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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誠賢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江皇樺律師
- 被告
- 陳春興
- 指定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傳欽律師
- 被告
- 陳麗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周紫涵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智勝
- 指定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孟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9618號
、103年度偵字第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春興犯如附表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及與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四與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九定應執行刑部分)、陳麗絲犯如附表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及與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四與附表三定應執行刑部分)、姜智勝犯如附表五編號七至十四(即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七至十四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與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五編號七至十四與附表五編號三至六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春興犯如附表四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內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陳麗絲犯附表四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內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姜智勝犯如附表五編號七至十四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七至十四主文欄內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其他上訴駁回。
陳春興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九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7、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麗絲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三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7、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姜智勝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五編號三至六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張誠賢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 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⑵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竊盜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易字第 23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⑵、⑶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9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陳春興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訴字第 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 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99年 9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陳麗絲前因:⑴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竹簡字第1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⑵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訴字第 38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聲字第14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因⑶竊盜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⑷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易字第7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⑶、⑷、⑸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復接續執行,於 100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101年6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姜智勝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2年度易字第 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⑵搶奪案件,經原審以92年度訴字第 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⑶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2年度竹簡字第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⑷強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 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6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 387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⑸贓物及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以9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⑶、⑸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聲減字第 854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⑷案件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15日確定,於100年8月9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2年 5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張誠賢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仍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張誠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黃俊展、陳恆娟、郭敏聰以牟利,共43次。
㈡張誠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129、133、137至13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吳志賢、杜怡賢、吳俊德、郭曉陽、李美珠、戴義華、呂進忠、楊雅倫、楊清輝、廖清惠以牟利,共89次。
㈢張誠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楊清輝,共7次。
三、陳春興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春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俊展以牟利,共4次。
㈡陳春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二編號 1、7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翁建銘、廖清惠、黃韋舜以牟利,共4次。
㈢陳春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翁建銘1次。
四、陳麗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麗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三編號
1、3至5 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各該附表三編號所示之黃俊展、陳恆娟以牟利,共 4次。
㈡陳麗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海洛因予陳恆娟1次。
五、陳春興、陳麗絲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陳春興、陳麗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恆娟以牟利,共 6次,所取得之價款全數交予陳春興。
㈡陳春興、陳麗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呂文章以牟利,共 2次,所取得之價款全數交予陳春興。
六、姜智勝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姜智勝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六,下同)編號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誠賢1次以牟利。
㈡姜智勝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五編號 3至4、6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梁淑惠、張誠賢以牟利,共11次。
㈢姜智勝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梁淑惠,共2次。
七、嗣經員警於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 5樓陳春興、陳麗絲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六(即原判決附表七,下同)編號 6至16所示之物;至新竹市○○路 000號前拘提姜智勝時,當場自其騎乘之重機車車箱內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八、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等人於警詢、偵查之自白,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具有任意性,核與事實相符,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等人之自白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證人即共同被告張誠賢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之供述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乃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未經被告於審判期日踐行詰問之程序,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該陳述除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外,不具有證據能力。至其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係指該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79號判決參照)。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㈡本院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誠賢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交互詰問證詞相異部分,因在警詢中之供詞,距事實發生時間較近,亦較無利害考量,更且,共同被告張誠賢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附表五編號 5至14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毒品之監聽譯文內容相符,故本院認張誠賢在警詢之證述,與原審及本院審判中不符部分,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有證據能力。而其偵查中之證述,上開證據並無違法取證等項瑕疵之存在,且證據力亦未明顯偏低,以資為證據並無不當,認具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 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除上開關於證人即共同被告張誠賢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被告姜智勝及其辯護人有所爭執外,其餘供述證據,被告陳麗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陳稱: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反面),被告張誠賢、陳春興及其等之辯護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或已陳稱: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78至281頁、本院卷二第11至19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張誠賢、陳麗絲、陳春興、姜智勝之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張誠賢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
⒈訊據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 113至129、133 、137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編號 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誠賢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618號卷二第201至208頁、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23至32頁、第48至60頁、第78至79頁、原審卷一第139至147頁、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本院卷一第277頁、本院卷二第25至51頁)。
⒉被告張誠賢上開自白,有下列供述證據可佐:
①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300、301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的3至5分鐘,即102年5月2日17時5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 1段379巷口之星光電子遊藝場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344、345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即102年5月4日21時50分許,地點在新竹縣新豐鄉中華路明新科技大學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387、388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5月6日上午11時10分許,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六家國中門口,伊用 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407、408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5月7日上午6時4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與長安街的城隍廟口,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416、418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5月7日20時1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北街光華國中門口,伊用 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698、699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6月11日凌晨0時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與長安街的城隍廟口,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717、718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第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6月18日13時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1段379巷口之星光電子遊藝場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5至29頁、第48至49頁)。
②附表一編號 8至3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04、30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8 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6月6日14時18分許,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喜來登飯店對面的麥當勞,伊用1,1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5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58、35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9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7日16時18分許,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喜來登飯店對面的麥當勞,伊用1,9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2公克,本來要用2,000元向他買,但伊拿100元去加油,被告張誠賢算伊1,900元。(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63、364、367、368、36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6月7日21時 8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廠旁的萊爾富超商前,伊用1,000元向他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89、391、392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8日14時4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廠旁的萊爾富超商前,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5公克,因為伊跟他說伊跟伊老公盧勁州都要施用,拜託他給伊多一點。(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15、41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6月9日15時1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廠旁的萊爾富超商前,伊用3,000元向他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3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 430、431、432、433、435、436、43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11日早上10時23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 2,5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5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61、462、465、466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4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這次沒有交易成功,因為他說他缺錢,身上沒有毒品,要伊先給他錢,讓他能向上游拿毒品,伊於102年6月13日23時49分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廠旁的萊爾富超商前給他 3,000元,被告張誠賢在102年6月14日早上11時18分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拿 0.1公克的量給我,他拿錯了,後來他在當天半小時後拿 0.2公克的海洛因到上開7-11便利商店補給伊。(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74、475、476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4部分)就是461、462、465、466伊向張誠賢購買海洛因那次,這幾通電話是要補拿毒品給伊。(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99、500、501、502、504、50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5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16日21時29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麥當勞對面巷子進去的7-11便利商店,伊於警詢時稱竹北麥當勞應該是記錯了,伊用3,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3公克,伊原本要用4,000元向他買 0.4公克的海洛因,但因為伊等他太久了,先去買東西吃了,身上只剩 3,000元,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13、515、517、51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6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17日19時52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場旁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伊用4,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4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29、53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7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19日13時3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遊藝場旁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前,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34、535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8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6月20日早上8時52分許,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喜來登飯店對面的麥當勞,伊用2,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2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40、54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9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0日15時4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街光華國中附近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2,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2 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48、54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0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0日19時39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國中附近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2,4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5公克,伊身上只有2,400元,他算我2,400元。(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67、57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1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2日凌晨1時14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國中附近的7-11便利商店,伊用4,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4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86、587、588、59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2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2日19時22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場旁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前,伊用 5,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5公克,他先給伊 0.3公克的量,剩下的在同天22時48分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上的麥當勞拿0.2公克海洛因給伊。(提示0000000000編號599、
601、603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2部分)是上述伊向被告張誠賢買0.5公克海洛因,被告張誠賢補給伊0.2公克海洛因。(提示0000000000編號686、687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3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 6月24日20時08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國中附近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4,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4 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778、77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4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9日早上 9時37分許,地點在新竹市東大路中央路口的陸橋下,伊用8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因為伊當天錢不夠,他就算伊800元。(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789、790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5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9日15時 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1,000元向他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791、792、793、79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6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6月29日19時11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公道五路上的愛買超市門口,伊用4,5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5公克,但被告張誠賢只拿0.4公克給伊,他說要補給伊,後來在當天23、24時許在新竹市星光電子遊藝場旁的萊爾富拿0.1公克海洛因補給伊。(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856、857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7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7月2日早上7時57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國中附近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 1,4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公克,伊先欠他 600元,當天19、20時許在新竹市城隍廟對面的7-11還他。(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870、871、872、87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8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102年7月2日20時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5,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5公克,另外給他600元是上述欠他的錢。(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896、89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9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7月3日早上 7時21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2,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0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908、90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0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7月3日中午12時49分許,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前,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提示0000000000編號914、915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1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7月3日19時5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延平路跟新竹監獄斜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伊用5,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5公克。(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933、
934、935、936、937、938、939、940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2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被告張誠賢原本說要請我試用海洛因0.1公克,時間在102年7月4日凌晨2時05分許在星光遊藝場旁的萊爾富,他請伊施用0.1公克海洛因,伊沒有給他錢,但伊身上有現金 3,000元就另外跟他買0.3公克,但他沒有把0.3公克的海洛因給我,他是在102年7月4日當天早上8時28分在新竹市星光遊藝場的萊爾富拿0.3公克海洛因補給伊。(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952、95
3、954、955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3部分)是伊找被告張誠賢購買海洛因,時間約在 102年7月4日19時4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山路城隍廟對面的7-11便利商店前,我用1,2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2公克,伊欠他800元後來沒有還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07至123頁、第132至138頁)。
③附表一編號34至4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吳志賢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4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4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當天晚上 9點40分左右,但地點忘了,只能確定是在新竹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告張誠賢給伊 0.2克的量。(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85、168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5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跟他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凌晨 3點40至50分左右,地點是在全家福鞋店旁的萊爾富旁邊,他給伊 0.2克的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6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6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買 500元的量,他給伊0.1克的安非他命,時間是在下午5點40至50分左右,在新竹市經國路上星光遊樂場旁的萊爾富旁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79、178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7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買500元的安非他命,量是0.1克,時間是在 7點50分,地點是在光華二街及鐵道路上,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9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8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有交易成功,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被告張誠賢給伊 0.2克,時間是在早上10點半左右,地點是在竹北市中華路上的麥當勞外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80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39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這次也是跟他買安非他命,伊買 500元,重量是0.1克。時間是在早上3點半左右,在新竹市經國路上的省立醫院門口旁邊交易,也就是現在的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8月17日早上、 8月18日凌晨各向張誠賢買了一次安非他命。(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822、182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0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買了1千元的安非他命,重量是0.2克,交易時間是在中午12點10分,地點是在竹北中華路上的麥當勞外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88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1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這次買500元安非他命,他給伊0.1克。交易時間是在凌晨零時20分,地點在省立醫院旁的7-11超商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90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2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跟他買500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0.1克的量,交易時間是在 1點20分左右,地點是在民生電子遊藝場旁的全家超商門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920、1923、192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3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這次是500元,量也是0.1公克,交易時間是在 4點55分左右,地點是在伊家樓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945到194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4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跟他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 0.2克的量,交易時間是在零時50分左右,地點是在竹北市中華路上的麥當勞旁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94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5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跟他買300元,他給伊500元的量,是 0.1克,電話中提到之前 1千元都是粉,是指安非他命的品質不好,所以伊問他300元,是否可以讓伊買500元的量,他有同意,交易地點是在民生電子遊藝場旁的全家超商旁邊,交易時間是在 5點,一手交錢—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097、209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6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買了 500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0.1克,交易時間是在8點20分左右,地點是在星光電子遊藝,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123、2124、212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7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跟他買 500元的安非他命,是 0.1克的量,交易時間是在12點半左右,在新竹市中山路獅子王遊藝場旁邊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56至163頁、第178至182頁)。
