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 依「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執行扣留之清除機具,倘期滿行為人仍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應否通知領回或繼續扣留等疑義
- 集水井是否為貯留設施乙案
- 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即已符合得請領之條件 ,如被保險人尚未提出請領或提出請領於保險人審核期間死亡者,其遺屬 得請領或承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即已符合得請領之條件 ,如被保險人尚未提出請領或提出請領於保險人審核期間死亡者,其遺屬 得請領或承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即處分案
- 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 廢/停 ○工廠所轄廠外建築物,是否需增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案
- 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涉及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法規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工程管理及契約規定,宜請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故所詢流向證明文件之簽名欄、車輛車號、日期、運送路線等欄位是否屬必填項目,應依貴轄土石方主管單位之規定辦理。另倘攔檢地點非證明文件載明運送路線,應請行為人提出說明車輛未依運送路線行駛之原因,非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 有關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
- 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5 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廢/停 一、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現行事業或整治工程若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範之事業(含營建工程)定義,則屬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列管事業,其工程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之行為需符合水污法第7條所定之放流水標準及相關規定
-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 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 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於最後服務單位出具各該企業服 務滿 25 年年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請領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於最後服務單位出具各該企業服 務滿 25 年年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請領 老年給付
-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
- 廢/停 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乃因依土污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廢/停 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
- ○公司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 廢/停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之補充解釋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 規範之補充解釋,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貴轄居民因農業用途需要使用大量自來水,是否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所稱之特殊情形,得予核定免徵或減徵乙案,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24條或第76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同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其營運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前述一定規模係指:
-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倘現況已作道路等公共設施使用,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倘現況已作道路等公共設施使用,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
- 廢/停 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其進用人員於進用 期間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而非屬一般勞雇關係,故無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其進用人員於進用 期間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而非屬一般勞雇關係,故無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