│
│ │卷㈥第72至183頁) │ 賣馬股使用的。(既然是小姐私下買賣│
├──┼──────────┤ 馬股所使用,何以要交付予妳?)我不│
│2-5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曉得,張玉萍、己○○、楊清林他們認│
│ │卷㈥第183至224頁) │ 為東西就是要交付給我保管。(編號2 │
├──┼──────────┤ 之1癸○○之基本資料中,尚有員工契 │
│2-6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約書之培訓光碟,該光碟是做何使用?│
│ │卷㈥第225至235頁) │ )這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曉得為何他們│
├──┼──────────┤ 要交付予我」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39 │
│2-7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頁)。 │
│ │卷㈥第236至241頁) │ │
├──┼──────────┤ │
│2-8 │員工資料1份 │ │
├──┼──────────┤ │
│2-9 │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
│ │卷㈥第247至368頁) │ │
├──┼──────────┤ │
│2-10│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
│ │卷㈤第12至176頁) │ │
├──┼──────────┤ │
│2-11│員工資料1份(見原審 │ │
│ │卷㈣第107至425頁) │ │
├──┼──────────┤ │
│2-12│員工資料1份 │ │
├──┼──────────┼───────────────────┤
│2-13│人事資料1份(見原審 │一、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卷㈢第466至472頁,原│ :「那是金世紀經紀公司的人事資料,│
│ │審卷79、80頁) │ 做何使用我並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何│
│ │ │ 人的。(金世紀經紀公司之人事資料為│
│ │ │ 何放置在妳那邊?)那是經紀公司的曹│
│ │ │ 立婷拿給楊清林看的,因為楊清林會把│
│ │ │ 東西放在我這邊」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39頁)。 │
│ │ │二、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是被告楊游碧鳳及楊清林放│
│ │ │ 置在我這邊的,是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因為裡面東西我沒有動過」等語(見原│
│ │ │ 審卷㈧第140頁)。 │
├──┼──────────┼───────────────────┤
│2-14│經紀公司日報表1份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所有的東西都是被告楊游碧鳳及楊清│
│ │ │ 林放在我這邊的,做什麼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0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金世紀經紀公司內的支出資料│
│ │ │ ,是金世紀經紀公司庚○○放在我這邊│
│ │ │ 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0頁)。 │
├──┼──────────┼───────────────────┤
│2-15│馬場報表1份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些東西都是被告楊游碧鳳及楊清林│
│ │ │ 放在我這邊的,做什麼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0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是我的,有的是馬場之支│
│ │ │ 出,大部分都是支出的收據」等語(見│
│ │ │ 原審卷㈧第140頁)。 │
├──┼──────────┼───────────────────┤
│2-16│天然氣繳費收據1 張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都是被告楊游碧鳳、及楊清│
│ │ │ 林放在我這邊的,做什麼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0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只是繳費之證明而已」等語(見│
│ │ │ 原審卷㈧第140頁)。 │
├──┼──────────┼───────────────────┤
│3-1 │法院簡易民事裁定確定│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證明書1份 │ 「上開資料我沒有見過,那些東西都是│
│ │ │ 被告楊游碧鳳及楊清林放在我這邊的,│
│ │ │ 做什麼使用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動過」│
│ │ │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40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都是小姐欠公司的錢,是│
│ │ │ 曹立婷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 │ 而取得之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因為曹│
│ │ │ 立婷說怕這些資料弄丟了,所以向楊清│
│ │ │ 林表示那些資料要放置在我這邊」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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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讓渡契約書1 份(原審│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卷㈢第322至333頁)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0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我不知道是什麼人的,這份資料我│
│ │ │ 沒有印象」、「(歡喜就好酒店之實際│
│ │ │ 所有人及經營權是劉政錥?)不是的。│
│ │ │ (歡喜就好酒店之實際所有人及經營權│
│ │ │ 是陳品亨嗎?)不是的」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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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林雅君土地建物所有權│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狀資料1 份(原審卷│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第1 至17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因為當時是1箱1箱的搬│
│ │ │ ,我也沒有去動」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1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不是晨萱的,是我們先將房子買│
│ │ │ 下來,如果小姐想買房子,我們如果認│
│ │ │ 為適合,就會將該房子賣給小姐。該房│
│ │ │ 子是林雅君賣給我們的,那是當初我們│
│ │ │ 購買房子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1頁)。 │
├──┼──────────┼───────────────────┤
│3-4 │鄭惠君本票切結書1份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審理中供稱:「(│
│ │(原審卷第18至57頁│左揭物品)是鄭惠君所有,當初跟歡喜就好│
│ │) │酒店借錢買房子,然後房子設定抵押權在我│
│ │ │名下,所以這些文件放在我這邊,當時也有│
│ │ │與鄭惠君約定公司那邊沒有保管箱可以保管│
│ │ │,所以才放在我這邊」等語(見原審卷第│
│ │ │2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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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戊○○印鑑證明等相關│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資料1 份(原審卷第│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58 至116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1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因為該房子是戊○○的,她向我們│
│ │ │ 公司借款,因而設定該房子的抵押權,│
│ │ │ 所以資料會放置在我們這邊,上開資料│
│ │ │ 是戊○○交付給我的。(既然戊○○向│
│ │ │ 公司借款,而也設定抵押權予妳,為何│
│ │ │ 連戊○○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買賣│
│ │ │ 契約書、完稅證明等資料也要放置在妳│
│ │ │ 那邊?)是戊○○自己說要放置在我這│
│ │ │ 邊的,因為當初他借款購買房子時候,│
│ │ │ 就說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都要放置在│
│ │ │ 我這邊,那是她自願的」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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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謝玟樺買賣契約書等資│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料1 份(原審卷第11│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7至163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1)。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同編號3-5所述」等語(見原審卷 │
│ │ │ ㈧第1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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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張美玲買賣契約書等資│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料1 份(原審卷第16│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4至204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1)。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同編號3-5所述」等語(見原審卷 │
│ │ │ ㈧第1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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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何雅玲買賣契約書等資│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料1 份(原審卷第20│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5至240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1)。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同編號3-5所述」等語(見原審卷(│
│ │ │ 八)第1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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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存摺及印鑑保管箱(含│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存摺40本、印章14枚、│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戒指3 只、紀念幣1個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等,見原審卷㈢第168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頁,卷㈧第90頁 │ 1)。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我個人所有的」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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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護照1批(共88本)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2)。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護照所有人放置在旅行社的。│
│ │ │ (為何護照所有人,要將護照放置在旅│
│ │ │ 行社?)因為我們公司有不定期旅遊,│
│ │ │ 我不曉得護照所有人為何不將他們的護│
│ │ │ 照拿走。(一般而言,一般民眾參加旅│
│ │ │ 行社之出團旅遊,如果有將護照交付予│
│ │ │ 旅行社保管,都是在即將出團之際,旅│
│ │ │ 行社怕旅客忘記帶護照才會代為保管護│
│ │ │ 照,為何本案中,京翔旅行社會保管歡│
│ │ │ 喜就好酒店、金世紀經紀公司員工之護│
│ │ │ 照?)(被告楊游碧鳳不語)(護照88│
│ │ │ 本中,法官隨機抽取湯○貞所有之護照│
│ │ │ ,是於95年4月11日發照,但護照內頁 │
│ │ │ 完全沒有出入境資料,為何湯○貞沒有│
│ │ │ 出入境紀錄之資料,而其護照會在京翔│
│ │ │ 旅行社保管中?)因為剛來時,湯○貞│
│ │ │ 說她要辦理護照,她辦理之後,就沒有│
│ │ │ 來上班。她沒有來取走」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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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店章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2)。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我不知道為何這包東西會在我這邊│
│ │ │ ,有的東西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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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身分證及本票影本1 批│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原審卷㈢第409至421│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頁) │ 林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我│
│ │ │ 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2 │
│ │ │ )。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有些東西我沒有看過,而我也不知│
│ │ │ 道是何人交付那些東西給我的,但是薪│
│ │ │ 水是我算的,本票、身分證影本我沒有│
│ │ │ 看過。(妳計算薪水,不需要核對當期│
│ │ │ 小姐所簽發之本票資料嗎?)要的,但│
│ │ │ 扣案的並非是當期的本票資料」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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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正本1批(原審卷㈢第4│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22至455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2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是己○○交付給我的,說│
│ │ │ 是員工離職時沒有拿走,先放著。(為│
│ │ │ 何到你們公司工作,要將身分證及健保│
│ │ │ 卡等正本,放置在你們公司?)因為有│
│ │ │ 時候警察來臨檢,我們怕警察一一核對│
│ │ │ 身分太麻煩,所以集中保管。(是否上│
│ │ │ 開人等到酒店上班,需要押證件於公司│
│ │ │ ?)不用。(如果怕警察臨檢麻煩,而│
│ │ │ 要保管員工身分證、健保卡,為何沒有│
│ │ │ 在當天下班時就將身分證、健保卡交還│
│ │ │ 予員工?)這我不知道,我沒有在現場│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2至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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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乙○○買賣契約書資料│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1 份(原審卷第247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至301 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3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原審院準備程序供稱│
│ │ │ :「同編號3-5所述」等語(見原審卷 │
│ │ │ ㈧第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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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廖怡婷買賣契約書等資│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料1 份(原審卷第24│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1至246頁)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 143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廖怡婷之母親拿來公司借款之│
│ │ │ 資料,該資料是我所有」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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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借款報告1 批(原審卷│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㈢第334至408頁)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3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都是在我這邊保管的,員工資料是│
│ │ │ 己○○交付給我的,經紀公司是庚○○│
│ │ │ 交付給我的,只是員工資料參考用的而│
│ │ │ 已。(要參考何事?)參考員工有來這│
│ │ │ 邊上過班的紀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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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曾惠敏買賣契約書等資│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料1份 │ 「上開資料應該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 │ │ 林放置在我這邊,做何使用我不知道,│
│ │ │ 我也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3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我的。是買賣土地的收據等資│
│ │ │ 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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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錄音帶、本票及身分證│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影本1批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3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我沒有看過,也沒有任何│
│ │ │ 人交付給我,這袋東西我確實沒有看過│
│ │ │ 。(是何人交付予妳保管的?)這袋東│
│ │ │ 西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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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檢通知書及印章1份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4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公司的,是報消防安檢使用的│
│ │ │ ,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無關」│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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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存摺、印章及身分證影│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本1份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4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歡喜就好酒店之銀行開戶資料│
│ │ │ ,是公司的,會計師辦好之後,他們直│
│ │ │ 接就拿給我保管,而上開資料中之委託│
│ │ │ 書我不知道是做何使用的」等語(見原│
│ │ │ 審卷㈧第1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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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單1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份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4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公司的,是報消防安檢使用的│
│ │ │ ,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無關」│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4頁)。 │
├──┼──────────┼───────────────────┤
│4-6 │消費刷卡單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4頁)。 │
│4-7 │消費刷卡單1批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公司的,是刷卡機的公司存根│
│ │ │ ,我作為保留統計當月營收資料」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44頁)。 │
├──┼──────────┼───────────────────┤
│4-8 │法院裁定書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4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曹立婷申請交付給我的,用途│
│ │ │ 是小姐欠公司錢,去聲請本票裁定執行│
│ │ │ ,事後交付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㈧│
│ │ │ 第144頁)。 │
├──┼──────────┼───────────────────┤
│4-9 │法院清償和解資料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5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公司的,是曹立婷聲請法院本│
│ │ │ 票強制執行,有來公司和解所簽立的資│
│ │ │ 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5頁)。 │
├──┼──────────┼───────────────────┤
│4-10│薪資請款單及本票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5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小姐欠錢到公司來處理完畢,│
│ │ │ 沒有處理掉的,小姐如果要來公司和解│
│ │ │ ,會找張玉萍,張玉萍處理好之後,會│
│ │ │ 將上開資料交付給我」等語(見原審卷│
│ │ │ ㈧第145頁)。 │
├──┼──────────┼───────────────────┤
│4-11│營業月報表1 批(含業│一、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營收│
│ │績表2張,見警卷㈤第 │ 月報表1批是統計『歡喜就好』及『套 │
│ │47至60頁) │ 房部』分每月的營收」、「業績表是統│
│ │ │ 計幹部的業績」等語(見偵卷第92之│
│ │ │ 25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那│
│ │ │ 是我製作的,統計公司營收的資料,我│
│ │ │ 每天到公司去向會計收取營收資料,會│
│ │ │ 計會將當日營收資料寫在牛皮紙袋上,│
│ │ │ 我在根據牛皮紙袋記載,寫在上開營收│
│ │ │ 資料上」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5頁) │
│ │ │ 。 │
│ │ │二、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東西也是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
│ │ │ 交付給我保管的,他們交付給我之後,│
│ │ │ 我就沒有動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4│
│ │ │ 5頁)。 │
├──┼──────────┼───────────────────┤
│4-12│店友卡(現金卡)1批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原本就是我在保管的,本案│
│ │ │ 扣案之店友卡,有部分已經發出去,又│
│ │ │ 回收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5頁 │
│ │ │ ) │
│ │ │二、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我不知道」等語(見審院卷㈧第145) │
│ │ │ 。 │
├──┼──────────┼───────────────────┤
│4-13│套房鑰匙1 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上開東西我沒有看過,何以要交付給我保管│
│ │ │,我沒看過,我也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
│ │ │㈧第145頁)。 │
├──┼──────────┼───────────────────┤
│4-14│電話簿及雜記本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我不知道是何人的,何以在我這邊保管,我│
│ │ │也不知道,我也沒有看過,上開東西我也不│
│ │ │知道何人交付給我保管」等語(見原審卷㈧│
│ │ │第5頁)。 │
├──┼──────────┼───────────────────┤
│4-15│法院裁定書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那是曹立婷申請交付給我的,用途是小姐欠│
│ │ │公司錢,去聲請本票裁定執行,事後交付給│
│ │ │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5頁)。 │
├──┼──────────┼───────────────────┤
│4-16│收據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那是公司的,就是存根而已。(為何以黃文│
│ │ │龍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所繳納之│
│ │ │規費收據,要交回公司?)那是黃文龍代表│
│ │ │公司來向小姐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所以│
│ │ │他所繳納之規費費用也是替公司繳納的,所│
│ │ │以事後要交回公司。(交回給公司之何人?│
│ │ │)交回給我。(為何交給妳?)因為我是總│
│ │ │會計」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5至146頁)。│
│ │ │ │
├──┼──────────┼───────────────────┤
│4-17│員工身分證及照片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我不太清楚。那是曹立婷交付給我。(曹立│
│ │ │婷為何要將上開資料交付予妳?)這些都是│
│ │ │欠公司錢的小姐,有申請本票強制執行的」│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6頁)。 │
├──┼──────────┼───────────────────┤
│4-18│本票、辭職申請書及借│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據1 批 │那是員工借款的資料。那是公司的。因為公│
│ │ │司就交付給我保管,所以就放置在我這裡。│
│ │ │(公司係指何人?)楊清林」等語(見原審│
│ │ │卷㈧第146頁)。 │
├──┼──────────┼───────────────────┤
│4-19│各地稅務清單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那是法院裁定聲請的資料。那是楊清林交付│
│ │ │我要去查看看有沒有財產。(查財產目的為│
│ │ │何?)準備要追討債務」等語(見原審卷㈧│
│ │ │第6頁)。 │
├──┼──────────┼───────────────────┤
│4-20│雜記交辦事項1批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見原審卷㈧第150、1│上開資料我也沒有看過。(為何上開資料要│
│ │51頁) │由保管?)這是開會的內容,有的是我寫的│
│ │ │,有的不是我寫的。(哪些資料是妳所寫的│
│ │ │?)(被告楊游碧鳳當庭指出上開有2張是 │
│ │ │由伊所寫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6至1│
│ │ │47頁)。 │
├──┼──────────┼───────────────────┤
│4-21│旅行社帳單單據名冊員│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工身分證影本等1 批(│最上面那本(即原審卷㈢第456頁至465頁之│
│ │原審卷㈢第456至465頁│影印資料),是楊清林傳送簡訊給我,我無│
│ │) │聊,而記載在簿子裡面的。(妳有無再將上│
│ │ │開資料傳送出去?)沒有。因為楊清林傳送│
│ │ │簡訊時,同時都會傳送給多人,不只我1 人│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 │
├──┼──────────┼───────────────────┤
│5-1 │消費客人資料1批(原 │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審卷㈢第185至203頁)│ 「(《提示本院卷㈢第185至203頁》頁│
│ │ │ 數之文書係何人所書寫的?)我不知道│
│ │ │ ,我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 7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盒裝工商憑證是我申請網路報稅所│
│ │ │ 給我的資料,其他資料我沒有看過。我│
│ │ │ 也不知道為何會放置在我這裡,也不知│
│ │ │ 道何人交給我保管。(《提示本院卷㈢│
│ │ │ 第185至203頁》上開頁數之文書係何人│
│ │ │ 所書寫的?)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47頁)。 │
│ ├──────────┼───────────────────┤
│ │薪資袋45包(內含明細│一、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薪資│
│ │、本票及現金80萬2371│ 袋45個是預備要發給『歡喜就好』員工│
│ │元,原審卷㈢第34頁,│ 的薪資(7月份上期之薪資)」等語( │
│ │原審卷㈧第72頁) │ 見偵卷第92之25頁)。 │
│ │ │二、內含藝名杜鵑薪資袋(見警卷(五)第61│
│ │ │ )、藝名舞蝶薪資袋(見警卷(五)第62│
│ │ │ )、藝名非凡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
│ │ │ 63頁)、藝名羅曼所有薪資袋1 個(見│
│ │ │ 警卷(五)第64頁)、藝名海鷗即田春美│
│ │ │ 有薪資袋1 個及預借零用金簽收單1 紙│
│ │ │ (見警卷(五)第65頁)、藝名小念即廖│
│ │ │ 雯所有薪資袋1 個及預借零用金簽收單│
│ │ │ 1 紙(見警卷(五)第66頁)、藝名CK所│
│ │ │ 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67頁)、藝│
│ │ │ 海倫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68│
│ │ │ )、藝名七彩魚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
│ │ │ 卷(五)第69頁)、藝名小彤所有薪資袋│
│ │ │ 個(見警卷(五)第70頁)、藝名一帆即│
│ │ │ 侑妤所有薪資袋1 個及服務員預借薪津│
│ │ │ 申請之請款單1 紙(見警卷(五)第71頁│
│ │ │ 、藝名姚瑤即邱婉鳳所有薪資袋1 個及│
│ │ │ 預借零用金簽收單1 紙(見警卷(五)第│
│ │ │ 頁)、藝名巧兒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
│ │ │ 卷(五)第73頁)、藝名張君雅所有薪資│
│ │ │ 1 個(見警卷(五)第74頁)、藝名晴天│
│ │ │ 楊晴雯所有薪資袋1 個及服務員預借薪│
│ │ │ 津申請之請款單1 紙(見警卷(五)第75│
│ │ │ )、藝名海媚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
│ │ │ (五)第76頁)、藝名海星所有薪資袋1 │
│ │ │ (見警卷(五)第77頁)、藝名海浪即黃│
│ │ │ 娥所有薪資袋1 個及服務員預借薪津申│
│ │ │ 請之請款單1 紙(見警卷(五)第78頁)│
│ │ │ 藝名芸芸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
│ │ │ 79頁)、藝名C甲NDY 所有薪資袋1 個(│
│ │ │ 見警卷(五)第80頁)、藝名小優所有薪│
│ │ │ 袋1 個(見警卷(五)第81頁)、藝名海│
│ │ │ 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82頁)│
│ │ │ 藝名小喬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
│ │ │ 83頁)、藝名左岸所有薪資袋1 個(見│
│ │ │ 警卷(五)第84頁)、藝名琳達所有薪資│
│ │ │ 1 個(見警卷(五)第85頁)、藝名甜心│
│ │ │ 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86頁)、│
│ │ │ 名祖兒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
│ │ │ 頁)、藝名南倩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
│ │ │ 卷(五)第88頁)、藝名柔柔所有薪資袋│
│ │ │ 個(見警卷(五)第89頁)、藝名曉錡所│
│ │ │ 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0頁)、藝│
│ │ │ 蕃茄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1│
│ │ │ )、藝名海韻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
│ │ │ (五)第92頁)、藝名白家馨所有薪資袋│
│ │ │ 個(見警卷(五)第93頁)、藝名海潮所│
│ │ │ 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4頁)、藝│
│ │ │ 葉林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5│
│ │ │ )、藝名米奇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
│ │ │ (五)第96頁)、藝名飛揚所有薪資袋1 │
│ │ │ (見警卷(五)第97頁)、藝名牛奶所有│
│ │ │ 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8頁)、藝名│
│ │ │ 莎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99頁│
│ │ │ 、藝名海音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 │
│ │ │ 第100 頁)、藝名海恩所有薪資袋1個 │
│ │ │ (見警卷(五)第101 頁)、藝名依垻所│
│ │ │ 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102 頁)、│
│ │ │ 名藍夜所有薪資袋1 個(見警卷(五)第│
│ │ │ 3 頁)、藝名海悅所有薪資袋1 個(見│
│ │ │ 警卷(五)第104 頁)、藝名花花所有薪│
│ │ │ 袋1 個(見警卷(五)第105 頁)。 │
│ │ │三、同案被告申○○於99年10月21日警詢供│
│ │ │ 稱:「(上述查扣證物中,其中有薪資│
│ │ │ 袋45個,係何人之薪資?)是『歡喜就│
│ │ │ 好KTV』坐檯小姐及坐檯幹部的薪資。 │
│ │ │ (每個薪資中均有明細表1張。明細表 │
│ │ │ 中有記載薪資金額(99年7月上期), │
│ │ │ 你是否願意將上述薪資現金主動交付與│
│ │ │ 警方查扣,協助將該薪資發給應領薪資│
│ │ │ 之人?)我願意,我已於99年9月90日 │
│ │ │ 將上述薪資現金新臺幣802,371元交給 │
│ │ │ 警方查扣」等語(見警卷(六)第114頁 │
│ │ │ ),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在卷可稽(見警卷(六)第115至118頁)│
│ │ │ 。依本院卷(三)第34頁之臺中市警察局│
│ │ │ 扣物品清單所載,警方入庫之現金為 │
