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月芮其、艾宏宇、詹水源、顏卉瓴、陳偉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月芮其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宏宇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水源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卉瓴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翊 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原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819號、106年度偵字第4543、17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丑○○、午○○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丑○○】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午○○】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捌仟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即子○○部分)駁回。 【子○○】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應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甲○○、丁○○曾參加京埠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京埠公司」 )等所營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知悉該互助聯誼會之吸金模式,遂與郭永富、陳采彤(上開2人經通緝中)共同基 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5月間,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8樓成立「一畝田俱樂部 」,並為引介資金進入「一畝田俱樂部」,遂以該俱樂部之名義,複製慈德宮互助聯誼會相關制度,而招攬互助會會員,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由郭永富擔任執行長(總裁),綜理「一畝田俱樂部」之營運及就所吸收資金之運用等事務;由陳采彤擔任財務長,負責管理「一畝田俱樂部」之帳務;甲○○擔任互助會會首,負 責相關制度之設計、運作及在開標現場舉辦之說明會上臺致詞、講解互助會制度以招攬會員,並提供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互助會會員匯款之用;丁○○(於103年11月 間退出)另招攬丑○○於103年5月底加入;丑○○復招攬午○○於 103年6月初加入;甲○○並另招攬虎大軍(已歿,由原審另為 不受理判決)於104年1月間加入,丁○○與同具前揭非銀行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集合犯意聯絡之丑○○、午○○、虎大軍等人均 負責招攬會員、在說明會對不特定人講解一畝田互助會之制度及與該互助會有關之土地開發事宜,午○○並另擔任開標活 動之主持人;子○○於103年7月間起,經郭永富指派擔任「一 畝田俱樂部」之會計,負責協助陳采彤收取會款、發放互助金、計算利息、獎金等帳務事宜,且提供其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匯款予互助會會員之用。渠等以「一畝田俱樂部」名義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互助會運作方式如下: ㈠競標方式互助會: 每組互助會含會首甲○○共25個會員,會期為24個月,採內標 制,於每月18日開標,每月保證可獲取相當於投標金額2000至2500元之利息,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如以投標金額2000元為例,每會員首月需繳交新臺幣(下同)5000元管理費(每月200元)及8000元會款,並可以折讓券折抵2000元 ,得標者可得1萬元與繳交會款月數之積數及預付5000元管 理費扣除每月200元管理費與得標會期之積數之會款【計算 式:1萬元×得標會期+(預付管理費5000元-每月管理費200 元×得標會期)】,未得標之會員則固定繳付8000元,得標 者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不需再繳交會款,「一畝田俱樂部」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各618萬2000元、2488萬3600元, 合計3106萬5600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一畝田俱樂部」競標式互助會之各期得標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12.5%至400%不等(報酬利率詳如附表六之1所示),屬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㈡固定標方式互助會 每組互助會含會首甲○○在內共25個會員,會期為24個月,每會員每月繳交8000元會款(首月亦需預付5000元管理費),保證每月利息2000元,得標方式為自動得標,得標之順序由會員自行決定,得標者可得1萬元與繳交會款月數之積數 及預付5000元管理費扣除每月管理費200元與得標會期之積 數之差額【計算式:1萬元×得標會期+(預付管理費5000元-每月管理費200元×得標會期)】,未得標之會員則需繳付8000元會款,得標者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不需再繳交會款,「一畝田俱樂部」於如附表二及四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各1672萬8000元、1517萬6000元,合計3190萬4000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一畝田俱樂部」固定標式互助會之各期得標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12.5%至300%不等(報酬利率詳如附表 六之2所示),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㈢50萬元專案: 會員投資以50萬元為1單位,以1年或2年為1期,每單位每月可獲得1萬元利息,期滿可領回本金,「一畝田俱樂部」於 如附表五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五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共計3700萬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一畝田俱樂部」50萬元投資專案之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24%(報酬利率詳如附表六之3所示),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二、甲○○、丁○○、丑○○、午○○、子○○與郭永富、陳采彤即共同以上開方式招攬互助會會員,並以舉辦說明會、餐會、活動及開設課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介紹上述投資方式,宣稱加入成為會員於得標或期間滿時可領回本金及獲取優渥利息,且會員隨自己或介紹他人入會之會數可分為「會員、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等不同位階,並依此計算享有之獎金,以資鼓勵會員招攬他人入會,另以郭永富所營不動產公司有投資、從事土地開發案,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上開互助會並繳納資金,迄104年9月間止,收受款項達新臺幣9996萬9600元,甲○○等人並因前揭行為各取得薪資或兼有獎金之 不法所得:甲○○取得413萬3950元;丁○○取得52萬1000元; 丑○○取得30萬600元:午○○取得18萬8600元:子○○取得34萬8 000元。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指揮偵辦,經子○○於105 年12月16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下簡稱臺中市調查處)調查時主動提出如附表十編號1至15、17至20所示之物;及由調查官於106年4月26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各至如附表十㈡、 ㈢、㈣所示查扣地點對丑○○、午○○、丁○○執行搜索,而扣得如 附表十編號21至30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丙○○、辰○○○(已歿)、辛○○、卯○○、己○○、戊○○、庚○ ○、乙○○、巳○○(已歿)告訴;壬○○告發暨臺中市調查處移 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子○○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甲○○、午○○ 於調查處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而上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故依上開規定,被告甲○○、午○○於調查處之陳述無證 據能力。 二、被告子○○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甲○○、午○○於偵查 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查: 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指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不因偵訊證人當時被告不在場,未親自詰問證人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午○○於1 05年12月16日及106年4月26日偵查中以證人地位所為之證述(見他7467卷二第160頁反面-161頁反面、偵4543卷第93頁 正反面),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證人午○○上開於偵 查中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⒉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而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 、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186條關於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 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 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 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被告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依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97年度台上字21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午○○在檢察官訊問及在原審時 ,分別以被告身分所為涉及其餘被告之陳述,並無證人依法應具結之問題,且於原審審理時,均給予傳喚共同被告甲○○ 、午○○到庭交互詰問之機會,參照前揭說明,被告子○○等人 之訴訟基本權既已獲得保障,本院審酌共同被告甲○○、午○○ 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此部分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傳聞法則 之例外規定,應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午○○辯護人 爭執告訴人巳○○104年11月20日檢事務官偵詢筆錄(見偵671 卷一第7-8頁)及告訴人辰○○○105年5月29日臺中市調查處筆 錄(見偵671卷一第143-145頁),均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另被告丑○○之辯護人亦爭執告訴人辰○○○上開於調 查處之陳述,認係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告訴人巳○○、辰○○○均已死亡,本院審酌其等於上開時間就被告 甲○○、午○○、丑○○上述犯罪事實所為證述,當時距離犯罪事 實發生日未久,對案發經過記憶猶新,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遺忘案情,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迴護被告之機會。而觀告訴人巳○○、辰○○○上 開筆錄之製作,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是其等上開證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證述,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認其等上開證言有何違法取供之情事。依上開條文及說明,告訴人巳○○、辰○○○上開證述內容,性質雖屬傳 聞證據,但就上開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該等筆錄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上開筆錄內容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蓋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應認證人巳○○、辰○○○上 開證言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除前開證據能力之說明以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甲○○ 、丑○○、午○○、子○○固均坦承各於前揭時間加入「一畝田俱 樂部」,且就「一畝田俱樂部」以上開3種方式運作,及就50萬元專案投資所收受款項之金額均不爭執,然均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各辯稱如下: ㈠被告甲○○辯稱:我有擔任會首,有向「一畝田俱樂部」會員 講解互助會內容,但這是為了要籌措資金投資土地,並無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只有在開標時對會員重申這些是關於土地開發。我是為了投資土地才加入,主觀上沒有違反銀行法的意思。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確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㈡被告丑○○辯稱:我是為了集資購買土地,沒有擔任講師,只曾在開標時跟在場的會員做經驗分享,簡單說明土地投資如何運作,不是講解互助會制度,並未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一畝田俱樂部」,我只有招攬丙○○等3 人,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確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我只是為了要投資土地,主觀上沒有違反銀行法的意思,且單純跟互助會,並沒有違反銀行法云云。 ㈢被告午○○辯稱:我沒有擔任講師,只有在上土地開發課程時,上台當個開頭,介紹要上台的講師,我沒有講解互助會制度及土地開發事宜,甲○○曾委託我在開標日當主持,我只是看著講稿念,我純粹要投資土地,沒有違反銀行法之意思,也沒有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㈣被告子○○辯稱:我有擔任會計、協助收取會款、發放互助金、處理帳務。我原本就在共犯郭永富所營之「21世紀不動產」工作,是他派我去支援「一畝田俱樂部」,去之前我向他確認過,他說沒有違法性,我只是領人薪水,我不知道違反銀行法。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確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二、經查: ㈠「一畝田俱樂部」係依事實欄所述之模式運作互助會等情,為被告甲○○、丁○○、丑○○、午○○、子○○所坦認,且據①證人 壬○○【見交查671卷一第8頁反面-9頁反面】、②證人巳○○【 見交查671卷一第7-8頁反面】、③證人乙○○【見交查671卷一 第12頁正反面、62-63頁;他7467卷一第230-231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56頁正反面】、④證人林世珩【見交查671卷一第135-137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62-163頁】、⑤證人辰○○○ 【見交查671卷一第143-145頁反面】、⑥證人甲○○(原名: 辛○○)【見交查671卷一第149-150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5 9-160頁反面】、⑦證人卯○○【見交查671卷一第151-153頁; 他7467卷二第162、163頁正反面】、⑧證人戊○○【見交查671 卷一第154-156頁;他7467卷二第159-160頁】、⑨證人林源泉【見他7467卷二第115-118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66-67 、70-71頁】、⑩證人黃淑蘭【見他7467卷二第104-106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73頁正反面、76-77頁】、⑪證人郭建宏【見他7467卷二第94-96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83-84、88-89頁】、⑫證人乙○○【見交查671卷二第93-95、102-103頁反 面;原審卷四第125-162、166頁】、⑬證人葉時坤【見他746 7卷二第91-93頁;交查671卷二第107頁正反面、110頁正反 面】、⑭證人丙○○【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2-43頁反面;交查 671卷二第113頁正反面、116-117頁;原審卷三第172、200-218頁】、⑮證人陳秀盆【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7-48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119頁正反面、123-124頁】、⑯證人丙○○【 見他7467卷一第70-73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36-137頁反面、131-133、140-142頁反面】於調查局詢問兼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巳○○、壬○○ 提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地籍圖謄本、競標單(樣本)、互助會會單、互助會約定條款、互助會得標金額計算表【見他6681卷第5-10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被告甲○○ 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見交查671卷一第14頁】、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證人巳○○帳號0000000000 000之帳戶)【見交查671卷一第14-16頁】、甲○○一畝田俱 樂部之名片【見交查671卷一第15頁】、一畝田俱樂部旅遊 折讓券1紙【見交查671卷一第16頁】、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2紙(證人巳○○)【見交查671卷一第17頁】、會員獎勵辦法 【見交查671卷一第18頁】、互助會收據【見交查671卷一第20-21、21-1、39-43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 會員:乙○○【見交查671卷一第22-26、44頁正反面】、互助 會會單-會員:金金金【見交查671卷一第45、47、51頁】、互助會獲利金額計算表【見交查671卷一第46、48頁;臺中 市調查處卷第98頁反面-99頁】、合庫存款憑條【見交查671卷一第48頁】、互助會收據-會員:千頌伊、多金、麒麟、 金金【見交查671卷一第50、52頁】、一畝田俱樂部旅遊折 讓券、服務折讓券【見交查671卷一第232頁】、互助會總獲利計算表【見交查671卷一第234頁】、一畝田3-1期詳細介 紹說明【見交查671卷一第235頁】、訂購意願書【見交查671卷一第236頁】、一畝田宣傳單【見交查671卷一第237-244頁】、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段178、180、184、189、190、193、278等7筆地形圖【見交查671卷一第245頁】、土地所有權狀6紙【見交查671卷一第246-251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 會約定條款(會員:玉祺)【見交查671卷一第252、254頁 】、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會員:曉(示其)【見交 查671卷一第253頁】、互助會會單-會員:金金金【見交查671卷一第255頁】、一畝田相關帳戶(現金提領)明細表【 見交查671卷一第257頁】、合庫中權分行105年11月9日合金中權字第1050003792號函及檢附之被告甲○○之開戶基本資料 、帳戶交易明細【見交查671卷一第325-329頁】、合庫中權分行106年1月13日合金中權字第1060000001號函及檢附之大額通貨提領紀錄、存款憑條【見交查671卷二第2-5頁】、合庫文心分行106年2月23日合金文心字第1060000620號函及檢附之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存款憑條1紙【見 交查671卷二第7-9頁】、合庫港都分行106年2月23日合金港都存字第1060000687號函及檢附之存款憑條、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見交查671卷二第11-13頁】、合庫文心分行106年4月28日合金文心字第1060001476號函及檢附之存款憑條【見交查671卷二第15-17頁】、郭永富之名片及照片【見他7467卷一第11-14頁】、一畝田廣告看板【見他7467卷一第44-45頁】、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收據-會員:德哥 【見他7467卷一第119頁】、互助會收據1紙-乙○○【見他746 7卷一第236頁】、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帳號查詢(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月子綺)【見他7467卷二第78-87頁 