④附表一編號48至6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49、16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8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4月27日下午 2點半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旁邊的公園,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一點點,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 29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49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5月1日下午5點1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旁邊的公園,伊用2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4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33至33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0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5月4日凌晨4點55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場旁的萊爾富超商,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70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1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6月16日凌晨 1點1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旁邊的公園,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36、137、139、14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2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5月31日中午13點4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旁邊的公園,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69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3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6月1日晚上9點半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星光電子遊藝場旁的萊爾富超商,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 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11至41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4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 102年6月9日早上10點4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星光電子遊藝場、就是「大菜市場」附近的7-11前面路口,當時伊一度找不到地點,後來遠遠看到被告張誠賢站在7-11門口,他打電話問伊說伊到了沒,伊跟他說伊在7-11前面路口的紅綠燈了,他就騎摩托車過來,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天他又另外補 0.1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伊,因為之前他欠伊,應該說不是欠的,是上述 102年6月1日跟他拿的那次,伊吸了沒有味道,東西不好,伊有跟他說,要他退貨還錢,但他沒有退伊,後來就在這次拿 0.1公克補伊。(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15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5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7月17日大概下午 1點2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北大路與西大路路口屈臣氏對面的巷子,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 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354、1356、1361、136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6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7月26日中午12點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上的郵局斜對面的全家便利商店,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492、149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7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8月1日凌晨0點25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的廁所內,廁所走兩三步過去就是公園,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 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568至157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8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8月4日凌晨0點2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北大路的北大教堂門口,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609、161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59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8月5日下午1點2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跟北大路的全國加油站旁邊的公園,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 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781、178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0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8月14日晚上11點1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北大路跟西大路屈臣氏對面的巷子,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8
75、187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1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8月22日晚上11點半左右,地點在新竹市北大路跟西大路路口屈臣氏對面的巷子,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2011、2013、201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2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9月1日早上9點左右,地點在新竹市西大路跟北大路口的屈臣氏對面的巷子,伊用 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 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2035、2036之通聯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3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9月3日凌晨2點10分,地點在新竹市西大路跟北大路口屈臣氏對面的巷子,伊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當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2046、204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4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交易時間是102年9月3日下午3點40分左右,地點在新竹市西大路跟北大路口屈臣氏的對面巷子裡,伊原本用1千元跟他買安非他命約0.2公克,但他只有拿一點給伊,大約0.1公克,他可能沒有東西了吧,所以伊就只有給他500元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86至192頁、第206至210頁)。
⑤附表一編號65至6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903、1904、1905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5部分)是伊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內容,伊跟張誠賢買1克的量,是 3千元,在凌晨1點多左右,因為他四處調貨,所以比較晚到,地點是在電力公司對面中正路和境福街口的7-11超商前,伊給他3千元,他給伊1克的安非他命。(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018、2022、2024、2025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6部分),是伊跟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內容,伊跟他買 1克的安非他命,這次是在西大路與食品路口交易,伊給他3千元,伊拿1克的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萊爾富或全家超商,交易時間是在下班後,約5點多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14至218頁、第230頁)。
⑥附表一編號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 272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7部分)這通電話是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毒品,時間是在 102年4月30日下午5點30分左右,對話沒有提到地點,伊也忘記地點在哪裡,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交易。(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12至313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8部分)這通電話是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毒品,時間在102年5月3日早上7點左右,地點在新竹市城隍廟附近,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 1小包500元,伊都是買500元的毒品,是被告張誠賢本人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74至375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69部分)這通也是交易毒品,時間在102年5月5日下午5點30分左右,地點在溪州橋下的土地公廟旁,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是與被告張誠賢本人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69至470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0部分)這通也是要交易毒品,時間是在 102年5月13日下午 1點左右,當時伊在公司,中午12點至下午1點是休息時間,當天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被告張誠賢跟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73至474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1部分)這通也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在 102年5月14日晚上7點20分,地點在竹北六家附近的加油站,路名不知道,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81至482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2部分)這通也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在102年5月15 日早上快7點,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被告張誠賢跟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491至492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3部分)這通也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是 102年5月16日凌晨2點42分,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 1小包 500元,被告張誠賢跟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544至545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4部分)這通也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在102年5月21日中午12點 5分,地點一樣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重量不清楚,被告張誠賢跟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669至670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5部分)這通也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在102年6月3日下午5點30分,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是被告張誠賢本人跟伊交易,這次伊有欠款,但當天晚上約 8點多,在溪州橋下土地公廟,伊有把錢交給被告張誠賢。(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688至689號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76部分)這通是在討論交易毒品,時間在102年6月7日下午5點50分,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伊跟被告張誠賢買海洛因1小包500元,被告張誠賢跟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3至9頁、第39至41頁)。
⑦附表一編號77至9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郭曉陽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001、016、018,即附表一編號77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安非他命,有交易成功,交易時間102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交易,地點在新竹市光華街統一超商,以1千元買1 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84、085,即附表一編號78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 102年4月25日下午2點47分許交易的,地點在新竹市民生路的民生電子遊藝場,以2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117、118、120、124、134、135 ,即附表一編號79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4月26日下午11點18分許,地點為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以2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204、206、207,即附表一編號80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 102年4月28日下午6點2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以2千元購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04、305,即附表一編號81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日下午8點24分許,地點在新竹縣竹北火車站大門口,以1千元購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警局稱 2千元是其中 1千元是還伊欠被告張誠賢的錢。(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38、339,即附表一編號82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4日下午6點4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以1千元購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412、413、417,即附表一編號83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7日下午7點58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街上的光華國中附近的統一超商,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51、452,即附表一編號84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10日下午11點3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新馥珍戲院前,以500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517、518、519,即附表一編號85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19日下午 7點54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國中附近的統一超商,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26、527,即附表一編號86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19日下午10點20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光華國中的統一超商,以 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伊很少一天跟被告張誠賢買2次,但當天確實跟被告張誠賢買2次。(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34、535、536、537 ,即附表一編號87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0日下午7 點36分許,在新竹市中正路跟水田街的路口,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46 ,即附表一編號88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1日中午12點47分,伊也確實在中午跟被告張誠賢購買毒品,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星光遊藝場,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70、578,即附表一編號89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3日下午 1點57分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的星光遊藝場,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88 ,即附表一編號90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4日下午11點3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街附近的萊爾富,以1500元買 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599、600、601 ,即附表一編號91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 102年5月25日下午4點53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上的統一超商,以 400元買小包的安非他命, 400元被告張誠賢也會賣伊,伊只有施用安非他命而已。(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03至605,即附表一編號92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5日下午10點 2分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的星光遊藝場,以800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當天伊跟被告張誠賢買 2次沒錯。(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12、613,即附表一編號93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 102年5月26日下午9點14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的萊爾富,以800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21至624,即附表一編號94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5月27日下午7點49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上的統一超商,以8百元買 1小包的安非他命,當天拿800元給被告張誠賢,300元還他錢,500元買毒品,此次應該是以500元價格買安非他命才對。(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31 ,即附表一編號95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 5月28日下午3點29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的萊爾富,以800元買 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58,即附表一編號96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 102年6月2日下午7點7分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的星光遊藝場,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67、668,即附表一編號97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102年6月3日下午 4點26分許,在新竹市光華街的統一超商,以1千元買 1小包的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75、676,即附表一編號98部分)該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談論交易毒品事宜,交易時間為 102年6月4日下午5點9分許,在新竹市經國路大菜市場附近的萊爾富,以1千元買1小包的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46至57頁、第78至81頁)。
⑧附表一編號99至10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9、182、187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99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地點是在新竹市田美街伊女兒家,那時候伊在伊女兒家,不知道詳細地址為何,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伊是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50、53、5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0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伊記得他來了好幾次,他第 1次來,沒有帶玻璃頭來,他又去幫伊買,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約20分鐘,他是先與伊交易安非他命後,才去幫伊買玻璃頭,伊還拿 100元請他幫伊買,地點是在新竹市東大路橋下停車場旁的一個公園,伊買1 千元的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479、48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1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他就到了,地點是在新竹市東大路橋下停車場旁的一個公園,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這次伊先跟他欠 1千元,後來有還給他,他的確有給伊安非他命。(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553、155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2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地點是在新竹市田美街伊女兒家樓下,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伊是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126、212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3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地點是在新竹市田美街伊女兒家樓下,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伊是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35至141頁、第153至154頁)。
⑨附表一編號104至10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67、6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4 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要跟他買安非他命1千元,他給伊1小包,交易地點是在伊家門口,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隔不久就交易,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458 、45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5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要跟他買安非他命 1千元,他給伊 1小包,交易地點是在伊家裡面,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隔不久就交易,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552、55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6 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要跟他買安非他命1千元,他給伊1小包,交易地點是在新竹市經國路上的星光遊藝場旁的萊爾富超商前面,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隔半個小時,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 121、122、12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7 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這次伊以3千元跟他買1克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伊家門口,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隔 1個小時才交易,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420、421、427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8 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要跟他買安非他命1千元,他給伊1小包,交易地點是在伊家門口,交易時間是在那天晚上11點多才交易,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3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09 部分)是伊要向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伊要跟他買安非他命 1千元,他給伊 1小包,交易地點是在伊家門口,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結束後半小時才交易,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57至163頁、第171頁反面至第172頁)。
⑩附表一編號110至126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呂進忠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0 )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幾分鐘,交易地點在光華國中門口,伊跟他買 1,000元的安非他命,重量伊不知道伊拿到是 1小包,伊是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73、174、176、177、178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1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幾分鐘,交易地點在林宏偉婦產科前面,伊跟他買2,000或2,500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 1包,重量不知道,伊是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有跟警察說時間太久了忘了,不是2千就是2千500元,電話中說要買 2個,是指要買2千元,但被告張誠賢說他手上的先給伊,差不多有1克,如果是1克的安非他命,價格是 2,500元,所以最後伊是買多少錢的量伊也忘了。(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32、236、237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 112部分)這次是伊找被告張誠賢救伊,因為如果伊要買的話,伊在電話中就會說要買幾個,這次是被告張誠賢免費提供給伊,大約是300至500元的量,伊就拿去施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85、287、
288、289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3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位於新竹市民生路上的某一間遊藝場,名字忘了,伊跟他買了2,500元的安非他命,重量是1克,伊是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07」是指之前跟他買的安非他命重量不夠,他後來要補給伊,伊是先在萊爾富超商跟被告張誠賢買 2,500元的安非他命,後來伊回去後,發現量不夠,伊打電話跟他說,他說他人在民生路上的遊藝場,他就補給伊不足的安非他命,交易時間應該是在中午12點左右。(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98、29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4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伊就進去星光遊藝場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金額不太記得,但伊確定有跟他買到安非他命,是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了 1千元的安非他命。(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62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5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在這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鐵道路與光華二街上的萊爾富超商,伊跟他買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1小包,伊是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編號684 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6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最後一通電話後不超過半小時,應該是7點多,交易地點應該也是在鐵道路附近,伊買2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 1包,是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343、34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7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了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 1小包,伊是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345、34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8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那時候住伊朋友家。伊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 1小包,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511、51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19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這次伊是用欠的,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星光遊藝場外面,伊跟他買了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給伊1小包,但伊沒有當場付1千元給他,是用欠的,後來有還給他,伊忘記何時還他。(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519、520、52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0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確實有給伊1小包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824至832、835、83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1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1個,也就是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 1小包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491、149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2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 1小包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28、162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3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2千5百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 1公克的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89、169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4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 2,500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 1克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828、1830、183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5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 1小包,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109、211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6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伊朋友家樓下。伊跟他買1千5百元的安非他命,他有給伊1小包,0.5克的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本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176至184頁、第218至223頁)。
⑪附表一編號127至1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楊雅倫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310至1313、1318至132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7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伊是要跟被告張誠賢買 1,5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的地點是在光華街與鐵道二路的OK超商,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結束後不久就碰面,伊是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他給伊 1包安非他命。(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447、1452、1454、1456、
1458、145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8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跟被告張誠賢買 1千元的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金典飯店後面的巷子,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沒有多久,伊跟被告張誠賢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1703、1704、170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29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跟他買 1,5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光華二街與鐵道路上的OK超商,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過 5分鐘,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33至238頁、第248頁)。
⑫附表一編號130至137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楊清輝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381、38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0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找他拿安非他命,伊沒有給他錢,是他免費請伊用
0.2 克的安非他命,是在仁化街43號外面,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被告張誠賢是直接拿 1小包給伊。(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528、529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1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找他拿安非他命,伊拿了 0.2克的量,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後不久,他拿給伊 1小包,伊沒有給他錢。(提示卷附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97,即附表一編號132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找他買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省立醫院門口,最後一通電話後10分鐘就交易,他給伊 0.2克的安非他命 1小包,伊不太記得有無給他錢。(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51、254、256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3部分)是前一天他問伊有無1千元可以給他,伊答應他隔天要給他,伊沒有跟他說伊要買,但他有給伊 1包,在6月4日那天在伊家樓下,他有給伊一包重量 0.2克的安非他命,伊給他1千元。(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641、64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4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找他拿安非他命,地點是在經國路上的星光遊藝場門口,伊跟他拿0.2克的安非他命1小包,這次沒有付錢給他。(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03至160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5 部分)是被告張誠賢本來要去伊那裡找伊,但是因為被告姜智勝在伊家,他們兩人之間有過節,所以被告張誠賢就跟伊約在全家福鞋店,後來伊就過去,伊跟被告張誠賢拿0.2克1小包的安非他命,這次伊沒有給他錢。(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630、163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6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是伊要找他拿安非他命,地點就是在全家福鞋店的萊爾富,伊跟他拿0.2克的安非他命1小包,伊沒有付他錢。(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189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7 部分)是伊和被告張誠賢的對話內容,這次伊身上有錢,伊去星光遊藝場跟他買安非他命,伊買了 0.2克, 1千元的安非他命,伊跟被告張誠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時間是在這通電話後約10幾分鐘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54至261頁、第276至278頁)。
⑬附表一編號138至13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582、583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8部分)這應該是伊跟被告張誠賢的通話,內容是在講那1,000元,伊要跟他拿 1,0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地點位於喜來登飯店附近伊弟的住處,講完最後一通電話後多久伊不記得了,伊以1,000元跟他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多少量不知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 604、615、616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39 部分)這應該是伊跟被告張誠賢的通話,伊要跟他買 1,000元的安非他命,講完最後一通電話後多久伊不記得了,地點是伊在金城一路住家附近的巷口,伊以 1,000元跟他購買安非他命一小包,多少量不知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1頁)。
⒊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 8至33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34至47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48至51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52至64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杜怡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65至6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吳俊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67至7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77至98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9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00至103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附表一編號104至10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07至10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10至11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呂進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17至126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呂進忠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27至12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楊雅倫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30至131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受轉讓者楊清輝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 132至137 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楊清輝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一編號138至139所示犯行,被告張誠賢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俊展、廖清惠、杜怡賢、吳俊德、郭敏聰、郭曉陽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二第93至 199頁、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30至34頁、第37頁、第56至57頁、第59頁、第77至78頁、第89至 106頁、第146至147頁、第165至167頁、第 193頁、第196至199頁、第219至221頁、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0至33頁、第59至70頁、第142至148頁、第164至167頁、第185至197頁、第239至242頁、第 262至271頁、第290至292頁)。