│ │ │ 308,118元,差額494,253元應已由警方│
│ │ │ 發給上開薪資袋應領99年7月上期薪資 │
│ │ │ 之人。 │
├──┼──────────┼───────────────────┤
│5-2 │員工切結書、客房磁扣│一、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及房屋租賃契約(四季│ 「磁扣是楊清林叫我做的,上開磁扣是│
│ │套房)1 批 │ 四季套房的磁扣,而房屋租賃契約書我│
│ │ │ 有看過,因為曾經有交付予我保管過,│
│ │ │ 是張玉萍叫我保管的,切結書也是同上│
│ │ │ 供述的情形,也是張玉萍交付給我保管│
│ │ │ 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上開資料我有看過,是張玉萍交給│
│ │ │ 我保管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 │
│ │ │ ) │
├──┼──────────┼───────────────────┤
│5-3 │酒店廣告錄影帶1批 │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是店│
│ │ │內於包廂內所播放的廣告」等語(見本院卷│
│ │ │(八)第147頁)。 │
├──┼──────────┼───────────────────┤
│5-4 │電腦主機1 部(扣押物│一、同案被告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品清單見原審卷㈧第72│ 「那是監視器之監控主機,原本就在民│
│ │頁) │ 權路417號2樓之1,那是監控歡喜就好 │
│ │ │ 酒店包廂之監控主機,而監控主機是楊│
│ │ │ 清林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5-5 │電腦主機1 部(扣押物│ :「那是監視器之監控主機,原本就在│
│ │品清單見原審卷㈧第72│ 民權路417號2樓之1,那是監控歡喜就 │
│ │頁) │ 好酒店包廂之監控主機,而監控主機是│
│ │ │ 楊清林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7頁 │
│ │ │ 。 │
├──┼──────────┼───────────────────┤
│6-24│酒店裡性遊戲暗語對照│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表1份(見偵卷第274│是我製作的,這是我在網路上拉下來的,因│
│ │頁) │為楊清林所經營之酒店,有酒店之部分,我│
│ │ │有拉下來,當時楊清林要求想要知道其他酒│
│ │ │店有什麼玩法,我就上網去查後,就下載下│
│ │ │來,並且列印下來。(為何要護貝?)任何│
│ │ │資料都要護貝,因為楊清林怕資料會沾到酒│
│ │ │水,所以要求我護貝,所以我下載後就將該│
│ │ │資料交付給楊清林」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
│ │ │4頁)。 │
├──┼──────────┼───────────────────┤
│6-25│公司公告規定表(見偵│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卷第143頁,即通知 │是我製作的,是由楊清林自己先手寫稿後,│
│ │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叫我打成電腦檔案列印出來,之後再交付給│
│ │番之內幹部群須知) │楊清林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8頁)。 │
├──┼──────────┼───────────────────┤
│10 │公司資料(含稅單、收│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據、廣告等)11盒 │這些收據有些是公司的,有些是我個人的。│
│ │ │這是公司一般的電話費、電費等行政事項的│
│ │ │相關資料,裡面資料不只歡喜就好還有其他│
│ │ │公司及個人的電話費、水費等資料」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227頁)。 │
│ ├──────────┼───────────────────┤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 │書11本 │ │
├──┼──────────┼───────────────────┤
│11-1│店友卡登記資料1包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這是公司的,登記來店消費客人有申請店友│
│ │ │卡的相關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7頁 │
│ │ │) │
├──┼──────────┼───────────────────┤
│11-2│記事本7本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我沒有看過這些,不知道是誰的。這是小姐│
│ │ │登記來店消費客人的聯絡資料」等語(見原│
│ │ │審卷(八)第227頁)。 │
├──┼──────────┼───────────────────┤
│11-3│營業額作帳資料1包(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原審卷(七)第56至第69│這是我的。有登記公司月營業額及月份業績│
│ │頁,含99年度新規制度│統表及小姐每日坐檯檯數等資料」等語(見│
│ │) │原審卷㈧第227頁)。 │
├──┼──────────┼───────────────────┤
│11-4│資料簿(內有空白反應│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表)1本 │這是申○○的。公司經營的空白表單例稿」│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8頁)。 │
├──┼──────────┼───────────────────┤
│11-5│工程費用資料1盒 │ │
├──┼──────────┼───────────────────┤
│11-6│收據1包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賽鴿收據、體檢收據、電話費收據、渡假村│
│ │ │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這些是│
│ │ │公司的。是衛生署要報體檢,公司辦理員工│
│ │ │體檢的資料及楊清林養賽鴿及經營渡假村的│
│ │ │相關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8頁)。 │
│ │ │ │
├──┼──────────┼───────────────────┤
│11-7│產權資料1包 │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有些│
│ │ │是私人的,有些是公司的。與經營歡喜就好│
│ │ │酒店業務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㈧第8 │
│ │ │頁)。 │
├──┼──────────┼───────────────────┤
│11-8│防火講習結業證書6張 │ │
├──┼──────────┼───────────────────┤
│11-9│建物所有權狀1包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 │ │房屋稅繳款書、土地買賣登記契約書、戶籍│
│ │ │謄本、身分證影本,這是我的及離職員工的│
│ │ │。這與歡喜就好酒店經營無關」等語(見原│
│ │ │審卷㈧第228頁)。 │
├──┼──────────┼───────────────────┤
│11-1│委託銷售契約書2件 │ │
│0 │ │ │
├──┼──────────┼───────────────────┤
│11-1│業績表1 捲(原審卷㈦│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1 │第70、71頁) │這公司的。其中1張公關組電話單及6月份業│
│ │ │績統計總表是交給我的。公關組電話單是要│
│ │ │在小姐可領取之薪資中扣除小姐使用公司提│
│ │ │供的行動電話的電話費,另1張6月份業績統│
│ │ │計總表這是己○○統計後交給楊清林及我來│
│ │ │看的。另外1張公關組職別單及97年度最新 │
│ │ │員工薪資異動總表不是交給我保管的。做何│
│ │ │使用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82頁 │
│ │ │)。 │
├──┼──────────┼───────────────────┤
│11-1│切結書5張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2 │ │這是公司的。小姐來上班時必須要簽1份切 │
│ │ │結書切結不得在包廂內從事性交易」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228頁)。 │
├──┼──────────┼───────────────────┤
│11-1│報紙應徵廣告影本1捲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3 │(見原審卷㈨第97至10│這是公司的。這是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
│ │5頁 │紀公司刊登應徵小姐的廣告」等語(見本院│
│ │ │卷㈧第228頁)。 │
├──┼──────────┼───────────────────┤
│11-1│泰國整型資料1包 │ │
│4 │ │ │
├──┼──────────┼───────────────────┤
│11-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3件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5 │ │這是我個人的。是買賣不動產的契約書」等│
│ │ │語(見原審卷(八)第229頁)。 │
├──┼──────────┼───────────────────┤
│11-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件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6 │ │這是買賣不動產的契約書。是我個人所有」│
│ │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29頁)。 │
├──┼──────────┼───────────────────┤
│11-1│收據(內含匯款及繳費│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7 │收據)1包 │有線電視繳費收據、團體保險繳費收據、保│
│ │ │險費通知、電信費用扣款通知,這是公司的│
│ │ │,這是繳納上開費用的收據」等語(見原審│
│ │ │卷㈧第229頁)。 │
├──┼──────────┼───────────────────┤
│11-1│資料袋(內含發票及刷│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8 │卡單)1包 │加油站加油之統一發票及有記載統一編號之│
│ │ │雜項消費統一發票、一見鍾情及辣辣的心於│
│ │ │99年8月間之客人刷卡單,這是酒店收集的 │
│ │ │統一發票及刷卡單要報稅使用」等語(見原│
│ │ │審卷㈧第229頁)。 │
├──┼──────────┼───────────────────┤
│11-1│不動產契約書1件 │ │
│9 │ │ │
├──┼──────────┼───────────────────┤
│11-2│借貸合約書1件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0 │ │這是李力與我簽的借貸合約書,是我個人的│
│ │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29頁)。 │
├──┼──────────┼───────────────────┤
│11-2│本票(丑○○)1件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1 │ │這是丑○○向公司借錢簽的借據及本票。這│
│ │ │是公司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9頁)。 │
├──┼──────────┼───────────────────┤
│11-2│本票(含借據- 古永明│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2 │)1件 │這是古永明向公司借錢簽的借據及本票、身│
│ │ │分證影本。這是我私人的」等語(見原審卷│
│ │ │㈧第229頁)。 │
├──┼──────────┼───────────────────┤
│11-2│行動電話持用人清冊1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3 │捲 │這是公司的。小姐申請電話清冊及行動電話│
│ │ │申辦書」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9頁)。 │
├──┼──────────┼───────────────────┤
│11-2│小姐欠款手抄記錄4張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4 │ │這是公司的。是曹立婷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
│ │ │執行的明細。其中有1張鉛筆寫的是我寫的 │
│ │ │,其他3張用藍色原子筆寫的是曹立婷寫的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9頁)。 │
├──┼──────────┼───────────────────┤
│11-2│客源保證空白契約書1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5 │捲 │這是公司的。擔任幹部的員工必須要簽立客│
│ │ │源保證書,保證客源不會外流」等語(見原│
│ │ │審卷㈧第229頁)。 │
├──┼──────────┼───────────────────┤
│11-2│手抄記事本3 本(原審│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6 │卷㈦第72至76頁) │這3本都是我的。其中2本記載小姐的行動電│
│ │ │、姓名及相關身分資料,這是我個人登記員│
│ │ │工資料。另外1本自手機簡訊所抄在簿子上 │
│ │ │的內容。這簡訊內容是楊清林傳給我的,沒│
│ │ │有傳給其他小姐。(有沒有其他人傳給楊清│
│ │ │林的?)應該有。(為何傳給楊清林的簡訊│
│ │ │妳也看得到?)因為有時候楊清林會傳給我│
│ │ │。因為楊清林認為我也應該要知道簡訊的內│
│ │ │容。(妳所抄寫的簡訊內容有無是楊清林傳│
│ │ │給妳及其他幹部或小姐的?)也會傳給其他│
│ │ │幹部及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29至230│
│ │ │頁)。 │
├──┼──────────┼───────────────────┤
│11-2│辭職書資料1捲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7 │ │這是公司的。這是小姐要辭職時所要簽的相│
│ │ │關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0頁)。 │
├──┼──────────┼───────────────────┤
│11-2│房屋租賃契約書4本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8 │ │這是我的。這是假租約,實際上沒有將大雅│
│ │ │路279、281號租給張玉萍,也沒有將烏日鄉│
│ │ │慶光路98之6號四季馬場租給乙○○」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230頁)。 │
├──┼──────────┼───────────────────┤
│11-2│打卡鐘記錄卡1包(原 │一、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9 │審卷㈦第77至107頁 │ 「早期住店人員都是用手寫外出的時間│
│ │ │ 及店的時間。後來住店人員要外出時,│
│ │ │ 就使用打卡鐘。回來的時候也要用打卡│
│ │ │ 鐘打卡,紀錄回來的時間。(這是只有│
│ │ │ 住店人員在使用?)對。住店人員有外│
│ │ │ 出2小時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
│ │ │ 82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這些打卡鐘平時放在│
│ │ │ 公司的櫃檯。(何時需要打卡?)小姐│
│ │ │ 上班時要打卡。(下班時要不要打卡?│
│ │ │ )應該也要。(花名「非凡」的小姐在│
│ │ │ 8月1日打卡鐘時間為10點上班,12點28│
│ │ │ 分下班,所以公司1天是否上2個半小時│
│ │ │ ?)我不太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230頁)。 │
├──┼──────────┼───────────────────┤
│11-3│歡喜就好現金金卡1盒 │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是公│
│0 │ │司的。客人消費到一定金額後,可以向公司│
│ │ │申請店友卡,於下次消費時可以折抵」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230頁)。 │
└──┴──────────┴───────────────────┘
㈡警方於99年8月20日2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105室搜索時扣得之物品;又於99年8月21日1時20分拘
提同案被告楊清林時,在楊清林身上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
見警卷㈣第34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
卷㈣第97至100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1 │員工帳款單1 紙(見警│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警詢供稱:「員工記帳單│
│ │卷㈣第102頁) │1張是小姐向公司借款的金額」等語(見警 │
│ │ │卷㈠第10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 │這是每1期小姐的收入,扣除尚欠公司的借 │
│ │ │款所餘的款項,是由楊游碧鳳計算的。未寫│
│ │ │現金名單部分,是指6月下期,總共尚有26 │
│ │ │小姐有欠公司錢,金額就如6月下期所記載 │
│ │ │的這樣。現金名單是指小姐沒有欠公司,當│
│ │ │期有領到現金薪水小姐的名單。綠色及紅色│
│ │ │是代表馬隊人員,白色的部分是代表幹部,│
│ │ │黑色部分代表可以脫衣陪酒,但她不做性交│
│ │ │易。紅色部分是代表有向公司借錢買房子的│
│ │ │,所以紅色部分金額比較高是因為有買房子│
│ │ │所以金額比較高。黃色部分代表陪酒是穿比│
│ │ │基尼,但不露點也不做性交易。粉紅色部分│
│ │ │有一些不是馬隊人員,也有一些是馬隊人員│
│ │ │。粉紅名牌是可以脫衣陪酒也接性交易,也│
│ │ │稱為全方位小姐。白底名牌是純坐檯也就是│
│ │ │穿禮服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1至172│
│ │ │頁)。 │
├──┼──────────┼───────────────────┤
│6-2 │酒店經營心得筆記紙1 │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警詢供稱:「筆記1張是 │
│ │張(見警卷㈣第102) │幹部的意見反應書」等語(見警卷㈠第10頁│
│ │ │)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在我皮包│
│ │ │裡面查扣的。這是幹部寫出來給我看,希望│
│ │ │公司改革的事項。這可能是小彤寫的」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楊清林於警詢供稱:「行動電話是│
│ │電話1 支(含SIM卡) │我自己的」等語(見警卷㈠第10頁);復於│
│ │ │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支行動電話是我的│
│ │ │。這是幹部聲請給我用的。因為我都在忙渡│
│ │ │假村的事情,幹部如果有事情會用這支電話│
│ │ │傳送簡訊給我。我也會用這支電話傳送簡訊│
│ │ │給幹部,但大部分我都打電話比較快」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㈢警方於99年8月21日10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所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搜索已歇
業之金碧輝煌酒店所扣得之物品(保管人為案外人寅○○;
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㈣第119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影本見警卷㈣第120至124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4 │臨檢偵訊內容1 張(見│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
│ │警卷㈣第126頁) │沒有看過這張,應該是在教小姐應對臨檢時│
│ │ │如何回答」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5 │公司人員聯絡表1 張(│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櫃│
│ │見警卷㈣第127頁) │檯主任或幹部都有1份互相聯絡同事使用的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6 │金碧輝煌員工名冊1 本│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見警卷㈣第128至131│是固定送去管區的員工名冊。1個月送1次,│
│ │頁) │如果有離職就剔除,有新加入就增列」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7 │都市柔情員工名冊1 本│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經│
│ │(見警卷㈣第133至136│營KTV酒店,不管幾層樓只要申請1張牌 │
│ │頁) │照就可以,我在大雅路的『歡喜就好酒店』│
│ │ │有4層樓,我申請4張執照,目的是要申請4 │
│ │ │臺刷卡機。4張執照代表我不逃漏稅,可以 │
│ │ │設立每層樓的消防管理員。另外假設『歡喜│
│ │ │就好』員工有80位,我就將80位員工拆成4 │
│ │ │份,作成名冊,『都市柔情』員工名冊就是│
│ │ │其中1份」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8 │本票1 張(周○町所簽│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發票號TH0000000 號、│我不知道。這是95年的事情,且錢也不是我│
│ │面額1 萬元之本票1 紙│在管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見警卷㈣第138頁) │ │
├──┼──────────┼───────────────────┤
│6-9 │借款條2 張(謝○真簽│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立之借據2 紙,見警卷│我不知道。希望問其他人是否知道」等語(│
│ │㈣第139、140頁) │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6-10│借款條2 張(賴秀邑簽│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立之保管切結書、本票│張借款條做何使用我不知道,希望問櫃檯或│
│ │及借款條,見警卷(四)│其他人員」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2頁)。 │
│ │141、142 頁) │ │
├──┼──────────┼───────────────────┤
│6-11│保管切結書2 張(魏○│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君簽立之保管切結書)│是之前公司規定小姐上班必須繳交1張證件 │
│ │及本票各2 紙(見警卷│放在櫃檯方便臨檢。這張100萬元本票的用 │
│ │㈣第143、144頁) │意,是櫃檯人員怕新進小姐或者剛來上班的│
│ │ │人員,向公司借錢以後,以外出辦事情為由│
│ │ │,向櫃檯人員取回身分證之後就不回來上班│
│ │ │。為了防止有這種情況,櫃檯人員怕張玉萍│
│ │ │罵,就會要求如果小姐沒有提出證件就要簽│
│ │ │立100萬元的本票放在櫃檯,如果小姐提供 │
│ │ │證件,100萬元本票就會退回給小姐」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
├──┼──────────┼───────────────────┤
│6-12│借款條1 張(薛○珊簽│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上│
│ │立之借款條1 張,見警│面的收款人我不認識,但是小姐我還有印象│
│ │卷㈣第145頁) │。這不是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
│ │ │) │
├──┼──────────┼───────────────────┤
│6-13│借款條1 張(李○純簽│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立保管切結書及本票各│是取身分證用的。這是之前公司規定小姐上│
│ │1紙,見警卷㈣第146頁│班必須繳交1張證件放在櫃檯方便臨檢。這 │
│ │) │張100萬元本票的用意,是櫃檯人員怕新進 │
├──┼──────────┤小姐或者剛來上班的人員,向公司借錢以後│
│6-14│保管切結書1 張(張○│,以外出辦事情為由,向櫃檯人員取回身分│
│ │晴簽立之保管切結書及│證之後就不回來上班。為了防止有這種情況│
│ │本票各1紙,見警卷㈣ │,櫃檯人員怕張玉萍罵,就會要求如果小姐│
│ │第147頁) │沒有提出證件就要簽立100萬元的本票放在 │
├──┼──────────┤櫃檯,如果小姐提供證件,100萬元本票就 │
│6-15│保管切結書1 張(舒○│會退回給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
│ │蘭簽立之保管切結書及│) │
│ │本票各1紙,見警卷㈣ │ │
│ │第148頁) │ │
└──┴──────────┴───────────────────┘
㈣警方於99年8月21日23時許,在同案被告楊游碧鳳位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18樓之7租屋處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
見偵卷第29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偵
卷第31至35頁。又下列附表之扣押物品編號係依警方製作
之編號,且下列附表缺編號6-17號之原因係警方於製作證物
編號時漏載,而非本附表漏載編號6-17號,見原審卷㈢第29
3、294頁之臺中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可知,併此說明)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16│本票34張 │一、內容為:(一)黃○雯所簽發票號No4889│
│ │ │ 號、面額2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第 │
│ │ │ 42頁);票號No488958號、面額2萬元 │
│ │ │ 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3頁)號 │
│ │ │ No488956號、面額2萬3300元之本票1張│
│ │ │ (見偵卷(十九)第43頁)。(二)黃簽發│
│ │ │ 票號No684818號、面額3300元之本票1 │
│ │ │ 張(見偵卷(十九)第42頁);票號8932│
│ │ │ 號、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 │
│ │ │ 九)第39頁);票號No684908號、9900 │
│ │ │ 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0;票 │
│ │ │ 號No488936號、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
│ │ │ 見偵卷(十九)第40頁);票號No35號、│
│ │ │ 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
│ │ │ 40頁);票號No684792號、面00元之本│
│ │ │ 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1頁票號 │
│ │ │ No684781號、面額3300元之本票1張( │
│ │ │ 見偵卷(十九)第41頁);票號No27號、│
│ │ │ 面額70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第41頁 │
│ │ │ )。(三)何佳燕所簽發票號No6840號、│
│ │ │ 面額85萬4127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
│ │ │ 九)第42頁)。(四)劉盈祁所簽 │
│ │ │ No482563號、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見│
│ │ │ 偵卷(十九)第44頁);票號No482564面│
│ │ │ 額1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頁)│
│ │ │ ;票號No482565號、面額2萬元之本票1│
│ │ │ 張(見偵卷(十九)第44頁);票684821│
│ │ │ 號、面額660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
│ │ │ 九)第45頁);票號No684909號額9900 │
│ │ │ 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票 │
│ │ │ 號No684819號、面額9900元之本票1張 │
│ │ │ (見偵卷(十九)第45頁);票號4820號│
│ │ │ 、面額330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
│ │ │ )第46頁);票號No684789號、3300元 │
│ │ │ 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6;票號 │
│ │ │ No587559號、面額700元之本票1張(見│
│ │ │ 偵卷(十九)第46頁);票號No31號、面│
│ │ │ 額30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7│
│ │ │ 頁);票號No587570號、面0元之本票1│
│ │ │ 張(見偵卷(十九)第47頁(五)丙○○所│
│ │ │ 簽發票號No488995號、額10萬元之本票│
│ │ │ 1張(見偵卷(十九)第);票號No48899│
│ │ │ 3號、面額10萬元之本票1張( 見偵卷 │
│ │ │ (十九)第38頁);票號8994號、面額 │
│ │ │ 10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38 │
│ │ │ 頁);票號No488968號、2萬5000元之 │
│ │ │ 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頁)。(六)蕭 │
│ │ │ ○瑜所簽發票號No482588、面額3000元│
│ │ │ 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39頁)。(七 │
│ │ │ )侯靜君所簽發票號No4825號、面額480│
│ │ │ 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第43頁)。(八│
│ │ │ )酉○○所簽發票號No6806號、面額330│
│ │ │ 0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7 頁 │
│ │ │ );票號No0000000號、1萬元之本票1 │
│ │ │ 張(見偵卷(十九)第49;票號No85072 │
│ │ │ 77號、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 │
│ │ │ 十九)第49頁);票號07276號、面額1 │
│ │ │ 萬元之本票1張(見偵卷(十九)第49頁 │
│ │ │ );票號No684802面額700元之本票1張│
│ │ │ (見偵卷第48頁)。 │
│ │ │二、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本票上所載發票日即是簽發本票該│
│ │ │ 日,至於小姐為何會簽發該紙本票,於│
│ │ │ 本票右方就會書寫簽發的事由。(劉盈│
│ │ │ 祁於99年7月18日簽面額3300元之本票 │
│ │ │ ,記載事由為員工大會遲到,是否代表│
│ │ │ 劉盈祁應於99年7月18日參加員工大會 │
│ │ │ ,但是她遲到而被公司要求簽發3300元│
│ │ │ 之本票?)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48頁)。 │
├──┼──────────┼───────────────────┤
│6-18│存摺1 本 │楊卿萍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帳號51│
│ │ │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封│
│ │ │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偵卷第160 至│
│ │ │162 頁)。 │
└──┴──────────┴───────────────────┘
㈤警方於99年8月30日13時50分許,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同意
,再次至臺中市○○○路000號18樓之7執行搜索時所查扣之
物品【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警方現因調查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法等案,將妳借提出來,並帶妳
一同前往你住處: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及臺中
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及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搜索時,有無經妳同意後陪同警方於現場搜索?)有」
等語甚詳(見偵卷第253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報同意書影
本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在卷《見警卷㈤第
116至120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19│電話紀錄單3張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電話紀錄│
│ │ │單3張只是紀錄朋友的電話而已」等語(見 │
│ │ │偵卷第253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我的。是我備用的。記載內容就是│
│ │ │記載一般朋友,與本案無關的記載電話」等│
│ │ │語(見原審卷㈧第148頁)。 │
├──┼──────────┼───────────────────┤
│6-20│筆記型電腦1台 │一、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上述│
│ │ │ 2臺電腦均是我玩線上遊戲(明星三缺 │
│ │ │ 一及開心農場)用的」等語(見偵卷│
│ │ │ 第253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 「那是我自己平常上網所使用的」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48頁)。 │
│ │ │二、同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那是被告楊游碧鳳平常上網所使用的│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8頁)。 │
├──┼──────────┼───────────────────┤
│159 │電腦主機1台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上述2臺 │
│ │ │電腦均是我玩線上遊戲(明星三缺一及開心│
│ │ │農場)用的」等語(見偵卷第253頁)。 │
└──┴──────────┴───────────────────┘
㈥警方於99年8月30日15時15分許,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同意
後,再次至臺中市○○路000號執行搜索時所扣得之物品【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警方現因調查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法等案,將妳借提出來,並帶妳一同前
往你住處: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及臺中市○○
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及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搜
索時,有無經妳同意後陪同警方於現場搜索?)有」等語甚
詳(見偵卷第253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報同意書影本及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見警卷㈤第
122至126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21│借支雜記資料1疊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 │那不是我的。我也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
│ │ │卷㈧第148頁)。 │
├──┼──────────┼───────────────────┤
│6-22│SIM卡31張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警詢供稱:「物品除了│
│ │ │SIM卡31張是我的」、「SIM卡是我申請給店│
│ │ │內小姐摳客使用的」等語(見偵卷第254 │
│ │ │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那是公司│
│ │ │的,要申請給幹部及小姐使用的,要讓小姐│
│ │ │去聯絡客戶去C甲LL客戶的」等語(見原審卷│
│ │ │㈧第148頁)。 │
├──┼──────────┼───────────────────┤
│160 │馬鞭2支 │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
│ │ │們店裡面有20幾支,每1個屬於馬隊的住店 │
│ │ │小姐都會有1支,有的放在馬場,有的放在 │
│ │ │酒店裡面。這2支不是我的。我只有用小支 │
│ │ │的馬鞭打過我乾女兒『蕃茄』的手心3下, │
│ │ │這是經過『蕃茄』同意的。因為『蕃茄』常│
│ │ │常喝醉酒打人」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5頁 │
│ │ │) │
└──┴──────────┴───────────────────┘
㈦警方於99年8月21日9時4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
4執行搜索時所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㈤第154頁;搜
索票影本見警卷㈤第220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影本見警卷㈤第221至224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6-2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張玉萍於警詢供稱:「我持有之行│
│ │電話1 支(含SIM 卡1 │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355│
│ │張) │000000000000號、含SIM卡)」等語(見偵 │
│ │ │卷第25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行│
│ │ │動電話係我所有,是我工作所使用,是將楊│
│ │ │清林傳送給我的簡訊再傳送給其他公司之人│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15頁)。 │
└──┴──────────┴───────────────────┘
㈧警方於99年8月30日16時25分許,經同案被告楊游碧鳳同意
,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搜索所扣得之物品【同案被告楊
游碧鳳於警詢供稱:「(警方現因調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