反面、90頁】、103年6月18日下午「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08頁正反面】、103年6月23日10時20分「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19-123頁反面】、某年月日「一畝田俱樂部會場」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28-129頁】、互助會會單-會員:林龍【見他7467卷二第132頁】、互助會會單-會員:溫龍【見他7467卷二第132頁反面】、空白之標單【見他7467卷二 第133頁】、互助會收據-會員:林源泉【見他7467卷二第134頁正反面】、證人林源泉手繪「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現場 」【見他7467卷二第135頁】、固定標先得標及後得標會員 之報酬計算表【見他7467卷二第189頁】、一畝田俱樂部會 員入會申請單-會員:謝礎駿【見他7467卷二第196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員匯整表【見他7467卷二第197頁 正反面】、推薦(新會)單【見他7467卷二第198頁反面】 、一畝田俱樂部支出證明單【見他7467卷二第199頁反面-203頁反面】、階層圖(含試算獎金)【見他7467卷第204頁反面】、總會數表【見他7467卷二第206頁正反面】、一畝田 俱樂部照片-含其樓層指示牌及內部陳設【見臺中市調查處 卷第66-70頁反面】、一畝田傳單【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85-86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偉哥【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3-94頁】、互助會會單-偉小寶【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4頁反面 】、互助會收據12紙-胡凱麟、金金金、麟麟、金金、乙○○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5-98頁】、互助會總獲利計算表【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8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名片、真蒡咖啡麵包烘培有限公司月逸美名片【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8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支出證明單匯整表【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29-133頁】、化名姓名對照表【見臺中市調 查處卷第139頁正反面】、互助會會單-偉哥【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40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卯○○【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1、142頁】、互助會會單-鄧小貞【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1頁反面】、互助會會單-范楊啟【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42頁反面】、一畝田互助會收據-卯○○【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3頁正反面】、互助會收據-小瑋【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44-14 5頁】、一畝田俱樂部6月份會錢明細表【見臺中市 調查處卷第152頁反面-153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 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會員:小鈞、子綺-月等人【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53頁反面-154頁】、專案設定匯款資 料【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57頁】、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入會 申請單-金龍【見偵4543卷第2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子○○;見偵4543卷第28-33頁】、一畝田俱樂部7月份會 錢明細表-會員:鄧小貞等【見偵4543卷第159頁反面-160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入會申請單-許召楚【見偵4543 卷第50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陳采彤【 見偵4543卷第173頁反面-174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 定條款-卯○○【見偵4543卷第60頁反面-61頁】、互助會會單 (含互助會約定條款)-玉如如【見偵4543卷第61頁反面-62頁】、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6月份會錢明細表-黃國龍等【見偵4543卷第68頁反面】、顏佳玲之化名姓名對照表【見偵4543卷第70頁】、互助聯誼會得標獲利表【見偵4543卷第80-82頁】、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6份【見偵4543卷第83-86頁】、會員債權分配計算表(含計算式)【見偵4543卷第87頁反面-88頁】、晉升辦法明細表【見偵4543卷第88頁反面】、會 員聯絡電話【見偵4543卷第89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6 月份會錢明細表-會員:郭桂爾等人【見偵4543卷第103頁正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含計算式(104年1月開標)-會員:杉哥、子綺-月等 人【見偵4543卷第104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6月份會錢明細表-會員:玉祺等人(104年2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 第105頁正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 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2月份開標)-會員:卯○○、悅嘉-月 等人【見偵4543卷第106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3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會員:淑 金等人(104年3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07頁正反面】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3月份開標)-會員:卯○○、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 08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3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會員:小貞等人(104年4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09頁正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 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4月份開標)-會 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0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 部2015年3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會員:微邡等人(104年5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1頁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5月份開標)-會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2頁 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6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6 月1日-104年6月30日)-會員:張應富-水源等人(104年6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3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明細 表(104年6月份開標)-會員:歐陽彥楚等人【見偵4543卷 第114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7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7月1日-104年7月31日)-含計算式、會員:鄧小貞等人 (104年7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5頁正反面】、競標 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7月份開標)-會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6頁-117頁】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7月份開標)-會員:小梅-王等人【見偵4543卷第123 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8月份開標)-小梅-王等人【見偵4543卷第124頁 】、甲○○之化名姓名對照表【見偵4543卷第127頁】、化名 姓名對照表【見偵4543卷第129-132頁】、一畝田俱樂部互 助會會員入會申請單-林昱成【見偵4543卷第164頁】、互助會會單-承承【見偵4543卷第178頁】、筆記本內容(手寫)【見偵4543卷第192頁反面-194頁反面】、臺中市調查處機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第3177號)【見偵17246卷第45-46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938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丑○○、顏佳玲、艾生貴【見偵17246 卷第47-4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丑○○;見偵17246 卷第50-54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午○○;見偵17246 卷第55-5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7246卷第60-64頁】、支出證明單影本【見原審卷四第257-302頁】在卷可稽 ,復有臺中市調查處108年8月13日中法機一字第10860556840號函附之一畝田現場說明會錄音光碟2片【見原審卷二第89頁及原審卷二末之證物袋】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15、17 至30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一畝田俱樂部」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9條之1等規定: 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條關 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用 杜爭議。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⑴「一畝田俱樂部」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違反前開銀行法之規定。且依扣案如附表十編號4所示之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入 會申請表(扣押物編號壹-4-1)、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員彙整表(他7467卷二第197頁正反面),參以被告子○○ 於調查處供稱:上揭扣案入會申請表及據此製作而成之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員彙整表,這些只是部分會員名單,因有部分資料放在郭永富辦公室,倒閉後就不見了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78頁反面】,是縱然不計入出具化名之 會員及被告子○○所稱其他未能扣案之會員名單,「一畝田 俱樂部」之會員人數亦至少有74人,已符合「多數人」之要件;且依①被告丁○○於調查處供稱:我、丑○○、午○○、 甲○○負責對外招攬投資人加入一畝田俱樂部成為會員,入 會時會填寫入會申請表,從103年開始,我有參加的就有6次說明會,在說明一畝田俱樂部資金要投入彰化花壇土地開發等語【見偵4543卷第207頁反面-209頁反面】;②被告 丑○○於調查處供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是透過開標時舉 辦餐會,邀請會員的朋友來瞭解互助會經營,藉以招攬會員加入。104年3、4月間,虎大軍以土地法規講座名義邀 請會員及會員朋友參加課程,未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者在開課前需先填寫會員資料,參加課程並出席滿一定時數之會員即可領取3000元之車馬費,也因此私下向會員邀請到一畝田俱樂部瞭解互助會。甲○○等人確實是以互助會名義提 供高額利息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資金,會員介紹他人認識一畝田俱樂部並加入合會,就可以得到每會佣金1000元。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加入沒有資格限制,只要有意願及經費即可。一畝田俱樂部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到彰化縣花壇鄉一畝田的場地,辦1日遊活動,由甲○○領隊,郭永富則講述 投資規劃及獲利情形,主要是要取信投資人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224頁正反面;偵4543卷第154頁】;③被告午○○ 於偵訊時供稱:一畝田俱樂部剛開始會舉辦投資說明會,後來比較少,每個月固定開標,大部分是甲○○擔任任講師 ,解說合會,丑○○也會上去講土地有關的事,他也會提到 怎麼跟會,丁○○也會去說明會講合會的內容,有朋友想去 就會去,我則幫忙主持活動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61頁 ;偵24819卷第25頁反面-27頁】;④被告子○○於調查處供 稱:郭永富是我原本服務的永富地產公司負責人,他與被告甲○○、丁○○於103 年5 月間聯手成立一畝田俱樂部,以 對外向不特定人集資吸取資金投入土地開發案,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多以假名入會,所以我在公司只看過2 、30人,但實際上會數約數百會,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透過開標時舉辦活動、聚餐招攬會員,無須任何資格,只要會員介紹即可參與等語【見偵4543卷第22頁;他7467卷二第175 頁】;⑤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太太乙○○加入一 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我們的投資是以乙○○名義加入,是巳 ○○介紹的,也是她告訴我合會制度如何運作,一畝田俱樂 部也有舉辦說明會,我有去參加過,該次誰負責說明我忘記了,印象中是午○○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3、189 頁】 ;⑥證人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因朋友介紹 ,去參加甲○○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8樓舉辦的說明 會,而加入本案合會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7頁】;⑦證人林世珩於偵訊時證稱:我父親庚○○有加入一畝田俱樂部 ,參加互助會及土地投資專案,我有陪他去一畝田那邊,也有參與開標,有瞭解到參與情況,是巳○○找他去的,一 畝田俱樂部有舉辦投資說明會,我後來有去過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62頁反面】;⑧證人辰○○○於調查處證稱:郭 永富會以永富集團負責人之身分出現在一畝田俱樂部舉辦的活動現場,向投資人表示資金是投資在其主持的花壇鄉土地開發案上,虎大軍曾在一畝田俱樂部開課說明土地及農業條款課程,丑○○主要是負責對外招攬會員。一畝田俱 樂部招募會員方式是採直銷式,由處長或會員去找下線投資,並依職級領取獎金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43-144、145頁】;⑨證人辛○○於偵訊時證稱:我參加一畝田俱樂部 合會,是戊○○及我哥林昱成找我去的,他們是鄰居、朋友 關係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60頁】;⑩證人卯○○於調查處 及偵訊時證稱: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合會,是朋友午○○帶 我去參加一畝田俱樂部的旅遊活動,因此認識甲○○、丁○○ 、丑○○等人,午○○當時跟我講50萬元專案投資,但我沒那 麼多錢,甲○○就邀我參加合會。一畝田俱樂部招募會員投 資,是採直銷方式,由會員去找下線投資並領取獎金,我有邀請我哥哥、女兒及朋友加入,也有領到主任職級的佣金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52-153頁;他7467卷二第163 頁】;⑪證人戊○○於偵訊時證稱: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合 會,是朋友甲○○招攬我加入,我有去參加過一畝田俱樂部 投資說明會,甲○○、丑○○都有當過講師,他們說我們去找 人來跟會,就有好處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59頁反面-160頁】;⑫證人林源泉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 證稱: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是丁○○邀請我加入,要 先加入會員才可以參與互助會,但加入會員無須特別資格,也不需要付出額外入會費,通常都是會員介紹朋友加入。我曾應丁○○之邀,去一畝田俱樂部位在臺中市臺灣大道 辦公室參加說明會及餐會,參加說明會不需要具備資格就可以參加。案發前即104年7、8月間,甲○○等人還有舉辦 一畝田俱樂部旅遊兼說明會,當時約有4台以上遊覽車, 參與人數至少150人以上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15-116頁反面、118頁;交查671卷二第66頁反面-67、70頁反面-71頁】;⑬證人黃淑蘭於調查處證稱: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是透過甲○○,她向我推銷的,我曾參加1次該俱樂 部位在臺中市臺灣大道辦公室舉辦的說明會,有提供便當,所以我有留下用餐及餐會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04-正反面】;⑭證人王明華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4 年中旬,因友人丁○○一直打電話給我, 邀請我跟我先生去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所以我們去聽了2 次,但聽完之後,考量之前參加京埠互助會已有不少損失,所以沒加入。1個多月後,丁○○又打電話給我, 再次邀請我跟先生與一畝田俱樂部一起去參加彰化縣花壇鄉土地投資說明會,我們有去,但我認為地點偏遠,所以也沒投資。我去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時,當時是丁○○ 擔任講師,講解入會規則、利息計算方式等,他也有提到如果招攬會員成功可以領佣金等語【見偵4543卷第24-24 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79頁正反面、80頁正反面】;⑮證 人郭建宏於調查處證稱:我是透過友人丑○○、午○○介紹而 參加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招待會員聚餐,並請會員邀請還沒加入的朋友來參加餐會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94頁正反面】;⑯證人乙○○於調查處及偵訊時證稱:投資一畝 田俱樂部互助會是甲○○介紹我認識被告丁○○而加入,我早 期會去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舉辦的說明會,是甲○○、丁○○主 持並講一些投資方案、方式等語【見交查671卷㈡第93頁反 面-94頁反面、103頁】;⑰證人丙○○於調查處及偵訊時證 稱:我有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我是從事資訊產業,我幫一畝田俱樂部辦公室裝設影印機、電話等事務機及相關辦公室設備,去現場處理時,丁○○遊說我投資,一畝田 俱樂部會舉辦說明會招攬投資人,但我沒參加,是我去檢查機器時有看過1、2次,我沒有印象參與的人有哪些人,大概1場都有1、20人等語【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2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116頁反面】;⑱證人陳秀盆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證稱:我是經友人丁○○招攬,而 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經提示103年6月23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說明會現場錄音及譯文)這次會議我有參加,說明會內容就是在解說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投資內容。甲○○有1次辦過烤乳豬活動,她在車上有介紹合會。一畝 田俱樂部有舉辦投資說明會,我參加過幾次我忘記了,聽的人很多,但我只認識丁○○等語【見臺中市市調處卷第47 頁反面-48頁;交查671卷二第119頁正反面、123頁反面-124頁】;⑲證人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加入一 畝田俱樂部投資,是丑○○、丁○○遊說我,我有去一畝田俱 樂部辦公室聽過說明會,當時是丁○○主持的,主持群有甲 ○○、丁○○、丑○○、午○○,郭永富也在現場。一畝田俱樂部 的說明會、開標會、旅遊我都參加過,旅遊時丁○○、甲○○ 會在車上招攬等語【見交查671卷二第131-132頁反面】。