⒋又被告張誠賢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再賣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2頁反面),足認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 、113至129、133、137至13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⒌綜上所述,被告張誠賢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春興就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二編號 1、7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2 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72至76頁、原審聲羈卷第72至76頁、原審卷一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本院卷一第277至286頁、本院卷二第9至51頁)。
⒉被告陳春興上開犯行,有下列供述證據可佐:
①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翁建銘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266、267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是伊和被告陳春興的通話內容,是伊要找他買安非他命,傳完簡訊後約10分鐘,在光華二街的萊爾富,伊以3,000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 1小包,約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被告陳春興親自交給伊的。(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321、322、326 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2 部分)是伊和被告陳春興的簡訊和通話內容,是伊要跟他拿安非他命,他要請伊施用,最後一通電話掛掉後約 5分鐘,約在光華二街的萊爾富前面,他拿0.2或0.3公克的 1小包安非他命給伊,沒有跟伊收錢,是他親自拿給伊的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6至9頁、第22頁)。
②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256、25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3 部分)是伊找被告陳春興購買海洛因,交易時間約在第2通電話撥完後3至5 分鐘,約在102年7月11日20時5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72巷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272、27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是伊找被告陳春興購買海洛因,交易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7月14日18時3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72巷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323、324、32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5部分)是伊找被告陳春興購買海洛因,交易時間約在第3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7月20日22時3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72巷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 1,200元向他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5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譯文中「衣服」是指海洛因。(提示0000000000編號 340、34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6部分)是伊找被告陳春興購買海洛因,交易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7月25日22時1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72巷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000元向他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譯文中「找你開講」是要跟被告陳春興買毒品,因為現在都有監聽,所以不敢直接講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5至27頁、第46至47頁)。
③附表二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於偵查時證稱:(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344、347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7 部分)這是伊跟被告陳春興通話,是伊向他買毒品,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掛掉後,多久不記得了,交易地點是中山路的天王星電子遊戲場,伊以 2,000元跟他購買安非他命一小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被告陳春興跟伊交易的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0頁)。
④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韋舜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319、320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8 部分)這是伊與被告陳春興通話內容,伊要跟他買毒品,伊跟他約在竹北的喜來登飯店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門口,最後一通電話過10分鐘後伊跟他碰面,伊以 1,000元跟他買安非他命 1小包,量多少伊不知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342 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9 部分)這是伊與被告陳春興通話內容,伊要跟他買毒品,伊跟他約在竹北的喜來登飯店附近全家便利商店門口,最後一通電話過10分鐘後伊跟他碰面,伊以 1,000元跟他買安非他命 1小包,量多少伊不知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4頁、第85頁)。
⒊而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7 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廖清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黃韋舜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春興及證人黃俊展、廖清惠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1至35頁、第37頁、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37頁、第59頁、第77頁)。
⒋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六編號6、7所示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
⒌又被告陳春興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3頁),足認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 1、7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⒍綜上所述,被告陳春興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所示犯行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 1、3至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三編號2 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業據其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16至21頁、原審聲羈卷第84至90頁、原審卷一第143頁反面至第147頁、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本院卷一第198至206頁、本院卷二第79至84頁)。
⒉被告陳麗絲上開犯行,有下列供述證據可佐:
⑴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黃俊展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
357、35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三編號1 部分)伊原本要找被告陳春興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麗絲,此次交易是被告陳麗絲拿毒品給伊,被告陳麗絲販賣海洛因予伊的時間約在第 2通電話撥完後3至5分鐘,約在102年7月27日22時1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69巷喜樂超市旁,伊用1,000元向她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27頁、第47至48頁)。
⑵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189、19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三編號2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麗絲拿海洛因給伊的時間約在102年7月1日早上9時15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被告陳麗絲給伊 1,000元海洛因的份量,重量大約 0.1公克,伊身上沒有錢,被告陳麗絲讓伊欠,後來沒有還給她。(提示0000000000編號231、23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三編號3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拿毒品給伊的人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麗絲販賣海洛因給伊的時間約在 102年7月6日19時1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與田美3街口之麥當勞,伊用1,0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間在講完電話隔沒多久,她就到現場與伊交易。(提示0000000000編號233、23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三編號4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拿毒品給伊的人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麗絲販賣海洛因給伊的時間約在 102年7月6日22時1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0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1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244、245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三編號5部分)內容是伊找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拿毒品給伊的人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麗絲販賣海洛因給伊的時間約在 102年7月8日19時14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2,0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09至110頁、第130至131頁)。
⒊而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或受轉讓者黃俊展所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就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犯行,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俊展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1至35頁、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77頁)。
⒋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六編號7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資佐證。
⒌又被告陳麗絲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自己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3頁反面),足認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 1、3至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殆無疑義。
⒍綜上所述,被告陳麗絲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其等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犯行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其等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17至20頁、第74至75頁、原審聲羈卷第72至76頁、第84至90頁、原審卷一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本院卷一第198至206頁、第277至286頁、本院卷二第 9至51頁、第79至84頁)。
⒉被告陳春興、陳麗絲上開自白,有下列供述可佐:
⑴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168、174、177、18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1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麗絲,後來跟我交易毒品的人是陳麗絲,被告陳麗絲販賣海洛因給伊的時間約在102年6月30日20時43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中華路前溪橋附近的加油站對面「媽媽的店」外,伊用2,000元向她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此次交易是被告陳春興騎機車載被告陳麗絲到上開地點與伊交易。(提示0000000000編號 202、20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2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春興,但拿毒品給伊的是被告陳麗絲,交易時間約在 102年7月1日19時5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2,0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 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天只有被告陳麗絲出現與伊交易。(提示0000000000編號229、23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3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一開始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春興,後來是被告陳麗絲跟伊講電話,但拿毒品給伊的是被告陳麗絲,交易時間約在 102年7月6日16時36分許,地點在新竹市經國路與田美三街口之麥當勞,伊用1,8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因為伊身上只有 1,800元,被告陳麗絲便算伊1,800元,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306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4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電話的人是被告陳春興,但拿毒品給伊的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春興沒有出現,交易時間約在 102年7月18日早上7時30分許,地點在新竹市光華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4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因為伊身上錢不夠,被告陳春興讓伊欠600元,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317、31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5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接聽電話的人是被告陳春興,但拿毒品給伊的是被告陳麗絲,被告陳春興沒有出現,交易時間約在102年7月19日早上9 時23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1,500元向她買1小包海洛因,因為伊身上錢不夠欠500元,伊沒有還她,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編號327、33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6 部分)內容是伊找被告陳春興夫妻購買海洛因,一開始編號327是被告陳麗絲接聽,編號330是被告陳春興接聽的,拿毒品給伊的是被告陳麗絲,交易時間約在102年7月21日14時42分許,地點在新竹市二街與鐵道路口之萊爾富超商旁,伊用2,000元向她買 1小包海洛因,重量大約0.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08至111頁、第129至132頁)。
⑵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呂文章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11、12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7 部分)通話內容是伊跟被告陳春興的通話,伊要跟他買毒品3,000元,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8月23日10點14分時掛完電話,伊就在武陵路的荷蘭村大樓警衛室旁邊工地跟被告陳麗絲見面,伊以3,000元跟她買安非他命1小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編號16、17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四編號8 部分)通話內容是伊跟被告陳春興的通話,伊要跟他買毒品,交易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 8月26日11點15分時掛完電話, 1分鐘後伊就在武陵路的荷蘭村大樓警衛室旁邊工地跟被告陳麗絲見面,伊以 3,000元跟她買安非他命 1小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三第141頁、第151頁)。
⒊而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或被告陳麗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陳恆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就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呂文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持用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1至35頁、第37頁、第83頁)。
⒋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18至20頁),且有附表六編號6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之行動電話、編號7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
⒌又被告陳春興於原審準備程序均供稱其係抽取一點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己施用後再賣出,賺取施用的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3頁),而被告陳春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與被告陳麗絲共同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部分所得均是由伊取得(見本院卷一第 285頁反面),被告陳麗絲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經濟來源是被告陳春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5 頁反面),足認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有營利之意圖,且金錢均交由被告陳春興收取,殆無疑義。
⒍綜上所述,被告陳春興、陳麗絲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 2人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㈤被告姜智勝就其所犯如附表五所示犯行部分:訊據被告姜智勝就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就附表五編號 3、4、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本院時均坦承不諱;惟否認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附表五編號5 部分,係伊與張誠賢合資,全部都是在他眼底下交易的,人都還沒有走的時候伊就分給張誠賢了,還多給他,伊沒有圖利,這樣應該不算販賣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原判決依據證人張誠賢警詢的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但是張誠賢於原審時已經翻供,並證述說其確實是與被告姜智勝共同合資購買第一級毒品,證人張誠賢於警詢及原審供述,前後不一,原審遽以警詢筆錄因離案發時間較近,且警詢供述內容跟通訊監察譯文相符,而認警詢筆錄可採,然通訊監察譯文中,並未提到購買毒品事項,是否能用通訊監察譯文,佐證警詢的供述符合事實,顯有疑義,是附表五編號5 部分除證人張誠賢於警詢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且依照卷內的譯文,並無任何有關毒品交易之對話,根本無法看出被告姜智勝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張誠賢,實難謂證人張誠賢於警詢所為證述與監聽譯文內容相符,亦難遽為被告姜智勝不利之認定,是此部分應為被告姜智勝無罪之諭知等語。
⒈附表五編號1至2部分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部分:業據被告姜智勝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86至87頁、原審卷一第 194至197頁、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本院卷一第277頁、本院卷二第24至51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編號243、24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1 部分)對話內容,電話中被告姜智勝不肯跟伊多說,是伊到家之後,伊問被告姜智勝有無安非他命可買,他說他沒有在賣安非他命,後來 6點多,他在伊朋友離開之後,他才請伊施用,他是直接把安非他命倒在玻璃球燒烤請伊施用,大約是 0.1的量。(提示0000000000編號274至27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2 部分)對話內容是伊找被告姜智勝來,叫他請伊施用安非他命,他有請伊施用,地點在伊家,大約 0.1克的量,他將安非他命倒出來,伊等一起施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87頁、第295頁)。
⑵又被告姜智勝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受轉讓人梁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07至217頁)。
⑶此外,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00至205頁),且有附表六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
⑷應認被告姜智勝就該部分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⒉附表五編號3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部分:業據被告姜智勝於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3至51頁、本院卷一第277頁、本院卷二第24至51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稱:(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1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3部分)對話內容是伊要與被告姜智勝交易毒品,但是伊沒有錢,所以想跟被告姜智勝先賒欠,後來被告姜智勝來之後賣 2,000元、大約0.4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伊,是102年8月23日晚間7時左右,在伊家裡交易,伊兩天後(即102年8月25日)才將錢給他。(提示0000000000號編號320至32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4 部分)內容是伊打給被告姜智勝買毒品,被告姜智勝在102年8月25日晚間7時左右,在伊家拿1,000元、約0.2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總共拿3,000元給姜智勝,包含102年8月23日拿的2,000元和這次的1,000元等語(見偵字第9618號卷四第287至288頁、第295至296頁、原審卷二第13至15頁)。
⑵而被告姜智勝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07至217頁)。
⑶此外,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00至205頁、第207至217頁),且有附表六編號5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 1支扣案可佐。
⑷綜上,應認被告姜智勝就該部分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證人梁淑惠確有向被告姜智勝購買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予認定。
⒊被告姜智勝犯如附表五編號5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⑴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之犯行,業據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卷附0000000000號編號783、78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5 部分),是伊要跟被告姜智勝購買4分之1錢的海洛因,不到1克,大約0.8至0.9克左右,伊給姜智勝6,000元左右,那時海洛因的漲幅很大,伊是去被告姜智勝之前住的地方,地點在新竹市中和路附近,伊跟被告姜智勝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60頁)。而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五編號5 所示交易時間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張誠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207至217頁)。
⑵觀諸有關如0000000000號編號783、786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五編號5 部分監聽譯文內容,B即被告姜智勝,A即證人張誠賢):
①0000000000號編號783之通訊監察譯文:姜智勝:喂。張誠賢:你有在家裡嗎?姜智勝:現在要回去啊。張誠賢:啥?姜智勝:現在要回去家裡啊怎樣?張誠賢:喔,我朋友要找我那個啦。姜智勝:過來再說啊。張誠賢:過去家裡再說喔,好啦。姜智勝:嗯。
②0000000000號編號783、786之通訊監察譯文張誠賢:喂我門口啊。姜智勝:好。依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證人張誠賢係以電話向被告姜智勝表達欲購買海洛因之意,被告姜智勝要求證人張誠賢至其住處進行交易,而於附表五編號5 所示時間,在其住處交付毒品予證人張誠賢,同時收取對價而完成毒品交易,核與證人張誠賢前揭證述內容相符。該部分犯罪事實,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 200至205頁),且有附表六編號5 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是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五編號5所示時、地,販賣附表五編號5 所示數量之海洛因予證人張誠賢並收取價金,堪予認定。
⑶被告姜智勝雖辯稱附表五編號5 部分,係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拜託伊向友人購買,張誠賢給伊 3,000元,伊拿海洛因給張誠賢云云,證人張誠賢復於原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附表五編號5 部分,伊那天去姜智勝家,看到他朋友拿海洛因出來,伊問被告姜智勝有無海洛因可以拿,他說要跟他朋友拿,伊就說伊等一起和他朋友拿,他說好,伊拿到 4分之1 錢的海洛因,把錢放在桌上,之前在警察那邊可能是說太快了,才沒有說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至7頁、第10頁)。然證人張誠賢於偵訊時已明確證述伊於附表五編號5 所示時、地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海洛因並交付價款,並且稱是被告姜智勝本人與之交易,而證人張誠賢於原審審理時就其何以未於警詢、偵查時說明代購之事,復未能合理說明,反而多所迴避,證人張誠賢嗣於原審審理時始翻異其詞,並與其於偵訊時之證述迥異,復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相符合,其此部分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顯屬事後附合、迴護被告姜智勝之詞,自不足採。又依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證人張誠賢致電被告姜智勝時,僅於電話中表示欲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毒品之意,並未提及委其向他人代買海洛因之話語,被告姜智勝於通話當中亦未曾表示合資購買或代買之意,或於先行聯絡毒品來源之第 3人,確認確有毒品可供調取後,再允諾協助證人張誠賢代為購買,反主動要求證人張誠賢至其住處進行交易,此與一般委託代購之常情有間;而由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上開通話內容,證人張誠賢於電話中均僅表示向被告姜智勝購買毒品,雙方並約定地點進行交易,其過程與一般通常毒品買賣之交易情節並無二致,而與一般吸毒者間可能基於情誼,未有營利意圖,僅代為購買之情形不同,從而,堪認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係先在電話內達成交易海洛因之合意,而於實際見面時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被告姜智勝上揭辯詞僅係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⑷綜上,被告姜智勝所為如附表五編號5 所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⒋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部分:被告姜智勝於原審審理時已就附表五編號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 3至51頁);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並就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 277頁、本院卷二第24至51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於偵查時具結證稱:附表五編號6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833、844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伊跟被告姜智勝拿安非他命,至少拿 1克,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交易時間是在最後一通電話結束後不久,伊給他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858 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這次伊在永豐便利超商,裡面有檯子,被告姜智勝在裡面玩檯子,伊就在裡面等他,一下子伊就跟他一起去他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被告姜智勝購買2至3克甲基安非他命,金額為5,000至7,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8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874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102年7月2日晚間8時30分左右,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約2克之安非他命,金額為5,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9 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895、899、900 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跟被告姜智勝買1克安非他命,伊給他2,500元,交易地點在新竹市明湖路客運駕駛訓練班旁五金賣場門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時間在最後一通電話結束不久。附表五編號10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910、913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新竹市中和路姜智勝住處向姜智勝購買至少1克的安非他命,伊給他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11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
960、961、963 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新竹市中和路被告姜智勝住處向被告姜智勝購買至少 1克的安非他命,伊給他 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時間在最後一通電話結束不久。附表五編號12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991、992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新竹市中和路被告姜智勝住處向被告姜智勝購買至少 1克的安非他命,伊給他 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13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1007、1008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新竹市中正路被告姜智勝住處向被告姜智勝購買1克的安非他命,金額為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附表五編號14之通訊監察譯文(即0000000000號編號1501、1503、1504、1507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伊在新竹市中正路和鐵道路旁公園向被告姜智勝購買 1克的安非他命,伊給被告姜智勝 2,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五第61至62頁)。
⑵又被告姜智勝確有於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交易時間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張誠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等情,有新竹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 207至217頁)。
⑶由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
①就附表五編號6 (即0000000000號編號833、844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833部分:張誠賢:你有聽到嗎?姜智勝:有。張誠賢:我說我現在從竹北回去,要去找你啦。姜智勝:好啊。張誠賢:啥?姜智勝:好。編號844部分:姜智勝:喂。張誠賢:喂怎樣,我在騎車,你在家裡喔?姜智勝:你那天需要的,我跟我姐仔拿回來了。張誠賢:嗯,你在家裡喔。姜智勝:對啊。張誠賢:啊那我現在過去找你好啊。姜智勝:好。
②就附表五編號7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858之通訊監察譯文):姜智勝:喂賢哥。張誠賢:你說你在哪?姜智勝:你在城北街了嗎?張誠賢:我也在城北街,我在經國路這。姜智勝:喔好你有看到一間永豐嗎?張誠賢:永豐有啊。姜智勝:我就在永豐。張誠賢:我進去裡面喔。姜智勝:嗯。張誠賢:好。
③就附表五編號8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858之通訊監察譯文):姜智勝:喂。張誠賢:你在家裡嗎?姜智勝:你誰?張誠賢:我阿賢啊。姜智勝:你管我有在家嗎?張誠賢:你要找我怎麼樣?姜智勝:我代誌很多。張誠賢:對啊我要找你啊。姜智勝:喔,你賢哥喔?張誠賢:嗯啊。姜智勝:哭被,我以為我那個阿賢咧,我在家裡。張誠賢:喔好。
④就附表五編號9 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899、900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899:姜智勝:喂什麼事情?張誠賢:我來找你好嗎?姜智勝:我現在沒在那,我回去明湖路了。張誠賢:啊你在什麼地方,我們在路上見面也可以啊。姜智勝:我現在在香山啊。張誠賢:啥,你已經到香山了。姜智勝:嗯啊。張誠賢:啊何時會回來?姜智勝:你來明湖路喔。張誠賢:明湖路哪裡?姜智勝:明湖路汽車教練場這邊你知道嗎?張誠賢:那客運汽車的喔?姜智勝:嗯啊我從香山回去來得及啊。張誠賢:客運汽車是嗎?姜智勝:嗯對。張誠賢:到那門口打給你喔。姜智勝:好。張誠賢:我要幹麻你知道嗎,我要2千5那種的。姜智勝:好。編號900:姜智勝:喂。張誠賢:我要到了。姜智勝:我也要到了,我下坡就到了。張誠賢:喔好這樣門口相等喔?姜智勝:好啊。張誠賢:好。
⑤就附表五編號10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913 之通訊監察譯文):姜智勝:什麼事情?張誠賢:喂你好,你在家裡嗎?姜智勝:yes。張誠賢:我來找你喔。姜智勝:ok。
⑥就附表五編號11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963 之通訊監察譯文):姜智勝:喂。張誠賢:你還沒用好?姜智勝:好了啊。張誠賢:你好了喔?姜智勝:嗯。張誠賢:我過去找你。姜智勝:好。張誠賢:好。
⑦就附表五編號12(即0000000000號編號991、992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91:張誠賢:喂。姜智勝:喂你找我喔。張誠賢:你在睡喔。姜智勝:沒啊。張誠賢:我想說你在睡了,打電話沒接,我來找你喔。姜智勝:好啊。編號992:姜智勝:喂。張誠賢:喂我在門口。姜智勝:嗯。
⑧就附表五編號13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1007、1008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07:張誠賢:你在睡了嗎?姜智勝:還沒。張誠賢:我等下過去家裡好了。姜智勝:我在香山耶。張誠賢:啥。姜智勝:我差不多20分鐘才會回去。張誠賢:沒關係這樣我半小時以後再過去找你。姜智勝:好。編號1008:張誠賢:喂。姜智勝:嗯。張誠賢:你回來了嗎?姜智勝:回來了。張誠賢:我過去找你。姜智勝:好。
⑨就附表五編號14部分(即0000000000號編號1501、1503、15
04、1507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01:姜智勝:喂賢哥怎樣?張誠賢:喂你在哪,我要找你你在哪?姜智勝:我現在在大潤發。張誠賢:我在光復路耶,我在笑傲江湖這邊。姜智勝:我們來成功路中正路好嗎?張誠賢:現在喔?姜智勝:嗯。張誠賢:好。編號1503:姜智勝:喂賢哥怎樣?張誠賢:我講給你聽,我先去拿錢,我怕你等太久,我去新竹高工拿個錢就過去,之後要去哪裡找你?姜智勝:你要多久?張誠賢:我和他約在新竹高工門口啊,他要拿錢過來給我啊。姜智勝:好你好的時候再打給我。張誠賢:好。姜智勝:嗯。編號1504:張誠賢:喂我要去哪?姜智勝:嗯一樣啦。張誠賢:一樣喔好。姜智勝:中正路和成功路喔。張誠賢:中正路和成功路,有相接嗎?姜智勝:有啊。張誠賢:喔路尾,空軍加油站那,紅綠燈那邊喔?姜智勝:我在紅綠燈下。張誠賢:好。編號1507:張誠賢:喂。姜智勝:到了喔?張誠賢:我現在在紅綠燈下,要去哪?姜智勝:三分鐘我就到了。張誠賢:好。堪認被告姜智勝與證人張誠賢間,係先在電話內達成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而在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時、地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核與證人張誠賢前揭證述情節相符。
⑷上揭犯罪事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就新竹市忠孝路與東進路口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200至205頁),且有附表六編號5 所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從而,被告姜智勝係與證人即購毒者張誠賢以電話聯絡後,於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時、地交付毒品予證人張誠賢,同時收取對價而完成毒品交易之事實,堪予認定。
⑸證人張誠賢雖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其詞,證稱:附表五編號 6部分,伊有拿到約1克的安非他命,伊之前有欠被告姜智勝3萬元,那天給他的錢是要還給他,不是要買毒品,伊忘記當天給他多少錢了,我欠他的錢是否清償完畢我不記得了,之前為什麼要跟警察說我是買毒品伊也不知道;附表五編號 7部分,有沒有拿到安非他命我忘記了,有沒有給他錢伊忘記了,應該是伊要還他錢,伊向他拿安非他命,礙於情面他又不好意思不給伊,之前為什麼給警察說是買安非他命伊現在真的不知道;附表五編號8 部分,有沒有給被告姜智勝錢伊不記得了;附表五編號9 部分,好像有拿到1、2克安非他命,給被告姜智勝的錢是電話中講好要還給他的,好像是2,500元或3,000元,(後改稱):這個好像有,警詢講的應該是對的,實際情形記的不是很清楚;附表五編號10部分,應該有拿到約1、2公克的安非他命,好像有給他3,000元或5,000元,這是之前欠他的錢要還給他,要走前才問他有沒有安非他命可以請我,(後改稱):伊純粹是去他家吸毒,吃藥後再跟他拿一點安非他命走;附表五編號11部分,有沒有拿到毒品和給錢伊忘記了,當時在警局講的不是真的,但伊不知道當時為什麼要這樣講;附表五編號12部分,不清楚有沒有拿到安非他命,好像有還3,000元或5,000元給他,(後改稱):伊有向他拿安非他命,沒有給他錢就走了,伊也不知道在警察那邊為什麼這樣講;附表五編號13部分,伊有從被告姜智勝拿到安非他命,也有給他錢,(後改稱):伊有還給他 3,000元,沒有跟他拿到東西,不知道為什麼沒有跟警察講;附表五編號14部分,因為伊去向人家要錢,好像還給他5,000 元的樣子,我要走時又跟他要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6至12頁),核其上開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其內容或有記憶不清、或互有矛盾,其憑信性已屬可疑;而其於偵訊時所為證述明確,且與同次時針對檢察官所提出之不同時間、地點之通訊監察譯文後,均可明確區分何者為交易毒品之對價、何者僅為單純之債務清償,顯見其於偵查當時於閱覽通訊監察譯文後,足以辨別其究係「購買毒品」或「清償債務」無礙,並已確認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交付之金錢為購買毒品之對價,而非用以清償債務,始為上開明確之陳述,證人張誠賢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本案所交付之金錢係用以清償債務云云,惟就其何以於警詢時陳稱係毒品交易之對價乙情卻避重就輕、多所迴避,顯見證人張誠賢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係迴護被告姜智勝之詞,與真實不符,尚難憑採,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姜智勝之認定。