人口販運法等案,將妳借提出來,並帶妳一同前往你住處:
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7及臺中市○○路000號《
歡喜就好酒店》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搜索時,有無
經妳同意後陪同警方於現場搜索?)有」、「(警方經妳同
意帶同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處搜索時有無經妳
同意後執行搜索?)有經我同意後執行搜索」等語甚詳(見
偵卷第253、254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報同意書影本、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在卷《見警卷㈤第128至1
32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7 │DVD主機2台 │同案被告楊游碧鳳於原審審備程序供稱:「│
├──┼──────────┤(左揭物品係何人所有?做何使用?)我不│
│ 8 │DVD片5袋 │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48頁)。 │
└──┴──────────┴───────────────────┘
㈨警方於99年8月21日1時53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執行搜
索時所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㈥第2頁;搜索票影本
見警卷㈥第68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
卷㈥第69至7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見警卷㈥第7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 │帳冊1本(原審卷㈢第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帳冊為1 名友人│
│ │211至245頁) │於95年間放在我房間內的物品,但是我不曉│
│ │ │得該本是記載帳務的簿冊,係該名友人交給│
│ │ │我保管,我不知道友人正確年籍資料,我只│
│ │ │知道她叫陳小姐,我不知道她的聯繫電話為│
│ │ │何」等語(見偵卷(七)第18頁);復於偵訊│
│ │ │稱:「帳冊都不是我的」等語(見偵卷(七)│
│ │ │73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這是我│
│ │ │朋友陳玲的。這是她的東西,我不知道做何│
│ │ │使用。(該帳冊第一頁記載10月11日204 『│
│ │ │竹柔』100 ,不算規費,是否指花名『竹柔│
│ │ │』的小姐在204 套房進行性交易1 次,但該│
│ │ │次不收取套房的使用費用?)不是。這東西│
│ │ │是誰的我不清楚。套房只有從301 開始。(│
│ │ │為何這些東西在妳的地方所扣到?)因為警│
│ │ │察來搜索是在我房內搜到的。(妳朋友陳玲│
│ │ │有無任職金世紀公司?)沒有。(有無任職│
│ │ │四季套房或旅行社?)沒有。(為何將此筆│
│ │ │記本放在妳的房間內?)95年間她有來找我│
│ │ │,所以一直放在我這邊。(在筆記本中有記│
│ │ │載『早』是否指『早班』?)這裡面內容我│
│ │ │不知道。(筆記本中有記載『晚』是否指四│
│ │ │季套房所記載『晚班』時段所進行的性交易│
│ │ │及進行金額?)不是。(最後1 次與妳朋友│
│ │ │聯絡是何時?)95年。這次之後就沒有再聯│
│ │ │絡」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3至234頁) │
├──┼──────────┼───────────────────┤
│9-2 │客戶聯絡表1張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 │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七)第18│
│ │ │);復於偵訊供稱:「客戶聯絡表都不是我│
│ │ │的」、旋改稱:「客戶聯絡表是我的。那是│
│ │ │針對很多店的消費方式做(見偵卷(七)第73│
│ │ │)這個表給我」等語(見偵卷(七)第74頁)│
│ │ │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我的。這是│
│ │ │我們外店小姐的電話」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234頁)。 │
├──┼──────────┼───────────────────┤
│9-3 │小姐教戰守則1張(原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審卷㈢第246頁) │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七)第18│
│ │ │頁);復於偵訊供稱:「教戰守則都不是我│
│ │ │的」等語(見偵卷(七)第73頁);又於原審│
│ │ │準程序供稱:「這是我個人的。是經紀公司│
│ │ │成立時所製作的表格,這是針對新進小姐教│
│ │ │育桌面服務及可能在酒店發生的問題」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234頁)。 │
├──┼──────────┼───────────────────┤
│9-4 │招待卡消費方式表1張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原審卷㈢第247頁) │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七)第18│
│ │ │頁);復於偵訊供稱:「招待卡是我的」等│
│ │ │語(見偵卷(七)第73頁);又於原審準備程│
│ │ │序稱:「這是歡喜就好酒店小姐給我看她們│
│ │ │店內客人招待方式。(那位小姐給妳?)這│
│ │ │是很久以前小姐給我我已經不記得了。(妳│
│ │ │經營新世紀經紀公司之後,介紹小姐到歡喜│
│ │ │就好酒店上班時,有無告知,到歡喜就好酒│
│ │ │店上班的小姐,上開招待卡消費方式之上班│
│ │ │內容?)這是針對給客人的招待卡。如果有│
│ │ │外店小姐要介紹到歡喜就好酒店消費時可以│
│ │ │由外店小姐告知有關歡喜就好酒店消費方式│
│ │ │。(B組超熱場辣妹性感玩法是如何的消費│
│ │ │方式?)應該是小姐比較熱情。(如何熱情│
│ │ │法?)客人比較清楚。(如果連妳都不清楚│
│ │ │,如何要外店小姐向客人介紹歡喜就好酒店│
│ │ │的B組消費方式?)我就拿那張紙給她看。│
│ │ │(妳是否知道B組的具體服務內容為何?)│
│ │ │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4頁)。 │
├──┼──────────┼───────────────────┤
│9-5 │帶客進場消費表1 張(│被告辛○○於警詢供稱:「客進表是我們以│
│ │原審卷㈢第248頁) │前的小姐給我的」等語(見偵卷(七)第18頁│
│ │ │);復於偵訊供稱:「進場消費表都不是我│
│ │ │的」等語(見偵卷(七)第73頁);又於原審│
│ │ │準程序供稱:「這是幹部『小黛』的,姓名│
│ │ │我不知道。這應該是小姐帶客人到歡喜就好│
│ │ │酒店進場消費的方式。(這是小姐內部自己│
│ │ │看的資料,還是小姐提示給客人看的消費資│
│ │ │料?)歡喜就好酒店店內的資料。(為何在│
│ │ │妳住處所扣得?)『小黛』拿給我看,向我│
│ │ │說明歡喜就好酒店的消費方式」等語(見本│
│ │ │院卷(八)第235頁)。 │
├──┼──────────┼───────────────────┤
│9-6 │法院民事裁定書1 本(│被告辛○○於警詢供稱:「法院裁定書係1 │
│ │原審卷㈢第249至321頁│名女性友人所寄放的,但是我不想曝光她的│
│ │) │身分」等語(見偵卷(七)第18頁);復於偵│
│ │ │供稱:「(法院民事裁定契約書?)那時我│
│ │ │的朋友希望留1 個我現在住的地址,因為裁│
│ │ │定上地址幾乎都是漢口路三段」等語(見偵│
│ │ │卷(七)第74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這是我的。這是向法院聲請完畢後,法院裁│
│ │ │定後的資料。(為何辰○○等人聲請本票裁│
│ │ │定強制執行後,要將這些資料交給妳?)他│
│ │ │們只是用他們的名字去聲請。(這些欠錢的│
│ │ │人,是欠辰○○或劉政錥等人?)不是。(│
│ │ │是欠誰?)是欠歡喜就好酒店。(既然是欠│
│ │ │歡喜就好酒店的錢,為何最後本票要放在妳│
│ │ │這邊?)因為我是負責就歡喜就好酒店需要│
│ │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事項,是由我來處│
│ │ │理」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5頁)。 │
├──┼──────────┼───────────────────┤
│9-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電話1 支(含SIM 卡)│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㈦第18頁│
│ │ │);復於偵訊供稱:「(電話是否是妳的?│
│ │ │)是。0000000000」、「(0000000000平日│
│ │ │是妳使用?)是」等語(見偵卷㈦第74頁)│
│ │ │;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我個人的│
│ │ │。拿來聯絡公司及個人的事項都有」等語(│
│ │ │見原審卷㈧第235頁)。 │
├──┼──────────┼───────────────────┤
│9-8 │李柏毅簽立之本票1張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本票(票號:TH│
│ │ │0000000 、開票人:李柏毅、面額:120萬5│
│ │ │000 元)1 張,係1 名小姐所寄放,我也不│
│ │ │知道該位小姐的真實姓名」等語(見偵卷㈦│
│ │ │第18、19頁);復於偵訊供稱:「(本票是│
│ │ │誰的?)不是我本人的,也是之前的小姐留│
│ │ │下來的。可以查那個男孩子」等語(見偵卷│
│ │ │(七)第74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是歡喜就好酒店小姐叫『晨萱』,本名叫何│
│ │ │佳燕,因為她知道我有在做本票裁定委託我│
│ │ │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5頁)。 │
├──┼──────────┼───────────────────┤
│9-9 │李柏毅身分證影本1紙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李柏毅身分證影│
│ │ │本1 張,係1 名小姐所寄放,我也不知道該│
│ │ │位小姐的真實姓名」等語(見偵卷(七)第18│
│ │ │、19頁);復於偵訊供稱:「(本票是誰的│
│ │ │?)不是我本人的,也是之前的小姐留下來│
│ │ │的。可以查那個男孩子」等語(見偵卷㈦第│
│ │ │74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
│ │ │晨萱』連同上開本票一起交給我的。身分證│
│ │ │影本上面的李柏毅就是簽本票的人,但本票│
│ │ │還沒有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5頁) │
├──┼──────────┼───────────────────┤
│9-10│房屋租賃契約書1張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房屋租賃契約書│
│ │ │(承租人:李○樺)是住該址301 室小姐的│
│ │ │」等語(見偵卷(七)第19頁);復於原審準│
│ │ │程序供稱:「這是當天在搜索時警察在301 │
│ │ │的房間內抽屜內找到的。(李○樺是否確實│
│ │ │有向辰○○承租301 號套房?)有。(漢口│
│ │ │路3 段196 號3 樓於99年2 月8 日間的真實│
│ │ │所有權人是誰?)楊清林的。(既然是楊清│
│ │ │林的,辰○○有何權利租出給李○樺?)因│
│ │ │為辰○○是套房負責人。(李○樺有無每日│
│ │ │均居住在裡面過日常生活?)有。她生活在│
│ │ │裡面。(該四季套房內有那1 間是有承租人│
│ │ │個人的物品?)305 號、306 號、307 號套│
│ │ │房就這3 間有。(除了這3 間以外其他房間│
│ │ │做何使用?)那是給應徵小姐來住的房間。│
│ │ │(租賃契約是否是假租約也就是要掩飾有經│
│ │ │營性交易行為所用的租約?)我不確定。我│
│ │ │自己本身也有簽。(妳有無居住在四季套房│
│ │ │裡面?)有,306 套房。我有放個人物品在│
│ │ │房間內」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5至236頁)│
│ │ │。 │
├──┼──────────┼───────────────────┤
│9-11│0000000000號SIM卡1枚│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 │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㈦第18頁│
│ │ │);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我本人│
│ │ │的。是我另外聲請的備用卡,這張比較少使│
│ │ │用」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6頁)。 │
├──┼──────────┼───────────────────┤
│9-12│薪資明細表7張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薪資明細表7 張│
│ │ │是公司的,但是是由我從196 號1 樓保管箱│
│ │ │所取出來交警方查扣的」等語(見偵卷(七)│
│ │ │第19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
│ │ │警察搜索時在1樓的保險櫃搜索到,是公司 │
│ │ │員工的薪資,裡面有我本人及張沁惠、紀雅│
│ │ │馨、張見發、張永昇、子○○、羅日怡底薪│
│ │ │各為3萬、2萬8、1萬、4萬、3萬7、5萬、2 │
│ │ │萬3」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6頁)。 │
├──┼──────────┼───────────────────┤
│158 │監視電腦主機1台 │被告辛○○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上述│
│ ├──────────┤之物品均為我查扣」等語(見偵卷㈦第18頁│
│ │電腦主機3台 │);復於偵訊供稱:「裡面的電腦只有1臺 │
│ │ │是我本人的,3臺是公司的」等語(見偵卷 │
│ │ │㈦第73頁)。 │
└──┴──────────┴───────────────────┘
㈩警方於99年8月21日11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道路00○0號執行搜索時,扣
得被告陳冠樺所有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㈦第2頁;搜索
票影本見警卷㈦第59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
本見警卷㈦第60至63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陳冠樺於警詢供稱:「(警方在妳│
│ │電話1 支(含SIM卡) │身上查扣到何物?)警方將我身上的手機 │
│ │ │0000000000查扣(廠牌:S甲MSUNG 甲NYC甲LL │
│ │ │)」等語(見偵卷第16頁)。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9時1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2樓之2
執行搜索時,扣得被告丑○○所有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
㈦第66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㈦第112頁;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卷㈦第113至116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這2 │
│ │電話1 支(含SIM卡) │個手機是我的,都是我在使用,也會就公司│
│ ├──────────┤的事項來聯絡」等語(見原審卷第227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1 支(含SIM卡) │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2時45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拘提
同案被告未○○,並於99年8月21日9時5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號,搜索同案被告未○○住處時,所扣得之物
品(拘票影本見警卷㈦第124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㈦第220
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卷㈦第221至2
24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未○○於警詢供稱:「查扣我的行│
│ │電話1 支(含SIM 卡1 │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2支」 │
│ │張)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這是我自己申請│
│ │ │的電話也都是我在使用」等語(見偵卷㈠第│
│ │ │23頁)。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未○○於警詢供稱:「查扣我的行│
│ │電話1 支(含SIM 卡1 │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2支」 │
│ │張)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是『歡喜就好』│
│ │ │公司於99年8月9日配發給我使用的電話。(│
│ │ │『歡喜就好』公司配發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號給妳做何使用?)方便公司跟我們聯絡之│
│ │ │用的」等語(見偵卷㈠第23頁)。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1時15分許拘提被告乙○○,及於99年8
月21日15時許,在臺中市○○路○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搜索被告乙○○時所扣得之物品(拘票
影本見警卷㈦第228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㈦第259頁;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卷㈦第265至268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上開電│
│ │電話1 支(含SIM卡) │話是我私人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並沒有拿來從事工作上之使用,是我個人所│
│ │ │使用的,與工作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133頁)。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上開電│
│ │電話1 支(含SIM卡) │話是我私人所使用,其中有1支行動電話號 │
│ │ │碼0000000000號是我於工作上所使用的,且│
│ │ │有用來收發楊清林及相間幹部所傳送之簡訊│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33頁)。 │
└──┴──────────┴───────────────────┘
警方於99年9月16日11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執行
搜索時,扣得被告乙○○所有之物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㈦
第270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正本見警卷㈦第2
72至27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7│信紙1本(見警卷(七) │一、同案被告巳○○於警詢供稱:「信紙1 │
│ │77、278頁) │ 本乙○○」等語(見偵卷第4頁)。 │
│ │ │二、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供稱:「信紙1 │
│ │ │ 本是我的」等語(見偵卷第28頁);│
│ │ │ 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是我於去│
│ │ │ 年8月19號當天與人間有一點車禍上小 │
│ │ │ 衝撞,有朋友講我跟對方之間的一些互│
│ │ │ 動,與工作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33頁)。 │
└──┴──────────┴───────────────────┘
警方於99年9月16日11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執行
搜索時,扣得被告巳○○所有之物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㈧
第270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正本見警卷㈦第2
72至27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8│雜記手冊1 本、金悅富│同案被告巳○○於警詢供稱:「我所擁有之│
│ │理容KTV 經濟小姐規章│雜記手冊1本」等語(見偵卷第4頁);復│
│ │、經濟公關工作規定各│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該手冊是我所有,│
│ │1 紙(見警卷(七)第27│是我登記東西用的,裡面有小姐的聯絡電話│
│ │至287頁) │我自己的一些朋友聯絡電話聯絡方式,但並│
│ │ │無記載有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相│
│ │ │關連的事項,這本筆記本是新的,只買了1 │
│ │ │、2個星期,警察除了扣押該筆記本,還有 │
│ │ │拍攝我手機內一些簡訊內容。(警方於99年│
│ │ │9月16日於梅川東路四段九五號三樓之一搜 │
│ │ │索時,尚有扣到金悅富理容KTV經紀小姐│
│ │ │規章、經紀公關工作規定各一紙,係做何使│
│ │ │用?)這是出事之後,警方查獲歡喜就好酒│
│ │ │店之後,有一些小姐沒有工作,我有認識擔│
│ │ │任經紀工作之人,該人幫我介紹小姐到別家│
│ │ │店,而那些規章是金悅富的人給我的,與本│
│ │ │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9頁)。 │
└──┴──────────┴───────────────────┘
警方於99年9月16日11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執行
搜索時,扣得被告陳品亨所有之物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㈦
第270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正本見警卷㈦第2
72至27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19│便條紙1張(見警卷㈦ │同案被告巳○○於警詢供稱:「陳品亨便條│
│ │第288頁) │紙1張」等語(見偵卷第4頁)。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8執行搜索時,扣得被告戌
○○所有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㈧第125頁;搜索票影本
見警卷㈧第140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
警卷㈧第141至144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2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戌○○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這是│
│ │電話1 支(含SIM卡) │我個人所有,也有就公司的事項聯絡使用」│
│ │ │等語(見原審卷第239頁)。 │
└──┴──────────┴───────────────────┘
警方於99年8月20日23時2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所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扣
得同案被告劉玉蘭持有之物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㈨第41頁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㈨第42至46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21│會員登記簿1本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紀錄小姐的業績,及所招待之會│
│ │ │ 員」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登記客人消費的資料」│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1頁)。 │
├──┼──────────┼───────────────────┤
│9-22│身分證、駕照、健保卡│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及護照影本1包 │ 「希望這個問題問己○○,裡面有酒店│
│ │ │ 的小姐也有我不認識的,可能是櫃檯人│
│ │ │ 員影印,為何影印我不知道」等語(見│
│ │ │ 原審卷㈧第173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小姐來應徵時影印身分│
│ │ │ 證。有用就會留著,沒有用就會放在櫃│
│ │ │ 檯,因為有小姐作1天就走了」等語( │
│ │ │ 見原審卷㈧第181頁)。 │
├──┼──────────┼───────────────────┤
│9-23│服務小姐健檢資料1疊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我要求我員工要進來酒店之前要│
│ │ │ 先驗尿,3個月要抽血1次,檢查有無施│
│ │ │ 用毒品及有無性病。因為我的酒店不允│
│ │ │ 許有施用毒品的人進來」等語(見原審│
│ │ │ 卷㈧第173 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內場員工衛生檢查的紀│
│ │ │ 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1頁)。 │
├──┼──────────┼───────────────────┤
│9-24│員工上下班簽到、離單│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1疊(見警卷(九)第490│ 「這個希望問己○○,她比較清楚。這│
│ │頁) │ 是櫃檯簽的,己○○是櫃檯主任」等語│
│ │ │ (見原審卷(八)第173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上班報單簽1張報到單 │
│ │ │ 及簽離開的單。這是沒有住店人員的上│
│ │ │ 下班簽到單。上滿8小時就可以離開。 │
│ │ │ 住店人員沒有簽上下班簽到單」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81至182頁)。 │
├──┼──────────┼───────────────────┤
│9-25│隔日領支出領取單1疊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日領人員也就是未進入4色名牌 │
│ │ │ 的『魚字輩』新人。是採取日領的方式│
│ │ │ 。這是日領小姐日領清單的證明」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73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是日領人員領取薪資的│
│ │ │ 收據」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2頁)。 │
├──┼──────────┼───────────────────┤
│9-26│員工藝名冊3張(見警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卷㈨第89至98頁) │ 「這是員工藝名及本名的對照表」等語│
│ │ │ (原審卷㈧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是小姐本名與藝名的對│
│ │ │ 照表」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2頁)。 │
├──┼──────────┼───────────────────┤
│9-27│幹部番內人員違規懲報│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反映專用單1 疊(原審│ 「這是小姐及幹部就包廂內的事項都可│
│ │卷㈢第204至210頁 │ 以寫反應單,反應給執董張玉萍知道,│
│ │ │ 執張玉萍會看有無違規。如果違規執董│
│ │ │ 張玉萍會決定是否立刻簽本票扣薪水或│
│ │ │ 者是原諒。(張玉萍是否要報給你知道│
│ │ │ ?是否要處罰?)張玉萍決定是要簽本│
│ │ │ 票或者是選擇原諒以後,集中一定的數│
│ │ │ 量後,如果我有到酒店開店務會議的時│
│ │ │ 候,張玉萍會將這違規反應單及本票交│
│ │ │ 給我,張玉萍會在本票的右邊寫上違規│
│ │ │ 的事由,由我決定。我會將小姐叫進辦│
│ │ │ 公室瞭解情況,如果認為情節輕微,我│
│ │ │ 會當場將本票及反應單交給小姐撕掉,│
│ │ │ 如果情節嚴重,我會請小姐罰寫過錯點│
│ │ │ 20次,寫完之後反應單及本票交給小姐│
│ │ │ 撕掉,然後罰寫過錯點交給執董張玉萍│
│ │ │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小姐或幹部在番內有問│
│ │ │ 題,小姐或幹部寫完後,投入反應的信│
│ │ │ 箱內,由張玉萍去收」等語(見原審卷│
│ │ │ ㈧第182頁)。 │
├──┼──────────┼───────────────────┤
│9-28│客人買鐘點記錄卡1疊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客人先買小姐出場的時數,寄放│
│ │ │ 在酒店,客人買小姐出場以後,未必要│
│ │ │ 當天帶小姐出場,可以先將這資料寄在│
│ │ │ 酒店裡面,等客人有空再帶小姐出場,│
│ │ │ 至於金卡X1或X2是代表買小姐出場的│
│ │ │ 客人只有『歡喜就好』的幾張金卡」等│
│ │ │ 語(見原審卷㈧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客人有消費到2萬元後 │
│ │ │ ,公司給1張金卡可以下次折價使用。 │
│ │ │ 櫃檯人員要紀錄發卡日期及張數」等語│
│ │ │ (見原審卷㈧第182頁)。 │
├──┼──────────┼───────────────────┤
│9-29│行政人員違規扣點表1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疊(見警卷(九)第104 │ 「這是對於行政人員違規扣點的紀錄」│
│ │) │ 等(見原審卷(八)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這是行政人員有違規扣│
│ │ │ 點紀錄,1個黑點200元」等語(見本院│
│ │ │ 卷㈧第182頁)。 │
├──┼──────────┼───────────────────┤
│9-30│服務小姐上班紀錄1 疊│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見警卷(九)第89至98│ 「『店』是指店家小姐,『經』是指經│
│ │頁) │ 紀小姐。『報班日期』是指當天上班的│
│ │ │ 時間。本名的部分有記載『日領』是指│
│ │ │ 當天領薪水。『檔領』是指1個檔期也 │
│ │ │ 就是15天領1次」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
│ │ │ 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這是新來人員我們寫他│
│ │ │ 們何時來應徵、何時來上班」等語(見│
│ │ │ 原審卷㈧第182頁)。 │
├──┼──────────┼───────────────────┤
│9-31│和解書範例1張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和解書的樣本。就是請公司法律│
│ │ │ 顧問幫我們寫的」等語(見原審卷(八)│
│ │ │ 第17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公司提供給櫃檯人員,│
│ │ │ 如果客人酒醉發生衝突要和解時,所要│
│ │ │ 書寫的範例本」等語(見原審卷(八)第│
│ │ │ 182)。 │
├──┼──────────┼───────────────────┤
│9-32│控檯表1張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希望問己○○她們比較知道」等語(│
│ │ │ 見原審卷(八)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就是櫃檯人員排班所登│
│ │ │ 記的順序」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82 │
│ │ │ 頁) │
├──┼──────────┼───────────────────┤
│9-33│記事本2本 │ │
├──┼──────────┼───────────────────┤
│9-34│本票5張 │一、內容為:(一)李○華所簽發票號No3994│
│ │ │ 號、面額73萬2000元之本票1 張(見警│
│ │ │ 卷(九)第71頁)。(二)黃○琳所簽發票│
│ │ │ 000000號、面額9900元之本票1 張(見│
│ │ │ 警卷(九)第72頁)。(三)鍾○宜所簽發│
│ │ │ No472528號、面額20萬元之本票1 張(│
│ │ │ 見警卷(九)第73頁)。(四)許○雯所簽│
│ │ │ 號No567626號、面額30萬元之本票1 張│
│ │ │ (見警卷(九)第74頁)。(五)謝○珊所│
│ │ │ 票號No672185號、面額2400元之本票1 │
│ │ │ 張(見警卷(九)第75頁)。 │
│ │ │二、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簽│
│ │ │ 本票的小姐我知道,如果簽本票我不知│
│ │ │ 道。從本票右側的字體來看,有部分是│
│ │ │ 張玉萍及己○○的字跡」等語(見原審│
│ │ │ 卷(八)第174頁)。 │
│ │ │三、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這是小姐要借錢或者違│
│ │ │ 規扣錢時,所要寫的本票。這是張玉萍│
│ │ │ 辦公室內搜到的,不是在櫃檯搜到的」│
│ │ │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83頁)。 │
├──┼──────────┼───────────────────┤
│9-35│診斷證明書1張 │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 │是謝盈盈提出給張玉萍。這是在張玉萍的辦│
│ │ │公室搜到的。(為何謝盈盈要拿診斷證明書│
│ │ │給張玉萍?)是謝盈盈要向張玉萍請假」等│
│ │ │語(見原審卷(八)第183頁)。 │
├──┼──────────┼───────────────────┤
│9-36│就醫收據1張(見警卷 │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也│
│ │(九)第48頁) │是謝盈盈提出拿給張玉萍,也是在張玉萍辦│
│ │ │公室搜到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83頁 │
│ │ │)。 │
├──┼──────────┼───────────────────┤
│9-37│證件資料1袋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經營公司事項的相關證件資料」│
│ │ │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74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這是公司保險及營利事│
│ │ │ 業證的影印本」等語(見原審卷(八)第│
│ │ │ 183)。 │
├──┼──────────┼───────────────────┤
│161 │橡膠警棍2枝 │一、同案被告楊清林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泊車檯人員使用的。他們都放在│
│ │ │ 泊車檯,這絕對不是拿來打人的,可能│
│ │ │ 是防搶的。(為何橡膠棍上面會用簽字│
│ │ │ 筆寫上『專打王八』?)這是泊車檯人│
│ │ │ 員的字。這要問黃文龍他知道。這是年│
│ │ │ 輕人無聊亂寫的」等語(見原審卷(八)│
│ │ │ 第17頁)。 │
│ │ │二、同案被告劉玉蘭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公司的。是有些客人到酒店喝酒│
│ │ │ 消費沒有帶錢或者在亂,這類客人我們│
│ │ │ 都稱是『喝王八』,我不知道在那裡搜│
│ │ │ 到的,我已經很久沒有看到這2支警棍 │
│ │ │ 。所以警棍上面有寫專打王八的意思,│
│ │ │ 就是指專打喝王八的客人」等語(見原│
│ │ │ 審卷(八)第183頁)。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0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11樓之
11,經被告辰○○同意搜索所扣得之物品(自願受搜索報同
意書影本見警卷㈨第195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影本見警卷㈨第196至199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38│房屋租賃契約書11份 │一、同案被告辰○○於警詢供稱:「查扣物│
│ │ │ 品有我及黃文龍的,都是她們於任職酒│
│ │ │ 店時向店家借貸的」等語(見偵卷第│
│ │ │ 58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 │ 是之前楊清林要我擔任負責人,與有住│
│ │ │ 在四季套房的小姐所簽的房屋租賃契約│
│ │ │ 書所寫給我的,總共有10個或11個住四│
│ │ │ 季套房,其他的房間是提供給小姐作性│
│ │ │ 交易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5頁) │
│ │ │ 。 │
├──┼──────────┼───────────────────┤
│9-39│莫○綺民事裁定書1份 │ │
├──┼──────────┼───────────────────┤
│9-40│郭○媛聲請裁定1份 │一、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楊清林以我的名義對郭○媛聲請│
│ │ │ 本票強制執行,我去開庭所帶的的資料│
│ │ │ ,開完庭我忘記交回公司」等語(見本│
│ │ │ 院卷㈧第185頁)。 │
├──┼──────────┼───────────────────┤
│9-41│謝○真民事裁定1份 │一、內容為:謝○貞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
│ │ │ 易庭98年度司票字第6X1 號民事裁定、│
│ │ │ 確定證明書、通知書、民事起訴狀1 份│
│ │ │ (見警卷(九)第221 至224 頁)。 │
│ │ │二、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楊清林以我的名義對謝○真聲請│
│ │ │ 本票強制執行,我去開庭所帶的的資料│
│ │ │ ,開完庭我忘記交回公司」等語(見原│
│ │ │ 審卷㈧第186頁)。 │
├──┼──────────┼───────────────────┤
│9-42│阮○玲裁定本票強制執│一、內容為:阮○玲之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
│ │行1 份 │ 制執行狀、附表、國民身分證影本、本│
│ │ │ 票及戶籍謄本影本1 份(見警卷(九)第│
│ │ │ 2 至250 頁)。 │
│ │ │二、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阮○玲不是公司員工,是阮○玲個人│
│ │ │ 向我借錢所積欠的錢,與本案歡喜就好│
│ │ │ 酒店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 186)。 │
├──┼──────────┼───────────────────┤
│9-43│湯○貞撤回強制執行聲│一、內容為:湯○貞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
│ │請1 份 │ 和解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1 │
│ │ │ 份(見警卷(九)第217 至220 頁)。 │