⑵是依上開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佐以如附表七、八、九所示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08頁正反面、111頁反面-112、128-129頁】,顯見一 畝田俱樂部之會員,係經由一畝田俱樂部舉辦說明會、餐會之方式招攬及會員互相介紹而來,且吸收之會員各行各業均有,顯見所招募之對象並不特定,而可得隨時增加,自有對「不特定人」招募之情形,縱該等投資人須先加入成為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後始可參加合會,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影響一畝田俱樂部係向不特定人招募之認定。 ⒉其次,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 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 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 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 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 號判決意 旨參見)。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鑑於 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 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以收受 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 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本件互助會之模式係每月按期存入固定之會款,得標時再1 次領回所繳交之會款及利息,業如前述,其態樣類似銀行機構推行之「零存整付」模式(金融機構之零存整付為固定期間,而本件互助會到期之時間,乃以順序標或競標定之,是其為不定期之模式),是以,本件互助會各期得標會員保證獲利之報酬率詳如附表六之1 、附表六之2 所示(管理費與每期獲得利息收入無關聯,故計算報酬率時,並未將之算入會員獲利之成本),即週年利率12.5%至400 %。 ⑵本件互助會「50萬專案」模式之會員以1次投資50萬元作為 單位,以1年或2年為1期,會員自投資日之翌月起,按月 領取利息1萬元,期滿另可領回本金,則「50萬專案」之 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為年利率24% (計算式詳如附表六之3所載)。 ⑶參酌臺灣地區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被告甲○○、丁○○、 丑○○、午○○及子○○行為當時,銀行業者2年期定期存款固 定或機動年利率不到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且有卷附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27-130 頁】,是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上開模式所約定給付之報酬即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存款利率實有「特殊之超額」,揆諸前揭說明,一畝田俱樂部之上開模式所約定給付之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洵堪認定。 ⒊從而,一畝田俱樂部並未依銀行法之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非屬銀行,自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則被告5人與同 案被告虎大軍、郭永富、陳采彤共同以一畝田俱樂部名義,以上開互助會及投資專案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違反銀行法之上開規定。 ㈢一畝田俱樂部形式上固有一般民間所稱之「互助會」之名,惟實質上非屬民法規定之「合會」(即一般民間互助會):⒈按稱「合會」(即一般民間所稱之「互助會」)者,係謂由會首邀集2 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而所謂「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又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民法第709條之1及第70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足見一般民間之「互助會」係由會首與會員互助,合各人之會款而為合會金,除會首取得首期合會金外,其餘各期合會金則係由其他會員(即會腳)依其每期出標金額之高低而決定係由何一會員標取,兼有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是合會之本質係在於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重在各期之合會金均由會員所交付,亦即活會(尚未標得合會金者)須繳交活會會款,而死會(已標得合會金者)則須繳交死會會款,此與一般交付存款者,僅領回自己之存款及賺取利息者,顯然不同。 ⒉本件參加一畝田俱樂部之「競標」或「固定標」互助會模式之會員,得標時僅按前揭計算方式領回自己先前繳付之之會款,加計一畝田俱樂部每月固定給付之利息及尚未到期管理費之合計金額(「固定會」係1人同時參加多會,各會份每 期得標金之計算方式與「競標式互助會」相同),並非領取以該合會所有會員之會費為合會金,用以互助,是上開互助會雖有合會外形,但無合會功能,實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利息,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並無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一畝田俱樂部之「50萬專案」模式,則係會員1次投 資50萬元,除每月領取固定之利息外,期滿可領回本金,類似於一般銀行之定期存款業務性質,更與上開民法所規定之合會或一般民間互助會之運作迥異。 ⒊復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 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可知,民法合會會首每期應負責代收並轉交含會首本人之其餘全部會員之會款給得標者,而屬「代收轉交」之性質,所收取會款之所有應歸屬於得標會員,會首並不得據為己有。惟查,本件互助會會首即被告甲○○於調查處 及原審審理時供稱:互助會會款由被告子○○收取後,均繳交 給案外人郭永富、陳采彤用以投資土地等語【見偵4543卷第269頁反面、273頁;原審卷四第499頁】;被告子○○於偵訊 及原審審理時供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成立目的,就是對外向不特定人集資投入土地開方案。我收取會員繳付的會款是交給陳采彤等語【見偵4543卷第22頁正反面;偵24819卷 第31頁反面;原審卷四第506頁】,是本件互助會會員所繳 交之會款,係供郭永富另行轉投資之用,此與民法上開規定應由會首「代收」並儘速轉交予權利人之性質,大相逕庭。⒋又民法第709條之8規定:「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考其立法源由乃因合會契約係基於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彼此信任關係而成立,為強化合會契約之穩定性而特為上開規定,尤其是已得標之會員,因其於合會關係中僅有支付會款之義務,更不應許其任意退會。然如上述,本件互助會之得標會員領回本金、約定之利息及未到期之管理費後,即可獲利了結,退出互助會,無須再繳納任何會費,並可將會份轉讓他人,益徵本件互助會實與民法合會或一般民間互助會截然不同。另本件固定標互助會含會首每組25會,然會員均可選擇參與1會或固定參加6、12會,此經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供稱:一畝田俱樂部規定1人名義加入,只能選擇1會或是6會,或12會,或18會,或24會,如果已經加入1會,要再加入5會就必須找其他人名義,所以有很多人用假名入會。一 畝田俱樂部投資方案有3種,我當時加入的是1次要進來6會 那種等語【見偵4543卷第210頁;偵24819卷第47頁反面】;被告丑○○於調查處供稱:一畝田俱樂部無死會的互助會原則 上1車24人是得標會員就結束該會會期,會期2年,會員可1 次加入6會等語【見交查671卷第228頁】;被告子○○於調查 處供稱:固定標互助會是由會員自行約定得標先後順序,標單上雖然同樣是2年24會為期,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標單只有2人12會,由2位會員分別1次加入6會等語【見他7647卷二第176頁反面】在卷,且有互助會會單在卷可稽【見交查671卷 一第22-26、45、47、51、255頁;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40頁 反面】,凡此均與民法合會、一般民間互助會顯屬有別。 ⒌再者,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以會員招攬他人入會之貢獻度,區分為處長、經理、副理、主任、會員等職級,加入1會為 會員(即專員),會員自己加入6會或介紹推薦他加入12會 ,即可升為主任;主任如招滿45會並且下轄2名主任,則可 升任副理;副理如招滿90會並且下轄2名副理,則可升任經 理;經理如招滿270會並且下轄3名經理,則可升任處長。無論何職級每招攬1會,以該處長為首之體系,依職級各可領 取2500元(處長)、2250元(經理)、2000元(副理)、1500元(主任)、1000元(會員)之推薦獎金,且各職級尚可視1次召募之會數另外獲取達成獎金,主任如1次召募15會加入可另外獲得1萬元、副理1次召募30會加入可另外獲得1 萬6000元、經理1次召募45會可另外獲得2萬5000元,處長雖無達成獎金,然另可領取依其轄下活會數計算之組織獎金,此經被告子○○於調查處供陳明確【見他7467卷二第179 頁;偵 4543卷第96頁】,且有晉升辦法【見偵4543卷第88頁反面】、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2所示推薦文件【見原審卷四第517-518頁】在卷可查。而一畝田俱樂部確設有上述職級、獎金制 度,以鼓勵會員持續召募他人加入合會,並據證人辰○○○【 見交查671卷一第144頁】、辛○○【見交查671卷一第149頁反 面】、卯○○【見交查671卷一第151頁反面-152頁】、戊○○【 見他7467卷二第160頁】、王明華【見偵4543卷第24頁反面 】、丙○○【見他7467卷一第71頁】於調查處或偵訊時證述明 確,且為被告甲○○【見偵4543卷第270-271頁;原審卷四第3 19-320頁】、丁○○【見原審卷四第496頁】、丑○○【見交查6 71卷四第225頁;偵4543卷第153 頁反面;原審卷四第502頁】、午○○【見原審卷四第35、505頁】所是認,足徵一畝田 俱樂部訂有獎金制度,以鼓勵會員招攬新會員入會或參加多會數,並以貢獻度區分為處長、經理、副理、主任、會員等階級,階級越高獎金越多,益見本件互助會與民法合會或一般民間互助會實屬不同。 ⒍綜上,本件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實非民法合會或一般民間互助會,至為灼然。 ㈣本件一畝田俱樂部吸收款項之犯罪所得金額認定: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有所謂「犯罪所得達多少」之要件,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是違法吸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即令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應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甚至已經實際支付投資人者,均不得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無論修正 前、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從而,本件自應以被告甲○○、丁○○、丑○○、午○○、子○○等 人以一畝田俱樂部名義違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向會員吸收之資金總額予以核算犯罪所得,而無庸扣除已支付給會員之得標金、利息、紅利或退還之服務費,亦無庸扣除自己投入之資金,先予敘明。 ⒉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自103年5月起至104年9月止,吸收之資金總額共計9996萬9600元【含收受之互助會會款、專案投資款及服務費;詳見附表一至附表五】,此有自被告子○○提 供予調查站之電子檔【電子檔光碟置於原審卷五卷末之證物袋】列印而成之「臺中分部資料」【即扣押物編號壹-15 ;原審卷五第131-197頁 】、「總會數表(未結清)」【即扣押物編號壹-19;原審卷五第241-242頁】、「新會、競標、固定標明細」【見原審卷五第199-240頁】等資料在卷可查 。 ⒊衡酌上開電子檔係被告子○○於案發之初主動提出予調查官, 且依被告子○○下列於調查站所為供述,其就該等表格化資料 所示數字、符號等意義均能詳加說明,顯見其甚為明瞭:①於105年12月16日調查處供稱:調查官依據「一畝田俱樂部 互助會入會申請表」製作而成之「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員匯整表影本」,經我詳視後,因這些只是部分會員名單,有部分資料放在郭永富辦公室內,在他倒閉後也不見了,這些名單與貴處所扣押之扣押物編號壹-17「積欠款項清單」及 扣押物編號壹-19「總會數表(未結清)」有些不符,這是 因為會員只要得標我就會自總會數表中剔除。化名之會員可自扣押物編號壹-19「總會數表(未結清)」去比對。扣押 物編號壹-19「總會數表(未結清)」該文件是104 年倒會 後未結清的會數及相關資料,組別是指固定標或是無死會互助會,代號分別為A及B;會數是指該會員於該組別所參與的會數;名字就是會簿上的名字,部分是採化名,但實際上只要看所有人就可知該名字是由何人入會;關係人則大多為介紹人;本金就是已繳付的款項;本金加利息則是當下一旦得標所可以領回的款項。以組別:B00000000-0、楚一男的資 料解釋,該資料就是103年7月18日起會的無死會互助會,是劉俊華透過介紹人艾生貴以楚一男為代號加入1會,而該會 已繳交11萬7000元,如果104年9月份由該會得標,即可領取14萬2200元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180頁】;②於106年4月26日調查處供稱:扣押物編號壹-19「總會 數表(未結清)」所示表格,是我於104年9 月間製作的, 該等資料都是尚未結束的合會,其中「名子」欄位記載的都是投資人的化名,「關係人」欄位記載的是介紹人,也就是介紹入會並從中抽取佣金之人,「所有人」欄位記載的一定是投資人的真實姓名,但不一定是實際投資人,也就是該名「所有人」可能是替其他人投資,不過我每月要發放互助會款項時,該名所有人或關係人要拿所屬化名之會簿才能領錢,因為我是依據會簿發錢的。扣押物編號壹-15 「臺中分部資料」,該份資料要看「日期」欄位來確定是屬於哪個月份的新會及標會資料,因為我都是拿以前的檔案來改,有時會忘記更正標題列的月份,所以表格標題列如果與日期欄位記載不同,要以「日期」欄位為準,另外「新會資料」的「日期」指的是推薦人領取獎金的日期。(問:103 年12月之新會資料內,所載之「專案會數」及「續繳會數」各為461及494,其意義為何?該欄位所示之各項獎金其意義為何?各由何人領取?)103年12月之新會資料內,所載之「專案會數 :461」是指50萬專案的總會數,每個50萬專案內有14個會 ,這個會數是方便我計算組織獎金之用,與前述競標與固定標的每會投資8000元,並不相同,原則上投資人若要加入該專案,每次投資款就是50萬元。「續繳會數:494」是指競 標及固定標之總會數,以103年12月為例,投資人當月繳交 的投資款總額就是8000元乘以494會數等語【見偵4543卷第95頁反面-97頁】。 ⒋參以被告子○○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提供給調查 處的臺中分部資料、總會數表等有表格的資料,是案發前製作的,表格是依郭永富提供給我整理的格式,而裡面資料,則是我依自一畝田俱樂部雲端硬碟裡面的資料1筆1筆去鍵入、謄載。那些存在一畝田俱樂部雲端電腦裡的內部資料,是我平時就會依各次標會、會員入會、開標情況、會數等,依單據做整理跟鍵入電腦,輸入後案外人陳采彤會再上雲端做整理,我是做文書處理,輸入、登載會數、繳多少錢、收據,並且會將收據跟資料給陳采彤看,以跟她做交接,我在輸入這些會務資料及當時製作總會數表時,是逐筆自雲端資料拉下來的,我都有據實製作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7-78、84-85頁】。則該等資料既係被告子○○以會計身分於其業務過程 據實製作,又均經與陳采彤進行確認,是上開資料應足以作為被告甲○○、丁○○、丑○○、午○○、子○○等人本件經營互助會 所吸收款項金額之認定。 ⒌公訴意旨所認定之投資金額應予更正部分: ①公訴意旨固認一畝田俱樂部於103年12月前之競標實際投 資金額應為728萬6000元【起訴書附表一固記載總金額合 計為727萬元,然起訴書附表一「得標之互助會參與之月 數」既為「起始月份日期」至「得標月份」經過期間;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34原記載之參與月數顯有計算錯誤之情況,而經原審公訴檢察官各更正為8月、9月,且一併更正會員實際投資金額各為7萬5000元、8萬3000元,此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蒞字第8631號補充理由書在卷 可考(見原審卷二第323-324頁),故更正後公訴意旨認 定之總額應為728萬6000元】,又競標式互助會之會員如 該月得標,自此即無須再繳納會款,業經認定如前,然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欄位之金額,均多加計得標當月之會款8000元,爰予以扣除後,會員投資金額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該得標互助會之會員實際投資款項」欄所示,總金額併更正為618萬2000元。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部分,於「起始月份欄」所載「10312 」、「會員真實姓名(經筆錄確認)欄」所載「陳秀盆」、「本月得標之互助會103年12月前總繳之款項(總數) 」所載「$48000」,與卷附之103年12月後之固定標得標會員於103年12月前之投資款項總額資料【見臺中市調查 處卷第33頁反面序號40;原始資料參見原審卷五第137頁 】所示起始月份「10305」、會員真實姓名為「艾生貴」 、103年12月前總繳款項為5萬9000元等,均有不符,係屬誤載,此並經原審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更正,有前揭補充理由書可查【見原審卷二第325-326頁】,爰就前開誤載 部分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4所示,故附表二之總金額一併更正為1672萬8000元。是本件吸收之資金總額亦併更正為9996萬9600元【計算式:618萬2000元(附表一+16 72萬8000元(附表二)+2488萬3600元(附表三)+1517萬 6000元(附表四)+3700萬元(附表五)=9996萬9600元】 。 ㈤被告甲○○、丑○○、午○○、子○○各以犯罪事實欄所述分工方式 參與一畝田俱樂部而違反銀行法之本案犯行,而與被告丁○○ 、同案被告虎大軍及郭永富、陳采彤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甲○○、丑○○、午○○、子○○雖各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 甲○○於調查處詢問及原審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認其確有擔 任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之會首,負責會員之招攬及互助會運作,且有向會員講解土地開發、互助會制度,並提供其申設之合庫中權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會員繳交會費等情【見偵4543卷第270頁;原審卷一第340 頁;原審卷四 第329-330頁】;被告子○○則於調查處及原審行準備程序、 審理時供承其負責一畝田俱樂部會計事務,處理互助會帳務,並經手向會員收取會款並給付得標款、計算且發放獎金,且提供所申設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 予會員之用等事實【見偵4543卷第21頁反面-23頁;原審卷 一第343頁;原審卷四第495頁】。而其2人與被告丑○○、午○ ○、丁○○等人各有在一畝田俱樂部擔任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工作,而共同招攬會員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及取得投資款項等情,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①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郭永富、陳采彤及丁○ ○一起來找我,說要做土地投資,後來就開始成立互助會,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的總裁,陳采彤是財務長,丁○○ 沒職稱,在一畝田俱樂部負責招攬業務,丑○○是丁○○找來 的,負責找朋友進來一畝田俱樂部上課,虎大軍是後期我請他來上土地課程,子○○則擔任會計,是郭永富派他來的 ,午○○則是丑○○介紹的,我有委託她去開標,一畝田俱樂 部互助會的制度,是沿用京埠互助會而來,是我、丁○○、 郭永富、陳采彤講好的等語【見偵24819卷第55頁反面-57頁】。 ②證人即被告丁○○⑴於調查處證稱:郭永富找我跟甲○○加入一 畝田俱樂部成為會員,我與甲○○就成了第1批會員,我及 甲○○、丑○○、午○○負責對外招攬投資人加入會員,另外甲 ○○又找來虎大軍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他自稱對法律 有所瞭解。我從103年開始參加過6次一畝田俱樂部的說明會,剛開始由郭永富主講,後來改由甲○○主講,最後換成 午○○主講等語【見偵4543卷第207-213頁反面】;⑵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總裁,是做21世紀土地,一畝田是他開設的,其女友陳采彤負責掌管會員繳的錢,甲○○是會首,虎大軍是法律顧問,子○○是郭永 富調來一畝田俱樂部擔任會計。甲○○、丑○○有在一畝田俱 樂部說明會或開標時介紹合會內容,郭永富、陳采彤也有參加過說明會,他們會去登高一呼,希望大家挺這案子,讓他有足夠的錢去開發土地投資項目等語【見偵24819卷 第47-49頁】。 ③證人即被告丑○○⑴於調查處證稱:我透過甲○○在一畝田俱樂 部認識郭永富,他自稱21世紀房屋總裁,早期會參加一畝田俱樂部活動,是一畝田俱樂部執行長;子○○是郭永富派 來一畝田俱樂部管帳的會計;互助會會首是甲○○,陳采彤 是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財務長,據說是郭永富的老婆,一畝田俱樂部成立後前幾個月,她會來向甲○○、子○○收取會 員繳交之會款。一畝田俱樂部是透過開標時舉辦餐會,邀請會員的朋友來瞭解互助會經營,藉此招攬會員。辦公室是由郭永富旗下的房屋仲介公司租賃並提供給甲○○使用。 午○○有時擔任互助會開標主持人,虎大軍是一畝田俱樂部 法律顧問,我在早期也有擔任過合會及一畝田開發案的講師;丁○○在我之前,就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他曾擔 任過一畝田俱樂部花壇土地開發案的講師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223-225頁反面;偵4543卷第152頁反面-153頁】 ;⑵於偵訊時證稱:郭永富是21世紀的老闆,他在花壇有農地開發案,一畝田俱樂部是甲○○設立,由她擔任互助會 會首,募集資金來投資郭永富之土地開發案,陳采彤被介紹說是郭永富妻子,丁○○對投資瞭解,他初期會在說明會 及開標時說明土地開發程序及獲利情況,虎大軍是甲○○的 朋友,甲○○說他是法律顧問,子○○是會計,會款有時轉帳 給甲○○,現金則交子○○,得標金算出來後有些直接轉到會 員帳戶,如果是現金就由子○○交付,金額需由甲○○確定, 簽了才算;午○○是我介紹的,她有時會受甲○○之託上台主 持開標等語【見偵24819卷第37-39頁】。 ④證人即被告午○○⑴於原審110年1月12日審理時證稱:「(什 麼原因會加入一畝田俱樂部?)那時是透過丑○○,朋友丑○○ 跟我說有一個土地開發案,叫我過去參考瞭解看看。」、「(丑○○跟妳之間是何關係?)丑○○介紹我進去認識『一畝田 』。」、「(請提示偵4543卷第34-40頁106年4月26日調查筆錄,這是之前時間比較近做的筆錄,這份筆錄當時是否按照妳自己知道的事實所做的證述?)對。」、「是否自由意願講的話?)對。」、「(是否同意引為妳今日的證述?)同意。」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3、37、50頁);而被告午○○於106年4月26日在調查處係供稱:一畝田俱樂部 互助會董事長是郭永富,綜理一畝田俱樂部所有事務,副總經理是虎大軍,負責講解土地開發專案事宜;財務長是陳采彤,負責收會錢;丁○○、丑○○均是處長,負責招攬投 資人及講解投資方案;互助會會首是甲○○,負責互助會會 務、運作及招攬投資人;會計是子○○,負責收取、發放會 錢,我則擔任處長,負責主持互助會開標等語明確【見偵4543卷第34-40頁】;⑵於105年12月16日偵訊時證稱;一畝田俱樂部剛開始有舉辦投資說明會,後來比較少,大部分由甲○○擔任講師,丑○○也有上去講,丁○○一開始也有上 台講跟土地有關的部分,合會的部分由甲○○解說,丁○○、 丑○○也都會提到怎麼跟會,怎麼轉投資。後來會越來越多 ,我有幫忙開標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159-161頁】;⑶於 106年4月26日偵訊時證稱:一畝田俱樂部俱樂部中,郭永富是老闆,子○○說錢都是交給陳采彤,甲○○是合會之會首 ,負責合會工作,有說明會時,她會上台去講解合會內容及如何加入,丁○○管理一畝田所有事務,他也會去說明會 說明合會內容,虎大軍是負責講解土地開發,丑○○是介紹 我進入一畝田俱樂部之人,他算是帶頭找人加入一畝田俱樂部,有時也會在說明會說明合會及土地投資的內容,子○○是會計,經手會錢,得標的人也是向他領錢,我在開標 時擔任主持人,是每月18日,都是我去主持開標,到前年(即104)年9月為止等語【見偵24819卷第25-27頁反面】。 ⑤證人即被告子○○⑴於調查處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郭永富是我 原本服務的永富地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一畝田俱樂部是他及甲○○、丁○○為了向不特定人集資吸收資金投入土地開 發案而成立,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負責人,由其女友陳采彤擔任財務長,我則被派到一畝田俱樂部協助會計工作;丁○○、甲○○是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創始會員兼處長,除 了招攬其他會員投資之外,主要就是負責互助會之管理、制度設立及擔任講師,對投資人講解互助會運作及獲利情形;丑○○是丁○○引薦進入公司並同時擔任活動主持人及對 外招攬投資人,最後有升任處長;虎大軍是甲○○引薦進入 並擔任講師,鼓吹既有會員持續加碼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其自稱對法律有所瞭解,會員如有法律問題也會請教他,他也會在說明會現場主持並招攬投資人;一畝田俱樂部每月開標都會舉辦活動、聚餐,104年5、6月間,互 助會還特地至南投舉辦2天1夜活動,主持人大多由午○○負 責,後期的活動,包含土地、房地產等課程,多改由虎大軍負責等語【見偵4543卷第21頁反面-23、95頁;他7467 卷二第174頁反面-175頁;原審卷四第76-77、81-83頁】 ;⑵於偵訊時證稱:郭永富是地產公司老闆,一畝田俱樂部名義上是他成立,要募資來投資土地開發,陳采彤是老闆娘,一畝田俱樂部帳目都由她經手,郭永富、陳采彤找丁○○聊過合會之後,就找甲○○來當會首,並成立一畝田俱 樂部,丁○○是掛處長階級,一開始在一畝田有擔任管理責 任,管理大小事;虎大軍在103年間偶爾出入,到104年4 、5月間在一畝田俱樂部掛名永汯地產副總,協助一畝田 俱樂部事務;丑○○有在一畝田俱樂部管理,但權利比較沒 有那麼大,他本身有在招攬會員,午○○是他找來招攬會員 的,午○○會跟甲○○、丁○○、丑○○一起主持會議,午○○大部 分都是開場主持人,開標時也會幫忙主持;郭永富、陳采彤也有去參加過說明會,他們主要去精神喊話及介紹土地開發及未來願景,以吸引投資;我則是負責財務會計,點收新會員入會款、開立收據、開標後要負責收款及出款,會員參加之會數、金額、得標金額都是我在統計,統計完會報請陳采彤等語【見偵24819卷第30-3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虎大軍⑴於調查處證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是郭永富與丁○○討論後決定成立,他們找來甲○○擔任 會首,負責會務運作,另找子○○擔任會計,負責收取合會 金、會員利息、發放獎金等財務;丁○○、丑○○是先後任負 責招募會員的線頭;陳采彤是郭永富小三,協助子○○管理 財務等語【見他7467卷一第122-125頁】;⑵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證稱: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老闆,陳采彤是互助會財務長,子○○是負責財務,發放獎金、佣金;丑○○、午 ○○都是會員,應該有負責招攬,標會時是午○○主持,我有 針對農地開發幫投資人上課等語【見交查480卷第10-11頁反面;偵24819卷第74-75頁】。 ⑦證人乙○○於調查處證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之會首是甲○○,午○○是擔任互助會開標主持人,而子○○是會計,負 責向會員收付會款及製作會計帳等語【見他7467卷一第230-231頁反面】。 ⑧證人林世珩於調查處證稱:我父親庚○○於103年間經丁○○招 募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費是現金交給子○○,甲○○ 是俱樂部互助會之會首,虎大軍自稱法律顧問,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董事長,子○○是郭永富派來一畝田俱樂部擔 任資金管理之人,陳采彤是郭永富女友,以董娘自居,負責郭永富的財務,丁○○、丑○○是負責一畝田俱樂部招募投 資人並從中抽取佣金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35-136頁】。 ⑨證人辰○○○於調查處詢問時證稱:一畝田俱樂部幕後老闆是郭永富,他會以永富集團負責人身分出現在一畝田俱樂部舉辦的活動現場,向投資人表示資金是投資在其主持之土地開發案。陳采彤平日以董娘自居,子○○是會計,投 資人款項由他收取、發放,丁○○是一畝田俱樂部創始股東 ,後來我加入時,他已經離開。丑○○是處長,負責對外招 攬會員,一畝田俱樂部最高職級是處長,虎大軍比較後面加入,負責開課說明土地及農業條款課程。一畝田俱樂部是採直銷方式,由處長或會員去找下線投資並領取獎金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43-145頁反面】。 ⑩證人辛○○於調查處證稱:我有參加一畝田俱樂部,郭永富 並未在一畝田俱樂部擔任職務,但他會以永富集團負責人身分出現在一畝田俱樂部舉辦的活動現場,向投資人表示資金是投資在其主持之土地開發案。丁○○是一畝田俱樂部 起會人之一,所有活動、員工指揮、會議安排是由他決定,被告子○○是會計,款項之收受、發放由他處理,被告丑 ○○負責對外尋找投資人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土地開 發案,他的職級是處長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49-150頁反面】。 ⑪證人卯○○於調查處證稱:我有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郭永富自稱永富集團總裁,並提供花壇鄉灣東段土地,由一畝田俱樂部對外募資,同時一畝田俱樂部也透過合會方式對外吸金,由甲○○擔任會首,我每月繳交的會款式直 接交給一畝田俱樂部會計子○○。陳采彤是郭永富女友,對 外自稱是他太太,丁○○曾在一畝田俱樂部擔任職務,離開 後由甲○○頂替他的工作,丑○○是處長,在一畝田俱樂部應 是負責對外招攬會員,一畝田俱樂部採直銷方式,由會員去找下線投資並領取獎金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51-153頁】。 ⑫證人戊○○於調查處、偵訊時證稱:我經甲○○介紹而加入一 畝田俱樂部互助會,負責人是郭永富,由甲○○擔任會首, 投標前由午○○通知前去投標,我有去參加過一畝田俱樂部 舉辦的投資說明會,甲○○、丑○○都有擔任講師,他們有跟 我們說過,要我們去找人來跟會,找人進來有好處,會錢我是直接拿現金給甲○○或「小陳」等語【見交查671卷一 第154-156頁;他7467卷二第159-160頁】。 ⑬證人林泉源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偵訊詢問時證稱:我受丁○○之邀約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郭永富是幕後老 闆,子○○擔任會計,甲○○為會首,丑○○在一畝田俱樂部內 有1個專用辦公桌,他平常會在那間辦公室招攬民眾加入 互助會,子○○也有會計辦公室,虎大軍是後來加入,他自 稱為律師;丁○○離開之前也有辦公室,但我不知道他職稱 。我有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及餐會,大部分是甲○○主 持,丁○○尚未退出前,則都由他主持,而丑○○、子○○有在 說明會現場,子○○負責播放電腦資料,丑○○沒有上臺,但 有在臺下發資料、吆喝及帶動氣氛【見他7467卷二第115-118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66-67、70-71頁】。 ⑭證人黃淑蘭於偵訊時證稱:是甲○○找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 互助會,她是會首,子○○是會計等語【見交查671卷二第7 6-77頁】。 ⑮證人王明華於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與我先生因丁○○邀約,有去參加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當時是丁 ○○擔任講師,講解入會規則、利息計算方式等,他也有提 到如果招攬會員成功可以領佣金等語【見偵4543卷第24-24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79頁正反面、80頁正反面】。 ⑯證人郭建宏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證稱:我是經午○○、丑○○介紹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丑○○一開 始有向我介紹郭永富是經營21世紀不動產,從事彰化花壇的土地開發,郭永富在一畝田俱樂部舉辦餐會時自稱是一畝田俱樂部負責人,同時邀請與會人員參加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及投資花壇鄉土地投資案。陳采彤是老闆娘,是郭永富的太太,子○○說她是財務長。甲○○是一畝田俱樂部互 助會之會首,子○○則是負責會計之工作,我會費是交給他 。丁○○一開始是一畝田俱樂部在發號司令並安排人事,一 畝田俱樂部舉辦之說明會,一開始是他在主持,丁○○有深 入說明如何投資獲利之細節。虎大軍會講土地開發部分,午○○則主持開標,丑○○在我參加投資時,已是合會的上線 ,是經理角色,他會在泡茶時解釋土地部分及合會等語【見他7467卷二第94-96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83-84、88-89頁】。 ⑰證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證稱:我因甲○○介紹加入一畝 田俱樂部,是丁○○邀約我加入50萬元專案,他是早期一畝 田俱樂部裡面負責招攬並負責全盤的人,早期投資說明會是甲○○、丁○○主持並講解投資方式等語【見交查671卷二 第102-103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61-162頁】。 ⒅證人丙○○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證稱:我有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丁○○遊說我的。郭永富、陳 采彤一起成立一畝田俱樂部,大家都稱他們為「郭董」、「董娘」。甲○○是會首,丁○○、丑○○、午○○本身都有投資 ,也會對外招攬他人加入賺取佣金,丁○○是主管,負責招 攬。子○○是一畝田俱樂部之會計,我的投資款是交給他【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2-43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113頁 正反面、第116-117頁】。 ⑲證人陳秀盆於調查處、偵訊時證稱:我經丁○○介紹而投資 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他說他認識住商不動產之郭姓男子,將在彰化蓋房子,所以要以合會才籌措資金,並向我解釋互助會投資方式。郭永富是一畝田俱樂部負責人,甲○○ 是合會的負責人,負責合會事務,丑○○是講師,負責說明 會。投資說明會丁○○應該有上去講,他會上臺補充制度內 容等語【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7-49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123-124頁】。 ⑳證人丙○○於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證稱:我有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郭永富並未在一畝田俱樂部擔任職務,他會以永富集團負責人身分出現在一畝田俱樂部之活動現場,向投資人表示資金是投資在其主持之土地開發案,陳采彤是郭永富情人,負責協助郭永富從事吸金;丁○○的角色類似總經理,所有活動、員工指揮、安排會 議是由他決定;子○○是負責會計事務,負責款項收受及發 放;丑○○職級是最高級別之「處長」,負責對外尋找投資 人投資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及土地開發案,午○○則是丑○○ 找來推廣業務的,幾乎每期開標主持人都是她。一畝田俱樂部舉辦的說明會、旅遊及開標會我都有參加過,說明會主持群有甲○○、丁○○、午○○、丑○○,開標會由甲○○、午○○ 、子○○主持,旅遊大部分都是甲○○、丁○○在車上招攬等語 【見他7467卷一第70-73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36-137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131-133、140-142頁反面】。 ㉑依一畝田俱樂部於103年6月18日召開之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所示內容【詳見附表七;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59頁】;參以,上開錄音譯文中之A、B、C分別為被告丑○○、午○○ 、甲○○,此經其等於調查處及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偵 4543卷第36、154、271頁正反面;原審卷四第499 、501 頁】,核與其等互為證人所為證述及證人丁○○、子○○、林 源泉、陳秀盆於調查處所為之證述相符【偵4543卷第209 頁;他7467卷二第117頁反面、175頁正反面;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8頁正反面】,可證明被告丑○○、午○○、甲○○均有 透過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且推由被告甲○○說明合會內容 ,並以加入合會可取得高額利息為誘來招攬會員。 ㉒依一畝田俱樂部於103年6月23日召開之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所示內容【詳見附表八;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54-58頁 】;參以,上開錄音譯文中之A、B、E分別為被告午○○、 丑○○、丁○○,此經其等於調查處及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 見偵4543卷第36、154頁反面、209頁正反面;原審卷四第501頁】,核與其等互為證人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子○○ 、林源泉、陳秀盆於調查處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偵4543卷第271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16頁正反面、175頁反面; 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8頁】,可證被告午○○、丑○○、丁○○確 有透過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說明合會內容,並以加入合會可取得高額利息為誘來招攬會員。 ㉓依一畝田俱樂部於某日現場之錄音譯文所示內容【詳見附表九;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78-79頁】;參以,上開錄音 譯文中之「A 」、「B 」、「C 」分別為被告丁○○、證人 陳秀盆、某不詳男子,對話內容則是被告丁○○為招攬 證人陳秀盆等人加入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而向其等說明入會之時間、獎金、級數及好處,此經被告丁○○調查處時供認明確【見偵4543卷第209頁反面】,核與證人陳秀 盆於調查處證稱:這會議我有參加,錄音譯文中之「A 」是被告丁○○,「B 」是我,「C 」這個男生我不清楚,這是被告丁○○當天要招攬我入會,希望我幫他發展組織等語【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8頁反面】。是被告丁○○確有向他人說明合會內容,並以加入合會可取得高額利息為誘來招攬會員。 ⒊綜合上揭事證,可證一畝田俱樂部以上開互助會及投資專案對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由被告甲○○擔任會首、處理會務,與被告艾宏宇、丑○○、午○○共同招攬會員,其等並均因招攬會員而領取獎金;被告子○○則負責收取會款、發放款項並製作帳目;被告午○○另協助主持開標等活動,其等甚或以舉辦說明會或在開標現場由被告甲○○、丁○○、丑○○、午○○輪流主講,另並舉辦土地投資課程,由同案被告虎大軍主講,以向不特定之投資人稱一畝田俱樂部所從事轉投資項目之前景極佳,使不特定人產生信心認獲利可期,而願意入會繳款,均如前述,凡此繁雜之業務及執行,顯需集眾人之力所成,若無渠等以上開分工內容協力合作,一畝田俱樂部之吸金方式則難以達成,縱使渠等因各司不同任務,而未全部參與所有階段之分工,但因係藉助彼此互相援助使之合而為一以完遂犯罪,則其參與分工者,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共同責任。是被告甲○○、丑○○、午○○猶辯稱並未參與招攬不特定人入會云云,顯與前揭客觀事證俱不相符。 ⒋另被告甲○○、丑○○、午○○、子○○雖辯稱其等僅是為投資土地開方案而集資,不知一畝田俱樂部以前揭方式集資係屬違法,主觀上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云云。然查:一畝田俱樂部之互助會,無論係採競標式或固定標之方式,未得標之會員每月係繳納8000元,每月保證可獲取利息,業經認定如前;然一畝田俱樂部交付予會員之「互助會約定條款」卻記載「本會連同會首共25名,每月現金新臺幣1 萬元,採內標制之互助會…」等,顯與該互助會實際運作方式不符,且會單上多有使用化名之情況,此為被告5人所不爭執,並有前揭互助會約定條款及會單在卷可查 ,而此一作法乃是為規避法律而為,此經被告甲○○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與丁○○因先前參加京埠的合會而認 識,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制度是抄襲京埠制度的,我有跟丁○○說過不能做這個,要做競標的,但後來還是有做無死 會的。會單中有很多會員使用化名,這是因為我們會有載明多會數不能同時競標,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模式違反銀行法我知道等語【見偵卷第24819卷第55頁反面-56頁反面】;及被告丑○○於調查處供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有兩 種模式,一種是無死會的,一種是有死會的。這是因為虎大軍認為無死會的互助會已違反銀行法吸金規定,所以為了規避法令,才會另外成立有死會的互助會,但實際上,一畝田俱樂部會員要加入有1會有死會的互助會,必須先 加入一定數量無死會互助會。乙○○、金金金互助會會單上 只有2個人各6會,另外12人空白的原因,是因為甲○○知道 2人以上成立互助會才符合民法第709條之1規定,不會有 違法問題,所以即使乙○○跟金金金是直接參與6會而沒有 其他會員的互助會,會單上也會列入其他人以規避法令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224、230頁】在卷,核與⑴證人巳○○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參加一畝田俱樂部,甲○○叫 我們不要寫真名,說怕調查局來調查,查出來她會有事情,會是不合法的,因為甲○○一直在公司跟我們開會,跟我 們講說這個會不合法,而且說她從事20年了,只要懂得法律去講都不會有事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7頁反面-8頁】;⑵證人乙○○於調查處證稱: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吸金方 式,其中1種是每月是繳8000元,有利息2000元,標到的 人可以領取先前每月繳的8000元及利息,但在約定條款中是記載每月標金1萬元,可能是為了規避高利吸金的犯罪 行為等語【見他7467卷一第230頁反面】;⑶證人卯○○於調 查處證稱:互助會名義上說是每月現金1萬元之內標制互 助會,但這是為了規避法令,才會這樣設定約定條款,實際上每個月是繳納8000元,2000元是公司給的利息等語【見交查671卷一第152頁反面】;⑷證人丙○○於調查處證稱 :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約定條款內容載明本互助會是每月1萬元之內標制互助會,與實際運作不符,我曾質疑過這 問題,但是甲○○、子○○告訴我們,這是為了規避法令,所 以才會這樣設定約定條款等語【見他7467卷一第71頁反面】相符。被告甲○○、丑○○、午○○、子○○均熟知一畝田俱樂 部上開3種吸收資金之運作方式,則其等對於上揭「名實 不符」之情況,自無不知之理;而一畝田俱樂部上開吸金方式,確均係以高額利息、招攬佣金吸引他人投入,與一般合會關係須於死會後繼續繳交會款等情均有極大差別,業如前述,而被告甲○○、丁○○、丑○○、午○○等人在說明會 中,並以諸如:一畝田俱樂部之互助會無死會、係保證每月利息2000元、零存整付模式、為合乎民法第709條合會 規定才做競標等語,一再向與會者強調該互助會制度有別於民間一般互助會,獲利可期,以增強與會者之信心,此有如附表七至九所示之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錄音譯文可佐,被告甲○○、丑○○、午○○、子○○自均無從推諉不知其等上 開所為係屬違法,當甚明確。是其等猶辯稱主觀上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顯屬卸責之詞,毫無足取。 ⒌從而,被告甲○○、丁○○、丑○○、午○○、子○○與同案被告虎大軍、郭永富、陳采彤於一畝田俱樂部之職務、工作內容及報酬論薪雖或有差異,但渠等對於本件互助會之運作、推展均居於重要地位而參與構成要件之實施,已有內部分工之情形,且渠等對於上開違反銀行法之不法行為,顯然知之甚詳或為渠等所認許,而於渠等各從事上開犯罪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是渠等就本件違法吸金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應就本件全部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允無疑義 ,縱其等自身亦有參與投資,仍無從阻卻其等違法責任。㈥另關於被告丁○○參與一畝田俱樂部之時間,其固供稱:我於1 03年5月間加入,於同年7月底即退出云云。然依證人甲○○於 調查處證稱:丁○○從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成立之初就加入, 直到103年10月間他偶爾會來處理事務等語【見偵4543卷第273頁】;證人子○○於調查處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丁○○一 開始就在一畝田俱樂部擔任管理責任,掛處長階級,他於103年8月前後,實際上比較沒有進出一畝田俱樂部,但他到103年年底還是有在領他組織制度上的獎金等語【見偵4543卷 第95頁;原審卷四第83頁】,顯與被告丁○○辯稱於103年7月 底即退出相左;又被告丁○○於103年9月至12月間,確有親自 或委請其當時之女友「Monica」向被告子○○領取一畝田俱樂 部下述科目之款項:①於103年9月9日,領取「8月差趴獎金8 萬6000元」、「8月推薦獎金1000元」、「京埠月費1萬9600元」;②於103年10月8日,領取「9月組織獎金3萬6440元」、「達成獎勵價值15000 手機1台」;③於103年11月8日,領 取「10月組織獎金3萬7400元;④於103年12月8日,領取「11 月組織獎金9700元」,此經被告子○○於調查處及原審審理時 證述明確【見他7467卷二第179頁正反面;原審卷四第78-80頁】,並有一畝田俱樂部支出證明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275、287、290 、296、302頁】,且為被告丁○○所是認, 是依前揭事證,被告丁○○既於103年12月8日尚曾領取同年11 月份之組織獎金,故可認定其參與一畝田俱樂部之時間應為103年5月至103年11月間,被告丁○○辯稱其早於103年7月底 即退出一畝田俱樂部,顯與前揭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㈦證人乙○○就50萬元專案投資部分係投資24單位,共1200萬元 ,有一畝田借貸理財專案互助契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75-77頁),而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郭 永富的一個不動產的設定抵押部分,有借1200萬元給他,他說要一年以上,有給付一點利息,月息2分,郭永富用土地 給我設定,算是投資,我投資1200萬元,郭永富當初講他是21世紀的仲介,21世紀公司有一塊在彰化的土地,看我有沒有興趣投資那塊土地做分割,我在高雄做不動產,我認為這樣的投資是可行的,我有去看那塊土地,很荒蕪的一個位置,所以還要再整理、分割等等,如果賣出後有利潤就再分配利潤。我是做食品業,做咖啡系統的,甲○○有個店想盤掉, 我從高雄到台中評估,被丁○○遊說我加入投資的,是丁○○邀 我的,不然我都在高雄,不會參與投資到台中來,丁○○還說 我的利息不用領,可以投資郭永富另外的一畝田合會,因為我用不到錢,就說好,就把利息投資到合會,我投資本金是1200萬元,錢是匯到甲○○的帳戶,算土地的投資,合會部分 應該是500萬元,是利息及得標後再投入的,利滾利,那時 候我還沒有見到郭永富,是丁○○叫我投入的,郭永富跟陳采 彤才是老闆,我是最後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6-135 、151-152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入1200萬元,約定1個月利息2%計算,1個月利息應該有24萬元,借款也是投 資的一部分,因為在商人來講,任何都是投資,我借款也是投資的一部分,契約書上之「郭展��」簽名就是郭永富,對 我來講,這份契約也是一種投資等語,足見證人乙○○係投資 一畝田借貸理財專案1200萬元,雖名為借貸,實亦在投資理財,且該1200萬元孳生之利息亦投入一畝田之合會。是證人乙○○上開證詞亦難作為有利於被告甲○○、午○○等人之認定, 且上開利息既已列入投資合會之金額,即有出資,是被告甲○○、午○○辯護人辯稱證人乙○○投入之利息部分並未實際出資 ,應予扣除金額等語,自不足採。 ㈧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過京埠公司主導的「 慈德宮互助會」,我有進去作會員,我是單純投資,丁○○當 時也有加入會員,他有沒有在京埠公司任職或擔任幹部我不清楚,他也是單純投資,他有介紹幾個朋友、他自己的親戚參加。我有參加京埠公司103年2月28日的會議,會議主席是由丁○○擔任,因為我們想說要出去玩,那因為辦旅遊,他們 說我比較熟,所以我就是安排去交涉那些飯店什麼的,我想說我一個人那一天還要做紀錄,所以我們大家就推派丁○○來 當主席,本來不一定誰要當主席,每個人都可以當,這次會議只有討論旅遊的事情,會議紀錄有寫丁○○的職位為處長, 坦白說怎麼來的我也不知道,這個階級都不知道,不清楚處長的職務內容,103年3月7日的會議是延續上次的會議,因 為第1次沒有結論,這次會議也順理成章由丁○○擔任主席, 也是討論旅遊的事情,沒有討論到京埠公司還是「慈德宮互助會」要如何去經營的一些相關事務,丁○○好像在103年3月 底離開京埠公司,我不知道丁○○有參加「一畝田俱樂部」, 什麼是「一畝田」我也不知道等語;另證人壬○○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認識丁○○,也知道京埠公司,京埠公司的總經理 何昆明是我軍校的同學,他知道我有在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進修,就問我可不可以幫他做一下法律諮詢的工作,我就答應他,京埠公司依投資金額分很多頭銜,包括處長、經理、主任、專員等,處長不是職務,就是一個頭銜,103年2月28日的會議我應該有在場,是討論旅遊的事情,會議主席好像是處長輪流的,京埠公司的決策只有兩個人,就是執行長跟總經理等語,足見證人寅○○、壬○○證述之內容均為被告丁○○ 在京埠公司所發生之情事,與被告艾宏本案「一畝田俱樂部」之犯行並無關聯,是證人寅○○、壬○○上開證述內容自難資 為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㈨綜上所述,被告丁○○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另被告甲○○、丑○ ○、午○○、子○○之辯解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 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5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業於107年1月31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原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係將「犯罪所得 」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僅文字、文義之修正(詳沒收部分銀行法第125 條之立法理由),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則非屬刑法第2條第1 項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就被告5人本件行 為,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有明文 。故核被告甲○○、丁○○、丑○○、午○○、子○○所為,均係犯銀 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5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然本件經計 算其等共同違法收受款項之總額,並未逾1 億元,業經認定如前,是檢察官上開所指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甲○○、丁○○、丑○○、午○○、子○○與虎大軍、郭永富、陳采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 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包含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行 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丁○○、丑○○、午○○、子○○均參與非法吸 收資金犯行,而先後多次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 款論之行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各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㈤被告艾宇宏雖於原審審理期間自動繳回其犯罪所得52萬1千元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及贓證物款收據附於原審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24、125頁),惟被告丁○○並 未於偵查中自白,尚無從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 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 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 ⒉被告子○○所為,雖致被害人等因參與投資而蒙受損失,惟考 量其原即受雇於郭永富所經營之不動產仲介公司,經郭永富指派至一畝田俱樂部處理會計事務,並未參與一畝田俱樂部之決策,係居於較次要之分工;又被告子○○固始終否認犯行 ,然其於偵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提出相關帳務資料,協助查明本案相關事實,對案情之釐清有重大助益,經審酌全案情節及其犯罪情況,認倘對其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最低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⒊被告丑○○、午○○部分: 被告丑○○係由被告丁○○招攬加入一畝田俱樂部,被告午○○則 係由被告丑○○招攬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其等均負責招攬會員 ,且實際亦已招攬他人加入,惟並非居於決策、領導之地位,且被告丑○○獲取之犯罪所得為30萬600元,被告午○○獲取 之犯罪所得為18萬8600元,均非鉅額,經審酌全案情節及其等犯罪情況,認倘對其等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最低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狀,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⒋被告甲○○、丁○○部分: 查案外人京埠公司所營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一畝田俱樂部前揭互助會之運作及招攬下線之獎金制度,俱與「慈德宮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相同,此有該案即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48 、49號刑事判決書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279-300頁】; 而一畝田俱樂部之制度確實是複製慈德宮互助聯誼會之制度而來,並經被告甲○○、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審理時 所供認【見偵24819卷第55頁反面;原審卷四第86頁】;被 告甲○○、丁○○自身亦均有投資慈德宮互助聯誼會,被告丁○○ 更因該投資蒙受損失,此據其2 人供陳明確;然京埠公司因經營慈德宮互助會而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早於103年4月17日即為檢調查獲,此觀諸該案刑事判決書可明;況被告丁○○甚 曾因擔任京埠公司處長會議之主席(此處提及「處長」僅係敍事,無關處長之職務),而為檢調以犯罪嫌疑人、證人身分約談、訊問,此有其於該案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京埠公司會議紀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四第229-255頁】;詎被 告甲○○、丁○○竟於京埠公司甫被查獲後之103年5月間,即與 郭永富複製該互助會之違法制度,而成立、運作一畝田俱樂部,其等無視國家對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業務之禁令,莫此為甚,主觀惡性非輕;且參酌被告甲○○係擔任「會首」之角色,主導會務且招攬會員;被告丁○○ 亦是主導者,且係招攬下線組織中之最高層級,是審酌全案情節及其2人犯罪情況,認其2人所為實無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憫恕之處,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四、駁回上訴部分 原審認被告子○○罪證明確,審酌被告子○○本件違反銀行法之 犯行,非法吸受資金之金額非低,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造成危害非輕,並使甚多投資人遭受財物損失,行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子○○之參與程度、時間長短、角色分工,且斟 酌被告子○○仍否認犯行之態度;其為大學畢業,目前在雲林 科技大學擔任助理研究員,月薪2萬7000元,與父母、大哥 同住(參專案助理人員證件影本;見原審卷二第255頁、原 審卷四第50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復就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4萬8千元為如後述相關之沒收說明,而諭 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萬8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子○○上訴意 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甲○○、丁○○、丑○○、午○○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間另與被害人卯○○、鄭光輝、鄧春木 、鄧小貞、范揚啟、劉文金、林源泉及午○○、丑○○達成和解 ,其等同意損失之金額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另被告甲○○已於105年9月30日給付被害人庚○○6萬元,於105年8月給 付辰○○○8萬元,另已給付和解金額22萬元予被害人卯○○、給 付和解金額20萬元予午○○、給付和解金額16萬元予郭建宏、 給付和解補償金額60萬元予被害人乙○○、給付和解補償金額 30萬元予被害人丙○○、給付和解補償金額23萬6千元予被害 人甲○○,及給付和解補償金額36萬6千元予被害人戊○○,卯○ ○、鄭光輝、鄧春木、鄧小貞、范揚啟、劉文金、林源泉、郭建宏並連署請求法院對被告甲○○從輕量刑,(詳後述), 顯見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改善,則本院對其量 刑所應審酌之犯罪後態度與原審所審酌之基礎已有不同,且應諭知較輕於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原審未及審酌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尚有未洽。 ⒉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卯○○、郭建宏達成和解, 另被告丑○○與被害人丙○○及午○○達成和解,均同意其等損失 之金額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又被告午○○已給付和解金 額6萬元予卯○○,卯○○、郭建宏則請求法院對被告午○○從輕 量刑,丙○○及午○○並請求對被告丑○○從輕量刑(詳後述), 顯見被告午○○、丑○○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改善,則本院 對其等量刑所應審酌之犯罪後態度與原審所審酌之基礎已有不同,且應諭知較輕於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午○○、丑○○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尚有未洽。 ⒊被告甲○○既已賠償上開被害人合計222萬2千元,及被告午○○ 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給付和解金額6萬元予卯○○,該等賠償金 額等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事實,亦有未洽。⒋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仍爭執其離開一畝田俱樂部之時間, 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顯見被告丁○○犯罪後之態 度已有改善,則本院對其量刑所應審酌之犯罪後態度與原審所審酌之基礎已有不同,且應諭知較輕於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 ⒌被告丑○○、午○○本案犯行應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應得 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原審未依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尚有未合。被告丁○○上訴意旨指摘原審 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另被告甲○○、丑○○、午○○猶執前詞否 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被告甲○○、丁○○、丑○○、午○○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分別審酌: ⒈被告甲○○、丁○○、丑○○、午○○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非 法吸受資金之金額非低,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造成危害非輕,並使甚多投資人遭受財物損失,行為實值非難。 ⒉復考量被告甲○○、丁○○、丑○○、午○○各自之參與程度、時 間長短、角色分工。 ⒊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期間取得被害人丙○○、乙○○、甲○○( 原名辛○○)、戊○○、郭建宏之諒解,上開被害人同意其等 損失之金額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並請求法院對被告甲○○從輕量刑,有和解書影本5份、連署書影本1份附於原 審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7-27頁);另於本院審理期間 與被害人卯○○、鄭光輝、鄧春木、鄧小貞、范揚啟、劉文 金、林源泉及午○○、丑○○達成和解,其等同意損失之金額 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又被告甲○○已於105年9月30日 給付被害人庚○○6萬元,於105年8月給付辰○○○8萬元,另 已給付和解金額22萬元予被害人卯○○、給付和解金額20萬 元予午○○、給付和解金額16萬元予被害人郭建宏、給付和 解補償金額60萬元予被害人乙○○、給付和解補償金額30萬 元予被害人丙○○,給付和解補償金額23萬6千元予被害人 甲○○,及給付和解補償金額36萬6千元予被害人戊○○,卯○ ○、鄭光輝、鄧春木、鄧小貞、范揚啟、劉文金、林源泉、郭建宏並連署請求法院對被告甲○○從輕量刑,有和解書 影本4份、收據影本9份、和解補償協議付款明細影本4份 連署書影本3份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85-287、 第291-317、329頁)。 ⒋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於原審取得被害人林源 泉、丙○○及丑○○之諒解,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有和解 書3份附於原審卷可按(見原審卷四第209-213頁),且於原審自動繳回其犯罪所得52萬1千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及贓證物款收據附於原審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24、125頁),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 ⒌被告午○○與被害人卯○○、郭建宏達成和解,同意其等損失 之金額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另被告午○○已給付和解 金額6萬元予卯○○,卯○○、郭建宏則請求法院對被告午○○ 從輕量刑,有和解書影本2份、收據影本1份、連署書影本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19-323、331-333頁)。 ⒍被告丑○○與被害人丙○○及午○○達成和解,同意其等損失之 金額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丙○○及午○○並請求對被告 丑○○從輕量刑,有和解書影本2份、連署書影本1份在卷可 按(見本院卷二第363-367頁)。 ⒎本案認定吸金之金額雖高達9996萬9600元,惟其中由被告甲○○投入之金額為1599萬2300元(附表一至附表四合計) ,由被告丁○○投入之金額為166萬2000元(附表二及附表四 合計),被告丑○○投入之金額為49萬700元(附表一及附表 三合計),由被告午○○投入之金額為146萬2000元(附表一 至附表四合計),由被告子○○投入之金額為47萬5700元( 附表一及附表三合計),則本案被告5人投入之金額合計有2008萬2700元。另與被告甲○○等人達成和解,而同意其等 損失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之人所投入之金額,分別為:①被害人丙○○為2773萬2300元(附表一至附表五合計); ②被害人乙○○為2187萬4000元(附表一至附表五合計);③ 被害人甲○○(原名辛○○)為45萬元(附表三);④被害人 戊○○為320萬9100元(附表一至附表四合計);⑤被害人郭 建宏為113萬9500元(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五合計);⑥ 被害人卯○○為340萬7000元(附表一至附表五合計);⑦被 害人林源泉為25萬8000元(附表一及附表三合計);⑧被害 人鄭光輝為1萬1000元(附表三);⑨被害人鄧春木為1萬1 000元(附表三),以上合計之金額5809萬1900元。又被 告丁○○取得諒解之被害人丙○○所投入之金額為47萬8000元 (附表二及附表四合計)。以上被告5人投入之金額(2008萬2700元)加計同意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之金額(5809萬1900元)及被害人丙○○之47萬8000元,合計為7865萬 2600元。且本案吸收之資金最終應多數由郭永富及陳采彤取得,故被害人丙○○、乙○○、甲○○、戊○○、郭建宏 、卯○○、鄭光輝、鄧春木、林源泉等人分別向被告甲○○等 人表示同意其等損失另向郭永富、陳采彤求償。 ⒏兼衡被告等人所陳學經歷及生活情況:①被告甲○○為高職畢 業,目前負責照顧父母,無工作,經濟來源依靠哥哥、弟弟補貼,經濟狀況尚可【見原審卷四第508頁】;②被告丁 ○○為高中肄業,從事廣告業之臨時工,收入不固定,情況 較好時每月有1至2萬元收入,因投資失利而負債累累,現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且需扶養 身心障礙之母親及大哥,經濟狀況拮据【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中市西屯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遭債權人聲請查封住處物品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封條照片;見原審卷四第357-359、387、508頁、原審卷五第31-33頁】;③被告丑○○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油漆工等臨時性工作,收入 不穩定,需扶養照顧母親【見原審卷四第508頁】;④被告 午○○高職畢業,目前在心靈導師處打工,每月收入1萬多 元,有4名均已滿18歲子女,需扶養照顧婆婆【見原審卷 四第50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緩刑諭知之說明 查被告子○○、丑○○、午○○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經此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子○○、丑○○、午○○所宣告之刑, 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審酌被告子○○、丑○○、午○○上開 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其確切知悉其所為仍屬對法律秩序之破壞,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丑○○應向公庫支付 50萬元,被告午○○及子○○應各向公庫支付30萬元,其3人並 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丑○○、午○○ 及子○○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其於義務勞務過程 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法律秩序之破壞結果,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七、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5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另銀行法第136條之1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起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且基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解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故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7年1月31日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將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修正後之新規定,既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自應回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亦即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之沒收犯罪所得,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其中,新規定所稱「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禁制其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而將該所得強制收歸國家所有(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67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判決時應依上開銀行法條文文義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於主文諭知沒收、追徵,以利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方符合法條文義及立法意旨。 ㈢關於被告5人本案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⒈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加入一畝田俱樂部擔任會首,每月領有薪資,於10 3年6月至同年8月,係每月領3萬元,自103年9月至104年8月,則每月領6萬元,並領有如附表所示獎金,此經被告甲○○ 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卷四第499-500 頁】,核與證人子○○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一畝田俱樂部支出證明單在 卷可查【見原審卷四第258-268、272-274、279-280、298-301頁】,是被告甲○○於參與一畝田俱樂部期間所領薪資81萬 元【計算式:(3萬元×3個月)+(6萬元×12個月)=81萬元 】,加計獎金332萬3950元,共413萬3950元,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甲○○已於105年9月30日給付被害人庚○○6萬元,於1 05年8月給付辰○○○8萬元,另已給付和解金額22萬元予被害 人卯○○、給付和解金額20萬元予午○○、給付和解金額16萬元 予郭建宏、給付和解補償金額60萬元予被害人乙○○、給付和 解補償金額30萬元予被害人丙○○、給付和解補償金額23萬6 千元予被害人甲○○,及給付和解補償金額36萬6千元予被害 人戊○○,已如前述,上開金額合計有222萬2千元,等同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是被告甲○○上開犯罪所得應扣除已返還被害人之金 額,即尚有191萬19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00),雖未扣案,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丁○○部分: 被告丁○○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後,領有利息、獎金共52萬1000 元,此經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卷四第497 頁】,且有部分之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支出證明單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287、290、296、302頁】,且被告已於110 年6 月7日主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此有原審收受刑事案款通知 、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憑【見原審卷五第124-125頁】,是 就上開經扣案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⒊被告丑○○部分: 被告丑○○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後,領有如附表所示獎金共計3 0萬600元,此經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卷四第504頁】,且有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支出證明單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四第275-277、282-284頁】,此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⒋被告午○○部分: 被告午○○加入一畝田俱樂部後,領有如附表所示獎金共計1 8萬8600元,此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卷四第505頁】,且有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支出證明單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274、278、279、000-000-000、282-284 頁】,此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午○○已給付和解金額6萬元予卯○○ ,等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6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是被告午○○上開犯罪所得應扣除 已返還被害人之金額,即尚有12萬8600元,雖未扣案,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子○○部分: 被告子○○受雇於郭永富所經營之不動產公司,並經指派至一 畝田俱樂部處理會計事務,則被告子○○之薪資雖非由一畝田 俱樂部支出,然其參與一畝田俱樂部期間所支領之該等薪資,仍係因處理一畝田俱樂部會計事務之勞務對價,而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又依被告子○○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於103 年7月間被派去一畝田俱樂部,到103年12月間月薪均是3萬 元,自104年1月起調薪為3萬3000元,我領到104年6 月,後面2個月沒領到薪水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06-507 頁】,故 依最有利被告之原則而自103年8月起算,其參與本案犯行期間共領有34萬8000元之薪資【計算式:(5個月×3萬元)+( 6個月×3萬3000元)=34萬8000元】,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15、17至30所示之物,主要為會員 名單、支出證明單等與會務相關文件;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6所示之物,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均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且沒收上開物品對將來犯罪之預防並無實益,徒增執行沒收之成本,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36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8條之1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得標月份 起始月份日期 得標之互助會參與之月數 化名 推薦人 (依據化名姓名對照表) 會員真實姓名(依據化名姓名對照表) 該得標互助會之會員實際投資款項(新臺幣) 1 103年12月 103年11月18日 1 小逸 甲○○ 甲○○ 11,000 2 103年12月 103年09月18日 3 卯○○ 卯○○ 卯○○ 27,000 3 103年12月 103年06月18日 6 曉祺 丑○○ 丑○○ 51,000 4 103年12月 103年05月18日 7 吳佳蒨 丙○○ 丙○○ 59,000 5 103年12月 103年05月18日 7 吳佳蒨 丙○○ 丙○○ 59,000 6 104年01月 103年12月18日 1 李佳寧 甲○○ 甲○○ 11,000 7 104年01月 103年12月18日 1 歐陽彥楚 丑○○ 辰○○○ 11,000 8 104年01月 103年11月18日 2 家邡 丑○○ 丑○○ 19,000 9 104年01月 103年11月18日 2 尹心嫻 甲○○ 甲○○ 19,000 10 104年01月 103年10月18日 3 李卉 戊○○ 戊○○ 27,000 11 104年01月 103年09月18日 4 小鈞 巳○○ 巳○○ 35,000 12 104年01月 103年09月18日 4 玉祺 丑○○ 丑○○ 35,000 13 104年01月 103年07月18日 6 徐聰明 甲○○ 甲○○ 51,000 14 104年01月 103年06月18日 7 江小寶 丙○○ 丙○○ 59,000 15 104年01月 103年05月18日 8 小瑋 顏佳玲 顏佳玲 67,000 16 104年02月 104年01月18日 1 玉祺 丑○○ 丑○○ 11,000 17 104年02月 103年12月18日 2 曉祺 丑○○ 丑○○ 19,000 18 104年02月 103年11月18日 3 浤瑞 丙○○ 丙○○ 27,000 19 104年02月 103年10月18日 4 小蒨 丙○○ 丙○○ 35,000 20 104年02月 103年09月18日 5 傳說宏 顏佳玲 郭建宏 43,000 21 104年02月 103年09月18日 5 杉哥 甲○○ 甲○○ 43,000 22 104年02月 103年06月18日 8 柄哥 顏佳玲 顏佳玲 67,000 23 104年02月 103年05月18日 9 佳寧 甲○○ 甲○○ 75,000 24 104年03月 104年02月18日 1 華祥 甲○○ 甲○○ 11,000 25 104年03月 104年02月18日 1 德哥 丙○○ 丙○○ 11,000 26 104年03月 104年01月18日 2 小逸 甲○○ 甲○○ 19,000 27 104年03月 104年01月18日 2 小逸 甲○○ 甲○○ 19,000 28 104年03月 103年12月18日 3 李佳寧 甲○○ 甲○○ 27,000 29 104年03月 103年10月18日 5 利偉 甲○○ 甲○○ 43,000 30 104年03月 103年09月18日 6 胡睿杰-月 甲○○ 甲○○ 51,000 31 104年03月 103年09月18日 6 胡睿杰-月 甲○○ 甲○○ 51,000 32 104年03月 103年09月18日 6 胡睿杰-月 甲○○ 甲○○ 51,000 33 104年03月 103年07月18日 8 志強-佳玲 顏佳玲 顏佳玲 67,000 34 104年03月 103年06月18日 9 江大妹-德哥 丙○○ 丙○○ 75,000 35 104年04月 104年03月18日 1 歐陽彥楚 丑○○ 辰○○○ 11,000 36 104年04月 104年03月18日 1 鄭大姊 丙○○ 丙○○ 11,000 37 104年04月 104年03月18日 1 德哥 丙○○ 丙○○ 11,000 38 104年04月 104年03月18日 1 德哥 丙○○ 丙○○ 11,000 39 104年04月 104年02月18日 2 世棠 乙○○ 乙○○ 19,000 40 104年04月 104年02月18日 2 玉祺 丑○○ 丑○○ 19,000 41 104年04月 104年02月18日 2 宸宸 丙○○ 丙○○ 19,000 42 104年04月 104年02月18日 2 德哥 丙○○ 丙○○ 19,000 43 104年04月 104年01月18日 3 華亮 甲○○ 甲○○ 27,000 44 104年04月 104年01月18日 3 江小寶 丙○○ 丙○○ 27,000 45 104年04月 103年12月18日 4 jordan 甲○○ 甲○○ 35,000 46 104年04月 103年10月18日 6 孫小毛 乙○○ 乙○○ 51,000 47 104年04月 103年10月18日 6 利偉 甲○○ 甲○○ 51,000 48 104年04月 103年09月18日 7 葉時坤 甲○○ 甲○○ 59,000 49 104年04月 103年06月18日 10 子○○ 子○○ 子○○ 83,000 50 104年05月 104年04月18日 1 玉祺 丑○○ 丑○○ 11,000 51 104年05月 104年03月18日 2 小綺 甲○○ 甲○○ 19,000 52 104年05月 104年03月18日 2 歐陽彥楚 丑○○ 辰○○○ 19,000 53 104年05月 104年03月18日 2 月春 甲○○ 甲○○ 19,000 54 104年05月 104年03月18日 2 小玉 甲○○ 甲○○ 19,000 55 104年05月 104年02月18日 3 華祥 甲○○ 甲○○ 27,000 56 104年05月 104年02月18日 3 歐陽彥楚 丑○○ 辰○○○ 27,000 57 104年05月 104年02月18日 3 曉祺 丑○○ 丑○○ 27,000 58 104年05月 104年01月18日 4 小逸 甲○○ 甲○○ 35,000 59 104年05月 104年01月18日 4 蔡丁茂 甲○○ 甲○○ 35,000 60 104年05月 104年01月18日 4 華亮 甲○○ 甲○○ 35,000 61 104年05月 104年01月18日 4 華亮 甲○○ 甲○○ 35,000 62 104年05月 103年12月18日 5 王尚水 乙○○ 乙○○ 43,000 63 104年05月 103年12月18日 5 王尚水 乙○○ 乙○○ 43,000 64 104年05月 103年12月18日 5 李佳寧 甲○○ 甲○○ 43,000 65 104年05月 103年11月18日 6 佩宸 丙○○ 丙○○ 51,000 66 104年05月 103年11月18日 6 浤瑞 丙○○ 丙○○ 51,000 67 104年05月 103年10月18日 7 小蒨 丙○○ 丙○○ 59,000 68 104年05月 103年06月18日 11 子○○ 子○○ 子○○ 91,000 69 104年06月 104年05月18日 1 微邡 丑○○ 丑○○ 11,000 70 104年06月 104年05月18日 1 俊傑 甲○○ 甲○○ 11,000 71 104年06月 104年04月18日 2 葉時坤 甲○○ 甲○○ 19,000 72 104年06月 104年03月18日 3 梅娟 乙○○ 乙○○ 27,000 73 104年06月 104年03月18日 3 江小東 丙○○ 丙○○ 27,000 74 104年06月 104年03月18日 3 梅娟 乙○○ 乙○○ 27,000 75 104年06月 104年03月18日 3 王梅 乙○○ 乙○○ 27,000 76 104年06月 104年02月18日 4 世棠 乙○○ 乙○○ 35,000 77 104年06月 104年02月18日 4 世棠 乙○○ 乙○○ 35,000 78 104年06月 104年02月18日 4 世棠 乙○○ 乙○○ 35,000 79 104年06月 104年02月18日 4 世棠 乙○○ 乙○○ 35,000 80 104年06月 104年01月18日 5 郭桂爾 甲○○ 甲○○ 43,000 81 104年06月 104年01月18日 5 華亮 甲○○ 甲○○ 43,000 82 104年06月 104年01月18日 5 郭桂爾 甲○○ 甲○○ 43,000 83 104年06月 104年01月18日 5 郭桂珊 甲○○ 甲○○ 43,000 84 104年06月 103年12月18日 6 貴松 甲○○ 甲○○ 51,000 85 104年06月 103年12月18日 6 李佳寧 甲○○ 甲○○ 51,000 86 104年06月 103年12月18日 6 國龍 甲○○ 甲○○ 51,000 87 104年06月 103年11月18日 7 佩宸 丙○○ 丙○○ 59,000 88 104年06月 103年11月18日 7 浤瑞 丙○○ 丙○○ 59,000 89 104年06月 103年10月18日 8 小蒨 丙○○ 丙○○ 67,000 90 104年06月 103年09月18日 9 王尚木 乙○○ 乙○○ 75,000 91 104年06月 103年09月18日 9 王尚木 乙○○ 乙○○ 75,000 92 104年06月 103年07月18日 11 溫龍 林源泉 林源泉 91,000 93 104年06月 103年06月18日 12 林源泉 林源泉 林源泉 99,000 94 104年07月 104年06月18日 1 瑞瑞 丙○○ 丙○○ 11,000 95 104年07月 104年05月18日 2 玉祺 丑○○ 丑○○ 19,000 96 104年07月 104年04月18日 3 鄧小貞 卯○○ 卯○○ 27,000 97 104年07月 104年03月18日 4 小綺 甲○○ 甲○○ 35,000 98 104年07月 104年03月18日 4 小玉 甲○○ 甲○○ 35,000 99 104年07月 104年02月18日 5 吳奕華 丙○○ 丙○○ 43,000 100 104年07月 104年01月18日 6 jordan 甲○○ 甲○○ 51,000 101 104年07月 104年01月18日 6 葉時坤 甲○○ 甲○○ 51,000 102 104年07月 104年01月18日 6 葉時坤 甲○○ 甲○○ 51,000 103 104年07月 104年01月18日 6 胡睿杰 甲○○ 甲○○ 51,000 104 104年07月 103年12月18日 7 jordan 甲○○ 甲○○ 59,000 105 104年07月 103年11月18日 8 佩宸 丙○○ 丙○○ 67,000 106 104年07月 103年11月18日 8 李楨 戊○○ 戊○○ 67,000 107 104年07月 103年10月18日 9 小蒨 丙○○ 丙○○ 75,000 108 104年07月 103年10月18日 9 利偉 甲○○ 甲○○ 75,000 109 104年07月 103年09月18日 10 傳說宏 顏佳玲 郭建宏 83,000 110 104年07月 103年09月18日 10 傳說宏 顏佳玲 郭建宏 83,000 111 104年07月 103年05月18日 14 小凱 顏佳玲 顏佳玲 115,000 112 104年08月 104年07月18日 1 玉祺 丑○○ 丑○○ 11,000 113 104年08月 104年05月18日 3 微邡 丑○○ 丑○○ 27,000 114 104年08月 104年02月18日 6 己○○ 己○○ 己○○ 51,000 115 104年08月 104年01月18日 7 世棠 乙○○ 乙○○ 59,000 116 104年08月 104年01月18日 7 世棠 乙○○ 乙○○ 59,000 117 104年08月 104年01月18日 7 郭桂爾 甲○○ 甲○○ 59,000 118 104年08月 104年01月18日 7 徐聰明 甲○○ 甲○○ 59,000 119 104年08月 103年12月18日 8 ALEX 丙○○ 丙○○ 67,000 120 104年08月 103年12月18日 8 吳佳倩 丙○○ 丙○○ 67,000 121 104年08月 103年11月18日 9 林林 顏佳玲 顏佳玲 75,000 122 104年08月 103年10月18日 10 小蒨 丙○○ 丙○○ 83,000 123 104年09月 104年06月18日 3 黃淑蘭 甲○○ 甲○○ 27,000 124 104年09月 104年06月18日 3 黃淑蘭 甲○○ 甲○○ 27,000 125 104年09月 104年04月18日 5 高利金 黃鈺菁 黃鈺菁 43,000 126 104年09月 104年03月18日 6 江小東 丙○○ 丙○○ 51,000 127 104年09月 104年03月18日 6 小蒨 丙○○ 丙○○ 51,000 128 104年09月 104年03月18日 6 小蒨 丙○○ 丙○○ 51,000 129 104年09月 104年02月18日 7 宸宸 丙○○ 丙○○ 59,000 130 104年09月 104年02月18日 7 己○○ 己○○ 己○○ 59,000 131 104年09月 104年02月18日 7 宸宸 丙○○ 丙○○ 59,000 132 104年09月 104年01月18日 8 江小寶 丙○○ 丙○○ 67,000 133 104年09月 103年12月18日 9 PAGGY 丙○○ 丙○○ 75,000 134 104年09月 103年12月18日 9 ALEX 丙○○ 丙○○ 75,000 135 104年09月 103年11月18日 10 傅兆宏 壬○○ 壬○○ 83,000 136 104年09月 103年11月18日 10 李偵 戊○○ 戊○○ 83,000 137 104年09月 103年10月18日 11 許家豪 顏佳玲 顏佳玲 91,000 138 104年09月 103年09月18日 12 小玉 甲○○ 甲○○ 