⒌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關於被告姜智勝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五編號 3至4、編號6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無從逕憑卷證資料而推認其所得獲致之具體利潤金額為何;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刑或生命刑剝奪危險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開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衡以被告姜智勝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犯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其本身已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所費當屬不貲,其與證人梁淑惠、張誠賢尚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之理,是被告姜智勝販入毒品之價格應較諸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差價之營利意圖,當與事理無悖,準此,被告姜智勝販賣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梁淑惠,販賣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張誠賢,販賣附表五編號 6至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誠賢,其主觀上均具有營利意圖,足堪認定。
⒍綜上所述,被告姜智勝就附表五各編號所為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屬鴉片類毒品,施用者會產生興奮、自暴自棄、急於依賴藥物、情緒不穩定,瞳孔收縮、精神弛怠、性衝動減弱、產生幻覺、視力減退、便秘、呼吸抑制、嘔吐、言語發生障礙、注意力分散等症狀。濫用過量者會因昏睡、昏迷、體溫下降、血壓降低、呼吸抑制導致休克而死。施用者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會因為耐藥性的產生而使需求量急速增加,使心理上或生理上都會對海洛因產生強烈的渴求與依賴,一旦成癮,戒治困難。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又按第二級毒品MDMA、MDA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甲基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75年 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為有效管理甲基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冊類及其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而認均屬藥事法規範之禁藥。故行為人明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3日生效,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 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法定刑為重。又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數量,或同條例第 9條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二者有法條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張誠賢所為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犯行(共43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編號一編號34至66、77至111、113至12
9、133、137至139所示犯行(共89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一編號11
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犯行(共7次),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陳春興所為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犯行(共 6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二編號1、7至9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犯行(共2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陳麗絲所為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犯行(共4次),及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犯行(共 6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犯行(共 2次),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附表三編號2 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五編號5 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五編號 3至4、6至14所示犯行(共11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犯行(共 2次),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等人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轉讓禁藥罪部分(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 112、130至132、134至136所示犯行、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被告姜智勝就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犯行),其等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安非他命行為,自均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張誠賢、陳春興、姜智勝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
㈢又按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之概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刑事上之販賣行為,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苟行為人尚未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即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交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次按刑事法之販賣行為,係基於禁止管制之物品擴散、流通之立場而為規範,故以該物品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作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至於賣方是否已經收得價金或約定之對價,則非所問。此與民事法之買賣,係本於誠信之要求,而以雙方是否已為對待給付,作為契約履行完竣之區別者,尚屬有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60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張誠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李美珠時(即附表一編號101 ),被告張誠賢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後,李美珠雖遲付購毒款,但因被告張誠賢業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揆諸上開見解,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一併陳明。
㈣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犯行,均實際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就附表四編號1至6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附表四編號7至8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彼此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張誠賢上開4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8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7次轉讓禁藥犯行;被告陳春興上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次轉讓禁藥犯行;被告陳麗絲上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姜智勝上開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2次轉讓禁藥犯行,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個別,各次販賣、轉讓行為,係屬可分,顯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 4人有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其等之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4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其等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中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自白,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該減輕其刑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43次)、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 111、113至129、133、137至13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89次);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附表二編號 1、7至9、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 6次);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3至5、附表四編號 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2次)、附表三編號2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原審及本院中均自白犯罪,已如上述,是就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罰金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就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因依法不得加重,只須減輕其刑。至被告張誠賢所犯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被告陳春興所犯附表二編號2;被告姜智勝所犯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轉讓禁藥罪之犯行(原審誤繕為附表五編號5 ),雖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惟其依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規定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自均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予說明之。
㈧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張誠賢就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43次);被告陳春興就附表二編號3至6、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被告陳麗絲就附表三編號1、3至5、附表四編號1至6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10次);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行為實屬不該,惟其等均僅賺取施用之量,販賣毒品之對象非多,各次販賣數量及金額非鉅,惡性情節顯與一般中、大盤之毒梟欲藉販賣毒品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自其犯案情節觀之,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認其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及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部分縱使依前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酌減後猶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等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 4人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綜衡本案犯罪情節,減輕其刑,除被告姜智勝外,就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遞減輕其刑,並與前揭累犯加重其刑部分,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 1項規定,先加後遞減之;而被告姜智勝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犯行,有前揭累犯加重事由及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惟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僅減輕之)。
三、上訴駁回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張誠賢所為如附表一編號 1至33、67至7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34至66、77至111、 113至129、133、137至13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以及如附表一編號
112、130至132、134至136 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被告被告陳春興所為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1、7至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以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被告陳麗絲所為附表三編號1、3至5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以及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五編號3至4、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以及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併審酌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 4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兼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受讓得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生命、身心健康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其等仍無視禁令,犯下多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足見其等沉溺於毒品世界,無可自拔,復流毒予人,危害不輕,行為實值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並衡酌其等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參酌被告 4人各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之次數、對象人數、毒品數量及所獲金額;兼衡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於偵查及原審準備、審理程序時就其所為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佳,被告姜智勝於偵查及原審準備、審理程序時就其所為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犯行坦承不諱,惟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就其所為其餘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矢口否認,甚而試圖影響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之證詞,直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附表五編號3至4、編號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張誠賢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一子由前岳父母照顧,在工地之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被告陳春興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母親、兄弟及已成年之子女 2名,經營洗衣店,月收入約 1、20萬元;被告陳麗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被告陳春興同居,目前與母親、弟弟同住,育有一子與前夫同住,從事清潔員工作,月收入約1、2萬元;被告姜智勝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父母、妹妹及姪女,在父親開設之白鐵材料行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及被告 4人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張誠賢犯附表一編號1至13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39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 1至111、113至129、133、137至139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2、130至132、134至136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陳春興犯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陳麗絲犯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姜智勝犯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量處附表五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復說明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所為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得之價款,雖均未據扣案,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分別在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如上揭部分之主文項內,分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1支暨0000000000門號 SIM卡為被告姜智勝所有,供被告姜智勝為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五編號3至4、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以及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轉讓禁藥聯絡所用,業據被告姜智勝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9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3頁反面);附表六編號7所示BLACKBERRY廠牌(黑色)行動電話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附表六編號10所示夾鏈袋 4組,均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且係供被告陳春興為附表二、被告陳麗絲為附表三所示販賣、轉讓毒品所用,業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原審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頁),是就其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就轉讓禁藥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在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另未扣案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及 SIM卡、0000000000門號之 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雖係供被告張誠賢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聯絡之用,惟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張誠賢所有及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不予宣告沒收等情,經核原判決上開部分之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㈡駁回上訴之理由:
⒈檢察官及被告張誠賢、姜智勝之上訴意旨:
⑴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張誠賢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次數合計高達 139次;被告陳春興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次數合計17次;被告陳麗絲販賣、轉讓海洛因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次數合計13次;被告姜智勝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次數合計14次,顯非原審判決認定之毒品交易下游,且其等何以非屬中、大盤毒梟,亦未見原審有何具體比較說明,原審遽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等刑責,顯屬率斷,又被告張誠賢、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 4人皆曾有正當職業,均非經濟匱乏、生活困窘之人,其等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件犯行,嚴重欠缺法治觀念,戕害國人身體健康,實難認其等犯罪情狀有何可憫恕之處,被告姜智勝就其所為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犯行坦承不諱,惟始終否認其餘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並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甚而試圖影響證人即購毒者梁淑惠之證詞,直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附表五編號 3至4、編號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就附表五編號 7至14所示犯行仍始終否認,被告張誠賢於審理中就被告姜智勝販賣毒品案件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虛偽陳述,被告姜智勝、張誠賢犯後態度不佳,亦無情堪憫恕之處,原審認事用法顯有不當等語。
⑵被告張誠賢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誠賢販賣次數雖較其他被告多,但被告張誠賢販賣對象僅止於黃俊展等13人,金額均在 1千元上下,僅少數為4至5千元,且數量非龐大,足見被告張誠賢係屬最底層的毒品交易,惡性不若中、大盤藥頭之嚴重,況被告張誠賢犯後態度良好,除自白犯行,並配合偵查,足見被告張誠賢確有悛悔實據,懇請法院能審酌上情後,從輕量刑云云。
⑶被告姜智勝上訴意旨略以:關於附表五編號5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除證人張誠賢於警詢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且依照卷內的譯文,並無任何有關毒品交易之對話,根本無法看出被告姜智勝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張誠賢,實難謂證人張誠賢於警詢所為證述與監聽譯文內容相符,亦難遽為被告姜智勝不利之認定,而關於附表五編號 1至4、6所示犯行,被告姜智勝已全部坦承,然被告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對象僅有梁淑惠一人,各次販賣數量及金額非鉅,惡性顯與中、大盤之毒梟欲藉毒品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犯罪情節俱屬輕微,被告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應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方為合理,原審就被告姜智勝所犯,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實屬不當,並提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判決,認該案被告所犯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次數高達14次,其犯罪情節顯較被告姜智勝為重,然被告姜智勝所處應執行刑卻高於該案被告,顯見原量刑有違比例原則云云。
⒉駁回其等上訴之理由:
⑴按量刑之輕重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原判決就如何量定上開被告宣告刑之理由,業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並說明論罪科刑之各項法律依據,尚難遽指為違法,檢察官、被告張誠賢、姜智勝(就其所提上訴附表五編號 1至4、6部分)置原判決前開論述於不顧,任意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不足採;至被告姜智勝上訴意旨另主張其如附表五編號 3、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對象僅有梁淑惠一人,各次販賣數量及金額非鉅,惡性顯與中、大盤之毒梟欲藉毒品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犯罪情節俱屬輕微,被告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應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等情,惟毒品危害國家、社會、家庭健全及個人身心健康甚深,政府莫不嚴加取締非法施用、持有、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之烈,是被告姜智勝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被告姜智勝所為破壞國家法律與社會秩序,已無情輕法重情事,亦難認在客觀上有值得一般人同情而堪憫恕之處,是被告姜智勝所執情由,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被告姜智勝上訴請求此部分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不足採。綜上,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⑵被告姜智勝確有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等情,均已如前述。核被告姜智勝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行,要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均無可採,復未就其主張另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被告姜智勝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之部分:
㈠原審對被告陳春興、陳麗絲附表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姜智勝附表五編號 7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惟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 104年 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以共同犯罪中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被告實際犯罪利得為之。查附表四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 1萬6千7百元,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款項均是由被告陳麗絲向陳恆娟、呂文章收取後,全數轉交被告陳春興,被告陳麗絲並未取得分文,業經被告陳春興於本院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 285頁反面),被告陳麗絲既未有實際犯罪利得,自無庸宣告沒收,原判決認被告陳麗絲應就上開販毒所得與被告陳春興連帶沒收,揆諸前揭意旨,即有未洽;⑵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其中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而被告自白或認罪,不但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亦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故被告自白或認罪係出於悔悟提出者,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姜智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附表五編號 7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坦承不諱,應認被告姜智勝已於本院認罪係出於真誠之悔意,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而此部分已影響刑之酌定,原審未及審酌而量處重刑,容有未合。
量刑過輕;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固均無理由。被告姜智勝上訴後坦承附表五編號 7至14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並請求從輕量刑,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共犯附表四、被告姜智勝犯附表五編號 7至14部分及與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姜智勝 3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具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受讓得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生命、身心健康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其等仍無視禁令,犯下多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足見其等沉溺於毒品世界,無可自拔,復流毒予人,危害不輕,行為實值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並衡酌其等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參酌上開被告 3人各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次數、對象人數、毒品數量及所獲金額;兼衡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偵查及原審準備、審理程序時就其等共同為附表四所示犯行均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佳,被告姜智勝於本院坦承附表五編號 7至14部分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被告陳春興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母親、兄弟及已成年之子女2名,經營洗衣店,月收入約1、20萬元;被告陳麗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被告陳春興同居,目前與母親、弟弟同住,育有一子與前夫同住,從事清潔員工作,月收入約1、2萬元;被告姜智勝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父母、妹妹及姪女,在父親開設之白鐵材料行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及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春興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四部分)與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3至9 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 6項所示之刑;被告陳麗絲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四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三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 7項所示之刑:被告姜智勝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五編號 7至14部分)與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五編號3至6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8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3款、第3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其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並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該條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然上開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固向採共犯連帶說,然採該連帶說之判例及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業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
⑴被告姜智勝所為附表五編號 7至14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得之價款,詳如附表五編號 7至14所示,雖均未據扣案,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於被告姜智勝犯附表五編號 7至14所示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附表四所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每次販賣毒品後所得價金,均由被告陳麗絲收取後交予被告陳春興,此據被告陳春興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 285頁反面),是附表四各編號每次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於被告姜智勝共同犯附表四所示各編號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⑵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1支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為被告姜智勝所有,供被告姜智勝為附表五編號7至14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聯絡所用,業據被告姜智勝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9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3頁反面);附表六編號6 所示AWORLD廠牌(白色)行動電話暨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附表六編號7所示BLACKBERRY廠牌(黑色)行動電話暨0000000000門號 SIM卡,均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件販賣、轉讓毒品所用,業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原審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頁),是就其等犯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分別在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6所示0000000000門號 SIM卡雖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業據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於原審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頁),惟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0所示夾鏈袋 4組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且供其等為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業據其等於原審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並依共犯連帶負責之法理,於附表四各相關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3所示磅秤1個、編號4所示分裝匙 1支,為被告姜智勝施用毒品所用之物;附表六編號8所示磅秤1個、編號9所示分裝匙2支、編號11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 1個、編號13使用過之針筒13 支、編號14未使用之針筒36支、編號15止血帶1條,均為被告陳春興、陳麗絲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姜智勝、陳春興、陳麗絲分別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9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3頁),且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3包、編號2所示海洛因14包雖為違禁物,為被告姜智勝所有,且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然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姜智勝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95頁、原審卷二第42頁),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原審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海洛因15包雖為違禁物,且為被告陳春興所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春興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偵字第9618號卷一第 7頁),且其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據原審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均與本件所涉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無關,均不於本件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陳麗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張誠賢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數量│證據 │原審及本院主文 ││ │ │ │ │、金額(新臺幣,下│ │ ││ │ │ │ │同)及方式 │ │ │├──┼──────┼──────┼────┼─────────┼────────────┼───────────┤│ 1 │102年5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55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3至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7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8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0、30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2 │102年5月4日 │新竹縣新豐鄉│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50分 │中華路明新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技大學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7頁反面至第28│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頁 │(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4、34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3 │102年5月6日 │新竹縣竹北市│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1時10分│六家國中門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8卷三第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7、38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4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中山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6時40分 │城隍廟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8卷三第48至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07、40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5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光華北│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10分 │街光華國中門│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口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8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6、41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6 │102年6月11日│新竹市中山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0時5分許│城隍廟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8頁反面至第29│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頁 │(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98、69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7 │102年6月18日│新竹市經國路│黃俊展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0分許│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 │ │黃俊展持用門號0931│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46549號行動電話聯│2.