│ │ │二、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楊清林以劉劉政錥對湯○貞聲請│
│ │ │ 本票強制執行,劉政錥拿這些資料問我│
│ │ │ 有沒有認識律師,要如何處理,我忘記│
│ │ │ 交回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6頁 │
│ │ │ ) │
├──┼──────────┼───────────────────┤
│9-44│尤○珮確認債權不存在│一、內容為:尤○珮之確認債權不存在狀、│
│ │狀1 份 │ 員工個人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 │ │ 簡易庭通知書1份(見警卷㈨第212至21│
│ │ │ 6頁)。 │
│ │ │二、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公司用我的名字告尤○珮,我敗訴,│
│ │ │ 東西沒有交給公司。是楊清林用我名義│
│ │ │ 去聲請本票裁定」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18頁)。 │
├──┼──────────┼───────────────────┤
│9-45│陳○琴之員工個人資料│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1張(見警卷(九)第2頁│是楊清林用我的名義來聲請本票裁定。這張│
│ │) │是游碧鳳在我出庭前交給我,要我知道是那│
│ │ │位小姐所簽的本票,我忘記將員工資料交給│
│ │ │楊游碧鳳」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6頁)。 │
├──┼──────────┼───────────────────┤
│9-46│張○娟之個人資料、借│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這│
│ │據各1 張(見警卷(九)│是楊游碧鳳交給我,楊游碧鳳連同尤○珮的│
│ │252 、253 頁) │資交給我,楊游碧鳳交給我時,我沒有仔細│
│ │ │看內容,後來我回家之後才看到尤○珮的資│
│ │ │料還有張○娟的資料2張。因為我忘記交回 │
│ │ │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6頁)。 │
├──┼──────────┼───────────────────┤
│9-47│黃○君民事裁定書1 張│一、內容為:黃○君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
│ │ │ 年度司票字第554 號民事裁定1 張(見│
│ │ │ 警卷㈨第254頁)。 │
│ │ │二、同案被告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 │ │ 「這是楊清林以黃文龍名義對黃○君聲│
│ │ │ 請本票強制執行,黃文龍拿來問我,我│
│ │ │ 忘記交回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
│ │ │ 186)。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里○
○街0號,拘提同案被告劉政錥時所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
見警卷㈨第258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
警卷㈨第262至26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4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同案被告劉政錥於原審審理中供稱:「9-48│
│ │電話1 支(含SIM 卡)│之物品分別為我與我太太所有,是我及我太│
├──┼──────────┤太個人私人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245 │
│9-4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頁)。 │
│ │電話1 支(含SIM卡) │ │
├──┼──────────┼───────────────────┤
│9-49│租賃暨營業讓渡契約書│同案被告劉政錥於原審審理中之供稱:「 │
│ │1份(見警卷(九)第283│9-49之物品我為之前案件被判刑確定後,我│
│ │284 頁) │6月以後才要求公司更換人頭,所以才會簽 │
│ ├──────────┤立9-49之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245頁 │
│ │讓渡契約書1張(見警 │)。 │
│ │卷(九)第282 頁) │ │
│ │ │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2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里○○巷00○0號,執行
拘提、搜索被告子○○時,所扣得之物品(拘票影本見警卷
㈢第688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㈢第692頁;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卷㈢第693至696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5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1 支(含SIM卡) │ │
└──┴──────────┴───────────────────┘
警方於99年8月21日13時4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所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段○○巷0號
執行搜索時扣得同案被告鄒騰鴻時所有之物品,並於99年8
月21日,在臺中市○○路○段000號,拘提同案被告鄒騰鴻
到案(拘票影本見警卷㈢第773頁;搜索票影本見警卷㈢第
776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警卷㈢第77
7至780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9-5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1 支(含SIM卡) │ │
└──┴──────────┴───────────────────┘
附表二:被告乙○○、辛○○、子○○與其他同案被告等人之身
分關係、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及方式:
┌──┬────┬───────────────────────┬────────────┐
│編號│姓 名 │ 任職酒店及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 │ 卷證出處 │
├──┼────┼───────────────────────┼────────────┤
│ 1 │楊清林 │楊清林於91年3月4日取得址設臺中市○○路000號1至│經濟部商業司- 商業登記資│
│ │(綽號:│4樓「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一見鍾情視聽歌 │料查詢4 紙(見原審卷第│
│ │馬姐、花│唱名店」、「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店」及「逍遙自在│66至69頁) │
│ │姐、師父│視聽歌唱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處建築物外懸│ │
│ │、亨哥、│掛「歡喜就好商務大酒店」招牌,對外以歡喜就好酒│ │
│ │營長) │店名義營業,為該酒店之實際經營者,至99年8月20 │ │
│ │ │日該店遭警方查獲為止。 │ │
├──┼────┼───────────────────────┤ │
│ 2 │楊游碧鳳│楊游碧鳳為楊清林之妻,在酒店擔任總會計,參與犯│ │
│ │(花名:│行時間為91年3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 │ │
│ │櫻姐) │ │ │
├──┼────┼───────────────────────┼────────────┤
│ 3 │乙○○ │乙○○自83年11月間起受僱楊清林,在「歡喜就好KT│被告乙○○於99年9 月16日│
│ │(花名:│V」擔任桌邊服務員至87年間離職為止;於89年間返 │警詢時所述(見偵卷第31│
│ │小彤、春│回「歡喜就好KTV」再度擔任桌邊服務員;於90、91 │頁)、人數/ 年資統計表(│
│ │天) │年間至京翔旅行社擔任副總助理,負責辦理護照及機│見偵卷第146 頁)。 │
│ │ │票等相關事務;於93至94年間擔任四季馬場人事課長│ │
│ │ │,負責公關宣傳工作。嗣並在「歡喜就好KTV」擔任 │ │
│ │ │內幹部,職稱副總,至99年8月20日止。薪資所得依 │ │
│ │ │坐檯及業績獎金計算。 │ │
├──┼────┼───────────────────────┼────────────┤
│ 4 │辛○○(│曹立婷自96年4月間起加入,而與楊清林等人有犯意 │依據卷內人數/ 年資統計表│
│ │原名曹立│聯絡,至99年8月20日止,擔任歡喜就好酒店輔導長 │(見偵卷第146 頁)。此│
│ │婷,花名│,職稱董事長特助,負責管理金世紀經紀公司,底薪│份年資統計表係於96年間製│
│ │:婷婷)│3萬元。 │作,此觀被告戊○○到職日│
│ │ │ │為90年2月,年資6年可知。│
│ │ │ │又花名婷婷之被告曹立婷編│
│ │ │ │號217號之年資欄為空白, │
│ │ │ │可證被告曹立婷於96年間加│
│ │ │ │入楊清林等人之犯意聯絡。│
├──┼────┼───────────────────────┼────────────┤
│ 5 │張玉萍(│張玉萍在酒店之職稱為執董,任職期間自84年10月間│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花名:魚│起,參與犯行時間自91年3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 │第146頁)。 │
│ │姐、牛媽│,每月底薪4萬5000元。 │ │
│ │、琪琴)│ │ │
├──┼────┼───────────────────────┼────────────┤
│ 6 │戊○○ │戊○○自90年2月間起受僱楊清林擔任公關小姐,於9│被告戊○○於99年9月30日 │
│ │(花名:│2年間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亦擔任公關小姐,負責 │警詢及偵訊時所述(見偵卷│
│ │左岸) │在包廂坐檯陪男客喝酒、唱歌、脫衣陪酒及陪男客出│第91、118頁)、人數/年│
│ │ │場性交易,並擔任新人組老師加入與楊清林等人之犯│資統計表(見偵卷第146 │
│ │ │意聯絡,至99年8月20日止,薪資所得依坐檯、出場 │頁)。 │
│ │ │性交易所得及業績獎金計算。 │ │
├──┼────┼───────────────────────┼────────────┤
│ 7 │程智敏 │程智敏自86年5月間起受僱楊清林,參與犯行時間自9│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花名:│1年3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曾在該店擔任輔導長│第146頁)。 │
│ │飛揚、飛│,於警方查獲時雖未掛名幹部,惟實際上居住在歡喜│ │
│ │姐、巧克│就好酒店,負責管理該店公關小姐。薪資所得依坐檯│ │
│ │力) │、出場性交易所得及業績獎金計算。 │ │
├──┼────┼───────────────────────┼────────────┤
│ 8 │巳○○ │巳○○於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時間:「僅限│服務員臨時性勞動契約書(│
│ │(花名:│於98年7月8日遭查獲後迄99年8月20日(檢察官誤為2│見原審卷㈤第212頁反面) │
│ │藍夜、雅│1日)止,又另起犯意之犯行部分」,故原審所載「 │、員工個人資料填格表(見│
│ │菲) │自95年9月20日起加入楊清林等人之犯意聯絡,至99 │原審卷㈤第212頁)、人數/│
│ │ │年8月20日止,在該店擔任內幹部,職稱副總。薪資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第14│
│ │ │所得依坐檯、出場性交易及業績獎金計算。公訴意旨│6頁)。 │
│ │ │認巳○○任職期間自99年8月21日前約7、8年前起至9│ │
│ │ │9年8月21日止云云,容有誤會。」一節,應係誤會,│ │
│ │ │此特予指明。 │ │
├──┼────┼───────────────────────┼────────────┤
│ 9 │林惠婷 │林惠婷受僱楊清林,在該店擔任櫃檯會計,犯行時間│被告林惠婷於99年8 月21日│
│ │(花名:│自97年4月2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領有底薪2萬 │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卷㈩第│
│ │亞蕾) │6000元。 │34頁)、僱傭契約書(見原│
│ │ │ │審卷㈤第410頁)。 │
├──┼────┼───────────────────────┼────────────┤
│ 10 │汪月美 │汪月美受僱楊清林,在該店擔任櫃檯會計,犯行時間│僱傭契約書(見原審卷㈥第│
│ │(花名:│自97年4月23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領有底薪2萬 │1頁)。 │
│ │月美) │8000元。 │ │
├──┼────┼───────────────────────┼────────────┤
│ 11 │己○○ │己○○自87年4月間起受僱楊清林,嗣於91年間起擔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
│ │(綽號:│任櫃檯會計主任,參與楊清林等人犯行時間自91年3 │年12月2日偵訊時之證述( │
│ │林主任)│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底薪4萬7000元。 │見偵卷第70、71頁)、人│
│ │ │ │數/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 │ │ │第145頁)。 │
├──┼────┼───────────────────────┼────────────┤
│ 12 │未○○ │未○○於96年10月間起至99年6 月間止,在該店擔任│被告未○○於99年8月26日 │
│ │(花名:│外幹部,職稱副總;嗣於99年6 月間起改擔任控檯人│警詢時所述(見偵卷第12│
│ │Jolin) │員,至99年8月20日止,底薪3萬3000元。 │0頁)、8月21日偵訊時所述│
│ │ │ │(見偵卷第136頁)。 │
├──┼────┼───────────────────────┼────────────┤
│ 13 │劉玉蘭 │劉玉蘭自88年4月間起受僱楊清林,擔任櫃檯會計人 │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花名:│員,並擔任控檯工作,犯行時間自91年3月4日起至99│第145頁)。 │
│ │洋子) │年8月20日止,底薪4萬2000元。 │ │
├──┼────┼───────────────────────┼────────────┤
│ 14 │陳冠樺 │陳冠樺自88年8月間起受僱楊清林,犯行時間自91年3│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花名:│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擔任外幹部(即業績幹部│第145頁)。 │
│ │高朋、高│),底薪3萬3000元及業績獎金。 │ │
│ │董) │ │ │
├──┼────┼───────────────────────┼────────────┤
│ 15 │丑○○ │丑○○自82年1月間起受僱楊清林,犯行時間自91年3│被告丑○○於99年8月26日 │
│ │(花名:│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擔任外幹部(即業績幹部│警詢時所述(見偵卷第97│
│ │奶媽) │),底薪3萬3000元及業績獎金。 │、102頁)、人數/年資統計│
│ │ │ │表(見偵卷第145頁)。 │
├──┼────┼───────────────────────┼────────────┤
│ 16 │謝盈盈 │謝盈盈自95年6月30日起在歡喜就好KTV擔任小班長,│被告謝盈盈於99年9月17日 │
│ │(花名:│負責帶領及管理公關小姐;於98年3月間起至99年8月│警詢時所述(見偵卷第55│
│ │喬媽、小│20日止,正式擔任內幹部,職稱副總,薪資所得依坐│頁)、人數/年資統計表( │
│ │喬) │檯及業績獎金計算。犯行時間自95年6月30日起至99 │見偵卷第146頁)。 │
│ │ │年8月20日止。 │ │
├──┼────┼───────────────────────┼────────────┤
│ 17 │戌○○(│被告韓思玉自93年7月4日起加入楊清林等人之犯意聯│服務員臨時性勞動契約書(│
│ │原名:韓│絡至99年8月20日止,在該店擔任內幹部,職稱副總 │見原審卷㈤第191頁)、員 │
│ │思玉;花│。薪資所得依坐檯、出場性交易及業績獎金計算。 │工個人資料填格表(註明:│
│ │名:海燕│ │編排師父為左岸,見原審卷│
│ │、海豔)│ │㈤第190頁)。 │
├──┼────┼───────────────────────┼────────────┤
│ 18 │吳蒂倩 │吳蒂倩自96年8月26日起受僱楊清林,在「春夏秋冬 │被告吳蒂倩於99年9月21日 │
│ │(花名:│之金碧輝煌」酒店擔任公關小姐;於97年初起轉至「│於警詢時所述(見偵卷第│
│ │伊貝、田│歡喜就好」酒店擔任公關小姐;98年初起擔任實習幹│206頁)、服務員臨時性勞 │
│ │麗) │部;於98年年底某日起擔任內幹部,職稱副總,薪資│動契約書(見原審卷㈤第23│
│ │ │所得依坐檯及業績獎金計算。犯行時間自98年底某日│8頁)。 │
│ │ │起至99年8月20日止。 │ │
├──┼────┼───────────────────────┼────────────┤
│ 19 │黃文龍 │黃文龍自94年6月間起受僱楊清林,犯行時間自94年6│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綽號:│月間起至99年8月20日止,擔任副店長,底薪3萬3000│第145頁)。 │
│ │龍哥) │元。 │ │
├──┼────┼───────────────────────┼────────────┤
│ 20 │陳品亨 │陳品亨自98年8月底起至99年5月31日起受僱楊清林,│讓渡契約書(見警卷㈨第28│
│ │(綽號:│擔任歡喜就好酒店少爺;復於99年6月1日,擔任該店│2頁,原審卷㈢第323頁、租│
│ │小偉) │現場負責人,至99年8月20日止,職稱店長,底薪2萬│賃暨營業讓渡契約書(見警│
│ │ │7000元。 │卷㈨第283、284頁) │
├──┼────┼───────────────────────┼────────────┤
│ 21 │黃威任 │黃威任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在歡喜就 │被告黃威任於99年8 月21日│
│ │(綽號:│好酒店擔任少爺,底薪2萬7000元。 │警詢時所述(見偵卷㈢第16│
│ │阿任) │ │頁);於99年8月21日偵訊 │
│ │ │ │時所述(見偵卷㈢第34頁)│
│ │ │ │。 │
├──┼────┼───────────────────────┼────────────┤
│ 22 │鄒騰鴻 │鄒騰鴻自94年4月間起受僱楊清林;於98年12月4日登│被告鄒騰鴻於99年8 月21日│
│ │(綽號:│記為歡喜就好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至99年8 │警詢時所述(見警卷㈣第19│
│ │鄒教練)│月20日止,職稱馬場教練,底薪3萬3000元。犯行時 │頁)、人數/年資統計表( │
│ │ │間自98年12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 │見偵卷第145頁)、公司 │
│ │ │ │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
│ │ │ │登記表(見警卷㈢第793頁 │
│ │ │ │,原審卷㈦第21至27頁)。│
├──┼────┼───────────────────────┼────────────┤
│ 23 │劉政錥 │劉政錥自90年2月間起受僱楊清林,於96年10月25日 │讓渡契約書(見警卷㈨第28│
│ │(綽號:│起至99年5月31日止擔任歡喜就好酒店現場負責人, │2頁,原審卷㈢第323頁、租│
│ │劉老闆)│底薪2萬元。犯行時間自96年10月25日起至99年5月31│賃暨營業讓渡契約書(見原│
│ │ │日止。公訴意旨認劉政錥自97年6月9日起至99年7月1│審卷㈢第333頁)。 │
│ │ │日前擔任現場負責人,容有誤會。 │ │
├──┼────┼───────────────────────┼────────────┤
│ 24 │申○○ │申○○自89年10月17日起受僱楊清林,犯行時間自91│被告申○○於99年8月30日 │
│ │(綽號:│年3月4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擔任人事組長,底薪3│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卷第│
│ │小蔡、蔡│萬3000元。 │25頁)、人數/年資統計表 │
│ │組長) │ │(見偵卷第145頁)。 │
├──┼────┼───────────────────────┼────────────┤
│ 25 │辰○○ │辰○○自91年6月間起起受僱楊清林,參與楊清林犯 │人數/ 年資統計表(見偵卷│
│ │(綽號:│行時間自91年6月間起至99年8月20日止,職稱楊協理│第145頁)。 │
│ │楊協理)│,底薪10萬元。 │ │
├──┼────┼───────────────────────┼────────────┤
│ 26 │子○○ │子○○自99年6月15日起擔任金世紀經紀公司總監, │被告子○○於100年10月20 │
│ │(綽號:│職稱金世紀經紀公司總監,底薪5萬元。 │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之│
│ │源哥) │ │證述(見原審卷第170頁 │
│ │ │ │) │
└──┴────┴───────────────────────┴────────────┘
附表三:呂宜潔(係年滿18歲之人)任職期間表:
┌──┬───────┬───────────────┐
│編號│ 人 別 │ 任 職 期 間 │
│ │ │(採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認定) │
├──┼───────┼───────────────┤
│ 1 │呂宜潔(未經起│98年10月中旬起至99年1月中旬止 │
│ │訴) │ │
└──┴───────┴───────────────┘
附表四:同案被告楊清林所定違規事由具體內容及罰款額度
┌──┬──────┬─────────────────────────┐
│編號│ 名 稱 │ 違規事由具體內容及罰款額度 │
├──┼──────┼─────────────────────────┤
│ 1 │業績未過 │業績處罰共有4種,第一、「好彩頭測驗」係指每月1日及│
│ │ │16日,公關小姐應撥打電話予曾經前來消費之客人(即 │
│ │ │call客),要求該熟客(即老點)於該日至店內消費並帶│
│ │ │小姐出場性交易,或直接將小姐帶出場性交易始為過關,│
│ │ │如未能通過好彩頭測驗,應簽立金額3000、5000或14900 │
│ │ │元不等之單據。第二、「每檔期均應帶客進及出場性交易│
│ │ │」係指每檔期均應有一定次數帶客人進場消費或點檯,於│
│ │ │坐檯完畢後有男客應帶小姐出場,如少於規定次數,每次│
│ │ │簽立金額2000、3000、5000、10000或15000元不等之罰款│
│ │ │單據,並按次數累計。第三、「特殊節日測驗」係指每逢│
│ │ │情人節、中秋節、聖誕節及週年慶等節日,每次測驗期間│
│ │ │均達6日或1週,於測驗期間至少應有3日或4日以上,有男│
│ │ │客消費金額達15000元以上及出場性交易始通過測驗,如 │
│ │ │未能通過測驗,每日簽立金額3000元、5000元、60 00元 │
│ │ │、15000元或20000元不等之單據,並按日數累計。第四、│
│ │ │「臨時測驗」係指被告張玉萍如認當日或前日業績不佳,│
│ │ │不定時指示公關小姐應以電話攬客於當日到店消費,如未│
│ │ │能通過測驗,應簽立金額1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2 │套房單數量未│公關小姐與客人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套房內│
│ │達標準 │為性行為時,可取得套房單1紙,如每檔期取得之套房單 │
│ │ │未達5、7、10、15、20張等,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50 0或 │
│ │ │1000元之罰款單據。 │
├──┼──────┼─────────────────────────┤
│ 3 │馬卡數量未達│公關小姐於坐檯時,每檔期均應向男客推銷址設臺中市○○
○ ○○○ ○○區○○路00○0 號之四季馬場馬票,如男客購買馬票未│
│ │ │達4、7、10、20張不等,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1400元 │
│ │ │之罰款單據。 │
├──┼──────┼─────────────────────────┤
│ 4 │餐卡數量未達│公關小姐在包廂坐檯時,應向男客推銷包廂餐點,每道餐│
│ │標準 │點500元得1張餐卡,每檔期每位公關小姐應推銷20張餐卡│
│ │ │,每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500元之罰款單據。 │
├──┼──────┼─────────────────────────┤
│ 5 │秀卡數量未達│公關小姐入包廂熱舞時,該番公關小姐應促使男客發小費│
│ │標準 │予秀舞小姐,每張秀卡500元,每檔期應有20張秀卡,每 │
│ │ │少1張應簽立罰款金額500元之罰款單據。 │
├──┼──────┼─────────────────────────┤
│ 6 │空檯 │該店公關小姐於每週5及週6當日無人點檯或無法排檯入番│
│ │ │,即屬空檯,如有1日空檯,應自己補節數,每1日應簽立│
│ │ │罰款金額3000元、9000元、23400元或80000元不等之罰款│
│ │ │單據。 │
├──┼──────┼─────────────────────────┤
│ 7 │走時間 │公關小姐應以「走時間」為由而簽立罰款單據之情形有4 │
│ │ │種:第一、外出從事性交易時,未於出場3小時內返回店 │
│ │ │內;第二、未於休假結束前返回店內;第三、兼職組公關│
│ │ │小姐未於當日18時準時到店上班;第四、住店組公關小姐│
│ │ │於未經核准之外出時間自行外出等情形,均以「走時間」│
│ │ │論,第1小時超過1分鐘即以1小時計算,第1小時簽立3300│
│ │ │元之罰款單據、遲延返回店內2小時簽立6600元之罰款單 │
│ │ │據、遲延返回店內3小時簽立15000元之罰款單據、遲延返│
│ │ │回店內超過3小時以上即以1日計算,應簽立2000 0元之罰│
│ │ │款單據。如該走時間之公關小姐願直接將罰款以現金交付│
│ │ │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可將「走時間」金額視為男客買該小│
│ │ │姐出場之性交易時間,該公關小姐可與店家對分該筆款項│
│ │ │。 │
├──┼──────┼─────────────────────────┤
│ 8 │遲到 │公關小姐應以「遲到」為由簽立罰款單據之情形有2種: │
│ │ │第一、住店小姐未於店家核准外出時間截止前返回店內;│
│ │ │第二、公關小姐每日均應參與大會,由韓思玉及花名「小│
│ │ │黛」之幹部負責檢查小姐化妝是否合格,如開會遲到,即│
│ │ │屬「檢粧遲到」。不論「外出遲到」或「檢粧遲到」,遲│
│ │ │到1分鐘罰款100元,以此累計。 │
├──┼──────┼─────────────────────────┤
│ 9 │自框 │公關小姐如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未至酒店上班,應│
│ │ │簽立金額14900元、23400元或248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如公關小姐無假可放,必須自己花錢購買假期,於上班時│
│ │ │應交付每日20000元現金,不得以簽立罰款單據代替及主 │
│ │ │張拆帳。 │
├──┼──────┼─────────────────────────┤
│ 10 │公關小姐未經│公關小姐如未經該店離職程序離開,嗣後再返回酒店時,│
│ │離職程序,逕│應按離開日數,簽立金額不等之罰款金額單據。而秘密證│
│ │行離開酒店後│人99甲11離開3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24萬元之罰款單│
│ │再回酒店 │據(以每日8萬元計算);秘密證人99甲16離開3日後返回 │
│ │ │酒店,遭要求簽立49800元之罰款單據(以3日為單位計算│
│ │ │);秘密證人99甲17曾經離開2次,第1次離開3日後返回酒│
│ │ │店,遭要求簽立24萬元之罰款單據(以每日8萬元計算) │
│ │ │,第2次離開2日後返回酒店,遭要求簽立12萬元之罰款單│
│ │ │據(以每日6萬元計算)。 │
├──┼──────┼─────────────────────────┤
│ 11 │檢妝未過(即│歡喜就好酒店於每日18時許,在該酒店地下室開會,該店│
│ │服裝儀容不整│小姐均應準時到場,並接受韓思玉及花名「小黛」之幹部│
│ │) │檢妝是否符合標準,具體檢查事項包括香水、耳環、項鍊│
│ │ │、口紅、鞋子、假睫毛、穿衣未擠出乳溝等,如未能通過│
│ │ │檢妝,有10分鐘或30分鐘不等時間可補妝,經複檢後未通│
│ │ │過,屬「檢妝未過」違規,應簽立金額500元、1000元、 │
│ │ │3000元、3300元或6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12 │配備不全 │公關小姐應自行準備坐檯使用之工具,諸如打火機、骰子│
│ │ │、酒杯及水杯等,若缺酒杯或水杯,應向酒店購買固定形│
│ │ │式之酒杯或水杯,如缺少相關配備,應簽立金額100 元、│
│ │ │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或4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
├──┼──────┼─────────────────────────┤
│ 13 │體重過重 │公關小姐體重不得超過標準值,如超過標準值每公斤應簽│
│ │ │立金額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14 │美姿美儀不佳│公關小姐在包廂內應隨時保持笑容,並兼顧走、站、坐姿│
│ │ │儀態,如有「領客彎腰駝背」、「走道上吃東西」等違規│
│ │ │事由,具體標準由公司規定,如經乙○○查明認屬「美姿│
│ │ │美儀不佳」後,視具體違規情節,簽立金額1000元至10萬│
│ │ │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15 │拒絕與男客出│公關小姐如已決定從事出場性交易後,不得挑客(即只要│
│ │場性交易 │有男客要帶小姐出場,該小姐必須與該男客出場性交易,│
│ │ │不得拒絕)、不得決定暫時不出場性交易、與男客出場後│
│ │ │未為性行為或拒絕為性交易遭男客反應等行為,均屬違規│
│ │ │事由。又因小姐拒絕與男客出場為性交易,導致酒店無法│
│ │ │賺得男客帶小姐出場之費用,該筆費用應由小姐簽立罰款│
│ │ │單據,並視具體違規情節,簽立金額1000元、3000元、50│
│ │ │00元、9000元、9900元、20000餘元不等罰款單據。 │
├──┼──────┼─────────────────────────┤
│ 16 │番內違規 │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時應執行四度,即「1.番內團體動態│
│ │ │遊戲時之(震撼度)。2.番內各小姐隨時之(笑容度)。│
│ │ │3.番內小姐之走、站、坐姿儀態含桌面上之(禮貌度)。│
│ │ │4.內幹部針對違規之小姐採當場立即叫來咬耳朵立即矯正│
│ │ │告知之(配合度)」。如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時酒沒倒好│
│ │ │、未清桌面、包廂內吃東西、不配合客人玩性遊戲、拒絕│
│ │ │客人玩性遊戲、遭客人反應服務不佳、未上空露點或遮掩│
│ │ │(即特色縮水)、包廂內玩不起來、自行點歌唱、包廂內│
│ │ │抽菸、未依脫衣陪酒流程進行、拒絕客人撫摸、得罪客人│
│ │ │、番內打瞌睡等、帶手機入番、小姐未經內外幹部與男客│
│ │ │洽談出場性交易事宜,而由小姐暗示或要求男客應帶自己│
│ │ │或其他小姐出場性交易等情形,均屬番內違規,視具體違│
│ │ │規情形,應簽立金額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 │
│ │ │6000元、8000元、9000元、15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17 │叫做事遲到 │歡喜就好酒店採24小時營業,公關小姐應隨時待命準備坐│
│ │ │檯,如櫃檯人員安排公關小姐坐檯(即叫做事),應於3 │
│ │ │分鐘、5鐘、8分鐘、10分鐘不等時間內著裝完畢進入包廂│
│ │ │,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入包廂,屬「叫做事遲到」違規,應│
│ │ │簽立金額3000元之罰款單據。 │
├──┼──────┼─────────────────────────┤
│ 18 │叫做事遲到致│歡喜就好酒店採24小時營業,公關小姐應隨時待命準備坐│
│ │客人走番 │檯,如櫃檯人員安排公關小姐坐檯(即叫做事),應於3 │
│ │ │分鐘、5分鐘、8分鐘、10分鐘不等時間內著裝完畢進入包│
│ │ │廂,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入包廂,造成客人離店不願消費,│
│ │ │屬「叫做事遲到致客人走番」,以每位男客1200元或1800│
│ │ │元不等計算罰款金額(無上限),並簽立罰款單據。 │
├──┼──────┼─────────────────────────┤
│ 19 │喝醉酒 │公關小姐在番內坐檯飲酒時不得酒醉,如酒醉屬違規,應│
│ │ │簽立金額9000元之罰款單據。 │
├──┼──────┼─────────────────────────┤
│ 20 │得罪幹部 │公關小姐應服從幹部,如不服從幹部,屬「得罪幹部(以│
│ │ │下犯上)」為違規,應簽立金額3000元或9000元不等之罰│
│ │ │款單據。 │
├──┼──────┼─────────────────────────┤
│ 21 │排班室打瞌睡│公關小姐於上班時間,應於休息室等候排檯,如在排班室│
│ │ │內打瞌睡屬違規,應簽立金額1000元、3000元、8000 元 │
│ │ │、9000元不等之罰款單據。 │
├──┼──────┼─────────────────────────┤
│ 22 │擾亂控檯 │歡喜就好酒店係由控檯人員負責安排公關小姐進入包廂讓│
│ │ │男客挑選,如控檯人員排定公關小姐入包廂時,該公關小│
│ │ │姐不在或拒絕排檯,屬「擾亂控檯」違規,應簽立金額30│
│ │ │00元之罰款單據。 │
├──┼──────┼─────────────────────────┤
│ 23 │流失新人 │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除安排新人組老師誘使新人│
│ │ │留在店內外,尚要求資深小姐帶領新人,如新人於3天內 │
│ │ │離職,該資深公關小姐應罰款5000元;如於3天後離職, │
│ │ │該資深公關小姐應罰款1000元,並簽立相關罰款單據。 │
├──┼──────┼─────────────────────────┤
│ 24 │新人時期留客│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僅有粉紅色名牌小姐得與客│
│ │人電話或與客│人互留電話,如白、黃、黑色名牌新人與男客互留電話或│
│ │人私約在外 │私約在外,應扣金15點(1 點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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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同案被告楊清林等人經拘提到案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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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 名 │方式│ 時 間 │ 地 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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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 清 林│拘提│99年8 月21日1 時│臺中市○○路○段000號 │ │
│ │ │ │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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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游碧鳳│拘提│99年8 月21日23時│臺中市○○○路000號18 │ │
│ │ │ │30分許 │樓之7 │ │
├──┼────┼──┼────────┼───────────┼───┤
│ 3 │張 玉 萍│拘提│99年8 月21日9 時│臺中市三民路3段315巷23│ │
│ │ │ │52分 │號6樓之4 │ │
├──┼────┼──┼────────┼───────────┼───┤
│ 4 │辛 ○ ○│拘提│99年8 月21日4 時│臺中市○○路0段000號 │ │
│ │ │ │40分 │ │ │
├──┼────┼──┼────────┼───────────┼───┤
│ 5 │陳 冠 樺│拘提│99年8 月21日11時│臺中市○道路00○0號3樓│ │
│ │ │ │ │之2 │ │
├──┼────┼──┼────────┼───────────┼───┤
│ 6 │丑 ○ ○│拘提│99年8 月21日9 時│臺中市梅川西路4段147之│ │
│ │ │ │30分許 │5號2樓之2 │ │
├──┼────┼──┼────────┼───────────┼───┤
│ 7 │未 ○ ○│拘提│99年8 月21日22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45分 │ │ │
├──┼────┼──┼────────┼───────────┼───┤
│ 8 │乙 ○ ○│拘提│99年8 月21日11時│臺中市○○○路0段00號3│ │
│ │ │ │15分 │樓之1 │ │
│ │ │ │99年9 月16日16時│臺中市○○路0段000號 │ │
│ │ │ │45分 │ │ │
├──┼────┼──┼────────┼───────────┼───┤
│ 9 │程 智 敏│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5分 │ │ │
├──┼────┼──┼────────┼───────────┼───┤
│ 10 │戊 ○ ○│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5分 │ │ │
├──┼────┼──┼────────┼───────────┼───┤
│ 11 │巳 ○ ○│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5分 │臺中市○○○路0段00號3│ │
│ │ │ │99年9 月16日11時│樓之1 │ │
├──┼────┼──┼────────┼───────────┼───┤
│ 12 │韓 思 玉│拘提│99年8 月21日10時│臺中市○○路000巷0號4 │ │
│ │ │ │30分 │樓之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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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謝 盈 盈│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0分 │ │ │
├──┼────┼──┼────────┼───────────┼───┤
│ 14 │汪 月 美│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5分 │ │ │
├──┼────┼──┼────────┼───────────┼───┤
│ 15 │林 惠 婷│拘提│99年8 月21日9 時│臺中市○○路000號18樓 │ │
│ │ │ │45分 │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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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劉 政 錥│拘提│99年8 月21日14時│臺中縣○○鄉○○街0號 │ │
│ │ │ │30分 │ │ │
├──┼────┼──┼────────┼───────────┼───┤
│ 17 │黃 文 龍│拘提│99年8 月21日2 時│臺中市○○路000號 │ │
│ │ │ │35分 │ │ │
├──┼────┼──┼────────┼───────────┼───┤
│ 18 │黃 威 任│拘提│99年8 月21日10時│臺中市○○路0段00號8號│ │
│ │ │ │40分 │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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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子 ○ ○│拘提│99年8 月21日12時│臺中市北屯區橫坑巷89之│ │
│ │ │ │ │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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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鄒 騰 鴻│拘提│99年8 月21日15時│臺中市○○路0段000號 │ │