99,000 合計 6,182,000 上表附註: ①被告甲○○金額合計:195萬5千元 ②被告丑○○金額合計:26萬元 ③被告午○○(即顏佳玲)金額合計:48萬2千元 ④被告子○○金額合計:17萬4千元 ⑤丙○○金額合計:169萬7千元 ⑥乙○○金額合計:64萬5千元 ⑦郭建宏金額合計:20萬9千元 ⑧辰○○○金額合計:6萬8千元 ⑨卯○○金額合計:5萬4千元 ⑩戊○○金額合計:17萬7千元 ⑪巳○○金額:3萬5千元 ⑫林源泉金額合計:19萬元 ⑬己○○金額合計:11萬元 ⑭黃鈺菁金額:4萬3千元 ⑮壬○○金額:8萬3千元 附表二 編號 得標月份 起始月份 參與會數 會員真實姓名 本月得標之互助會103年12月前總繳之款項(總數) 1 103年12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2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5 甲○○ 255,000 3 103年12月 103年07月 1 甲○○ 43,000 4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5 甲○○ 255,000 5 103年12月 103年07月 5 乙○○ 215,000 6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5 乙○○ 255,000 7 103年12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8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6 乙○○ 210,000 9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5 甲○○ 175,000 10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2 甲○○ 70,000 11 103年12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12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3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4 103年12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15 103年12月 103年08月 1 顏佳玲 35,000 16 103年12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17 103年12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18 103年12月 103年07月 5 艾生貴 215,000 19 103年12月 103年07月 5 艾生貴 215,000 20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1 艾生貴 51,000 21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1 艾生貴 51,000 22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1 艾生貴 51,000 23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5 艾生貴 255,000 24 103年12月 103年05月 1 艾生貴 59,000 25 103年12月 103年06月 5 艾生貴 255,000 26 104年01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27 104年01月 103年07月 1 甲○○ 43,000 28 104年01月 103年07月 5 乙○○ 215,000 29 104年01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30 104年01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31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6 乙○○ 210,000 32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5 甲○○ 175,000 33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2 甲○○ 70,000 34 104年01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35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36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37 104年01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38 104年01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39 104年01月 103年08月 1 顏佳玲 35,000 40 104年01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41 104年01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42 104年01月 103年07月 5 艾生貴 215,000 43 104年01月 103年07月 5 艾生貴 215,000 44 104年02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45 104年02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46 104年02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47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6 乙○○ 210,000 48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5 甲○○ 175,000 49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2 甲○○ 70,000 50 104年02月 103年11月 1 甲○○ 11,000 51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52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53 104年02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54 104年02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55 104年02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56 104年02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57 104年02月 103年08月 1 顏佳玲 35,000 58 104年02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59 104年02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60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61 104年03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62 104年03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63 104年03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64 104年03月 103年11月 1 甲○○ 11,000 65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66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67 104年03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68 104年03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69 104年03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70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71 104年03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72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73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74 104年03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75 104年03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76 104年03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77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78 104年04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79 104年04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80 104年04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81 104年04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82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83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84 104年04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85 104年04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86 104年04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87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88 104年04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89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90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91 104年04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92 104年04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93 104年04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94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95 104年05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96 104年05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97 104年05月 103年05月 5 甲○○ 295,000 98 104年05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99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00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01 104年05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102 104年05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103 104年05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104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105 104年05月 103年05月 1 丙○○ 59,000 106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107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108 104年05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109 104年05月 103年05月 5 丙○○ 295,000 110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111 104年06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112 104年06月 103年06月 2 甲○○ 102,000 113 104年06月 103年11月 1 甲○○ 11,000 114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15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16 104年06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117 104年06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118 104年06月 103年06月 5 巳○○ 255,000 119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120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121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122 104年06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123 104年06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124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125 104年07月 103年07月 3 甲○○ 129,000 126 104年07月 103年11月 1 甲○○ 11,000 127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28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29 104年07月 103年07月 1 戊○○ 43,000 130 104年07月 103年07月 5 巳○○ 215,000 131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132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133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134 104年07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135 104年07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136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1 卯○○ 35,000 137 104年08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138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39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1 戊○○ 35,000 140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6 巳○○ 210,000 141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1 庚○○ 35,000 142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1 巳○○ 35,000 143 104年08月 103年08月 5 乙○○ 175,000 144 104年08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145 104年09月 103年11月 1 乙○○ 11,000 146 104年09月 103年11月 1 丙○○ 11,000 合計 16,728,000 上表附註: ①被告甲○○金額:478萬9千元 ②被告丁○○金額:158萬2千元 ③被告午○○*即顏佳玲金額:10萬5千元 ④丙○○金額:186萬9千元 ⑤乙○○金額:138萬1千元 ⑥巳○○金額:429萬元 ⑦戊○○金額:88萬8千元 ⑧丙○○金額:35萬4千元 ⑨卯○○金額:21萬元 ⑩乙○○金額:105萬元 ⑪庚○○金額:21萬元 附表五:50萬元專案投資明細 編號 到帳日期 年數 姓名 實際投資人 投資金額 (新臺幣/元) 1 103 年6 月30日 1 乙○○ 乙○○ 12,000,000 2 103 年8 月1日 1 德哥 丙○○ 6,000,000 3 103 年8 月 1 庚○○ 庚○○ 3,000,000 4 103 年8 月31日 1 德哥 丙○○ 12,000,000 5 103 年9 月17日 2 傳說宏 郭建宏 500,000 6 103 年12月23日 2 辰○○○ 辰○○○ 500,000 7 104 年3 月31日 2 辰○○○ 辰○○○ 1,000,000 8 104 年4 月17日 2 鄧小貞 卯○○ 500,000 9 104 年4 月27日 2 歐陽彥楚 辰○○○ 500,000 10 104 年4 月28日 2 歐陽彥楚 辰○○○ 500,000 11 104 年8 月6日 2 劉金火 卯○○ 500,000 合計:37,000,000 附表六之1 ◎競標方式互助會年利率: ㈠標金2000元,會期1: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算式:(會金1萬元-標金)×繳交會款月數之基數 (1萬元-標金2000元)×1=8000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算式:會金1萬元×得標會期 1萬元×1期=1萬元 ③ ③年利率: 算式:(領回之款項-投入之款項)÷投入之款項÷繳交 會款月數之基數×12月×100% (1萬元-8000元)÷8000元÷1×12×100%=【年利率 300%】 ㈡標金2000元,會期24: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1萬元-標金2000元)×24期=19萬2000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1萬元×24期=24萬元 ③年利率: (24萬元-19萬2000元)÷19萬2000元÷24×12×100%=【年利率 12.50%】 ㈢標金2500元,會期1: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1萬元-標金2500元)×1期=7500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1萬元×1期=1萬元 ③年利率: (1萬元-7500元)÷7500元÷1×12×100%=【年利率400%】 ㈣標金2500元,會期24: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1萬元-2500元)×24=18萬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1萬元×24期=24萬元 ③年利率: (24萬元-18萬元)÷18萬元÷24×12×100%=【年利率16.67%】 附表六之2 ◎固定標方式互助會: 以起訴書所載之算式計算,但不計管理費(月息均為2000元) ㈠會期1: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算式:會款8000元×繳交會款月數之基數 8000元×1=8000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算式:1萬元×得標會期 1萬元×1=1萬元 ③年利率: 算式:(領回之款項-投入之款項)÷投入之款項÷繳交 會款月數之基數×12×100%(1萬元-8000元)÷8000元÷ 1×12×100%=【年利率300%】 ㈡會期24: ①得標者投入之款項: 8000元×24=19萬2000元 ②得標者領回之款項: 1萬元×24=24萬元 ③年利率: (24萬元-19萬2000元)19萬2000元÷24×12×100%= 【年利率 12.50%】 附表六之3 ◎50萬元專案: 以50萬元為1單位,每單位每月可獲1萬元利息,期滿領回本金 ㈠編號1為例: 投資人乙○○投入之款項為1200萬元,每50萬元為1單位,則其總 投資為24單位(1200萬元÷50萬元),每月可獲24萬元利息(24單 位×1萬元),年數為1年,期滿可再領回本金1200萬元。 年利率算式:(投資金額÷50萬元×月息1萬元×投資月數÷投資 金額÷投資年數×100% )1200萬元÷50萬元×1萬元 ×12 ÷1200萬元÷1×100% =【年利率24% 】 ㈡編號11為例: 投資人劉金火投入之款項為50萬元,則其總投資為1單位,每月可 獲1萬元利息(1單位×1萬元),年數為2年,期滿可再領回本金50 萬元。 50萬元÷50萬元×1萬元×24÷50萬元÷2×100%=【年利率24% 】 附表七:一畝田俱樂部於103 年6 月18日召開之說明會 現場錄音譯文【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59頁; A 、B、C 分別為被告丑○○、午○○、甲○○】 A :各位佳賓,讓我們最熱烈的掌聲歡迎顏佳玲顏協理 。 B :…,今天是6 月18日我們一畝田俱樂部第次開標的 日子,一畝田俱樂部到底在做什麼?一畝田俱樂部 主要是結合21世紀不動產來發展產業的俱樂部,俱 樂部當中有個合會,我要如何在合會中能夠賺到錢 ,讓錢滾更多的錢,在我們開標之前,要請我們的 會首月小姐來跟大家講解一下我們的合會。 C :謝謝顏協理,這些東西都是我們一手做出來的,你 們在坊間看到的都是出自於我手上,我幕後還有一 個法律顧問,我與他的結合是一個在幕前一個在幕 後,所以我與他的結合是非常有競爭力的,合會是 一組外面講的不倒會,我們進的會務都是按我們的 規矩在走動的話,我們的會永遠都不會倒,因為我 們有…星期一我應該有跟各位分享,我們的合會1 組是24嘛,有24組,但是因為我們面對太多人了, 我一個人要面對那麼多的會員,所以我沒有做死會 ,我沒有讓你們競標出去後再跟你們收後續的款項 ,那我們也保證你們的利率在2000元,但當下我們 為什麼要做競標?這個就是合乎我們709 條的規定 ,所以為什麼我們在合會底下越滾越多,你多存1 個月就可以領1個月的利息,我們的固定利率是2 000塊,…我們是零存整付,這個觀念大家一定要 有,當你獲益以後,這筆錢是很可觀的,第10個月 拿的是10萬3000,第5 個月拿的是5 萬4000,概念 一定要有,你單一筆第一會,只賺2000元不痛不癢 ,可是當你賺了1 萬元以後就不一樣了,因為你是 用8000元去賺的,不是用你的雙手…。」 