黃俊展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繫後,張誠賢交付0.│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公克之海洛因予黃│ 18卷三第2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俊展,並向黃俊展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1,000元。 │ 18卷三第4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17、71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 │├──┼──────┼──────┼────┼─────────┼────────────┼───────────┤│ 8 │102年6月6日 │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2時18分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0/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二第202至20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2/11/15偵訊:102偵96│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8卷五第24至25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2.陳恆娟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1,100元。 │ 18卷三第111頁反面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4、3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5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1頁 │ │├──┼──────┼──────┼────┼─────────┼────────────┼───────────┤│ 9 │102年6月7日 │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4時許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2頁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 1,900元(本來│ 18卷三第132頁 │ ││ │ │ │ │價格是 2,000元,另│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100 元陳恆娟拿去加│ 話編號358、359通訊監察│ ││ │ │ │ │油,張誠賢只算1,90│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0元)。 │ 95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1頁 │ │├──┼──────┼──────┼────┼─────────┼────────────┼───────────┤│ 10 │102年6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8分許│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0/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二第20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2/11/15偵訊:102偵96│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8卷五第25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2.陳恆娟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112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63、364、367 至│ ││ │ │ │ │ │ 369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5頁反面至第│ ││ │ │ │ │ │ 96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1頁反面至第92頁 │ │├──┼──────┼──────┼────┼─────────┼────────────┼───────────┤│ 11 │102年6月8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2時4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 112頁反面至第│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13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1,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9、391、392 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96頁= 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92頁 │ │├──┼──────┼──────┼────┼─────────┼────────────┼───────────┤│ 12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1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3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3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3,000元。 │ 18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5、41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6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2頁 │ │├──┼──────┼──────┼────┼─────────┼────────────┼───────────┤│ 13 │102年6月11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0時23分│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5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 113頁反面至第│,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14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2,5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30至436、439 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96頁反面= 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92頁反面 │ │├──┼──────┼──────┼────┼─────────┼────────────┼───────────┤│ 14 │102年6月14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11時至12│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時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02年6月13日晚間11│ 18卷三第114頁 │其財產抵償。 ││ │ │ │ │時49分許,在新竹市│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經國路星光電子遊藝│ 18卷三第133至134頁 │ ││ │ │ │ │場旁萊爾富超商前向│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陳恆娟收取 3,000元│ 話編號461、462、465、4│ ││ │ │ │ │,嗣於翌日上午11時│ 66、474至476通訊監察譯│ ││ │ │ │ │18分許,於左列地點│ 文: 102偵9618卷二第97│ ││ │ │ │ │交易 0.1公克之海洛│ 頁= 102偵9618卷三第93│ ││ │ │ │ │因予陳恆娟,又於同│ 頁 │ ││ │ │ │ │日12時許,在同一地│ │ ││ │ │ │ │點交易 0.2公克海洛│ │ ││ │ │ │ │因予陳恆娟。 │ │ │├──┼──────┼──────┼────┼─────────┼────────────┼───────────┤│ 15 │102年6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9時29分 │麥當勞對面巷│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內統一超商前│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5至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3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4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5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3,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99至502、504、5│ ││ │ │ │ │ │ 05通訊監察譯文: 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8頁= 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94頁 │ │├──┼──────┼──────┼────┼─────────┼────────────┼───────────┤│ 16 │102年6月17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52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5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4,000元。 │ 18卷三第13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3、515、517、5│ ││ │ │ │ │ │ 18通訊監察譯文: 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98頁= 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94頁 │ │├──┼──────┼──────┼────┼─────────┼────────────┼───────────┤│ 17 │102年6月19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3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5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134至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9、53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8頁反面= 102偵9618卷│ ││ │ │ │ │ │ 三第94頁反面 │ │├──┼──────┼──────┼────┼─────────┼────────────┼───────────┤│ 18 │102年6月20日│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8時52分 │喜來登飯店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麥當勞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6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2,000元。 │ 18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34、53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8頁反面、第99頁=102 │ ││ │ │ │ │ │ 偵9618卷三第94頁反面、│ ││ │ │ │ │ │ 第95頁 │ │├──┼──────┼──────┼────┼─────────┼────────────┼───────────┤│ 19 │102年6月20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40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6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2,000元。 │ 18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0、54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9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5頁 │ │├──┼──────┼──────┼────┼─────────┼────────────┼───────────┤│ 20 │102年6月20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39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5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6頁反面 │,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2,400元。 │ 18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8、54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9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5頁 │ │├──┼──────┼──────┼────┼─────────┼────────────┼───────────┤│ 21 │102年6月22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1時14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6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7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4,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67、57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9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5頁 │ │├──┼──────┼──────┼────┼─────────┼────────────┼───────────┤│ 22 │102年6月22日│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22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晚間10時│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48分許 │商前、新竹縣│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竹北市喜來登│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飯店對面麥當│ │102年6月22日晚間 7│ 18卷三第117頁 │其財產抵償。 ││ │ │勞前 │ │時22分許,在新竹市│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經國路 1段星光遊藝│ 18卷三第136頁 │ ││ │ │ │ │場旁萊爾富超商前交│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易 0.3公克之海洛因│ 話編號586至588、591、5│ ││ │ │ │ │予陳恆娟,並向陳恆│ 99、601、603通訊監察譯│ ││ │ │ │ │娟收取 5,000元,嗣│ 文: 102偵9618卷二第99│ ││ │ │ │ │於同日晚間10時48分│ 頁反面至第100頁=102偵│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9618卷三第95頁反面至第│ ││ │ │ │ │喜來登飯店對面麥當│ 96頁 │ ││ │ │ │ │勞前,補交付不足的│ │ ││ │ │ │ │0.2 公克海洛因予陳│ │ ││ │ │ │ │恆娟。 │ │ │├──┼──────┼──────┼────┼─────────┼────────────┼───────────┤│ 23 │102年6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8分許│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4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7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8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4,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3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6、68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1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7頁 │ │├──┼──────┼──────┼────┼─────────┼────────────┼───────────┤│ 24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東大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9時37分 │與中央路陸橋│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下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800元。 │ 18卷三第13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78、77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1頁反面、第102頁=10│ ││ │ │ │ │ │ 2 偵9618卷三第97頁反面│ ││ │ │ │ │ │ 至第98頁 │ │├──┼──────┼──────┼────┼─────────┼────────────┼───────────┤│ 25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3時0分許│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136至13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89、79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2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8頁 │ │├──┼──────┼──────┼────┼─────────┼────────────┼───────────┤│ 26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公道五│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1分 │路愛買商場前│ │7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同日晚間│、新竹市經國│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11時許 │路星光電子遊│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 │藝場旁萊爾富│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 卷第141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02年 6月29日晚間7│2.陳恆娟 │,以其財產抵償。 ││ │ │ │ │時11分許,在新竹市│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公道五路愛買商場前│ 18卷三第118頁反面 │ ││ │ │ │ │交易 0.4公克之海洛│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因予陳恆娟,並向陳│ 18卷三第137頁 │ ││ │ │ │ │恆娟收取 4,500元,│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 話編號791至794通訊監察│ ││ │ │ │ │,在新竹市經國路 1│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段星光電子遊藝場旁│ 102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萊爾富超商前,補交│ 98頁 │ ││ │ │ │ │付不足的 0.2公克海│ │ ││ │ │ │ │洛因予陳恆娟。 │ │ │├──┼──────┼──────┼────┼─────────┼────────────┼───────────┤│ 27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光華街│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57分 │光華國中附近│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統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於左│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 18卷三第118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9頁 │(上訴駁回)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收取 1,400元(賒欠│ 18卷三第137頁 │ ││ │ │ │ │600 元),嗣於同日│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晚間 8時許,在新竹│ 話編號856、857通訊監察│ ││ │ │ │ │市城隍廟對面統一超│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商向陳恆娟收取餘款│ 10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600元。 │ 100頁 │ │├──┼──────┼──────┼────┼─────────┼────────────┼───────────┤│ 28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6分許│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5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5,000元。 │ 18卷三第13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70至87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00頁 │ │├──┼──────┼──────┼────┼─────────┼────────────┼───────────┤│ 29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21分 │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9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2,000元。 │ 18卷三第137至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96、89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5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01頁 │ │├──┼──────┼──────┼────┼─────────┼────────────┼───────────┤│ 30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民生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中午12時49分│上全家超商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3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08、90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5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01頁 │ │├──┼──────┼──────┼────┼─────────┼────────────┼───────────┤│ 31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延平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56分 │新竹監獄斜對│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面之統一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5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2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收取5,000元。 │ 18卷三第13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14、91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5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三第101頁反面 │ │├──┼──────┼──────┼────┼─────────┼────────────┼───────────┤│ 32 │102年7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8時28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先於│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02年7月4日凌晨2時│ 18卷三第12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5 分許,向陳恆娟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取 3,000元,並提供│ 18卷三第138頁 │ ││ │ │ │ │約 0.1公克海洛因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陳恆娟試用,嗣於左│ 話編號933至940通訊監察│ ││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0.│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3 公克之海洛因予陳│ 105頁反面至第106頁=10│ ││ │ │ │ │恆娟。 │ 2偵9618卷三第101頁反面│ ││ │ │ │ │ │ 至第102頁 │ │├──┼──────┼──────┼────┼─────────┼────────────┼───────────┤│ 33 │102年7月4日 │新竹市中山路│陳恆娟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45分 │城隍廟對面統│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一超商前 │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20頁反面至第1│,以其財產抵償。 ││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21頁 │(上訴駁回) ││ │ │ │ │收取 1,200元,另賒│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欠800元。 │ 18卷三第138至1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52至95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6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02頁 │ │├──┼──────┼──────┼────┼─────────┼────────────┼───────────┤│ 34 │102年8月6日 │新竹市某處 │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40分 │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1,000元│ 18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49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5頁│ │├──┼──────┼──────┼────┼─────────┼────────────┼───────────┤│ 35 │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復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40分 │2段與公園路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口全家福鞋店│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8至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旁萊爾富超商│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前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1,000元│ 18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85、168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1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5頁 │ │├──┼──────┼──────┼────┼─────────┼────────────┼───────────┤│ 36 │102年8月13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4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8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 18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68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5頁│ │├──┼──────┼──────┼────┼─────────┼────────────┼───────────┤│ 37 │102年8月14日│新竹市光華二│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8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59頁 │(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5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79、178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1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5頁 │ │├──┼──────┼──────┼────┼─────────┼────────────┼───────────┤│ 38 │102年8月17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0時30分│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1,000元│ 18卷三第179至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97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65頁反面 │ │├──┼──────┼──────┼────┼─────────┼────────────┼───────────┤│ 39 │102年8月18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30分 │台大醫院新竹│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分院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 18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03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65頁反面 │ │├──┼──────┼──────┼────┼─────────┼────────────┼───────────┤│ 40 │102年8月19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10分│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9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1,000元│ 18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22、1823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1頁反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65頁反面 │ │├──┼──────┼──────┼────┼─────────┼────────────┼───────────┤│ 41 │102年8月24日│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0分 │台大醫院新竹│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分院旁統一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59頁反面、第1│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60頁 │(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5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8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1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65頁反面 │ │├──┼──────┼──────┼────┼─────────┼────────────┼───────────┤│ 42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民生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20分 │上某全家超商│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500元。│ 18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0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2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66頁 │ │├──┼──────┼──────┼────┼─────────┼────────────┼───────────┤│ 43 │102年8月26日│新竹市忠孝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55分 │185巷34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29至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500元。│ 18卷三第1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20、1923、1926│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卷二第 142頁反面=102│ ││ │ │ │ │ │ 偵9618卷三第166頁 │ │├──┼──────┼──────┼────┼─────────┼────────────┼───────────┤│ 44 │102年8月28日│新竹縣竹北市│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50分 │中華路麥當勞│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旁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2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0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1,000元│ 18卷三第180至1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45至194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2頁反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66頁 │ │├──┼──────┼──────┼────┼─────────┼────────────┼───────────┤│ 45 │102年8月28日│新竹市民生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5時許 │上某全家超商│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1頁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300元(│ 18卷三第181頁 │ ││ │ │ │ │因前次甲基安非他命│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品質不佳,故此次以│ 話編號1949通訊監察譯文│ ││ │ │ │ │便宜價格售出)。 │ :102偵9618卷二第142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66頁│ ││ │ │ │ │ │ 反面 │ │├──┼──────┼──────┼────┼─────────┼────────────┼───────────┤│ 46 │102年9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1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500元。 │ 18卷三第1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97、2098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2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6頁反面 │ │├──┼──────┼──────┼────┼─────────┼────────────┼───────────┤│ 47 │102年9月9日 │新竹市中山路│吳志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30分│獅子王電子遊│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藝場旁 │ │吳志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志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0.1 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161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志賢,並向│ 62頁 │(上訴駁回) ││ │ │ │ │吳志賢收取 5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181至18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23至212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3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67頁 │ │├──┼──────┼──────┼────┼─────────┼────────────┼───────────┤│ 48 │102年4月27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3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7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6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16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4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8頁 │ │├──┼──────┼──────┼────┼─────────┼────────────┼───────────┤│ 49 │102年5月1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1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4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7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2,000│ 18卷三第206至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9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4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98頁│ │├──┼──────┼──────┼────┼─────────┼────────────┼───────────┤│ 50 │102年5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4時55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7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88頁 │(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元。 │ 18卷三第20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33至33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44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8頁 │ │├──┼──────┼──────┼────┼─────────┼────────────┼───────────┤│ 51 │102年6月16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10分 │與北大路口全│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09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4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8頁反面 │ │├──┼──────┼──────┼────┼─────────┼────────────┼───────────┤│ 52 │102年5月31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40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8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6、137、139、1│ ││ │ │ │ │ │ 40通訊監察譯文: 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45頁=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196頁 │ │├──┼──────┼──────┼────┼─────────┼────────────┼───────────┤│ 53 │102年6月1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3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旁萊爾富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8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9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5頁│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96頁│ │├──┼──────┼──────┼────┼─────────┼────────────┼───────────┤│ 54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經國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0時40分│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附近統一超│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商前路口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8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89頁 │(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元。 │ 18卷三第207至20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11至4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45頁=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6頁 │ │├──┼──────┼──────┼────┼─────────┼────────────┼───────────┤│ 55 │102年7月17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2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3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9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8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15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45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196頁反面 │ │├──┼──────┼──────┼────┼─────────┼────────────┼───────────┤│ 56 │102年7月26日│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許 │郵局斜對面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9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8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54、1356、1361│ ││ │ │ │ │ │ 、1362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二第145頁反面│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196頁│ ││ │ │ │ │ │ 反面 │ │├──┼──────┼──────┼────┼─────────┼────────────┼───────────┤│ 57 │102年8月1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5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廁所│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內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89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90頁 │(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元。 │ 18卷三第208至20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2、1493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58 │102年8月4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20分 │北大教堂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8至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68至157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59 │102年8月5日 │新竹市民生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20分 │與北大路口全│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國加油站旁公│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園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09、1611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6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7頁 │ │├──┼──────┼──────┼────┼─────────┼────────────┼───────────┤│ 60 │102年8月14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上11時10分│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0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09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81、1782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6頁反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97頁反面 │ │├──┼──────┼──────┼────┼─────────┼────────────┼───────────┤│ 61 │102年8月22日│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上11時30分│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0頁反面、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91頁 │(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元。 │ 18卷三第209至21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75、187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6頁反面=102偵9618│ ││ │ │ │ │ │ 卷三第197頁反面 │ │├──┼──────┼──────┼────┼─────────┼────────────┼───────────┤│ 62 │102年9月1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許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1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1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11、2013、2014│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 卷二第146頁反面=102│ ││ │ │ │ │ │ 偵9618卷三第 197頁反面│ │├──┼──────┼──────┼────┼─────────┼────────────┼───────────┤│ 63 │102年9月3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2時1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1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1,000│ 18卷三第210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35、2036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7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9頁 │ │├──┼──────┼──────┼────┼─────────┼────────────┼───────────┤│ 64 │102年9月3日 │新竹市北大路│杜怡賢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40分 │與西大路口屈│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臣氏對面巷內│ │杜怡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4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杜怡賢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1公克之甲基安│ 18卷三第191頁反面至第1│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杜怡賢,並│ 92頁 │(上訴駁回) ││ │ │ │ │向杜怡賢收取 5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21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46、204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7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199頁 │ │├──┼──────┼──────┼────┼─────────┼────────────┼───────────┤│ 65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中正路│吳俊德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與境福街口之│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0/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統一超商前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二第20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2/11/19偵訊:102偵96│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8卷五第50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吳俊德 │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俊德,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吳俊德收取 3,000元│ 18卷三第216頁反面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03至190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52頁=102偵9618卷三│ ││ │ │ │ │ │ 第220頁 │ │├──┼──────┼──────┼────┼─────────┼────────────┼───────────┤│ 66 │102年9月1日 │新竹市西大路│吳俊德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與食品路口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 │ │吳俊德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吳俊德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 18卷三第216頁反面至第2│其財產抵償。 ││ │ │ │ │他命予吳俊德,並向│ 17頁 │(上訴駁回) ││ │ │ │ │吳俊德收取 3,000元│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22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018、2022、2024│ ││ │ │ │ │ │ 、2025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二第152頁含反│ ││ │ │ │ │ │ 面=102偵9618卷三第220│ ││ │ │ │ │ │ 頁 │ │├──┼──────┼──────┼────┼─────────┼────────────┼───────────┤│ 67 │102年4月30日│新竹地區某不│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詳地點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起訴書記│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載為102年5月│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27日,應予更│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正)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5頁反面至第6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3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7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53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0頁│ │├──┼──────┼──────┼────┼─────────┼────────────┼───────────┤│ 68 │102年5月3日 │新竹市城隍廟│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許 │路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6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39至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12、3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0頁 │ │├──┼──────┼──────┼────┼─────────┼────────────┼───────────┤│ 69 │102年5月5日 │新竹市湳雅街│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溪洲橋附近土│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地公廟旁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6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74、37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0至21頁 │ │├──┼──────┼──────┼────┼─────────┼────────────┼───────────┤│ 70 │102年5月13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許 │環北路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6頁反面至第7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69、47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2頁 │ │├──┼──────┼──────┼────┼─────────┼────────────┼───────────┤│ 71 │102年5月14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20分 │六家某加油站│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附近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7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73、47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2頁 │ │├──┼──────┼──────┼────┼─────────┼────────────┼───────────┤│ 72 │102年5月15日│新竹市民生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上午7時許 │附近全家超商│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 │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0至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7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81、48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2頁 │ │├──┼──────┼──────┼────┼─────────┼────────────┼───────────┤│ 73 │102年5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凌晨2時42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7頁反面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0至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91、49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4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3頁 │ │├──┼──────┼──────┼────┼─────────┼────────────┼───────────┤│ 74 │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中午12時5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7頁反面至第8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44、54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4頁反面、第155頁=10│ ││ │ │ │ │ │ 2 偵9618卷四第23至24頁│ │├──┼──────┼──────┼────┼─────────┼────────────┼───────────┤│ 75 │102年6月3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3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郭敏│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聰先賒欠 500元,嗣│ 18卷四第8頁反面 │ ││ │ │ │ │於同日晚間 8時許,│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張誠賢於新竹市溪洲│ 18卷四第41頁 │ ││ │ │ │ │橋附近土地公廟向郭│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敏聰收取500元。 │ 話編號669、67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頁 │ │├──┼──────┼──────┼────┼─────────┼────────────┼───────────┤│ 76 │102年6月7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敏聰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5時5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敏聰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約0.05公克海│2.郭敏聰 │其財產抵償。 ││ │ │ │ │洛因予郭敏聰,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郭敏聰收取 500元。│ 18卷四第8頁反面至第9頁│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4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8、68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5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頁 │ │├──┼──────┼──────┼────┼─────────┼────────────┼───────────┤│ 77 │102年4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許 │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48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1、16、18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57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59頁 │ │├──┼──────┼──────┼────┼─────────┼────────────┼───────────┤│ 78 │102年4月25日│新竹市民生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47分 │民生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1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00│ 18卷四第48頁反面 │ ││ │ │ │ │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4、85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58│ ││ │ │ │ │ │ 頁= 102偵9618卷四第59│ ││ │ │ │ │ │ 頁反面 │ │├──┼──────┼──────┼────┼─────────┼────────────┼───────────┤│ 79 │102年4月26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18分│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00│ 18卷四第49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17、118、120、1│ ││ │ │ │ │ │ 24、134、135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58│ ││ │ │ │ │ │ 至159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59頁反面、第60頁 │ │├──┼──────┼──────┼────┼─────────┼────────────┼───────────┤│ 80 │102年4月28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20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5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2,00│ 18卷四第49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8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204、206、207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159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0頁 │ │├──┼──────┼──────┼────┼─────────┼────────────┼───────────┤│ 81 │102年5月2日 │新竹縣竹北火│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4分 │車站大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49頁反面、第50│ ││ │ │ │ │0元。 │ 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8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04、3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0頁反面 │ │├──┼──────┼──────┼────┼─────────┼────────────┼───────────┤│ 82 │102年5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46分 │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0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8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38、33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0頁反面 │ │├──┼──────┼──────┼────┼─────────┼────────────┼───────────┤│ 83 │102年5月7日 │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7時58分 │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0頁反面、第51│ ││ │ │ │ │0元。 │ 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412、413、417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161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1頁 │ │├──┼──────┼──────┼────┼─────────┼────────────┼───────────┤│ 84 │102年5月10日│新竹市中山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30分│新馥珍戲院前│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1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500│ 18卷四第51頁 │ ││ │ │ │ │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51、45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1至162頁= 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1頁 │ │├──┼──────┼──────┼────┼─────────┼────────────┼───────────┤│ 85 │102年5月19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54分 │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郭曉陽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102/10/15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 小包甲基安非他命│ 18卷四第51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予郭曉陽,並向郭曉│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陽收取1,000元。 │ 18卷四第7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7至51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 │ │├──┼──────┼──────┼────┼─────────┼────────────┼───────────┤│ 86 │102年5月19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20分│光華國中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統一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2至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2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6、52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 │ │├──┼──────┼──────┼────┼─────────┼────────────┼───────────┤│ 87 │102年5月20日│新竹市中正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6分 │與水田街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2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34至53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反面 │ │├──┼──────┼──────┼────┼─────────┼────────────┼───────────┤│ 88 │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47分│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2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546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4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2頁│ ││ │ │ │ │ │ 反面 │ │├──┼──────┼──────┼────┼─────────┼────────────┼───────────┤│ 89 │102年5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57分 │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2頁反面、第53│ ││ │ │ │ │0元。 │ 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79頁反面、第80│ ││ │ │ │ │ │ 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70、57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2頁反面 │ │├──┼──────┼──────┼────┼─────────┼────────────┼───────────┤│ 90 │102年5月24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30分│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郭曉陽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50│ 18卷四第53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8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5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3頁│ │├──┼──────┼──────┼────┼─────────┼────────────┼───────────┤│ 91 │102年5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53分 │中華路上統一│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1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400│ 18卷四第53頁 │ ││ │ │ │ │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99至60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5至166頁= 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3頁 │ │├──┼──────┼──────┼────┼─────────┼────────────┼───────────┤│ 92 │102年5月25日│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2分 │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800│ 18卷四第53頁反面 │ ││ │ │ │ │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03至60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3 頁反面 │ │├──┼──────┼──────┼────┼─────────┼────────────┼───────────┤│ 93 │102年5月26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14分 │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3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800│ 18卷四第53頁反面至第54│ ││ │ │ │ │元。 │ 頁 │ ││ │ │ │ │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12、6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6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3頁反面 │ │├──┼──────┼──────┼────┼─────────┼────────────┼───────────┤│ 94 │102年5月27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49分 │上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800│ 18卷四第54頁 │ ││ │ │ │ │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21至62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7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4頁 │ │├──┼──────┼──────┼────┼─────────┼────────────┼───────────┤│ 95 │102年5月28日│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29分 │附近萊爾富超│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1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 800│ 18卷四第54頁反面 │ ││ │ │ │ │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31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7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4頁│ │├──┼──────┼──────┼────┼─────────┼────────────┼───────────┤│ 96 │102年6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7分許│星光遊藝場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5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0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5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68頁│ ││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64頁│ ││ │ │ │ │ │ 反面 │ │├──┼──────┼──────┼────┼─────────┼────────────┼───────────┤│ 97 │102年6月3日 │新竹市光華街│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26分 │上統一超商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5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67、66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8至169頁= 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64頁反面、第65頁│ │├──┼──────┼──────┼────┼─────────┼────────────┼───────────┤│ 98 │102年6月4日 │新竹市經國路│郭曉陽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5時9分許│大菜市場附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萊爾富超商 │ │郭曉陽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郭曉陽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郭曉陽,│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郭曉陽收取1,00│ 18卷四第55頁 │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8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75、67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69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65頁 │ │├──┼──────┼──────┼────┼─────────┼────────────┼───────────┤│ 99 │102年4月28日│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30分│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起訴書記│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4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載為12時許,│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應予更正)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 102/10/16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00│ 18卷四第137頁 │ ││ │ │ │ │0元。 │ 102/10/16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5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179、182、187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179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47頁 │ │├──┼──────┼──────┼────┼─────────┼────────────┼───────────┤│ 100│102年5月25日│新竹市東大路│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橋停車場旁公│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園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 102/10/16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00│ 18卷四第137頁反面、第1│ ││ │ │ │ │0元。 │ 38頁 │ ││ │ │ │ │ │ 102/10/16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5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0、53、5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81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2頁 │ │├──┼──────┼──────┼────┼─────────┼────────────┼───────────┤│ 101│102年6月15日│新竹市東大路│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3時20分 │橋停車場旁公│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園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 ││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 102/10/16警詢:102偵96│ ││ │ │ │ │李美珠賒欠 1,000元│ 18卷四第138頁反面、第1│ ││ │ │ │ │。 │ 39頁 │ ││ │ │ │ │ │ 102/10/16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53至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79、48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84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43頁 │ │├──┼──────┼──────┼────┼─────────┼────────────┼───────────┤│ 102│102年8月3日 │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11時許 │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 102/10/16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00│ 18卷四第139頁 │ ││ │ │ │ │0元。 │ 102/10/16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53、155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87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5頁 │ │├──┼──────┼──────┼────┼─────────┼────────────┼───────────┤│ 103│102年9月9日 │新竹市田美街│李美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40分 │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李美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李美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李美珠,│ 102/10/16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李美珠收取1,00│ 18卷四第139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16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54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26、2127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88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45頁反面 │ │├──┼──────┼──────┼────┼─────────┼────────────┼───────────┤│ 104│102年4月25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139巷5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00│ 18卷四第158頁 │ ││ │ │ │ │0元。 │ 102/10/2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71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7、69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102偵9618卷二第116│ ││ │ │ │ │ │ 頁=102偵9618卷四第164│ ││ │ │ │ │ │ 頁 │ │├──┼──────┼──────┼────┼─────────┼────────────┼───────────┤│ 105│102年5月12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36分 │139巷5號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00│ 18卷四第158頁反面、第1│ ││ │ │ │ │0元。 │ 59頁 │ ││ │ │ │ │ │ 102/10/2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71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458、45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16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64頁反面 │ │├──┼──────┼──────┼────┼─────────┼────────────┼───────────┤│ 106│102年5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星光遊藝場旁│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萊爾富超商前│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5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00│ 18卷四第159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2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71頁反面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52、55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17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65頁 │ │├──┼──────┼──────┼────┼─────────┼────────────┼───────────┤│ 107│102年5月29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戴義華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102/10/21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1公克甲基安│ 18卷四第1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戴義華,並│ 102/10/21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戴義華收取 3,000│ 18卷四第171頁反面、第1│ ││ │ │ │ │元。 │ 7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21至12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18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66頁 │ │├──┼──────┼──────┼────┼─────────┼────────────┼───────────┤│ 108│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許(│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起訴書記載為│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102年5月29日│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00│ 18卷四第160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2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7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420、421、427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118頁=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66頁 │ │├──┼──────┼──────┼────┼─────────┼────────────┼───────────┤│ 109│102年8月10日│新竹市和平街│戴義華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8時30分 │139巷5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戴義華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戴義華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戴義華,│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戴義華收取1,00│ 18卷四第161頁反面 │ ││ │ │ │ │0元。 │ 102/10/2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17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3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9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67頁│ │├──┼──────┼──────┼────┼─────────┼────────────┼───────────┤│ 110│102年4月24日│新竹市光華國│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30分 │中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78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1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29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88頁 │ │├──┼──────┼──────┼────┼─────────┼────────────┼───────────┤│ 111│102年4月28日│新竹市民生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3時45分 │林宏偉婦產科│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5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2,│ 18卷四第178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18至21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173、174、176至│ ││ │ │ │ │ │ 178通訊監察譯文 │ │├──┼──────┼──────┼────┼─────────┼────────────┼───────────┤│ 112│102年4月29日│新竹市光華國│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5時30分 │中門口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卷一第142頁 │ ││ │ │ │ │轉讓1小包約0.2至0.│2.呂進忠 │ ││ │ │ │ │3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102/10/21警詢:102偵96│ ││ │ │ │ │予呂進忠。 │ 18卷四第179頁 │ ││ │ │ │ │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19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232、233、236、│ ││ │ │ │ │ │ 237通訊監察譯文: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29頁=102偵│ ││ │ │ │ │ │ 9618卷四第188頁 │ │├──┼──────┼──────┼────┼─────────┼────────────┼───────────┤│ 113│102年5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中午12時許 │街與鐵道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之萊爾富超商│ │呂進忠持用00000000│ 18卷五第56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47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張誠賢先於左列時│ 卷一第142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間、地點交易 1小包│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約 0.7公克甲基安非│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他命予呂進忠,並向│ 18卷四第179頁 │ ││ │ │ │ │呂進忠收取 2,500元│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嗣呂進忠發現張誠│ 18卷四第219至220頁 │ ││ │ │ │ │賢所販賣甲基安非他│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命重量不足,張誠賢│ 話編號 285、287至289通│ ││ │ │ │ │另於同日下午 1時許│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在新竹市民生路上│ 卷二第129頁=102偵9618│ ││ │ │ │ │某電子遊藝場交付不│ 卷四第188頁 │ ││ │ │ │ │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 │呂進忠。 │ │ │├──┼──────┼──────┼────┼─────────┼────────────┼───────────┤│ 114│102年5月2日 │新竹市經國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54分 │星光電子遊藝│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79頁反面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98、29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29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88頁反面 │ │├──┼──────┼──────┼────┼─────────┼────────────┼───────────┤│ 115│102年5月27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79頁反面、第1│ ││ │ │ │ │000元。 │ 80頁 │ ││ │ │ │ │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27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30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96頁│ │├──┼──────┼──────┼────┼─────────┼────────────┼───────────┤│ 116│102年6月7日 │新竹市鐵道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附近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5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2,│ 18卷四第180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0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84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30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196頁│ │├──┼──────┼──────┼────┼─────────┼────────────┼───────────┤│ 117│102年6月6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58分│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1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3、34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32頁反面、第133頁=10│ ││ │ │ │ │ │ 2 偵9618卷四第186至187│ ││ │ │ │ │ │ 頁 │ │├──┼──────┼──────┼────┼─────────┼────────────┼───────────┤│ 118│102年6月7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7時許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1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5、34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3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87頁 │ │├──┼──────┼──────┼────┼─────────┼────────────┼───────────┤│ 119│102年6月17日│新竹市經國路│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6時23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場前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 ││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 ││ │ │ │ │,呂進忠賒欠 1,000│ 18卷四第181頁反面 │ ││ │ │ │ │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1、51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33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187頁 │ │├──┼──────┼──────┼────┼─────────┼────────────┼───────────┤│ 120│102年6月18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4時48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1頁反面、第1│ ││ │ │ │ │000元。 │ 82頁 │ ││ │ │ │ │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19至52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33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187頁反面 │ │├──┼──────┼──────┼────┼─────────┼────────────┼───────────┤│ 121│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2時13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7至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2頁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24至832、835、8│ ││ │ │ │ │ │ 36通訊監察譯文: 102偵│ ││ │ │ │ │ │ 9618卷二第134頁=102偵│ ││ │ │ │ │ │ 9618卷四第192頁 │ │├──┼──────┼──────┼────┼─────────┼────────────┼───────────┤│ 122│102年8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42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2頁反面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91、1494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38頁反面=102偵9618│ ││ │ │ │ │ │ 卷四第190頁反面 │ │├──┼──────┼──────┼────┼─────────┼────────────┼───────────┤│ 123│102年8月5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6時48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2頁反面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28、1629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39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91頁 │ │├──┼──────┼──────┼────┼─────────┼────────────┼───────────┤│ 124│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36分 │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易1小包約0.7公克(│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起訴書記載約 1公克│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應予更正)甲基安│ 18卷四第183頁 │ ││ │ │ │ │非他命予呂進忠,並│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向呂進忠收取 2,500│ 18卷四第222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89、169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39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91頁 │ │├──┼──────┼──────┼────┼─────────┼────────────┼───────────┤│ 125│102年8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51分│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1小包約0.2公克甲│2.呂進忠 │其財產抵償。 ││ │ │ │ │基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 18卷四第183頁反面 │ ││ │ │ │ │000元。 │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28、1830、1833│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偵961│ ││ │ │ │ │ │ 8卷二第 139頁反面=102│ ││ │ │ │ │ │ 偵9618卷四第 191頁反面│ │├──┼──────┼──────┼────┼─────────┼────────────┼───────────┤│ 126│102年9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呂進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1時3分許│街108巷附近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某處 │ │呂進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易1小包約0.3公克(│2.呂進忠 │,以其財產抵償。 ││ │ │ │ │起訴書記載為 0.5公│ 102/10/2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克,應予更正)甲基│ 18卷四第183頁反面、第1│ ││ │ │ │ │安非他命予呂進忠,│ 84頁 │ ││ │ │ │ │並向呂進忠收取1,50│ 102/10/23偵訊:102偵96│ ││ │ │ │ │0元。 │ 18卷四第222至223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109、2110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40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189頁 │ │├──┼──────┼──────┼────┼─────────┼────────────┼───────────┤│ 127│102年7月25日│新竹市光華二│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之OK超商前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一第14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楊雅倫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 102/11/0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50│ 18卷四第235頁 │ ││ │ │ │ │0元。 │ 102/11/0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310至1313、1318│ ││ │ │ │ │ │ 至1320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二第148頁背面│ ││ │ │ │ │ │ 、第149頁=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40頁反面、第241頁│ │├──┼──────┼──────┼────┼─────────┼────────────┼───────────┤│ 128│102年7月29日│新竹市中央路│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30分 │金典飯店後方│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巷子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8至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楊雅倫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 102/11/0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00│ 18卷四第236頁 │ ││ │ │ │ │0元。 │ 102/11/0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447、1452、1454│ ││ │ │ │ │ │ 、1456、1458、1459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 102偵9618卷│ ││ │ │ │ │ │ 二第149頁反面、第150頁│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41頁│ ││ │ │ │ │ │ 反面、第242頁 │ │├──┼──────┼──────┼────┼─────────┼────────────┼───────────┤│ 129│102年8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楊雅倫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1時許 │街與鐵道路口│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之OK超商前 │ │楊雅倫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易│ 卷一第14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楊雅倫 │,以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雅倫,│ 102/11/01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楊雅倫收取1,50│ 18卷四第236頁反面、第2│ ││ │ │ │ │0元。 │ 37頁 │ ││ │ │ │ │ │ 102/11/01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4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703、1704、1707│ ││ │ │ │ │ │ 、1709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二第150頁=10│ ││ │ │ │ │ │ 2偵9618卷四第242頁 │ │├──┼──────┼──────┼────┼─────────┼────────────┼───────────┤│ 130│102年5月6日 │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凌晨0時30分 │43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6頁反面、第2│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57頁 │ ││ │ │ │ │。 │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6至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81、38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09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5頁 │ │├──┼──────┼──────┼────┼─────────┼────────────┼───────────┤│ 131│102年5月20日│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8853│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上午8時30分 │43號前 │ │20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7頁反面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28、529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10頁=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66頁 │ │├──┼──────┼──────┼────┼─────────┼────────────┼───────────┤│ 132│102年6月3日 │新竹市台大醫│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2時40分 │院新竹分院門│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口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7頁反面、第2│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58頁 │ ││ │ │ │ │。 │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7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97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1頁│ ││ │ │ │ │ │ 反面=102偵9618卷四第2│ ││ │ │ │ │ │ 67頁反面 │ │├──┼──────┼──────┼────┼─────────┼────────────┼───────────┤│ 133│102年6月4日 │新竹市仁化街│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43號前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1/02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約 0.2公克之甲基安│ 18卷四第258頁反面 │其財產抵償。 ││ │ │ │ │非他命予楊清輝,並│ 102/11/0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向楊清輝收取 1,000│ 18卷四第277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251、254、25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111頁反面、第112│ ││ │ │ │ │ │ 頁=102偵9618卷四第267│ ││ │ │ │ │ │ 頁反面、第268頁 │ │├──┼──────┼──────┼────┼─────────┼────────────┼───────────┤│ 134│102年6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下午5時20分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場前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9頁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7至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641、64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112頁反面=102偵9618卷│ ││ │ │ │ │ │ 四第268頁 │ │├──┼──────┼──────┼────┼─────────┼────────────┼───────────┤│ 135│102年8月4日 │新竹光復路全│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10時21分│家福鞋店旁萊│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爾富超商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59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9頁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03至1605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15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71頁 │ │├──┼──────┼──────┼────┼─────────┼────────────┼───────────┤│ 136│102年8月5日 │新竹光復路全│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7時43分 │家福鞋店旁萊│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爾富超商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60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上訴駁回) ││ │ │ │ │聯繫後,張誠賢無償│ 102/11/02警詢:102偵96│ ││ │ │ │ │轉讓約 0.2公克之甲│ 18卷四第259頁反面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102/11/0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78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630、1631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二│ ││ │ │ │ │ │ 第115頁=102偵9618卷四│ ││ │ │ │ │ │ 第271頁 │ │├──┼──────┼──────┼────┼─────────┼────────────┼───────────┤│ 137│102年8月24日│新竹市經國路│楊清輝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5時許 │星光電子遊藝│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場前 │ │楊清輝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60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楊清輝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102/11/02警詢:102偵96│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易約 0.2公克之甲基│ 18卷四第260頁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楊清輝,│ 102/11/0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楊清輝收取1,00│ 18卷四第278頁 │ ││ │ │ │ │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91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二第115頁│ ││ │ │ │ │ │ 反面= 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71頁反面 │ │├──┼──────┼──────┼────┼─────────┼────────────┼───────────┤│ 138│102年6月22日│新竹縣竹北市│廖清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6時許 │喜來登飯店附│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4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8至7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廖清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1,00│ 18卷三第71頁 │ ││ │ │ │ │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582、58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二第│ ││ │ │ │ │ │ 93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57頁 │ │├──┼──────┼──────┼────┼─────────┼────────────┼───────────┤│ 139│102年6月23日│新竹市金城一│廖清惠 │張誠賢以門號097331│1.張誠賢 │張誠賢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路35巷7弄12 │ │3247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4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號附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9頁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聯繫後,張誠賢交付│ 卷一第142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1小包約0.2公克甲基│2.廖清惠 │其財產抵償。 ││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1,00│ 18卷三第71頁 │ ││ │ │ │ │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604、615、61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二第93至94頁= 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57頁 │ ││ │ │ │ │ │ │ │└──┴──────┴──────┴────┴─────────┴────────────┴───────────┘附表二:(陳春興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數量│證據 │原審及本院主文 ││ │ │ │ │、金額及方式 │ │ │├──┼──────┼──────┼────┼─────────┼────────────┼───────────┤│ 1 │102年7月13日│新竹市光華二│翁建銘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9時許 │街附近萊爾富│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便利超商前 │ │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2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翁建銘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18卷三第8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命予翁建銘,並向翁│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建銘收取3,000元。 │ 18卷三第2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266、26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6頁 │ │├──┼──────┼──────┼────┼─────────┼────────────┼───────────┤│ 2 │102年7月20日│新竹市光華二│翁建銘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10時50分│街附近萊爾富│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許 │便利超商前 │ │翁建銘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翁建銘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10 ││ │ │ │ │聯繫後,陳春興無償│ 102/10/15警詢:102偵96│所示之物沒收。 ││ │ │ │ │轉讓 0.2公克之甲基│ 18卷三第8頁反面 │(上訴駁回) ││ │ │ │ │安非他命予翁建銘。│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三第22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321、322、326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一第27頁 │ │├──┼──────┼──────┼────┼─────────┼────────────┼───────────┤│ 3 │102年7月11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8時50分 │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26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46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256、25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3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32頁 │ │├──┼──────┼──────┼────┼─────────┼────────────┼───────────┤│ 4 │102年7月14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6時35分 │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26頁反面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46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272、27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3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32頁 │ │├──┼──────┼──────┼────┼─────────┼────────────┼───────────┤│ 5 │102年7月20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35分│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起訴書記│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載為102年7月│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22日,應予更│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正) │ │ │0.15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26頁反面、第27│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 頁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收取1,2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產抵償。 ││ │ │ │ │ │ 18卷三第47頁 │(上訴駁回)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23至32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3至24頁=102偵9618卷 │ ││ │ │ │ │ │ 三第32頁 │ │├──┼──────┼──────┼────┼─────────┼────────────┼───────────┤│ 6 │102年7月25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0分│街72巷口萊爾│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富便利超商旁│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27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黃俊展,並向黃俊展│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47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340、341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4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32頁反面 │ │├──┼──────┼──────┼────┼─────────┼────────────┼───────────┤│ 7 │102年7月26日│新竹市中山路│廖清惠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10時許 │天王星電子遊│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戲場附近 │ │廖清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卷一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1小包約0.6公克甲基│2.廖清惠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廖清惠,│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廖清惠收取2,00│ 18卷三第70頁 │償。 ││ │ │ │ │0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344、347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22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56頁反面 │ │├──┼──────┼──────┼────┼─────────┼────────────┼───────────┤│ 8 │102年7月19日│新竹縣竹北市│黃韋舜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4時許 │光明六路喜來│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登飯店附近全│ │黃韋舜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3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家便利超商前│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卷一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黃韋舜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黃韋舜,│ 102/10/15警詢: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黃韋舜收取1,00│ 18卷三第74頁 │償。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 │ 18卷三第8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19、32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頁= 102偵9618卷三第77│ ││ │ │ │ │ │ 頁 │ │├──┼──────┼──────┼────┼─────────┼────────────┼───────────┤│ 9 │102年7月26日│新竹縣竹北市│黃韋舜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光明六路喜來│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許 │登飯店附近全│ │黃韋舜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4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家便利超商前│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春興交付│ 卷一第143頁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1小包約0.3公克甲基│2.黃韋舜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予黃韋舜,│ 102/10/15警詢: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並向黃韋舜收取1,00│ 18卷三第74頁反面 │償。 ││ │ │ │ │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 │ 18卷三第8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42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77頁│ ││ │ │ │ │ │ 反面 │ │└──┴──────┴──────┴────┴─────────┴────────────┴───────────┘附表三:(陳麗絲單獨販賣、轉讓海洛因)┌──┬──────┬──────┬────┬─────────┬────────────┬───────────┐│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數量│證據 │原審及本院主文 ││ │ │ │ │、金額及方式 │ │ │├──┼──────┼──────┼────┼─────────┼────────────┼───────────┤│ 1 │102年7月27日│新竹市光華二│黃俊展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5分│街69巷口喜樂│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超市旁 │ │黃俊展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16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黃俊展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電話聯繫後,陳麗絲│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交付 0.1公克之海洛│ 18卷三第27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因予黃俊展,並向黃│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俊展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47頁、第48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357、358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75頁 │ │├──┼──────┼──────┼────┼─────────┼────────────┼───────────┤│ 2 │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轉讓第一級毒品,││ │上午9時15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轉讓│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17頁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10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無償│ 102/10/15警詢:102偵96│(上訴駁回) ││ │ │ │ │轉讓 0.1公克海洛因│ 18卷三第109頁 │ ││ │ │ │ │予陳恆娟(起訴書誤│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 │載為向陳恆娟收取1,│ 18卷三第130頁 │ ││ │ │ │ │000 元,應予更正)│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89、190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80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89頁反面 │ │├──┼──────┼──────┼────┼─────────┼────────────┼───────────┤│ 3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6分 │與田美三街路│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口之麥當勞前│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09頁反面、第1│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 102/10/15偵訊:102偵96│償。 ││ │ │ │ │ │ 18卷三第130至131頁 │(上訴駁回)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31、23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81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0頁 │ │├──┼──────┼──────┼────┼─────────┼────────────┼───────────┤│ 4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10時16分│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0.1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0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1,000元。 │ 18卷三第13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233、23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81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0頁 │ │├──┼──────┼──────┼────┼─────────┼────────────┼───────────┤│ 5 │102年7月8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麗絲 │陳麗絲販賣第一級毒品,││ │晚間7時14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5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1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恆娟 │、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聯繫後,陳麗絲交付│ 102/10/15警詢:102偵9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0.2 公克之海洛因予│ 18卷三第110頁反面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收取2,000元。 │ 18卷三第13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上訴駁回) ││ │ │ │ │ │ 話編號244、245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 ││ │ │ │ │ │ 81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0頁 │ │└──┴──────┴──────┴────┴─────────┴────────────┴───────────┘附表四:(陳春興、陳麗絲共同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數量│證據 │本院主文 ││ │ │ │ │、金額及方式 │ │ │├──┼──────┼──────┼────┼─────────┼────────────┼───────────┤│ 1 │102年6月30日│新竹縣竹北市│陳恆娟 │陳麗絲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晚間8時43分 │頭前溪橋附近│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加油站對面「│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4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媽媽的店」前│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春興與陳│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麗絲共乘機車至交易│ 18卷五第17頁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地點,陳麗絲交付已│3.陳恆娟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由陳春興分裝之 0.2│ 102/10/15警詢:102偵96│產抵償。 ││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 18卷三第108頁反面 │ ││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2,│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000 元,陳麗絲並將│ 18卷三第129至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其所收取的上開款項│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交付予陳春興。 │ 話編號168、174、177、1│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80通訊監察譯文: 102偵│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9618卷一第79頁= 102偵│ ││ │ │ │ │ │ 9618卷三第89頁 │ │├──┼──────┼──────┼────┼─────────┼────────────┼───────────┤│ 2 │102年7月1日 │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晚間7時50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4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旁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前往│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 18卷五第17頁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之 0.2公克海洛因予│3.陳恆娟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陳恆娟,並向陳恆娟│ 102/10/15警詢:102偵96│產抵償。 ││ │ │ │ │收取 2,000元,陳麗│ 18卷三第109頁 │ ││ │ │ │ │絲並將其所收取的上│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開款項交付予陳春興│ 18卷三第129至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202、203通訊監察│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0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89頁反面 │ │├──┼──────┼──────┼────┼─────────┼────────────┼───────────┤│ 3 │102年7月6日 │新竹市經國路│陳恆娟 │陳春興、陳麗絲先後│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下午4時36分 │與田美三街路│ │以門號0000000000號│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口之麥當勞前│ │行動電話,與陳恆娟│ 18卷五第74至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0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陳麗絲前往交付已│ 18卷五第18頁 │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 │ │ │ │由陳春興分裝之 0.2│3.陳恆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 102/10/15警詢:102偵96│其財產抵償。 ││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1,│ 18卷三第109頁反面 │ ││ │ │ │ │800 元,陳麗絲並將│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其所收取的上開款項│ 18卷三第130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交付予陳春興。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229、230通訊監察│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0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89頁反面 │ │├──┼──────┼──────┼────┼─────────┼────────────┼───────────┤│ 4 │102年7月18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門號097148│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上午7時30分 │街與鐵道路口│ │9151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陳恆娟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旁 │ │00000000號行動聯繫│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後,由陳麗絲前往交│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付已由陳春興分裝之│ 18卷五第19頁 │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 │ │ │ │0.2 公克海洛因予陳│3.陳恆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恆娟,並向陳恆娟收│ 102/10/15警詢:102偵96│其財產抵償。 ││ │ │ │ │取1,400元,另賒欠6│ 18卷三第110頁反面 │ ││ │ │ │ │00元,陳麗絲並將其│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所收得的上開款項交│ 話編號306 通訊監察譯文│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付予陳春興。 │ : 102偵9618卷一第82頁│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102偵9618卷三第90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反面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5 │102年7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以0000000000│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上午9時23分 │街與鐵道路口│ │號行動電話,與陳恆│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娟持用之門號098081│ 18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旁 │ │8001號行動電話聯繫│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後,陳麗絲前往交付│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已由陳春興裝之 0.2│ 18卷五第19頁 │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公克海洛因予陳恆娟│3.陳恆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並向陳恆娟收取1,│ 102/10/15警詢:102偵96│其財產抵償。 ││ │ │ │ │500元,另賒欠500元│ 18卷三第111頁 │ ││ │ │ │ │,陳麗絲並將其所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得的上開款項交付予│ 18卷三第132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陳春興。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317、318通訊監察│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2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0頁反面 │ │├──┼──────┼──────┼────┼─────────┼────────────┼───────────┤│ 6 │102年7月21日│新竹市光華二│陳恆娟 │陳春興、陳麗絲先後│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下午2時42分 │街與鐵道路口│ │以門號0000000000號│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許 │之萊爾富超商│ │行動電話,與陳恆娟│ 18卷五第75頁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旁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2.陳麗絲 │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0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陳麗絲前往交付已│ 18卷五第19頁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由分裝之0 .2公克海│3.陳恆娟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洛因予陳恆娟,並向│ 102/10/15警詢:102偵96│產抵償。 ││ │ │ │ │陳恆娟收取 2,000元│ 18卷三第111頁 │ ││ │ │ │ │,陳麗絲並將其所收│ 102/10/15偵訊:102偵96├───────────┤│ │ │ │ │取的上開款項交付予│ 18卷三第132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陳春興。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話編號327、330通訊監察│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一第│號7、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2頁= 102偵9618卷三第│ ││ │ │ │ │ │ 90頁反面 │ │├──┼──────┼──────┼────┼─────────┼────────────┼───────────┤│ 7 │102年8月23日│新竹市武陵路│呂文章 │陳春興以門號098107│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上午10時14分│荷蘭村大樓警│ │0506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許 │衛室旁工地 │ │呂文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5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前往│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 18卷五第20頁 │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1小包約1公克之甲基│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安非他命予呂文章,│ 卷一第143頁反面 │產抵償。 ││ │ │ │ │並向呂文章收取3,00│3.呂文章 │ ││ │ │ │ │0 元,陳麗絲並將其│ 102/10/15警詢:102偵96├───────────┤│ │ │ │ │所收取的上開款項交│ 18卷三第142頁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付予陳春興。 │ 102/10/15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 18卷三第151頁 │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話編號11、12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 102偵9618卷一第83│ ││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146│ ││ │ │ │ │ │ 頁 │ │├──┼──────┼──────┼────┼─────────┼────────────┼───────────┤│ 8 │102年8月26日│新竹市武陵路│呂文章 │陳春興以門號098107│1.陳春興 │陳春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上午11時16分│荷蘭村大樓警│ │0506號行動電話,與│ 102/11/19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許 │衛室旁工地 │ │呂文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75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陳麗絲 │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聯繫後,陳麗絲前往│ 102/11/15偵訊:102偵96│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交付已由陳春興分裝│ 18卷五第20頁 │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1小包約1公克之甲基│ 103/8/12原審訊問:原審│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安非他命予呂文章,│ 卷一第143頁反面 │產抵償。 ││ │ │ │ │並向呂文章收取3,00│3.呂文章 │ ││ │ │ │ │0 元,陳麗絲並將其│ 102/10/15警詢:102偵96├───────────┤│ │ │ │ │所收取的上開款項交│ 18卷三第142頁反面 │陳麗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予陳春興。 │ 102/10/15偵訊:102偵96│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 18卷三第151頁 │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6、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話編號16、17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 102偵9618卷一第83│ ││ │ │ │ │ │ 頁=102偵9618卷三第146│ ││ │ │ │ │ │ 頁 │ │└──┴──────┴──────┴────┴─────────┴────────────┴───────────┘附表五:(姜智勝單獨販賣海洛因及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毒品種類、數量│證據 │原審及本院主文 ││ │ │ │ │、金額及方式 │ │ │├──┼──────┼──────┼────┼─────────┼────────────┼───────────┤│ 1 │102年8月10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晚間6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 ││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無償│ 102/11/07警詢:102偵96│之物沒收。 ││ │ │ │ │轉讓約 0.1公克甲基│ 18卷四第287頁 │(上訴駁回) ││ │ │ │ │安非他命予梁淑惠。│ 102/11/07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9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43、24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90頁 │ │├──┼──────┼──────┼────┼─────────┼────────────┼───────────┤│ 2 │102年8月16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凌晨0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6至8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梁淑惠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 ││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無償│ 102/11/07警詢:102偵96│之物沒收。 ││ │ │ │ │轉讓約 0.1公克甲基│ 18卷四第287頁 │(上訴駁回) ││ │ │ │ │安非他命予梁淑惠。│ 102/11/07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95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274至27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90頁 │ │├──┼──────┼──────┼────┼─────────┼────────────┼───────────┤│ 3 │102年8月23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7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7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約 0.4公克甲基安非│2.梁淑惠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梁淑惠,梁淑│ 102/11/07警詢:102偵96│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惠賒欠2000元,嗣於│ 18卷四第287頁反面 │(上訴駁回) ││ │ │ │ │同年25日晚間 7時許│ 102/11/07偵訊:102偵96│ ││ │ │ │ │,在梁淑惠左列住處│ 18卷四第295頁 │ ││ │ │ │ │,向梁淑惠收取2,00│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0元。 │ 話編號310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102偵9618卷四第290頁│ ││ │ │ │ │ │ 反面 │ │├──┼──────┼──────┼────┼─────────┼────────────┼───────────┤│ 4 │102年8月25日│新竹市經國路│梁淑惠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2段248巷10弄│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24號(起訴書│ │梁淑惠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7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誤載為34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應予更正)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7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約 0.2公克甲基安非│2.梁淑惠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梁淑惠,並向│ 102/11/07警詢:102偵96│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梁淑惠收取 1,000元│ 18卷四第287頁反面、第2│(上訴駁回) ││ │ │ │ │。 │ 88頁 │ ││ │ │ │ │ │ 102/11/07偵訊:102偵96│ ││ │ │ │ │ │ 18卷四第295至296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320至32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四第│ ││ │ │ │ │ │ 290頁反面 │ │├──┼──────┼──────┼────┼─────────┼────────────┼───────────┤│ 5 │102年6月29日│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一級毒品,││ │下午1時1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7頁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7頁反面 │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 │ │約0.8至0.9公克之海│2.張誠賢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洛因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張誠賢收取 6,000元│ 18卷五第60頁 │(上訴駁回)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783、786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39頁 │ │├──┼──────┼──────┼────┼─────────┼────────────┼───────────┤│ 6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0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第47頁│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 反面及第48頁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2.張誠賢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02/11/19偵訊:102偵96│償。 ││ │ │ │ │。 │ 18卷五第61頁 │(上訴駁回)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33、844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39頁反面 │ │├──┼──────┼──────┼────┼─────────┼────────────┼───────────┤│ 7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下午2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8頁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約2至3公克之甲基安│2.張誠賢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予張誠賢,並│ 102/11/19偵訊:102偵96│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向張誠賢收取 5,000│ 18卷五第61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58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五第40頁│ │├──┼──────┼──────┼────┼─────────┼────────────┼───────────┤│ 8 │102年7月2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2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8頁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約 2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張誠賢收取 5,000元│ 18卷五第61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874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102偵9618卷五第40頁│ │├──┼──────┼──────┼────┼─────────┼────────────┼───────────┤│ 9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明湖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9時30分 │客運駕駛訓練│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許 │班旁五金賣場│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8頁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895、899、9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五第40頁 │ │├──┼──────┼──────┼────┼─────────┼────────────┼───────────┤│ 10 │102年7月3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30分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許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1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10、913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40頁反面 │ │├──┼──────┼──────┼────┼─────────┼────────────┼───────────┤│ 11 │102年7月5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8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1至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 960、961、963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 102偵9618│ ││ │ │ │ │ │ 卷五第40頁反面、第41頁│ │├──┼──────┼──────┼────┼─────────┼────────────┼───────────┤│ 12 │102年7月7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上午6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8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991、992通訊監察│ ││ │ │ │ │ │ 譯文: 102偵9618卷五第│ ││ │ │ │ │ │ 41頁 │ │├──┼──────┼──────┼────┼─────────┼────────────┼───────────┤│ 13 │102年7月8日 │新竹市中和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凌晨1時許 │附近 │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 │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9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007、1008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 102偵9618卷五│ ││ │ │ │ │ │ 第41頁 │ │├──┼──────┼──────┼────┼─────────┼────────────┼───────────┤│ 14 │102年8月1日 │新竹市中正路│張誠賢 │姜智勝以門號093375│1.姜智勝 │姜智勝販賣第二級毒品,││ │晚間7時許 │與鐵道路旁公│ │7150號行動電話,與│ 102/12/06偵訊:102偵96│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 │園 │ │張誠賢持用之門號09│ 18卷五第89頁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04/4/30原審審判:原審│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 │ │ │ │聯繫後,姜智勝交付│ 卷二第45頁反面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約 1公克之甲基安非│2.張誠賢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他命予張誠賢,並向│ 102/11/19偵訊:102偵96│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張誠賢收取 2,500元│ 18卷五第62頁 │償。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編號1501、1503、1504│ ││ │ │ │ │ │ 、1507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 2偵9618卷五第41頁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扣案物品 ┌──┬───────────────────────┬─────────┐ │編號│品 名 │沒收與否 │ ├──┼───────────────────────┼─────────┤ │ 1 │姜智勝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毛重38.34 公克)│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2 │姜智勝所有之海洛因14包(毛重3.87公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3 │姜智勝所有之磅秤1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4 │姜智勝所有之分裝匙1支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5 │姜智勝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及0000000000門號SIM卡1 │沒收 │ │ │張 │ │ ├──┼───────────────────────┼─────────┤ │ 6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AWORLD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 │沒收 │ │ │支及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7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BLACKBERRY廠牌(黑色)之行動│沒收 │ │ │電話1 支及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8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磅秤1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9 │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分裝匙2 支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0│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夾鏈袋4 組 │沒收 │ ├──┼───────────────────────┼─────────┤ │ 11│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個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2│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海洛因15包(毛重6.7 公克)│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3│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3支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4│陳春興、陳麗絲所有未使用之注射針筒36支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5│陳春興、陳麗絲所有之止血帶1 條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 │ 16│陳春興、陳麗絲所有0000000000號SIM 卡 │不沒收,與本案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