│ │ │ │1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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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同案被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套房部營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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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歡喜就好酒店營收│套房部營收│ 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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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 月1 日│ 1,168,103 元│ 57,600 元│1,225,7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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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 月2 日│ 564,940 元│ 7,800 元│ 572,740 元│
├──┼──────┼────────┼─────┼──────┤
│ 3 │97年1 月3 日│ 342,840 元│ 21,300 元│ 364,140 元│
├──┼──────┼────────┼─────┼──────┤
│ 4 │97年1 月4 日│ 795,400 元│ 26,100 元│ 821,500 元│
├──┼──────┼────────┼─────┼──────┤
│ 5 │97年1 月5 日│ 690,100 元│ 19,800 元│ 709,900 元│
├──┼──────┼────────┼─────┼──────┤
│ 6 │97年1 月6 日│ 518,545 元│ 13,800 元│ 532,345 元│
├──┼──────┼────────┼─────┼──────┤
│ 7 │97年1 月7 日│ 584,200 元│ 11,100 元│ 595,300 元│
├──┼──────┼────────┼─────┼──────┤
│ 8 │97年1 月8 日│ 524,600 元│ 5,400 元│ 530,000 元│
├──┼──────┼────────┼─────┼──────┤
│ 9 │97年1 月9 日│ 276,720 元│ 3,900 元│ 280,620 元│
├──┼──────┼────────┼─────┼──────┤
│ 10 │97年1 月10日│ 808,955 元│ 15,900 元│ 824,855 元│
├──┼──────┼────────┼─────┼──────┤
│ 11 │97年1 月11日│ 633,960 元│ 19,800 元│ 653,760 元│
├──┼──────┼────────┼─────┼──────┤
│ 12 │97年1 月12日│ 863,132 元│ 20,400 元│ 883,532 元│
├──┼──────┼────────┼─────┼──────┤
│ 13 │97年1 月13日│ 660,200 元│ 12,000 元│ 672,200 元│
├──┼──────┼────────┼─────┼──────┤
│ 14 │97年1 月14日│ 508,245 元│ 10,500 元│ 518,745 元│
├──┼──────┼────────┼─────┼──────┤
│ 15 │97年1 月15日│ 542,600 元│ 12,500 元│ 555,100 元│
├──┼──────┼────────┼─────┼──────┤
│ 16 │97年1 月16日│ 382,070 元│ 7,500 元│ 389,570 元│
├──┼──────┼────────┼─────┼──────┤
│ 17 │97年1 月17日│ 529,400 元│ 5,700 元│ 535,100 元│
├──┼──────┼────────┼─────┼──────┤
│ 18 │97年1 月18日│ 726,200 元│ 23,100 元│ 749,300 元│
├──┼──────┼────────┼─────┼──────┤
│ 19 │97年1 月19日│ 665,400 元│ 27,000 元│ 692,400 元│
├──┼──────┼────────┼─────┼──────┤
│ 20 │97年1 月20日│ 231,345 元│ 17,100 元│ 248,445 元│
├──┼──────┼────────┼─────┼──────┤
│ 21 │97年1 月21日│ 418,061 元│ 15,100 元│ 433,161 元│
├──┼──────┼────────┼─────┼──────┤
│ 22 │97年1 月22日│ 496,800 元│ 18,600 元│ 515,400 元│
├──┼──────┼────────┼─────┼──────┤
│ 23 │97年1 月23日│ 518,900 元│ 6,000 元│ 524,900 元│
├──┼──────┼────────┼─────┼──────┤
│ 24 │97年1 月24日│ 606,760 元│ 18,300 元│ 625,060 元│
├──┼──────┼────────┼─────┼──────┤
│ 25 │97年1 月25日│ 775,400 元│ 22,800 元│ 798,200 元│
├──┼──────┼────────┼─────┼──────┤
│ 26 │97年1 月26日│ 812,691 元│ 24,400 元│ 837,091 元│
├──┼──────┼────────┼─────┼──────┤
│ 27 │97年1 月27日│ 444,400 元│ 21,600 元│ 466,000 元│
├──┼──────┼────────┼─────┼──────┤
│ 28 │97年1 月28日│ 457,780 元│ 8,100 元│ 465,880 元│
├──┼──────┼────────┼─────┼──────┤
│ 29 │97年1 月29日│ 517,755 元│ 7,500 元│ 525,255 元│
├──┼──────┼────────┼─────┼──────┤
│ 30 │97年1 月30日│ 460,360 元│ 3,000 元│ 463,360 元│
├──┼──────┼────────┼─────┼──────┤
│ 31 │97年1 月31日│ 757,965 元│ 11,700 元│ 769,665 元│
├──┴──────┴────────┴─────┴──────┤
│編號1至31號為97年1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8,283,827元;│
│套房部營收495,400元,總計:18,779,227元。 │
├──┬──────┬────────┬─────┬──────┤
│ 32 │97年2 月1 日│ 786,000 元│ 37,000 元│ 823,000 元│
├──┼──────┼────────┼─────┼──────┤
│ 33 │97年2 月2 日│ 549,202 元│ 25,800 元│ 575,002 元│
├──┼──────┼────────┼─────┼──────┤
│ 34 │97年2 月3 日│ 545,360 元│ 13,500 元│ 558,860 元│
├──┼──────┼────────┼─────┼──────┤
│ 35 │97年2 月4 日│ 651,600 元│ 26,100 元│ 677,700 元│
├──┼──────┼────────┼─────┼──────┤
│ 36 │97年2 月5 日│ 614,840 元│ 12,300 元│ 627,140 元│
├──┼──────┼────────┼─────┼──────┤
│ 37 │97年2 月6 日│ 838,620 元│ 44,600 元│ 883,220 元│
├──┼──────┼────────┼─────┼──────┤
│ 38 │97年2 月7 日│ 1,078,800 元│ 40,000 元│1,118,800 元│
├──┼──────┼────────┼─────┼──────┤
│ 39 │97年2 月8 日│ 1,225,290 元│ 30,600 元│1,255,890 元│
├──┼──────┼────────┼─────┼──────┤
│ 40 │97年2 月9 日│ 1,149,400 元│ 46,800 元│1,196,200 元│
├──┼──────┼────────┼─────┼──────┤
│ 41 │97年2 月10日│ 1,037,200 元│ 47,400 元│1,084,600 元│
├──┼──────┼────────┼─────┼──────┤
│ 42 │97年2 月11日│ 788,700 元│ 30,000 元│ 818,700 元│
├──┼──────┼────────┼─────┼──────┤
│ 43 │97年2 月12日│ 810,340 元│ 48,300 元│ 858,640 元│
├──┼──────┼────────┼─────┼──────┤
│ 44 │97年2 月13日│ 728,660 元│ 34,200 元│ 762,860 元│
├──┼──────┼────────┼─────┼──────┤
│ 45 │97年2 月14日│ 616,700 元│ 43,200 元│ 659,900 元│
├──┼──────┼────────┼─────┼──────┤
│ 46 │97年2 月15日│ 755,173 元│ 34,200 元│ 789,373 元│
├──┼──────┼────────┼─────┼──────┤
│ 47 │97年2 月16日│ 834,560 元│ 33,000 元│ 867,560 元│
├──┼──────┼────────┼─────┼──────┤
│ 48 │97年2 月17日│ 381,800 元│ 33,900 元│ 415,700 元│
├──┼──────┼────────┼─────┼──────┤
│ 49 │97年2 月18日│ 442,600 元│ 18,300 元│ 460,900 元│
├──┼──────┼────────┼─────┼──────┤
│ 50 │97年2 月19日│ 611,460 元│ 17,100 元│ 628,560 元│
├──┼──────┼────────┼─────┼──────┤
│ 51 │97年2 月20日│ 493,500 元│ 14,600 元│ 508,100 元│
├──┼──────┼────────┼─────┼──────┤
│ 52 │97年2 月21日│ 552,440 元│ 16,000 元│ 568,440 元│
├──┼──────┼────────┼─────┼──────┤
│ 53 │97年2 月22日│ 443,380 元│ 18,000 元│ 461,380 元│
├──┼──────┼────────┼─────┼──────┤
│ 54 │97年2 月23日│ 563,790 元│ 10,200 元│ 573,990 元│
├──┼──────┼────────┼─────┼──────┤
│ 55 │97年2 月24日│ 457,100 元│ 22,800 元│ 479,900 元│
├──┼──────┼────────┼─────┼──────┤
│ 56 │97年2 月25日│ 509,150 元│ 11,700 元│ 520,850 元│
├──┼──────┼────────┼─────┼──────┤
│ 57 │97年2 月26日│ 295,200 元│ 2,700 元│ 297,900 元│
├──┼──────┼────────┼─────┼──────┤
│ 58 │97年2 月27日│ 391,940 元│ 13,200 元│ 405,140 元│
├──┼──────┼────────┼─────┼──────┤
│ 59 │97年2 月28日│ 473,920 元│ 22,800 元│ 496,720 元│
├──┼──────┼────────┼─────┼──────┤
│ 60 │97年2 月29日│ 466,000 元│ 10,800 元│ 476,800 元│
├──┴──────┴────────┴─────┴──────┤
│編號32至60號為97年2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9,092,725元 │
│;套房部營收7595,100元,總計:19,851,825元。 │
├──┬──────┬────────┬─────┬──────┤
│ 61 │97年3 月1 日│ 702,855 元│ 28,200 元│ 731,055 元│
├──┼──────┼────────┼─────┼──────┤
│ 62 │97年3 月2 日│ 289,240 元│ 15,900 元│ 305,140 元│
├──┼──────┼────────┼─────┼──────┤
│ 63 │97年3 月3 日│ 319,660 元│ 12,600 元│ 332,260 元│
├──┼──────┼────────┼─────┼──────┤
│ 64 │97年3 月4 日│ 92,488 元│ 1,500 元│ 93,988 元│
├──┼──────┼────────┼─────┼──────┤
│ 65 │97年3 月5 日│ 611,580 元│ 12,300 元│ 623,880 元│
├──┼──────┼────────┼─────┼──────┤
│ 66 │97年3 月6 日│ 586,800 元│ 22,200 元│ 609,000 元│
├──┼──────┼────────┼─────┼──────┤
│ 67 │97年3 月7 日│ 591,780 元│ 15,900 元│ 607,680 元│
├──┼──────┼────────┼─────┼──────┤
│ 68 │97年3 月8 日│ 688,500 元│ 21,600 元│ 710,100 元│
├──┼──────┼────────┼─────┼──────┤
│ 69 │97年3 月9 日│ 276,480 元│ 8,100 元│ 284,580 元│
├──┼──────┼────────┼─────┼──────┤
│ 70 │97年3 月10日│ 330,900 元│ 10,200 元│ 341,100 元│
├──┼──────┼────────┼─────┼──────┤
│ 71 │97年3 月11日│ 699,250 元│ 13,000 元│ 712,250 元│
├──┼──────┼────────┼─────┼──────┤
│ 72 │97年3 月12日│ 257,410 元│ 10,800 元│ 268,210 元│
├──┼──────┼────────┼─────┼──────┤
│ 73 │97年3 月13日│ 381,662 元│ 13,500 元│ 395,162 元│
├──┼──────┼────────┼─────┼──────┤
│ 74 │97年3 月14日│ 542,960 元│ 20,700 元│ 563,660 元│
├──┼──────┼────────┼─────┼──────┤
│ 75 │97年3 月15日│ 657,590 元│ 24,000 元│ 681,590 元│
├──┼──────┼────────┼─────┼──────┤
│ 76 │97年3 月16日│ 346,201 元│ 21,000 元│ 367,201 元│
├──┼──────┼────────┼─────┼──────┤
│ 77 │97年3 月17日│ 532,280 元│ 19,800 元│ 552,080 元│
├──┼──────┼────────┼─────┼──────┤
│ 78 │97年3 月18日│ 496,600 元│ 9,600 元│ 506,200 元│
├──┼──────┼────────┼─────┼──────┤
│ 79 │97年3 月19日│ 487,600 元│ 11,700 元│ 499,300 元│
├──┼──────┼────────┼─────┼──────┤
│ 80 │97年3 月20日│ 386,500 元│ 20,700 元│ 407,200 元│
├──┼──────┼────────┼─────┼──────┤
│ 81 │97年3 月21日│ 313,220 元│ 24,300 元│ 337,520 元│
├──┼──────┼────────┼─────┼──────┤
│ 82 │97年3 月22日│ 564,240 元│ 12,150 元│ 576,390 元│
├──┼──────┼────────┼─────┼──────┤
│ 83 │97年3 月23日│ 402,500 元│ 20,970 元│ 423,470 元│
├──┼──────┼────────┼─────┼──────┤
│ 84 │97年3 月24日│ 199,500 元│ 9,150 元│ 208,650 元│
├──┼──────┼────────┼─────┼──────┤
│ 85 │97年3 月25日│ 311,295 元│ 16,500 元│ 327,795 元│
├──┼──────┼────────┼─────┼──────┤
│ 86 │97年3 月26日│ 211,200 元│ 1,500 元│ 212,700 元│
├──┼──────┼────────┼─────┼──────┤
│ 87 │97年3 月27日│ 414,800 元│ 11,400 元│ 426,200 元│
├──┼──────┼────────┼─────┼──────┤
│ 88 │97年3 月28日│ 316,000 元│ 12,600 元│ 328,600 元│
├──┼──────┼────────┼─────┼──────┤
│ 89 │97年3 月29日│ 577,300 元│ 15,000 元│ 592,300 元│
├──┼──────┼────────┼─────┼──────┤
│ 90 │97年3 月30日│ 538,400 元│ 18,000 元│ 556,400 元│
├──┼──────┼────────┼─────┼──────┤
│ 91 │97年3 月31日│ 243,900 元│ 12,900 元│ 256,800 元│
├──┴──────┴────────┴─────┴──────┤
│編號61至91號為97年3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3,370,691元 │
│;套房部營收467,770元,總計:13,838,461元。 │
├──┬──────┬────────┬─────┬──────┤
│ 92 │97年6 月2 日│ 644,480 元│ 49,500 元│ 693,980 元│
├──┼──────┼────────┼─────┼──────┤
│ 93 │97年6 月3 日│ 398,300 元│ 27,900 元│ 426,200 元│
├──┼──────┼────────┼─────┼──────┤
│ 94 │97年6 月4 日│ 464,080 元│ 30,800 元│ 494,880 元│
├──┼──────┼────────┼─────┼──────┤
│ 95 │97年6 月5 日│ 342,706 元│ 23,100 元│ 365,806 元│
├──┼──────┼────────┼─────┼──────┤
│ 96 │97年6 月6 日│ 382,760 元│ 25,200 元│ 407,960 元│
├──┼──────┼────────┼─────┼──────┤
│ 97 │97年6 月7 日│ 576,610 元│ 24,000 元│ 600,610 元│
├──┼──────┼────────┼─────┼──────┤
│ 98 │97年6 月8 日│ 588,500 元│ 29,700 元│ 618,200 元│
├──┼──────┼────────┼─────┼──────┤
│ 99 │97年6 月9 日│ 444,900 元│ 25,500 元│ 470,400 元│
├──┼──────┼────────┼─────┼──────┤
│100 │97年6 月10日│ 541,900 元│ 31,500 元│ 573,400 元│
├──┼──────┼────────┼─────┼──────┤
│101 │97年6 月11日│ 451,760 元│ 26,400 元│ 478,160 元│
├──┼──────┼────────┼─────┼──────┤
│102 │97年6 月12日│ 656,900 元│ 37,200 元│ 694,100 元│
├──┼──────┼────────┼─────┼──────┤
│103 │97年6 月13日│ 289,400 元│ 27,600 元│ 317,000 元│
├──┼──────┼────────┼─────┼──────┤
│104 │97年6 月14日│ 392,400 元│ 31,200 元│ 423,600 元│
├──┼──────┼────────┼─────┼──────┤
│105 │97年6 月15日│ 643,660 元│ 41,900 元│ 685,560 元│
├──┼──────┼────────┼─────┼──────┤
│106 │97年6 月16日│ 716,150 元│ 41,300 元│ 757,450 元│
├──┼──────┼────────┼─────┼──────┤
│107 │97年6 月17日│ 470,000 元│ 49,500 元│ 519,500 元│
├──┼──────┼────────┼─────┼──────┤
│108 │97年6 月18日│ 718,540 元│ 60,000 元│ 778,540 元│
├──┼──────┼────────┼─────┼──────┤
│109 │97年6 月19日│ 528,200 元│ 55,500 元│ 583,700 元│
├──┼──────┼────────┼─────┼──────┤
│110 │97年6 月20日│ 482,300 元│ 21,000 元│ 503,300 元│
├──┼──────┼────────┼─────┼──────┤
│111 │97年6 月21日│ 505,060 元│ 33,600 元│ 538,660 元│
├──┼──────┼────────┼─────┼──────┤
│112 │97年6 月22日│ 330,900 元│ 42,000 元│ 372,900 元│
├──┼──────┼────────┼─────┼──────┤
│113 │97年6 月23日│ 713,810 元│ 27,800 元│ 741,610 元│
├──┼──────┼────────┼─────┼──────┤
│114 │97年6 月24日│ 242,851 元│ 25,500 元│ 268,351 元│
├──┼──────┼────────┼─────┼──────┤
│115 │97年6 月25日│ 518,250 元│ 40,500 元│ 558,750 元│
├──┼──────┼────────┼─────┼──────┤
│116 │97年6 月26日│ 473,200 元│ 20,400 元│ 493,600 元│
├──┼──────┼────────┼─────┼──────┤
│117 │97年6 月27日│ 571,500 元│ 30,000 元│ 601,500 元│
├──┼──────┼────────┼─────┼──────┤
│118 │97年6 月28日│ 587,439 元│ 34,200 元│ 621,639 元│
├──┼──────┼────────┼─────┼──────┤
│119 │97年6 月29日│ 683,350 元│ 42,800 元│ 726,150 元│
├──┼──────┼────────┼─────┼──────┤
│120 │97年6 月30日│ 521,220 元│ 36,800 元│ 558,020 元│
├──┴──────┴────────┴─────┴──────┤
│編號92至120號為97年6月份營收(97年6月1日無營收資料),合計歡喜│
│就好酒店營收14,881,126元;套房部營收992,400元,總計:15,873,52│
│6元。 │
├──┬──────┬────────┬─────┬──────┤
│121 │97年7 月1 日│ 496,649 元│ 34,500 元│ 531,149 元│
├──┼──────┼────────┼─────┼──────┤
│122 │97年7 月2 日│ 291,550 元│ 14,100 元│ 305,650 元│
├──┼──────┼────────┼─────┼──────┤
│123 │97年7 月3 日│ 482,150 元│ 20,400 元│ 502,550 元│
├──┼──────┼────────┼─────┼──────┤
│124 │97年7 月4 日│ 466,400 元│ 31,800 元│ 498,200 元│
├──┼──────┼────────┼─────┼──────┤
│125 │97年7 月5 日│ 449,580 元│ 23,400 元│ 472,980 元│
├──┼──────┼────────┼─────┼──────┤
│126 │97年7 月6 日│ 534,900 元│ 27,000 元│ 561,900 元│
├──┼──────┼────────┼─────┼──────┤
│127 │97年7 月7 日│ 706,100 元│ 46,600 元│ 752,700 元│
├──┼──────┼────────┼─────┼──────┤
│128 │97年7 月8 日│ 390,200 元│ 48,000 元│ 438,200 元│
├──┼──────┼────────┼─────┼──────┤
│129 │97年7 月9 日│ 528,050 元│ 35,700 元│ 563,750 元│
├──┼──────┼────────┼─────┼──────┤
│130 │97年7 月10日│ 508,640 元│ 26,400 元│ 535,040 元│
├──┼──────┼────────┼─────┼──────┤
│131 │97年7 月11日│ 398,800 元│ 33,600 元│ 432,400 元│
├──┼──────┼────────┼─────┼──────┤
│132 │97年7 月12日│ 587,920 元│ 30,000 元│ 617,920 元│
├──┼──────┼────────┼─────┼──────┤
│133 │97年7 月13日│ 443,725 元│ 24,900 元│ 468,625 元│
├──┼──────┼────────┼─────┼──────┤
│134 │97年7 月14日│ 554,240 元│ 29,300 元│ 583,540 元│
├──┼──────┼────────┼─────┼──────┤
│135 │97年7 月15日│ 583,600 元│ 50,300 元│ 633,900 元│
├──┼──────┼────────┼─────┼──────┤
│136 │97年7 月16日│ 389,532 元│ 24,300 元│ 413,832 元│
├──┼──────┼────────┼─────┼──────┤
│137 │97年7 月17日│ 505,400 元│ 19,200 元│ 524,600 元│
├──┼──────┼────────┼─────┼──────┤
│138 │97年7 月18日│ 289,000 元│ 18,000 元│ 307,000 元│
├──┼──────┼────────┼─────┼──────┤
│139 │97年7 月19日│ 432,360 元│ 12,000 元│ 444,360 元│
├──┼──────┼────────┼─────┼──────┤
│140 │97年7 月20日│ 575,035 元│ 47,400 元│ 622,435 元│
├──┼──────┼────────┼─────┼──────┤
│141 │97年7 月21日│ 401,800 元│ 31,500 元│ 433,300 元│
├──┼──────┼────────┼─────┼──────┤
│142 │97年7 月22日│ 574,975 元│ 36,800 元│ 611,775 元│
├──┼──────┼────────┼─────┼──────┤
│143 │97年7 月23日│ 418,180 元│ 35,700 元│ 453,880 元│
├──┼──────┼────────┼─────┼──────┤
│144 │97年7 月24日│ 394,100 元│ 21,000 元│ 415,100 元│
├──┼──────┼────────┼─────┼──────┤
│145 │97年7 月25日│ 338,462 元│ 10,800 元│ 349,262 元│
├──┼──────┼────────┼─────┼──────┤
│146 │97年7 月26日│ 293,837 元│ 13,200 元│ 307,037 元│
├──┼──────┼────────┼─────┼──────┤
│147 │97年7 月27日│ 558,600 元│ 24,900 元│ 583,500 元│
├──┼──────┼────────┼─────┼──────┤
│148 │97年7 月28日│ 549,985 元│ 46,500 元│ 596,485 元│
├──┼──────┼────────┼─────┼──────┤
│149 │97年7 月29日│ 311,480 元│ 18,000 元│ 329,480 元│
├──┼──────┼────────┼─────┼──────┤
│150 │97年7 月30日│ 237,595 元│ 18,000 元│ 255,595 元│
├──┼──────┼────────┼─────┼──────┤
│151 │97年7 月31日│ 367,540 元│ 15,600 元│ 383,140 元│
├──┴──────┴────────┴─────┴──────┤
│編號121至151號為97年7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4,060,385 │
│元;套房部營收868,900元,總計:14,929,285元。 │
├──┬──────┬────────┬─────┬──────┤
│152 │97年8 月1 日│ 589,400 元│ 31,200 元│ 620,600 元│
├──┼──────┼────────┼─────┼──────┤
│153 │97年8 月2 日│ 568,350 元│ 32,400 元│ 600,750 元│
├──┼──────┼────────┼─────┼──────┤
│154 │97年8 月3 日│ 368,000 元│ 28,800 元│ 396,800 元│
├──┼──────┼────────┼─────┼──────┤
│155 │97年8 月4 日│ 861,900 元│ 52,500 元│ 914,400 元│
├──┼──────┼────────┼─────┼──────┤
│156 │97年8 月5 日│ 351,880 元│ 18,100 元│ 369,980 元│
├──┼──────┼────────┼─────┼──────┤
│157 │97年8 月6 日│ 381,300 元│ 23,700 元│ 405,000 元│
├──┼──────┼────────┼─────┼──────┤
│158 │97年8 月7 日│ 539,000 元│ 8,400 元│ 547,400 元│
├──┼──────┼────────┼─────┼──────┤
│159 │97年8 月8 日│ 549,860 元│ 18,000 元│ 567,860 元│
├──┼──────┼────────┼─────┼──────┤
│160 │97年8 月9 日│ 559,800 元│ 17,400 元│ 577,200 元│
├──┼──────┼────────┼─────┼──────┤
│161 │97年8 月10日│ 655,880 元│ 26,300 元│ 682,180 元│
├──┼──────┼────────┼─────┼──────┤
│162 │97年8 月11日│ 857,050 元│ 39,800 元│ 896,850 元│
├──┼──────┼────────┼─────┼──────┤
│163 │97年8 月12日│ 495,197 元│ 18,000 元│ 513,197 元│
├──┼──────┼────────┼─────┼──────┤
│164 │97年8 月13日│ 409,274 元│ 10,800 元│ 420,074 元│
├──┼──────┼────────┼─────┼──────┤
│165 │97年8 月14日│ 525,544 元│ 18,600 元│ 544,144 元│
├──┼──────┼────────┼─────┼──────┤
│166 │97年8 月15日│ 910,140 元│ 27,600 元│ 937,740 元│
├──┼──────┼────────┼─────┼──────┤
│167 │97年8 月16日│ 439,440 元│ 20,400 元│ 459,840 元│
├──┼──────┼────────┼─────┼──────┤
│168 │97年8 月17日│ 562,040 元│ 30,900 元│ 592,940 元│
├──┼──────┼────────┼─────┼──────┤
│169 │97年8 月18日│ 352,700 元│ 28,600 元│ 381,300 元│
├──┼──────┼────────┼─────┼──────┤
│170 │97年8 月19日│ 744,100 元│ 32,300 元│ 776,400 元│
├──┼──────┼────────┼─────┼──────┤
│171 │97年8 月20日│ 434,500 元│ 31,800 元│ 466,300 元│
├──┼──────┼────────┼─────┼──────┤
│172 │97年8 月21日│ 436,143 元│ 8,400 元│ 444,543 元│
├──┼──────┼────────┼─────┼──────┤
│173 │97年8 月22日│ 312,000 元│ 13,800 元│ 325,800 元│
├──┼──────┼────────┼─────┼──────┤
│174 │97年8 月23日│ 547,300 元│ 15,000 元│ 562,300 元│
├──┼──────┼────────┼─────┼──────┤
│175 │97年8 月24日│ 449,500 元│ 21,000 元│ 470,500 元│
├──┼──────┼────────┼─────┼──────┤
│176 │97年8 月25日│ 697,440 元│ 24,000 元│ 721,440 元│
├──┼──────┼────────┼─────┼──────┤
│177 │97年8 月26日│ 399,600 元│ 20,400 元│ 420,000 元│
├──┼──────┼────────┼─────┼──────┤
│178 │97年8 月27日│ 259,543 元│ 5,300 元│ 264,843 元│
├──┼──────┼────────┼─────┼──────┤
│179 │97年8 月28日│ 371,900 元│ 6,000 元│ 377,900 元│
├──┼──────┼────────┼─────┼──────┤
│180 │97年8 月29日│ 485,200 元│ 10,200 元│ 495,400 元│
├──┼──────┼────────┼─────┼──────┤
│181 │97年8 月30日│ 360,600 元│ 25,200 元│ 385,800 元│
├──┼──────┼────────┼─────┼──────┤
│182 │97年8 月31日│ 432,800 元│ 22,700 元│ 455,500 元│
├──┴──────┴────────┴─────┴──────┤
│編號152至182號為97年8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5,907,3 81│
│元;套房部營收687,600元,總計:16,594,981元。 │
├──┬──────┬────────┬─────┬──────┤
│183 │97年9 月1 日│ 683,900 元│ 33,100 元│ 717,000 元│
├──┼──────┼────────┼─────┼──────┤
│184 │97年9 月2 日│ 360,200 元│ 15,800 元│ 376,000 元│
├──┼──────┼────────┼─────┼──────┤
│185 │97年9 月3 日│ 278,389 元│ 11,100 元│ 289,489 元│
├──┼──────┼────────┼─────┼──────┤
│186 │97年9 月4 日│ 350,056 元│ 10,800 元│ 360,856 元│
├──┼──────┼────────┼─────┼──────┤
│187 │97年9 月5 日│ 507,098 元│ 14,400 元│ 521,498 元│
├──┼──────┼────────┼─────┼──────┤
│188 │97年9 月6 日│ 442,341 元│ 22,800 元│ 465,141 元│
├──┼──────┼────────┼─────┼──────┤
│189 │97年9 月7 日│ 364,501 元│ 14,700 元│ 379,201 元│
├──┼──────┼────────┼─────┼──────┤
│190 │97年9 月8 日│ 658,900 元│ 33,100 元│ 692,000 元│
├──┼──────┼────────┼─────┼──────┤
│191 │97年9 月9 日│ 475,820 元│ 26,300 元│ 502,120 元│
├──┼──────┼────────┼─────┼──────┤
│192 │97年9 月10日│ 222,096 元│ 18,600 元│ 240,696 元│
├──┼──────┼────────┼─────┼──────┤
│193 │97年9 月11日│ 471,541 元│ 16,800 元│ 488,341 元│
├──┼──────┼────────┼─────┼──────┤
│194 │97年9 月12日│ 545,300 元│ 15,000 元│ 560,300 元│
├──┼──────┼────────┼─────┼──────┤
│195 │97年9 月13日│ 391,100 元│ 27,600 元│ 418,700 元│
├──┼──────┼────────┼─────┼──────┤
│196 │97年9 月14日│ 812,700 元│ 30,500 元│ 843,200 元│
├──┼──────┼────────┼─────┼──────┤
│197 │97年9 月15日│ 679,040 元│ 27,000 元│ 706,040 元│
├──┼──────┼────────┼─────┼──────┤
│198 │97年9 月16日│ 482,400 元│ 21,000 元│ 503,400 元│
├──┼──────┼────────┼─────┼──────┤
│199 │97年9 月17日│ 477,140 元│ 9,000 元│ 486,140 元│
├──┼──────┼────────┼─────┼──────┤
│200 │97年9 月18日│ 316,616 元│ 15,600 元│ 332,216 元│
├──┼──────┼────────┼─────┼──────┤
│201 │97年9 月19日│ 527,735 元│ 18,600 元│ 546,335 元│
├──┼──────┼────────┼─────┼──────┤
│202 │97年9 月20日│ 212,704 元│ 24,000 元│ 236,704 元│
├──┼──────┼────────┼─────┼──────┤
│203 │97年9 月21日│ 459,266 元│ 21,900 元│ 481,166 元│
├──┼──────┼────────┼─────┼──────┤
│204 │97年9 月22日│ 506,400 元│ 15,000 元│ 521,400 元│
├──┼──────┼────────┼─────┼──────┤
│205 │97年9 月23日│ 793,050 元│ 34,500 元│ 827,550 元│
├──┼──────┼────────┼─────┼──────┤
│206 │97年9 月24日│ 540,700 元│ 36,000 元│ 576,700 元│
├──┼──────┼────────┼─────┼──────┤
│207 │97年9 月25日│ 536,700 元│ 35,300 元│ 572,000 元│
├──┼──────┼────────┼─────┼──────┤
│208 │97年9 月26日│ 469,600 元│ 13,800 元│ 483,400 元│
├──┼──────┼────────┼─────┼──────┤
│209 │97年9 月27日│ 424,000 元│ 18,600 元│ 442,600 元│
├──┼──────┼────────┼─────┼──────┤
│210 │97年9 月28日│ 402,034 元│ 47,100 元│ 449,134 元│
├──┼──────┼────────┼─────┼──────┤
│211 │97年9 月29日│ 491,800 元│ 9,000 元│ 500,800 元│
├──┼──────┼────────┼─────┼──────┤
│212 │97年9 月30日│ 402,034 元│ 17,300 元│ 419,334 元│
├──┴──────┴────────┴─────┴──────┤
│編號183至212號為97年9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4,285,1 61│
│元;套房部營收654,300元,總計:14,939,461元。 │
├──┬──────┬────────┬─────┬──────┤
│213 │97年10月1 日│ 657,944 元│ 30,900 元│ 688,844 元│
├──┼──────┼────────┼─────┼──────┤
│214 │97年10月2 日│ 537,500 元│ 10,500 元│ 548,000 元│
├──┼──────┼────────┼─────┼──────┤
│215 │97年10月3 日│ 609,900 元│ 25,500 元│ 635,400 元│
├──┼──────┼────────┼─────┼──────┤
│216 │97年10月4 日│ 347,000 元│ 12,800 元│ 359,800 元│
├──┼──────┼────────┼─────┼──────┤
│217 │97年10月5 日│ 619,575 元│ 21,000 元│ 640,575 元│
├──┼──────┼────────┼─────┼──────┤
│218 │97年10月6 日│ 761,524 元│ 28,500 元│ 790,024 元│
├──┼──────┼────────┼─────┼──────┤
│219 │97年10月7 日│ 554,040 元│ 28,200 元│ 582,240 元│
├──┼──────┼────────┼─────┼──────┤
│220 │97年10月8 日│ 385,170 元│ 9,600 元│ 394,770 元│
├──┼──────┼────────┼─────┼──────┤
│221 │97年10月9 日│ 911,477 元│ 39,900 元│ 951,377 元│
├──┼──────┼────────┼─────┼──────┤
│222 │97年10月10日│ 467,586 元│ 26,100 元│ 493,686 元│
├──┼──────┼────────┼─────┼──────┤
│223 │97年10月11日│ 791,900 元│ 31,500 元│ 823,400 元│
├──┼──────┼────────┼─────┼──────┤
│224 │97年10月12日│ 673,600 元│ 36,300 元│ 709,900 元│
├──┼──────┼────────┼─────┼──────┤
│225 │97年10月13日│ 790,674 元│ 33,400 元│ 824,074 元│
├──┼──────┼────────┼─────┼──────┤
│226 │97年10月14日│ 643,040 元│ 36,000 元│ 679,040 元│
├──┼──────┼────────┼─────┼──────┤