附表八:一畝田俱樂部於103 年6 月23日召開之說明會現 場錄音譯文【節錄: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54-58 頁;A、B、E分別為被告午○○、丑○○、艾宏 宇】 A:這個一畝田我們21世紀的總裁相當的用心在規畫, 這已經是第三期,…計畫再6 個月左右就會全部完 成結案…,還有問題嗎?有沒有人還沒有簽到的? 現在是10點19分,在最後1 分鐘,10點20分,我們 折價卷就減半,這大家記得喔,10點20分我們就折 價券折半,誰都一樣,折半。 A:我們的月姊好像還沒到吼,那我們可以請艾董上臺 為我們講幾句話嗎?燒聲,水源哥,來幫我們分享 一下,我們21世紀跟一畝田如何去結1 合創造利潤 ,讓大家在這邊錢滾錢,滾更多的錢,賺更多的錢 ,我們還要認購一塊土地,這個方法我們請水源哥 ,來為我們分享一下,讓我們鼓掌歡迎水源協理。 B:各位夥伴大家早,我們前天有去看過,21世紀一畝 田的,之前頭汴坑的兩個案子我們來不及參與,那 已經都在7 個月之內CLEANING了,所謂的CLEANING 就是已經賣完賣出去了,第三期21世紀就在花壇這 邊,我們前天去參觀的時候,這個基地真的蠻大的 ,風景也很好,空氣真的很好,地勢也很平坦,適 合一般的豪宅住宅區,如果山坡地的話我們還會擔 心會不會土石流,在這塊地來講的話蠻平坦的,其 中有一塊最大的3 甲多、3 公頃多完全平平的,那 塊地已經很多人認購了,往後的話就可能再出來一 點點,在西邊這邊我們還有規劃整個基地算起來23 筆,可是1筆算公設,實際上我們還有22筆,每一 筆都是816坪。 B:前天有去的話應該是信心十足啦,如果沒有去的話 沒有關係,改天還是同樣會有一些類似的活動,讓 大家看看參與一下,而且順便了解我們21世紀一畝 田俱樂部裡面,這裡面每個月每一天都在吃喝玩樂 ,常常辦活動,辦活動的目的在哪裡,最主要是了 解我們一畝田俱樂部,常常出去玩的時候會員之間 互相溝通,因為這裡面最重點的一點是一畝田俱樂 部本身這塊地,我們的老闆、總裁,21世紀連鎖店 已經全部買下來了,現在規畫完成,而且後面公布 欄上都有權狀,每一筆每一筆都有單獨的權狀,如 果有大額的資金進駐的話,就直接辦設定,對會員 來講相對有保障,那這段時間銷售出去的話,相對 的還有額外的,那如果沒有銷售出去呢?沒有關係 ,我們的契約是兩年,設定是兩年,在兩年之內, 你所買下所設定的這筆土地,等於視同21世紀幫你 出租出去,每個月都會有租金收入,就是我們所謂 的利息。 B:這裡面的結合方式,就等於說我往後可能還要買更 多的土地,可是眼前的資金在還沒銷售完成前,我 的資金可能進駐的還不夠快,那也需要藉助很多會 員的資金進駐,那照總裁這邊的意思,我往後所買 的這些、利益拿出來共享,將來我可能賺得到的錢 我拿出來利益共享,讓會員也能獲得更好的租金收 入,更好的利息,他就是變成說民間互助會資金的 挹注,他是兩方面的結合,所以對我們來講相對得 更安全,獲利也更有保障,利息也會比一般坊間聽 到的互助會更高,這樣各位了解嗎? B:總裁在這邊蠻明確的,前天我們去看過的時候,旁 邊還一塊10甲地,等於10公頃多,未來還有一塊30 多公頃的也在洽談中,為了保密,為了避面人家把 價格炒作高,所以我們這段時間低調,哪一塊地我 們不說,但是確定會去買,那10公頃那塊已經進行 了,已經下訂金,在未來資金挹注的話,那塊地就 等於我們可以開始規畫了,所以對會員來講相對的 每塊地,我的資金任何一筆進駐通通都有可以設定 ,設定在一般外面坊間的互助會來講是沒有這個東 西的,你要跟就跟,別人那麼多人買你會怕嗎?那 個不是這種態度這種想法的,我是想賺我該賺的利 息錢,但是相對的老闆你給我什麼樣的保障呢?這 個總裁真的蠻有誠意的,把土地給你質押作保障, 時間到了,你要土地還是要錢,如果要錢的話,當 初設定的那1200萬我直接還給你,那如果要土地的 話,當時的價值多少,再買賣過戶一下,這當中呢 ,錢並不是放在那邊變死錢,他是每個月每個月都 會有固定的一個收益,我那天碰到一個王董王大哥 ,他本身也是投資房地產的,在高雄區,他問我一 千多坪的土地買下去有賺錢嗎,我說沒有阿,就等 他漲價阿,他問如果過了三五年沒有漲價怎麼辦, 我說沒漲價等於沒賺錢而已啊,好幾億的資金壓在 那邊,變成死錢了,如果沒有漲價的話他等於沒有 賺錢,這三五年的時間他30幾億的資金等於完全沒 有利息,可是換個方式套用在這個上面,你要土地 我給你土地,可是你的資金每個月的收入,租金的 收入,或者我們稱為利息的收入,每個月每個月穩 定的,那換算起來,年投資報酬率大概2 、30% 以 上,比投資房地產等漲價還好,因為地漲價之後還 有增值稅啦、奢侈稅啦等等一大堆的,在我們這邊 ,農地的買賣完全沒有這些所謂的稅金,因為我們 總裁看準了這個區塊。昨天我去一個朋友那邊聊了 一下,他說你們董仔很厲害ㄟ,我說怎樣,他說人 家在外面買賣土地、房屋,增值稅啦、奢侈稅什麼 東西,放在你們這邊省個稅金就夭壽多了,我說對 阿,當然就是這樣,因要了解這部分,所以很多有 錢人他觀念突然轉一下,對阿,我們買這樣的土地 ,我不用去擔心以後什麼稅金,我買這樣的土地或 是我投資這樣的土地,我的租金穩定的收入,我也 不用擔心土地要不要賣,這樣各位了解嗎? B:我們講簡單點,大筆資金1200萬元,如果說沒有12 00萬元呢,沒有關係,分成12筆、每人100 萬,或 者是分成6 筆、每人200 萬,都可以共同來設定, 這筆土地就是你們幾個人,或者是1 人600 萬、30 0萬都可以,就是你們這幾個人來設定,相對的每 一個金額比例大小都有利息、租金的收入,那再更 小一點的話呢,就是我們的互助會合會,如果我沒 有這麼多的錢,可是我想錢滾錢,很簡單,就是每 月8000塊,每個月定期定額存個8000塊,他是走民 間互助會的方式,24人為1 組,連會首25人,以前 民間互助會是不是價高者得,可是有個問題是24萬 標起來拿去用了,你以後每個月都要繳死會錢,民 間有參加過的人應該都知道,那會首會不會很危險 ?會首能幫幾個人代繳?繳不出來的話就倒了,那 我們這邊的合會互助會,他一個好處就是改良式的 ,他並不用去繳死會,我繳了3 個月5 個月,每個 月8000我就賺2000塊的利息,我每個月這樣繳,我 什麼時候抽到、我什麼時候想標,我標到的時候我 的本錢加上利息我通通拿回來,我並沒有去拿其他 會員的錢,所以我也不用去繳死會,可是如果是說 公開都沒有人標的時候,就用公開抽籤的方式,萬 一抽到我的時候,第8 個月就拿回8 萬元,我才繳 了6 萬4 ,可是我拿回多少,8 萬,我賺了1 萬多 塊的利息,可是在第9 個月的時候,我本來每個月 就要存錢啊,那怎麼辦,那就再加入另外一組24人 的互助會繼續存錢,這8 萬元就可以隨便我運用, 可是如果沒有什麼用途的話,繼續再把錢拿進來的 話,那就變成利滾利了,你可以再加入另外一組變 成兩組了,一組變兩組,兩組變三組四組,存錢儲 蓄理財投資就是這個樣子…。 B:來這邊和民間互助會不一樣的地方,民間的互助會 是我欠錢我才來跟會,借錢來周轉,我以後再來繳 死會,可是在這邊的合會,你沒有去拿別人的錢, 我是因為我的錢不曉得要放在哪裡做更好的投資, 所以我就放在這邊獲得更好的利息,觀念就不一樣 ,我來這邊入這個合會互助會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 息,我並不缺錢,人家說高獲利高風險,對,沒有 錯,在外面你要衡量的很清楚,可是因為在我們這 邊因為有一畝田,有這個一畝田讓你當設定,所以 你的資金相當的安全,那今天在這邊還有簡單的分 享這個觀念,如果你想賺更多的錢,第一個我們可 以存錢,或者是我可以找我的好朋友來分享這個賺 錢的好地方,好的平台、機制,讓他們了解也可以 賺錢,他們賺錢我們也可以跟著賺錢,會首這邊會 提供一個相對的車馬費,假設我介紹好幾個朋友一 起來參加這個合會賺利息賺租金,我介紹他們來會 首也會給我相對提供一些車馬費,這筆錢也可以大 到很大,也可以小,少說幾千塊也都會有,通通都 是賺錢,這個平台大家都隨時可以來,只是要我一 畝田俱樂部的會員,這個會員加入並不用負擔任何 一毛錢,不用入會費,可是可以享受我們一畝田所 辦的任何活動,包括國內的旅遊、吃喝玩樂、唱歌 、聚餐、烤肉,像前天烤肉活動各位會員有沒有繳 到錢?吃喝玩樂完全不用付到錢,這是我們總裁這 邊對我們一個蠻大的優惠,以後每個月出去,只要 吃喝玩樂通通不用錢,那各位要不要多帶一點朋友 來了解這個平台?來這邊吃喝玩樂了解這個平台, 來這邊賺錢,今天簡單在這邊做一個解說,有需要 更深入一點了解怎麼賺這個錢的時候,也可以問一 下帶你來的朋友,或者是會後我們再做進一步的研 究。 A:剛剛我們水源協理有幫我們講得非常的詳細,21世 紀怎麼的穩我們都看過了,他的土地開發一期一期 在增加,今天有新的朋友來,你手邊上有一個我們 市政路上有一個非常大的廣告看板的廣告,那後面 這個22筆就是我們規畫好的土地,權狀都下來了, 在公布欄這邊都看的到,這是我們這邊一畝田第三 期的土地,那剛剛有提到何會要怎麼參加,非常簡 單,每個月只要存個8000元,我請問你,8000元放 銀行,銀行給你多少利息?很少,非常的少,如果 說你在我們這邊存,1 個月存8000,你知道你會得 到多少?2000的利息,第一個月我們會多收一個管 理費,這管理費是5000塊,這5000塊每個月我們可 以到一畝田這邊享用所有的資源,包含你現在吹的 冷氣、你喝的咖啡完全免費,還有國內旅遊、參加 的任何活動我們都不用收任何的費用,只在這邊每 個月扣200 塊,所以你今天第一個月繳了8000加50 00,是不是繳了1 萬3,000 元,那第二個月我們開 始標會,沒標到我還是一樣繳8000,是不是每個月 都要給我2000的利息,那如果第一會我們今天抽標 沒有競標,我得標了一畝田要給我多少?8000加20 00是不是1 萬,那剛剛有提到1 個5000對不對,每 個月扣200 ,所以還有4800,所以我第一個月得標 的話我可以拿回多少?1 萬4800,但是我繳了多少 ?1 萬3000而已,所以我這裡獲利1800,是不是比 銀行還要多的利息?你外面找不到像我利息一樣高 的,18% ,比18% 還高;如果第1 個月沒得標,我 一樣繳8000,還是有2000的利息,可是第2 個月我 得標一畝田要給我多少?2 萬4600元,淨賺3600元 ,等於你存錢存越久領得越多,這是外界市面上銀 行各界絕對找不到的利潤。 A:淑卿姊是我們歌唱比賽第二名ㄟ,她唱日本歌很不 簡單喔。 C:(25:15) 日本歌是艾董指定的,他說不唱就不給 我頒獎,我要謝謝艾董,他是第一個1 會起跳,他 現在是個…,跟會真的一種樂趣,有錢賺吃喝玩樂 又不用自己付錢,因為我們艾董還多加了好幾位… ,我們 A:( 26:49) 我們第三名有很多好朋友,秀盆姊上來 幫我們分享。 D:我1 個月如果1 次就夠了,跟著我們艾董跟著我們 團隊多麼好,吃吃喝喝玩樂,我前天帶個朋友也是 一起來吃吃喝喝玩樂…。 A:謝謝我們秀盆姊,禮拜六那天是我們第一次舉辦, 有一些小小的疏失,請大家見諒,下次一定會把活 動安排的非常好,現在先說一下會員公告,現在已 經6 月23日,所以我們18號已經公開招標了,請還 沒有續繳會費的,我們是7 天內要繳交完畢,如果 7 天內沒有把上一期的繳交完畢,公司這邊會回收 回來折半回給大家,請大家配合,因為會計那邊也 要作帳。折讓券那邊沒有蓋到流水編號的,這個部 分也請大家注意,折讓券沒有蓋到流水編號的就是 作廢,所以我們現在放寬到7 月1 日,還沒有流水 編的請到我們會計那邊換流水編。 A:(31:10)再來,我們7 月有澎湖之旅對不對,訂 在26、27、28日,可是有個小小的條件,只要你一 次入6 會,1 個月存個4 萬8, 000元,公司就免費 招待澎湖玩,如果我們人數沒有達到20人,可能就 沒有辦法成行了,如果沒有達到20人就改其他行程 …。 A:(33:05)再來就是折讓券跟旅遊券的部分,以後 如果有任何的活動有可能會用到旅遊券,旅遊券非 常好用,現在吃喝玩樂通通不用錢,也許以後會需 要,國內旅遊就是1 張折抵1 次…,艾董這邊有沒 有需要幫我們補充什麼。 E:(34:13)今天我知道有一些要入新會的,只要是 今天加入新會的,每會再加發2000元的券,抵用券 及旅遊卷各1 張…你把散會跟專案分開,寫大一點 ,專案30會,散會4 會,另外一個王主管18會,艾 董30會…,我這邊在淑卿姊底下,他等於多了30會 的組織了,每個月就多3000塊了,甚至多6000了… 你把他統計好喔,這是今天要發的券,這樣好了, 德哥那邊我再加30會…我記得有6 會的是誰?這個 月好像是都教授(音譯)…,散會可以加減參加啦 ,散會每個月都可以標,上個月我們的協理跟姊姊 各標1 會,散會可以成車啦,2 會寫在淑卿姊底下 …德哥意思一下啦,6 會啦…有就好了啦,你很快 的…今天搞才有2 張啦,以外的都沒有了,我跟你 說澎湖是一定可以去的,光我們兩個一加起來就20 個,登記好了齁,總共25位…。 A:(46:50)今天新加入的,艾董今天佛心來著,提 供我們折價券跟旅遊券,有沒有人對我們合會還是 一畝田有什麼疑問的?文哥你是第一次來,有什麼 不了解的?淑卿姊?那我們開始發今天來的折價券 ,請會計來幫我們發…,今天大家都有趕上10點20 分,那我們來發第一位林源泉林代書,恭喜1 萬元 ,今天現場入新會的也可以拿1 萬元的折價券,再 來德哥,再來千惠(音譯),淑卿姊,還有黛玲( 音譯)、凱玲(音譯),不行,人要到才可以領, 有來簽到的才可以領,連淑卿姊總共5 個…再來水 源哥,再來是秀盆姊,那我們會議到這邊結束。 ┌─────────────────────────┐ │附表九:一畝田俱樂部現場某日之錄音譯文【見臺中市調│ │ 查處卷第60-61 頁;A 、B 、C 分別為被告艾宏│ │ 宇、證人陳秀盆、某不詳男子】 │ ├─────────────────────────┤ │ A :這上面有非常多的好處,很多組織代數…,姊啊, │ │ 現在已經很多人了嘛。 │ │ B :總共105,剩下的我不知道。 │ │ A :我現在等你這列啦,我這裡兩排30會啦。 │ │ B :你就幫我寫1 會就好了,這麼簡單的事情,你30會 │ │ 一定要下去就好了啊,王尚宏(音譯)那邊我就辭 │ │ 掉嘛,我本來在王尚宏那邊,我還是要給艾董面子 │ │ 。 │ │ A :我錢已經交了,99萬再加後面這個總共百來萬。 │ │ B :你錢什麼時候要進去? │ │ A :我已經進去了。 │ │ B :我還沒進去ㄟ,要確定ㄟ,那這樣我就120了,反 │ │ 正你之前跟我這樣說我就這樣做。 │ │ A :這樣啦,你這個月1會,下個月1會啦。 │ │ B :下個月的事情,下個月你再排。 │ │ A :因為你要做3條,要再丟個30會,你就完成了。 │ │ B :你現在這條先下去,我等另外一條。 │ │ A :你也叫一些人來跟我說。 │ │ B :我就辦公室剛整理好,我會叫來啦。 │ │ A :反正你人叫來我動員也是在我們下面,我享受嘛, │ │ 不然我都丟 │ │ 這麼多了。 │ │ B :這就是互相啊,我的就你的你的就我的。 │ │ A :反正妳找來的人我就放你下面,你的代數我就替你 │ │ 處理。架構就是這樣,只要有人來他也認同,也願 │ │ 意放,你就準備領代數,你代數的過程裡面,他還 │ │ 有一件事情。 │ │ C :等一下,這1萬3最少,那如果13萬可不可以…? │ │ A :13萬等於10會,10會裡面你還要去換算這個東西, │ │ 這東西我要跟你報告,你要先有這個概念,到8 月 │ │ 31日止,每1 會到12會,你上處長以後,就是9 月 │ │ 1 日起,就回歸到2500,每一會進來回歸2500的獎 │ │ 金。現在是1 到12會3000元,13會到18會4000元, │ │ 19會到30會獎金5000元,31會以上獎金6,000 元, │ │ 這樣你知道嗎? │ │ B :我有看,這些就是一次性給付齁?這就是獎金齁? │ │ 何時領? │ │ A :你8號不是領了1000、1000? │ │ B :原來是這個喔,我還在想是什麼錢,那是額外獎金 │ │ 喔,那組織獎金何時領。 │ │ A :組織是9 月8 日,以前都沒有領,現在都不能領。 │ │ B :所以是9月8日領組織獎金就對了,那給我的組織獎 │ │ 金表你就不能再變了喔。這我要再跟朋友說。 │ │ A :只到8月31日,有個概念,組織是9月8日,9月8 日 │ │ 領組織獎金。 │ │ B :9 月8 日領組織獎金,所以9 月8 日是先領1 個月 │ │ 1 個月合計起來的齁?5 、6 、7 、8 這樣對嗎? │ │ B :50萬等於14會,每100 萬等於28會,28會不就變 2 │ │ 組? │ │ A :沒,1 組而已,那是專案,專案不是叫24會…。 │ │ B :就是專車的意思,他是有個專案的樣子,50萬等於 │ │ 14會,100萬等於28會。 │ │ A :50萬等於合14會。 │ │ B :每會8000嘛,14會是十幾萬ㄟ,但是你繳50萬ㄟ, │ │ 繳一次就好了嗎? │ │ A :恩。 │ │ B :繳一次吼,那怎麼領? │ │ A :每個月領1萬。 │ │ B :領多久? │ │ A :領2 年…,沒有啦,50萬14會領1 萬,利息。 │ │ B :利息1萬就對了,領2年。 │ │ A :你領24萬就對了。 │ └─────────────────────────┘ 附表十:扣案物 (一)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調查處」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1 互助會合約暨會員名單4份 子○○ 2 會員收付款領據13份 子○○ 3 支出證明單11份 子○○ 4 入會申請表4份 子○○ 5 便條2份 子○○ 6 匯款單2份 子○○ 7 會簿名冊1份 子○○ 8 會簿簽收證明單1份 子○○ 9 會費收款紀錄單1份 子○○ 10 文件資料1份 子○○ 11 競標文件1份 子○○ 12 推薦文件1份 子○○ 13 切結書1份 子○○ 14 乙○○匯款結清資料1份 子○○ 15 臺中分部資料1份 子○○ 16 高雄分部資料1份 子○○ 17 積欠款項清單1份 子○○ 18 已結清乙○○之總會數表1份 子○○ 19 總會數表(未結清)1份 子○○ 20 專案設定匯款資料1份 子○○ (二)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 21 互助會收據1張 丁○○ 22 會員入會申請單1張 丁○○ 23 訂購意願書1張 丁○○ (三)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4 互助會名冊1份 午○○ 25 互助會資料1份 午○○ 26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 午○○ 27 會員資料1份 午○○ 28 繳費收據1份 午○○ (四)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29 筆記本1本 丑○○ 30 一畝田折讓券1紙 丑○○ 附表:甲○○領取之獎金明細 編號 核發日期 獎金科目及金額(新臺幣/元) 1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1,000 2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120,000 3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24,000 4 103 年9 月9 日 差趴獎金234,000 5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144,000 6 103 年9 月9 日 專案獎金504,000 7 104 年2 月9 日 推薦獎金37,500 8 104 年2 月9 日 組織獎金47,010 9 104 年2 月9 日 新會獎金12,200 10 104 年2 月9 日 組織獎金54,580 11 104 年2 月9 日 續繳獎金97,400 12 104 年2 月9 日 推薦獎金115,000 13 104 年1 月8 日 組織獎金68,580 14 104 年1 月8 日 組織獎金51,870 15 104 年1 月8 日 推薦獎金20,000 16 104 年1 月8 日 推薦獎金17,500 17 104 年1 月8 日 推薦獎金85,000 18 104 年1 月8 日 新會獎金16,600 19 104 年1 月8 日 續繳獎金98,800 20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47,500 21 103 年12月8 日 組織獎金65,240 22 103 年12月8 日 新會獎金14,400 23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5,000 24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47,500 25 103 年12月8 日 組織獎金63,160 26 103 年12月8 日 續繳獎金122,400 27 104 年3 月9 日 新會獎金20,600 28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107,000 29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112,000 30 104 年3 月9 日 組織獎金101,380 31 104 年3 月9 日 續繳獎金96,800 32 103 年10月8 日 組織獎金66,380 33 103 年10月8 日 達成獎金10,000 34 103 年10月8 日 組織獎金76,420 35 103 年10月8 日 新會獎金7,200 36 103 年10月8 日 續繳獎金130,000 37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0,000 38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7,500 39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7,500 40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41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42 103 年11月8 日 組織獎金30,560 43 103 年11月8 日 組織獎金118,700 44 103 年11月8 日 推薦獎金15,000 45 103 年11月8 日 推薦獎金10,000 46 103 年11月8 日 推薦獎金15,000 47 103 年11月8 日 會首續繳獎金116,800 48 103 年11月8 日 會首新會獎金5,000 49 103 年11月8 日 組織獎金82,010 50 103 年11月8 日 組織獎金48,860 合計:3,323,950元 附表:丑○○領取之獎金明細 編號 核發日期 獎金科目及金額(新臺幣/元) 1 103 年10月8 日 組織獎金41,900 2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3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4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5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6 103 年9 月9 日 專案獎金168,000 7 104 年3 月9日 推薦獎金5,000 8 104 年3 月9日 推薦獎金7,500 9 104 年3 月9日 組織獎金 16,660 10 104 年2 月9 日 組織獎金 18,730 11 104 年2 月9 日 推薦獎金5,000 12 104 年2 月9 日 推薦獎金2,500 13 103 年12月8 日 組織獎金 22,810 14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合計:300,600元 附表:午○○領取之獎金明細 編號 核發日期 獎金科目及金額(新臺幣/元) 1 103 年10月8 日 組織獎金13,480 2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3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15,000 4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15,000 5 103 年10月8 日 推薦獎金35,000 6 103 年9 月9 日 專案獎金6,000 7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6,000 8 103 年9 月9 日 推薦獎金1,000 9 104 年2 月9 日 組織獎金6,560 10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17,000 11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24,500 12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2,500 13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2,500 14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2,500 15 104 年3 月9 日 組織獎金6,080 16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2,500 17 104 年3 月9 日 推薦獎金5,000 18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7,500 19 103 年12月8 日 推薦獎金2,500 20 103 年12月8 日 組織獎金15,480 合計:18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