│227 │97年10月15日│ 608,125 元│ 48,300 元│ 656,425 元│
├──┼──────┼────────┼─────┼──────┤
│228 │97年10月16日│ 476,103 元│ 26,700 元│ 502,803 元│
├──┼──────┼────────┼─────┼──────┤
│229 │97年10月17日│ 420,415 元│ 17,100 元│ 437,515 元│
├──┼──────┼────────┼─────┼──────┤
│230 │97年10月18日│ 283,600 元│ 13,200 元│ 296,800 元│
├──┼──────┼────────┼─────┼──────┤
│231 │97年10月19日│ 550,763 元│ 18,000 元│ 568,763 元│
├──┼──────┼────────┼─────┼──────┤
│232 │97年10月20日│ 636,564 元│ 30,600 元│ 667,164 元│
├──┼──────┼────────┼─────┼──────┤
│233 │97年10月21日│ 320,000 元│ 36,300 元│ 356,300 元│
├──┼──────┼────────┼─────┼──────┤
│234 │97年10月22日│ 396,250 元│ 26,700 元│ 422,950 元│
├──┼──────┼────────┼─────┼──────┤
│235 │97年10月23日│ 397,640 元│ 11,900 元│ 409,540 元│
├──┼──────┼────────┼─────┼──────┤
│236 │97年10月24日│ 514,600 元│ 23,100 元│ 537,700 元│
├──┼──────┼────────┼─────┼──────┤
│237 │97年10月25日│ 428,800 元│ 11,400 元│ 440,200 元│
├──┼──────┼────────┼─────┼──────┤
│238 │97年10月26日│ 400,640 元│ 35,400 元│ 436,040 元│
├──┼──────┼────────┼─────┼──────┤
│239 │97年10月27日│ 473,020 元│ 33,900 元│ 506,920 元│
├──┼──────┼────────┼─────┼──────┤
│240 │97年10月28日│ 340,312 元│ 16,500 元│ 356,812 元│
├──┼──────┼────────┼─────┼──────┤
│241 │97年10月29日│ 432,300 元│ 18,600 元│ 450,900 元│
├──┼──────┼────────┼─────┼──────┤
│242 │97年10月30日│ 500,472 元│ 23,100 元│ 523,572 元│
├──┼──────┼────────┼─────┼──────┤
│243 │97年10月31日│ 454,320 元│ 21,000 元│ 475,320 元│
├──┴──────┴────────┴─────┴──────┤
│編號213至243號為97年10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6,384,854│
│元;套房部營收782,000元,總計:17,166,854元。 │
├──┬──────┬────────┬─────┬──────┤
│244 │97年11月1 日│ 512,104 元│ 19,200 元│ 531,304 元│
├──┼──────┼────────┼─────┼──────┤
│245 │97年11月2 日│ 692,570 元│ 24,600 元│ 717,170 元│
├──┼──────┼────────┼─────┼──────┤
│246 │97年11月3 日│ 604,200 元│ 32,400 元│ 636,600 元│
├──┼──────┼────────┼─────┼──────┤
│247 │97年11月4 日│ 433,440 元│ 17,400 元│ 450,840 元│
├──┼──────┼────────┼─────┼──────┤
│248 │97年11月5 日│ 333,830 元│ 5,400 元│ 339,230 元│
├──┼──────┼────────┼─────┼──────┤
│249 │97年11月6 日│ 378,930 元│ 10,500 元│ 389,430 元│
├──┼──────┼────────┼─────┼──────┤
│250 │97年11月7 日│ 485,500 元│ 21,600 元│ 507,100 元│
├──┼──────┼────────┼─────┼──────┤
│251 │97年11月8 日│ 489,760 元│ 16,600 元│ 506,360 元│
├──┼──────┼────────┼─────┼──────┤
│252 │97年11月9 日│ 485,300 元│ 25,800 元│ 511,100 元│
├──┼──────┼────────┼─────┼──────┤
│253 │97年11月10日│ 865,340 元│ 41,100 元│ 906,440 元│
├──┼──────┼────────┼─────┼──────┤
│254 │97年11月11日│ 448,540 元│ 13,800 元│ 462,340 元│
├──┼──────┼────────┼─────┼──────┤
│255 │97年11月12日│ 307,200 元│ 12,600 元│ 319,800 元│
├──┼──────┼────────┼─────┼──────┤
│256 │97年11月13日│ 373,700 元│ 14,700 元│ 388,400 元│
├──┼──────┼────────┼─────┼──────┤
│257 │97年11月14日│ 472,625 元│ 18,300 元│ 490,925 元│
├──┼──────┼────────┼─────┼──────┤
│258 │97年11月15日│ 351,000 元│ 5,700 元│ 356,700 元│
├──┼──────┼────────┼─────┼──────┤
│259 │97年11月16日│ 548,685 元│ 16,800 元│ 565,485 元│
├──┼──────┼────────┼─────┼──────┤
│260 │97年11月17日│ 621,100 元│ 27,000 元│ 648,100 元│
├──┼──────┼────────┼─────┼──────┤
│261 │97年11月18日│ 371,100 元│ 22,100 元│ 393,200 元│
├──┼──────┼────────┼─────┼──────┤
│262 │97年11月19日│ 374,069 元│ 18,600 元│ 392,669 元│
├──┼──────┼────────┼─────┼──────┤
│263 │97年11月20日│ 158,000 元│ 13,200 元│ 171,200 元│
├──┼──────┼────────┼─────┼──────┤
│264 │97年11月21日│ 323,424 元│ 18,600 元│ 342,024 元│
├──┼──────┼────────┼─────┼──────┤
│265 │97年11月22日│ 708,900 元│ 24,300 元│ 733,200 元│
├──┼──────┼────────┼─────┼──────┤
│266 │97年11月23日│ 321,921 元│ 6,000 元│ 327,921 元│
├──┼──────┼────────┼─────┼──────┤
│267 │97年11月24日│ 397,190 元│ 13,200 元│ 410,390 元│
├──┼──────┼────────┼─────┼──────┤
│268 │97年11月25日│ 421,270 元│(無紀錄)│ 421,270 元│
├──┼──────┼────────┼─────┼──────┤
│269 │97年11月26日│ 410,396 元│ 1,500 元│ 411,896 元│
├──┼──────┼────────┼─────┼──────┤
│270 │97年11月27日│ 445,700 元│(無紀錄)│ 445,700 元│
├──┼──────┼────────┼─────┼──────┤
│271 │97年11月28日│ 273,800 元│(無紀錄)│ 273,800 元│
├──┼──────┼────────┼─────┼──────┤
│272 │97年11月29日│ 355,868 元│(無紀錄)│ 355,868 元│
├──┼──────┼────────┼─────┼──────┤
│273 │97年11月30日│ 506,517 元│ 27,600 元│ 534,117 元│
├──┴──────┴────────┴─────┴──────┤
│編號244至273號為97年11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3,471,979│
│元;套房部營收468,600元,總計:13,940,579元。 │
├──┬──────┬────────┬─────┬──────┤
│274 │97年12月1 日│ 677,000 元│ 42,600 元│ 719,600 元│
├──┼──────┼────────┼─────┼──────┤
│275 │97年12月2 日│ 415,700 元│ 25,200 元│ 440,900 元│
├──┼──────┼────────┼─────┼──────┤
│276 │97年12月3 日│ 282,420 元│ 12,900 元│ 295,320 元│
├──┼──────┼────────┼─────┼──────┤
│277 │97年12月4 日│ 171,220 元│ 14,400 元│ 185,620 元│
├──┼──────┼────────┼─────┼──────┤
│278 │97年12月5 日│ 320,800 元│ 7,500 元│ 328,300 元│
├──┼──────┼────────┼─────┼──────┤
│279 │97年12月6 日│ 606,088 元│ 26,800 元│ 632,888 元│
├──┼──────┼────────┼─────┼──────┤
│280 │97年12月7 日│ 499,300 元│ 16,200 元│ 515,500 元│
├──┼──────┼────────┼─────┼──────┤
│281 │97年12月8 日│ 611,940 元│ 16,800 元│ 628,740 元│
├──┼──────┼────────┼─────┼──────┤
│282 │97年12月9 日│ 450,700 元│ 11,400 元│ 462,100 元│
├──┼──────┼────────┼─────┼──────┤
│283 │97年12月10日│ 257,100 元│ 15,900 元│ 273,000 元│
├──┼──────┼────────┼─────┼──────┤
│284 │97年12月11日│ 312,585 元│ 15,300 元│ 327,885 元│
├──┼──────┼────────┼─────┼──────┤
│285 │97年12月12日│ 413,550 元│ 20,700 元│ 434,250 元│
├──┼──────┼────────┼─────┼──────┤
│286 │97年12月13日│ 411,070 元│ 17,500 元│ 428,570 元│
├──┼──────┼────────┼─────┼──────┤
│287 │97年12月14日│ 492,040 元│ 30,600 元│ 522,640 元│
├──┼──────┼────────┼─────┼──────┤
│288 │97年12月15日│ 600,300 元│ 24,000 元│ 624,300 元│
├──┼──────┼────────┼─────┼──────┤
│289 │97年12月16日│ 464,440 元│ 22,200 元│ 486,640 元│
├──┼──────┼────────┼─────┼──────┤
│290 │97年12月17日│ 273,612 元│ 7,500 元│ 281,112 元│
├──┼──────┼────────┼─────┼──────┤
│291 │97年12月18日│ 250,900 元│ 8,400 元│ 259,300 元│
├──┼──────┼────────┼─────┼──────┤
│292 │97年12月19日│ 457,900 元│ 18,900 元│ 476,800 元│
├──┼──────┼────────┼─────┼──────┤
│293 │97年12月20日│ 358,950 元│ 17,100 元│ 376,050 元│
├──┼──────┼────────┼─────┼──────┤
│294 │97年12月21日│ 484,114 元│ 27,000 元│ 511,114 元│
├──┼──────┼────────┼─────┼──────┤
│295 │97年12月22日│ 452,440 元│ 55,800 元│ 508,240 元│
├──┼──────┼────────┼─────┼──────┤
│296 │97年12月23日│ 477,750 元│ 20,000 元│ 497,750 元│
├──┼──────┼────────┼─────┼──────┤
│297 │97年12月24日│ 404,988 元│ 34,500 元│ 439,488 元│
├──┼──────┼────────┼─────┼──────┤
│298 │97年12月25日│ 480,764 元│ 17,400 元│ 498,164 元│
├──┼──────┼────────┼─────┼──────┤
│299 │97年12月26日│ 338,540 元│ 5,300 元│ 343,840 元│
├──┼──────┼────────┼─────┼──────┤
│300 │97年12月27日│ 289,513 元│ 19,500 元│ 309,013 元│
├──┼──────┼────────┼─────┼──────┤
│301 │97年12月28日│ 433,245 元│ 20,400 元│ 453,645 元│
├──┼──────┼────────┼─────┼──────┤
│302 │97年12月29日│ 587,100 元│ 23,400 元│ 610,500 元│
├──┼──────┼────────┼─────┼──────┤
│303 │97年12月30日│ 339,800 元│ 14,400 元│ 354,200 元│
├──┼──────┼────────┼─────┼──────┤
│304 │97年12月31日│ 687,600 元│ 35,400 元│ 723,000 元│
├──┴──────┴────────┴─────┴──────┤
│編號274至304號為97年12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3,303,469│
│元;套房部營收645,000元,總計:13,948,469元。 │
├──┬──────┬────────┬─────┬──────┤
│305 │99年1 月1 日│ 639,260 元│ 26,640 元│ 665,900 元│
├──┼──────┼────────┼─────┼──────┤
│306 │99年1 月2 日│ 327,100 元│ 7,992 元│ 335,092 元│
├──┼──────┼────────┼─────┼──────┤
│307 │99年1 月3 日│ 353,400 元│ 9,768 元│ 363,168 元│
├──┼──────┼────────┼─────┼──────┤
│308 │99年1 月4 日│ 490,600 元│ 9,768 元│ 500,368 元│
├──┼──────┼────────┼─────┼──────┤
│309 │99年1 月5 日│ 471,400 元│ 12,144 元│ 483,544 元│
├──┼──────┼────────┼─────┼──────┤
│310 │99年1 月6 日│ 393,900 元│ 6,516 元│ 400,416 元│
├──┼──────┼────────┼─────┼──────┤
│311 │99年1 月7 日│ 497,100 元│ 7,992 元│ 505,092 元│
├──┼──────┼────────┼─────┼──────┤
│312 │99年1 月8 日│ 479,800 元│ 15,984 元│ 495,784 元│
├──┼──────┼────────┼─────┼──────┤
│313 │99年1 月9 日│ 514,800 元│ 8,592 元│ 523,392 元│
├──┼──────┼────────┼─────┼──────┤
│314 │99年1 月10日│ 323,200 元│ 8,592 元│ 331,792 元│
├──┼──────┼────────┼─────┼──────┤
│315 │99年1 月11日│ 604,900 元│ 5,628 元│ 610,528 元│
├──┼──────┼────────┼─────┼──────┤
│316 │99年1 月12日│ 420,000 元│ 18,648 元│ 438,648 元│
├──┼──────┼────────┼─────┼──────┤
│317 │99年1 月13日│ 323,800 元│ 3,552 元│ 327,352 元│
├──┼──────┼────────┼─────┼──────┤
│318 │99年1 月14日│ 327,400 元│ 2,376 元│ 329,776 元│
├──┼──────┼────────┼─────┼──────┤
│319 │99年1 月15日│ 403,100 元│ 17,472 元│ 420,572 元│
├──┼──────┼────────┼─────┼──────┤
│320 │99年1 月16日│ 997,200 元│ 33,156 元│1,030,356 元│
├──┼──────┼────────┼─────┼──────┤
│321 │99年1 月17日│ 504,400 元│ 11,544 元│ 515,944 元│
├──┼──────┼────────┼─────┼──────┤
│322 │99年1 月18日│ 548,000 元│ 12,432 元│ 560,432 元│
├──┼──────┼────────┼─────┼──────┤
│323 │99年1 月19日│ 451,700 元│ 12,432 元│ 464,132 元│
├──┼──────┼────────┼─────┼──────┤
│324 │99年1 月20日│ 355,200 元│ 4,440 元│ 359,640 元│
├──┼──────┼────────┼─────┼──────┤
│325 │99年1 月21日│ 309,000 元│ 5,328 元│ 314,328 元│
├──┼──────┼────────┼─────┼──────┤
│326 │99年1 月22日│ 297,200 元│ 2,664 元│ 299,864 元│
├──┼──────┼────────┼─────┼──────┤
│327 │99年1 月23日│ 652,300 元│ 15,984 元│ 668,284 元│
├──┼──────┼────────┼─────┼──────┤
│328 │99年1 月24日│ 497,600 元│ 15,984 元│ 513,584 元│
├──┼──────┼────────┼─────┼──────┤
│329 │99年1 月25日│ 450,800 元│ 16,872 元│ 467,672 元│
├──┼──────┼────────┼─────┼──────┤
│330 │99年1 月26日│ 252,000 元│ 3,552 元│ 255,552 元│
├──┼──────┼────────┼─────┼──────┤
│331 │99年1 月27日│ 537,900 元│ 8,880 元│ 546,780 元│
├──┼──────┼────────┼─────┼──────┤
│332 │99年1 月28日│ 393,600 元│ 4,740 元│ 398,340 元│
├──┼──────┼────────┼─────┼──────┤
│333 │99年1 月29日│ 278,300 元│ 10,068 元│ 288,368 元│
├──┼──────┼────────┼─────┼──────┤
│334 │99年1 月30日│ 355,200 元│ 9,820 元│ 365,020 元│
├──┼──────┼────────┼─────┼──────┤
│335 │99年1 月31日│ 374,500 元│ 14,870 元│ 389,370 元│
├──┴──────┴────────┴─────┴──────┤
│編號305至335號為99年1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3,824,660 │
│元;套房部營收344,430元,總計:14,169,090元。 │
├──┬──────┬────────┬─────┬──────┤
│336 │99年2 月1 日│ 1,570,400 元│ 7,104 元│1,577,504 元│
├──┼──────┼────────┼─────┼──────┤
│337 │99年2 月2 日│ 435,200 元│ 6,216 元│ 441,416 元│
├──┼──────┼────────┼─────┼──────┤
│338 │99年2 月3 日│ 353,800 元│ 7,104 元│ 360,904 元│
├──┼──────┼────────┼─────┼──────┤
│339 │99年2 月4 日│ 582,900 元│ 9,720 元│ 592,620 元│
├──┼──────┼────────┼─────┼──────┤
│340 │99年2 月5 日│ 437,300 元│ 7,104 元│ 444,404 元│
├──┼──────┼────────┼─────┼──────┤
│341 │99年2 月6 日│ 464,400 元│ 11,544 元│ 475,944 元│
├──┼──────┼────────┼─────┼──────┤
│342 │99年2 月7 日│ 519,900 元│ 13,044 元│ 532,944 元│
├──┼──────┼────────┼─────┼──────┤
│343 │99年2 月8 日│ 655,600 元│ 16,872 元│ 672,472 元│
├──┼──────┼────────┼─────┼──────┤
│344 │99年2 月9 日│ 424,900 元│ 11,844 元│ 436,744 元│
├──┼──────┼────────┼─────┼──────┤
│345 │99年2 月10日│ 467,300 元│ 5,628 元│ 472,928 元│
├──┼──────┼────────┼─────┼──────┤
│346 │99年2 月11日│ 730,200 元│ 20,724 元│ 750,924 元│
├──┼──────┼────────┼─────┼──────┤
│347 │99年2 月12日│ 563,300 元│ 9,768 元│ 573,068 元│
├──┼──────┼────────┼─────┼──────┤
│348 │99年2 月13日│ 717,700 元│ 19,632 元│ 737,332 元│
├──┼──────┼────────┼─────┼──────┤
│349 │99年2 月14日│ 782,200 元│ 7,200 元│ 789,400 元│
├──┼──────┼────────┼─────┼──────┤
│350 │99年2 月15日│ 900,500 元│ 21,600 元│ 922,100 元│
├──┼──────┼────────┼─────┼──────┤
│351 │99年2 月16日│ 949,800 元│ 25,600 元│ 975,400 元│
├──┼──────┼────────┼─────┼──────┤
│352 │99年2 月17日│ 847,300 元│ 15,200 元│ 862,500 元│
├──┼──────┼────────┼─────┼──────┤
│353 │99年2 月18日│ 830,900 元│ 13,200 元│ 844,100 元│
├──┼──────┼────────┼─────┼──────┤
│354 │99年2 月19日│ 1,038,300 元│ 38,400 元│1,076,700 元│
├──┼──────┼────────┼─────┼──────┤
│355 │99年2 月20日│ 903,200 元│ 16,800 元│ 920,000 元│
├──┼──────┼────────┼─────┼──────┤
│356 │99年2 月21日│ 444,100 元│ 1,200 元│ 445,300 元│
├──┼──────┼────────┼─────┼──────┤
│357 │99年2 月22日│ 555,900 元│ 9,180 元│ 565,080 元│
├──┼──────┼────────┼─────┼──────┤
│358 │99年2 月23日│ 445,300 元│ 7,992 元│ 453,292 元│
├──┼──────┼────────┼─────┼──────┤
│359 │99年2 月24日│ 549,600 元│ 13,332 元│ 562,932 元│
├──┼──────┼────────┼─────┼──────┤
│360 │99年2 月25日│ 445,100 元│ 10,656 元│ 455,756 元│
├──┼──────┼────────┼─────┼──────┤
│361 │99年2 月26日│ 403,100 元│ 2,400 元│ 405,500 元│
├──┼──────┼────────┼─────┼──────┤
│362 │99年2 月27日│ 617,700 元│ 18,000 元│ 635,700 元│
├──┼──────┼────────┼─────┼──────┤
│363 │99年2 月28日│ 446,700 元│ 4,000 元│ 450,700 元│
├──┴──────┴────────┴─────┴──────┤
│編號336 至363 號為99年2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8,082,6│
│00元 ;套房部營收351,064元,總計:18,433,664元。 │
├──┬──────┬────────┬─────┬──────┤
│364 │99年3 月1 日│ 610,200 元│ 12,432 元│ 622,632 元│
├──┼──────┼────────┼─────┼──────┤
│365 │99年3 月2 日│ 434,800 元│ 9,180 元│ 443,980 元│
├──┼──────┼────────┼─────┼──────┤
│366 │99年3 月3 日│ 244,100 元│ 4,440 元│ 248,540 元│
├──┼──────┼────────┼─────┼──────┤
│367 │99年3 月4 日│ 418,300 元│ 6,216 元│ 424,516 元│
├──┼──────┼────────┼─────┼──────┤
│368 │99年3 月5 日│ 548,000 元│ 5,200 元│ 553,200 元│
├──┼──────┼────────┼─────┼──────┤
│369 │99年3 月6 日│ 547,200 元│ 18,000 元│ 565,200 元│
├──┼──────┼────────┼─────┼──────┤
│370 │99年3 月7 日│ 301,600 元│ 1,688 元│ 303,288 元│
├──┼──────┼────────┼─────┼──────┤
│371 │99年3 月8 日│ 253,300 元│ 2,664 元│ 255,964 元│
├──┼──────┼────────┼─────┼──────┤
│372 │99年3 月9 日│ 543,300 元│ 8,292 元│ 551,592 元│
├──┼──────┼────────┼─────┼──────┤
│373 │99年3 月10日│ 442,500 元│ 7,992 元│ 450,492 元│
├──┼──────┼────────┼─────┼──────┤
│374 │99年3 月11日│ 271,000 元│ 4,440 元│ 275,440 元│
├──┼──────┼────────┼─────┼──────┤
│375 │99年3 月12日│ 394,500 元│ 8,976 元│ 403,476 元│
├──┼──────┼────────┼─────┼──────┤
│376 │99年3 月13日│ 646,700 元│ 15,600 元│ 662,300 元│
├──┼──────┼────────┼─────┼──────┤
│377 │99年3 月14日│ 464,900 元│ 17,200 元│ 482,100 元│
├──┼──────┼────────┼─────┼──────┤
│378 │99年3 月15日│ 385,600 元│ 3,552 元│ 389,152 元│
├──┼──────┼────────┼─────┼──────┤
│379 │99年3 月16日│ 628,300 元│ 12,144 元│ 640,444 元│
├──┼──────┼────────┼─────┼──────┤
│380 │99年3 月17日│ 302,100 元│ 3,552 元│ 305,652 元│
├──┼──────┼────────┼─────┼──────┤
│381 │99年3 月18日│ 338,900 元│ 5,328 元│ 344,228 元│
├──┼──────┼────────┼─────┼──────┤
│382 │99年3 月19日│ 383,400 元│ 4,800 元│ 388,200 元│
├──┼──────┼────────┼─────┼──────┤
│383 │99年3 月20日│ 454,100 元│ 8,400 元│ 462,500 元│
├──┼──────┼────────┼─────┼──────┤
│384 │99年3 月21日│ 439,700 元│ 10,656 元│ 450,356 元│
├──┼──────┼────────┼─────┼──────┤
│385 │99年3 月22日│ 211,000 元│ 7,104 元│ 218,104 元│
├──┼──────┼────────┼─────┼──────┤
│386 │99年3 月23日│ 396,900 元│ 11,544 元│ 408,444 元│
├──┼──────┼────────┼─────┼──────┤
│387 │99年3 月24日│ 366,700 元│ 4,440 元│ 371,140 元│
├──┼──────┼────────┼─────┼──────┤
│388 │99年3 月25日│ 302,700 元│ 7,404 元│ 310,104 元│
├──┼──────┼────────┼─────┼──────┤
│389 │99年3 月26日│ 222,600 元│ 2,400 元│ 225,000 元│
├──┼──────┼────────┼─────┼──────┤
│390 │99年3 月27日│ 395,900 元│ 10,800 元│ 406,700 元│
├──┼──────┼────────┼─────┼──────┤
│391 │99年3 月28日│ 312,700 元│ 7,992 元│ 320,692 元│
├──┼──────┼────────┼─────┼──────┤
│392 │99年3 月29日│ 211,000 元│ 3,552 元│ 214,552 元│
├──┼──────┼────────┼─────┼──────┤
│393 │99年3 月30日│ 198,100 元│ 4,440 元│ 202,540 元│
├──┼──────┼────────┼─────┼──────┤
│394 │99年3 月31日│ 297,700 元│ 2,664 元│ 300,364 元│
├──┴──────┴────────┴─────┴──────┤
│編號364 至394 號為99年3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1,967,8│
│00元;套房部營收233,092 元,總計:12,200,892元。 │
├──┬──────┬────────┬─────┬──────┤
│395 │99年4 月1 日│ 828,094 元│ 7,992 元│ 836,086 元│
├──┼──────┼────────┼─────┼──────┤
│396 │99年4 月2 日│ 547,292 元│ 1,200 元│ 548,492 元│
├──┼──────┼────────┼─────┼──────┤
│397 │99年4 月3 日│ 399,005 元│ 2,400 元│ 401,405 元│
├──┼──────┼────────┼─────┼──────┤
│398 │99年4 月4 日│ 660,662 元│ 12,432 元│ 673,094 元│
├──┼──────┼────────┼─────┼──────┤
│399 │99年4 月5 日│ 371,407 元│ 4,740 元│ 376,147 元│
├──┼──────┼────────┼─────┼──────┤
│400 │99年4 月6 日│ 789,088 元│ 8,592 元│ 797,680 元│
├──┼──────┼────────┼─────┼──────┤
│401 │99年4 月7 日│ 548,670 元│ 7,992 元│ 556,662 元│
├──┼──────┼────────┼─────┼──────┤
│402 │99年4 月8 日│ 607,855 元│ 7,116 元│ 614,971 元│
├──┼──────┼────────┼─────┼──────┤
│403 │99年4 月9 日│ 782,700 元│ 9,600 元│ 792,300 元│
├──┼──────┼────────┼─────┼──────┤
│404 │99年4 月10日│ 569,627 元│ 3,600 元│ 573,227 元│
├──┼──────┼────────┼─────┼──────┤
│405 │99年4 月11日│ 329,600 元│ 6,216 元│ 335,816 元│
├──┼──────┼────────┼─────┼──────┤
│406 │99年4 月12日│ 530,000 元│ 5,628 元│ 535,628 元│
├──┼──────┼────────┼─────┼──────┤
│407 │99年4 月13日│ 451,040 元│ 15,096 元│ 466,136 元│
├──┼──────┼────────┼─────┼──────┤
│408 │99年4 月14日│ 420,400 元│ 11,544 元│ 431,944 元│
├──┼──────┼────────┼─────┼──────┤
│409 │99年4 月15日│ 653,235 元│ 13,920 元│ 667,155 元│
├──┼──────┼────────┼─────┼──────┤
│410 │99年4 月16日│ 1,022,181 元│ 15,600 元│1,037,781 元│
├──┼──────┼────────┼─────┼──────┤
│411 │99年4 月17日│ 543,270 元│ 17,200 元│ 560,470 元│
├──┼──────┼────────┼─────┼──────┤
│412 │99年4 月18日│ 341,380 元│ 4,152 元│ 345,532 元│
├──┼──────┼────────┼─────┼──────┤
│413 │99年4 月19日│ 443,557 元│ 8,880 元│ 452,437 元│
├──┼──────┼────────┼─────┼──────┤
│414 │99年4 月20日│ 492,010 元│ 4,440 元│ 496,450 元│
├──┼──────┼────────┼─────┼──────┤
│415 │99年4 月21日│ 547,347 元│ 1,776 元│ 549,123 元│
├──┼──────┼────────┼─────┼──────┤
│416 │99年4 月22日│ 487,350 元│ 3,552 元│ 490,902 元│
├──┼──────┼────────┼─────┼──────┤
│417 │99年4 月23日│ 888,374 元│ 18,000 元│ 906,374 元│
├──┼──────┼────────┼─────┼──────┤
│418 │99年4 月24日│ 549,160 元│ 10,920 元│ 560,080 元│
├──┼──────┼────────┼─────┼──────┤
│419 │99年4 月25日│ 393,824 元│ 7,404 元│ 401,228 元│
├──┼──────┼────────┼─────┼──────┤
│420 │99年4 月26日│ 507,540 元│ 11,544 元│ 519,084 元│
├──┼──────┼────────┼─────┼──────┤
│421 │99年4 月27日│ 549,527 元│ 14,508 元│ 564,035 元│
├──┼──────┼────────┼─────┼──────┤
│422 │99年4 月28日│ 410,980 元│ 4,440 元│ 415,420 元│
├──┼──────┼────────┼─────┼──────┤
│423 │99年4 月29日│ 539,454 元│ 9,768 元│ 549,222 元│
├──┼──────┼────────┼─────┼──────┤
│424 │99年4 月30日│ 873,981 元│ 12,400 元│ 886,381 元│
├──┴──────┴────────┴─────┴──────┤
│編號395 至424 號為99年4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7,078,6│
│10元;套房部營收262,652 元,總計:17,341,262元。 │
├──┬──────┬────────┬─────┬──────┤
│425 │99年5 月1 日│ 746,000 元│ 27,660 元│ 773,660 元│
├──┼──────┼────────┼─────┼──────┤
│426 │99年5 月2 日│ 383,400 元│ 4,440 元│ 387,840 元│
├──┼──────┼────────┼─────┼──────┤
│427 │99年5 月3 日│ 47,011 元│ 5,328 元│ 52,339 元│
├──┼──────┼────────┼─────┼──────┤
│428 │99年5 月4 日│ 336,500 元│ 6,216 元│ 342,716 元│
├──┼──────┼────────┼─────┼──────┤
│429 │99年5 月5 日│ 224,000 元│ 12,432 元│ 236,432 元│
├──┼──────┼────────┼─────┼──────┤
│430 │99年5 月6 日│ 340,300 元│ 10,068 元│ 350,368 元│
├──┼──────┼────────┼─────┼──────┤
│431 │99年5 月7 日│ 519,500 元│ 11,600 元│ 531,100 元│
├──┼──────┼────────┼─────┼──────┤
│432 │99年5 月8 日│ 506,800 元│ 12,000 元│ 518,800 元│
├──┼──────┼────────┼─────┼──────┤
│433 │99年5 月9 日│ 309,200 元│ 5,328 元│ 314,528 元│
├──┼──────┼────────┼─────┼──────┤
│434 │99年5 月10日│ 387,000 元│ 10,656 元│ 397,656 元│
├──┼──────┼────────┼─────┼──────┤
│435 │99年5 月11日│ 444,600 元│ 5,328 元│ 449,928 元│
├──┼──────┼────────┼─────┼──────┤
│436 │99年5 月12日│ 631,700 元│ 14,208 元│ 645,908 元│
├──┼──────┼────────┼─────┼──────┤
│437 │99年5 月13日│ 240,674 元│ 5,340 元│ 246,014 元│
├──┼──────┼────────┼─────┼──────┤
│438 │99年5 月14日│ 291,800 元│ 9,600 元│ 301,400 元│
├──┼──────┼────────┼─────┼──────┤
│439 │99年5 月15日│ 657,900 元│ 16,800 元│ 674,700 元│
├──┼──────┼────────┼─────┼──────┤
│440 │99年5 月16日│ 633,800 元│ 19,581 元│ 653,381 元│
├──┼──────┼────────┼─────┼──────┤
│441 │99年5 月17日│ 548,400 元│ 8,880 元│ 557,280 元│
├──┼──────┼────────┼─────┼──────┤
│442 │99年5 月18日│ 440,200 元│ 2,964 元│ 443,164 元│
├──┼──────┼────────┼─────┼──────┤
│443 │99年5 月19日│ 377,500 元│ 3,552 元│ 381,052 元│
├──┼──────┼────────┼─────┼──────┤
│444 │99年5 月20日│ 251,300 元│ 888 元│ 252,188 元│
├──┼──────┼────────┼─────┼──────┤
│445 │99年5 月21日│ 470,300 元│ 10,800 元│ 481,100 元│
├──┼──────┼────────┼─────┼──────┤
│446 │99年5 月22日│ 448,800 元│ 18,000 元│ 466,800 元│
├──┼──────┼────────┼─────┼──────┤
│447 │99年5 月23日│ 280,500 元│ 5,928 元│ 286,428 元│
├──┼──────┼────────┼─────┼──────┤
│448 │99年5 月24日│ 294,300 元│ 3,552 元│ 297,852 元│
├──┼──────┼────────┼─────┼──────┤
│449 │99年5 月25日│ 275,700 元│ 9,768 元│ 285,468 元│
├──┼──────┼────────┼─────┼──────┤
│450 │99年5 月26日│ 268,100 元│ 6,516 元│ 274,616 元│
├──┼──────┼────────┼─────┼──────┤
│451 │99年5 月27日│ 146,800 元│ 2,664 元│ 149,464 元│
├──┼──────┼────────┼─────┼──────┤
│452 │99年5 月28日│ 392,500 元│ 7,200 元│ 399,700 元│
├──┼──────┼────────┼─────┼──────┤
│453 │99年5 月29日│ 461,000 元│ 10,800 元│ 471,800 元│
├──┼──────┼────────┼─────┼──────┤
│454 │99年5 月30日│ 332,400 元│ 6,516 元│ 338,916 元│
├──┼──────┼────────┼─────┼──────┤
│455 │99年5 月31日│ 378,100 元│ 6,216 元│ 384,316 元│
├──┴──────┴────────┴─────┴──────┤
│編號425 至455 號為99年5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2,066,0│
│85元;套房部營收280,829 元,總計:12,346,914元。 │
├──┬──────┬────────┬─────┬──────┤
│456 │99年6 月1 日│ 614,500 元│ 21,312 元│ 635,812 元│
├──┼──────┼────────┼─────┼──────┤
│457 │99年6 月2 日│ 101,700 元│ 4,440 元│ 106,140 元│
├──┼──────┼────────┼─────┼──────┤
│458 │99年6 月3 日│ 279,100 元│ 9,768 元│ 288,868 元│
├──┼──────┼────────┼─────┼──────┤
│459 │99年6 月4 日│ 357,200 元│ 11,200 元│ 368,400 元│
├──┼──────┼────────┼─────┼──────┤
│460 │99年6 月5 日│ 452,100 元│ 29,340 元│ 481,440 元│
├──┼──────┼────────┼─────┼──────┤
│461 │99年6 月6 日│ 380,200 元│ 6,216 元│ 386,416 元│
├──┼──────┼────────┼─────┼──────┤
│462 │99年6 月7 日│ 209,500 元│ 4,440 元│ 213,940 元│
├──┼──────┼────────┼─────┼──────┤
│463 │99年6 月8 日│ 256,900 元│ 7,992 元│ 264,892 元│
├──┼──────┼────────┼─────┼──────┤
│464 │99年6 月9 日│ 569,200 元│ 7,992 元│ 577,192 元│
├──┼──────┼────────┼─────┼──────┤
│465 │99年6 月10日│ 564,400 元│ 10,956 元│ 575,356 元│
├──┼──────┼────────┼─────┼──────┤
│466 │99年6 月11日│ 593,000 元│ 14,400 元│ 607,400 元│
├──┼──────┼────────┼─────┼──────┤
│467 │99年6 月12日│ 582,700 元│ 3,600 元│ 586,300 元│
├──┼──────┼────────┼─────┼──────┤
│468 │99年6 月13日│ 394,500 元│ 7,104 元│ 401,604 元│
├──┼──────┼────────┼─────┼──────┤
│469 │99年6 月14日│ 644,400 元│ 1,776 元│ 646,176 元│
├──┼──────┼────────┼─────┼──────┤
│470 │99年6 月15日│ 938,700 元│ 20,980 元│ 959,680 元│
├──┼──────┼────────┼─────┼──────┤
│471 │99年6 月16日│ 279,200 元│ 4,440 元│ 283,640 元│
├──┼──────┼────────┼─────┼──────┤
│472 │99年6 月17日│ 234,600 元│ 8,880 元│ 243,480 元│
├──┼──────┼────────┼─────┼──────┤
│473 │99年6 月18日│ 381,000 元│ 8,400 元│ 389,400 元│
├──┼──────┼────────┼─────┼──────┤
│474 │99年6 月19日│ 373,000 元│ 4,800 元│ 377,800 元│
├──┼──────┼────────┼─────┼──────┤
│475 │99年6 月20日│ 360,500 元│ 5,328 元│ 365,828 元│
├──┼──────┼────────┼─────┼──────┤
│476 │99年6 月21日│ 212,400 元│ 1,776 元│ 214,176 元│
├──┼──────┼────────┼─────┼──────┤
│477 │99年6 月22日│ 230,900 元│ 3,552 元│ 234,452 元│
├──┼──────┼────────┼─────┼──────┤
│478 │99年6 月23日│ 355,200 元│ 7,992 元│ 363,192 元│
├──┼──────┼────────┼─────┼──────┤
│479 │99年6 月24日│ 327,200 元│ 7,992 元│ 335,192 元│
├──┼──────┼────────┼─────┼──────┤
│480 │99年6 月25日│ 423,600 元│ 10,000 元│ 433,600 元│
├──┼──────┼────────┼─────┼──────┤
│481 │99年6 月26日│ 434,900 元│ 6,400 元│ 441,300 元│
├──┼──────┼────────┼─────┼──────┤
│482 │99年6 月27日│ 244,600 元│ 2,664 元│ 247,264 元│
├──┼──────┼────────┼─────┼──────┤
│483 │99年6 月28日│ 371,800 元│ (店休) │ 371,800 元│
├──┼──────┼────────┼─────┼──────┤
│484 │99年6 月29日│ 199,400 元│ (店休) │ 199,400 元│
├──┼──────┼────────┼─────┼──────┤
│485 │99年6 月30日│ 330,500 元│ (店休) │ 330,500 元│
├──┴──────┴────────┴─────┴──────┤
│編號456 至485 號為99年6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1,696,9│
│00元;套房部營收233,740 元,總計:11,930,640元。 │
├──┬──────┬────────┬─────┬──────┤
│486 │99年7 月1 日│ 472,100 元│(無紀錄)│ 472,100 元│
├──┼──────┼────────┼─────┼──────┤
│487 │99年7 月2 日│ 182,200 元│(無紀錄)│ 182,200 元│
├──┼──────┼────────┼─────┼──────┤
│488 │99年7 月3 日│ 243,800 元│(無紀錄)│ 243,800 元│
├──┼──────┼────────┼─────┼──────┤
│489 │99年7 月4 日│ 318,300 元│(無紀錄)│ 318,300 元│
├──┼──────┼────────┼─────┼──────┤
│490 │99年7 月5 日│ 253,300 元│(無紀錄)│ 253,300 元│
├──┼──────┼────────┼─────┼──────┤
│491 │99年7 月6 日│ 383,300 元│(無紀錄)│ 383,300 元│
├──┼──────┼────────┼─────┼──────┤
│492 │99年7 月7 日│ 277,900 元│(無紀錄)│ 277,900 元│
├──┼──────┼────────┼─────┼──────┤
│493 │99年7 月8 日│ 285,000 元│(無紀錄)│ 285,000 元│
├──┼──────┼────────┼─────┼──────┤
│494 │99年7 月9 日│ 482,000 元│(無紀錄)│ 482,000 元│
├──┼──────┼────────┼─────┼──────┤
│495 │99年7 月10日│ 362,100 元│(無紀錄)│ 362,100 元│
├──┼──────┼────────┼─────┼──────┤
│496 │99年7 月11日│ 393,300 元│(無紀錄)│ 393,300 元│
├──┼──────┼────────┼─────┼──────┤
│497 │99年7 月12日│ 373,500 元│(無紀錄)│ 373,500 元│
├──┼──────┼────────┼─────┼──────┤
│498 │99年7 月13日│ 459,700 元│(無紀錄)│ 459,700 元│
├──┼──────┼────────┼─────┼──────┤
│499 │99年7 月14日│ 241,200 元│(無紀錄)│ 241,200 元│
├──┼──────┼────────┼─────┼──────┤
│500 │99年7 月15日│ 474,200 元│(無紀錄)│ 474,200 元│
├──┼──────┼────────┼─────┼──────┤
│501 │99年7 月16日│ 805,400 元│(無紀錄)│ 805,400 元│
├──┼──────┼────────┼─────┼──────┤
│502 │99年7 月17日│ 406,800 元│(無紀錄)│ 406,800 元│
├──┼──────┼────────┼─────┼──────┤
│503 │99年7 月18日│ 245,800 元│(無紀錄)│ 245,800 元│
├──┼──────┼────────┼─────┼──────┤
│504 │99年7 月19日│ 257,200 元│(無紀錄)│ 257,200 元│
├──┼──────┼────────┼─────┼──────┤
│505 │99年7 月20日│ 403,600 元│(無紀錄)│ 403,600 元│
├──┼──────┼────────┼─────┼──────┤
│506 │99年7 月21日│ 534,100 元│(無紀錄)│ 534,100 元│
├──┼──────┼────────┼─────┼──────┤
│507 │99年7 月22日│ 407,900 元│(無紀錄)│ 407,900 元│
├──┼──────┼────────┼─────┼──────┤
│508 │99年7 月23日│ 559,800 元│(無紀錄)│ 559,800 元│
├──┼──────┼────────┼─────┼──────┤
│509 │99年7 月24日│ 552,700 元│(無紀錄)│ 552,700 元│
├──┼──────┼────────┼─────┼──────┤
│510 │99年7 月25日│ 276,300 元│(無紀錄)│ 276,300 元│
├──┼──────┼────────┼─────┼──────┤
│511 │99年7 月26日│ 461,000 元│(無紀錄)│ 461,000 元│
├──┼──────┼────────┼─────┼──────┤
│512 │99年7 月27日│ 367,600 元│(無紀錄)│ 367,600 元│
├──┼──────┼────────┼─────┼──────┤
│513 │99年7 月28日│ 315,700 元│(無紀錄)│ 315,700 元│
├──┼──────┼────────┼─────┼──────┤
│514 │99年7 月29日│ 428,800 元│(無紀錄)│ 428,800 元│
├──┼──────┼────────┼─────┼──────┤
│515 │99年7 月30日│ 416,200 元│(無紀錄)│ 416,200 元│
├──┼──────┼────────┼─────┼──────┤
│516 │99年7 月31日│ 647,300 元│(無紀錄)│ 647,300 元│
├──┴──────┴────────┴─────┴──────┤
│編號486 至516 號為99年7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12,288,1│
│00元;套房部營收0 元(無紀錄),總計:12,288,100元。 │
├──┬──────┬────────┬─────┬──────┤
│517 │99年8 月1 日│ 922,100 元│(無紀錄)│ 922,100 元│
├──┼──────┼────────┼─────┼──────┤
│518 │99年8 月2 日│ 319,300 元│(無紀錄)│ 319,300 元│
├──┼──────┼────────┼─────┼──────┤
│519 │99年8 月3 日│ 389,900 元│(無紀錄)│ 389,900 元│
├──┼──────┼────────┼─────┼──────┤
│520 │99年8 月4 日│ 453,000 元│(無紀錄)│ 453,000 元│
├──┼──────┼────────┼─────┼──────┤
│521 │99年8 月5 日│ 506,900 元│(無紀錄)│ 506,900 元│
├──┼──────┼────────┼─────┼──────┤
│522 │99年8 月6 日│ 424,900 元│(無紀錄)│ 424,900 元│
├──┼──────┼────────┼─────┼──────┤
│523 │99年8 月7 日│ 480,600 元│(無紀錄)│ 480,600 元│
├──┼──────┼────────┼─────┼──────┤
│524 │99年8 月8 日│ 330,600 元│(無紀錄)│ 330,600 元│
├──┼──────┼────────┼─────┼──────┤
│525 │99年8 月9 日│ 351,800 元│ 890 元│ 352,690 元│
├──┼──────┼────────┼─────┼──────┤
│526 │99年8 月10日│ 379,300 元│ 2,500 元│ 381,800 元│
├──┼──────┼────────┼─────┼──────┤
│527 │99年8 月11日│ 492,700 元│ 5,890 元│ 498,590 元│
├──┼──────┼────────┼─────┼──────┤
│528 │99年8 月12日│ 521,500 元│(無紀錄)│ 521,500 元│
├──┼──────┼────────┼─────┼──────┤
│529 │99年8 月13日│ 351,700 元│(無紀錄)│ 351,700 元│
├──┼──────┼────────┼─────┼──────┤
│530 │99年8 月14日│ 484,500 元│ 2,400 元│ 486,900 元│
├──┼──────┼────────┼─────┼──────┤
│531 │99年8 月15日│ 685,400 元│ 24,750 元│ 710,150 元│
├──┼──────┼────────┼─────┼──────┤
│532 │99年8 月16日│ 969,700 元│ 19,260 元│ 988,960 元│
├──┼──────┼────────┼─────┼──────┤
│533 │99年8 月17日│ 435,400 元│(無紀錄)│ 435,400 元│
├──┼──────┼────────┼─────┼──────┤
│534 │99年8 月18日│ 306,700 元│(無紀錄)│ 306,700 元│
├──┴──────┴────────┴─────┴──────┤
│編號517 至534 號為99年8 月份營收,合計歡喜就好酒店營收8,806,00│
│0 元;套房部營收55,690元,總計:8,861,690 元。 │
├───────────────────────────────┤
│歡喜就好酒店及套房部之營收,即編號1至534號金額總計:267,434,92│
│0元。 │
└───────────────────────────────┘
附表七:秘密證人任職日於95年6月30日前者(含行為時跨越95
年7月1日者):
┌──┬─────┬──────┬────────────────────┬──────┬──────────┬───────────────┐
│編號│姓名 │任職期間 │ 相關筆錄之卷證出處及筆錄內指證之行為人 │參與之行為人│ 行為人所涉犯之法條 │ │
│ │ │(採最有利於├──────┬──────┬──────┤(採最有利於│ 及是否有中華民國九 │ 主 文 │
│ │ │被告之方式認│警 詢 │偵 查 │原 審 │被告之方式認│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定) │ │ │ │定) │ 之適用 │ │
├──┼─────┼──────┼──────┼──────┼──────┼──────┼──────────┼───────────────┤
│ 1 │99甲2 │94年間某日起│①99.08.19 │①99.08.23 │①100.06.08 │楊清林、楊游│ 被告乙○○係犯修正│㈠95年6月30日修正刪除常業犯前 │
│ │(真實姓名│起至95年6月3│ 警卷3 │ 偵卷34 │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 部分(含99甲2、99甲3、99甲4、99│
│ │,詳見原審│0日前某不詳 │ P.828-832 │ P.169-176 │ P.279-308 │、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 甲5、99甲32及99甲6、99甲13、99甲1│
│ │卷2所附證 │日期止(任職│ │ 結文:P.177│ 反面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4、99甲31任職日期在95年6月30 │
│ │人代號與真│期間約8個月 │②99.08.23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343│、己○○、楊│ 。並有中華民國九十│ 日前者): │
│ │實姓名對照│)。 │ 偵卷34 │ 人: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及戌○○│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⑴乙○○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
│ │一覽表) │ │ P.166-167 │ 除同警詢所│ 時明確回答│(不含巳○○│ 適用。 │ 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③指證之行為│ 指證之人外│ 之行為人:│及當時尚未任│ │ ,減為有期徒刑肆年。 │
│ │ │ │ 人: │ ,另指證有│ 楊清林、楊│職之辛○○及│ │ │
│ │ │ │ 不詳姓名年│ 劉政錥、王│ 游碧鳳、花│子○○) │ │㈡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常業犯後99│
│ │ │ │ 籍,花名「│ 靜雯、程智│ 名「琳達」│ │ │ 甲6部分(已採一罪一罰): │
│ │ │ │ 琳達」之成│ 敏、丑○○│ 之成年女子│ │ │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年女子(查│ 及不詳姓名│ 、陳冠樺、│ │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 │ 獲時已離職│ 年籍,花名│ 乙○○、林│ │ │ ,減為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 │ │ )、楊清林│ 「小P」之 │ 千惠、程智│ │ │ │
│ │ │ │ 、楊游碧鳳│ 成年女子。│ 敏、張玉萍│ │ │㈢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常業犯後99│
│ │ │ │ 、張玉萍、│ │ │ │ │ 甲13部分(已採一罪一罰): │
│ │ │ │ 戊○○、陳│ │ │ │ │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冠樺及王靖│ │ │ │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 │ │ │ 喬(花名為│ │ │ │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5│
│ │ │ │ 「甜甜」之│ │ │ │ │ -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成年女子)│ │ │ │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 │ │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5│
│ 2 │99甲3 │94年間某日起│①99.08.20 │①99.08.21 │①100.06.09 │楊清林、楊游│ 被告乙○○係犯修正│ -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真實姓名│起至95年6月3│ 警卷3 │ 偵卷30 │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 │
│ │,詳見原審│0日前某不詳 │ P.841-847 │ P.15-21 │ P.380反面-│、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㈣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常業犯後99│
│ │卷2所附證 │日期止(任職│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22 │ 406反面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甲14部分(已採一罪一罰): │
│ │人代號與真│期間約1年) │ 人: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407│、己○○、楊│ 。並有中華民國九十│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實姓名對照│。 │ 楊清林、楊│ 人: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及戌○○│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 │一覽表) │ │ 游碧鳳、張│ 楊清林、楊│ 時明確回答│(不含巳○○│ 適用。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5│
│ │ │ │ 玉萍、程智│ 游碧鳳、張│ 之行為人:│及當時尚未任│ │ -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敏 │ 玉萍、陳冠│ 楊清林、楊│職之辛○○及│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樺、王靖喬│ 游碧鳳、張│子○○) │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 │ │ │ 、程智敏、│ 玉萍、林千│ │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5│
│ │ │ │ │ 丑○○、林│ 惠、程智敏│ │ │ -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千惠、王靜│ 、劉政錥及│ │ │ │
│ │ │ │ │ 雯、張建發│ 不詳姓名年│ │ │㈤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常業犯後99│
│ │ │ │ │ │ 籍,花名「│ │ │ 甲31部分(已採一罪一罰): │
│ │ │ │ │ │ 小P」之成 │ │ │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年女子。 │ │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 │
│ 3 │99甲4 │93年或94年間│①99.08.20 │①99.08.21 │①100.07.27 │楊清林、楊游│ 被告乙○○係犯修正│ 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真實姓名│某日起至95年│ 警卷3 │ 偵卷21 │ 原審卷14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詳見原審│6月30日前某 │ P.855-862 │ P.119-132 │ P.61反面- │、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卷2所附證 │不詳日期止(│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134│ 78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 │
│ │人代號與真│任職期間約1 │ 人: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92 │、己○○、楊│ 。並有中華民國九十│ 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實姓名對照│年多)。 │ 不詳姓名年│ 人: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及戌○○│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
│ │一覽表) │ │ 籍,花名「│ 楊清林、楊│ 時明確回答│(不含巳○○│ 適用。 │ │
│ │ │ │ 江蓉」之成│ 游碧鳳、張│ 之行為人:│及當時尚未任│ │ │
│ │ │ │ 年人、楊清│ 玉萍、林千│ 楊清林、楊│職之辛○○及│ │ │
│ │ │ │ 林、楊游碧│ 惠、陳冠樺│ 游碧鳳、張│子○○) │ │ │
│ │ │ │ 鳳、張玉萍│ 、丑○○、│ 玉萍、林千│ │ │ │
│ │ │ │ 、戊○○、│ 不詳姓名年│ 惠、程智敏│ │ │ │
│ │ │ │ 陳冠樺 │ 籍,花名「│ 、乙○○、│ │ │ │
│ │ │ │ │ 江蓉」、「│ 戌○○及不│ │ │ │
│ │ │ │ │ 琳達」之成│ 詳姓名年 │ │ │ │
│ │ │ │ │ 年人。 │ 籍,花名「│ │ │ │
│ │ │ │ │ │ 江蓉」、「│ │ │ │
│ │ │ │ │ │ 琳達」之成│ │ │ │
│ │ │ │ │ │ 年女子。 │ │ │ │
├──┼─────┼──────┼──────┼──────┼──────┼──────┼──────────┤ │
│ 4 │99甲5 │94年底某日起│①99.09.22 │①99.08.23 │①100.07.27 │楊清林、楊游│ 被告乙○○係犯修正│ │
│ │(即99甲24 │至95年6月30 │ 警卷10 │ 偵卷34 │ 原審卷14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 │
│ │;真實姓名│日前某不詳日│ P.78-87 │ P.179-187 │ P.78反面-9│、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 │
│ │,詳見原審│期止(任職期│②99.08.23 │ 結文:P.189│ 0反面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
│ │卷2所附證 │間約8個月) │ 偵卷34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93 │、己○○、楊│ 。並均有中華民國九│ │
│ │人代號與真│。 │ P.293(證 │ 人: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及戌○○│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實姓名對照│ │ 物袋內) │ 張玉萍、楊│ 時明確回答│(不含巳○○│ 之適用。 │ │
│ │一覽表) │ │③指證之行為│ 清林、黃文│ 之行為人:│及當時尚未任│ │ │
│ │ │ │ 人: │ 龍、程智敏│ 楊清林、楊│職之辛○○及│ │ │
│ │ │ │ 楊清林、楊│ 、戊○○、│ 游碧鳳、張│子○○) │ │ │
│ │ │ │ 游碧鳳、林│ 乙○○、楊│ 玉萍、林千│ │ │ │
│ │ │ │ 千惠、程智│ 竣憲、楊游│ 惠、程智敏│ │ │ │
│ │ │ │ 敏、戌○○│ 碧鳳、陳冠│ 、乙○○、│ │ │ │
│ │ │ │ 、乙○○、│ 樺、丑○○│ 戌○○、陳│ │ │ │
│ │ │ │ 丑○○、陳│ 、不詳姓名│ 冠樺及不詳│ │ │ │
│ │ │ │ 冠樺、張玉│ 年籍,花名│ 姓名年籍,│ │ │ │
│ │ │ │ 萍及不詳姓│ 「琳達」之│ 花名「琳達│ │ │ │
│ │ │ │ 名年籍,花│ 成年女子。│ 」之成年女│ │ │ │
│ │ │ │ 名「琳達」│ │ 子。 │ │ │ │
│ │ │ │ 之成年女子│ │ │ │ │ │
│ │ │ │ 。 │ │ │ │ │ │
├──┼─────┼──────┼──────┼──────┼──────┼──────┼──────────┤ │
│ 5 │99甲6 │93年7月間起 │①99.08.23 │①99.08.25 │①100.07.07 │楊清林、楊游│①被告乙○○係犯修正│ │
│ │(真實姓名│至95年9月20 │ 偵卷34 │ 偵卷34 │ 原審卷11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 │
│ │,詳見原審│日前某日止。│ P.293(證 │ P.149-157 │ P.209反面-│、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 │
│ │卷2所附證 │ │ 物袋內) │ 結文:P.29│ 249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
│ │人代號與真│ │②指證之行為│ 3(證物袋 │ 結文:P.250│、己○○、楊│ 。並均有中華民國九│ │
│ │實姓名對照│ │ 人: │ 內)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及戌○○│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一覽表) │ │ 楊清林、黃│②指證之行為│ 時明確回答│(不含巳○○│ 之適用。 │ │
│ │ │ │ 秀英、蔡啟│ 人:張玉萍│ 之行為人:│及當時尚未任│②被告乙○○就自95年│ │
│ │ │ │ 榮、程智敏│ 、楊清林、│ 楊清林、楊│職之辛○○及│ 7月1日起所為之犯行│ │
│ │ │ │ 、戊○○、│ 楊游碧鳳、│ 游碧鳳、張│子○○) │ ,係犯刑法第231條 │ │
│ │ │ │ 陳冠樺、張│ 申○○、程│ 玉萍、韓采│ │ 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 │
│ │ │ │ 玲華、王靜│ 智敏、林千│ 蓉、程智敏│ │ 使人性交猥褻罪(因│ │
│ │ │ │ 雯、丑○○│ 惠、乙○○│ 、乙○○、│ │ 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 │ │ 及不詳姓名│ 、陳冠樺、│ 、戊○○及│ │ 改採一罪一罰)。 │ │
│ │ │ │ 年籍,花名│ 丑○○、蔡│ 不詳姓名年│ │ │ │
│ │ │ │ 「琳達」、│ 依凌、潘多│ 籍,花名「│ │ │ │
│ │ │ │ 「薔葳」之│ 榮、鄒騰鴻│ 琳達」之成│ │ │ │
│ │ │ │ 成年女子。│ 及不詳姓名│ 年女子。 │ │ │ │
│ │ │ │ │ 年籍,花名│ │ │ │ │
│ │ │ │ │ 「琳達」之│ │ │ │ │
│ │ │ │ │ 成年女子。│ │ │ │ │
├──┼─────┼──────┼──────┼──────┼──────┼──────┼──────────┤ │
│ 6 │99甲13 │93年5月3日起│①99.08.24. │①99.11.04 │①100.06.17 │楊清林、楊游│①被告乙○○就95年6 │ │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 警卷10 │ 偵卷26 │ 原審卷10 │碧鳳、張玉萍│ 月30日以前所為之犯│ │
│ │,詳見原審│日止。 │ P.139-146 │ P.93-95 │ P.247-283 │、戊○○、程│ 行,係犯修正刪除前│ │
│ │卷2所附證 │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96 │ 反面 │智敏、乙○○│ 刑法第231條之1第3 │ │
│ │人代號與真│ │ 人: │ (同秘密卷3│ 結文:P.285│、己○○、楊│ 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 │
│ │實姓名對照│ │ 楊清林、楊│ P.66-69)│②行交互詰問│竣憲、戌○○│ 人性交猥褻罪。並均│ │
│ │一覽表) │ │ 游碧鳳、張│②99.11.04 │ 時明確回答│、巳○○、曹│ 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
│ │ │ │ 玉萍、廖英│ 偵卷26 │ 之行為人:│妍甄 │ 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
│ │ │ │ 如、程智敏│ P.97-102(│ 楊清林、楊│ │ 。 │ │
│ │ │ │ 、戊○○、│ 檢事官詢問│ 游碧鳳、張│ │②被告乙○○、辛○○│ │
│ │ │ │ 陳冠樺、王│ 筆錄,同秘│ 玉萍、韓采│ │ 就自95年7月1日起所│ │
│ │ │ │ 靜雯、陳美│ 密卷3P.60-│ 蓉、程智敏│ │ 為之犯行,係犯刑法│ │
│ │ │ │ 玉、黃文龍│ 65) │ 、乙○○、│ │ 第231條之1第1項之 │ │
│ │ │ │ 、申○○、│③檢察官99年│ 巳○○、林│ │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 │
│ │ │ │ 未○○、吳│ 12月6日訊 │ 千惠、曹立│ │ 褻罪(因修正刪除常│ │
│ │ │ │ 蒂倩、陳琬│ 問筆錄,見│ 婷、劉政錥│ │ 業犯後,改採一罪一│ │
│ │ │ │ 瑜、鄒騰鴻│ 原審卷10-P│ 、張玲華、│ │ 罰)。 │ │
│ │ │ │ 、黃威任、│ .56反面-57│ 己○○ │ │ │ │
│ │ │ │ 謝盈盈、曹│ 反面 │ │ │ │ │
│ │ │ │ 立婷、劉政│ 結文:P.58 │ │ │ │ │
│ │ │ │ 錥、汪月美│ 反面(同秘│ │ │ │ │
│ │ │ │ 、張玲華、│ 密卷2P.101│ │ │ │ │
│ │ │ │ 子○○、張│ -105) │ │ │ │ │
│ │ │ │ 美玲、林惠│④指證之行為│ │ │ │ │
│ │ │ │ 婷、許雅惠│ 人:楊清林│ │ │ │ │
│ │ │ │ 、何雅鈴及│ 、楊游碧鳳│ │ │ │ │
│ │ │ │ 不詳姓名年│ 、程智敏、│ │ │ │ │
│ │ │ │ 籍,花名「│ 戊○○、王│ │ │ │ │
│ │ │ │ 小黛」之成│ 靜雯、韓采│ │ │ │ │
├──┼─────┼──────┼──────┼──────┼──────┼──────┼──────────┤ │
│ 7 │99甲14 │94年間起至99│①99.08.26 │ │①100.06.08 │楊清林、楊游│①被告乙○○就95年6 │ │
│ │(真實姓名│年8月20日止 │ 警卷10 │ │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 月30日以前所為之犯│ │
│ │,詳見原審│ │ P.157-167 │ │ P.308反面-│、戊○○、程│ 行,係犯修正刪除前│ │
│ │卷2所附證 │ │②指證之行為│ │ 342反面 │智敏、乙○○│ 刑法第231條之1第3 │ │
│ │人代號與真│ │ 人: │ │ 結文:P.344│、己○○、楊│ 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 │
│ │實姓名對照│ │ 楊清林、楊│ │②行交互詰問│竣憲、戌○○│ 人性交猥褻罪。並有│ │
│ │一覽表) │ │ 游碧鳳、張│ │ 時明確回答│、巳○○、曹│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
│ │ │ │ 玉萍、蔡依│ │ 之行為人:│妍甄 │ 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
│ │ │ │ 凌、程智敏│ │ 楊清林、楊│ │②被告乙○○、辛○○│ │
│ │ │ │ 、戊○○、│ │ 游碧鳳、張│ │ 就自95年7月1日起所│ │
│ │ │ │ 辛○○、陳│ │ 玉萍、韓采│ │ 為之犯行,係犯刑法│ │
│ │ │ │ 品亨、蔡啟│ │ 蓉、程智敏│ │ 第231條之1第1項之 │ │
│ │ │ │ 榮、劉政錥│ │ 、乙○○、│ │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 │
│ │ │ │ 、謝盈盈、│ │ 巳○○、林│ │ 褻罪(因修正刪除常│ │
│ │ │ │ 陳冠樺、韓│ │ 千惠、鄒騰│ │ 業犯後,改採一罪一│ │
│ │ │ │ 采蓉、廖英│ │ 鴻、申○○│ │ 罰)。 │ │
│ │ │ │ 如、張玲華│ │ 、劉政錥、│ │ │ │
│ │ │ │ 、乙○○、│ │ 、張玲華 │ │ │ │
│ │ │ │ 吳蒂倩、楊│ │ │ │ │ │
│ │ │ │ 竣憲、鄒騰│ │ │ │ │ │
│ │ │ │ 鴻。 │ │ │ │ │ │
├──┼─────┼──────┼──────┼──────┼──────┼──────┼──────────┤ │
│ 8 │99甲28 │86年6月起至 │99.10.11 │ │ │原審未為裁判│本院無從審酌 │ │
│ │(真實姓名│99年8月20日 │警卷11 │ │ │(理由詳見上│ │ │
│ │,詳見原審│。 │P.183-192 │ │ │述) │ │ │
│ │卷2所附證 │ │ │ │ │ │ │ │
│ │人代號與真│ │ │ │ │ │ │ │
│ │實姓名對照│ │ │ │ │ │ │ │
│ │一覽表) │ │ │ │ │ │ │ │
├──┼─────┼──────┼──────┼──────┼──────┼──────┼──────────┤ │
│ 9 │99甲31 │90年1月31日 │①99.10.19 │①99.11.05 │ │楊清林、楊游│①被告乙○○就95年6 │ │
│ │(真實姓名│起先在楊清林│ 警卷11 │ 偵卷26 │ │碧鳳、張玉萍│ 月30日前所為之犯行│ │
│ │,詳見原審│經營之「一見│ P.239-246 │ P.210-213 │ │、戊○○、程│ ,均係犯修正刪除前│ │
│ │卷2所附證 │鍾情KTV」工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215│ │智敏、乙○○│ 刑法第231條之1第3 │ │
│ │人代號與真│作,嗣於92年│ 人: │ (同秘密卷3│ │、己○○、楊│ 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 │
│ │實姓名對照│或93年間轉至│ 楊清林、楊│ P.345-350 │ │竣憲、戌○○│ 人性交猥褻罪。並有│ │
│ │一覽表) │臺中市大雅路│ 游碧鳳、劉│ ) │ │、辛○○(不│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
│ │ │201號歡喜就 │ 玉蘭、張玲│②99.11.05 │ │含巳○○及當│ 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
│ │ │好酒店工作至│ 華、乙○○│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②被告乙○○就自95年│ │
│ │ │96年12月間止│ 、張玉萍、│ P.216-224 │ │子○○) │ 7月1日起所為之犯行│ │
│ │ │。 │ 丑○○、陳│ (檢事官詢 │ │ │ ,均係犯刑法第231 │ │
│ │ │ │ 冠樺、程智│ 問筆錄,同│ │ │ 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 │
│ │ │ │ 敏、戊○○│ 秘密卷3P.3│ │ │ 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
│ │ │ │ 、林桂珠 │ 34-342) │ │ │ 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 │ │ │③指證之行為│ │ │ ,改採一罪一罰)。│ │
│ │ │ │ │ 人:楊清林│ │ │③被告辛○○(指自96│ │
│ │ │ │ │ 、楊游碧鳳│ │ │ 年4月間某日起至96 │ │
│ │ │ │ │ 、劉玉蘭、│ │ │ 年12月間止)所為之│ │
│ │ │ │ │ 程智敏、林│ │ │ 犯行,係犯刑法第23│ │
│ │ │ │ │ 千惠、王靜│ │ │ 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
│ │ │ │ │ 雯、林桂珠│ │ │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
│ │ │ │ │ 、陳冠樺、│ │ │ (採一罪一罰)。 │ │
│ │ │ │ │ 張玉萍、陳│ │ │ │ │
│ │ │ │ │ 美玉、張玲│ │ │ │ │
│ │ │ │ │ 華、申○○│ │ │ │ │
│ │ │ │ │ 及不詳姓名│ │ │ │ │
│ │ │ │ │ 年籍,花名│ │ │ │ │
│ │ │ │ │ 「娃娃」之│ │ │ │ │
│ │ │ │ │ 成年女子(│ │ │ │ │
│ │ │ │ │ 查獲時已離│ │ │ │ │
│ │ │ │ │ 職)。 │ │ │ │ │
├──┼─────┼──────┼──────┼──────┼──────┼──────┼──────────┤ │
│ 10 │99甲32 │92年2月16日 │①99.10.19 │①99.11.04 │①100.07.01 │楊清林、楊游│ 被告乙○○係犯修正│ │
│ │(真實姓名│起至94年6月 │ 警卷11 │ 偵卷26 │ 原審卷11 │碧鳳、張玉萍│ 刪除前刑法第231條 │ │
│ │,詳見原審│間左右。 │ P.254-262 │ P.128-130 │ P.81反面-1│、戊○○、程│ 之1第3項之常業圖利│ │
│ │卷2所附證 │ │②指證之行為│ 結文:P.131│ 12反面 │智敏、乙○○│ 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
│ │人代號與真│ │ 人: │ (同秘密卷3│ 結文:P.14│、己○○、楊│ 。並有中華民國九十│ │
│ │實姓名對照│ │ 楊清林、楊│ P.374-377 │ 6 │竣憲及戌○○│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
│ │一覽表) │ │ 游碧鳳、劉│ ) │②行交互詰問│(不含巳○○│ 適用。 │ │
│ │ │ │ 玉蘭、林桂│②99.11.04 │ 時明確回答│及當時尚未任│ │ │
│ │ │ │ 珠、乙○○│ 偵卷26 │ 之行為人:│職之辛○○及│ │ │
│ │ │ │ 、張玉萍、│ P.132-137 │ 楊清林、楊│子○○) │ │ │
│ │ │ │ 丑○○、陳│ (檢事官詢│ 游碧鳳、張│ │ │ │
│ │ │ │ 冠樺、程智│ 問筆錄,同│ 玉萍、程智│ │ │ │
│ │ │ │ 敏、戊○○│ 秘密卷3P.3│ 敏、乙○○│ │ │ │
│ │ │ │ 、辰○○ │ 67-372) │ 、己○○、│ │ │ │
│ │ │ │ │③指證之行為│ 戊○○。 │ │ │ │
│ │ │ │ │ 人:楊清林│ │ │ │ │
│ │ │ │ │ 、楊游碧鳳│ │ │ │ │
│ │ │ │ │ 、劉玉蘭、│ │ │ │ │
│ │ │ │ │ 程智敏、林│ │ │ │ │
│ │ │ │ │ 千惠、王靜│ │ │ │ │
│ │ │ │ │ 雯、己○○│ │ │ │ │
│ │ │ │ │ 、張玉萍、│ │ │ │ │
│ │ │ │ │ 丑○○。 │ │ │ │ │
└──┴─────┴──────┴──────┴──────┴──────┴──────┴──────────┴───────────────┘
附表八:秘密證人任職日於95年7月1日以後者:
┌──┬─────┬──────┬────────────────────┬──────┬──────────┬───────────────┐
│編號│姓名 │任職期間 │ 相關筆錄之卷證出處 │參與之行為人│ │ │
│ │ │ ├──────┬──────┬──────┤(採最有利於│ 行為人所涉犯之法條 │ 主 文 │
│ │ │ │警 詢 │偵 查│ 原 審│被告之方式認│ │ │
│ │ │ │ │ │ │定) │ │ │
├──┼─────┼──────┼──────┼──────┼──────┼──────┼──────────┼───────────────┤
│ 1 │99甲1 │97年10月間起│99.06.08、 │99.07.14 │100.06.01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8年5月底 │99.06.25、 │偵卷29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原名曹立婷)此部分所│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中間曾非│99.06.30 │P.51-60 │卷9 │、戊○○、程│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正式離職,之│警卷3 │結文:P.61 │P.39反面-78 │智敏、乙○○│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實姓名對照│ │P.803-806、 │ │ │采蓉、辰○○│人為性交猥褻罪(因修│ │
│ │一覽表) │ │P.807-809 │ │ │、辛○○、林│正刪除常業犯後,改採│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桂朱(不含廖│一罪一罰)。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 │ │英如及當時尚│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 │ │未任職之陳俊│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源) │ │ │
├──┼─────┼──────┼──────┼──────┼──────┼──────┼──────────┼───────────────┤
│ 2 │99甲10 │98年9月26日 │99.08.24 │99.11.04 │100.06.02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或27日起至99│警卷10 │偵卷26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年4月1日止。│P.98-105 │P.83-84 │卷9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86 │P.135反面-17│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2反面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21-25) │結文:P.201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87-92(檢事│ │子○○) │ │ │
│ │ │ │ │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15-20) │ │ │ │ │
│ │ │ │ │ │ │ │ │ │
│ │ │ │ │99.12.01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49-50反面 │ │ │ │ │
│ │ │ │ │結文:P.51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22-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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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甲11 │97年8月間起 │99.08.24 │99.11.05 │100.08.05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警卷10 │偵卷26 │原審卷15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日止。 │P.116-122 │P.227-230 │P.175反面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231 │-208反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結文:P.247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40-44)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5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232-239(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32-39) │ │ │ │ │
│ │ │ │ │ │ │ │ │ │
│ │ │ │ │99.12.06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51反面-53 │ │ │ │ │
│ │ │ │ │結文:P.53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51-5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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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甲12 │98年10月25日│99.08.24 │99.11.04 │100.06.02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或26日起至99│警卷10 │偵卷26 │原審卷9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年8月20日止 │P.123-128 │P.74-75 │P.173-200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77 │結文:P.202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1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61-64)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78-82(檢事│ │子○○) │ │ │
│ │ │ │ │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同秘密卷1 │ │ │ │ │
│ │ │ │ │P.65-69) │ │ │ │ │
│ │ │ │ │ │ │ │ │ │
│ │ │ │ │99.12.01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54-55反面 │ │ │ │ │
│ │ │ │ │結文:P.56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75-7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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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甲15 │98年9月中旬 │99.08.27 │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9年5月 │警卷10 │ │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間止。 │P.178-186 │ │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 │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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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甲16 │98年6月中旬 │99.08.29 │99.11.04 │100.07.29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9年8月 │警卷10 │偵卷26 │原審卷14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20日止。 │P.197-207 │P.53-54 │P.214反面-22│、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55 │9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1 │結文:P.231 │、巳○○、林│因修正刪常業犯後,改│ │
│ │實姓名對照│ │ │P.83-84、P93│ │桂朱、戌○○│採一罪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99.11.04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偵卷26 │ │子○○) │ │ │
│ │ │ │ │P.56-63(檢事│ │ │ │ │
│ │ │ │ │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同秘密卷1 │ │ │ │ │
│ │ │ │ │P.85-92) │ │ │ │ │
│ │ │ │ │ │ │ │ │ │
│ │ │ │ │99.12.06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59-60 │ │ │ │ │
│ │ │ │ │結文:P.61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131-1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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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甲17 │97年7月22日 │99.08.31 │99.11.04 │100.07.08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9年8月 │警卷10 │偵卷26 │原審卷12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20日止。 │P.219-229 │P.152-154 │P.34 反面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156 │-62 反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結文:P.87 │、己○○、韓│(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89-93) │ │采蓉、辰○○│,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辛○○(被│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告巳○○所犯│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此部分同一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57-163(檢│ │實,業經臺灣│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於99年6月17 │ │ │
│ │ │ │ │(同秘密卷3 │ │日判決確定,│ │ │
│ │ │ │ │P.81-87) │ │因係採一罪一│ │ │
│ │ │ │ │ │ │罰,故不影響│ │ │
│ │ │ │ │99.11.30 │ │被告巳○○本│ │ │
│ │ │ │ │原審卷10 │ │案其餘犯行之│ │ │
│ │ │ │ │P.62-64 │ │認定) │ │ │
│ │ │ │ │結文:P.64 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163-16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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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甲18 │96年7月中旬 │99.09.02 │99.11.04 │100.07.08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9年8月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2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20日止。 │P.1-10 │P.165-167 │P.63反面-86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169 │結文:P.88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112-116)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70-174(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105-110) │ │ │ │ │
│ │ │ │ │ │ │ │ │ │
│ │ │ │ │99.11.30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65-67 │ │ │ │ │
│ │ │ │ │結文:P.67 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195-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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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甲19 │97年12月12日│99.09.05 │99.11.05 │100.06.16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8年9月2│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0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3日止。 │P.21-30 │P.198-201 │P.122-146 反│、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202 │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結文:P.183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133-137)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5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204-209(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127-132)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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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甲20 │97年11月間起│99.09.09 │99.11.15 │100.06.16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8年5月間 │警卷11 │原審卷10 │原審卷10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止。(另指證│P.41-52 │P.68-76( 檢 │P.147-182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稱8年前曾至 │ │事官詢問筆錄│結文:P.184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楊清林的酒店│ │) │ │、己○○、韓│(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上班過,做了│ │(同秘密卷1 │ │采蓉、辰○○│,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3、4個月就逃│ │P.138-147) │ │、辛○○(不│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走) │ │ │ │含巳○○及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99.11.15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原審卷10 │ │子○○) │ │ │
│ │ │ │ │P.78-81 │ │ │ │ │
│ │ │ │ │結文:P.82 │ │ │ │ │
│ │ │ │ │(同秘密卷1 │ │ │ │ │
│ │ │ │ │P.149-15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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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甲21 │97年10月25日│99.09.10 │99.11.05 │100.07.14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8年3月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2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底止。 │P.63-72 │P.256-260 │P.177反面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262 │-204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結文:P.225 │、己○○、韓│(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160-166) │ │采蓉、辰○○│,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辛○○(不│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5 │ │含巳○○及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263-273(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148-158) │ │ │ │ │
├──┼─────┼──────┼──────┼──────┼──────┼──────┼──────────┼───────────────┤
│ 12 │99甲22 │99年5月底或6│99.09.13 │99.11.04 │100.07.14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月初起至99年│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2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8月20日止。 │P.83-92 │P.177-179 │P.204-224反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180 │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3 │結文:P.226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193-196)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81-185(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187-191) │ │ │ │ │
│ │ │ │ │ │ │ │ │ │
│ │ │ │ │99.12.06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95-96 │ │ │ │ │
│ │ │ │ │結文:P.96 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222-225) │ │ │ │ │
├──┼─────┼──────┼──────┼──────┼──────┼──────┼──────────┼───────────────┤
│ 13 │99甲23 │96年8月間起 │99.09.17 │99.11.04 │100.07.15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3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日止。 │P.103-114 │P.139-141 │P.62反面-94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142 │反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3 │結文:P.118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218-221)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43-150(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209-216) │ │ │ │ │
│ │ │ │ │ │ │ │ │ │
│ │ │ │ │99.12.10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97-99 │ │ │ │ │
│ │ │ │ │結文:P.99 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253-258) │ │ │ │ │
├──┼─────┼──────┼──────┼──────┼──────┼──────┼──────────┼───────────────┤
│ 14 │99甲25 │96年11月間起│99.09.23 │99.11.04 │100.06.17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0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日止。 │P.125-132 │P.64-65 │P.215反面-24│、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66 │7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1 │結文:P.284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204-206)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67-73(檢事│ │子○○) │ │ │
│ │ │ │ │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同秘密卷1 │ │ │ │ │
│ │ │ │ │P.207-213) │ │ │ │ │
│ │ │ │ │ │ │ │ │ │
│ │ │ │ │99.12.10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100-101 │ │ │ │ │
│ │ │ │ │結文:P.101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277-280) │ │ │ │ │
│ │ │ │ │ │ │ │ │ │
├──┼─────┼──────┼──────┼──────┼──────┼──────┼──────────┼───────────────┤
│ 15 │99甲26 │96年6月4日起│99.09.24 │99.11.05 │100.07.29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4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日止。 │P.143-153 │P.241-246 │P.189反面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2所附證 │ │ │結文:P.247 │-214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人代號與真│ │ │(同秘密卷3 │結文:P.230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實姓名對照│ │ │P.251-257)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一覽表) │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5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248-253(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243-2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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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甲27 │99年4、5月間│99.09.29 │99.11.04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9年8月 │警卷11 │偵卷26 │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20日止。 │P.164-172 │P.187-189 │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191 │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3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283-287)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92-196(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277-2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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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9甲29 │96年5月1日起│99.10.11 │99.11.04 │100.07.15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9年8月20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3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日止。 │P.201-212 │P.103-105 │P.94反面-117│、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106 │結文:P.119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3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295-298)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07-113(檢│ │子○○) │ │ │
│ │ │ │ │事官詢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同秘密卷3 │ │ │ │ │
│ │ │ │ │P.288-294) │ │ │ │ │
│ │ │ │ │ │ │ │ │ │
│ │ │ │ │99.12.10 │ │ │ │ │
│ │ │ │ │原審卷10 │ │ │ │ │
│ │ │ │ │P.102-103 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結文:P.104 │ │ │ │ │
│ │ │ │ │(同秘密卷2 │ │ │ │ │
│ │ │ │ │P.352-356) │ │ │ │ │
├──┼─────┼──────┼──────┼──────┼──────┼──────┼──────────┼───────────────┤
│ 18 │99甲30 │99年3月23日 │99.10.12 │99.11.15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或24日起至99│警卷11 │原審卷10 │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年8月20日止 │P.221-230 │P.105-109 │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檢事官詢問 │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筆錄)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同秘密卷1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P.250-258)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99.11.15 原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結文:P.113 │ │子○○) │ │ │
│ │ │ │ │(同秘密卷1 │ │ │ │ │
│ │ │ │ │P.260-266) │ │ │ │ │
├──┼─────┼──────┼──────┼──────┼──────┼──────┼──────────┼───────────────┤
│ 19 │99甲33 │97年6月26日 │99.11.03 │99.11.04 │100.07.01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起至97年9月 │警卷11 │偵卷26 │原審卷11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 │底止。 │P.270-278 │P.114-116 │P.112反面-14│、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審卷2所附 │ │ │結文:P.117 │4反面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同秘密卷3 │結文:P.147 │、己○○、韓│(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P.404-407) │ │采蓉、辰○○│,改採一罪一罰)。人│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辛○○(不│ 口販運防制法此時尚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99.11.04 │ │含巳○○及當│ 未生效施行。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偵卷26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P.118-127(檢│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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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9甲34 │96年3月間起 │99.12.16 │ │100.08.05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此│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真實姓名│至98年10月底│原審卷15 │ │原審卷15 │碧鳳、張玉萍│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詳見原審│止。 │P.27-31 │ │P.209-232 │、戊○○、程│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卷 2 所附 │ │ │ │結文:P.247 │智敏、乙○○│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證人代號與│ │ │ │ │、巳○○、林│(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
│ │真實姓名對│ │ │ │ │桂朱、戌○○│,改採一罪一罰)。 │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照一覽表)│ │ │ │ │、辰○○、曹│ │ 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 │ │ │ │ │ │妍甄(不含當│ │ 。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 │
│ │ │ │ │ │ │時尚未任職之│ │ 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子○○) │ │ │
└──┴─────┴──────┴──────┴──────┴──────┴──────┴──────────┴───────────────┘
附表九、非秘密證人任職期間表:
┌──┬─────┬──────┬────────────────────┬──────┬──────────┬───────────────┐
│編號│姓名 │任職期間 │ 相關筆錄之卷證出處 │參與之行為人│ │ │
│ │ │ ├──────┬──────┬──────┤(採最有利於│ 所 犯 法 條 │ 主 文 │
│ │ │ │警 詢 │偵 查 │原 審│被告之方式認│ │ │
│ │ │ │ │ │ │定) │ │ │
├──┼─────┼──────┼──────┼──────┼──────┼──────┼──────────┼───────────────┤
│ 1 │酉○○ │99年7月初左 │99.08.21 │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右至99年8月 │偵卷30 │ │ │碧鳳、張玉萍│子○○此部分所為均犯│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20日止。 │P.102-110 │ │ │、戊○○、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稱無脫衣陪│ │ │ │智敏、乙○○│、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酒、性交易)│ │ │ │、己○○、楊│人為性交及猥褻未遂罪│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竣憲、戌○○│(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員工個人資│ │ │ │、巳○○、曹│,改採一罪一罰)。 │ 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料:見原審卷│ │ │ │立婷、子○○│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 P.44反面-4│ │ │ │ │ │⑶子○○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6) │ │ │ │ │ │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 │ │ │ │ │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丙○○ │99年7、8月間│99.08.21 │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某日起至99年│偵卷32 │ │ │碧鳳、張玉萍│子○○此部分所為均犯│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8月20日止。 │P.100-102 │ │ │、戊○○、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稱無脫衣陪│ │ │ │智敏、乙○○│、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酒、性交易) │ │ │ │、己○○、楊│人為性交及猥褻未遂罪│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竣憲、戌○○│(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員工個人資│ │ │ │、巳○○、曹│,改採一罪一罰)。 │ 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料:見原審卷│ │ │ │立婷、子○○│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P.41-43) │ │ │ │ │ │⑶子○○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 │ │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 │ │ │ │ │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午○○ │99年7月15日 │99.08.21 │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起至99年8月 │偵卷33 │ │ │碧鳳、張玉萍│子○○此部分所為均犯│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20日止。 │P.49-56、 │ │ │、戊○○、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稱無脫衣陪│65-67 │ │ │智敏、乙○○│、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酒、性交易)│ │ │ │、己○○、楊│人為性交及猥褻未遂罪│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竣憲、戌○○│(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員工個人資│ │ │ │、巳○○、曹│,改採一罪一罰)。 │ 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料:見原審卷│ │ │ │立婷、子○○│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P.47-49) │ │ │ │ │ │⑶子○○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 │ │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 │ │ │ │ │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 │卯○○ │99年6月底起 │99.08.21 │99.08.21 │ │楊清林、楊游│被告乙○○、辛○○、│⑴乙○○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至99年8月20 │偵卷21 │偵卷21 │ │碧鳳、張玉萍│子○○此部分所為均犯│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日止。 │P.95-101 │P.111-115 │ │、戊○○、程│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稱無脫衣陪│ │結文:P.116 │ │智敏、乙○○│、第4項之圖利強制使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酒、性交易)│ │ │ │、己○○、楊│人為性交及猥褻未遂罪│⑵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竣憲、戌○○│(因修正刪除常業犯後│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員工個人資│ │ │ │、巳○○、曹│,改採一罪一罰)。 │ 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料:見原審卷│ │ │ │立婷、子○○│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P.50-52) │ │ │ │ │ │⑶子○○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 │ │ │ │ │ │ │ │ 及猥褻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
│ │ │ │ │ │ │ │ │ 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之1: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2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31之1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犯前2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3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
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